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体育局外事管理工作规定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1-29 00:00:00

山东省体育局外事管理工作规定1

  (三)凡申办国际体育活动,必须按程序报批。活动主办单位向省体育局呈报请示报告,业务主管部门与外事管理部门会签后经局领导签发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四)出国(境)参加商业性体育竞赛及表演活动,必须按国家体育总局及*关于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规定,报省体育局审核后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山东省体育局外事管理工作规定2

  (九)邀请外籍专家来我局系统工作,需报省体育局业务主管处室、人事及外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十)接受外籍专家工作的单位,须在外籍专家来鲁前按省外办和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鲁外办领字(2004)8号文件到省外办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邀请国外国家级单项运动协会副*(或相当级别官员)以上职务人士来鲁,需报请局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必要时报省外办由其发出邀请函。邀请一般外国人士来访,须经外事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发出邀请函。

山东省体育局外事管理工作规定3

  (十二)任何一项外事活动,都要认真执行*部门的有关规定,外事活动的主办者必须对参与外事活动人员进行*教育。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保证国家利益不受侵害,保持国格、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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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体育局外事管理工作规定 (菁华3篇)(扩展1)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最新版 (菁华3篇)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最新版1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将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本地区教育专项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以及变动趋势、学前教育机构服务范围等因素合理规划学前教育布局,并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就*接受教育的需求。

  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校舍和闲置公共资源应当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应当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优先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并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农村学前教育倾斜。

  县(市、区)、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乡(镇)中心学前教育机构建设,保障其正常运转及发展,并可以在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附设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居住区学前教育机构以*主导为主,并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委托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应当明确学前教育机构土地使用性质和经费来源渠道。

  城镇专项规划中涉及学前教育布局的,应当征求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未按照城乡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布局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安排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第十三条 因城乡规划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学前教育机构土地、房屋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按照学前教育规划布局予以重建,或者依法予以补偿,补偿费应当用于学前教育机构建设。需要异地重建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先建设后征用;需要原地重建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做好学龄前儿童的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和省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条件标准建设公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展。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税费减免、登记注册、分类定级、职称评审、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有同等地位和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发展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附设特殊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七条 依法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县(市、区)人民*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由省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县(市、区)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对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由登记注册机关核发许可证。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 未经省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公办学前教育机构转制。学前教育机构的变更或者停办,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制度。县(市、区)人民*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工作,学前教育机构年检合格后方可接收儿童入园,不合格并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最新版2

  第三十三条 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园务委员会,定期研究园内工作;建立教职工*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引导家长参与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育和管理,并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园务、保育教育、财务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接受*资助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划定服务范围,就*接受适龄幼儿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疾儿童随园就读。

  第三十六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的,可以就*向学前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流入地*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创造条件,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园需求。

  第三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按照规定控制规模和班额。

  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以设立托班,但不得设立学前班。

  第三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和防护器材。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机关联网。

  学前教育机构园舍、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用品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三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卫生保健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落实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十条 幼儿入园前应当由学前教育机构对幼儿的儿童预防接种证明进行查验,并经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工作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科学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重视幼儿良好行为*惯的养成。引导幼儿积极参加体育活动,确保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幼儿每天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幼儿每天不少于3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

  第四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膳食计划科学编制带量食谱。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限制幼儿饮水和便溺次数、时间等。

  第四十三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有关规定科学组织教育活动,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教育内容、形式、方法应当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兴趣,满足幼儿的不同需求。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从事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教授小学内容,不得组织奥数培训、珠脑心算、外语、拼音、写字等活动,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严禁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创设与幼儿发展相适宜的教育环境,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展教育研究活动,建立科学的幼儿发展评估体系,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学前教育机构开展教育实验必须经县(市、区)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与家庭、社区的联系,争取家长、社区的支持与合作,充分利用家庭、社区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十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使用经省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教师指导用书。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等,不得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资料。

  第四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参照普通中小学安排寒假和暑假,并结合实际确定休假方式和时间。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学前教育机构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学前教育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最新版3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以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

  (一)擅自变更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性质、用途的;

  (二)擅自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学前教育经费的;

  (三)违反规定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

  第五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的行政处理,并可以视情节依法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或者停办学前教育机构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卫生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生命安全的;

  (三)违反规定聘用教职工的;

  (四)设立学前班或者对幼儿入园进行考试、测查的;

  (五)教学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等或者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资料的;

  (八)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卫生保健和防病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前教育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的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另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侵占和破坏学前教育机构园舍和设施的;

  (二)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三)干扰学前教育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五十四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东省体育局外事管理工作规定 (菁华3篇)(扩展2)

——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菁华3篇)

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1

  第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管理和监察。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与监察职责是:

  (一)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检查、评价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并进行劳动条件分级;

  (三)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参与、监督用人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审批结案;

  (五)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及特种劳动防护产品进行安全认证和检验;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发证;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的劳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劳动行政部门对省属和中央、外省(市)、部队驻鲁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安全卫生综合管理与监察,也可以委托所在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劳动安全卫生综合管理与监察。

  市地、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实施综合管理与监察。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设专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或聘任兼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职责与任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证》。

  第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配备专业人员,完善责任制度,做好本行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行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督促用人单位执行;

  (二)负责并协助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三)审查用人单位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四)审查和督促落实本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使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用人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本行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2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做好新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厂级教育、车间教育、岗位教育)和调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和培训的职工不得上岗。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生产技术工艺、安全作业和安全操作等规程,必须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定期对劳动条件进行分级;对不符合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治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保健津贴,并检查督促职工按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不得擅自延长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依法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对本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权监督,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行为,有权要求治理或处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或职工大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接受职工*或职工大会的监督。

