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1-08 00:00:00

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

  第九条 生产化妆品,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

  第十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卫生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化妆品卫生法规、规章和卫生规范,定期接受有关卫生法规、卫生知识的培训。

  第十一条 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批准文号。

  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于首批投产前提供相关材料和样品,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和要求。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度接受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经营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时,经营者应向供货方索取如下材料: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三)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州以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化妆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书。

  第十五条 经营特殊用途化妆品,经营者除向供货方索取前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索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经营进口化妆品,经营者应向供货方索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第十六条 举办化妆品博览会、展销会等,举办单位应负责参展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宣传医疗作用或使用医疗术语,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发布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广告应持有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化妆品广告证明。

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情况。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和化妆品经营者、消费者等发现因使用化妆品引起健康危害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中聘任,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任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的聘任、职责、考核管理等按照*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执行。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有效执法证件,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接受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监测。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对化妆品的监测频次应按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收费标准按照省财政、物价、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3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 五条第二款、第 六条、第 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 七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同级人民*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1)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全文 (菁华3篇)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全文1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

  甲类场所包括: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乙类场所包括:

  (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候诊室外的室内区域、学校教学生活场所、写字楼、营业厅及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

  (二)网吧、幼儿园、青少年宫等。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交通、文化、商务、工商、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场所及相关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生管理,落实卫生管理责任。

  第六条  甲类场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卫生许可,乙类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全文2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门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承担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执法工作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体育部门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科学控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

  (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

  (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

  (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

  (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

  第二十五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全文3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未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四)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乙类场所卫生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规范要求的;

  (二)卫生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卫生设施设备被擅自拆除或挪作他用的;

  (四)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的或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

  (五)卫生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规范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规范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的;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的。

  第三十八条  甲类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转让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

  (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2)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合集5篇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人员及工作职责。

  县(市、区)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对全省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配套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应当建立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村民委员会可以选派代表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监督。

  村民会议可以组建村民建房委员会。村民建房委员会可以聘请有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巡查监督员,开展巡查和督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工作监管体系,健全管理制度、激励机制,支持、鼓励村民对农村住房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建筑结构形式和抗震设防措施,鼓励支持村民参与城乡住宅地震保险。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住房建筑抗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学技术研究。

  国家和省安排的农村住房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2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除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之外的村民自主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与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村民聚居点按照法定建设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3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与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管指导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的。

  第四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二)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

  承揽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依照建筑业管理法律、法规处罚。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4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需要合理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乡(镇)人民**应当依据乡村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重新选址的农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价。确需进行安全性评估的,由县(市、区)人民**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

  第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与公路建设相协调,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进行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堆放砂石、砖瓦等建筑材料。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农村住房,不得进行扩建和危害公路路基基础安全的改建。

  第十条 在乡(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依据乡(镇)、村规划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在乡(镇)、村规划区内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依据乡(镇)、村规划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户籍证明;

  (二)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四)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乡(镇)、村规划区以外需选址建设村民住宅的,乡(镇)人民**应当引导在规划的村民聚居点建设。不能在规划聚居点建设的,可以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5

  第十三条 新建农村住房的,受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选用适合修建农村住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

  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不得危害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

  第十四条 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及省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等技术导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供建房村民选用。农村住房建设通用设计图集应当免费提供。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建房村民对拟采用的方案图或者施工图需要深化设计或者修改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深化设计或者修改。建房村民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或者修改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修改的方案图或者施工图负责。


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3)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全文(五)份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1

  第二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竣工质量验收具体办法。

  乡(镇)人民**应当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农村住房竣工质量验收。

  第二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会同建设承揽人根据竣工质量验收办法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的竣工质量验收应当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的基础上,对农村住房的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

  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30日内报乡(镇)人民**存档。

  第三十二条 农村住房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办理农村住房所有权登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2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与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管指导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的。

  第四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二)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

  承揽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依照建筑业管理法律、法规处罚。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3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需要合理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乡(镇)人民**应当依据乡村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重新选址的农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价。确需进行安全性评估的,由县(市、区)人民**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

