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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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一、范围

  本制度为了预防高处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高处作业。

  二、职责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三、定义

  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

  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五、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作业票》审批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10)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票》,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符合要求。作业前要检查。

  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票》内。

  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在临*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用电导则》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票》的补充措施栏内。

  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票》上签字。

  六、《高处作业票》的管理

  1、一级高处作业,由安全部负责审批。

  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二级单位安全科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票》。《作业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高处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安全科,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作业票》对作业单位罚款50元。

  5、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七、考核

  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罚款50-500元。

  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

  一、范围

  本制度为了预防高处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高处作业。

  二、职责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三、定义

  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

  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五、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作业票》审批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10)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票》,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符合要求。作业前要检查。

  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票》内。

  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在临*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用电导则》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票》的补充措施栏内。

  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票》上签字。

  六、《高处作业票》的管理

  1、一级高处作业,由安全部负责审批。

  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二级单位安全科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票》。《作业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高处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安全科,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作业票》对作业单位罚款50元。

  5、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七、考核

  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罚款50-500元。

  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

  1.目的

  为了确保在高处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因意外而发生的高处坠落、高空坠物伤人等伤害,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烧结厂各部门。

  3.术语

  高处作业:凡在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到进入操作场地要穿戴好劳保用品。二米(含2米)以上高处或临边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4.2定期做好登高操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凡患有高空禁忌症的人员严禁登高作业。

  4.3高处作业时首先应检查梯子、高凳、安全带等工具是否牢靠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工具,不准使用。(脚扣、安全带腰绳)使用安全要求见附件一。梯子、高凳使用安全要求见附件二)

  4.4不准站在不稳固的箱子、木、铁桶上或容易滑动的堆积物上作业。

  4.5在高处或陡坡的房顶上作业时,应穿软底鞋和系安全带或用外脚手封檐。

  4.6高处作业时,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并在作业区域内要有专人现场安全监护,防止行人、车辆穿过。

  4.7高处作业时,应用带绳传递物料,不得上下抛掷。

  4.8在轻型顶棚内或顶棚上(露天架设)作业时,应铺设脚手板操作。

  4.9顶棚内工作需要照明时,应用安全灯或手电筒照明,不准使用明火或一般照明。

  4.10在二米以上(含二米)高处或临边(如屋顶、窗口、滴水檐等)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无法系安全带的部位作业必须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4.11严禁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合板等易碎易折的板材顶棚上作业或行走,防止断裂摔伤。

  4.12 2米以下登高作业,蹬踏物要牢固,不得蹬踏折叠椅类的不稳固物。

  4.13不准在六级以上强风或大雨、雪、雾等恶劣天气下从事露天高处作业。

  4.14垂直交叉作业要设“防止落物打击隔层”。

  4.15*台、脚手架不得超负荷使用。

  4.16严禁翻越*台、窗台、门梁、护栏等,防止高处坠落(含办公室、更衣室、操作室)。

  4.17高处作业完毕后,要及时将所用的物品清理干净,防止出现高空坠物伤人的情况出现。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

  1、定位应正确。建筑结构应能承受悬挂机构负载后施加于支承处的作用力;

  2、悬挂机构的梁连接应可靠,其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3、配重块数量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码放应整齐并防盗。

  2、悬吊*台检查规定:

  1、悬吊*台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应出现焊缝、裂纹、严重锈蚀,螺钉、铆钉不应松动,结构不应破损;使用长度应符合说明书规定;

  2、安全护栏应齐全完好并设有腹杆;其高度在建筑物一侧不应小于0.8m,其余三个面不应小于1.1m,护栏应能承受1000n、水*移动的集中荷载;

  3、底板应完好并有防滑措施;应有排水孔,且不应堵塞;悬吊*台四周应装有高度不低于150mm的挡板,且挡板与底板的间隙不应大于5mm;

  4、在靠建筑物的一面应设有靠墙轮、导向轮和缓冲装置;

  5、在工作中*台的纵向倾斜角度不应大于8°,但不同机型还应符合本机说明书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

  由于高空作业时存在不安全因素,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此本规定。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不论什么工程,不论专职或临时,不论什么地点,什么时间,必须执行本规定。

  2.高空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身体健康。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收缴残疾、高度*视以及睡眠不足,身体疲劳、情绪不稳、酒后等人员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3.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人查看施工现场情况,编制、贯彻安全技术措施。坚持施工用工、机、器具、材料、确认完好,方能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有关单位处理。划定作业安全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登高作业时,衣着简捷利落,要穿软底鞋,戴安全帽和安全带。安全带高挂低用,并拴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不能拴在尖锐棱角的构件上,以免被其割断造成事故。

  5.在未设护栏的*台(房顶、屋面、栈桥上盖)及角度孔洞、豁口周边2米以内临边作业时必须设安全绳、戴安全带;在临*窗口、护栏作业,身体重心有可能超过窗口、护栏时必须戴安全带。

  6.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所用物料堆放*稳,不得妨碍通行。

  7.在厂房内进行高空作业时,特别注意周围环境;如电缆,电线,各种机械设备、管道、支架等。如有危害工作人员安全的现象,应立即排除或停止作业。

  8.使用梯子、脚手架、跳板登高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执行相关的安全措施。

  9.高空作业时,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不应把工具、器具放在工作点边缘。传递物件应用掉绳,严禁上下抛掷工具和器材。

  10.高空作业时必须设有监护人,禁止单独高空作业。

  11.禁止立体交叉作业。

  12.攀登、悬空的高处作业,必须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执行相关的安全措施。

  13.遇到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雨时,禁止露天高空作业。若因抢修需要,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14.雨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防冻措施,事先清除作业场所的雨水、冰雪。

  15.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16.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6

  一、范围

  本制度为了预防高处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高处作业。

  二、职责

  1、安环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三、定义

  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

  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五、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作业票》审批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10)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票》,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符合要求。作业前要检查。

  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票》内。

  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

  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在临*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用电导则》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票》的补充措施栏内。

  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

  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票》上签字。

  六、《高处作业票》的管理

  1、一级高处作业,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责审批。

  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票》。《作业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高处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安环部,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作业票》对作业单位罚款50元。

  5、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七、考核

  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罚款50-500元。

  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铁路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细则:

  第1.0.2条本细则适用于铁路施工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1.0.3条本细则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 gb3608一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 .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贡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0.5条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0 .6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上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0.7条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霏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条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2.0.9条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第2.0.10条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临边作业

  第3.1.1条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二、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高度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网一道;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助护栏杆。地而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问,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第3.1.2条临边防护栏杆杆们的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卜列规定:

  一、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干70mm ,栏杆柱小头汽径不应小于80mm ,并须用不小于16号的镀锌钢丝绑扎,不应少于3圈,并无泻滑。

  二、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 ,下杆稍径不应小于60mm ,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 。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钊紧,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顺和稳固无动摇。

  三、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钢管横杆及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 ,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孔固定。

  四、钢管栏杆及栏杆均采用ф48×(2.75--3.5 ) mm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

  五、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

  第3.1.3条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 ,下杆离地高度为o.5--o.6m,坡度大于l:2.2的层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二、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2.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长的∠50×5角钢,其上下各钻孔,然后用10mm螺栓与竹、木杆件拴牢。

  3.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弯转扁钢作预理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相干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接料*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卜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第二节洞口作业

  第3.2.1条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三、施工现场通道附*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第3.2.2条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楼板、*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防止挪动移位。

  二、*台面等处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人于20cm。

  四、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网。

  五、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干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六、墙而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问距小应大于15cm ,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档脚板(笆)。

  七、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l--2m高的临时护栏。

  八、对邻*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条洞口防护栏杆的杆件及其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第3.1.3条的规定。

  第四章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攀登作业

  第4.1.1条在施工织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

  第4.1.2条柱、梁和行车梁等构件吊装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应在构件施工图或说明内作出规定。

  第4.l.3条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脸算。

  第4.1.4条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第4.1.5条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

  第4.1.6条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l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第4.1.7条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4.1.8条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 ,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台。

  第4.1.9条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升,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条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挂梯构造见附录四附录图4.1。

  钢柱的接柱应使用梯子或操作台,操作台横杆高度,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lm ,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l.8m。

  第4.1.11条登高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在两端设置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

  梁面上需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横杆可采用钢索,当改用扶手绳时,绳的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l / 20 ,并应控制在10cm以内。

  第4.1.12条钢层架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层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时,对于三角形屋架应在屋脊处,梯形层架应在两端,设置攀登时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选川毛竹或原木,踏步间距不应大于40cm ,毛竹梢径不应小于70mm 。

  二、屋架吊装以前,应在上弦设置防护栏杆。

  三、屋架吊装以前,应预先在下弦挂设安全网,吊装完毕后.即将安全网铺设固定。

  第二节悬空作业

  第4.2.1条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第4.2.2条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第4.2.3条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高空吊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层架、桁架等大型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

  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己完结构或操作*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姑立和行走。

  第4.2.4条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道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二、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细则有关章节进行防护,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第4.2.5条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台上操作。

  三、绑扎立柱和墙休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台。

  第4.2.6条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台时,应没操作*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第4.2.7条进行预应力张拉的悬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站立操作人员和设置张拉设备的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操作*台。雨大张拉时,还应架设防雨棚。

  二、预应力张拉区域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档板。档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5--2m ,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钢筋0.5m ,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筋两外侧各不小于lm 。

  三、孔道灌浆应按预应力张拉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4.2.8条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第五章操作*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操作*台

  第5.1.1条移动式操作*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操作*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操作*台的而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用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台,轮子与*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而不得超过80mm 。

  四、操作*台可用ф(48―51)×3.5mm钢管以扣件连接,亦可采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织装:*台的次梁.间距不应在于40cm,台面应满铺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操作*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条悬挑式钢*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挑式钢*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悬挑式钢*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三、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

  四、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五、钢*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周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钢*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钢*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钢*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第5.1.3条操作*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垂晕,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第二节交叉作业

  第5.2.1条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第5.2 .2条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第5.2.3条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lm ,堆放高度不得超过lm 。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条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第5.2.5条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困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廓。

  第六章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第6.0.1条铁路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第6.0.2条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第6.0.3条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二、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三、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第6.0.4条安全防护设施的脸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二、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三、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四、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五、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第6.0.5条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桥梁工程高处作业施工安全,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桥梁工程高处作业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的规定,重点针对作业高度在15m(三级)以上高处作业及特殊高处作业中的悬空高处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在建桥梁工程项目。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目标责任

  (一)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桥梁工程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方案和发生紧急情况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项目经理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如变更须按变更程序审批,特殊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遏制事故发生,避免损失。

  (二)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高处作业安全目标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网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对桥梁施工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要逐层落实到人。

  (四)高处作业施工中应运用现代管理技术,推行现代先进管理方法,编制科学的安全施工程序,标明安全技术关键点,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人员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二)高处作业人员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要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严重贫血病、恐高症、严重关节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在高处施工采取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时,要提前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交底。

