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答辩状实用五份

首页 / 答辩状 / |

  第三人答辩状 1

  第三人:XXX,女 46岁 住xx市广陵区X乡xx村x组号

  原告:住所:xx市国际食品城X室

  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xx市中路号

  原告因不服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扬人社工认字【x2】第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第三人对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二、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广陵区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x0年12月29日早上8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板(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由xx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第三人受伤部位经**江苏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二)、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第三人答辩状 2

  第三人:XXX 性别:X 年龄:XX 住址: XX市XX区XXXX乡XX村XX组XX号

  原告:XXX 性别:X 年龄:XX 住址: 住址:XX市XX区XXXX室

  被告:XXXXX

  地址:XX市XX中路XX号

  原告XXX因不服XXXX提出如下答辩:XXXXX

  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房产来源是继承--房产所得。

  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第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年和--年李乙申请自建的房产。

  第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李乙申请于1982年5月7日至1982年5月30日新建*房37、5*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

  当时,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第四,根据槐荫街00号房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李乙申请,由李乙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同时,原告亦证明李乙子1982年5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第一,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

  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原告将李乙申请所建房产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分割他人财产是违法的。

  三、李乙夫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遗产。

  李乙夫妻长期与父母住在一起。

  特别是与母亲朱共同生活时间长,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

  这一点有邻居证人证言证明。

  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李乙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额的遗产。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第三人答辩状 3

  答辩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因被答辩人诉________市人民**撤销原________市郊区人民**颁发给答辩人第________________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即便被答辩人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过当时的法律法规主张权利,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1、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________年从________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________________市居民至今。故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________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________市拥有住房。

  2、被答辩人请求撤销________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第三人答辩状 4

  答辩人:XXX,女,汉族,1947年8月22日生,XXXX人。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23年12月27日生,原XXXX人。

  因被答辩人诉XXX市人民**撤销原XXX市郊区人民**颁发给答辩人第19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19xx-011号宅基地及其以上房产系答辩人合法财产,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原系XXX村村民,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XXX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19xx年被答辩人之子XXX从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返回XXX村,并于当年与答辩人结婚,当时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间,但因年久失修,破损不堪几乎已无法居住,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被答辩人曾对其子XXX明确表示:“有钱你们早点盖,没钱就晚盖几年,经济上你们慢慢想办法吧,反正我们也不准备回去了,以后这个家就是你的,你怎么盖我们也没意见。”答辩人与其丈夫自19xx年至19xx年,历经数年艰辛,努力备料,经老人同意,拆掉了破旧的西屋,在19xx年春夏之际盖上了六间北屋,以后几年又紧衣缩食盖了一间东屋和大门。19xx年原XXX市郊区人民**对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记造册,由于被答辩人及其子已非XXX村村民,也非农业户口,且被答辩人在呼和浩特拥有住房,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被答辩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而由于答辩人一直系XXX村村民,亦是农业户口,原XXX市效区人民**于19xx年11月30日向答辩人发放了19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答辩人名下。

  根据1987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批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及第四十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之规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及其子在19xx年土地重新丈量登记时已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XXX村民委员会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将该宗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答辩人,以及原XXX市郊区人民**为答辩人发放19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由于该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答辩人夫妇出资重建,因此答辩人对该宅基地及房产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及所有权。

  二、被答辩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1、20xx年答辩人的儿子结婚,被答辩人专程从呼和浩特赶回参加婚礼,在此期间答辩人之夫XXX与被答辩人经常谈论在村里买楼一事。XXX向被答辩人说明,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经确权在答辩人名下,所以答辩人才有资格用该宅基地使用权证购买了现在居住的90号楼住宅,之后宅基地使用权证便收归集体。后被答辩人于20xx年春节回来之际,答辩人之夫XXX又曾向其提及此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19xx年原XXX郊区人民**将19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这一事实至少在20xx年就已明知,而被答辩人于20xx年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不符合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已超过起诉期限。

  2、退一步讲,被答辩人即便于20xx年才知道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亦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溯及力不能及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请示的答复,答复如下:“行政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即19xx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当适用本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最高法院在承认四十二条溯及力的同时,对溯及时间也做了严格的限定,即只有在19xx年10月1日以后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可诉对象。而原XXX市郊区人民**为答辩人发放19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在19xx年,是在19xx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批复如下:“行政侵权行为,案发在行政诉讼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即便被答辩人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过当时的法律法规主张权利,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三、 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XXX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XXX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呼和浩特市拥有住房。被答辩人请求撤销19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XXX市郊区人民**为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二○xx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三人答辩状 5

  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王刚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56.5.2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新村 11 栋 606 房 电话:13800138000 委托代理人: 待定 被答辩人: 程立轩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 2 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王刚买卖凶宅, 要求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一案进行答 辩如下: 请求事项: 请求事项: 一、驳回原告程立轩提出的与被告王刚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驳回原告请求被告王刚返还房款 28 万元 三、驳回原告请求被告王刚支付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答辩人王刚是否以欺诈手段, 诱使被答辩人程立轩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

  理由如下:王刚的儿子的确在这套房子中犯下了**的罪 行,但出售房屋时已经王刚已在此居住了许久(3 年?) ,并将屋内一切关于凶 案的物品丢掉并打扫干净,直到向程立轩出售房屋时,房屋的居住情况已达到适 居的客观标准。

  在带被答辩人程立轩查看房子, 与程立轩洽谈房屋买卖和签订买卖合同的过 程中,王刚对程立轩提出的问题均作出了真实客观的回答。

  程立轩若对凶宅有忌 讳心理,自应自己了解清楚房屋的历史,王刚没有义务告诉程立轩关于房子的一 切细节。

  因此,两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另外,由于法律没 有明确规定卖方需将凶杀案告诉买方,所以,王刚虽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但 其行为并未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欺诈行为。

  关于合同无效的其它要件,基于明显的原因,该买卖合同不满足,因此不构 成合同无效。

  由于合同有效,程立轩的另外两个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

  请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诉。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刚 2011 年 11 月 19 号 附:本答辩状副本 1 份

  第三人答辩状【2】

  核心提示:因被答辩人诉XXX市人民**撤销原XXX市郊区人民**颁发给答辩人第1988-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即便被答辩人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过当时的法律法规主张权利,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三、 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XXX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XXX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呼和浩特市拥有住房。

  被答辩人请求撤销1988-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XXX市郊区人民**为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桥西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二○xx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三人答辩状参考【3】

  第三人:XXX 女 46岁 住XX市XX区XXXX乡XX村XX组XX号

  原告:XXX住所:XX市XX国际食品城XXXX室

  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XX市XX中路XX号

  原告XXX因不服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扬人社工认字【2012】第XXX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第三人对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二、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

  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XX区XX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

  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2010年12月29日早上8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板XXX(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由XX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人受伤部位经**XX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二)、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

  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第三人答辩状实用五份扩展阅读


第三人答辩状实用五份(扩展1)

——第三人担保合同范文5份

  第三人担保合同 1

  甲方(贷款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担保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为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向甲方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借款,丙方为乙方的借款提供担保,现三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

  乙方向甲方借款__________元,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借款金额

  本次借款金额为__________元(RMB);

  第三,借款发放方式

  在本协议签订__________天内,甲方将借款以__________的方式交付乙方,乙方同时为甲方开具收据。

  第四,还款方式

  本次借款的还款方式为__________(现金/银行转账/支票)偿还。

  在借款期限届满前__________日,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筹款为还款做准备。

  借款期限届满前,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将借款本金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由乙方保留还款收据。

  第五,担保条款

  丙方同意为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丙方同意以自己所有的__________作为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担保物,在本协议签署前和甲方一块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借款期限届满,如乙方未归还借款,甲方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丙方提供的担保物,并就相关价款优先受偿。

  丙方担保的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____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第六,违约责任

  乙方借款期限届满未归还借款,视为违约,在归还借款前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作为违约金。

  第七,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其他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且甲方将借款交付乙方之日起生效,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贷款方):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借款方):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担保方):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人担保合同 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____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均分担。

  第三条 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 保证人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_________法庭执行;

  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

  (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

  (2)违反或触犯保证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保证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

  (3)超越保证人保证的权限(不论是受保证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保证人董事会的权限,或

  (4)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5.保证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债务,亦未在保证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

  6.没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机关对保证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保证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7.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保证人在本保证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8.保证人在本保证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债务履行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保证人有不利影响;

  (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证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

  (2)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最*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_________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保证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

  (3)保证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

  (4)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保证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保证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5)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

  第八条 保证人免责范围

  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的;

  2.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外);

  4.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5.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第九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保证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本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债权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第三人担保合同 3

  出质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质权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的财产质押,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____质押担保范围

  本质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出质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质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若出质人和质权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出质人应当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责任。

  第二条____质押动产及孳息

  1、质物名称:

  质物数量:

  质物质量:

  质物所在地:

  2、评估价值: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元。

  3、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7、合同中未对质物产生的孳息归属明确约定,孳息的所有权属出质人,但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条____质押物权属

  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2、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四条____保险

  1、出质人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质权人。保险单证由质权人代为保管。

  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3、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五条____出质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出质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出质人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权等情况而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质权人支付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质权人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出质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六条____质权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5、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6、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7、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8、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9、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10、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____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主合同履行期间出质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质权人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____质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利息;

  3、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数额、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九条____声明及保证

  出质人:

  1、出质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质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质权人:

  1、质权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质权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质权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质权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质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____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____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____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____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四条____质押合同效力

  1、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质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第三人担保合同 4

  出质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质权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的财产质押,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____质押担保范围

  本质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出质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质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若出质人和质权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出质人应当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责任。

  第二条____质押动产及孳息

  1、质物名称:

  质物数量:

  质物质量:

  质物所在地:

  2、评估价值: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元。

  3、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7、合同中未对质物产生的孳息归属明确约定,孳息的所有权属出质人,但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条____质押物权属

  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2、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四条____保险

  1、出质人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质权人。保险单证由质权人代为保管。

  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3、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五条____出质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出质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出质人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权等情况而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质权人支付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质权人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出质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六条____质权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5、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6、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7、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8、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9、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10、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____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主合同履行期间出质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质权人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____质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利息;

  3、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数额、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九条____声明及保证

  出质人:

  1、出质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质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质权人:

  1、质权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质权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质权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质权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质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____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____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____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____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四条____质押合同效力

  1、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质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第三人担保合同 5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住址: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住址:

  丙方:(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住址:

  (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住址:

  本合同各方根据法律、法规,在*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款条款借款金额: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人民币____万元整。(小写:____元)

  借款用途:用于经营投资。

  借款利率:月利率按照____分计算。

  借款期限:____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实际借款数额和实际放款日与该借款合同不符,以实际借款数额和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条,乙方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的归还:利息和本金到期日一并归还,借款结清后,甲方归还乙方先前出具的借据。如推迟还款,乙方应当按日支付违约金千分之五。

  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之一的,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下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及利息而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乙方违反本合同借款条款中的任何条款。

  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抵押人、抵押物发生变故或者抵押人违法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抵押人需要提前履行义务的。

  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借款本息的行为。

  本合同的相关费用(包括抵押登记、公证等)均由乙方负责。

  抵押条款现抵押人同意以其所有的房屋的价值为抵押,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做担保。抵押物基本情况详见所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律师费等)

  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到主债务履行完毕止。

  抵押期间,未经过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变卖、赠与或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本合同中借款条款如因某种原因致使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他条款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的抵押条款在办妥抵押登记后生效。

