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菁华3篇)

首页 / 计划 / | 2022-11-09 00:00:00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73计划是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对我国未来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的基础研究发展计划。

  973计划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在世界科学发展的主流方向上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原始性创新成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基础,为未来高新技术的形成提供源头创新,提升我国基础研究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973计划重点支持农业科学、能源科学、信息科学、资源环境科学、健康科学、材料科学、制造与工程科学、综合交叉科学、重大科学前沿等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领域的基础研究。

  围绕纳米研究、量子调控研究、蛋白质研究、发育与生殖研究、干细胞研究、全球变化研究等方向实施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第四条  973计划将更加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更加强化科学目标导向、更加注重优秀团队建设。按照“竞争、公开、择优、问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坚持自主创新,鼓励学科交叉,实现重点突破。

  (二)坚持*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坚持“择需、择重、择优”和“公开、公*、公正”。

  (三)坚持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注重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研究团队,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目标。

  (四)坚持科学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强化过程管理,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考评。

  第五条  973计划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2

  第十八条  科技部征集相关部门、地方、行业的重大需求;委托973计划专家顾问组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和征集的重大需求提出973计划领域及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建议;科技部以973计划专家顾问组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的建议为基础,研究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九条  *大陆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较强基础研究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可根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申请。申报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项目。

  第二十条  973计划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是:

  (一)符合973计划年度申报指南要求;

  (二)具有明确、先进的科学目标;

  (三)针对明确的科学问题,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可行的研究方案;

  (四)具有高水*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团队;

  (五)利用重点研究基地的研究条件,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一般需要经过初评、复评、进入备选项目库和综合咨询等步骤。评审以定性评价为主。项目答辩采取网络视频方式。

  初评是同行评议。相关研究方向的同行专家依据项目申请书,从项目是否体现国家战略需求与科学前沿的结合、学术思路的创新性、研究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研究队伍的水*和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评审。

  复评是领域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评审。由领域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同行专家组成复评专家组,听取项目答辩,根据各领域和各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发展需求和布局,从项目的重要性、科学性和创新性、研究队伍的水*、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评审。

  通过复评的项目按照专家组意见对申请书进行修改后,作为备选项目进入备选项目库。

  973计划专家顾问组对备选项目进行综合咨询。从国家战略需求、项目的创新性及研究队伍的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评议,提出立项建议。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审议、确定立项项目,聘任项目首*科学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形成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建议报*批复,发布立项通知,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二十三条  科技部委托973计划专家顾问组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对重大科学目标导向项目进行顶层设计,充分论证,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第二十四条  涉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等需要国家特殊安排和紧急部署的有关项目,由科技部委托973计划专家顾问组进行学术咨询后,列入年度计划实施。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3

  第四十二条  973计划加强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及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定》等执行。

  第四十三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按照科技部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项目和课题有关数据。

  第四十四条  项目(课题)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basic research program of china”或“973 pro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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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1)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菁华3篇)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1

  第六条 科技部和总装备部是863计划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计划发展战略、目标和战略任务;

  (二)确定技术领域及领域内任务设置;

  (三)组建863计划专家委员会和领域专家组;

  (四)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项目立项建议,批复立项;

  (五)编制年度计划及年度预算;

  (六)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组织实施部门设立863计划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办')。联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二)编制年度计划;

  (三)协调计划进度;

  (四)组织对计划执行的评估工作;

  (五)组织协调跨领域活动;

  (六)综合管理计划专家库和基地。

  联办设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领域设立领域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域办'),负责本领域的组织实施和监督。领域办设在组织实施部门。民口各领域办吸纳*主要相关部门参加。领域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本领域的战略目标和发展重点;

  (二)研究提出本领域专题设置和项目立项建议;

  (三)编制本领域年度计划;

  (四)审核项目和专题课题申请指南(标书);

  (五)批准专题课题立项,审核项目课题立项建议;

  (六)提出重大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总体专家组人员组成建议,组织对重大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

  (七)组织对项目、专题的评估和验收;

  (八)签订或委托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

  第九条 863计划设立计划专家委员会,对计划的战略决策和实施进行咨询与监督。计划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组织实施部门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最多担任两届。计划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计划发展战略和计划目标、战略任务和部署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对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条 各领域设立领域专家组,为本领域的战略决策和组织实施提供咨询与技术指导。领域专家组由部门和地方推荐,组织实施部门选聘,计划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参加领域专家组。领域专家组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最多担任三届。领域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领域技术发展战略与预测研究,对领域的目标和任务提供决策咨询;

  (二)参与编制项目和专题课题申请指南(标书);

  (三)审议专题课题和项目立项建议;

  (四)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

  (五)参与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六)承担领域重要技术发展问题的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863计划设立专家库。专家库中的专家参与863计划的实施,发挥同行评议的作用。专家库中的专家通过*有关部门和地方推荐,由组织实施部门核准后统一入库。专家库中的专家根据需要可参加以下工作:

  (一)课题的评议和评审工作;

  (二)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三)对计划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部门所属的相关中心(以下简称'相关中心')接受组织实施部门的委托,在领域办的指导下,承担863计划的过程管理和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

  (一)承担专题课题申请指南的组织编制工作;

  (二)承担专题和项目课题申请书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工作;

  (三)承担专题课题评议、评审的组织工作,提出立项建议;

  (四)承担项目课题评审或评标的组织工作,提出立项建议;

  (五)承担课题任务合同书的审核工作;

  (六)承担课题检查和验收的组织工作;

  (七)承担项目和专题的信息与文档的管理工作,每年向领域办报告专题和项目的执行情况;

  (八)承担领域专家组的支撑和服务工作。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2

  第十三条 各领域下设若干专题,专题以前沿技术的研究开发为主。领域办组织研究提出本领域专题设置、专题目标和主要任务等建议,经联办组织综合审议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专题下设课题,课题原则上不设子课题。课题通过公开、公*的竞争机制确定,主要程序如下:

  (一)公开发布课题申请指南;

  (二)同行专家通讯评议;

  (三)同行专家会议评审;

  (四)领域办批准。

  第十五条 根据领域年度计划和专题战略目标,相关中心每年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和同行专家研究编制课题申请指南,由领域办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 相关中心从计划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行专家对课题申请进行通讯评议或会议评审。

  第十七条 相关中心根据评议评审结果提出课题立项建议,领域专家组对立项建议进行审议,领域办批准。

  第十八条 为了鼓励创新,各领域可安排适当比例的非共识课题。对于在评议过程中出现的非共识课题,由领域专家组成员署名推荐,直接列入课题立项建议,报领域办批准。

  第十九条 课题责任人填报课题任务合同书,相关中心负责审核,领域办与课题责任人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

  第二十条 课题立项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被批准的课题申请,由相关中心向课题申请者做出书面通知。

  第二十一条 相关中心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和专家库中的专家,对课题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课题调整建议,经领域专家组审议后,报领域办批准。

  第二十二条 相关中心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和专家库中的专家,对课题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

