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菁华3篇)

首页 / 计划 / | 2022-11-09 00:00:00 科技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以下称“攻关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攻关计划是面向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重点解决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重大科技问题的科技发展计划,是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促进产业技术升级、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为主攻方向,通过关键共性技术的突破、引进技术的创新、高新技术的应用,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攻关计划坚持市场导向、需求牵引的原则,实行产学研相结合,坚持自主开发、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实行课题制管理。

  第四条 攻关计划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组织实施。攻关计划项目根据支持的重点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三类,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项目采取有限目标、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2

  第五条 攻关计划的管理采取科技部、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六条 科技部是攻关计划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攻关计划的发展战略和重点任务研究;

  (二)组织审议项目建议书并建立备选项目库,组织项目立项和项目预算的评估或评审,确定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审定立项项目及其保密级别,会同*审定项目、课题总预算,批复项目实施计划;

  (三)审定批准课题任务书,并根据课题任务书,编制国家科技攻关年度计划,会同*审定并下达年度项目和课题的经费预算;

  (四)督促、检查攻关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项目验收,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 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特点,科技部分别委托*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地方科技厅(科委)及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作为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科技部委托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课题评估或评审、课题的招投标,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签订课题任务书;

  (三)落实课题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四)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课题验收,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为有较强科研条件和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课题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

  (二)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四)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九条 攻关计划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的作用,聘请专家参与攻关计划的战略预测、计划制订、项目管理等有关咨询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工作,参与攻关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3

  第三十二条 攻关计划项目和课题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验收工作包括项目验收和课题验收。项目验收由科技部组织,课题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组织。

  第三十四条 课题验收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课题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报送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在接到课题的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在课题验收完成90%以上后,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向科技部申请项目验收;科技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攻关计划项目和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

  项目、课题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项目、课题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90%的;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为需要复议。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不到85%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未经批准的;

  (四)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出说明的;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六条 攻关计划项目验收结论意见由科技部通知项目组织单位,课题验收结论由项目组织单位通知课题承担单位。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应分别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和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攻关计划项目。

  第三十七条 攻关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特别要积极申请和利用专利保护;非密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符合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对攻关计划成果进行转让和转化。对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实施管理。

  第四十条 科技攻关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1)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1

  第九条 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单位包括科技部、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专家及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或服务工作。

  第十条 科技部对支撑计划实施的总体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支撑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制定支撑计划发展纲要;

  (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三)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项目立项建议,择优确定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批复立项;

  (四)编制年度计划;

  (五)指导并督促支撑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项目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

  (七)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单位为*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其他具备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对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项目的任务分解,组织课题招投标及评估评审,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的负责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三)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四)组织项目及课题的实施,监督、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课题验收,对课题进行绩效考评,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六)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支撑计划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转化,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对课题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写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课题任务书;

  (二)按照签订的课题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条件,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相关课题承担单位负责按课题任务书要求对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

  (三)按规定管理课题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

  (五)在课题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三条 建立支撑计划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财务、法律、企业等各方面战略专家的作用,对支撑计划宏观战略及发展的重大事项和决策提供战略咨询。

  第十四条 在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支撑计划的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经费预算和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咨询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回避、考评制度。有下列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课题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

  (二)被咨询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

  (三)在两年内与被咨询单位有合作成果;

  (四)与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

  (五)与课题负责人或课题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六)与课题承担单位或被咨询对象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第十五条 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过程管理等工作,对服务质量及工作结果的公正性负责。从事评估、招投标等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须按照《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项目批复要求和课题任务书,检查、督促并落实项目、课题的相关配套条件,确保项目、课题按计划执行。

  第三十五条 支撑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项目组织单位汇总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科技部;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项目、课题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实施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或课题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独立的评估监督。评估意见作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项目或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或课题正常实施;

  (三)项目或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五)项目或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六)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三十八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或课题,由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科技部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科技部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支撑计划撤销的项目、课题,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科技部核查备案。

  第四十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和课题,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或课题,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支撑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课题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五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支撑计划。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课题的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工作经费,取消其参与支撑计划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支撑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3

  第四十四条 支撑计划项目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包括课题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阶段。课题验收由课题承担单位向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组织单位应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组织课题验收。项目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在课题验收完成90%以上后,向科技部提出申请,科技部组织验收。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科技部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项目、课题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科技部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课题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四十六条 验收形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根据项目、课题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也可联合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第四十七条 验收工作可采取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经科技部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9一13名专家组成,从科技计划专家库的相同及相关领域中随机选取。

  第四十八条 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经专家组详尽讨论或专家组长归纳汇总,形成验收结论意见,并在结论意见中提出成果或产品今后的应用推广建议。

  第四十九条 支撑计划项目和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课题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课题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批复或课题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五十条 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课题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为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课题,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五十一条 课题验收结论由项目组织单位书面通知课题承担单位;项目验收结论由科技部书面通知项目组织单位,除有保密要求外,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和课题,科技部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五年内承担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资格。

  第五十三条 支撑计划实行绩效考评制度,重大项目要进行中期绩效考评。绩效考评可与验收、中期评估工作结合,同步进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绩效考评分级组织实施,科技部负责项目的绩效考评,项目组织单位负责课题的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具体工作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进行。

  第五十五条 探索建立对项目和课题成果的后评价机制。在项目和课题验收一年后,对其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2)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

  第二十八条 国家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不设课题的可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和授权或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十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审聘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或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受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授权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三)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四)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

  (-)严格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科技部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填报由科技部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项目承担者必须在每年1月中旬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经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于2月中旬报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和专项计划部门。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三年,并可以逐年滚动立项,超过三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直至取消合同任务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必须建立相互兼容的数据库,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统计、调查和成果登记的科技指标应有一致的概念和内涵,指标及数据具有可比性。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

  第三十六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可根据计划自身的特点,制定专门的验收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对跨行业(部门)、跨省市的重大项目验收,应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主持。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合格的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四)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批复验收申请,并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一般应委托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研究开发成果完成客观评价或鉴定后进行;

  (五)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五)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六)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七)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八)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九)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十)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二)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三)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可临时组织项目验收小组,有关专家成员由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并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批准后聘任。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11人。

  验收小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四十二条 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评估机构,应遵照《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根据验收小组/评估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审定后以文件正式下达。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四十五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六条 除科技部事先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菁华3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药品监督管理科技工作水*,参照科技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级科技计划中各类项目的管理。国家级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科技计划的编制、项目实施管理、经费管理、成果管理、验收等。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到期前2个月内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验收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细则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3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将研究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试验报告等材料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

  第二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所获成果,完成单位可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成果鉴定细则申请成果鉴定。

  第二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所获成果,完成单位可按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管理办公室申请成果登记。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4)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菁华3篇)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1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经费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课题)研发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研发费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印刷费、调研费、租赁费和其他费用。

  1.人员费用:指直接参加项目(课题)研究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课题)任务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项目(课题)组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课题)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课题)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3.合作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与国内外机构开展合作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发生合作费时,必须与合作机构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4.设备购置费:指项目(课题)研究中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需经市科委批准备案。

  5.材料费:指项目(课题)研究中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临床观察费和试验动物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6.资料印刷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专用书刊、资料、翻译、复印、印刷的费用。

