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优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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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1

  第三十八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造成公众利益严重损害的,依法收回经营权: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履行运营安全职责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划布局方案设置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暂停运营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采取措施组织客流疏运,影响运营安全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巡查和检查,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置安全事故不当,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

  第三十九条 运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履行服务职责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承诺或者未将运营服务目标实施方案按规定报送备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第一款规定,暂停运营未按规定报告并向社会公告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擅自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调整票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逾期未改正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经营权。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落实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安全防护方案,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拒绝接受运营单位进行安全监控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破坏运营秩序及环境卫生的,运营单位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报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破坏轨道交通环境卫生的,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由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破坏运营秩序的,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报告**机关,由其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四条 拒绝、妨碍相关主管部门、运营单位或者安全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相关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职权滥用、徇私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2

  第三十八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造成公众利益严重损害的,依法收回经营权: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履行运营安全职责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划布局方案设置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暂停运营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采取措施组织客流疏运,影响运营安全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巡查和检查,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置安全事故不当,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

  第三十九条 运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履行服务职责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承诺或者未将运营服务目标实施方案按规定报送备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第一款规定,暂停运营未按规定报告并向社会公告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擅自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调整票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逾期未改正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经营权。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落实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安全防护方案,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拒绝接受运营单位进行安全监控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破坏运营秩序及环境卫生的,运营单位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报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破坏轨道交通环境卫生的,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由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破坏运营秩序的,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报告**机关,由其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四条 拒绝、妨碍相关主管部门、运营单位或者安全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相关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3

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16年)

  《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3日市人民**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8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车辆基地、停车场、车辆及供电、通信、通风、环控、消防、售检票等机电系统设备、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备、设施。

  第四条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运营、规范服务和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城乡规划、价格、城市管理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所在地的各县(市)区人民**及高新区管委会等机构应当配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协助做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 取得经营权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轨道交通日常运营管理工作,承担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责任,制止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妨碍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确保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运营安全管理

  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中,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机关的意见,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综合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试运行期间不得载客。

  第八条 试运行结束后,轨道交通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同意后投入试运营。

  第九条 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运营安全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运营安全职责:

  (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运营相关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发现轨道交通运营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和消除隐患;

  (二)定期对轨道交通运营线网组织开展运营安全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消防、救援、疏散等各类器材、设备及其他轨道交通设施,保障其正常使用,定期检查并及时维护、更新;

  (四)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消防、救援、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并保证各类导向标志正确、清晰、完整、醒目;

  (五)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

  (六)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运营安全职责。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配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制定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选择符合条件的安检单位实施安全检查,并配合**机关做好治安、反恐工作,确保乘客乘车安全。

  安检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进站、乘车人员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并接受**机关对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运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落实。

  第十二条 在轨道交通车站范围内应当按照规划布局方案设置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设置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采用防火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车站范围内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与管理。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遮盖、损坏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二)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屏障物、影响行车信号的广告牌或者霓虹灯等障碍物,以及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三)强行上下车、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

  (四)阻挡车门、屏蔽门、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不当使用轨道交通设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六) 故意干扰轨道交通通讯频率,损坏或者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

  (七)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或禁止标志的区域;

  (八)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井)、接触网等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九)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电缆、机电设备、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备、设施;

  (十)攀爬、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护网、闸机、车辆、安全门、屏蔽门等设备、设施;

  (十一)在车站、列车车厢、通风亭(井)等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点燃明火;

  (十二)在轨道交通的通风亭(井)、车站出入口、高架桥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十三)在车站出入口、通风亭(井)、变电站、冷却塔外侧5米范围内,占用通道堆放物料、停放车辆、晾晒物品,或者未经批准搭建设施和施工作业以及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四)抛投物体进入轨道运行区,或者使风筝、气球、飞行模型、孔明灯等进入、飞越轨道交通设施范围;

  (十五)未经运营单位同意,擅自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广告等音像制品;

  (十六)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运营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制定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监督检查运营单位履行运营服务职责等情况,统筹组织地面交通与轨道交通的衔接,保障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服务职责:

  (一)列车因故延误或调整列车行车时间的,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及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其他途径及时告知公众;

  (二)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行为的投诉并组织处理;

  (三)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文明服务;

  (四)在信息*台上及时发布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服务职责。

  第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作出运营服务承诺,向社会公布,并编制运营服务目标实施方案,报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对运营单位履行年度运营服务目标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年度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运营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七条 在轨道交通车站周边500米范围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设置、维护、更新轨道交通站外导向标志,且不得影响已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交通监控设施和交通状态诱导屏等相关交通设施,城市管理执法、**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擅自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票价实行**定价,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运营单位应当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对票价进行评估;评估后认为需要调整票价的,运营单位可以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票价调整建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后提出是否调价意见报市**审定。

  因特殊情况,市**相关部门要求运营单位减免票价的,应当与运营单位协商票价减免及补贴方案。

  第十九条 因故障、自然灾害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暂停运营,尽快组织乘客疏散,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因此受影响的乘客可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轨道交通因重大技术改造、线路建设检修或者技术安全问题等需要暂停运营的,应当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等时段的客流疏运工作,根据预案采取增加运力、限制客流量等临时措施,及时调整行车方案,确保运营安全。

  第四章 乘客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乘客应当接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指引,在安全区域内候车,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轨道交通设施,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的电梯、自动售检票机以及其他有关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按照规定可以免费乘车的除外。

  车票使用后,不予退票。但出现乘客有禁止乘车情形或者运营单位自身原因,可以按照规定进行退票。

  乘客携带重量大于20公斤且不超过30公斤的物品,或者单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4米且不超过1.6米的物品乘车的,应当购买与该乘客车资等额的车票。

  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不予交还的,运营单位有权收回车票并按照无有效车票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残疾人、伤残警察、现役军人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乘车或者免费乘车待遇。

  优惠乘车证件仅限本人使用,持优惠乘车证件的乘客应当主动出示优惠乘车证件,积极配合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查验。