  课题形成的国家秘密技术,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需要终止或调整的课题,由课题责任人向相关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域专家组审核后,报领域办批准。

  第二十四条 领域办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专题实施情况进行独立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专题调整建议,经联办会签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专题任务结束后,领域办组织对专题进行总结,并进行绩效考评。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3

  第二十五条 863计划各领域的项目包括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重大项目以形成原型样机或重大技术系统为目标,重点项目以突破核心技术、开发单项战略产品原型或解决中试中的重要工艺问题为目标。项目一般下设课题,课题由法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根据部门、地方提出的重大科技需求,结合本领域技术发展趋势,以及专题课题成果,领域办组织研究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立项建议主要包括:项目的目标和具体指标要求、主要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重大项目应同时提出主要承担单位建议。

  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立项建议由联办组织进行综合审议,由组织实施部门批准;重点项目立项建议经联办会签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重大项目的任务落实:

  (一)项目主要课题承担单位推荐总体专家组人选,经领域办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总体专家组负责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建议、项目的总体集成和技术协调,参加项目课题的验收。

  (二)总体专家组根据批准的重大项目立项建议,研究提出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建议。实施方案应包括具体目标、任务分解、进度计划及课题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等内容。

  (三)领域办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专家库中的专家和相关产业界专家对重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实施方案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复。

  (四)项目课题通过招标或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由总体专家组负责编制课题指南或标书,由领域办审核后发布。

  (五)相关中心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的招标或择优评审,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建议,在征求总体专家组意见后报领域办审核,由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重点项目的任务落实:

  (一)领域办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和专家库中的专家编制重点项目指南或标书,经组织实施部门批准后,由领域办发布。

  (二)相关中心组织重点项目的评审或评标,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牵头单位建议。

  (三)领域办组织领域专家组对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牵头单位建议进行咨询审议,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复。

  第三十条 领域办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保密课题应同时签订保密协定,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非保密课题的立项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相关中心组织专家库中的专家对项目课题的实施进行检查,提出课题调整建议,经领域办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需要调整或终止的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向相关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域办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对与部门、行业及地方关联度大、示范性强的项目,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地方*作为项目主持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领域办根据项目特点,提出项目主持单位建议,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项目主持单位是项目的责任主体。

  (一)项目主持单位组织提出项目实施方案,经领域办组织论证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复。

  (二)项目主持单位通过招标或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三)项目主持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报领域办备案。

  (四)项目主持单位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和其它配套条件,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五)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督促、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并向领域办提交项目年度执行和进展情况报告。

  (六)项目主持单位根据课题执行情况对课题进行调整,报领域办备案。

  (七)项目主持单位组织课题验收,并负责准备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和向领域办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三十四条 领域办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委托专业监理机构对工程性项目进行全程监理。根据评估结论和监理意见,领域办提出项目调整建议,经联办会签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课题由相关中心或项目主持单位组织验收;项目由领域办组织验收,并进行绩效考评。项目形成的国家秘密技术,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2)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菁华3篇)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称八六三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要求,结合八六三计划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研究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培育高技术产业生长点。

  第三条 八六三计划的经费管理工作,在*统一领导下,由科学技术部和*人民*总装备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分级归口管理,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的预算安排要有利于集中资源、突出重点。

  第五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实行课题制管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计划任务的顺利完成。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

  第六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的各方职责与权限:

  (一)*:

  1.负责审批年度经费总预算;

  2.负责审批入选课题研究经费预算;

  3.负责审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4.检查、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年度汇总决算。

  (二)归口部门:

  1.负责编制年度经费总预算;

  2.负责审核入选课题研究经费预算;

  3.负责编制年度计划管理费预算;

  4.负责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规范;

  5.检查、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负责编制年度汇总决算。

  (三)课题责任人:

  1.负责编制课题研究经费预算;

  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3.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课题依托单位的监督、检查;

  4.负责编制课题研究经费决算。

  (四)课题依托单位:

  1.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研究经费预算;

  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审核大型仪器设备费用(单件金额或一次支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支出;

  4.审核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的支出;

  5.监督课题责任人在其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6.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7.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研究经费决算。

  第七条 根据课题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八六三计划课题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对资助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课题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方式。

  对资助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课题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

  第八条 成本补偿式课题研究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有能力、有条件承担课题的单位和科学家按照课题申报的统一要求向归口部门申报课题;

  (二)对于归口部门评审人选的课题,由课题责任人负责与课题依托单位共同按要求填写《成本补偿式资助课题预算表》,编制详细的课题经费预算书,上报归口部门;

  (三)归口部门组织专家或择优进选专业科技评估机构对课题研究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对于资助总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的成本补偿式课题,归口部门必须委托专业科技评估机构对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估;

  (四)归口部门根据评审或评估的结果提出课题研究经费初步预算;

  (五)归口部门将课题研究经费初步预算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处理异议,公告期不少于10天;

  (六)*审批科学技术部汇总后的课题研究经费预算,实行两级管理的课题,预算批复到子课题;

  (七)归口部门根据国家紧急需求确定的重大课题,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或评估程序,但其经费预算的确定必须经过归口部门的部务会批准,并报*同意后方可执行。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但由于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课题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程序上报审批。

  第九条 定额补助式课题研究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有能力、有条件承担课题的单位和科学家按照课题申报的统一要求向归口部门申报课题;

  (二)对于评审入选的.课题,由课题责任人负责与课题依托单位共同按要求填写《定额补助式资助课题预算表》;

  (三)由归口部门依据评议专家组的建议和相关的财政、财务政策提出资助额度;

  (四)归口部门将核定的课题资助额度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处理异议,公告期不少于10天;

  (五)*审批科学技术部汇总后的课题研究经费预算。

  资助额度一经核定,不能调整。

  第十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包括课题研究经费和计划管理费。

  课题研究经费是指课题确立后,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包括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研究支出。

  计划管理费是指由归口部门所使用的、为管理八六三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课题遴选、评估、评审、招标、监理、监督检查、验收、计划协调、国际合作与交流、调研、会议、资料、信息管理等管理活动支出的费用。具体内容详见附一。

  第十一条 课题责任人在编制课题研究经费预算时必须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经费支出预算。

  (一)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从八六三计划经费获得的资助、从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从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获得的工资和补助、从企业获得的资助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二)经费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研究支出。

  直接费用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修缮费及其他直接费用。人员费是指为直接参加课题研究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需将课题组成员的工资和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课题预算表》经费来源栏中列示,由课题成员所在单位提供,在课题研究经费中不得重复开支相关人员费用。具体内容详见附二。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依托单位直接为课题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费、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房屋占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课题间接费用占课题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根据依托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二。

  协作研究支出是指存在协作研究的子课题将协作研究工作委托给其依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支出。存在协作研究的子课题的课题责任人及其依托单位应当在该子课题的研究经费预算中确定协作研究支出总额,并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分类详细列示协作研究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拨付按照*关于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执行。