  7.调研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必须进行的调研、考察、咨询、培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项目(课题)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8.租赁费:指为项目(课题)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9.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十三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委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论证、预算评估、招投标、跟踪检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委报市财政局核定。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2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应当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政策相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五条  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市科委规定编制项目(课题)经费来源预算和成本支出预算,同时按照项目(课题)实施进度编制年度(或阶段)用款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课题)经费来源中有其他匹配资金的,出资方应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市科委根据论证(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并会同*门最终确定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将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纳入年度项目(课题)经费总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第十八条  批准后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整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时,由项目依托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经市科委批复后执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3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科技项目(课题)任务书的约定使用经费,不得拆借和随意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推行预算评估、中期抽查、决算审计等方式对项目(课题)经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对项目(课题)经费逐步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记录备案,并将作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课题)经费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未结项目(课题)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结余经费,经市科委批准后,可留给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用于补助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发展支出。

  第三十条  财政资助的项目(课题)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资助文件中另有注明的除外)。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用项目(课题)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受市科委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课题)的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依托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继续为项目(课题)经费评估和审计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课题)的主要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市科委可根据情况对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任务、追回经费等措施。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5)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菁华3篇)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73计划是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对我国未来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的基础研究发展计划。

  973计划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在世界科学发展的主流方向上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原始性创新成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基础,为未来高新技术的形成提供源头创新,提升我国基础研究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973计划重点支持农业科学、能源科学、信息科学、资源环境科学、健康科学、材料科学、制造与工程科学、综合交叉科学、重大科学前沿等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领域的基础研究。

  围绕纳米研究、量子调控研究、蛋白质研究、发育与生殖研究、干细胞研究、全球变化研究等方向实施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第四条  973计划将更加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更加强化科学目标导向、更加注重优秀团队建设。按照“竞争、公开、择优、问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坚持自主创新,鼓励学科交叉,实现重点突破。

  (二)坚持*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坚持“择需、择重、择优”和“公开、公*、公正”。

  (三)坚持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注重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研究团队,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目标。

  (四)坚持科学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强化过程管理,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考评。

  第五条  973计划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2

  第十八条  科技部征集相关部门、地方、行业的重大需求;委托973计划专家顾问组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和征集的重大需求提出973计划领域及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建议;科技部以973计划专家顾问组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的建议为基础,研究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九条  *大陆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较强基础研究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可根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申请。申报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项目。

  第二十条  973计划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是:

  (一)符合973计划年度申报指南要求;

  (二)具有明确、先进的科学目标;

  (三)针对明确的科学问题,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可行的研究方案;

  (四)具有高水*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团队;

  (五)利用重点研究基地的研究条件,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一般需要经过初评、复评、进入备选项目库和综合咨询等步骤。评审以定性评价为主。项目答辩采取网络视频方式。

  初评是同行评议。相关研究方向的同行专家依据项目申请书,从项目是否体现国家战略需求与科学前沿的结合、学术思路的创新性、研究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研究队伍的水*和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评审。

  复评是领域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评审。由领域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同行专家组成复评专家组,听取项目答辩,根据各领域和各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发展需求和布局,从项目的重要性、科学性和创新性、研究队伍的水*、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评审。

  通过复评的项目按照专家组意见对申请书进行修改后,作为备选项目进入备选项目库。

  973计划专家顾问组对备选项目进行综合咨询。从国家战略需求、项目的创新性及研究队伍的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评议,提出立项建议。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审议、确定立项项目,聘任项目首*科学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形成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建议报*批复,发布立项通知,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二十三条  科技部委托973计划专家顾问组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对重大科学目标导向项目进行顶层设计,充分论证,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第二十四条  涉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等需要国家特殊安排和紧急部署的有关项目,由科技部委托973计划专家顾问组进行学术咨询后,列入年度计划实施。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3

  第四十二条  973计划加强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及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定》等执行。

  第四十三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按照科技部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项目和课题有关数据。

  第四十四条  项目(课题)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basic research program of china”或“973 program”。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6)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它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第三条  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

  第四条  转化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

  第五条  转化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

  第六条  科技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以下简称成果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

  应用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单位应当向成果库提交成果信息。

  行业、部门、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后可进入成果库;部门和地方所属事业单位产生的其它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进入成果库。

  第七条  成果库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统筹规划、分层管理、开放共享、动态调整。鼓励部门、行业、地方参与成果库的建设。

  第八条  成果库中的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3

  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组织成立转化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转化基金提供咨询。咨询委员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担任。

  第三十条  科技部、*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评价。

  第三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适应转化基金管理和工作需要的人员队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第三十二条  转化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转化基金建立公示制度。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7)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实用10篇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处《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段实际,切实把安全工作抓实抓好,确保安全工作目标完成,向安全要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管理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杜绝重大和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一般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 各单位要本着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站在政治的高度,保稳定,促发展,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强化管理,严格要求,从大处着眼,从小事做起,严抓细管,警钟常鸣,持之以恒,努力创造安全生产良好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段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是负责全段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段安全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段长主管,党总支**分管,工会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基层各单位要层层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安全工作有领导、监督、检查、总结和表彰权。

  第六条 根据“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有明确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层层有责任,事事有人管,做到分工不分家,齐心协力抓安全。

  第七条 各级安全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及条令、条例。

  2、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要点。

  3、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及出现的新情况,制定修改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监督、检查安全制度、措施落实和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准备等情况。

  5、负责本单位事故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

  6、负责本单位宣传教育和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7、组织召开安全分析会,分析研究安全形势、总结表彰安全生产工作中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各单位安全员的主要任务是:

  8、做好具体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令、条例和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落实。

  9、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上传下达,各级领导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10、负责草拟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安全生产各种材料,规划内业建设标准。

  11、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职工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有益活动。

  12、负责抓好先进典型的培养宣传和经验推广工作,增加知名度和透明度,充分发挥典型的榜样作用。

  13、负责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广泛收集听取群众意见,当好领导参谋和助手。

  14、协助领导处理本单位事故、统计和上报。

  15、对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命令、安排等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权力。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员有权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和行为。

  16、段每季搞一次专项安全教育,全年不少于4次;基层各单位每月搞一次专项安全教育,重要部位(厂、站、车队、分公司)每半月搞一次安全教育;各桥、涵、油路工地、养护作业班组要每天进行班前、班后教育。

  17、教育要切合实际,要采取多种形式如办班、板报、标语、口号等向全体职工和管理人员灌输安全生产的必要性和事故的危害性。

  18、要抓好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管理制度《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19、段每年要对全段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段审核合格发证方可上岗。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2

  根据公司的管理需求,公司各部门及各级员工应对每月、周、日的工作计划及其完成情况进行自报、自查,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完成,考量部门和员工个人的工作绩效。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计划的编制与内容

  (一)、编制

  1、个人的工作计划。由个人编制,直接上级进行审定。

  (1)一般员工由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审定;

  (2)各部门负责人计划并报总经理审定。总经理可视情况批示(未接到批示意见前按原审定意见办);总经办负责汇总和公示;

  2、各部门工作计划。由本部负责人组织编制,报总经理审定、批准,总经办负责汇总、公示;

  3、特殊情况的处理。因责任人不能及时履行本人职责时,由其直接上级安排人员代理。

  (二)、内容

  1、考虑到工作计划的客观弹性,操作方式为:

  本周的工作计划原则上是必须完成的内容,上周及以前未完成的计划必须在本周计划中体现。

  2、部门月、周的每项计划要求明确经办人,以减少计划的重复罗列和便于兑现奖惩。

  3、每项计划要求有可行的措施和目标进度(根据计划项目另分解成进度表)。

  4、要求明确工作成果(交付件)的形式。如文案、报表、活动、信息等。

  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

  总经办将组织对全体人员的各项计划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与个人每月绩效工资挂钩的依据之一(参照团队工作考核评比方案、人个工作考核方案执行)。