  无票、持无效车票的,由运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运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伪造、变造优惠乘车证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运营单位移送**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

  (一)爆炸性、易燃易爆性、有毒性、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及传染病病原体;

  (二)除执行公务外的枪械、管制刀具及各类攻击性武器;

  (三)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充气气球、自行车(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易损伤他人的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

  (五)重量超过30公斤或者单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物品;

  (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或者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

  禁止入站的物品样式和目录,由**机关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由运营单位在车站内予以张贴、陈列。

  禁止携带活体动物进站,但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犬除外。

  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检查或者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禁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强行进站、拒不出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精神障碍患者、醉酒者或其他神志不清者、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年人或监护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

  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劝阻衣冠不整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轨道交通者进站乘车。

  第二十七条 乘坐轨道交通自入闸时起超过规定时限的,乘客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但因运营单位原因造成超时乘车的除外。

  乘客所持车票票款不足以支付实际到达车站的票款的,应当在出站前主动补足票款;拒不补足票款的,由运营单位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持单程票乘坐轨道交通既超时又超程的,乘客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补交票款。

  第二十八条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滋事斗殴、酒后闹事、猥亵他人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二)在自动扶梯、活动*台上跑动、打闹或者逆向行走;

  (三)在车站或者列车车厢内起哄、散布虚假消息,躺卧、踩踏坐*,使用滑板、溜冰鞋、轮滑鞋等物品,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堵塞车内或站内通道,乞讨,拾荒,站内过夜,卖艺,歌舞表演,扰乱乘车秩序及其他阻碍、影响乘客顺畅通行的行为等;

  (四)携带重量超过20公斤或者单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4米的大件行李乘坐自动扶梯;

  (五)不在规定区域候车、不按规定上下车,严重影响列车乘车秩序;

  (六)在车站付费区及列车车厢内饮食,但婴儿饮食、病人服用的药品除外;

  (七)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八)涂写、刻画,擅自悬挂物品或者张贴、派发传单(广告)等物品;

  (九)擅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销售活动,揽客拉客,擅自以营利为目的招揽、搬运行李、物品;

  (十)其他违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运营秩序及轨道交通设施容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保护区与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按照《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运营单位应当将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抄告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保护区、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等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对轨道交通沿线的设施设备进行技术防护和监测时,沿线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已运营线路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运营单位提出,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批准后确定。

  第三十一条 在已运营线路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业主或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的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钻探、基坑(槽)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取土、填土、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新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地下采水;

  (四)敷设管线、穿越或者跨越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五)在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段疏浚河道渠道和抛锚、拖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在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内,除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行为,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进行现场查看,作业单位应予以配合;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应当要求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向运营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应急和事故处置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火灾、防汛、地震、停电、卫生防疫、反恐、防爆、大客流等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六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先抢救伤者、后处理事故的原则,立即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并妥善保护好现场,按照应急预案向各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安全事故影响轨道交通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或者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告知乘客相关信息,做好乘客的疏散、转移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在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级别、职责、措施、程序开展救援工作;涉及恐怖袭击、治安突发事件,**机关应当启动相应的反恐、治安应急预案,依法予以处置。

  市人民**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及高新区管委会等机构和电力、电信、供水、地面交通运营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

  相关单位、乘客应当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统一指挥。

  轨道交通应急信息发布需要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单位支持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优先支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造成公众利益严重损害的,依法收回经营权: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履行运营安全职责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划布局方案设置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暂停运营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采取措施组织客流疏运,影响运营安全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巡查和检查,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置安全事故不当,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

  第三十九条 运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履行服务职责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承诺或者未将运营服务目标实施方案按规定报送备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第一款规定,暂停运营未按规定报告并向社会公告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擅自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调整票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逾期未改正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经营权。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落实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安全防护方案,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拒绝接受运营单位进行安全监控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破坏运营秩序及环境卫生的,运营单位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报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破坏轨道交通环境卫生的,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由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破坏运营秩序的,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报告**机关,由其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四条 拒绝、妨碍相关主管部门、运营单位或者安全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相关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8日起施行。

  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4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火灾、防汛、地震、停电、卫生防疫、反恐、防爆、大客流等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六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先抢救伤者、后处理事故的原则,立即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并妥善保护好现场,按照应急预案向各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安全事故影响轨道交通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或者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告知乘客相关信息,做好乘客的疏散、转移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在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级别、职责、措施、程序开展救援工作;涉及恐怖袭击、治安突发事件,**机关应当启动相应的反恐、治安应急预案,依法予以处置。

  市人民**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及高新区管委会等机构和电力、电信、供水、地面交通运营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

  相关单位、乘客应当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统一指挥。

  轨道交通应急信息发布需要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单位支持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优先支持。

  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5

  第二十一条 乘客应当接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指引,在安全区域内候车,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轨道交通设施,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的电梯、自动售检票机以及其他有关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按照规定可以免费乘车的除外。

  车票使用后,不予退票。但出现乘客有禁止乘车情形或者运营单位自身原因,可以按照规定进行退票。

  乘客携带重量大于20公斤且不超过30公斤的物品,或者单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4米且不超过1.6米的物品乘车的,应当购买与该乘客车资等额的车票。

  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不予交还的,运营单位有权收回车票并按照无有效车票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残疾人、伤残警察、现役军人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乘车或者免费乘车待遇。

  优惠乘车证件仅限本人使用,持优惠乘车证件的乘客应当主动出示优惠乘车证件,积极配合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查验。

  无票、持无效车票的,由运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运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伪造、变造优惠乘车证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运营单位移送**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

  (一)爆炸性、易燃易爆性、有毒性、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及传染病病原体;

  (二)除执行公务外的枪械、管制刀具及各类攻击性武器;

  (三)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充气气球、自行车(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易损伤他人的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

  (五)重量超过30公斤或者单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物品;

  (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或者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

  禁止入站的物品样式和目录,由**机关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由运营单位在车站内予以张贴、陈列。