  第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与公路建设相协调,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进行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堆放砂石、砖瓦等建筑材料。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农村住房,不得进行扩建和危害公路路基基础安全的改建。

  第十条 在乡(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依据乡(镇)、村规划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在乡(镇)、村规划区内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依据乡(镇)、村规划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户籍证明;

  (二)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四)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乡(镇)、村规划区以外需选址建设村民住宅的',乡(镇)人民**应当引导在规划的村民聚居点建设。不能在规划聚居点建设的,可以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4

  第十三条 新建农村住房的,受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选用适合修建农村住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

  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不得危害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

  第十四条 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及省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等技术导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供建房村民选用。农村住房建设通用设计图集应当免费提供。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建房村民对拟采用的方案图或者施工图需要深化设计或者修改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深化设计或者修改。建房村民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或者修改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修改的方案图或者施工图负责。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5

  第二十四条 省、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住房建设年度技术服务工作方案,开展农村住房规划建设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成立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组织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鼓励注册执业技术人员免费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设计与现场施工技术服务,提供的免费服务可以作为其继续教育的学时。

  鼓励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志愿者开展技术下乡服务,多渠道吸引专业技术人员为农村住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防震减灾部门与乡(镇)人民**应当提供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抗震设防技术咨询和服务,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抗震设防知识宣传培训。

  第二十七条 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镇)、村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培训机制。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对农村建筑施工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施工技能。


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4)

——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文 (菁华3篇)

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文1

  第六条以工代赈计划的编制。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建设计划、资金计划和有关要求,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由省以工代赈办负责组织地、县,协调同级各有关部门,结合以工代赈扶贫攻坚中长期规划,做好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的编制从县级开始,由领导小组逐级上报省以工代赈办公室,抄报省级有关业务部门。省级有关业务部门对地州市上报项目计划中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项目建议计划报省以工代赈办;省以工代赈办根据地州市上报项目计划和业务部门的

  建议计划进行审查,综合*衡后提出计划草案,经省计委领导审查,报省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正式计划下达。同时抄送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八条各地编制以工代赈年度项目计划资金规模,按上年度省以工代赈领导小组下达计划数的'120%编制。行业规模比例亦参照上年度省实际下达的规模比例分解。

  第九条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的上报时间,县级在上年11月底前上报到地、州、市计委(以工代赈办)和业务主管部门。地、州、市12月底前上报到省以工代赈办和业务主管部门。省的项目计划在当年6月底前下达到地(州、市)县,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条以工代赈项目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逐级上报,履行报批手续,经省以工代赈办批准后方能调整。

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文2

  第十一条以工代赈建设项目由各级计委(以工代赈办)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建设项目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建设规模在3000亩以上的连片开发农田(地)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小型水利项目,路段总长30公里以上的县乡公路、经济开发道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以工代赈办)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参加评审,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提出初

  审意见,由省计委以工代赈办行文批复。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省计委(以工代赈办)参加会审,经省计委会签,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行文批复。限额以上项目经可研初审、初设会审通过后报省以工代赈领导小组批准列项。限额以下项目,由地县计委(以工代赈办)组织

  评审和批复。未作前期工作、没有经过计委(以工代赈办)审批的项目,不纳入省以工代赈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计委(以工代赈办)是以工代赈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单位,要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地方和有关业务部门实施好项目计划。以工代赈项目建设主要靠组织群众投工投劳来完成。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需要招标施工的项目,要实行投标招标,坚持工程质量监测

  和竣工验收制度,加强监督审计等工作,确保项目计划的圆满完成。

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文3

  第二十二条各级要在*统一领导下成立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并设立以工代赈办公室。领导小组是*的领导协调管理机构,下设的办公室是专司以工代赈业务管理工作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扶贫政策,实施和管理以工代赈工作。

