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日常卫生管理制度 (菁华3篇)

首页 / 制度 / | 2022-11-07 00:00:00 制度,单位

单位日常卫生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第九条 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 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 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 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 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 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

  第十条 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 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第十九条 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条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四章 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二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第二十九条 不得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尚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十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保护范围;

  (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八)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九)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十一)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补建或者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侵犯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合法权益造**身伤害,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日常卫生管理制度2

  一、为规范食堂卫生管理,为员工创造一个干净、舒适、安全的就餐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炊食人员在食堂的行为,均应符合本制度的要求。

  三、内容

  1、保持厨房地面、天花板、墙壁门窗的清洁美观,所有孔洞缝隙应予填实密封,并保持整洁,以免蟑螂、老鼠等隐身躲藏或出入。

  2、每天清扫工作台及各类厨柜下内外侧及厨房死角,保证厨房内无卫生死角。

  3、每周定期冲洗排水道和清洗抽油烟机、灶台边沿等易污染地方。

  4、食物应在工作台上料理操作,并将生、熟食物分开处理。刀和砧板工具及抹布等,必须保持整洁。

  5、凡易腐败之饮食物品,应予以冷藏,熟食与生食分开贮放,以防止食物气味在冰柜内扩散及吸收冰柜气味,定期清洁冰柜。

  6、调味品应在适当容器装盛,使用后随即加盖,所有器皿及菜肴,均不得与地面或污秽接触。

  7、厨房污物桶和厨余物不准在厨房内过夜,必须当夜倒除;同时污物桶周围应经常保持干净。

  8、厨房清洁扫除工作,每日数次,清洁完毕,清扫工具应集中放置。杀菌剂和洗涤济不得与杀虫剂放在一起,杀虫剂放在固定位置并专人管理。

  9、食器餐具应在餐后及时清洗消毒,每周进行一次彻底擦拭,确保食器餐具上无污垢残留。

  10、保证就餐场地卫生干净,每天及时清扫地面及餐桌椅,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确保空调、门窗、墙壁及餐桌椅的整洁。

  11、工作时避免用手接触或沾染食物与食器,尽量用夹子、勺子等工具取用。

  12、在厨房工作时,不得在食物或食器附*抽烟、咳嗽、吐痰、打喷嚏,万一打喷嚏时,要背向食物用手帕或纸巾罩住口鼻,并随即洗手。

  13、厨房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应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换、洗工作服,工作前、便后,均应彻底洗手,保持双手洁净与卫生。

  14、不准在厨房或餐厅内躺卧或住宿,不许随便悬挂衣物或乱放杂物等。

  15、炊食员患感冒、皮肤有外伤或患有传染病症时,都应留在家中休养治疗,避免影响集体的健康。

  四、责任

  1、食堂实行全员监督机制,所有员工有权利就以上所列条款对食堂工作提出投诉,经公司办核实无误后,对食堂处以50元/次的罚款。

  2、办公室应严格监督上述纪律的执行,对首次违反的以口头警告,第二次违反的罚款50元,第三次违反的罚款100元,屡教不改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五、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实施。

单位日常卫生管理制度3

  1、食堂操作人员在食堂管理人员领导下做好本职工作,服从分配听从安排。

  2、食堂内外保持整洁,不准放与食品无关的施工物料工具,操作间和储藏间分开设置,对职工要有充足的开水供应。

  3、炊事用具无锈、无油污。加工储存生、熟食品要严格分开,做到荤、素分开,并有生、熟标志,防止食品污染。

  4、制作食品的原料要新鲜卫生,认真做到不用、不买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制作凉菜和凉荤制品;各种食品要烧熟煮透,食品应有遮盖、灭蝇、灭鼠、灭蜂措施。

  5、每天加工、发售食品之后,应全面清洗炊具、冲刷地面。各种炊事用品按规定存放。

  6、炊事人员要每年体检一次,并持有“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方能上岗。食堂按期办理卫生许可证。

  7、炊事人员上岗时穿工作服、戴安全帽,做到不吸烟、不赤背、不光脚,不随地吐痰,仪表整洁。

  8、食堂操作间、库房应分别搭建,建筑面积可根据用餐人数确定,职工的个人用品不得存放在操作间内,食堂不得替个人加工制作任何食品,房内内墙抹灰,屋顶不散落灰尘。操作台、锅台、消毒池内周围要镶嵌白瓷砖,并经常清洗。

  9、操作间内设置消毒池、清洗池,有存放刀、盆、案板等炊具的封闭式橱柜及架子,做到生熟分开,有条件的可配置冷藏柜,炉火配有通风排烟设备。

  10、办理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到工地所在地区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申请复查。《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食堂明显处。

  11、按邯郸市市有关要求,购买油、盐、酱油等需在正规超市及商店购买,并索要商店及超市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并有商店出示的有效发票。

  12、在农贸市场购买蔬菜及肉类时,同时需要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肉类还需索要免疫证,所购买的肉类必须有皮,皮上必须印有免疫的印章。

  13、从正规渠道进货,所购食品及调料必须有明显中文标识。

  14、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单位日常卫生管理制度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单位日常卫生管理制度 (菁华3篇)(扩展1)

——单位日常卫生管理制度 50句菁华

1、办公室内除每天上班前做好清洁外,工作时间内办公人员要有良好的保洁*惯。

2、公司办公室人员必须以身作则,大家相互提醒,相互监督,为自己营造一个舒适,干净,整洁的办公环境。

3、宿舍要制定轮流值日表,宿舍内保持卫生、整洁、通风、被褥、床铺整齐,有纱门纱窗,并有卫生人员负责宿舍的卫生清理与监督,夏季有防蝇措施,冬季有防寒措施。

4、本单位 (职务: )对购进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卫生安全负总责;食品卫生管理员 负责查验供应商、生产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条件,检查每批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的索证资料、感官质量及包装标识,并按要求做好进货验收和台帐登记,对不合格食品及原辅材料进行处理并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采购员负责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对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质量进行初次把关并做好索证工作;库管员对购进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质量进行二次把关,对不合格的不予以入库,对已入库的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内部每月进行一次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集中学*。

6、各责任区域内卫生应每餐后及时打扫,每天早上8时对店内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检查。

7、建立严格的食品添加剂采购、验收、使用登记制度。

8、原、辅料进库前必须严格检查,感官检查不合格或无检验合格证书者拒绝入库。

9、主、副食品宜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库房中。

10、每餐后及时对餐厅进行清扫、消毒,保持整洁。

11、肉类和蔬菜必须分池、使用足够的水量进行浸泡、洗涤。

12、对使用的原材料应进行相应的感观检查,发现有可疑原料不得加工、使用。

13、加工的各类菜品必须烧熟、煮透;盛装容器须清洁。

14、个人物品及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存放于厨房内。

15、每餐后及时对厨房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整洁,并关好门窗。

16、制作面食的原料必须在保质期内。

17、面食制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18、凉菜制作必须在专用的凉菜间内进行。

19、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整洁卫生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20、裱花间加工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21、供顾客自取的调味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

22、外卖食品的包装、运输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并注明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禁止销售和配送超过保质期限或腐败变质的食品。

23、餐具、用具必须严格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工作程序进行洗涤消毒。

24、清洗消毒后的餐具、用具必须感观良好,不得有污物、水渍。

25、大厅玻璃推门每天上班前必须擦洗1次,保证把手无污迹,玻璃无浮尘;玻璃幕墙每半月至少擦拭1次,保证玻璃幕墙明亮清洁,无污迹和蜘蛛网等;

26、大厅每天下班后必须打扫一次,保持地面光洁,无污迹、污水、纸屑;保持墙面良好,无明显污迹、蜘蛛网、浮尘;桌椅摆放端正,干净整洁;饮水机、灯具、空调、电脑、触摸屏等无浮尘;旋转楼梯每天至少擦拭1次,保持台阶面板洁净无污迹,拦杆扶手无浮尘;每月至少对大厅的桌椅、窗口台面、触摸屏、电脑键盘等进行1次表面消毒;

27、宿舍环境的好与坏,同时也体现了住宿人员自身素质及对自我的要求。

28、本公司为维护员工健康及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特订定本准则。

29、各工作场所内,应严禁随地吐痰。

30、饮水必须清洁。

31、洗手间、厕所、更衣室及其他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

32、公司除总经理办公室外其他任何区域严禁吸烟,违者一次罚款100元。

33、职工宿舍、厕所卫生按照制定的值日表执行。

34、厨房污物桶和厨余物不准在厨房内过夜,必须当夜倒除;同时污物桶周围应经常保持干净。

35、厨房清洁扫除工作,每日数次,清洁完毕,清扫工具应集中放置。杀菌剂和洗涤济不得与杀虫剂放在一起,杀虫剂放在固定位置并专人管理。

36、工作时避免用手接触或沾染食物与食器,尽量用夹子、勺子等工具取用。

37、炊食员患感冒、皮肤有外伤或患有传染病症时,都应留在家中休养治疗,避免影响集体的健康。

38、食堂操作人员在食堂管理人员领导下做好本职工作,服从分配听从安排。

39、食堂操作间、库房应分别搭建,建筑面积可根据用餐人数确定,职工的个人用品不得存放在操作间内,食堂不得替个人加工制作任何食品,房内内墙抹灰,屋顶不散落灰尘。操作台、锅台、消毒池内周围要镶嵌白瓷砖,并经常清洗。

40、办理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到工地所在地区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申请复查。《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食堂明显处。

41、从正规渠道进货,所购食品及调料必须有明显中文标识。

42、操作时要分台、分池操作,避免交叉污染。蔬菜类原料应按类别整理、盐水浸泡、淘洗、清洗、检查、装筐的程序操作,肉类应注意切清除污物和杂毛,水产品应除掉内脏、鱼鳞等,大米应经过筛选清洗。

43、项目办负责新、扩、改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具体实施工作。

44、随时保持地面、墙面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不乱丢垃圾、不吐痰,不乱张贴,能及时清理污物。

45、所负责的卫生区域走廊及阶梯,至少须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保证地面无污物和其他多余遗留垃圾。

46、公司办公室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接受所有同事的监督,发现有违规定的行为,可向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反馈。同时,公司办公室接受员工对于其他人员的环境卫生维护方面问题的反映与投诉。

47、不乱倒茶水,更不能将水滴到桌面上和地上。

48、公共区域卫生由当天值日人员负责管理和监督。

49、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

50、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摆放端正,无灰尘、浮土。


单位日常卫生管理制度 (菁华3篇)(扩展2)

——单位日常卫生管理制度 40句菁华

1、大楼大厅、走道、会议室、卫生间等公共场所应每天清理打扫一次,做到地面无积水、无烟头、无纸屑、无痰迹,扶手墙壁和桌面无灰尘,公共走道无杂物。

2、办公室内摆放的文件柜、办公桌、电脑等办公设施,应规范、合理、整齐并随时保持清洁。

3、员工按照值班表轮流将所有办公区域的地面清扫,办公桌擦拭、座椅摆放整齐,并将垃圾桶的垃圾清理干净;每周对办公区域的门窗、电器等进行一次清洁。

4、带头执行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5、公司办公室人员必须以身作则,大家相互提醒,相互监督,为自己营造一个舒适,干净,整洁的办公环境。

6、宿舍内应抹水泥地面或铺贴瓷砖,配置单人床或上下双人床,禁止职工睡通铺,在施工的建筑物内严禁安排工人住宿,宿舍内不得超员,人均住宿面积不得低于2.5*方米,宿舍住宿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惯,日常用品要放置整齐有序。

7、本单位 (职务: )对购进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卫生安全负总责;食品卫生管理员 负责查验供应商、生产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条件,检查每批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的索证资料、感官质量及包装标识,并按要求做好进货验收和台帐登记,对不合格食品及原辅材料进行处理并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采购员负责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对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质量进行初次把关并做好索证工作;库管员对购进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质量进行二次把关,对不合格的不予以入库,对已入库的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8、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9、从业人员应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10、员工留长发、指甲、涂指甲油一次扣2分。

11、建立严格的食品添加剂采购、验收、使用登记制度。

12、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做到专柜专用,并有明显标识。

13、食品库房内只能存放食品,不得将个人物品及有毒有害物品存放于食品库房内。

14、员工必须穿整洁工作服,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不得留长发、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佩戴戒指、耳环等饰物。

15、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过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16、废弃物存放必须加盖,不得渗漏,及时清运。

17、非厨房内员工不得进入厨房。

18、凉菜制作必须由专人进行,进入凉菜间前必须进行洗手、消毒、更换干净工作衣、帽后方可进入。

19、奶油类原料必须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C以下60°C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

20、五楼会议室:

21、车削、磨削时应防止铁屑、铝屑、铜屑等四处飞溅,应安装防护罩,废屑应按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处。

