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事申诉状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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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刑事申诉状 1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 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XX年XX月XX日

  附:

  一、原审判决(或裁定)份

  二、证据材料份

  最新刑事申诉状 2

  申诉人: 李xx,又名李xx,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无业 申诉人李xx对xxxxx人民法院xxxx年x月x日( )字第x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消原判,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申诉人量刑过重,理由是:

  一、申诉人只应承担故意伤害共同致害的刑事责任,但不应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申诉人参与了斗欧,并伙同他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是事实,在斗欧中用所持的刀捅伤他人也是事实,但申诉人持刀捅伤的人并不是本案的'死者赵xx,而是打斗中赵xx一方的其他人之一。一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在店外持刀伤害了被害人赵xx,继而又被众人围打倒地的事实成立”,认为申诉人“持刀伤人并致人死亡,在此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认为申诉人只应对故意伤害的结果承担共同致害的结果,一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量刑过重。

  二、申诉人认为,从本案的起因上看,双方都有过错。

  本案是一起双方互欧引起的故意伤害致死案,双方各持器械互欧,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而申诉人是在对方有持刀砍伤他之后跑出店外,又被人追杀的过程中才持刀捅伤他人,因此,从案件的起因及过程看,斗欧的双方都有一定过错。请二审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这一点。

  三、申诉人认罪态度好,申诉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但由于被害人家属远居外地,联系不便,致使一审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申诉人及其家属非常希望二审法庭能组织双方调解,申诉人及其家属希望能给被害人家属以补偿。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申诉人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判处申诉人无期徒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撤消原判决,依法改判。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x 2006年x月x日

  最新刑事申诉状 3

2016最新刑事申诉状范本精选

  刑事申诉书主要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亲属对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觉得有误,所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的文书。下面是小编收集的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刑事申诉状(一)

  申诉人:刘______(受害人刘___*之兄),男,______岁,汉族,______区建设局第三施工队工人;住______区同胜胡同甲1号。

  我因“_________伤害致死”一案,不服_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______)高刑终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我是受害人刘___*的哥哥。我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午收到_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______高刑终字第______号)判决书,我认为判决书对**犯彭______在定性和量刑上均失公正,叙述事实有出入,我们无法接受。

  1.判决书定彭______为伤害致死罪是不恰当的。我认为彭______ 应定故意**罪。因为刘___*并未对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胁,彭______没有必要用三棱刮刀来主持“正义”。他如果真是出于“正义”,不是出于故意**的动机和目的,在刘___*赤手空拳

  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劝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为什么要选择最要害的部位—心脏上,并一刀刺死刘___*呢?

  2.判决书叙述事实有出入。判决书说修建队**要去医院看病,刘___*进行拦截和挑畔,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我母亲多次去找______镇修建队要求解决工作问题,均遭到修建队长彭______毒打。为此,我母亲找到______区委和______法院,但都未作处理,

  叫我母亲找修建队**。______月______日我母亲找到**杨______后,又遭到**的打骂,然后**要坐卡车去医院,我母亲拦车不让上,因此他打了我母亲,问题还没有解决,可是他们强行把我毋亲拉开,把车开走了。我和我母亲也走路去医院了。在这个过程中,

  我弟弟刘___*根本不在场,怎么会“拦截”和“挑衅”呢?到了中午十二点,刘___*找我母亲回家吃饭,彭______用从仓库拿出的三棱刮刀,一刀刺在刘___*心脏,然后穿过马路逃跑了。我弟弟只身一人,而彭______他们人多势众,我弟弟没带凶器,彭______却带

  着凶器,我弟弟怎么会跟他们“挑衅”?彭______刺死我弟弟并逃跑,为什么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

  3._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彭______有期徒刑七年,实属定性不当。由于定性不当,所以适用法律错误,判刑太轻。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罪,应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治罪。

  为此,我们全家请求法院对此案重新复查审理,依法对**犯彭______从严惩处,替我弟弟刘___*伸冤,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

  此致

  _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刘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刑事申诉状(二)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_________对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_____________书复印件1份

  最新刑事申诉状 4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沙__________,男,汉族现羁押于__________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________刑初字第6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量刑没有综合考虑全案案情

  上诉人沙__________并不认识受害人,也与其没有任何矛盾,是在第一被告的指示下,殴打了受害人李__________,但是,随后就被受害人李__________纠集多名人员殴打至轻伤。上诉人认为不能将双方的互殴行为割裂开,对于本案件的审理,应当将双方的互殴行为综合考量来审理本案件。

  上诉人殴打受害人确实不对,但是,李__________纠集多人,使用凶器对被告人殴打更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也应当减轻上诉人的责任,但是一审判决没有丝毫体现。

  二、一审判决没有体现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宗旨:_________________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十一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上诉人根本没有伤人的犯罪动机,也与受害人不认识,没有任何矛盾,是在偶然的情况下,受到第一被告的指使,当时不到18岁,辨别是非的能力低下,哥们义气,不考虑后果;没有前科,在校表现良好;如实称述案件情况,没有反复,也没有避重就轻;真诚悔过,且在事后上诉人也被李__________纠集的数十人,手持器械殴打成轻伤,现在还没有完全治愈,需要康复治疗,法院应当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体现司法的公正以及人文关怀,但是一审判决没有任何遵循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原则,对上诉人量刑过重。

  2、上诉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也应当对上诉人轻判。

  三、一审判决认定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没有证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实,对上诉人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最新刑事申诉状 5

2016最新刑事申诉状范例

  申诉状是在本案没有进入再审程序、律师无权查阅关涉本案的侦查卷宗以及无权会见在监执行刑罚犯罪分子肖某的情况下,依据(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所反映的信息,写出如上申诉状的。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张某,系在监执行刑罚犯罪分子肖某之母,56岁,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身份证号为:aaaaa.

