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优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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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1

  第六条 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发展改革、**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建立项目库。

  停车场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第七条 坚持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

  市区空闲土地,符合有关临时停车场建设条件且周边存在停车需求的`,可以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利用城市桥梁下空间设置停车场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征得桥梁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桥梁结构安全,便于桥梁维护、保养作业。

  第八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加强交通枢纽、医院、学校、旅游景区、大中型商贸场所以及公共活动场所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环境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场设置规范,应当在方便的位置按规定的比例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十条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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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开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将相关审批手续、停车容量和管理服务规范等情况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单位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做好停车场日常养护管理,确保运行正常,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设置收费岗亭和停车场标志牌等停车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进口匝机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三)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并出具合法票据;

  (四)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五)配备有相应知识、技能的停车收费人员或管理人员,规范经营,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停放超过三十日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机关报告;

  (七)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履行规划、国土等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定价、**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通过价格杠杆引导车辆停放。具体收费范围及标准依据价格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市区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通过网站、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鼓励停车场经营者采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进行停车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专用停车场由其所属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并应当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居住区专用停车场的管理,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供本单位专用的配建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鼓励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服务。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建成后,在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社会开放闲置空余车位,提供停车服务。

  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实行收费管理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设定不少于二十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限。

  第二十条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符合**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要;

  (三)道路改造、维修、挖掘期间。

  道路停车泊位撤除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采取现场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因临时交通管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需要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时,应当服从引导、停车入位,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收费人员未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用。

  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时,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的,应当立即驶离。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停车设施管理和维护,保持道路停车设施完好,方便道路停车使用。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道路停车路段配套设置智能停车设施,相关停车信息应当接入市区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设置有道路停车设施的路段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向社会公示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段、收费模式、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道路停车泊位逐步实施智能化管理。鼓励车主使用电子缴费、手机缴费等多种支付方式。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撤除、损坏道路停车泊位和停车标志标线等停车设施、设备;

  (二)擅自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三)擅自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活动;

  (四)在道路停车泊位上停放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

  (五)将道路停车泊位固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

  (六)擅自在道路停车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等;

  (七)跨压或者超出道路停车泊位车位线停车;

  (八)使用伪造、变造的缴费凭证等逃避缴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征求周边居民意见后提出道路停车方案,经**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并提供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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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淮政规〔201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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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故意或者过失损毁道路停车设施或者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擅自在道路停车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第三十五条 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补建。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方米五元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恢复。

  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 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地桩、地锁等影响机动车在道路泊位内停车障碍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停车场经营者不开具收费票据,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九条 在道路停车泊位上停放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车辆的,由**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有关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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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用于临时停车的空间。

  第四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依法管理、方便出行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停车场规划的组织编制、规划实施管理和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价格、财政、市场监管、税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民防、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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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优选【五】篇(扩展1)

——滁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精选五篇)

  滁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1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设置、毁损、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由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四条 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第三十五条 按照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有关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滁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2

  第一节 公共停车场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产权人自行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实行**定价的,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起15日内,向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场标志牌等停车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并出具票据;

  (三)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保养和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经营;

  (四)配备停车收费人员和具备相应知识、技能的管理人员,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机关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停车管理纳入本市停车场管理系统;

  (七)执行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定。

  第二节 专用停车场

  第十八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条 居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居住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足时,需要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施划停车位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居住区,停车位施划方案由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组织施划;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征求业主意见后施划;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施划。

  第三节 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二条 停车泊位管理者需领取价格服务登记后方可收费。

  第二十三条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公示牌,公示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并出具票据;

  (三)佩戴统一标识,引导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停车管理纳入本市停车场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以在征求周边居民意见后,提出道路时段性停车方案,经市城市管理、**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道路时段性临时停车泊位。

  滁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3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设置、毁损、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由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四条 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第三十五条 按照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有关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滁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4

  第七条 市规划***门应当会同市国土房产、**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要求,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

  停车位供需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枢纽附*,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并考虑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合理规划、配建充电桩。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中心城区功能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预留一定比例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运营享受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优惠政策。

  公共停车场建设采取**投资和社会资本投资并存的模式,鼓励采用**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在土地、建设、**补助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

  第十条 市***门应根据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将由**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后,要依据规划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市规划***门会同市**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国土房产等部门,可利用城市道路范围外公用空闲场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没有条件建设专用停车场的,可以利用其空闲场地,或者在不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经市城市管理、**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利用道路红线外空间,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三条 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区域停车需求和道路承载能力,按照技术规范,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作为公共停车场的补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以各种形式施划、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第十四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根据需要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设施,并按停车场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

  滁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5

  第三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对部门职责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优选【五】篇(扩展2)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精选5篇)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1

  第四十八条  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的停车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10日市人民**发布的《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兰州市人民**令﹝2012﹞第1号)同时废止。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2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毁损、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不得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不得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进行评估,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相关单位、市民的意见,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施划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人行道上未施划停车泊位的路段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安装道钉、提升道牙高度等方式防止车辆进入。

  第二十八条 下列区域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城市主干道、快速路;

  (二)人行道上设置停车泊位剩余宽度不足三米的;

  (三)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四)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五)距离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三百米以内的;

  (六)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

  (七)学校、幼儿园、医院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道路停车已妨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

  (三)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

  (四)其他情形需要撤除的。

  第三十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由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标、拍卖所得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十一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地点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停车标志和载明停放时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的信息公示牌;

  (二)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指挥车辆有序停放;

  (三)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四)按照“先到先使用”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停车泊位确定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固定使用;

  (五)采用电子管理系统收费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并确保设施完好、整洁。

  第三十二条 举行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相关区域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

  第三十三条 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和标示的停车方向停放,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交纳停车费用。

  第三十四条 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社会发展程度,逐步推行地磁等车位检测器,实现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由车主自助电子支付。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不得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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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地,包括免费停车泊位和收费停车泊位。

  第四条 市人民**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一领导,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公共停车场建设由市人民**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实行市区两级分级筹资、分级建设、分级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受其委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价格、交通运输、人防、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主导、统筹规划、方便群众、有效管理的原则。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4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应当予以严格保护,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绿线性质。

  第八条 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城市公交枢纽、首末站、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城市出入口、大中型商贸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的同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

  (二)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

  (三)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

  (四)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导致原有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补建或者以其他方式达到配建标准。

  第十条 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建设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充电设施等停车场配套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大型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凡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不能满足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设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场进行自行管理,若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确需划设停车位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向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统一划设临时停车场;属于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由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划设为临时停车场。

  第十四条 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不得变更规划确定的停车位,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的用途。

  已经改变用途的,应当自行恢复;未自行恢复的,由市人民**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限期恢复。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按规定给予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城市区域停车诱导系统,指导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提高停车设施利用率。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建停车诱导子系统,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本区域停车诱导系统。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5

  第十七条 市、县(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收入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非**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自行确定专业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者基本信息;

  (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及红线图;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五)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

  (六)经营服务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运营维护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注销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相应调整或拆除停车场标志牌,同时向社会公告。

  临时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申请备案的,除提供前款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时间、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

  (三)确保照明、消防、排水和通讯设备及交通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防盗、防破坏系统正常使用;

  (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发生火灾、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机关报告;

  (七)不得利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停车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

  (八)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报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停止经营的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价格标准交纳停车费;

  (三)正确使用停车场设施、设备;

  (四)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价格确定手续。

  第二十三条 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残疾人驾驶的专用车辆凭本人残疾证在公共停车场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单位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

  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的,停车场经营者有权终止约定的停车服务。

  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优选【五】篇(扩展3)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全文优选【五】篇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全文 1