22、办公区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喧哗,办公区域内不得堆放杂物。

23、宿舍环境的好与坏,同时也体现了住宿人员自身素质及对自我的要求。

24、各工作场所内之走道及阶梯,至少须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

25、凡可能产生有碍卫生的气体、尘灰、粉末之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26、凡阶梯、升降机上下处及机械危险部分,均须有适度的光线。

27、公司除总经理办公室外其他任何区域严禁吸烟,违者一次罚款100元。

28、办公桌上无灰尘,物品摆放整齐;

29、保持厨房地面、天花板、墙壁门窗的清洁美观,所有孔洞缝隙应予填实密封,并保持整洁,以免蟑螂、老鼠等隐身躲藏或出入。

30、凡易腐败之饮食物品,应予以冷藏,熟食与生食分开贮放,以防止食物气味在冰柜内扩散及吸收冰柜气味,定期清洁冰柜。

31、厨房清洁扫除工作,每日数次,清洁完毕,清扫工具应集中放置。杀菌剂和洗涤济不得与杀虫剂放在一起,杀虫剂放在固定位置并专人管理。

32、食器餐具应在餐后及时清洗消毒,每周进行一次彻底擦拭,确保食器餐具上无污垢残留。

33、保持良好的卫生操作*惯,上班时穿工衣,戴工帽、口罩,不得面对食品咳嗽、打喷嚏以及其它不卫生的行为,不允许用勺直接试味。

34、随时保持地面、墙面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不乱丢垃圾、不吐痰,不乱张贴,能及时清理污物。

35、专业成员不得在办公室内、仓库区域抽烟,保持空气清新。

36、照明灯、空调上无浮尘; 水杯、文件夹、货架、宣传牌、门、条椅、衣物柜摆放整齐。

37、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保温杯无茶锈、水垢,个人名字统一向外摆放;办公桌下线缆捆扎整齐,无杂物。

38、周一至周五,每天安排两人负责值日,节假日及周六周日由当天值班人员负责。

39、值日时间:当天早上8:00至第二天早上8:00,夜间由当天夜间值班人员负责保持。

40、值日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专业将根据实际情况扣罚当月绩效2-10分次;其他成员未认真配合,专业将实际情况扣罚当月绩效2-10分次;如影响到公司或部门考评,将加倍考核;受到领导表扬和肯定或为专业做出特殊贡献,当月绩效嘉奖2-10分次。


单位日常卫生管理制度 (菁华3篇)(扩展3)

——企业日常管理制度 (菁华3篇)

企业日常管理制度1

  为提高区属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监管责任

  1、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

  3、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年年初将本年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4、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结合生产工艺特点和产品的危险性,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6、认真开展安全管理部门的日查、班组的班前检查和汛期、高温季节、国庆、春节等企业负责人牵头的综合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并建立隐患治理台帐,隐患治理整改要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还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区*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7、重要部位、重要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8、应当对安全系统的设备和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按规定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责任人员签字。

  9、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工作环境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发放台帐。

  10、认真做好各项专项工作。安全生产年初要有计划,年末要在总结;对“百安活动”、“安全宣传月”和其他专项整治活动要有方案和总结,并按时将书面资料交区安监局。

  11、及时向安监局上报节假日放假值班安排、检维修方案和停工开工时间安排。

  12、企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安监局、区主管部门和当地*报告负。

  13、建立下列安全生产档案:(1)企业内部文件资料档案(2)省市区下发文件档案(3)岗位责任档案(4)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档案(5)会议记录档案(6)安全教育培训档案(7)安全检查档案(8)隐患排查整治档案(9)设备维护保养档案(10)劳动用品发放档案(11)职业危害管理档案(12)消防、事故应急求援预案、演*档案(13)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档案(14)事故管理档案。

  二、安监局安全监管责任

  1、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业安全生产例会。

  2、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执法检查,检查内容见附件。

  3、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企业日常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xx建机(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公司”)为保证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行,同时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与员工共存共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员工工作规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和员工。

  第三条员工的定义

  本规则中使用的“员工”一词,是指公司基于其与人才派遣公司之间的人才派遣合同(包括劳务合同等)使用的受雇于人才派遣公司并受人才派遣公司派遣的员工。

  第四条人才派遣公司的定义

  本规则中使用的“人才派遣公司”一词,是指根据*法律设立、具有合法经营向其他公司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等输出劳务或者派遣其雇佣的员工等业务的公司或者组织。

  第二章关于员工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员工个人资料的提供

  员工应当自派遣之日起日内向公司提供以下个人资料:

  1、户口簿复印件或者实际居住地址;

  2、婚姻状况和家庭状况;

  3、身份证复印件;

  4、个人简历;

  5、健康证明;

  6、资格证书(适用于有特殊技能者);

  7、本人报名照片(最*三个月拍摄);

  8、公司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通知义务

  员工的姓名、国籍以及第五条规定的应当提供的个人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员工应当在发生日起10日内通知公司。

  第七条保证

  员工应当保证其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擅自公开的禁止

  负责管理员工个人资料的员工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向第三者公开员工的个人资料。

  第九条使用关系的确定

  公司和员工之间的使用关系的确定基于公司和人才派遣公司之间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和员工就使用关系另行签订合同或者协议。

  第十条试用期

  公司对员工设定期限为三个月的试用期。公司认为员工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可以随时与试用期内的员工终止使用关系。

  第十一条使用期限

  员工的使用期限依照公司和人才派遣公司之间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约定,员工的试用期包括在使用期限之内。

  第十二条使用关系的终止

  以下条件之一成就时,公司和员工之间的使用关系终止。

  1、公司与人才派遣公司之间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公司和人才派遣公司均无延长或者更新使用期限之意时;

  2、员工单方面提出终止使用关系时;

  3、公司单方面提出终止使用关系时;

  4、公司被其总公司决定关闭时;

  5、公司与人才派遣公司之间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时;

  6、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以员工的生日为准,其中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

  第十三条使用关系终止的手续

  公司和员工之间的使用关系终止的手续以及使用关系终止不当的后果等依照公司和人才派遣公司之间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以及公司和员工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如存在的话)的约定。

  第十四条员工的工作内容

  公司决定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公司根据业务上的需要或者员工的工作能力、技能、健康状况或者工作表现等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员工应当无条件服从公司关于员工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调整的决定。

  第十五条工作移交

  与公司终止使用关系的员工,在离开公司之前应当向公司移交工作,归还公司物品。如对公司负有债务,应当向公司清偿。

  被公司决定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的员工,应当向公司指定的员工办理原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业务培训

  公司根据业务上的要求,在必要时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员工应当认真参加业务培训,努力达到公司要求的培训目标。

  第十七条考核

  公司每年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次数不受限制),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公司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工资和奖金评定、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调整以及与公司之间的使用关系是否存续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员工权益的保障

  公司保障员工基于公司和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九条工作时间

  员工每周基本工作时间为四十小时。

  公司由于业务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后,可在一日最多三小时、一个月最高三十六小时的范围内延长工作时间,即让员工加班。

  公司由于业务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后,可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

  第二十条上、下班和休息时间

  除法定休假日外,星期一至星期五为公司的工作日。正常情况下,员工在工作日的上班时间为上午9:00,下班时间为下午5:30。其中中午午饭休息时间为12:00至下午1:00。

  公司由于业务需要,可以在日工作时间八小时的范围内变更员工的上、下班时间和午饭休息时间。

  上班时间是指工作日工作开始的时间,员工应当在上班时间之前到达公司指定的岗位并且进入可以工作的状态。

  下班时间是指工作日工作结束的时间。员工的工作状态应当持续到下班时间。

  员工的上、下班以及加班、休息日工作和法定休假日工作等,应当得到所属上司的事先指示或者同意和事后确认。

  第二十一条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员工的休息日定为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

  员工的法定休假日为:

  1、元旦:一日

  2、春节:三日

  3、国际劳动节:三日

  4、国庆节:三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员工的其他休假日为:

  公司创立纪念日:一日(11月20日)

  第二十二条休息日的变更

  公司根据业务上的情况,可以变更前条第一款规定的员工的休息日。

  第二十三条带薪年休假

  公司给予员工每年15日的带薪年休假。新派遣的员工当年度派遣期间不足一年的,每满一个月,公司给予一日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可以一次性享受,也可以分数次享受。分数次享受,每次不得低于半日。

  当年度未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日数可以累积至下一年度。但是,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日数与历年累积的未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日数的合计,最多不能超过30日,超过部分在当年度不得再享受,也不得累积至下一年度。同时,公司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因从事特殊工作客观上无法享受全部带薪年休假的,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四条带薪产假

  已达法定结婚年龄并且已婚的女员工所享受的带薪产假等的具体待遇和条件等以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为准。

  享受带薪产假的员工,应当向公司递交合法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特别带薪休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享受特别带薪休假。

  1、本人结婚休假:男子未满二十五周岁、女子未满二十三周岁的场合,三日。

  男子二十五周岁以上,女子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场合,十日。

  2、子女结婚休假:一日

  3、配偶生育休假:三日

  4、父母(包括养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的休假:三日

  5、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的休假:二日

  6、兄弟姐妹死亡时的休假:一日

  7、法律规定的其他场合:以法律规定的时间为准。

  前款规定的特别带薪休假以一次性享受为限,不得分开享受。

  第二十六条各种带薪休假的手续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如果一次性享受的,必须提前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申请;如果分开享受并且一次超过二日的,则必须提前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申请。不管一次性享受还是分开享受,均必须征得公司的同意。

  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带薪产假等的,必须提前个月通知公司。

  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特别带薪休假的,必须最迟提前一天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公司的同意。但是,公司认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事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七条擅自享受休假的处理

  员工无正当理由未经公司同意而擅自享受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休假的,视为旷工。

  第二十八条病假

  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无法出勤的,视为病假。

  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无法出勤的,应当最迟在知道无法出勤后24小时内通知公司,并且最迟在休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申请病假。

  员工向公司申请病假时,应当向公司递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

  2、写有病假日数的申请书。

  公司对前款规定的材料经审查予以确认后,给予申请病假的员工病假待遇。

  员工向公司申请病假但未能向公司递交本条规定的材料或者未经公司确认的,不得享受病假待遇,实际就诊和休息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九条事假

  员工因私事而无法出勤的,视为事假。

  员工向公司申请事假的,必须提前个工作日向公司递交写有事假理由和事假预定日数的申请书。

  公司在收到员工递交的书面事假申请书后,决定是否许可。由于情况紧急而无法事先向公司申请事假而缺勤的,应在休假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补交事假申请,并说明理由。公司在认为理由成立的情况下,对该缺勤予以追认为事假。否则,该缺勤视为旷工。

  员工在一年中累计事假日数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旷工

  无任何正当理由擅自不出勤的,视为旷工。

  对旷工员工的处分依照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迟到、早退、因私外出

  员工迟到、早退或者因私外出的,必须事先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得到公司的许可。

  未经公司事先许可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擅自迟到、早退或者因私外出的,按旷工处理。

  迟到、早退和因私外出不满一小时的,视为一小时。

  员工在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或者因私外出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第三十二条非工作会面

  原则上禁止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的非工作会面。

  第四章工资和奖金

  第三十三条工资和奖金

  有关员工的工资和奖金,依照公司制定的工资规则和公司与人才派遣公司之间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约定。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

  公司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遵守工作时间;

  2、服从公司关于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调整的决定;

  3、服从上司的各种工作指示和命令;

  4、严守公司的秘密;

  5、爱护公司的财产;

  6、维护公司的良好工作风气;

  7、维护公司的形象;

  8、忠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9、遵守公司的包括本规则在内的各种规章制度;

  10、工作时间内禁止办私事;

  11、严禁在其他任何公司或者办事机构兼任任何职务;

  12、杜绝法律上禁止和不道德的行为。

  13、严禁在禁烟区吸烟;

  14、严禁将各种危险品、管制品带入公司。

  第三十五条互相监督和报告义务

  员工在遵守前条工作纪律方面负有互相监督和向公司报告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违反工作纪律时的处分

  员工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工作纪律时,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下列处分(两种以上可同时并用):

  1、警告: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员工给予口头或者书面警告。

  2、减薪:在员工工资的20%的范围内,以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为期限,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员工实行减薪。

  3、停止发放奖金: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员工停发奖金一至二次。

  4、终止使用:从处分生效日起终止与违反工作纪律的员工的使用关系。

  第三十七条处分的对象

  员工违反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根据其情节轻重等,给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分(两种以上可同时并用):

  1、一个月内无故迟到三次以上的;

  2、工作时间内在公司或者外出办私事的;

  3、无故早退的;

  4、无故缺勤的;

  5、不服从上司指示或者命令的;

  6、不服从公司关于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调整的决定的;

  7、未经许可在工作时间内因私事与来访者会面的;

  8、使用公司财物办私事的;