  按照规定需实行*采购的,经费拨付按照有关的*采购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某些预期可以为课题(子课题)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课题或课题完成后给依托单位留下较多固定资产的课题(子课题),依托单位应当提供课题配套资金,具体比例由归口部门在审核课题预算时核定。依托单位提供的配套资金纳入课题经费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未按课题计划任务书执行的课题将终止拨款并由归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已拨款项的处理。对确需调整课题计划任务书的课题,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才能恢复拨款。

  第十五条 未完成课题的年度结余经费及计划管理费的年度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课题的结余经费,经归口部门核定,留给依托单位,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维护运转、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活动。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3

  第二十六条 *会同归口部门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八六三计划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要客观、公正,且不得干预课题的正常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要对所依托课题(子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因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等客观原因发生损失时,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课题责任人提出,课题依托单位审批核销,报归口部门备案;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报归口部门审批核销;20万元以上的,经归口部门审查后,报*审批核销。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课题责任人和课题(子课题)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取消课题资助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将逐步建立课题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并对课题责任人、课题(子课题)依托单位、中介机构和评议专家的信誉度进行评价。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3)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菁华3篇)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1

  第七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 *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 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3.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

  4. 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2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六十岁。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六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十天。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复。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3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科技部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八条 科技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一至两个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三十九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四十条 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未通过评估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4)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菁华3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教师培训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师培训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通过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学前教育学校、基础教育学校、职业院校老师和研究生导师等培训以及发放“三区”支教老师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管理、审计考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门和教育部门共同管理。省*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预算,会同省教育部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省教育部门负责编制教师培训实施方案,指导、管理和推动培训项目实施,会同*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国培项目和省培项目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分为集中面授类项目经费、远程培训类项目经费和项目管理费三类。

  第六条集中面授类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调研与方案研制费、学员食宿费、专家费、教学资源费、场地设备费、项目评估总结费和业务费等。具体为:

  (一)学员食宿费是指学员在培训期间的伙食、住宿费用或按有关标准给予的食宿费补贴。

  (二)专家费是指培训期间专家的授课费、食宿费、交通费。

  (三)教学资源费是指课程资源、学*资料的设计开发、编辑制作、修改完善及印制等所需费用。

  (四)场地设备费是指培训期间所需教室、实验室和相关设施、设备的租赁费用。

  (五)项目评估总结费包括开展项目绩效评估所需费用,进行项目总结、制作项目总结材料所需费用。

  第七条远程培训类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远程培训项目直接相关的活动,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调研与方案研制费、课程资源开发费、远程培训*台服务费、培训辅导者培训费、专家辅导答疑费、学员资料费、项目评估总结费、补助费、业务费等。

  (一)课程资源开发费是指课程资源研发过程中所需要的设计、研讨、脚本撰写、审定等费用,课程资源制作需要的拍摄和后期制作等费用。

  (二)远程培训*台服务费包括培训项目需要的网络*台服务费,具体包括网络*台系统设计、开发、测试和管理等所需要的费用,网络培训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硬件折旧、带宽租用、视频播发等费用;卫星、电视*台服务费,具体包括卫星I P课程的定制费和传送费,电视课程定制费和播出费等。

  (三)培训辅导者培训费是指为远程培训实施前对各地的学科培训者和培训管理者进行培训所需要费用,主要包括专家授课费、食宿费,学员食宿费、资料费,场地设备租用费等。

  (四)专家辅导答疑费是指培训期间专家集中辅导答疑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专家辅导费、食宿费、交通费和场地设备租用费等。

  (五)学员资料费指学员远程学*所必须的学*资料的制作和寄发费用等。

  (六)补助费是指特定项目所规定的给予地方一定数额的培训组织管理及场地设备的补助费。

  (七)项目评估总结费包括开展培训绩效评估所需费用和进行项目总结、制作项目总结材料所需费用。

  第八条国培和省培计划专项资金中设立项目管理经费,用于项目组织管理中所必须的费用,主要包括开展项目咨询、设计分析、评审、评估、验收管理工作以及专家工作会议所需要的会议费、日常办公费、信息管理*台运行费等,项目管理经费应严格控制,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第九条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弥补与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条省教育厅根据各项目承担机构招(邀)标结果和上年度绩效评估结果进行资金分配,分配意见经省财政厅审定后下拨给各承担机构。

  第十一条每年3月份省教育厅组织项目招(邀)标,5月份将招(邀)标结果和资金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于6月份下拨项目资金。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费,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省教育厅、财政厅对各项目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使用效益和经费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专项监督检查,对冒领、挤占、挪用培训经费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的结果,将作为项目预算调整、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并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今后申报“国培计划”项目时进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

  按照省委、省*《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xx〕23号)的要求,为落实旅游经济强省政策,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项资金是省委、省*为加快旅游经济强省建设而设立的,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对全省及地方旅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旅游规划的编制;

  (二)支持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及特色旅游项目的开发;

  (三)支持有利于资源整合、区域联动,对发挥整体效应有促进作用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四)支持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旅游院校的建设;

  (五)支持有特色的重点旅游商品的研发。

  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方式

  (一)专项补助。用于重点旅游规划的编制以及社会效益明显、对全省旅游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旅游专项设施的建设。

  (二)贷款贴息。用于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项目,特别是有特色、上品位,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市、县(市、区)凡申请专项资金的,须由同级*门和旅游局(委)联合上报书面申请报告,并分别报送至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其中县(市、区)申请补助的还应同时抄送所在市财政局、旅游局(委)。

  (三)申报材料包括:财政局和旅游局(委)联合报送的申请报告一式两份;《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格式附后)一式两份。其他辅助资料包括:旅游建设项目须提交计划部门立项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套资金承诺书、初步设计方案及其它有关材料;旅游规划、旅游基础设施及公益性旅游专用设施建设须事先将立项报告报送省旅游局。

  (四)省旅游局负责全省专项资金申请的汇总初审工作,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初审和考察结果草拟年度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下达资金分配文件。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实、专款专用、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

  (二)各级*门在收到专项资金补助文件后,应及时将经费核拨给用款单位。

  (三)用款单位应加强对省下拨专项资金的管理,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专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市、县(市、区)财政、旅游部门应在专项资金下达后的次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报送资金使用管理及项目进展的有关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应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五)对认真组织实施并圆满完成专项任务的市、县(市、区),在以后的专项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将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附则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

  为充分发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作用,促进各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解决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农田水利问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舒城县委舒城县人民*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舒发[20XX]8号),《六安市市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六发[20XX]3号),特制定《舒城县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舒城县委舒城县人民*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舒发[20XX]8号),县财政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促进各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解决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面上农田水利问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农田水利项目配套,或采取奖补的方式管理使用,支持各乡镇根据实际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内容为沟(渠)河清淤、塘坝扩挖、小型泵站更新改造、机井建设与修复、小型水源及灌溉工程建设、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与维护等。