  第九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及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对人民群众需求迫切、社会资本充足、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道路,提高等级、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指导编制市、县级农村公路发展规划。

  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审定,报市人民**批准。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编制,由县级人民**批准,按程序纳入全省公路数据库后执行。

  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听取沿线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原程序报批备案。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全文 2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人民**按县道等级要求进行管理的部分重要乡、村道路,其建设、养护和管理按县道管理标准执行。

  第三条 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遵循**主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规范建设、有路必养、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把农村公路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业务指导、协调、督导、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

  县级人民**为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规划和县道建设、养护及县道、乡道路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在县级人民**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道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六条 市、县、乡级人民**应当根据农村公路管养里程和管理工作需要,完善市、县、乡(镇)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配备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归口负责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其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人民**公共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畅通农村公路工作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

  第八条 市、县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牧、水利、林业、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全文 3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加强地质灾害巡查,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整洁、排水畅通、交通标线完整、构造物及沿线附属设施完好、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范,保证公路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等多种养护方式相结合,逐步实现以专业养护为主。农村公路养护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专业化。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总量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报县级人民**批准,并将批准文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包括日常清扫、保洁和排雨除雪、保障畅通等,资金来源为县级人民**财政预算列支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养护经费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2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大桥每年每座10000元、中桥每年每座5000元、小桥每年每座2000元。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路面稀浆封层、沥青灌缝、坑槽挖补、路肩培护、边坡整修、田路分家、路树补植、安全和防护设施完善等,资金来源为省级定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省级农村公路养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市级定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县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配套资金。其中,市级定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奖励补助资金标准为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实施的管理,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养护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标准与要求:

  (一)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无垃圾、杂物、残垣断壁,实现田路分家、宅路分家;

  (二)路基坚实稳定,路肩*整,与路面接茬*顺,边缘顺直;

  (三)边坡稳定、坚固、*顺,坡度符合规定;

  (四)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对边沟同属水利部门管理的渠道部分,满足水利功能;

  (五)路面*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畅通、具有足够的强度;

  (六)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及时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

  (七)桥梁桥面铺装*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八字翼墙完整、坚固;

  (八)宜林路段因地制宜进行绿化。及时对路树进行修剪、定期刷白、防治病虫害,保障路树正常生长。

  第三十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建立农村公路安全协调机制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置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事件,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的`,县、乡(镇)人民**应当及时修复。

  第三十二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定期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县、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要求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督促和抽查,其中县道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村道由乡级人民**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三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全文 4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将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纳入对县级人民**考核范围,具体办法由市考核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县级人民**应当将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纳入对乡(镇)人民**考核范围,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管理工作主要考核内容为:

  (一)县、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建设情况;

  (二)县、乡人民**农村公路资金到位情况;

  (三)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完成情况;

  (四)农村公路养护效果情况;

  (五)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情况。

  考核结果作为市级奖补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全文 5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安排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农村公路路政管理队伍日常管理、设施建设、装备配备、治超站点建设等。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县道不少于10米;

  (二)乡道不少于5米;

  (三)村道不少于3米。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确需拆除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集市贸易、摆摊设点;

  (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采石取土;

  (四)撒漏污物、倾倒垃圾、焚烧物品、堵塞边沟;

  (五)损坏、破坏桥梁护栏、栏杆扶手,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六)擅自架设、埋设管道、电缆;

  (七)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八)擅自更新采伐树木;

  (九)其他损坏、破坏、污染、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

  有前款行为,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三十七条 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和履带车等可能损害农村公路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短距离行驶的情形除外)。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农村公路超限检测站。

  第三十八条 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应当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三十九条 县级**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农村公路交通事故时,如涉及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查验损失。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道、村道上设置障碍物。


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优选【五】篇(扩展4)

——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全文 (菁华3篇)

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全文1

  第六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政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重要性,实行行政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级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负责:

  (一)中型水库大坝和市直属水库大坝的注册登记;

  (二)中型水库大坝、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的大坝安全认定;

  (三)中型水库危险坝、病坝的通报和除险加固方案的核准;(四)中型水库控制运用计划的核准;

  (五)市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堤防工程以及国家、省规定的具有管辖权的其它水利工程和水利设施的运行方案核准。

  县级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负责:

  (一)小型水库大坝的注册登记;

  (二)坝高50米以下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认定;

  (三)小型水库大坝的危险坝、病坝的通报和除险加固方案的核准;

  (四)小型水库的调度运用计划的核准;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具有管辖权的其它水利工程和水利设施的运行方案核准。

  由电力、国资、建设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登记、核准、审批的事项,需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是工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对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在工程投入运行前建立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并配置必要的管理设施和设备。总库容100万立米以上或坝高30米以上的水库工程、城市堤防工程和其它重要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必须建立工程管理单位;其它水利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建立工程管理单位或指定专门管理人员;所有权人可将水电站、供水等经营性水利工程委托给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条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是工程运行和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监测、巡回检查、维修养护、控制运用、安全保卫、技术资料归档、事故处理报告等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全文2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安全保护。水利工程建筑物、金属结构、机电设备以及防汛、水文监测等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经批准的设计,对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并在管理范围外划定保护范围。

  第十三条市级河段重要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以外5米至10米的护堤地,险工地段护堤地范围适当放宽,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5米至10米的地带。

  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库区设计移民拆迁线以下的范围,不得重新迁入和建房。

  大中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大坝两端不小于100米的'水*距离地带(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米至300米地带。大坝的保护范围,根据地形等实际情况划定。

  其它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管辖该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标准,提出划定方案,报水利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决定。

  第十四条管理范围以内确定为水利工程使用的土地,由水利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划定管理范围有困难的,可以先确定预留地范围,预留地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允许原土地使用者进行正常的生产,但禁止从事危及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的活动。

  第十五条在大坝、堤防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禁止爆破、采石、取土、建窑、挖坑、开沟、埋坟以及建房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个别确需进行建筑活动且不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须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大坝、堤防等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开发利用水利旅游资源或利用水利工程、水域进行养鱼、休闲等多种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管理。

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全文3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应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本着局部服从整体、兴利服从防灾的原则,选用最优调度运用方案,综合利用水利资源,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

  调度的依据是经批准的调度运用计划和运用指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运用调度命令,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运用调度计划,强行调度。

  第二十五条水库应根据规划设计确定或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水库安全标准和下游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防洪调度方式及各防洪特征水位对入库洪水进行防洪调度,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以保障大坝和下游防洪安全。

  水库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缩小河道,以确保河道行洪能力。

  第二十六条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和监督。

  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当发生超标洪水或意外事故,危及工程安全,且与上级失去联系时,工程管理单位应按批准的超标洪水预案和方案,采取非常措施,并通过一切可能途径向下游紧急报警。

  第二十八条水库泄洪闸门启闭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指挥机构的调令进行,不得接受任何其他部门或个人有关启闭闸门的指令。

  闸门启闭要严格按规定程序下达通知,由专职人员按操作规程进行启闭。启闭设备要有可靠的备用电源。

  第二十九条在干旱期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用水管理,优先保证城乡生活用水。

  旱情严重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按规定权限,可以对辖区内径流调蓄和水量分配进行临时调度,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服从。


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优选【五】篇(扩展5)

——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全文 (菁华3篇)

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全文1

  第六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政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重要性,实行行政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级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负责:

  (一)中型水库大坝和市直属水库大坝的注册登记;

  (二)中型水库大坝、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的大坝安全认定;

  (三)中型水库危险坝、病坝的通报和除险加固方案的核准;(四)中型水库控制运用计划的核准;

  (五)市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堤防工程以及国家、省规定的具有管辖权的其它水利工程和水利设施的运行方案核准。