  9、未经许可在公司内进行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宣传以及从事贴纸、揭示、散发传单等行为的;

  10、因胁迫、侮辱等行为给他人带来痛苦的;

  11、向公司提供虚假报告或者申报的;

  12、酒后出勤的;

  13、在公司内吵架的;

  14、在公司内从事赌博行为的;

  15、在公司内从事暴力行为的;

  16、策划、组织或者参加*的;

  17、怂恿他人从事在公司内被禁止的行为的;

  18、未经许可将公司机密泄漏于他人或者公开于众的;

  19、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0、未经许可将公司物品携带出公司外的;

  21、在公司内从事盗窃行为的;

  22、收受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或者个人的财物的;

  23、在其他公司或者办事机构兼职的;

  2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25、在禁烟区吸烟的;

  26、将危险品、管制品带入公司的;

  27、其他违反本规则或者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影响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或者给公司带来损害的行为。

  第六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三十八条社会保险

  员工在使用期内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由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人才派遣公司办理。

  第三十九条公积金

  员工在使用期内的公积金由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人才派遣公司负责缴纳。

  第七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四十条制度的健全

  公司努力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保障员工的健康。

  第四十一条设施的健全

  公司努力建立、健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并向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二条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的遵守

  员工必须在充分熟悉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的基础上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则。

  第四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责任者的任命

  公司从员工中任命劳动安全卫生责任者,被任命的责任者在拥有检查权和监督权的同时,负有一月一次向总经理报告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健康检查

  公司定期组织全体员工在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人才派遣合同另有约定的,从该约定。必要时,公司可以临时组织全体员工或部分员工在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员工不得拒绝公司或者人才派遣公司组织的健康检查。

  第四十五条工作的限制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限制该员工工作或变更该员工的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该员工的身体健康。

  1、由于疾病或者身体衰弱,有必要进行一定的治疗时;

  2、身体存在重大障碍,有必要进行特别治疗时;

  3、经健康检查,被认为有必要进行特别治疗时。

  第四十六条工作的禁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禁止该员工工作,以保障该员工及其他员工的身体健康。

  1、被确诊为患有传染病,或者有患传染病的可能时;

  2、被确诊为患有精神病,或者有患精神病的可能时;

  3、被确诊为患有某种疾病,如继续工作,可能导致病情恶化时;

  4、被确诊为患有某种疾病,并被认为不适合继续工作时。

  第四十七条复职及复工

  员工基于第四十六条或者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限制工作或者被禁止工作后,如果经医疗机构证明,导致被限制工作或者被禁止工作情形已经消失,员工可以向公司申请复职或复工。

  第八章教育

  第四十八条教育

  为了提高员工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公司在必要时可以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员工不得拒绝,并努力达到公司的培训教育要求。

  第四十九条员工的培训

  1、员工接受公司的派遣参加各种培训班、研修班所需的费用,由公司全额负担;

  2、经公司同意后员工自主参加的外语学*班及其他培训班所需的费用负担等,依照公司另行制定的规定。

  3、员工参加各种由国家组织的资格考试,经公司同意后由公司委托人才派遣公司办理。

  第五十条申请办法

  员工自主参加各种培训应事先向所属上司提交详细载有参加培训的理由、培训内容、具体时间及所需费用等内容的申请,获得所属上司批准后再向总务部申请。

  第五十一条费用的赔偿

  员工经公司同意后自主参加各种培训班自参加日开始计算一年内或在参加培训期间,因归咎于员工的原因而被公司终止使用关系的,员工应全额返还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但是,员工和公司之间没有相关特别约定而受公司派遣参加的则不受此限。

  第九章表彰

  第五十二条表彰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给予表彰。

  1、常年认真工作、成绩卓越、成为员工模范者;

  2、对公司有重大贡献者;

  3、能及时向公司汇报有利或无利于公司的重大事项者;

  4、对预防或防止灾害的发生有功者;

  5、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对提高公司的声誉有贡献者;

  6、在发明、创造、技术改进以及科研上有重大成果者。

  7、积极参加各种与业务有关的研修、培训、比赛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者;

  8、其他公司认为需表彰者。

  第五十三条表彰方式

  公司给予员工表彰的方式为:

  1、奖状:颁发奖状

  2、奖金:颁发奖金

  3、奖品:颁发奖品

  4、表彰休假:奖励休假(具体日数由公司决定)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给予员工二种以上的表彰。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和人才派遣合同的关系

  本规则没有规定而公司与人才派遣公司之间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有约定的事宜,适用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约定。

  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适用该特殊约定。

  本规则及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均无规定的,适用国家、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的效力

  本规则如有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内容,则以现行法律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的修改

  *的法律发生变化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对本规定进行修改时,公司可以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的公开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员工公开。员工应当熟知本规则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的施行

  本规则自xxxx年xx月x日起施行。

企业日常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xx建机(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公司”)为保证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行,同时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与员工共存共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员工工作规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和员工。

  第三条员工的定义

  本规则中使用的“员工”一词,是指公司基于其与人才派遣公司之间的人才派遣合同(包括劳务合同等)使用的受雇于人才派遣公司并受人才派遣公司派遣的员工。

  第四条人才派遣公司的定义

  本规则中使用的“人才派遣公司”一词,是指根据*法律设立、具有合法经营向其他公司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等输出劳务或者派遣其雇佣的员工等业务的公司或者组织。

  第二章关于员工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员工个人资料的提供

  员工应当自派遣之日起日内向公司提供以下个人资料:

  1、户口簿复印件或者实际居住地址;

  2、婚姻状况和家庭状况;

  3、身份证复印件;

  4、个人简历;

  5、健康证明;

  6、资格证书(适用于有特殊技能者);

  7、本人报名照片(最*三个月拍摄);

  8、公司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通知义务

  员工的姓名、国籍以及第五条规定的应当提供的个人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员工应当在发生日起10日内通知公司。

  第七条保证

  员工应当保证其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擅自公开的禁止

  负责管理员工个人资料的员工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向第三者公开员工的个人资料。

  第九条使用关系的确定

  公司和员工之间的使用关系的确定基于公司和人才派遣公司之间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和员工就使用关系另行签订合同或者协议。

  第十条试用期

  公司对员工设定期限为三个月的试用期。公司认为员工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可以随时与试用期内的员工终止使用关系。

  第十一条使用期限

  员工的使用期限依照公司和人才派遣公司之间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约定,员工的试用期包括在使用期限之内。

  第十二条使用关系的终止

  以下条件之一成就时,公司和员工之间的使用关系终止。

  1、公司与人才派遣公司之间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公司和人才派遣公司均无延长或者更新使用期限之意时;

  2、员工单方面提出终止使用关系时;

  3、公司单方面提出终止使用关系时;

  4、公司被其总公司决定关闭时;

  5、公司与人才派遣公司之间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时;

  6、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以员工的生日为准,其中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

  第十三条使用关系终止的手续

  公司和员工之间的使用关系终止的手续以及使用关系终止不当的后果等依照公司和人才派遣公司之间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以及公司和员工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如存在的话)的约定。

  第十四条员工的工作内容

  公司决定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公司根据业务上的需要或者员工的工作能力、技能、健康状况或者工作表现等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员工应当无条件服从公司关于员工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调整的决定。

  第十五条工作移交

  与公司终止使用关系的员工,在离开公司之前应当向公司移交工作,归还公司物品。如对公司负有债务,应当向公司清偿。

  被公司决定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的员工,应当向公司指定的员工办理原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业务培训

  公司根据业务上的要求,在必要时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员工应当认真参加业务培训,努力达到公司要求的培训目标。

  第十七条考核

  公司每年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次数不受限制),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公司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工资和奖金评定、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调整以及与公司之间的使用关系是否存续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员工权益的保障

  公司保障员工基于公司和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九条工作时间

  员工每周基本工作时间为四十小时。

  公司由于业务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后,可在一日最多三小时、一个月最高三十六小时的范围内延长工作时间,即让员工加班。

  公司由于业务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后,可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

  第二十条上、下班和休息时间

  除法定休假日外,星期一至星期五为公司的工作日。正常情况下,员工在工作日的'上班时间为上午9:00,下班时间为下午5:30。其中中午午饭休息时间为12:00至下午1:00。

  公司由于业务需要,可以在日工作时间八小时的范围内变更员工的上、下班时间和午饭休息时间。

  上班时间是指工作日工作开始的时间,员工应当在上班时间之前到达公司指定的岗位并且进入可以工作的状态。

  下班时间是指工作日工作结束的时间。员工的工作状态应当持续到下班时间。

  员工的上、下班以及加班、休息日工作和法定休假日工作等,应当得到所属上司的事先指示或者同意和事后确认。

  第二十一条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员工的休息日定为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

  员工的法定休假日为:

  1、元旦:一日

  2、春节:三日

  3、国际劳动节:三日

  4、国庆节:三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员工的其他休假日为:

  公司创立纪念日:一日(11月20日)

  第二十二条休息日的变更

  公司根据业务上的情况,可以变更前条第一款规定的员工的休息日。

  第二十三条带薪年休假

  公司给予员工每年15日的带薪年休假。新派遣的员工当年度派遣期间不足一年的,每满一个月,公司给予一日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可以一次性享受,也可以分数次享受。分数次享受,每次不得低于半日。

  当年度未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日数可以累积至下一年度。但是,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日数与历年累积的未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日数的合计,最多不能超过30日,超过部分在当年度不得再享受,也不得累积至下一年度。同时,公司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因从事特殊工作客观上无法享受全部带薪年休假的,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四条带薪产假

  已达法定结婚年龄并且已婚的女员工所享受的带薪产假等的具体待遇和条件等以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为准。

  享受带薪产假的员工,应当向公司递交合法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特别带薪休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享受特别带薪休假。

  1、本人结婚休假:男子未满二十五周岁、女子未满二十三周岁的场合,三日。

  男子二十五周岁以上,女子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场合,十日。

  2、子女结婚休假:一日

  3、配偶生育休假:三日

  4、父母(包括养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的休假:三日

  5、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的休假:二日

  6、兄弟姐妹死亡时的休假:一日

  7、法律规定的其他场合:以法律规定的时间为准。

  前款规定的特别带薪休假以一次性享受为限,不得分开享受。

  第二十六条各种带薪休假的手续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如果一次性享受的,必须提前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申请;如果分开享受并且一次超过二日的,则必须提前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申请。不管一次性享受还是分开享受,均必须征得公司的同意。

  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带薪产假等的,必须提前个月通知公司。

  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特别带薪休假的,必须最迟提前一天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公司的同意。但是,公司认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事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七条擅自享受休假的处理

  员工无正当理由未经公司同意而擅自享受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休假的,视为旷工。

  第二十八条病假

  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无法出勤的,视为病假。

  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无法出勤的,应当最迟在知道无法出勤后24小时内通知公司,并且最迟在休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申请病假。

  员工向公司申请病假时,应当向公司递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

  2、写有病假日数的申请书。

  公司对前款规定的材料经审查予以确认后,给予申请病假的员工病假待遇。

  员工向公司申请病假但未能向公司递交本条规定的材料或者未经公司确认的,不得享受病假待遇,实际就诊和休息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九条事假

  员工因私事而无法出勤的,视为事假。

  员工向公司申请事假的,必须提前个工作日向公司递交写有事假理由和事假预定日数的申请书。

  公司在收到员工递交的书面事假申请书后,决定是否许可。由于情况紧急而无法事先向公司申请事假而缺勤的,应在休假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补交事假申请,并说明理由。公司在认为理由成立的情况下,对该缺勤予以追认为事假。否则,该缺勤视为旷工。

  员工在一年中累计事假日数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旷工

  无任何正当理由擅自不出勤的,视为旷工。

  对旷工员工的处分依照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迟到、早退、因私外出

  员工迟到、早退或者因私外出的,必须事先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得到公司的许可。

  未经公司事先许可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擅自迟到、早退或者因私外出的,按旷工处理。

  迟到、早退和因私外出不满一小时的,视为一小时。

  员工在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或者因私外出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第三十二条非工作会面

  原则上禁止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的非工作会面。

  第四章工资和奖金

  第三十三条工资和奖金

  有关员工的工资和奖金,依照公司制定的工资规则和公司与人才派遣公司之间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约定。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

  公司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遵守工作时间;

  2、服从公司关于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调整的决定;

  3、服从上司的各种工作指示和命令;

  4、严守公司的秘密;

  5、爱护公司的财产;

  6、维护公司的良好工作风气;

  7、维护公司的形象;

  8、忠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9、遵守公司的包括本规则在内的各种规章制度;

  10、工作时间内禁止办私事;

  11、严禁在其他任何公司或者办事机构兼任任何职务;

  12、杜绝法律上禁止和不道德的行为。

  13、严禁在禁烟区吸烟;

