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质押合同 (菁华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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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质押合同1

  出质人(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等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借款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期限

  1、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个月,自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利率

  借款综合费率包含借款利率按月%计算,服务费用按月计算。在本合同签订后纳利息和服务费用,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三条借款

  借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四条还款

  借款到期后甲方应一次性清偿所借款项。

  还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质押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并承诺如下条款:

  第五条质物

  1、甲方自愿为本合同的债务向乙方提供自由车辆作为质押担保,车辆情况如下:

  (1)车辆厂牌型号:

  (2)车辆车牌号:

  (3)发动机号:

  (4)车架号码:

  (5)封存车辆实际行驶里程公里。详细情况参考本合同所附的《质物清单》。

  2、《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乙方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乙方行驶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3、质权的权利及物质所生的孳息,以及因物质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代替物。

  4、质物的价值发生了不利于乙方的变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质物价值,甲方应在要求时间内补足。

  5、乙方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毁损的,乙方应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赔偿;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相关证据灭失或毁损的,乙方应承担补办手续所产生的费用。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或相关证据灭失或毁损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6、乙方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罚质物所得收益,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提存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2)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3)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4)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时,甲方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六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用、罚息、违约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和甲方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七条交付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质物及相关物品(详见《质物清单》)交付乙方,乙方验收无误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押凭据。

  第八条质物的行驶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行驶质权:

  (1)借款到期甲方未予清偿的;

  (2)发生第四条第四款的情形时,甲方未按照乙方的要求补足质物的价值的;

  (3)甲方和乙方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前偿还到期债务的;

  (4)乙方依法可以行驶质权的其他情形。

  2、乙方在行驶质权时,有权自行决定处置方式,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乙方处分质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4、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款项后仍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处分质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款项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或丙方继续追偿;其他条款

  第九条担保约定

  1、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用、罚息、违约金、补偿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和甲方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甲方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时,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丙方在借到乙方通知的个工作日内垫付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款项。

  3、丙方履行担保责任代偿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十条合同各方承诺或确认

  1、乙方保证自己所借出款项的来源符合法律规定。

  2、与借款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之后,乙方与保人的见证下按本合同向甲方交付借款。

  3、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丙方的相关资料证件真实、合法。

  4、甲方保证该车辆属于本人合法所有,在抵押前未将质物转让、抵押、质押、担保或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因非法所有或其他纠纷而产生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由甲方或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为善意即不承担责任任何相关责任。

  5、甲方保证在质押期间不对质物进行转让、抵押等权属转移的行为。

  6、甲方保证所借款项用于正当合法的活动,积极配合与协助各方的检查及监督。

  7、甲方承担本项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

  8、丙方保证对甲方向乙方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五年。

  9、甲方与丙方保证,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交付出借款项的,各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为该合同已经支付的评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全额弥补。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甲方应支付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借款的,除应按约定继续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每日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在甲方或丙方偿还全部借款、利息、服务费用等相关费用后,乙方将甲方提供的质物和证件等返还甲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3、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由各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若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的,由本合同的签订地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下的借据、《质物清单》、催还款通知书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份,三方各执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声明条款

  甲方和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和丙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和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第十六条补充条款

  如发生任何纠纷,均以本合同书面文字为准,所有口头协议无效。

  甲方:

  住址:

  法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

  住址:

  法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丙方:

  住址:

  法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年月日:

借款质押合同2

  借款质押方(下称甲方):

  借款质押权方(下称乙方):

  甲方因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作为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以下简称甲方质押物),作为借款质押物质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估价额度,并授予借款额度。在借款期限内,乙方拥有质押物的所有权,并存放入乙方质押物仓库,实时监控,在甲方未还清借款本息前,乙方拥有甲方质押物的一切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元整人民币,(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 圆整。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

  2.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于法活动。

  3.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止。,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4.借款的偿还: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质押物明细

  质押期限:(或为: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上交的质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清还借款本息后,将质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的交予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上规定时间主动归还借款本息

  2.保证在质押期间质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质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甲方应在借款期间,对质押物的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负责。

  4.甲方在借款前不得隐瞒质押物状况,如违反此条例的情节,甲方应对衍生后果负全部责任。

  5.准时向乙方提供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报表。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现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借款,并对挪用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有权可以按照质押物性质,对质押物进行变现处理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借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借款的本息,并加收每月的利息。

  第五条: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乙方偿付借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质押物详情,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相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质押物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相关费用均有甲方负责。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附加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质押合同3

  质押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使用期限________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质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二、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五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书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押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险、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用来清偿担保债权。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前款收取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四、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

借款质押合同4

  借款方(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方(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合同法》规定立此合同,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签订本质押合同以作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自己名下(有处分权)的,牌照号_____,发动机号_____大架号______。向乙方作质押。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______(大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借款月利息____%,月综合费用____%。

  第五条借款期限_________月,即由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_日止。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的来源_____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保证条款

  1、甲方到期不能偿还乙方的借款,乙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甲方到期如数偿还了乙方的借款及利息,综合费用时,乙方将质押物退还给甲方。

  2、甲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用于非法活动。

  3、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第八条双方自愿通过公证处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公证费由甲方(借款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借款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息和综合费用,逾期3天以内的,按5日收利息和综合费用。逾期十日不还借款,按照本合同月利息及综合费用乘2,承担违约责任。

  2、借款合同到期后,没有按时偿还乙方的借款,也没有提前和乙方协商续签借款合同和续交下月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乙方可凭本合同和公证书对质押物进行处分(销售)以偿还借款,利息和综合费用。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不的提出异议并承担乙方因借款合同引起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起诉费,执行费,交通费等费用。

  3、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它条款,应经双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丛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质押合同5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乙方以其所有的车辆(以下简称乙方质押物),作为借款质押物质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甲乙双方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借款利息为 (月利息),从甲方实际交付款项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止。

  第三条:还款方式乙方按 付息,到期还清本金。

  第四条:质押物事项;乙方现有 牌 ,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辆识别号码: ,车辆所有权人 。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逾期还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乙方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履行支付借款利息2倍的罚息,造成甲方上门催收的每催收一次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按日支付借款金额千分之十的滞纳金。

  2、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不通知乙方把该车辆卖掉或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该车辆,归还甲方的本金和利息,以及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如该车辆拍卖款不足以偿还乙方所欠甲方的本金和利息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催要所欠本金和利息,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六条:此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质押合同6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条例》及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借款金额为_________元,借款利息按合同签订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_________%计算,并在还款时一并偿清,若发生逾期不还,将按_________%计算相应罚息。

  第二条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_________天,借款方应保证按期偿还借款。如确需延期偿还,应在借款到期前七日内向贷款方提出书面申请,由贷款方审核是否办理续借手续。

  第三条 借款方以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作为质押,以确保本合同的履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和罚息。

  第四条 本合同中借款方用于质押的保险合同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保单)。

  第五条 借款期间发生任何形式的给付,给付金将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第六条 借款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本息的,质权自动消灭,贷款方应当返还上述保险合同。

  第七条 本合同期内因失效或其他原因致使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单欠款本息将从退保金额中扣除。

  第八条 借款到期,借款方逾期未偿还的借款本息总和超过保单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贷款方将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经协商,本合同在变更协议未达成前仍然有效。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或者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贷款方备存。

  贷款方(盖章):_______ 借款方(签字):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质押合同7

  (甲方)贷款方(质押权人)

  (乙方)借款方(质押人)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立此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①乙方将自己名下的汽车,牌照号为: ,发动机号为: ,大架号为: ,向甲方作质押。(约定该车辆于乙方收到甲方借款时,交由甲方占有)

  ②乙方应提供汽车相关文件 已提供文件打“√”

  1、机动车登记证书 □

  2、行驶证正副本原件 □

  3、身份证原件 □

  4、身份证复印件 □

  5、车钥匙( )把 □

  6、保险 □

  7、车船使用税 □

  8、购车发票 □

  9、附加费原件(完税证) □

  ③汽车内一切其它物品乙方已清理干净,质押车辆内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视作乙方放弃。

  ④汽车外观状况

  ⑤其它

  第二条 甲乙双方自愿共同认定该车价值: 元。质押汽车已行驶里程数为: 。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四条 借款用途:

  第五条 借款利息、费用:

  借款壹拾日期利息 %;叁拾日(月)利息 %;综合费用 。借款同时缴清首期(月)利息、综合费用。

  第六条 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汽车质押提前还款约定:

  拾天期者当日还款按 %收取利息,即 元,次日者按 %收取利息,即元。二日以上者按100%收取利息;叁拾日(月)者,三天以内按 %收取利息,即 元,十五天以内按 %收取利息,即 元,十五日以上者按100%收取利息。

  第八条 还款方式:

  乙方先将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一次**给甲方或将现金打进甲方帐户(卡上),再提车验车。

  第九条 保证条款:

  1、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乙方到期如数偿还了甲方的借款利息、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退还给乙方。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3、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4、乙方违约,甲方变卖汽车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认定价值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本息和综合费用、不办理续期手续、不交纳续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则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车辆,按双方签约时共同认定的价值出售汽车。若甲方暂未出售汽车,甲方享有质押车辆的使用权、收益权。

  2、甲方在车辆质押期间,可以按每日10公里的车程行驶车辆以维护车辆或移库。在每日10公里行程范围内汽车轻微刮蹭,甲方除负责恢复外,不负责其它赔偿;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出现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及责任人赔偿,且乙方有责任以车主身份负责处理事故,甲方不负责其它任何赔偿。

  3、甲方在质押期间遗失车辆有关文件,由甲方支付费用,乙方配合补办相关手续,甲方不负担乙方误工等其它损失。

  4、甲方在质押期间车辆被盗、烧毁、意外损坏,由保险公司赔偿,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没有保险的车辆,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损失(按双方认定价值)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质押权人) 乙方(质押人)

  年 月 日

借款质押合同8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单位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存单)项下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存单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存单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但栽种等情况;

  3.本存单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存单的现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存单情况

  1.存单种类_________,号码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存单原件附后)

  2.存单户名_________.

  3.存单期限_________.

  三、存单现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

  存单现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存单现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前交开户证实书、预留印鉴或密码、委托乙方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的委托书等有关文件;

  二、乙方凭上述文件负责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三、存单签发行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时,应确认存单真实有效,并保证在质押期间除乙方外不接受其他各方存单挂失或提前支取的申请,同时,应保证乙方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存单的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应将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等权利凭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

  二、乙方应妥善保管存单及预留印鉴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致使其灭失、毁损或泄密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存单,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提前支取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甲方必须处分存单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三、质押期间,存单所产生的法定利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存单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依法处分存单,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期限届满前提前兑现,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六、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七、因存单所征收的存款利息税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代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或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所得价款直接用于清偿该期应还款项,剩余部分可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乙方对存单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存单。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存单争议、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严重情况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存单毁损或灭失,乙方应及时申请补办或申请挂失,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存单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万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发生变化、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仟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更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存单移交乙方占有,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之白终止。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借款质押合同9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存款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建设银行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___号《*建设银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为______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借款合同》规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__元。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的,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乙方认为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需办理财产保险的,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

  甲方在财产保险单上应填写或注明乙方为被保险人,并与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甲方应将保险单证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质押期间内,质押财产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

  第十一条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质押期间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三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四条质押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5.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第十五条甲方因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相应的扣划。

  第十六条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息;

  3.清偿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十九条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质押财产移转占有或依法办理出质登记;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借款质押合同 (菁华9篇)扩展阅读


借款质押合同 (菁华9篇)(扩展1)

——借款质押合同 (菁华9篇)

借款质押合同1

  借款质押方(下称甲方):

  借款质押权方(下称乙方):

  甲方因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作为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以下简称甲方质押物),作为借款质押物质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估价额度,并授予借款额度。在借款期限内,乙方拥有质押物的所有权,并存放入乙方质押物仓库,实时监控,在甲方未还清借款本息前,乙方拥有甲方质押物的一切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元整人民币,(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 圆整。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

  2.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于法活动。

  3.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止。,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4.借款的偿还: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质押物明细

  质押期限:(或为: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上交的质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清还借款本息后,将质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的交予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上规定时间主动归还借款本息

  2.保证在质押期间质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质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甲方应在借款期间,对质押物的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负责。

  4.甲方在借款前不得隐瞒质押物状况,如违反此条例的情节,甲方应对衍生后果负全部责任。

  5.准时向乙方提供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报表。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现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借款,并对挪用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有权可以按照质押物性质,对质押物进行变现处理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借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借款的本息,并加收每月的利息。

  第五条: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乙方偿付借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质押物详情,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相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质押物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相关费用均有甲方负责。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附加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质押合同2

  甲方(出质人):

  住址:

  身份证号:

  手机号:

  乙方(质权人):

  住址:身份证号:

  手机号: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已双方经*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1、自己与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2、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其意思表示完全真实。

  3、已反复阅读并充分理解《借款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对《借款合同》条款不存在不理解或误解事项。

  4、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法可以设立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5、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自己所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及其与质押标的股权相对应的资产抵押、变卖、馈赠,或转让给除乙方外的

  第三人。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担保方式及数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担保方式为:以所持企业股权的出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人依据主合同向乙方借入的人民币(大写)(小写)本金及其从属债券。

  第三条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1、《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发生期间为:自年日起至月____日止。

  2、质押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偿清之日止。

  第四条质押担保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居间服务费、项目考察费、理财顾问费等费用、和资产评估、抵(质)押登记、合同公证、见证、标的拍卖、保管、保险、运输、律师服务、仲裁、诉讼、执行等发生的费用,以及放款人、居间人因此而发生的劳务费等费用。

  第五条出质权利

  1、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权利如下:

