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实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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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 1

  答辩人(本案被告二):公交公司

  被答辩人(本案原告):刘某

  因刘某诉廖某(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员工)及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刘某的起诉作以下答辩:

  一、市***交警支队对本案事故作出的(第×× [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故意忽略了刘某具有重大过错的客观事实,并作出了错误的事故责任划分,该认定书不应作为法庭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理由如下:

  1、根据广西×司法鉴定中心[x8]痕鉴字第3号《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见答辩人证据1]及市***交警支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见答辩人证据3],可以清楚地知道,刘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时为骑行状态,然而交警部门在重新作出的第××[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却忽略该重要的客观事实。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的规定,因此,该第××[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刘某的交通行为合法不承担事故责任"是明显错误的。

  2、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廖某的超速驾驶,刘某在未确保安全通行的情况下,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强行抢过人行横道,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

  从《事故现场图》[见答辩人证据2]和《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反映的客观事实有:①公交车与刘某相撞时,刘某是骑在车上的,②公交车右前轮的最长制动印迹长为12。09米,③双方相撞的部位是在公交车右边。据此充分表明,当廖某发现刘某驾驶自行车意图抢过人行横道时,已经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然而在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要越过公交车的时刻,还是相撞了。假如刘某让直行的公交车先行,就不会发生本次事故,或者刘某是按规定下车推行或慢速通过,那么,公交车司机廖某就更加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提前减速或避让,从而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刘某也应对事故负同等的责任,交警部门在认定双方责任时,应该适用本条款的规定。因此,x8年1月28日交警支队第一次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正确的。

  3、根据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x4年5月1日施行),并没有规定:在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时,上级部门可以发回原单位要求重新作出认定。退一步讲,即使发回原单位重新调查和认定,也不应由原来的经办人参加,否则难以保障认定结论的公正性。

  本案中,同一交警部门前后出具了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其经办民警均为施春阳、唐文军。并且,在基本事实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却在前后两份认定书对双方的违规行为致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的确定,作出了根本性的变更。他们在重新作出的认定书中,他们有意回避了刘某违法骑行通过人行横道的客观事实,从而将原来"廖某、刘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的认定改变为"由廖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样的改变明显难以自圆其说,也是没有依据的,并直接导致了对答辩人一方不公正的结果。

  4、基于(第××[重]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恳请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规定,对该认定书不予采信,而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准确认定本案刘某应当对本案事故承担同等的责任,或直接采信x8年1月28日交警支队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划分。

  二、刘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刘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着明显及重大的过错,廖某在发现刘某突然快速横过路口时已立即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相应减轻答辩人一方的赔偿责任。

  答辩人认为,本案中,根据刘某和廖某在事故中的过错及其过错对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影响,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损失赔偿责任,刘某应自行承担50%的损失。

  三、刘某主张的损失金额及赔偿金额不合理,法庭应当驳回刘某不合理部分的赔偿请求。详述如下:

  1、对刘某主张的78467。40元医疗费,无异议。

  2、对刘某主张的2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

  3、刘某主张的8720元营养费不合理,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营养费应严格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及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刘某没有证据证明因本次事故需要进行的营养治疗,或者需要为刘某补充额外的营养,因此,刘某的该主张无依据。

  4、刘某主张的5250元雇佣陪护护理费不合理,其中不合理的x0元部分应予驳回。

  刘某主张的陪护费,其中包括在民族医院治疗期间支付周某x0元和支付杨某x0元,在医大一附院治疗期间,支付李某1250元,均为50元/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本案中,无证据显示同时需要多名护理人员,另外,刘某在非住院治疗期间均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因此,按刘某的两次住院时间合计为65天,需要1人陪护,其护理费应为3250元(50元/日。人×65日)。

  5、刘某主张的误工费损失13730。40元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按照刘某提供的××小学出具的《证明》,刘某的月均收入为1907元。另,x7年12月19日为星期三,并且时值学校上课期间,刘某于该日上班途中的7点30分发生事故应为工伤,因此学校不会扣发其任何的工资,刘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实际扣发了其工资。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 2

  答辩人:熊,男,汉族,生于1x年5月2x日,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XX镇XX村二组。

  被答辩人:郭ZZ,男,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生于1x21年5月x日。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属实。但对广东省**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人定书责任认定不服,其理由如下: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及形成原因与事故发生的过程及事实不服。其发生事故时,答辩人驾驶的`小车在广珠东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过程中,在遇红绿灯处,答辩人驾车在前面行驶,被在随后无证驾驶无牌的被答辩人从车尾撞上缓缓慢行驶的答辩人的车尾。在本次事故中,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其事故原因主要是被答辩人在事故过程中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其事故原因是由被答辩人自行引起的,被答辩人损害后果只能由其自行承担,答辩人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中任何责任,更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答辩人驾驶的小车制动系统、灯光系统不合格与被答辩人追尾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没有任何联系。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辩答人无驾驶资质、驾驶无牌摩托车并且超速追尾造成本次事故,而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事故发生为碰刮更与事实不符。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后,在认定交通责任事故过程中,答辩人要求**交通警察支队出示事故现场录像未果,认定过程中**交警认定程序违法,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前后矛盾。因此,本次事故应该由被答辩人承担其全部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答辩人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二、答辩人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参加了交强险情况属实。其被答辩人的损失只能是在交强险范围内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番禺支公司承担,其他损失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

  三、被答辩人要求赔偿精神赔偿金没有任何依据。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自行造成的,根据最高法《关于确定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是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危害后果、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自已造成的,答辩人在要本次事故中也没有任何过错。因此,要求答辩人支付精神赔偿金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四、被答辩人主张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被答辩人是一在校学生,要求主张误工费用的误工单位系其亲戚(有直接利害关系)开办的,其主张赔偿无效。

  五、关于车辆损失费,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承担其全部责任,因此,答辩人不承担其车辆损失费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因本次事故系答辩人的自行全部过错造成的,应承担其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其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并应依法剥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东莞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二月十日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 3

  答辩人:,男,19xx年X月XX日,汉族,现为湖南省XX市司机,住所地:湖南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但对定残日的确定存在疑问,希望被答辩人在关于时过七个多月之后才进行定残鉴定问题上给出合理解释,以期让人信服,法庭明鉴;

  二、在赔偿金的确定问题上,我存在较大疑问

  在残疾赔偿金和受害人店内财产损失问题上,我基本认可。但是总的来说,赔偿清单列举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过于粗略简单,难以使人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一、属于需要正式凭单票据、意见书或鉴定书的加以佐证的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无法认可。

  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其二、某些项目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错误,被答辩人应当依法计算准确数额,而不能扩大赔偿要求。

  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根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应属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对此受害人无法提出收入状况的证据,应当按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XX年—XX年度赔偿标准中规定的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均工资计算,约每天XX元。在误工时间上应为2月1日至定残日前一天即X月X日,共天;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湖南XX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湖南XX元)。本案正属于此种情形,因此在计算时应当将赔偿设计最长年限的20年分开计算,才合理合法;