  (四)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工具袋,防止各种工具、零件等物料坠落伤人。

  (六)严禁酒后、过度疲劳登高作业。

  (七)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

  第七条施工现场

  (一)施工现场必须有完备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牌,注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设施尽量做到定型化,防护栏杆以黄黑(或红黑)相间的条纹标示,盖件等以黄或(红)色标示。安全设施由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高处作业所用物料,均应合理分散堆放,*稳、牢固,不可放置在临边或升降机口附*,也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拆除下的模板及余料等物件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乱置,严禁向下丢弃物料,传递物件时,不得抛掷。

  (三)运送作业人员和物件的电梯、升降机、塔吊等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装置,调试后报所在地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间应定期检修。运行时严禁人货混装。

  (四)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有专人负责,并配备通讯工具。施工现场一旦有险情发生,必须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五)高处作业场所的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不得毁损或擅自移位、拆除。确因施工需要须暂时拆除或移位的,要报经负责人审批,批准后才可拆移,工作完毕后要即行复原。发现缺损,及时恢复。

  (六)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浓雾、雷雨、冰雪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雷雨、台风、大雪过后,应及时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清扫、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脱落和损坏现象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加固,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三章设施及用电

  第八条现场施工设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高处作业的挂篮、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台等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单项设计,其设计计算书、图纸、操作规定、技术交底须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时要进行前期试验。

  第九条在高处进行预应力作业前,必须搭置可靠的工作*台,若在雨天作业,还应架设防雨棚,张拉钢筋的两端要设置安全挡板,并在张拉施工*台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在张拉时进入施工*台。

  第十条操作*台

  (一)操作*台要按设计方案架设,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台四周必须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设置,强度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9

  一、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

  二、监理期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满足施工需要。

  三、审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情况,持证上岗情况。

  四、检查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堆放情况、通道清理情况,妨碍通告要清除。

  五、雨天进行高处作业时,督促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六、施工过程中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要及时报告并立即处理解决;发现有危急人身安全的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

  七、安全防护措施和损伤设施(如脚手架、损伤*台、悬挑*台等)完成后,应按类别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规定要求逐项加以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随着期工程施工向上进展,应采取分层次、定期、不定期做好各项检查、验收以及记录工作。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铁路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细则:

  第1.0.2条本细则适用于铁路施工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1.0.3条本细则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 gb3608一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 .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贡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0.5条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0 .6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上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0.7条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霏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条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2.0.9条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第2.0.10条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临边作业

  第3.1.1条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二、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高度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网一道;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助护栏杆。地而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问,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第3.1.2条临边防护栏杆杆们的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卜列规定:

  一、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干70mm ,栏杆柱小头汽径不应小于80mm ,并须用不小于16号的镀锌钢丝绑扎,不应少于3圈,并无泻滑。

  二、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 ,下杆稍径不应小于60mm ,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 。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钊紧,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顺和稳固无动摇。

  三、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钢管横杆及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 ,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孔固定。

  四、钢管栏杆及栏杆均采用ф48×(2.75--3.5 ) mm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

  五、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

  第3.1.3条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 ,下杆离地高度为o.5--o.6m,坡度大于l:2.2的层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二、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2.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长的∠50×5角钢,其上下各钻孔,然后用10mm螺栓与竹、木杆件拴牢。

  3.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弯转扁钢作预理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相干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接料*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卜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第二节洞口作业

  第3.2.1条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三、施工现场通道附*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第3.2.2条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楼板、*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防止挪动移位。

  二、*台面等处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人于20cm。

  四、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网。

  五、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干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六、墙而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问距小应大于15cm ,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档脚板(笆)。

  七、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l--2m高的临时护栏。

  八、对邻*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条洞口防护栏杆的杆件及其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第3.1.3条的规定。

  第四章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攀登作业

  第4.1.1条在施工织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

  第4.1.2条柱、梁和行车梁等构件吊装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应在构件施工图或说明内作出规定。

  第4.l.3条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脸算。

  第4.1.4条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第4.1.5条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

  第4.1.6条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l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第4.1.7条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4.1.8条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 ,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台。

  第4.1.9条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升,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条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挂梯构造见附录四附录图4.1。

  钢柱的接柱应使用梯子或操作台,操作台横杆高度,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lm ,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l.8m。

  第4.1.11条登高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在两端设置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

  梁面上需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横杆可采用钢索,当改用扶手绳时,绳的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l / 20 ,并应控制在10cm以内。

  第4.1.12条钢层架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层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时,对于三角形屋架应在屋脊处,梯形层架应在两端,设置攀登时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选川毛竹或原木,踏步间距不应大于40cm ,毛竹梢径不应小于70mm 。

  二、屋架吊装以前,应在上弦设置防护栏杆。

  三、屋架吊装以前,应预先在下弦挂设安全网,吊装完毕后.即将安全网铺设固定。

  第二节悬空作业

  第4.2.1条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第4.2.2条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第4.2.3条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高空吊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层架、桁架等大型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

  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己完结构或操作*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姑立和行走。

  第4.2.4条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道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二、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细则有关章节进行防护,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第4.2.5条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台上操作。

  三、绑扎立柱和墙休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台。

  第4.2.6条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台时,应没操作*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第4.2.7条进行预应力张拉的悬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站立操作人员和设置张拉设备的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操作*台。雨大张拉时,还应架设防雨棚。

  二、预应力张拉区域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档板。档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5--2m ,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钢筋0.5m ,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筋两外侧各不小于lm 。

  三、孔道灌浆应按预应力张拉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4.2.8条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第五章操作*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操作*台

  第5.1.1条移动式操作*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操作*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操作*台的而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用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台,轮子与*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而不得超过80mm 。

  四、操作*台可用ф(48—51)×3.5mm钢管以扣件连接,亦可采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织装:*台的次梁.间距不应在于40cm,台面应满铺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操作*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条悬挑式钢*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挑式钢*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悬挑式钢*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三、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

  四、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五、钢*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周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钢*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钢*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钢*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第5.1.3条操作*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垂晕,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第二节交叉作业

  第5.2.1条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第5.2 .2条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第5.2.3条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lm ,堆放高度不得超过lm 。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条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第5.2.5条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困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廓。

  第六章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第6.0.1条铁路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第6.0.2条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第6.0.3条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二、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三、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第6.0.4条安全防护设施的脸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二、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三、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四、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五、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第6.0.5条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0)份扩展阅读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0)份(扩展1)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0句菁华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

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5、、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6、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7、在临*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8、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票》,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9、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10、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1、)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用电导则》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12、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票》的补充措施栏内。

13、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14、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5、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6、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17、一级高处作业,由安全部负责审批。

18、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19、、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20、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21、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22、遇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3、1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24、1.2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25、1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26、2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27、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28、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9、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30、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不论什么工程,不论专职或临时,不论什么地点,什么时间,必须执行本规定。

31、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人查看施工现场情况,编制、贯彻安全技术措施。坚持施工用工、机、器具、材料、确认完好,方能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有关单位处理。划定作业安全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2、登高作业时,衣着简捷利落,要穿软底鞋,戴安全帽和安全带。安全带高挂低用,并拴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不能拴在尖锐棱角的构件上,以免被其割断造成事故。

33、禁止立体交叉作业。

34、遇到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雨时,禁止露天高空作业。若因抢修需要,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35、雨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防冻措施,事先清除作业场所的雨水、冰雪。

36、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37、电焊工在两米以上高空进行焊接时,必须找适当位置挂好安全带。确实无处挂安全带,又无其他方法解决挂安全带时,则应做好其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操作。

38、电焊工所用焊条,应装在焊条桶内,随用随取。用剩的焊条头,应装在铁盒内或找适当的地方放好,待工作完毕后一同带下。

39、严禁在高空作业时嬉戏打闹,严禁在高空作业区睡觉。

40、高处坠落事故的综合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的综合预防、控制,是依据高处坠落事故的不同类别和系列的原因规律,而提出的对高处坠落事故进行综合预防、控制的要点。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0)份(扩展2)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合集10篇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搞好安全生产的必须和禁令》等法规和条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2、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3、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4、进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如:“动火许可证”、“带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罐内作业证”、“起重作业证”等等。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罐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罐内作业”:凡进入塔、釜、坛罐、炉膛、锅内、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闭塞场所作业,均称为罐内作业。进行罐内作业,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执行。“罐内作业”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几种:

  1.安全隔离。

  2.清洗和转换。

  3.通风。

  4.加强监测和罐外监护。

  5.防护用具和照明。

  6.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业”:“起重作业必须办理”“起重作业证”。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在确认起重环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则: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斜牵斜挂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吊物上有人不准吊;地下埋设物不准吊;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3)“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应办“高处作业证”。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②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③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⑥脚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须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脚手架的载荷重量不行超过270千克/*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处作业,首先要检查梯子主杆和梯横档的材料质量情况。

  1.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4)“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防火、动火、用火制度”。

  (5)“带电作业”:一般不允许“带电作业”,特殊情况时,必须办理“带电作业票”,并在安全防护及救援措施完备的情况下,在安全管理人员、电气专业人员的指导、监护下,才准专业操作人员作业。

  5、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由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专职化验员进行操作,并执行“剧毒危险化学品付出储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6、其他危险作业必须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

  1、在已编制并经审批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基础上,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在施工前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1.1.各类起重机械达到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起吊或吊运物体积庞大、施工环境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吊运作业。

  1.2、二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

  1.3.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作业。

  1.4.大型起重机械(指起吊能力在30t及以上的)的组装、拆除作业。

  1.5、起重机械的试吊作业。

  1.6、超载、超宽、超高、超长对象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如主变、发电机定子、凝汽器、汽包、除氧器水箱)的装卸及运输。

  1.7、起吊危险品。

  1.8、变压器吊罩、吊芯,发电机穿转子。

  1、9、特殊高处脚手架及大型脚手架的搭拆。

  1.10、金属升降塔及施工电梯的装拆。

  1.11、在易燃、易爆区域作业(如氧气站、乙炔站、油库、油区、煤粉仓、制氢站等)。

  1.12、土石方爆破作业,导地线爆压作业。

  1.13、高压带电作业和临*高压带电作业。

  1.14、金属容器内及封闭管道内进行电、火焊、反腐、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

  1.15、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的水压试验、酸洗,电气蓄电池室配酸作业,制氢、制氧设备投运作业。

  1.16、石棉瓦屋面作业。

  1.17、在发电、受电运行区作业。

  1.18、烟囱工程*台试压、扒杆试吊、外*台安装、操作*台及井架拆除作业。

  1.19、其它危险作业。

  2、安全施工作业票与安全施工措施不能互相代替。

  3、安全施工作业票填报时,使用统一格式。

  4、安全施工作业票填报除执行已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外,应根据施工前的现场状况、天气变化等作必要的补充完善,要填写所使用的机具和防护用具的数量及完好状况、人员分工及其职责、施工起止时间、施工负责人、监护人,如夜间施工要标明灯具名称、数量及布置点等内容。

  5、一般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票由项目技术人员填写经专业工程师审查,送施工技术、安监部门审核,其中有关起重机械拆装及负荷试验的安全施工作业票应经施工机械管理部门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由项目总工程师审批。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票由专业工程师报审,按同样程序经过审查和审批。

