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继承历史建筑文化遗产,规范历史风貌建筑的管理与维护工作,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以下简称历史风貌建筑)是指于1949年以前在鼓浪屿建造的,具有历史意义、传统风格、艺术特色、科学价值的,并经市人民*批准公布的建筑。
符合前款规定的建筑灭失或损毁后,按原貌恢复重建的,可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已经被认定为文物的历史风貌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其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认定及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各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
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有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义务。
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组织成立由历史文物、文化艺术、建筑规划、土地房产及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历史风貌建筑评审委员会,对历史风貌建筑的认定提供鉴定意见,对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进行论证。
历史风貌建筑评审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规程由市规划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 向市人民*捐赠历史风貌建筑或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风景区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批准,并报送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鼓浪屿建筑总量,做好鼓浪屿相关规划,保护鼓浪屿整体格局、景观特征、环境风貌。
经批准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历史风貌建筑根据其历史、风格、艺术、研究的价值,分为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两种保护类别。
列为重点保护的,不得变动建筑原有的外貌、基本*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建筑内部其他部分允许作适当的变动。
列为一般保护的,不得改动建筑原有的外貌,建筑内部允许作适当的变动。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每幢历史风貌建筑的.特点,制定保护方案。
第十二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保护范围内与历史风貌建筑不协调、影响和破坏其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拆除。
第十三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根据市规划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历史风貌建筑,破坏整体环境风貌。
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砍伐、移植树木,因特殊情况必须砍伐、移植的,应当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在鼓浪屿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应当符合鼓浪屿相关规划要求,在层数、高度、体量、造型、色彩、艺术风格上必须与周围的历史风貌建筑相协调,与环境空间相和谐。
第十五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门楼、围墙外侧不得作为商店、饮食店等其他用途。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占用人不得在历史风貌建筑的院落、阳台、走廊乱挂、乱堆杂物,在建筑物上乱涂乱画或进行其他影响历史风貌建筑景观的行为。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占用人不得在历史风貌建筑内堆放危险品或进行其他危害历史风貌建筑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是:
(一)财政拨款;
(二)风景区管理机构利用历史风貌建筑所得的收益;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
(四)其他依法可以筹集的资金。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设立专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市人民*购买历史风貌建筑并进行修缮维护所需的费用;
(二)改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的环境和风貌所需的费用;
(三)实施本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及第四十条规定所需的费用。
第十八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利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要求,并有利于促进历史风貌建筑的持续保护,有利于挖掘和发挥历史风貌建筑的文化底蕴,有利于扩大历史风貌建筑在海内外的影响。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风景区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历史风貌建筑综合利用规划,合理利用历史风貌建筑。
市人民*应制定相应措施,鼓励历史风貌建筑的利用。
第十九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应当保护或保持历史风貌建筑的坚固、安全、整洁、美观,并进行日常维护。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的日常维护工作予以监督和指导。
历史风貌建筑所有人不明且无管理人、占用人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应按“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一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负责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
所有人不明的历史风貌建筑由管理人管理或者占用人使用的,修缮前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对修缮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所有人出现的,由所有人负责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公示期满所有人仍不明的,由管理人或者占用人负责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
风景区管理机构对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修缮活动予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应当维护建筑原貌,保持建筑完好,不得擅自更改建筑外墙、外廊、门窗、阳台等造型。
第二十三条 所有人、管理人或占用人发现历史风貌建筑需要修缮的,应当及时向风景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是否修缮的决定书面通知所有人、管理人或占用人。
第二十四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发现历史风貌建筑需要修缮而作出修缮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修缮决定书面通知所有人、管理人或占用人。
第二十五条 所有人、管理人或占用人应当自收到修缮决定之日起90日内,将修缮的设计方案报送风景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禁止擅自拆除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确需拆除重建的,应当按“恢复原貌”的原则进行重建。
第二十七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负责历史风貌建筑的结构更新和拆除重建。风景区管理机构对所有人结构更新和拆除重建活动予以监督和指导。
所有人发现历史风貌建筑需要结构更新或拆除重建的,应及时向风景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随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是否结构更新或拆除重建的书面决定通知所有人。
管理人、占用人发现历史风貌建筑需要结构更新或拆除重建的,应当及时报告所有人或风景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发现历史风貌建筑需要结构更新或拆除重建的,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后,应作出结构更新或拆除重建的书面决定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所有人、管理人或占用人。
第二十九条 所有人应当自收到结构更新或拆除重建的决定之日起90日内,将结构更新或拆除重建的设计方案报送风景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委托编制相关设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历史风貌建筑需要修缮,所有人、管理人或占用人未能在书面决定规定的时间内修缮的;
(二)历史风貌建筑需要结构更新或拆除重建,所有人未能在书面决定规定的时间内结构更新或拆除重建的;
(三)历史风貌建筑需要修缮,其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不明的或所有人不明且无人管理、使用的;
(四)历史风貌建筑确需结构更新或拆除重建,其所有人不明的。
第三十一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结构更新和拆除重建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编制。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设计方案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报市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结构更新和拆除重建,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第三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历史风貌建筑修缮、结构更新或拆除重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占用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阻挠。
所有人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结构更新或拆除重建的,管理人、占用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阻挠。
第三十三条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结构更新或拆除重建的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所有人不明的,历史风貌建筑由管理人管理或者占用人使用,修缮费用由管理人、占用人承担。
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条规定的修缮、结构更新或拆除重建的费用,包括根据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产生的修缮、结构更新或拆除重建费用。
第三十四条 所有人、管理人或占用人按规定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结构更新或拆除重建的,风景区管理机构根据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类别给予奖励。
所有人、管理人或占用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以及所有人承担结构更新或拆除重建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风景区管理机构申请费用补助。
上述奖励和补助办法,由市人民*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历史风貌建筑有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其修缮、结构更新和拆除重建费用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从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中先行垫付,垫款可以由历史风貌建筑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分期偿还。
第三十六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为每栋历史风貌建筑建立维护资料档案。该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历任管理人员姓名、建筑物财产清单、建筑物使用情况、建筑物维修记录、维修施工人姓名或名称等,并附详细图表及相关照片。
第三十七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占用人、管理人应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风景区管理机构提交合法有效的使用、管理该历史风貌建筑的书面证明;本条例实施后,新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的占用人、管理人应自认定后的一年内,提供合法有效的使用、管理该历史风貌建筑的书面证明。