  甲方出质人持有的100%

  2、甲方出质标的权利的价值不作为乙方处分该质押权时的估价依据,并不因此而对乙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六条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1、本合同项下出质标的权利的权利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应于年月____日(借款日)前由甲方交付乙方管理。

  2、借款人履行主债后,乙方应当及时将所保管的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交甲方复位。

  第七条质押登记

  1、依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到国家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2、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须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签订登记事项变更协议。变更协议签订后的____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质押的实现

  1、《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或乙方依据《借款合同》有关约定提前收回借款而未受到清偿,乙方有权凭借本合同,无需经过出质人同意,按照《借款合同》有关约定行使质押权,以实现债权的有限受偿。

  2、乙方按照《借款合同》有关约定追收、实现债权,甲方、各担保人及其参股的法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乙方处置甲方出质的股权,在实施股权处置以前,该股权项下凡与乙方无关的债务由出质人按股份比列承担债务清偿。乙方或股份受让人或股份承接人不承担股权处置日前,其权益所在企业发生的与乙方无关的债务。股权出质人可以监督股权处置的合法性,但不得干预乙方按约定程序合法出质股权。

  4、乙方通过拍卖质押标的股权或该股权相关的资产实现的收入,首先用于《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的优先足额受偿,余额归甲方。

  5、质押标的拍卖成交后,甲方应无条件配合标的权益受让人办理权益交付手续。受让人对所承接质押权享有完整的资产权益,乙方不足受偿的部分,依法向甲方和其他担保人追索。

  6、《借款合同》项下的质押或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经乙方通知,甲方应按要求另行提供足额的担保。

  7、从借款人违约事实实际发生的第____日起,乙方有权利对质押标的享有无障碍的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8、乙方依本合同及其《借款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予无条件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提前清偿或提存

  1、本合同项下有价证券、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借款合同》到期日的,乙方可以在《借款合同》到期日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双方约定的

  第三方提存,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

  2、在《借款合同》和在本合同存续期内,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转让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但转让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乙方约定的

  第三方提存,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

  3、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但所得转让费、许可费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乙方约定的

  第三方提存,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担《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居间服务费、项目考察费、理财顾问费等费用、以及资产评估、抵(质)押登记、合同公证、见证、标的拍卖、保管、保险、运输、律师服务、仲裁、诉讼、执行等发生的费用,和放款人、居间人因此而发生的劳务费等费用。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费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3、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

  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1)实现承保、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4)出质权利发生权属争议;

  (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顿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6)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

  5、甲方有本条第4项第

  (1)和第

  (2)款情形的,应至少提前____日通知乙方;有第4项其他情形的,应在事后____日内通知乙方。

  6、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内的下列情形必须事前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1)以质押标的对外提供担保;

  (2)以甲方名义对

  第三人举债;

  (3)处置与股权相对应的实物资产及债权;

  (4)实施行为可能导致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7、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

  第三人的,甲方应当在愿质押担保范围内,向乙方债权的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8、乙方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除展期和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在本合同确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9、从本合同签订的生效之日起至所保证的债务全部清偿止,甲方提交的上述财务报表所载权益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处置。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真实的财务月报表。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提前处分股权质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借款合同》;

  (2)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借款,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2、有权要求甲方协助,避免质权受到来自

  第三方的侵害。

  3、有权收取质权所生的孳息。

  4、乙方负有妥善保全权利凭证的义务。

  5、偿清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所剩愉快,归甲方所有。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

  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

  3、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股权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4、甲方所提供的财务报告虚假,或在设置股权质押,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处置股权对应资产,或以所投资的企业名义对外举债,或以股权质押标的向乙方以外的

  第三方担保债务,应对乙方拥有本合同

  第四条所指债权、费用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并按所欠《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金额给付3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自股权出质权的凭证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依法律、法规须办理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

  第四条所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3、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在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当事人主体共同确认:在本合同有关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罚的既有约定方面不存在的争议。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约定以外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顺序确定的方式解决:

  (1)提交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

  (2)向质押劝人或居间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如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争议而发生诉讼或仲裁,均不影响本合同既有约定的履行。

  第十五条特别约定事项

  1、股权出质担保人同意:自愿赋予质权人依法强制执行质押权的权益。借款人若不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完整履行对放款人的债务,质权人即可直接凭借款合同及其《借款合同》,强制向股权出质担保人形式股权质押担保权,以实现债权。质权人可以依法扣划标的股权所在企业任何账户的存款,可以依法出处置标的股权相应资产,以实现债权的优先足额受偿。

  2、出质担保人承诺:如果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约定义务,出质人自愿放弃对自己在本合同项下所约定的所有应尽义务的抗辩权,且愿意接受质权人依本合同约定,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

  第十六条特别提示

  本合同居间人提请甲、乙双方注意:本合同文本是由居间人依据本合同之《借款合同》债务人和甲乙双方的意见所起草制作,并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前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做了全面、准确的说嘛。放款人代表和担保人均应当认真理解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若对本合同相应的条款或表达存有误解和异议,可以不予签署本合同;若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办理相关促使《借款合同》生效的手续,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附则

  1、本合同是《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五份,乙方二份,甲方、居间人、质押权登记机关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包括:

  (1)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2)公司的《公司章程》

  甲方(出质人):乙方:

  ____月日____日

  签约地点

借款质押合同3

  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号质权人(甲方):_________出质人(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条

  乙方出质的权利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质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_________(大写)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第四条

  乙方承诺:

  (一)以合法享有的权利出质,出质行为真实、合法;

  (二)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移交甲方占有。第五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出质的权利。若甲方同意乙方处分该权利,乙方应在处分该权利后十日内将所得的价款(酬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作为出质财产存人甲方指定的账户。若甲方认为乙方处分出质的权利所得价款(酬金)明显低于该权利的价值,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六条

  乙方出质的有价证券的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甲方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其价款可作为出质财产存入甲方指定账户、或提前清偿乙方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购买债券出质担保。第七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授权甲方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一)乙方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或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代管人不能全部或拒绝履行偿还借款的;

  (二)乙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甲方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时,借款合同项下韵债权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

  (四)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应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若乙方同意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且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办理过出质登记,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合同项下甲方的债权得到足额清偿;

  (二)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本合同因前款(一)被终止时,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将质押权利凭证交还乙方。本合同因前款(二)、(三)、(四)终止时,若甲方以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受偿后尚有剩余的,应在三十日内将其返还乙方。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甲方实现质权造成损害的,应向甲方支付借款余额_________%违约金;如果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一)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约定;

  (二)隐瞒出质的权利存在共有、权属争议或其他不利于乙方的情形;

  (三)妨碍甲方实现质权。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_________各执一份。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质押权利凭证移交甲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质押权利依法应办理出质登记的,本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权人(盖章):_________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质权人住所:_________

  出质人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借款质押合同4

  合同编号: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和《合同法》及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借款金额为_________元,借款利息按合同签订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_________%计算,并在还款时一并偿清,若发生逾期不还,将按_________%计算相应罚息。

  第二条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_________天,借款方应保证按期偿还借款。如确需延期偿还,应在借款到期前七日内向贷款方提出书面申请,由贷款方审核是否办理续借手续。

  第三条 借款方以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作为质押,以确保本合同的履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和罚息。

  第四条 本合同中借款方用于质押的保险合同号码为:_________(详见保单)。

  第五条 借款期间发生任何形式的给付,给付金将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第六条 借款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本息的,质权自动消灭,贷款方应当返还上述保险合同。

  第七条 本合同期内因失效或其他原因致使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单欠款本息将从退保金额中扣除。

  第八条 借款到期,借款方逾期未偿还的借款本息总和超过保单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贷款方将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经协商,本合同在变更协议未达成前仍然有效。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或者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贷款方备存。

  贷款方(盖章):_________

  借款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质押合同5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与用途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用于本借款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第二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个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息%,服务费元。

  第四条还款

  4.1还款方式为到期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还本,每月初支付当月利息。

  4.2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还款,均按照先还相关费用后还本的原则偿还,相关费用系指利息、担保费、违约金,甲方、丙方为追回借款本息、违约金等所有支出费用或其他约定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提前还款

  乙方提前还款需及时通知甲方及丙方,已缴纳的担保费不退还。(注:利息最低以十五天为限。例:未满十五天,按十五天结算利息,超过十五天但未满一个月则按一个月结算)。

  第六条罚息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借款,甲方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三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第七条借款担保

  7.1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担保,第三人、借款人也可以向保证人(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反担保,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7.2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出借人、保证人债权的变化的,借款人应及时按出借人或保证人要求另行提供经出借人、保证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或反担保。

  第八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8.1发生下列条款之一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D、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等,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E、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F、发生第7.2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提供出借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G、在经营性借款中,借款人的经营实体拒绝或不配合出借人对其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检查的。

  H、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8.2借款人未按时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及其他产生的费用,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借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对未及时按期归还本息的,由丙方代偿还后,丙方可以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违约保证金,超过7天的,丙方可以采取一切强制措施向乙方及反担保方追偿。

  8.3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和丙方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其他措施或由丙方用民间方式处理。

  8.4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所欠借款本息按月支付利息的二倍乘以违约天数。

  第九条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出借人和保证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索要和追索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担保条款本合同项下借款由保证人(丙方)提供担保,借款人和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条保证方式

  A、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不能履行债务的或违约时,出借人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B、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乙方在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清偿借款本息且确定无力清偿或违约,以至在合同经诉讼或仲裁,并就乙方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时,丙方就其不足的部分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10.2超出丙方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10.3丙方的保证责任随乙方履行合同还款义务或丙方代为偿还或出借人因乙方违约收回借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

  第十一条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借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

  第十三条丙方的代位求偿权

  丙方在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

  有权要求乙方或反担保人归还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日千分之一)以及丙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评估费、担保费、律师代理费5%)和损失等。

  第十四条乙方的义务

  14.1、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向丙方支付费用,并在签订合同之时一次缴清。

  (一)担保费。

  (二)违约保证金。

  14.2、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后五天内向丙方清偿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全部款项。上述书面通知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超出五日的,丙方有权委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帐户代为扣还相关款项。

  14.3必须承担合同规定的债务(各)履行期届满(即还款期末)以后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

  14.4所有借款之用途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14.5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计划。

  14.6未经丙方同意,乙方不得处理任何向丙方抵质押的物品。

  14.7应甲、丙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丙方报送反映个人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等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积极配合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否则,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14.8如需举借新债或实施可能影响丙方作为保证人利益的其它重大经营决策时,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14.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实行承包、租赁以及因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转制变更时,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征得丙方的同意。同时丙方有权参与上述各种情形下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拟定。

  14.10如需变更乙方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信所、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不得因此而影响丙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

  14.1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而损害丙方权益的行为。

  14.12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将本企业抵押给丙方的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并以丙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14.13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如改变借款用途),不得擅自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14.14乙方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5.1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借款金额3%的违约金。如发生代偿,乙方还应承担自代偿之日起日千分之一的利息。若因此给丙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含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15.2如乙方未及时按期交纳利息,丙方将扣除部分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15天者,向乙方追回本金及所有其应承担的全部费用,并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

  15.3如乙方到期未及时归还本金,丙方将扣除全部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7天者,丙方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质押抵押反担保条款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丁方)向丙方提供质押抵押物反担保时,抵押人、借款人、反担保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六条反担保人

  (丁方)向丙方交纳元(小写:¥元)反担保保证金,并提供丙方认可的质押抵押物。保证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三天内向丙方清偿履行担保责任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质押抵押反担保范围

  质押抵押反担保范围包括:丙方在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八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的期间

  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十九条质押抵押反担保方式:

  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物

  20.1质押抵押人、反担保人自愿向丙方为借款人担保的借款提供质押抵押反担保物,质押抵押物详见《质押抵押物清单》。《质押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质押抵押物清单》对质押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丙方行驶代位权时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20.3丙方质押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抵押反担保物产生的孽息、及其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20.4质押抵押反担保期间,质押抵押人或反担保人是该质押抵押物和反担保物的合法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隐瞒质押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共有、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质押抵押、出租等情况。未经丙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质押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出售、赠与、再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并不得实施降低质押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20.5由于质押抵押人或反担保人的行为而使质押抵押反担保物价值减少,应在5天内向丙方提供新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20.6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运输、保管以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质押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质押抵押物,保证质押抵押物的完好,质押抵押权存偿期间,质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通知丙方并将质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借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丙方书面同意,并将质押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和费用。

借款质押合同6

  借款方(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方(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合同法》规定立此合同,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签订本质押合同以作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自己名下(有处分权)的,牌照号_____,发动机号_____大架号______。向乙方作质押。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______(大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借款月利息____%,月综合费用____%。

  第五条借款期限_________月,即由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_日止。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的来源_____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保证条款

  1、甲方到期不能偿还乙方的借款,乙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甲方到期如数偿还了乙方的借款及利息,综合费用时,乙方将质押物退还给甲方。

  2、甲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用于非法活动。

  3、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第八条双方自愿通过公证处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公证费由甲方(借款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借款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息和综合费用,逾期3天以内的,按5日收利息和综合费用。逾期十日不还借款,按照本合同月利息及综合费用乘2,承担违约责任。

  2、借款合同到期后,没有按时偿还乙方的借款,也没有提前和乙方协商续签借款合同和续交下月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乙方可凭本合同和公证书对质押物进行处分(销售)以偿还借款,利息和综合费用。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不的提出异议并承担乙方因借款合同引起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起诉费,执行费,交通费等费用。

  3、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它条款,应经双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丛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质押合同7