  禁止携带活体动物进站,但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犬除外。

  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检查或者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禁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强行进站、拒不出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精神障碍患者、醉酒者或其他神志不清者、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年人或监护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

  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劝阻衣冠不整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轨道交通者进站乘车。

  第二十七条 乘坐轨道交通自入闸时起超过规定时限的,乘客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但因运营单位原因造成超时乘车的除外。

  乘客所持车票票款不足以支付实际到达车站的票款的,应当在出站前主动补足票款;拒不补足票款的,由运营单位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持单程票乘坐轨道交通既超时又超程的,乘客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补交票款。

  第二十八条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滋事斗殴、酒后闹事、猥亵他人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二)在自动扶梯、活动*台上跑动、打闹或者逆向行走;

  (三)在车站或者列车车厢内起哄、散布虚假消息,躺卧、踩踏坐*,使用滑板、溜冰鞋、轮滑鞋等物品,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堵塞车内或站内通道,乞讨,拾荒,站内过夜,卖艺,歌舞表演,扰乱乘车秩序及其他阻碍、影响乘客顺畅通行的行为等;

  (四)携带重量超过20公斤或者单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4米的大件行李乘坐自动扶梯;

  (五)不在规定区域候车、不按规定上下车,严重影响列车乘车秩序;

  (六)在车站付费区及列车车厢内饮食,但婴儿饮食、病人服用的药品除外;

  (七)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八)涂写、刻画,擅自悬挂物品或者张贴、派发传单(广告)等物品;

  (九)擅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销售活动,揽客拉客,擅自以营利为目的招揽、搬运行李、物品;

  (十)其他违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运营秩序及轨道交通设施容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优选【五】篇扩展阅读


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优选【五】篇(扩展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自荐信(5)份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自荐信 1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xx联合学院城市轨道运营管理专业的一名学生,20xx年7月即将步入社会,心情是那么的激动,我渴望一个新的舞台,一个奉献青春和热情的集体。

  作为新世纪的大学生,本着提高自身素质,把自己培养成"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之原则,在大学里,我努力学*专业知识,系统扎实地掌握了专业技能,通过大量的阅读和实践熟练地掌握了计算机基础知识。

  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之中,经验的欠缺似乎使我现在处于劣势,但我有蓬勃的朝气和拼搏的精神、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有先进的现代化科学技术,务实的态度,有对工作的极大热情,有善于与人的沟通方式,有很强的适应、协调能力和较快的接受能力以及坚韧不拔、持之以恒的毅力,再加上您的赏识就是我走向成功的资本。

  我忠心希望有机会成为贵公司的一员,向各位前辈虚心学*。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自荐信 2

尊敬的xx铁路局领导:

  您好!

  首先诚挚地感谢您从百忙中抽出时间来看我的这份自荐书。我从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看到贵局的招聘启事,怀着对贵局的热爱和仰慕前来求职,希望能给我一个为贵局的发展作贡献的机会!

  我叫丁柯,今年19岁,是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201x届毕业生。大学期间,我系统地学*了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相关知识;经过在xx铁路局客运段3个月的顶岗实*,我对列车员的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我在经过不断地学*和实践,已经具备了列车员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我相信自己能成为贵局动车组一名优秀的列车员。首先,我具备了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系统地掌握了铁道运输的有关理论;熟悉涉外工作常用礼仪;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办公。同时,我利用课余时间继续深造,不但充实了自己,也培养了自己多方面的技能。此外,我的性格诚实、热情、性格坚毅。我认为诚信是立身之本,所以我一直是以言出必行来要求自己的,答应别人的事一定按时完成。由于待人热情诚恳,所以从小学到大学一直与朋友和老师相处得很好,而且也很受周围朋友的欢迎,与许多朋友建立起深厚的友谊。这样更能够与旅客进行良好的沟通。在校期间我担任学生会xx,还担任班级xx,协助班主任处理了班级的各种事务。从中学会了协调学院各部门与班级朋友之间的关系。我还组织、参与了各种社团及校园、班级的'活动。

  经过三年的学*与实践,我有信心与能力胜任。当然,我初涉世事,某些方面还不成熟,但我将正视自己的不足,并以自己的谦虚、务实、稳重来加以弥补,不断完善、充实、提高自己。我期盼能有机会为贵局效力。如蒙录用,我将竭尽全力,为贵局的发展做出我最大的贡献!祝愿贵单位事业蒸蒸日上。恭候佳音。

申请人:

时间: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自荐信 3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能抽出宝贵的时间来看我的自荐书。我叫XXX,现年XX岁,身高XXXcm,来自四川峨嵋,是XXX铁路运输学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XXXX届毕业生。今天我怀着激动的心情呈上这份自荐书,决定到贵公司,实现共同的辉煌。

  三年的中专生活中,我勤奋刻苦,力求向上,努力学*基础与专业知识,三年来,各学科没有补考的记录,专业学科成绩优良,在校期间曾被评为优秀团员和优秀学生干部。普通话达到国家标准水*,计算机已拿到国家四级等级考试证书,同时英语也达到了国家四级水*。

  三年的学*生活,铸就了我勤奋诚实,积极热情的性格,培养了我拼搏向上的精神,提高了自我判断、策划、协调等多方面能力,为自己注入了全新的营养,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由以上情况本人适合担任地铁站务员工作,能与外国人交流,为他们指引方向。哪里谁叫随到,需要就往哪里跑,有一分热发一分光。让乘客井然有序上下车,老幼病残有专人护理,到地铁站就像到自己家一样幸福温馨!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所以每年我利用放假时间参加了春运、暑运!了解到整样工作才能让乘客满意,旅客放心。并且参观了地铁设施,查阅大量的资料,对地铁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要求都比较清楚!我想一个人只有把聪明才智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服务于社会,有利于社会,让效益来证明自己,才能真正体现自己的自身价值!虽然现在应聘的只是一名普通的站务员,但我坚信,不久后的将来我一定会有惊人的进步和提升,担任更高一级的职务。路是一步一步走出来的。只有脚踏实地,努力工作,才能做出更出色的成绩!