  6、分包工程项目中的特殊作业、危险作业以及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相关单项工程技术人员应监督协作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施工时,协作单位安全施工作业票编制及审批人员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相关专业部门派员现场监督。

  7、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必须经安全交底才能施工,并由交底人负责填写《安全施工交底记录》。重要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票不论其是否涉及多个专业部门、多个作业班组均由专业工程师亲自进行交底。必要时,交底会可请安全施工作业票审查、审批人参加。

  8、经审批后的安全施工作业票,如填报项目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履行填报手续。

  9、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报审批手续,一般在施工前三天办理,最迟应在施工前一天办理完毕。

  10、安全施工作业票填报时一式三份,填报人、施工单位、安监部门各一份,如多个部门施工,可视情况增加填报份数。

  1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办理的热力机械作业票,第一、第二种工作票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办理。

  12、凡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施工时均须指派监护人员进行监护。

  13、安全监护的条件及职责

  13.1.安全监护人员由施工负责人指派坚持原则、工作负责、有专业安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安全监护人应佩有明显标志。

  13.2、安全监护人、施工负责人应和施工区域其它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联系,协助搞好安全监护工作。

  13.3.监护人首先督促做好施工前的交底工作。

  13.4.监护人协助施工负责人检查安全用具、安全设施、人员到岗和防护用具使用情况。

  13.5、坚守工作岗位,密切注意现场施工人员的活动状态,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并有权提出警告和批评,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通知施工负责人采取消除措施;如情况危及到施工人员安全和施工安全时有权先令其停止施工,并向上级报告,对违章人员有权提出处罚意见。

  13.6、安全监护人暂离现场时,必须临时委派有安全监护资格的人代理其工作,并向施工人员宣布后方可离开。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带气作业是指公司所辖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及通气等。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及通气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局部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应按安全管理程序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大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应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经公司安委会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条作业部门应制定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作业方案,填写停气、降压、管线改造作业报告和填写动火作业报告(附件一),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核,经审批后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紧急事故的抢修除外。

  第三条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及通气作业,作业部门必须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由部门兼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

  第四条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及通气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第五条动火作业时,公司各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第二章停气与降压

  第六条作业部门对停气与降压作业时间的安排宜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

  第七条供气部门对影响用户用气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在作业之前通知用户。紧急事故除外。

  第八条停气与降压作业相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做好准备:

  1、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安全排放或置换合格;

  2、降压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降压速度;

  3、降压作业应有专人监控管道内燃气压力,严禁管内产生负压;

  4、降压作业时管内燃气压力宜控制在300~500P范围内;

  5、液化石油气管道停气或降压作业时,应采用防爆风机驱散在工作坑或作业区内聚积的液化石油气。

  第三章动火

  第九条运行中的燃气设施需动火作业时,应有施工、技术、供气、安全等部门配合与监护。

  第十条动火作业时,应划出作业区并设置护栏,作业区应保持空气流通,无燃气聚积。

  第十一条停气动火作业前,作业部门应置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并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方可动火作业;

  2、采用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或氧的含量,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符合要求时,方可动火作业;

  3、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

  4、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当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5、当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均应重新取样检测,符合本条1、2款时,方可继续作业。

  第十二条带气动火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器;当确认操作环境不会发生燃气爆炸时,方可带气动火作业;

  2、带气动火作业时,管道内必须保持正压,其压力宜控制100—500Pa,应有专人监控压力;

  3、新、旧钢管连接动火作业时,应先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衡;

  4、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随时将其扑灭。

  第十三条带气动火作业设置放散火炬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散火炬的管道上应设置控制阀门和防回火装置;

  2、放散火炬应设置在带气作业点的上风向,并保持安全距离;

  3、火炬应高出地面1.5m以上;

  4、放散火炬现场应备有干粉灭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第四章通气

  第十四条通气作业应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用户停气后的通气,严禁在夜间进行。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在燃气设施维护、检修或抢修作业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置换作业。

  第十六条置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管线情况和现场条件确定放散点数量与位置,管道末端必须设置放散点;

  2、应在起点段安装压力表,在每个末端放散管上安装取样管;

  3、置换放散时,应有专人负责监控压力及取样检测;

  4、放散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放散管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避开居民住宅等场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⑵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m以上。

  5、用燃气直接置换空气时,其置换时的燃气压力宜小于5000Pa。

  第十七条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公司施工、技术、供气、安全等部门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

  一、发放范围

  1.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内部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2.安全作业证发给经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有一定的岗位生产理论知识,具有安全操作技能,能独立从事生产活动的职工。

  3.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二、考核内容和办法

  1.所有化工作业人员和辅助岗位操作人员由安全部门、技术部门负责考核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等。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3.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并填写成绩。经车间负责人签字,报企业安全部门审核签发。

  三、使用管理

  1.安全作业证是证明职工上岗操作是否有独立操作能力的证件,所以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操作活动的人必须随身携带,持证上岗。

  2.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由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惩情况,职工在调动工种、岗位时,应及时将调动和考核情况记入安全作业证,并报安全部门备案。

  3.安全、技术部门应不定期地对安全作业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持安全作业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上,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将收回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6

  1、目的:

  本作业指导书规定了公司叉车作业需遵守的规定,以确保叉车驾驶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叉车驾驶人员。

  3、内容:

  3.1安全管理办负责维持厂区内交通秩序,全厂交通安全检查和考核,负责叉车驾驶员的委外培训工作。

  3.3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叉车的使用和保养及驾驶人员的调度、管理。

  4、作业程序

  4.1、资格要求

  4.1.1叉车驾驶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并取得叉车驾驶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无证人员严禁驾驶叉车。

  4.2.1没有公司的安排,叉车司机不准擅自教别人驾驶叉车。未经公司领导同意,其他人员不得动用叉车。

  4.2、驾驶前检查

  4.2.1检查转向灯、刹车、喇叭、前灯和后观镜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弯曲、损坏及裂缝产生。

  4.2.2检查水箱水位、电池水是否足够。不足时应按标准要求或标准线增添后方可使用。

  4.3、驾驶规定

  4.3.1凡使用叉车者,一定要用叉车专用钥匙,启动时不允许拔出车钥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车钥匙启动叉车,避免损坏车锁。

  4.3.2叉车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驶。叉车出入口应减速慢行并响喇叭。驾驶时必须集中精神,不可麻痹大意。

  4.3.3叉车启动时,注意观察周围是否有其它车辆、行人或障碍物;转弯时要看后倒镜及观察左右侧的情况,要亮指示灯,慢行并响喇叭;倒车时应先看倒后镜及回头观察情况,无障碍物始能行驶。

  4.3.4车辆与道路边缘应保持一定距离,以策安全,叉车载有物料,在下斜坡时,应倒车行驶并控制好车速。上下斜坡时应慢速行驶,下斜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4.3.5行驶时货叉应距地面200-300mm,在行进中不允许升高或降低货物,不得急刹车和高速转弯。

  4.3.6遵守工厂限速规定,车速不得超过5Km/h;严禁高速行车,以保证安全。

  4.3.7在十字路口或其它困难不见的地方,请减速慢行,并鸣喇叭;在潮湿、不*的地面行驶及转弯时,请减速;避免急转弯,避免在不牢固的物体表面行驶。

  4.3.8运输途中停车时,一定要关闭电源后放可离开叉车。

  4.3.9叉车出入口应注意构筑物的高度,不得盲目始入或始出。

  4.3.10行车时,非业务需要,一般人员不得站在叉车司机身边,更不能用来运人,或进行其它与叉车作业无关的工作。

  4.3.11不得在车间或危险品仓库内擅自接驳蓄电池等叉车电路,以免产生火花。

  4.3.12严禁超载行驶。

  4.4、装卸规定

  4.4.1叉车装运的货物不能太高,以免挡住驾驶员的视线,导致事故的发生;除短距离移位外,不得同时运输两板的货物。

  4.4.2叉起货物时,货叉应先仰后提升;下降时,应先下降后倾斜。

  4.4.3利用叉车升空工作时,一定要站稳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准站立在铲叉上作业。

  4.4.4不要运送松散的货物以免翻倒,运送前应将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稳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设备、空桶、易滑动之缸体或物件必须绑上绳索,绑紧后放可提升。

  4.4.5不准用货叉直接叉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4.4.6停车时,不要将货叉悬空。禁止叉物悬空时司机离开叉车。

  4.4.7无论有无装货,货叉下面绝对不可有人停留。

  4.4.8卸下的货物定要井然有序的堆放在无碍通行的地点,货物或叉车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停放要求

  4.5.1作业完毕将叉车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货叉*放地面并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整理清洁。

  4.5.2停放后将货叉调整至中央位置。

  4.6、保养规定

  4.6.1注意保养工作,驾车前检查遇有刹车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及时通知设备部或维修厂商来处理。

  4.6.2在正常工作中,如发现叉车有异常声音或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产厂家进行检修。司机不得私自检修。

  4.6.3每周清洗叉车一次,各部位所需的油、水、电池补充加足。

  4.***各部门指定保养叉车的司机,每一个季度应进行一次全面的保养和维修工作。

  4.6.5叉车保养责任人所保养的叉车及厂内的叉车驾驶员,如违反上述的规定,按公司规定处罚。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7

  第一章定义及范围

  第一条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c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整场地的作业。

  第二条动土作业的范围: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动土作业。

  第三条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动土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章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第四条动土作业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获得批准后,方可作业,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第五条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第六条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七条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八条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第九条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部门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第十条动土临*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第十一条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必须铺设跳板。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根据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

  4、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间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5、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6、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上而下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8、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第十二条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三条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涉及跨区域作业应填写跨区域安全作业表,落实安全责任人,当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四条动土作业时规划部门必须派人到现场落实相关的安全措施,并经常进行巡检。设备部门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化工危险场所的项目单位应派人进行监护,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

  第十五条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按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十六条动土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三章《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动土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九〉。

  第十九条动土申请单位(规划部门)填写相关内容后,由技安部门会同设备、生产部门,对作业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后。方可办理作业证。

  第二十条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技安部门留存一份,施工单位保存一份。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选矿厂尾矿库电力线路、照明、危险地段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等工作、岗位安全教育及相关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员工管理工作和岗位安全情况处于掌控之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尾矿库。

  第二章电力电缆线路安全管理

  第三条禁止挖掘地埋电缆沟上部及两侧,保持电缆沟盖板完整,沟内无积水、淤泥堵塞情况,无机械损伤。

  第四条定期检查电缆终端盒,中间接线盒接头,保证其牢固,无发热渗油现象。

  第五条保持户外露天电缆钢带完好、外护层麻被无脱落。

  第六条接地线必须良好,无松动、断股现象。

  第七条定期测试绝缘电阻,并要有记录。

  第八条库区内电力线路必须按要求敷设整齐,禁止乱扯乱接。

  第九条架空线路、牵引网路、通讯线路的对地距离要符合规程要求,线路通道要及时清理。

  第三章照明管理

  第十条夜间作业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有足够照明。白班作业时,注意节约用电。

  第十一条变电所(室)内照明设备和防火设施完好,照明(包括事故照明)充足。

  第四章危险地段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第十二条供配电设施及危险地段(山坡、坝体、深水区等)的安全警告标示牌齐全、清晰、正确、规范、安装牢固。

