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依法安全使用的监督工作,保证广东省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广东省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委员的监督作用,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设立监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第四条 监委会由同级人民*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主任由同级人民*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门、*门、审计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总工会的负责人担任。
职能部门代表和总工会代表由同级有关部门和总工会委派;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由经济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从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人员中推选;有关专家代表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从行业协会或学术团体中推选。按本款规定委派和推选的代表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并经同级人民*审定的,担任监委会委员。
第五条 监委会设委员若干人,其中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专家代表的总人数不少于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各级监委会每届任期为五年。监委会委员,实行委任制。监委会委员由于工作变动或失去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由监委会免去其委员职务。监委会委员任期届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监委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按第四条规定及时增补。
第六条 监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运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二)具有相当的议事协调能力,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三)热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四)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第七条 监委会委员为*职能部门和总工会代表的,由本部门和总工会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配合监委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八条 监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监督工作,督促落实基金安全责任制;
(二)统筹、协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组织召开监委会会议,听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工作报告,研究审定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投向等管理、监督的重大事项;
(四)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调查;
(五)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调查;
(七)监督指导下级监委会的工作;
(八)承办上级监委会和同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监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组织落实监委会的各项决定,草拟监委会工作计划和报告;
(二)拟订监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议题;
(三)听取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监督意见,协调举报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四)向监委会提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建议;
(五)组织监委会委员开展社会保险工作考察学*和宣传活动;
(六)承办监委会的日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章程 (菁华3篇)
第一条 本会是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名称春江花园三期业主委员会 。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共同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 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十条 本会每季组织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并将会议通知、议事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服务公司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做出决定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本会做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本会委员应当对本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会执行秘书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后存档。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1人单数。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二十条 本会委员的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必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已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账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三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 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 具有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 依据法律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应该履行的其他义务。
——业主委员会章程 (菁华3篇)
第一条 本会是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名称春江花园三期业主委员会 。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共同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 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街道和居委会代表、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筹备组,筹备组组织业主推荐本会候选人员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推选产生。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1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不是委员或业主。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 本会权利:
1、组织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2、与物业服务公司议定物业服务费、物业维修资金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协商制订物业年度管理计划;审议物业年度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
3、提出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督促专项维修资金缴交责任人按照规定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组织业主讨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4、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5、检查、监督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工作;
6、对违反《管理规约》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7、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共有物权的经营方案,签订经营合同,管理经营收入。按业主议事规则公布账目。
8、保管业主建筑物区域共有物权产权证、业主资格登记资料、共有物业图纸、合格证、维修记录等全部资料。
9、办理社团登记及业主公共物权方面的诉讼事项。
第八条 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执行*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按时缴交物业服务费用;
6、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7、负责业主资格登记和变更;
8、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本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在公共设施2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1、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费用;
2、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等;
3、有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等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由业主委员会专人负责管理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办公用房由开发商解决。
——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全文 (菁华3篇)
第六条 省*和*统一领导全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其设立的省海上搜救中心是全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省海上搜救责任区的船舶和设施防热带气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和海上人命搜寻救助工作(以下简称“两防一救”工作)。
第七条 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承担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的“两防一救”工作。