  如借款人违法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抵押权人执2份,借款、抵押人各执一份。

  如本合同发生争执或纠纷,各方同意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同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人答辩状实用五份(扩展2)

——优秀学生第三人称事迹(五)份

  优秀学生第三人称事迹 1

__X,男,1993年8月出生,__市第六中学高三年级0804班学生,担任学校学生会副**兼学*部长。

2008年秋,__X同学以中考949分进入__市六中学*,入校伊始,__X同学就以其超凡的人格魅力、超强的学*潜力、出类拔萃的学*成绩和组织潜力成了全校师生关注的焦点,也成为了学校和老师重点培养的对象。

一、品德高尚,自立自强,自觉提高个人修养

__X同学政治思想表现好,诚实守信,谦恭有礼,性格内敛,沉稳干练。入学不久就向学校党支部递交了入党申请,其后参加了学校党支部举办的第十五期党(团)校培训班的学*。学*期间,__X同学勤做笔记,勤写心得,还勇于同培训班的教师交流自己对党的认识,畅谈对当前社会主义建设的看法,视角独到,见解深刻,深受支部一班人的好评,被确定为学校党支部的重点培养对象。

__X同学是教师子女,成绩又个性优秀,但从没在同学面前显示出一种优越感。他富有爱心,待人诚恳热情,对学*和生活上遇到困难的同学,总能及时地伸出援助之手,尽己所能帮忙他们。班主任熊老师思考到他学有余力,又乐于助人,编座位时,有意安排一些学*上或上课表现方面欠佳的同学跟他做同桌。他总是乐于接收,跟他同桌过的同学也都能从他那里有收获。或在精神上深受感染,或在学*上倍受教益。张旺同学就是一个在他的影响下奋发学*成绩突飞猛进的典型。张旺生长在单亲家庭,家庭条件比较差,加上学*上底子薄,缺乏自信心,以前一度出现过自暴自弃的迹象。2010年上学期,熊老师安排他们同桌,__X同学一方面经常给他鼓劲,课余还带他到家里吃饭,一齐散步,一齐打羽毛球;一方面又在学*上不遗余力地帮忙他。张旺同学的情绪日见开朗,同时重拾信心,学*干劲越来越足,学*成绩迅速上升。进高三第一次月考,张旺同学一跃进入年级前12名,此刻基本上稳定在年级前十五名以内。谈起这段往事,张旺总是动情的说“我永远不会忘记我的这位同桌,要不是他的鼓励,我也许至今还未走出阴影,此刻还在不在读书都说不定。是__X坚定了我学*的信心,让我重新找回了自我。”

__X同学的母亲是学校的一名普通老师,多年执教高三毕业班,工作任务繁重。父亲在海事部门工作,长期在外,一家人一年难得有几天团聚的日子。作为独生子女的他,比同龄人更自主自立。生活上他坚持做到“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从不惹父母生气,不跟他们提过分的要求,尽可能减轻父母的负担。从小他就学会了做饭、炒菜、洗碗、擦地板、洗衣服等,家里的活,样样拿得起,放得下。有些粗活重活,他有时还抢在母亲前面去做。在90后独生子女中,许多都是泡在父母的宠爱中,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甚至把这种享受当成了理所当然。因此,不熟悉__X同学的人,根本不会想到他在家里还是这样一个孝顺父母的孩子。

二、潜力出众,爱好广泛,用心参加社会实践

__X同学志向远大,知识面广,关心时事,关注社会热点。作为理科生,课余时间他跟同学讨论时事,针砭时弊,从不附和人家的观点,理性而不偏激。

进入高二,__X同学透过竞聘担任了学校学生会副**兼学*部部长,他工作认真踏实,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有很强的群众荣誉感和团队合作精神。学*部在他的带领下,各项工作开展得风生水起。每一天公布迟到学生名单;每月对各班学*园地进行检查评比;组织开展学*经验交流活动;组织各班学*委员进行教师课堂教学状况登记。工作安排得井井有条,周前有布置,天天有检查登记,周末有总结,俨然成了学校的第二教务处。__X同学同时又是班上的学*委员,在他的影响下,班级学风浓厚,同学之间竞争意识强,师生关系民主和谐。学生干部工作的经历,对提高他的自主管理潜力、组织协调潜力、合作沟通潜力等各方面都有较大的促进,同时对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做出了他应有的贡献。由于其突出表现,__X同学多次被评为学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2009年5月被授予资阳区“优秀***”称号。

2009年7月中旬到8月上旬,__X同学参加了“英孚”国际游学机构组织的游学活动,在英国爱丁堡的LeithAcademic与当地师生一齐学*了三周,参观了伦敦、爱丁堡和格拉斯哥等城市。这次英国之行丰富了他的阅历,锻炼了他的交际潜力,提高了英语会话水*,当然更重要的是,发达国家经济和科技上的进步更激发了他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发读书的豪情壮志。

__X同学兴趣广泛,知识面广,注重社会实践。学*之余,运动场、图书阅览室经常能够看到他的身影。生在学校、长在校园的他,不仅仅热爱篮球、乒乓球等体育活动,更与书本结下了不解之缘,文学、历史、哲学都是他涉猎的对象。辩论赛上他能侃侃而谈;班会、家长会上他能够即兴演讲。他是学校春晖文学社的会员,常有作品在校刊《涌泉学刊》上发表。他喜欢独立思考,对许多事情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跟同学一样,他也喜欢上网,但是更多时间是用在关注时事社会热点,查找相关学*资料,拓展自己的知识面。高中阶段,他与同学们在__城区古道街、汽车北站、秀峰公园等地方多次开展学雷锋活动,组织卫生打扫,进行环保宣传;他去过市儿童福利院、市社会福利院看望孤残儿童、孤寡老人,给他们带吃的,搞卫生,讲故事,连福利院的工作人员也认识了这位举止文雅、礼貌热情的优秀青年;他与一伴志趣相投的同学对资江水质进行过调查,组织开展保护母亲河――资江的环保行动;在学校团委组织下,他与同学们走进社区,到大水坪调查“五五”普法在基层的落实状况。__X同学在这些社会实践活动中,了解了社会现状,丰富了人生阅历,锻炼了人际沟通潜力,学会了同学之间彼此分享,相互尊重与合作,还提高了自主创新潜力和适应社会的本领。

三、学*刻苦,品学兼优,综合素质不断提高

在学*上,__X同学的最大特点是各科均衡发展,而且科科优秀。他的成绩不是“死读书,读死书”得来的。__X同学好学会学,课堂上勤于动手动脑,他的学*笔记并不是照抄老师在黑板上的板书,更多的是老师在讲解时的一些看似不经意的分析方法、解题思路,他所注重的是方法的学*。__X同学有很强的理解潜力、分析和推理潜力以及综合运用潜力,这些潜力在学*物理中被他表现得淋漓尽致。进入高三后的每次月考中,总有一些题目难度很大,对学生潜力要求很高,而往往只有__X同学能以其缜密的思维、清晰的条理得出最佳的答案。两年半的高中学*,每次考试均以绝对优势稳居年级(共17个班)第一名,期期被学校评为“三好学生”与“学*标兵”,获一等奖学金。2010年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考试,__X同学以887分再次名列全校第一。他参加区级以上各科知识竞赛屡创佳绩2008年11月,获资阳区高中政治小论文竞赛一等奖;2009年10月,获资阳区国庆60周年征文一等奖;2009年获“叶圣陶杯”中学生新作文大赛全国三等奖;2010年获生物学竞赛全国三等奖,数学竞赛获市一等奖,化学竞赛获市一等奖。

总之,在__X同学身上,充分展示了一个当代中学生的蓬勃生机与热烈色彩。这天的他,自信、稳重,更有思想,更具活力,能够相信,在新的人生征途上,__X同学将走得更远,飞得更高。

  优秀学生第三人称事迹 2

  xx同学有着一颗善良却真诚的心灵;有着一股执着向上的追求;有着一腔勇于负责的精神。他在教师和父母的教育下,在自我的努力下,德、智、体、美、劳得到了全面发展,成了同学们学*的榜样。他出色的表现和真诚的付出,赢得了教师们的信任、同学们的信赖、家长们的喜爱。自入学以来,他勤奋好学、品学兼优、多才多艺、本事突出,每学期均被评为学校十佳、、三好学生、优秀干部,是一位尊敬教师、热爱班级、关心同学、成绩突出、为人正直的学生,深受全校师生的好评。

  一、品德上:开朗善良,尊师爱友,孝顺长辈

  他从小就立志----先做人,后做事,读好书,孝父母,报社会。他真诚地对待每一位同学,对学*和生活上遇到困难的同学,总是及时地伸出援助之手,助人为乐,尽自我所能地帮忙他们。热爱劳动,关心团体。学校组织的'多次献爱心活动,他都积极参与。他在汶川大地震后,他带头捐款50元,表达爱心。在学校里,是同学们的榜样,回到家,更是一名尊敬长辈、爱劳动的好孩子。对待邻里,他礼貌礼貌,与人为善,深得邻里喜爱。

  二、学*上:乐于探究,勤奋刻苦,成绩优秀

  他一丝不苟的学*态度,勤于钻研的学**惯,坚持不懈的学*精神,不懂就问的学*作风,加上他谨慎谦虚的良好*惯,使他一次次成为众人瞩目的对象,成绩一向名列年段前茅。他较广泛地阅读了历史类、传记类、名著类和其他多种题材的作品,有效拓展了知识面。

  三、本事上:扎实肯干,以身作则,工作出色

  他从一年级开始一向担任班长工作。自当上班长那一天起,他就用稚嫩的肩膀承担起了一份职责。坚持以身作则,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和同学相处得十分融洽,同学们都很喜欢他,信任他。

  四、素质上:兴趣广泛,勇于实践,素质全面

  他不仅仅学*成绩优秀,并且兴趣广泛,爱学*、爱思考、善于观察,勤学好问,勇于实践,各方面素质都很突出,从各方面为班级争取荣誉。

  在校内,积极参加主题班会主持形式多样的活动。在校外,利用休息时间经常到网上转一转,掌握了很多的电脑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有必须的实践本事。

  他开朗自信,乐于助人,成绩优异,本事全面,综合素质强,不愧为一名优秀的全面发展的好学生、好学生干部。在学生心目中,他无疑是一面旗帜,一个众人瞩目的学*榜样,一名当之无愧的学校之星。在教师眼里,他更是一名出色的学*的尖子和优秀的班级管理员。

  优秀学生第三人称事迹 3

任x,女,9岁,灵宝市实验小学四(3)班学生。该同学品学兼优,乐观向上,团结友善,勤于实践,乐于奉献,是一个全面发展、学有所长的好少年。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少先队员。

一、良好的教育环境,构成了较高的文化素养

4岁开始便学*小提琴,在灵宝市青少年才艺展示中获得二等奖。在父母的指导下会背唐诗一百多首,她不仅仅理解了全面的提高素质教育,而且培养了独立的生活潜力。在学校,她善于思考,勤学好问,乐于助人;回到家里,她始终那么懂事,只要是自己能做的事,她从不麻烦父母。她还是一个十分节俭和充满爱心的少年。*时从不乱花钱,也不会随意伸手向父母要钱。每一天都坚持自己走路回家吃午饭,既锻炼身体又不浪费。有了一些零花钱,她便留意翼翼的保存起来。她说小孩儿也应有点“经济”脑瓜,要学会体谅家长的难处,用自己手头有限的钱多做一些有好处的事情。