逾期未提交的,因保护历史风貌建筑,可以将其迁出。
第三十八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占用人从历史风貌建筑中迁出的,市人民*应按照居住条件有所改善的原则给予住房安置或货币化补偿。
对自愿迁出的,风景区管理机构应给予奖励。
上述安置、补偿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历史风貌建筑所有人出售、赠与、抵押、托管、出租历史风貌建筑的,应向风景区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 从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中先行垫款进行修缮、结构更新、拆除重建的历史风貌建筑出租或出售时,市人民*有优先承租权或购买权。
第四十一条 下列历史风貌建筑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进行统一保护、管理和利用:
(一)所有人不明且无管理人、占用人的;
(二)市人民*出资收购的;
(三)所有人、占用人已安置或者货币化补偿后迁出的;
(四)风景区管理机构垫资先行修缮、结构更新或者拆除重建,所有人、管理人、占用人六个月内没有返还垫款的。
风景区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相关法人机构承担上述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全文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市民身体素质,维护市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全民健身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循*引导、社会支持、市民参与的原则。
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节俭务实、科学文明。
第四条 市、区人民*(简称市、区*)应当根据国家的全民健身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和全民健身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政策引导和统筹保障,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市、区*财政、规划、卫生、教育、民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鼓励各级体育类社会团体依法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培养专业人才、传授专项技能、传播专门知识。
鼓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纸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开办专栏、播发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宣传全民健身活动,普及科学健身方法,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第八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全民健身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起草、落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三)组织、扶持、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和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
(四)公布全民健身活动有关服务信息;
(五)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
(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培训、管理、考核社会体育指导员;
(七)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及其成果推广应用;
(八)应当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的其他事项。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每年4月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落实情况和国民体质状况报告。
第九条 每年11月为全民健身活动月。
在全民健身活动月期间,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不少于三个项目的全民健身比赛活动以及不少于两次的科学健身讲座,每日开展全民健身公益宣传,鼓励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优惠开放全民健身设施。
第十条 每年11月1日为市民长跑日。
在市民长跑日,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长跑活动,鼓励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团体组织开展长跑活动,鼓励市民参加长跑活动。
第十一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四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全民健身比赛活动。综合性全民健身比赛活动应当包括五个以上比赛项目,现役专业体育运动员参加比赛活动的,不计入比赛成绩。
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和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体育比赛、体育表演等健身活动的名称应当包括地域名称和项目名称或者内容。
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其等级和规模相符;
(二)体现行业性质或者项目内容;
(三)不得与他人举办的活动名称相同;
(四)不得含有可能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
第十三条 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赞助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体育比赛、体育表演的,可以享有冠名权。有多个赞助者的,依照约定冠名。
第十四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比赛、体育表演等健身活动,可以采取自行承办或者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承办。
第十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团体举办的体育比赛、体育表演,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可以纳入年度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开展国际性全民健身和比赛活动,传播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健身理念、健身知识和健身技能。
第十七条 体育比赛、体育表演等健身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一)开设体育课和开展多种形式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至少一个小时的体育活动;
(二)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三)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监测学生体质,每年公布学生体质总体状况。
第十九条 鼓励发掘、整理、宣传和传承民间传统体育项目,支持优秀的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可以给予下列扶持:
(一)培养和资助传承人;
(二)组织开展表演或者比赛活动;
(三)为传承人开展相关活动提供资助或者补贴。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不同形式支持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民间传统体育项目。
第二十条 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创新科学健身理论和方法,其科学研究成果依法得到保护。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展或者参加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共秩序;
(二)遵守场所的规章制度;
(三)合理使用并爱护健身设施;
(四)维护市容环境;
(五)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六)禁止进行封建迷信、邪教、赌博等违法活动;
(七)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 市、区*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工作需要、经济发展水*和本级财政的实际情况,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 市、区*应当为其辖区内向社会开放的中小学校体育设施以及在公共场所常年免费开放的全民健身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和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市民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第四十二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第四十三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赞助、捐赠等形式支持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
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设施和器材的,捐赠人可以依法享有税收优惠、冠名等权利。
第四十四条 鼓励市民每年参加体质测定,鼓励各单位积极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体质测定。
第四十五条 体质测定应当依据国家体质测定标准进行。体质测定数据应当真实、准确。
第四十六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体质测定站,为市民提供免费体质测定,并开展健身咨询服务。
体质测定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级体质测定站面积不少于300*方米,区级体质测定站面积不少于200*方米;
(二)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检测人员;
(三)配置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器材;
(四)配设*息*台。
鼓励街道、社区设立体质测定站。
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体育场和体育馆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体质测定。
第四十七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台,公布全民健身工作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公示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设施目录、开放时段、收费标准、免费项目、优惠措施等信息,制定和发布科学健身指南,并为市民提供体质测定、健身指导等信息。
第四十八条 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可以按照技术等级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社会体育健身服务指导,依法开展下列活动:
(一)组织群众健身活动;
(二)传播科学健身知识;
(三)传授科学健身技能;
(四)开展健身安全指导;
(五)宣传全民健身活动;
(六)引导市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市民义务提供全民健身指导服务,对长期坚持提供义务服务的,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相应支持。
第四十九条 鼓励市民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建立市民健身激励制度。
市民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一年度余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均工资百分之五的,可以将余额的百分之十用于个人健身消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评价、考核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卫生服务管理,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包括: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镇卫生院;
(四)村卫生所。
第三条 市、区人民*应当保障城乡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市、区人民*应当支持和保障基层卫生事业的发展,坚持基层卫生事业公益性质,促进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条 市、区人民*应当制定基层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制定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空间布局专项规划。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包含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五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由市、区人民*根据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设置。
