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菁华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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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1

  第八条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地体现上海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可以确定为历史文化风貌区。

  第九条 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上海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

  第十条 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推荐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初步名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市文物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批准确定。

  优秀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市文物管理部门、建筑所有人和所在区县人民*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批准确定。

  在市人民*批准确定前,应当将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单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一条 经批准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由市人民*公布,并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设立标志。

  经批准确定的优秀历史建筑由市人民*公布,并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设立标志。

  第十二条 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批准。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初步确认后,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再按照本条例第 十条 规定的程序报批列为优秀历史建筑。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

  第十四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并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市文物管理部门、所在区县人民*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批准。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该地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

  (二)该地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

  (三)该地区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以及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四)该地区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的整改要求;

  (五)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三)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第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

  (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其建筑容积率受到限制的,可以按照城市规划实行异地补偿。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建设项目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恢复或者调整。

  第二十条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限期拆除。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消防标准的,应当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消防部门协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3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或者未按批准的要求,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设置、改建相关设施,擅自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或者从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动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优秀历史建筑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可以处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一到三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可以处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三到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不符合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报送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迁移、拆除或者复建工程档案资料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依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规划管理部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使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确定、调整或者撤销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或者违法批准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

  (二)擅自批准在历史文化风貌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建设活动,或者违法批准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

  (三)对有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四)其他属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菁华3篇)扩展阅读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菁华3篇)(扩展1)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菁华3篇)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可以向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举报。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

  市和区、县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是:

  (一)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人民*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本市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认定、调整及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为市人民*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屋土地、建筑、文物、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规定。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

  第八条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地体现上海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可以确定为历史文化风貌区。

  第九条 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上海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

  第十条 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推荐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初步名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市文物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批准确定。

  优秀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市文物管理部门、建筑所有人和所在区县人民*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批准确定。

  在市人民*批准确定前,应当将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单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一条 经批准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由市人民*公布,并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设立标志。

  经批准确定的优秀历史建筑由市人民*公布,并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设立标志。

  第十二条 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批准。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初步确认后,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再按照本条例第 十条 规定的程序报批列为优秀历史建筑。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3

  第十四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并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市文物管理部门、所在区县人民*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批准。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该地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

  (二)该地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

  (三)该地区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以及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四)该地区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的整改要求;

  (五)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三)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第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

  (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其建筑容积率受到限制的,可以按照城市规划实行异地补偿。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建设项目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恢复或者调整。

  第二十条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限期拆除。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消防标准的,应当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消防部门协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菁华3篇)(扩展2)

——上海市个人租房合同 (菁华3篇)

上海市个人租房合同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租用甲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门面房____间,面积*米左右(一层),用于______________,门面房内附属设施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期______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号)租凭费用为________元(大写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交清房租。

  三: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________元押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押金退回。

  四: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从事违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的经营活动。乙方要搞好防范措施,安全用电。如乙方管理不善,出现火灾、水灾等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要负责赔偿。

  六:乙方租赁房屋期间要保持房屋结构设施原样,在未征得甲方同意下,不得进行随意改造。如需要改造,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损坏设施由乙方负责维修。租赁期间,水、电费及由乙方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按规定缴纳。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能转租他人。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________个月向甲方声明是否续租。如乙方继续租用,双方重新商定租赁事项,签订合同。如乙方不再续租,甲方有权在合同期满前________个月中在房屋门上张贴出租广告。合同期满,乙方房屋原样交付甲方,乙方可以在房屋门侧张贴迁址广告________个月。

  八:甲方在合同期内如因其它原因需要出售房屋,需提前______个月书面告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九: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十:如有其它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此合同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上海市个人租房合同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_________区_________号_______室;房型规格__________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__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________________支付,另付押金________________元,租房终止,乙方结清各项费用后,甲方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________支付,物业管理,暖气费用由________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在租用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2.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气、等费用,3.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四、室内附属设施:

  a:电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家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水表底数:________________

  d:电表底数:________________

  e:煤气表底数:____________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上海市个人租房合同3

  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座落面积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上海市 区 路 弄 号 室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2)甲方将出租的房屋房型为 室 厅 卫。

  (3)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 *方米。

  二、租赁用途

  (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2)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为 个月,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双方可在对租金期限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的月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此租金 物业费 发票税金),租金以 方式支付。此租金 年不变,不递增。

  (2)双方议定首期付 个月租金,押 个月押金,以后按每 个月结算一次,提前 天支付下次房租,押金不变,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包括押金)后必须开具 予乙方。

  五、其他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及宽带费等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单如期缴纳。

  (2)乙方应把已缴纳过的单据复印件交与甲方。

  六、甲方的义务

  (1)甲方需按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乙方使用。

  (2)房屋及附属设施如非乙方的过失和错误使用而受到损坏时,甲方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6-3,甲方应定期对房屋和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提前10天通知乙方)。

  (3)甲方应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

  (4)在甲方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之前,应负责配备租赁房屋内的装修,灯具,厨房设备等,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七、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内保证在该租赁房屋内的所有活动均能合乎*的法律及该地点管理规定,不作任何违法之行为。

  (2)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装修,乙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并爱护使用租赁的房屋,如因乙方的过失或者过错是房屋设施受到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

  (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合法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及国家明文规定的不合法之物品,如因此发生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在室内做违反国家法律之事,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押金租金不退。

  (5)如果乙方拖欠房租超过 个月以上的,或故意不接听电甲方电话的,甲方有权通过**,中介方协助进入室内,收回房屋。

  (6)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正确使用家电设施,安全使用电,煤气,且有义务注意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

  八、甲方提供的设备如下(或另附清单说明):

  其他家具,家电 :

  水,电,煤气表现当前数字:水表读数 电表度数 煤气表读数

  九、押金及违约金

  (1)为确保房屋及其所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押金为:(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租赁期满后,乙方按期归还房屋给甲方,如超出一天,按 元补偿给出租方。期满乙方迁空,清点,交还房屋及室内设施,并付清所应付的金额。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菁华3篇)(扩展3)

——上海市技术合同 (菁华3篇)

上海市技术合同1

  合同登记编号: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甲方)

  受托人:_________(乙方)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有效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_____项目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并开发)(该项目属__________________计划※)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标的技术内容、形式和要求:

  二、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三、研究开发计划:

  四、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

  (一)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本项研究开发工作所需的成本;报酬

  是指本项目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

  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大写):____________元(其中经费____________元,报酬____________元)。

  (二)经费和报酬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

  ②分期支付: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

  ③按利润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___;

  ④按销售额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___;

  ⑤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

  七、※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八、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