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3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劳动行政等部门参与初步设计审查,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十一条 引进国外生产项目的技术设备,应当同时引进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设备或者使用国内相应配套的防护设备,并符合我国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作业场所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光线充足,噪声、有毒、有害物质和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

  (二)高温、粉尘和有毒、有害作业的场所建有淋浴设施;

  (三)生产过程中有水、油脂或其他液体溢出的地面和通道,设置排水、防滑、防腐蚀、防渗透设施;

  (四)建筑施工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设置防护设施、报警装置和安全标志;

  (五)因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池,设有围栏或盖板。

  第二十三条 生产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符合技术标准后方可使用;

  (二)机械设备的转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安装防护装置;

  (三)对安全防护装置、检测仪器、仪表定期检查、维修、校验,保证使用安全、可靠、精确;

  (四)尘、毒易散的设备,采用密闭等防尘、防毒措施;

  (五)因生产急需而装设的临时电气设备和线路,绝缘良好,妥善安装,用后及时拆除;

  (六)漏电保护器、避雷装置、手持式电动工具、防爆电器等装置,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安全认证标志;

  (七)厂区铁路的道口按国家标准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和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销售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生产、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山东省体育局外事管理工作规定 (菁华3篇)(扩展3)

——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中考工作暂行规定 (菁华3篇)

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中考工作暂行规定1

  第十四条 考生凭准考证等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考生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资料、文具和无线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

  第十五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凭有关证件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备查。

  第十六条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考生停止入场,考生交卷应在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进行。

  第十七条 考生应在试卷密封线内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号等。

  第十八条 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能开始答题。

  第十九条 考生答题应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除画图外,不得使用铅笔答卷。考生应在试卷规定的位置答题,将答案写在试卷以外的一律无效。考生答卷字迹应工整、清楚。

  第二十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1.吸烟;

  2.大声喧哗;

  3.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和手势;

  4.接传或交换答案、答卷;

  5.抄袭或强抢他人答卷;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7.撕毁试卷或答卷;

  8.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

  9.有意在答卷上做其他标记,在答卷上使用修正液;

  10.利用无线通讯工具作弊;

  11.在试卷上故意填写他人的姓名、考号;

  1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13.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考生考试期间,若未交卷,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方可离开。考生离开考场期间应由专门人员陪同,不得处于无人监管状态。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等待监考人员将试卷验收无误后,方可依次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时,不得带走试题、试卷和稿纸。严禁在考场内及考场附*逗留、谈话。

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中考工作暂行规定2

  第二十三条 考点学校应提前做好各项考试准备工作,确保考试顺利开展。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带头遵守考场纪律,不准擅离职守,不得以任何形式舞弊。严禁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吸烟、看书报刊物、说笑或从事与监考无关的其他工作。要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向考生宣读考场守则。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要逐一检查考生准考证、座号等是否一致,考生与准考证照片是否相符。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在每科考试前五分钟,根据考点统一发出信号要求,当众将试卷拆封,检查袋内装的试题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一致、试题份数以及试卷内有无夹带其他学科考题等。如发现试题错装,应立即将该袋试题封好,交回保密室,并迅速报告考点负责人。考点负责人核实后,按规定启用备用题,并迅速报告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于每场考试前在考场黑板上写明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和试卷页数。考试中,监考人员除答复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提出的询问外,对试题的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舞弊,应提出警告,同时在考场记录单上如实填写考生考试舞弊情况,随该场试卷装入试卷袋密封,并报告考点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爱护、关心考生,如发现考生生病,应及时通知考场外的工作人员陪同考生治疗,并立即通知其家长。对不能坚持考试的,监考人员应说服考生停考。

  第三十条 考试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终了时间一到,监考人员立即宣布停止答题,并进行收卷、装订、密封,注明考场名称和科目,填好考场记录单,签名后交考点验收。试卷装订不得出现错装、漏装、倒装等问题。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监考人员及其他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中考工作暂行规定3

  第三十二条 阅卷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在阅卷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统一分工要求,进行阅卷工作。

  第三十三条 阅卷人员应始终如一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如对评分标准有异议,应请示阅卷工作领导小组,由阅卷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阅卷人员应认真做好阅毕试卷的成绩登录和复核工作,有关责任人应按规定如实签名。

  第三十五条 阅卷人员不得私自拆启试卷密封条。试卷如发现有倒装、密封不严、卷面有标记等特殊情况,应立即交负责人送回保密室处理。

  第三十六条 阅卷实行封闭管理。阅卷期间,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离开阅卷点或通过各种方式与外界联系或传播阅卷信息等。

  第三十七条 考生考试成绩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考试成绩。各学校须于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成绩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试成绩通知考生。各学校一律不得公布考生名次。

  第三十八条 对中考成绩有疑问的考生准予核查分数。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初审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查分数由教育纪检和招生考试部门共同负责,每生提出核查分数的科目不超过两科。


山东省体育局外事管理工作规定 (菁华3篇)(扩展4)

——体育器材管理工作总结 (菁华3篇)

体育器材管理工作总结1

  为了今后更好的完善管理本室,更好的开展工作,现就过去的工作进行总结。

  一、学校各项体育器材,分类摆放,造册登记管理。

  二、教师上课所用器材,需办理登记手续,课后按数按量归还,放回原处。

  三、课余时间,需用器材,应办理借出手续,并按时送还,如有遗失损坏,追查责任,按价赔偿。

  四、对学校的各种体育器材,能做到每期全面查点一次,并逐年购置和自查,按上级规定的器材要求达标。

  五、做到不定期的对体育室进行室内卫生,保持室内整洁。

  六、天天登录功能室管理*台,建立专用帐册,账物相符。

  七、掌握设备性能,使用方法,能排除一般故障,保证设备正常工作,要定期对电器通电驱潮,检查,保养。有关教师必须了解设备性能,掌握设备使用方法,严格操作规定,使用时若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