  通过我的这封自荐书,能使您对我有一个更全面深入的了解,我愿意以极大的热情与责任心投入到贵公司的发展建设中去。您的选择是我的期望。给我一次机会还您一份巨大的惊喜。

  此致

敬礼!

  自荐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自荐信 4

尊敬的上海铁路局领导:

  您好!

  我是昆明铁路机械学校20XX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学生张XX,恳请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你宝贵的时间来审阅我的自荐材料,翻开我人生重要的一页。

  在校两年学*生活,为丰富中专生活,扩展视野,提高综合素养,为以后走向社会做好铺垫。学*之余,我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种社团组织,珍惜每次锻炼机会。在学生会劳动部锻炼期间,我认真负责、踏实肯干、严于律己,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通过锻炼,有效提高了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交能力。在与同学交流合作过程中,我谦虚诚恳,乐于助人,学到很多书本以外的知识与技能,懂得很多与人相处的方法,大幅度提高了自己的沟通能力。

  此外,我能熟练的应用计算机完成Word文档、Excel的电子表格及制作精美的PPT等。在专业实践时,我刻苦钻研、虚心请教,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进一步巩固了专业知识,体会到做成每笔单子都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坚定的毅

  力,更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我勤奋好学,务实进取,全面发展,多次荣获学校颁发的各种奖学金及“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校园明星”等荣誉称号。

  在生活上,我崇尚质朴的生活,并养成良好的生活*惯和正派的作风.此外,对时间观念性十分重视.由于*易*人待人友好,所以一直以来与人相处甚是融洽,敢于拼搏刻苦耐劳将伴我成长。回顾中专三年,通过良师的教导和自身的刻苦学*,我已初步掌握所学专业知识,并养成了认真对待学*和工作的好*惯!面对现在,我努力拼搏;面对将来,我期待更多的挑战。战胜困难,抓住每一个机遇,相信自己一定会演绎出精彩的一幕。在提高自己科学文化素质的同时,也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使自己成为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适应21世纪发展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再次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您宝贵的时间阅览我的自荐信!祝贵公司业绩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自荐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自荐信 5

尊敬的XX铁路局领导:

  您好!

  衷心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自荐信。我叫周志明,是一名即将毕业于XX工程技术大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学生。我怀着一颗赤诚的心,毛遂自荐,愿意接受贵方的考核和挑选。

  我通过各种渠道知道了XX铁路局承担着XX、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的铁路工程建设、运输经营业务。我生在农村,明白交通运输落后之苦,深知交通运输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综合国力的重要性毋庸置疑,XX铁路局是我梦寐以求加入的单位,我希望能在贵局的动车段或车辆段谋得一职。

  在大学四年中,我认真学*专业知识,曾获得学校奖学金,虽然我们学*的'是轨道交通车辆工程方面的知识,但老师常常将城轨车辆与国有铁路作比较,对于车辆机械电气方面的知识,我有了较系统的认识。制造技术实*、电工实*以及实验课锻炼了我的动手思考能力,城市轨道交通基础实*、认识实*让我学会了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与此同时,我学*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熟悉auto cad、ug,努力掌握计算机知识。

  在课余生活中,我积极参与体育活动,参与阳光大联赛跳绳比赛,学*游泳、网球等运动,热爱篮球、健身;我积极参加社团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我去农民工子弟学校参与支教,在家乡为农村孩子举办假日学校,也曾积极参加献血活动为他人尽一份力。

  我最尊崇的是严谨的做事态度及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个人力量永远无法抵挡团队的智慧,只要抱有严谨、认真的态度,必能有所成就。

  作为一个应届生,我深知理论的学*是永无止境的,且空有理论也是无力回天,希望XX铁路局能给我一个*台,尽我所学,并不断学*,全力以赴,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我必以铁路事业为己任,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东部地区做出贡献。期待您的回复!

  最后,衷心祝愿贵局发展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自荐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优选【五】篇(扩展2)

——福州市房屋租赁版合同优选【5】篇

  福州市房屋租赁版合同 1

  甲方:xx

  乙方:xx

  为更好提高单位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于县城xx中路汽车站xx商场靠车站东大门一间面积为82.5*方米的临街门面租赁给乙方,作xx使用。

  二、租期从二xx年元月一日起至二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即:两年)

  三、年租金x万元整,乙方于每年元月份一次性向甲方交清当年的租金,但甲方必须提供税务发票。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xxx元押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押金退回。

  五、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按拖欠额每日收取。5%的违约金。

  六、承租期内乙方在不改变和影响房屋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可进行装修装饰;期满不续租,其装修材料由乙方自行处理,若拆除,其费用由乙方自理并恢复原貌。

  七、合同期内,甲方应提供水、电供应。水、电费按月按表由甲方计收。同时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水、电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按甲方的水电管理办理。因甲方责任停水、停电,致使乙方损失,甲方按全年租金总额。5%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实际损失。如乙方需增容,其手续和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主体结构的正常维修,如委托乙方代行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赔偿。其室内的各种设施(包括门窗)维修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

  十、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租给第三方,或改变用途,租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3个月与甲方协商。

  十一、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因改建、扩建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同意,如乙方需退还也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如甲方违约,除退还押金外另赔偿违约金xxx元,并赔偿不足部分损失;如乙方违约不得要求返回押金,并赔偿不足部分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乙方如需续租,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乙方。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十五、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月日

  福州市房屋租赁版合同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号的房屋___栋___间,建筑面积___*方米、使用面积___*方米,类型___,结构等级___,完损等级___,主要装修设备___,出租给乙方作___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个月,甲方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个月或空置____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元,由乙方在____月_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交纳方式按下列第__款执行:

  1.有关税法____镇政发(90)第34号文件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

  2.甲、乙双方议定。

  第四条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号通知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__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诺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分___次扣除;

  3.由乙方负责维修;