  九、风险责任的承担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确因在现有水*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______承担。(1、甲方,2、乙方,3、双方,4、双方另行商定)

  经约定,风险责任甲方承担______%,乙方承担______%。

  十、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一)专利申请权:

  (二)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

  十一、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达到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技术指按____________标准,采用____________方式验收,由______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

  十二、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______条约定,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二)违反本合同第______条约定,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三)其它:

  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约定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管辖。

  ①被告住所地②合同履行地③合同签订地

  ④原告住所地⑤标的物所在地

  十四、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五、其它(上述条款未尽事宜,如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

  本合同书标有※号的合同条款按填写说明填写

  受让人(甲方)

  名称(或姓名(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技术合同专用章: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或

  联系(经办)人(签章):____________单位公章:____________

  住所(通讯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让与人(乙方)

  名称(或姓名)(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技术合同专用章: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或

  联系(经办)人(签章):____________单位公章

  住所(通讯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中介方

  名称(或姓名)(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技术合同专用章: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或

  联系(经办)人(签章):____________单位公章:____________

  住所(通讯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栏:

  技术合同登记机关(专用章)

  经办人:(签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法:合同登记编号由各合同登记处填写。

  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标技术内容、形式:包括开发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开发目的、适用范围及效益情况、成果提交方式和数量。提交开发成果可采取下列形式:

  1.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

  2.磁盘、磁带、计算机软件;

  3.动物或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

  4.样品、样机;

  5.成套技术设备;

  五、研究开发计划:包括当事人各方实施开发项目的阶段进度,各个阶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期限等。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漏技术和秘密应承担的责任。双方可以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接触、重视、本条款均有效。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或裁或审的制度,合同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即放弃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如果合同当事人选择了诉讼,即放弃仲裁,因此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约定。

  八、其他: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九、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十、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

上海市技术合同2

  合同登记编号: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效期限: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_____项目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并开发)(该项目属______________计划※)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标的技术内容、形式和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研究开发计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

  (一) 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本项研究开发工作所需的成本;报酬是指本项目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大写):____________元(其中经费____________元,报酬____________元)。

  (二) 经费和报酬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______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

  ②分期支付: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

  ③按利润:____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___

  ④按销售额:____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_

  ⑤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在________________(地点)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风险责任的承担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确因在现有水*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_________承担。(1.甲方,2.乙方,3.双方,4.双方另行商定)经约定,风险责任甲方承担______%,乙方承担______%

  十、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一)专利申请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达到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技术指按_______________标准,采用_________方式验收,由______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

  十二、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采用以下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约定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管辖。

  ①被告住所地 ②合同履行地 ③合同签订地 ④原告住所地 ⑤标的物所在地

  十四、名词和术语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其它(上述条款未尽事宜,如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书标有※号的合同条款按填写说明填写

  受让人甲方名称(或姓名) (签章)技术合同专用章

  或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经办)人 (签章)

  住所(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让与人乙方名称(或姓名) (签章)技术合同专用章

  或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经办)人 (签章)

  住所(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中介方名称(或姓名) (签章)技术合同专用章

  或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经办)人 (签章)

  住所(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栏:

  技术合同登记机关(专用章)____________

  经办人: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件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法:合同登记编号由各合同登记处填写。

  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标技术内容、形式:包括开发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开发目的、适用范围及效益情况、成果提交方式和数量。提交开发成果可采取下列形式:

  1.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

  2.磁盘、磁带、计算机软件;

  3.动物或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

  4.样品、样机;

  5.成套技术设备;

  五、研究开发计划:包括当事人各方实施开发项目的阶段进度,各个阶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期限等。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漏技术和秘密应承担的责任。双方可以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接触、重视、本条款均有效。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或裁或审的制度,合同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即放弃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如果合同当事人选择了诉讼,即放弃仲裁,因此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约定。

  八、其他: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九、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十、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

上海市技术合同3

  合同登记编号: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省(市)_______ 区(县)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有效期限: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服务(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项目的技术服务(该项目属 计划※)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属技术培训合同应当填写培训内容和要求、培训计划、进度,属技术中介合同应当填写中介内容和要求)

  服务(2)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在___________(地点)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3)

  四、验收标准和方式:

  技术服务或者技术培训按 标准,采用方式验收,由____方出具服务或者培训项目验收证明。本合同服务项目的保证期为______,在保证期内双方权利、义务另行商定。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报酬(服务报酬或培训报酬大写)______元。

  (二)本项目中介方活动经费(大写)______元,_______支付。中介方的报酬(大写)________元,由_________支付。

  (三)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_____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____元,时间:__________

  ②分期支付:____元,时间:__________

  ③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4)

  六、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_____条约定, 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

  (二)违反本合同第_____条约定, 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

  (三)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约定________人民法院管辖。

  ①被告住所地 ②合同履行地 ③合同签订地

  ④原告住所地 ⑤标的物所在地

  服务(5)

  八、※其他(上述条款未尽事宜,如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等):

  本合同书标有※号的合同条款按填写说明填写

  服务(6)

  名称(或姓名) (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签章)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经办)人 (签章)_______________

  住所(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名称(或姓名) (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签章)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经办)人 (签章)_______________

  住所(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单位名称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签章)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经办)人 (签章)_______________

  住所(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填 表 说 明 (可贴印花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法:

  合同登记编号由各合同登记处填写。

  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包括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区、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包括技术服务的特征、标的范围及效益情况;特定技术问题的难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具体的做法、手段、程序以及交付成果的形式。属技术培训合同的,此条款填写培训内容和要求,以及培训计划、进度。属技术中介合同,此条款填写中介内容和要求。

  五、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包括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及其它条件,双方协作的具体事项。属技术培训合同,此条款填写培训所需必要场地、设施和试验条件,以及当事人各方应当约定提供和管理有关场地、设施和试验条件的责任。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或裁或审的制度,合同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即放弃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如果合同当事人选择了诉讼,即放弃仲裁,因此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约定。

  七、其它: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八、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九、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十、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

  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栏:

  技术合同登记机关(专用章)

  经办人:__________(签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菁华3篇)(扩展4)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 (菁华3篇)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1

  第十七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但是,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五万*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区域内首份房屋销售合同前,应当参照市房地资源局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义务、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业主临时公约应当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详细的房屋结构图(注明房屋承重结构),不得占用、移装的共用部位、共同设备,以及其他有关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建设项目*面布局图,并在房屋交接书中列明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单独转让。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规定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后无偿移交给业主大会。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管理用房设置的室号、面积等相关资料。市房地资源局、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室号。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物业管理用房;

