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菁华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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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1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背街小巷、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区人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路、铁路、机场、轨道交通、隧道、桥下空间、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三)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铺、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九)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江、河、湖泊、内河涌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根据以上规定不能明确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的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在责任人落实之前,由所在地的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如下: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丢吐、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堆放、乱拉挂、乱晒晾、乱搭建、违法设置广告、出店经营、店外作业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负责,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服务单位履行。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并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负责人联*会议制度,形成协调有序、高效快捷的工作配合机制。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保持清洁、文明、干净,符合本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及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任要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并按照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环境卫生机械化作业车辆非作业时间应当停放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所,不得乱停放;环境卫生作业工具和设备非作业时间应当摆放在环境卫生工具房等指定位置,不得随意摆放。

  第二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作业管理,并按照划分的等级、范围、频次,在规定的作业时间段内组织实施,确保保洁质量符合有关规定。

  实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的,应当由环境卫生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等级、范围、频次等负责清扫保洁。

  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作业应当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弃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清扫、抛撒、堆放各类垃圾、污水污油、粪便及其他污物;

  (四)运输液体和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五)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各类设施完好,免费对外开放,有专人负责管理保洁,保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鼓励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宾馆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营业)时间免费对外开放。

  第三十条 公共厕所保洁质量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无蝇,无蛆虫,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便器及时冲刷,无污垢、杂物、积粪、粪疤、尿碱等污物;

  (二)墙壁、顶棚、门窗、挡板、隔断板等整洁,无乱写、乱画、乱刻、乱张贴,无积灰、污迹、蛛网或者其他污物污迹等;

  (三)清洗冲刷地面时应当设置防滑标志;

  (四)空气流通,基本无异味;

  (五)室内设施和工具摆放有序、干净整洁;

  (六)屋顶及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无乱搭建、乱堆放;

  (七)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消毒处理;

  (八)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公共厕所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墙壁、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刻、乱张贴;

  (二)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三)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废弃物;

  (四)在便器外便溺;

  (五)毁损设施、设备或者将其移作他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集贸市场应当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卫生检查,有环境卫生负责人。集贸市场内及周边责任区范围的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无散落垃圾、成堆垃圾和污水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二)无乱写、乱画、乱刻、乱张贴等污迹;

  (三)无蛛网;

  (四)每个档口应当配备1个容积适当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整洁,无满溢,不得使用垃圾箩筐;

  (五)垃圾房干净整洁,无破损,无污水外流,垃圾日产日清;

  (六)应当配备配套公共厕所,配套公共厕所保洁达到公共厕所保洁质量要求。

  第三十三条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3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一)未依法履行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区范围等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的;

  (三)未依法处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投诉、举报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

  (四)未建立、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监督检查制度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不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临街阳台、窗台、景观台、外墙、外走廊、屋顶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安装防盗网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沟盖及其他市政设施或者对城市道路上的井盖、沟盖未及时更换、补缺、正位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每个10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张挂悬挂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乱写、乱画、乱刻、乱张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信息的,对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广告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各类废水外泄沾污路面的行为,或者存在施工工地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整场地的行为,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照明的设置单位、管理单位未对污损的照明设施及时进行清洗、修复或者更换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原设施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二)项属于从高空或者从车内向外乱丢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500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以处重建(置)价2倍至10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盗窃、损坏公共厕所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集贸市场环境卫生保洁质量未能达到要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责令市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饲养人不及时清除其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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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菁华3篇)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划定并公布。

  未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规划、*、工商、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市政、房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享信息,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属于经*或者省人民*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 市、区人民*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并逐步提高,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市、区人民*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全市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投诉或者举报。

  第八条 市、区人民*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评,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考评制度并组织考评,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九条 市、区、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各级人民*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工作,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背街小巷、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区人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路、铁路、机场、轨道交通、隧道、桥下空间、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三)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铺、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九)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江、河、湖泊、内河涌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根据以上规定不能明确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的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在责任人落实之前,由所在地的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如下: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丢吐、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堆放、乱拉挂、乱晒晾、乱搭建、违法设置广告、出店经营、店外作业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负责,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服务单位履行。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并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负责人联*会议制度,形成协调有序、高效快捷的工作配合机制。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3