  第三条 各地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管并重的原则,所建工程必须符合县级水利建设规划,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县级水利部门、*门负责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和验收自评工作,并对所建工程的质量、成效和所报参加考评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 各乡镇水利水保站、财政所负责对所辖区域农田水利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对所辖区域进行自评,自评结果报送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负责考评、奖补。奖补工作按照先建设、后考评、再补助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考评主要内容。乡镇组织领导、资金投入、完成工程量、工程建设质量、一事一议开展水利建设情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和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工程效益等。

  第七条 考评程序。考评采取各县区年初编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年内组织实施,次年上半年考评、奖补的办法

  (一)各乡镇按照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各乡镇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农田水利建设情况报县;县级水利部门会同*门负责对各县区的农田水利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和考评,与5月底前确定考评奖补等次。

  (三)对于验收考评中发现或接举报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奖补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八条 奖补原则及等次

  (一)按照先干后补、多干多补、不干不补的原则进行奖补。全县共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鼓励奖1个。农田水利建设效果不显著的,不予奖补。

  (二)县水利局、县财政局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各地的奖补等次和数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县水利局于7月30日前下达奖补资金。

  第九条 资金使用管理

  (一)乡镇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行乡镇财政报账制。

  (二)乡镇农田水利建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本办法第二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内容的补助。具体用途:

  1、工程建设材料费;

  2、工程机电设备费;

  3、施工机械作业费;

  4、项目管理费。工程设计、技术咨询、项目论证审查和信息服务支出。

  (三)项目乡镇项目管理费可以按照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1%的比例提取。

  (四)乡镇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衡预算;

  2、偿还债务

  3、发放人员工资补贴

  4、修建楼堂馆所;

  5、大中型基建项目;

  6、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7、与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无关的支出等;

  (五)资金使用管理中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必须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安徽省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各乡镇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5)

——作息时间管理办法 (菁华3篇)

作息时间管理办法1

  11月21日,集团公司下发了《作息时间管理规定》,对全集团作息时间在原来的基础上作了相应的调整和明确规定。《规定》中指出,各煤业公司、煤层气发电公司作息时间为机关后勤系统: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其中,6-8月为13:30-17:00);生产系统:白班8:00-16:00,二班16:00-24:00,三班0:00-8:00;窗口服务系统,根据工作需要,可自行调整作息时间。

  集团公司各处室、煤矿管理分公司、销售分公司、和实地产公司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其中,6-8月为14:30-18:00)。

  同盛小贷公司作息时间:在晋中银行介休支行办公期间,随该行作息时间执行。

  张壁旅游公司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其中,5-9月为14:00-18:00)。

  《规定》还要求,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作息时间的考勤和考核工作,考勤以上、下班准点时间计勤,过点上班和不到点下班分别为迟到、早退,均按《考勤管理制度》予以处罚。如有特殊岗位需对作息时间另作调整的,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

作息时间管理办法2

  一、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作息时间。上班时间:上午8~12,下午1~5。

  二、迟到早退按50元每小时计算扣除工资(不足1小时按50元,超过1小时按旷工处理)。有事提前请假,未请假或未批准请假,算旷工一天,按工资二倍罚。

  三、员工工作期间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上班时间玩手机、上网玩游戏、聊天、睡觉、在车间不允许吸烟等,发现每次扣工资20元。

  四、没事情做的时候,自已主动找事做,或要求安排,上班时间不作为的,扣工资每次20元。

  五、下班前10分钟整理自己的.工具,并按公司要求放在指定的地方,如发现乱存乱放的,扣工资每次20元。另及时搞好车间环境卫生。

  六、售后服务,回公司必须带回售后服务单,若没有不计工资。

  七、中午吃饭时间,必须打完卡统一吃饭,不打卡则按早退处理。

  八、早上晨会由xxx负责安排工作,有问题及时上报。

  以上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作息时间管理办法3

  11月21日,集团公司下发了《作息时间管理规定》,对全集团作息时间在原来的基础上作了相应的调整和明确规定。《规定》中指出,各煤业公司、煤层气发电公司作息时间为机关后勤系统: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其中,6-8月为13:30-17:00);生产系统:白班8:00-16:00,二班16:00-24:00,三班0:00-8:00;窗口服务系统,根据工作需要,可自行调整作息时间。

  集团公司各处室、煤矿管理分公司、销售分公司、和实地产公司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其中,6-8月为14:30-18:00)。

  同盛小贷公司作息时间:在晋中银行介休支行办公期间,随该行作息时间执行。

  张壁旅游公司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其中,5-9月为14:00-18:00)。

  《规定》还要求,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作息时间的考勤和考核工作,考勤以上、下班准点时间计勤,过点上班和不到点下班分别为迟到、早退,均按《考勤管理制度》予以处罚。如有特殊岗位需对作息时间另作调整的,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6)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菁华6篇)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1、目的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计划管理,充分有效地利用公司人力、物力和财力,实现公司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各部门、事业部的计划管理工作,各部门、事业部内部科室、班组计划工作可在本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3、计划的分类

  3.1公司的计划按计划主体分为公司计划和部门计划,其中部门计划包括公司职能部门和事业部计划。

  3.2公司的计划按计划层次分为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和业务计划。战略规划是指导公司发展方向的规划性文件;经营计划是公司战略规划的分解和落实,以及确定公司经营目标的指导性文件;业务计划是具体工作的计划安排,包括销售计划、生产计划、采购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质量计划等。

  3.3公司的计划按计划时间分为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长期规划为公司三年以上经营目标的确定和阶段性实施策略的书面文件,包括战略规划和业务规划;年度计划是指导一年内工作的计划,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和部门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是年度计划的分解和落实,指导一个季度的具体工作;月度计划是对一个月内各部门工作的硬性规定,包括公司月度计划和部门月度计划。

  3.4对于特别重要的工作公司以重点专项计划的形式来开展,包括公司重点专项计划和部门重点专项计划。

  3.5对于临时性工作、突发事项公司以追加计划的形式下达。

  4、公司的计划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全面的计划管理体系。企划部是全公司计划工作的日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级的计划管理,各部门、事业部负责本部门的计划管理。

  第二章计划的内容

  5、战略规划

  战略规划是确定公司和部门未来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的长期计划,它通过年度计划的安排逐步实现,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的发展方向;

  2)生产的发展规模;

  3)技术发展方向;

  4)组织、管理发展水*;

  5)技术经济指标将要达到的水*;

  6)员工职业发展和生活福利的提高水*。

  6、公司年度计划

  6.1公司年度计划是公司战略计划的分解和落实,又是安排各专业计划的重要依据。因此,公司各个方面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以公司年度计划的目标和要求做为计划年度内的行动纲领。

  9.2公司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

  1)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

  2)销售需求计划;

  3)生产计划;

  4)财务计划;

  5)品质计划;

  6)新产品开发计划;

  7)工程与技改计划;

  8)材料需求计划。

  6.3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计划指标按季度进行分解,必要时按月进行分解。

  7、重点专项计划

  为了确保公司或部门重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公司相关部门还需制定重点专项计划。对于跨部门的重点工作,还需明确归口负责部门,负责重点工作的策划、组织、实施。

  8、部门计划

  8.1部门计划是指导部门工作的主要依据,各部门要根据公司的目标计划,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计划。

