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菁华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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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1

  第六条 凡符合组建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组建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建单位应是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工程中心的组建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或企业,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组合起来的群体。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必须附有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一个主要组建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三)拥有一支高水*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具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五)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资金匹配能力。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2

  第七条 市科委每年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指南。工程中心的申报、论证和立项程序如下:

  (一)市科委通过“上海科技”网站(http://www.stcsm.gov.cn)发布组建工程中心的研究领域指南;

  (二)组建单位应根据《上海市科研项目课题制管理办法》要求,在“上海科技”网站上下载相关表格,按要求填写《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申请报告》(附件1)和《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2),进行网上申报;

  (三)组建单位在网上申报的同时,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各一式四份,同时要求提交包括知识产权状况在内的有关证明、背景材料和参考文献的复印件。

  (四)组建单位同时可以提出拟回避参加论证和评审的同行专家名单;

  (五)市科委在收到书面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如不符合申报要求或缺少相关材料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

  (六)市科委组织相关研究领域和管理专家进行方案论证和评审,根据专家打分和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和决策;

  (七)经批准立项的组建单位应填写《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件3),并与市科委签订相关科研合同。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3

  第十五条 组建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分别将阶段组建进展情况向市科委报告。市科委将组织专家、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中心的组建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若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市科委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撤消立项。

  第十六条 组建单位按期完成组建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的验收指标和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转入正式运行。

  第十七条 对于按照《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组建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可申请提前验收。逾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市科委将视具体情况,按合同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市科委定期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评估。

  按照“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工程中心,市科委将重点支持资金和项目,并视情况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对评估较差的工程中心,市科委将按专家评估意见要求,给予半年时间的整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摘牌淘汰。

  对在考核或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工程中心,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摘牌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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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菁华3篇)(扩展1)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菁华3篇)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1

  第七条 市科委每年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指南。工程中心的申报、论证和立项程序如下:

  (一)市科委通过“上海科技”网站(http://www.stcsm.gov.cn)发布组建工程中心的研究领域指南;

  (二)组建单位应根据《上海市科研项目课题制管理办法》要求,在“上海科技”网站上下载相关表格,按要求填写《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申请报告》(附件1)和《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2),进行网上申报;

  (三)组建单位在网上申报的同时,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各一式四份,同时要求提交包括知识产权状况在内的有关证明、背景材料和参考文献的复印件。

  (四)组建单位同时可以提出拟回避参加论证和评审的同行专家名单;

  (五)市科委在收到书面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如不符合申报要求或缺少相关材料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

  (六)市科委组织相关研究领域和管理专家进行方案论证和评审,根据专家打分和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和决策;

  (七)经批准立项的组建单位应填写《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件3),并与市科委签订相关科研合同。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2

  第十一条 组建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组建工作,达到规定的组建目标;

  (二)负责遴选、任命工程中心主任及领导班子成员,监督资产及经费使用;

  (三)负责提供工程中心组建和运行中所必需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采取独立建制的管理体制。

  由单个组建单位建设的工程中心,应是法人实体;

  由多家组建单位联合建设的工程中心,应注册为独立法人,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需设立工程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外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组建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负责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等。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制定相应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市科委备案。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3

  第十五条 组建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分别将阶段组建进展情况向市科委报告。市科委将组织专家、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中心的组建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若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市科委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撤消立项。

  第十六条 组建单位按期完成组建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的验收指标和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转入正式运行。

  第十七条 对于按照《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组建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可申请提前验收。逾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市科委将视具体情况,按合同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市科委定期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评估。

  按照“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工程中心,市科委将重点支持资金和项目,并视情况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对评估较差的工程中心,市科委将按专家评估意见要求,给予半年时间的整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摘牌淘汰。

  对在考核或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工程中心,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摘牌淘汰。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菁华3篇)(扩展2)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菁华3篇)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

  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资格的机构出具。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

  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

  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承销、备案、上市交易或转让、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证监会批准。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

  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四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

  事项包括: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或约定将评级信息告知发行人,并及时向市场公布首次评级报告、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二)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三)应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所有重大因素,及时向市场公布信用等级调整及其他与评级相关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向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

  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3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

  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的,*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承销机构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证监会可以采取十二至三十六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

  销业务有关文件等监管措施;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第六十二条除*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承销或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证监会可以对承销

  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三条承销机构在承销公司债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证监会可以对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承销机构采取三至十二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二)从事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三)从事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四)未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披露有关

  (五)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公司债券,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六)未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七)其他违反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从事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三)其他违反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处理,对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六条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受托管理人