  4.甲乙双方议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39;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工料费由___方承担();所有权属___方()

  第五条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

  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

  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

  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___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

  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___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XX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宜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执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

  出租方:(盖X)承租方:(盖X)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合同有效期限: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福州市房屋租赁版合同 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以下租房协议,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的住房一套出租给乙方。

  二、租期暂定为陆个月(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月租金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元),半年租金共计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元),凭合法有效票据一次付清。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计算房费。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不退租金及押金。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到规定期限不付租金的。

  四、乙方应自觉遵守小区规定和短期公约,服从小区管理;自觉防火防盗,注意安全;爱护房内一切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五、物业管理(水、电、治安、设施、有线、垃圾等)费用及电话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自觉缴纳。其中有线电视收视费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收取。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改动室内各项生活设施及原房屋结构,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房屋内以下物品归甲方所有,乙方可使用,但应保护好甲方房屋内的设施和物品,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七、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继续租用,须提前1月通知甲方,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考虑乙方,但必须重新签订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如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八、乙方向甲方交纳押金壹仟元整(¥:_________________元),不违反前第三、五款情况下,退房时退还。

  九、甲方接到乙方租金,保证乙方的合法使用权不受侵犯,并协调有关物业管理事宜。

  十、甲方须保证房屋产权无任何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

  十一、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一旦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福州市房屋租赁版合同 4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等互利的原则,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有的位于渝北区龙盛街39号至4号门市(面积50*方米)及二楼营业用房(面积562*方米)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否则,后果自负),租赁期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二、租金: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每月租金35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伍千元整);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每月租金36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每月租金39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房屋租金乙方每季度支付一次,按照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乙方必须提前个月支付租金。违反本条约定的,甲方有权无条件立即收回房屋。

  三、乙方在租用期间自行办理经营所需证照,自行负责消防、安全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购置、维修和管理,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和损失。

  四、租赁期内发生的水电燃气费、排污费、环保费、物管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规定缴纳给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

  五、租赁期内房屋装修事宜及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否则由此造成的问题及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六、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租赁期内,如乙方经营不善等原因需要转让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转让。房屋租赁转让期限以本合同约定的期满之日截止。转让合同由甲方与承租方签订。未转让出去之前,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

  七、租赁期满后,乙方必须保证房屋墙面、地面装修及其他配套设施完好无损。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损失及修复期间的房租(租金参照该房屋同期市场租赁价格,并不得低于当年合同约定的租赁价格)。

  八、租用期满,甲乙双方未能达成续租协议,乙方必须无条件搬出,到期未搬出的,每超过一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九、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保证金35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租赁期满如乙方按规定履行本合同,则甲方如数退还其保证金。否则,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任何一方单方撤销合约或不按规定履行本合同的,应支付对方违约金35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福州市房屋租赁版合同 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千百拾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按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第八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甲方支付:

  1.供暖费;

  2.物业管理费;

  第九条 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及押金。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1)床铺一个、(2)柜子一个、(3)空调一个、(4)热水器一个、(5)桌子一个、(6)电脑桌一个、(7)抽油烟机一个。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度;(2)电表现为: 度;(3)煤气表现为:度。

  第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优选【五】篇(扩展3)

——福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精选五篇)

  福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1

  卖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为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子买卖的事项,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了以下的协议条款。

  一、甲方的房屋(假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并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于转让该房产的一致同意)坐落在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方米,房屋的用途为____________。

  二、双方商定这个房屋转让的价格为:总金额是____________万元 (大写: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三、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向甲方来支付首付款项___万元(大写: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待房子过户之后用公积金贷款来支付剩余的房款___万元(大写: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乙方要保证房屋在过户后一个月之内付清余款。

  四、甲方应在乙方付清了全部房款的时候,将上述房屋以及全部的钥匙交付给乙方,并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之下由乙方来对房屋进行接收。接收之后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归乙方行使,该房屋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讯费、网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五、甲方负责将该房屋所有权更改给乙方所有。办理产权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并保证不管以后房价如何上涨,绝不反悔。

  八、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甲方保证在房款付清时,将房屋交付乙方,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

  九、甲方及配偶共同拥有一套住房,办理房产证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及配偶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日

  福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2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物业坐落地点及设施情况:

  甲方将位于____市____街道___小区___号楼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计___个月。

  二、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租赁期内,甲乙双方未经协商一致均不得提前解约。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整/月。由乙方承担并在签定本合同时支付。

  2、乙方若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___天,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_____%支付滞纳金。拖欠租金超过___天,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四、租赁条件

  1、甲方应保证该房屋的出租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保证自己有权决定此租赁事宜。

  2、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出租房屋用途有关规定的行为。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若擅自转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乙方承担租赁期内水费、电费、燃气费、宽带、等实际使用的费用。

  5、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或其内部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联络进行维修。

  五、关于押金

  为保证乙方合理并善意地使用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并交纳首期租金时支付甲方元作为押金。待租赁期限届满,甲方验房后,乙方将该房屋钥匙交与甲方,同时甲方将押金全款退回。

  六、合同的终止

  1、租赁期限届满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终止。

  2、乙方应在期满当日将房屋钥匙及正常使用状态下物品交给甲方。

  3、若甲、乙双方中的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七、违约的处理

  甲乙双方若有一方违约,须赔偿对方个月的房租金

  八、其他

  1、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

  2、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时所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福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3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租赁范围

  甲方将福州市(小区名)为乙方住宅使用,不得作为营业及其他用途,乙方不得转租及破坏租赁物内原有设施及房屋构造,且乙方在租赁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否则甲方有权提前中止本合同,并扣除乙方所缴纳之保证金用于抵偿因乙方行为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保证金、租金和其他费用及其交纳期限

  1、签订合同时,乙方即向甲方交付租赁保证金元(大写:),如无发生拖欠租金等违约情况,租赁期满后十五日内,甲方将该保证金退还乙方。

  2、乙方应支付元(大写:)作为房屋使用保证金。如若乙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发生损坏屋内设施及房屋本身的情况时,乙方须照价赔偿,不足部分由保证金支出。若无损坏,在租赁期满后十五日内,甲方将该保证金退还乙方。