  关于XX万元的护理费,答辩人认为明显过高。《最高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有规定,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对于收入状况和人数我没有异议,然而将护理期限定为最高的20年并不尽合理,没有充足理由支撑;

  其三、被答辩人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请求项目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致人残疾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为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在已经要求了残疾赔偿金后,不能再重复要求精神损失费,希望法庭依法评判。

  在司法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上,答辩人保留辩论和质疑的权利。

  三、关于责任分配问题,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我有几点意见。

  首先,根据***交通警察队于X年X月X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即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实际上我认为X公司与我在赔偿问题上脱离不了干系是有据可查的,最高法院在《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xx)民一他字第23号中曾明示:"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的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恳请法庭仔细考量,适当的认定我与X公司之间的责任分配关系。

  其次,根据保险有关规定,车辆在有交强制险的情形下,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医疗费10000元,死亡或残疾110000万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责任方承担。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在相应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其合理部分费用进行赔偿,对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法院

  答辩人:

  二〇X年X月XX日

  附:答辩状副本1份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 4

  答辩人:曾,女,汉族,x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在XX市XX区路号家园6B。

  被答辩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上诉答辩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合理合法。

  1、被答辩人作为被告人冯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有权依法承担被保险车辆所造成的人身损害。

  被答辩人根据保险合同,有义务对投保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必要共同诉讼人,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列为共同被告,所以被答辩人作为原审被告出庭并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也符合保险公司存在的社会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在上诉中提出的"合同相对性"、"另有约定"云云,既违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也与《广东省XX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相冲突,明显是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一种借口。至于其提出所谓广州、东莞、深圳的案例,一方面这些案件是否如被答辩人所言遵循"具体约定"原则来裁判真实性尚未可知,另一方面这些案件并非发生在因此没有任何司法实践意义,更何况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所以被答辩人的意见完全是一家之言。

  2、驾驶人冯是否离开案发现场,不影响被答辩人的赔偿责任。

  作为被告人冯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答辩人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赔偿答辩人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不足部分由被答辩人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答辩人与投保人之间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只适用于被答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纠纷,不得对抗第三人,被答辩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诉争取法律支持。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1、原审参照的《广东省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依法有效。

  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本案是在x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适用的是x年5月15日颁布的赔偿标准,当然合法有效。至于被答辩人提出应当按照x年度的标准执行,是被答辩人的错误理解。

  2、原审判决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

  答辩人的医疗费按照《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答辩人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答辩人实际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至于被答辩人提出所谓"高血压"、"糖尿病"的费用与交通事故无关,但是被答辩人却没有提供任何否定的证据来证明前者与交通事故完全无关,因此该意见应当被驳回。

  答辩人的护理费用,是由于被告人冯侵权行为导致答辩人支付了护工支出费用,当然要以答辩人的实际付费为基准。至于所谓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只是在答辩人无法举证的情况下才适用。

  答辩人的伤残赔偿金,鉴定虽然是答辩人单方面委托,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单方面委托就必然无效。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只是单方面的臆想,毫无疑问是拖延时间的一种拒绝理赔行为,是对生命的蔑视和对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逃避。

  答辩人的交通费用,一方面答辩人有私家车,加油票据当然属于有效凭据,不能设想一旦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就必须借助公共交通;另一方面答辩人实际支付的交通费用不可能全部都有票据留存,所以原审法院酌情支持20xx元合情合理。

  答辩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法定的赔偿内容,一方面交强险并没有否认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义务,被答辩人完全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方面被答辩人的所谓公司条款只是公司内部规定,不具有普遍社会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所谓"意思自治"原则,只适用于被答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纠纷,需要另案处理,与本案无关。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相对于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而言,远远不能弥补,何况被答辩人完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数额畸高。

  关于司法鉴定费,是答辩人实际支付的费用,由于被告人冯侵权行为而导致,属于答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保险公司的被答辩人理所当然应该予以赔偿,以弥补答辩人的损失。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上诉固然是其一项法定权力,其实质是被答辩人滥用上诉权企图拖延判决,从而对答辩人构成"二次伤害"。"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及时依法判决,维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避免本案的过分拖延。

此致

  XX市中级法院

  答辩人:曾

  x年三月八日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 5

  xxxx年2月23日,被告刘xxx驾驶鲁Axxx号SUV轿车,行至济南市xxx?路路边停车开门时,发生交通事故,至使孙xxx受伤,经济南市***交警支队xxx区大队济公交认字【2011】第00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xxx负全部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孙xxx当即送往山东省xxx医院治疗, 3月23日出院,住院29天。

  经司法伤残鉴定,评为十级伤残。

  现就孙xxx各项损失陈述如下:

  一、医疗费:29380.2元

  因相关费用被告缴付,所以相关发票被告持有。

  二、误工费:19653.08元

  自车祸之日,至现在,误工时间7个月, 根据20xx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33691元计算。

  三、护理费:8053.93元

  孙xxx住院期间4天为一级护理

  14天为二级护理

  11天为三级护理

  18天护理按2人计算,11天护理按一人计算。

  期间经xxx家政公司雇佣护工1人(共17个半天),护理费用收据1035元。

  其余护理人员误工等费用不再一一计算,只是根据护工相关工资标准(5元/小时)计算共5775元。

  孙xxx出院后回老家休养至今,护理按1人计算,护理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共119天,按照20xx年农村年人均纯收入6990元计算,合计2278.93元

  护理费用合计8053.93元

  四、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80元

  根据<<济南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每日补助20元。

  住院29天,共580元

  五、营养费:2002.92元

  因孙xxx身体受重创,开颅手术,住院期间大夫嘱咐加强营养,特别是手术后至出院期间,大夫明确指示每天保证一个海参,利于其大脑创伤的快速愈合。

  出院后,其病例医嘱也特别注明“加强营养”。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20xx年山东省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4807元。

  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3118元。

  从住院到定残日按5个月计算,按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0%计算是2002.92,如果按照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50%计算5465.83元

  六、交通费 702.5元

  2月23日接到电话通知手术急需签字,打车到xxx医院,其父亲在老家雇车到济南,以及其出院时回老家雇车费用。

  其他费用为其母亲,姐姐,哥哥在其住院期间来济南,以及在家人在济南为其送饭、处理事故等极少的部分费用。

  有相关的票据。

  七、住宿费1140元

  住院期间,应该按照<<济南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但是本着节约,不给事主增加负担的原则,孙xxx*亲属在附*一小旅馆住宿,有相关的票据。

  八、伤残赔偿金39892元(伤残十级)