  当然,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做一些不足之处。

  一、工作繁忙的时候,就对管理产生倦怠,甚至想不管。

  二、需要学*的知识还有很多,工作也做的不够细致。

  在今后,我会改变自己不对的地方,努力学*各种管理知识争取把体育功能室管理的更好,真正为学生、教师服务。

体育器材管理工作总结2

  为了加强对我校体育设施的科学与规范化管理,发展我校体育事业,增强我校师生员工体质,进一步提高体育器材的使用效率,在新学期更好地工作,现将体育器材室在这学期的主要工作作一些总结。

  一、建好体育器材室,为各项体育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体育器材室是教师、学生进行各项体育活动所需的器材存放处,是体育课及课外体育活动进行身体练*的主要来源。配置必要的器材和设备,确保学校正常体育课及体育活动,为学生进行各项体育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做好器材的登记工作,对各种新进的`器材,要及时准确地予以记载,对已破损的器材要及时注销,使帐物相符。

  四、分类存放。按类将各种器材分类存放,以便于快捷方便地取用各种器材。

  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时注意各种器材的使用安全,注意防火防盗防潮。

  六、对于学生课堂使用器材,及时做好记录。

  七、教师上课所用器材需办理登记手续课后按数按量归还放回原处。

  八、课余时间需用器材应办理借出手续并按时送还如有遗失损坏追查责任按价赔偿,同时教育学生加强体育器材保护意识,爱护体育器材设施。

  九、对学校的各种体育器材能做到每期全面查点一次并逐年购置和自查按上级规定的器材要求达标,及时反馈体育器材使用及耗损情况。

  十、做到不定期的对体育室进行室内卫生保持室内整洁,定期对体育器材室通风,定期擦拭体育器材。

  十一、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充实校园体育文化。我们先后组织了运动会、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一至六年级跳短绳达标赛、一至六级跳长绳比赛等体育活动,各种体育活动的开展,丰富了在校的课余活动内容,并使学生在校期间的体育活动得到了保障。

  虽然我们做了一些工作,但我们知道我们的工作不可能是完美的,肯定有存在不足的地方,今后我们将我们改进管理方法,使管理更规范。同时希望我的管理能够让学生的体育课上的更好,课余时间更丰富多彩。“少年强则*强”,而强壮之根本在于身体的强壮,我会严格要求自己,吸取之前所做工作不足之处,不断加强自己的业务水*,更好的完善自己,期待下一学期的体育器材室管理更上一层楼!

体育器材管理工作总结3

  一个学期的教育教学工作结束了,在这一学期中,学校要体育器材管理工作在按照制定的计划较为顺利的开展,也在上级领导部分和学校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通过一年的工作,深切体会到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学*环境,对教育事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在本学期体育器材的管理工作中,主要做出以下工作:

  1、体育器材管理有专人负责保管,充分保证了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2、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在认真传授知识的同时,开展了教育学生爱护体育器材的活动,并且让学生们掌握了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本学期无重大事故发生。

  3、体育器材在管理室摆放合理,取用方便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虽也发生过器材的损坏情况,但都得到了及时的修理,保证了学校体育教育工作的开展。

  4、学校专门定期对体育器材检查,发现情况后,立即上报领导,在查明情况后,都有得到了相应的解决和处理。

  5、在对于新购进,调入、调出时体育器材都有进行了帐物登记,在本学期结束时,对器材进行了盘点,没有发现损坏、丢失器材,可以说这项工作做到了实处。

  在经过一学年的管理工作后,对本学期的管理工作是较满意的,但在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失误和存在的不是,相信这对于我校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引以为戒,改进工作方法。为完善体育器材管理工作做出努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山东省体育局外事管理工作规定 (菁华3篇)(扩展5)

——体育器材管理工作总结 (菁华3篇)

体育器材管理工作总结1

  为了今后更好的完善管理本室,更好的开展工作,现就过去的工作进行总结。

  一、学校各项体育器材,分类摆放,造册登记管理。

  二、教师上课所用器材,需办理登记手续,课后按数按量归还,放回原处。

  三、课余时间,需用器材,应办理借出手续,并按时送还,如有遗失损坏,追查责任,按价赔偿。

  四、对学校的各种体育器材,能做到每期全面查点一次,并逐年购置和自查,按上级规定的器材要求达标。

  五、做到不定期的对体育室进行室内卫生,保持室内整洁。

  六、天天登录功能室管理*台,建立专用帐册,账物相符。

  七、掌握设备性能,使用方法,能排除一般故障,保证设备正常工作,要定期对电器通电驱潮,检查,保养。有关教师必须了解设备性能,掌握设备使用方法,严格操作规定,使用时若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

  当然,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做一些不足之处。

  一、工作繁忙的时候,就对管理产生倦怠,甚至想不管。

  二、需要学*的知识还有很多,工作也做的不够细致。

  在今后,我会改变自己不对的地方,努力学*各种管理知识争取把体育功能室管理的更好,真正为学生、教师服务。

体育器材管理工作总结2

  为了加强对我校体育设施的科学与规范化管理,发展我校体育事业,增强我校师生员工体质,进一步提高体育器材的使用效率,在新学期更好地工作,现将体育器材室在这学期的主要工作作一些总结。