  第二十三条以工代赈办在*以工代赈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以工代赈扶贫工作。


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5)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菁华3篇)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1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区域发展、产业发展等规划相衔接,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制定的扶贫开发规划,逐村逐户拟定年度扶贫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行业规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工程和项目,优先审批贫困地区产业项目。

  乡(镇)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的组织实施,提出项目建议,对扶贫开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减贫任务需要,建立动态的稳定投入机制,逐年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扶贫开发规划编制扶贫开发项目规划,组织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的基础扶贫、产业扶贫、新村扶贫、能力扶贫、生态扶贫等财政专项扶贫项目。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定点扶贫和跨区域对口帮扶工作,选派干部到贫困村驻村帮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优先实施贫困地区道路、危房改造、电力、沼气、土地整理、农田灌溉、安全饮水、广播电视、通信等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帮助扶贫对象培育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等新型业态;帮助贫困地区建立健全商业网点,向扶贫对象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健全乡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善贫困乡村医疗与康复服务设施条件,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保障水*,建立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支援贫困地区制度,建立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员到城市医院进修和城市医疗卫生人员到贫困地区开展巡回医疗制度,逐年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推进贫困地区能力扶贫和智力扶贫,加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完善城市教师支教制度;对扶贫对象创业和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创业的,在物资、资金、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改善人居环境。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完善贫困地区新型科技服务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创建科技扶贫示范村、示范户。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在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扶贫济困等活动。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扶贫*台,运用现代通讯、互联网等先进技术,为社会各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各类组织和社会力量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等参与扶贫开发。

  第二十六条鼓励金融服务机构增加贫困地区服务网点,推动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和支持贫困地区县域金融机构将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留在当地使用。

  第二十七条鼓励企业通过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招工就业、捐资助贫、捐资助学、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参与村企共建、结对帮扶等扶贫活动,引导企业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方面对贫困地区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鼓励和引导社会成员和海外人士捐资助贫,开展助教、助医等扶贫活动,倡导志愿服务,构建扶贫志愿者网络和服务体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农村扶贫开发交流合作。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3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二)滞留、截留、挪用、挤占和套取扶贫款物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扶贫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项目实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虚构或者伪造扶贫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取消该项目,并配合*门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在同一年度重复申报相同内容的扶贫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未在项目开工建设后二十日内建立公示牌的,由项目实施地县级人民*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取消其扶贫开发项目;由有关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的,由县级人民*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6)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全文 (菁华3篇)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需要消毒的物品、场所和从事消毒服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及监督监测管理的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消毒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消毒的管理工作。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全文2

  第九条 设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发给《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生产类别、迁移厂址、另设生产与消毒产品有关分厂(车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证。

  第十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原批准机关提出换发申请。

  第十一条 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的许可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得伪造、擅自修改产品配方。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消毒产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消毒产品经营企业、消毒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批件复印件。其中批发商索取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采购进口的消毒产品应当索取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经销商的印章。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全文3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消毒工作、消毒产品;

  (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场所的消毒情况;

  (三)对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消毒产品、无证消毒产品、不合格消毒产品实施暂扣、封存、销毁。

  第十六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和涂改。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定期组织消毒卫生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消毒卫生监测机构作出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消毒卫生监测频次、数量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7)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全文 (菁华3篇)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全文1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发挥中医药资源优势,保障和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四川省中医条例》等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由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保护、扶持中医药的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促进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指定的主管中医药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统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全文2

  第五条 加强医疗市场监督管理,打击非法行医。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改变中医医疗机构地址、名称、诊疗项目等应报经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中医医疗人员应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执业活动。中医医疗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从事医疗技术服务。

  第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药为主体的办院方向,发挥中医药在医疗、预防、保健中的特长和优势,加强特色专科建设,健全综合服务功能,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和运用中医理、法、方、药的能力。

  中医医疗人员应当借鉴、运用西医诊疗技术和方法提高中医诊疗水*。鼓励西医医疗人员学*、研究和运用中医药。全科医师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第七条 中医医疗机构在中药材、中成药采购和仓储保管中应当确保质量,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中医医疗机构经依法批准可以自制中药制剂在本单位临床使用。加工炮制中药饮片和生产中药制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中药饮片和制剂的质量以及患者用药安全。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中药制剂,其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中医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设施。