  三、时间要求

  (一)、个人工作计划与考核

  1、月计划,每月倒数第三个工作日下班前将下月的工作计划表和本月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表呈报给直接上级;对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者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考核,在每月的月底前完成,转人事部门备案后,总经办于当月第三个工作日前发布考核结果。一般员工的考核由部门负责人在每月的第二个工作日前完成,并转人事部审核后由总经办于当月第三个工作日前发布考核结果。

  2、周计划,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人员于每周六上午下班前将下周的工作计划表和本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表呈报给直接上级,审定后于周末下午下班前报总经办备案,总经办周一上午下班前汇总公布。(保密事项除外)

  3、日计划。每天上午上班后10分钟内将个人日计划报直接主管,经审核确定后,在上班30分钟内报总经办备案,作为月、周工作计划考核的依据。

  (二)、部门工作计划

  1、月计划。各部门应于每月倒数第三个工作日向总经办提交月度计划,总经办在月度计划提交当日组织月度计划评审会议,对各部计划进行调整、修订,完成后进行考核公示。

  2、周计划。每周末上午下班前将下周的工作计划表和本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表呈报给直接上级,审定后于周末下午下班前报总经办备案,总经办周一上午下班前汇总公布(保密事项除外)。其中考核意见有重大修改时延时至次日发布。

  四、其它

  1、所呈报资料使用统一的电子表格(没有电脑的提交书面文件),部门的月工作计划和月工作计划完成考核表可使用打印文本。

  2、总经办负责部门月、周工作计划的跟踪、落实与督促。

  3、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试行。

  4、本办法由总经办负责解释计划的编制事宜。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3

  第一章 总 则

  1、为规范会议程序和管理,提高公司总体决策管理能力和办事效率,更好地协调工作,研究落实重大事项的对策措施和寻求解决有关问题的方法,预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保证公司各项管理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2、 与会人员应对会议中各自的表决意见及内容做到:语言简洁、准确、完整,并严格遵守执行会议的各项纪律、要求。

  3、 本方案适用于世合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第二章 会议的组织管理

  2.1会议的类别

  本方案所包括会议有日常工作会议、工作计划管理会议、工作总结会。

  2.2 日常办公会议

  1、 日常管理会议是公司围绕战略发展、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等工作而适时召开的会议。会议传达、落实公司管理理念、思想、重大决策、决定。总结*期工作情况,研讨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表扬先进、批评落后,统一思想、明确责任。激发工作积极性,提高凝聚力、战斗力和工作效率。

  2、 召开日常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参加人员原则上为公司主管以上及各门店店长级岗位。

  3、公司日常办公会议的组织由总经办负责会议内容、议程的制定,总经理助理进行会议的通知、记录以及整理、呈报、下发会议纪要,并负责有关会议精

  神的落实。日常办公会议由总经办助理根据会议议程进行主持。

  4、会议时间由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5、会议要求:所有参会人员需提前准备参会资料;携带便携本及工作安排本,随时记录工作任务;秩序

  2.3 工作计划管理会议

  1.工作计划管理会是公司对次月工作、周工作、日工作开展的计划的会议。会议听取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所属部门汇报工作计划。

  2.汇报内容要求:清晰简洁的工作内容、准确的完成时间、量化的目的效果、明确精准的回复时间。

  3.汇报工作语言要求:简洁、准确、完整。

  4.日工作计划会时间安排:1、会议开始时间:每日上午8:50准时开始

  2、所有参会人员一律提前十分钟即8:40排队到

  达会场。

  3、行政部提前十五分钟即8:35到达,做好会议

  准备事项(包括摆放资料、烟灰缸、检查会议卫

  生、开灯及空调等)。

  5.会议环节:第一项 才艺展示与读书分享

  第二项 各部门负责人汇报本日工作计划内容

  第三项 共同目标与各岗位工作目标。

  第四项 总经理致辞

  6.计划管理会议参会人员为主管级以上人员。

  7.工作计划管理会议由行政部组织召开,行政经理主持。

  2.4工作总结会议

  1、工作总结会议是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年度、半年度、月度、每周、每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查找问题、制定措施并解决问题的会议。会议听取各部门负责人有关上个时间段工作完成情况汇报、总结不足及补救措施,并由总

  经理对此作出明确的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指出计划完成较差或执行不力的责任部门或人员,提出解决办法,分析、研究和落实改进方案,明确提出并责成相关部门按照会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的任务。

  2、日工作总结会议时间安排:

  (1)、会议开始时间:每日下午17:00准时开始

  (2)、所有参会人员一律提前十分钟即16:50排列队到达会场。

  (3)、行政部提前十五分钟即16:40到达,做好会议准备事项(包括摆放资料、烟灰缸、检查会议卫生、开灯及空调等)。

  3、会议环节:第一项 各部门总结本日工作完成情况及工作的得失及改进措施

  第二项 个部门本日为公司创造的价值

  第三项 共同呼喊我们的口号。

  第四项 总经理致辞

  4、计划管理会议参会人员为主管级以上人员。

  5、工作计划管理会议由行政部组织召开,行政经理主持。

  第三章 会议纪律和要求

  3.1 会议签到

  参会人员提前10分钟入场,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迟到早退者按考勤管理中迟到或早退一次计算。

  3.2 请假: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参会的人员,应提前向上级领导报批。无请假者按旷工一天计算。

  3.3 会议要求

  1、进入会场前,与会人员应修整自己的仪表,做到衣冠整齐,精神饱满;会议期间要求集中精力、认真听取发言,不得交头接耳开小会;

  2、参会人员坐姿端正,不得靠椅背;不随意走动,不允许打瞌睡,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3、手机关机或设置静音状态,不接打电话,不玩手机或上网;如因工作事宜必须接听电话,需到会议室外接听。

  4、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机密,并妥善保管会议材料;

  5、会议发言内容要“精”、“短”、“实”、“量化”。

  7、发言人员会前要做充分准备,要做到发言思路清晰、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表述明白。要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杜绝问题的再度发生为的原则。

  8、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安排他人代会。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4

  一、目的

  为加强工作计划管理,有效指导工作开展,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办公人员

  三、职责

  1. 各班组主管负责编制本班组的《月度工作计划》,并对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2. 人事/行政主任负责《月度工作计划》的审核,以及《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自查记录表》的审批。

  3. 人事行政经理负责《月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考核表》的审批。

  4. 人事行政助理负责对各班组《月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及考核。

  四、工作计划编制与审批

  1. 编制原则

  1) 明确性原则。工作计划内容要明确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表达的意思要明确,工作范围要清楚;工作计划应明确部门指标,避免使用一些含糊字语;各项工作计划要注明到指定阶段的工作完成标准(如草稿、发布或归档等);不可预测的工作不应列入计划内容,可作临时性、突击性计划去完成。

  2) 时间性原则。工作计划编制的内容要求时间跨度在一个月以内(指每月1日至该月最后一日),时间跨度超过一个月的工作应分阶段载明本月的具体工作。

  2. 编制要求

  1) 每月月底各班组开始编制月度工作计划,于每月1日前完成审批后交人事行政助理备查。

  2) 月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每月例行工作事项及可预测的工作事项。

  3) 月度工作计划采用统一格式,填写《月度工作计划》,符合编制原则要求。

  3. 计划审批

  各班组的月度工作计划由班组负责人编制,交人事/行政主任审核后统一交人事行政经理审批。

  五、计划检查

  1. 由人事行政助理负责对各班组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录于《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检查记录表》。

  2. 每月2日为上月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检查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各班组负责人应在每月1日前完成月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自查工作,填写《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自查记录表》,经人事/行政主任审批后交人事行政助理存档备查。