  根据本人申请,经司法鉴定,孙xxx为十级伤残。

  根据20xx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946元。

  20年10%计算,共39892元

  九、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元

  受害者属大龄青年,原身体一般,经此次事故,婚姻问题又增加了一个不利因素,经此创伤本人身心受到极大的打击,请法院酌情判定。

  十、其他损失4000元(包括财产损失以及受害人亲属处理事故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十一、诉讼费、保全费、停车费、伤残鉴定费、律师费等与本案有关的费用(目前3930元),有相关票据。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19334.63元。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2

  答辩人:刘X 、男、27岁、汉、住xx市xx区

  被答辩人:王X、男、24岁、汉、住xx市xx区

  答辩人因王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xx年10月25日06时40分,在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答辩人刘X驾驶宝来牌轿车(牌照号)由西向东正常行驶,与对面王某驾驶的冀JXXX普通货车相撞

  [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医疗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误工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交通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营养费不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6、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被答辩人对自身的损伤存在严重过错,答辩人无过错,不应承担对被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实用五篇扩展阅读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实用五篇(扩展1)

——交通事故答辩状 (菁华3篇)

交通事故答辩状1

  答辩人:xxx,男,31岁,汉族,住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

  因原告刘占合、胡景芝、刘沛荣诉xxx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 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

  答辩人不应为被告。答辩人和司机张明不是雇佣关系。答辩人把自己的京G46361重型自卸货车租赁给张明,并按月向张明收取租金。雇主洪维云雇用张明及其租赁的京G46361重型自卸货车《见交通队的询问笔录、(xxx7)朝明初字第1473号判决》,张明承诺自己对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养路费、保险等承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认定张明有任何责任,更没有认定答辩人有任何责任。原告与死者刘淑华的身份关系、原告的*亲属及家庭成员关系都不能确定。

  二、 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

  本案的事实是06年6月18日10时25分,司机张明驾驶租赁xxx的京G46361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行驶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路350东站处时,发现租赁的该车右侧中轮外轮轮胎无气,在沿路找汽车修理厂时,看见附*有一军靓汽配,于是就把该车开到军靓汽配门脸房前,停车熄火,等待军靓汽配的维修工人给货车检修(见勘查笔录)。由于军靓汽配的修理场地建设不符合要求,场地内有暗沟(见*面图照片、勘查笔录)。因暗沟上的水泥板断裂塌陷,货车侧翻,把两名维修工掩埋,货车及军靓汽配门脸房损坏,两名维修工不治身亡。此一事故属意外事故,司机张明和两名死者都无责任(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对死者非常同情,并进行积极救治,对死者家属进行积极抚慰,正在通过保险公司积极为死者赔偿,并因此受到很大的经济损失。而作为军靓汽配的所有人肖启来,却不为死去的两名员工申报工伤,不作工伤赔偿,也没有对货车侧翻造成的损坏进行赔偿。

  原告及死者都是农村户口,原告一位75岁,一位73岁,一位18岁,且没有失去劳动能力,不需要死者抚养。答辩人更无必要支付其抚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以实际需要计算。死亡赔偿金就为精神抚慰金。

  三、 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8条:(三)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有过错或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第72条: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额度承担责任之规定,答辩人和张明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886元/年)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岁;被扶养人无生活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7860元/年),按二十年计算。”;第23条、第22条: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实际需要,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确定。误工费以医院的证明和单位的证明计算。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9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之规定,精神抚慰金就包含在死亡赔偿金之中。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代理人:李浩

交通事故答辩状2

  答辩人:劳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海城区xx路汇宇广场小区x栋x号。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曾镜同手机180xx713059转。

  就原告董xx、董xx诉被告劳x、南宁市xx工程管理处、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劳xx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与死者董xx之间是什么身份关系?请人民法院予以查实,以便准确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不使本案判决出现失误。

  二、对死者家属提出的、有事实根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请求,被告愿意承担。对董x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驾驶桂e036xx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已委托邓毓x向董xx支付了50000元赔偿款,之后在董xx的丧葬会上又委托邓毓x支付了2000元慰问金。人民法院在计核被告的赔偿数额时,应从中扣减被告已支付的款项。

  四、被告与董xx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董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交警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也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大队和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复核时,四次召开了有新闻媒体、安监局、*、*厅交警总队等单位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其认定结果和复核结论都是经过认真调查、慎重考虑后才作出的,故,被告认为,本案应当并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责任作为计核赔偿数额的依据,原告将赔偿数额与事故同等责任割裂,撇开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来谈赔偿,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为“董xx横过道路没有行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也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关于‘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1、关于机动车与行人各行其道的问题。事故发生路段,有标志标线、绿化隔离带,明显标志为机动车专用车道。被告驾驶车辆在机动车专用车道内行驶,董xx却没有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也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却不行其道,而且也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过错在谁?显然,董xx的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关于董xx突然飞跑穿越机动车道的问题。事故发生临*中午,是交通繁忙时段,被告驾驶车辆在民族大道由西向东,在三条车道中最靠中心绿化隔离带的机动车道内行驶。董xx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飞跑穿越有车辆前行的右边两条机动车道,其忽视自身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也未能给机动车驾驶员任何采取安全措施的时间。

  3、关于机动车制动的问题。被告驾驶的车辆xxx年3月份通过年检,证照齐全,其驾驶年检合格的车辆上路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事故发生后的车检,并不代表事故前的车辆不合格。而且,对于未能给驾驶员反应时间的飞越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即使制动*衡合格也同样难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机动车制动问题在本事故中其实不应作为事故形成的原因。

  4、关于机动车超速行驶的问题。按照交通事故认定原则中的因果关系原则的检验方法所推定,如无行人突然飞越横穿机动车道,机动车有无超速行驶,都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飞越横穿机动车道,即使机动车不超速同样会存在发生事故的危险。故机动车超速行驶并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5、关于监护人失责的`问题。董xx为未成年人,每天上学、放学,来回横穿民族大道左右(南北)6个车道,这本身就是很危险的事。小孩的监护人,对潜在的交通危险未知未觉,未加强教育、引导,这也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内在因素之一。

  五、被告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和《*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额的公告》之规定,被告只应支付赔偿权利人死亡赔偿金282920元、丧葬费12828元、差旅费(数额以合法有据且与相应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为准)三项合计总额的一半和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并且,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和因被告购买交强险而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110000元都应计入被告的赔偿数额内。

  六、被告认为,自己亦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所驾车辆损坏,修车费用花了7000千多元,自己在事故现场被打伤,事后到交警部门配合调查时又被打伤,这在媒体报道和*派出所都是有据可查的。

  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

  此致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告):