二、勤奋的学*,获得了优异的成绩

她具有科学的学*方法和自觉的学*态度,好学上进,品学兼优。在每年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她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语、数、英三科连续四年进入年级百颗星。她不仅仅能歌善舞,而且能熟练掌握电脑基本操作。她具有良好的学**惯,课堂上思维活跃,用心发言,能按照老师的要求认真做好课前准备,课外喜欢读书,为了找到更好的学*材料,她能自如的利用互联网搜寻相关信息。她有科学的学*方法,尽管课外活动很多,但她能学*工作两不误。以前在灵宝市基础教育教学研究网上发表*作6篇,并且在学校组织的*作大赛中获得一等奖。

三、多姿多彩的生活,充满了生命的活力

她兴趣广泛,擅长绘画,具有较强的手工制作潜力,在灵宝市科技创新活动中,制作的多功能笔获得一等奖,设计的手抄报多次获得好评;热爱体育运动,用心参加体育运动会,是班上的运动健将,喜欢旅游,精力充沛;对音乐的理解也提高了她的文化修养。她性格开朗,善解人意,容易和人相处,具有很强的群众荣誉感和团队精神,对工作认真负责,是老师的好帮手。

任欣然成绩优异、乐观向上、志向远大,是一个全面发展的可爱的女孩子。她一丝不苟的做着她爱做的事情,犹如踏上一条通往理想的五彩之路,向着自己的目标阔步前进。

  优秀学生第三人称事迹 4

  xx同学是德清县实验学校401班学生。自入学以来一向品学兼优、多才多艺、潜力突出,每学期均被评为校五星少年、全优生,一向担任班级中队长职务。在学校、老师的关心、教育和帮忙下,在父母支持和自身的努力下,xx同学一向都很优秀。她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发展,能严格地要求自己,激励自己,一向以来都在不断地进步,并在许多方面都取得显著的成绩。

  一、学*勤奋,成绩优秀。

  xx同学在老师的教育和父母的关心下,养成了良好的学**惯,学*专心,勤学善思,不懂就问,常主动与老师同学交流学*心得,从中获得了很多的进步。在老师的鼓励和熏陶下,对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十分热爱,她养成了爱好阅读的好*惯,较早便广泛阅读了历史类、传记类、名著类和其他多种题材的作品,有效拓展了知识面,并注重学有所用和学*创新,勇于实践,不断进行写作锻炼。其中撰写的作文*作《回报》发表在了《小作家》杂志上,*常经常有*作发布在班级博客《实验春晖》上。

  经过辛勤的努力,xx同学的学*成绩始终名列班级前列,每个学期都被评为全优生,在校数学竞赛中也多次获得佳绩。

  二、待人热情,尊敬师长。

  xx从小就立志读好书,做好人,回报社会,回报父母,她也一向在行动中不断实践着自己的理想,得到了老师和同学的好评,曾被评为德清县“行为规范小标兵”。xx发自内心地尊重与敬爱老师,是她们给予了她知识,帮忙她成长,没有老师的辛勤付出,就没有她的健康成长和进步。

  xx能真诚的对待每一位同学,对学*和生活上遇到困难的同学,她总是能及时地伸出援助之手,尽自己所能地帮忙他们。她以一颗真诚的赤子之心,换来了同学们的信任和支持,每一学年她都被同学推选为班级的中队长。个性是在今年的“512”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她不仅仅关心着灾区受难的人民,为他们悲哀流泪,而且拿出了自己积攒许久的`零用钱,捐献给灾区,表达了自己的一份爱心。

  三、潜力突出,工作出色。

  xx同学从一年级开始一向担任班级中队长工作。对于学校大队部布置的各项任务,她总是用心认真地去完成,力求快而好。在班主任老师的指导下,她组织了多次中队活动,如跳蚤市尝交通安全教育、税法知识竞赛等有好处的活动,不仅仅活跃和丰富了班级的文化生活,而且提高了班级的凝聚力。另外她用心出谋划策,组织同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锻炼潜力,奉献社会。

  四、爱好广泛,素质全面。

  xx不仅仅学*成绩优秀,各方面素质都很突出。在每一年的校田径运动会上,都能看到她矫健的身影,在跳跃、在奔跑、在拼博,为班级争取荣誉。经过勤学苦练,她写得一手端正秀气的好字,每次出班级的黑板报时,她都用心画报花、写字,并且在县写字比赛中荣获四年组三等奖。xx爱好音乐,乐感好,坚持利用课余时间练*电子琴。此外还参加了校合唱队,其中小合唱《萤火虫》还参加浙江少儿频道《炫舞春天》的节目录制。

  xx同学开朗自信,乐于助人,成绩优异,工作出色,综合素质高,不愧为一名优秀的全面发展的好学生、好学生干部,不愧为一名优秀的21世纪的好少年。

  这个范文写的很厉害,你能够根据自己的状况,修改就好,主要就是几个方面写,思想品德上,学*上,生活上,课余中。

  优秀学生第三人称事迹 5

  她是xx班的一个自信、开朗、活泼的女孩子,她叫xx,时光飞逝,转眼间她已是大三学生了,回顾过去二年,我们对她深有感触,既为她在学业上取得成绩感到高兴,也为她从工作和实践中得到锻炼感到欣慰,在两年的大学,学*生活中她严格要求自己,积极积极,在学*、思想、工作等各方面均取得了较优异的成绩,在老师的指引、教诲和同学的帮助下,以及通过自身的努力,并且在一年的两次期末考试中,获得两次二等奖学金,学*成绩在班上一直名列前茅,第一年也被评为三好生,她在德、智、体等诸多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表现突出。是同学们的'好榜样。她积极向上,对生活学*充满好奇与激情.

  知识就是力量,知识就是财富。在当今一个知识信息高度集中化的时代,只有掌握丰富的知识,才可在激烈的竞争中有立足之地。学*也是学生的天职,这朴素而真实的道理使她树立了明确的学*目标和严谨从事的学*态,因为她相信知识改变命运,行动成就未来,变一切的压力为动力,在学*上,她积极主动,勤奋刻苦,学*态度端正,课上积极配合老师,课下主动学*,经常去图书馆看一些课外书,以丰富自己的知识。她除了自己学*外,还帮助其他同学解决学*上和生活上遇到的困难,争取与大家共同进步,在班级起到了良好的带头作用。

  在班级里、学校中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有时劳动委员安排值日生扫地,等课后大家都匆匆地跑出教室,没人愿意去打扫时,只有她二话没说,拿起扫帚动起手来。学校安排义务劳动,同学们都在抱怨谁扫得少,而自己却扫那么宽的地方时,也只有她无论安排她扫多少,她毫无怨言,义不容辞,从不偷懒,为此她加入了学生会劳动部,她希望在自己的带头作用下,以自己的行动影响着身边每位同学。日常生活中,她勤俭节约,不浪费,她是来自农村的一个孩子,深知“粒粒皆苦。

  运动场上也少不了她的身影,跑步、打篮球、乒乓球、羽毛球,各个项目她都可以,她也积极地报名参加了校园运动会跑步,她常说运动不仅可以锻炼身体,更能锻炼我们坚韧的性格.学校举办技能比赛,她也毫不犹豫的参加,经过了多次的苦练,她获得了一等奖。

  所以,在这学年参评三好学生,也不可少了她。她说第一年都被评为了三好生。她相信这次也能被评上,生命是一个过程,人活着就是为了拼搏、挑战、开拓积极,虽然有时会很累,但是却感到很充实,人**庸庸地活着也是活着,顽强积极的活着仍是活着,但*庸的人会死去,顽强活着的人将永生,昨天的荣誉已变成遥远的回忆,我会更上一层楼,未来的征程我会更加努力,她的这番话推动我们,让我们用火红的青春普写大学生活的新篇章,用辛勤的汗水铸造明天新的辉煌。


第三人答辩状实用五份(扩展3)

——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汇总5篇

  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1

  第三人:XXX 性别:X 年龄:XX 住址: XX市XX区XXXX乡XX村XX组XX号

  原告:XXX 性别:X 年龄:XX 住址: 住址:XX市XX区XXXX室

  被告:XXXXX

  地址:XX市XX中路XX号

  原告XXX因不服XXXX提出如下答辩:XXXXX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2

  答辩人:XXX,女,汉族,1947年8月22日生,XXXX人。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23年12月27日生,原XXXX人。

  因被答辩人诉XXX市人民**撤销原XXX市郊区人民**颁发给答辩人第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1988-XX号宅基地及其以上房产系答辩人合法财产,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原系XXX村村民,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XXX村迁往XX市,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XX市市居民至今。

  1975年被答辩人之子XXX从XX生产建设兵团返回XXX村,并于当年与答辩人结婚,当时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间,但因年久失修,破损不堪几乎已无法居住,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

  被答辩人曾对其子XXX明确表示:“有钱你们早点盖,没钱就晚盖几年,经济上你们慢慢想办法吧,反正我们也不准备回去了,以后这个家就是你的,你怎么盖我们也没意见。

  ”答辩人与其丈夫自1976年至1982年,历经数年艰辛,努力备料,经老人同意,拆掉了破旧的西屋,在1983年春夏之际盖上了六间北屋,以后几年又紧衣缩食盖了一间东屋和大门。

  1988年原XXX市郊区人民**对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记造册,由于被答辩人及其子已非XXX村村民,也非农业户口,且被答辩人在XX市拥有住房,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被答辩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

  而由于答辩人一直系XXX村村民,亦是农业户口,原XXX市效区人民**于1988年11月30日向答辩人发放了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答辩人名下。

  根据1987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批准;。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

  及第四十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及其子在1988年土地重新丈量登记时已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XXX村民委员会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将该宗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答辩人,以及原XXX市郊区人民**为答辩人发放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由于该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答辩人夫妇出资重建,因此答辩人对该宅基地及房产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及所有权。

  二、被答辩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1、20xx年答辩人的儿子结婚,被答辩人专程从XX市赶回参加婚礼,在此期间答辩人之夫XXX与被答辩人经常谈论在村里买楼一事。

  XXX向被答辩人说明,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经确权在答辩人名下,所以答辩人才有资格用该宅基地使用权证购买了现在居住的XX号楼住宅,之后宅基地使用权证便收归集体。

  后被答辩人于20xx年春节回来之际,答辩人之夫XXX又曾向其提及此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1988年原XXX郊区人民**将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这一事实至少在20xx年就已明知,而被答辩人于20xx年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不符合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已超过起诉期限。

  2、退一步讲,被答辩人即便于20xx年才知道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亦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溯及力不能及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请示的答复,答复如下:“行政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即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当适用本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最高法院在承认四十二条溯及力的同时,对溯及时间也做了严格的限定,即只有在1990年10月1日以后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可诉对象。

  而原XXX市郊区人民**为答辩人发放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在1988年,是在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批复如下:“行政侵权行为,案发在行政诉讼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即便被答辩人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过当时的法律法规主张权利,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三、 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XXX村迁往XX市,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XX市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XXX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XX市市拥有住房。

  被答辩人请求撤销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XXX市郊区人民**为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年XX月XX日

  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3

  第三人:XXX 性别:X 年龄:XX 住址: XX市XX区XXXX乡XX村XX组XX号

  原告:XXX 性别:X 年龄:XX 住址: 住址:XX市XX区XXXX室

  被告:XXXXX

  地址:XX市XX中路XX号

  原告XXX因不服XXXX提出如下答辩:XXXXX

  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房产来源是继承--房产所得。

  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第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年和--年李乙申请自建的房产。

  第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李乙申请于1982年5月7日至1982年5月30日新建*房37、5*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

  当时,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第四,根据槐荫街00号房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李乙申请,由李乙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同时,原告亦证明李乙子1982年5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第一,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