  8.2部门计划的主要内容有:

  1)部门目标。部门目标要根据公司计划进行分解,并和公司目标保持*衡和衔接,不得与公司目标和计划相冲突。

  2)实施部门目标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安排。措施内容要具体可行,并且要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完成时间。

  3)需要公司或相关部门支持协调的事项。

  4)部门人力资源、费用等资源需求。

  第三章计划编制与下达

  9、战略规划:

  9.1公司战略规划由各部门提供计划编制所需的资料,企划部组织编制与修订。

  9.2公司计划委员会每年10月份召开战略分析会议,对战略规划方案进行审议,并且报董事会批准。

  9.3企划部对批准后的计划以公司文件下达给相关部门。(具体流程见附件)

  10、公司年度计划:

  10.1公司年度计划的制定采劝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综合*衡”的方法进行编制。即由公司总裁负责领导,各部门、事业部按“管什么业务,就编什么计划”的原则编制各专业计划,企划部负责综合*衡,完成公司年度计划的上报下达工作。 10.2公司计划委员会每年12月份召开年度经营计划会议,审议公司年度计划,并报公司总裁批准。

  10.3企划部对批准后的计划以公司文件下达给相关部门。(具体流程见附件)

  11、公司重点专项计划:

  11.1公司重点专项计划由归口负责部门编制,经相关部门会审,分管领导审核,总裁批准。

  11.2批准后的重点专项计划由企划部以公司文件下达给相关部门。(具体流程见附件)

  12、部门计划

  12.1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部门业务规划、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编制,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12.2各部门每个月初须将本部门的计划交企划部备案,做为公司考核部门工作的参考依据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2

  为使公司各部门工作有目标、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努力达到“职责明晰、目标明确、管理到位、不留空白”之目的,充分体现“工作有作为,过失有承担”的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经办为各事业部、各职能部门月计划的收集和跟踪部门;

  二、任何部门都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如实、不漏项填写内容,并按照规定时间和上报程序及时上报;

  三、上报程序:部门负责人填写计划表(签字)→上报公司总经理(签字)→交总经办备案跟踪;

  四、上报时间:每月28日上报下月计划;

  五、各事业部、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将月计划分解到每周,并积极配合总经办工作,如实向总经办反映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六、总经办在跟踪计划上报时间过程中,对执行不力的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理;

  七、以上未做到的,每项每次对部门责任人处罚200元;

  八、在计划实施过程中,“主要业务、工作”一栏中,未按照计划时间完成时(特殊情况未完成时,应及时向总经办说明原因),对部门负责人处罚500元;“日常工作”一栏中,未完成时,对部门负责人处罚300元。

  九、本办法自20xx年月日起执行 。

  附:《月份工作计划表》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3

  根据公司的管理需求,公司各部门及各级员工应对每月、周、日的工作计划及其完成情况进行自报、自查,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完成,考量部门和员工个人的工作绩效。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计划的编制与内容

  (一)、编制

  1、个人的工作计划。由个人编制,直接上级进行审定。

  (1)一般员工由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审定;

  (2)各部门负责人计划并报总经理审定。总经理可视情况批示(未接到批示意见前按原审定意见办);总经办负责汇总和公示;

  2、各部门工作计划。由本部负责人组织编制,报总经理审定、批准,总经办负责汇总、公示;

  3、特殊情况的处理。因责任人不能及时履行本人职责时,由其直接上级安排人员代理。

  (二)、内容

  1、考虑到工作计划的客观弹性,操作方式为:

  本周的工作计划原则上是必须完成的内容,上周及以前未完成的计划必须在本周计划中体现。

  2、部门月、周的每项计划要求明确经办人,以减少计划的重复罗列和便于兑现奖惩。

  3、每项计划要求有可行的措施和目标进度(根据计划项目另分解成进度表)。

  4、要求明确工作成果(交付件)的形式。如文案、报表、活动、信息等。

  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

  总经办将组织对全体人员的各项计划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与个人每月绩效工资挂钩的依据之一(参照团队工作考核评比方案、人个工作考核方案执行)。

  三、时间要求

  (一)、个人工作计划与考核

  1、月计划,每月倒数第三个工作日下班前将下月的工作计划表和本月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表呈报给直接上级;对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者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考核,在每月的月底前完成,转人事部门备案后,总经办于当月第三个工作日前发布考核结果。一般员工的考核由部门负责人在每月的第二个工作日前完成,并转人事部审核后由总经办于当月第三个工作日前发布考核结果。

  2、周计划,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人员于每周六上午下班前将下周的工作计划表和本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表呈报给直接上级,审定后于周末下午下班前报总经办备案,总经办周一上午下班前汇总公布。(保密事项除外)

  3、日计划。每天上午上班后10分钟内将个人日计划报直接主管,经审核确定后,在上班30分钟内报总经办备案,作为月、周工作计划考核的依据。

  (二)、部门工作计划

  1、月计划。各部门应于每月倒数第三个工作日向总经办提交月度计划,总经办在月度计划提交当日组织月度计划评审会议,对各部计划进行调整、修订,完成后进行考核公示。

  2、周计划。每周末上午下班前将下周的工作计划表和本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表呈报给直接上级,审定后于周末下午下班前报总经办备案,总经办周一上午下班前汇总公布(保密事项除外)。其中考核意见有重大修改时延时至次日发布。

  四、其它

  1、所呈报资料使用统一的电子表格(没有电脑的提交书面文件),部门的月工作计划和月工作计划完成考核表可使用打印文本。

  2、总经办负责部门月、周工作计划的跟踪、落实与督促。

  3、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试行。

  4、本办法由总经办负责解释计划的编制事宜。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4

  第一章 总 则

  1、为规范会议程序和管理,提高公司总体决策管理能力和办事效率,更好地协调工作,研究落实重大事项的对策措施和寻求解决有关问题的方法,预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保证公司各项管理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2、 与会人员应对会议中各自的表决意见及内容做到:语言简洁、准确、完整,并严格遵守执行会议的各项纪律、要求。

  3、 本方案适用于世合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第二章 会议的组织管理

  2.1会议的类别

  本方案所包括会议有日常工作会议、工作计划管理会议、工作总结会。

  2.2 日常办公会议

  1、 日常管理会议是公司围绕战略发展、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等工作而适时召开的会议。会议传达、落实公司管理理念、思想、重大决策、决定。总结*期工作情况,研讨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表扬先进、批评落后,统一思想、明确责任。激发工作积极性,提高凝聚力、战斗力和工作效率。

  2、 召开日常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参加人员原则上为公司主管以上及各门店店长级岗位。

  3、公司日常办公会议的组织由总经办负责会议内容、议程的制定,总经理助理进行会议的通知、记录以及整理、呈报、下发会议纪要,并负责有关会议精

  神的落实。日常办公会议由总经办助理根据会议议程进行主持。

  4、会议时间由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5、会议要求:所有参会人员需提前准备参会资料;携带便携本及工作安排本,随时记录工作任务;秩序