  3. 人事行政助理根据受检查班组提供的文字记录或事实状况评价相应工作计划的'完成程度,填写《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并经受检查班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作为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考核评分依据。

  4. 完成程度的判定以各班组工作计划执行结果的事实为依据,不以产生事实的主客观原因为转移。结果可以通过书面的文字记录或事实状况加以验证,并用以下词语记录工作计划的完成程度:

  1) 完成:提供的文字记录或事实现状验证执行结果与工作计划的内容相一致,此项工作到此结束或可转入下一阶段工作,在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中,无须再安排此项工作。

  2) 基本完成:提供的文字记录或事实现状验证执行结果与工作计划的内容尚有一些差距,从完成的量来看,已达到全部任务额的80%以上,但尚未全部结束或不能马上转入下一阶段工作,在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中,还需要安排少量精力投入此项工作。

  3) 未完成:提供的文字记录或事实现状验证执行结果与工作计划的内容尚存在较大差距,从完成的量来看,此项工作刚刚开始或不足全部任务额的80%,在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中,还需要安排较多精力投入此项工作或几乎要重新安排。

  4) 未开展:不能提供文字记录或事实现状来验证执行结果,在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中还需要重新安排或调整此项工作。

  六、考核评分

  1. 人事行政助理每月根据各班组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检查记录表》,对各班组成员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考核得分记录于《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考核评分表》。考核得分将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一部分,与年终花红挂钩。

  2. 评分标准:每项工作计划执行结果以5分制考核打分:完成5分;基本完成3分;未完成1分;未开展0分。

  3. 工作计划完成率为最终评分结果,即将5分制下工作计划*均得分换算成百分制下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

  工作*均得分=累计考核得分÷列入考核的计划项数

  工作计划完成率=每项工作*均得分÷5×100%

  七、计划外管理

  因临时性工作冲突或其它特殊性原因造成的工作计划不能按规定要求完成的,应由责任人在每月25日前向班组负责人提出,由班组负责人填写《工作计划调整审批表》,计划调整应经人事/行政主任审核、人事行政经理审批后才有效,同时交人事行政助理进行备案。

  八、相关表格

  1. 《月度工作计划表》

  2. 《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自查记录表》

  3. 《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检查记录表》

  4. 《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考核评分表》

  5. 《工作计划调整审批表》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基础管理水*,确保XX各项重点工作的及时落实及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加强工作计划管理,通过目标管理和过程控制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作计划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员工周工作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各部门(以下称各部门)。事业部总经理办公会与XX公司管理协调会议中下发的工作执行单将纳入各部门的工作计划中,并对其按时反馈与完成情况进行通报与考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管理部职责

  XX公司管理部是项目工作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小组及XX公司工作计划的协调、管理和评价。管理部设工作计划主管,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编制、跟进和落实项目工作计划,负责跟进、落实项目小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工作任务单中的各项重点工作,并指引各单位编制部门工作计划。

  2.负责督促实施、跟进各部门重点工作,及时分析、总结、反馈各项管理信息。

  3.负责在管理部经理的指导和监督下,建立、维护XX公司工作计划管理和评价体系,并对公司及各部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价。

  第五条 各部门职责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工作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工作计划的编制、跟进、落实、评价等负管理责任。各部门计划员(一般为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业务组主管)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工作计划,在必要时组织并指引本部门人员编制小组或个人工作计划。

  2.负责与公司保持工作计划衔接关系,并接受公司工作计划主管的业务指导和监控。

  3.负责组织跟进、协调、落实本部门工作计划,及协调、落实公司重点工作计划。

  4.负责建立、维护本部门工作计划管理网络,并对本部门工作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价。

  5. 负责部门工作计划的上报与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

  第三章 工作计划编制

  第六条 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及要求

  1.每年12月由管理部根据XX经营发展规划编制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各部门据以制定本部门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由总经理批准,公司管理部备案。

  2.具体年度工作计划(含半年度总结)的具体要求由公司管理部另行通知要求。

  第七条 月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及要求

  1.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及各种会议中的决议等,制定本部门的月度工作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于每月28日前OA至管理部工作计划主管处。

  2.管理部计划主管负责于每月2日前制订项目月度工作计划(含XX公司工作计划),报管理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连同各部门工作计划OA发至各部门。

  3.各单位月度工作计划中要明确工作任务、计划完成日期、责任部门、工作应达成的重点目标,并注明需其它部门协助的事项等。

  ① 主要工作内容:按照事业部、公司以及部门内的经营管理要求,内容应为本单位非日常性的重点工作,且需明确化、具体化。

  ②完成日期:指预计完成该项工作任务的日期,跨月度工作尽可能分月报送并注明"全月",但必须注明该项工作各阶段的计划完成日期,并设定本月底需达成的目标。

  ③责任主体:工作计划中必须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部门或人),并尽可能明确到小组或个人。如跨部门的工作,则需注明负责组织协调的责任主体。

  ④目标设定:各部门重点工作计划必须注明设定目标,跨月度的工作应设定本月底要达成的目标,并在当月工作总结中对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⑤与年度工作计划挂钩: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中的重点工作应在月度工作计划体现,避免造成工作偏差。

  5.各部门在编制月度工作计划时,必须对上月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作简要总结,正在进行中的项目要说明工作进展的程度,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须说明未完成的原因及预计完成时间。

  6. 各部门在保持计划工作的严肃性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保证调整计划的灵活性,两者应高度统一。衡量的标准是是否对公司经营状况造成影响。调整计划应在每月10日以前报给管理部工作计划主管。

  第八条 阶段性工作计划的编制和要求

  1.阶段性工作计划:一般指大假前后工作安排、春节前后工作安排、专项工作计划及临时性工作计划。

  2.公司在放假或专项工作实施前一周内,编制下发阶段性工作计划的具体指引和要求。

  第九条 个人周工作计划的编制要求

  1.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并指导部门成员根据部门月度工作计划要求

  将工作分解到周,编制员工周工作计划。

  2.员工周工作计划无需报管理部备案,由各部门自行管理与总结,

  并将员工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纳入月度员工绩效考核中。

  第四章 工作计划跟进实施

  第十条 各部门应保证和维护工作计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应严格按照工作计划的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计划制订下发后,各部门应逐级向下传达工作指令,明确工作的实施责任人,确保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

  第十一条 管理部负责落实项目各项重点工作,对各项重点工作和专项工作(指列入项目工作计划的工作和各部门工作的重点工作)予以跟进、协调并提供各种支持。

  第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重点工作的协调和监控,负责协助落实项目各项重点工作,并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第十三条 为确保工作计划执行效果,各部门对工作计划有疑问时,可向管理部提出咨询。各部门在调整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不能执行或中途终止时,应及时反馈至管理部。

  第十四条 管理部将在每月中旬组织召开项目管理协调会,会议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通报上月项目各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工作计划考评结果;

  2.各部门通报*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需要公司或其它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

  3.公司对下一阶段工作提出要求和指引;

  4.其它需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十五条 计划外重点工作

  1.事业部、公司布置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以及项目经营分析会、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上布置的各项工作,由管理部以"工作执行单"的形式下达(工作执行单的格式见附表)。

  2.对列入"工作执行单中"的工作,责任部门应积极予以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反馈。

  3.管理部将对"工作执行单"中的工作进行必要的跟进和指导,并不定期实施抽查、按月考评。

  第五章 工作计划的考评

  第十六条 管理部按月对各部门月度重点工作计划(包括"工作执行单"中的工作)进行考评并通报结果,主要考评工作计划报送及时性、编制质量及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对工作计划的考评实行"计分制",其中报送及时性占20%、编制质量占20%、计划完成情况占60%。

