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首页 / 计划 / | 2022-11-09 00:00:00 计划,科技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1

  第九条 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单位包括科技部、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专家及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或服务工作。

  第十条 科技部对支撑计划实施的总体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支撑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制定支撑计划发展纲要;

  (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三)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项目立项建议,择优确定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批复立项;

  (四)编制年度计划;

  (五)指导并督促支撑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项目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

  (七)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单位为*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其他具备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对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项目的任务分解,组织课题招投标及评估评审,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的负责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三)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四)组织项目及课题的实施,监督、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课题验收,对课题进行绩效考评,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六)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支撑计划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转化,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对课题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写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课题任务书;

  (二)按照签订的课题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条件,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相关课题承担单位负责按课题任务书要求对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

  (三)按规定管理课题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

  (五)在课题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三条 建立支撑计划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财务、法律、企业等各方面战略专家的作用,对支撑计划宏观战略及发展的重大事项和决策提供战略咨询。

  第十四条 在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支撑计划的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经费预算和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咨询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回避、考评制度。有下列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课题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

  (二)被咨询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

  (三)在两年内与被咨询单位有合作成果;

  (四)与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

  (五)与课题负责人或课题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六)与课题承担单位或被咨询对象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第十五条 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过程管理等工作,对服务质量及工作结果的公正性负责。从事评估、招投标等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须按照《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项目批复要求和课题任务书,检查、督促并落实项目、课题的相关配套条件,确保项目、课题按计划执行。

  第三十五条 支撑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项目组织单位汇总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科技部;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项目、课题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实施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或课题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独立的评估监督。评估意见作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项目或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或课题正常实施;

  (三)项目或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五)项目或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六)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三十八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或课题,由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科技部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科技部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支撑计划撤销的项目、课题,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科技部核查备案。

  第四十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和课题,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或课题,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支撑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课题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五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支撑计划。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课题的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工作经费,取消其参与支撑计划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支撑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3

  第四十四条 支撑计划项目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包括课题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阶段。课题验收由课题承担单位向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组织单位应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组织课题验收。项目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在课题验收完成90%以上后,向科技部提出申请,科技部组织验收。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科技部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项目、课题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科技部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课题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四十六条 验收形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根据项目、课题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也可联合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第四十七条 验收工作可采取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经科技部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9一13名专家组成,从科技计划专家库的相同及相关领域中随机选取。

  第四十八条 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经专家组详尽讨论或专家组长归纳汇总,形成验收结论意见,并在结论意见中提出成果或产品今后的应用推广建议。

  第四十九条 支撑计划项目和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课题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课题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批复或课题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五十条 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课题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为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课题,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五十一条 课题验收结论由项目组织单位书面通知课题承担单位;项目验收结论由科技部书面通知项目组织单位,除有保密要求外,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和课题,科技部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五年内承担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资格。

  第五十三条 支撑计划实行绩效考评制度,重大项目要进行中期绩效考评。绩效考评可与验收、中期评估工作结合,同步进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绩效考评分级组织实施,科技部负责项目的绩效考评,项目组织单位负责课题的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具体工作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进行。

  第五十五条 探索建立对项目和课题成果的后评价机制。在项目和课题验收一年后,对其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1)

——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菁华3篇)

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全文1

  第一条 为创新和规范南方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南科大)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大学办学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科大是深圳市人民*(以下简称市*)依法设立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南科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并接受*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南科大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核心,通过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地方和国家发展服务,探索建立具有*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高水*研究型大学。

  第五条 南科大坚持追求卓越、学术自由、学者自律的大学精神,遵循理事会治理、教授治学、学术自治的原则,培育和发挥大学应有的活力和创造力,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按照本办法和南科大章程对大学实施管理。

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

  第十四条 南科大设理事会、校长、校务委员会和校学术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等组织机构,按照本办法和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代表,南科大校长及管理团队、教职工等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理事长由深圳市*或*委任的人员担任。理事由市*聘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为南科大的决策机构,按照本办法和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根据校长提议聘任或解聘副校长;

  (三)审定学校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

  (四)审定学校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审议批准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学校人员总额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重要制度;

  (七)审议批准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的设立、变更或撤销;

