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菁华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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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路网,提高路网的等级水*,规范干线公路网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公路法》和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干线公路网的投资体制及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交通建设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决策委)批准、列入佛山市公路建设资金范畴,由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路桥公司”)参与投资或控股的公路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建设管理范围包括:计划决策阶段、资金管理、可行性研究阶段(以下简称“工可”)、项目法人、工程设计、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质量监督、开工报告、交工验收、竣工决算、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

  第四条根据广东省交通厅下放给地级市的管理权限和佛山市人民*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我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模式请示的通知》(佛府办〔2003〕105号),佛山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的策划、整体协调及行业管理工作,各区交通局负责其区内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的整体协调及行业管理工作。经市决策委审议通过同意列入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投资的项目,可分为两类组织实施:

  (一)跨区项目,以市路桥公司为项目业主,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包括立项、设计、各项招标、合同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协调工作、交工验收、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组织等)全面负责,工程所在地区*及其职能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及配合涉及当地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非跨区的工程项目,由所在地区*指定具有路桥建设管理经验的单位代表*充当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区项目业主)承担有关责任(包括立项、设计、征地拆迁、各项招标、合同管理、施工过程中各项协调工作及相应的管理、交工验收、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组织等)。市路桥公司根据市决策委的决定和市交通局批准的工程预(概)算,按本办法中的资金支付条款进行审核拨款,最终拨款不得突破市决策委批准规模。

  (三)关于跨区与非跨区项目的界限,在市决策委对工程建设项目审议通过后,由市交通局发文界定。

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3

  第六条实施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投入的资金,是指由市路桥公司每年向各区*筹集的16.5亿元公路建设资金(扣除原路桥收费站收入补差资金后的部分)和通过融资向银行取得的贷款等资金。

  第七条资金使用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额用于由市决策委审定的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含还本付息)。

  第八条市路桥公司及各区项目业主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控制度,落实资金监管责任人,确保资金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对于跨区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项目实施的进度,由市路桥公司按签订的合同、协议拨款。对于非跨区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防洪、水土保持、水上交通安全、防震和环保等评估、勘察设计、咨询、造价文件咨询及审查)由市路桥公司根据各区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前期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第十条为加快项目的筹建,便于各区项目业主工作的开展,工可报告完成后,由市路桥公司按工可估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及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的50%拨付给各区项目业主,余下部分在工程预算批复后,以批复工程预算为准,将相应部分费用余额拨付给各区项目业主。

  第十一条对于非跨区项目,为便于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在工可批复后,由市路桥公司按批复的估算,将土地、青苗等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50%拨付给区项目业主。待征地拆迁协议签订后,由市路桥公司根据佛山市*颁布的标准进行审核,以不超出市*颁布的标准为原则,按多退少补原则将征地拆迁余款及征地单位计提的工作经费拨付给区项目业主,由区项目业主支付被征单位。

  第十二条非跨区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完成招投标程序,并根据招投标结果签订合同、协议后,将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工程实施计划和用款计划报市路桥公司,市路桥公司按以下原则拨款:

  (一)勘察设计:市路桥公司收到非跨区项目业主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协议后,按中标金额的50%预拨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根据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支付设计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图)工作完成并经审批后,市路桥公司再按中标金额的45%拨付给区项目业主;余下中标金额的5%,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市路桥公司拨付给区项目业主。

  (二)施工监理:市路桥公司收到非跨区项目业主签订的监理合同、协议后,按中标金额的70%预拨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支付监理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由市路桥公司再按监理中标金额的25%拨付给区项目业主;余下中标金额的5%,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市路桥公司拨付给区项目业主。

  (三)工程施工:区项目业主根据施工招标签订的合同、协议和合理的工期安排制订工程施工用款计划,报市路桥公司。市路桥公司根据区项目业主上报的施工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在工程交工验收前,按中标金额的90%,每半年一次分批预拨付给区项目业主,由区项目业主按进度、按合同进行支付。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市路桥公司再按施工中标金额的5%拨付给各区项目业主。余下金额(含合法变更增加费用)待工程结算审查,并完成工程决算及竣工验收后,在不突破市决策委批准规模的前提下,由市路桥公司根据批准的决算进行拨付。若决算超出市决策委批准的投资额,则超出部分由各区*负责。