  (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化、道路、场地;

  (五)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

  (六)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出前款规定的配套设施设备登记申请,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下列服务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的保洁;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

  (五)车辆的停放管理;

  (六)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

  (七)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

  (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九)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执行指导价的范围,按照市人民*的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2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破坏房屋外貌;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使用人。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

  第二十八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不得收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第三十二条 新建商品住宅、公有住宅以及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出售时,物业出售人和买受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物业的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银行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按照本规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部分共用部分、全体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但物业的共用部分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单幢房屋的共同部分,其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由该幢业主决定。涉及房屋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改造的,应当经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不得与业主大会对全体共用部分作出的决定相抵触;其他决定事项,应当经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单幢房屋的业主投票权确定方法和单个业主所持投票权最高限额,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其所有人承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交纳,纳入业主大会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三十七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报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直接按照业主公约的约定,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维修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物业应当定期维修养护。物业出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维修养护的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经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督促限期改正,仍未进行维修养护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代为实施,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3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市其他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或者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行为,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利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情况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应交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区(县)人民*组织强制拆除。

  对正在实施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暂扣施工工具、材料;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代为改正,代为改正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转移、抵押登记。

  第四十三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市房地资源局、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房地资源局、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菁华3篇)(扩展5)

——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菁华3篇)(扩展6)

——上海市技术合同 (菁华3篇)

上海市技术合同1

  合同登记编号: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甲方)

  受托人:_________(乙方)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有效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_____项目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并开发)(该项目属__________________计划※)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标的技术内容、形式和要求:

  二、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三、研究开发计划:

  四、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

  (一)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本项研究开发工作所需的成本;报酬

  是指本项目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

  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大写):____________元(其中经费____________元,报酬____________元)。

  (二)经费和报酬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

  ②分期支付: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

  ③按利润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___;

  ④按销售额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___;

  ⑤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

  七、※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八、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

  九、风险责任的承担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确因在现有水*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______承担。(1、甲方,2、乙方,3、双方,4、双方另行商定)

  经约定,风险责任甲方承担______%,乙方承担______%。

  十、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一)专利申请权:

  (二)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

  十一、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达到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技术指按____________标准,采用____________方式验收,由______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

  十二、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______条约定,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二)违反本合同第______条约定,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三)其它:

  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约定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管辖。

  ①被告住所地②合同履行地③合同签订地

  ④原告住所地⑤标的物所在地

  十四、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五、其它(上述条款未尽事宜,如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

  本合同书标有※号的合同条款按填写说明填写

  受让人(甲方)

  名称(或姓名(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技术合同专用章: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或

  联系(经办)人(签章):____________单位公章:____________

  住所(通讯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让与人(乙方)

  名称(或姓名)(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技术合同专用章: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或

  联系(经办)人(签章):____________单位公章

  住所(通讯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中介方

  名称(或姓名)(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技术合同专用章: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或

  联系(经办)人(签章):____________单位公章:____________

  住所(通讯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栏:

  技术合同登记机关(专用章)

  经办人:(签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法:合同登记编号由各合同登记处填写。

  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标技术内容、形式:包括开发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开发目的、适用范围及效益情况、成果提交方式和数量。提交开发成果可采取下列形式:

  1.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

  2.磁盘、磁带、计算机软件;

  3.动物或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

  4.样品、样机;

  5.成套技术设备;

  五、研究开发计划:包括当事人各方实施开发项目的阶段进度,各个阶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期限等。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漏技术和秘密应承担的责任。双方可以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接触、重视、本条款均有效。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或裁或审的制度,合同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即放弃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如果合同当事人选择了诉讼,即放弃仲裁,因此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约定。

  八、其他: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九、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十、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

上海市技术合同2

  合同登记编号: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效期限: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_____项目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并开发)(该项目属______________计划※)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标的技术内容、形式和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研究开发计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

  (一) 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本项研究开发工作所需的成本;报酬是指本项目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大写):____________元(其中经费____________元,报酬____________元)。

  (二) 经费和报酬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______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

  ②分期支付: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

  ③按利润:____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___

  ④按销售额:____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_

  ⑤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在________________(地点)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风险责任的承担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确因在现有水*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_________承担。(1.甲方,2.乙方,3.双方,4.双方另行商定)经约定,风险责任甲方承担______%,乙方承担______%

  十、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一)专利申请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达到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技术指按_______________标准,采用_________方式验收,由______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

  十二、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采用以下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约定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管辖。

  ①被告住所地 ②合同履行地 ③合同签订地 ④原告住所地 ⑤标的物所在地

  十四、名词和术语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其它(上述条款未尽事宜,如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书标有※号的合同条款按填写说明填写

  受让人甲方名称(或姓名) (签章)技术合同专用章

  或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经办)人 (签章)

  住所(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让与人乙方名称(或姓名) (签章)技术合同专用章

  或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经办)人 (签章)

  住所(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中介方名称(或姓名) (签章)技术合同专用章

  或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经办)人 (签章)

  住所(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栏:

  技术合同登记机关(专用章)____________

  经办人: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件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法:合同登记编号由各合同登记处填写。

  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标技术内容、形式:包括开发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开发目的、适用范围及效益情况、成果提交方式和数量。提交开发成果可采取下列形式:

  1.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

  2.磁盘、磁带、计算机软件;

  3.动物或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

  4.样品、样机;

  5.成套技术设备;

  五、研究开发计划:包括当事人各方实施开发项目的阶段进度,各个阶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期限等。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漏技术和秘密应承担的责任。双方可以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接触、重视、本条款均有效。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或裁或审的制度,合同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即放弃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如果合同当事人选择了诉讼,即放弃仲裁,因此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约定。

  八、其他: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九、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十、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

上海市技术合同3

  合同登记编号: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省(市)_______ 区(县)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有效期限: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服务(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项目的技术服务(该项目属 计划※)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属技术培训合同应当填写培训内容和要求、培训计划、进度,属技术中介合同应当填写中介内容和要求)

  服务(2)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在___________(地点)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3)

  四、验收标准和方式:

  技术服务或者技术培训按 标准,采用方式验收,由____方出具服务或者培训项目验收证明。本合同服务项目的保证期为______,在保证期内双方权利、义务另行商定。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报酬(服务报酬或培训报酬大写)______元。

  (二)本项目中介方活动经费(大写)______元,_______支付。中介方的报酬(大写)________元,由_________支付。

  (三)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_____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____元,时间:__________

  ②分期支付:____元,时间:__________

  ③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4)

  六、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_____条约定, 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