  (八)审议批准关系学校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三)项应当按规定报国家教育部批准,第(四)项应当报市*按规定程序批准,第(二)、(五)、(六)、(七)项应当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不少于三名理事的书面提议,召集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代为负责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方可以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出*会议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校长是南科大的法定代表人,全面主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校长遴选委员会的推荐提出校长人选,报经市*按规定程序审定后聘任。

  校长遴选委员会由*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境内外高等教育专家及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设*一名,由成员选举产生。成员由理事会聘任,其中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资格的成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校长遴选委员会提出校长推荐人选后,自行解散。

  第二十条 校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届满后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连任;连任两届以上的,应当启动遴选程序并经理事会按相关规定确定。

  校长不称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提出免去其职务的建议,报市*按规定程序决定。

  第二十一条 南科大可以设若干名副校长,协助校长处理校务。

  副校长由理事会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校长卸任后,副校长需由新校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重新聘任。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学术与行政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设*一名,由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审议与学生相关事项时,应有学生代表列*。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对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草案;

  (三)审议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草案;

  (四)审议批准学校重大财务和资产处置事项;

  (五)审议学校人员总额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重要制度草案;

  (六)审议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设置方案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并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七)审议批准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招生方案及学术委员会提交的其他各项草案;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务委员会审议涉及学术事项的,应当先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教授会协商产生,其中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授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教学、科研等重大学术事项进行审议,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的学术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计划方案;

  (三)审议教师、教辅人员的聘用、晋升及解聘事宜;

  (四)组织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五)审议其他学术事项。

  第二十六条 南科大设立学术单位。学术单位负责学校内教学和科研有关事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术单位负责人应当具有教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南科大设立行政单位,负责处理具体行政事务,服务教学科研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南科大设立教授会,作为南科大教授进行学术、科研交流,参与大学管理的自治组织,负责协商产生校学术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 南科大设立顾问委员会,作为南科大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顾问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高级管理人员和工商界人士等组成,由校长聘任。

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全文3

  第三十条 南科大教职工实行聘用制,根据公*、公正、公开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南科大应当与其聘用的教职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实行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南科大根据岗位要求,参照高等教育人力资源市场薪酬水*状况,合理确定教职工薪酬分配方案。

  南科大可以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特聘教授实行协议工资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南科大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续聘、解聘、奖惩以及确定薪酬待遇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南科大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为其聘用的教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第三十四条 南科大设立教职工*,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负责选举代表参加理事会和校务委员会。

  理事会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2)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它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第三条  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

  第四条  转化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

  第五条  转化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

  第六条  科技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以下简称成果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

  应用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单位应当向成果库提交成果信息。

  行业、部门、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后可进入成果库;部门和地方所属事业单位产生的其它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进入成果库。

  第七条  成果库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统筹规划、分层管理、开放共享、动态调整。鼓励部门、行业、地方参与成果库的建设。

  第八条  成果库中的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3

  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组织成立转化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转化基金提供咨询。咨询委员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担任。

  第三十条  科技部、*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评价。

  第三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适应转化基金管理和工作需要的人员队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第三十二条  转化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转化基金建立公示制度。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3)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

  第二十八条 国家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不设课题的可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和授权或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十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审聘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或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受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授权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三)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四)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

  (-)严格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科技部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填报由科技部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项目承担者必须在每年1月中旬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经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于2月中旬报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和专项计划部门。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三年,并可以逐年滚动立项,超过三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直至取消合同任务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必须建立相互兼容的数据库,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统计、调查和成果登记的科技指标应有一致的概念和内涵,指标及数据具有可比性。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

  第三十六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可根据计划自身的特点,制定专门的验收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对跨行业(部门)、跨省市的重大项目验收,应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主持。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合格的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四)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批复验收申请,并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一般应委托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研究开发成果完成客观评价或鉴定后进行;

  (五)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五)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六)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七)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八)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九)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十)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二)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三)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可临时组织项目验收小组,有关专家成员由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并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批准后聘任。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11人。

  验收小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四十二条 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评估机构,应遵照《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根据验收小组/评估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审定后以文件正式下达。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四十五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六条 除科技部事先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4)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建设,完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的管理,提高教材编审质量,根据《*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2001]3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指中小学用于课堂教学的教科书(含电子音像教材、图册),及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编写符合中小学教学改革需要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特别是适合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使用的教材。