  3、乙方每月预交元(大写:)为水电费,根据实际支出多退少补。

  4、租金:每月为元(大写:),乙方签定本合同当日即须支付第一个月的租金。乙方当月的租金交纳期限是:当月五日前,每超过一日加收3%的月租金。

  5、租赁期内小区相关部门如环卫、治安、物业等方面相应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合同签定的每项条款,在此基础上,甲方应保证乙方享有租赁场地范围之内的使用权。

  2、乙方应爱护场地和租赁范围内的`一切设施,租赁期满或停止使用租赁场地时,乙方应保护一切建筑设施及屋内设施的完好,如有损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样,进行赔偿。

  3、乙方若要求终止合同时,应提前壹个月通知甲方,甲方验收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4、乙方在租赁期内应接受小区相关部门如环卫、治安、物业等方面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在租赁期间,甲方如需将本租赁场地转给第三方使用,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告知,乙方应对此作出答复并在十五天内搬离租赁物,告知后如乙方在七天内对此未作答复,仍视为放弃租赁权利,甲方有权强行搬离。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租赁。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应如期交纳当月租金和合同中规定各项费用,若逾期缴纳全部或部分款额达十五日之久,则视为乙方单方解约,甲方有权立即收回场地,其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立即搬离场地。

  2、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于期满后三天内搬离财物,退还场地及原有设施,乙方退还场地及设施并经甲方场地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向甲方领回保证金。若乙方不及时退还场地,甲方则以期限拖延日数计算,每日按日租金五倍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如超过十天不搬,则每日按日租金十倍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从保证金扣除,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清理费从保证金中扣除。如乙方办妥合同终止各项手续后,甲方拖延付还保证金,乙方同样以其拖延日数计算,每日按日租金五倍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3、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终止合同,违约方需提前一个月向守约方书面通知,经守约方同意方可终止合同,

  4、因乙方欠交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及各项费用而造成该房屋不能正常使用,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为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甲方可从乙方保证金中先行扣收,并向其追缴,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不足扣收时,乙方仍应承担补足责任。

  5、乙方不得私下将场地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如私下转让视为违约,应付月租金三倍的违约金,并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的当天搬离场地。逾期不搬者甲方则以其拖延日计算,每日按日租金两倍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具体做法按本条第4项有关规定办理。

  6、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令、遵守省、市政党及**、工商、税务、消费协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如违反者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7、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包括乙方单方违约,自动终止合同)时,乙方应负责做到场地建筑结构完整、场地原装修物以及设施完好并及时交还甲方。乙方对房屋结构及场地原装修物和设备,不得任意拆除,应原样留归甲方所有。否则,乙方应负赔偿责任。赔偿款额可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8、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在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同具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签章)承租方(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年月日

  福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4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条房屋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__________元整,每月__________元人民币。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四条付款方式

  按_______支付,每月日支付,另付押金__________元,租房终止,乙方结清各项费用后,甲方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五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物业管理费和暖气费用由_____支付。

  第六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七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八条租赁期间应注意电气防火、防盗、防触电,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造成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提前终止合同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福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5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自有住房出租给乙方并达成如下租房合同:

  一、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赁期限:______年,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每月______元,乙方应每月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一次乙方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房租付给甲方;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乙方应在租金到期前______天付清。

  四、租房押金: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______元,到期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五、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乙方应注意爱护,不得随意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按价赔偿。

  2、水、电、气、物业、卫生费等所有费用都由乙方支付。入住日抄见:水______吨,电______度,气______方。每月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

  3、房屋只限乙方用于住房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供非法用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考虑继续租赁。

  4、甲方在租赁期内不得随意提高租金。

  5、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如任何一方需提前解除合同则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在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方可提前解除合约。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因乙方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施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租赁期间乙方应做好防火、防盗安全、综合治理等工作,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7、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做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损失超过违约金时,须另行追加赔偿。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附室内物品清单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


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优选【五】篇(扩展4)

——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菁华3篇)

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1

  第二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读者开放。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公共图书馆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二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将本馆的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开放时间等服务事项进行公示。确需变更开放时间或者关闭的,至少应当提前3日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完备的馆藏书目数据库,实现自动化、网络化检索,为读者利用文献资料创造良好、便利的条件,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方便。

  第二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设计、营造、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采取阅览、外借、流动借阅、网络化借阅等多种方式为读者提供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实行开架或者半开架制度,提高文献信息资源利用率,图书馆内应开设少年儿童图书室,不断拓展服务领域。

  第二十五条 国家规定禁止公开传播的文献资料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任意封存馆藏文献信息资料。对于善本、珍本和不宜外借的馆藏文献信息资料,可以本着保护的原则限制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读者推荐优秀作品,指导读者阅读。

  第二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业务服务时,可以收取服务费。

  服务费应当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读者在公共图书馆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进行书目检索;

  (二)凭借阅证免费借阅图书、报刊;

  (三)获得工作人员提供关于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指导;

  (四)获得有关文献资料和阅读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参加讲座、沙龙等读书活动;

  (六)向图书馆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依照有关规定获得公共图书馆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九条 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馆藏文献信息资料和公共设施;

  (二)借阅文献资料,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三)按规定日期归还所借文献;

  (四)遵守公共图书馆的其他规章制度。

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

  第三十条 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工协作、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文献信息资源的建设方针,做好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他载体文献等文献资料的收藏工作。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对地方文献的征集,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公共图书馆的藏书总量应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室)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逐年增加藏书总量。

  第三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对新入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应按国家公布的标准及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加工整序,在20日内提供读者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文献信息资源的保护工作,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建立和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馆藏古籍善本等珍贵文献的保护和管理。