  第九条 凡改变地方人民*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服务性质的,应事先征得省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条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向省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省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制作、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时应当查验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

  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联系方式。

  中医医疗广告必须真实、科学、健康,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本条第二款规定内容以外的诊疗效果信息;(二)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或者误导患者;(三)提供虚假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四)伪造、变造或者转让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五)以义诊、会诊、讲座、通告或者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六)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利用中医医疗广告宣传药品和推销医疗器械。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全文3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由*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省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擅自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查验省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超出本办法第 十条第二款规定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发布虚假中医医疗广告,欺骗或者误导患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中医医疗机构停止发布广告,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医医疗机构提供虚假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义诊、会诊、讲座、通告或者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利用中医医疗广告宣传药品、推销医疗器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8)

——四川省开学第一课观后感实用5份

  四川省开学第一课观后感 1

中华传统文化是文明的结晶,通过学*中华传统文化,感想、体会颇深。

一是认识上的转变。在以前的学*和工作中从没有真正接触过国学方面的知识,只知道是儒家学问,还有些封建思想意识,认为学这些也没有多大的用处,与自己的工作关系不大。然而,通过这段时间的学*,认识有了新的转变。我认为,国学博大精深、历史悠久,几千年来一直是中国人安居乐业,安身立命之文化根基,也一直是中华文化的精神脊梁。中国之所以成为世界上唯一一个文化延绵五千年而没有中断的国家,正是因为有如此深厚的国学文化作为支柱,这种文化一直贯穿于我们每个人的成长历程。

学国学是当今很热门的一个词儿,是人们对于传统文化的反思和正视。其概念广泛、内涵丰富、分类多样,把我们祖辈们的经历、体验、方法以及感悟都融入在这些文字中,为我们后人所一一品读,并领悟其中的奥妙。他们把这些经典留给我们,自然是希望我们代代相传,修身、齐家、治国、*天下,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二是学*的重要。人的一生是从学*开始的,子曰:学而时*之,不亦说乎?开篇即提出了以学*为乐事,反映了孔子一生学而不厌、诲人不倦、注重修养,严格要求自己的主张。一个人在生命的历程中,有很多不可知的部分,但是知识可以增长才干,知识可以改变命运。因此,我感到爱学*是一种快乐,想学*是一种幸福,求知若渴是一种喜悦。学*新知识,温*旧知识是一件让我们感觉愉悦的事情,学*能使我们提高素质、增长才干。所以我们要树立终身学*的思想。

三是努力践行。孔子在《论语》这部书中,教给我们很多处世的方法,做人的规矩。这些道理看起来很普素,这些办法有时候在原则中透着一些变通。只要我们认真去学*、去思考、去感悟,就会明白其中的许多道理。在为人处世就知道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什么是好事情,什么事情是坏的。就有了做人的准则,在生活、工作中,就会有正确的判断和及时纠正自己错误的言行。凡出言,信为先;诈与妄,奚可焉?说话多,不如少,惟其是,勿佞巧。就是指凡事说出去的话,首先要讲信用,不可以欺诈别人或者胡言乱语,话说得多,不如说得少,说话只要恰当,切题就行,不要花言巧语。尤其是我们园长面对老师,尤其女性,要为自己说过的话负责,所谓“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说的就是这个道理。言既出,行必果,说出去的话就像泼出去的水,不可收回,不可反悔。对员工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解决,要敢于承担责任。

身为一名教师,在工作中一是要以身作则,身体力行。要求员工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学生不能做的,自己坚决不能做。要给学生做出表率,正确引导员学生的行为,树立良好的风气,只有员工心*气顺,工作才能有积极性,才能达到和谐共处,更好的工作。

  四川省开学第一课观后感 2

中华传统文化带有鲜明的过去时代的烙印,它创于华夏民族的先祖,带有自己的浓厚的民族色彩,值得后人重视、传承和发展。作为当代中国的青年大学生,我们应该认真学*传统文化教给我们的优秀的精神粮食,要有相应的传统文化根基和艺术修养。在这些中华传统文化中,我们青年大学生要学会孝敬父母,学会感恩、学会奉献!