  第四条 编写教材事先须经有关教材管理部门核准;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

  第五条 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

  第九条 教材编写实行项目管理。编写教材须事先依本办法规定向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立项,经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核准国家课程教材编写的立项申请, 必要时也可授权或委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准本地区编写国家课程所规定的有关学科教材的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核准本地区编写地方课程教材的立项申请;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授权或委托,负责受理核准本地区编写国家课程所规定的有关学科教材的立项申请,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立项编写的教材应为国家课程或地方课程方案所规定的科目。申请立项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编写教材的单位、团体、个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编写的教材名称、适用范围,编写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内外本学科教材的比较,对国内现行同类教材的分析,拟编教材的主要特点。

  教材主要编写人员的基本情况:

  (1) 个人学*、工作简历(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任职情况;

  (2) 教材编写方面的相关经历及相关研究成果;

  (3) 两名资深专家的推荐意见;

  (4) 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4.申请编写的教材体系结构、篇幅、体例、样章 及说明。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立项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受理申请后,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者的资质、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体系结构及教材的适用范围等进行审核, 审核结果应分别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通知申请人。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3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审定,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初审和审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有关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工作。

  第二十条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和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下设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或学科审查组),由该学科专家、中小学教学研究人员及中小学教师组成,负责本学科教材的审查,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及审查委员会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任期4年。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及审查委员会委员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

  第二十二条 全国和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应建立委员信息库,负责审定教材的委员应按随机抽取的原则,从信息库中选定。委员在教材审定过程中按照《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 程》关于教材审定的程序、方式、标准的规定,公正客观地进行审查, 并遵守有关的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教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教材的'审定工作和联系协调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处理教材审查、审定中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教材审定原则是:

  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国家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的各项要求。

  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联系学生的生活经验,反映社会、科技发展的趋势,具有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 送交审定的教材要具备以下条 件:

  (一)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

  (二)初审通过后在试验范围内取得良好效果;

  (三)送审教材为定型成品;

  (四)有送审报告和试验报告。

  送审报告应包括:教材编写指导思想、原则,教材体系结构,教材特色和适用范围;教材试验报告包括:教材试验情况、效果和试验学校对教材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材审定后,审定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做出结论:

  通过。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修改并经批准后,可供学校选用。

  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修改后,于第二年重新送审。

  不予通过。教材问题严重,不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 不得再送审。

  第二十七条 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学校选用。

  经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学校选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通过审定的教材进行评价,促进教材及时反映经济、社会、科技的新发展,形成教材更新的机制。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5)

——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科教兴市”的战略,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进一步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事业,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加速我市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步伐,从而大力推动我市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在科技三项费用中列支,对已落实银行贷款的高新技术项目采取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条 科技贷款贴息支持的对象:

  在我市工商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或我市拥有自有品牌、自主技术的“两自”企业。

  第四条 科技贷款贴息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为体现公*、公正、公开原则,申请项目采用评审制。

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

  第五条 申请科技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依法纳税,其申请科技贷款贴息的项目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

  (二)项目承担单位经济实力较强,信誉好,还款及时。

  (三)经在市经贸局(中小企业局)备案的担保机构进行担保,项目已获得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2、企业自有抵押物不足,需要担保机构给予信用担保的高新技术项目、高新产品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3、地方*予以配套国家、省重点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 凡已经列入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

  第十四条 经批准立项的科技贷款贴息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目标责任和成果验收指标。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镇区所属企业项目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所属镇区宣传科教办、财政分局报告本企业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效益等情况和存在问题。各镇区宣传科教办会同财政分局在每年2月底前将情况汇总联合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的拨付、使用、项目进度、效益等情况和分析。

  市属企业于每年1月底前直接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对科技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科技贷款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完成时,应逐级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组织专家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完整验收材料和结题报告,包括以下资料:

  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完整的技术资料;

  科技三项费用决算明细表(见附件3);

  技术成果的相关证明资料。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6)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1