  一、建好体育器材室,为各项体育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体育器材室是教师、学生进行各项体育活动所需的器材存放处,是体育课及课外体育活动进行身体练*的主要来源。配置必要的器材和设备,确保学校正常体育课及体育活动,为学生进行各项体育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做好器材的登记工作,对各种新进的`器材,要及时准确地予以记载,对已破损的器材要及时注销,使帐物相符。

  四、分类存放。按类将各种器材分类存放,以便于快捷方便地取用各种器材。

  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时注意各种器材的使用安全,注意防火防盗防潮。

  六、对于学生课堂使用器材,及时做好记录。

  七、教师上课所用器材需办理登记手续课后按数按量归还放回原处。

  八、课余时间需用器材应办理借出手续并按时送还如有遗失损坏追查责任按价赔偿,同时教育学生加强体育器材保护意识,爱护体育器材设施。

  九、对学校的各种体育器材能做到每期全面查点一次并逐年购置和自查按上级规定的器材要求达标,及时反馈体育器材使用及耗损情况。

  十、做到不定期的对体育室进行室内卫生保持室内整洁,定期对体育器材室通风,定期擦拭体育器材。

  十一、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充实校园体育文化。我们先后组织了运动会、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一至六年级跳短绳达标赛、一至六级跳长绳比赛等体育活动,各种体育活动的开展,丰富了在校的课余活动内容,并使学生在校期间的体育活动得到了保障。

  虽然我们做了一些工作,但我们知道我们的工作不可能是完美的,肯定有存在不足的地方,今后我们将我们改进管理方法,使管理更规范。同时希望我的管理能够让学生的体育课上的更好,课余时间更丰富多彩。“少年强则*强”,而强壮之根本在于身体的强壮,我会严格要求自己,吸取之前所做工作不足之处,不断加强自己的业务水*,更好的完善自己,期待下一学期的体育器材室管理更上一层楼!

体育器材管理工作总结3

  一个学期的教育教学工作结束了,在这一学期中,学校要体育器材管理工作在按照制定的计划较为顺利的开展,也在上级领导部分和学校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通过一年的工作,深切体会到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学*环境,对教育事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在本学期体育器材的管理工作中,主要做出以下工作:

  1、体育器材管理有专人负责保管,充分保证了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2、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在认真传授知识的同时,开展了教育学生爱护体育器材的活动,并且让学生们掌握了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本学期无重大事故发生。

  3、体育器材在管理室摆放合理,取用方便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虽也发生过器材的损坏情况,但都得到了及时的修理,保证了学校体育教育工作的开展。

  4、学校专门定期对体育器材检查,发现情况后,立即上报领导,在查明情况后,都有得到了相应的解决和处理。

  5、在对于新购进,调入、调出时体育器材都有进行了帐物登记,在本学期结束时,对器材进行了盘点,没有发现损坏、丢失器材,可以说这项工作做到了实处。

  在经过一学年的管理工作后,对本学期的管理工作是较满意的,但在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失误和存在的不是,相信这对于我校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引以为戒,改进工作方法。为完善体育器材管理工作做出努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山东省体育局外事管理工作规定 (菁华3篇)(扩展6)

——山东省普通话水*测试题 (菁华5篇)

山东省普通话水*测试题1

  一、读单音节字词100个

  摆、瞥、卖、肥、打、踢、内、邻、憋、品、枚、分、党、私、难略、色、卵、涂、对、方、灭、评、波、泯、破、懂、女、蓝、刮、考、换、鸡、桥、喜、过、垮、荒、家、求、行、怪、款、虹、健、强、需、逛、聚清、捐、穷、熏、兄、权、制、压、绽、液、阵、优、吃、严、愁、翁、逞、忘、出、吻、垂、为、春、歪、拾、丸、哨、阿、手、额、日、贰、揉、爱紫、袄、租、岸、擦、恩、测、绝、瓷、军、猜、阳、沧、能、草、跳、所

  二、读双音节词语50个

  药材、卡片、武器、专门、爆肚儿、怕羞、仪表、开拓、院子、准确本色儿、发愣、阴谋

  看作、语调、状态、岔道儿、翻脸、盈利、仍旧、担任、抓紧、嘀咕风琴、瓦解、损伤、革命、曾经、管教、脑髓、云彩、化学、蛤蟆、泥塑、*、后边、沉默、奶嘴儿、酿造、怠慢、高中、呼声、热心、山区、从前下课、参天、月亮、快乐、祝贺

  三、朗读

  人生什么事最苦呢?、贫吗?、不是。失意吗?、不是。老吗?、死吗?、都不是。我说人生最苦的事莫苦于身上背一种未来的责任。人若能知足,虽贫不苦;、若能安分(不多做份外希望),虽失意不苦;、老、病、死乃人生难免之事,达观的人看得很*常,也不算什么苦。独是凡人生在世间一天,便有一天应该做的事,该做的事没有做完,便像有几千斤重担子压在肩头,再苦是没有了。为什么呢?、因为受良心责备不过,要逃避也没处逃避呀。

  答应人办一件事没有办,欠了人家钱没有还,受了人的恩惠没有报答,得罪了人没有赔礼,这就连这个人的面也几乎不敢见他;、纵然不见他的面,睡里梦里都像有他的影子来缠着我。为什么呢?、因为觉得对不住他呀。不独对于一个人如此,就是对于家庭,对于社会,对于国家,乃至对于自己,都是如此。凡属我受过他好处的人,我对于他便有了责任。凡属我应该做的事,而且力量能够做到的我对于这件事便有了责任。凡属我自打主意要做一件事,