1、百善孝为先

中华上下五千年文化中,始终坚持“孝”为做人之根本,自古以来孝是作为评价一个人的成就与品质的重要标准,也因此在古代浓重的重孝的环境下就出现了很多至孝之人,像狄仁杰、淳于意等人。而在当今社会,我们看到的情况确背离了先人所创造的孝的社会,在网上、报纸上等都时常出现对父母不孝的事例。这让我们在中国日益发展、国力日益增强的今天感到是一个莫大的讽刺。所以在当今开展中国传统文化教育尤为重要。我在学校学完中国传统文化教育之后,反思自己之前的所作所为,确实在某些方面做的不够好。我之前只是认为原以为孝就是听父母的话,*时回家的时候就是给父母买些东西就是孝顺了,其实不然,殊不知动物都知道反哺更何况作为我们有思想、有创造力的人类。通过这次传统文化的学*我知道了孝有四种境界:孝父母之身、孝父母之心、孝父母之志、孝父母之慧。

对比自己*时做到的也就是孝父母之身、孝父母之心。孝父母之志、孝父母之慧以前想都没想到过,就根本不用说怎么去做了,通过学*了传统文化,我终于懂得了真正孝的含义,那就是要做到自己所做的一切都能让父母引以为荣。孝不是嘴上说的,是需要有实际行动做的。特别是在学*了现代孝的榜样之人的做法,感触很深,父母把我养育到这么大,供我上学,一直在不停的在为我无私付出,想想自己给他们回报了些什么呢?好像什么都没有,反而可能有时候会因为一些小事还要与父母争论顶嘴,让父母生气真的很不应该,以后绝不能再犯。

2、学会感恩

我原来觉得只有自己的亲人值得我感恩,其他的好像没有什么值得感恩的,但是当你真正有了一份孝心的时候,那确实是有太多的东西值得我去感恩了。就像《感恩词》中所概括的国家、父母、老师、同仁、农夫、大众,国家给了我们安定的生活环境;父母给了我们生命,并含辛茹苦的把我们抚养**;老师教授我们文化知识,让我们今后有在社会生存的技能;同学的合作帮助,让我的学*不断进步,取得更好的成绩;农夫的辛勤耕云,让我们有了一日三餐;还有一些我们认识的或不认识的人,他们在自己的工作岗位做的工作,实际都是一种对我们默默无闻的关心和支持。懂得了感恩也就让我学会了谦卑。自己不会再因为为家庭和朋友或者是班上做了一些事,或学*生活中有了一点进步而沾沾自喜,就会觉得自己所做的这些如没有来自各方面帮助支持,就凭一己之力是办不到的。所以在学完中华传统文化之后,我明白了做事做人要学会谦卑,这样就会避免与他人之间的争执,减少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人际关系才能愈加亲密。

3、学会奉献

在这次学*中,让我想起了以前学院的学生干部和班上的干部,他们为我们日常的生活学*提供服务。他们在面对我们的不满甚至有点不讲道理的情形下,仍然坚持着笑脸,为我们做好各种解释工作。他们所做的一切令我非常感动。这几年在学校的学*生活中,除了学院的辅导员为我们的工作和学*日日操劳之外,我们的学生干部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正因为他们的不辞辛苦,无私奉献,才始得我们的学*和生活才是如此井然有序。在他们身上,我感受到了奉献的力量和自己的价值的体现。在他们身上我也感受到了对于自身所缺的就是如何去奉献自己的力量,如何抱着一颗无私的心,为同学和学院做出自己的贡献。在今后的学*生活中,我也将会尽最大的努力,为同学服务,为自己增光。