  第六条 保险公司定向募集次级债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保监会审批。

  第七条 保险公司申请定向募集次级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二)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得到严格遵循;

  (五)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占用;

  (六)最*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保险公司次级债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募集。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购买次级债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包括境内法人和境外投资者,但不包括:

  (一)募集人控制的公司;

  (二)与募集人受同一第三方控制的公司。

  第九条 募集人的单个股东和股东的控制方持有的次级债不得超过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10%,并且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持有比例不得为最高;募集人的全部股东和所有股东的控制方累计持有的次级债不得超过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20%。

  具有合格投资者资格的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持有次级债的比例,应当符合*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

  保险公司确定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应当符合*保监会发布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募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次级债募集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对募集条件、募集方案、募集条款、信用评级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明确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募集人可以聘请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次次级债进行信用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有关报告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募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次级债。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作出专项决议:

  (一)募集规模、期限、利率、对象;

  (二)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次级债决议的有效期;

  (四)与本次次级债募集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应当向*保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次级债募集申请报告;

  (二)股东(大)会有关本次次级债募集的专项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次级债的成本效益分析(募集资金的规模、期限、债务定价及成本分析、募集资金的用途、收益预测、对偿付能力的影响等);

  2、目标债权人的确定及其状况。

  (四)招募说明书;

  (五)次级债的协议(合同)文本及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最*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以及最*季度末的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

  (七)已募集但尚未偿付的次级债总额及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八)募集人制定的次级债管理方案;

  (九)与次级债募集相关的其他重要合同;

  (十)*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对本次募集次级债进行了资信评级的,还应当报送次级债资信评级报告。

  第十六条 募集人应当在次级债募集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募集情况,并将与次级债债权人签订的次级债合同的复印件报送*保监会。

  第十七条 次级债不得提前赎回,*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

  第二十二条 次级债招募说明书、专题财务报告及重大事项告知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其制作、发布等,应当符合*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应当按照*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招募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一切对募集对象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但是,不得在媒体上公开刊登或者变相公开刊登。

  募集人和有关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投资者购买次级债。

  第二十四条 募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次级定期债务,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期次级定期债务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务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务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

  第二十五条 募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的募集条款中明确约定:

  (一)募集人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

  (二)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三)募集人依法进入破产偿债程序后,次级债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所有非次级债务之后。

  第二十六条 招募说明书中的募集条款应当具体明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本办法关于次级债募集、赎回、延期和本息偿付的规定,详细约定次级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的强制性规定。

  招募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次级债募集的规模、期限(起止时间)、利率、对象;

  (二)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本息偿付的法定条件、时间、程序、方式;

  (四)次级债的转让和提前赎回;

  (五)募集人和次级债债权人的违约责任;

  (六)中介机构及其责任。

  募集人对本次次级债募集进行了资信评级的,招募说明书中还应当包括资信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在次级债存续期间,募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次级债债权人披露上一年度的次级债专题财务报告。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经审计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

  (三)债务本息的支付情况;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影响次级债本息偿付的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

  (六)其他对次级债债权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募集人进行了跟踪评级的,还应当包括跟踪评级情况。

  第二十八条 募集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次级债债权人:

  (一)偿付能力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动;

  (二)预计到期难以偿付次级债利息或本金;

  (三)订立可能对次级债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

  (四)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五)发生重大仲裁、诉讼;

  (六)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七)拟进行重大债务重组。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3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保险公司的次级债募集申请;

  (三)暂停认定可计入该保险公司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

  (四)依法组成整顿组织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整顿。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其偿付能力的,*保监会可以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保监会给予警告,单处或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扩展7)

——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

  第十一条贷款程序。贷款实行逐笔审批方式。基本贷款程序:

  (一)借款申请人向委托人提出贷款申请;

  (二)委托人对借款申请人提供贷款资料进行审查;

  (三)委托人对借款人进行个人资信调查;

  (四)借款人填写并签订相关贷款合同、单据;

  (五)借款人办理抵押物评估、保险及合同公证手续;

  (六)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或预抵押备案登记;

  (七)发放贷款。

  具体贷款程序由委托人制定。

  第十二条提供贷款资料。包括: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单身职工还需提供未婚证明或离婚证),夫妻*期照片;

