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9 00:00:00
  • 工会母婴室管理制度 60句菁华

  • 母婴
  • 1、热情服务,对哺乳妇女进行适当的培训指导。

    2、及时申请对设备进行更新及添置。

    3、特殊情况下的请假(如公司组织的重大活动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但应由公司领导决定。

    4、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外出办事无法打卡时,均属非正常考勤范围。须填写《员工外出记录表》,部门经理和办公室签字批准后,计正常上班。凡未填写《员工外出记录表》或未经领导签字批准的,均按请事假处理。

    5、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考勤纪律,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须登记。因公外出不能打卡须到公司前台填写《员工外出申请单》, 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视情况按事假/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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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6 00:00:00
  • 工会母婴室管理制度 100句菁华

  • 母婴
  • 1、督促检查母婴室管理及指导工作;

    2、对室内设备进行维护,时刻关注水电安全,做好使用记录;

    3、员工一个月休息4天,实行轮休制,不得提前借休。若因工作原因未休完4天者,当月可申请补休,补休有效期为1个月,过期作废,申请补休必须由本部门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否则无效。

    4、迟到早退

    5、对产假、婚假、丧假等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假别,请假时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必须在事后两个工作日内内补齐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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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5 00:00:00
  • 工会母婴室管理制度 40句菁华

  • 母婴
  • 1、对室内设备进行维护,时刻关注水电安全,做好使用记录;

    2、保持室内环境整洁、通风良好、温度适宜;

    3、考勤统计时间为一个自然月,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考勤统计。

    4、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可申请事假。

    5、女职员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员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公司办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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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会母婴室管理制度 50句菁华

  • 母婴
  • 1、使用过程中时刻注意用水、用电等方面的安全,保持安静,不影响教学区秩序;

    2、请假批准权限

    3、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星期六、日休息。

    4、综合管理部前台及薪酬专员负责考勤记录汇总与分析,每月3日前完成上月各部门/分公司的考勤统计汇总,经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核算工资,考勤及工资资料上报总部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核查,最后经公司领导签批后交财务部复核并下发工资。

    5、请假有关手续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短信请假或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为无效,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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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菁华3篇)

  • 母婴
  •   第一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和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市人民*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等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是指: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

      第三条 凡在本市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四条 市卫生局主管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和育龄人群的分布,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布点进行调控,制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条件与相关标准,以及各项技术服务规范,实施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遗传病诊断的审批。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设置规划和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的审批。

      第五条 市卫生局委托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承担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遗传病诊断行政许可的受理、资质审核、发证、注销、统计等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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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菁华3篇)

  • 母婴
  •   第七条 本市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设置规划及原则为:

      (一)助产技术:根据辖区内*五年的分娩数、床位使用率进行设置规划,使辖区内助产机构总数能满足服务需求。机构条件应为具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并设置相应数量的产科床位和新生儿床位。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按有关政策另行规定。

      (二)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根据辖区内育龄人群分布和医疗机构的设置情况,以2007年期末开展节育和终止妊娠技术的'机构为基数,以市区以及郊区中心城镇服务机构年手术量不低于400例,郊区(县)边远乡镇服务机构年手术量不低于200例为原则,对开展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机构的布点进行调整设置。以上机构条件为具备相应医疗技术力量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三)婚前医学检查:原则上每个区县设置一家机构,一般设在妇幼保健机构内。

      (四)产前诊断(筛查):根据目前的技术水*和需求状况,全市开展产前诊断的机构总数控制在8家以内,原则上设置在具备与所开展的技术相适应的三级医疗机构内。开展产前筛查的项目目前为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机构应当设置在与所开展的技术相适应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内,原则上每个区(县)设置一家,并根据市卫生局设定的工作网络,与开展产前诊断的机构建立对应工作联系,纳入其质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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