交通事故答辩状3

  答辩人: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大楼_____层。

  负责人:程忠明,总经理。

  答辩人就原告诉答辩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如下:原告于20xx年3月日发生交通事故,于20xx年4月日治疗终结并出院,但其于20xx年7月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明显已经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退一步说,即使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应当提供肇事车辆闽B0号车行驶证、肇事驾驶员陈驾驶证,以证实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年检合格、具备上路行驶的条件以及肇事驾驶员准驾相符,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还应当提供本案肇事车辆闽B号车完整的保险单,否则保险公司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依法提供上述合法、有效证件并证实在答辩人处投保的情况下,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商业险部分,因被告四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超过交强险部分答辩人也只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外,本案除原告外,还造成闽B6号车驾驶员陈死亡、闽B6号车乘客郭受伤,闽B6号车驾驶员陈、乘客郭系本案案外人,因此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限额应当预留相应份额给案外人陈、郭。

  四、原告为农村居民,各项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1.原告住所地为_____市秀屿区号,属于农村地区;

  2.原告提供了_____市城厢区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一份,欲证明工作及收入情况,但是该《证明书》内容明显系虚构,主要理由:(1)_____市城厢区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时间是201年,却开具出原告200年上班的证明;(2)根据证明内容,原告担任经理一职,月均收入达到人民币万元,那么原告应当提供其依法纳税的凭证;(3)开具证明中0年月日入职上班,知事故发生由将*两年的时间,却没有提供劳动合同。综合上述理由,原告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其各项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五、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实,部分无据,不合理的部分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1.医疗费:(1)应以正式的医疗票据为准,并结合相关的费用清单、门诊及住院病历等予以认定,剔除与事故所致损伤无关的费用;(2)按照合同约定,医疗费中的非医保费用亦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非医保部分费用经鉴定为元,故非医保费用元应予以扣除。

  2.误工费:(1)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及所处行业,故误工标准应当按照88.74元/天计算;(2)原告无法证明其连续误工,其诉求误工总天数天明显偏高,应当按照原告的实际住院天数计算误工损失。

  3.护理费:诉求偏高,应当按照88.74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天数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

  4.交通费:没有提供任何交通票据,系无据主张,应当不予支持。

  5.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xx元/天的标准计算,基数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

  6.营养费:诉求金额明显偏高,应当依法就低认定。

  7.鉴定费:按保险条款约定,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项目,且其中58的收款收据不是正式凭证,应予剔除,故该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8.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错误,原告为农村居民,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11184.2元/年的标准计算。

  9.被抚养费生活费:并无证据显示原告丧失劳动能力,主张该费用缺乏法律依据;退一步说,计算方式错误,即便法院支持原告的该主张,应当按照8151.2元/年的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人数及受抚养年限由法院依法审查。这里指出原告主张其父母的生活费,应当根据其父母生育子女的情况,由各个子女分担。

  xx.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在明知闽B号车驾驶员陈饮酒驾驶的情况下,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自身存在较大过错,诉求金额明显偏高,请法院酌情就低认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退一步说,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实,部分无据,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以上答辩意见,请予充分考虑并采纳为盼。

  答辩人: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市中心支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实用五篇(扩展2)

——交通事故答辩状 (菁华3篇)

交通事故答辩状1

  答辩人: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 x日出生,现住XXXX。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xx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质疑答辩人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xx市劳动合同》证明合同约定答辩人工资为每月15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用人单位合法身份,根据我国司法惯例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上诉人对答辩人的举证只是表示怀疑,却不能提出任何反证推翻答辩人的举证,因此这种所谓质疑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只有在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收入状况的特殊情况下才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均工资计算,上诉人完全无视《解释》的明文规定,显然是一种企图逃避足额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原审法院的判决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虽然没有完全支持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对其直接财产损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释》规定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实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认为停车费110元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对于有私家车的当事人而言,停车费毫无疑问是因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费用,上诉人不可能要求答辩人有车不开而必须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车。

  至于交通强制险的赔付分为医疗限额与死亡赔偿限额,在司法实践中只适用于投保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上诉人须在交通强制险的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予以承担。无论是交通强制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上诉人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的辩解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保险公司存在的价值,就在于能够转移投保人的赔偿风险,保险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于能够后起到风险转移作用。可是,投保人发生保险事项后,作为保险公司的上诉人不是快速理赔从而赢得潜在客户的信赖,而是滥用诉权和上诉权制造理赔的障碍,不仅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上诉人的社会声誉和商业利益。一个轻易挑起诉讼的公司,是一个缺乏社会责任和商业道德的利益集团,频繁陷入诉讼所导致的是“损人不利己”的恶果。

  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议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零x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2

  答辩人: ××,男,汉族,××年××月××日生

  住所地:××

  答辩人因与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上海市××区人民法院业已受理并向答辩人送达了诉讼副本,现针对其《起诉状》中的请求及所叙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父亲驾驶的牌号为××的燃油助动车应为机动车;原告父亲存有过错,答辩人无任何过错;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一)原告父亲所驾燃油助动车不符合助动自行车技术要求,应为机动车。

  根据《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助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主要技术要求:(一)汽油发动机工作容积不超过36立方厘米;(二)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事发时,原告父亲所驾车辆时速高达29公里/小时,远远超过上述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的技术要求,根本不符合助动车的标准;另外,原告父亲所驾车辆发动机工作容积是否超过36立法厘米,事实不详,请求法院依法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以进一步确定该车辆是否为非机动车。

  (二)原告父亲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原告父亲未戴头盔超速行驶,且闯红灯,存有严重过错。

  事发时,原告父亲未戴头盔驾车,是本次惨剧发生的直接原因。车辆经过十字路口,驾车人本应减速行驶,原告父亲不但未减速,还试图高速通过,这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另外,原告父亲明明知道前方是红灯,依然驾车高速通过,放任事故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明显存有故意,原告父亲以上所作出的种种行为都存有严重过错,理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原告父亲没有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不按规定路线驾驶。

  根据《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时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二)不准在机动车道上驾驶;(三)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助动自行车;(四)不准驶入机动车专用道路……”

  事发时,原告父亲并没有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存有过错,并且,原告父亲擅自驾车驶入机动车道,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也是酿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答辩人遵守交通法规,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事发过程中,黄灯亮时,答辩人所驾车辆已越过停车线,正继续通行,这可以从答辩人所驾车辆内设置的摄像机所录视频予以确定,当然,法院也可以向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取十字路口的监控录像,以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同时,答辩人驾车通过十字路口时,有一辆大货车在左转弯处待转,遮挡了答辩人的视线,原告父亲这时从大货车前方闯红灯高速通过,让答辩人始料未及,纯属意外,这才酿成了本次交通事故,事发之后,答辩人立即停车,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对原告父亲进行积极施救。从答辩人以上一系列行为来看,答辩人在通过十字路口的过程中,无任何过错。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原告父亲所驾车辆为机动车,应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原告父亲存在过错,答辩人没有过错,原告父亲应承担责任。退一步说,即使原告父亲所驾车辆为非机动车,但是原告父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戴头盔闯红灯,高速行驶,而答辩人正常驾驶机动车,事发时,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也应减轻答辩人一方的责任。

  二、原告所主张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赔偿标准不实,答辩人不予认可;答辩人已经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法庭应一并解决赔偿问题。