  14、严禁将各种危险品、管制品带入公司。

  第三十五条互相监督和报告义务

  员工在遵守前条工作纪律方面负有互相监督和向公司报告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违反工作纪律时的处分

  员工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工作纪律时,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下列处分(两种以上可同时并用):

  1、警告: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员工给予口头或者书面警告。

  2、减薪:在员工工资的20%的范围内,以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为期限,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员工实行减薪。

  3、停止发放奖金: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员工停发奖金一至二次。

  4、终止使用:从处分生效日起终止与违反工作纪律的员工的使用关系。

  第三十七条处分的对象

  员工违反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根据其情节轻重等,给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分(两种以上可同时并用):

  1、一个月内无故迟到三次以上的;

  2、工作时间内在公司或者外出办私事的;

  3、无故早退的;

  4、无故缺勤的;

  5、不服从上司指示或者命令的;

  6、不服从公司关于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调整的决定的;

  7、未经许可在工作时间内因私事与来访者会面的;

  8、使用公司财物办私事的;

  9、未经许可在公司内进行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宣传以及从事贴纸、揭示、散发传单等行为的;

  10、因胁迫、侮辱等行为给他人带来痛苦的;

  11、向公司提供虚假报告或者申报的;

  12、酒后出勤的;

  13、在公司内吵架的;

  14、在公司内从事赌博行为的;

  15、在公司内从事暴力行为的;

  16、策划、组织或者参加*的;

  17、怂恿他人从事在公司内被禁止的行为的;

  18、未经许可将公司机密泄漏于他人或者公开于众的;

  19、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0、未经许可将公司物品携带出公司外的;

  21、在公司内从事盗窃行为的;

  22、收受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或者个人的财物的;

  23、在其他公司或者办事机构兼职的;

  2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25、在禁烟区吸烟的;

  26、将危险品、管制品带入公司的;

  27、其他违反本规则或者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影响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或者给公司带来损害的行为。

  第六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三十八条社会保险

  员工在使用期内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由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人才派遣公司办理。

  第三十九条公积金

  员工在使用期内的公积金由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人才派遣公司负责缴纳。

  第七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四十条制度的健全

  公司努力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保障员工的健康。

  第四十一条设施的健全

  公司努力建立、健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并向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二条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的遵守

  员工必须在充分熟悉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的基础上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则。

  第四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责任者的任命

  公司从员工中任命劳动安全卫生责任者,被任命的责任者在拥有检查权和监督权的同时,负有一月一次向总经理报告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健康检查

  公司定期组织全体员工在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人才派遣合同另有约定的,从该约定。必要时,公司可以临时组织全体员工或部分员工在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员工不得拒绝公司或者人才派遣公司组织的健康检查。

  第四十五条工作的限制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限制该员工工作或变更该员工的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该员工的身体健康。

  1、由于疾病或者身体衰弱,有必要进行一定的治疗时;

  2、身体存在重大障碍,有必要进行特别治疗时;

  3、经健康检查,被认为有必要进行特别治疗时。

  第四十六条工作的禁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禁止该员工工作,以保障该员工及其他员工的身体健康。

  1、被确诊为患有传染病,或者有患传染病的可能时;

  2、被确诊为患有精神病,或者有患精神病的可能时;

  3、被确诊为患有某种疾病,如继续工作,可能导致病情恶化时;

  4、被确诊为患有某种疾病,并被认为不适合继续工作时。

  第四十七条复职及复工

  员工基于第四十六条或者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限制工作或者被禁止工作后,如果经医疗机构证明,导致被限制工作或者被禁止工作情形已经消失,员工可以向公司申请复职或复工。

  第八章教育

  第四十八条教育

  为了提高员工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公司在必要时可以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员工不得拒绝,并努力达到公司的培训教育要求。

  第四十九条员工的培训

  1、员工接受公司的派遣参加各种培训班、研修班所需的费用,由公司全额负担;

  2、经公司同意后员工自主参加的外语学*班及其他培训班所需的费用负担等,依照公司另行制定的规定。

  3、员工参加各种由国家组织的资格考试,经公司同意后由公司委托人才派遣公司办理。

  第五十条申请办法

  员工自主参加各种培训应事先向所属上司提交详细载有参加培训的理由、培训内容、具体时间及所需费用等内容的申请,获得所属上司批准后再向总务部申请。

  第五十一条费用的赔偿

  员工经公司同意后自主参加各种培训班自参加日开始计算一年内或在参加培训期间,因归咎于员工的原因而被公司终止使用关系的,员工应全额返还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但是,员工和公司之间没有相关特别约定而受公司派遣参加的则不受此限。

  第九章表彰

  第五十二条表彰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给予表彰。

  1、常年认真工作、成绩卓越、成为员工模范者;

  2、对公司有重大贡献者;

  3、能及时向公司汇报有利或无利于公司的重大事项者;

  4、对预防或防止灾害的发生有功者;

  5、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对提高公司的声誉有贡献者;

  6、在发明、创造、技术改进以及科研上有重大成果者。

  7、积极参加各种与业务有关的研修、培训、比赛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者;

  8、其他公司认为需表彰者。

  第五十三条表彰方式

  公司给予员工表彰的方式为:

  1、奖状:颁发奖状

  2、奖金:颁发奖金

  3、奖品:颁发奖品

  4、表彰休假:奖励休假(具体日数由公司决定)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给予员工二种以上的表彰。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和人才派遣合同的关系

  本规则没有规定而公司与人才派遣公司之间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有约定的事宜,适用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约定。

  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适用该特殊约定。

  本规则及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均无规定的,适用国家、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的效力

  本规则如有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内容,则以现行法律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的修改

  *的法律发生变化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对本规定进行修改时,公司可以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的公开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员工公开。员工应当熟知本规则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的施行

  本规则自xxxx年xx月x日起施行。


单位日常卫生管理制度 (菁华3篇)(扩展4)

——保险公司日常管理制度 (菁华3篇)

保险公司日常管理制度1

  1、办公室负责对全体员工的考勤工作,并有专人做好考勤记录。

  2、职工外出必须履行请销假制度,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3、不请假外出者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无工资和奖金,月旷工天数累计超3天者,扣发当月工资和奖金,年累计旷工超15天者,扣除所有剩余工资和福利,清退出公司。

  4、不迟到不早退,月迟到2次扣一天工资,月早退3次扣一天工资。

  5、考勤由办公室每月1号负责整理报送,经领导审查后财务部门做为当月工资资金发放的依据。

保险公司日常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为了保证公司办公设备正常的运转,提高办公设备的工作效率和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所指办公设备主要包括台式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传真机、投影仪、笔记本电脑、对讲机等。

  三、相关部门职责。

  1、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主要负责办公设备的采购申请受理、采购、保管、配发、维修保养、设备调换等事宜。

  2、在总经理批准的情况下,一些部门也可自行购买设备。如安全护卫部可自行购买对讲机。

  3、设备使用部门,主要负责办公设备的申购、使用、保管、维修保养等事宜。

  第二章办公设备日常管理

  一、办公设备的申请和购买。

  1、工作人员根据需要提出办公设备的购买申请,并填写《办公设备需求单》,报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购买设备金额大于2000元的需董事会批准。

  2、经公司领导及董事会审批后由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专人购买。

  二、办公设备的领用。

  1、设备需求部门根据审批的《办公设备需求单》到库房(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负责)领取。

  2、对部门领取的设备进行编号,以便盘点。

  三、办公设备的使用和保养。

  1、使用设备前应详细阅读操作手册,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操作使用,各部门主管负责监督检查。

  2、公司各类设备的.保养和维修。由各部门参照规范,正确使用,注重*时保养。

  3、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对办公设备运行、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设备的维修,更换零件要进行登记备案。

  四、办公设备维修管理

  1、设备发生故障无法使用时,设备使用人应报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网管员处理;网管员无法处理的,可报院技术支持部;都无法解决的由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联系供应商统一报修。

  2、在保修期内的设备,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应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保修期外的设备,按照最经济可行的报修方案进行维修,包括委托维修商来完成任务,由部门主管按照维修的真实情况,填写设备维修单中的“维修记录”。

  五、建立维修档案

  1、所有设备的维修都必须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由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统一管理,主要包括设备名称、维修日期、故障现象、故障原因、维修内容、维修费用、维修单位等。

  2、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应定期统计、汇总维修情况,针对各类故障产生的原因提出预防与克服的措施,通知使用部门加以防范。

  六、办公设备使用监督

  1、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负责对办公设备的使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2、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对违规使用办公设备人员有提请处罚的权力。

  七、办公设备的盘点及赔偿

  1、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负责对公司所有办公设备进行分类,并建立办公设备管理台帐,每半年盘点清查一次,作到账物相符。

  2、在规定的使用年限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办公设备毁损、丢失、被盗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八、办公设备的报废处理

  1、报废审核。对于各部门提交的报废物品清单,要认真审核,确认不能再次利用后,经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作报废处理。

  2、对决定报废的办公设备,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应做好登记,在报废处理册上写清用品名称、价格、数量、及报废处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3、报废品由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集中存放、集中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三章办公设备分类管理

  一、电脑的使用管理

  (一)专人收管

  1、每台电脑指定专人上机,负责日常操作,其他人员不得随意使用。

  2、电脑使用人员设密码管理,密码属公司机密,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二)电脑的操作规定

  1、严禁在电脑上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严禁使用电脑玩游戏。

  2、不得使用未经病毒检查的U盘,防止病毒入侵。

  3、严禁私自拷贝、泄露涉及公司有关机密的文件资料。

  (三)病毒防护

  1、对于联网的计算机,任何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从网络复制软件或文档。

  2、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安装(院限制安装软件除外)由使用部门自主决定。

  3、任何微机不得安装游戏软件。

  4、软件使用前要确保无病毒。

  (四)硬件保护

  1、未经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批准,任何人不得拆卸所使用的电脑设备。

  2、拆卸电脑设备时,必须采取防静电措施。

  3、硬件维护后,必须将所有设备复原。

  4、各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落实本部门电脑以及配套设备的使用和保养责任。

  5、各部门负责人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本部门的电脑以及配套设备始终处于整洁和良好的状态。

  6、对于关键的电脑设备应配备必要的断电、继电设施以保护电源。

  (五)电脑的保养

  1、保持电脑的清洁,严禁用手、锐物触摸屏幕,使用人在离开前应退出系统并关闭电源。

  2、定期对电脑内的资料进行整理,做好备份并删除不需要的文件,保证电脑运行的速度和存储。

  二、电话的使用管理

  1、电话由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统一负责管理,各部门主管负责监督并控制使用。

  2、每次通话应简洁扼要,以免耗时占线、浪费资金。

  3、禁止拨打私人电话。

  4、电话出现故障的可报工程维保部进行维修。

  三、打印机、复印机的管理

  1、为确保复印机的安全运转,每天开机的时间不宜过长。

  2、打印或者复印完成后,必须及时取走文件,防止失密。

  3、禁止打印或复印私人资料。

  四、传真机使用管理

  1、传真机放置于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办公室,其他部门若需使用时至此处使用。

  2、不得使用传真传送个人资料,机密文件需经领导批准。

  3、每天下班后,传真设置成自动接收,防止遗漏重要文件。

  五、投影仪使用管理

  1、投影仪安置于公司会议室,需要使用部门向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申请。

  2、投影仪用于公司、部门会议以及培训。

  六、笔记本电脑

  1、笔记本电脑放置于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办公室,其他部门若需使用时至此处借用。

  2、笔记本电脑用于公司、部门会议以及培训。

  3、因工作需要,以个人名义借用笔记本电脑的需填写《笔记本电脑借用单》。

  七、对讲机的使用管理

  1、对讲机主要用于安全护卫部。

  2、在上班期间,不得用对讲机聊天。

  3、对讲机专人专用,不得借给无关人员使用。

  八、其他办公设备的使用管理

  1、专管专用,公司所有办公设备都要指定专人管理,其他人员使用必须经设备负责人同意。

  2、办公设备要定期进行养护,以免老化影响使用。

  3、办公设备的使用人员要保证设备的安全,如果因使用人员的过失造成丢失,要追究责任。

  第四章总则

  一、本制度由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制定,解释权归办公室所有。

  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保险公司日常管理制度3

  一、目的

  推行工作日志制度,便于了解公司各部门的工作状况、工作效率以及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而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给予正确、有效的指引和妥善的解决,以确保在分工协作以及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基础上,强化执行,提高效率,进一步规范管理。

  同时,工作日志制度也利于员工对自己工作内容和工作过程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了解,并且通过自我监督和总结,提出合理化建议,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合理规划工作日程和流程,养成良好的工作*惯,提高个人工作技能和能力。