三级医院可以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逐步推行一体化管理。
第六条 每个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但服务人口规模超过十万人或者服务区域较大的,可以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社区卫生服务站。
每个镇设置一所卫生院。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所。人口或者自然村较多的,可以增设村卫生所。
第七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面积、设备配置及人员配置数量应当不低于国家有关标准。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层卫生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统筹协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基层卫生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产、价格、民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层卫生服务工作。
第九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等服务。
第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基层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层卫生服务人员定期给予表彰。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应当建立基层卫生服务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应当为公立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用房,并承担设备购置、人员、公共卫生服务及人员培训和招聘等费用。
市、区财政、卫生、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经费补偿机制,对公立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执行免挂号费、基本药物零差率等惠民政策而减少的收入,按规定足额、及时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偿。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市、区*门应当支持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对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的村卫生所参照前款规定给予经费补偿;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应当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财务收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奖惩机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实行全额拨款,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三级医院相对分开,独立核算。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加强监督和管理;根据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其门诊总额控制指标。
第四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将基层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做好基层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指导村(居)委会协助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并将医疗救助与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泄露服务对象隐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有关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员是卫生技术人员的,可以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第四十五条 公立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保障科教兴市战略顺利实施,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学技术工作应当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级人民*应当坚持科教兴市,优先发展科学技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提高驾驭现代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制定任期内科学技术工作指标和考核办法,实行目标管理。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顾问制度。
各级人民*在对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做出决策之前必须进行科学咨询、论证。
第四条 各级人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编制、落实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
*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各级人民*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加强对青少年的科学技术教育,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六条 市人民*根据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确定本市科技进步及高新技术重点发展领域,并予以发布。
第七条 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以及应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积极开展国(境)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贸易活动、建设多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与科技有关的产业发展政策和科学技术计划时,应当征求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十条 各级人民*应当引导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加强产、学、研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以增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区域科技竞争力。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科学技术创新项目,鼓励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应当采取财政和金融等措施,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引进和吸收先进技术、设备,购买有利于提升本市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专利和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第十二条 企业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企业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国外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并在报送引进重大技术、装备审批时,送有关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鼓励并支持企业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对于在已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制定中起主导作用的企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各级人民*应当将技术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个人和组织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组建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经认定的民营科技型企业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市人民*应当加大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投入,提高其基础设施配套水*和管理服务水*。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向区外延伸扩展,带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到国外发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侵害人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克扣、截留科学技术经费的;
(二)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发明或合理化建议的;
(三)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或科学技术成果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奖励的;
(四)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重大项目咨询论证或科学技术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骗取科学技术项目立项和经费的;
(五)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私自转让本单位科学技术成果的;
(六)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泄露科技秘密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归还;有前款第(三)、(四)项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已取得的奖励和优惠待遇,追回奖金和减免、返还的税款。有前款第(二)、(五)、(六)项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在一定期间停止其申报科学技术项目、成果奖励和享受优惠待遇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剽窃、篡改、假冒或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菁华3篇)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开展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的制定、整体布局及宏观调控并履行对下列文化经营项目的行政管理职能:
(一)歌厅、舞厅;
(二)营业性文艺演出、时装组队及表演、国际标准舞表演及比赛、社会办专业艺术表演团体;
(三)音像制品的批发、批发兼零售及营业性播放;
(四)图书报刊的二级批发及批发兼零售;
(五)美术字画的展销及拍卖;
(六)文物的销售、展销及拍卖;
(七)文化娱乐经纪机构;
(八)电子游戏机室;
(九)综合性游艺。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八)项、第(九)项等文化经营项目。
第四条 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对下列文化经营项目的行政管理职能:
(一)卡拉OK厅以及茶座、酒吧、咖啡厅、餐厅中附设文艺表演、卡拉OK的歌舞娱乐场所;
(二)音像制品的零售及出租;
(三)图书报刊的零售及出租;
(四)美术字画的零售;
(五)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
(六)桌台球室;
(七)单项游艺。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的音像制品的零售、第(七)项等文化经营项目。
第五条 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管理各自审批的文化经营项目。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文化经营项目可授权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六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超出《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营业执照》或超出《营业执照》核定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八条 *部门负责对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进行管理、监督,对文化经营场所保安人员进行培训及考核。
第九条 税务、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文化市场。