  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七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东有限责任,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菁华3篇)(扩展3)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菁华3篇)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1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下简称《专业目录》,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试办专业目录》(下简称《试办专业目录》),中等职业学校新专业设置可分为以下三大类:目录内专业(专门化);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目录外专业(专门化)。设置目录内专业(专门化)是指学校新设置《专业目录》和《试办专业目录》范围内的专业(专门化);设置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是指学校新设置《专业目录》和《试办专业目录》中未列出的专门化;设置目录外专业(专门化)是指学校新设置《专业目录》和《试办专业目录》范围外的专业(专门化)。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2

  (一)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要适应本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综合职业能力的知识型技能人才,以满足地区、行业生产、服务第一线工作的需要,满足高等学校尤其是高等职业院校对合格生源的需要。

  (二)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要有利于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结构布局,增强职业教育的活力和吸引力,鼓励学校办出专业特色,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三)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要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多变性与学校专业教学工作的相对稳定性的关系;处理好学校骨干专业、长线专业与新兴专业、短线专业的关系。

  (四)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以《专业目录》和《试办专业目录》为依据,并按备案的专业(专门化)名称招生。设置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名称要科学、规范,符合专业门类的方向,防止随意性或名称内涵大于专业名称。一般不设置目录外专业(专门化),确需设置《专业目录》和《试办专业目录》以外专业(专门化)的',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职业岗位变化的需要,会同有关行业部门或委托有关方面,经过行业及专业人才需求专家调研和专家论证,公布试办专业(专门化)名称(编码)及指导性专业教学方案(计划)后,学校方可试办。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3

  (一)中等职业学校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行业制定的相关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指导性教学计划)和专业设置标准等教学文件,遵循教育规律,根据市场需求、培养目标、职业岗位的要求,科学、规范、有序地设置新专业(专门化),调整与改造老专业,拓宽专业业务范围,不断深化专业内涵改革,推进课程教材改革,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

  (二)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置专业必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落实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并符合以下条件:

  1、新设置专业必须符合学校主管部门关于学校的发展规划。

  2、有专业人才需求调研报告和相关行业、专业的专家论证意见。

  3、有明确的专业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专业教学的主要内容,以及规范的专业(专门化)名称、修业年限等。

  4、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教学实施方案(计划)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如专业调研论证报告、专业培养目标描述、专业知识和能力结构分析、教学和课程的进程表、实践性环节教学实施安排、主干课程教学大纲、配套教材等。

  5、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馆及图书资料、实*(训)场所等基本办学条件。

  6、有稳定的师资队伍,每个专业一般要有2名以上的具有高级职务的专业骨干教师,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外聘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7、有完善的教学管理条件。

  (三)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数,实行总量控制,年度新设置和调整的专业一般不超过2个,现代化标志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级与省市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置和调整的专业不超过3个。以上专业数不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在已经设置的专业下设该专业专门化,设置目录外专业(专门化)及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的当年招生数控制在2个班以内。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菁华3篇)(扩展4)

——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加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基本原则,参照*、科学技术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是区*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保障科教兴区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顺利实施,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创新和产学研发展,提高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能力。

  第三条 研发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我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

  第四条 研发资金的来源

  1.区、街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研发资金。

  2.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研发资金。

  3.研发资金存款利息以及历年回收的研发资金。

  第五条 使用范围:

  1.新产品试制、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发、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专有技术的消化吸收;传统产业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和转型等。

  2.软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科技培训。

  3.项目咨询、评审、评估、鉴定、验收等管理费用。

  4.科技担保基金。

  5.经区*批准的科技创新条件能力建设项目。

  6.其他有利于本区科技事业发展的项目。

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

  第六条 成立“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研发资金领导小组),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区科技、财政、发改、经贸、投资事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区担保中心领导组成,负责研发资金项目的审议、检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等。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菁华3篇)(扩展5)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1

  第五条 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 *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

  第八条 为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国家有计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和调整实验室。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三高一优两重点”的原则。即高水*研究机构、高校和高科技企业;优秀的部门(行业)或地方实验室;“两重点”指具有突击前沿获取原始科学创新能力的专门学科实验室和集成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能力的跨学科综合实验室。

  第十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纲要,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指导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 申请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地方、高科技企业)重点实验室,在本领域中具有国际先进水*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2、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3、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申报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无主管部门的机构,可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附件一),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科技部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其国拨及配套经费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用招标形式。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实验室建设期间,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应报科技部核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应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支持实验室网络化的建设。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3

  第十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科技部可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十八条 科技部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报告》,科技部组织论证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家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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