  第十六条 城市容貌应当保持美观、整洁、有序。城市中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户外广告和标识、施工工地、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及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任要求。

  第十七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设计造型、装饰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

  外立面确需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八条 临街阳台、窗台、景观台、外墙、外走廊、屋顶不得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晾晒物品不得超出建筑外立面。

  临街阳台因安全防护需要安置防盗网的,防盗网应当采用不锈材料,且不超出建筑物外墙。窗户防盗网应当安装在窗户内侧。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及其他市政设施。

  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保持其完好、正位。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知悉后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

  对产权单位不明晰的各类井盖、沟盖,由所在地的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装饰、装修、举办活动等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堆放的物料应当整齐,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占用期满后,应当立即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 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利用城市道路、绿化树木、桥梁、隧道、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交通标志牌、城市绿地等张挂悬挂宣传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乱写、乱画、乱刻、乱张贴。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的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场内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施工实行湿法作业,做好防尘措施;

  (三)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洗干净,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做好密闭,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无污水溢流现象;

  (五)施工用水、冲洗废水、泥浆水以及作业期间产生的各类废水,不得外泄沾污路面;

  (六)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围蔽设施的高度和围墙的'外观应当与环境相协调,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围墙;

  (七)工地外墙应当张贴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和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总*面布置图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八)施工工地围墙外侧环境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等现象。靠*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围蔽设施以外不准堆放物料;

  (九)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十)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整场地;

  (十一)工程施工场地的厨房、厕所必须符合卫生条件。

  第二十四条 城市照明的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完好、整洁,对污损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菁华3篇)(扩展2)

——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 (菁华5篇)

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1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授权代表)姓名: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传真: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授权代表)姓名: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传真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 _______*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 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个月的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 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____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

  5.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

  ,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 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 镇(街道) 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码: )出租给乙方作 用途。该房屋建筑面积计 *方米。

  第二条 甲乙双方议定按每月每*方米 元的价款租用该房屋,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按月(季)结算。

  第三条 根据房屋租赁有关规定,甲方可收取乙方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在乙方退租时,并且没有违反本合同条款规定的,甲方返还给乙方。

  第四条 房屋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 若发生与该房屋有关的产权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二)负责对房屋结构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

  第五条 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规定的房屋使用性质使用上述承租的`房屋。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拆除房屋内外的设备;不得超荷载使用,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乙方在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索赔损失: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二)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房屋用途;

  (三)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 日以上;

  (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第七条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地产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佛山市仲裁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租赁期内有效,租赁期满后,如要续约需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一份。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内容由甲乙双方自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地址 :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3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于佛山市 区 路 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码: )出租给乙方作 用途。该房屋建筑面积计 *方米,租赁面积为 *方米。

  第二条 甲乙双方议定按每月每*方米 元的价款租用该房屋,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按月(季)结算。

  第三条 根据房屋租赁有关规定,甲方可收取乙方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在乙方退租时,并且没有违反本合同条款规定的,甲方返还给乙方。

  第四条 房屋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 若发生与该房屋有关的产权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二)负责对房屋结构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

  (三)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产,甲方将提前 通知乙方。

  第五条 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规定的房屋使用性质使用上述承租的房屋。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拆除房屋内外的设备;不得超荷载使用,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如需转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房屋使用时,必须取得甲方同意。

  第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乙方在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索赔损失: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二)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房屋用途;

  (三)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三个月以上;

  (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第七条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地产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佛山市仲裁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租赁期内有效,租赁期满后,如要续约需提前 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内容由甲乙双方自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地址 :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4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授权代表)姓名: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传真: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授权代表)姓名: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传真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 _______*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 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个月的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 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____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