  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原告将李乙申请所建房产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分割他人财产是违法的。

  三、李乙夫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遗产。

  李乙夫妻长期与父母住在一起。

  特别是与母亲朱共同生活时间长,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

  这一点有邻居证人证言证明。

  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李乙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额的遗产。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4

  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10年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 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米)。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______________

  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5

  委托代理人:潘月华,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要求,具体答辩如下:

  首先,答辩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

  山东省高院制定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xx〕201号)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综上,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本案被上诉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至今并非纠纷标的之房屋所在村集体成员。虽然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其明显违反了国家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强制性性法律规定,损害了村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答辩人与被上诉人***合同签订后,答辩人依照约定交付房屋,而被上诉人却在未将房屋全部价款支付给答辩人的情况下(至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又将房屋卖与被答辩人,现该房由被答辩人实际占有。答辩人认为,被上诉人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经归于无效。

  三、被答辩人虽然与答辩人没有合同关系,但答辩人有权要求被答辩人依法返还房屋。

  四、综上,原审判决被答辩人依法履行返还房屋义务并无不当之处,被答辩人作为原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应另案再诉,而非向答辩人主张权利。

  六、被答辩人提到的“六、一审判决书中出现多处错误:……”,答辩人认为即便一审法院对于被答辩人住址书写错误及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名称错误也并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事由,被答辩人以此理由上诉是故意拖延履行一审判决义务的时间,属于恶意诉讼,应依法驳回其上诉要求。

  答辩人:***


第三人答辩状实用五份(扩展4)

——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菁华6篇)

追加第三人申请书1

  申请人:姓名:XXXX性别:XX年龄:XX

  民族:XXXX职务:XX工作单位:XXXXXXXXXX

  住址: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X

  代理人:XXXXX

  被申请人:姓名:XX性别:XX年龄:XX

  民族:XX职务:XX工作单位:XXXXXXXXXX

  住址: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追加为原告诉申请人纠纷一案的第三人。

  申请理由:

  XXXXXXXXXX,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规定。

  申请人请求贵院将XXXX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恳请予以准许。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追加第三人申请书2

  申请人:x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x区x街25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市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街58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追加北京市x公司为原告x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第三人。

  申请理由:

  原告x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涉及到北京市土地权属、房屋和其他不动产设施。且原被告的租赁合同、相关附属协议及本案诉讼结果亦与被申请人有法律上的重大利害关系。原告与被告缔约和纠纷的产生也与被申请人有直接的因果利害关系。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或请贵院依职权将北京市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恳请予以准许。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年月 日

追加第三人申请书3

  申请人:姓名:XXXX性别:XX年龄:XX

  民族:XXXX职务:XX工作单位:XXXXXXXXXX

  住址: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X

  代理人:XXXXX

  被申请人:姓名:XX性别:XX年龄:XX

  民族:XX职务:XX工作单位:XXXXXXXXXX

  住址: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追加为原告诉申请人纠纷一案的第三人。

  申请理由:

  XXXXXXXXXX,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规定。

  申请人请求贵院将XXXX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恳请予以准许。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追加第三人申请书4

  申请人:xxx,女,汉族,xx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xxx,职业:餐饮业服务员,电话:1xxxxxxx,住址:天津市xx28号。

  被申请人:天津xxx锁店,法定代表人:xxxx注册号:xxx地址:南xxxxx电话: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追加xxx店为xxx诉xx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第三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诉xx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因被申请作为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用人单位,拒不给申请人开具误工证明,并且因本案的处理结果也与被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为便于贵院依法查明本案的事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申请人请求贵院追加被申请为本案的第三人,望予准许。

此致

敬礼

  天津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代理人:鲁宏律师1xxxxxx99

  20xx年x月xx日

追加第三人申请书5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民族: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民族: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一案,你院以(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案件受理,被申请人___________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追加第三人申请书6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民族: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民族: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申请事项: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_________ 因 ___________一案,你院以()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案件受理,被申请人___________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此 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第三人答辩状实用五份(扩展5)

——反诉答辩状优选【五】篇

  反诉答辩状 1

  反诉答辩状范文【1】

  反诉答辩状

  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冼某升,男,汉族, 1966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在佛山市xx区xx镇xx村xx街xx巷xx号,电话13809xx9324。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地址:惠州市河南岸xx路xxx新村xx大厦首层xx号。

  负责人:黎某某 电话0752-21xx489、216xx25。

  答辩人因装修合同纠纷将被答辩人起诉至贵院的(20XX)惠城法民一初字第xx号案件,被答辩人提起反诉。

  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反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欠款67254元及违约金122402.28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答辩人单方面增加工程项目,违反合同约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一项第3条规定工程安装内容、施工费用、增减项目都需要经双方签认后生效。

  但是,被答辩人将双方约定的工程总造价7.1万元增加到13.9006万元(折后价12.5982万元),没有答辩人的签字确认,

  因此该增加的所谓工程项目和工程款违背了合同约定,超出了答辩人的委托范围,本身是对答辩人权利的侵害,不仅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增加的款项,而且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被答辩人所谓答辩人接受工程量和工程款变化,没有任何证据。

  被答辩人以答辩人在施工图纸中“配电系统图”中签字确认“开工,以实践数为准”,就武断认为被答辩人所从事的一切工程施工都得到答辩人认可,显然是荒唐的。

  一方面双方在《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七项第1条规定施工图须答辩人签字认可后被答辩人方可施工,

  另一方面第七款第3条规定答辩人变更设计或增减项目须书面通知被答辩人并列明原因、部位、时间、材料等,

  这就说明任何未经答辩人签字确认的施工一律属于被答辩人违约,任何未经答辩人书面详细通知被答辩人的变更行为一律视为未变更。

  被答辩人拿出答辩人在配电系统图中的签字确认,就认为答辩人认可一切施工变更,明显违背了合同约定。

  即使答辩人同意了施工变更,也只是同意配电系统图的变更,答辩人并没有在其他图纸上签字确认。

  二、被答辩人拒绝支付第三期所谓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四项地1条规定工程总价款为7.1万元,第一期工程款、

  第二期工程款分别为总价款的50%和35%,即答辩人已经支付了总价款的85%,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

  可是,被答辩人经答辩人确认完成的工程量却尚未达到总量一半,答辩人不是认真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项目,

  而是一再单方面增加装修项目以牟取合同约定之外的非法利益,因此答辩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被答辩人提供的合法工程量与答辩人所支付的工程款相适应。

  答辩人已经支付了合同约定总价款85%的工程款,在被答辩人未能完成合同约定85%的工程量之前,答辩人拒绝支付第三期所谓工程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被答辩人只有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才有权要求答辩人支付余下的工程款。

  三、被答辩人单方面停工,需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七项第1条的规定,施工图须在答辩人签字确认后被答辩人方可以施工,

  20XX年11月4日答辩人在被答辩人提供的施工图上签字,因此被答辩人最早开工时间应该是20XX年11月4日。

  到20XX年11月30日,被答辩人开工不超过26天,答辩人已经支付合同约定85%的工程款。

  按照《装饰工程合同书》规定两个月的工期进度,被答辩人尚未完成总工程量半数,就要求答辩人支付95%的总价款,并在20XX年12月22日单方面停工,明显侵害了答辩人合法权益。

  此外,该《装饰工程合同书》没有约定合法停工的事由,因此被答辩人即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也只享有法律所规定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或通过合法途径要求答辩人付清工程款,而无权采取停工这种激化矛盾的粗暴方式损害答辩人利益。

  因此,被答辩人单方面停工既没有法定依据也没有约定依据,属于严重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单方面增加装修工程量,在收取绝大部分合同约定工程款后未完成相应工程量的情况下,又单方面停工,严重损害了答辩人合法权益。

  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未经答辩人签字认可的新增工程款,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单方面停工造成答辩人严重损失,被答辩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整履行合同义务。

  此致

  惠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冼某升

  二OXX年xx月xx日

  反诉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某某,男,汉族,19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惠州市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女,汉族,1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惠州市。

  答辩人因培训费用纠纷将被答辩人起诉至贵院的()惠城法民一初字第多少号案件,被答辩人提起反诉。

  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反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要求支付违约金6000元人民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XX年7月31日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答辩人依《承包协议书》完全正确履行了协议书的第二项约定,

  详见答辩人提交的证据1、学员名单,2、约考回执,3、学员的证人证言,4、收据,5,教学日志。

  被答辩人在签订《承包协议书》时,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有法律效力,更知道善用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车辆使用费、折扣费等共10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承包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非常明确,答辩人自负盈亏(只是包括油费、修理费、交通事故产生的维修费用及赔偿);况且依据合同约定,答辩人即是自负盈亏,同时也是被答辩人的教练,负责培训被答辩人的学员,顺利拿到这人驾驶证。

  三、被答辩人要求支付所欠4名学员学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因为该四名学生,未到韶关考试,因此并不存在交学费事实。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单方面违约,且想不支付答辩人的培训费及保证金是事实,被答辩人提出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依法保护答辩人的本诉,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反诉答辩状 2

  答辩人(被告):xx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xx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B座4层

  被答辩人(原告):xx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大臧村大华路西十条3号

  因被答辩人xx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人xx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谓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于xxx6年11月3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答辩人认为,本案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巨大,诉讼标的金额也高达270余万元,且案涉《xx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有伪造签字、涉嫌合同欺诈的重大嫌疑,答辩人已申请贵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和对该协议有关人员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并拟提起反诉请求撤销该协议,故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前答辩人已向贵院提交了《关于请求适用普通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的申请书》,请求请贵院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因案涉《xx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被答辩人方代表人签字有伪造仿冒的重大嫌疑,涉嫌合同欺诈,当事人双方所谓居间服务关系实际并不存在,答辩人保留提起反诉请求撤销前述《代理协议书》的权利。

  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于xxx6年2月24日签订《xx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理协议书》”);在协议书签订后,在被答辩人的努力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然而事实上,自xxx3年以来,答辩人就与华夏银行建立了长期良好的业务关系,两单位的主要技术及业务负责人一直就xx支付密码系统的销售进行着频繁的、直接的协商。截至xxx6年2月24日之前,为进一步拓展与华夏银行的业务、为后期的销售奠定基础,应其要求,答辩人向该行赠送了3套价值210余万元的支付密码后台核验系统,并交付了8600台价值500余万元的CI-900支付密码器。上述供货事实甚至在被答辩人自身提供的证据中也得到了证实:落款日期从xxx5年12月12日到xxx6年2月23日的11张《支付密码器签收单》均证明早在xxx6年2月24日前述《代理协议书》签订之前答辩人就已经与华夏银行供货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在此过程中答辩人并未得到任何外力的帮助,被答辩人所称的“在被答辩人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显属与事实不符。