  (二)违反本合同第_____条约定, 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

  (三)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约定________人民法院管辖。

  ①被告住所地 ②合同履行地 ③合同签订地

  ④原告住所地 ⑤标的物所在地

  服务(5)

  八、※其他(上述条款未尽事宜,如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等):

  本合同书标有※号的合同条款按填写说明填写

  服务(6)

  名称(或姓名) (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签章)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经办)人 (签章)_______________

  住所(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名称(或姓名) (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签章)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经办)人 (签章)_______________

  住所(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单位名称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签章)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经办)人 (签章)_______________

  住所(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填 表 说 明 (可贴印花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法:

  合同登记编号由各合同登记处填写。

  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包括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区、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包括技术服务的特征、标的范围及效益情况;特定技术问题的难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具体的做法、手段、程序以及交付成果的形式。属技术培训合同的,此条款填写培训内容和要求,以及培训计划、进度。属技术中介合同,此条款填写中介内容和要求。

  五、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包括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及其它条件,双方协作的具体事项。属技术培训合同,此条款填写培训所需必要场地、设施和试验条件,以及当事人各方应当约定提供和管理有关场地、设施和试验条件的责任。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或裁或审的制度,合同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即放弃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如果合同当事人选择了诉讼,即放弃仲裁,因此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约定。

  七、其它: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八、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九、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十、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

  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栏:

  技术合同登记机关(专用章)

  经办人:__________(签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菁华3篇)(扩展7)

——*古代历史文化介绍 (菁华3篇)

*古代历史文化介绍1

  黑砖茶的历史渊源

  湖南安化县生产黑茶历史悠久,早在明朝万历年间由户部正式定为运销西北地区以茶易马的"官茶"后,陕、甘、宁、晋地区的茶商,到朝廷在各地设置的茶马司以金(货币)易领"茶引"(按:明制茶课引规定:上引五千斤、中引四千斤、下引三千斤),至安化大量采购黑茶砖,运销西北地区以茶易马(按:明洪武二十二年所定茶易马分上、中、下三等:上等马每匹一百二十斤、中等马每匹七十斤、下等马每匹五十斤)。

  大都运往兰州再转销陕、甘、青、新、宁、藏少数民族地区。明末清初西北地区的"边茶"十之八九由安化黑茶供应,多在陕西泾阳压成茶砖。1939年,湖南省茶叶管理处在安化县设厂大批量生产黑砖茶,产品分"天、地、人、和"四级,统称"黑茶砖"。

  1947年,安化茶叶公司设厂于江南镇,在茶砖面上印有"八"字,称"八字茶砖",供不应求。新*成立后,*茶业公司安化砖茶厂(白沙溪茶厂前身)积极扩大生产,产品改称"黑砖茶",主销西北少数民族地区。

  砖茶原产于湖南安化白沙漠,1939年前后开始生产。因砖面压有“湖南省砖茶厂压制”8个字,又称“八字砖”。因砖面用凸字字模,兰州市场称黑砖为“鼓字名牌安化黑砖”。现在年产量约5000吨,主销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省区,以兰州为集散地。

  历史悠久的碣滩茶

  碣滩茶,得名于唐,明清时代称它为“辰州碣滩茶”。碣滩茶产于湖南武陵山沅水江畔的沅陵碣滩山区。碣滩,因“滩中礁石竖立如碑”而名,碣滩茶,又因产于沅水北岸碣滩山坡而名。这里峰峦挺秀,林木苍翠,溪水纵横,云雾缭绕,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造就了芽头肥壮、叶质柔软、茸毛甚多、品质风格独特的茶树,而其中又以碣滩茶最负盛名。

  碣滩茶栽培历史悠久。据《辰州府志》载:邑中出茶多,先以碣滩产者为最……相传1300多年前的盛唐时期,唐睿宗的娘娘胡凤姣从故里沅陵胡家坪回京,夜泊碣滩,品尝到碣滩茶,觉香气馥郁,甘醇爽口,便择其佳制,带回京都,唐睿宗赏赐众大臣品尝,无不交口称赞。此后,碣滩被指令辟为茶园,官府每年派人督造监制。以后又逐渐传到了日本和印度。

  碣滩茶为绿茶,其形、色、香、味均很独特。其外形条索紧细,挺秀显毫,色泽绿润,内质香高持久,有栗香气,滋味鲜醇甘爽,饮后回甘,冲泡后汤色黄绿清透,杯中茶叶时起时落如银鱼游翔。更有趣的是,*者因“醉”而不闻其香,远者因“渴”倒倍觉芬芳。一人品茶满屋香气,正是碣滩茶与众不同之处。因其品质优秀,碣滩茶连续被评为湖南名茶。“皇后牌”碣滩茶多次被评为省、部名优茶金奖,1991年该茶荣获“国际文化节文化名茶”称号,并授金奖载入*名茶录。1972年日本首相田中角荣访华时,特向**问及此茶,因此其也被称之为“中日友好之茶”。

  碣滩茶鲜叶标准要求十分严格,除具一般名茶的共同特点外,其采摘标准均为一芽一叶。加工工艺分为:杀青、清风、初揉、初干、复揉、复干、割脚摊凉、烘焙、摊凉、包装10道工序。鲜叶杀青后,即行扇凉,然后初揉,将茶坯揉成圆球状,入锅在80℃锅温下炒至5成干出锅,为加紧茶条,初干后须经复揉,再入锅在70℃~75℃锅温下,搓条、翻炒整形,称为“复干”,炒至茶叶7成干,略感刺手时,进行提毫,8成干时出锅,用24孔筛子割去茶末,然后摊凉约半小时,在烘炕上烘焙,烘温为65℃左右,烘至足干下炕,略加摊凉,用两层牛皮纸外加塑料袋包装候用。高档碣滩茶的品质,外形条索细紧、圆曲,色泽绿润,匀净多亮。香气嫩香、持久,汤色绿亮明净,滋味醇爽、回甘,叶底嫩绿、整齐、明亮。

  蒙顶茶贡茶史

  蒙顶茶从唐朝开始被列为“贡茶”,一直沿袭到清末。我国研究茶史的专家惊叹:这在*茶史上也是罕见的。蒙顶贡茶分为“正贡”与“陪贡”。

  “正贡”茶是皇帝用来祭祀天地、宗庙的,每年在蒙顶山“皇茶园”采摘。“皇茶园”始建于唐代,先称贡茶院,后称仙茶园。明孝宗弘治十三年正式命名为“皇茶园”。它是用石栏围起的面积仅3.5*方米的肥土沃壤,位于蒙顶山五峰之间的凹地,因地势低凹,每次遇到降雾天气,这里的雾气总是最后散去,它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是山中最适于茶叶生长的地方,而它也是吴理真选择种植七株仙茶的地方。