  第十三条安全标志牌要悬挂端正、保持清洁、严禁人为恶意涂抹破坏。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桦甸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十五条本制度若与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实施。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9

  1、目的:

  建立高处作业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登高作业

  3、责任者:

  安全部、登高作业单位

  4、程序:

  4.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一切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定义:

  化工企业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4.2.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4.2.1.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4.2.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4.2.1.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2.1.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2特殊高处作业。

  4.2.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4.2.2.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4.2.2.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2.2.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4.2.2.6.在接*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4.2.2.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4.2.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2.3在化工企业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2.3.1.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4.2.3.2.在无*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4.2.3.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2.3.4.作业下部或附*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3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必须做到:

  4.3.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化工部颁发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节及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4.3.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4.3.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3.4.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总(或总工程师)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3.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4.3.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业严禁接*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低压)

  4.3.8.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

  4.3.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

  4.3.14.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4.3.16.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4.4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4.4.1.由申请作业单位下达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最后按规定办理登高审批手续。

  4.4.2.生产过程遇有一般临时故障,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班长要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必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4.3. 10m以下的一般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部主管审批签字,为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4.4. 10m以上的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化工危险部位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部长审批,为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5执行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几点说明:

  4.5.1.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为两联,一联审批单位存查,一联交施工单位,以便及时检查,一旦发生事故,按照相关规定追查责任。

  4.5.2.该许可证适用于各个环节、各个时期的一切高处作业过程。凡是下达的施工任务中,符合高处作业定义的作业必须执行。

  4.5.3.如施工期较长,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并且督促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坏损、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0

  一、范围

  本制度为了预防高处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高处作业。

  二、职责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三、定义

  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

  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3608的规定。

  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五、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作业票》审批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10)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票》,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符合要求。作业前要检查。

  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票》内。

  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在临*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用电导则》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票》的补充措施栏内。

  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票》上签字。

  六、《高处作业票》的管理

  1、一级高处作业,由安全部负责审批。

  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二级单位安全科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票》。《作业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高处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安全科,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作业票》对作业单位罚款50元。

  5、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七、考核

  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罚款50-500元。

  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0)份(扩展3)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菁华3篇)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1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搞好安全生产的必须和禁令》等法规和条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2、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3、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4、进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如:“动火许可证”、“带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罐内作业证”、“起重作业证”等等。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罐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罐内作业”:凡进入塔、釜、坛罐、炉膛、锅内、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闭塞场所作业,均称为罐内作业。进行罐内作业,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执行。“罐内作业”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几种:

  1.安全隔离。

  2.清洗和转换。

  3.通风。

  4.加强监测和罐外监护。

  5.防护用具和照明。

  6.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业”:“起重作业必须办理”“起重作业证”。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在确认起重环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则: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斜牵斜挂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吊物上有人不准吊;地下埋设物不准吊;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3)“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应办“高处作业证”。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②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③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⑥脚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须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脚手架的载荷重量不行超过270千克/*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处作业,首先要检查梯子主杆和梯横档的材料质量情况。

  (4)“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防火、动火、用火制度”。

  (5)“带电作业”:一般不允许“带电作业”,特殊情况时,必须办理“带电作业票”,并在安全防护及救援措施完备的情况下,在安全管理人员、电气专业人员的指导、监护下,才准专业操作人员作业。

  5、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由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专职化验员进行操作,并执行“剧毒危险化学品付出储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6、其他危险作业必须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2

  一、在通航和禁航的桥孔两侧应按章设置标志信号和慢行信号,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灯光照明;

  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发生过往船只、漂浮物对水上施工设施、构造物的意外碰撞事故;

  三、考虑到秦淮河汛期最高水位的通航、排涝以及实际施工的要求,设计合理的施工方案,防止施工便桥、*台、护筒口、模板施工低于水位,影响施工和行洪;

  四、凡在通航孔上方进行重要的施工作业或预制梁安装时,必须事先做好短时间的停航工作和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五、在通航孔上方作业,保证通航净空的前提下必须张挂安全网;

  六、凡进行水上施工作业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船和救生器材,并组织专人负责救援工作;

  七、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穿上救生衣,不得一人单独作业,还必须具备熟悉水性、会游泳的基本条件;

  八、水上打捞工作应由专业潜水作业人员进行,根据要求配合做好安全工作;所有施工船只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船只必须锚定,严禁超载;

  九、制定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施工计划,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3

  1、目的:为了加强罐内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

  2、范围:进人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责任者:安全部、罐内作业单位

  4、程序:

  4.1切断

  4.1.1停止危险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对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管道、设施进行可靠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对动力电源的切断,应采用取下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2.清洗、置换和清理

  4.2.1对危险设备可靠切断后,打开设备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料孔和炉门等。

  4.2.2根据危险设备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如危险设备内装有非导电性液体(如苯、乙醚等)时,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设备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

  4.2.3危险设备内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

  4.3采样、分析或检测

  4.3.1检修作业人员进入危险设备内前,要对设备内的状况进行分析或检测,并符合下列条件:

  4.3.1.1含氧量在18~21%之间;

  4.3.1.2有毒气体或粉尘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低于允许进入的时间及浓度;

  4.3.1.3其他可燃性气体低于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0%以下;

  4.3.2对危险设备内的气体或粉尘进行取样分析或检测不得早于进入设备作业前30分钟,所采取的样本应是设备内的最高浓度;工作中断后,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前应重新采样分析或检测。

  4.3.3使用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性分析检测并加强通风措施。

  4.4电气及安全防护措施

  4.4.1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照明电压应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电压,狭小或潮湿场所应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电压;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4.4.2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电动工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防止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4.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作业环境中,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在设备外部应设有急救用的冲洗装置和水源等。

  4.4.4在设备内多层交叉作业应搭设脚手架、安全作业*台,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4.5设备内作业严禁抛掷工具、材料,也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边上或设备顶部,以防坠物伤人。

  4.4.6在设备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割、气焊时,要使用不漏气的设备,在设备内不得随便开放乙炔或氧气,加强设备内通风。

  4.5安全监护

  4.5.1设备外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装置。

  4.5.2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4.5.3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4.5.4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发生,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

  4.6罐内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6.1《罐内作业许可证》由危险设备所属单位专职安全员认真填写许可证上设备所属单位、设备名称、设备内介质、检修作业时间、检修作业内容、设备切断置换安全措施、单位负责人签名等内容后,交由检修单位填写。

  4.6.2检修单位在接到《罐内作业许可证》后,检修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该证上检修单位、检修单位负责人签名、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和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

  4.6.3在完成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安全措施,经现场分析或检测检查合格后,依序由现场检测分析人、危险设备所属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和公司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员分别签名后,《罐内作业许可证》生效,检修单位方可开始作业。

  4.*《罐内作业许可证》为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公司安全部留存,第二联由检修单位留存。

  4.6.5进入罐内作业涉及动火的,按公司《动火管理制度》执行并办理相应的动火许可证。

  4.6.6在检修作业过程中,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现场监护人(包括设备所属单位和检修单位)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对于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窜入或析出危险物质的情况下,现场检测分析人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并最多每隔30分钟进行检测分析一次;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设备内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进入作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0)份(扩展4)

——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30句菁华

1、对未装仪表台和组合开关的车辆到车下操作前,把“严禁打车”牌分别悬挂在驾驶区方向机杆和副启动盒醒目位置,然后再进入车下工作。操纵、电工人员严禁进行发动车辆操作。

2、车下作业人员进入车下作业之前必须严格遵守“三务必/两落实/一注意”原则,即:务必在驾驶区挂有 “严禁打车”警示牌;务必在副启动盒处挂有 “严禁打车”警示牌;务必随身携带启动钥匙,落实检查止轮器是否放置到位;落实走线时板链运行是否彻底结束,注意进入车下作业时身体所躺位置远离车轮。

3、倒车司机及车辆启动作业人员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动车作业时必须通知车底作业人员将“严禁打车”警示牌撤离后方可作业,在沟通未遂的情况下严禁赌气擅自作业 (此时车底作业人员应以车间整体生产进度为重予以必要配合)。

4、以上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期开始执行 ,要求所有员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相关工段班组长对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监控,对在检查中发现违规操作的员工,将按照相关处罚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视情节严重度对相关组、班、段长进行的罚款处理。

5、爆破后,爆破负责人带领爆破员亲自对爆破作业区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发现哑炮及时清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处理的,须在其附*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确认作业现场安全的情况下发方可解除警戒,施工人员及机具方可进入现场。

6、各装置负责统计和更新本装置的定期强制检定、首次检定、非强制检定压力表清单;

7、压力表强制检定工作由仪表维修车间统一协调管理;

8、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9、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0、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1、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12、JJF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13、汽轮机、发电机油压测量

14、锅炉、压力容器本体压力表列入强制检定目录;其它压力表作为非强制检定处理,周期由赛科生产装置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15、压力容器本体、锅炉本体压力表检定周期暂定为不超过六个月;

16、下警线为绿色,上警线为红色;

17、是否出现指针断裂或外壳隔离阀腐蚀严重的情况;

18、压力表与管道间装设的三通旋塞或针形阀开启标记是否不清或锁紧装置是否损坏。

19、压力表最高计量标准,由仪表维修车间负责向xx市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考核。

20、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应当试运行足够的时间;

21、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22、符合开展检定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复印件两份;

23、1.行政部负责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24、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25、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26、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27、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要按规定定期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28、复审内容:

29、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负责审验。

30、爆破后,爆破负责人带领爆破员亲自对爆破作业区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发现哑炮及时清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处理的`,须在其附*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确认作业现场安全的情况下发方可解除警戒,施工人员及机具方可进入现场。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0)份(扩展5)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优选【10】篇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1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1、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1.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1.2、危险物品保管

  2、综合管理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生产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3、生产部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报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4、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5、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安监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从事相关工作。

  6、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7、“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原证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安委会补发。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9、综合管理部每年根据本公司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10、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生产副经理批准同意。

  11、对违章作业或指挥者,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持证人员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11.1、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11.2、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11.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11.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2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司索员、指挥员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二、特种设备购置

  所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三、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1、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2、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独立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同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特种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设备处安全办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4、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的使用

  1、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4、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5、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二年;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企业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一年;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一、三、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6、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处安全办书面报告,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7、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备处安全办书面报告,并且按有关规定到设备处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

  8、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年度检测费及日常维修等费用,应由使用单位承担。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3、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锅炉司炉工操作证四年复审一次,锅炉水处理工操作证五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5、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奖 惩

  企业对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日常维护保养、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使用效益高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按条例规定,予以罚款等处罚;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 则

  本办法的锅炉系指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系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压力管道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体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起重机械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3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动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3管理职能

  安全***是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特种作业的安全监督。总经理工作部具体负责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培训、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特种作业的分类

  4.1.1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4.1.2 机动车辆驾驶(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

  4.1.3起重机械作业。

  4.1.4登高架设作业。

  4.1.5 电梯操作、维修。

  4.1.6 有关机械操作(指电吊、行车、桥抓等)

  4.2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4.2.1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4.2.2 经医院检查确认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 具有特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知识,并掌握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安全技术知识。