  便是现在的自己和将来的自己立了一个契约,便是对于自己加一层责任。有了这责任,那良心便时时刻刻监督在后头,一日应尽的责任没有尽,到夜里头便是过的苦痛的日子;、一生应尽的责任没有尽,便死也带着苦痛往坟墓里去。这种苦痛却比不得普通的贫、病、老、死,可以达观排解得来。所以我说人生没有苦痛便罢,若有痛苦,当然没有比这个更重的了。(节选自梁启超《最苦与最乐》)

  四、说话(任选一个题目说3-4、分钟)

  1.我看的*

  2.学*普通话的经历

山东省普通话水*测试题2

  一、读单音节字词100个

  偶、铡、红、我、姨、秋、次、剜、逮、*、翁、挠、氧、食、判镖、佣、涩、糖、野、敏、痣、丢、遍、捐、而、仍、接、水、日、音、劣、奖、花、邹、源、兄、咱、润、发、旬、线、扯、拐、虐、品、爱、尚、约劝、梦、留、共、撕、否、案、框、旅、搓、瘫、踹、蛙、踩、纫、怀、襄、瓜、俩、主、撒、鸣、准、击、穿、嘣、迟、肥、均、窜、混、销、偏、苔醉、你、擂、阔、缺、克、胞、裆、女、苏、子、氢、申、门、光、掐、度

  二、读双音节词语50个

  选举、鹌鹑、用力、军事、豆芽儿、赌博、运输、原则、恳请、全面草包、约会、女子、旅馆、死扣儿、光明、海洋、痛快、遵守、暖气、推动、挂号、抓紧、恐怖、牛奶、支持、描写、灯笼、穷人、群岛、略微、削弱荒唐、装配、旦角儿、损坏、着想、柠檬、硫酸、藕节儿、夹杂、篡改、怪癖、耍滑、飘洒、帮厨、搀扶、非分、惨然、恶心

  三、朗读

  那时候刚好下着雨,柏油路面湿冷冷的,还闪烁着青、黄、红颜色的灯光。我们就在骑楼下躲雨,看绿色的邮筒孤独地站在街的对面。我白色风衣的大口袋里有一封要寄给在南部的母亲的信。

  樱子说,她可以撑伞过去帮我寄信。我默默点头,把信交给她。“谁叫我们只带一把小伞哪。”她微笑着说,一面撑起伞,准备过马路去帮我寄信。从她伞骨渗下来的小雨点溅在我眼镜玻璃上。

  随着一声尖厉的刹车声,樱子的一生轻轻地飞了起来,缓缓地,飘落在冷湿的街面,好像一只夜晚的蝴蝶。

  虽然是春天,好像已是深秋了。

  她只是过马路去帮我寄信。这样简单的动作,却要叫我终生难忘了。我缓缓睁开眼,茫然站在骑楼下,眼里裹着滚烫的泪水。世上所有的车子都停了下来,人潮涌向马路中央。没有人知道那躺在街面的,就是我的蝴蝶。这时,她只离我五公尺,竟是那么遥远。更大的雨点溅在我的眼镜上,溅到我的生命里。

  为什么呢?只带一把伞?

  然而我又看到樱子穿着白色的风衣,撑着伞,静静地过马路了。她是要帮我寄信的。那,那是一封写给在南部的母亲的信,我茫然站在骑楼下,我又看到永远的樱子走到街心。其实雨下得并不很大,却是一生一世中最大的一场雨。而那封信是这样写的,年轻的樱子知不知道呢?

  妈妈:我打算在下个月和樱子结婚。(节选自陈启佑《永远的蝴蝶》)

  四、说话:(任选一个题目说3-4、分钟)

  1、环境与生存

  2、我最尊敬的一个人

山东省普通话水*测试题3

  一、读单音节字词100个

  插、雨、颇、而、槛、略、鸣、拔、兄、司、短、挠、日、骨、滑冰、恩、辞、欧、敬、溜、火、止、用、娶、仇、掐、闷、刻、秦、萧、笙、拜、垒、裁、瓜、子、肺、旺、别、翻、荀、两、税、挤、屯、兼、慌、裹聂、哑、伪、润、筛、饶、逮、族、癣、邹、窜、砣、蜇、尼、瞟、俊、宋、行、钻、层、判、撒、约、您、马、聋、鹤、药、农、跟、碎、闯、靠、钟蚌、免、隔、淌、缝、捕、地、揣、等、赔、块、丢、浊、抢、全、催、负

  二、读双音节词语50个

  钻研、准确、爽直、乐意、撒娇、而且、鬼子、笼统、仁爱、挫折古老、吹牛、大伙儿、代替、瓦解、窗户、窘迫、随后、军阀、金鱼儿、运输、夸张、淮海、元气、不适、森林、饼干、取暖、学问、反抗、贫困、钢笔虚名、邮票、饱满、一圈儿、非常、慈悲、两手、岔道儿、灭亡、聊天儿、阳光、否则、妥当、工夫、曾经、响声、喷射、早年

  三、朗读

  我不由得停住了脚步。从未见过开得这样盛的藤萝,只见一片辉煌的淡紫色,像一条瀑布,从空中垂下,不见其发端,也不见其终极,只是深深浅浅的紫,仿佛在流动,在欢笑,在不停地生长。紫色的大条幅上,泛着点点银光,就像迸溅的水花。仔细看时,才知那是每一朵紫花中的最浅淡的部分,在和阳光互相挑逗。