  对失去使用和收藏价值的馆藏资料,应当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剔除。

  第三十五条 除特殊种类或者出版数量较少的出版物外,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应当自本单位出版物出版之日起30日内,将样本送缴市图书馆收藏,具体送缴办法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前款所称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数字化建设,逐步建立现代化图书馆网络,加强馆际交流,实现资源共享。

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3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向读者开放或者任意限定借阅范围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公示的;

  (三)擅自向读者收取费用的;

  (四)擅自剔除馆藏文献资料的;

  (五)任意限制、封存、损毁、变卖、转让馆藏文献资料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公共图书馆业务经费的;

  (二)擅自改变或者部分改变公共图书馆馆舍用途的;

  (三)公共图书馆内设置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者侵占公共图书馆馆舍、设施、设备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毁损、遗失所借文献资料,不能归还原版本式样文献资料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优选【五】篇(扩展5)

——福州市租赁合同菁选

福州市租赁合同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福州市租赁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福州市租赁合同1

  甲方(出租方): 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

  为能提供一个安全洁净的`工作生活环境,双方就空气净化器租赁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由甲方提供ETHOCYN品牌空气净化器台(型号分别为),免费送到乙方指定地点,同时对乙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使用指导培训。

  乙方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给甲方,可免交设备押金;)

  3.租赁期间,甲方随时提供电话咨询指导;机器出现非人为损坏故障,由甲方负责免费维护。

  4.租赁期间空气净化器由乙方负责看管和护理,每30天由甲方安排工作人员上门维护服务(逢双休日乙方休息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乙方应指定专人对甲方所送空气净化器清点、签收。在租赁到期之前,及时通知甲方工作人员退租或续租,并协助甲方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6.租赁期间,乙方有责任保管好机器完好无损,乙方不得擅自拆解空气净化器.如出现丢失或人为损坏照价赔偿;赔偿标准参照公布的市场价。

  二、付款及其它约定

  首期个月租金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支付,收到乙方费用后日内,甲方需将ETHOCYN空气净化器安排送货到乙方指定地方。续租可由本协议经双方确认后继续执行不再另签协议。

  三、违约责任:

  租赁期结束,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准时退回租赁产品的,甲方将以20.00元/台/天价格收取产品租金。乙方未租满三个月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的,按实际使用天数以20.00元/台/天结算。

  四、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福州市租赁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议,甲方同意将机关所属______市_______区____路____号门市部出租给乙方使用,具体条款如下:

  一、出租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租金:每年租金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必须一次交清。

  三、乙方在租赁期间的所有税、费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务必保证房屋和屋内水、电设施完好无损;如有损坏,甲方将责令乙方修善复原,其修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为此,乙方在交纳房屋租金的同时,须同时交保证金_______元;所租房屋如无损坏,期满后退还全部保证金。

  五、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无故收回房屋,如因政策变动或城建规划等原因须收回房屋时,乙方应服从大局交回所租房屋,甲方则退还未满部分的租金。如乙方违约,甲方不退所交的租金。

  六、乙方租用房屋必须持有户口簿、身份证或**部门出具的其他可以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七、乙方不得利用所租房屋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的各种活动。

  八、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房屋,若须转租时,必须到**办公室办理转租手续,否则甲方将收回房屋,且不退还保证金和未满的租金。

  九、租用期满后,乙方需续租的,必须提前_____天与**办公室联系,签订续租合同。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申请法院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优选【五】篇(扩展6)

——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全文实用5篇

  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全文 1

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全文

  根据***制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优化公共信用信息服务,营造诚信环境,促进“信用武汉”建设,根据***制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含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信源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本市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参照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区人民**(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实行绩效考核。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市建立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作为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的载体,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异议处理等服务,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跨区域、跨部门、跨系统共享。

  第八条 信源单位应当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机构和责任,建立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负责记录、汇集、整理、保存、报送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九条 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标准和规范以及国家、省信用信息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编制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方式、披露方式、归集时限、交换方式、数据标准格式等规范要求。

  信源单位应当按照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相关规范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第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的标志。其中,自然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身份证号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登记管理部门赋予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年满18周岁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单位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支机构等登记注册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信息;

  (三)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四)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认可信息;

  (五)年检、年度报告、年审、检验、检疫及备案信息;

  (六)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等级信息;

  (七)其他反映单位基本情况的信息。

  自然人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学历、就业状况;

  (三)取得的职称、资格、资质等信息;

  (四)其他反映自然人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十三条 单位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税款、社会保险费欠缴信息;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欠缴信息;

  (三)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四)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五)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六)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禁入处理的信息;

  (八)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确定的失信信息,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

  (九)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自然人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二)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三)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四)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确定的失信信息;

  (五)税款欠缴信息;

  (六)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四条 单位、自然人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源单位给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参与信源单位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

  (三)生效刑事判决信息、涉及财产纠纷的民商事生效法律文书信息、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但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

  (四)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不得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公共信用信息应当以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资质审核文件;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文书等处理文书;

  (三)有关单位发布或者公告的等级评价、表彰奖励决定;

  (四)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五)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的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书由信源单位负责核实。

  第十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遵循“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市级信源单位负责汇集本单位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各区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汇集本区域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网络信息主管部门确定公共信用信息的标准、格式、汇集时限等工作要求,“云端武汉”*台应当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及时汇集公共信用信息。

  信源单位应当及时将公共信用信息汇集到“云端武汉”*台,“云端武汉”*台应当与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对接,并将汇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实时推送到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单位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共享或者查询方式披露。

  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共享或者查询方式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披露方式,依照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确定的`披露方式执行。

  第二十条 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中的不良记录披露期限为5年,自不良记录形成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条 下列公共信用信息属于***息,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应当通过“信用武汉”网向社会予以公布:

  (一)信源单位已经依法通过政务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互联网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的;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信用信息,属于非***息。