  第十三条市路桥公司对工程各阶段进度、计量、资料等制订统一的表式,并提出明确的要求。各区项目业主按市路桥公司要求,必须于每月28日前将各工程项目进度(含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及资金支付资料报市路桥公司备案。市路桥公司每半年一次对非跨区项目的进度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必须符合国家财经政策法规要求,符合银行结算制度规定,按照公司内控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五按”原则,即按合同、按计划、按预算、按基建程序及按工程进度计划拨款。区项目业主必须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手续齐全,财务资料完整,每年年末及工程完工后由当地的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市路桥公司存档。

  第十五条每年年末,市路桥公司根据计划部门批复的投资估算、交通部门批复的工程预(概)算及工程进度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资金使用计划,报经市决策委审核同意后报市*审批。市路桥公司每半年将上年资金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市决策委报告(即每年6月底前报告上一年的资金使用情况,每年12月底前报告本年度上半年的资金使用情况)。

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4

  第三十三条根据《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佛山市成立征地拆迁工作协调机构,征地拆迁工作由各区负责。

  第三十四条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按照佛山市人民*规定执行。

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5

  第三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凡符合以下范围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第三十六条资格预审采用“通过”或“不通过”方式。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必须载明详细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以没有载明的条款作为资审和评标的依据。为降低工程造价,项目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其制订的业主最高限价必须公开,一般不得高于批准工程预(概)算相应部分费用的95%。

  第三十七条工程招标投标在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各区*成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当地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门对招投标活动和中标后的监督检查。未成立交易中心的行政区,其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在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第三十八条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文件实行报备制度,招投标文件报备按市交通局《转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交通建设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项目有关文件实行报备制度的通知》(佛交转〔2003〕188号)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为加快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缩短工程招标投标的时间,在初步设计方案评审通过后,项目业主可办理施工、监理招标公告的发布及资格预审工作。


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菁华5篇)扩展阅读


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菁华5篇)(扩展1)

——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用5篇

  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1

  第二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度,由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负责。

  第二十二条项目工可报告批复后,由项目业主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及项目法人资格标准明确或组建项目法人,并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新组建的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公司注册或事业法人登记手续。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严格执行交通部《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

  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

  第五条对于跨区的项目,由市交通局根据路网规划情况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市决策委审议;对于非跨区项目,先由各区交通局根据市干线公路网规划和本区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审查、综合后,上报市决策委审议。经市决策委审议通过的项目,由佛山市人民**发文确认,并经计划部门立项后执行。

  对由于建设规模发生变化、原工可报告漏项、征地拆迁和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导致投资规模发生变化,且突破市决策委批准规模的项目,须重新报市决策委审议同意;超出批复估算10%以上(包括10%)的,须向原工可审批部门办理规模调整手续。未经市决策委批准,超规模部分由各区自行承担。

  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3

  第四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督、社会监理、施工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十二条工程开工前,项目业主必须申办质量监督手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都应自觉地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开工报告

  第四十三条公路工程应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制度,开工报告使用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第四十四条开工报告由项目业主报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工报告经批准后方能开工。

  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4

  第三十三条根据《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佛山市成立征地拆迁工作协调机构,征地拆迁工作由各区负责。

  第三十四条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按照佛山市人民**规定执行。

  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5

  第三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凡符合以下范围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第三十六条资格预审采用“通过”或“不通过”方式。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必须载明详细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以没有载明的条款作为资审和评标的依据。为降低工程造价,项目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其制订的业主最高限价必须公开,一般不得高于批准工程预(概)算相应部分费用的95%。

  第三十七条工程招标投标在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各区**成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当地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门对招投标活动和中标后的监督检查。未成立交易中心的行政区,其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在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第三十八条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文件实行报备制度,招投标文件报备按市交通局《转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交通建设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项目有关文件实行报备制度的通知》(佛交转〔2003〕188号)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为加快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缩短工程招标投标的时间,在初步设计方案评审通过后,项目业主可办理施工、监理招标公告的发布及资格预审工作。


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菁华5篇)(扩展2)