  值得强调的是,答辩人完全不需要早在xxx3年就已与华夏银行建立供货关系之后还再与被答辩人签订所谓的“居间服务协议”来达到营销目的,案涉《代理协议书》不过是答辩人的业务经理郑芳为达到个人牟利之目的与他人内外串通、蒙骗公司的结果。种种迹象表明,郑芳为获取私利,虚构了公司需要被答辩人合作才能与华夏银行签订合同的假象,声称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赵xx与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的代表杨书琴女士熟悉,可以经由与华夏银行有着良好关系的杨书琴女士为答辩人提供居间服务,甚至提出由杨书琴女士作为被答辩人代表人在前述《代理协议书》上签了字。然而,不久之后答辩人即得知杨书琴女士所在的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过去为华夏银行的合作方,xxx5年3月成为华夏银行的股东,杨书琴女士作为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新闻负责人是不可能以被答辩人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其与华夏银行的商业活动并为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的贸易往来提供媒介服务的,更不可能作为被答辩人方代表在前述《代理协议书》上签字。因该笔迹与答辩人业务经理郑芳笔迹极为相似,答辩人高度怀疑该签名实为郑芳仿冒所为。此前答辩人曾找郑芳谈话并指出该协议书的疑点所在,要求郑芳转告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赵xx废除该涉嫌伪造的协议,郑芳对此不置可否,并进而离职下落不明,有关责任追究问题目前正在进行当中。答辩人已就此向贵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和《笔迹鉴定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向杨书琴女士调查取证,以核实被答辩人提交的《代理协议书》中乙方代表签名“杨书琴”三字是否系杨书琴女士所书,以及请求贵院鉴定该“杨书琴”三字是否系答辩人业务人员郑芳仿冒。

  因此,案涉《代理协议书》存在严重的合同欺诈嫌疑,当事人双方所谓居间服务关系事实上并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答辩人作为受损害方有权据此主张撤销该协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谋取私利串通虚拟的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答辩人拟向贵院提起反诉以撤销该协议,被答辩人以此即将丧失效力的合同主张所谓的销售佣金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二、基于上述分析,案涉《代理协议书》纯属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牟取私利而与被答辩人的一份虚假合同,该合同事实上不可能也没有履行;即使抛开该协议的有效性不谈,被答辩人也没有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获得所谓的销售佣金,恳请法庭查清事实并裁定驳回被答辩人起诉或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原告帮助被告xx公司向华夏银行销售产品累计CI-900 23000台,CI-910 270台,CP-100 16台。截至目前,华夏银行已经累计向被告给付货款9720900元。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佣金累计达270万元。” 显而易见,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首先,如前所述,早在xxx6年2月24日《代理协议书》签订之前答辩人就已经与华夏银行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被答辩人所称的“在原告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显属与事实不符。

  其次,作为《代理协议书》有机组成部分的附件二《甲乙双方应履行的日常义务》明确规定:“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其在代理销售区域内的活动、市场情况以及竞争状况”、“除节假日外,乙方须于每周五前见乙方在本周内有关‘产品’的活动以文字形式传真给甲方市场部”,该附件与《代理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迄今为止,答辩人从未收到乙方的所谓通报或书面报告;基于前述分析,案涉《代理协议书》纯属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牟取私利而与被答辩人虚拟的一份合同,该合同事实上不可能也没有履行,乙方也从未履行过所谓通报或书面报告义务,只有履行这些义务才能证明其为答辩人提供了居间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很显然,《代理协议书》并未就上述日常义务与答辩人给付佣金约定履行先后顺序,因此,在被答辩人也没有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答辩人有权拒绝向其支付所谓的销售佣金,恳请法庭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三、退而言之,即使认定该《代理协议书》能够成立,被答辩人现在起诉也属于过早地主张权利,并且夸大了需要向其支付佣金的销售产品数额和产品结算金额,其《起诉状》中所称的多处内容与事实不符,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原告帮助被告xx公司向华夏银行销售产品累计CI-900 23000台,CI-910 270台,CP-100 16台。截至目前,华夏银行已经累计向被告给付货款9720900元。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佣金累计达270万元。”答辩人认为,即使认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协议及其附件,被答辩人可以从答辩人处获取佣金的`前提,也必须是促成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支付佣金仅限于华夏银行向答辩人直接“定购”或“发出定单”,而自xxx6年2月24日该协议签订以来,答辩人只与华夏银行签订了5000台支付密码销售的协议,价值 xxx万元,远非原告在其起诉状中声称的23000台,故涉及支付佣金的仅有5000台密码器。其次,《代理协议书》第六条关于佣金的计算方式约定:“佣金=(银行最终结算单价-xx结算单价)×实际发货数量×收款期参数”即佣金的支付以银行最终结算价(即答辩人与华夏银行交易价)不低于xx结算价为前提,但事实上,银行最终结算价400元/台低于《代理协议书》第六条规定的xx结算价435元。因此,即使该《代理协议书》为有效合同,依照双方约定,答辩人需要支付的佣金数额为零 ,被答辩人还是无权向答辩人要求支付佣金,答辩人并未有任何违约行为。

  同时,即使认定该《代理协议书》能够成立,答辩人现在向被答辩人起诉要求支付佣金也是过早的行使了合同权利。查案涉《代理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对双方佣金结算方式有明确约定:“甲方同意在收到客户每次定单所支付之全部结算货款后 1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协议第六条之规定支付乙方佣金。”也就是说,被答辩人只有在答辩人收到每次定单的全部结算货款之后才能向答辩人主张支付佣金的权利。而在答辩人与华夏银行于xxx6年4月签订的《华夏银行电子支付密码器项目、设备合同》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甲方支付80%货款;设备运行到30日内无故障,支付17%货款;在设备保质期内双方协定根据合同执行情况支付合同的尾款,即3%货款。”又该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对所提**品免费保修3年及终身维护。保修起始日期以安装验收报告日期为准。”也就是说,答辩人对设备的保质期为3年;按该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答辩人要在安装验收后3年才能就该次定单收回全部结算货款,在答辩人收回该次订单的全部结算货款后十天内才应向被答辩人支付该次订单的佣金。而该合同不过刚履行几个月,离3年的保质期限还相距甚远,答辩人也要等待2年多才能收回全部的结算货款。根据《代理协议书》双方关于佣金结算方式的约定,被答辩人无权在答辩 人收回全部结算货款之前主张结算该次定单的佣金。因此,被答辩人提起本次诉讼之举是过早的行使其合同权利,被答辩人有权拒绝履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案涉《xx产品代理协议书》因有伪造他人签字、涉嫌合同欺诈的重大嫌疑而成为可撤销的合同,被答辩人依据该协议主张所谓的佣金和违约责任是不能成立的。事实上当事人双方之间所谓的居间服务关系并不存,在该协议不可能也没有实际履行。即使该协议能够成立,现在起诉也属于过早地主张权利,此举与双方达成的《xx产品代理协议书》关于答辩人收回全部结算货款才向被答辩人结算佣金的约定明显不符;且被答辩人随意夸大销售产品的数额和结算货款,并在此基础上索要巨额佣金,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答辩人保留对其提起反诉的权利。答辩人特具上述意见,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6年11月15日

  反诉答辩状 3

  答辩人(反诉人):

  住所:

  电话:

  被答辩人(被反诉人):

  住所地:

  电话:

  反诉被告反诉与原告签订商铺转让协议的纠纷一案,作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返还被告支付的转让费______元

  3、反诉的诉讼费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一份《商铺转让协议书》,该协议原告以本人的名义将商铺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被告按约定当即支付______万元转让费给被告,剩余转让费按月支付。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发现(从转让商铺所有权人北理工学校了解到)原告没有相应的转让代理权,被告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该合同对被告不发生效力,并由原告承担责任,所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为无效协议。反诉被告就多次找反诉原告协商,要求撤销协议,返还转让费,但反诉原告不同意,必须强买强卖,被告本需需求法律程序解决,但被原告抢先一步,为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现被告反诉原告返还被告支付的转让费______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是无效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理应解除协议,返还原告转让费。因此,请求人民依法裁判,支持反诉被告人的意见为谢。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反诉答辩状 4

  【案件情况】20xx年10月,男女双方经共同之亲戚介绍后认识,赶在百年一遇的20xx.11.11登记。婚前缺少了解,且存在女高男低文化水*差异,男方脾气相对暴躁。男方之父好酒,多次规劝无果。在案件中的那次对其父规劝中,女方收到惊吓,回娘家,到本县精神病医院就诊。男方误以为其精神病严重且难以医治,遂提起诉讼。并索要彩礼等财务5000余元。

  【登记时间】20xx年11月11日

  【诉讼时间】20xx年5月

  【诉讼提起】男方

  【诉讼理由】女方无故回娘家,拒不返回夫家

  【诉讼请求】解除婚姻,索要彩礼

  【诉讼成本】男方20xx元律师代理费,女方为0

  【结案方式】案件开庭前,原告方代理律师告知女方:撤诉,并给予女方一定补偿。

  【**方式】积极应诉外,提出反诉。

  【案件切入点】

  1.疑点问题:处于新婚之喜的女孩,不可能无故回娘家而拒绝回夫家。

  2.显失公*:男方起诉离婚,竟然向女方索要费用,超出一般人的思维。

  3.提出反诉:反诉离婚及返还财产及予以精神赔偿。

  (离婚)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女,1988年**月**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住山东省***县**镇***村,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原告赵**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离婚的“事实与理由”与真实存在之事实严重不符。

  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有“被告无故回娘家居住不归”,并“原告及家人多次去被告娘门叫人,被告不回”及“被告拒不回家”的离婚理由。可事实是:原告的父亲于20xx年*月**日在外饮酒至醉回家,原告见状后当即跑到屋里拿出菜刀,情绪极其激动的让其父亲要么当即将原告砍死,要么从此以后不再喝酒,并又返回屋内将**瓶白酒和**瓶啤酒一一的猛摔到地上。在这一过程中,被告曾试图对原告的恶劣行为予以阻拦,可原告竟然将菜刀和酒瓶挥向被告。面对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看着地上破碎的酒瓶和满地流淌着的酒液,被告忽然觉得原告竟然会对辛辛苦苦养育了自己20多年的父亲实施了如此强烈的家庭暴力,可见自己的人身安全更是无从可言。便匆忙独自一人回了娘家。当晚,因受到原告家庭暴力的恐吓,而致使被告患病,后被***县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由于受到强烈刺激引起的抑郁症”。

  其间,原告及其家人确实到过被告娘家,但并非为劝说被告返回夫家,而是窥探被告的病情。当得知被告到精神病医院看过病后,原告及其父亲等家人担心原告日后会成为“包袱”,而根本没有提出让被告返回夫家的要求,更未给被告提供医病之费用。

  由此可见,被告至今未愈的抑郁症,其原因是受到原告家庭暴力的恐吓而致。原告起诉离婚,是基于对被告日后成为“包袱”的担心和故意抛弃。

  二、原告要求“由被告返还部分彩礼款”于法无据。

  原告被告两人确实是由媒人于20xx年10月认识,次月按照民间*惯举行了订亲仪式,并在20xx年11月11日结婚登记。在这一过程中,原告及其家人为了实现原告和被告“订亲”、“婚姻登记”的目的,曾先后对被告实施了赠与行为。原告及其家人对被告实施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且其赠与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不得撤销。原告的诉求,法院应该予以驳回。

  综上,请贵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

  反诉答辩状 5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但由于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

  目的

  写作答辩状的目的是回答、反驳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以减免答辩人的责任。答辩状的写作目的与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写作目的是针锋相对的。写作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这也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

  特点

  民事答辩状在两种情况下提出:一是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诉状(起诉状)提出答辩状。二是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和上诉人的上诉状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将副本送达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

  作用

  被告和被诉人通过答辩状,可以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起诉或上诉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进行有的放矢的答辩,阐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实和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这样,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对如xx合理合法及时处理好案件。