  此外,工作日志制度是公司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绩效管理的原始依据之一。

  二、范围

  1.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部门经理及以下各层次管理人员、正式和实*期员工。

  2.本管理制度规定了上述人员每天必须填写工作日志。

  三、原则

  1.真实性:真实、客观填写《工作日志》相关内容;

  2.完整性:保证《工作日志》及相关内容填写的完整性;

  3.简明性:《工作日志》的填写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并可按重要性从大到小有序排列;

  4.及时性:《工作日志》当日及时填写;

  5.权威性:《工作日志》将作为公司员工月度、季度和年度绩效考核及以后人事决策的原始依据之一存档。

  四、职责

  1.总经理负责:不定期对公司各层次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工作日志》进行查阅,确认并提出指导意见;

  2.副总经理负责:定期对部门经理及员工的《工作日志》进行检查、确认、审阅并提出指导意见;

  3.部门经理负责:每天对本部门员工以及基层主管的《工作日志》进行检查、确认、审阅并提出指导意见;部门经理在公司每周例会上,主要依据工作日志向总经理、副总经理汇报总结本周工作,并计划下周工作要点;

  4.人事行政负责: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定期对各层次管理人员及员工《工作日志》的记录情况进行检查、审阅,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工作日志记录及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总经理并追究相关人员有关责任。

  五、应用

  1.《工作日志》以电子文档形式完成并上交。

  2.各部门员工每天将填写的《工作日志》于每天21:00前交至人事行政部,最迟须在次日上午9:00前交人事行政部,(特殊情况未能及时上交,应向负责人解释原因,并在当天工作日志表中加以说明。)

  3.人事行政部每天将收集的《工作日志》交副总经理检查、确认、审阅以及指导;

  4.副总经理自行安排对各部门员工工作日志的检查、确认、审阅以及指导工作。

  六、管理措施

  1.人事行政部对员工的《工作日志》依部门分类、分级、分时间保管,以便于检索和查阅;

  2.本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

  3.处罚:对于不按时上交《工作日志》且不遵守《工作日志管理制度》者,每次每项处以20元罚款。


单位日常卫生管理制度 (菁华3篇)(扩展5)

——公司日常规范管理制度 (菁华3篇)

公司日常规范管理制度1

  (一)总经理的主要职责与工作任务:

  1、领导执行、实施董事的各项决议;对各项决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决议的贯彻执行。

  2、根据董事长会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组织制定、修改、实施。

  3、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定期向董事会汇报经营战略和计划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及其他重大事宜;

  4、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负责公司员工队伍建设,选拔中高层管理人员;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代表公司参加重大业务、外事或其他重要活动;负责签署日常行政、业务文件、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负责办理由董事会授权的其它重要事项。

  5、领导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分管部门开展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制定财务政策,审批重大财务支出;领导建立健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制定人力资源政策,审批重大人事决策。

  权力和责任:

  权力:

  对公司经营方针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对董事经营目标的建议权

  对副总经理、财务的人事任免建议权及其它员工的人事任免权

  对公司各项工作的监控权

  对下级之间工作争议的裁决权

  对所属下级的管理水*、业务水*和业绩的考核评价权

  董事会预算内的财务审批权

  责任:

  对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费用预算及计划和预算的实施结果负全面责任

  对因经营管理失误造成的重大损失负领导责任

  对公司经营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负责

  对提交的报告、报表、决定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对所签署的合同、协议负责

  公司违法经营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考核指标:

  营业额、利润、市场占有率、应收账款、重要任务完成情况、预算控制、关键人员流失率、计划与执行能力。

  (二)业务主管的主要职责与工作任务:

  1、根据市场发展和公司战略规划,协助上级进行市场分析、制定销售预测和业务开展计划;

  2、协助上级制定部门销售任务指标、计划与策略、确保部门业务的有效拓展;

  3、全面负责公司产品的销售,制定该业务的阶段性目标和总体控制计划,确保业务目标实现;

  4、协助上级做好客户的开发与维护,保证与客户保持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

  5、制定定期销售分析报告,保证公司对主营业务所需采购的信息来源;

  6、公司及竞争对手促销活动的调查、分析、销售预测及销售信息的反馈;

  7、共同协调、相关企业及主管部门各种关系;

  8、公司各类销售数据分析、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9、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开发潜在客户;

  考核指标:

  销售额,业务计划达成率,客户投诉满意率,客户满意度,实际回款率,新客户实现率。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大全

  1、设备进场前实行检验制度:每台设备进场均需提供本台设备出厂合格证(在有效期内)或检测、检验证明,各工区必须组织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对进场设备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进场机械设备验收记录”,对不满足使用、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坚决给予清退出场。

  2、实行设备登记制度:对每台进场设备均登记并做好台账。调配设备做好折旧记录,租赁设备做好租金支付记录。

  3、实行操作人员岗前培训制度:设备进场对其操作人员进行设备安全施工的培训工作,主要是安全操作,机械保养、故障识别、施工现场的互相协调、统一指挥、高压线路周边的机械操作等,培训后颁发培训合格上岗证,不合格的操作人员坚决给予清退。

  4、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如起重设备、锅炉等,须经过常州、无锡两地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安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5、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完全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每台设备均在明显位置设立此设备的操作规程,挖机、铲车等可挂在驾驶室内,便于司机学*掌握。并定期对操作人员检查对不熟悉操作规程的操作人员培训。

  6、实行执证上岗制度:所有大型设备的操作人员均执证上岗,上岗证必须是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证件,同时操作证上的机械和实际的操作的机械应相符。

  7、实行维修保养制度:每一台设备的操作人员详细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和《司机交接班记录》将设备的管理责任到人,增强设备管理的可追溯性,避免了由于相互推委造成的安全事故。

  8、实行机械设备施工前安全检查制度:根据机械设备隐含或表现出的异常磨损、裂痕、变形、断裂等情况,联系机械设备的结构、工作原理判断出设备的安全隐患,及时给予正确、有效的处理,使其更趋合理有效并可安全施工。

  9、既有线施工设备实行加固措施。加固方式采用¢16钢丝绳做为缆风绳,缆风绳一端加固在设备顶距离地面2/3处,一端加固在放置在地面的地锚上。地锚埋入地下1。5米深,地锚混凝土块或方木等按标准尺寸加工,保证地锚可靠性。

  10、既有线施工设备移位实施方式:当设备移动时松开固定在地锚上的缆风绳,松开缆风绳一米后固定,设备可移动一米,如此类推(此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但不可无缆风绳固定而移动设备)。设备移动到指定位置后在重新进行加固缆风绳。设备移位应有工区副职以上领导在场,并做好记录。

  11、每台大型机械设备工区必须和操作人员签订“设备包保责任状”。对设备维修保养、安全使用等落实到个人。

  12、每台大型机械设备均喷涂字样及标识,并做好设备编号,便于管理。

  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制度是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必须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2、接班人员应提前十五分钟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工作内容及工作环境,并对设备进行检查,认真查阅运行日志,询问当班人员设备的运行情况。

  3、交班者应主动向接班者介绍设备运行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否则发生事故由交班者承担。

  4、接班者在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由交班者处理,如接班者愿意接受处理,可由接班者接班后继续处理,一时处理不好的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作详细说明并报告上级相关领导。

  5、接班者不得扳弄不属于检查范围内的设备。

  6、在开、停机和处理事故以及倒闸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接班者应主动离开现场,如交班者邀请接班人员帮助处理事故和操作,在接班者愿意下可以协助交班者处理。

  7、交班者在交班前应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运行日志、工具等物品摆放整齐以便接班人员的查验。

  8、交班者应在双方签字后离开作业现场。

  9、机械动力设备履历书、机械设备司机手册、司机交接班记录必须及时如实填写。

  定期检查制度

  1、工区日常检查:工区现场旁站员、专职安全员、物资设备部、工区总工程师、工区长根据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分工,对本项目施工过程中设备实施日常检查考核。

  2、根据工区自身情况,组织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并进行考核。帮助整改设备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升工区设备管理能力。

  3、工区日常检查:

  (1)工区施工现场旁站人员每天跟班作业,对现场施工设备实施24小时不间断检查,检查及整改结果记入当班旁站员记录。

  (2)工区专职安全员、每天对本工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进行不定时随机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记入安全质量检查整改记录本。

  (3)物资设备部每周至少全面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记入设备检查记录。

  (4)工区长每半月必须组织本工区各作业班设备安全管理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评比,按检查考核结果实施工区奖罚规定。

  4、安全检查整改的要求

  (1)每次机械设备检查考核后要召开总结会议,会议上公布检查总结和检查发现问题,参加人员要签到。

  (2)在机械设备检查中发现好的典型事例,要及时给予表扬奖励,总结推广,以点带面。

  (3)对查出的事故苗头或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填发《设备安全监察通知书》或《安全监察指令书》,做到边查边改,做好跟踪验证。

  (4)如果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该说未说,该改未改,工作不细致、不全面,今后凡发生事故,均要追究到个人。

  5、项目部每周不少于三次,对施工现场设备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以文件形式发到邮箱,并督促工区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复检。

  6、项目部每晚夜间巡查,对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抽查。

公司日常规范管理制度2

  安全操作规程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安全操作。

  二、在超过2米高处操作时,必须双脚踏在凳子上,不得单脚踏在凳子上,以免摔伤。

  三、在使用机器时,不得用湿手接触电源插座,以免触电。

  四、不得私自拨动任何机器设备及开关,以免发生故障。

  五、在不会使用机器时,不得私自开动机器,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六、应严格遵守防火制度,不得动用明火,以免发生火灾。

  七、在操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服从安全,以安全为重。

  八、室外人员在推垃圾车、上垃圾时,应小心操作,以免伤及身体。

  保洁员管理制度

  一、遵纪守法,遵守员工手册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部门考勤制度和保洁操作程序。

  三、履行职责,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离岗,不做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四、上班穿工服、戴工号牌、仪表整洁、精神饱满。

  五、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六、服务态度端正,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七、工作时间不准脱岗、串岗、大声喧哗等。

  八、未经许可,不得擅入住户家中。

  九、不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不收取住户或业主的钱物。

  十、绝对服从上级的领导、团结同事、互相帮助。

  十一、爱护公物,损坏、遗失工具照价陪偿。

  十二、爱岗敬业,在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十三、做好每日工做记录。

  保洁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园区楼道梯级、车棚(库)、马路及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

  二、负责楼道、扶手、门窗、电表箱、信报箱、楼道开关、灯具的擦抹。

  三、负责楼道杂物的清理。

  四、负责垃圾的收集、转运集中。

  五、负责垃圾桶的清洗工作。

  六、负责垃圾中转房的卫生及消杀工作。

  七、对园区内发生的违章现象进行劝阻和及时汇报。

  八、负责员工活动室、更衣室的清洁。

  九、负责工具设备的清洁及保养工作。

  十、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保洁领班岗位职责

  一、负责监督执行公司及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检查保洁员的仪容仪表和到岗情况,作好考核评估记录。

  三、根据当日工作任务,负责每日工作的分配指派。

  四、负责检查所辖范围各责任区的清洁卫生状况。

  五、负责随时检查保洁员的工作状况,及时调整各种工具及人力的配置。

  六、负责对保洁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作出恰当的批评、纠正、指导,并作出正确的评估。

  七、负责对清洁工具、设备的使用维护进行指导。

  八、负责检查设备、工具的清洁保养工作。

  九、协助处理涉内外纠纷、投诉。

  十、负责每日工作记录的填写及交接班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保洁主管职责

  一、负责监督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部门规定。

  二、负责制定园区清扫管理和绿化养护管理的实施方案。

  三、负责制定园区各清洁项目和绿化养护的实施执行标准。

  四、负责编制人员的计划安排。

  五、负责制定消杀服务实施方案。

  六、负责核实工具用品的申购计划。

  七、定期巡查园区,检查保洁和绿化任务完

  成的情况。

  八、对一些专用设备进行使用指导。

  九、负责处理涉内外纠纷、投诉。

  十、负责各种清洁、绿化业务的接洽。

  十一、负责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日常考勤

  1、严格执行部门作息时间表现行为:

  2、员工上下班按规定签到、打卡,须提前10分钟到部门列队、点名出*班前、后例会。

  3、员工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及擅自涂改情况发生均按有关规定处罚。

  4、员工按规定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5、员工请假(包括病、事、婚、伤、丧、产假等)均按《员工手册》有关规定执行。

  6、员工应服从上级安排的加班否则视为旷工。

  二、公休:

  1、员工采用轮休制,每周工作六天,日期当月固定。

  2、员工休息日有所属部门主管按月安排。

  3、部门主管在月底前将下月排休表以书面的形式报物管处及行政人事部,并出表示众。

  4、员工须换休时可在指定范围内自找对象,并提前填写换休单,由双方签名后上交部门,待批准后方可换休。

  5、未经部门批准,不可以加班或攒公休,自愿加班按尽义务考虑。

  三、班次:

  1、员工的班次采用轮换制。

  2、员工的换班原则与换休做法相同。

  四、节假日:

  1、逢*规定的节假日时,原则上赶上工休的可以休息;未赶上工休的补休,但以能否排开工作为准。

  2、节假日补休审批手续要提前填写书面补休申请,由部门审批。

  奖惩制度

  1、全月无迟到、早退、旷工、及其他违章纪录并圆满完成任务者,发奖金二十到三十元;完成任务标准如下:工作服干净并佩带胸卡;地面干净:无水迹、无污迹、无垃圾;凡是能用手摸到的部位不得有灰尘;所有垃圾容器的垃圾不得外露;不在地面上推拖物品行走;厕所内的粪便不得留超十分钟,小便池内不得有尿锈;无违章纪录。以上七条标准,公司领导和领班员必须严格检查登记,并作为每月发放工资和奖金的依据,如有虚报,扣除领班全部奖金后撤职!