  县级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负责:

  (一)小型水库大坝的注册登记;

  (二)坝高50米以下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认定;

  (三)小型水库大坝的危险坝、病坝的通报和除险加固方案的核准;

  (四)小型水库的调度运用计划的核准;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具有管辖权的其它水利工程和水利设施的运行方案核准。

  由电力、国资、建设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登记、核准、审批的事项,需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是工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对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在工程投入运行前建立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并配置必要的管理设施和设备。总库容100万立米以上或坝高30米以上的水库工程、城市堤防工程和其它重要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必须建立工程管理单位;其它水利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建立工程管理单位或指定专门管理人员;所有权人可将水电站、供水等经营性水利工程委托给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条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是工程运行和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监测、巡回检查、维修养护、控制运用、安全保卫、技术资料归档、事故处理报告等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全文2

  第十七条库容在10万立米以上并具备投入运行的水库大坝,所有权人应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大坝注册登记。

  大坝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大坝所有权人应携带大坝主要技术经济资料,按规定向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

  (二)审核。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审查核实。

  (三)发证。经审查核实,注册登记受理机构应向大坝所有权人发给注册登记证。

  第十八条总库容在100万立米以上或坝高15米以上的大坝必须按期进行安全鉴定。

  大坝建成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至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运行期间的大坝,原则上每隔6至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鉴定的,属违章运行;导致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水利工程主管部门下达安全鉴定计划和任务;

  (二)工程所有权人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编写分项分析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论证总报告;

  (三)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编写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四)组建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审查安全分析评价报告、安全论证总报告和现场安全检查报告,召开鉴定会议,讨论并提出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编写安全鉴定总结,工程所有权人进行上报和存档。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实行观测、巡查和检查制度。

  (一)经常检查:管理单位应对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及启闭机械、动力设备、机电设备、通讯设施、水流形态和岸坡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观测。

  (二)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用水期前后,应对水利工程及各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应结合观测工作及相关分析资料由管理单位负责人组织。

  (三)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工程非常运用及发生重大事故等情况时,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对水利工程进行特别检查,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会同检查。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实行年度安全检查制度。工程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每年3月15日前应对水利工程进行年度安全自查,填写《年度安全自查表》,并上报管辖该工程的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水利工程必须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水库限制蓄水、暂停部分运行功能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总库容100万立米以上水库以及关系到城镇、铁路、公路和工矿安全的小型病险水库,每年应编制年度控制运用计划,由工程管理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报具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利工程或机电设备,应予以报废:

  (一)已丧失原设计功能,或效益极小;

  (二)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运行,除险加固或技术改造技术经济不合理;

  (三)工程发生较大损坏后,无恢复价值;

  (四)超期运转或有严重隐患的机电设备,更新改造技术经济不合理的。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利工程,应予以降等运行:

  (一)工程效益萎缩或已被部分替代;

  (二)存在隐患,按原等级进行加固技术经济不合理;

  (三)实际防御洪水标准未达《防洪标准》(gb50201-94)的;

  (四)除险加固工程尚未竣工的。

  水利工程报废、降等运行履行以下程序:

  (一)所有权人提出申请;

  (二)申报者委托具有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提出报废、降等论证报告和报废、降等方案;

  (三)相应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四)所有权人按有关规定,对报废工程进行善后处理以后,报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水电站工程设施和机电设备管理必须建立设备主人制度。

  水库、水电站运行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业务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全文3

  第三十条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与抢险,应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工作具体落实到人。

  第三十一条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组织全社会力量参加抢险,市、县(市、区)人民*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抢险工作。任何部门、单位、个人都有参加抢险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水利工程抢险及修复的费用,由工程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在水利工程抢险期间,各级人民*及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水利工程抢险的需要有权在本级*管辖范围内调用人力、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有权采用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第三十四条有安全隐患的水库大坝分为危险坝和病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危险坝:

  (一)实际防御洪水能力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的;

  (二)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

  (三)存在严重隐患,危及大坝安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病坝:

  (一)实际防御洪水能力未达到校核洪水标准的;

  (二)存在隐患,尚不影响大坝整体安全的。

  第三十五条水库所有权人和管理单位必须及时对水库的危险坝、病坝进行除险加固处理。凡是没有除险加固的危险水库一律不能蓄水,没有加固的病害水库要严格控制蓄水。


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优选【五】篇(扩展6)

——停车场服务管理方案(5)份

  停车场服务管理方案 1

  为了加强住宅区的交通管理,维护区内交通秩序,根据交通部门的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住宅区内的交通秩序、车辆管理,由管理处负责。

  二、车辆管理的职责:

  1、在出入口和停车场设立门岗、电动道闸,派专人24小时值班。

  2、熟记车辆车主、车牌号码和车辆固定停车位,熟悉住宅区道路和停车场环境。

  3、一切入场的机动车辆,一律收其行驶证,发给司机入场证并登记;出场时即收入场证核对后归还行驶证并登记。

  4、当班巡逻哨要经常巡查车辆停放情况,检查车辆装备配件及车厢内存放物资,发现可疑情况,或有安全漏洞,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通知车主,同时报告管理处处理。

  5、负责车辆的停放次序,指挥进出车辆行驶。

  6、举止端正,仪容整洁,对待车主、住户热情有礼。

  7、值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不得在岗位上聊天、做私活、会客。

  8、按规定收费,不得不收费、少收费或多收费。

  9、停车场和门岗做好登记,住户搬家或搬运贵重、大件物品离开本区,没有管理处签发的放行条,不予放行。

  三、各类车辆在本住宅区内行驶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住宅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车辆。

  2、车辆长期停放,须申请管理处发放准停证,临时停放按物价部门核准标准缴费。

  3、停放车辆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4、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否则后果自负。

  5、机动车辆在本住宅区内行驶禁止鸣号。

  6、不准在住宅区内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

  7、不准辗压绿化草坪、损坏路牌、各类标志,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8、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停放,非机动车辆只能在自行车棚内停放)。

  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管理处予以警告或处以违约金。

  四、停车场管理规定:

  1、出租车接送本区住户时可以进入住宅区,但司机不得下车在住宅区内行游,若出租车司机属来访者必须办理来访手续,换证出入,方可停车。

  2、大货柜车、集装箱车、拖拉机、水陆两用车、工程车不得驶入住宅区。

  3、车辆进场,凭行驶证换证出入,保管员代其保管行驶证;车辆出场,凭入场证换行驶证,并核对放行,采用电脑控制系统管理。

  4、本停车场不仅凭证、换证出入,同时认人放行;车辆必须由专人驾驶,若非车主驾驶,必须有车主陪同驾驶者前来车场治安岗讲明,并交亲笔委托书,方可出场。

  5、不得在停车场试刹车、练*驾驶、大型修车;有滴漏机油等必须清洗干净。

  6、不得损坏车场设施。

  7、严禁运载剧毒、易燃暴物品、火药和其它不安全物资的车辆进场。

  8、按时缴费不得拖欠。

  9、停车场内的车辆如有遗失,赔偿责任按深圳有关法规执行。

  五、摩托车、自行车保管规定:

  1、摩托车、自行车实行统一保管,车主须遵守本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

  2、必须办理相关停放手续,并交纳相关停车费用。

  3、需停放的摩托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4、自行车实行统一管理后,如属保管责任丢失的,由管理处负责赔偿。

  5、没有车号牌或车号牌与车体号码不相符时,车管员有权扣留该车或送派出所。

  6、无执照的自行车丢失,管理处不负责赔偿。

  停车场服务管理方案 2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园区停车场的规范化管理,结合园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停车场管理范围