第三十九条 对繁荣特区社会主义文化有突出贡献的守法经营单位和个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通报表扬、物质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十条 对检举、揭发文化经营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按查获的非法物品价值或非法所得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为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或稽查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及稽查人员,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可给予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行政晋级的奖励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二条 《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停业整顿,最高期限为3个月。
第四十三条 被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或《临时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申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有关经营物品及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的罚款;不悬挂证照的,处以5百元罚款。
伪造或涂改《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由有管辖权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有管辖权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不按时办理年审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处以2千元罚款;超过3个月不办理年审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缴交管理费和文化发展专用资金的,征收部门除责令其补缴外,还应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超过半年不缴交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未领取《演出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演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菁华3篇)
第九条 市*门履行以下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欠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
(二)设立市欠薪保障基金专户,定期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反馈专户收入情况,加强欠薪保障基金支出管理和监督;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的欠薪保障基金征收、垫付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市*审批;
(四)根据欠薪保障基金征收、垫付计划,向欠薪保障基金市人力资源专户(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专户)预拨欠薪垫付保障资金;
(五)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履行以下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欠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
(二)设立市人力资源专户,做好账务核算管理工作;
(三)编制欠薪保障基金年度征收、垫付计划;
(四)向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拨付欠薪保障基金,就拨付、追偿情况报市*门备案;
(五)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履行以下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职责:
(一)受理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欠薪垫付申请,做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并开展垫付欠薪工作;
(二)依法追偿已垫付的欠薪款项及因追偿欠薪产生的直接费用;
(三)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区人力资源专户(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专户),做好账务核算管理工作;
(四)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欠薪保障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并按月报送财务报表;
(五)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预拨欠薪垫付保障资金。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以下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职责:
(一)代征欠薪保障费;
(二)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欠薪保障费征收情况。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到市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办理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相关手续,按时足额缴纳欠薪保障费。未按规定时间缴费的,应在当年度及时补缴。
市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一季度按规定向用人单位代征欠薪保障费。
第十四条 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代征后,直接缴入市欠薪保障基金专户。市、区人力资源专户当年利息收入划入市欠薪保障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财政补贴资金,经市*审批同意后,由市*门直接划入市欠薪保障基金专户。
接受的合法捐赠应当纳入市欠薪保障基金专户管理,用于垫付欠薪。
第十六条 欠薪保障基金的使用实行预拨管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年编制欠薪保障基金年度征收、垫付计划,向市*门申请预拨资金。市*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报市*同意后,从欠薪保障基金中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预拨欠薪垫付保障资金。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每年制定欠薪保障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预拨申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市*门预拨资金情况,向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预拨欠薪垫付保障资金。
第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需紧急垫付,但区人力资源专户结余不足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从市人力资源专户拨付垫付资金;市人力资源专户结余不足的,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由市*门及时审核拨付欠薪保障基金。
第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欠薪垫付案件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区财务核算部门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门、社保经办机构及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每半年核对欠薪保障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终结前,向市*门报送市、区人力资源专户上一年度的结余情况,年度结余资金经市*门核准后,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使用欠薪保障基金的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并应当及时将欠薪垫付和追偿的案卷归档保存,作为欠薪保障基金使用的备查凭证。
市人力资源保障、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市欠薪保障基金专户和市、区人力资源专户的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欠薪的,员工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申请欠薪垫付:
(一)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在本市的,员工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申请欠薪垫付;
(二)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不在本市的,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登记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申请欠薪垫付。
第二十二条 同一用人单位5名以上员工同时提出欠薪垫付申请的,应当推选员工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员工代表负责收集、提交相关申请资料,配合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并负责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员工申请欠薪垫付的期限,在该员工依法采取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或者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的期间,时效中断,自上述期间结束之日起,员工申请欠薪垫付的期限重新起算。
第二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受理欠薪垫付申请。对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欠薪垫付申请,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之间因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发生管辖争议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先接受欠薪垫付申请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提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指定管辖。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管辖部门。
第二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受理垫付申请后,应当指定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办理每宗欠薪垫付案件,可以采用电话或者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采用上述方式两日内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在用人单位办公经营场所张贴公告进行通知,公告期为3日。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在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电话、书面或者公告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隐匿或者逃逸:
(一)未委托代理人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
(二)委托的代理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
(三)委托的代理人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但在3日内无法就支付欠薪达成协议的,经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再次通知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未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
第二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决定垫付欠薪的,应当作出《垫付欠薪决定书》,内容包括决定垫付欠薪的理由、决定垫付的金额、领取时间、地点以及逾期未领取的法律后果。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欠薪垫付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垫付欠薪决定书》送达申请垫付欠薪的员工或者员工代表、用人单位。