  1.报送及时性

  ①各部门每月28日前将工作计划及总结报送管理部,每滞后一天扣5分,依次累加。

  ②对列入"工作执行单"中的工作,若不按规定时间反馈,每滞后一天扣5分。

  2.编制质量

  ①工作计划及总结格式每处不符合扣2分。

  ②工作计划及总结的内容不完整(重要工作未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中的阶段性重点工作未涵盖、总经理指示的重点工作未列入等),每遗漏1次/项扣5分。

  ③对"工作执行单"中的工作,未按要求内容进行反馈的,每处扣5分。

  3.计划完成情况

  1)年度工作计划及半年度工作计划的考评,由管理部整理相关材料交总经理评价,与部门管理绩效挂钩。

  2)阶段性工作计划的考评,纳入当月责任部门工作计划考评,并挂靠"工作执行单"中工作的考评。

  3)月度主要考评重点工作目标达成情况,以达成计划设定的目标为工作完成。

  ①计划完成率=(达成设定目标的工作数/月度计划工作总数)*100%

  得分计算:=60*0.7(1-X / 1-X0)2

  其中:X代表实际完成率,X0代表目标值90%。

  ②对列入"工作执行单"的重点工作,未按计划进度完成的,视具体情况给予5-20分的扣罚。

  4)个人周工作计划由各部门负责进行考评,管理部抽查,纳入员工绩效考评中。

  第十七条 为了能够更好地掌握各部门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各部门工作总结提倡以书面形式报送。

  第十八条 XX公司各部门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考评结果在当月《内部盟约》中体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XX管理部归口,负责办法的起草、修订、维护并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总经理批准下发之日起实施,原特商用字[2001](001)《工作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除。

  附件:1、《各部门月度重点工作计划表》

  2、《XX项目小组工作执行单》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6

  第一章总则

  1、目的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计划管理,充分有效地利用公司人力、物力和财力,实现公司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各部门、事业部的计划管理工作,各部门、事业部内部科室、班组计划工作可在本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3、计划的分类

  3.1公司的计划按计划主体分为公司计划和部门计划,其中部门计划包括公司职能部门和事业部计划。

  3.2公司的计划按计划层次分为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和业务计划。战略规划是指导公司发展方向的规划性文件;经营计划是公司战略规划的分解和落实,以及确定公司经营目标的指导性文件;业务计划是具体工作的计划安排,包括销售计划、生产计划、采购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质量计划等。

  3.3公司的计划按计划时间分为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长期规划为公司三年以上经营目标的确定和阶段性实施策略的书面文件,包括战略规划和业务规划;年度计划是指导一年内工作的计划,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和部门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是年度计划的分解和落实,指导一个季度的具体工作;月度计划是对一个月内各部门工作的硬性规定,包括公司月度计划和部门月度计划。

  3.4对于特别重要的工作公司以重点专项计划的形式来开展,包括公司重点专项计划和部门重点专项计划。

  3.5对于临时性工作、突发事项公司以追加计划的形式下达。

  4、公司的计划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全面的计划管理体系。企划部是全公司计划工作的日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级的计划管理,各部门、事业部负责本部门的计划管理。

  第二章计划的内容

  5、战略规划

  战略规划是确定公司和部门未来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的长期计划,它通过年度计划的安排逐步实现,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的发展方向;

  2)生产的发展规模;

  3)技术发展方向;

  4)组织、管理发展水*;

  5)技术经济指标将要达到的水*;

  6)员工职业发展和生活福利的提高水*。

  6、公司年度计划

  6.1公司年度计划是公司战略计划的分解和落实,又是安排各专业计划的重要依据。因此,公司各个方面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以公司年度计划的目标和要求做为计划年度内的行动纲领。

  9.2公司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

  1)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

  2)销售需求计划;

  3)生产计划;

  4)财务计划;

  5)品质计划;

  6)新产品开发计划;

  7)工程与技改计划;

  8)材料需求计划。

  6.3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计划指标按季度进行分解,必要时按月进行分解。

  7、重点专项计划

  为了确保公司或部门重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公司相关部门还需制定重点专项计划。对于跨部门的重点工作,还需明确归口负责部门,负责重点工作的策划、组织、实施。

  8、部门计划

  8.1部门计划是指导部门工作的主要依据,各部门要根据公司的目标计划,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计划。

  8.2部门计划的主要内容有:

  1)部门目标。部门目标要根据公司计划进行分解,并和公司目标保持*衡和衔接,不得与公司目标和计划相冲突。

  2)实施部门目标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安排。措施内容要具体可行,并且要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完成时间。

  3)需要公司或相关部门支持协调的事项。

  4)部门人力资源、费用等资源需求。

  第三章计划编制与下达

  9、战略规划:

  9.1公司战略规划由各部门提供计划编制所需的资料,企划部组织编制与修订。

  9.2公司计划委员会每年10月份召开战略分析会议,对战略规划方案进行审议,并且报董事会批准。

  9.3企划部对批准后的计划以公司文件下达给相关部门。(具体流程见附件)

  10、公司年度计划:

  10.1公司年度计划的制定采劝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综合*衡”的方法进行编制。即由公司总裁负责领导,各部门、事业部按“管什么业务,就编什么计划”的原则编制各专业计划,企划部负责综合*衡,完成公司年度计划的上报下达工作。 10.2公司计划委员会每年12月份召开年度经营计划会议,审议公司年度计划,并报公司总裁批准。

  10.3企划部对批准后的计划以公司文件下达给相关部门。(具体流程见附件)

  11、公司重点专项计划:

  11.1公司重点专项计划由归口负责部门编制,经相关部门会审,分管领导审核,总裁批准。

  11.2批准后的重点专项计划由企划部以公司文件下达给相关部门。(具体流程见附件)

  12、部门计划

  12.1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部门业务规划、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编制,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12.2各部门每个月初须将本部门的计划交企划部备案,做为公司考核部门工作的参考依据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7

  1、目的

  理顺生产计划编制流程,明确生产计划编制职责及要求,规范生产计划的编制与执行,为生产安排紧张有序的开展创造条件,确保各项生产任务在受控状态下按时、按质完成。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计划的制定与控制。

  3、职责

  a)生产管理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b)总经理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审批工作。

  c)生产部、销售公司、车间、仓储物流、采购部按照要求编制相关计划。

  4、生产计划的类型

  4.1公司年度/半年/季度/月生产计划。

  4.2销售计划/订单计划。

  4.3车间月度计划、周计划。

  5、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5.1公司年度/半年/季度/月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5.1.1公司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a)公司年度计划由总经理组织销售公司、生产部、财务部及相关人员于每年12月22日前召开专门会议确定下一年度目标计划。由生产部根据会议精神于12月25日前编制完成,经总经理审批于12月28日前下发执行。

  b)公司年度计划主要依据上一年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剩余未完合同订单情况、潜在的订单预测情况、生产产能状况及公司发展的总体要求等编制。

  c)公司年度计划必须反映公司年度计划总产值目标、上下半年产值分布、产品大类(分离机械类、水电成套类、电力分包类、备品备件及其他等)产值分布等信息。

  d)年度计划发放范围:董事长、总经理、经营部门、生产管理部、事业部、财务部。

  5.1.2公司半年/季度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a)公司半年/季度生产计划由生产管理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组织事业部、供应协作部主管及相关人员于每半年/季度开始前一个月的28日前召开专门会议确定下一个半年/季度生产目标计划。