  4.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4.3.1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经理论、实践考试成绩合格,并定期进行验证、复审。

  4.3.2 培训形式

  4.3.2.1参加考核发证单位(部门)或由其指定的`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

  4.3.2.2企业自行组织的现场教育培训。

  4.3.3 大、中专、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持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特种作业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当年可免培训考核。

  4.3.4 参加发证单位培训的时间与内容,可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参加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时间不少40学时,培训内容为本工种有关的技术与安全知识(规程、规定等)。

  4.4 考核和发证

  4.4.1 特种作业人员经技术、安全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并记入个人培训档案。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独立作业。

  4.4.2 考核内容由发证单位(部门)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4.4.3 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电梯操作或维修、登高架设、有关机械操作等由省、市劳动部门考核、发证。

  4.4.4 企业内部的机动车辆(不含汽车驾驶)驾驶人员由省、市劳动部门或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4.5 复审

  4.5.1 取得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该工种的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单位定期进行复审。

  4.5.2 复审内容

  4.5.2.1复试本工种的专业技术理论、实际操作和安全技术理论,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其他基本知识。

  4.5.2.2身体健康检查等。

  4.5.3 复审不合格者,在两个月内可申请再复审一次。仍不合格者,由发证单位收缴操作证,并不得继续独立作业。超过期限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4.5.4 因故停止工作三个月以上需复工者,应对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4.5.5 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单位(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给予嘉奖。

  4.5.6 每次复审,由复审单位(部门)在操作证上注明意见并签章。

  4.5.7无证或持过期操作证在特种工种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一律视为违章作业,并按违章作业规定予以处理。

  4.6 管理职责

  4.6.1总经理工作部

  4.6.1.1负责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符合生产的需要,人员的技术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特种作业的有关规定。

  4.6.1.2负责公司特种工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变更和调配。

  4.6.1.3 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6.1.4 建立各类特种工种管理档案,并根据需要抄送设备管理部、安全***。

  4.6.1.5 负责公司机动车辆(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证照的办理、年审,以及使用、维护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4.6.1.6 负责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具体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标准执行。

  4.6.2 设备管理部

  4.6.2.1协助总经理工作部做好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工作。

  4.6.2.2对公司特种作业的现状进行评价,并提交总经理工作部作为特种工种设置变更的依据。

  4.6.3安全***

  4.6.3.1对特种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安全培训及考核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4.6.3.2 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实施安全措施的监督。

  4.6.3.3负责对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同时,验证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及异地作业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总经理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4

  1.0目的

  为了贯彻***关于计量管理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顺利开展xx公司装置现场压力表的检定工作,特制定本文件。

  2.0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xx公司生产装置以及仪表车间关于压力表的管理工作。

  3.0说明

  本文件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压力表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阐明压力表检验的周期及相关要求。压力表周期检定的任务单将由SAP系统创建。

  本文件所涉及的压力表特指无信号远传功能的就地压力指示仪表,不包括电子压力变送器以及标准精密压力表。适用于测量范围在―0.1~1000MPa用于液体、气体、蒸汽压力,以及真空测量的弹性敏感元件压力表。

  本文件中关于压力表检定周期的界定是根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参照本地区同类企业管理经验,并针对赛科实际情况制定或建议的。

  本文件的制定依据***法律及石油化工行业法规制定,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修订完成,同时相应的法规进一步完善更新之后,本文件将随之更改。

  4.0职责

  1、压力容器、锅炉、配管、工业管道等设备上的.压力表巡检、拆装,以及短丝、接头、阀件、缓冲管、弯管的更换或堵漏由各生产装置负责;

  2、需要动火焊接的可委托检修单位施工;

  3、需要校验的压力表送仪表维修车间;

  4、压力表备件及安装材料由仓库提供;

  5、各装置负责统计和更新本装置的定期强制检定、首次检定、非强制检定压力表清单;

  6、压力表强制检定工作由仪表维修车间统一协调管理;

  7、压力表检定设施由仪表维修车间负责筹备并管理;

  8、仪表维修车间计量员对口强制检定工作,建立台帐和检修档案,与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指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保持联系,落实相关的各项事务。

  5.0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5、xx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6、石油化工设备检维修规程;

  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8、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0.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1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2、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13、 JJF1033―20xx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14、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15、 JJF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16、 JJG52―1999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检定规程。

  6.0强制检验压力表统计原则

  根据xx技术监督局出版的《强制检定工作指南》,用于以下设备上的安全防护压力表需要强制检验:

  1、锅炉主气罐和给水部位的压力测量

  2、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测量

  3、汽轮机、发电机油压测量

  4、带报警装置压力测量

  5、密封增压容器的压力测量

  6、有毒、有害、腐蚀性严重的介质压力测量

  各装置在统计强制检定压力表目录时参照附表。

  7.0压力表检定周期

  1、锅炉、压力容器本体压力表列入强制检定目录;其它压力表作为非强制检定处理,周期由赛科生产装置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2、压力表检定周期一般应参照JJG52―1999《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真空压力表和真空表》执行

  3、压力表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强制检定压力表应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4、压力容器本体、锅炉本体压力表检定周期暂定为不超过六个月;

  5、工业管道压力表检定周期暂定为不超过一年;

  6、其它压力表建议作首次检定,或检定周期与装置检修同步;

  8.0压力表检定项目

  普通压力表检定项目包括:外观检查,零位检查,误差及精度检查,指针偏转*稳性检查;真空表按当地大气压90%以上疏空度进行耐压检定;禁油压力表应进行无油脂检查;电接点压力表应检查绝缘电阻是否大于20MΩ。具体检定步骤见JJG52―1999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检定规程;

  检定合格证应妥善粘贴或悬挂,维持一个校验周期。

  9.0压力表操作线及警戒线设置

  1、下警线为绿色,上警线为红色;

  2、可采用固定式和可调式两种形式;

  3、操作线和警戒线参数由生产装置技术人员提供清单并负责预置。

  10.0压力表巡回检查项目

  是否超过校验有效期或出现铅封损坏的情况;

  量程与其检测的压力范围是否匹配;

  是否出现指示失灵、表内弹簧管泄漏或指针松动的现象;

  是否出现刻度不清,或表盘玻璃破裂的情况;

  1、是否出现指针断裂或外壳隔离阀腐蚀严重的情况;

  2、压力表与管道间装设的三通旋塞或针形阀开启标记是否不清或锁紧装置是否损坏。

  11.0压力计量标准的建立

  1、压力表最高计量标准,由仪表维修车间负责向xx市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考核。

  2、选用的计量标准,其计量技术指标应当满足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有效检定证书;

  3、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应当试运行足够的时间;

  4、按照规定完成《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格式见JJF1033―20xx附录B),其中测量不确定度评定、验证及重复性、稳定性考核的填写见JJF1033―20xx附录C;

  5、检定实验室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的要求,并按要求配备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控制的设施;

  6、配备至少二名持压力表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

  7、制定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8、申请计量标准考核资料主要包括: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复印件两份;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5

  1认真执行岗位负责制,坚持原则,坚决抵制违章指令。

  2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要与其他工种积极配合,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3要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无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上岗作业,上岗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

  4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不得擅自主张,违反施工程序。出现事故要及时上报,发现隐患要立即组织人员整改,不得拖延。

  5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组织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提高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能力。

  6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安全防护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善于采纳有利于安全作业的意见,对于违章作业者能及时予以提出。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6

  一、基本定义

  (一)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

  (二)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电气焊工、尾矿库工、安全员、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等符合本制度基本定义条件的其他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工作认真负责,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经安监部门进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和实践经验。

  3、矿对特殊工种人员要建立档案、登记、培训、考试、考核相关内容,并由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特殊工种人员定期进行复审。

  4、复审内容:

  (1)复试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操作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2)进行体格检查。

  5、对特殊工种的奖惩:

  (1)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复审不合格者要没收特殊工种资格证,不得继续独立作业,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工作认真努力钻研本工种专业技术知识,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复审合格,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特殊工种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7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4.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及时汇报。

  7.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8

  一、基本条件

  1、特种作业人员指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 85)和原劳动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特种作业定义的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身体健康,没有妨碍本工作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二、培训考核与发证

  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单位组织申报,由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

  2、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后,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驾驶证》,方准独立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三、复审

  1、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要按规定定期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2、复审内容:

  (1)复试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2)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

  (3)进行健康检查。

  3、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负责审验。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3、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做到定员、定人、定岗持证。必须调动时要经有关部门同意。

  4、特种作业人员应提供保障安全作业的各种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强令其冒险作业。

  5、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要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6、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9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一般采取按专业分批集中脱产,集体授课的方式。教育内容则根据不同工种、专业的具体特点和要求而定。但都应包括理论学*和实际操作议随两大部分。企业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卡”档案。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及操作考试合格后,到有关部门办理领取操作证手续。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参加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指定单位主持的、每两年一次的定期复审(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重新参加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应被收缴操作许可证。凡到期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部问批准后,可以免试,但不得连续免试。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10

  一、编制目的

  为保证项目施工安全,加强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及各外协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1.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并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证过期的继续培训。

  2.项目部安全科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考核、奖惩工作。

  四、“三类人员”管理制度

  (一)“三类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施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三)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四)“三类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五、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爆破工、登高架设等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以上;

  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及实践经验;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项目部必须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确保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有效性,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0)份(扩展6)

——监理安全管理制度(10)份

  监理安全管理制度 1

  1.0总则

  为保护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提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根据有关安全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所有在册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3.0职责

  3.1全体员工都必须在各自的岗位上,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负责此制度的执行;

  3.2安全监督员负责安全监督、检查;

  3.3公司综合部负责此制度的执行;

  3.4安全领导小组监督此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培训、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0内容

  4.1安全事故管理范围

  生产安全(包括特别设备安全)、用电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厂区安全及食品安全。

  4.1.1生产安全

  1)焊接人员进入工作操作前,必须佩带防护面罩、眼镜、手套;操作前检查电源及氧气瓶阀门;操作结束后及时关闭;

  2)筛松、混料、投料工作前必须佩戴防尘面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3)叉车司机须持证上岗,严禁在生产区行驶超过5km/h;严格按照叉车操作规程工作;

  4)使用货物周转车的跟车人员,必须与车体保持0.5米的车距;

  5)酸洗员工在工作前穿戴好防护围裙、口罩、手套;女员工长发隐于帽子内;使用工具归位正确、摆放整齐;

  6)起料、溢流班组在攀登工作用梯时,严禁漫不经心东张西望,应手扶稳、脚踩正;*台操作员严禁工作期间倚靠、攀爬铁栏杆。

  7)锅炉员工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8)使用空压机、水处理加力罐人员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9)具体岗位安全管理参照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执行。

  4.1.2用电安全:

  1)严禁在车间内用生产用电充电动车电池;

  2)保持电气设备整洁完好,防止受潮,禁止用脚踢开关或用湿手扳开关;

  3)电工持证上岗,变、配电室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4)电器设备维修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送电和验电操作规程,未经配电室认可,一律不准带电作业;(特殊情况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外)