——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办法(5)份

  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办法 1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办法 2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应当组织制订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的抽样检验内容。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处理。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纳入风险分类分级管理范围,风险等级确定为最高风险等级,每年开展4次以上的现场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小作坊、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增加监督检查或者抽检频次,并可以责令其定期报告食品安全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食品小作坊的食品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抽样检验,年度抽样检验的范围应当涵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上的所有食品类别,对消费者反映较多或者本行政区域内消费量较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食品小作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信用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证照颁发和场地使用情况、依法经营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等信用事项,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三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食品小作坊集中管理信息化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动态信息和食品安全信息以及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信用记录情况。

  第三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其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三十二条 鼓励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组织制定行业联盟标准或者团体标准。

  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办法 3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集中管理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以下简称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生产经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非现场制售,不提供餐饮服务的生产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是指符合市、区人民**统一规划设立的可以为多个食品小作坊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并对其场所内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统一服务和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 市、区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引导食品小作坊进入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生产经营,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合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依法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条 市、区人民**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实施监督管理,卫生、环境保护、工商、**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 市、区人民**应当将食品小作坊集中管理工作纳入本级**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将食品小作坊集中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人民**食品安全工作规划执行,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第七条 市、区、镇人民**(街道办事处)通过奖励、资金扶持、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食品安全水*。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奖励办法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办法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真实、公正地报道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十条 鼓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加入食品行业协会,接受食品行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为其提供的培训、咨询、**等服务,并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办法 4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集中管理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以下简称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生产经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非现场制售,不提供餐饮服务的生产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是指符合市、区人民**统一规划设立的可以为多个食品小作坊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并对其场所内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统一服务和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 市、区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引导食品小作坊进入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生产经营,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合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依法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条 市、区人民**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实施监督管理,卫生、环境保护、工商、**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 市、区人民**应当将食品小作坊集中管理工作纳入本级**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将食品小作坊集中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人民**食品安全工作规划执行,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第七条 市、区、镇人民**(街道办事处)通过奖励、资金扶持、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食品安全水*。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奖励办法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办法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真实、公正地报道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十条 鼓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加入食品行业协会,接受食品行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为其提供的培训、咨询、**等服务,并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办法 5

  第十六条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与进驻生产的食品小作坊明确以下食品安全服务和管理的职能与责任:

  (一)统一的食品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有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二)统一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确保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证生产经营环境卫生、无毒、无害;

  (三)统一的登记证审查制度,对进入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小作坊审查其登记证,并将复印件集中归档;

  (四)统一的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审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加工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并将复印件集中归档;

  (五)统一的进货查验制度,对食品小作坊购进的原辅材料进行集中验收和把关,所有原辅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统一的出厂检验制度,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出厂前应当经过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统一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

  (七)统一的台账集中管理制度,对食品小作坊的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进行集中整理归档,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八)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出厂的`食品应当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

  (九)统一的食品召回制度,督促食品小作坊将其生产并且已经上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召回,由食品集中加工中心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十)统一的废弃物处理制度,对食品小作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统一处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建立并落实上述食品安全服务和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主要负责人应当负责落实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统筹、协调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负责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统一配备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产品运输车辆,或者对食品小作坊的产品运输车辆进行规范化管理。运输车辆应当做到专车专用,每日对车厢清洗消毒不少于1次,随车配备清洗消毒记录台账并做好清洗消毒记录。

  贮存、装卸食品的容器、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第十九条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发现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调查:

  (一)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登记证超过有效期限、被吊销、注销后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二)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的食品;

  (三)生产加工属于禁止生产加工类的食品;

  (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

  第二十条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发现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督促食品小作坊限期改正;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督促食品小作坊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发现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及时督促食品小作坊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立即督促其采取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菁华5篇)(扩展3)

——佛山市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菁华3篇)

佛山市国内旅游组团合同1

  甲方(团体或个人):

  乙方(组团旅行社):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佛山市旅游局制定的《佛山市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须知")。同意遵守须知并将其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3、如乙方取消组团计划,甲方有权提出以下要求(不可抗力因素除外):(1)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2)要求乙方按附件1第四条第2款退还全部团款并赔偿违约金。

  4、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乙方可按附件1第四条第1款的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和违约金。

  旅行团名报名人数

  出团日期路线与景点(见行程表)