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无法送达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可以将《垫付欠薪决定书》张贴在用人单位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用人单位的破产申请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可以将《垫付欠薪决定书》送达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二十条所称欠薪月数,以欠薪垫付申请受理之日的上月为起算点,向前连续推算6个月;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按实际欠薪月数计算。
对需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解决劳动关系及欠薪数额等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期间不计算入前款规定的月数。
第二十九条 垫付欠薪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两种方式。员工应当在收到垫付欠薪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欠薪;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垫付欠薪的,还应当在领取时提供银行存折或者银行卡复印件。
第三十条 员工申请欠薪垫付或者领取垫付欠薪,应当由本人办理相关手续。
员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垫付欠薪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在领取垫付欠薪之前,在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办理欠薪垫付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或者通过其他法定方式,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十一条 员工领取垫付欠薪时,应当向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提交已垫付欠薪部分的追偿权转让证明等材料,作为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垫付欠薪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知相关机构,分别纳入本市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一)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在24小时内到现场协助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处理的;
(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且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已按规定垫付欠薪的。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欠薪单位破产申请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自垫付欠薪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垫付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欠薪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垫付欠薪后,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取得下列材料之一的,完成法定追偿程序:
(一)人民法院宣告用人单位破产的,管理人提供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和财产分配方案及转账凭证;
(二)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的证明文书;
(三)强制执行款转账凭证;
(四)欠薪单位主动偿还已垫付欠薪时的银行入账凭证。
第三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的欠薪垫付追偿所得划转市欠薪保障基金专户。
第三十六条 欠薪垫付追偿所得为非货币性财产作价抵偿的,由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委托市*招标确定的拍卖机构依法处置。
第三十七条 垫付欠薪后,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尚未就所垫付欠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欠薪单位主动偿还已垫付欠薪的,应当在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指定的日期内,将所垫付的欠薪总额及垫付期间产生的利息存入区人力资源专户。
第三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完成法定追偿程序,其追偿所得少于原垫付金额的,应当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追偿核销报告,并附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列资料。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委员会核销。
第三十九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无法完成法定追偿程序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终结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追偿情况报告,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委员会核销。
——经济特区房产转让合同菁选
经济特区房产转让合同9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经济特区房产转让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转让协议,以共同遵守。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房产坐落、位置、结构、层
1、本合同所出售房屋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号(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2、该房屋为:楼房__室__厅__卫(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房屋的建筑面积___*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___*方米。
3房屋质量: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该房屋(□已/ □未)设定抵押。 (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4、该房地产产权类型:(有房产证或国土使用证)
5、出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证书号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共有权证号为: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6、房屋现有装修及其他配套物品、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不得隐瞒与转让房产相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保证其对转让房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保证上述房产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未结款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售该房屋前办妥。出售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与乙方无关。
第三条转让价格和付款方式
1.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2.付款方式
a.此房价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b.甲方收到乙方定金__元整,待乙方申请的贷款批准后,即可为乙方准备办理过户手续。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贷款手续。(以收据收条为准)
c.办理过户手续当日乙方交付甲方首付款__元整。(以收据收条为准)
d.余款__元整,由银行直接划拨给甲方
e.买卖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房屋交付
双方协商议定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同时应移交有关房产的全部资料(见清单)。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房产总价格‰支付违约金,超过一个月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甲方承担%违约金。
第五条房屋过户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将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应立即办理转让手续到乙方名下。办理产权证转让手续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方负责办理房屋过户,方予以充分协助,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守约方。
第六条关于产权的约定
甲方将上列房产转让后,按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假如所转让房产目前未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今后条件允许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则按照以下几款执行:
1、在办理此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将此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办理为乙方名下,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如因政策原因不能将房产证、土地证直接办理为乙方名下,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过户手续所须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是否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乙方有权将此房屋出租出售,甲方不得干涉。
第七条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甲方保证本协议转让之房产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转让、抵押、变卖等事宜,不受任何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如发生上述任何原因所产生的纠纷,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因房屋产权发生的经济纠纷及费用等亦由甲方承担。
2、房屋移交前,甲方应保持房屋原有结构,负责搞好通水、通电、公共设施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不存在任何房屋正常使用的瑕疵,房屋移交前所发生的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移交后由乙方负责。
3、甲方在房屋及房产证书交乙方后、房产过户办理前不得实施有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行为,更不得将房屋再卖他人。否则,应向乙方支付购房款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上市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该房产交付乙方(以银行划拨余款日为准)。室内现有家电、家具随房屋交接赠送给乙方。
3.甲方结清该房屋交接日期前的所有费用,交接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户口迁出。
5.乙方贷款数额不足时,应用现金补齐,否则视为违约。
6.若乙方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甲方应予协助。
7.房屋公共维修基金随房产转移。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
第十条合同变更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生三日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关于房屋其他事项的约定
1.今后若因**规划建设需要,或因其他政策性调整,对该房屋进行有偿拆迁,则拆迁所得补偿均为乙方所有。若房产未过户乙方,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补偿手续;若已过户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与甲方无关。
2、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卖方:
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国籍:______住址:______
电话: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买方:
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国籍:______住址:______