  合同编号: 股借字第( )号

  出质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质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保证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保证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处分权的股权作为质押押给乙方取得借款,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借款、利息。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陆仟万(大写)元整的贷款,借款利率为_____,借款期限自20__年4月___日至20__年4月___日。甲方应随时接受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_____公司的股权( %)及其派生的权益。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系指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实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对标的公司的投票权和其他管理权、请求支付红利或其他款项分配并收取该等款项的权利、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以及其在标的公司章程下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利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元整。

  (3)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权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

  (4)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_____公司股东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五条 担保的债权范围及清偿顺序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股权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陆仟万元整)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如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利息及费用,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第六条 逾期违约金

  (1)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甲方应每日按本金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2)甲方如逾期偿还乙方本金,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3) 上述两项逾期违约金互相独立。

  第七条 甲方声明及保证

  (1)甲方已经根据*有效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的章程、相关合同等对质押人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的部分及全部享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其它权益、权利,并保证在质权存续期间,甲方持续地享有以上权利及权益,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2)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权利负担。

  (3)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且不存在任何设定、实现质权的障碍与限制;

  (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且保证履行股权质押有效设立的所有法定程序;

  (5)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若在本合同签订后,质物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有关部门告知存在质押的情形;

  (6)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典当、赠予、再质押、托管、以股权进行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质物;

  (7)没有针对质押股权或甲方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8)甲方承诺:一旦标的公司在股权质押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甲方将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提供担保;

  (9)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10)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的,出质人应以自有资金出资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11)出质期间,因质物而取得的分红、派息应作为保证金存入质权人的保证金账户,作为保证金担保。

  (12)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费。如逾期不还,息、费算至甲方全部还清本、息、费时止;

  (13)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等正在对乙方股权质权有不利影响时,保证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14)按照乙方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合法权益。

  第八条 保证人责任

  (1)保证人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乙方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起诉或处置质押物,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保证责任与质押物的担保系*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优先实现保证债权,不受担保物权存在的影响。

  (3) 如存在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各保证人均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即各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亦是*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分别或同时向各保证人主张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4)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担保不成立(不论是否系因甲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乙方单方面解除、抛弃的情形,各保证人仍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不因质押股权的担保不存在而产生任何影响。

  (5)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乙方债权到期日起的两年。

  (6)保证人特别承诺:在乙方债权未获完全清偿前,保证人暂不行使对甲方及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等,待乙方所有债权获得清偿后,保证人才有权行使该等权利,否则乙方有权要求保证人全数交还乙方。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乙方无需征求甲方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甲方未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

  (2)甲方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乙方或乙方继承人、接办人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及其他责任。

  (3)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抵销。

  第十条 附 则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含对保证人责任部分),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保证人各执 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

  担保人:

借款质押合同8

  编号:______年[________] 字______号

  贷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小写)。

  第二条 贷款用于乙方购买坐落于_________市(县)_________区(镇)路(街)_________号_________房间的现(期)房物业,建筑面积_________*方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为_______年_______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一,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二章 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__________号和_____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后,以乙方购楼款的名义将贷款分_________次划入售房者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如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甲方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一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七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三章 贷款的归还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_______起乙方用下列方式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_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元,共_________期;乙方按季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季度第_________个月的_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元,共_________期。_________乙方按_________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_________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元,共_________期。

  第十条 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以第八条规定的方法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乙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罚息。

  第十二条 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三条 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应付本息之整倍数,并在还款日______日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

  第十四条 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的利息。

  第十五条 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良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第十六条 除非下列事项已在甲方感到满意的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2)乙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3)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4)乙方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5)根据_________号担保合同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须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

  (6)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七条 发生本合同项下第十六条第(1)、(2)、(3)、(4)、(6)项规定的情形时,致使甲方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_________号担保合同同时到期,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提前处分担保物。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 乙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之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甲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任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1)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一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六章 费用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续费、公证费、房产过户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二十三条 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使甲方决定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追讨,并从甲方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_________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并自_________号和___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借款人住所:___________

  贷款人住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存款账号: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借款质押合同9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____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____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2)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____元整。(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_________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_________

  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_________公司董事会同

  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法

  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质押合同 (菁华9篇)(扩展2)

——质押借款合同 (菁华9篇)

质押借款合同1

  借款人:____________

  贷款人:*农业发展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万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人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质押借款合同2

  股权质押典当借款合同

  当 户(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号:

  地址:

  电话:

  典当行(贷款人) :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处分权的股权作为当物质押给乙方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 综合费, 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定义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的下列词语采下列含义:

  1.1本合同由《股权质押典当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双方达成的《股权质押合同》 以及任何补充协议、对账单、甲方出具的并由乙方接受的任何承诺、声明、授权、证明、确认书、第三方履约保函、当票、续当凭证、乙方通知等共同组成,组成各部分互为补充,均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票》中典当须知项下内容、 《续当凭证》中续当须知项下内容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 综合费用指乙方提供典当管理和服务应当收取的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 括保险费、保管费等直接费用。

  1.3 日指自然日,包括工作日、法定休息日、节假日。

  1.4 月指当金发放之日起(含当金发放当日)每届满 30 日为一个月。

  1.5 若签发当票, 当票系指甲、乙双方间简明借贷协议、甲方收到当票上记载当金 的收款凭证,并系甲方赎取当物的惟一凭证。

  1.6 续当系指甲、乙双方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 5 日内达成的顺延借款期限的行为。 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 6 个月,续当期自前次典当 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甲、乙双方为续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签发续当凭 证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续当及续当期限等方式进行。

  1.7 赎当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与乙方结清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等,以消灭当物上的抵/质押担保负担。

  1.8 转当系指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因甲方未赎当,乙方与甲方达成的以新贷还旧贷行为。甲、乙双方为转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转当及 转当期限等方式进行。转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 6 个月,转当期自转当之日起算。

  1.9抽当系指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甲方不能全额偿还全部当款本金,而偿还部分当金本金,但当物上的抵/质押负担并不消除的行为。乙方同意甲方抽当的,甲方必须首 先结清截至抽当之日甲方欠付的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及乙方已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否则不成立抽当, 甲方支付的款项直接用于冲抵甲方欠付的前述项目费 用和甲方付款之后即将发生的前述项目的费用。抽当不影响绝当的发生。

  1.10 绝当系指甲方未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以及转当期限届满的 5 内日赎当或与 1 乙方达成续当一致的,即为绝当。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视同绝当发生。

  第二条 当物

  2.1 甲方自愿以其对 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享有的 %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以下简称该股权)作为当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权 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

  2.2 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系指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实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 限于出质人对标的公司的投票权和其他管理权、 请求支付红利或其他款项分配并收取该等款 项的权利、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以及其在标的公司章程下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利益。当物担保的债权 债权范

  第三条 当物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处置当物后清偿顺序。

  3.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物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当金(¥:)及 按第六条计算的息、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2 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含《股权质押合同》项下的违约金) 、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 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诉讼费、仲裁费、 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 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息、费均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3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当时将甲方拖欠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转入续当后的本金的,该等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亦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4 绝当后及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 乙方处置当物后所得价款款按以下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

  3.4.1 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4.2 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

  3.4.3 当金本金 当金及用途

  第四条 当金及用途

  4.1 该股权典当借款金额(简称当金)为人民币大写

  4.2 甲方借款用途为 受乙方对当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典当期限

  典当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如签发当票, 典当期限以当 票上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六条 息、费率

  6.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月综合费率为 为 元。 %,以第三条约定的当金为基数从乙方发放当金之日起算。

  6.2 甲 、 乙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 乙 方 一 次 性 预 扣 典 当 期 限 内 月综合费大写 %、月利率为 %,合计 元( 元)。 , 甲方应按借款用途使用当金, 并随时接。

  6.3 典当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当日支付;典当期限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必须按月向乙方支付典当期内的利息,支付的日期为每届满 30 日的次 日,最后剩余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的当日支付。续当利息支付标准和方式同上。

  * 若乙方仅一次性扣除部分月综合费, 对于剩余月份的综合费,甲方应在当月利息支 付日与利息同时支付。

  6.5 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不受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的影响,典当期限及续当期 限届满的, 利息和综合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连续计算, 直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 时,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方式同 6.3、* 款。

  6.6 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

  6.7 乙方依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 在不违反 6.7 款规定的前提下, 甲方应偿还至实际偿还之日期间的按前述标准计算的所有的利息、 综合费以及第十条约定的逾期违约 金、第十三条约定的违约金等,且甲方偿还上述债务不以当物的变现价值为限,当物实际变现价值低于乙方债权金额的,甲方仍应负清偿责任。6.8 双方一致确认: 乙方向甲方收取费用未明确注明收费性质的,均视为收取本合同项 下的利息和综合费,若乙方收取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 额, 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 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甲方向乙方银行账户支付的款项, 均视为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 若甲方支付 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额, 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 续当

  7.1 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 5 日内, 甲方可向乙 方申请续当, 经乙方同意续当的, 甲方应结清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的利息和综合费以及乙 方垫付的费用,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续当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对续当之前发生的债权进行 对账。

  7.2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续当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同第五条。

  第八条 赎当

  8.1 甲方提前赎当,应经乙方同意。

  8.2 甲方提前赎当,乙方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若乙方仅预除了部分综合费,甲方应按第六条约定与乙方结算利息和剩余综合费。

  8.3 在绝当发生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时起至当物被处置前,甲方选择赎当的, 应结 清之前拖欠的利息、综合费、乙方代垫的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已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按 照第十条承担逾期违约金。

  第九条 绝当

  9.1 若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处置当物的,从其约定,但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应在绝当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 6 个月内处置完毕。

  9.2 若甲方与乙方未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处置当物的,或者甲 方指定的第三方未在绝当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 6 个月内处置完毕的, 乙方有权单 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当物进行评估,并决定以拍卖或变卖方式处置当物, 但乙方以变卖方 式处置当物的,变卖价格不低于评估价的 70%。

  9.3 乙方拍卖或变卖当物后或甲方与乙方达成以当物折价抵偿乙方债务后,甲方应按照 乙方的指示和要求办理当物的过户手续。

  9.4 乙方处置当物所得价款,若不足以清偿乙方全部债权,甲方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若在清偿乙方债权后尚有剩余部分,由乙方退还甲方。9.5 本合同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乙方可直接依公证执行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当物的处置方式。

  9.6 乙方也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上述 9.1/9.2/9.3 款规定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 处置当物。 乙方也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上述 的价格不得低于估价金额的 70%。

  第十条 逾期违约金

  10.1 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甲方应每日按当金的万分之 期违约金。

  10.2 甲方如逾期偿还乙方本金,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0.3 上述两项逾期违约金互相独立。

  第十一条 提前收回贷款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宣布债权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处置当 物:

  11.1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借款资金用途;

  11.2 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1.3 当物未按照乙方要求投保险,或当物 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当物可能灭失、 或擅自 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典当、赠予、再质 押、 托管、 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 当物;

  11.4 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11.5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11.6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11.7 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承诺(含甲方对乙方的其他借款)或其他偿债责任因违约被司法部门勒令提前履行, 或到期不能履行, 致使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 下任何条款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11.8 当物有隐蔽瑕疵或当物的市场价急剧下降的,甲方应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 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 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1.9 当物灭失、部分损毁或价值减少,甲方应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或补足,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1.10 当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但甲方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的除外; 4 9.1/9.2/9.3 款规定程序而直接变卖当物, 但乙方变卖当物 向乙方支付逾 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1.11 拒不接受乙方经办人对质押财产进行查验或拒不接受乙方对甲方贷款用途进行 检查和监督或在上述查验、检查、监督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11.12 拒不配合乙方的对账要求的;

  11.13 违反《股权质押合同》中的义务的;

  11.14 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甲方声明及保证

  十二条 甲方的声明及保障

  12.1 甲方已经根据*有效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的章程、相关合同等对质押人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 其对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的部分及全部享有合法、 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其 它权益、权利,并保证在质权存续期间,甲方持续地享有以上权利及权益,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12.2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 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 并不再在质押 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权利负担。

  12.3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且不存在任何设定、实现质权的障碍与限制;

  12.4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且保证履行股权质押有效设立的所有法定程序;

  12.5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若在本合同签订后,质物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有关部门告知存在质押的情形;

  12.6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典当、赠予、再质押、托管、以股权进行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质物;

  12.7 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甲方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12.8 甲方向乙方披露的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均是真实,并担保标的公司在股权质押期限内不出现亏损情况;12.9 甲方承诺:一旦标的公司在股权质押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甲方将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提供担保;

  12.10 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12.11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的`, 出质人应以自有资金出资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12.12 出质期间,因质物而取得的分红、派息应作为保证金存入质权人的保证金账户,作为保证金担保,乙方指定的账号为:

  12.13 准许乙方及其经办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标的公司检查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

  12.14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费。如逾期不还,息、费算至甲方全部还清本、息、费时止;

  12.15 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等正在对乙方股权质权有不利影响时,保证 5 日 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12.16 按照乙方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和除第十条外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3.1.1 按当金本金的 %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13.1.2 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13.1.3 有权宣布债权提前到期,收回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

  13.1.4 本条违约责任与第十条逾期违约金是相互独立的。

  13.2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如期发放当金,否则,应根据违约金额和天数,每日付给甲方万分之 违约金。

  第十四条 保证人责任

  14.1 保证人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14.2 乙方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起诉或处置当物,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即保证人保证责任与当物的担保系*行的、 并列的, 乙方可以选择优先实现保证债权, 不受当物担保物权存在的影响。

  14.3 如存在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各保证人均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即各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亦是*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分别或同 时向各保证人主张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14.4 本合同项下的当物的担保不成立 (不论是否系因甲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被 、 确认无效、被撤销或乙方单方面解除、抛弃的情形,各保证人仍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 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不因当物的担保不存在而产生任何影响。