沿海县级人民*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承担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县海上搜救责任区的“两防一救”工作。
省海上搜救中心与依照前两款规定承担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部门,统称海上搜寻救助指挥机构。下一级的海上搜寻救助指挥机构接受上一级的海上搜寻救助指挥机构或者相关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 沿海地级以上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由省海上搜救中心提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批准后公布,并报*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沿海县级海上搜救责任区由所属地级以上市海上搜寻救助指挥机构提出划定方案,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批准后公布,并报省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第九条 参与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部门组织本部门力量参与海上应急行动;负责维护海上搜寻救助现场治安秩序和陆上交通管制;提供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为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行动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为重伤、重病等需要救助的入境人员提供入境便利服务;负责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为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二)民政部门配合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和因灾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海上搜寻救助中伤残、牺牲的救援人员的优待抚恤工作。
(三)*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提供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资金保障。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用于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建立医疗联动机制,协调做好海上伤病员的医疗救治、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工作。
(六)外事部门负责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中涉外事宜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处理工作。
(七)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组织渔政船艇和协调渔船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协调做好获救渔船渔民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查找、提供渔船的详细资料。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海上危险品事故处置工作,并参与海上搜寻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参与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海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发布有关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航行警告;负责查找、提供有关船舶的详细资料。
(二)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在省海上搜救中心的协调下,具体执行海上搜寻救助任务。
(三)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负责实施抢险打捞、船舶溢油应急清除等海上险情应急行动。
(四)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搜救飞机的航行安全保障工作;协调解决境外搜寻救助飞机的加油以及停放问题。
(五)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海上搜寻救助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移动通信定位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
(六)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我省海域日常天气预报,热带气旋、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信息,以及海上搜寻救助行动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
(七)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负责提供相关海洋环境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提供落水人员漂移轨迹预测;组织本部门力量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第十一条 驻军、*部队、海关等单位的船舶、飞机是我省海上搜寻救助的重要力量,应当积极参与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军队派出力量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以及联合搜救训练、演*的,兵力调动批准权限、组织指挥、宣传报道以及物资和经费保障等事宜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港航企业、航空公司等单位应当根据海上搜寻救助指挥机构的要求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并服从海上搜寻救助指挥机构的指挥。
第三十五条 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加强与相邻省区及港澳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完善海上搜寻救助合作机制;根据合作机制或者*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组织力量参加跨省区的海上险情应急行动。
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海上搜寻救助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完善海上搜寻救助合作机制;根据合作机制或者上级搜寻救助指挥机构的要求,组织力量参加跨市、县的海上险情应急行动。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海上搜救机构派遣航空器进入本省海上搜救责任区开展搜救行动,应当向省海上搜救中心申请并说明各有关事项,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统一报*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需要与台湾地区搜救部门进行海上搜寻救助合作时,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将情况上报*海上搜救中心,由*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搜寻救助行动,或者在*海上搜救中心的授权下,由省海上搜救中心与台湾搜救部门直接联系并开展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发现误报警后不主动消除影响,谎报或者故意夸大海上险情的,由此发生的海上搜寻救助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公民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承担海上搜寻救助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上搜寻救助指挥机构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接到海上搜寻救助指令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未及时参加海上搜寻救助的;
(二)在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中不服从海上搜寻救助指挥机构或者现场指挥的组织、协调、指挥的;
(三)擅自退出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擅自向社会发布或者散布海上搜寻救助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海上搜寻救助指挥机构责令其消除影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华3篇)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经批准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但根据会议议程安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员提议或者遇有特别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的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员的过半数出*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出*会议的组**员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立即通知缺*的组**员到会;三十分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休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应当按规定出*会议。因故不能出*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员出*会议的情况,在《深圳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公布。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议程及有关文件材料,通知并分发常务委员会组**员和有关列*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作好参加会议的必要准备。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各派一位负责人列*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市*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列*会议。
区*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中没有常务委员会组**员、或者有常务委员会组**员但不能出*会议的,由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列*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的市*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员和列*人员应当分别签到。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汇报时,可以采取分组审议或者联组审议的形式。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组织工作人员记录,并及时整理编印会议简报。