电话: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个单元座落在市第座楼单元。合计面积_____*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币百拾________万千百拾元整。(原楼价为币百拾________万千百拾元整)。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后同意交付上述房产价款,买卖双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双方在本合同上签署时,买方当即将房产全部的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到该房产价款后,即将上述房产证书及有关资料交给买方。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征书到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在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应提请市仲裁机构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经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页,为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市公证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卖方:______买方: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甲方(出售方):
乙方(买受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房产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声明:甲方所售园E栋4F室房屋已经依法取得惠州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证书证号为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房屋结构为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方米(以产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甲方保证房屋产权无查封、无债务纠纷,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可以办理权属过户、税务登记、贷款申请等与交易有关的各项事宜。保证免交个人所得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房改房自用满五年,且是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
甲方保证所售房屋符合国家及惠州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甲方对违反国家及xx市关于房屋上市交易政策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保证房屋现有装修状况,现有完整家私和家电(客厅电视除外的所用空调,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等),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一并交付乙方。
第二条乙方声明:乙方购买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甲方房屋,支付房款,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违反本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产的交易总价格为人民币:伍拾捌万__元整(¥580,000)。第四条付款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预付购房款人民币:伍万__元整(¥:50,000);
3、甲乙双方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等手续后,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补足购房余款人民币:伍拾叁万__元整(¥530,000)。第五条产权过户1、乙方为非贷款客户,甲乙双方应当在乙方支付了购房预付金后之日起月日内共同配合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甲方应把贷款机构,签发的贷款等相关事宜,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房屋交付
1、房屋交验在双方到主管机关办理完权属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甲、乙双方均应亲自到场,办理水、电、煤气、物业等相关事宜,确保房屋交付使用。房屋交付前,房屋所产生的水、电、煤气、供暖、物业等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双方应签署《物业交验单》。
2、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并结清物业等手续。房屋设定抵押登记的,已通知抵押权人。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保证所售房屋建筑面积同产权证记载相符;并提供齐全办理权属变更的全部手续;
4、甲方存有公共维修基金的,根据惠州市规定,在房产过户之后公共维修基金归乙方继续使用。第七条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向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上市批准及房屋买卖权属过户相关手续,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书面约定办理,依照国家规定缴纳。
第八条乙方交付甲方预付金后,双方依据合同法定金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悔约应当双倍返还乙方预付金计人民币壹拾__元万,乙方悔约定金不予返还。同时,甲乙双方如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导致合同履行迟延或无法履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他方造成的损失。因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每逾期一日应赔偿相当于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第九条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签订日期:20xx年08月日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市区路号单元层室,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方米。
第二条 转让价格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第三条 付款方式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分期支付。
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钥匙同时,乙方应支付购房款元(大写);剩余房款元(大写)在甲方将房屋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后,在交付乙方房产证同时由乙方全部支付。
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 房屋交付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
第五条 房屋过户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应当在时间内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办理产权证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承诺保证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集资、购房款、天然气管道安装费、壁挂炉安装费用、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约定的购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第八条 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
乙方: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卖方: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个单元座落在________市第________座楼________单元。合计面积________*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________元整。(原楼价为________元整)。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征书到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在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应提请市仲裁机构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经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页,为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市公证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卖方:
姓名:
性别:
诞生日期:
年 月 日
国籍:
住址:
德律风:
身份证号码:
买方:
姓名:
性别:
诞生日期:
年 月
国籍:
住址:
德律风:
身份证号码:
生意两边依据法令和《经济特区商品房产治理划定》,经由友爱商议,被迫制定本房产让渡条约,条目以下:
一、卖方有房产 个单位座落在 市 第 座 楼 单位。总计面积 *方米。现被迫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原楼价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二、买方对上述屋宇已核实,并批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无关材料后批准托付上述房产价款,生意两边同等被迫成交。 三、两边在本合同上签订时,买方当马上房产全数的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到该房产价款后,马上上述房产证书及无关材料交给买方。 四、两边生意成交后,即照顾房产权征书到 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挂号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若有典质、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担任,与买方
有关。 六、买方在托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克不及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担任补偿买方丧失。
七、本合同产生胶葛时应本着友爱商议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应提请 市仲裁机构仲裁或××市国民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在两边签订后经 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见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笔墨拥有一致效能。
十、本合同共 页,为一式三份,生意两边各执一份, 市公证处一份,均具一致效能。
卖方:
买方:
年 月 日
卖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_____个单元座落在XX市_____第_____座_____楼_____单元。合计面积__________*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_____币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原楼价为________币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元整)。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后同意交付上述房产价款,买卖双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双方在本合同上签署时,买方当即将房产全部的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到该房产价款后,即将上述房产证书及有关资料交给买方。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征书到XX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在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应提请XX市仲裁机构仲裁或XX市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经XX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______页,为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XX市公证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卖方: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将位于冲赛康卡东康桑一楼两间门面二楼两间房屋租给乙方,就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于卡东康桑,第二条、合同项下房屋的租赁用途为商业。