  (一)原告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就本案而言,从原告所提供户籍证明来看,其难以证明原告父亲的户籍性质,故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为312880元(具体算法如下:15644×20=312880元),而不是原告所计算的803760.00元(40188.00元乘以20年)。

  (二)原告所主张全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依据。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原告父亲有重大过错,并最终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答辩人并没有过错,故答辩人不应再承担或者应免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本案中,原告已经要求了数额较高的死亡赔偿金,即该死亡赔偿金同时也代表了对原告的精神补偿,所以原告不能再重复提出请求,法院依法也不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中应该免除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退一步说,即使答辩人须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由于和死亡赔偿金重合而不能重复计算。

  (三)原告所主张其他赔偿费用标准于法无据。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故,原告主张医疗费,应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故,原告主张护理费应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就本案而言,事故发生后,原告父亲一直在上海住院,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原告主张住宿费没有依据。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故原告主张交通费的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并且,对原告所主张的清障拖车费、财产损失费因证据不足,答辩人不予认可。律师代理费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而且过高,也不应得到法庭支持,或至少适当核减。

  (四)法庭应一并解决本案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就本案而言,答辩人已经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且保险公司为同一家公司。而且原告已同时起诉答辩人和保险公司,法庭应一并解决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问题,同时,因答辩人家属史昱长期失业在家,答辩人家庭经济困难,故请求法庭予以适当照顾。

  综上,由于本案原告父亲驾驶机动车闯红灯高速行驶,存有过错,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告父亲应承担全部责任。退一步说,即使答辩人须承担部分责任,也应有法可依,而原告就本案所请求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不实,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与死亡赔偿金重复计算,其他费用赔偿标准也缺乏依据,故法庭应当依法核准。并且,答辩人家庭经济困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庭应予以适当照顾,同时应一并解决本案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问题。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O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3

  答辩人: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大楼_____层。

  负责人:程忠明,总经理。

  答辩人就原告诉答辩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如下:原告于20xx年3月日发生交通事故,于20xx年4月日治疗终结并出院,但其于20xx年7月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明显已经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退一步说,即使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应当提供肇事车辆闽B0号车行驶证、肇事驾驶员陈驾驶证,以证实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年检合格、具备上路行驶的条件以及肇事驾驶员准驾相符,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还应当提供本案肇事车辆闽B号车完整的保险单,否则保险公司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依法提供上述合法、有效证件并证实在答辩人处投保的情况下,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商业险部分,因被告四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超过交强险部分答辩人也只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外,本案除原告外,还造成闽B6号车驾驶员陈死亡、闽B6号车乘客郭受伤,闽B6号车驾驶员陈、乘客郭系本案案外人,因此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限额应当预留相应份额给案外人陈、郭。

  四、原告为农村居民,各项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1.原告住所地为_____市秀屿区号,属于农村地区;

  2.原告提供了_____市城厢区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一份,欲证明工作及收入情况,但是该《证明书》内容明显系虚构,主要理由:(1)_____市城厢区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时间是201年,却开具出原告200年上班的证明;(2)根据证明内容,原告担任经理一职,月均收入达到人民币万元,那么原告应当提供其依法纳税的凭证;(3)开具证明中0年月日入职上班,知事故发生由将*两年的时间,却没有提供劳动合同。综合上述理由,原告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其各项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五、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实,部分无据,不合理的部分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1.医疗费:(1)应以正式的医疗票据为准,并结合相关的费用清单、门诊及住院病历等予以认定,剔除与事故所致损伤无关的费用;(2)按照合同约定,医疗费中的非医保费用亦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非医保部分费用经鉴定为元,故非医保费用元应予以扣除。

  2.误工费:(1)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及所处行业,故误工标准应当按照88.74元/天计算;(2)原告无法证明其连续误工,其诉求误工总天数天明显偏高,应当按照原告的实际住院天数计算误工损失。

  3.护理费:诉求偏高,应当按照88.74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天数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

  4.交通费:没有提供任何交通票据,系无据主张,应当不予支持。

  5.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xx元/天的标准计算,基数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

  6.营养费:诉求金额明显偏高,应当依法就低认定。

  7.鉴定费:按保险条款约定,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项目,且其中58的收款收据不是正式凭证,应予剔除,故该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8.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错误,原告为农村居民,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11184.2元/年的标准计算。

  9.被抚养费生活费:并无证据显示原告丧失劳动能力,主张该费用缺乏法律依据;退一步说,计算方式错误,即便法院支持原告的该主张,应当按照8151.2元/年的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人数及受抚养年限由法院依法审查。这里指出原告主张其父母的生活费,应当根据其父母生育子女的情况,由各个子女分担。

  xx.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在明知闽B号车驾驶员陈饮酒驾驶的情况下,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自身存在较大过错,诉求金额明显偏高,请法院酌情就低认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退一步说,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实,部分无据,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以上答辩意见,请予充分考虑并采纳为盼。

  答辩人: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市中心支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实用五篇(扩展3)

——交通事故答辩状优选【5】篇

  交通事故答辩状 1

 

  交通事故答辩状

  答辩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县**镇***街*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女,****年*月*日出生,畲族,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县**镇**村*号,现住**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诉称出院后医嘱继续休息2个月。答辩人对此有异议。 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第16页《出院记录》,其中并无“休息2个月”的医嘱;而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第18页《车祸病人专用证明书》中则有“休息2个月”的医嘱。再看两者开具的日期,《出院记录》是2012年6月20日被答辩人出院当天开具的,《车祸病人专用证明书》是2012年8月14日补写的。两相比较,《出院记录》更具有可信度与证明力。因此被答辩人要求按休息2个月时间赔偿误工费不合理。

  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答辩人应承担此次事故的相应责任,赔偿答辩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给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其中车辆损坏,经**保险公司人员定损,前保险杠、右前叶子板及右前大灯损坏,相应的维修费****元,还有施救费用***元,一共****元,应由被答辩人承担。

  三、此次事故数次调解不成,均由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所致,责任不在答辩人一方,而在被答辩人一方,本案诉讼费用应由被答辩人承担。