  2、提合理化建议并取得良好效益者、工作中受到领导和顾客好评及受到新闻单位公开表扬、拾金不昧等,视情给与不同的奖励;

  3、白天干户外单项活儿按正常出勤计算,赶上用餐时间每人补助餐费五元;高空作业人员的工资应在原*均日工资的基础上加至与聘请施工人员日薪*等的水*;

  4、领班员以上的管理人员要认真听取各方建议或问题反映并及时予以答复解决,发现拒绝一次,扣发本月奖金五十元,发现两次扣发全部奖金解除职务;

  5、除上级领导主动了解或本部门领导不予答复外,越级向上反映问题打乱管理秩序的任何人员,每次扣奖金二十元;

  6、不服从领导而无理取闹者只发基本工资立即开除!

  7、所负责卫生区域没完成七条标准中任一项,每次扣奖金五十元;只要甲方因卫生问题口头或书面向公司领导提出警告一次,经公司查证属实,当事责任人当月无奖金,并扣除主管和领班员当月奖金的百分之三十;本点警告两次,领班员和主管均无奖金;警告三次,撤换领班员并扣发主管两个月的奖金;同一责任员工连续受到甲方两次警告者,当月无工资并开除!

  8、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领导者,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影响者,追回经济损失、只发基本工资予以辞退!

  9、在员工中散布不良影响、挑拨离间、拉帮结伙、打架骂人影响团结者,发现一次罚款一百元,发现两次予以开除;

  10、工作时间举止不雅、工作中偷懒耍滑,每发现一次罚款二十元;

  11、不许私自变卖公家物品、不得私自调换工作、不得偷干私活儿,违反任何一项,除追回经济损失外,当月只发基本工资,是领班的撤销其领班职务;

  12、公司所有人员如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否则当月只发基本工资;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应提前声明是否续签,否则以自辞对待;当月违章三次者,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凡是违章被辞者,只发当月出勤天数的基本工资;

公司日常规范管理制度3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1、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规定、纪律。

  2、严禁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严禁任何组织、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严禁任何组织、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3、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个人素质、服务意识,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4、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努力学*业务技能,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和锻炼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队伍。

  5、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做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表彰。

  6、公司为员工提供*等竞争的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积极进龋

  7、公司提倡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团队精神,不断满足客户的需求,超越客户的期望。

  8、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做出贡献者给予奖励、表彰。

  9、公司尊重员工的辛勤劳动,不断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才智,为公司多做贡献。

  10、公司为员工提供收入和有关福利保障,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员工的各种待遇。

  11、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12、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13、公司提倡励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14、公司员工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向客户索取钱财或为个人亲友谋私利。

  15、公司员工不得挪用公司财物,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化为己有或转送他人。

  16、职员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4).代表公司出*公众活动。

  17、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18、公民基本法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单位日常卫生管理制度 (菁华3篇)(扩展6)

——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菁华5篇)

单位卫生管理制度1

  一、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

  为保证本单位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是本单位为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本单位所有员工必须自觉遵守。

  2、本单位对购进的所有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实行进货登记,建立进货台帐并对鲜(冻)畜禽肉类及制品、米、面、食用油脂、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及其他预包装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等进行索证管理。

  3、按以下原则对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进行索证:

  ①采购鲜(冻)畜禽肉及制品时,索取相同批次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购货凭证(包括发票或收据,下同)。

  ②采购进口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时,索取购货凭证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同批次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③采购食品添加剂时,索取购货凭证和生产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许可证,以及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④批量采购其他预包装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时,索取购货凭证和生产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⑤采购非预包装(散装)食用农产品或非批量采购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时,到证照齐全的销售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索取销售单位或市场出具的购物凭证。

  4、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质量合格,包装完整,标识齐全;不采购使用《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和《*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5、对进货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实行退货或销毁处理并做好记录。

  6、进货台帐和索证资料不得涂改、伪造,保存两年。

  7、本单位 (职务: )对购进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卫生安全负总责;食品卫生管理员 负责查验供应商、生产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条件,检查每批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的索证资料、感官质量及包装标识,并按要求做好进货验收和台帐登记,对不合格食品及原辅材料进行处理并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采购员负责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对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质量进行初次把关并做好索证工作;库管员对购进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质量进行二次把关,对不合格的不予以入库,对已入库的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8、违反本制度的,本单位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

  2、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3、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4、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5、建立职工个人健康档案,随时了解职工的`健康状况,对可疑患有传染性疾病或有碍相关岗位工作的疾病人员(如手部外伤、皮肤病等),应要求其立即脱离相关岗位,积极就诊治疗,痊愈后方可恢复工作。

  6、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洁净工作衣帽,不得留长发、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佩戴戒指、耳环等饰物。

  7、从业人员应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8、从业人员应随时保持手部卫生,养成良好个人卫生*惯。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积极组织员工参加卫生知识培训班,取得有效培训合格证。

  2、内部每月进行一次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集中学*。

  3、培训时员工应作好记录,培训后进行相关知识、操作考核。

  4、对工作中发生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除及时改正外,应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知识学*。

  四、卫生检查制度

  1、各责任区域内卫生应每餐后及时打扫,每天早上8时对店内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检查。

  2、责任区域未打扫干净一次扣5分。

  3、员工工作衣、帽不整洁一次扣2分。

  4、员工留长发、指甲、涂指甲油一次扣2分。

  5、员工佩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一次扣2分。

  6、工作时间内抽烟、饮酒一次扣2分。

  7、工作时间内随意吐痰、乱扔废弃物一次扣3分。

  8、所扣分值与工资或奖金挂钩,每月结算。

  五、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1、采购食品添加剂应按规定向销售者索取检验合格证书、化验单或有关批准文件及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等,存档保存至少两年。

  2、食品添加剂必须是食品专用的添加剂,添加剂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禁止使用非食用添加剂。

  3、建立严格的食品添加剂采购、验收、使用登记制度。

  4、食品添加剂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5、严格遵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

  6、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做到专柜专用,并有明显标识。

  六、食品库房管理制度

  1、库房管理人员应对进出库货物作好登记。

  2、原、辅料进库前必须严格检查,感官检查不合格或无检验合格证书者拒绝入库。

  3、库房内物品应分类上架,隔墙10厘米、离地10厘米堆放,并标明名称、入库日期、生产日期,做到先进先用。

  4、主、副食品宜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库房中。

  5、库房内应定时通风换气,保持干燥、清洁,做好防鼠、防蝇、防潮、防虫工作。

  6、肉类及其它易变质食品,应使用容器盛装后存放于冰箱(柜)中,温度达到规定要求;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别存放于不同冰柜内,并有明显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7、食品库房内只能存放食品,不得将个人物品及有毒有害物品存放于食品库房内。

  七、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餐厅服务员应穿统一、整洁工作服,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2、服务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仪表,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不得配戴戒指、耳环等饰物。

  3、服务人员应用语文明,不准与顾客争吵,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虚心接受顾客的意见。

  4、对顾客提出的问题应耐心解释,及时处理。对超出本岗位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5、不得向顾客提供未经消毒、破损的餐具、用具。

  6、每餐后及时对餐厅进行清扫、消毒,保持整洁。

  八、粗加工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1、员工必须穿整洁工作服,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不得留长发、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佩戴戒指、耳环等饰物。

  2、待洗肉类和蔬菜应分别存放于架上,不得随地乱放。

  3、肉类和蔬菜必须分池、使用足够的水量进行浸泡、洗涤。

  4、洗涤后的肉、蔬菜必须放于架上或台上,禁止直接放于地上。

  5、保持上、下水道设施完善、畅通,及时清洁地面污水、污物。

  6、盛装垃圾的容器应加盖、无渗漏,当日或盛满后及时清运。

  7、切配操作台应保持清洁;加工肉类(包括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加工分开使用。

  8、加工完毕应及时对场所及工用具进行冲洗、消毒,保持整洁。

  九、烹调加工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1、员工必须穿整洁工作衣、帽,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不得留长发、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佩戴戒指、耳环等饰物。

  2、对使用的原材料应进行相应的感观检查,发现有可疑原料不得加工、使用。

  3、各功能区应按规定使用,制作过程严防生熟交叉污染。

  4、加工的各类菜品必须烧熟、煮透;盛装容器须清洁。

  5、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C或低于10°C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冷后再冷藏。

  6、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过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7、废弃物存放必须加盖,不得渗漏,及时清运。

  8、个人物品及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存放于厨房内。

  9、制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卫生行为,经常保持手部卫生。

  10、非厨房内员工不得进入厨房。

  11、每餐后及时对厨房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整洁,并关好门窗。

  十、面食制作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1、制作面食的原料必须在保质期内。

  2、制作、存放面食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用具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防止其它污染物污染面食成品。

  3、面食制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4、销售直接入口的面食成品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存措施,使用专用工具,防止面食成品变质。

  5、隔餐、隔夜的面食成品必须经过充分加热方可出售。

  6、面食成品必须存放在带纱窗的存放架上,隔夜面食成品必须放入冰箱存放。

  7、贮存面食成品的场所、制作面食的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

  十一、凉菜制作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1、凉菜制作必须在专用的凉菜间内进行。

  2、凉菜制作必须由专人进行,进入凉菜间前必须进行洗手、消毒、更换干净工作衣、帽后方可进入。

  3、凉菜间内不得存放个人用品及有毒有害物品。

  4、食品进入凉菜间前必须先洗净、煮熟;制作凉菜的肉类、水产品类原料,应当餐用完;剩余的必须存放于专用的冰箱内。

  5、凉菜制作好后到提供给客人食用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否则须重新加热后方可食用。

  6、注意凉菜间的通风换气和制冷,保持凉菜间内温度不高于25度。

  7、凉菜间内的工具、设施必须专用,不得用于存放或制作生食等;工具用后应及时清洗、消毒。

  8、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凉菜间,出菜窗口用后及时关闭。

  9、每天定时操作前或操作后对凉菜间内空气、物体表面进行清洁、消毒,并作好消毒记录,下班后应关好门窗。

  十二、烧烤制作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1、所用畜禽肉类必须经过兽医检疫合格方可使用。

  2、烧烤卤制肉类食品严禁使用亚硝酸盐,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3、制作间必须设洗手消毒水池及设施。

  4、切配烧烤卤制熟食品间要设紫外线消毒灯,定时对案板及空间进行消毒处理。

  5、切配烧烤卤制熟食品要专人负责,专用工具,防止生熟交叉污染。

  6、防蝇、防尘、防鼠、防腐卫生设施要完备。

  7、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整洁卫生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十三、裱花制作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1、裱花间必须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2、裱花间工作由专人负责,非裱花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裱花间。

  3、裱花间加工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4、供加工用的食品原料,必须洗净消毒后,方可带入裱花间。

  5、制作剩余的食品必须存放于冰箱或冰柜中。

  6、奶油类原料必须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C以下60°C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

  7、裱花制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遵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8、加工、贮存裱花成品的场所、制作的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

  9、保持裱花间环境整洁,操作前或操作后对空气、物体表面进行清洁、消毒,并作好消毒记录。

  十四、配餐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1、餐厅店堂应当保持整洁,在餐具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当回收保洁。

  2、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应当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作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的卫生安全。

  3、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捡传递食品。专用工具应当定位放置,货款分开,防止污染。

  4、供顾客自取的调味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

  5、外卖食品的包装、运输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并注明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禁止销售和配送超过保质期限或腐败变质的食品。

  十五、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1、餐具、用具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穿戴整洁工作衣帽,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2、餐具、用具必须严格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工作程序进行洗涤消毒。

  3、餐具、用具清洗消毒用水池必须专用,分设洗涤池、消毒池和清洗池,并有明显标识。

  4、化学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时消毒液浓度不得低于250PPM(250mg/L),餐具全部浸泡作用5分钟以上。