  2.3 工作计划管理会议

  1.工作计划管理会是公司对次月工作、周工作、日工作开展的计划的会议。会议听取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所属部门汇报工作计划。

  2.汇报内容要求:清晰简洁的工作内容、准确的完成时间、量化的目的效果、明确精准的回复时间。

  3.汇报工作语言要求:简洁、准确、完整。

  4.日工作计划会时间安排:

  1、会议开始时间:每日上午8:50准时开始

  2、所有参会人员一律提前十分钟即8:40排队到

  达会场。

  3、行政部提前十五分钟即8:35到达,做好会议

  准备事项(包括摆放资料、烟灰缸、检查会议卫

  生、开灯及空调等)。

  5.会议环节:第一项 才艺展示与读书分享

  第二项 各部门负责人汇报本日工作计划内容

  第三项 共同目标与各岗位工作目标。

  第四项 总经理致辞

  6.计划管理会议参会人员为主管级以上人员。

  7.工作计划管理会议由行政部组织召开,行政经理主持。

  2.4工作总结会议

  1、工作总结会议是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年度、半年度、月度、每周、每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查找问题、制定措施并解决问题的会议。会议听取各部门负责人有关上个时间段工作完成情况汇报、总结不足及补救措施,并由总

  经理对此作出明确的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指出计划完成较差或执行不力的责任部门或人员,提出解决办法,分析、研究和落实改进方案,明确提出并责成相关部门按照会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的任务。

  2、日工作总结会议时间安排:

  (1)、会议开始时间:每日下午17:00准时开始

  (2)、所有参会人员一律提前十分钟即16:50排列队到达会场。

  (3)、行政部提前十五分钟即16:40到达,做好会议准备事项(包括摆放资料、烟灰缸、检查会议卫生、开灯及空调等)。

  3、会议环节:第一项 各部门总结本日工作完成情况及工作的得失及改进措施

  第二项 个部门本日为公司创造的价值

  第三项 共同呼喊我们的口号。

  第四项 总经理致辞

  4、计划管理会议参会人员为主管级以上人员。

  5、工作计划管理会议由行政部组织召开,行政经理主持。

  第三章 会议纪律和要求

  3.1 会议签到

  参会人员提前10分钟入场,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迟到早退者按考勤管理中迟到或早退一次计算。

  3.2 请假: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参会的人员,应提前向上级领导报批。无请假者按旷工一天计算。

  3.3 会议要求

  1、进入会场前,与会人员应修整自己的仪表,做到衣冠整齐,精神饱满;会议期间要求集中精力、认真听取发言,不得交头接耳开小会;

  2、参会人员坐姿端正,不得靠椅背;不随意走动,不允许打瞌睡,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3、手机关机或设置静音状态,不接打电话,不玩手机或上网;如因工作事宜必须接听电话,需到会议室外接听。

  4、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机密,并妥善保管会议材料;

  5、会议发言内容要“精”、“短”、“实”、“量化”。

  6、发言人员会前要做充分准备,要做到发言思路清晰、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表述明白。要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杜绝问题的再度发生为的原则。

  7、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安排他人代会。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博湖县新闻宣传工作,加强博湖县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使新闻宣传更好地为博湖县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博湖县新闻宣传工作必须坚持以*建设有*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以及博湖县行业的中心工作;必须坚持团结、稳定、鼓劲,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在博湖县新闻宣传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和博湖县的保密规定,统一宣传口径,严防发生泄密事件。

  第四条博湖县宣传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应严格审批制度,加强统一管理。

  第五条根据博湖县“三定”方案,博湖县新闻宣传工作由县委宣传部归口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博湖县各乡镇党委、人民*,县直各党委(工委)、各部门和县属企事业单位新闻宣传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闻发布会

  第七条凡对博湖县事业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和事件,需及时向国内外介绍的,可举办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主要内容:

  (一)国家颁布的有关博湖县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博湖县颁布的重要部门规章和重要行业技术标准;

  (三)博湖县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及成就;

  (四)局级以上评定的最新博湖县科技成果;

  (五)其他有必要发布的内容。

  第八条新闻发布全的审批程序:

  (一)有关部门一般应在新闻发布会前15日向县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发布内容的有关材料;

  (二)县委宣传部根据发布会的内容,拟定举办新闻发布会的计划,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登记备案。

  第九条新闻发布会由两办及县委宣传部领导主持。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有关领导负责介绍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

  第十条新闻发布会涉及对外宣传,需邀请对外新闻机构的记者参加的,由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并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县属企事业单位如举办新闻发布会,必须在举办日期15日前报县政办审核,持审核批准的批件提前7日到县委宣传部办理登记手续,批准后可自行组织。

  任何单位不得用博湖县的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

  第十二条县直属企事业单位产品上市等商业活动一般不宜举办新闻发布会。凡涉及物质产品、科技成果、技术专利等内容的新闻发布会,申报时应提供质量、监督、检验、专利等主管部门的认定书或证明书。

  第三章新闻通气会

  第十三条根据博湖县工作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向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通报情况,可召开新闻通气会。主要内容:

  (一)博湖县颁布的部门规章、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博湖县制定的工作规划、要点和主要措施;

  (三)以博湖县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

  (四)各各乡镇党委、人民*,县直各党委(工委)、各部门组织的重要业务活动;

  (五)经局领导批准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新闻通气会的审批程序:

  (一)有关部门须在新闻通气会前15日向县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需要通报的有关材料;

  (二)县委宣传部拟定召开新闻通气会的计划,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新闻通气会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县主管领导主持,部门领导负责通报具体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第十六条县属企事业单位召开新闻通气会,必须报送博湖县县委宣传部备案,备案后可自行组织。

  第十七条新闻通气会不邀请境外新闻机构的记者参加。

  第四章记者招待会

  第十八条凡以回答记者提问为主的事项,可举行记者招待会。主要内容:

  (一)县各乡镇党委、人民*,县直各党委(工委)、各部门的专业性、专题性工作;

  (二)在社会上有影响的有关博湖县的事件或活动;

  (三)博湖县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大项目或事件;

  (四)各种必要的答谢活动。

  第十九条记者招待会的审批程序:

  (一)有关部门在记者招待会前15日向县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县委宣传部拟定举行记者招待会的计划,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记者招待会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县主管领导主持,部门领导负责回答记者提问。

  第二十一条记者招待会涉及对外宣传,需邀请对外新闻机构的记者参加的,由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组织,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县属企事业单位,一般不举行中外记者招待会。个别确需举行的,应提前15日报博湖县县委宣传部审核批准,批准后可自行组织。

  第五章记者采访

  第二十三条国内记者采访县领导,由县委宣传部会商办公室,经领导同意后予发安排。根据采访提纲,由相关部门提供材料。

  第二十四条国内记者对各部门的专题采访,由县委宣传部商相关部门领导,确定接谈人员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境外记者的采访事宜,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外事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定接待采访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国内记者采访县属企事业单位,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区外记者采访县属企事业单位,由各单位拟定接待采访计划,报本单位领导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任何人员原则上不得接受境外新闻机构记者的电话采访,遇有特殊情况,县委宣传部与外事部门商议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批准口径答问。