  5)若发现电路故障(漏电、保险丝熔断、电线绝缘损坏、控制失灵、电机损坏等),应立即切断电源通知电工检修,非电工人员一律不得拆修。

  4.1.3交通安全

  1)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文明驾驶。不超速、不酒后、不疲劳驾驶;

  2)上、班骑摩托车,、电动车的员工必须防护齐全、戴头盔;

  3)员工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摩托车、电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车;

  4.1.4消防安全

  1)严禁在生产区域内吸烟、动用明火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个人使用或破坏各种消防设备(消防栓、消防箱、灭火器等)

  3)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和熟知存置位置;根据火种能明确使用相应的器材:油类及化学物品可干粉、清水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器;电器类使用二氧化碳、卤化烷灭火器。

  监理安全管理制度 2

  1、负责本专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日常工作。

  2、学*并贯彻执行监理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章程。主持编制本专业的相关制度、章程和措施。

  3、组织执行监理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领导部门下达的有关本部门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指令。

  4、协助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涉及本专业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专项管理方案和专项措施的审查,并从专业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5、协助安全监理工程师检查考核承包方安全、文明施工的专项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6、负责在工程计量和各阶段结算中落实合同规定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部门对承包方的考核。

  监理安全管理制度 3

  一、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的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及辽建发[2005]22号文件精神,增强安全监理能力和水*,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岗位安全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2、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直接责任人。

  三、监理安全责任及工作职责

  1、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及计算书(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确保编制内容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复审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条例》中规定应组织专家论证的基坑、地下暗坑、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理人员必须审查专家论证意见。

  2、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隐患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隐患整改完毕须经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发复工指令后方可恢复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按监理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拒不停工或擅自复工的,监理企业必须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等方式报告。

  四、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日记

  (1)、监理日记必须设《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措施》专栏(现行监理日记无此专栏,暂记在其它记事内容专栏),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鉴。

  (2)、监理日记应记明: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使用和落实情况

  现场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记录

  发生事故的详细记录

  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记录

  其他临时会议,检查记录

  2、监理人员履责情况

  安全管理和安全质保体系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工长、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及持证上岗情况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

  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气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事故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施工总*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要求。

  建筑施工临时用电

  土方开挖工程

  基础支护与降水工程

  拆除工程

  脚手架工程

  模板工程

  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机械

  应急救护预案

  3、要把《条例》中规定的监理安全责任内容列入监理规划,并制定实施措施,严格执行。

  4、在参加投标时,投标文件要有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并在承诺书中明确安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监理做出保证。

  监理安全管理制度 4

  一、分公司管理职责

  分公司按照建设职责分工,做好铁塔建设现场管理,安排随工,做好铁塔施工的安全管理及施工验收工作。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要求强调领导责任制度,细化分工,明确工作流程,强化监管力度,落实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内容。针对不同级别的事故,制定应急处理机制和具体措施。

  2、分公司定期组织项目经理进行铁塔施工、生产的管理培训。

  3、分公司需做好基站铁塔选点工作,确保铁塔基础地质结构稳定,保证铁塔有足够的倒杆距离。

  4、分公司需对铁塔建设方案进行现场审核,安排随工对铁塔建设现场进行管理,并定期抽查安全生产情况,对监理上报的实施进度报告进行分析和评估。

  5、分公司需做好铁塔建设现场验收工作,并保存相关资料。

  二、监理单位管理职责

  监理单位依照项目设计文件做好铁塔建设实施全流程的监管工作,做好工程质量现场检查和验收,并保存相关资料,及时上报情况。

  1、监理单位需把好随工关。对铁塔建设中的隐蔽工程及关键控制点做好随工记录,保存好施工现场照片及相关资料,并及时上报实施情况。

  2、监理单位应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质量检查,认真履行监理安全责任,及时发现施工问题以及安全隐患,找出解决方法及应对措施,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施工企业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等。力争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严把验收关,对所有铁塔进行逐点单站站验收,保证铁塔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确保基站安全运行。

  监理安全管理制度 5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各项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全面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按监理规划进行管理。

  2、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要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成立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并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审批文件、委托合同、施工合同、工程特点等组织制定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组织落实。

  3、执行监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4、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5、在施工监理过程中,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绝停工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报告。

  工作内容:

  1、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开工前安全生产的准备工作和***安全手续。审查施工单位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资质证书,持证上岗情况。

  2、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施工单位要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要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状。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单位进行施工。

  3、审核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施工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抢险方案。

  4、核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临时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5、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制止违章违规作业,督促施工单位进行自查。

  6、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要定期每天巡查一次。发现严重违章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要检查整改效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由总监下达暂停令并报建设单位。拒不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7、复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验收资料不全的,禁止施工单位使用。

  监理安全管理制度 6

  一、工程开工报告的审批

  1、监理工程师应在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合同标段开工报告,符合要求后审批并上报建设单位备案。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后,审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提出意见;同时,现场核对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签认施工单位提交的《主要进场人员申报表》、《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进场施工机械报验单》、《进场材料报验单》和《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审核其图纸会审及施工技术交底资料,具备开工条件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二、工程开工应具备条件

  1、设计交桩、设计技术交底工作已经完成;设计文件与施工图纸能满足施工需要;

  2、控制点、水准点复测及施工技术交底工作均已完成;

  3、施工材料、机械设备、劳动力准备能满足开工需要,材料复试资料已经监理审核批准;

  4、质保体系及人员配备满足合同要求及施工需要;

  5、征地拆迁进度满足开工要求,其它需报批的各类手续办理完毕,“三通一*”工作能满足开工要求(施工用水、用电、临时房屋和运输便道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规定并符合文明施工的基本要求以及能满足开工需要);

  6、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已获批

  监理安全管理制度 7

  一、安全质量事故报告

  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施工单位下发工程暂时停工令,并及时通知项目办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

  二、安全质量事故划分

  安全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三、安全质量事故处理

  发生工程安全质量质量事故时,总监办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处理:

  1、责令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向建设指挥部和相关单位报告;

  2、责令施工单位尽快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及时报送工程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单及调查报告;

  3、参加质量事故调查,研究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理方案应经勘察设计单位等有关单位认可;

  4、对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整个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验收;5。向建设指挥部及时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并将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6、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公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办理。

  7、监理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监控,出现工程事故,不得擅自隐瞒不报。

  监理安全管理制度 8

  1、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必须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2、严守交通规则,注意路上安全,不在路上追逐玩耍,不骑快车,不耍车技,交通要道骑车要走非机动车道,不逆行,靠右走,不与机动车抢道,横过马路要走人行道,做到“一停,二望,三通过”。

  3、禁止在校内骑自行车。

  4、上学、放学途中及在校期间绝对禁止到河流里游泳,在家中要游泳时必须要在家长的许可和带领。不准擅自野炊。

  5、必须注意防火安全,学生不能在野外用火,严禁携带火机火柴到校,严禁吸烟和玩火,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6、注意用电安全,不能故意损坏用电设备。

  7、禁止爬上阳台护栏、铁门、围墙、天棚等建筑物,不准爬窗口出入,禁止在走廊追逐打闹,上落楼梯要有序,不得争先恐后。

  8、严禁拿棍棒、沙石、刀具等危险物追逐闹玩,严禁高空掷物,以免伤人,禁止从楼上往下倒水。

  9、体育课、活动课及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必须做好安全教育和保护工作,劳动、上课或活动结束时,当班教师要集中总结和检查人数。

  10、实验室必须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如有危险迹象应及时报告教师处理。

  11、遇恶劣天气,要注意处所安全,不在危墙高树下站立。因天气骤变、狂风暴雨不能回校上课,允许事后补假。

  12、在校内发现危险情况要立即向教师报告。遇上突发事件及紧急情况,要沉着镇静,自觉听从领导指挥。

  13、不准聚众打架斗殴,不准邀社会青年来校寻畔滋事。

  监理安全管理制度 9

  一、为搞好电气设备试验,公司建立电器试验室,各工程处(厂)成立电气试验组,配有负责电气试验的技术人员,配备具有一定文化技术水*的试验人员,装备相适应的仪器、试验设备等。

  二、电气试验必须执行“煤矿电气试验规程”,和水电部“电气设备交结和预防性试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国家有关规程。

  三、公司电气试验室负责本系统35KV及以上电气设备试验工作,以及各单位委托的电气试验项目;各处(厂)电气试验组负责6KV及以下电器设备的检查、检修、调整试验工作。

  四、电气试验工作,要根据编制批准的试验计划实施,试验后要进行验收,并办理必要的手续。

  五、要加强电气试验工作的技术管理,建立健全主要设备历年来试验资料和档案,掌握设备性能变化的趋势,不断提高试验技术水*。

  六、对新安装的电气设备,必须按新安装交接试验标准进行,并写出详细的试验报告,交使用单位。

  七、电器设备如变压器、电动机、开关、电缆等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按规定做检查、测试、调整和电气试验。

  八、每年冬季,避雷器要退出运行,每年雨季三月一日前对防雷电设施,接地装置进行预防性试验,合格后方准投入运行,定期对输电线路进行巡线检查,排除故障隐患。

  九、井下电气试验的安全措施,应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验调整工作结束后,需经防爆员检查签字后方可下井投入使用,井下三大保护严格按“煤矿井下检漏继电器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矿井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进行,继电保护定值不经主管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批准,不得任意更改。

  十、电器设备使用的绝缘油,要进行定期试验、化验,按“煤矿电气试验规程进行”,油断路器多次跳闸和故障后,应取油试验。

  监理安全管理制度 10

  一、监理单位应当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二、 监理单位应当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三、 监理单位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四、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五、 监理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计(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六、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服务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1、建立安全环保监理组织机构,制定人员职责;

  2、组织监理人员开展自身安全教育;

  3、掌握合同文件中的安全环保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

  4、编制安全环保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

  5、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6、审查进场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报验手续;

  7、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

  8、制定安全环保监理程序、记录方法和表格格式;

  9、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环保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

  10、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环保技术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11、审查施工现场*面布置的合理性和符合性;

  12、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三防”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查同意的专项安全环保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作业;

  2、督促施工单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自查自评工作;

  3、每天对施工单位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进行巡视检查;

  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环保专题会议;

  5、及时做好安全环保监理台帐、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等内业资料;

  6、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环保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7、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环保管理人员的到位和工作情况;

  8、审查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9、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情况;

  10、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环保技术交**度的落实情况;

  11、检查施工单位应急援救预案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的到位情况,以及定期演练情况;

  12、检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13、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环保专项检查,包括施工现场和内业资料;

  14、配合业主或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环保专项检查。

  三)、完工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1、协助业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

  2、审查安全设施等是否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交付使用;

  3、上报安全环保和文明施工监理总结报告。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0)份(扩展7)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实用5份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由于高空作业时存在不安全因素,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此本规定。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不论什么工程,不论专职或临时,不论什么地点,什么时间,必须执行本规定。

  2.高空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身体健康。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收缴残疾、高度*视以及睡眠不足,身体疲劳、情绪不稳、酒后等人员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3.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人查看施工现场情况,编制、贯彻安全技术措施。坚持施工用工、机、器具、材料、确认完好,方能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有关单位处理。划定作业安全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登高作业时,衣着简捷利落,要穿软底鞋,戴安全帽和安全带。安全带高挂低用,并拴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不能拴在尖锐棱角的构件上,以免被其割断造成事故。