  14.5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乙方债权到期日起的两年。

  14.6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的补充协议、续当、对账单,均自动对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 但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负担的利率和综合费率的, 保证人仅在 第六条约定的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4.7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转当一致的,各保证人对乙方的转当债权仍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乙方与各保证人之间无须再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但乙方提出要求的除外。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负担的利率和综合费率的, 保证人仅在第六条约定的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4.8 保证人特别承诺:在乙方债权未获完全清偿前,保证人暂不行使对甲方及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等,待乙方所有债权获得清偿后,保证人才有权行使该等权利,否则乙方有权 要求保证人全数交还乙方。

  14.9 上述条款, 除乙方与保证人另行达成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废止其中的任一条款,否则上述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15.1 乙方无需征求甲方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甲方未得乙 6 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

  15.2 甲方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乙方或乙方继承人、接办人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及其他责任。

  15.3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抵销。

  第十六条 通知与通讯

  16.1 甲方指定 为履行本合同的联系人和代理人, 代理与乙方进行对账、代办质押手续、收款、还款、续当、转当,赎当、处置当物等,甲方代理人的行为直接对甲 方产生法律效力。16.2 乙方指定 为本合同的联系人, 代表乙方与甲方进行联络,乙方代表 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的放弃、变更、或减低均对乙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16.3 甲方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电子邮 。 箱 乙方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另一方,否 则另一方向上述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邮寄、发送文件等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 解释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 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 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和标题项下的任何条款应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附 则

  18.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含对保证人责任部分) ,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8.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18.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保证人各执 份。

  第十九 补充约定

  甲方: (签字或盖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保证人一: (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一: (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质押借款合同3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

  质权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为确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十四条、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

  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八条、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________号《质押合同》项下:

  出质人:(公章)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质押借款合同4

  甲方:

  乙方: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与用途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用于本借款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第二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 个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息 %,服务费 元。

  第四条还款

  4.1还款方式为到期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还本,每月初支付当月利息。

  4.2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还款,均按照先还相关费用后还本的原则偿还,相关费用系指 利息、担保费、违约金,甲方、丙方为追回借款本息、违约金等所有支出费用或其他 约定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提前还款

  乙方提前还款需及时通知甲方及丙方,已缴纳的担保费不退还。(注:利息最低以十五天为限。例:未满十五天,按十五天结算利息,超过十五天但未满一个月则按一个月结算)

  第六条 罚息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借款,甲方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三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第七条 借款担保

  7.1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担保,第三人、借款 人也可以向保证人(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反担保,具体约定见本 合同的相关条款。

  7.2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出借人、保证人债权的变化的,借款人应及时按出借人 或保证人要求另行提供经出借人、保证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或反担保。

  第八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8.1 发生下列条款之一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 、借款人未完全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 、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 、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 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D 、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等,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E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 的履行的;

  F 、发生第7.2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提供出借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G 、在经营性借款中,借款人的经营实体拒绝或不配合出借人对其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 调查、了解和检查的;

  H 、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8.2 借款人未按时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及其他产生的费用,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借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 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对未及时按期归还本息的,由丙方代偿还后,丙方可以 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违约保证金,超过7天的,丙方可以采取一切强制措施向乙方及 反担保方追偿。

  8.3 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和丙方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其他措施或由丙方用民 间方式处理。

  8.4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所欠借款本息按月支付利息的二倍乘以违约天数。

  第九条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出借人和保证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索要和追索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担保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保证人(丙方)提供担保,借款人和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条 保证方式

  10.1 A、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不能 履行债务的或违约时,出借人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丙方在本合同 约定的保证范围 、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B、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乙方在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 清偿借款本息且确定无力清偿或违约,以至在合同经诉讼或仲裁,并就乙方财产 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时,丙方就其不足的部分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 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10.2超出丙方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10.3丙方的保证责任随乙方履行合同还款义务或丙方代为偿还或出借人因乙方违约收回 借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

  第十一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借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

  第十三条 丙方的代位求偿权

  丙方在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

  有权要求乙方或反担保人归还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日千分之一)以及丙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评估费、担保费、律师代理费5%)和损失等。

  第十四条 乙方的义务

  14.1、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向丙方支付费用,并在签订合同之时一次缴清:

  (一)担保费: (二)违约保证金:

  14.2、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后五天内向丙方清偿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全部款项。上述书面通知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超出五日的,丙方有权委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帐户代为扣还相关款项。

  14.3必须承担合同规定的债务(各)履行期届满(即还款期末)以后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

  14.4所有借款之用途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14.5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计划。

  14.6未经丙方同意,乙方不得处理任何向丙方抵质押的物品。

  14.7应甲、丙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丙方报送反映个人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等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积极配合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否则,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

  14.8如需举借新债或实施可能影响丙方作为保证人利益的其它重大经营决策时,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14.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实行承包、租赁以及因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转制变更时,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征得丙方的同意。同时丙方有权参与上述各种情形下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拟定。

  14.10如需变更乙方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信所、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不得因此而影响丙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

  14.1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而损害丙方权益的行为。

  14.12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将本企业抵押给丙方的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并以丙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14.13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如改变借款用途),不得擅自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14.14乙方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借款金额3%的违约金。如发生代偿,乙方还应承担自代偿之日起日千分之一的利息。若因此给丙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含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15.2如乙方未及时按期交纳利息,丙方将扣除部分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15天者,向乙方追回本金及所有其应承担的全部费用,并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

  15.3如乙方到期未及时归还本金,丙方将扣除全部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7天者,丙方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

  质押抵押反担保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丁方)向丙方提供质押抵押物反担保时,抵押人、借款人、反担保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六条 反担保人(丁方)向丙方交纳 元(小写:¥ 元)反担保保证金,并提供丙方认可的质押抵押物。保证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三天内向丙方清偿履行担保责任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质押抵押反担保范围

  质押抵押反担保范围包括:丙方在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八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的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十九条质押抵押反担保方式: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物

  20.1 质押抵押人、反担保人自愿向丙方为借款人担保的借款提供质押抵押反担保物,质 押抵押物详见《质押抵押物清单》 。《质押抵押物清单》 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质押抵押物清单》 对质押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丙方行驶代位权时处分该抵 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20.3丙方质押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抵押反担保物产生的孽息、及其从物、从权利、附 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20.4质押抵押反担保期间,质押抵押人或反担保人是该质押抵押物和反担保物的合法所有 人(使用人),不得隐瞒质押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共有、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 定质押抵押、出租等情况。未经丙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质押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 出售、赠与、再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并不得实施降低质押抵押物价值的任何 行为。

  20.5由于质押抵押人或反担保人的行为而使质押抵押反担保物价值减少,应在5天内向 丙方提供新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20.6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运输、保管以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质押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质押抵押物,保证质押抵押物的完好,质押抵押权存偿 期间,质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通知丙方并将质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 不得长于借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丙方书面同意,并将 质押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和费 用。

  第二十一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物登记

  21.1本合同签订后,质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抵押登记手续,质抵押登记证 明在借款全部还清之前由丙方保管,质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 质抵押人应办理变更登记,乙方应予协助和配合。

  21.2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丙方协助乙方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将相关 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21.3出质人应当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丙方,丙方验收无误后应当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 证,质物的保管费由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质押抵押权的实现

  22.1在丙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乙方或反担保方在3天之内仍未清偿的,三方协商以质 押抵押反担保物折价优先受偿,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拍卖、变卖该质押抵押反担保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2.2 质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丙方有权就不足部分 继续向借款人或反担保人及有利害关系的人追偿。

  22.3 处分质押抵押反担保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质押抵押的质押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在处分质押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二十三条保险

  当事人应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借款金额。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第一受益人为丙方。

  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

  24.1如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丙方损失时,丙方按丁方反担保金额的2%向丁方收取违约 金,丙方将丁方交纳的保证金扣转为违约金,收归丙方所有。丁方还应向丙方赔偿所有 费用。

  24.2如乙方和丁方未及时按期交纳利息,丙方将扣除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15天者,向 乙方追回本金及所有其应承担的全部费用,并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 议书》。

  24.3如乙方和丁方到期未及时归还本金,丙方将扣除全部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7天者, 丙方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

  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转让

  甲方或丙方行使代偿义务后,可以无需征得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同意,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时应当通知借款人和反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由于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配合。 第二十六条公证经协商同意,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不办理公证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乙方、丙方、质押抵押人和反担保人(丁方)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丙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甲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丙方替乙方履行了代偿义务的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七条独立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其他

  29.1 出借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 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29.2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第三十条补充条款

  30.1 本合同由各方共同申请公证机关出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如任何一方违约, 则违约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承担强制费、评估费、担保费、律师代理 费5 %及其它实现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

  30.2本合同各条款,已经各方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各方已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 解或疑义。

  出借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共同借款人(签字):

  保证人(丙方)(公章):

  反担保人(丁方):

  抵押(质押)物所有权人:

  年 月 日

  抵押质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

  质押物清单

  抵押(质押)物所有权人签名:

  年 月 日

质押借款合同5

  甲方:

  乙方: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与用途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用于本借款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第二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 个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息 %,服务费 元。

  第四条还款

  4.1还款方式为到期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还本,每月初支付当月利息。

  4.2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还款,均按照先还相关费用后还本的原则偿还,相关费用系指 利息、担保费、违约金,甲方、丙方为追回借款本息、违约金等所有支出费用或其他 约定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提前还款

  乙方提前还款需及时通知甲方及丙方,已缴纳的担保费不退还。(注:利息最低以十五天为限。例:未满十五天,按十五天结算利息,超过十五天但未满一个月则按一个月结算)

  第六条 罚息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借款,甲方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三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第七条 借款担保

  7.1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担保,第三人、借款 人也可以向保证人(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反担保,具体约定见本 合同的相关条款。

  7.2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出借人、保证人债权的变化的,借款人应及时按出借人 或保证人要求另行提供经出借人、保证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或反担保。

  第八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8.1 发生下列条款之一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 、借款人未完全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 、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 、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 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D 、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等,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E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 的履行的;

  F 、发生第7.2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提供出借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G 、在经营性借款中,借款人的经营实体拒绝或不配合出借人对其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 调查、了解和检查的;

  H 、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8.2 借款人未按时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及其他产生的费用,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借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 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对未及时按期归还本息的,由丙方代偿还后,丙方可以 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违约保证金,超过7天的,丙方可以采取一切强制措施向乙方及 反担保方追偿。

  8.3 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和丙方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其他措施或由丙方用民 间方式处理。

  8.4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所欠借款本息按月支付利息的二倍乘以违约天数。

  第九条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出借人和保证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索要和追索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担保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保证人(丙方)提供担保,借款人和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条 保证方式

  10.1 A、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不能 履行债务的或违约时,出借人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丙方在本合同 约定的保证范围 、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B、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乙方在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 清偿借款本息且确定无力清偿或违约,以至在合同经诉讼或仲裁,并就乙方财产 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时,丙方就其不足的部分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 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10.2超出丙方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10.3丙方的保证责任随乙方履行合同还款义务或丙方代为偿还或出借人因乙方违约收回 借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

  第十一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借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

  第十三条 丙方的代位求偿权

  丙方在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

  有权要求乙方或反担保人归还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日千分之一)以及丙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评估费、担保费、律师代理费5%)和损失等。

  第十四条 乙方的义务

  14.1、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向丙方支付费用,并在签订合同之时一次缴清:

  (一)担保费: (二)违约保证金:

  14.2、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后五天内向丙方清偿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全部款项。上述书面通知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超出五日的,丙方有权委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帐户代为扣还相关款项。

  14.3必须承担合同规定的债务(各)履行期届满(即还款期末)以后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

  14.4所有借款之用途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14.5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计划。

  14.6未经丙方同意,乙方不得处理任何向丙方抵质押的物品。

  14.7应甲、丙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丙方报送反映个人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等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积极配合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否则,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

  14.8如需举借新债或实施可能影响丙方作为保证人利益的其它重大经营决策时,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14.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实行承包、租赁以及因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转制变更时,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征得丙方的同意。同时丙方有权参与上述各种情形下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拟定。

  14.10如需变更乙方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信所、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不得因此而影响丙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

  14.1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而损害丙方权益的行为。

  14.12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将本企业抵押给丙方的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并以丙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14.13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如改变借款用途),不得擅自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14.14乙方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借款金额3%的违约金。如发生代偿,乙方还应承担自代偿之日起日千分之一的利息。若因此给丙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含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15.2如乙方未及时按期交纳利息,丙方将扣除部分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15天者,向乙方追回本金及所有其应承担的全部费用,并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

  15.3如乙方到期未及时归还本金,丙方将扣除全部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7天者,丙方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

  质押抵押反担保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丁方)向丙方提供质押抵押物反担保时,抵押人、借款人、反担保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六条 反担保人(丁方)向丙方交纳 元(小写:¥ 元)反担保保证金,并提供丙方认可的质押抵押物。保证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三天内向丙方清偿履行担保责任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质押抵押反担保范围

  质押抵押反担保范围包括:丙方在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八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的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十九条质押抵押反担保方式: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物

  20.1 质押抵押人、反担保人自愿向丙方为借款人担保的借款提供质押抵押反担保物,质 押抵押物详见《质押抵押物清单》 。《质押抵押物清单》 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质押抵押物清单》 对质押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丙方行驶代位权时处分该抵 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20.3丙方质押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抵押反担保物产生的孽息、及其从物、从权利、附 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20.4质押抵押反担保期间,质押抵押人或反担保人是该质押抵押物和反担保物的合法所有 人(使用人),不得隐瞒质押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共有、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 定质押抵押、出租等情况。未经丙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质押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 出售、赠与、再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并不得实施降低质押抵押物价值的任何 行为。