  5.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 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责任编辑:米、小阳

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5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 镇(街道)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住宅使用。该房屋权属人为 ,房屋所有权证(地产权证)号为: (属于 / 不属于转租,转租凭证为: )。房屋租赁使用面积 M2(租赁部位详见附图)。该房屋(已 / 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___个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 日(书面 / 口头)通知对方。

  第三条 租金

  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个月,月租金为( 币) 元(大写 元)。 年 月 日后,房屋租金按如下方式调整: 。租金按月(季度)结算,由乙方在每(月/季度)的第 日前缴付本期租金给甲方。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 。

  第四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 / 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金额为:( 币) 元(大写 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五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费 /物业管理费 )等费用。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乙)方承担。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第六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情况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屋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房、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情况应经双方验收后签字(盖章)确认。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恢复原状 / 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乙方放弃收回 / 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

  第七条 房屋改善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 ,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 / 乙方)承担。

  第八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由双方约定是否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应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的,则还由 (甲方 / 甲方委托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乙方故意、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所有权变动和抵押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三)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若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的,应提前 日告知乙方。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2、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3、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4、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或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房屋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管理规定的,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的一方承担。

  (二)甲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 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五)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七)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八)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九)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备案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代理人)签章: 承租方(乙方)(代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名称: 证照号码: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菁华3篇)(扩展3)

——宁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菁华3篇)

宁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创造整洁、文明的市容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经费。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辖区人民*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各级人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并严格执行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教育并做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市容环境卫生教育,维护市容环境卫生。

  第六条 鼓励、支持设计、生产、建设、安装等部门从事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推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

  第七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毁坏、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每年九月的最后一周为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活动周”。

宁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用设施和工具,包括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和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公共厕所、果皮箱、公共张贴栏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与城市人口增长、城市发展趋势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技术的更新相协调。

  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生活、美化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环境卫生设施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独立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和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标准。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投资为基础。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环境卫生设施。

  鼓励临街建筑物的使用单位,向社会开放其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经常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制定。

  第十三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括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按照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 车站、机场、广场、大型商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城市加油站、高速公路和其他道路两侧的加油站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报人民*批准后实施。

  独立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和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的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宁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3

  第四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水*。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应当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做到公开、公正,严格、文明。

  第四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罚款,应当遵守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上级管理机关、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菁华3篇)(扩展4)

——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范文5份

  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1

  为解决制约xxx环境发展的突出问题,并进一步推动我新城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市区有关意见的要求,我处认真开展了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大大加强了新城周边卫生环境的治理力度,着力实施净化、绿化、美化、亮化,较快实现了“干净、整洁、规范、有序”的工作目标,以更好的营造优美文明的市容环境。*阶段工作总结如下:

  一、治理环境卫生,明确工作方向新城环境综合治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两个加快”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改善居民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有效手段,是优化投资环境,增强城市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各级和各机关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治理环境卫生,树立良好意识我新城管委会遵循区委、区**的要求,做到了统筹规划,全面覆盖,不但拟订了实施方案,分解了目标,细化了任务,而且认真加以落实,并严格检查考核,真正做到把新城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抓出成效。

  三、具体治理内容首先,五月五日开始,新城城管处对新城周边重点违规堆放的大型垃圾堆进行治理,主要治理地点为,工业园内和东陵监狱东墙外堆放的大量生活垃圾。此次整治共耗时6天,动用铲车6台次,大翻车8台次,环卫工人40余人次,共计清运生活垃圾xx车,约X吨,部分垃圾做现场填埋处理。该次清理,对新城周边卫生环境的改善起到明显的效果。此外,在清理垃圾堆的同时,重点对沈抚大道沿线及沿线绿化带进行了彻底清理,做到了无死角、不遗漏,使沿线的美观度大大提升。第二阶段,五月十七日,新城城管处对汪南村街道两边大量生活垃圾进行清理,动用铲车1台,大翻车1台,共清运垃圾xx车。此次清理使汪南村的卫生环境大大改善,同时也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最后,五月二十八日,新城城管处沿xxx街北至南堤路向东,南至xx路向东到达伯官大街巡查,途中发现很多卫生问题,当即便采取应对措施。对铺设及未铺设完毕的道路沿线进行地毯式清理,并对有堆放垃圾现象地点进行处理。此次清理使新城新开道路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后经市区领导视察,也对该路段表示满意。我处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果,但是,我们会在此基础上认证总结,自查自纠,巩固成果,严格按照“治理标准化,城乡一体化,机制长效化,管理常态化”的要求,做到巩固、完善、提高、创新,切实做好新城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现新城环境优美,生态良好,风貌协调,民风文明的目标。