  此次事故给两个人(一是被答辩人***,另一是被答辩人车上乘客***)造成损害,是答辩人所不愿见到的,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答辩人一直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本次事故责任由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双方负责,第三方***无责任。答辩人对人员的伤势及治疗情况,非常关心,并赔偿了第三方***全部相关医疗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共***元。而被答辩人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对被答辩人的医疗费用,答辩人在事故责任认定后即存放壹万元作为医疗押金,截至调解前,**县交警**中队按被答辩人医疗费用额度付与被答辩人陆仟元,剩余部分准备在调解时付清。但是数次调解都因为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而导致未能达成协议。第一次,2012年6月29日,答辩人应被答辩人的要求到交警**中队,答应赔偿所有相关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但被答辩人提出在赔偿这些费用之外,还要索取壹万元,同时还向答辩人索取被交警扣留的无证无牌三轮车等无理要求,导致此次调解不成。之后被答辩人多次打电话向答辩人提出无理要求,甚至出言相威胁。8月13日,答辩人再次应被答辩人的`要求到交警**中队参与调解。这次被答辩人提出赔偿2个多月误工费的要求。但根据其《出院记录》,并无休息2个月的医嘱,所以答辩人认为应该按照实际住院时间赔偿误工费。而被答辩人坚持自己的不合理要求,并与8月14日到**县****医院补开了《车祸病人专用证明书》,增加了“休息2个月”的医嘱。被答辩人这种行为又导致第二次调解不成。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调解不成的责任在被答辩人,本案诉讼费用应由被答辩人承担;被答辩人应按事故责任承担答辩人的车损及施救费****元;答辩人预先支付的陆仟元应从被答辩人所获的赔偿金额中扣除还与答辩人。望贵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年*月*日

  附相关证据复印件:

  1.事故车辆定损单

  2.维修费及施救费发票

  3.与第三方调解协议书

  4.事故押金对账单

  交通事故答辩状 2

  答辩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针对原告的起诉书提出不同的意见):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有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xxx1年5月8日晚,答辩人于XX路段骑着一辆摩托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突然,被答辩人在XX路段的十字路口出现。答辩人见状立即刹车,可是由于当时被答辩人离摩托车的距离比较*,仍没能阻止摩托车撞上被答辩人。当时,答辩人行驶至十字路口时,明明人行道上是红灯,可是被答辩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才导致该场事故的发生。

  2、责任认定有误

  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答辩人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而被答辩人负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明显有误。答辩人是属于正常在道路上行驶,而被答辩人闯红灯,违法交通规则,所以,被答辩人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部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缺乏法律依据。

  1、医药费,原告主张8500元,现今答辩人医院开具的医药收据是6500元,对于其余的xxx0元医药费,原告不能提供有用证据证明,所以答辩人只认可6500元医药费。

  2、护理费,原告主张1456元,答辩人对护理期限没有异议,护理费标准过高,应以30元一天计算。即护理费应为1080元。

  3、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17560元,本答辩人对原告所作的法医学鉴定书没有异议,但原告至今未给付答辩人其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使得答辩人现在无法确定其是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另一方面,原告提供了原告的租赁合同和财产合伙租赁协议,以及出租人、合伙人的证人证言,两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故答辩人认为上述合同和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希望法院能够给出公正裁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 3

  答辩人: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 x日出生,现住XXXX。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xx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质疑答辩人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xx市劳动合同》证明合同约定答辩人工资为每月15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用人单位合法身份,根据我国司法惯例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上诉人对答辩人的举证只是表示怀疑,却不能提出任何反证推翻答辩人的举证,因此这种所谓质疑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只有在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收入状况的特殊情况下才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均工资计算,上诉人完全无视《解释》的明文规定,显然是一种企图逃避足额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原审法院的判决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虽然没有完全支持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对其直接财产损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释》规定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实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认为停车费110元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对于有私家车的当事人而言,停车费毫无疑问是因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费用,上诉人不可能要求答辩人有车不开而必须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车。

  至于交通强制险的赔付分为医疗限额与死亡赔偿限额,在司法实践中只适用于投保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上诉人须在交通强制险的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予以承担。无论是交通强制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上诉人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的辩解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保险公司存在的价值,就在于能够转移投保人的赔偿风险,保险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于能够后起到风险转移作用。可是,投保人发生保险事项后,作为保险公司的上诉人不是快速理赔从而赢得潜在客户的信赖,而是滥用诉权和上诉权制造理赔的障碍,不仅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上诉人的社会声誉和商业利益。一个轻易挑起诉讼的公司,是一个缺乏社会责任和商业道德的利益集团,频繁陷入诉讼所导致的是“损人不利己”的恶果。

  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议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零x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 4

  答辩人:李X、男、43岁、汉、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答辩人:王X、男、24岁、汉、住北京市海淀区

  答辩人因王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

  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07年10月25日06时40分,在海淀区北四环路主路中关村1桥,答辩人李X驾驶

  宝来牌轿车(京G6XXX)由西向东正常行驶,适有李XX驾驶骐达牌轿车(京JTXXX)同向行驶至此,骐达轿车(京JTXXX)前部与宝来轿车(京GXXX)尾部发生碰撞,致使宝来轿车(京GXX)的右前部将进入四环主路站在隔离设施一侧行车道上候车的张X、王X撞到,发生交通事故。[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事故认定书查证核实:“答辩人李X体内酒精含量为0mg(毫克)/100ml(毫升),宝来轿车

  (京GXXX)已按规定定期检验,经人工检验,该车整车制动有效,答辩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可见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车行为,所驾车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中认定:“李XX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

  保持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使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负主要责任。答辩人李X架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负次要责任。”

  事故认定书在事实认定中并不存在答辩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按照操作

  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相反,所查证事实都明确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车行为,所驾车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对答辩人来说不存在任何过错,纯属一场意外事故,应确定无责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有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无责任。)

  事故认定书对被答辩人的过错视而不见,认定其无责任是错误的。

  [资料:]四环路是北京市城区的一条环城快速路,*均距里北京市中心点约8公里。北

  京四环路全长65.3公里,全线共建设大小桥梁147座,并设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主路双向八车道,全封闭、全立交,设计时速为100km/h。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

  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七条 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二)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三)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

  ……

  跟据事故认定事实,依据上述规定,被答辩人的行为明显是违反了相关规定,存在过错,

  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无责任。

  4、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法律依据错误

  事故认定书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所列13.1“凡„确定

  责任一‟至„确定责任五‟未列举的情形**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确定事故责任是错误的。而是应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所列: 12确定责任六 -- 确定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

  12.1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参照本标准确定。

  及:

  8 确定责任二 -- 根据附录AB分类确定责任

  8.1遇有无法适用

  ……

  8.1.4双方当事人均只有A类行为或者均有A、B二类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38、104310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事故

  79、305712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确定被答辩人和本案另一被告方李XX负同等责任,答辩人无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医疗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误工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交通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营养费不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6、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被答辩人对自身的损伤存在严重过错,答辩人无过错,不应承担对被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海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交通事故答辩状 5

  答辩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职位:公司经理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张**起诉答辩人在法律关系的认识上存在错误,请依法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因商业三者险引起纠纷的法律关系为合同法律关系,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有两个根据:一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二是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马**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赔偿,针对本案张**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张**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退一步说,即便诉讼主体一致,本次事故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也存在着法定和约定的不予赔偿的情形。

  首先,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挂靠,使用性质由非营业变为营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然增加,被保险人并未履行通知义务。

  通过证据保险单、合同书、同科汽车租赁可知,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使用性质从非营业变为营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依法应履行通知义务,但被保险人并未履行。