  b)公司半年/季度生产计划由生产管理部编制,事业部会签,经总经理批准于前一个月的30日前下发执行。

  c)公司半年/季度计划发放范围:总经理、经营部门、生产管理部、事业部、财务部、物资管理部门。

  5.1.3公司月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a)生产管理部于每月21日前根据公司季度计划及当月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编制下月生产计划初稿送各事业部审核确认,23日前各事业部将一些需调整的信息反馈给生产管理部,生产管理部根据反馈意见结合内外部资源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最终确定公司月计划。

  b)公司月计划必须反映各事业部应完成的项目节点、供应协作部应回厂的外购件、下料工段及表面处理工段应完成的具体任务等内容。各事业部可直接用公司月计划指导本事业部的月度生产安排,也可根据公司月度计划重新编制事业部的月计划。

  c)公司月生产计划由生产管理部编制,事业部审核,经生产管理部主管批准于25日前下发执行。

  d)公司月生产计划计划发放范围:总经理、经营部门、生产管理部、事业部、财务部、物资管理部门及各车间。

  5.2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a)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以公司年度/半年/季度/月生产计划及临时的紧急订单为依据编制,工号/项目计划必须详细反映该工号/项目技术准备时间、各个装配/零部件的加工工序及节点时间、要求回厂的外协/外购件及回厂时间、大件热处理及表面处理时间、板材下料完成时间等信息。

  b)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由事业部安排计划管理员在生产通知下达后及时编制,事业部领导审批后执行。

  c)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发放范围由事业部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但必须送一份到生产管理部,以便生产管理部对生产计划进行监控与协调。

  5.3车间/工段月度计划、机台计划/班组计划、周计划的编制

  5.3.1车间/工段月度计划的编制及审批

  a)车间/工段月度计划以公司季度/月生产计划及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为依据编制,车间月度计划必须详细反映当月本车间准备完成的各个项目的起点到计划完工节点间各节点的计划完成时间及班组/机台安排,同时反映出与车间当月计划有关的外协/外购件要求回厂时间、板材下料完成时间等信息。

  b)车间/工段月度计划由各车间安排计划管理员于每月27日前编制完成,车间领导审核,事业部领导批准后执行。

  c)车间/工段月度计划发放范围由各车间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但必须送一份到生产管理部,以便生产管理部对生产计划进行监控与协调。

  5.3.2车间/工段机台计划/班组计划、周计划的编制

  a)车间/工段机台计划/班组计划、周计划以车间月计划为依据,机台计划/班组计划由车间计划管理员于每月28日前编制完成,周计划由车间计划管理员于每周六编制完成。

  b)一般的机台/班组计划、周计划由车间领导审核,事业部批准;关键机台(五米及以上立车、2米及以上卧车、200T及以上镗床、数控龙门铣)计划由事业部审核,生产管理部批准。

  c)车间/工段机台计划/班组计划、周计划发放范围由各车间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但必须送一份到生产管理部,以便生产管理部对生产计划进行监控与协调。

  5.4车间各类计划可以合并编制但相关信息必须表达明确、清晰,指导性强。

  5.5销售急需的计划外产品,可编制临时计划优先安排。

  6、生产计划的调整

  6.1生产计划的调整情况生产计划执行遇到如下情况时,需要调整生产计划:

  a)订单的增加、减少或取消导致生产量变更。

  b)设备、人力或原材料的配备无法配合生产任务如期完成。

  c)生产过程及其他因素改变导致计划无法实施。

  d)突发事故影响了生产计划的如期完成。

  6.2生产计划的调整流程及要求

  6.2.1各项计划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允许随意变动,确有异常情况需要调整生产计划时,按照需调整的生产计划的原审批程序进行。特别强调:关键机台(五米及以上立车、2米及以上卧车、200T及以上镗床、数控龙门铣)计划不得随意插入计划外的部件,如确实需要调整,必须经生产管理部批准。

  6.2.2如果事业部、车间/工段在计划外加入其它生产任务而又不影响原有生产任务的按时完成,可由事业部、车间/工段协调安排,但需通报生产管理部。

  7、生产进度控制

  7.1生产管理部及各部门计划管理员应随时了解和掌握生产过程的实际情况及生产进度。如发现生产进度延误时,应督促相关部门改善并及时通报,以确保生产计划按时完成。

  7.2对影响生产进度的问题,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要求相关部门或车间整改,并落实具体责任人和具体整改日期。对于所有阻碍计划执行得问题,都必须在既定的时期内由专人负责进行整改;对于整改协调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要及时报总经理协调和解决。确保生产计划的严肃性和可执行性,以推动生产计划的按时完成。

  7.3生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总体生产计划控制,负责对影响生产计划执行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考核。

  8、生产计划总结

  8.1各部门计划管理员根据生产计划完成情况,比较计划与实际情况的差距并进行相应的分析,进而提出改进意见。

  8.2生产管理部对生产计划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每月一小结,查找生产计划未达成的原因。将突出的重点问题发布至各相关部门,督促各部门对存在问题予以改善并检查改善效果,以不断提高生产计划达成率。

  9、附则

  本制度由生产管理部提出本制度授权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8

  1、目的

  理顺生产计划编制流程,明确生产计划编制职责及要求,规范生产计划的编制与执行,为生产安排紧张有序的开展创造条件,确保各项生产任务在受控状态下按时、按质完成。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计划的制定与控制。

  3、职责

  a)生产管理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b)总经理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审批工作。

  c)生产部、销售公司、车间、仓储物流、采购部按照要求编制相关计划。

  4、生产计划的类型

  4.1公司年度/半年/季度/月生产计划。

  4.2销售计划/订单计划。

  4.3车间月度计划、周计划。

  5、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5.1公司年度/半年/季度/月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5.1.1公司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a)公司年度计划由总经理组织销售公司、生产部、财务部及相关人员于每年12月22日前召开专门会议确定下一年度目标计划。由生产部根据会议精神于12月25日前编制完成,经总经理审批于12月28日前下发执行。

  b)公司年度计划主要依据上一年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剩余未完合同订单情况、潜在的订单预测情况、生产产能状况及公司发展的总体要求等编制。

  c)公司年度计划必须反映公司年度计划总产值目标、上下半年产值分布、产品大类(分离机械类、水电成套类、电力分包类、备品备件及其他等)产值分布等信息。

  d)年度计划发放范围:董事长、总经理、经营部门、生产管理部、事业部、财务部。

  5.1.2公司半年/季度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a)公司半年/季度生产计划由生产管理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组织事业部、供应协作部主管及相关人员于每半年/季度开始前一个月的28日前召开专门会议确定下一个半年/季度生产目标计划。

  b)公司半年/季度生产计划由生产管理部编制,事业部会签,经总经理批准于前一个月的30日前下发执行。

  c)公司半年/季度计划发放范围:总经理、经营部门、生产管理部、事业部、财务部、物资管理部门。

  5.1.3公司月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a)生产管理部于每月21日前根据公司季度计划及当月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编制下月生产计划初稿送各事业部审核确认,23日前各事业部将一些需调整的信息反馈给生产管理部,生产管理部根据反馈意见结合内外部资源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最终确定公司月计划。

  b)公司月计划必须反映各事业部应完成的项目节点、供应协作部应回厂的.外购件、下料工段及表面处理工段应完成的具体任务等内容。各事业部可直接用公司月计划指导本事业部的月度生产安排,也可根据公司月度计划重新编制事业部的月计划。

  c)公司月生产计划由生产管理部编制,事业部审核,经生产管理部主管批准于25日前下发执行。

  d)公司月生产计划计划发放范围:总经理、经营部门、生产管理部、事业部、财务部、物资管理部门及各车间。

  5.2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a)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以公司年度/半年/季度/月生产计划及临时的紧急订单为依据编制,工号/项目计划必须详细反映该工号/项目技术准备时间、各个装配/零部件的加工工序及节点时间、要求回厂的外协/外购件及回厂时间、大件热处理及表面处理时间、板材下料完成时间等信息。

  b)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由事业部安排计划管理员在生产通知下达后及时编制,事业部领导审批后执行。

  c)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发放范围由事业部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但必须送一份到生产管理部,以便生产管理部对生产计划进行监控与协调。