  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2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及周边市容秩序,着力营造文明和谐的校区环境,以文明城市复审为契机,不断深入开展校园周边专项集中整治,依法查处学校及周边各种违规占道经营的饮食摊点和流动商贩,现将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针对我县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问题。

  我局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召开集中整治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整治工作,为整治工作能够顺利展开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同时逐一细化目标任务,明确了城监大队作为该项工作的责任股室,明确具体经办人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将治理任务落到实处。

  二、分解任务,落实重点

  (一)摸排汇总,制定方案。

  专题会议后,迅速启动了校园周边整治工作。及时摸底排查城区各学校周边环境秩序情况,在前期校园周边整治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为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做好基础工作。

  (二)加强巡查,重点监管。根据各所学校周边违规占道现象的特点结合工作实际,从三方面入手展开整治活动:

  1、规范市容秩序,针对校园周边的跨门槛经营占道经营等行为,采取定岗定人的方式,加强监管力度;

  2、净化环境卫生,进一步加大对违规倾倒垃圾等不文明行为的查处力度,并组织执法人员对校园周边占道摊点业主和跨门槛经营门市业主进行逐一宣传劝导,督促学校周边单位及商户认真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

  3、严厉打击流动商贩和临时摊点,在学校上下学的人流高峰时段及占道经营问题较为严重的区域,加大巡查力度,确保校园周边环境整洁有序;在专项整治期间,累计规范门490余家,劝导游动摊贩280人次,制止垃圾乱扔行为20起,督促校园周边餐馆安装油烟净化器20台。

  (三)共同协作,加强宣传。通过舆论宣传向经营业主宣传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各界的知晓率和参与热情,对各类违规占道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打造和谐安全校园。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今后将继续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和巡查工作。

  建立完善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严防反弹。

  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3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按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20xx年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积极扎实的推进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会议部署明责任

  按照市**要求,我镇积极召开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推进会,层层落实责任,镇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专门的整治工作法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奖惩措施,层层分配、明确责任担当,构建了镇领导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社、社干部包户的三级责任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广泛宣传动员,营造全面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的浓厚氛围,充分调动各部门共同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二、紧盯目标任务,行动明确抓落实

  紧紧围绕我镇农村人居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力推进各项整治工作,建立规范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1、改建农村垃圾收集池10个,配备清扫保洁员20人;全面完成市**下达的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千余户;已经完成护垭场污水处理站建设,望垭场污水处理站正在建设中。

  2、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积极开展鳌溪河护河行动,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实施村镇排水一体化工程,全面展开望垭场污水管网的铺设。

  3、重点做好了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坚决杜绝露天焚烧和粪污直排的现象发生。

  4、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三改一建和土坯房改造,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大力宣传动员群众参与,从清扫庭院做起,把村内环境搞得干干净净,清清爽爽,提高改善农民清洁卫生意识和行为*惯。

  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4

  按照县委、县**要求,我镇把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从今年三月份开始,对全镇环境卫生进行了全面整治。初步实现了城镇容貌整洁、干净、亮丽的目标,使我镇环境面貌得到了大大改观。现就工作开展状况汇报如下:

  一、具体做法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根据我镇实际,制定了《七沟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充分利用宣传栏、标语、悬挂条幅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与农户签订门前“三包”职责状3000余份,使居民自觉参与维持公共卫生,爱护生活环境。共刷写宣传标语5条,悬挂横幅3条。构成了人人关心城镇环境建设、人人参与环境整治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措施,全力整治。我镇把4月份确定为卫生整治攻坚月,在全镇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行动。重点对101国道两侧及沿线各村的各种生活垃圾、废弃物进行了彻底清理、清运。至这天,共动用拉运车辆200余辆(次),清运垃圾1500多方,修复边沟4000延长米。同时加强日常环境卫生管理,专门成立了9人的卫生保洁队伍,新建垃圾池15个,购置垃圾清运车1台,建成占地3000*方米的固定垃圾填埋场一处。制定了《保洁人员管理制度》、《垃圾清运制度》,加强了保洁人员的管理。

  (三)加强督查,保障到位。为了使这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彻底改变我镇环境卫生面貌,镇里成立了由党委**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5天检查一次,每3天抽查一次,并制定了《七沟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督查表》,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和各村、有关单位签订职责书,实行*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目标管理职责制,构成了严密的监管体系和层层负责,层层推进的工作制度,从组织上保证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我镇居民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存在问题

  (一)群众环保意识淡薄,整治难度较大。虽然镇里多次对群众进行环境卫生整治的宣传和教育,但群众对此项工作的理解程度还是不尽如人意,主动配合更是相差较远,“前扫后到”,“边走边扔”的现象仍较为严重,虽有垃圾池、但“无人问津”,村民自觉持续良好的卫生*惯仍未构成,同时对保洁工作的配合不够,给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增添了很大的难度。

  (二)经费不足,与实际需要存在差距。由于当前我镇财政压力较大,对环境卫生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少,造成对环境卫生治理经费的投入明显不足。

  三、下一步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环境整治经费投入力度。透过镇财政拿一点,沿街商铺和企业出一点的方式不断拓宽筹资渠道,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力争在今年10月末在各村和101国道两侧部分地段新建垃圾池65个,每个村成立一支2—3人的保洁队伍,负责日常垃圾清运和卫生管理。

  (二)进一步健全卫生持续长效机制。抓好长效机制的完善落实以及保洁员队伍的建设。在持续原有保洁队伍不变的状况下,在全镇各村实行低保户保洁义务工制度,从各村低保户中挑选出部分有劳动潜力的人员充实到保洁队伍。

  (三)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管理机制。我们计划从各村老党员、老干部以及村民代表中选出一部分职责心强的人员,成立一支环境卫生监督队伍,对村民和保洁人员进行监督。一方面监督村民自觉爱护环境,构成良好的卫生*惯,另一方面监督保洁员认真履行自我的职责,为保洁工作打分,与保洁员工资直接相联系。

  我镇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中虽然取得了必须的成绩,但距上级部门的要求相比还有必须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多向其他兄弟乡镇学*好的做法与经验,寻找和正视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一步强化措施,严格职责,加大环境整治工作力度,改善城镇环境面貌,对外展示*泉“西大门”的新形象。

  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5

  随着世园会的召开,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也成为全乡20xx年的一项重点工作,自年初以来,在乡**的领导和县市容局的指导下,以优化城乡环境、构建和谐村居为目标,紧紧围绕“完善、优化、提升、示范”的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解决难点、打造亮点,消除盲点、全力消除农村环境“脏、乱、差”的现象,为全乡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将上半年的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抓好基础组织建设

  各村分别成立了以村党支部**为组长、村主任为副组长、各村组长为成员的创卫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乡、村、组三级创卫工作网络。乡上制定了《崇皇乡创卫工作目标责任追究办法》和以责任追究为主的多项规章制度,做到责任明确,按章办事,有序推进。加大资金投入,乡**出资配置了大型垃圾清运车及扫把和大小垃圾箱等工具。