  在每年春茶采摘的时候,地方官择吉祥之日,率领乡绅僧众,祭拜神灵,然后由12名采茶僧(象征一年12个月),在“皇茶园”采茶。在这里,采茶僧沐手、薰香,采茶时每人采摘30个芽头,12人共采茶360芽(象征一年),这些采摘的皇茶将被送往古代僧人专制皇茶的地方——智矩寺加工精制。在智矩寺,僧人们用最传统的制茶方式制茶,他们利用竹剪选裁茶叶,然后焙炒、揉搓成形、摊凉、微火慢焙、摊凉、皇茶入银瓶、装箱盖印,最后交付送茶使者送往京都进贡。

  “陪贡”茶则制28斤,只供皇帝享受。这28斤贡茶是在“皇茶园”外的百亩茶地中采摘的。古时因皇帝要求喝道原味的蒙顶茶,就让数名16岁处子之身的童女,在禁食辛腥,吃斋一个月之后,用嘴唇一个个将芽头采摘下来,以此避免指甲对芽头的破坏,保证芽头的新鲜。采摘下的芽头再送往智矩寺,由制茶高僧经过多道工序加工为“陪贡茶”,然后同“正贡”茶一道送往京都。

  九华佛茶来源传说

  九华佛茶又名:九华毛峰、黄石溪毛峰.属绿茶类,他有一个美丽的传说哦。

  传说,唐末时,有一僧一道因慕地藏菩萨之名从四川来九华山修行,修行期间不食米粮,仅以野草、野果等为食,日子一久,出现了头晕身肿的病症,无奈,二人只好自寻草药医治,结果发现将采回的茶叶煮饮后,病症有逐渐减轻的趋向,一段时间后居然“药”到病除。此种茶叶即是九华毛峰。

  话说金乔觉——金地藏的化身,从新罗国渡海来,入唐求法,吃尽千辛万苦,才找到这仙气悠悠的九华山。“袈裟借地”,得山主闵公让和的施舍,将这九华九十九峰做了他的道场。那年春天,春雨连绵,一连半个多月,九华山沉浸在浓雾细雨之中。金地藏坐岩洞中,诵经不歇。忽儿,隐隐听到耳边听见起“辟叭、辟叭”的声音,原来是茶籽,是新罗国王子金地藏来唐的前一天深夜,遭父王废弃的母后,含泪将她亲手采来的王家香茶籽,缝在金地藏的衣襟里的。来之不易,后来,金地藏将发了芽的茶籽取出,种在他禅修的南台(神光岭)向阳的山坡上。茶籽入土,日日见长。不出三月,竟长成一片郁郁葱葱的茶园,满山飘香。

  这里所产的九华佛茶朝夕吸纳高山雾露之滋润,独吮奇花异草之灵气,汤色碧绿,回味甘爽。同时由于高山气候之缘故,昼夜温差大,而方圆百里人烟稀少,茶园无病虫害,无农药和工业污染,是天然有机生态茶园。

  九华佛茶被誉为“圣茶”,分一、二、三级,购买时需仔细挑选;一级最好,为一芽一、二叶占80%以上,且无对夹叶,二级次之,为一芽一、二叶占60-80%,允许有少量的对夹叶,三级最次,为一芽一、二叶占40-60%,并有少量初展的一芽三叶。

  黑茶,古丝绸路上的美丽传说

  “黑茶一何美?羌马一何殊?”明代文学家汤显祖的《茶马》,真实记录了黑茶在*古代茶马交易治边制度中的重要作用。湖南黑茶,其色如铁,汤如琥珀,芳香异常;入口,先涩、後甘、再醇。细啜,既有“采菊东篱下”的闲适,也有“行看流水坐看云”的洒脱。不管是一个人的小安逸,或者是三五知己的大热闹,都可自这一杯水意盎然里品出百味人生。

  关於湖南黑茶,有一个流传很广的传说。在古丝绸之路上,运茶的马帮经常遇到下雨,茶叶被淋湿了,茶商心里很难过,扔掉又可惜。他们到了一个痢疾横行的村子,那里死了很多人,村民们没吃没喝。茶商想到自己带的茶长霉了,不值钱了,就送给这些可怜的人。结果奇迹发生,村民们的痢疾全好了。传说道出了黑茶产生的偶然性和必然性。正是这无意中的日晒夜露,自然发酵,形成了黑茶“後发酵”的独特制作工艺。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湖南黑茶中的茯茶中含有一种特有菌种—冠突散囊菌(EurotiumCritstatum),俗称“金花”。这种菌类目前只在灵芝上有小量发现。它不仅形成了茯砖茶独特的“菌花香”,还因为富含15种氨基酸及茯茶素A、茯茶素B,对人体健康极有好处。茯砖茶“发花”的绝技,已被列为国家二级机密。世界一流的微生物学家王志伟博士,称其为世界上最神奇的食品。*年来,仅日本每年进口茯茶就超过200吨。

*古代历史文化介绍2

  黑砖茶的历史渊源

  湖南安化县生产黑茶历史悠久,早在明朝万历年间由户部正式定为运销西北地区以茶易马的"官茶"后,陕、甘、宁、晋地区的茶商,到朝廷在各地设置的茶马司以金(货币)易领"茶引"(按:明制茶课引规定:上引五千斤、中引四千斤、下引三千斤),至安化大量采购黑茶砖,运销西北地区以茶易马(按:明洪武二十二年所定茶易马分上、中、下三等:上等马每匹一百二十斤、中等马每匹七十斤、下等马每匹五十斤)。

  大都运往兰州再转销陕、甘、青、新、宁、藏少数民族地区。明末清初西北地区的"边茶"十之八九由安化黑茶供应,多在陕西泾阳压成茶砖。1939年,湖南省茶叶管理处在安化县设厂大批量生产黑砖茶,产品分"天、地、人、和"四级,统称"黑茶砖"。

  1947年,安化茶叶公司设厂于江南镇,在茶砖面上印有"八"字,称"八字茶砖",供不应求。新*成立后,*茶业公司安化砖茶厂(白沙溪茶厂前身)积极扩大生产,产品改称"黑砖茶",主销西北少数民族地区。

  砖茶原产于湖南安化白沙漠,1939年前后开始生产。因砖面压有“湖南省砖茶厂压制”8个字,又称“八字砖”。因砖面用凸字字模,兰州市场称黑砖为“鼓字名牌安化黑砖”。现在年产量约5000吨,主销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省区,以兰州为集散地。