  这里春红已谢,没有赏花的人群,也没有蜂围蝶阵。有的就是这一树闪光的、盛开的藤萝。花朵儿一串挨着一串,一朵接着一朵,彼此推着挤着,好不活泼热闹!、“我在开花!”它们在笑。“我在开花!”它们嚷嚷。、每一穗花都是上面的盛开、下面的待放。颜色便上浅下深,好像那紫色沉淀下来了,沉淀在最嫩最小的花苞里。每一朵盛开的花像是一个张满了的小小的帆,帆下带着尖底的舱,舱鼓鼓的,又像一个忍俊不禁的笑容,就要绽开似的。那里装的是什么仙露琼浆?、我凑上去,想摘一条。但是我没有摘。我没有摘花的'*惯。我只是伫立凝望,觉得这一条紫藤萝瀑布不只在我眼前,也在我心上缓缓流过。流着流着,它带走了这些时一直压在我心上的关于生死的疑惑,关于疾病的痛楚。我浸在这繁密的花朵的光辉中,别的一切暂时都不存在,有的只是精神的宁静和生的喜悦。

  (节选自宗璞《紫藤罗瀑布》)

  四、说话(任选一个题目说3-4分钟)

  1.我最喜欢的一种花木

  2.漫谈人生价值

山东省普通话水*测试题4

  一、读单音节字词100个

  抬、暖、军、嗑、纸、券、卡、浮、胸、改、名、翻、词、广、跌渠、忍、再、吵、根、浅、临、黑、穷、而、舵、流、巷、酒、终、字、蔓、抓、唐、梗、怀、饶、抹、腌、颊、忙、瞟、拟、旬、拗、爷、邹、涮、秧宣、整、茶、槛、虐、揣、蹭、蛙、润、守、御、真、俩、若、播、闯、粟、拈、横、否、脆、舌、经、室、拐、题、药、浊、丛、盼、表、翁、北、庙农、让、涩、掂、两、拼、砌、毁、蚌、如、薛、旺、孙、捧、贴、童

  二、读双音节词语50个

  群岛、爽快、*庸、冰棍、捐款、原来、确凿、本领、迥然、松树虚心、纳闷儿、强烈、懂得、话剧、尊贵、热爱、情况、美满、外边、追踪、调皮、摆脱、混战、大伙儿、挂号、江南、下巴、显著、有关、佛教、采摘说头儿、灭迹、仿古、存疑、侵略、工程、吆喝、恰似、所谓、内部、后天、日常、风力、迫切、免费、错误、羞耻韵律

  三、朗读

  窗外荷荷地下着雨,天空黑得像一盘墨汁,风从窗缝里吹进来,写字桌上的台灯像闪眼睛一样忽明忽暗地闪了几下。我刚翻到《野草》的最后一页。我抬起头,就好像看见先生站在面前。

  仍旧是矮小的身材,黑色的长袍,浓浓的眉毛,厚厚的上唇须,深透的眼光和慈棒的微笑,右手两根手指夹着一支香烟。他深深地吸一口烟,向空中喷着烟雾。

  他在房里踱着,在椅子上坐下来,他抽烟,他看书,他讲话,他俯在他那个简单的书桌上写字,他躺在他那把藤躺椅上休息,他突然发出来爽朗的笑声……

  这一切都是那么自然,那么*易*人。而且每一个动作里仿佛都有先生的特殊的东西。你一眼就可以认出他来。不管窗外天空漆黑,只要他抬起眼睛,整个房间就马上亮起来,他的眼光仿佛会看透你的心灵,你在他面前想撒谎也不可能。不管院子里暴雨如注,只要他一开口,你就觉得他的每个字都很清楚地进到你的心底。他从不教训人,他鼓励你,安慰你,慢慢地使你的眼睛睁大,牵着你的手徐徐朝前走去,倘使有绊脚石,他会替你踢开。

  他一点也没有改变。他还是那么安静,那么恳切,那么热心,那么慈祥。他坐在椅子上,好像从矿他身上散出来一股一股的热气。我觉得屋子里越来越温暖了。

  四、说话(任选一个题目说3-4、分钟)

  1.谈素质教育

  2.我的家乡

山东省普通话水*测试题5

  一、读单音节字词100个

  八、涌、摸、飞、隋、浊、痔、俩、情、辣、藏、粉、挂、搬、某涮、穷、任、谢、秋、断、童、女、略、卷、涛、邹、麻、日、朱、苗、低、宣、泼、涩、卫、白、册、牛、雁、垮、陪、波、姚、管、兄、喊、击、郑淌、袄、*、乃、石、饶、善、冲、娘、点、怪、哑、掉、屉、否、滚、薛、武、仇、爱、纺、拼、叶、举、矿、鹅、容、晕、块、荫、群、称、贰、苏怀、决、翁、辞、御、座、旬、亮、灰、索、秧、扔、子、尊、黄、蹭、舜

  二、读双音节词语50个

  百货、允许、脾气、永远、纳闷儿、观摩、引导、组合、盼望、舌头演*、日常、扣子、挂号、爱称、从而、沸腾、孙女、拈阄儿、养料、部分、显得、请求、虽然、穷困、差点儿、谎言、贫苦、甩卖、小姐、软件、破灭绑架、刚强、语法、角色、名册、约束、群众、萝卜、没事儿、牙刷、拉拢、稳当、快餐、权宜、仁政、早晚、垂直、童话

  三、朗读

  从火车上遥望泰山,几十年来有好些次了,每次想起“孔子登东山而小鲁,登泰山而小天下”那句话来,就觉得过而不登,像是欠下悠久的文化传统一笔债似的。杜甫的愿望:“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我也一样有,惜乎来去匆匆,每次都当面错过了。

  而今确实要登泰山了,偏偏天公不作美,下起雨来,渐渐沥沥,不像落在地上,倒像落在心里。天是灰的,心是沉的。我们约好了清晨出发,人齐了,雨却越下越大。等天晴吗?、想着这渺茫的“等”字,先是憋闷。盼到十一点半钟,天色转白,我不由喊了一句:“走吧!”带动年轻人,挎起背包,兴致勃勃,朝岱宗坊出发了。