第三条、合同项下房屋的租赁期为三年。自20__年10月14日起至20__年10月14日止。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和购买权。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月租金为6000.00__元(大写:陆仟__元整),承租人(乙方)本着先交组、后使用的原则,在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第一年的年租金72000.00__元(大写:柒万贰仟__元整),20__年6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年年租金72000.00__元(大写:柒万贰仟__元整)。以后每年以此类推。承租人(乙方)应当按时支付租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拒付租金。承租人(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支付欠交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三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乙方)的经营范围为箱包,经营方式为批发、零售业务。
第五条、承租人(乙方)承租房屋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三年的转让金__元整)。承租人(乙方)不支付转让金,本合同不生效。
第六条、承租人(乙方)承租房屋后向甲方一次性支5000__元(大写:人民币伍仟__元整)的保证金。承租人(乙方)不支付保证金,本合同不生效。合同期限届满,甲方扣除欠的租金和相关费用后,余下的保证金退还给乙方。若因承租人(乙方)在租赁期不到三年内要违约解除本租赁合同的,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甲方持有保证金期间不计利息。
第七条、在转让期内,若房东有任何要求,甲方负责出面协商解决,与承租人(乙方)无关。在转让期满后,甲方必须负责乙方续签合同。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支付保证金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__年__月__日
卖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一九 年 月 日
国籍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买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一九 年 月 日
国籍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 个单元座落在深圳市 第 座 楼 单元。合计面积 *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原楼价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后同意交付上述房产价款,买卖双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双方在本合同上签署时,买方当即将房产全部的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到该房产价款后,即将上述房产证书及有关资料交给买方。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征书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在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构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 页,为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公证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卖方: 买方:
一九 年 月 日
——经济特区房屋租赁合同优选【10】篇
出租方:
(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
(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或个人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
区
路(村)
街(坊)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m2,(
房
厅或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
区
住宅
幢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m2,(
房
厅__或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二、租期从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即: 年
月)。
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
元整,并于当月(季)初
天内交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三个月房租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20%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
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
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
四、本合同可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
(签名盖章)
承租人: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签订于深圳
经办单位:
(签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基本符合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双方同意。
第二条: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置位于郸城县西环中路,老交警队斜对面。
2,出租房屋面积共整院。
3,装修,设施及安全:
室外修缮由甲方负责,同意出壹万元修缮,资金从租房第一年中扣除,在合同之前。
室内修缮由乙方负责
周边环境安全由甲方负责及协调,办学期间一切学生事故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共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2、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因甲方所出租房屋出路不能安全出入,延误乙方使用,经甲乙双方商定,租金为______元。
3、在合同期内,甲方不会涨房租。
4、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5、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但甲方应在______个月之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如果要求续租,须在租期满______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续签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年租金为______元。租金总额为_______元。
2、租金支付方式:
乙方向甲方每次支付一年的租金,同时需先付钱后使用。3月6号之前交付五万元租金。
第五条:违约条款:
1、双方应根据合同事项进行使用,若甲乙任何乙方违约,则需要违约方向对方支付合同总租金______%额度的违约金。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后生效。
第七条:本合同共两页,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电话:电话:
时间:
甲方(出租方):
住址:
职业:
民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住址:
职业:
民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县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建筑面积约_________*方米,使用面积约_________*方米,共有房屋_________间(室)。建筑类型为:□*房、□楼房、□别墅、□其它:_________。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相邻的下列场地(设施)可供乙方使用: □庭院、□道场、□偏房、□柴房、□车库、□自留地(_________*米) 、□其它:_________。
二、该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该房屋每月租金总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元。租赁期内合计租金_________ 元。(日租金按月租金÷30计算)
四、房屋租金按□一月付、□两月付、□季付、□半年付、□年付方式支付。首期租金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以后以此类推。
五、甲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六、甲方声明对出租房屋享有处分权,并已征得所有共有权人的同意。乙方承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该房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七、租赁期内,若因乙方使用发生水、电、煤气、有限电视、宽带、物管、卫生、电话、停车等费用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租赁期内,因房屋质量问题的维修义务由甲方承担,但是因乙方使用造成房屋损坏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移交的设备设施等详见附后清单,对该设备设施的维修责任,双方约定按下列第_________项处理:
1、全部由甲方承担维修责任;
2、全部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
3、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4、非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由甲方负责维修或更换;
5、双方协商解决。
九、房屋设施押金_________ 元, 房屋租赁期满后退回押金,押金期间不计算利息。因乙方在使用相关设施中负有维修或赔偿责任,乙方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甲方有权从押金中直接扣除。
十、乙方应加强用电、用火安全,自行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十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或添附其他设备、设施以及在甲方允许使用的范围内搭建其他设施。若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实施上述行为的,双方对该类设备、设施的费用支出、维修义务及租赁期满的'权益归属等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租赁期内,因房屋本身产生的相邻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予以配合。因乙方行为产生邻里纠纷的,由乙方自行负责,经乙方请求,甲方可以协助调解。
十三、租赁期内,甲方如转让或抵押该房屋的,应提前_________月通知乙方。在法律允许转让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
十四、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房屋。乙方续租的,应提前_________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十五、 租赁期内,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其他损失的,甲方应另行赔偿。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已投入的装修、装潢或与房屋形成附合的设备、设施不得拆除或请求补偿。
十六、甲方应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则按日租金的___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如期归还房屋,逾期归还的,每逾期一日则按日租金的_________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七、租赁期内,若发生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提前收回或因社会公共利益、城市建设等需要被依法征用拆迁的,对本租赁合同的处理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_________月租金的违约金,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对房屋进行装修、装潢及搭建、添附设施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或与他人交换使用的;
4、拖欠租金累计_________月以上的;
5、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退回房屋,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_________月租金的违约金,乙方有其他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1、隐瞒有影响人身安全的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
2、因甲方权属问题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
3、甲方未按时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_________日内仍未交付的;
4、甲方不承担房屋维修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