  交通工具及标准

  住宿标准责任保险最高保额

  用餐标准早餐次,正餐次,标准:_____元/人天

  导游、司机服务派全陪不派全陪含不含导游服务费元/人天

  含不含司机服务费元/人天

  购物娱乐安排(见行程表)

  预付款数额应交纳团费总额特别说明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旅行团名报名人数

  出团日期路线与景点(见行程表)

  交通工具

  及标准

  住宿标准责任保险最高保额

  用餐标准早餐次,正餐次,标准:_____元/人天

  导游、司机派全陪不含不含导游服务费元/人天

  服务派全陪

  含不含司机服务费元/人天

  购物娱乐安(见行程表)

  排

  预付款数额应交纳团费总额

  特别说明

  2、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1、佛山市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2、旅游发票;

  3、行程表。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特别约定条款

  双方特别约定以下条款: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佛山市国内旅游组团合同2

  甲方(团体或个人):

  乙方(组团旅行社):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佛山市旅游局制定的《佛山市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须知")。同意遵守须知并将其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3、如乙方取消组团计划,甲方有权提出以下要求(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

  (2)要求乙方按附件1第四条第2款退还全部团款并赔偿违约金。

  4、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乙方可按附件1第四条第1款的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和违约金。

  旅行团名报名人数:

  出团日期路线与景点:(见行程表)

  交通工具及标准:

  住宿标准责任保险最高保额:

  用餐标准早餐次,正餐次,标准:_____元/人天。

  导游、司机服务派全陪不派全陪含不含导游服务费元/人天。

  含不含司机服务费元/人天。

  购物娱乐安排:(见行程表)

  预付款数额应交纳团费总额特别说明。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旅行团名报名人数:

  出团日期路线与景点(见行程表)

  交通工具及标准。

  住宿标准责任保险最高保额。

  用餐标准早餐次,正餐次,标准:_____元/人天。

  导游、司机派全陪不含不含导游服务费元/人天。

  服务派全陪,含不含司机服务费元/人天。

  购物娱乐安(见行程表)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1、佛山市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2、旅游发票;

  3、行程表。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佛山市国内旅游组团合同3

  甲方:

  乙方:______旅行社有限公司

  鉴定时间:20xx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乙方经营许可证: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

  1、甲方拟参加乙方组团的国内旅游团,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和质量,并按规定在报名时签定本合同。

  2、甲方在报名时,应交纳所需团费。

  3、如乙方取消组团计划(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除外),甲方有权提出以下要求:

  (1) 要求乙方退还全部预付款,赔偿相应的损失。

  (2) 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

  4、如因甲方无故退出,乙方可从甲方的预付款中扣除业务损失费(机、车、船退票费、投保费、通讯联络费、退房退餐损失费及其他已支付费用),并支付扣除后余额的10%违约金。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1、 详细旅*程、服务标准、付款方式、特别说明及报价,请以附表为准!

  2、线路名称: (附旅*程 页)

  总团款为:____ 。(甲、乙双方须一致确认)

  3、甲乙双方应恪守上述约定。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4、在旅游过程中,乙方为甲方投保的为旅行社强制责任险:因旅行社的责任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其赔偿范围和标准以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定的条款为准。

  5、如甲方患有高血压、心肌梗塞、心脏病……等不适宜劳累、登山的疾病,或对某物体有严重的过敏反应,参加旅游产生后果自负。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承担赔偿责任。

  (1) 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甲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 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其赔偿标准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为准。

  2、甲方无故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2) 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 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b、 对所发生的违约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措施的;

  (3) 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甲方自身的过错。

  (4) 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提出赔偿请求,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本合同须双方签字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离开乙方安排的旅游交通工具时为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菁华5篇)(扩展4)

——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菁华3篇)

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1

  第三条*机关是本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机关。暂住户口登记、暂住证办理、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和收取治安联防费、暂住证工本费等工作由*机关委托各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实施。

  第四条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的对象为

  (一)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暂住3日以上的暂住人员;

  (二)出租屋承租人;

  (三)除旅馆业外,以营利为目的,将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房屋出租他人用于居住或其他使用的出租屋主;

  (四)招聘、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厂企和雇主;