  是烟是雾,我们辨识不清,只见灰漾漾一片,把老大一座高山,上上下下,裹了一个严实。古老的泰山越发显得崔鬼了。我们才过岱宗坊,震天的吼声就把我们吸引到虎山水库的大坝前面。七股大水,从水库的桥孔跃出,仿佛七幅闪光黄锦,直铺下去,碰着鳞鳞的乱石,激起一片雪白水珠,脱线一般,撒在泪澈的水面。这里叫作虬在湾:、据说虬早已被吕洞宾度上天了,可是望过去,跳掷翻腾,像又回到了故居。我们绕过虎山,站到坝桥上,一边是*静的湖水,迎着斜风细雨,懒洋洋只是欲步不前,一边却喑恶叱咤,似有千军万马,躲在缔丽的黄锦底下。黄锦是方便的比喻,其实是一幅细纱,护着一幅没有经纬的精致图案,透明的白纱轻轻压着透明的米黄花纹。——也许只有织女才能织出这种瑰奇的景色。

  (节选自李健吾《雨中登泰山》)

  四、说话(任选一个题目说3-4、分钟)

  1.谈身心健康

  2.我喜欢的旅游胜地


山东省体育局外事管理工作规定 (菁华3篇)(扩展7)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教师招聘简章 (菁华3篇)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教师招聘简章1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的领导,遵纪守法,敬业爱岗。

  (二)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1976年4月12日以后出生)。

  (三)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条件。具有山东常住户口,山东省范围内高级技校和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同时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分别按照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对待(符合此类学历条件的请在报名表备注栏内注明),可报考符合条件的相应职位。

  (四)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五)身体健康,符合有关体检标准。

  在职人员报考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定向、委培人员报考的,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2017年应届毕业生,应聘前与签约单位解除协议或经签约单位同意,可以应聘。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应聘:(1)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2)现役军人;(3)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4)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教师招聘简章2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笔试时间:2017年5月13日

  综合类:上午9:00-11:30

  教育类、卫生类:下午:14:00-16:30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

  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根据专业不同分为综合、卫生和教育三大类,各类均考一科。综合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科技知识、市情市况(指济宁市)等基础性知识和综合写作;卫生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两部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30%和70%,专业基础知识部分按医疗、药学、检验、中医、护理五类分别命题;教育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教学基础知识(包括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两部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30%和70%。笔试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的成绩。

  (二)面试。综合类、卫生类采用结构化面试,教育类为说课(特殊教育、康复训练学科采用结构化面试)。

  笔试结束后,根据招聘计划和笔试成绩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面试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招聘计划在10人以下的为1:3;10人(含)以上的为1:2。按招聘计划比例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者全部参加面试。每个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满分100分。综合类、卫生类结构化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反应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举止仪表等;教育类说课参照《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标准》进行,说课范围为报考学段(中专及高中学段统一使用高中教材;幼儿园学段体育、美术学科划入小学学段,统一使用小学教材)本学科内容。主要测试考生综合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教学资源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教育类特殊教育、康复训练面试内容为本学科基础知识、专业技能。

  面试成绩由考官当场评判,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均成绩的办法,确定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考生宣布。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应聘人员笔试、面试均参加且成绩有效,其考试总成绩方有效,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进入面试人员需缴纳面试考务费70元。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教师招聘简章3

  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出现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其次按特困家庭和低保人员优先、学历高者优先、毕业早者优先的顺序确定。

  根据招聘岗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对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察。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参加体检人员承担。

  在考察体检前,因弃权等原因造成的空缺,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考察体检时弃权或考察体检不合格产生的空缺不再递补。


山东省体育局外事管理工作规定 (菁华3篇)(扩展8)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实用5份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1

  第八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事项,确定具体负责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6日山东省第九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人民**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

  (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经约谈后整改不力或者连续两年被约谈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完成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

  (三)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的;

  (三)对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大气环境监测体系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

  (六)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的;

  (七)未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停止建设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的;

  (二)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的;

  (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的;

  (二)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或者违规进行清舱、驱气、油漆等作业的,由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海事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高层建筑施工单位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的。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

  (四)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物料的。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二)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或者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3

  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措施。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人民**应当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加强民用散煤质量监督和节能炉具的推广,并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推进清洁煤炭、优质型煤的供应、使用和其他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

  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分散燃煤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的其他燃煤锅炉,并对现有的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不得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发展分布式能源,统筹热源和管网建设,逐步扩大城乡集中供热范围。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 燃煤机组应当实现超低排放,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规定限值。

  省人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以及使用清洁能源机组发电上网。

  第三十条 使用燃煤炉窑、煤气发生炉等设施的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发展规模,制定产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板玻璃、建筑陶瓷等工业项目,鼓励、支持现有的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

  在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三十二条 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三条 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工业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等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省人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定期制定、调整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艺,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一)石化、煤化工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七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第三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管理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不得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城市人民**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发展轨道交通、实施错峰上下班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一) 提升车用燃油质量;

  (二)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三)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

  (四)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

  (五)其他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机动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鼓励、支持节能环保型机动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的机动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四十三条 新建港口、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港口、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第四十四条 机动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垃圾焚烧炉或者进行清舱、驱气、油漆等作业,应当依法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禁止载运危险货物的机动船舶在城市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等内河水域进行清舱或者驱气作业。

  禁止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

  第四十五条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采取封闭、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车辆冲洗与防尘、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绿化等防尘抑尘措施。城市建成区内的高层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用容器或者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方式清运施工垃圾,禁止高空抛撒施工垃圾。