  5.在未设护栏的*台(房顶、屋面、栈桥上盖)及角度孔洞、豁口周边2米以内临边作业时必须设安全绳、戴安全带;在临*窗口、护栏作业,身体重心有可能超过窗口、护栏时必须戴安全带。

  6.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所用物料堆放*稳,不得妨碍通行。

  7.在厂房内进行高空作业时,特别注意周围环境;如电缆,电线,各种机械设备、管道、支架等。如有危害工作人员安全的现象,应立即排除或停止作业。

  8.使用梯子、脚手架、跳板登高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执行相关的安全措施。

  9.高空作业时,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不应把工具、器具放在工作点边缘。传递物件应用掉绳,严禁上下抛掷工具和器材。

  10.高空作业时必须设有监护人,禁止单独高空作业。

  11.禁止立体交叉作业。

  12.攀登、悬空的高处作业,必须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执行相关的安全措施。

  13.遇到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雨时,禁止露天高空作业。若因抢修需要,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14.雨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防冻措施,事先清除作业场所的雨水、冰雪。

  15.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16.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高空作业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厂区建筑施工有关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建筑施工任务的完成,特制本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施工部门,以及承接厂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

  第二章 高空作业施工的一般要求

  第三条 施工部门有关技术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在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并且负责对有关作业人员讲解安全操作规程。凡是不了解本制度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未受到安全教育的作业人员,都不允许参加施工工作。

  第四条 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以及工作棚等临时性建筑,必须先经设计,并且经施工单位负责审核,有关部门会签,经厂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新建项目等必须经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应由厂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技安环保、工业卫生、机动、保卫、工会等部门参加的验收小组,经验收后才能使用。

  第五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和其他不适合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六条 对于高空作业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并按厂《五一三厂危险作业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高空作业。

  第七条 在建筑按装过程中,如果上下两层同时进行工作,上下两层间必须设有专用防护棚或其他安全隔离设施,否则不允许工人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

  第八条 施工现场中的脚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通道,都应该随时清扫,如果有雨水积雪,要采取防滑措施。第九条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的时候,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夜间施工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第三章 高空作业施工现场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该合符安全卫生要求,在现场上的附属设施、机械装置、仓库、运输道路和临时上下水道、电力网和其他临时工程位置,都应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作详细规定。

  第十一条 在施工现场周围应该用篱笆、木板或者铁丝网等围设栅栏。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标志,危险地区应该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夜间应该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该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十三条 工地内交通运输道路,应该保持通畅,并且应该尽量采用“单行线”和减少不必要的交叉点。载重汽车的弯道半径一般应该不少于十五公尺,特殊情况应该不少于十公尺。

  第十四条 工地内行驶的斗车、**车等道路应该*坦。机动车辆应该完好,并具有厂区运输车辆驾驶操作证的人员负责操作。

  第十五条 工地内应该有适当的排水沟。排水沟应该不妨碍工程地区内的交通。通过运输道路的沟渠,因该搭设能确保安全的桥板。

  第十六条 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齐和稳固。存放脚手架要设支架。现场中拆除的模型板和废料等应该及时清理。木板上的钉子应该拔掉或打弯。

  第十七条 危害工人健康的颜料和其他有害物质,应该存放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舍内,并严加保管。沥青应该存放在不受阳光直接照射或不易熔化的场所。

  第四章 高空作业脚手架

  第十八条 木杆应该以剥皮杉木和其他各种坚韧的硬木为标准,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一律禁止使用。竹竿应该以四年以上的毛竹为标准,青嫩、枯黄,或者有裂纹、虫蛀的都不许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木杆做脚手架的,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七公分,大横杆、小横杆(排木)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八公分。使用竹杆做脚手架的,立杆大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七点五公分,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九公分(对于小头直径在六个分以上不足九公分的竹竿,可以采取双杆合并使用的办法)。

  第二十条 架子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大横杆间隔不能大于一点二公尺,木脚手的立杆间隔不能大于一点五公分,小横杆的间隔不能大于一公尺。竹脚手必须搭设双排架子,立杆的间隔不能大于一点三公尺,小横杆的间隔不能大于零点七五公尺。

  第二十一条 架子必须设斜拉杆和支杆,高在七公尺以上的工程无法顶支杆的时候,架子要同建筑物连接牢固,立杆和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应该视土壤性质决定,在埋入杆子的时候,要先将土坑夯实,如果是竹竿,必须在基坑内垫以砖石,以防下沉,遇土松或者无法挖坑的时候,必须绑扫地杆子 。

  第二十二条 凡是搭设高达十公尺以上的竹脚手架,要在立杆旁加设顶撑或者使用双行立杆,竹脚手的小横杆,它的两头伸出大横杆的部分不能短于三十公分。斜拉杆和立杆的交叉处都要绑牢。

  第二十三条 搭架子应采取坚韧的麻绳、综绳、草绳、铁丝或者篾条切实扎绑,并且要经常检查。

  第二十四条 斜道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五公分,斜道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斜道防滑木条的间距不能大于三十公分,拐弯*台不能小于六*方公尺。

  第二十五条 脚手板必须使用五公分厚的坚固木板,凡是腐朽、扭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木板都不能使用。如果使用竹片编制的竹脚手板,板的厚度不能小于五公分,螺栓孔不能大于一公分,螺丝必须拧紧。

  第二十六条 脚手板和斜道板要铺满于架子的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高在三公尺以上的脚手架的工作面外侧,应该设十八公分高的挡脚板,并且要加设一公尺高的防护栏杆。

  第二十七条 脚手架的负荷量,每*方公尺不能超过二百七十公斤,如果负荷量必须加大,架子应该适当地加固。

  第二十八条 悬吊式脚手架应该以坚固的材料构成,脚手板间不能有间隙,并且应该设防护栏杆,吊架挑梁应该插在墙壁的牢固部分,严禁插在房檐上,挑梁的下方应该垫入五公分厚的垫木。

  第二十九条 吊架所用的钢丝绳,它的粗细应该按照负荷量决定。升降用的卷扬机或用滑车,应该合于吊架的计算荷量,并且要设双重制动闸。

  第三十条 安装管式金属脚手架,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的管子,各个管子的联接部分要完整无损,以防倾倒和移动。

  第三十一条 金属脚手架的'立杆,必须垂直地稳放在垫木上,在安装垫木前要将地面夯实、垫*。

  第三十二条 安装金属脚手架的地点,如果有电气配线的设备,在安装和使用金属脚手架期间,应该将它断电和拆除。

  第三十三条 里脚手架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高度要保持低于外墙的三十公分。砌墙高达四公尺的时候,要在墙外安设能承受一百六十公斤荷重的防护挡板或者安全网,墙身每砌高四公尺,防护挡板或者安全网应随墙身提高。

  第三十四条 里脚手架的伸出式挑架,要用坚固的材料做成,伸出墙外部分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所铺脚手板不能有间隙,并且要设有防护栏杆和十八公分高的挡脚板。

  第三十五条 挑板要用五公分厚的坚固木板,单行跳板宽度不能小于零点六公尺,双行跳板宽度不能小于1。2公尺,跳板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板面并且应该设防滑木条,凡是超过三公尺的跳板,必须设支撑。第三十六条 梯子必须坚实,不得缺层,梯阶的间距不能大于四十公分。

  第三十七条 两梯连接使用的时候,在连接处要用金属卡子卡牢,或者用铁丝绑牢,必要的时候可设支撑加固。

  第三十八条 梯子要搭在坚固的支持物上,如果底端放在*滑的地面,应该采取防滑措施,立梯的坡度以立十度为适宜。

  第三十九条 凡是承载机械的或者超过十五公尺高的脚手架必须先经设计,并且经工程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才可以搭设。

  第四十条 脚手架要经施工负责人检查验收后,才能使用,使用期间应该经常检查。

  第五章 高空作业土石方工程

  第四十一条 进行土方工程前,应该做好必要的地质、水文和地下设备(如瓦斯管道、电缆、自来水管等)的调查和勘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 挖掘基坑的时候,如果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应该立即报告上级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者玩弄。

  第四十三条 在靠*建筑物旁挖掘基坑的时候,应该视挖掘深度,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 挖掘土方应该从上而下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并且应该做好排水措施。

  第四十五条 挖掘基坑的时候,应该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和固壁支架,由于土质疏松和较宽、脚深的沟坑,如果不能使用一般的支撑办法,必须按照特定的设计进行支撑。挖出泥土的堆放处所和在坑边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离坑边零点八公尺,高度不能超过一点五公尺,对基坑、井坑的边坡或者固壁支架应该随时检查(特别是雨后和解冻时期),如果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者支撑有折断、走动等危险征兆,应该立即采取措施。

  第四十六条 拆除固壁支架的时候,因该按照回填顺序,从下而上逐步拆除,要换支撑时,应该先装上新的,再拆下旧的,拆除固壁支架和支撑的时候,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在场指导。

  第四十七条 使用机械挖土前,要先发出信号,挖土的时候,在挖土机挺杆旋动范围内,不许进行其它工作。装土的时候,任何人都不能停留在装土车上。

  第四十八条 在有支撑的沟坑中,使用机械挖土,必须注意不使机械碰坏支撑。在沟坑边使用机械工作的时候,应该详细检查计算坑内支撑强度,必要的时候另行加强支撑。

  第六章 高空作业机电设备和安装

  第四十九条 工地内加设的临时电线。必须按厂《临时线路接用管理制度》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场所或者设置安全遮拦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五十条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部分,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电线和电源相接的时候,应该设开关和插销,不许随便搭挂,露天的开关应该装在特制的箱匣内上锁,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二条 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三十六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工作的时候,行灯电压不能超过十二伏特。

  第五十三条 电焊工作物和金属工作台同大地相隔的时候,都要有保护性接地。

  第五十四条 电动机械和电气照明设备拆除后,不能留有可能带电的电线。如果电线必须保留,应该将电源切断,并且将线头绝缘。

  第五十五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都必须符合规格,并且应该进行定期试验和检修。修理的时候,要先切断电源,如果必须带电工作,应该有确保安全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时,要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暴晒,搬动的时候不能碰撞。

  第五十七条 氧气瓶要有瓶盖,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该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五十八条 乙炔气瓶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要距离明火十公尺。

  第五十九条 焊接场所应该保持通风良好。进行电焊、电割和气焊、气割工作前,应该清除工作物和焊接处所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处所采用保护措施。

  第六十条 风动工具的气阀,必须不漏气和易于开闭。风动工具在使用中不能进行调整和更换零件。

  第六十一条 一切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放置移动式机器的时候,应该防止其由于自重和外部荷重作用引起移动和倾倒。

  第六十二条 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于地面的联轴接、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六十三条 机器的转动摩檫部分,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注油。

  第六十四条 起重机械、牵引机械和辅助起重工具,都要标明最大负荷量,起重和牵引机械并且要标明安全速度。

  第六十五条 各式起重机应该根据需要安设过卷扬限制器、起重重量控制器、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悬臂起重机应该有起重量指示器、轨道臂式起重机,必须安有夹轨钳。