  5.3车间/工段月度计划、机台计划/班组计划、周计划的编制

  5.3.1车间/工段月度计划的编制及审批

  a)车间/工段月度计划以公司季度/月生产计划及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为依据编制,车间月度计划必须详细反映当月本车间准备完成的各个项目的起点到计划完工节点间各节点的计划完成时间及班组/机台安排,同时反映出与车间当月计划有关的外协/外购件要求回厂时间、板材下料完成时间等信息。

  b)车间/工段月度计划由各车间安排计划管理员于每月27日前编制完成,车间领导审核,事业部领导批准后执行。

  c)车间/工段月度计划发放范围由各车间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但必须送一份到生产管理部,以便生产管理部对生产计划进行监控与协调。

  5.3.2车间/工段机台计划/班组计划、周计划的编制

  a)车间/工段机台计划/班组计划、周计划以车间月计划为依据,机台计划/班组计划由车间计划管理员于每月28日前编制完成,周计划由车间计划管理员于每周六编制完成。

  b)一般的机台/班组计划、周计划由车间领导审核,事业部批准;关键机台(五米及以上立车、2米及以上卧车、200T及以上镗床、数控龙门铣)计划由事业部审核,生产管理部批准。

  c)车间/工段机台计划/班组计划、周计划发放范围由各车间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但必须送一份到生产管理部,以便生产管理部对生产计划进行监控与协调。

  5.4车间各类计划可以合并编制但相关信息必须表达明确、清晰,指导性强。

  5.5销售急需的计划外产品,可编制临时计划优先安排。

  6、生产计划的调整

  6.1生产计划的调整情况生产计划执行遇到如下情况时,需要调整生产计划:

  a)订单的增加、减少或取消导致生产量变更。

  b)设备、人力或原材料的配备无法配合生产任务如期完成。

  c)生产过程及其他因素改变导致计划无法实施。

  d)突发事故影响了生产计划的如期完成。

  6.2生产计划的调整流程及要求

  6.2.1各项计划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允许随意变动,确有异常情况需要调整生产计划时,按照需调整的生产计划的原审批程序进行。特别强调:关键机台(五米及以上立车、2米及以上卧车、200T及以上镗床、数控龙门铣)计划不得随意插入计划外的部件,如确实需要调整,必须经生产管理部批准。

  6.2.2如果事业部、车间/工段在计划外加入其它生产任务而又不影响原有生产任务的按时完成,可由事业部、车间/工段协调安排,但需通报生产管理部。

  7、生产进度控制

  7.1生产管理部及各部门计划管理员应随时了解和掌握生产过程的实际情况及生产进度。如发现生产进度延误时,应督促相关部门改善并及时通报,以确保生产计划按时完成。

  7.2对影响生产进度的问题,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要求相关部门或车间整改,并落实具体责任人和具体整改日期。对于所有阻碍计划执行得问题,都必须在既定的时期内由专人负责进行整改;对于整改协调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要及时报总经理协调和解决。确保生产计划的严肃性和可执行性,以推动生产计划的按时完成。

  7.3生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总体生产计划控制,负责对影响生产计划执行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考核。

  8、生产计划总结

  8.1各部门计划管理员根据生产计划完成情况,比较计划与实际情况的差距并进行相应的分析,进而提出改进意见。

  8.2生产管理部对生产计划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每月一小结,查找生产计划未达成的原因。将突出的重点问题发布至各相关部门,督促各部门对存在问题予以改善并检查改善效果,以不断提高生产计划达成率。

  9、附则

  本制度由生产管理部提出本制度授权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9

  1. 目的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总体目标得以实现,进一步规范各单位月度工作计划的管理,提高工作计划的实效性和严肃性,提高各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同时为月度工作计划的拟定、执行、督导和评价提供标准,实现月度工作计划与绩效考核的有机统一,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月度工作计划的拟定、执行、督导与考核。

  3.术语

  月度工作计划是公司年度工作计划的按月分解,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3.1重大项目: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水*的提升有较大影响的非日常、非重复性、非例行性工作项目;公司领导下达的指令性计划项目;

  3.2重要项目:各单位当前重要工作项目;

  3.3协调项目:涉及其他单位,需协调共同解决的工作项目;

  3.4 日常项目:各单位日常履行相应职责需要完成的重复性、例行性工作项目。

  4.职责

  4.1综合办公室是公司月度工作计划的传递管理部门,负责月度工作计划表的检查督办、上传下达。

  4.2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月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反馈。

  4.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月度工作计划项目的拟定赋分,并报分管副总,同时负责工作计划的执行,并负责向综合办公室反馈计划完成情况。

  4.4 公司各分管副总负责对月度工作计划进行审核修正,并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分。

  4.5 公司总经理对月度工作计划进行审核调整,对完成情况进行最终检查验收与评分。

  5.月度工作计划的拟定

  5.1各单位工作计划由各单位自行拟定,应将年度管理目标分解到当月,以当月重大、重要项目工作为主,日常项目管理工作为辅。

  5.2 分类拟定。即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进行分类,同一性质或属性相同的各项具体工作归入相应的大类中,防止记流水账和杂乱无章,公司工作任务共分为四类,即重大项目、重要项目、协调项目及日常项目。

  5.3 表述准确。即凡是能够量化的,必须用数字表述,难以量化的也应尽量使用准确语言对完成的标准或达到的效果进行定性,不得使用概括性或模糊性语言。

  5.4 明确每项工作内容的完成责任人。

  5.5 对各项工作进行赋分,各项工作累计赋分100分,应坚持重大项目、重要项目分值较高,日常项目分值较低,协调项目分值中等的原则。

  6.月度工作计划的审核与批准

  6.1分管副总对分管部门的月度工作计划进行审核与修正,审核重点是工作内容是否量化,应具体不含糊;计划分配是否合理;责任人是否明确;配合部门是否知道并同意对应的工作内容;是否有时间限制,各项工作赋分是否合理,如对月度工作计划有不明确的地方要与下属单位共同确定,直至明确。

  6.2审核月工作计划表要有分管副总签字确认。

  6.3 各单位每月3日前将经分管副总签字确认的月度工作计划表汇交至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转呈总经理,总经理对各单位所列工作内容和赋分进行修正,总经理应当对调整内容向责任单位做必要的说明,达成共识后,批准月度工作计划,并下发执行。

  7. 月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7.1属各单位独立完成的工作计划,由各单位负责按照计划进度要求按期完成。

  7.2需两个或以上单位协调共同完成的工作计划,由责任单位牵头,协调配合单位及有关单位,按计划进度按期完成。

  8. 月度工作计划的调整(延期、更改、取消)

  8.1各单位月度工作计划因客观原因或条件发生变化而不能按期完成的,各单位应在计划到期前3日内填写工作计划调整申请单(附件一),注明调整原因等,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送综合办工室,综合办公室按调整后的内容继续跟踪。

  8.2未经分管副总、总经理批准而擅自调整项目的,视作未完成项进行考核。

  8.3连续两次延期仍未完成的工作内容按未完成项考核。

  9. 对于各单位月度工作进度计划完成与未完成的界定:

  9.1完成:按月度计划的标准要求完成,对完成的效果采取了有效的标准化措施或者从硬件上进行了改善,彻底地防止再发生或反弹。

  9.2未完成:未按计划要求操作或未做,虽然采取整改措施但改善效果出现反弹的。

  9.3主次责任界定:月度计划中凡涉及到单位之间配合的要注明主次责任,主次责任的划分原则上按60%与40%进行,但在检查计划的.过程中检查人员要根据实际计划的完成情况判定具体的责任划分比例。

  10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检查验收与评分

  10.1 月度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首先由各单位自检自查,给出自评分,然后由各分管副总于月度结束后2天内对各项任务进行逐项检查核实,并给出评分。

  10.2 各单位于月度结束后3日内反馈月度计划跟踪落实表至综合办公室,逾期不报,按每逾期一天考核100元进行考核,逾期5天及以上视为未完成计划进行考核。

  10.3 各单位在提交月度计划跟踪落实表时必须注明或附带相关资料,如领导签发的文件、提交的报告、有关领导批示的报告等,以便对各单位进行最终检查验收及考核。

  10.4总经理负责对月度工作计划进行最终检查验收并评分。

  11. 月度工作计划的考核与反馈

  11.1 综合办公室将经总经理评分的月度工作计划落实表反馈至人力资源部和各单位。由人力资源部归口负责考核。

  11.2 月度工作计划最终得分按照分管副总占30%权重,总经理占70%权重计算,评分合格线为95分以上,按实际得分与合格线之间的差距进行考核,即每差1分,扣减单位绩效薪酬1%,以此类推。

  11.3 考核的分解: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最终得分,结合月度绩效工资水*计算出应考核金额,并把考核情况及时反馈给责任单位和各分管副总,各分管副总根据应承担责任大小再对考核金额进行分解,若副总不对考核金额进行分解,则对副总及责任单位全体员工全部考核,考核金额用个人绩效薪酬占责任单位总绩效薪酬的比例乘于考核金额。

  11.4 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可采取书面形式提出申诉。

  11.5各单位对月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应认真分析总结,对未完成项目要仔细分析原因,对考核金额要依据责权利相一致原则进行分解考核,同时要把未完成项目列入下月工作计划。

  11.6人力资源部每季度对各单位的工作计划及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具体为把三个月得分进行*均,若*均分高于95分,按每高1分,奖励当月单位绩效工资总额1%。按此类推。

  12.附则

  12.1 月度工作计划得分与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中层及分管领导绩效挂钩,同时作为中管末位淘汰基础数据。

  12.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改。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博湖县新闻宣传工作,加强博湖县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使新闻宣传更好地为博湖县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博湖县新闻宣传工作必须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以及博湖县行业的中心工作;必须坚持团结、稳定、鼓劲,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在博湖县新闻宣传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和博湖县的保密规定,统一宣传口径,严防发生泄密事件。

  第四条博湖县宣传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应严格审批制度,加强统一管理。

  第五条根据博湖县“三定”方案,博湖县新闻宣传工作由县委宣传部归口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博湖县各乡镇党委、人民**,县直各党委(工委)、各部门和县属企事业单位新闻宣传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闻发布会

  第七条凡对博湖县事业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和事件,需及时向国内外介绍的,可举办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主要内容:

  (一)国家颁布的有关博湖县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博湖县颁布的重要部门规章和重要行业技术标准;

  (三)博湖县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及成就;

  (四)局级以上评定的最新博湖县科技成果;

  (五)其他有必要发布的内容。

  第八条新闻发布全的审批程序:

  (一)有关部门一般应在新闻发布会前15日向县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发布内容的有关材料;

  (二)县委宣传部根据发布会的内容,拟定举办新闻发布会的计划,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登记备案。

  第九条新闻发布会由两办及县委宣传部领导主持。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有关领导负责介绍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

  第十条新闻发布会涉及对外宣传,需邀请对外新闻机构的记者参加的,由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并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县属企事业单位如举办新闻发布会,必须在举办日期15日前报县政办审核,持审核批准的批件提前7日到县委宣传部办理登记手续,批准后可自行组织。

  任何单位不得用博湖县的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

  第十二条县直属企事业单位产品上市等商业活动一般不宜举办新闻发布会。凡涉及物质产品、科技成果、技术专利等内容的新闻发布会,申报时应提供质量、监督、检验、专利等主管部门的认定书或证明书。

  第三章新闻通气会

  第十三条根据博湖县工作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向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通报情况,可召开新闻通气会。主要内容:

  (一)博湖县颁布的部门规章、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博湖县制定的工作规划、要点和主要措施;

  (三)以博湖县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

  (四)各各乡镇党委、人民**,县直各党委(工委)、各部门组织的重要业务活动;

  (五)经局领导批准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新闻通气会的审批程序:

  (一)有关部门须在新闻通气会前15日向县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需要通报的有关材料;

  (二)县委宣传部拟定召开新闻通气会的计划,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新闻通气会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县主管领导主持,部门领导负责通报具体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第十六条县属企事业单位召开新闻通气会,必须报送博湖县县委宣传部备案,备案后可自行组织。

  第十七条新闻通气会不邀请境外新闻机构的记者参加。

  第四章记者招待会

  第十八条凡以回答记者提问为主的事项,可举行记者招待会。主要内容:

  (一)县各乡镇党委、人民**,县直各党委(工委)、各部门的专业性、专题性工作;

  (二)在社会上有影响的有关博湖县的事件或活动;

  (三)博湖县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大项目或事件;

  (四)各种必要的答谢活动。

  第十九条记者招待会的审批程序:

  (一)有关部门在记者招待会前15日向县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县委宣传部拟定举行记者招待会的计划,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记者招待会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县主管领导主持,部门领导负责回答记者提问。

  第二十一条记者招待会涉及对外宣传,需邀请对外新闻机构的记者参加的,由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组织,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县属企事业单位,一般不举行中外记者招待会。个别确需举行的,应提前15日报博湖县县委宣传部审核批准,批准后可自行组织。

  第五章记者采访

  第二十三条国内记者采访县领导,由县委宣传部会商办公室,经领导同意后予发安排。根据采访提纲,由相关部门提供材料。

  第二十四条国内记者对各部门的专题采访,由县委宣传部商相关部门领导,确定接谈人员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境外记者的采访事宜,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外事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定接待采访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国内记者采访县属企事业单位,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区外记者采访县属企事业单位,由各单位拟定接待采访计划,报本单位领导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任何人员原则上不得接受境外新闻机构记者的电话采访,遇有特殊情况,县委宣传部与外事部门商议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批准口径答问。

  第六章新闻报道

  第二十九条凡涉及到博湖县方针、政策和发展方向等政策性比较强的报道,发表前要遵循宣传纪律报送博湖县委宣传部审阅。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的重大政治社会事件、恶性事故、涉外和涉台港澳事件等)的报道,要加强统一管理。博湖县突发事件的报道,由县委宣传部归口协调,报请县主管领导批准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对外报道或对外辟谣工作由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后组织实施,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消息。

  第三十二条对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的报道,应注意保持社会安定,有利于博湖县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报道中涉及到的重要数字、重要情节,一定要核实清楚,并经博湖县委宣传部审阅盖章后,方可发表。

  第三十三条各乡镇党委、人民**,县直各党委(工委)、各部门举办的重要活动,需邀请新闻单位出*并做报道的,有关部门应提前10日与县委宣传部联系,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邀请新闻单位。

  第三十四条县属企事业单位组织的重大新闻宣传报道,需报送博湖县县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博湖县组织的新闻宣传活动所需材料,由相关部门起草,县委宣传部或主管领导审定,有关费用由有关部门承担。

  第三十六条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的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博湖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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