  第二十二条 本市单位因履行管理职责,需要共享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按照政务数据共享的有关规定向市网络信息主管部门和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明确共享的内容、用途、方式和安全责任,审核通过后方能使用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应当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通过服务窗口、*台网站、移动终端应用软件等方式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查询本人非***息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查询他人非***息的,应当提供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和被查询人的授权证明。法律、法规对信息查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可以通过开设端口等方式,为信用服务机构提供适应其业务需求的批量查询服务。

  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应当制订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制度,明确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条件和程序,报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信息使用

  第二十四条 信源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将单位或者自然人的信用状况作为实施管理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执行信用评价制度,拓展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

  鼓励自然人和单位在开展金融活动、市场交易、行业管理、社会公益等活动中使用公共信用信息,防范交易风险,促进行业自律;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加工信用产品,为社会提供信用服务;鼓励跨区域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单位、自然人,行政机关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三)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五)国家、省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单位、自然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

  (二)在行政许可、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三)取消或者减少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

  (四)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五)限制参加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六)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国家、省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的单位、自然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联合惩戒制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建立跨地区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对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跨地区联合激励和惩戒。

  第五章权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 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应当建立内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明确岗位职责,设定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保障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

  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日志并长期保存。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日志应当如实记录信息归集和查询情况,信息归集记录包括提供信息单位、提供时间、提供方式和信息类别等内容;信息查询记录包括查询人、查询时间、查询方式、查询事由以及查询次数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单位、自然人可以要求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删除本单位、本人的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信息。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删除相关信息,并告知相关信源单位。

  第三十条 单位、自然人认为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披露的,可以向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比对。

  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记载的信息与信源单位提供的信息确有不一致的,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应当予以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记载的信息与信源单位提供的信息一致的,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应当将异议申请转至信源单位,由信源单位组织核查;信源单位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核查结果,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应当自收到回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信源单位未按照规定核查异议信息或者未按时将核查结果告知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的,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不再向社会披露该信息。

  第三十二条 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处理异议申请期间,对异议信息应当予以标注。对经核查无法确定其真实性的信息,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应当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

  第三十三条 信源单位发现由其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变更、失效或者错误的,应当及时修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发送修改后的公共信用信息,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或者删除。

  第三十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网络信息主管部门、信源单位、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云端武汉”*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越权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二)篡改、虚构、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

  (三)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

  (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网络信息主管部门、信源单位、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云端武汉”*台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和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级信源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向“云端武汉”*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由市网络信息主管部门书面督促其提供;经督促仍不提供的,提请市人民**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暂停其共享公共信用信息的资格。

  区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向“云端武汉”*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书面督促其提供;经督促仍不提供的,提请市人民**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暂停其共享公共信用信息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网络信息主管部门、信源单位、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云端武汉”*台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采集公共信用信息的;

  (二)篡改、虚构公共信用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披露或者泄露公共信用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处理和答复信息异议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全文 2

  第二十八条 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应当建立内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明确岗位职责,设定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保障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

  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日志并长期保存。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日志应当如实记录信息归集和查询情况,信息归集记录包括提供信息单位、提供时间、提供方式和信息类别等内容;信息查询记录包括查询人、查询时间、查询方式、查询事由以及查询次数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单位、自然人可以要求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删除本单位、本人的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信息。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删除相关信息,并告知相关信源单位。

  第三十条 单位、自然人认为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披露的,可以向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比对。

  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记载的信息与信源单位提供的信息确有不一致的,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应当予以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记载的信息与信源单位提供的信息一致的,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应当将异议申请转至信源单位,由信源单位组织核查;信源单位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核查结果,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应当自收到回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信源单位未按照规定核查异议信息或者未按时将核查结果告知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的,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不再向社会披露该信息。

  第三十二条 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处理异议申请期间,对异议信息应当予以标注。对经核查无法确定其真实性的信息,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应当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

  第三十三条 信源单位发现由其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变更、失效或者错误的,应当及时修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发送修改后的公共信用信息,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或者删除。

  第三十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网络信息主管部门、信源单位、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云端武汉”*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越权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二)篡改、虚构、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

  (三)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

  (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网络信息主管部门、信源单位、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云端武汉”*台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和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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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市级信源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向“云端武汉”*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由市网络信息主管部门书面督促其提供;经督促仍不提供的,提请市人民**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暂停其共享公共信用信息的资格。

  区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向“云端武汉”*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书面督促其提供;经督促仍不提供的,提请市人民**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暂停其共享公共信用信息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网络信息主管部门、信源单位、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云端武汉”*台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采集公共信用信息的;

  (二)篡改、虚构公共信用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披露或者泄露公共信用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处理和答复信息异议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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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优化公共信用信息服务,营造诚信环境,促进“信用武汉”建设,根据***制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含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信源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本市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参照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区人民**(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实行绩效考核。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市建立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作为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的载体,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异议处理等服务,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跨区域、跨部门、跨系统共享。

  第八条 信源单位应当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机构和责任,建立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负责记录、汇集、整理、保存、报送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九条 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标准和规范以及国家、省信用信息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编制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方式、披露方式、归集时限、交换方式、数据标准格式等规范要求。

  信源单位应当按照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相关规范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第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的标志。其中,自然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身份证号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登记管理部门赋予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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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单位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共享或者查询方式披露。

  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共享或者查询方式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披露方式,依照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确定的披露方式执行。

  第二十条 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中的不良记录披露期限为5年,自不良记录形成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条 下列公共信用信息属于***息,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应当通过“信用武汉”网向社会予以公布:

  (一)信源单位已经依法通过政务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互联网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的;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信用信息,属于非***息。

  第二十二条 本市单位因履行管理职责,需要共享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按照政务数据共享的有关规定向市网络信息主管部门和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明确共享的内容、用途、方式和安全责任,审核通过后方能使用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应当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通过服务窗口、*台网站、移动终端应用软件等方式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查询本人非***息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查询他人非***息的,应当提供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和被查询人的授权证明。法律、法规对信息查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可以通过开设端口等方式,为信用服务机构提供适应其业务需求的批量查询服务。

  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台应当制订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制度,明确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条件和程序,报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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