  历史悠久的碣滩茶

  碣滩茶,得名于唐,明清时代称它为“辰州碣滩茶”。碣滩茶产于湖南武陵山沅水江畔的沅陵碣滩山区。碣滩,因“滩中礁石竖立如碑”而名,碣滩茶,又因产于沅水北岸碣滩山坡而名。这里峰峦挺秀,林木苍翠,溪水纵横,云雾缭绕,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造就了芽头肥壮、叶质柔软、茸毛甚多、品质风格独特的茶树,而其中又以碣滩茶最负盛名。

  碣滩茶栽培历史悠久。据《辰州府志》载:邑中出茶多,先以碣滩产者为最……相传1300多年前的盛唐时期,唐睿宗的娘娘胡凤姣从故里沅陵胡家坪回京,夜泊碣滩,品尝到碣滩茶,觉香气馥郁,甘醇爽口,便择其佳制,带回京都,唐睿宗赏赐众大臣品尝,无不交口称赞。此后,碣滩被指令辟为茶园,官府每年派人督造监制。以后又逐渐传到了日本和印度。

  碣滩茶为绿茶,其形、色、香、味均很独特。其外形条索紧细,挺秀显毫,色泽绿润,内质香高持久,有栗香气,滋味鲜醇甘爽,饮后回甘,冲泡后汤色黄绿清透,杯中茶叶时起时落如银鱼游翔。更有趣的是,*者因“醉”而不闻其香,远者因“渴”倒倍觉芬芳。一人品茶满屋香气,正是碣滩茶与众不同之处。因其品质优秀,碣滩茶连续被评为湖南名茶。“皇后牌”碣滩茶多次被评为省、部名优茶金奖,1991年该茶荣获“国际文化节文化名茶”称号,并授金奖载入*名茶录。1972年日本首相田中角荣访华时,特向**问及此茶,因此其也被称之为“中日友好之茶”。

  碣滩茶鲜叶标准要求十分严格,除具一般名茶的共同特点外,其采摘标准均为一芽一叶。加工工艺分为:杀青、清风、初揉、初干、复揉、复干、割脚摊凉、烘焙、摊凉、包装10道工序。鲜叶杀青后,即行扇凉,然后初揉,将茶坯揉成圆球状,入锅在80℃锅温下炒至5成干出锅,为加紧茶条,初干后须经复揉,再入锅在70℃~75℃锅温下,搓条、翻炒整形,称为“复干”,炒至茶叶7成干,略感刺手时,进行提毫,8成干时出锅,用24孔筛子割去茶末,然后摊凉约半小时,在烘炕上烘焙,烘温为65℃左右,烘至足干下炕,略加摊凉,用两层牛皮纸外加塑料袋包装候用。高档碣滩茶的品质,外形条索细紧、圆曲,色泽绿润,匀净多亮。香气嫩香、持久,汤色绿亮明净,滋味醇爽、回甘,叶底嫩绿、整齐、明亮。

  蒙顶茶贡茶史

  蒙顶茶从唐朝开始被列为“贡茶”,一直沿袭到清末。我国研究茶史的专家惊叹:这在*茶史上也是罕见的。蒙顶贡茶分为“正贡”与“陪贡”。

  “正贡”茶是皇帝用来祭祀天地、宗庙的,每年在蒙顶山“皇茶园”采摘。“皇茶园”始建于唐代,先称贡茶院,后称仙茶园。明孝宗弘治十三年正式命名为“皇茶园”。它是用石栏围起的面积仅3.5*方米的肥土沃壤,位于蒙顶山五峰之间的凹地,因地势低凹,每次遇到降雾天气,这里的雾气总是最后散去,它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是山中最适于茶叶生长的地方,而它也是吴理真选择种植七株仙茶的地方。

  在每年春茶采摘的时候,地方官择吉祥之日,率领乡绅僧众,祭拜神灵,然后由12名采茶僧(象征一年12个月),在“皇茶园”采茶。在这里,采茶僧沐手、薰香,采茶时每人采摘30个芽头,12人共采茶360芽(象征一年),这些采摘的皇茶将被送往古代僧人专制皇茶的地方——智矩寺加工精制。在智矩寺,僧人们用最传统的制茶方式制茶,他们利用竹剪选裁茶叶,然后焙炒、揉搓成形、摊凉、微火慢焙、摊凉、皇茶入银瓶、装箱盖印,最后交付送茶使者送往京都进贡。

  “陪贡”茶则制28斤,只供皇帝享受。这28斤贡茶是在“皇茶园”外的百亩茶地中采摘的。古时因皇帝要求喝道原味的蒙顶茶,就让数名16岁处子之身的童女,在禁食辛腥,吃斋一个月之后,用嘴唇一个个将芽头采摘下来,以此避免指甲对芽头的破坏,保证芽头的新鲜。采摘下的芽头再送往智矩寺,由制茶高僧经过多道工序加工为“陪贡茶”,然后同“正贡”茶一道送往京都。

  九华佛茶来源传说

  九华佛茶又名:九华毛峰、黄石溪毛峰.属绿茶类,他有一个美丽的传说哦。

  传说,唐末时,有一僧一道因慕地藏菩萨之名从四川来九华山修行,修行期间不食米粮,仅以野草、野果等为食,日子一久,出现了头晕身肿的病症,无奈,二人只好自寻草药医治,结果发现将采回的茶叶煮饮后,病症有逐渐减轻的趋向,一段时间后居然“药”到病除。此种茶叶即是九华毛峰。

  话说金乔觉——金地藏的化身,从新罗国渡海来,入唐求法,吃尽千辛万苦,才找到这仙气悠悠的九华山。“袈裟借地”,得山主闵公让和的施舍,将这九华九十九峰做了他的道场。那年春天,春雨连绵,一连半个多月,九华山沉浸在浓雾细雨之中。金地藏坐岩洞中,诵经不歇。忽儿,隐隐听到耳边听见起“辟叭、辟叭”的声音,原来是茶籽,是新罗国王子金地藏来唐的前一天深夜,遭父王废弃的母后,含泪将她亲手采来的王家香茶籽,缝在金地藏的衣襟里的。来之不易,后来,金地藏将发了芽的茶籽取出,种在他禅修的南台(神光岭)向阳的山坡上。茶籽入土,日日见长。不出三月,竟长成一片郁郁葱葱的茶园,满山飘香。

  这里所产的九华佛茶朝夕吸纳高山雾露之滋润,独吮奇花异草之灵气,汤色碧绿,回味甘爽。同时由于高山气候之缘故,昼夜温差大,而方圆百里人烟稀少,茶园无病虫害,无农药和工业污染,是天然有机生态茶园。