  凡园区内所有经营性停车场(库、楼)及占用公共地块、道路的非经营性停车场都需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细则第二条所列的停车场,根据其使用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临时性停车场(点)。是指因大型**、活动、或生产、生活、经营必需等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所设置的停车场(点)。临时停车场(点)的设置时间视客观情况而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并应满足环境、交通要求。

  第二类:室外停车场。指占用道路、公用地块设置的长期使用的停车场或在项目红线范围内设置的经营性停车场。

  第三类:室内经营性停车场。指附着在主体建筑物内部的.并开展停车收费服务的停车场。

  第四类:特种停车场(库、楼)。指单独设置的,并可开展停车收费服务的停车场(库、楼)。

  第四条停车场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停车场的设置不应对现有和潜在交通造成影响;

  2、停车场应按国家标准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除临时占用道路的停车场外,停车场应配建照明、消防、通讯等设施;第三、第四类停车场和有条件的第二类停车场必须安装停车场监视设备。

  3、除占用道路的临时停车场外,停车场内应有安全设施、值班岗亭(房间),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有与停车场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停车场管理员,管理员必须统一服装,统一佩戴标志。

  4、第三、第四类停车场还必须满足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要求。

  第五条:停车场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委托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专项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实施。

  第六条各类停车场审批流程如下:

  1、根据停车场分类性质,到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一站式中心”)领取或从一站式中心网站直接下载《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设置申请表》,并按表格要求正确填写完毕;

  2、临时性停车场和室外停车场若需占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道的,准备好规定的材料后报园区交警大队审批;无需占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道的,准备好规定的材料后报园区城-管执法大队审批;室内经营性停车场和特种停车场(库、楼),应按基建报批程序取得施工图纸规划、环保、消防和建筑结构批准书。

  3、取得以上报批部门的批准意见后,将以下材料报园区一站式中心申请停车场设置审批:

  (1)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的《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设置申请表》;

  (2)以上第2款所列的相关批准书或批准意见;

  (3)停车场设置位置图、总*面图(非临时性停车场需附电子图)和加盖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专项资质单位公章的停车位图;

  (4)主要设备配置明细和设施情况说明;

  (5)对占用地块的,需提供场地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如设置单位非场地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还需提呈设置单位与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6)经营性停车场,还需同时提供工商名称核准书或营业执照。

  4、对经营性停车场,业主取得停车场设置意见书后,方可到园区工商局申办营业执照。

  第七条除室内经营性停车场和特种停车场(库、楼)的相关基建审批按照有关审批时限外,以上流程中各部门审批时限原则上均为3个工作日。

  第八条停车场建设竣工后(或道路停车场设置完成后),业主应按照本类停车场的审批要求,分别向第五条第2款所列的相关审批部门报送验收申请。

  第九条取得各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意见后,停车场设置单位应到园区一站式中心领取《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验收申请表》(或从一站式中心直接下载后填写),并按表格要求正确填写完毕。

  第十条经营性停车场申请前还需到园区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标准核准手续。

  第十一条表格填写完毕,且经营性停车场取得收费标准核准后,占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道的,设置单位须报园区交警大队申请验收;无需占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道的,报园区城-管执法大队验收(原则上每个环节不超过4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以上专业部门验收合格并在验收申请表上出具验收意见后,设置单位到一站式中心申办城-管局验收;城-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合格者,业主需与园区城市管理局签订市容环境“门前三包责任书”;临时停车场设置,业主还应提交保证书,保证在城市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需要时,无论设置期满或未满均应无偿拆除。以上手续完毕后,由园区城市管理局按停车场类别核发《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设置证》(非经营性)或《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经营登记证》(经营性)。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由设置单位限期进行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第十三条验收合格的经营性停车场申请者凭《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经营登记证》至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经营登记证》实行年审制度,自核发之日起每年年审一次,每三年换证一次。程序如下:

  1、业主在一站式中心领取或从一站式中心下载《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经营登记证年检/换证申请表》。

  2、停车场设置期期满前一个月内,业主应将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提交到一站式中心,提出年审或换证申请。同时提交原申请设置时所要求提交资料的最新材料。

  3、由一站式中心分别转交或业主直接呈交到原各相关审批部门验收(原则上每个环节不超过7个工作日)并签署合格意见后,符合设置要求的,一站式中心在《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经营登记证》上盖年检合格章(不超过2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需要会办的,由一站式中心交相关部门讨论同意后核发。

  第十五条设置单位逾期未申请或通过年审的,将给予吊销《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经营登记证》的处罚。

  第十六条设置单位应当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保证设施齐全、设置规范、环境整洁、车辆停放整齐。园区城-管执法大队对不按规定管理、设施配置不到位、车辆无序停放的停车场,将责令其整顿规范,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在《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前在园区范围内已设置的经营性停车场,设置单位必须在2个月内到园区城-管局申领《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经营登记证》,或限期予以撤除;办法公布以后擅自设置的停车场应予以撤除。

  第十八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中新合作开发区。周边地区和各镇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属苏州工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停车场服务管理方案 3

  一、车场运行管理细则

  二、车场保安员工作细则

  三、车场收银员工作细则

  四、车场员工配备及其他

  五、车场守则

  六、车场应急措施

  七、车场财务收费制度

  八、车场职级权限及监管

  车场运行管理细则

  (一)停车场设固定车位及非固定车位,固定车位需对号停泊,非固定车位车辆进入停车场均采取就*泊车原则停泊。

  (二)免费车辆的使用

  免费车辆需由公司总经理签署后,交由车场主管发行免费卡。

  (三)月租车辆的使用

  1、有意租用月租车位的客户可与财务部接洽,由财务部同事全面介绍车场使用及收费情况;

  2、财务部同事与租户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租约复印件交管理处财务部备案,同时知会车场主管车位出租情况。由车场主管发行月票卡。

  3、每月由财务部根据租约的规定时间发单通知、催促承租人交缴租金。

  4、租户在缴完租金后,凭缴款单位由车场主管对卡进行延期。

  5、注意事项:

  领取月票卡时,需向财务部缴纳100元/张作为押金。

  a、如因原卡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做卡时,需向车场主管阐明原因并出示缴款证明后方可重新领卡。

  (四)时租车辆使用方法

  1、车辆驶至车闸旁取得泊车票,闸杆升起;

  2、司机按车道标志指示驶入停车场;(注意服从保安员指挥)

  3、车辆选择车位泊好,锁好车门,离开;

  4、离开车场时,司机驾车并持时租车票驶经收银处缴费;

  5、泊车未到十五分钟者,免收停车费,每小时5元/小时收取;

  6、司机在缴完费后需尽快驶离大厦,以免阻塞车场出入口;

  (五)卸货车辆使用方法

  ——货车进入首层卸货时,需停泊在卸货区内;

  ——卸货车辆必须凭卸货单到出口岗亭处领取卸货车辆停车证,享受免费

  1小时之服务,超过1小时收费标准与时租车辆一致;

  ——货车收费标准与时租车辆一致;

  ——货车在卸货区泊妥后,需迅速卸下货物,并把货物运走;货物不可在

  停车场长时间摆放,且物品看管亦由货主自行负责;

  ——货车在卸完货物、清点完毕后,需尽快离开,以便其他货车进场;

  ——货车离场时,持卸货车辆停车证时租卡到收银处缴费;

  (六)摩托车使用方法

  1、摩托车进场后,由摩托车收费员发卡,一半悬挂于摩托车上,另一半由车主保管;

  2、摩托车必须听从摩托车收费员安排,排放整齐;

  3、摩托车出场时,需由摩托车收费员对卡进行核对后交付保管费方可离场;

  4、摩托车收费标准为一元一张,月保费40元/月;