  范文

  答辩人:xx市xxxx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表xxxx,公关部经理。

  案由:上诉人xxx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xx市xx区[19xx]民字第19号的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发展的需要,我公司于19xx年12月向市城建规划局提出申请报告,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150*方米。市城建局 于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xx]71号批文同意该项工程。同年在拓宽场地过程中,需要拆迁租住户xxx一户约18*方米的住房,但xxx提出的要求 过于苛刻。几经协商,不能解决。答辩人不得已于19xx年1月xx日投诉于xx市xx区人民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19xx年2月以[19xx]民 字第19号判决书判处xxx必须于19xx年3月底前搬迁该屋,并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积的房屋租给xxx居住,但xxx仍无理取闹。 据此,答辩人认为xxx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xxx说我们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的场地是未经批准的。这是没有根据的。一审法庭曾审查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的报 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xx]71号的批文,并当庭概述了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报告内容,还全文宣读了市城建局的批文。这些均有案可查。xxx不能因为要 求查阅市城建局的批文,未获准许,而否认拓宽工程的合法性。

  二、xxx说我们未征得她本人同意,与房主xxx订立房屋拆迁协议是非法的。这更无道理。xxx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权,并无房屋所有权。所有权理当归属房 主xxx。我们拓宽场地,拆毁有碍交通和营业的房屋,理当找产权人处理,xxx无权干涉和过问。

  应当指出,对于xxx搬迁房屋一事,我们已作了很大的让步和照顾。我们答应她在搬迁房屋时提供离现居住房屋500米的xx新建宿舍大楼底层朝南房间一间, 计20*方米,租给她居住。而xxx还纠缠不清,漫天要价。扬言不达目的,决不搬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原判决是正确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应予维持。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代表 xxxx

  一九xx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三人答辩状实用五份(扩展6)

——房屋纠纷答辩状优选【五】篇

  房屋纠纷答辩状 1

  答辩人:

  被答辩人:

  案由:上诉人张xxx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xxx市xxx区[xxx]民字第—xx号的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发展的需要,我公司于xx年xx月向市城建规划局提出申请报告,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xxxx*方米。市城建局于xx月xx日以市城建字[xxx]xxxx号批文同意该项工程。同年在拓宽场地过程中,需要拆迁租住户张xxx一户约xxx*方米的住房,但提出的要求过于苛刻。几经协商,不能解决。答辩人不得已于xx年xx月xx日投诉于xxx市xxx区人民法院。xxx市xxx区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以[xxx]民字第xxxx号判决书判处xxx必须于xx年xx月底前搬迁该屋,并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积的房屋租给xxx居住,但xxx仍无理取闹。据此,答辩人认为xxx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xxx说我们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的场地是未经批准的。这是没有根据的。一审法庭曾审查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的报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xxx]xxx号的批文,并当庭概述了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报告内容,还全文宣读了市城建局的批文。这些均有案可查。xxx不能因为要求查阅市城建局的批文,未获准许,而否认拓宽工程的合法性。

  二、xxx说我们未征得她本人同意,与房主xxx订立房屋拆迁协议是非法的。这更无道理。xxx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权,并无房屋所有权。所有权理当归属房主xxx。我们拓宽场地,拆毁有碍交通和营业的房屋,理当找产权人处理,xxx无权干涉和过问。

  应当指出,对于xxx搬迁房屋一事,我们已作了很大的让步和照顾。我们答应她在搬迁房屋时提供离现居住房屋xx米的xxx新建宿舍大楼底层朝南房间一间,计xx*方米,租给她居住。而xxx还纠缠不清,漫天要价。扬言不达目的,决不搬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xxx市xxx区人民法院的原判决是正确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应予维持。

  答辩人:

  xx年xx月xx日

  房屋纠纷答辩状 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李x

  代理人: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 马俊哲律师

  因陈x诉李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根据事实及相关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2013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从化市xx街xxx畔x11栋401房以7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现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为由起诉至贵院。

  二、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我方拒收定金于法无据,且不可能存在拒绝收取定金的情况。

  第一、我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给了账号给原告,但对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给我方,同时在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邮件无法看出是与本案的纠纷相关联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义发出,仅仅是律师函三个字,正常人拒收写上律师函的邮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该邮件里面的律师函是何内容,因此,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

  第二、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经纪方作为代理人有权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但对方一直未将定金提存给中介,对方一直没履行合同下的义务。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并无约定支付定金的情况,即使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令页提交了一份关于定金与剩余楼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该附件无法与《房屋买卖合同》联系起来,且无原被告的签名确认,更严重的是,该合同约定的时间是2012年,而本案的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2013年。

  第四、附件上约定支付定金的时间是在1月5日,结合《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订的时间也是1月5日,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天是可以直接给定金的,但是对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

  第五、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同时我方并非违约方,违约金是在要补充对方的损失在产生的',现对方毫无损失,要求违约金过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考虑!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 年 月

  房屋被侵占的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原告):白××

  答辩人就上诉人周××、黄××提出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第一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答辩如下:

  首先,讼争的房屋原是广东省建设发展总公司所有,这一事实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2007年城法民三初字1463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153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查明,上诉人辨称讼争的房屋属于房管局所有是不正确的。而且,即便是房管局所有的房屋也不一定是公房。

  其次,本案一审判决支付上诉人按原公房租金标准清偿2006年4月至2010年6月12日讼争房屋的占有使用费,亦即要求答辩人承担了2006年4月至2010年6月12日*5年时间继续按原租金标准保持原租赁关系的法律后果。换言之,受到拆迁安置关系的约束,一审判决已经保护了上诉人的租赁权*5年。因此,本案一审判决与越秀区法院2007年城法民三初字1463号判决、广州市中院2007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153号判决判决是完全一致的。

  二、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第二项认为2006年4月至2009年6月租金超过诉讼时效,答辩如下:

  答辩人从2006年4月取得讼争的房屋开始,就起一直通过诉讼和发律师函等多种方式向上诉人主张其物权,诉讼时效已经中断,因此,上诉人认为租金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三、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第三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答辩如下:

  首先,答辩人已经取得讼争房屋的所有权,并由房管局核发了房产证,是论争房屋的产权人,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其物权理应受到保护。

  其次,公房是租金十分低廉的租赁房,是国家给予上诉人的福利,一审判决支付上诉人2010年6月12日前按照原先标准交纳租金,亦即要求答辩人承担2006年3月9日至2010年6月12日*5年时间基于原回迁关系本应由国家承担的福利性义务,但答辩人只是一介草民,不可能无限期承担此义务。

  四、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第四项“一审判决违反公*正义原则、一案不二诉原则”,答辩如下:

  在答辩人取得讼争的房产前,上诉人与原业主广东省建设发展总公司并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答辩人获得房产后,上诉人也未与答辩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因此,双方形成的最多只能是不定期租赁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答辩人可以随时解除双方的不定期租赁关系。

  答辩人在诉讼中已经明确解除双方的不定期租赁关系,一审法院已给予支持,判决上诉人另找住房,同时亦对上诉人予以照顾,给其二年时间的“找房期”。

  另外,一审判决支持至答辩人诉讼解除租赁关系之日即20**年6月12日止,上诉人只是按原租金标准交纳房租。因此,一审判决并没有违反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亦没有改变20**年中级人民法院原租金不变的判决。

  答辩人取得包括讼争房产在内的33套商铺及住宅以来,除包括上诉人在内的2户外,全部都通过出售给原租户的形式实现了自己的物权。上诉人一直强占在答辩人的物业里,即不愿意购买房屋,也不迁走,而是占着要求享受一辈子按90年代公房标准交租的福利,造成了答辩人5年时间都无法实现其物权。试问,法院是保护公民的私有房产,还是保护强占私有房产的“钉子户”。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判决已经考虑到了上诉人是残疾人的事实,给予其长达两年的时间去另找住房和按90年代标准的低廉租金交纳房租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照顾。

  但是上诉人却没有感激一审判决给予的充分照顾,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企图永久占有答辩人的物权。在国家大力倡导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今天,答辩人相信正义一定能伸张,违法一定会受到制裁。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白××

  二○××年二月九日
 

        相关阅读:

     行政答辩状范文_行政答辩状

  继承答辩状范例_答辩状范文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状范文_答辩状范文

  原告民事答辩状范文_答辩状范文

  房屋纠纷答辩状 3

  答辩人:XXXXXXX,地址:徐州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酒店经理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XXXXX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住XXXXX室。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根据XXX和XXX签订的《楼房租赁合同》可知,租赁合同的甲方为XXX,乙方为XXX,在他们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答辩人XXXXXXX尚未成立,答辩人也并没有与XXX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虽然该租赁合同在经过他们双方签字后,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成立生效的合同只能约束合同的当事人,答辩人并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该合同对答辩人不具有约束力,更不具有法律效力。XXX依据该合同起诉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XXX起诉答辩人于法无据,即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XXX与XXX之间并不存在违法转租的行为。

  答辩人自20xx年8月23日成立至今,法定代表人一直是XXX,期间从未变更。在酒店成立后,由于不善于经营酒店造成亏损,为此,委托XXX帮助XXX经营酒店,XXX管理经营酒店是为了要回欠款,并没有XXX所说的在未经其同意下将所租房屋转租给XXX的情形,原告XXX所述的事实是错误的,请法院依法查明。

  三、被答辩人XXX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并无事实依据。

  被答辩人XXX向XXX主张诉求的前提条件为被答辩人对所诉房屋拥有所有权,即要有权属依据。依据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仅凭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尚不足以证明被答辩人对于XXX现使用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因此,被答辩人向XXX主张的解除合同、支付租金,无事实依据。

  四、XXX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在租赁合同签订生效后,XXX先行支付了部分租金,之后在向XXX索要正式发票时,遭到断然拒绝,后经多次催要,XXX亦不予理会。在XXX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XXX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继续支付租金。因此,XXX不存在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可见,开具发票是XXX的法定义务,XXX必须履行这一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显然将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正当理由”作为抗辩支付租金的法定理由。开具发票是XXX的法定义务,索取发票是XXX的法定权利,XXX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XXX亦可以依法维护其法定权利,拒绝支付租金。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XXX不开具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即国家税收的流失,并且是故意为之,而XXX拒付租金损害的是XXX的利益,当这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首先考虑国家利益,或者两者必须同时兼顾,不能因为保护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综上,被告XXX并不构成违约,属于合法实现自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XXX与XXX之间也并不存在违法转租的行为,不存在违约行为;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的诉求并无事实予以支持,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XX

  XXX 年 CXXX 月 XXX 日

  房屋纠纷答辩状 4

  答辩人:XXXXXXX,地址:徐州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酒店经理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XXXXX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住XXXXX室。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根据XXX和XXX签订的《楼房租赁合同》可知,租赁合同的甲方为XXX,乙方为XXX,在他们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答辩人XXXXXXX尚未成立,答辩人也并没有与XXX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虽然该租赁合同在经过他们双方签字后,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成立生效的合同只能约束合同的当事人,答辩人并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该合同对答辩人不具有约束力,更不具有法律效力。XXX依据该合同起诉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XXX起诉答辩人于法无据,即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XXX与XXX之间并不存在违法转租的行为。

  答辩人自20xx年8月23日成立至今,法定代表人一直是XXX,期间从未变更。在酒店成立后,由于不善于经营酒店造成亏损,为此,委托XXX帮助XXX经营酒店,XXX管理经营酒店是为了要回欠款,并没有XXX所说的在未经其同意下将所租房屋转租给XXX的情形,原告XXX所述的.事实是错误的,请法院依法查明。

  三、被答辩人XXX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并无事实依据。

  被答辩人XXX向XXX主张诉求的前提条件为被答辩人对所诉房屋拥有所有权,即要有权属依据。依据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仅凭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尚不足以证明被答辩人对于XXX现使用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因此,被答辩人向XXX主张的解除合同、支付租金,无事实依据。