此次中华传统文化学*,让我发现自己日常生活与工作中的很对不足之处,从现在开始我一定要把这些不足改正过来,就如中华传统文化中所言“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只有学会了如何做人,我们才能知道做好每一件事,这样我们的生活才能更美好,社会就会更和谐,就能享受到真正的幸福人生。

  四川省开学第一课观后感 3

中华武术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不仅是一门技击之术,同时也是一门养生修身入道之学。它有着丰富的技击内容体系,艺术般的攻防方式,更具有独特的健身养生功效。

而就在它的技击内容而言无非就是对人体各个部分加以锻炼和加强,从而达到非普通人能所及的地步。

就比如说它对头,腿,手,骨头,皮的修炼。从而创出的武术;铁头功,佛山无影腿,醉拳,缩骨功,金钟罩等。体系则是以天人合一,太极哲理,人道与气和知行合一为主流观点的。而理论基础是在阴阳,五行,八卦戏一套哲学范围。

就养生而言,传统武术养生则有大养生与小养生之别,大养生包括“三基大养”即“居住”“饮食”和“环境”三个大的基本方面,以及“动养”“静养”“神养”“节养”德养“六个小的要求。这里特别强调的是,作为小养生并不是大养生减去三基而是指其居住条件,饮食条件,环境条件。

但是总的来说养生和技击是不容分割的,而且具有中国国术之称的武术自古以来就与养生有着不解之缘。况且武术界更是有一种说法兄有先养生,强身,健体,壮身,达到身体的强健因而才可进行技击。不然的话身体虑弱或不够强壮,不击自倒。何谈与人较技呢?因此,各门各派都有自己的养生,强身之道。且武者们穷其毕身精力把修炼的首要目标是放在增长本源上性的功力之上,以达到先养生,壮身而后提高技击实战效用为目的。

既然武术的本质上市一门以“技击“打斗为追求,以养生,强身,修身,为根本且的门类。那么毋庸置疑,武术在养生方法学问的积累上有其独到之处。而就传统武术而言,拳起于易而理成厌,易理和医理事拳理的主要构成因素。

总的来说我们可以把养生要义总结为:“通过行拳修炼来达到身体阴阳二气的最佳*衡。”

而在中国传统文化武术中也有这样一句话。“静者寿,噪者失”对这句话最好的诠释的武学经典非太极所禹。而太极武学的奥义在于练功对过程中“以静求功”以此来开发人体的神经功能。

“静者寿,噪者动。”这句话似乎能够很好的解释今天的武术界。随着科学的发展和热武器的不断创新。技击的作用也越来越小,武术界的躁动者也似乎少了很多。不然任你武功再高,我也能一枪干倒。由此武学的格斗和技击犹如枯萎的花朵。不过还好还有一朵正在盛开的朵。

沧海桑田,海枯石烂,中华传统武术仍对我们的生活有着不可代替作用和影响。归其原因是中华武术是中华优秀文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四川省开学第一课观后感 4

中华传统文化包罗十分广泛,内涵极其丰富学*,特别是蕴含了丰富传统哲学,那些简短精悍的名言警句是古代闲人的人生智慧总结,这些有助于我们走好人生的路途,有助提高个人思想道德修养。例如老子和孔子做人的道理与为人处事的原则给了我一个很好的思考空间。

古人没有现代人的忙碌节奏,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去思考人生思考未来思考那些我们现在可能觉得是疯子似的问题,他们之所以睿智,是因为他们比我们更用心的去观察了这个社会,我们被更多世俗的东西蒙住了眼睛,我们被局限到了一个自己的小世界里,我们无法认识更广阔的天地。假如我们思考问题只从自己出发,那么看到的都是很短期,肤浅的利益。那么为社会为他人牺牲更是无从说起。但是,如果把我们置于一个群体中,置身与我们大社会,我们就不会过多的注重自己的感受和个人的得失了。

我想一个人如果懂得了这些,那么心胸会开阔很多。文化是一个太深厚的主题,我无力探讨什么。但是以一个虚心学*者的身份,我觉得,将自己放在一个历史长河中,或是说站在一个历史的角度,我们身后那么博大的文化,我们个人的恩怨情仇,大喜或大悲已是不值得一提了。人生无喜亦无悲,无欲亦无求,那将是怎样的一个境界呢?