  停车场服务管理方案 4

  一、车场门卫服务规范

  1、负责维护车场秩序,疏导交通,引导车辆入位,合理收费,文明服务。

  2、指导车辆有序停放,保持车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3、负责做好车辆登记工作,做到出、入登记,认真填写车辆进出计时卡的时间,对入场车辆进行车况检查,如有损坏当场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4、车辆进出先敬礼,使用文明用语,严格执行收发卡和验证制度,进场验发卡,出场收卡,出入卡发出时间和收回时车辆应保持一致,出入卡不得丢失。

  5、负责对出场车辆进行检查校对,如发现可疑应拒绝出场,并立即报告负责人,直至校对清楚后方可其出场,夜间车辆出入需验明“三证”(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计时卡)。

  6、负责提醒车主下车后锁好车门、窗、贵重物品不要遗留在车内。

  7、严禁小商、小贩、闲杂人员进入车场或逗留。

  8、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车场,严禁在车场内堆放杂物等。

  9、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及其他记录,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交班前做好周边卫生。

  二、车场巡视人员服务规范

  1、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巡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负责车辆引导入位及引导车辆出位,在巡视终端设置签到进行签字,确保巡逻人员忠于职守,巡视到位。

  2、对车场内可疑人员、车辆进行监视、盘问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3、熟悉车场内设施设备情况,发现车辆碰撞或人为破坏立即制止并给予处理。

  4、巡视停车场内车辆有无漏油或烟火、线路安全隐患,不能处理及时应及时报告车场主管或值班人员协助处理。

  5、检查停放车辆有无异常情况,门窗是否关好,车内有无贵重物品,有无被撬痕迹,并做好巡视记录,必要时通知车主和车场主管。

  6、检查停车场内有无可疑箱包,危险物等,并及时处理。

  7、遇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报警。

  8、夜班巡视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觉状态,不得脱岗或打盹睡觉,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收费管理

  (一)收费依据:长沙市相关部门规定

  (二)收费标准按照上述规定,结合停车场实际停车情况,我公司建议将停车收费定为:

  地面:小型车位xxxx元/月,货车----元/月,

  临时停车:起价----元/小时,两小时以后加收----元

  (三)收费管理形式

  1、以固定车位月租及临时停放形式,指定具体停车位,并保证缴费的业主车位不被他人侵占,做到专车专用。

  2、对已缴费的业主发放停车证,凭证进出车场。

  3、对一些特定车辆可采用免费发放停车场专用通行证。

  4、对外来车辆发放计时卡,进门时登记时间,出门时根据停车时间计时缴费。

  (四)出入收费

  1、采用月缴费的车辆凭车证进出车场。

  2、访客及临时出入车辆,进场时发放计时卡,同时将车况及进场时间详细记录,等车主离场时,按入场时间进行合理收费。

  停车场服务管理方案 5

  1凡本停车场进出或存放之机动车辆,其驾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场内秩序。

  2车辆入场时,驾驶员须按规定自觉出示有效的停车卡,待闸杆抬起后,方可入场停放。

  3入场之机动车和驾驶员必须保持车场内清洁卫生。凡脏污、泥泞之机动车辆,本停车场有权禁止其入内及停放。

  4入场停放之任何机动车辆,应按停车证或停车卡指定之区域停放,不得异区、异位停放。否则,本停车场有权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车辆拖至适当地点,并由其车主承担一切费用。

  5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锁好门窗。凡现金、重要文件、贵重物品及车内物品,本停车场不负保管责任。

  6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严禁带入车场。否则,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

  7车辆离场或任何人士驾驶或移动场内任何车辆时,车场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检查,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驾驶人员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8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有偿使用,并承担保管负责。凡使用本停车场停车之任何机动车辆,本停车场无须为被停车辆承担任何损坏、损毁及遗失之责任。

  9使用停车场停车之任何机动车辆及其使用人,应对由其引起的本停车场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的任何损坏或损失负责。并在指定的时间内缴付被损坏、损失对象的赔偿费、修理费、安装及相关的费用。

  10使用停车场停车之任何机动车及其使用人,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停车场以书面或口头规定的一切合法条例和规定。如速度限制、高度限制、严禁吸烟等,违反者将按规定处以罚款。

  11停车场之停车位只供机动车辆停车之用,其它超过停车以外的任何行为及任何形式的功能改变都将视为非法。

  12停车卡为一车一卡制,只限指定车辆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否则,将收回停车卡。如事件、行为带有刑事性质,将送交**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3所有车辆均应按照本停车场现时有效之收费标准缴费,车辆须在当月最后一天前到管理处财务部缴付相关停车费用。

  14如遇停车卡遗失,依下列方式处理:时租卡遗失应立即向门岗管理员申报,月租卡遗失须到管理处物业部办理补办手续,并缴付有关费用。

  15本停车场保留修改、增删本管理规定中任何或全部条款以及制订新的管理规定的权利,经修订的管理规定一经发布,即告生效,并对所有停放的任何机动车辆及使用人具有效力和约束力。同时,旧的管理规定即告失效。


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优选【五】篇(扩展7)

——停车场的收费管理方案汇总五篇

  停车场的收费管理方案 1

  车场运行管理细则

  (一)停车场设固定车位及非固定车位,固定车位需对号停泊,非固定车位车辆进入停车场均采取就*泊车原则停泊。

  (二)免费车辆的使用

  免费车辆需由公司总经理签署后,交由车场主管发行免费卡。

  (三)月租车辆的使用

  1、有意租用月租车位的客户可与财务部接洽,由财务部同事全面介绍车场使用及收费情况;

  2、财务部同事与租户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租约复印件交管理处财务部备案,同时知会车场主管车位出租情况。由车场主管发行月票卡。

  3、每月由财务部根据租约的规定时间发单通知、催促承租人交缴租金。

  4、租户在缴完租金后,凭缴款单位由车场主管对卡进行延期。

  5、注意事项:

  领取月票卡时,需向财务部缴纳100元/张作为押金。

  a、如因原卡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做卡时,需向车场主管阐明原因并出示缴款证明后方可重新领卡。

  (四)时租车辆使用方法

  1、车辆驶至车闸旁取得泊车票,闸杆升起;

  2、司机按车道标志指示驶入停车场;(注意服从保安员指挥)

  3、车辆选择车位泊好,锁好车门,离开;

  4、离开车场时,司机驾车并持时租车票驶经收银处缴费;

  5、泊车未到十五分钟者,免收停车费,每小时5元/小时收取;

  6、司机在缴完费后需尽快驶离大厦,以免阻塞车场出入口;

  (五)卸货车辆使用方法

  ——货车进入首层卸货时,需停泊在卸货区内;

  ——货车收费标准与时租车辆一致;

  ——货车在卸完货物、清点完毕后,需尽快离开,以便其他货车进场;

  ——货车离场时,持卸货车辆停车证时租卡到收银处缴费;

  (六)摩托车使用方法

  1、摩托车进场后,由摩托车收费员发卡,一半悬挂于摩托车上,另一半由车主保管;

  2、摩托车必须听从摩托车收费员安排,排放整齐;

  3、摩托车出场时,需由摩托车收费员对卡进行核对后交付保管费方可离场;

  4、摩托车收费标准为一元一张,月保费40元/月;

  停车场的收费管理方案 2

  一、日常管理要点

  1、制定完善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2、定期检查停车场配置足够的消防栓等灭火器械,并可通过防火卷帘将整个车场分割成若干个防火区域;车管员对易燃易爆物品、烟火等涉及安全的一切事项严格把关,提高警惕性,杜绝隐患。