  (二)夫妻双方工资卡及工资收入证明;

  (三)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证;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五)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七)购买商品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和银行进账单、契税完税凭证,提供售房单位账号进行转账支付;

  (八)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证明、原住户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购买二手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和银行进账单、提供售房人账号进行转账支付;

  (九)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购买经济适用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和银行进账单、提供售房单位账号进行转账支付;

  (十)购买单位房改房的提供房改部门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协议,购买单位房改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和银行进账单、房改管理部门备案登记证明、提供售房单位账号进行转账支付;

  (十一)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建造、翻建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和银行进账单、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定位许可证、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发票、工程预算和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十二)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大修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和银行进账单、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所属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监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临时(简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和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十三)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贷款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基建计划、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房屋分配方案、集资建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和银行进账单、集资建房单位代办抵押登记证明和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十四)异地购买商品住房(包括二手房)买卖合同还须当地公证部门进行合同有效公证,提供本地抵押房屋的房产证和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十五)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须提供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住房贷款余额清单、住房贷款账号;

  (十六)委托人规定的其他贷款资料。

  第五章个人资信调查和抵押物评估

  第十三条个人资信调查。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进行个人资信调查,借款人须向委托人申请个人资信调查,并由其出具个人资信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抵押物评估。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申请贷款所购、建、大修房屋和拟抵押房屋进行评估,借款人须向委托人认可的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并由其出具抵押物评估报告。本地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以其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的,可不进行抵押物评估,以其实际购房价款确定抵押金额。

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

  第十五条贷款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抵押加保证等担保方式。委托人应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

  第十六条保证。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委托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一)保证人应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法定条件;

  (二)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委托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委托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办理完毕保证担保的有关手续及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五)委托人与保证人必须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或撤销等情况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认为需要提供新的担保的,借款人须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抵押。

  (一)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二)抵押的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抵押财产范围限于: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

  (三)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

  (四)借款人以其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的,应当以该房屋价值全额作贷款抵押;

  (五)抵押物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应高于贷款期限三年(含)以上;

  (六)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办理预抵押备案登记手续;

  (七)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八)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九)抵押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第十八条质押。

  (一)本办法所称质押为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二)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出质的权利的范围限于:

  1、银行定期存单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托人签发的且不自动转存的银行存款单,质押期间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账户冻结;

  2、凭证式国债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托人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家债券;

  3、委托人认可的其他权利。

  (三)权利凭证载明的兑现日不得先于贷款到期日;

  (四)质权设定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五)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移交权利凭证手续。移交的权利凭证为银行定期存单的,受托人应当核押;

  (六)质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第十九条抵押加保证。

  (一)抵押加保证的两种方式:

  1、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指抵押登记完成前,以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贷款的担保,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保证责任解除,以抵押作为贷款担保的分阶段担保方式;

  2、抵押加一般保证。抵押加一般保证指在抵押登记完成前,以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贷款的担保,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以抵押作为贷款的担保,同时保证人对处置抵押物不足清偿债权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共同担保方式。

  (二)保证与抵押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抵押物保险。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个人抵押房屋综合保证保险手续。

  (一)抵押物保险指由借款人购买符合委托人要求的保险,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申请贷款所购和拟抵押房屋进行抵押房屋综合保证保险,借款人须向委托人认可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并由其出具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证保险单。

  办理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证保险包括抵押的房屋财产损失保险、还贷责任保证保险、人身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和人身疾病死亡保险等内容。保险前签订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证保险三方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保险金额以贷款本息金额为准,保险期限、抵押物抵押期限应与贷款期限一致。委托人即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内,保险单由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管,在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二)抵押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采取抵押物保险的,保险合同生效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3

  第三十六条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借款人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

  (二)借款人未按约定数额偿还任何一期贷款,即逾期还款;

  (三)借款人提供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四)借款人拒绝委托人、受托人对贷款使用检查、监督;

  (五)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或担保财产毁损、价值减少,借款人未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六)违反本办法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受托人可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计收罚息;

  (三)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四)提前处置抵押物或质押权利,以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依法采取其他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第三十八条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代其履行债的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委托人应及时行使抵押权或质权。

  第三十九条行使抵押权或质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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