  (五)受屋主委托,代理管理出租屋的机构或个人。

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2

  第十一条出租屋治安管理采取分类、分层次的管理方式。*派出所应当加强与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的沟通、协作,根据租住人员的类型进行分类别分层次管理。

  *机关在出租屋治安综合管理中应当发挥职能作用。主动配合建设(房管)部门、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积极推广和实行居住中心式、物业小区式、旅业式、散居式、围院式、社区综合式或封闭、半封闭等各种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个人或单位出租房屋,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与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出租屋主的治安责任不因委托关系的发生而转移。

  第十三条出租人应当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做好承租人租住情况和个人资料登记、报送工作。

  出租屋核定居住人数达30人以上的,出租屋主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出租人应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

  (二)承租人入住后,应当在24小时内对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3日内带领或者督促承租人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办理暂住证;

  (三)承租人退租后,应当在3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四)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

  (五)及时排除治安隐患;

  (六)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机关,并配合*机关查处;

  (七)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当报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备案,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出租屋承租人必须履行以下治安责任

  (一)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及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申报注销;

  (二)不准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自觉接受*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留宿他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并在3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报告;

  (四)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在转租后3日内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备案;

  (五)安全使用承租的房屋,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六)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的,应当劝阻、检举。

  第十六条出租人按照房屋租赁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后,应同时申报出租屋治安管理登记(备案)。治安管理登记(备案)工作由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具体办理。

  第十七条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一屋一档”制。治安管理档案材料包括出租屋结构图、出租屋登记备案材料、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基本情况。建档率为100%。

  出租屋治安档案建设、管理应当根据省*厅相关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派出所与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管理范围和要求,指导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做好出租屋治安档案建设工作,由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负责保管。

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3

  第二十条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相关表格、簿册实行规范化管理,统一名称、统一式样、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相关表格、簿册由市*局会同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制定,各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印制、下发。

  各区*分局、派出所原有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相关表格、簿册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停止使用。


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菁华5篇)(扩展5)

——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 (菁华5篇)

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1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授权代表)姓名: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传真: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授权代表)姓名: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传真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 _______*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 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个月的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 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____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

  5.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

  ,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 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 镇(街道) 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码: )出租给乙方作 用途。该房屋建筑面积计 *方米。

  第二条 甲乙双方议定按每月每*方米 元的价款租用该房屋,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按月(季)结算。

  第三条 根据房屋租赁有关规定,甲方可收取乙方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在乙方退租时,并且没有违反本合同条款规定的,甲方返还给乙方。

  第四条 房屋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 若发生与该房屋有关的产权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二)负责对房屋结构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

  第五条 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规定的房屋使用性质使用上述承租的`房屋。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拆除房屋内外的设备;不得超荷载使用,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乙方在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索赔损失: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二)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房屋用途;

  (三)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 日以上;

  (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第七条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地产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佛山市仲裁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租赁期内有效,租赁期满后,如要续约需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一份。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内容由甲乙双方自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地址 :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3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于佛山市 区 路 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码: )出租给乙方作 用途。该房屋建筑面积计 *方米,租赁面积为 *方米。

  第二条 甲乙双方议定按每月每*方米 元的价款租用该房屋,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按月(季)结算。

  第三条 根据房屋租赁有关规定,甲方可收取乙方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在乙方退租时,并且没有违反本合同条款规定的,甲方返还给乙方。

  第四条 房屋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 若发生与该房屋有关的产权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二)负责对房屋结构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

  (三)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产,甲方将提前 通知乙方。

  第五条 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规定的房屋使用性质使用上述承租的房屋。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拆除房屋内外的设备;不得超荷载使用,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如需转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房屋使用时,必须取得甲方同意。

  第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乙方在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索赔损失: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二)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房屋用途;

  (三)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三个月以上;

  (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第七条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地产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佛山市仲裁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租赁期内有效,租赁期满后,如要续约需提前 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内容由甲乙双方自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地址 :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4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授权代表)姓名: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传真: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授权代表)姓名: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传真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 _______*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 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个月的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 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____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

  5.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 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责任编辑:米、小阳