  20.5由于质押抵押人或反担保人的行为而使质押抵押反担保物价值减少,应在5天内向 丙方提供新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20.6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运输、保管以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质押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质押抵押物,保证质押抵押物的完好,质押抵押权存偿 期间,质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通知丙方并将质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 不得长于借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丙方书面同意,并将 质押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和费 用。

  第二十一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物登记

  21.1本合同签订后,质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抵押登记手续,质抵押登记证 明在借款全部还清之前由丙方保管,质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 质抵押人应办理变更登记,乙方应予协助和配合。

  21.2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丙方协助乙方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将相关 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21.3出质人应当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丙方,丙方验收无误后应当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 证,质物的保管费由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质押抵押权的实现

  22.1在丙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乙方或反担保方在3天之内仍未清偿的,三方协商以质 押抵押反担保物折价优先受偿,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拍卖、变卖该质押抵押反担保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2.2 质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丙方有权就不足部分 继续向借款人或反担保人及有利害关系的人追偿。

  22.3 处分质押抵押反担保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质押抵押的质押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在处分质押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二十三条保险

  当事人应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借款金额。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第一受益人为丙方。

  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

  24.1如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丙方损失时,丙方按丁方反担保金额的2%向丁方收取违约 金,丙方将丁方交纳的保证金扣转为违约金,收归丙方所有。丁方还应向丙方赔偿所有 费用。

  24.2如乙方和丁方未及时按期交纳利息,丙方将扣除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15天者,向 乙方追回本金及所有其应承担的全部费用,并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 议书》。

  24.3如乙方和丁方到期未及时归还本金,丙方将扣除全部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7天者, 丙方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

  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转让

  甲方或丙方行使代偿义务后,可以无需征得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同意,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时应当通知借款人和反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由于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配合。 第二十六条公证经协商同意,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不办理公证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乙方、丙方、质押抵押人和反担保人(丁方)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丙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甲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丙方替乙方履行了代偿义务的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七条独立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其他

  29.1 出借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 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29.2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第三十条补充条款

  30.1 本合同由各方共同申请公证机关出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如任何一方违约, 则违约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承担强制费、评估费、担保费、律师代理 费5 %及其它实现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

  30.2本合同各条款,已经各方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各方已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 解或疑义。

  出借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共同借款人(签字):

  保证人(丙方)(公章):

  反担保人(丁方):

  抵押(质押)物所有权人:

  年 月 日

  抵押质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

  质押物清单

  抵押(质押)物所有权人签名:

  年 月 日

质押借款合同6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____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____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2)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____元整。(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_________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_________

  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_________公司董事会同

  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法

  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质押借款合同7

  出质人: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其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的股权作质押担保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所担保的债权为: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日乙方根据_______号《贷款合同》(下简称“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条

  1.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a公司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______日内就本协议质押事宜征得a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并在a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出质股份的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证书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股权,并从所得款项中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

  2.甲方被宣告解散或被提起破产申请的。

  第五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优先清偿甲方的贷款本息。

  第六条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

  甲方未能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期限内取得a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定的,乙方有权取消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对甲方的贷款(或提前回收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

  本协议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并自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请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并按照提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用。

  出质人: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质押借款合同8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1)质物名称:_________

  (2)规格: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

  (4)帐面价格:_________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质押率为_________%,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大写)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_________。

  第四条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_________元整。

  第五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_________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_________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_________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6)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_________。

  第十三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质押借款合同9

  甲方(出质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乙方(质权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为确保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出质自己所有的车辆,现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质押物基本情况,车牌号___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牌

  型号______________颜色______________入户日期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将上述车辆质押给乙方,该车辆及相关证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

  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交乙方保管。

  三、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计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借款期限为______月,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逾期还款利息为______借款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上述车辆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拍卖或变卖费用等)。

  五、如果甲方逾期十五天仍未还清借款的,乙方有权对该质押车辆自由支配使用,包括变卖或拍卖等。

  六、甲方承诺同意,车辆质押期间乙方可转质质押物。

  七、甲方到期未还清借款的,乙方可对质押物做适当地处分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八、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交的相关证件、凭证真实有效;质押车辆未涉盗抢等刑事情由;不存在共有或其他争议;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司法保全等情形;不存在已设立质押权或抵押权情形。

  九、若甲方违反第九条保证条款的,乙方有权提前要求甲方立即偿清借款本金及利息。

  十、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

  法院起诉。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和质权的,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

  十一、 本合同未尽事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效力同等。 十二、 本合同壹式贰份,自签订之日起即生效。

  十三、 本合同签订地为______省______市____________区/县。

  十四、 甲方已仔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地充分

  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地理解。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借款质押合同 (菁华9篇)(扩展3)

——借款质押合同 (菁华10篇)

借款质押合同1

  借款质押方(下称甲方):

  借款质押权方(下称乙方):

  甲方因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作为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以下简称甲方质押物),作为借款质押物质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估价额度,并授予借款额度。在借款期限内,乙方拥有质押物的所有权,并存放入乙方质押物仓库,实时监控,在甲方未还清借款本息前,乙方拥有甲方质押物的一切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元整人民币,(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 圆整。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

  2.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于法活动。

  3.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止。,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4.借款的偿还: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质押物明细

  质押期限:(或为: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上交的质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清还借款本息后,将质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的交予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上规定时间主动归还借款本息

  2.保证在质押期间质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质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甲方应在借款期间,对质押物的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负责。

  4.甲方在借款前不得隐瞒质押物状况,如违反此条例的情节,甲方应对衍生后果负全部责任。

  5.准时向乙方提供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报表。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现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借款,并对挪用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有权可以按照质押物性质,对质押物进行变现处理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借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借款的本息,并加收每月的利息。

  第五条: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乙方偿付借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质押物详情,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相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质押物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相关费用均有甲方负责。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附加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质押合同2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单位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存单)项下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存单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存单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但栽种等情况;

  3.本存单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存单的现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存单情况

  1.存单种类_________,号码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存单原件附后)。

  2.存单户名_________。

  3.存单期限_________。

  三、存单现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

  存单现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存单现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前交开户证实书、预留印鉴或密码、委托乙方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的委托书等有关文件;

  二、乙方凭上述文件负责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三、存单签发行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时,应确认存单真实有效,并保证在质押期间除乙方外不接受其他各方存单挂失或提前支取的申请,同时,应保证乙方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存单的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应将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等权利凭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

  二、乙方应妥善保管存单及预留印鉴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致使其灭失、毁损或泄密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存单,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提前支取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甲方必须处分存单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三、质押期间,存单所产生的法定利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存单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依法处分存单,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期限届满前提前兑现,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六、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七、因存单所征收的存款利息税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代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或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所得价款直接用于清偿该期应还款项,剩余部分可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乙方对存单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存单。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存单争议、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严重情况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存单毁损或灭失,乙方应及时申请补办或申请挂失,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存单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万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发生变化、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仟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更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存单移交乙方占有,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之白终止。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借款质押合同3

  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号质权人(甲方):_________出质人(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条

  乙方出质的权利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质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_________(大写)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第四条

  乙方承诺:

  (一)以合法享有的权利出质,出质行为真实、合法;

  (二)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移交甲方占有。第五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出质的权利。若甲方同意乙方处分该权利,乙方应在处分该权利后十日内将所得的价款(酬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作为出质财产存人甲方指定的账户。若甲方认为乙方处分出质的权利所得价款(酬金)明显低于该权利的价值,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六条

  乙方出质的有价证券的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甲方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其价款可作为出质财产存入甲方指定账户、或提前清偿乙方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购买债券出质担保。第七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授权甲方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一)乙方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或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代管人不能全部或拒绝履行偿还借款的;

  (二)乙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甲方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时,借款合同项下韵债权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

  (四)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应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若乙方同意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且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办理过出质登记,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合同项下甲方的债权得到足额清偿;

  (二)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本合同因前款(一)被终止时,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将质押权利凭证交还乙方。本合同因前款(二)、(三)、(四)终止时,若甲方以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受偿后尚有剩余的,应在三十日内将其返还乙方。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甲方实现质权造成损害的,应向甲方支付借款余额_________%违约金;如果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一)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约定;

  (二)隐瞒出质的权利存在共有、权属争议或其他不利于乙方的情形;

  (三)妨碍甲方实现质权。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_________各执一份。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质押权利凭证移交甲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质押权利依法应办理出质登记的,本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权人(盖章):_________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质权人住所:_________

  出质人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借款质押合同4

  动产质押款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一条 贷与人_________将第三条所载的动产,无偿贷与借用人_________使用,借用人约定_________使用后,返还其物。

  第二条 借贷期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三条 借用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借用人应在其住所或_________________使用借用物,不得搬移他处。

  第五条 借用人如就借用物增加工作物的,应事先将设计书及费用估计提示贷与人,征得其同意。

  第六条 借用人返还借用物时,可否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及应否回复原状,取决于贷与人。如贷与人不允许借用人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时,应偿还其费用,但以其现存的增加价额为限。

  第七条 空口无凭,受立此约,双方各执一份。

  贷与人(签字):_______ 借用人(签字):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质押合同5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XX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XX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单位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存单)项下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存单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存单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但栽种等情况;

  3.本存单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存单的现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存单情况

  1.存单种类_________,号码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存单原件附后)。

  2.存单户名_________。

  3.存单期限_________。

  三、存单现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

  存单现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存单现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前交开户证实书、预留印鉴或密码、委托乙方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的委托书等有关文件;

  二、乙方凭上述文件负责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三、存单签发行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时,应确认存单真实有效,并保证在质押期间除乙方外不接受其他各方存单挂失或提前支取的申请,同时,应保证乙方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存单的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应将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等权利凭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

  二、乙方应妥善保管存单及预留印鉴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致使其灭失、毁损或泄密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

  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存单,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提前支取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甲方必须处分存单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三、质押期间,存单所产生的法定利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

  四、存单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依法处分存单,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

  五、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期限届满前提前兑现,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

  六、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七、因存单所征收的存款利息税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代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或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所得价款直接用于清偿该期应还款项,剩余部分可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

  五、乙方对存单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存单。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存单争议、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严重情况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存单毁损或灭失,乙方应及时申请补办或申请挂失,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存单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万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发生变化、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仟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更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存单移交乙方占有,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之白终止。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借款质押合同6

  合同编号:

  甲方(出借人):xx,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丙方(出质人):xx , 身份证号码:

  丁方(保证人):xx ,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现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同意发放借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方、乙方、丙方及丁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等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及期限

  1.1 甲方同意借款¥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给乙方用于正常生产经营。

  1.2 借款期限为壹个月,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届满时,由乙方无条件地将本金一次性归还给甲方。

  二、借款利息及支付方式

  2.1 乙方同意借款利息按月利率______%计算。

  2.2 借款利息由乙方在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三、 担保条款

  3.1 股权质押担保条款:

  3.1.1 丙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行为以其在乙方公司的全部股权(占乙方公司总股权的比例为19.5%)及其派生收益提供质押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办理好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的,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质押股权优先受偿。

  3.1.2 丙方提供的股权质押担保的责任范围为:本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质保证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律师取证费)。

  3.1.3 丙方保证其为乙方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行为不违反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 连带保证担保

  3.2.1 丁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的的,丙方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保证担保为不可撤销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2.2 丁方的连带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为本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保证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律师取证费)。

  3.2.3 本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两年,甲方在主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未向丁方主张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丁方的保证责任消灭。

  四、声明与保证

  4.1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已得到其董事会或相应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适应于乙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3)除了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已说明的.外,乙方不存在未完结的诉讼、仲裁和企业破产审理程序。

  (4)乙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甲方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下列事实:

  a 、与乙方或乙方主要领导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c、乙方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向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抵押、质押担保等);

  d、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偿债能力的情况。

  4.2 乙方在此向甲方保证:

  (1)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文件、报表、凭证等资料,上述资料没有重大遗漏。

  (2)未经甲方同意,不将本合同项下债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五、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

  5.1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3.1.1项之规定,没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好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解除本合同。

  5.2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中所作的声明与保证中的任何一项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5.3 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乙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5.4 借款期限届满或本合同因法定抑或约定事由被终止的,乙方应当自借款期限届满时或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应违约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权以借款总额为基数,按0.5%的标准按日收取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条款及其它

  6.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涉及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以法律规定为准)。

  6.2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丙、丁各执一份,均具有等同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四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丁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质押合同7

  出质人: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其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的股权作质押担保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所担保的债权为: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日乙方根据_______号《贷款合同》(下简称“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条

  1.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a公司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______日内就本协议质押事宜征得a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并在a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出质股份的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证书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股权,并从所得款项中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

  2.甲方被宣告解散或被提起破产申请的。

  第五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优先清偿甲方的贷款本息。

  第六条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

  甲方未能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期限内取得a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定的`,乙方有权取消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对甲方的贷款(或提前回收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

  本协议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并自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请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并按照提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用。

  出质人: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借款质押合同8

  合同编号:

  借款人:____________

  贷款人:*农业发展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万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人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借款质押合同9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如属自然人则需填写身份信息)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如以银行存单、基金等质押需填写)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此合同可独立于原借款合同,也可合并到借款合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货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 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人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十四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法定

  代表人 :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质押合同10

  合同编号: 股借字第( )号

  出质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质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保证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保证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处分权的股权作为质押押给乙方取得借款,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借款、利息。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陆仟万(大写)元整的贷款,借款利率为_____,借款期限自20xx年4月___日至20xx年4月___日。甲方应随时接受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_____公司的股权( %)及其派生的权益。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系指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实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对标的公司的投票权和其他管理权、请求支付红利或其他款项分配并收取该等款项的权利、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以及其在标的公司章程下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利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元整。