  二、广泛宣传,营造浓烈宣传氛围

  为使全乡干部和群众对创卫工作达到思想同心、目标同向、行动同步,我们十分重视宣传工作,并把它贯穿于整治工作的全过程,对于此项工作进行全面动员、总体部署、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书写板报等形式,开展全方位、立体式、覆盖全乡的舆论宣传。全乡在醒目位置共悬挂横幅25条、出黑板报10期、创卫文化墙共计2000多米,各村还设立了健康教育宣传栏。除采用常规的宣传形式以外,还组织各村保洁员做好对群众的宣传引导工作。

  三、加大综合整治力度

  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中,我乡严格按照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标准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村容村貌、环境卫生的治理,做到科学规划、规范管理、步步推进、不断完善。

  一是全面整治村容村貌,针对部分村组门前“三堆”、“三圈”反弹的现象,按领导包村、干部包组、村组干部包户,责任层层砸死的办法,加强清除和整治。在整治中,我们结合创建国家级小城镇建设示范乡和新农村建设标准,使拆除与建设、美化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加大村庄绿化。加强村庄环卫保洁制度的建设。各村健全了村组环卫制度,配置了专职保洁员,设置了垃圾台,每天对各村的垃圾进行清运。截止目前,全乡共清运或填埋各类垃圾共计7400余方,铲除杂草3200余*方米,清理“三堆”、“三圈”610多户,加强对“四害”孳生源的清理,加大对生活垃圾的集中,做到垃圾日产日清,集中填埋,实行全天候保洁。

  二是加快推进农村“改水”、“改厕”、“通气”工作。结合新农村建设标准要求,乡**与各村签定了改厕目标责任书,加快了农村“改水”、“改厕”进度,目前7个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已达1503户。

  四、加强对市场的规范化管理

  根据县、乡的工作安排,对西高路沿路的出店经营进行集中整治。取缔沿街(场)外经营加工、生产销售摊点,取缔沿街非法洗车场,取缔主要干道两侧临时摊点,对个别长期“打游击”的商贩进行了物品暂扣。共收缴广告牌37个、盘秤4台、遮阳伞14把。加强市场管理,杜绝市场脏、乱、差,确保区域整洁和环境卫生,搞好垃圾、粪便卫生无害化处理,垃圾日产日清率达100%,街道路面*整,下水道设施完善,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乱设摊点,无乱堆乱放,无乱挖乱占,无乱停乱放,无乱贴乱画。实现“门前三包”责任落实,实体隔护栏,集贸市场划行归市,市场地面*整。

  五、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我乡的除害防病工作,做到突击与经常、专业队伍与群防群治相结合,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强化宣传培训,配备专兼职除害员。二是加强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整治,有效消除“四害”孳生地、各村通过及时清运,及时消除村庄、居民院落等卫生死角长期积存的垃圾杂物,加快水厕化改造,有效消除“四害”孳生的环境,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六、严格内部管理,不断加强队伍建设

  围绕爱国卫生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机制。坚持从严管理,以制度促管理,制定了严格的奖罚制度,加强对队员的考核管理,促进了队伍建设,进一步改善了农村环境面貌,把我乡创卫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七、健全制度保长效

  为巩固我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成果,不断探索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实现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我们修订、完善了《崇皇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崇皇乡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制度》、《崇皇乡保洁员管理制度》、《崇皇乡住户“门前三包”制度》、《崇皇乡创卫督查评比制度》。

  八、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整改措施

  上半年我乡创卫工作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村民的创卫意识不强,保洁经常显现为前扫后抛;二是日常保洁工作不到位,有些保洁员存在出工不出力现象;三是部分包村干部对创卫工作的日常督查重视不够,致使保洁工作时好时差。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打算今后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采用多种形式继续做好创卫宣传工作,特别是加大各村对辖区内村民的创卫意识宣传,采用多种形式提高村民的创卫意识。

  2、重点督查保洁员的保洁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对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同时还要加大对各村保洁员的责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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