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5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 镇(街道)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住宅使用。该房屋权属人为 ,房屋所有权证(地产权证)号为: (属于 / 不属于转租,转租凭证为: )。房屋租赁使用面积 M2(租赁部位详见附图)。该房屋(已 / 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___个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 日(书面 / 口头)通知对方。

  第三条 租金

  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个月,月租金为( 币) 元(大写 元)。 年 月 日后,房屋租金按如下方式调整: 。租金按月(季度)结算,由乙方在每(月/季度)的第 日前缴付本期租金给甲方。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 。

  第四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 / 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金额为:( 币) 元(大写 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五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费 /物业管理费 )等费用。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乙)方承担。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第六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情况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屋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房、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情况应经双方验收后签字(盖章)确认。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恢复原状 / 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乙方放弃收回 / 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

  第七条 房屋改善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 ,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 / 乙方)承担。

  第八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由双方约定是否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应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的,则还由 (甲方 / 甲方委托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乙方故意、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所有权变动和抵押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三)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若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的,应提前 日告知乙方。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2、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3、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4、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或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房屋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管理规定的,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的一方承担。

  (二)甲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 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五)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七)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八)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九)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备案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代理人)签章: 承租方(乙方)(代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名称: 证照号码: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菁华5篇)(扩展6)

——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菁华5篇)

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九年义务教育的常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担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和教育机构。

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2

  第十一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市统一的学籍登记表和电子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需编制全市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的号码实行全市统一编号,副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因故没有学籍号码的学生,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生学籍编码方式编写学籍号,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放号。

  转学、借读、休学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学校借读的,给予建立借读学籍。

  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3

  第二十一条 借读系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一)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二)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三)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四)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

  (五)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六)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或其他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拟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借读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学校学额满额的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民办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借读办理程序: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在读学校同意后出具学生在读情况和同意借读证明;学生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安排借读学校并开具安置借读入学通知书;借读学校凭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安置借读入学通知书安排学生借读,并将学生的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借读学籍,出具学生借读证明。

  第二十四条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外地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借读学籍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原籍,电子档案留存。

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4

  第四十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四十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四十二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档案。

  第四十三条 对极个别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工读学校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四十四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5

  第四十五条 全市义务教育学籍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具体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全市学籍管理的有关表、函、证,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统一样式印制(省教育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或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章方可生效,纸质学籍材料信息必须与电子学籍信息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八条 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办法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立即作纠正处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办法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要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菁华5篇)(扩展7)

——滁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精选五篇)

  滁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1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设置、毁损、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由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四条 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第三十五条 按照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有关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滁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2

  第一节 公共停车场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产权人自行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实行**定价的,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起15日内,向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场标志牌等停车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并出具票据;

  (三)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保养和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经营;

  (四)配备停车收费人员和具备相应知识、技能的管理人员,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机关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停车管理纳入本市停车场管理系统;

  (七)执行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定。

  第二节 专用停车场

  第十八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条 居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居住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足时,需要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施划停车位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居住区,停车位施划方案由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组织施划;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征求业主意见后施划;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施划。

  第三节 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二条 停车泊位管理者需领取价格服务登记后方可收费。

  第二十三条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公示牌,公示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并出具票据;

  (三)佩戴统一标识,引导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停车管理纳入本市停车场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以在征求周边居民意见后,提出道路时段性停车方案,经市城市管理、**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道路时段性临时停车泊位。

  滁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3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设置、毁损、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由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四条 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第三十五条 按照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有关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滁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4

  第七条 市规划***门应当会同市国土房产、**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要求,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

  停车位供需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枢纽附*,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并考虑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合理规划、配建充电桩。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中心城区功能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预留一定比例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运营享受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优惠政策。

  公共停车场建设采取**投资和社会资本投资并存的模式,鼓励采用**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在土地、建设、**补助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

  第十条 市***门应根据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将由**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后,要依据规划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市规划***门会同市**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国土房产等部门,可利用城市道路范围外公用空闲场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没有条件建设专用停车场的,可以利用其空闲场地,或者在不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经市城市管理、**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利用道路红线外空间,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三条 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区域停车需求和道路承载能力,按照技术规范,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作为公共停车场的补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以各种形式施划、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第十四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根据需要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设施,并按停车场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

  滁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5

  第三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对部门职责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