第十八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进展情况,主任会议可以修改会议日程,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中止、提前结束或者延长会议时间。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经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审阅后,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并告知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常务委员会组**员。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设立旁听*。旁听办法由主任会议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初审,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报告,然后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议案由提出议案的单位或者人员(以下简称提案人)负责草拟。
主任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草拟。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该提案人员负责草拟,也可以根据提案人的申请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草拟。
第二十五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十日前提出,并在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人事任免案的提案人应当按规定提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提出;属于会议内容的议案也可以在会议期间提出。
第二十六条 提案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议案的说明: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人推选的`代表作说明。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但法规案、人事任免案应当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进入表决程序后,常务委员会组**员因故需要离开会场的,应当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四十四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和决定,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过半数赞成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六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未获通过的,该议案即被否决。
——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菁选
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文化程度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录用
一、甲方依照合同条款聘用乙方为员工,乙方的工作是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作安全、卫生条件
一、甲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法规标准,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建立安全工作规章制度,保证员工安全工作。
第三条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
一、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支付一次,时间为每月15号,如遇节假日则甲方有权选择提前或延后在临*的工作日发放。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状况实行本公司的等级工资制度,并根据乙方所担负的职务和其他条件确定其相应的工资标准。
注:以上工资的调整和最终解释权属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不得违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工资为:加上绩效加上夜班补助
三、除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提出的要求补助外,甲方将不再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其它补助津贴。
四、甲乙双方共同为乙方购买社会保险。
第四条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合理安排和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到期即终止。
第六条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视后果和责任大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或赔偿金。
第七条
普通职工因个人原因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总经理上报辞呈,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需提前两个月向总经理上报辞呈。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在出纳处结算工资,如未经总经理签字同意擅自离职者,则视为自动离职,不予结算工资。
第八条劳动纪律。甲方根据劳动法规,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试行版)
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生产(工作)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于年_____月____日到期。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性质:
法定代表(主要负责人):
电话号码: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电话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1—3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为本幼儿园。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乙方每周工作五天,工作时间参照具体作息时间表。
第四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六条:甲方应重视乙方在园内的安全。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
第九条:乙方试用期满后,乙方的工资标准为/月。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绩效工资:领导力与执行力元/月,班级管理
元/月,遵守园规/月,业务考核(包括教学质量奖,含备课)元/月。目标奖:安全奖元/月,满勤奖
元/月,出勤奖元/月,家长评价奖/月,班级效益、贡献奖元/月。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条: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劳动纪律,履行岗位职责,全心全意为幼儿服务。
第十一条:甲、乙任何一方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写出书面辞职报告,否则作违约处理。
第十二条:甲方继续聘用乙方,应续签劳动合同。
七、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1、乙方须严格遵守园纪、园规,并按本幼儿园教职员工奖惩方案执行奖惩。
2、各教职员工签订本合同后,需交纳押金800元/人,如无违约,合同期满后退还,如续签可不退(双方自愿)。如违约扣除乙方所交押金。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仔细阅读,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方______用户______乙方______家庭服务员______协商同意,签定服务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甲方______用户______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未商得乙方同意,不得增加上述规定以外的劳务负担。
2、向乙方提供与甲方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食宿,不得让乙方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3、*等待人,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不准虐待。
4、负责保护乙方安全。
5、按月付给乙方工资元。
6、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和经济赔偿的要求,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理;甲方不得采取搜身、扣压钱和物以及殴打、威逼等侵权行为。
7、不得擅自将乙方转换为第三方服务,不许将乙方带往外地服务。
二、乙方______家庭服务员______的权利和义务
1、自愿为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
2、热心工作,文明服务,遵守公共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
3、不得擅自外出,外出时要跟甲方______用户______说明外出原因。不带外人去甲方住处,不准私自翻动甲方物品,不参予甲方家庭纠纷。未经甲方答应私自外出或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问题责任自负。
4、服务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均由自己负责。
5、有权拒绝,转换为第三方服务,或带往外地服务。
三、合同解除:经双方同意后,可以解除服务合同。
四、本合同经双方商洽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订立后马上生效。
甲方
公章 :
乙方
公章 :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月;试用期满工资 元/月(—— 元/日)
2、其他形式: 。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纪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并作如下约定:
八、本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6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违约情形及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十二、调解及仲栽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无效,可在争论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对仲栽决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
甲方: (盖章)乙方: (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机构 (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