  第六章新闻报道

  第二十九条凡涉及到博湖县方针、政策和发展方向等政策性比较强的报道,发表前要遵循宣传纪律报送博湖县委宣传部审阅。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的重大政治社会事件、恶性事故、涉外和涉台港澳事件等)的报道,要加强统一管理。博湖县突发事件的报道,由县委宣传部归口协调,报请县主管领导批准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对外报道或对外辟谣工作由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后组织实施,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消息。

  第三十二条对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的报道,应注意保持社会安定,有利于博湖县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报道中涉及到的重要数字、重要情节,一定要核实清楚,并经博湖县委宣传部审阅盖章后,方可发表。

  第三十三条各乡镇党委、人民*,县直各党委(工委)、各部门举办的重要活动,需邀请新闻单位出*并做报道的,有关部门应提前10日与县委宣传部联系,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邀请新闻单位。

  第三十四条县属企事业单位组织的重大新闻宣传报道,需报送博湖县县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博湖县组织的新闻宣传活动所需材料,由相关部门起草,县委宣传部或主管领导审定,有关费用由有关部门承担。

  第三十六条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的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博湖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作计划管理办法6

  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内容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康复资助指公共财政对残疾人进行康复活动的个人补贴和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对社会组织的补助。

  第三条康复资助资金来源于市、区财政安排的康复经费以及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康复经费。

  市、区康复资助经费实行市、区两级财政按专项资金配套比例分级负担,纳入市、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本办法的资助对象为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以及在本市范围内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康复资助实行属地管理,由资助对象在其户籍所在区残联申领。资助具体标准由市残联会同*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和财力及资助对象、资助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残疾人康复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市、区残联的职责。

  (一)市、区残联根据本级康复工作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编制本级残疾人康复经费资金预算。

  (二)市、区残联负责汇总结算本级残疾人康复经费,会同本级*门做好康复经费资金清算工作。

  (三)市、区残联配合同级*门做好本级的残疾康复经费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工作。

  (四)市、区残联负责做好本级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政策制定、实施、技术指导工作,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确定本级财政支出的康复运营项目承办机构,并对康复运营项目承办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五)区残联负责会同*门制定残疾人康复资助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对本区实施的各项康复服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负责核实和结算康复资助申请。

  第七条市、区*门的职责。

  (一)市、区*门负责同级康复经费预算安排,核实拨付资金。

  (二)市、区*门会同同级残联对康复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完成年度资金清算工作。

  (三)区财政负责监督管理上级部门下拨的康复经费并按比例足额配套本级承担资金。

  第三章残疾人康复经费的安排和使用

  第八条资金安排。市和区各按辖区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4元的标准安排康复经费。

  第九条使用原则。

  (一)分类管理。根据残疾人康复类型,制定不同的康复资助补贴标准。

  (二)监管评价。各项康复工作实行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服务质量评价,按照目标管理和评价情况拨付专项康复资金。

  (三)预算执行和清算。康复经费根据市人大批复康复经费预算执行,实行年度清算管理、多退少补。

  第十条使用范围。

  (一)残疾人的康复资助。

  (二)康复设备、器材的购置。

  (三)康复项目的论证、开办、运转、技术指导、内审、监管工作经费。

  (四)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

  (五)康复技术的推广与人员培训。

  (六)中央和省下拔康复经费的指定内容。

  (七)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每年按照上年本级康复经费实际支出的5%测算本级康复资助工作经费控制数,并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核定本级康复资助工作经费。康复资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康复资助工作的技术指导、结算、内审、监管、服务质量评价等方面。

  市本级康复工作经费标准见《广州市本级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标准表》。

  第四章残疾人康复资助的范围

  第十二条本市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障碍者,纳入康复资助对象范围。

  (一)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下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持有本市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的精神障碍患者、白内障患者。

  (三)0-6岁因未达到评残年龄未能办理《残疾人证》,但能提供本市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医疗诊断证明的残疾障碍者。

  (四)残疾障碍者首次办理《残疾人证》。

  第十三条康复资助项目。

  (一)医疗康复资助

  1.精神障碍患者专科门诊、住院治疗。

  2.残疾矫治手术。包括:肢体畸形矫治术、人工假体置换术(骨科)、白内障复明手术、人工耳蜗植入术、烧伤畸形。

  (二)机构康复训练资助

  1.0-14岁听力语言残疾、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

  2.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

  (三)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资助。

  (四)残疾障碍者首次办理《残疾人证》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费用资助。

  (五)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康复经费的指定项目。

  第十四条各项康复资助标准、资助条件见《广州市残疾人各项康复资助标准表》。

  第五章残疾人康复资助程序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康复资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镇)残联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申请手续。

  (一)申请人的《残疾人证》,无《残疾人证》的出具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医学诊断证明复印件(携原件备查)。

  (二)《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补贴申请表》一份。

  (三)申请精神障碍患者专科门诊治疗、机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资助项目资助,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首次申请精神障碍患者专科门诊治疗的康复资助申请人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病历证明材料。

  2.申请机构康复训练类项目的康复资助申请人,需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康复训练机构自申请之日前60日内出具的《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训练项目资助对象评估表》一份。

  3.申请各种假肢、矫形器、手动轮椅、电动轮椅、手摇三轮车、护理床的康复资助申请人,需提交适配机构出具的核实前适配评估资料。

  (四)申请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残疾矫治手术项目的康复资助,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治疗病历证明材料、加盖医疗机构业务章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复印件)及对应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本人或其《残疾人证》上注明的监护人的银行账户。

  (五)申请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资助,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残疾等级评定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原件。

  2.申请人本人或其《残疾人证》上注明的监护人的银行账户资料。

  3.申请人的《残疾人证》原件。

  第十六条康复资助服务程序。

  (一)精神障碍患者专科门诊治疗、康复训练资助项目、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项目由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实施。

  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残疾矫治手术康复资助项目由具有“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实施。

  首次办理《残疾人证》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费用资助项目由广州市卫计委和广州市残联确定的残疾评定定点机构实施。

  (二)康复资助申请人持已获批准的《申请表》,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前往康复资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三)申请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残疾矫治手术、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费用资助的康复资助申请人不需事前核实,前往符合条件的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后,办理资助申请和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康复资助核实、结算程序。

  (一)街(镇)残联在接到申请康复资助申请人申请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实并将相关资料录入“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电子政务*台”、区残联收到街(镇)残联上报的康复资助申请人的申请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真实性核实,提出核实意见。

  (二)申请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残疾矫治手术、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费用资助的康复资助申请人接受康复服务后,携带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前往街(镇)残联办理资助申请和报销手续。经区残联核实,在受理后40个工作日内把补贴资金划拨到申请人或其监护人的账号。

  (三)开展精神障碍患者专科门诊治疗康复资助、机构康复训练类项目康复资助、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的服务机构,提交符合以下条件的报账凭据和《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补贴结算表》与区残联结算。