  四、XXX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在租赁合同签订生效后,XXX先行支付了部分租金,之后在向XXX索要正式发票时,遭到断然拒绝,后经多次催要,XXX亦不予理会。在XXX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XXX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继续支付租金。因此,XXX不存在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可见,开具发票是XXX的法定义务,XXX必须履行这一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显然将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正当理由”作为抗辩支付租金的法定理由。开具发票是XXX的法定义务,索取发票是XXX的法定权利,XXX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XXX亦可以依法维护其法定权利,拒绝支付租金。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XXX不开具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即国家税收的流失,并且是故意为之,而XXX拒付租金损害的是XXX的利益,当这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首先考虑国家利益,或者两者必须同时兼顾,不能因为保护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综上,被告XXX并不构成违约,属于合法实现自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XXX与XXX之间也并不存在违法转租的行为,不存在违约行为;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的诉求并无事实予以支持,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XX

  XXX 年 CXXX 月 XXX 日

  房屋纠纷答辩状 5

  答辩人:

  答辩人因上诉人福建xxxx有限公司(下称:xxxx)不服20xx融民初字xxx判决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无误,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一审法院程序错误

  1、关于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的答辩。

  ⑴依据一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二融消验字97第074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说明诉争店面所在的xx大厦已由消防部门同意交付使用,不存在违反消防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并未发生导致涉案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而导致转租合同被撤销的情形。

  ⑵答辩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上诉人与xx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上诉人与xxx之间的租赁合同,三份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不相同,三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三者者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本案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xxxx与次承租人xxx等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订立的,内容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即使存在合同终止、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本案的审理与否也不影响其他各方当事人据各自合同关系向合同相对一方主张权利的救济,因此本案无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无需中止诉讼。

  2、关于被上诉人二xx、被上诉人三xxx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答辩。

  被上诉人二xx、被上诉人三xxx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应适用民诉法及民诉法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据《民诉讼法意见》第47条“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在本案中三被上诉人属于合伙人,具体在本案中的身份即应属于共同原告。作为一审法院有权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追加当事人,无需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二xx、被上诉人三xxx为共同原告无论是在事实上或程序上都是正确的。

  二、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答辩。

  依据20xx年福清市**消防大队向承租人xxxx发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仅仅说明xxxx所承租部分店面的二次消防装修不合格导致其无法投入使用、营业,与诉争店面所在的xx大厦一次消防验收无关也与本案诉争店面能否使用、营业无关。事实上,在合同期内被上诉人的店面一直处于正常营业使用状态,导致本案租赁合同终止,诉争店面无法继续营业使用的根本原因在于房东xxxx对诉争店面停电上锁。而且从上诉人xxxx因自营承租店面未通过消防验收与房东xxx产生纠纷至原告被迫停止营业,中间时间有11个月,被告其实是有合理、充裕的时间来告知原告存在的风险,但上诉人从未告知实情即使在被上诉人进行二次装修期间也未告知过风险,在房东xxx将诉争店面停电上锁后,上诉人也一直表示其能够尽快解决纠纷,不会对营业有影响。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与上诉人与房东xx签订的租赁合同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两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退一步而言,即使上诉人与房东xx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只能说明上诉人与房东xxxx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上诉人如丧失转租权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可依据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向上诉人主张权利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况且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xx年9月因上诉人违约而一终止履行,上诉人再主张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效无任何法律及实际意义。

  三、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当赔偿的项目,上诉人认为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的答辩。

  1、依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房东xxxx在本案中属于第三人的身份,诉争店面被其停电上锁导致被上诉人无法经营,仍应由上诉人来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五条规定:上诉人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由上诉人交纳的各项费用,导致被上诉人停业1个月以上的,被上诉人有权终止合同,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违约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因此,被上诉人有权向上诉人主张装修损失、装修设计损失、广告费损失以及员工宿舍房租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

  2、关于装修损失及装修设计损失部分。诉中一审法院已委托评估公司对装修损失进行评估,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已说明委估的装修具体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详见《家具装饰施工报价表》,在该份报价表中已明确未包含厨房设备、电器、广告、办公设备、餐具等,事实上对于可移动的桌椅和设备等,被上诉人已在装修损失外另行主张赔偿,并未包含在评估值中。同样装修设计损失也未包含在装修损失范围内,被上诉人有权按实际损失另行向上诉人主张赔偿。

  3、关于广告费用损失及员工宿舍房租损失。

  20xx年8月被上诉人因经营需要重新装修诉争店面,同年9月22日房东xxxx以上诉人未按时交纳租金为为由将诉争店面停电上锁。被上诉人为经营诉争店面租赁员工宿舍,进行广告宣传均系实际、必要的费用开支,为证明该项损失,被上诉人并已提供相应的合同及收费收据。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广告费用、员工宿舍损失事实充分。

  4、关于违约金。

  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五条规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违约给被上诉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除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还应当赔偿其他损失。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答辩人:

  日期:


第三人答辩状实用五份(扩展7)

——最新离婚答辩状(精选五篇)

  最新离婚答辩状 1

  辩论人:XXX,女,汉族,生于1985年X月X日,XX,住XXXX

  被辩论人:XXX,男,汉族,生于1981年X月X日,XX,住XXXX

  辩论人因XXX诉我一案,现提出辩论定见如下:

  一、 辩论人与被辩论人豪情较好,并不存在中所称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一)辩论人与被辩论人现已六年多,有很深沉的豪情根底。被辩论人在起诉状中称:因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行,草率成婚,婚后二人性格不合,发作对立无法交流。如果说辩论人与被辩论人性格不合,那么成婚六年了早已磨合调和,调和相处了。前次被辩论人辩论人后,鄙人,辩论人与被辩论人和好如初,一向在一起日子。在农忙时,辩论人帮家里干农活,在家里开的商铺里边帮助。这次被辩论人起诉辩论人主要原因是由于辩论人与被辩论人爸爸之间的疑问,由于辩论人回娘家没有通知被辩论人爸爸,回家后争持,被辩论人爸爸打了辩论人一巴掌。在辩论人奉告被辩论人后,被辩论人说我爸让你走,你就走。为这辩论人才离开家,回娘家去了。辩论人以为这仅仅日子中的琐事,并没有影响到夫妻豪情。

  (二)被辩论人所说的辩论人与婚外男人有不正常关系,这个根本是无中生有。辩论人与被辩论人豪情一向很好,并未与其别人往来。

  (三)被辩论人在诉状中称孩子出世后一向由爸爸妈妈代为,辩论人从不尽义务,孩子正常日子,疾病医治辩论人漠不关心,这与现实不否。辩论人自孩子出世后一向抚育至快三岁时辩论人才外出打工,今年年后辩论人也再未外出,孩子日常日子都是辩论人照料。

  二、 辩论人恳请人民法院归纳思考本案现实,联系法令规定,判定禁绝被辩论人与辩论人离婚。被辩论人与辩论人虽有对立但归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到达夫妻豪情完全决裂、确已决裂的程度。儿子XXX才四岁多,离婚会对孩子身心形成无穷损伤,不利于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被辩论人对辩论人的诉讼恳求没有现实和法令依据,恳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辩论人对辩论人的诉讼恳求,判定禁绝被辩论人与辩论人离婚。 以上辩论定见,请法院予以采用!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辩论人:

  年 月 日

  最新离婚答辩状 2

  答辩人:黄xx,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王xx起诉我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

  答辩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答辩人有婚外情,而是自2001年原告去广州工作、定居后,双方感情越来越疏远,加之双方工作环境及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转变,差距也越来越大,导致双方夫妻无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辩人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黄xx由答辩人抚养。

  原被告于1991年生育一子黄xx,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儿子。具体理由有三点:第一,作为男孩,随父亲生活对他日后的成长,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第二,原告长期经商,根本无暇照顾儿子,原来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抚养,现在她父母已经年迈,身体也不是太好,而儿子又渐渐长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长的关怀,答辩人可以给予孩子所需要的关爱和理解。同时,原告虽然现在经济条件好,但做生意赚和赔只在朝夕,经济并不稳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辩人工作和收入均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可以给孩子稳(转载自亿库网http://www.ekw.cn,本文由亿库网收集整理。)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样的、正常的生活空间,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有帮助;早几年,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外部经济条件,把他送到广州,每年只见几次面,每次见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辩人离开。如今,孩子长大了,更需要完整的亲情,这些都是他年迈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亲无法给予的,不能为了外部经济条件,忽略孩子内心的健康成长。

  结合以上三点理由,答辩人要求抚养孩子李xx。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答辩人在举证期间提供了一些关于共同财产的证据。同时原告现在广州经商,但由于她的故意隐瞒,答辩人无法查清她的财产状况,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财产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答辩人:

  年月日

  最新离婚答辩状 3

  答辩人:宋陶陶,男,汉族,1983年10月3日出生,邯郸矿务局云宁电厂职工,现住武安市西湖村对面云驾岭社区,电话:15188805861。

  被答辩人:霍艳杰,女,汉族,1985年12月7日出生,邯郸矿务局云宁电厂职工,现住邯山区学院北路绿德源C2栋3单元1号,电话:15188805862。

  答辩人因与原告霍艳杰起诉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法律、事实及原告的起诉状现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女宋雨佳由答辩人抚养,且双方并无共同财产可以分配。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并有幼女需要双方共同抚养教育,故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性格相*,爱好相同,既是同事,又属自由恋爱,相互了解,感情基础深厚,当时走入婚姻的殿堂也必然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婚后两人和睦相处、相敬如宾,已度过了几年的幸福生活,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2011年3月18日生育女儿宋雨佳。答辩人认为女儿尚未成年,离婚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这些基本的事实,是被答辩人不能否认的。另外,被答辩人

  上次撤诉时,被答辩人和答辩人已当着法官的`面和好如初。上述情况充分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女儿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二、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女宋雨佳由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给付抚养费。

  如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答辩人只能忍痛同意,但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女宋雨佳由答辩人抚养,因为答辩人工作稳定,有较高的固定收入,且女儿宋雨佳出生后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现答辩人的父母也愿协助答辩人抚养孩子,而被答辩人性格古怪,经济条件、家庭条件都不如答辩人。所以为了让女儿拥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女宋雨佳由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为止。

  三、关于被答辩人提出的依法分配财产的问题。

  被答辩人所说的“嫁妆”已被被答辩人运回到自己母亲家中,至于婚后共同财产也仅限于一些破旧的日常家用电器。到目前为止,据答辩人所知,并没有任何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的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基础深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也不存在离婚的法定条件,故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解除婚姻关系,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起诉。如法院判决

  原被告离婚,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女宋雨佳由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给付抚养费。

  答辩人:

  最新离婚答辩状 4

1.2017精选离婚起诉状优秀范文

2.2017关于常用的离婚起诉状范本

3.2017最新离婚起诉书范文

4.2017年最新离婚起诉状范本

6.离婚起诉状范本及格式2017

7.2017离婚起诉状优秀范文

8.2017优秀离婚起诉状范本

 

 

  最新离婚答辩状 5

  答辩人:***,女,汉族,1984年12月出生,住址:*****

  答辩人对***所提出的离婚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 不同意解除与***的婚姻关系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系自由恋爱,具有感情基础。本人与原告于2008年6月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共同组建了家庭。答辩人认为“结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很大,常因小事吵架,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本人和原告婚后经常吵架不是事实,更没有无缘无故吵闹,任何一对夫妻在日常生活当中都难免有矛盾,偶尔吵闹不会影响到夫妻感情。原告称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不是事实,原告只要端正生活态度,珍惜昔日夫妻感情,才能增进双方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原告事实不清,所述理由纯属捏造且无事实依据