  5、待清洗餐具、用具应用不渗漏容器盛装,不得随意乱放。

  6、清洗消毒后的餐具、用具必须感观良好,不得有污物、水渍。

  7、清洗、消毒后的餐具应存放于保洁柜中,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8、废弃物盛装容器应加盖,及时清运废弃物,不得满溢、渗漏。

  9、每餐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完毕后,应对餐具清洗消毒间进行冲洗、消毒,关好门窗。

单位卫生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

  第三条凡在本单位工作的员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综合科为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单位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科室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综合科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惯。

  第六条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物业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综合科负责联系和监督工作,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七条各科室内(单位统一使用的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担。

  第二章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八条单位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活动室、开水房等)的清扫与保洁,由物业管理管理公司负责。

  第九条各科室负责办公室内的清扫与保洁,并实行“门前三包”的责任制管理。

  第十条单位会议室的日常卫生由综合科接待室负责联系,物业管理负责清扫和保洁及美化绿化。

  第十一条禁止在单位内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或公共场地,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各科室使用后的报刊杂志及废旧纸张,统一交综合科保存及处理。

  第十二条开水房、厕所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尽可能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第十三条单位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猫、狗等家禽和动物。

  第十四条综合科督促物业管理定期对洗手间、厕所、垃圾桶等场所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

  第三章室内卫生的管理

  第十五条各科室环境卫生由各科人员包干,各科科长负责,综合科监督检查,单位领导组织临时抽查。

  第十六条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桌面、柜上、窗台上无灰尘、污迹,清洁、整齐,室内无蜘蛛网、无杂物。各工作人员要始终保持办公桌面整洁。

  第十七条室内不准随便存放垃圾,应及时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内。

  第十八条办公室内办公用品、报纸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的抽屉和柜内。

  第四章废弃物收运与管理

  第十九条分布在单位公共区域内的垃圾箱、垃圾筐以及垃圾堆放容器由物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各科室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倒入垃圾筐或垃圾堆放容器内。配置给各科室的垃圾筐、垃圾袋由各科室使用管理,勿随意变动地点或位置。

  第五章奖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装袋、不入桶(箱)随意弃置的;

  三、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二条单位每年度评比一名卫生工作积极分子,获得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单位卫生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第九条 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 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 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 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 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 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

  第十条 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 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第十九条 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条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四章 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二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第二十九条 不得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尚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十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保护范围;

  (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八)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九)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十一)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补建或者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侵犯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合法权益造**身伤害,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卫生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第九条 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 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 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 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 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 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

  第十条 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 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第十九条 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条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四章 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二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第二十九条 不得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尚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十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保护范围;

  (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八)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九)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十一)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补建或者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侵犯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合法权益造**身伤害,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卫生管理制度5

  一、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

  为保证本单位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是本单位为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本单位所有员工必须自觉遵守。

  2、本单位对购进的所有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实行进货登记,建立进货台帐并对鲜(冻)畜禽肉类及制品、米、面、食用油脂、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及其他预包装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等进行索证管理。

  3、按以下原则对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进行索证:

  ①采购鲜(冻)畜禽肉及制品时,索取相同批次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购货凭证(包括发票或收据,下同)。

  ②采购进口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时,索取购货凭证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同批次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③采购食品添加剂时,索取购货凭证和生产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许可证,以及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④批量采购其他预包装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时,索取购货凭证和生产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⑤采购非预包装(散装)食用农产品或非批量采购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时,到证照齐全的销售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索取销售单位或市场出具的购物凭证。

  4、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质量合格,包装完整,标识齐全;不采购使用《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和《*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5、对进货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实行退货或销毁处理并做好记录。

  6、进货台帐和索证资料不得涂改、伪造,保存两年。

  7、本单位 (职务: )对购进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卫生安全负总责;食品卫生管理员 负责查验供应商、生产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条件,检查每批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的索证资料、感官质量及包装标识,并按要求做好进货验收和台帐登记,对不合格食品及原辅材料进行处理并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采购员负责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对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质量进行初次把关并做好索证工作;库管员对购进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质量进行二次把关,对不合格的不予以入库,对已入库的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8、违反本制度的,本单位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

  2、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3、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4、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5、建立职工个人健康档案,随时了解职工的健康状况,对可疑患有传染性疾病或有碍相关岗位工作的疾病人员(如手部外伤、皮肤病等),应要求其立即脱离相关岗位,积极就诊治疗,痊愈后方可恢复工作。

  6、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洁净工作衣帽,不得留长发、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佩戴戒指、耳环等饰物。

  7、从业人员应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8、从业人员应随时保持手部卫生,养成良好个人卫生*惯。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积极组织员工参加卫生知识培训班,取得有效培训合格证。

  2、内部每月进行一次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集中学*。

  3、培训时员工应作好记录,培训后进行相关知识、操作考核。

  4、对工作中发生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除及时改正外,应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知识学*。

  四、卫生检查制度

  1、各责任区域内卫生应每餐后及时打扫,每天早上8时对店内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检查。

  2、责任区域未打扫干净一次扣5分。

  3、员工工作衣、帽不整洁一次扣2分。

  4、员工留长发、指甲、涂指甲油一次扣2分。

  5、员工佩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一次扣2分。

  6、工作时间内抽烟、饮酒一次扣2分。

  7、工作时间内随意吐痰、乱扔废弃物一次扣3分。

  8、所扣分值与工资或奖金挂钩,每月结算。

  五、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1、采购食品添加剂应按规定向销售者索取检验合格证书、化验单或有关批准文件及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等,存档保存至少两年。

  2、食品添加剂必须是食品专用的添加剂,添加剂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禁止使用非食用添加剂。

  3、建立严格的食品添加剂采购、验收、使用登记制度。

  4、食品添加剂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5、严格遵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

  6、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做到专柜专用,并有明显标识。

  六、食品库房管理制度

  1、库房管理人员应对进出库货物作好登记。

  2、原、辅料进库前必须严格检查,感官检查不合格或无检验合格证书者拒绝入库。

  3、库房内物品应分类上架,隔墙10厘米、离地10厘米堆放,并标明名称、入库日期、生产日期,做到先进先用。

  4、主、副食品宜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库房中。

  5、库房内应定时通风换气,保持干燥、清洁,做好防鼠、防蝇、防潮、防虫工作。

  6、肉类及其它易变质食品,应使用容器盛装后存放于冰箱(柜)中,温度达到规定要求;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别存放于不同冰柜内,并有明显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7、食品库房内只能存放食品,不得将个人物品及有毒有害物品存放于食品库房内。

  七、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餐厅服务员应穿统一、整洁工作服,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2、服务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仪表,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不得配戴戒指、耳环等饰物。

  3、服务人员应用语文明,不准与顾客争吵,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虚心接受顾客的意见。

  4、对顾客提出的问题应耐心解释,及时处理。对超出本岗位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5、不得向顾客提供未经消毒、破损的餐具、用具。

  6、每餐后及时对餐厅进行清扫、消毒,保持整洁。

  八、粗加工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1、员工必须穿整洁工作服,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不得留长发、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佩戴戒指、耳环等饰物。

  2、待洗肉类和蔬菜应分别存放于架上,不得随地乱放。

  3、肉类和蔬菜必须分池、使用足够的水量进行浸泡、洗涤。

  4、洗涤后的肉、蔬菜必须放于架上或台上,禁止直接放于地上。

  5、保持上、下水道设施完善、畅通,及时清洁地面污水、污物。

  6、盛装垃圾的容器应加盖、无渗漏,当日或盛满后及时清运。

  7、切配操作台应保持清洁;加工肉类(包括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加工分开使用。

  8、加工完毕应及时对场所及工用具进行冲洗、消毒,保持整洁。

  九、烹调加工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1、员工必须穿整洁工作衣、帽,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不得留长发、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佩戴戒指、耳环等饰物。

  2、对使用的原材料应进行相应的感观检查,发现有可疑原料不得加工、使用。

  3、各功能区应按规定使用,制作过程严防生熟交叉污染。

  4、加工的各类菜品必须烧熟、煮透;盛装容器须清洁。

  5、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C或低于10°C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冷后再冷藏。

  6、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过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7、废弃物存放必须加盖,不得渗漏,及时清运。

  8、个人物品及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存放于厨房内。

  9、制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卫生行为,经常保持手部卫生。

  10、非厨房内员工不得进入厨房。

  11、每餐后及时对厨房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整洁,并关好门窗。

  十、面食制作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1、制作面食的原料必须在保质期内。

  2、制作、存放面食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用具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防止其它污染物污染面食成品。

  3、面食制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4、销售直接入口的面食成品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存措施,使用专用工具,防止面食成品变质。

  5、隔餐、隔夜的面食成品必须经过充分加热方可出售。

  6、面食成品必须存放在带纱窗的存放架上,隔夜面食成品必须放入冰箱存放。

  7、贮存面食成品的场所、制作面食的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

  十一、凉菜制作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1、凉菜制作必须在专用的凉菜间内进行。

  2、凉菜制作必须由专人进行,进入凉菜间前必须进行洗手、消毒、更换干净工作衣、帽后方可进入。

  3、凉菜间内不得存放个人用品及有毒有害物品。

  4、食品进入凉菜间前必须先洗净、煮熟;制作凉菜的肉类、水产品类原料,应当餐用完;剩余的必须存放于专用的冰箱内。

  5、凉菜制作好后到提供给客人食用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否则须重新加热后方可食用。

  6、注意凉菜间的通风换气和制冷,保持凉菜间内温度不高于25度。

  7、凉菜间内的工具、设施必须专用,不得用于存放或制作生食等;工具用后应及时清洗、消毒。

  8、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凉菜间,出菜窗口用后及时关闭。

  9、每天定时操作前或操作后对凉菜间内空气、物体表面进行清洁、消毒,并作好消毒记录,下班后应关好门窗。

  十二、烧烤制作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1、所用畜禽肉类必须经过兽医检疫合格方可使用。

  2、烧烤卤制肉类食品严禁使用亚硝酸盐,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3、制作间必须设洗手消毒水池及设施。

  4、切配烧烤卤制熟食品间要设紫外线消毒灯,定时对案板及空间进行消毒处理。

  5、切配烧烤卤制熟食品要专人负责,专用工具,防止生熟交叉污染。

  6、防蝇、防尘、防鼠、防腐卫生设施要完备。

  7、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整洁卫生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十三、裱花制作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1、裱花间必须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2、裱花间工作由专人负责,非裱花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裱花间。

  3、裱花间加工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4、供加工用的食品原料,必须洗净消毒后,方可带入裱花间。

  5、制作剩余的食品必须存放于冰箱或冰柜中。

  6、奶油类原料必须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C以下60°C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

  7、裱花制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遵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8、加工、贮存裱花成品的场所、制作的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

  9、保持裱花间环境整洁,操作前或操作后对空气、物体表面进行清洁、消毒,并作好消毒记录。

  十四、配餐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1、餐厅店堂应当保持整洁,在餐具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当回收保洁。

  2、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应当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作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的卫生安全。

  3、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捡传递食品。专用工具应当定位放置,货款分开,防止污染。

  4、供顾客自取的调味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

  5、外卖食品的包装、运输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并注明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禁止销售和配送超过保质期限或腐败变质的食品。

  十五、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1、餐具、用具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穿戴整洁工作衣帽,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2、餐具、用具必须严格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工作程序进行洗涤消毒。

  3、餐具、用具清洗消毒用水池必须专用,分设洗涤池、消毒池和清洗池,并有明显标识。

  4、化学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时消毒液浓度不得低于250PPM(250mg/L),餐具全部浸泡作用5分钟以上。

  5、待清洗餐具、用具应用不渗漏容器盛装,不得随意乱放。

  6、清洗消毒后的餐具、用具必须感观良好,不得有污物、水渍。

  7、清洗、消毒后的餐具应存放于保洁柜中,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8、废弃物盛装容器应加盖,及时清运废弃物,不得满溢、渗漏。

  9、每餐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完毕后,应对餐具清洗消毒间进行冲洗、消毒,关好门窗。


单位日常卫生管理制度 (菁华3篇)(扩展7)

——办公室日常卫生管理制度 (菁华3篇)

办公室日常卫生管理制度1

  一、总则

  1.为使公司卫生管理工作有所遵循,建立并保持整洁的办公、经营、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公司有关卫生工作事宜。

  二、环境卫生管理

  1.环境卫生的优劣反映了一个集体的人员素质状况,保持环境整洁是公司每一个员工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员工应相互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共同创造一个清洁、优美、舒心的工作环境。

  员工负责搞好个人工作周围的环境卫生,卫生区域由负责划分办公室主任安排值日人员打扫。

  2.卫生标准要求如下:

  A.办公桌椅干净无污点(包括表面、背面、腿.,办公用品摆放要有序,杯壶摆放整齐。

  B.门、窗、玻璃、门框应按时擦洗,做到干净无浮尘。

  C.墙壁应干净,墙角应无灰尘,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准在墙壁上乱钉钉子、乱挂杂物。