  1.开展精神障碍患者专科门诊治疗康复服务的机构需开具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

  2.开展机构康复训练类康复服务的机构需开具加盖服务单位发票专用章的且注明服务对象姓名、服务月份、服务内容、金额的地税发票原件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原件。

  3.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的服务机构需开具加盖服务单位发票专用章的且注明服务对象姓名、适配产品品牌、型号、金额的国税发票原件。

  (四)资助项目结算的时间为上一年度12月1日起至当年11月30日为止。

  第十八条康复资助的核实和拨付。

  (一)区残联每年填写《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补贴资金预报表》,向市残联申报下一年度本辖区残疾人康复资助资金需求计划。

  (二)次年市本级负担的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一般转移支付方式与区财政局结算。

  (三)区财政局在市级资金到位后的20个工作日内,足额把本区应负担资金配套到位。

  (四)区残联根据康复资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做好结算工作。

  (五)次年1月31日前,区残联填好《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资金清算确认表》报市残联。

  (六)市残联汇总各区资金清算情况后,会同市财政局对上年度康复资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的确定。由市残联按照《广州市残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穗残联〔20xx〕113号)要求确定市级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区残联可参照《广州市残联关于印发的通知》(穗残联〔20xx〕158号)的规定,确定区级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市、区两级残联对本级确定的康复资助定点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和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第六章残疾人康复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区残联建立康复资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康复经费使用单位须按法规使用资金,不得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资助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或骗取资助资金的,由市、区*门会同市、区残联负责收回其资助资金,并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康复资助受助人诚信制度。康复资助补贴受助人通过以弄虚作假手段或联合康复服务机构通过虚开报销票据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市、区*门会同市、区残联负责收回其补贴资金。本办法有效期内不再接受其康复资助申请,康复服务机构取消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对康复经费的使用实行不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跟踪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资金被截留、挪用,保证资金运作安全和使用有效。

  第二十四条市残联和市财政局每年对划拨的康复经费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对出现以下情况的,除责令整改外,减拨或缓拨补助经费。

  (一)违反国家有关财经纪律。

  (二)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

  (三)未按要求安排或未足额安排残疾人康复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用于残疾人康复经费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和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区残联、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资助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标准。

  第二十七条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康复经费项目的管理,从其规定执行,若无规定则按本办法执行。资助项目与本市资助项目合并,不重复资助;资助标准低于本办法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补足。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户籍人口”、“总人口”计算有关经费数据以资金使用年度上年度的广州市统计局公布人口数据为统计口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20xx年10月16至20xx年12月31日所涉的康复经费事项仍按《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穗残联〔20xx〕257号)执行。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7)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菁华3篇)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 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 *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定第二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负责审定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方可审定其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

  (一)技术审核机构审核同意意见;

  (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科目;

  (三)该项医疗技术与医疗机构功能、任务相适应;

  (四)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30日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及其项下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和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和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具有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展不同级别的手术进行限定,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审核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之日起2年内,每年向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

  必要时,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该项医疗技术被*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二)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三)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四)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五)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六)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出现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情形的,负责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的相应医疗技术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出现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六)款情形的,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对医疗技术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论证。根据复核结果和论证结论,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做出继续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决定,并对相应的医疗技术目录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批准其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一)与该项医疗技术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设备、设施、辅助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带来不确定后果的;

  (二)该项医疗技术非关键环节发生改变的;

  (三)准予该项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后1年内未在临床应用的;

  (四)该项医疗技术中止1年以上拟重新开展的。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3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工作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审核。在定期审核过程中发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做出是否注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该项医疗技术登记、继续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擅自在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 生行政部门不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已经准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撤销医疗技术登记:

  (一)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规划的';

  (三)未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

  (四)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五)医疗技术与其功能、任务不相适应的;

  (六)虽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但不再具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条件的;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一)临床应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临床应用新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的;

  (三)临床应用未经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立即停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或者擅自临床应用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准予医务人员超出其专业能力开展医疗技术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未经医疗机构批准,医务人员擅自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十三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审核机构技术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技术审核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技术审核机构资格:

  (一)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

  (二)超出技术审核权限或者超出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医疗技术目录,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

  (三)受理*废除或者禁止使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的;

  (四)严重违反技术审核程序的;

  (五)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技术审核工作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技术审核机构在第(一)、(二)、(三)、(四)项情形下做出的审核结论,卫生行政部门不作为批准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的依据;已经准予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第五十四条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对参加技术审核工作的专家库成员进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5年内不再聘请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并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及指定技术审核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

  (一)在技术审核工作中不能科学、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价意见的;

  (二)严重违反技术审核程序的;

  (三)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技术审核工作的;

  (四)在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技术审核机构工作人员在技术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以及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禁止其参与技术审核工作,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技术审核机构5年内不得再聘任其参加技术审核工作。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技术审核工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8)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菁华3篇)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以下称“攻关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攻关计划是面向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重点解决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重大科技问题的科技发展计划,是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促进产业技术升级、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为主攻方向,通过关键共性技术的突破、引进技术的创新、高新技术的应用,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攻关计划坚持市场导向、需求牵引的原则,实行产学研相结合,坚持自主开发、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实行课题制管理。

  第四条 攻关计划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组织实施。攻关计划项目根据支持的重点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三类,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项目采取有限目标、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2

  第五条 攻关计划的管理采取科技部、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六条 科技部是攻关计划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攻关计划的发展战略和重点任务研究;

  (二)组织审议项目建议书并建立备选项目库,组织项目立项和项目预算的评估或评审,确定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审定立项项目及其保密级别,会同*审定项目、课题总预算,批复项目实施计划;

  (三)审定批准课题任务书,并根据课题任务书,编制国家科技攻关年度计划,会同*审定并下达年度项目和课题的经费预算;

  (四)督促、检查攻关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项目验收,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 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特点,科技部分别委托*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地方科技厅(科委)及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作为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科技部委托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课题评估或评审、课题的招投标,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签订课题任务书;

  (三)落实课题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四)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课题验收,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为有较强科研条件和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课题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

  (二)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四)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九条 攻关计划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的作用,聘请专家参与攻关计划的战略预测、计划制订、项目管理等有关咨询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工作,参与攻关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3

  第三十二条 攻关计划项目和课题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验收工作包括项目验收和课题验收。项目验收由科技部组织,课题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组织。

  第三十四条 课题验收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课题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报送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在接到课题的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在课题验收完成90%以上后,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向科技部申请项目验收;科技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攻关计划项目和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

  项目、课题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项目、课题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90%的;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为需要复议。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不到85%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未经批准的;

  (四)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出说明的;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六条 攻关计划项目验收结论意见由科技部通知项目组织单位,课题验收结论由项目组织单位通知课题承担单位。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应分别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和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攻关计划项目。

  第三十七条 攻关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特别要积极申请和利用专利保护;非密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符合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对攻关计划成果进行转让和转化。对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实施管理。

  第四十条 科技攻关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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