  依据《保险法》五十二条之规定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其次,依据保险合同之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逃逸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通过事故认定书知,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驾车驶离现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遗弃保险车辆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埇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2011年10月10日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实用五篇(扩展4)

——交通事故事故赔偿协议书 (菁华3篇)

交通事故事故赔偿协议书1

  甲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电话)

  乙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电话)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刘________驾驶小客车(内乘王________、王________)由西向东行至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与________国道交叉口西________________公里处时,车辆驶入路北侧与路树相撞,造成________________抢救无效死亡。

  现________(甲方)与________(乙方)的________________名*亲属(乙方)就________死亡赔偿事宜,本着*等、自愿、公*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六人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________万元(未包括丧葬费,丧葬费壹万五仟元已经在本协议签定前由甲方________支付给了乙方________的哥哥________)。

  二、甲方将上述________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日内汇入乙方六人共同指定的银行帐号。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六人后,由乙方六人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________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共七人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共七人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七人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事故赔偿协议书2

  赔偿人:孔____,男,56岁,汉族,司机,现住____________

  赔偿人:高____,男,36岁,汉族,车主,现住____________

  被赔偿人:吕____,女,56岁,汉族,农民,现住__________

  20____年5月10日,吕____在公路上骑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的过程中,和孔____驾驶的蒙A16000号货车相撞,致使吕____受伤。吕__被撞伤后立即到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0天后于20____年6月10日好转出院。经和林交警大队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双方负同等责任。根据呼市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吕____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七级和八级,综合赔偿指数为45%。据查,肇事车辆蒙A16000号货车是高____出资购买的,又雇佣孔____负责驾驶。经双方进行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赔偿协议:

  一、由司机孔____和车主高____共同赔偿吕____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二次手术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电动车修理费、交通费等共计__________元;

  二、以上款项一次性支付,支付后双方均不得反悔,吕____不得再追究司机和车主的任何责任,放弃对两赔偿人的诉权;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有关部门备案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赔偿人:(签名)_______被赔偿人:(签名)_________

  20____年___月___日20____年___月___日

交通事故事故赔偿协议书3

  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甲驾驶鲁________车辆行驶,因未确保驾驶安全,撞到了行人乙,导致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现甲乙双方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赔偿协议如下:

  一、赔偿总额: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按照上述金额赔偿给乙方。该赔偿款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赔偿。

  二、支付方式及日期:

  甲方于赔偿款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向乙方付清赔偿款。

  三、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任何第三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或提出诉讼。

  四、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实用五篇(扩展5)

——因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精选五篇)

  因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1

  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左右,甲方驾驶摩托车在佛山大道与人民路交叉路段与乙方发生刮碰,事发之后,甲方及时将乙方送到____市____医院进行了CT和B超检查,经医院医师诊断为软组织损伤,没有造成器官的损伤及其他身体部位伤害。甲、乙双方经*等友好协商,就乙方遭受的损失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具体的赔偿事宜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

  一、甲方自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一次性损害赔偿金共计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不包括已经支付的医药费,交通费等____元)。

  二、第一条的一次性损害赔偿金包含乙方因此次事故所需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失公*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因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2

  甲方(受害人):________

  乙方(驾驶人):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晚,乙方驾驶____车在____县行驶时,将行人甲方致伤。事故发生后,乙方立即将甲方送往_____医院就诊治疗,经诊断伤势较轻,甲方提出协商解决并由乙方签署协议,现甲方经住院观察,已决定于____年__月__日康复出院。

  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双方当事人对于事故事实与成因没有争议,根据国家民事赔偿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赔偿协议:

  1、乙方承担甲方住院期间的全部住院和治疗费用。

  2、乙方承担甲方后续治疗、劳务、精神损失费_______元。

  3、本协议各项赔偿费用共计(大写)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元。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确认自乙方支付时起与本案再无任何关系,本案就此完结。

  4、双方均认可以上赔偿事项,甲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本案有关的诉讼和仲裁,以后甲方伤情和康复发生任何变化,乙方均不再负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因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3

  甲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乙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因甲方驾驶摩托车______从______到______方向行驶,在行至______处与______驾驶的车牌为“_____”货车相撞,致______受伤。______受伤较重,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在治疗已经告一段落,______已基本康复。

  经甲乙双方在*等、公*、诚信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能反悔。

  一、甲方两人在县人民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由乙方支付。

  二、除医疗费用外,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两人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该款由甲方两人自行分配(如何分配与乙方无关)。本款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甲方收到该款后,是否继续进行复查(或治疗)由甲方决定,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病情的变化结果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各人自负,各自的修理费各自承担。

  四、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后,乙方应当场支付赔偿费用。

  五、甲方收到该款后,放弃了任何形式的赔偿和补偿。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纠缠乙方,包括向任何机关和部门通过诉讼或非诉讼的形式再主张权利。

  六、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全部转移给乙方,且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保险索赔。甲方应在签订《协议书》当日向乙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住院病历复印件。

  七、甲方向乙方提供保险索赔的相关证件后,由乙方自行办理保险索赔事宜。如果索赔不成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返还;如果索赔成功,甲方也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对乙方取得的保险利益进行分配。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九、本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因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4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______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______元)。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支付乙方元,余款在乙方配合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后,支付给乙方。乙方的具体配合工作是指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乙方不配合甲方工作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在甲方赔偿乙方后,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保险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做伤残鉴定、提供所有票据等等,如果因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当返还相当于保险公司理赔给甲方的金额。

  七、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因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5

  甲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乘坐人: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市________路前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甲方驾驶陕轿车由北向南行驶,乙方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不慎发生轻微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现双方就本次充分协商后达成以下协议内容:

  一、甲、乙双方在此次事故中未造**员伤害,互不追究责任。

  二、乙方乘坐人在事故中受到惊吓,因其怀孕,甲、乙双方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检查后无任何伤情,且胎儿完好,乘坐人遂自行放弃住院观察机会,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乘坐人再出现任何问题均不得追究甲、乙双方任何责任;

  三、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乘坐人医院检查费、交通费等共计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

  四、甲、乙双方在本次事故中造成车损由双方各自承担,互不追究。

  五、本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双方签定后即生效,此事故即一次性了解,今后双方(包括乘坐人)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包括乘坐人)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存档一份。

  协议是自愿达成调解凭证,一经签定后不得反悔。我们上述协议完全真实、合法,如果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乘坐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实用五篇(扩展6)

——意外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五)份

  意外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1

  甲方:

  乙方:

  对于_年_月_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_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_元)。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支付乙方_—元,余款在乙方配合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后,支付给乙方。乙方的具体配合工作是指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乙方不配合甲方工作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在甲方赔偿乙方后,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保险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做伤残鉴定、提供所有票据等等,如果因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当返还相当于保险公司理赔给甲方的金额。