  (3)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权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

  (4)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_____公司股东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五条 担保的债权范围及清偿顺序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股权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陆仟万元整)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如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利息及费用,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第六条 逾期违约金

  (1)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甲方应每日按本金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2)甲方如逾期偿还乙方本金,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3) 上述两项逾期违约金互相独立。

  第七条 甲方声明及保证

  (1)甲方已经根据*有效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的章程、相关合同等对质押人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的部分及全部享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其它权益、权利,并保证在质权存续期间,甲方持续地享有以上权利及权益,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2)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权利负担。

  (3)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且不存在任何设定、实现质权的障碍与限制;

  (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且保证履行股权质押有效设立的所有法定程序;

  (5)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若在本合同签订后,质物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有关部门告知存在质押的情形;

  (6)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典当、赠予、再质押、托管、以股权进行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质物;

  (7)没有针对质押股权或甲方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8)甲方承诺:一旦标的公司在股权质押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甲方将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提供担保;

  (9)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10)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的,出质人应以自有资金出资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11)出质期间,因质物而取得的分红、派息应作为保证金存入质权人的保证金账户,作为保证金担保。

  (12)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费。如逾期不还,息、费算至甲方全部还清本、息、费时止;

  (13)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等正在对乙方股权质权有不利影响时,保证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14)按照乙方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合法权益。

  第八条 保证人责任

  (1)保证人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乙方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起诉或处置质押物,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保证责任与质押物的担保系*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优先实现保证债权,不受担保物权存在的影响。

  (3) 如存在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各保证人均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即各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亦是*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分别或同时向各保证人主张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4)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担保不成立(不论是否系因甲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乙方单方面解除、抛弃的情形,各保证人仍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不因质押股权的担保不存在而产生任何影响。

  (5)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乙方债权到期日起的两年。

  (6)保证人特别承诺:在乙方债权未获完全清偿前,保证人暂不行使对甲方及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等,待乙方所有债权获得清偿后,保证人才有权行使该等权利,否则乙方有权要求保证人全数交还乙方。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乙方无需征求甲方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甲方未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

  (2)甲方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乙方或乙方继承人、接办人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及其他责任。

  (3)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抵销。

  第十条 附 则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含对保证人责任部分),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保证人各执 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

  担保人:


借款质押合同 (菁华9篇)(扩展4)

——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 (菁华9篇)

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1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等互利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以自有机动车辆:_______型号:_______车牌号: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车架号:_______作为质物向乙方质押,借款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元。甲方保证该车辆属本人所有,在质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且质物共有人和同住人一致同意质押,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借款履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三条:逾期三日甲方不能偿还乙方借款,乙方可随意处置甲方质押车辆。

  第四条:甲方必须连同与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置税、保险单据、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占管,在质押期间甲方不得将质物及占管品挂失或转让、抵押、质押等机属转移行为。否则甲方承担由此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在质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第六条:如果甲方购置的车辆为分期付款车,甲方必须每月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质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论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第八条:本合同发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甲方承担乙方在诉论中的一切费用。

  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不能履行或不通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时,甲方自愿放弃抗辩权,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2

  甲方(借款人、质押人):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贷款人、质押权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机动车辆质押借款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一、质押车辆品牌:

  型号:

  数量:台

  车架号码分别是:发动机号码分别是: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辆照号码分别是:,实际行驶里程公里,外观内置情况:

  二、借款金额:人民币万元整。质押车辆评估价值:人民币万元整。

  三、借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借款费用:月利率:%。月综合费率:%。合计:%。

  五、本合同约定:

  甲方按月交纳和综合费用,即每月日前支付上月利息和当月综合费用。如甲方未能履行此约定,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向甲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使质押权。

  六、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书》项下的借款本息与综合服务费;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费用(包括质押登记费、律师费、诉讼费、申请执行费、拍卖或变卖费等)、罚息、以及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七、甲方保证对质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

  八、双方责任:

  1、质押车辆在乙方封存。在借款期限内,乙方负责该车的安全并不得转让、出租、出售、拆动、损坏。

  2、质押车辆的保险,由甲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

  3、在质押期间,乙方须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抵押车辆和票证资料。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4、机动车质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乙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计,甲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计后,乙方认为机动车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甲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5、本合同项下借款,自贷款人放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和综合费用。

  6、本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用率不受本合同借款期限限制,借款人必须按时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借款人清偿债务为止。

  7、超期付息费还本金,每日按借款金额的15‰增收违约金。

  8、随车手续,由乙方保存。

  9、乙方行驶质押权处理车辆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的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十、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不接受书面形式之外的任何变更。

  十一、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捺印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提示条款: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因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3

  甲方(质押人):证件号码:

  乙方(质押权人):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甲方因经营需要,以自有车辆作为质押向乙方借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质押合同。

  一、车辆品牌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颜色上述车辆为甲方所有。

  二、质押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质押款为(大写)。 (小写)。

  三、甲方保证该车辆不是盗抢、诈骗、套牌、租赁、涉案车辆。保证是该质押物的合法所有人,今后如因该质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四、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质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五、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借款,乙方有权将质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转押或其他方式处理,甲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质押人:质押权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4

  贷款人(抵押权人):_____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_____

  借款人(抵押人):_____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_____

  第一条:总则

  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本合同。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所有的机动车质押给甲方,作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担保。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第二条:质押车辆基本情况

  质押借款车辆品牌:__________。

  质押借款车辆所有人:__________。

  机动车型号:_____。

  机动车颜色:_____。

  机动车牌照号码:_____。

  车架号码:_____。

  第三条:质押车辆担保范围

  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处分质押借款车辆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甲方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

  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万元整,大写_____万元整。

  质押车辆评估价值:人民币_____万元整。

  借款期限:借款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借款的实际放款日以借据为准)。

  借款费用:月利率:_____。

  逾期还款违约金:日利率:_____。

  具体利息支付方式约定如下:甲方按应按月交纳利息,即每月日前支付利息。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约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行使质押权。

  第五条:乙方保证及承诺

  乙方保证对质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质押机动车上不存在涉及任何形式的质押、借用、托管、查封、扣押、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质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质押物进行质押,并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双方责任

  1、质押车辆由甲方封存。在借款期限内,甲方负责该车的安全并不得使用、转让、出租、出售、损坏。

  2、在质押期间,甲方须妥善保管好质押车辆的票证资料。若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甲方责任。

  4、机动车质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甲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乙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甲方认为机动车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乙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第七条:质押物的处理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行使质押权将上述机动车出售,出售收入扣除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担保款项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八条:特别约定

  本合同所约定的利率不受本合同借款期限限制,借款人必须按时交纳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完债务为止。随车手续:由甲方保存。

  第九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须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因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签字/盖章):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

  合同签订和履行地点: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5

  合同编号: 典质字( )第 号

  当户(简称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有效证件(照)名称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典当行(简称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经营许可证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之规定,经协商一致,甲方愿意以车辆(当物)质押出当,乙方接受并提供相应的当金。鉴于当票的格式限制,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应就本次车辆质押典当办理质押登记,故订立车辆质押典当合同。

  一、甲方愿意将其所有的新车合格证为____________车辆(详见附件)作为当物向乙方质押出当,质押权的效力及于当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附加物、孳息及代位物,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所称车辆或当物均包括上述所有内容。车辆估价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向甲方提供当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当金支付时间以当票约定记载的为准。

  二、典当期限自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_止。典当月综合费率______%,月利率______%,本合同约定的典当期限、典当月综合费率与月利率与当票不一致的,以当票记载的为准。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三、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甲方收入综合费用和利息,综合费用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当金时预先扣除,当金利息由甲方于当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甲方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甲方于当期或续当期届满之日之前续当的,已扣除的典当综合费用不予退还。

  四、典当期满,按《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甲方既不赎当也不续当且逾期五天以上的,即视为绝当,乙方有权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当物进行处置。甲方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之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按照________/日的标准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当金本息、综合费、逾期的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费用及其他与此典当相关的一切费用(本合同中约定的当金、

  当金利息、综合费用、逾期的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与当票约定不一致的,以当票为准)。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当物处置费、拍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六、无论何种原因,如甲方未按本合同之约定履行应付债务,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质押车辆拍卖或折价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绝当物在本合同第一条中的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乙方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七、质押期间的车辆由乙方占有保管,但不得出租、使用。

  八、质押期间因车辆自然损坏,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质押期间因乙方过错车辆发生非自然正常损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但质押车辆若有相关车辆附件险种可获理赔的,甲方应负责将乙方作为第一受益人,否则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予以赔偿;车辆发生遗失,按《典当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

  九、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其继承人、受让人、接管人及其他甲方权利义务承继人)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义务具有连续性,其效力持续到甲方偿清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和款项等)为止。

  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处置甲方所质押的车辆:

  (一)因甲方违约而由乙方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甲方未清偿的;

  (二)甲方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三)甲方被依法宣告解散、破产的;

  (四)绝当。

  十一、甲方保证:

  (一)甲方是合法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是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三)甲方对所质押的车辆拥有全部、有效、无争议、独立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如车辆(当物)为共有的,其将车辆(当物)出当应已获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并告知乙方此车辆共有人翔实情况;

  (四)甲方向乙方所提供该车辆的全部证件、凭证、票据、资料等均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五)甲方所质押的车辆,在此前未向第三人设置抵押或第三人承诺不就该车辆设置抵(质)押,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

  (六)甲方所质押的车辆,在此前未发生任何交通肇事及其他违法行为牵涉;

  (七)甲方车辆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所质押的车辆赠与、转让、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给第三人,如经乙方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下的当金本息以其他一切有关费用和款项。

  (八)甲方所质押的车辆的价值非因乙方原因明显减少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当物。

  (九)甲方应协助乙方实现质押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甲方以上保证如有任何虚假作伪,甲方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与乙方无涉。

  十二、本合同与质押车辆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公证、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三、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按应收当金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乙方因甲方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无法全部收回本合同项下当金本息、综合费和其他费用和款项而蒙受的损失),

  甲方还需承担差额部分,同时,乙方享有追索权。

  因甲方原因导致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办理质押登记并将有关证明文件和车辆(包括与车辆有关的一切相关证件、资料)交付甲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收当金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补足。乙方签发当票的时间相应顺延。

  十四、本合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诉讼管辖地为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十五、合同附件:《典当车辆情况表》壹份。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即可)之日起生效,若质押车辆(当物)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在本合同公证时,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件。双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日内依法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将质押车辆转移至乙方占有,有关登记证明文件由乙方保管。乙方将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且质押车辆(包括与车辆有关的一切相关证件、资料)转移至乙方占有后________日内,双方签署《当票》,《当票》为甲乙双方的借贷契约,是乙方向甲方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本合同在甲方清偿乙方全部当金本息和相应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款项后终止。

  十七、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应及时向车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将甲方所提供的全部证、凭证、票据、资料等交还甲方。

  十八、本合同项下的当物续当,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

  十九、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车辆登记机关管理部门壹份备案。

  二十、本合同是典字________号当票的补充,作为当票的组成部门,效力独立于当票,对于甲方在当票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乙方仍有权以质押车辆(当物)或其价金优先受偿。

  当户(甲方)(签字/盖章):

  典当行(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6

  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乙方(贷款人):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等互利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以自有机动车辆:型号: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作为质物向乙方质押,借款人民币元大写元。甲方保证该车辆属本人所有,在质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且质物共有人和同住人一致同意质押,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借款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逾期三日甲方不能偿还乙方借款,乙方可随意处置甲方质押车辆。

  第四条:甲方必须连同与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置税、保险单据、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占管,在质押期间甲方不得将质物及占管品挂失或转让、抵押、质押等机属转移行为。否则甲方承担由此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在质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第六条:如果甲方购置的车辆为分期付款车,甲方必须每月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质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论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第八条:本合同发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甲方承担乙方在诉论中的一切费用。

  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不能履行或不通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时,甲方自愿放弃抗辩权,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本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7

  出质人(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等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借款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期限

  1、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个月,自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利率

  借款综合费率包含借款利率按月%计算,服务费用按月计算。在本合同签订后纳利息和服务费用,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三条借款

  借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四条还款

  借款到期后甲方应一次性清偿所借款项。

  还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质押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并承诺如下条款:

  第五条质物

  1、甲方自愿为本合同的债务向乙方提供自由车辆作为质押担保,车辆情况如下:

  (1)车辆厂牌型号:

  (2)车辆车牌号:

  (3)发动机号:

  (4)车架号码:

  (5)封存车辆实际行驶里程公里。详细情况参考本合同所附的《质物清单》。

  2、《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乙方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乙方行驶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3、质权的权利及物质所生的孳息,以及因物质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代替物。

  4、质物的价值发生了不利于乙方的变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质物价值,甲方应在要求时间内补足。

  5、乙方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毁损的,乙方应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赔偿;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相关证据灭失或毁损的,乙方应承担补办手续所产生的费用。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或相关证据灭失或毁损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6、乙方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罚质物所得收益,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提存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2)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3)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4)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时,甲方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六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用、罚息、违约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和甲方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七条交付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质物及相关物品(详见《质物清单》)交付乙方,乙方验收无误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押凭据。

  第八条质物的行驶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行驶质权:

  (1)借款到期甲方未予清偿的;

  (2)发生第四条第四款的情形时,甲方未按照乙方的要求补足质物的价值的;

  (3)甲方和乙方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前偿还到期债务的;