  D.室内文件框及其它物品应摆放整齐,保持干净。下班后桌面整洁、桌椅摆放整齐。

  E.地面应天天拖洗,保持干净,垃圾应倒在指定地点。

  三、卫生间的卫生管理:

  A.卫生间:

  a.不得在卫生间内乱泼乱倒、乱丢杂物。

  b.不得在卫生间内放置杂物。

  c.不得在卫生间内乱涂乱画。

  d.使用卫生间后,及时冲水、拖地。(全员可共同监督.

  e.值日人员必须保持卫生间干净整洁,做到无异味、无积水、无杂物。

  B.卫生间的清扫、保洁工作,作到无积垢、无异味、干净清洁;

  C.负责将垃圾送到公司内指定堆放处,并定期将其清除出公司区。

  D.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清洁工作。

  四、行政部门指定专人每天9:30分对公司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卫生间一天检查2次以上,相关人员应配合检查,办公室检查人员有权对违规行为开具"整改通知单"和"惩罚单"。如卫生不合标准,第一次由办公室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如不见好转,直接进行通报批评。若连续被通报批评2次以上,记入当月考核记录,并进行相应负激励。

  五、每天各区值日人员需在9:10以前将卫生清理干净,9:30分准时工作。

  六、行政部门卫生检查人员直接对公司负责,需本着认真、公正的心态检查卫生,如监督不到位,卫生不合标准,除对当天值日人员通报批评外、部门负责人及卫生检查人员同负50%的连带责任。

  相关说明:

  1、部门经理有权在不降低以上规定范围的前提下,将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细化。

  2、建立现场环境保障流程:

  1.明确各部门卫生包干区域、工作人员清洁卫生值班表。

  2.实行部门负责制,与公司其他制度统一纳入考核,考核结果直接影响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与奖金。

办公室日常卫生管理制度2

  一、个人办公区域卫生

  1、专业成员上班前5分钟打扫个人办公区域卫生,整理文件及物品,保持办公桌及桌面上、个人柜物品整洁整齐。

  2、个人物品、个人办公桌、椅、个人文件柜、个人更衣柜卫生属个人负责,必须保证时刻整洁,离开办公室,椅子推至桌下,物品必须按定置图放置(见附录一、附录二.,电源插座放置在办公桌左下侧物品柜后;除定置图上物品外其余物品不得摆放;个人柜严格按定制要求摆放,不得将柜门敞开,柜门必须保证能随时打开。

  3、每天早上擦洗一次自己使用的电脑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勤擦洗自己所戴安全帽,个人物品摆放整齐整洁。

  4、不在办公室墙壁乱悬挂、张贴什物。

  二、公共卫生维护

  每天由值日人员负责办公区域公共卫生,专业每一位成员有义务予以配合、维护。

  1、做到纸屑入篓、地面清洁。

  2、专业成员不得在办公室内、仓库区域抽烟,保持空气清新。

  3、不乱倒茶水,更不能将水滴到桌面上和地上。

  4、仓库货架卫生及摆放责任到人,由相关点检员或设备负责人管理,必须保持整洁整齐,货架以外不得摆放备品备件;仓库公共区域卫生因故影响者必须及时清扫干净。

  5、工作完毕回到办公室时工器具、备品备件、衣物、鞋、帽、手套等,要做到定置摆放。

  6、无人办公桌面的卫生及整理。

  7、当天办公室开水由值日人员负责。

  8、公共区域卫生由当天值日人员负责管理和监督。

  三、卫生标准

  1、门窗(玻璃、窗台、窗棂、窗帘.上无浮尘。

  2、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

  3、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

  4、照明灯、空调上无浮尘; 水杯、文件夹、货架、宣传牌、门、条椅、衣物柜摆放整齐。

  5、个人柜、公用柜内外无浮尘、污迹,柜内物品排列整齐、无灰尘,柜顶柜顶、表面要保持洁净、无灰尘、无污迹。

  6、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保温杯无茶锈、水垢,个人名字统一向外摆放;办公桌下线缆捆扎整齐,无杂物。

  7、桌椅摆放端正,座套、个人隔断干净整洁。

  8、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摆放端正,无灰尘、浮土。

  9、办公室墙面、地面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

  四、值日人员职责

  1、周一至周五,每天安排两人负责值日,节假日及周六周日由当天值班人员负责。

  2、值日时间:当天早上8:00至第二天早上8:00,夜间由当天夜间值班人员负责保持。

  3、负责区域:本专业办公室、学*室、仓库。

  4、按值日表排列轮流值日,并于第二天早上8点进行交接。后一天值日人员有权利监督前一天卫生状况,并督促当日值日人员整改;如接班卫生状况没有达到卫生标准,接班人员可以拒绝接班,在上班期间造成的,由前一日值班人员负责整改,在夜间、周六周日、节假日造成的,由值班人员负责整改。

  5、当天值日人员下班时要负责关好门窗,监督班组成员关掉电脑及显示器电源。如因此被公司和部门考核,同等标准考核当日值日人员。

  6、值日人员有权利和义务督促并监督本专业每一位成员做好班组卫生管理工作。

  7、值日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专业将根据实际情况扣罚当月绩效2-10分次;其他成员未认真配合,专业将实际情况扣罚当月绩效2-10分次;如影响到公司或部门考评,将加倍考核;受到领导表扬和肯定或为专业做出特殊贡献,当月绩效嘉奖2-10分次。

  以上制度即日起生效,请各位同事配合执行!

办公室日常卫生管理制度3

  为了营造舒适优美的办公环境,保持办公场所的整齐洁净,同时树立公司良好的视觉形象,推进日常工作规范化秩序化,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区域划分

  1.公共区域:包括别墅门口台阶、一楼大厅、办公室走道、会议室、卫生间,每天由行政人员进行清扫。

  2.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各部门按值日表每天自行清扫。

  3.总经理办公室卫生由行政人员每天负责清扫。

  二、制度内容

  一.公共区域卫生要求:

  1.保持地面干净整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2.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

  3.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4.保持卫生间、洗手池内无污垢,经常保持清洁,毛巾放在固定(或隐蔽.的地方。

  5.保持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保持清洁、摆放整齐。

  6.垃圾篓每天早上清理,严格杜绝溢满现象。

  二.办公区域卫生要求:

  1.办公桌面只能摆放必需物品(如杯子、手机、绿色植物等.,办公文件要整齐放置在文件筐内,其它物品应放在个人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掉。

  2.主机、显示器以及键盘要保持干净,下班或是离开公司前电脑要关机。

  3.报刊应整齐摆放到报刊架上,取阅完毕要放回原位,要定时清理过期报刊。

  4.饮水机、灯具、打印机、传真机、文具柜等摆放要整齐,保持表面无污垢,无灰尘。

  5.新进设备的包装和报废设备以及不用的杂物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予以清除。

  三、个人卫生要求:

  1.衣装整洁,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乱扔垃圾。

  2.禁止在办公区域抽烟或者大声喧哗。

  3.办公室门口及窗外不得丢弃废纸、烟头、倾倒剩茶。

  4.下班后要将办公桌上的用品摆放整齐,检查各自办公区域的门窗是否锁好,将一切电源切断后即可离开。

  四.日常卫生工作安排:

  1.行政人员提前10分钟,部门值日人员提前5分钟,按要求清扫各自负责的卫生区。

  2.每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应提前一天由行政人员组织全体员工大扫除。

  三、卫生考核

  1.以自检自律为主,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行政人员有权对违反以上规定者提出警告。

  2.对于违反制度警告不改者,行政人员有权征收环境卫生维护费10元或者奖励值日。


单位日常卫生管理制度 (菁华3篇)(扩展8)

——厨房日常管理制度 (菁华3篇)

厨房日常管理制度1

  一、厨房管理与要求

  1、先要做到生产量不确定不规范,不计量。

  2、生产原料要做到工艺要求,岗位配合,成本构式,以及产品质量反溃。

  3、对厨房管理的要求,更做到工作在于重点管理,应对员工有效的做到指导和出色的管理,把饭店的经营意图和经营理论有效的传达到每个员工和管理人员。

  4、厨房管理的生产要求,要做到,释放后台的应有能量和设计厨房的加工制作的质量标准。

  5、把握原料进货,采购直接影响经营利润,原料发放,领用原料调拨。

  6、成本控制和菜品设计,以及不断的定期对厨师长考试。

  7、加强与餐厅前台的营销,定期利用不同的主题活动促销。

  8、确定厨房人员的数量,厨师岗位人员的选择。

  二、厨房管理规章制度

  1、菜品出品大厨责任制度。

  2、厨师长日常工作责任制度。

  3、违规、违章事故处罚制度。

  4、厨房设备报修制度。

  5、清洗卫生用品的领取和使用。

  6、冰箱、冰柜管理与原料盘存。

  7、厨师工装穿着规范。

  8、厨房卫生操作规章制度。

  9、常用主料与配料的切割配用。

  10、定期检查厨房安全、油、电、水以及相应安全。

厨房日常管理制度2

  为了对公司驻各工厂员工的规范管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相关条款,特制订以下制度:

  1、上班时仪容仪表不整洁每次罚款20元。

  2、厨房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等按《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3、上班时间无佩戴工号牌者,接触熟食不戴口罩、手套、围裙等,每次罚款20元。

  4、上班时大声嬉笑、喧哗或追逐打闹每次罚款10元。

  5、上班时擅离工作岗位每次罚款50元。

  6、工作未完成或故意拖延、未交接清楚离岗者罚款200元。

  7、工作时间内没在指定吸烟区吸烟者每次罚款50元。

  8、工作时间内喝酒或非工作时间喝酒影响到后续工作者处以200元罚款。

  9、不服从上司安排,顶撞上司者罚款50元,情节恶劣者解雇或开除。

  10、对宾客不礼貌导致客人投诉,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者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劝退或解雇。

  11、在餐厅设备、服务设施等公共区域乱涂、刻者每次罚款100元,并照价赔偿。

  12、事假需提前一天申请,病假医院证明,否则以旷工论处。

  13、不参加例会、大扫除及培训课程者每次罚款50元。

  14、随地吐痰、乱扔杂物者每次罚款30元。

  15、工作失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按价赔偿;如:损坏厨房设备、厨具者。

  16、工作态度不端正罚款100元,情节恶劣者开除。

  17、搞小圈子,挑拨离间及谎报消息或编造有损公司及他人利益者罚款300元,情节恶劣者开除。

  18、偷窃公司物品者开除,严重者送司法部门处理。

  19、拾到他人遗失物不报者罚款200元,并追回物品。

  20、利用工作之便损工肥私,私自扣留公司物品或故意浪费公司资源的,罚款500元并开除,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21、没有经过相关主管批准随意倒掉剩余已加工食品和非加工食品者,每次处以200元罚款。

  22、驻厂期间公司所有驻厂人员没经过厂方许可进入工厂不允许进入的区域玩耍或者在工厂内捡垃圾者,每次处以200元罚款。

  23、驻厂期间违反工厂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员工个人承担,另处以300元罚款。对于给企业形象造成重大影响者,予以开除。

  24、员工驻厂期间,须遵守工厂的作息时间,且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工他人休息,如有违反处以每次100元罚款。

  25、员工驻厂期间,不仅要爱护食堂卫生,同时也要维护厂区卫生,不得随地扔垃圾,不得从得上往楼下扔任何物品。如有违反,给予每次200元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除了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另作开除处理。

  说明:

  1、类似以上行为视情节处理。

  2、以上或类似以上行为屡教不改者劝退或开除。

  3、罚款在每月工资中扣除,并于员工公告栏公布。

  4、扣罚金额用于奖励表现优秀之员工。

  5、以上《厨房员工管理制度》于20XX-8-5开始暂行执行。

厨房日常管理制度3

  1.保持厨房内外环境整洁,符合环境卫生要求。有采取消除蚊、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

  2.墙壁无污迹、残渣、网状物等,清洁无灰尘。

  3.地面排水通畅。加工操作完毕后,立即清扫、冲洗地面,保持无残渣、污物、油迹,保持清洁干燥。

  4.地面无油污、无灰尘、无痰迹。

  5.垃圾桶随时保持清洁。废弃物及时倒入垃圾桶内,并严密加盖。保持固定位置,当餐垃圾当餐清除(所有垃圾桶内的垃圾必须全部清除净)。

  6.食品橱柜、操作台使用后洗刷干净并揩净。做到无尘、无油垢、无污迹、无残渣等。

  7.贮存食品场所环境需符合卫生要求,周围无公害,温度、通风适宜。

  8.厨房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10.不随地倒垃圾和脏水。

  11.定期打药、灭虫,厨房无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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