因为我们的无知,所以我们必须要学*前人的知识与智慧。那么我们学*的目的又是什么呢?学*中国传统文化让我的心开朗了许多,就像突然遇见了太阳。能够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和道德修养,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水*。

儒家学问里有说:修身齐家治国*天下。一个人要想成才,那么首要的是修身——修身养性!读书可以修身,但是读些怎样的书?怎样才算修身养性呢?对于这个问题,我自己懂的也不很多。但是学*了中国的传统文化,我们首先要把人做好了,才有资格谈能力。一个品德低下的人即使学富五车也是徒劳。这样的人于社会于他人也将是无所益处的。我们必须不断学*,以一颗真诚虔诚谦虚的心努力学*好我们炎黄子孙的文化精华,丰富自己,充实自己。将信息化为知识最终成为自己的智慧!我的心里渐渐有了一个较为清晰的方向,我知道自己以后应该怎么更好地去学*。

特别喜欢《易经》中的那句话,“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经常用这句话去勉励自己,交给我们怎样去做一个人,做好一个强者、智者。我经常在想如果一个人能做到这两句就会是一个圣人,又想起***在上任时说的那两句话来勉励自己:“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摸索”。古有半部《论语》治天下,那么精深的文化随便精研点就受用终生了。

现代的人多是浮躁的,甚至是一些研究古典文化的人也是如此,多想所有的人都去真的专心的去学*一些传统文化,让旷久的时间静默的历史浩瀚无声的文化来安静。

  四川省开学第一课观后感 5

感谢院长给我们提供这次传统文化学*的机会,感谢全院职工在我们学*期间辛勤工作,让我们安心学*。下面汇报一下9天学*的体会和心得。

一、各位老师、义工从自身实践和落实传统文化,示范作用好。使每位学员有了一个很好的学*环境,有了学*的榜样,如鞠躬、吃素、讲话随和等。大福地确实是传统文化的示范基地。

二、自己的受益和体会。

50多岁了,在部队25年的时间,接受过党和军队不少教育,也有传统教育,学*了哲学、政治经济学,回想起来,这些对自己的人生,价值观影响较大。但社会上和军队内部有的现象,也是自己的疑惑,就是官当的越大,这些理论学*的越多,学*的层次也越高,可贪腐的就越严重,可以说理论学*和实践完全背离。

自己也变得麻木,说麻木是对这些不正常现象思空见惯,从当初的气愤,到后来的无视,甚至随波逐流。反思一下,完全是自己的自私造成的,一是对坏的社会风气默认了、明哲保身了,二是也伸手占点国家的便宜了,比如说:在部队医院,酒精、棉球、胶布开始需要什么拿什么,没有感觉到。

但通过短短九天的学*,对自己有了很大的触动,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大的受益:一是人不管学多少为人民服务的理论,如果潜意识里(思想深处)不扎根,是无济无事的。这次学*深入了灵魂,对孝道是道德的根本深信无疑,建立了自己的信仰,今后必将深入学*和理解、传播,不断去落实。二是太上感应篇对我的警示力,“祸福无门,惟人自召,善恶之报,如影随形”。通过几天来几位大师的案例分享,以及回顾自己前半生的经历和果报,(好的果报感恩党和**好的政策对家人和自己的护佑、听家长老师的话得好报;听党的话得好报,不听放任自己则有坏的果报)深有感触,对父母、生灵、圣贤必需有敬畏之心,对自己有缘的人和事有感恩之心。敬畏之心和感恩之心是律己的根源或者是保证。

三、做践行传统文化的使者。

学*传统文化关键再做,不在说。

一是自己要按传统文化的标准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做到语善、视善、行善。播种福田。

二是传播好传统文化。

三是除正恶,不断反省自己,忏悔自己,除不作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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