  (4)乙方依法可以行驶质权的其他情形。

  2、乙方在行驶质权时,有权自行决定处置方式,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乙方处分质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4、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款项后仍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处分质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款项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或丙方继续追偿;其他条款

  第九条担保约定

  1、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用、罚息、违约金、补偿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和甲方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甲方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时,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丙方在借到乙方通知的个工作日内垫付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款项。

  3、丙方履行担保责任代偿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十条合同各方承诺或确认

  1、乙方保证自己所借出款项的来源符合法律规定。

  2、与借款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之后,乙方与保人的见证下按本合同向甲方交付借款。

  3、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丙方的相关资料证件真实、合法。

  4、甲方保证该车辆属于本人合法所有,在抵押前未将质物转让、抵押、质押、担保或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因非法所有或其他纠纷而产生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由甲方或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为善意即不承担责任任何相关责任。

  5、甲方保证在质押期间不对质物进行转让、抵押等权属转移的行为。

  6、甲方保证所借款项用于正当合法的'活动,积极配合与协助各方的检查及监督。

  7、甲方承担本项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

  8、丙方保证对甲方向乙方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五年。

  9、甲方与丙方保证,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交付出借款项的,各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为该合同已经支付的评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全额弥补。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甲方应支付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借款的,除应按约定继续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每日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在甲方或丙方偿还全部借款、利息、服务费用等相关费用后,乙方将甲方提供的质物和证件等返还甲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3、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由各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若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的,由本合同的签订地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下的借据、《质物清单》、催还款通知书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份,三方各执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声明条款

  甲方和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和丙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和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第十六条补充条款

  如发生任何纠纷,均以本合同书面文字为准,所有口头协议无效。

  甲方:

  住址:

  法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

  住址:

  法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丙方:

  住址:

  法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年月日:

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8

  合同编号: 典质字( )第 号

  当户(简称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有效证件(照)名称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典当行(简称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经营许可证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之规定,经协商一致,甲方愿意以车辆(当物)质押出当,乙方接受并提供相应的当金。鉴于当票的格式限制,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应就本次车辆质押典当办理质押登记,故订立车辆质押典当合同。

  一、甲方愿意将其所有的新车合格证为____________车辆(详见附件)作为当物向乙方质押出当,质押权的效力及于当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附加物、孳息及代位物,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所称车辆或当物均包括上述所有内容。车辆估价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向甲方提供当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当金支付时间以当票约定记载的为准。

  二、典当期限自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_止。典当月综合费率______%,月利率______%,本合同约定的典当期限、典当月综合费率与月利率与当票不一致的,以当票记载的为准。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三、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甲方收入综合费用和利息,综合费用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当金时预先扣除,当金利息由甲方于当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甲方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甲方于当期或续当期届满之日之前续当的.,已扣除的典当综合费用不予退还。

  四、典当期满,按《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甲方既不赎当也不续当且逾期五天以上的,即视为绝当,乙方有权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当物进行处置。甲方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之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按照________/日的标准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当金本息、综合费、逾期的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费用及其他与此典当相关的一切费用(本合同中约定的当金、

  当金利息、综合费用、逾期的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与当票约定不一致的,以当票为准)。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当物处置费、拍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六、无论何种原因,如甲方未按本合同之约定履行应付债务,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质押车辆拍卖或折价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绝当物在本合同第一条中的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乙方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七、质押期间的车辆由乙方占有保管,但不得出租、使用。

  八、质押期间因车辆自然损坏,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质押期间因乙方过错车辆发生非自然正常损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但质押车辆若有相关车辆附件险种可获理赔的,甲方应负责将乙方作为第一受益人,否则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予以赔偿;车辆发生遗失,按《典当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

  九、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其继承人、受让人、接管人及其他甲方权利义务承继人)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义务具有连续性,其效力持续到甲方偿清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和款项等)为止。

  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处置甲方所质押的车辆:

  (一)因甲方违约而由乙方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甲方未清偿的;

  (二)甲方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三)甲方被依法宣告解散、破产的;

  (四)绝当。

  十一、甲方保证:

  (一)甲方是合法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是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三)甲方对所质押的车辆拥有全部、有效、无争议、独立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如车辆(当物)为共有的,其将车辆(当物)出当应已获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并告知乙方此车辆共有人翔实情况;

  (四)甲方向乙方所提供该车辆的全部证件、凭证、票据、资料等均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五)甲方所质押的车辆,在此前未向第三人设置抵押或第三人承诺不就该车辆设置抵(质)押,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

  (六)甲方所质押的车辆,在此前未发生任何交通肇事及其他违法行为牵涉;

  (七)甲方车辆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所质押的车辆赠与、转让、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给第三人,如经乙方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下的当金本息以其他一切有关费用和款项。

  (八)甲方所质押的车辆的价值非因乙方原因明显减少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当物。

  (九)甲方应协助乙方实现质押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甲方以上保证如有任何虚假作伪,甲方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与乙方无涉。

  十二、本合同与质押车辆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公证、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三、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按应收当金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乙方因甲方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无法全部收回本合同项下当金本息、综合费和其他费用和款项而蒙受的损失),

  甲方还需承担差额部分,同时,乙方享有追索权。

  因甲方原因导致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办理质押登记并将有关证明文件和车辆(包括与车辆有关的一切相关证件、资料)交付甲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收当金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补足。乙方签发当票的时间相应顺延。

  十四、本合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诉讼管辖地为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十五、合同附件:《典当车辆情况表》壹份。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即可)之日起生效,若质押车辆(当物)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在本合同公证时,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件。双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日内依法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将质押车辆转移至乙方占有,有关登记证明文件由乙方保管。乙方将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且质押车辆(包括与车辆有关的一切相关证件、资料)转移至乙方占有后________日内,双方签署《当票》,《当票》为甲乙双方的借贷契约,是乙方向甲方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本合同在甲方清偿乙方全部当金本息和相应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款项后终止。

  十七、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应及时向车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将甲方所提供的全部证、凭证、票据、资料等交还甲方。

  十八、本合同项下的当物续当,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

  十九、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车辆登记机关管理部门壹份备案。

  二十、本合同是典字________号当票的补充,作为当票的组成部门,效力独立于当票,对于甲方在当票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乙方仍有权以质押车辆(当物)或其价金优先受偿。

  当户(甲方)(签字/盖章):

  典当行(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9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利人:(以下简称乙方)

  风险提示:

  借款、还款都必须注意保存好相关的书面证据。一般而言,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可能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原告主张债权时,如无法提供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甲乙双方本着*等互利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以自有车辆(厂牌型号):______,车牌号:______,发动机号:______,车架号:______,作抵押物在乙方抵押,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元。甲方保证该车辆属本人所有,在抵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风险提示:

  借款数额肯定要写的,大家也都会写,只是要注意数额应该用大写,并标上币种。在大写的旁边再附注小写,并写上小数点。这样做主要是防止数额被更改。写清楚了,如果你是借款人,你不用担心数额被修改。如果你是出借人,不用担心借款人说数额被你改过。

  第二条 借款履行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风险提示:

  借款时间是认定借款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重要依据,也是认定借条事实的重要因素,应该在写明年月日。年份不能省略,如果没写年份,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确定具体的时间。如果你是借款人,为防止借款日期被修改,应当用汉字大写:如:二〇xx年三月十六日。

  第三条 抵押借款综合费率(包含借款利率)按月______%计算。在乙方发放借款时预扣______个月综合费率共计______元。其它各月均按月提前预交,逾期交纳综合费用及利息按借款金额日加收______违约金。超五日甲方未交综合费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规定处置抵押物。

  风险提示:

  利息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但如最终引发纠纷,对于未支付的部分利息,只要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会给予保护;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如果约定的年利率为24%——36%,借款人已经支付的部分利息,出借人可不予返还。

  第四条 甲方将抵押物相关品(详见抵押物清单)交由乙方占管,在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将抵押物及占管品挂失或转让、抵押等权属转移行为。否则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 质押期间质物交由乙方占管。因乙方原因造成质物丢失或损坏,乙方按评估值赔偿。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质物损坏及殃及部分,乙方不负赔偿。

  第六条 甲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如甲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甲方同意乙方处置抵押物或委托当地拍卖行拍卖。乙方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除收回借款本金、综合费和可能发生的孳息、违约金以及扣除处置抵押物所需费用外,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第七条 甲方承诺声明

  本合同质押物一旦发生被乙方处分,甲方无条件、无偿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八条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否则补办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本合同在甲方还清借款、综合费用后,乙方将甲方提供的抵押物和证件等返还甲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若乙方不能按时放款,每延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延期超过_______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未能按时还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同时还应承担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风险提示:

  除违约金的约定外,为了保障款项的回收,还可以就借款设置抵押。

  需要注意,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动产,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提示:

  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借款到期次日开始计算。到期有催讨的,从催讨次日重新计算,但须保存催讨的证据;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有关登记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风险提示:

  为了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而且复印件上还应当让债务人签字。最好有借款人按手印,因为身份证也有假的,如果有盖手印会更好。尤其是在签名潦草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

  年月日


借款质押合同 (菁华9篇)(扩展5)

——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菁华9篇)

质押担保借款合同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经合同各方自愿*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第二条 借款人(出质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物评估现值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详见质物清单、质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____________)。质物移交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三条 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本项贷款用于___________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分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等额偿还法: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本息额=

  〔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1

  二、递减偿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___法偿还,首期还款日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还款金额为____________元,剩余款项分____________月偿还(具体偿还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六条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七条 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八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订立的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请延期次数不超过____________次,且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九条 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后,出质人自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 质物质押期间,贷款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十一条 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在质押期间,质物保险期届满,出质人应负责续保。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出质人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偿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专户。当理赔款不足以归还所担保的债权时,借款人负责弥补或提供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 质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等费用由出质人负责。

  第十三条 质物清单所列的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出质人于质物移交日一次性向贷款人支付估价金额的____________‰的保管费。质物保管不当,造成损害、灭失,由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自然和客观原因除外)。

  第十四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物:

  一、借款人在借款期内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第十六条 贷款人依法处分质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质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质物清偿债务,以实际处理的价款为准,如处理后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质押人;如不足,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权。

  第十七条 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还清贷款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后,贷款人应将其占管的质物及有关资料退还给出质人,并到质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和出质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九条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依法设定质押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盖章或专用章)_____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押担保借款合同2

  贷款人:

  借款人:

  身份证号:

  出质人:

  身份证号:

  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充分协商,在*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并严格执行。

  出质人愿以下列动产(下称质物),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抵押给贷款人,出质人保证:

  质物未设定过其它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不得将质物及相关权利凭证挂失。

  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借款人、出质人将质押物质押给贷款人后,贷款人经审核评估后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内容如下:

  借款用途: 贷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贷款期限 月,到期必须按时还清全部本息。按月计付寄售费,如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则贷款人按贷款总额每日加收5‰的管理费,贷款到期后五天内,借款人不来办理续借手续,则质押物归贷款人所有。

  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贷款清偿完毕止。

  质保担保的范围包括该笔贷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在质押期间内质押物本身所造成的费用。

  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交贷款方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出质人应将质物的权利证书或相关文件及材料连同质物一并移交给贷款人保管。

  借款人应按期清偿贷款本息,如借款人不按时归还本息,则质押物的所有权归贷款方所有,贷款方有权拍卖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理质押物,出质人不得提出异议,并配合贷款方处理质物,则贷款方有权拍卖或转让质物来冲抵贷款,如果拍卖质物不够贷款额,或如果质物所有权发生争议,造成质物不够偿还贷款时,则贷款方将继续追究借款人无限责任,可继续拍卖借款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直至清偿贷款为止。

  借款人承诺:

  向贷款人真实的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生产经营情况,质物的所有权是借款人的,无任何担保或争议。

  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用本企业资产或个人财产为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的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借款人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借款人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提前拍卖质物。

  质物的保险、公证鉴定、运输、保管和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本合同发生纠纷,有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及律师费等均由出质人承担。

  本合同一式 份,借、贷、出质人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并依法设定质押之日生效。

  本合同由贷款人、经办人签字方可生效。

  借款人:

  出质人:

  贷款人:

质押担保借款合同3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主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___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 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人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十四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第二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质押担保借款合同4

  贷款人:

  借款人: 身份证号:

  出质人: 身份证号:

  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充分协商,在*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并严格执行。

  出质人愿以下列动产(下称质物) ,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抵押给贷款人,出质人保证:

  质物未设定过其它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不得将质物及相关权利凭证挂失。

  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借款人、出质人将质押物质押给贷款人后,贷款人经审核评估后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内容如下:

  借款用途: 贷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贷款期限月,到期必须按时还清全部本息。按月计付寄售费,如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则贷款人按贷款总额每日加收5‰的管理费,贷款到期后五天内,借款

  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贷款清偿完毕止。

  质保担保的范围包括该笔贷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在质押期间内质押物本身所造成的费用。

  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交贷款方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出质人应将质物的权利证书或相关文件及材料连同质物一并移交给贷款人保管。

  借款人应按期清偿贷款本息,如借款人不按时归还本息,则质押物的所有权归贷款方所有,贷款方有权拍卖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理质押物,出质人不得提出异议,并配合贷款方处理质物,则贷款方有权拍卖或转让质物来冲抵贷款,如果拍卖质物不够贷款额,或如果质物所有权发生争议,造成质物不够偿还贷款时,则贷款方将继续追究借款人无限责任,可继续拍卖借款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直至清偿贷款为止。

  借款人承诺:

  向贷款人真实的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生产经营情况,质物的所有权是借款人的,无任何担保或争议。

  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用本企业资产或个人财产为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的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借款人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借款人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提前拍卖质物。