  第六十六条 起重机在使用前要经过试车,试车前应该注意检查挂钩、钢丝绳、齿轮和电气部分等,使用的时候应该设专人指挥,禁止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上或者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悬空的时候,驾驶人员不能离场。

  第六十七条 传送带的起卸处应该装设专用*台,禁止用手在带上直接卸去材料。传送机运转时,禁止用手清理卷轮、滑车和传送带上的附着物。

  第六十八条 机械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六十九条 安装机械的时候,不许将机械的拉线绑在脚手架上,没有经过技术负责人的批准,不准用脚手架作滑车和起重机的支架。

  第七十条 擦洗和修理机械的时候,应该采取措施以防止机械传动部分因受电流或者自重作用而自行转动。擦洗机器不能使用含铅的汽油。

  第七十一条 安装、拆洗、试运和修理机器的时候,应该对各种转动部分采取临时性的防护措施,一切和工作无关的人员都不许接*。

  第七十二条 各种机电设备都应该由经过训练和考试合格的电工专职人员操纵、装拆和检修。

  第七章 高空作业拆除工程

  第七十三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该对建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厂主管领导和总工程师批准后,才可以动工,较简单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

  第七十四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要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十五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员的统一领导和经常监督下进行。

  第七十六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该将电线、瓦斯管道、水道、供热设备等干线通该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者迁移。

  第七十七条 工人从事拆除工作的同时,应该在脚手架或者其他稳固的结构部分上操作。

  第七十八条 拆除建筑物,应该自上而下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该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坍塌。

  第七十九条 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拆除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掉。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横梁,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第八十条 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推倒方法的时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砍切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的三分之一,墙的厚度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许进行掏掘。

  (二) 为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再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

  (三) 建筑物推倒前,应该发出信号,待全体工作人员避至安全地带后,才能进行。

  第八十一条 用爆破方法拆毁建筑物的时候,应该有工作技术人员、编制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施工负责人批准后严格按规定执行,用爆破方法拆毁建筑物部分结构的时候,应该保证其他结构部分良好状态。爆破后,如果发现保留的结构部分有危险征兆,要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八十二条 拆除建筑物的时候,楼板上不得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发生危险。

  第八十三条 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要设置流放槽,以便散碎废料顺槽流下,拆下较大的或者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绳或着起重机械及时吊下或者运走,禁止向下抛掷。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要及时清理,分别堆放于一定处所。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修、建施工现场还必须严格执行修建施工安全规程。

  第八十五条 各种建筑、木工以及移动电器等设备(工具),还必须遵守本设备(工具)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

  (一)在高空作业应有保证安全的设施,如脚手架,梯子、绳子等,必要时应设安全网。

  遇有恶劣天气(如风力在六级以上或暴风雨雪)影响施工安全时,应停止高空作业。

  (二)在离地面3m以上的高空及陡坡上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帽,并在每次作业前详细检查。

  (三)禁止双层垂直作业(有隔离设施的.除外)。高空作业时,一根安全绳只限一人使用,安全绳要栓绑在可靠物上。一根安全桩只能栓一安全绳。安全桩打入地面的垂直深度,土质山坡不少于1m,石质山坡不少于0.5m,必要时适当加深;安全桩距边坡边缘的距离不得少于3m。安全绳直径应不小于25mm,安全带绳直径应不小于16mm。在安全桩上栓好后的剩余绳头应不少于1m,不长于3m。使用安全绳左右移动距离不得大于绳长的1/5,亦不得超过5m。必要时应加打护桩或派人看守,防止因安全桩松动发生事故。

  (四)登山作业人员应穿防滑鞋,扎好袖口,裤口,以免拌倒跌伤。

  (五)高空作业所用材料应堆放稳妥,所用工具应随手装入工具袋内,防止坠落伤人。非指定工作人员,不准攀登脚手架。起重架和绳索不准随同吊装物上下。

  (六)高空作业人员工作前不准饮酒。凡患有间发性癫病,高血压,心脏病、神经衰弱和恶性贫血等症的人不得担任高空和陡坡作业。

  (七)经常上山下河所通过的陡坡和路滑处所应做成台阶,必要时应设置栏杆,临时通过的陡坡和路滑处所应打安全桩并栓上安全绳。

  (八)施工现场中的脚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道,都应随时清扫,如有雨水,冰雪,要采取防滑措施。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

  一、高空作业基本要求

  1、施工人员在高空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帽、佩好安全带,工具及零配件要放在工具袋内,穿防滑鞋工作,袖口、裤口要扎紧。

  2、操作人员在高空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一定要高挂低用。即阍安全带绳端的钩环挂于高处,而人在低处操作。

  3、操作*台上的材料,不得堆放过多,要*均摆放。下班前要清扫一遍,将工具和剩余材料运到地上。

  4、垂直上料架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限位装置和防钢丝绳断裂装置必须定期检查,以防失灵。

  5、夜间施工时,操作台、梯道等均要设有充分的照明,灯泡要设有保护罩,高空作业使用的电压,要使用不大于36V的安全电压。

  6、施工现场周围要设置围栏,并挂牌警示,严禁非施工人员入内。在危险区的`通道上要搭设保护棚,以保护出入人员的安全。

  7、在高空用气割或电焊切割时,要采取措施,防止火花落下伤人或引起火灾,乙炔发生器不得放在下风。

  8、在高空进行各种用力较大的操作时,要注意安全,防止发生“闪失”,如在高空使用撬杠时,人要立稳,附*有脚手架可已安装好构件,要一手扶住,一手操作。撬杠**深度要适宜,如果撬动距离较大,要逐步撬动,不得急于求成。

  9、地面操作人员避免在高空作业面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过,也不得在起重机的吊杆或正在吊装的构杆下停留或通过。

  10、设置吊装禁区,禁止与吊装作业无关的人员入内。

  11、在雨季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12、登高用的梯子必须牢固。使用时绳子与固定的构件绑牢,夹角为65~70度为宜。

  二、结构吊装要求

  1、大型的机械设备进行高空的吊装作业前,必须检查全部机件,并经过空车和重车试运,对于安全抱刹、限位器在施工中必须定期检查以防失灵。

  2、起重机行驶道或作业面必须*整、夯实。防止倾覆,横过铁路时,设保护钢轨设备,如铺设枕木、板材等。

  3、严禁超载吊装。

  4、禁止斜吊。

  5、双机抬吊时,对起重能力进行合理分配,并在操作时统一指挥,互相紧密配合。

  6、绑扎构件吊索在起重前进行计算,绑扎方法正确牢固。所有起重工具定期检查。

  7、不吊重量不明的构件。

  8、禁止在六级风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

  9、指挥人员使用统一指挥信号,信号要鲜明、准确。起重机驾驶人员听从指挥。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10、构件安装后,必须检查连接质量。只有连接确实安全可靠,才能松钩。

  11、起重机行使或作业时,避开电线,防止意外发生,水*、垂直距离不得小于6米。

  12、在同一施工现场中多台吊装设备交叉作业时,两机吊臂高度要错开最少数5m,水*距离5m以上。

  三、安全网搭设要求

  1、在施工中必须支设3m~6m宽的安全网,高空施工时,除在首层固定一道安全网外,还要在中间悬挑固定一道安全网。施工中要保证安全网完整有效,受力均匀,网内不得有积物。两网的搭接要严密,不得有缝隙。支搭的安全网直到无高空作业时,方可拆除。

  2、新的安全网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旧网必须有允许使用的证明书或合格的检验记录。

  3、安全网使用前,必须作破断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安全网安装时,在每个系结点上,边绳要与支撑物(架)靠紧,并用一根独立的系绳连接,系结点沿网边均匀分布,其距离不得大于750mm。系结点要符合打结方便,连接牢固又容易解开,受力后又不会散脱的原则。

  5、多张网连接使用时,相邻部分要靠紧或重叠,连接绳材料与网相同,强力不得低于其网绳强力。安装好的安全网,要经过现场领工的仔细检查。

  6、安装*网时,要外高内低,控制在15度左右,网不宜绑紧。

  7、网的负载高度不得超过5m。

  四、其它有关要求

  1、参加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检,在体检合格确认无高血压、心脏病等症状,并通过安全规程的学*,在全部熟悉安全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2、操作人员在高空作业时,要思想集中,防止发生通行过程中踏上挑头板,被预埋拌倒等事故。

  3、高空焊接时,避免焊点灼眼、发生下跌事件,故要做好护眼装置。

  4、操作人员不准穿硬底皮鞋。

  5、焊接的电焊条焊头及时回收。

  6、报废的绑线、安全网,没有利用价值的板材等及时回收处理,防止造成污染。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

  1、凡在离地面两米以上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空作业。所有高空作业者,不论什么工种,进行作业的时间、地点,也不论专业或临时,均应执行本制度。

  2、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症、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业。

  3、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3.1闪电、打雷、暴雨;

  3.2六级以上大风;

  3.3钢管上雨水未干;

  3.4高空作业可能发生危险的其他情况。

  当上述情况过后,必须经公司安全员和有关技术人员检查各种作业设备,确认无问题后,才能恢复作业。

  4、高空作业现场,应划出危险禁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凡经常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作,应配备工具袋,高空作业使用的小型工具,均应装入工具袋内,不准在钢管上或脚手架上乱放工具。

  6、登高作业前,应仔细检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登高作业。

  7、所有高空作业人员,不准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一般应高挂低用,即将安全带绳端的钩子挂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较低处进行作业。

  8、电焊工在两米以上高空进行焊接时,必须找适当位置挂好安全带。确实无处挂安全带,又无其他方法解决挂安全带时,则应做好其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操作。

  9、进行高空焊接必须先将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带,还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割下的金属或火花不致伤人或引起火灾事故。

  10、电焊工所用焊条,应装在焊条桶内,随用随取。用剩的焊条头,应装在铁盒内或找适当的地方放好,待工作完毕后一同带下。

  11、高空作业人员不准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也不准从地面上往高空抛物件,应使用绳索、吊篮、高架车或吊车等传递物件。特殊情况下,如果必须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时,地面应有人看管,以确保不伤害他人和损坏设备。

  12、高空作业所用小型机具(如葫芦、千斤顶等)应找适当位置放好,并用绳索、铁丝捆绑牢。

  13、站在跳板上工作时,不应站在跳板的端头,同一跳板上站立作业人员不能超过2人。

  14、应尽量避免上、下层同时进行作业。如无法避免时,上下层之间必须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上层不准堆放工具和物件。否则,应保证工人不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进行工作。

  15、高空作业区的沿口、洞孔处,应设置护栏和标志,以防失足踏空。

  16、高空作业区的下方地面,严禁堆放脚手架、跳板或其他杂物,地面人员应禁止在高空作业区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17、高空进行清洗工作时,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工器具跌落,确保清洗液和污物不对下面建筑物、道路造成污染或损坏。

  18、严禁在高空作业时嬉戏打闹,严禁在高空作业区睡觉。

  19、高空作业车在使用时必须使支撑臂有有效支撑点,并保证高空作业车水*(观察车体水*仪确定)。风速高于10米时禁止使用高空作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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