  九华佛茶被誉为“圣茶”,分一、二、三级,购买时需仔细挑选;一级最好,为一芽一、二叶占80%以上,且无对夹叶,二级次之,为一芽一、二叶占60-80%,允许有少量的对夹叶,三级最次,为一芽一、二叶占40-60%,并有少量初展的一芽三叶。

  黑茶,古丝绸路上的美丽传说

  “黑茶一何美?羌马一何殊?”明代文学家汤显祖的《茶马》,真实记录了黑茶在*古代茶马交易治边制度中的重要作用。湖南黑茶,其色如铁,汤如琥珀,芳香异常;入口,先涩、後甘、再醇。细啜,既有“采菊东篱下”的闲适,也有“行看流水坐看云”的洒脱。不管是一个人的小安逸,或者是三五知己的大热闹,都可自这一杯水意盎然里品出百味人生。

  关於湖南黑茶,有一个流传很广的传说。在古丝绸之路上,运茶的马帮经常遇到下雨,茶叶被淋湿了,茶商心里很难过,扔掉又可惜。他们到了一个痢疾横行的村子,那里死了很多人,村民们没吃没喝。茶商想到自己带的茶长霉了,不值钱了,就送给这些可怜的人。结果奇迹发生,村民们的痢疾全好了。传说道出了黑茶产生的偶然性和必然性。正是这无意中的日晒夜露,自然发酵,形成了黑茶“後发酵”的独特制作工艺。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湖南黑茶中的茯茶中含有一种特有菌种—冠突散囊菌(EurotiumCritstatum),俗称“金花”。这种菌类目前只在灵芝上有小量发现。它不仅形成了茯砖茶独特的“菌花香”,还因为富含15种氨基酸及茯茶素A、茯茶素B,对人体健康极有好处。茯砖茶“发花”的绝技,已被列为国家二级机密。世界一流的微生物学家王志伟博士,称其为世界上最神奇的食品。*年来,仅日本每年进口茯茶就超过200吨。

*古代历史文化介绍3

  梧州历史文化长廊利用长达1.5公里的梧州市河东城区桂汇段防洪堤内壁制作,从鸳江桥底西桂江段防洪堤转角处至桂北闸口处。共有17幅大型浮雕、6个文化景观、3个水景、55幅雕刻诗词书法。表现的内容分为梧州龙文化、古文化、传说文化及*代文化,刻画了梧州的历史沧桑,展现了独特的民俗风情,表现了梧州人的奋发精神,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和艺术欣赏价值。

  同时,其长度和大面积的浮雕群在全国极为少见,嵌于防洪堤壁上的五龙阴雕更是绝无仅有。通过游览梧州历史文化长廊便可一日读懂梧州上下4000多年文明历史。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菁华3篇)(扩展8)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合集5篇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1

  第二十七条本市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核定的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结合本市环境容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拟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市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国家未作规定的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拟订本辖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现有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根据区域环境容量,按照公*合理、鼓励先进和兼顾历史排放情况等原则,综合考虑行业*均排放水*以及排污单位的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等因素确定。对未达到行业*均排放水*的排污单位,严格核定其排放总量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申请或者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总量管理相关规定,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总量指标限值的,应当停产。

  本市推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对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市和区人民**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市和区环保部门在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综合考虑区域生态承载能力、行业排污总量等因素。

  第三十条市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名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列入国家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报环保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环保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后,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的,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天,不计入审批期限。

  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简化。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保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乡、镇或者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内产生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按时完成淘汰高污染行业、工艺和设备任务的;

  (三)未按时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

  (四)配套的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备的;

  (五)市人民**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集团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企业集团产生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三条本市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固定污染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以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本市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因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相应的许可内容进行调整的,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本市鼓励开展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逐步建立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制度,完善交易规则。

  第三十五条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产业园区以及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对污染物排放未实行自动监测或者自动监测未包含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进行排污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本市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环保部门备案;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

  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环保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市和区人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应急预案,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市推行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与相关排污单位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明确污染物排放要求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本市环境治理要求,对排污单位提出严于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二)排污单位根据自身技术改进可能和污染防治水*,主动提出削减排放要求的;

  (三)排污单位申请排放国家和本市尚未制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的。

  排污单位与环保部门签订污染防治协议,并实现约定的污染物减排目标的,环保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支持。

  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环保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措施。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情况,拒绝和阻挠检查。

  第三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一)违法转移、处置放射源、危险废物的;

  (二)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约谈区人民**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二)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重大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政策措施不力的;

  (三)未完成重大污染治理任务的;

  (四)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对生态破坏事件处置不力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2

  第五十八条市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市和区环保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处罚、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地址、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市和区人民**及其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信息*台,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领域的环境保护信息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信息*台归集,并共享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公布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

  (二)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排污单位应当在市环保部门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台上发布前款规定的环境信息。

  第六十条本市规划编制部门在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报批前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示施工期间采取环保措施的情况。

  第六十一条本市推进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市和区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集、记录排污单位、第三方机构等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环境信用信息,并定期进行信用评价。环境信用信息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台。

  市环保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用奖惩机制,将环境信用信息作为行政监管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本市推动石油、化工、钢铁、涉重金属排放、垃圾处置等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向公众介绍企业的排污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市民服务热线、**网站等途径向环保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本市推动发展环保志愿者组织,鼓励环保志愿者及环保社会组织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推动绿色生活方式,监督环境违法行为。

  本市鼓励和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3

2016关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导语: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海洋环境的保护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市和区人民**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

  市和区人民**应当对本级人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督察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各级人民**应当每年向同级***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履行污染监测、报告等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清洁生产、绿色供应、资源循环利用等措施,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保护环境。

  第五条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和监督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环境侵权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环境权益。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主动保护环境。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环境规划、标准制定和执法工作。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交通、**、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水务、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绿化市容、食品药品监督、城管执法、工商、安全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本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在相关规划、政策、计划制定和实施中落实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条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辖区内社区商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水、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发现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区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

  对因前款规定的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

  第八条本市通过经济、金融、技术等措施,支持和推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促进环保技术应用信息的交互和共享,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

  第九条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知识水*,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市人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省建立长三角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定期协商区域内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的重大事项。

  本市环保、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水务、气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周边省、市、县(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优化长三角区域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协同推进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完善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强化环境资源信息共享及污染预警应急联动,协调跨界污染纠纷,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章 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二条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批准。