5、因房屋本身产生的相邻权纠纷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
6、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租赁期内,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本合同。一方如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时,须提前________个月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解除合同,并由提出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________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二十一、本级人民**对外来人口有特殊管理规定的,双方均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二、双方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_______________房屋设备设施移交清单
甲方(签名捺手印):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捺手印):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出租方:
(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
(简称:乙方)地址:
电话:
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或个人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 区 路(村) 街(坊)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M2,( 房 厅或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 区 住宅 幢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M2,( 房 厅__或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二、租期从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即: 年 月)。
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 元整,并于当月(季)初 天内交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三个月房租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20%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本合同可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
(签名盖章)
承租人: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签订于深圳
经办单位:
(签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一、租赁房屋概况:
1、该厂房及房屋位于团结路西延长线路口往北100米左右,珠海大道路旁。
2、该房屋建筑面积240�O,共计二层,场地 �O。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五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租金及付款方式:
1、房屋和厂房前三年(每年租金为: 元(大写: 元整),后两年(第四年、第五年)在之前的'价钱上增加 元,即后两年为: 元(大写: 元整)。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以现金形式支付,每年付款壹次,头年期满后付第二年的租赁款。
3、其他条款
1、甲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得影响本合同条款的执行。
2、本合同到期后,连同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签权。
3、未尽事宜,双主协商解决,再有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租赁期满合同自动终止。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见证人:
年 月 日
出租方: (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
地址: 电话:
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或个人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区路(村)街(坊)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m2,( 房 厅或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区住宅幢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m2,( 房 厅__或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二、租期从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即: 年 月)。
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 元整,并于当月(季)初 天内交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三个月房租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20%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本合同可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签名盖章)
承租人:(签名盖章)
一九 年 月 日签订于深圳
经办单位:(签名盖章)
经办人:一九 年 月 日
出租方:(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或个人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 区 路(村) 街(坊)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 房 厅或 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甲方将座落在 住宅幢号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厅或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二、租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即: 年 月)
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 元整,并于当月(季)初天内交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三个月房租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由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20%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本合同可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签名盖章)
承租人:(签名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于深圳
经办单位:(签名盖章)
经办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
出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国籍: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一条甲方经市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深圳市__________用地面积__________M2的土地使用权。地块编号:__________使用年期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为_________,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_____幢______号(第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M2,土地面积______/M2(其中:基底分摊______M2、公用分摊______M2、其它______M2)。
第三条甲方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____________单价____________元/M2,总金额______币______千______百______十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十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_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___________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关仲裁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裁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附表一
建筑期购楼分期付款
一、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币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万元)
二、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币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万元)
三、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币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万元)
出租方: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或个人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将座落在________市____区________路(村)________街(坊)____号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方米,(_____房_____厅或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甲方将座落在__________市_____区_____住宅_____幢_____号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方米,(_____房_____厅或 间)出租给乙方,作__________使用。
二、租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即:______________ 年_____月)。
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_____ 元整,并于当月(季)初_____天内交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三个月房租_____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_____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_____%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本合同可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______________(签名)
承租人: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于__________市
经办单位:______________(签名)
经办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出租方: (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
地址: 电话:
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或个人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区路(村)街(坊)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m2,( 房 厅或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区住宅幢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m2,( 房 厅__或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二、租期从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即: 年 月)。
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 元整,并于当月(季)初 天内交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三个月房租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20%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本合同可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签名盖章)
承租人:(签名盖章)
一九 年 月 日签订于深圳
经办单位:(签名盖章)
经办人:一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