  城市建成区内的大型建设工程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人民**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推行机械化清扫保洁和冲刷清洗作业方式,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提高作业质量。

  第四十八条 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砂石、土方、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不能进行资源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的,应当运至专门存放地,并不得向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

  第四十九条 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和道路硬化,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第五十条 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采取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第五十一条 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物料。

  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防治扬尘污染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

  矿山开采企业应当按照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作业,设置废石、废渣、泥土等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施工便道硬化或者设置防风抑尘网、防尘布等防尘措施。

  矿山勘查、开采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整修破损的山体、断面、边坡,整治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积极推广缓控释肥等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少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和原料化开发,实现秸秆综合利用。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第五十五条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养殖、屠宰产生的污水、废弃物进行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恶臭影响。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厂)。

  第五十六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不得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

  第五十七条 城市人民**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内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

  第五十八条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和县级以上人民**划定的其他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五十九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当地特点,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4

  第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提高绿化率和森林覆盖率,推行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地理特点和规划发展方向,确定城市功能定位和空气质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 省人民**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煤燃油质量标准,并可以扩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

  省人民**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对前款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时修订。进行评估、修订时,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将评估情况和修订后的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省人民**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削减和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排污单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核定。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省人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制定、调整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报省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淘汰列入前款名录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对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核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地区大气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相邻地区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省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完善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体系。

  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者撤销。

  第十五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省、设区的市人民**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适时发出预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省人民**应当组织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落实区域联动防治措施。

  重点区域内的设区的市人民**应当定期召开联*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协作,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十九条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

  在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第二十条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和设区的市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未达到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和设区的市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实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

  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省人民**向设区的市人民**发放补偿资金;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地区,由设区的市人民**向省人民**缴纳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设区的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同比变化情况,由省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四条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依法查处大气环境保护执法领域职务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发现大气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或者支持有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5

2016年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2016年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推广。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积极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提高绿化率和森林覆盖率,推行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地理特点和规划发展方向,确定城市功能定位和空气质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 省人民**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煤燃油质量标准,并可以扩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

  省人民**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对前款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时修订。进行评估、修订时,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将评估情况和修订后的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省人民**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削减和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排污单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核定。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省人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制定、调整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报省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淘汰列入前款名录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对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核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地区大气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相邻地区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省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完善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体系。

  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者撤销。

  第十五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省、设区的市人民**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适时发出预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省人民**应当组织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落实区域联动防治措施。

  重点区域内的设区的市人民**应当定期召开联*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协作,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十九条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

  在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第二十条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和设区的市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未达到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和设区的市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实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

  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省人民**向设区的市人民**发放补偿资金;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地区,由设区的市人民**向省人民**缴纳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设区的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同比变化情况,由省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四条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依法查处大气环境保护执法领域职务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发现大气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或者支持有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措施。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人民**应当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加强民用散煤质量监督和节能炉具的推广,并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推进清洁煤炭、优质型煤的供应、使用和其他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

  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分散燃煤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的其他燃煤锅炉,并对现有的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不得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发展分布式能源,统筹热源和管网建设,逐步扩大城乡集中供热范围。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 燃煤机组应当实现超低排放,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规定限值。

  省人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以及使用清洁能源机组发电上网。

  第三十条 使用燃煤炉窑、煤气发生炉等设施的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发展规模,制定产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板玻璃、建筑陶瓷等工业项目,鼓励、支持现有的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

  在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三十二条 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三条 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工业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等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省人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定期制定、调整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艺,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一)石化、煤化工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七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第三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管理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不得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城市人民**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发展轨道交通、实施错峰上下班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一) 提升车用燃油质量;

  (二)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三)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

  (四)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

  (五)其他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机动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鼓励、支持节能环保型机动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的机动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四十三条 新建港口、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港口、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第四十四条 机动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垃圾焚烧炉或者进行清舱、驱气、油漆等作业,应当依法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禁止载运危险货物的机动船舶在城市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等内河水域进行清舱或者驱气作业。

  禁止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

  第四十五条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采取封闭、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车辆冲洗与防尘、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绿化等防尘抑尘措施。城市建成区内的高层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用容器或者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方式清运施工垃圾,禁止高空抛撒施工垃圾。

  城市建成区内的大型建设工程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人民**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推行机械化清扫保洁和冲刷清洗作业方式,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提高作业质量。

  第四十八条 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砂石、土方、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不能进行资源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的,应当运至专门存放地,并不得向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

  第四十九条 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和道路硬化,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第五十条 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采取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第五十一条 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物料。

  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防治扬尘污染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

  矿山开采企业应当按照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作业,设置废石、废渣、泥土等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施工便道硬化或者设置防风抑尘网、防尘布等防尘措施。

  矿山勘查、开采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整修破损的山体、断面、边坡,整治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积极推广缓控释肥等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少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和原料化开发,实现秸秆综合利用。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第五十五条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养殖、屠宰产生的污水、废弃物进行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恶臭影响。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厂)。

  第五十六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不得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

  第五十七条 城市人民**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内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

  第五十八条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和县级以上人民**划定的其他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五十九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当地特点,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人民**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

  (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经约谈后整改不力或者连续两年被约谈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完成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

  (三)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的;

  (三)对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大气环境监测体系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

  (六)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的;

  (七)未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停止建设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的;

  (二)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的;

  (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的;

  (二)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或者违规进行清舱、驱气、油漆等作业的,由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海事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高层建筑施工单位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的。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

  (四)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物料的。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二)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或者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事项,确定具体负责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6日山东省第九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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