  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结合本区实际,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区环境保护规划,报区人民**批准;区人民**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环保部门的意见。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市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经批准后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编制本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城市区域噪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开发建设等规划以及进行城市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区域开发建设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凡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对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环境违法情况突出的地区,区人民**应当采取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生态整治等方式实施综合治理,市住房城乡建设、环保、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十五条市和区人民**在组织编制全市和各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重要的湿地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施分类分级管控和严格保护。

  本市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控制要求。

  第十六条市人民**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的地方标准。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十七条本市提倡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

  市发展改革、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行动指南,指导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生活中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推动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第十八条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对本市生态保护地区,市或者区人民**应当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经济补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确保补偿资金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十九条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对环境影响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听取环保部门和相关专家的意见。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和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动清洁生产。

  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和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化产业布局,逐步将排放污染物的产业项目安排在城乡规划确定的产业园区内。

  第二十条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根据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将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纳入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目录。

  对列入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目录的排污单位,可以采取差别电价、差别排污收费、限制生产经营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等措施。其中,列入限制类产业目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门和经济信息化部门的要求,实施清洁化改造。

  第二十一条本市鼓励企业对产品设计、原料采购、制造、销售、物流、回收和再利用等各个环节实施绿色改造,提升全产业链的污染预防和控制水*。

  第二十二条本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绿色建设技术应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海绵城市建设。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人民**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建设公交专用道、非机动车道等交通设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

  本市倡导和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等方式出行。

  市交通、绿化市容、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制定公共交通、环卫、邮政、物流等行业机动车、船清洁能源替代推进方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率先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船。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厉行节约,使用节约资源、节约能源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行电子化办公。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推进绿色办公的指导。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采购办公用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购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

  第二十五条本市通过财政资金支持、**优先采购等措施,鼓励企业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开展资源循环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组织居民开展捐赠、义卖、置换等活动,推动居民闲置物品的再利用。

  第二十六条宾馆、商场、餐饮、沐浴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产品,采取环保提示、费用优惠、物品奖励等措施,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市旅游、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市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核定的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结合本市环境容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拟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市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国家未作规定的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拟订本辖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现有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根据区域环境容量,按照公*合理、鼓励先进和兼顾历史排放情况等原则,综合考虑行业*均排放水*以及排污单位的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等因素确定。对未达到行业*均排放水*的排污单位,严格核定其排放总量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申请或者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总量管理相关规定,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总量指标限值的,应当停产。

  本市推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对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市和区人民**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市和区环保部门在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综合考虑区域生态承载能力、行业排污总量等因素。

  第三十条市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名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列入国家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报环保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环保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后,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的,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天,不计入审批期限。

  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简化。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保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乡、镇或者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内产生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按时完成淘汰高污染行业、工艺和设备任务的;

  (三)未按时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

  (四)配套的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备的;

  (五)市人民**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集团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企业集团产生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三条本市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固定污染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以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本市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因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相应的许可内容进行调整的,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本市鼓励开展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逐步建立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制度,完善交易规则。

  第三十五条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产业园区以及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对污染物排放未实行自动监测或者自动监测未包含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进行排污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本市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环保部门备案;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

  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环保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市和区人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应急预案,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市推行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与相关排污单位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明确污染物排放要求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本市环境治理要求,对排污单位提出严于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二)排污单位根据自身技术改进可能和污染防治水*,主动提出削减排放要求的;

  (三)排污单位申请排放国家和本市尚未制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的。

  排污单位与环保部门签订污染防治协议,并实现约定的污染物减排目标的,环保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支持。

  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环保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措施。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情况,拒绝和阻挠检查。

  第三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一)违法转移、处置放射源、危险废物的;

  (二)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约谈区人民**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二)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重大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政策措施不力的;

  (三)未完成重大污染治理任务的;

  (四)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对生态破坏事件处置不力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环境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大气环境监测、污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噪声防治等环境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并保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环境保护设施需要维护、修理或者出现故障而暂停使用的,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并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排污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当在拆除或者闲置三十日前,报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排污单位关闭、搬迁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并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对未处置的污水、有毒有害气体、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理。

  第四十四条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应当签订委托治理合同,并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委托治理合同约定的义务。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不免除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市探索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石油、化工、钢铁、电力、冶金等相关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第四十六条出现污染天气或者预报出现重污染天气以及根据国家要求保障重大活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暂停或者限制排污单位生产,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活动或者采取降尘措施,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七条本市逐步淘汰高污染机动车。本市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高污染机动车的范围、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环保、**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

  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相关托运单位应当在托运合同中明确要求承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从事运输活动。

  船舶在上海港口水域航行、作业、靠泊时,应当符合本市船舶排放相关要求。进入国家确定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时,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油;需要转换燃油的,应当记录燃油转换信息。船舶进港靠泊,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靠泊期间应当使用岸电。

  第四十八条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具体标准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道路扬尘污染及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本市水务部门应当负责推进排污单位污水纳管工作。排污单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应当在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二类水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排污纳管要求,由水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

  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黄浦江及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太浦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

  第五十条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农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污染源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应当责令土地使用者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方案,并采取防范措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确的,由区人民**依法承担相关修复责任。

  储油库及加油站、生活垃圾处置、危险废物处置等经营企业和其他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发现污染扩散的,土地使用者应当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治理措施。

  生产、销售、贮存液体化学品或者油类的企业以及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进行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转让、租赁、收回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质量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或者开展土壤修复。工业用地以及生活垃圾处置等市政用地转为居住、教育、卫生等用地,且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予以修复。具体规定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市环保、农业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市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的防治以及对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防止污染土壤、水体。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养殖环节投入品。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禁止将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河道底泥用于农业生产。

  非农业用地转变为农业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经评估符合农业用地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方可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二条本市加强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4

  第九十一条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5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海洋环境的保护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市和区人民**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

  市和区人民**应当对本级人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督察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各级人民**应当每年向同级***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履行污染监测、报告等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清洁生产、绿色供应、资源循环利用等措施,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保护环境。

  第五条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和监督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环境侵权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环境权益。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主动保护环境。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环境规划、标准制定和执法工作。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交通、**、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水务、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绿化市容、食品药品监督、城管执法、工商、安全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本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在相关规划、政策、计划制定和实施中落实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条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辖区内社区商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水、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发现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区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

  对因前款规定的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

  第八条本市通过经济、金融、技术等措施,支持和推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促进环保技术应用信息的交互和共享,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

  第九条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知识水*,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市人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省建立长三角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定期协商区域内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的重大事项。

  本市环保、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水务、气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周边省、市、县(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优化长三角区域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协同推进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完善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强化环境资源信息共享及污染预警应急联动,协调跨界污染纠纷,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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