  3、私家车位设立明显识别标示,车管员不让其他车辆挤占私家车位;对于一些禁止停车的场所,设置显著的禁停标志,对违禁的车辆实施处罚。

  4、对于临时泊车卡、月保卡与私家车位卡采用不同颜色印制,便于识别管理,在车卡背面注明有关事项如:不赔偿损失、车辆应自办保险等,尽量避免事后纠纷。

  5、车场配置显著的出入口指示、限高标志、禁鸣标识、限速标志、车场管理须知、收费标准等。

  6、车管员对每辆进入车场车辆作适当检查,注意车辆是否有被撞、被刮等迹象做好现场记录由车主签字确认,在此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主动礼貌提醒车主不要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同时阻止闲杂人员进入车场。

  7、停车场将安排专职车管员对停车场实施巡查管理,并引导车辆停放,提供问询服务。

  8、对车场出入口附*的路面实施人车分流,确保区内人员进出及活动的安全;对于易产生交通瓶颈、造成堵塞的地段及时进行有效疏导。

  9、在停车管理员手中将备一份月保车主基本档案,以便车辆发生危险情况或紧急疏散时使用;车管员巡查中若发现停放车辆有异常情况(自燃等)要立刻采取措施实施补救,若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要尽快处理,以不妨碍车辆通行为准则,并好事件报告。

  10、对于长期乱停乱放、耍赖不交车辆保管费的车辆,车场管理部按规定给予发函提醒,再实施锁车处理,或将其强拖走交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罚。

  二、月保、临保、IC卡办理

  停车场的出入口匀使用IC卡智能系统。有月保车辆需求的业主/租户首先到服务中心填写月保车辆申请,按收费标准交纳月保费用,由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按技术要求将IC卡一卡通输入停车场月保通行指令,此时业主可享用IC卡一卡通的全程服务。若到月底未重新办理月保交费,IC卡一卡通将终止停车场通行服务。

  临保车辆是用入停车场自动取卡,出车场时读卡交费。车辆临保的业主,不享受一卡通全程服务。其他外来人员使用的临时停车IC卡不具备从停车场进入楼层的功能。凡业主的大堂门IC卡皆具备从停车场进入楼层之功能。

  三、负一层管理建议

  负一层为住宅、商业公寓合用之地,按发展场出入口不字的要求,负一层将按照住宅109个车位,商业、公寓100个车位的划分明确区域,设置明确的行驶、停放指引牌,各行其线共享其路,并在负一层车场管理人员的配置上比负二层多设一人。

  四、停车场环境管理

  停车场将定期开启风机换气,保证空气流通。每日清洁人员将对车场实施保洁作业,定期对地面进行冲洗、管网实施擦抹。巡查人在其巡查过程中将随时注意地面卫生情况,并对大件垃圾立刻实施清理。

  五、停车场物业管理费用收取

  停车场的物业管理费用,我公司将按照行业规定对每一月保车位收取管理费100元,对每一临保车位收取管理费150元,空置车位另行商定。

  六、停车场物业管理费收取的用途

  停车场的物业管理费的收取费用,主要用在支付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停车场设备、设施的养护维修,停车场用水、用电费用以及其它不可预见的费用。

  七、停车场标识:市场各区域竖立停车场标识

  八、停车场管理规定须悬挂公示

  停车场的收费管理方案 3

  停车场管理是日常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如何使车辆有序进入、安全停放,减少事故、减少纠纷,杜绝车辆丢失,控制非业主/住户人员车辆在停车场发生火灾、碰撞事故的应急处理等问题,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方案。

  一、日常管理要点

  1、制定完善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2、定期检查停车场配置足够的消防栓等灭火器械,并可通过防火卷帘将整个车场分割成若干个防火区域;车管员对易燃易爆物品、烟火等涉及安全的一切事项严格把关,提高警惕性,杜绝隐患。

  3、私家车位设立明显识别标示,车管员不让其他车辆挤占私家车位;对于一些禁止停车的场所,设置显著的禁停标志,对违禁的`车辆实施处罚。

  4、对于临时泊车卡、月保卡与私家车位卡采用不同颜色印制,便于识别管理,在车卡背面注明有关事项如:不赔偿损失、车辆应自办保险等,尽量避免事后纠纷。

  5、车场配置显著的出入口指示、限高标志、禁鸣标识、限速标志、车场管理须知、收费标准等。

  6、车管员对每辆进入车场车辆作适当检查,注意车辆是否有被撞、被刮等迹象做好现场记录由车主签字确认,在此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主动礼貌提醒车主不要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同时阻止闲杂人员进入车场。

  7、停车场将安排专职车管员对停车场实施巡查管理,并引导车辆停放,提供问询服务。

  8、对车场出入口附*的路面实施人车分流,确保区内人员进出及活动的安全;对于易产生交通瓶颈、造成堵塞的地段及时进行有效疏导。

  9、在停车管理员手中将备一份月保车主基本档案,以便车辆发生危险情况或紧急疏散时使用;车管员巡查中若发现停放车辆有异常情况(自燃等)要立刻采取措施实施补救,若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要尽快处理,以不妨碍车辆通行为准则,并好事件报告。

  10、对于长期乱停乱放、耍赖不交车辆保管费的车辆,物业部要通知服务处按规定给予协商处理。

  停车场的收费管理方案 4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充分利用城市公共停车资源,促进机动车停车场智能化建设,创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亳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手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满足市民合理停车需求、提升城市管理水*、规范停车场运营秩序、引导市民绿色出行为目标,立足城市规划和交通发展,为改善我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提供有力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市区范围内除客运、货运站场外的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位和面向社会开放的配建停车场。

  三、*台搭建

  由亳州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建设本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台。

  (一)*台功能

  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台集停车场智能管理、市民出行服务、辅助城市管理等功能为一体,通过停车场信息的动态管理和数据分析,向市民提供智能化停车服务,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精细化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架构设计

  1.停车管理系统:具备车辆进出场管理、用户管理、通行数据采集等日常管理功能;

  2.新能源充电系统:具备充电桩管理、导航查询、实时情况展示等功能;

  3.停车诱导系统:向有关单位共享城市停车资源实时使用情况,为搭建城市停车诱导显示屏提供数据支持;

  4.停车备案系统: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新建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场收费的备案申请、预审、结果发布等功能;

  5.信息展示系统:对外展示停车资源分布、泊位使用情况、停车场运营等实时信息;

  6.数据分析系统:具备停车时段分布、易拥堵时段路段、泊位使用率、停车场经营情况等数据分析功能,为城市停车场规划、交通环境治理、停车场经营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三)智慧出行服务

  基于*台的数据整合和信息发布功能,定制开发手机App、公众号和小程序,为市民提供停车泊位引导、新能源充电桩查询、订单查询、线上支付、便民信息发布等服务功能。

  四、运营管理

  (一)*台运营管理

  *台运营管理主要包括综合协调、数据管理、*台接入、*台维护、制度规范和功能拓展等工作。

  1.综合协调工作:实现“*台、车场、人员”之间的协调联动,做好日常工作调度、停车场管理、数据信息展示等管理工作;

  2.数据管理工作:做好用户个人信息、车辆出行轨迹、停车场经营情况、视频监控等数据的采集、存储、管理和保密工作,系统运行产生的全量业务数据对接到市数据中心;

  3.*台接入工作:预留*台标准接入端口,实现与我市机动车停车场和政务服务*台数据的接入;

  4.*台维护工作:配备专业技术保障人员,保障系统优化、功能完善、漏洞修补等工作,提升*台的信息安全等级和抗风险能力;

  5.服务功能拓展:做好市民智慧出行、违章信息采集、城市精细化管理等拓展服务功能。

  (二)停车场运营管理

  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遵循相关标准规定,综合考虑区域停车需求,规范开展运营管理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1.运营管理方式:

  (1)路内停车位通过人工引导与智能设备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停放车辆的信息采集、有偿服务和运营管理;

  (2)公共停车场配套安装出入口自动道闸、车位监测、停车引导等智能化设备,并按国家有关规范配建安全管理、消防应急、安防监控等设施;

  (3)配建停车场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具备对外开放条件的可参照公共停车场自主开展运营管理。

  2.停车场接入:*台建设运营单位应提供标准协议端口,国有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位应接入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台,由*台建设运营管理单位与机动车停车场建设运营单位协商明确运营管理主体。

  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管理运营单位(个人)按照协议端口,通过软件升级、硬件改造等技术手段打通*台与停车场之间的数据传输通道,保障停车场的信息接入。

  3.拓展服务功能:运营管理单位结合停车场实际,合理配置现场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规划建设新能源车辆充电桩等便民配套设施。

  4.规范管理秩序:各停车场运营单位依法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和收费备案等手续,在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公示经营管理者名称、营业执照、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5.规范现场管理:停车场现场管理工作人员应佩戴统一标识,规范文明用语,熟练掌握和操作智能管理设备,定期开展法律法规、管理制度、设备操作、事故应急处理等技能培训,提升停车服务保障能力。

  6.收费服务管理: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管理根据泊位分布、停车需求、交通拥堵等实际情况,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差异化收费。

  7.电子化支付:通过公众号、小程序、App等多种支付方式,提供即扫即走、无感支付、通行后付费等电子支付手段。

  8.经营秩序维护: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协助**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做好违规停车和损坏公共停车设施等行为的教育引导和追责工作。针对违规情节严重且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的,按照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信用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中涉及市容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停车秩序治理工作。

  (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停车位的设置管理和相关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三)住房发展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建停车场的日常管理,研究制定居民小区内停车管理机制。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制定**指导价标准。

  (五)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信息服务*台建设及接入“皖事通”App等政务服务*台有关工作。

  (六)谯城区人民**、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中心宣传停车政策法规,协调处理停车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的机动车停车场接入信息服务*台。

  停车场的收费管理方案 5

  第一章系统总体概述

  1.1前言

  车安科技公司专业从事智能交通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工程实施,在多年从事野外全天候环境下的交通控制技术研究和智能楼宇一卡通系统的基础上,开发的整合型感应式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具有技术先进、可靠性强、征稽管理功能强的特点,是物业管理部门停车场现代化,堵塞征费漏洞的明智选择。

  传统停车场管理存在着管理成本高、劳动强度大、服务效率低、资金流失和车辆失窃严重等各种弊端,无法保障投资者的收益及停放车辆的安全,因而严重制约了停车场事业的发展。

  本图像型感应卡停车场管理系统借鉴了国际上发达国家同行业的先进管理模式,采用了国际上最先进的感应式ID卡、单片及微型计算机技术,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开发了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的停车场管理系统。

  车安系统采用非接触式操作,具有方便快捷、收费准确、稳定可靠、适合国情、安全性好、形式灵活、功能强大等众多优点。

  车安科技系统自开发后使用以来,已先后在中国大陆发达城市各地安装使用了上千套。经众多用户的使用证明,该系列产品能够有效地解决人工管理停车场所存在的问题,深受业主、车主双方好评。几年来,在国内同行的努力下,已成功地替代了国外纸带式条码卡、磁卡、接触式ID卡等落后的收费系统而成为当今停车场设备的主流,对中国停车场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2系统概述

  车安停车场采用感应卡停车场管理系统,在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一套出入口管理设备,使停车场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场所,进出车只需将ID卡在读卡箱前轻晃一下,系统即能瞬时完成检验、记录、核算、收费等工作,挡车道闸自动启闭,方便快捷地进行着停车场的管理。

  进场车主和停车场的管理人员均持有一张具有自己私人密码的非接触ID卡,作为个人的身份识别,只有通过系统检验认可的ID卡才能进行操作(管理卡)或进出(停车卡),充分保证了系统的安全性、保密性,有效地防止车辆失窃,免除车主后顾之忧。

  车安管理卡分级发行、确定权限,以杜绝管理人员作弊。任何一张管理卡持有者上机操作前均要凭卡进行操作登记。对出口值班员来讲,操作登记完毕后则可进入收费管理,期间该出口所有收费均自动记入该值班员名下并存入电脑数据库。由于值班员持操作卡受权限限制,不能进入系统中更高的软件菜单项,所以对电脑所记录的数据无法干涉;上级管理者可以凭卡随时查询,核对或打印一个值班段或任何一段时间乃至整个停车场的工作记录。这样就从根本上杜绝了停车费用流失和财务统计的失误,同时系统自动运行,杜绝了人情车、霸王车造成的经济损失。

  车安停车卡可根据需求不同,分别发行月租卡(月票卡)、储值卡、特种卡(免费卡)和时租卡(临时卡)四种类型的卡:月租卡和特种卡以时间为限额;储值卡以余额为限额;临时卡随到随取,简捷方便;另外月租卡与储值卡实行预交费用,使车场管理简明、主动。系统支持三种车类的不同收费方式,以满足按车类分别收费的要求。

  电脑自动计时、计费,特殊卡、月卡自动识别,临时卡人工收取现金,服务快捷高效,电脑显示屏及收费POS屏同时显示停车时间与应收费用,卡上余额或有效期限,收费透明度高,票箱显示屏还提示指导住户使用停车场,并以文明语言问候致意,使住户心情舒畅,以吸引更多使用者,提高使用效益。

  车安系统配套的电动挡车道闸具有防抬杆、防砸车功能;系统的检测装置采用先进的数模转化技术,抗干扰能力强,适应各种恶劣环境,具有灵敏度与可靠性同时提高的独到之处;系统可随时查询车位。

  车安停车场系统还在停车场的出入口各安装一台高解析度彩色固定摄像机、固定支架、自动光圈手动对焦镜头,可24小时监视车辆出入情况,可看清车牌号码。当有车辆驶入车场时,摄像机将信号通过视频电缆传输到停车场管理系统中,存入数据库中;当有车辆驶离车场时,车辆除应交纳必要的管理费用外,驶离车辆的所有资料(车牌、型号、颜色等)都必须与驶入车场时的资料对比相同,闸杆才升起,让车辆通过。

  1.3系统功能

  采用车安系统可以显著地降低停车场的营运成本,本系统采用了最新的计算机及感应式ID卡技术,能有效地控制、监测、管理停车场的运作,它配置灵活容易满足用户的需要。

  车安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是建立在RS-422工业分布网络的基础上。这种网络通过两对双绞线或四苡屏蔽线、光隔离长线驱动器与控制管理微机的RS-232接口连接,距离可达5公里,它以最大的可靠性和灵活性提供实时数据传输。

  管理中心采用一台微机通过上述RS-422网络对整个停车场系统进行监控,管理月租卡持有人的资料,产生诸如停车状况、账目、持卡人名单等报表。使用的软件都是基于当前最新的Microsoft Windows软件开发的`,具有兼容性强、界面友好、易于操作。另外,它具有广域连接性,对于单机系统,管理中心可以存储所有系统信息在其本身的数据库中;当系统以LAN方式运行时,数据库服务器可以存储所有信息。

  入口完成出卡、读卡、控制挡车器等操作。对于时租卡在出口收费处付款;付款后,顾客即可驱车出停车场。对月租卡顾客,则无须每次停车都去付款,他们的停车费是按月支付的;但必须采用迂回措施防止他们“一次入,多次出”或“多次入,一次出”。对于储值卡顾客,也无须每次停车都去付款,它们的停车费事先存储在卡中,每次停车系统自动从卡中扣除。对于特种卡顾客,则直接出入不受操作员的控制。