  1、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从医药书籍记载的内容看,极可能是她婚前行为不端引起,致使我们的感情更为疏远”不属实。本人所患病只是普通的妇科疾病,纯属内因引起,不用动手术只需调理即可康复,当时在深圳市南山医院检查身体时,医生曾当面告知原告。原告***完全不懂医学常识,听其亲人唆使,毫无医学根据和其他事实依据就怀疑本人婚前行为不端,严重侮辱了本人的人格尊严。到现在我还在服用药物,难道被告的痛苦原告可以视而不见。

  2、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几个月前,被告离开我们的住处,失去联系”不属实。在本人患病期间原告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没有沟通,才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0年5月原告携带自身衣服到公司宿舍居住,并对本人说要退掉该住处,让本人回娘家居住,本人不得已才携带几件衣服另行租房,至目前原两人住处还存放着本人大量

  衣服和其他生活用品等,本人手机号码,家庭固定电话号码一直未换,何以无法联系。

  3、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我委托亲人找她的父母协商,希望妥善解决问题,减少离婚造成的不良影响,遗憾的是无法见面协商”不属实。本人离开住处之后,原告***不但没有前来看望本人以及电话联系或信息,给予语言问候,而且原告亲人到本人村委扩大不良影响,给本人造成极坏的不良影响。原告不仅没有和本人联系协商离婚,而且不经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就直接起诉离婚,原告完全是欺负本人女方这边的弱势和善良忠厚。

  三、夫妻应当是互相扶持,而不是胡乱猜测甚至离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人患病之后,原告***不对本人悉心照顾,更令人伤心的是听其亲人唆使胡乱猜测本人婚前行为不端,严重侮辱了本人的人格尊严。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并不是像原告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而是原告视婚姻如儿戏,为逃避婚姻家庭的责任,无中生有,任性胡为,请法院对合法婚姻予以保护,对被答辩人的行为给予教育,对其无理要求给予驳回,作出公正判决。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xx 年 月 日


第三人答辩状实用五份(扩展8)

——最新民事诉讼答辩状实用五份

  最新民事诉讼答辩状 1

  答辩人:刘晟泽,男,56岁,北京市人,汉族,小学文凭,户籍地址北京市昌*区十三陵镇

  答辩事由:

  请求法院确认徐丹与刘晟泽于1994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 1994 年与原告姐姐徐丹及原告爷爷徐廷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以14500元买了下来。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在签订合同时徐敏 17 岁,尚未成年,父母亲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顾生活,所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徐丹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刘晟泽已经在原购买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新的房屋,现有房屋应归刘晟泽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经在 1986 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 所以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标的合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房产契约中明确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纠纷与买方无责任。”,因此应该按协议规定保护被告的利益。虽然房产买卖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签订了协议,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已经生效。

  综上,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

  此致

  北京市昌*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晟泽

  20xx年3月18号

  附:答辩状副本1 份。

  其它证明文件 7份。

  最新民事诉讼答辩状 2

  答辩人:解德祥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9年11月24日

  民族:汉 工作单位:中铁国际多式联运阿克苏项目部 职业:

  住址:巨野县独山镇解海村

  被答辩人:康环英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80年10月12日

  民族:汉 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巨野县独山镇高海村

  答辩人因康环英诉离婚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双方离婚。

  2、婚生女孩解晓柔由答辩人抚养,由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用。

  3、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2004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2004年5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xx年12月16生育女孩解晓柔。婚后夫妻感情不好,为了整个家庭,答辩人常年外出打工,并将收入除去生活费用外全部给于家庭。而被答辩人不求上进,好吃懒做,将自己封

  闭于家中。该种性格给婚生女孩解晓柔带来了严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语言表达能力较差。

  2、被答辩人自婚后一直没有生活来源,全凭答辩人全力支撑家庭收入、开支。被答辩人严重的缺乏预估能力,婚生女孩解晓柔20xx年12月16日出生,至20xx年2月28日时,未办理上户手续并将此事不告知答辩人。以上两种情况,给婚生女孩解晓柔受教育等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良影响。

  3、目前答辩人工作稳定,收入均衡,能给婚生女孩解晓柔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条件。

  所以请求法院秉着为婚生女孩解晓柔将来负责的原则,将婚生女孩判给答辩人抚养。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解德祥

  20xx年5月25日

  最新民事诉讼答辩状 3

  答辩人:xx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x年11月15日

  答辩人蒋XX,男, 汉族,19XX年9月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XX路XX号

  手机:137XXXXXX13

  答辩人张XX,男 ,汉族,19XX年3月2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452XXXXXXXXXXXX036 手机:138XXXXXX52

  答辩人杨XX,男, 汉族,19XX年8月27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4523XXXXXXXXXXXX13 手机:13XXXXXXX39

  答辩人陈 X,女, 汉族,19XX年12月5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XXXX巷12号1栋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4523XXXXXXXXXXXX27 手机:139XXXXXX52

  答辩人文XX,男, 汉族,19X1年10月1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XX巷6号1—3,身份证号:4523XXXXXXXXXXXX19 手机:130XXXXXX89

  答辩人陈木生,男, 汉族,xxx3年10月1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 :4523XXXXXXXXXXXX13 手机:139XXXXXXX6

  答辩人闭XX,男 ,汉族,19XX年6月5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 手机:139XXXXXXX2

  答辩人黄 X,女, 汉族,19XX年10月2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4523XXXXXXXXXXXXX7 手机:139XXXXXXX2

  被答辩人桂林XX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蒋XX,该公司总经理 电话:13XXXXXXXX2

  答辩人因桂林XX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侵犯特许经营权一案,答辩如下。

  一、 被答辩人无特许经营权资格,无权干涉答辩人依法经营,于法无据。

  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称:答辩人以“XX公司的名义,公然侵犯中国人民***总参谋部机要局军事代表室授予原告的属***的XX一体化传真机配件的特许专有生产经营。”被答辩人的这一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支持,

  ***xxx7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从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看,桂林XX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xxx4年6月28日,其经营范围系承担原桂林XX电信设备厂为总参谋部机要局拥有专有技术定型的XX一体化传真机生产任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总参谋部机要局并没有与被答辩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被答辩人也没有向总参谋部机要局支付特许经营费用,根本没有特许经营权。xxx5年11月,桂林市XX通讯设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成立,其经营范围有:零售通讯设备、电子产品、办公设备、办公耗材、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五金家电用品、办公设备维修通信工程设计安装技术咨询及培训(见证据1)。如果XX公司有销售飞燕一体化传真机的业务,也是在依法经营,并不存在侵犯被答辩人特许经营权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被答辩人为了达到干涉答辩人依法经营的目的,公然出具假证据干扰法院正常的案件审理(见被答辩人证据目录清单证据二),该证据证明“桂林XX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一九九八年来为我部研制生产军用XX一体化传真机以来,已共计生产xxx余台”。属于明显的造假行为,一九九八年XX公司尚未成立,怎么会生产xxx0台传真机呢。

  二、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没有事实证据支持。

  被答辩人称:“经初步核实,迅普公司涉嫌非法经营额为三十余万元,非法获取利润十五万元。”被答辩人的这一荒唐的诉讼请求,简直令人不可理解。被答辩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有非法经营且经营额有三十余万,利润高达十五万元(50%的利润比例)的证据事实,被答辩人蒋XX曾经是桂普公司的总经理,负责过XX一体化传真机生产销售业务,如果有你们高的利润空间,桂林XX电信设备厂为什么会破产,XX公司为什么会连工资都发不出去,曾经是XX公司的副总经理的XXX、XXX现在就不需要去XX植物园作清洁工了,可见,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既不符合常理,也没有证据支持。

  三、被答辩人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与法无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缺一不可。本案案由是侵犯特许经营权纠纷,原告起诉的被告是8名公民个人,究竟是哪一个被告有涉嫌非法经营侵犯了原告的特许经营权,他们是否以个人的名义或者以几个人共同的名义与总参谋部机要局签订了生产销售合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所以,原告没有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即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另外,原告起诉桂林市XX通信设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侵犯原告特许经营权,也没有证据证明迅普公司超经营范围经营业务。没有具体的事实与理由,即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无特许经营权资格,无权干涉他人依法经营,没有事实证据证明被答辩人受到所谓的经济损失,且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全面查清本案事实,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此致

  象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xx年 五月 日

  最新民事诉讼答辩状 4

  答辩人:李继传,男,1977年8月15日,汉族,现属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腾飞实业公司货运司机,住址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清华路7号。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但对定残日的确定存在疑问,希望被答辩人在关于时过七个多月之后才进行定残鉴定问题上给出合理解释,以期让人信服,法庭明鉴;

  二、在赔偿金的确定问题上,我存在较大疑问

  在残疾赔偿金和受害人店内财产损失问题上,我基本认可。但是总的来说,赔偿清单列举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过于粗略简单,难以使人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一、属于需要正式凭单票据、意见书或鉴定书的加以佐证的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无法认可。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其二、对某些项目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上存在疑问,被答辩人应当依法计算准确数额,而不能扩大赔偿要求。

  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根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应属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对此受害人无法提出收入状况的证据,应当按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2008—2009年度赔偿标准中规定的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均工资计算,约每天43元。在误工时间上应为2月1日至定残日前一天即9月11日,共223天;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海南数据8293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海南数据2556.56元)。本案正属于此种情形,因此在计算时应当将赔偿设计最长年限的20年分开计算,才合理合法;

  关于24万元的护理费,答辩人认为明显过高。《最高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有规定,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对于收入状况和人数我没有异议,然而将护理期限定为最高的20年并不尽合理,没有充足理由支撑;

  其三、被答辩人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请求项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致人残疾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为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在已经要

  求了残疾赔偿金后,不能再重复要求精神损失费,希望法庭依法评判。

  在司法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上,答辩人保留辩论和质疑的权利。

  三、关于责任分配问题,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我有几点意见。

  首先,根据儋州市***交通警察支队滨江大队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即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实际上我认为腾飞公司与我在赔偿问题上脱离不了干系是有据可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23号中曾明示:“„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的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恳请法庭仔细考量,适当的认定我与腾飞公司之间的责任分配关系。

  其次,根据保险有关规定,车辆在有交强制险的情形下,首先应由昌*保险公司在医疗费10000元,死亡或残疾110000万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责任方承担。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在相应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其合理部分费用进行赔偿,对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儋州市江缅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继传

  二〇xx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答辩状副本1份

  最新民事诉讼答辩状 5

  答辩人:十八里堡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朱多元,大学文化程度十八里堡初级中学校长,单位地址:十八里堡乡十八里堡村

  被答辩人:吴天虎,男,汉族,1999年9月21日生,十八里堡初级中学在校学生,家庭住址:古浪县十八里堡乡黄泥岗村四组。 答辩人因吴天虎健康权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免除学校关于吴天虎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原告吴天虎与被告王成龙系十八里堡初级中学同班同学。2014年6月9日晚自*后,原告与被告因为琐事发生矛盾纠纷,被告进入原告宿舍对原告实施了殴打,事后学校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准备妥善处理此事,但是被告王成龙事发第二天即离开学校,不知去向,来学校多次与被告王天才联系,试图协调处理此事,但最终没有结果。此事后经古浪县***黑松驿派出所调查在案。在此期间,原告及其代理人曾经到古浪县人民医院、武威市肿瘤医院、兰大第二医院进行了检查、治疗和手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十八里堡初级中学作为教育教学机构,对于该案负有一定的教育管理不善的责任。

  答辩人:十八里堡初级中学

  20xx年6月18日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