  质物的保险、公证鉴定、运输、保管和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本合同发生纠纷,有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及律师费等均由出质人承担。

  本合同一式 份,借、贷、出质人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并依法设定质押之日生效。

  本合同由贷款人、经办人签字方可生效。

  借款人:

  出质人:

  贷款人:

  年月日:

质押担保借款合同5

  甲方:

  乙方: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与用途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用于本借款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第二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 个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息 %,服务费 元。

  第四条还款

  4.1还款方式为到期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还本,每月初支付当月利息。

  4.2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还款,均按照先还相关费用后还本的原则偿还,相关费用系指 利息、担保费、违约金,甲方、丙方为追回借款本息、违约金等所有支出费用或其他 约定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提前还款

  乙方提前还款需及时通知甲方及丙方,已缴纳的担保费不退还。(注:利息最低以十五天为限。例:未满十五天,按十五天结算利息,超过十五天但未满一个月则按一个月结算)

  第六条 罚息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借款,甲方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三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第七条 借款担保

  7.1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担保,第三人、借款 人也可以向保证人(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反担保,具体约定见本 合同的相关条款。

  7.2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出借人、保证人债权的变化的,借款人应及时按出借人 或保证人要求另行提供经出借人、保证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或反担保。

  第八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8.1 发生下列条款之一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 、借款人未完全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 、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 、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 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D 、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等,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E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 的履行的;

  F 、发生第7.2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提供出借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G 、在经营性借款中,借款人的经营实体拒绝或不配合出借人对其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 调查、了解和检查的;

  H 、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8.2 借款人未按时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及其他产生的费用,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借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 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对未及时按期归还本息的,由丙方代偿还后,丙方可以 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违约保证金,超过7天的,丙方可以采取一切强制措施向乙方及 反担保方追偿。

  8.3 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和丙方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其他措施或由丙方用民 间方式处理。

  8.4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所欠借款本息按月支付利息的二倍乘以违约天数。

  第九条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出借人和保证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索要和追索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担保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保证人(丙方)提供担保,借款人和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条 保证方式

  10.1 A、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不能 履行债务的或违约时,出借人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丙方在本合同 约定的保证范围 、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B、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乙方在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 清偿借款本息且确定无力清偿或违约,以至在合同经诉讼或仲裁,并就乙方财产 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时,丙方就其不足的部分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 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10.2超出丙方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10.3丙方的保证责任随乙方履行合同还款义务或丙方代为偿还或出借人因乙方违约收回 借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

  第十一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借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

  第十三条 丙方的代位求偿权

  丙方在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

  有权要求乙方或反担保人归还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日千分之一)以及丙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评估费、担保费、律师代理费5%)和损失等。

  第十四条 乙方的义务

  14.1、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向丙方支付费用,并在签订合同之时一次缴清:

  (一)担保费: (二)违约保证金:

  14.2、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后五天内向丙方清偿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全部款项。上述书面通知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超出五日的,丙方有权委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帐户代为扣还相关款项。

  14.3必须承担合同规定的债务(各)履行期届满(即还款期末)以后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

  14.4所有借款之用途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14.5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计划。

  14.6未经丙方同意,乙方不得处理任何向丙方抵质押的物品。

  14.7应甲、丙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丙方报送反映个人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等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积极配合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否则,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

  14.8如需举借新债或实施可能影响丙方作为保证人利益的其它重大经营决策时,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14.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实行承包、租赁以及因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转制变更时,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征得丙方的同意。同时丙方有权参与上述各种情形下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拟定。

  14.10如需变更乙方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信所、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不得因此而影响丙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

  14.1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而损害丙方权益的行为。

  14.12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将本企业抵押给丙方的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并以丙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14.13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如改变借款用途),不得擅自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14.14乙方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借款金额3%的违约金。如发生代偿,乙方还应承担自代偿之日起日千分之一的利息。若因此给丙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含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15.2如乙方未及时按期交纳利息,丙方将扣除部分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15天者,向乙方追回本金及所有其应承担的全部费用,并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

  15.3如乙方到期未及时归还本金,丙方将扣除全部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7天者,丙方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

  质押抵押反担保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丁方)向丙方提供质押抵押物反担保时,抵押人、借款人、反担保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六条 反担保人(丁方)向丙方交纳 元(小写:¥ 元)反担保保证金,并提供丙方认可的质押抵押物。保证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三天内向丙方清偿履行担保责任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质押抵押反担保范围

  质押抵押反担保范围包括:丙方在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八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的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十九条质押抵押反担保方式: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物

  20.1 质押抵押人、反担保人自愿向丙方为借款人担保的借款提供质押抵押反担保物,质 押抵押物详见《质押抵押物清单》 。《质押抵押物清单》 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质押抵押物清单》 对质押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丙方行驶代位权时处分该抵 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20.3丙方质押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抵押反担保物产生的孽息、及其从物、从权利、附 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20.4质押抵押反担保期间,质押抵押人或反担保人是该质押抵押物和反担保物的合法所有 人(使用人),不得隐瞒质押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共有、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 定质押抵押、出租等情况。未经丙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质押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 出售、赠与、再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并不得实施降低质押抵押物价值的任何 行为。

  20.5由于质押抵押人或反担保人的行为而使质押抵押反担保物价值减少,应在5天内向 丙方提供新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20.6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运输、保管以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质押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质押抵押物,保证质押抵押物的完好,质押抵押权存偿 期间,质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通知丙方并将质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 不得长于借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丙方书面同意,并将 质押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和费 用。

  第二十一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物登记

  21.1本合同签订后,质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抵押登记手续,质抵押登记证 明在借款全部还清之前由丙方保管,质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 质抵押人应办理变更登记,乙方应予协助和配合。

  21.2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丙方协助乙方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将相关 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21.3出质人应当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丙方,丙方验收无误后应当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 证,质物的保管费由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质押抵押权的实现

  22.1在丙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乙方或反担保方在3天之内仍未清偿的,三方协商以质 押抵押反担保物折价优先受偿,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拍卖、变卖该质押抵押反担保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2.2 质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丙方有权就不足部分 继续向借款人或反担保人及有利害关系的人追偿。

  22.3 处分质押抵押反担保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质押抵押的质押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在处分质押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二十三条保险

  当事人应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借款金额。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第一受益人为丙方。

  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

  24.1如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丙方损失时,丙方按丁方反担保金额的2%向丁方收取违约 金,丙方将丁方交纳的保证金扣转为违约金,收归丙方所有。丁方还应向丙方赔偿所有 费用。

  24.2如乙方和丁方未及时按期交纳利息,丙方将扣除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15天者,向 乙方追回本金及所有其应承担的全部费用,并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 议书》。

  24.3如乙方和丁方到期未及时归还本金,丙方将扣除全部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7天者, 丙方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

  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转让

  甲方或丙方行使代偿义务后,可以无需征得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同意,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时应当通知借款人和反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由于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配合。 第二十六条公证经协商同意,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不办理公证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乙方、丙方、质押抵押人和反担保人(丁方)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丙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甲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丙方替乙方履行了代偿义务的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七条独立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其他

  29.1 出借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 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29.2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第三十条补充条款

  30.1 本合同由各方共同申请公证机关出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如任何一方违约, 则违约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承担强制费、评估费、担保费、律师代理 费5 %及其它实现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

  30.2本合同各条款,已经各方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各方已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 解或疑义。

  出借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共同借款人(签字):

  保证人(丙方)(公章):

  反担保人(丁方):

  抵押(质押)物所有权人:

  年 月 日

  抵押质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

  质押物清单

  抵押(质押)物所有权人签名:

  年 月 日

质押担保借款合同6

  合同编号:

  借款人: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第四条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万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人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其他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押担保借款合同7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与用途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用于本借款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第二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个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息%,服务费元。

  第四条还款

  4.1还款方式为到期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还本,每月初支付当月利息。

  4.2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还款,均按照先还相关费用后还本的原则偿还,相关费用系指利息、担保费、违约金,甲方、丙方为追回借款本息、违约金等所有支出费用或其他约定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提前还款

  乙方提前还款需及时通知甲方及丙方,已缴纳的担保费不退还。(注:利息最低以十五天为限。例:未满十五天,按十五天结算利息,超过十五天但未满一个月则按一个月结算)。

  第六条罚息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借款,甲方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三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第七条借款担保

  7.1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担保,第三人、借款人也可以向保证人(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反担保,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7.2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出借人、保证人债权的变化的,借款人应及时按出借人或保证人要求另行提供经出借人、保证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或反担保。

  第八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8.1发生下列条款之一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D、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等,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E、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F、发生第7.2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提供出借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G、在经营性借款中,借款人的经营实体拒绝或不配合出借人对其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检查的。

  H、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8.2借款人未按时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及其他产生的费用,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借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对未及时按期归还本息的,由丙方代偿还后,丙方可以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违约保证金,超过7天的,丙方可以采取一切强制措施向乙方及反担保方追偿。

  8.3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和丙方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其他措施或由丙方用民间方式处理。

  8.4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所欠借款本息按月支付利息的二倍乘以违约天数。

  第九条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出借人和保证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索要和追索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担保条款本合同项下借款由保证人(丙方)提供担保,借款人和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条保证方式

  A、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不能履行债务的或违约时,出借人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B、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乙方在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清偿借款本息且确定无力清偿或违约,以至在合同经诉讼或仲裁,并就乙方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时,丙方就其不足的部分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10.2超出丙方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10.3丙方的保证责任随乙方履行合同还款义务或丙方代为偿还或出借人因乙方违约收回借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

  第十一条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借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

  第十三条丙方的代位求偿权

  丙方在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

  有权要求乙方或反担保人归还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日千分之一)以及丙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评估费、担保费、律师代理费5%)和损失等。

  第十四条乙方的义务

  14.1、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向丙方支付费用,并在签订合同之时一次缴清。

  (一)担保费。

  (二)违约保证金。

  14.2、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后五天内向丙方清偿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全部款项。上述书面通知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超出五日的,丙方有权委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帐户代为扣还相关款项。

  14.3必须承担合同规定的债务(各)履行期届满(即还款期末)以后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

  14.4所有借款之用途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14.5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计划。

  14.6未经丙方同意,乙方不得处理任何向丙方抵质押的物品。

  14.7应甲、丙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丙方报送反映个人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等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积极配合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否则,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14.8如需举借新债或实施可能影响丙方作为保证人利益的其它重大经营决策时,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14.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实行承包、租赁以及因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转制变更时,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征得丙方的同意。同时丙方有权参与上述各种情形下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拟定。

  14.10如需变更乙方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信所、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不得因此而影响丙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

  14.1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而损害丙方权益的行为。

  14.12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将本企业抵押给丙方的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并以丙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14.13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如改变借款用途),不得擅自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14.14乙方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5.1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借款金额3%的违约金。如发生代偿,乙方还应承担自代偿之日起日千分之一的利息。若因此给丙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含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15.2如乙方未及时按期交纳利息,丙方将扣除部分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15天者,向乙方追回本金及所有其应承担的全部费用,并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

  15.3如乙方到期未及时归还本金,丙方将扣除全部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7天者,丙方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质押抵押反担保条款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丁方)向丙方提供质押抵押物反担保时,抵押人、借款人、反担保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六条反担保人

  (丁方)向丙方交纳元(小写:¥元)反担保保证金,并提供丙方认可的质押抵押物。保证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三天内向丙方清偿履行担保责任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质押抵押反担保范围

  质押抵押反担保范围包括:丙方在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八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的期间

  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十九条质押抵押反担保方式:

  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物

  20.1质押抵押人、反担保人自愿向丙方为借款人担保的借款提供质押抵押反担保物,质押抵押物详见《质押抵押物清单》。《质押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质押抵押物清单》对质押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丙方行驶代位权时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20.3丙方质押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抵押反担保物产生的孽息、及其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20.4质押抵押反担保期间,质押抵押人或反担保人是该质押抵押物和反担保物的合法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隐瞒质押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共有、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质押抵押、出租等情况。未经丙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质押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出售、赠与、再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并不得实施降低质押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20.5由于质押抵押人或反担保人的行为而使质押抵押反担保物价值减少,应在5天内向丙方提供新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20.6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运输、保管以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质押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质押抵押物,保证质押抵押物的完好,质押抵押权存偿期间,质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通知丙方并将质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借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丙方书面同意,并将质押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和费用。

质押担保借款合同8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经合同各方自愿*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第二条借款人(出质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物评估现值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详见质物清单、质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____________)。质物移交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三条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本项贷款用于___________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分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等额偿还法:

  二、递减偿还法: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___法偿还,首期还款日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还款金额为____________元,剩余款项分____________月偿还(具体偿还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六条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七条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八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订立的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请延期次数不超过____________次,且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九条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后,出质人自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质物质押期间,贷款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十一条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在质押期间,质物保险期届满,出质人应负责续保。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出质人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偿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专户。当理赔款不足以归还所担保的债权时,借款人负责弥补或提供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质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等费用由出质人负责。

  第十三条质物清单所列的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出质人于质物移交日一次性向贷款人支付估价金额的____________‰的保管费。质物保管不当,造成损害、灭失,由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自然和客观原因除外)。

  第十四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物:

  一、借款人在借款期内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第十六条贷款人依法处分质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质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质物清偿债务,以实际处理的价款为准,如处理后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质押人;如不足,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权。

  第十七条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还清贷款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后,贷款人应将其占管的质物及有关资料退还给出质人,并到质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和出质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九条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依法设定质押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盖章或专用章)______________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押担保借款合同9

  合同编号:

  借款人:____________

  贷款人:*农业发展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万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人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

  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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