  车安停车场电脑收费系统可以处理各种票卡,本系统使用的票卡有:时租卡、月租卡、特种卡、储值卡等。票卡是瑞士公司的感应式ID卡或客户自选的其它品牌的IC或ID卡,以便实现一卡通功能。

  时租卡:

  由入口票箱发出的票卡,停车费由停车时间决定,持此票卡在出口收款处前付款;付款后管理员收回此票卡,再重新放入入口发卡机内。

  月租卡:

  月租卡持有者可以在有效时间段内随时进出停车场;停车费每月结算一次(也可以免费),对于月租卡设有防迂回措施,防止“一次入,多次出”或“多次入,一次出”;另外,设置时间段可以限制使用时间。

  特殊卡:

  在一段时间内(如会议期间),持此卡人可以自由地出入停车场。

  储值卡:

  储值卡持有者事先付款将金额存入卡中,停车时系统自动从卡中扣除停车费用。余额不足时必须再充值,否则无法继续使用。

  1.4系统主要特点

  全自动化与管理化,可减少人工成本。

  可接受时租卡、月票卡、储值卡及特殊卡,还可以处理免费票、丢失票的情况。

  在所有的关键位置(包括机械、电气、硬件、软件及报表等)都设有安全措施,以确保停车场的营业收入安全。

  各站点都通过RS-422工业标准网络联结管理中心;各站点设有可靠的单片机,可保证即使管理中心出现故障时,它们也能独立工作。

  模块化的结构,利用标准的可更换的.电子部件,很容易进行系统的升级与扩充,从而减少维护费用。

  功能强大的、可靠的中央管理中心可以监控所有的远端的站点;完善的数据库管理及各种报表的产生。

  在入口和出口设有微机控制的出卡机和读卡机,并由全字库LED中英文显示屏显示相关信息;对于时租卡和月租卡可使用同一读卡机。

  采用高速摄像监控、实时记录车型和车牌、进行车辆出入对比,有效地防止盗车行为,保障了停车场管理人员和车主的利益。

  管理中心、收费处使用的软件都是基于当前最新的MicrosoftWindows软件开发,并采用大型MicrosoftSQLServer数据库,具有兼容性强、界面友好、易于操作等特点。

  车安科技系统软件具备完善的财务监控和统计报表,有效地堵住了资金的流失和财务上的漏洞收费处设备可以集成在管理中心里,即管理中心兼有人工收款功能。主控中心可通过网络实时查询财务报表。控制电脑系统具备联网功能,司机持卡可在同区域的任一停车场停车,而不用重新登记。主控中心可获取任一停车场的车场资料及收费资料。卡片可配合出入口控制、考勤管理、巡更系统、消费系统使用,实现办公室门锁、通道、电梯等一卡通用,完全免除钥匙。

  第二章系统方案设计

  2.1总体设计

  本次方案设计,严格本着科学性、先进性、可靠稳定性及经济性的原则,在对设计图样和工程实地经过缜密研究的前提下,考虑了优质器材选择和性能价格比等诸多因素后,充分接纳工程顾问方的建议,并结合多年工程经验设计出这套方案,以供参考。

  根据停车场的实际情况,我们为整个停车场的管理系统选用1套感应式ID卡电脑收费系统。采用感应式ID卡控制1个停车场入口和1个停车场出口,实行出口电脑监控和收费,使停车场管理建成方便,安全,高效的控制体系。

  本停车场有1个入口,1个出口。在进入停车场的每个入口车道处安装1套入口控制设备,在停车场的每个出口车道处安装1套出口控制设备,并在每个出口处设立1个出口收费处,安装1套电脑收费管理设备。停车场的收费管理、月租卡储值卡、特种卡的发售均由管理中心的管理电脑完成。

  车安科技停车场系统不仅对月租卡车辆进行收费管理,而且允许外来临时车辆进入停车场并进行临时收费。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偷停车卡后再入停车场偷车的情况发生,采用像捕捉卡将入口处摄取的车辆图像存入计算机图像数据库中;当车辆出场时,计算机自动调出此入口图像与出场车辆进行人工识别,确认同一卡号,同一车辆时放行

  2.2入口设备及流程

  入口部分主要由入口发卡机、电动栏杆、车位显示屏、车辆检测设备、对讲机、彩色摄像机组成。

  临时车进入停车场时,设在车道下的车辆检测线圈检测车到,入口处的发卡机面板显示屏则灯光提示司机按键取卡。司机按键,发卡机内发卡器即发送一张ID卡,经输卡机芯传送至出卡口,并完成读卡过程。同时启动入口摄像机,摄录一幅该车辆图像,并依据相应卡号,存入出口收费处的计算机图像数据库中。司机取卡后,电动栏杆起栏放行车辆,车辆通过车辆检测线圈后自动放下栏杆。

  月租卡车辆进入停车场时,设在车道下的车辆检测线圈检测车到,司机把月租卡在入口票箱面板感应区10公分距离内掠过,票箱内ID卡读写器读取该卡的特征和有关信息,判断其有效性;若有效,启动入口摄像机,摄录一幅该车辆图像,并依据相应卡号,存入出口收费处的计算机数据库中。电动栏杆起栏放行车辆,车辆通过车辆检测线圈后自动放下栏杆;若无效,则灯光报警,不允入场。


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优选【五】篇(扩展8)

——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全文通用5篇

  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1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整理,是指按照一定原则对档案实体进行系统分类、组合、排列、编号和基本编目,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判定档案真伪和价值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保护,是指防止档案受损,延缓档案褪变和抢救,修复受损档案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寄存,是指档案所有者在保持其法定所有权的情况下,将档案存放在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是指用计算机技术将模拟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的处理过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2

  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自取得企业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含其所从事档案服务的相关业务;

  (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培训并由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至少有一名档案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中介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与从业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从业人员学历证明或者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省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证明。

  第九条 从事档案数字化服务的中介机构申请备案时,除提供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云南省档案数字化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第十条 提供档案寄存服务的中介机构,库房建设应当参照国家档案馆建设规范标准执行。申请备案时除提供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档案库房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二)档案库房及业务用房建筑*面图、档案库房楼板荷载设计或者检测资料;

  (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档案库房所在楼宇或者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四)安保、消防、监控等设备设施情况以及档案库房周边情况(位置图);

  (五)档案库房专用设施、设备名称以及数量情况表;

  (六)寄存、保管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书面告知。

  《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持证的中介机构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服务。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复核申请。

  复核合格的,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向复核申请人换发《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复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并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和要求;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发生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或者备案证书超过有效期限未通过复核的.,其取得的《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自然失效。

  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3

  第二十六条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档案中介服务活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寄存应当移交国家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注销备案证书:

  (一)提交虚假信息骗取《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二)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三)发生档案安全事故;

  (四)有效投诉2次及以上;

  (五)妨碍、拒绝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从事档案服务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4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整理,是指按照一定原则对档案实体进行系统分类、组合、排列、编号和基本编目,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判定档案真伪和价值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保护,是指防止档案受损,延缓档案褪变和抢救,修复受损档案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寄存,是指档案所有者在保持其法定所有权的情况下,将档案存放在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是指用计算机技术将模拟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的处理过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服务,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档案条例》《昆明市档案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档案整理、鉴定、保护、寄存、数字化以及业务咨询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档案中介服务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档案中介服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公布中介机构备案情况。

  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和管理,并将备案情况上报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鼓励中介机构依法组建行业协会,加强自我约束,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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