  七、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意外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时左右,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_(原因)导致乙方受伤。现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人民币______元整。乙方收到赔偿金后给甲方出具收据。

  二、上述赔偿款里已包括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后续可能发生的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等一切赔偿费用。

  三、此赔偿数额为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该次事故有关的索赔的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四、乙方收到上述赔偿金后,甲、乙双方就该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已解决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意外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3

  甲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此前甲方驾驶机动车不慎致乙方人身伤害的赔偿事宜,本着*等、自愿、公*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乙方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如有)、精神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等合计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二、双方确认,乙方出院日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此为时间节点,住院期间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提出单据,甲方实报实销。出院之日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赔偿。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赔偿或者补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此后本次赔偿事故的结果和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以后,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如违约的,除由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守约方承担支付赔偿性违约金_____元的不利后果。

  六、本协议是为一次性处理纠纷而双方协商让步达成,是双方纠纷处理终结的依据,且系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乘人之危等可能导致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及变更的情形。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法律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的签署前提为乙方自愿出具的谅解书(双方签署形成本协议附件于后)。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内容)

  甲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意外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4

  甲方:_____,性别_____,族别_____,出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籍贯_____,住址_____,身份证号:_____。

  乙方:_____,性别_____,族别_____,出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籍贯_____,住址_____,身份证号_____:

  因甲方_____驾驶摩托车_____从_____到_____方向行驶,在行至_____处与乙方驾驶的车牌为_____货车相撞,致_____受伤。_____受伤较重,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在治疗已经告一段落,_____已基本康复。

  经甲乙双方在*等、公*、诚信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能反悔。

  一、甲方两人在县人民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由乙方支付;

  二、除医疗费用外,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两人共计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元)。该款由甲方两人自行分配(如何分配与乙方无关)。本款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甲方收到该款后,是否继续进行复查(或治疗)由甲方决定,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病情的变化结果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各人自负,各自的修理费各自承担。

  四、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后,乙方应当场支付赔偿费用。

  五、甲方收到该款后,放弃了任何形式的赔偿和补偿。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纠缠乙方,包括向任何机关和部门通过诉讼或非诉讼的形式再主张权利。

  六、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全部转移给乙方,且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保险索赔。甲方应在签订《协议书》当日向乙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住院病历复印件。

  七、甲方向乙方提供保险索赔的相关证件后,由乙方自行办理保险索赔事宜。如果索赔不成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返还;如果索赔成功,甲方也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对乙方取得的保险利益进行分配。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两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

  意外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5

  甲方(单位):

  乙方(雇员):身份证号:

  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工作期间不慎发生伤害事故。事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治疗,并妥善处理与解决乙方受伤事宜。 __年12月20日,经乙方主动提出,要求甲方给予一次性赔偿伤害费用,甲乙双方本着公*、公正、*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已由甲方全部付清。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将保险赔偿款打入乙方(冉洪友)账户,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与保险公司无关。

  3、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终止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伤害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4、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均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所有约定项目与内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手印)签字: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实用五篇(扩展7)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状(五)份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状 1

  原告:XXXX,女,1951年3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住XXXXXXXX;联系电话:********。 被告:XXXXXX,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XXXXXXX;联系电话:********。 被告: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X;

  住所地: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27日17时45分左右,被告XXXX驾驶冀B1551B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5C53挂京驼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皋兰县环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槐花路口时与受害人XXX驾驶的电动三轮相撞,造成受害人XXXX当场死亡,原告XXXX身体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右额、左顶部可及头皮下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下颌、颈后、左肩及

  左手皮肤挫伤,胸CT:双肺挫伤,多发性挫伤。后经兰州市**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只要责任之一,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15年6月18日,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赔偿事宜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一直推诿、拒绝协商赔偿问题。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皋兰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状 2

  原告: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籍贯: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籍贯: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________元;护理费________元;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___元;交通费________元;鉴定费________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________元;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__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

  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风险告知: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状 3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状】

  原告:________,男,____年__月___日出生,住____市(县)____街(路)____号____室

  原告:________,女,____年__月___日出生,住____市(县)____街(路)____号____室

  被告:________,男,____年__月___日出生,住____市(县)____街(路)____号____室

  被告:________,住所地为____市(县)____街(路)____号____室,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职务为________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________元。

  (2) 判令被告________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

  (3) 判令不足部分由被告________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案外人________(已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法定继承人。____年__月___日,被告________驾驶号牌为________的小型客车在________,与________所乘非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________死亡及财产损失。经________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________负全部责任,________无责任。事故导致原告各项损失金额合计________元,详见附件《损失清单》。经查,被告________为车辆________登记的所有权人,该车辆在被告________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

  原告认为,被告________的侵权行为导致________死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财产损失,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________作为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因原被告各方无法就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赔偿项目明细》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状】

  原告:刘伟,女, 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1:纩三,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沙县星沙派出所星沙镇开元路社区长沙环宇石英砂有限公司特立路2号。联系电话:

  被告2:XXXXX客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永科。联系电话:

  被告3:中国太*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赔偿伤残补偿金33132 元、住院伙食费1260元、营养费5640元、护理费12720元、交通费630元、误工费11250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 元、共计 元;

  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湘AFC68Q系被告2XXXXX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1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3系该车辆承保人。2011年4月26日10时10分,被告1纩三驾驶湘AFC68Q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路段时,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刘伟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伟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长沙市***交-警支队长沙县交-警大队到场后,经相关程序作出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纩三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浏阳市骨科医院后转至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 18630元(此款被告已付)。2012年1月4日经长沙兴湘司法鉴定所 [2011]临鉴字第76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伟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10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8个月,后期治疗费约需10000元。

  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XXX客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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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状 4

  原告: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现住XX市XX街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现住XX市XX街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街X号附X号. XX大厦。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XX元、医药费:XX元、交通费:XX元、误工费:XX元,合计XXXX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X日X时,被告XXX驾驶车牌照为川AXXX的奇瑞轿车在XXXX道上由东向西行驶,由于驾驶不当XXXX原因,与在此道上正常行驶的原告XXXX的川AXXXX长安轿车发生擦挂事故,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一人受伤。该事故已由XX市**交管局XX区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如下:由于被告XXX不当操作,导致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前车牌号川AXXXX号轿车已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法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也应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赔偿。

  事故发生责任判定后,原告与被告商议原告车辆维修完好后取车时,被告支付修车款并接收原告提供资料,但取车时被告始终不到场,不予配合;之后原告多次主动联系被告解决问题,但被告均以各种无理要求和条件拒绝

  和推诿原告,作为交通肇事全责方,被告非但没有主动联系过受害方和承担一分钱赔偿,相反以各种理由和无理要求推诿,行为是及其不负责任和恶劣的。现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XX元、医药费:XX元、交通费:XX元、误工费:XX元,合计XXXX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状 5

  原告:王×,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兰州××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

  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730030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 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15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15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15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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