  申诉人:肖某某,系在监执行刑罚犯罪分子肖某之父,56岁,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身份证号为:bbbb.

  申诉人对(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据以认定犯罪分子肖某在某某服装大世界行窃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对该项盗窃罪应当依法撤销;关于2008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原审将该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对肖某在招远服装大世界所犯盗窃罪之认定情况。

  1、本案存在如下诸多疑点:

  (1)既然认定肖某采取撬门之手段进入服装店,那么,肖某是采用什么作案工具撬门进入服装店呢?案发后该工具藏匿何处还是抛弃?**机关没有取得该作案工具之确凿证据,在对于认定盗窃罪至关重要的撬门作案工具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的前提下,何以对申诉人认定盗窃罪?

  (2)既然认定肖某雇车将部分服装拉至家中,那么,肖某所雇用谁的车辆、车辆牌号、何人驾驶、何时运输等本案重要证据应该在刑事侦查中予以查实,但是,对此重要证据**机关未予查明。尤为重要的是,(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肖某窃取某某市服装大世界服装660件套,那么,案发当晚肖某是何时实施的盗窃作案?多达660件套的服装是怎样由某某市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如此数量之大的服装盗窃案件,是否系肖某一人独自完成?从某某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660件服装,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案发当晚,窃取660件套服装后是直接联系车辆运送转移至他处隐藏还是直接雇佣车辆运送至其母亲张某处?上述案件事实在(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记载。与本案具重大关涉的上述案件事实都没有查清,如此一来又怎么能轻易对肖某定罪处罚呢?

  (3)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07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而步某所述在2007年12月中旬肖某未到过台球厅,该证人证言对认定申诉人涉嫌盗窃服装一案无任何价值。当下国家经济发展程度高、人员流动量大,步某作为台球厅老板,其不可能准确记住每一位来台球厅打台球消遣的顾客。这里存在步某记忆错误的可能,不排除肖某当时确实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但是步某却无法清楚记住。反之,即使当时肖某确实没有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对于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07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有何价值?充其量证实肖某在撒谎,即便如此步某之证言也不能作为据以证实肖某实施盗窃服装之证据使用。

  (4)证人张某(肖某之母)证实肖某于2007年12月的一早上将300余件服装送回家,后其将部分衣服赶集卖掉,得款5000元。该证据仅能证明肖某于2007年12月的一早上将300余件服装送回家,并不能证实该服装系肖某盗窃所得。且张某所卖服装是什么品牌、男装还是女装、老年人服装还是童装,该服装是否与某某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的品牌相同或类似,**机关未予查实。与此相联系的是,(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660件套,且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774元,而肖某母亲张某将300余件服装出卖后仅获取5000元。张某作为一位常年从事服装买卖生意的生意人,其出售服装一定要挣取最大利润。既然300件套服装只卖得5000元,何以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660件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774元?如若张某某明知其所卖的300件套服装系赃物,可能存在急于脱手、低价贱卖之问题,如此一来,张某触犯销赃罪。如若张某对所售服装不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下,那么,张某出售服装一定是抱着赚取最大利润之目的,不会轻易贱卖该300件套服装,据此算来,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之损失应为10000元左右,而不是30774元。既然如此,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经济损失30774元是依据什么鉴定得来?众所周知,盗窃数额关涉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与否、罪行轻重,在没有查得赃物的情况下,能够仅仅依据受害人报案所提供的损失数额作为本案定罪量刑之证据么?这显然系草菅人命!

  (5)证人宋某、潘某系什么身份?(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载明。据该判决书可以推断,证人宋某、潘某系某某市服装大世界之雇工,该二人之证言仅为“他们的店铺在某某市影剧院,2007年12月31日晚被盗窃过”,在已经存在被害人陈述即“失主张某、张某卿的证实,2007年12月13日晚上,他们的服装店被盗各类服装计660件套”的情况下,宋某、潘某之证言与本案关涉不大,或说系证据简单罗列的产物。

  (6)证人夏某的证言尽管系依其对肖某之了解所述,但并不能否认肖某做过服装生意或一直在从事服装生意的事实。首先,肖某自初中毕业后便一直跟随其父母从事服装买卖,因此熟知服装行业之经营,不排除其发现可以赚钱的良机而随时经营服装生意的可能。其次,肖某与证人夏某当时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伪装、夸大自己是当下很多人的本能所在。即使肖某实际从事服装生意,但为在女友前夸大自己而谎称从事另一为其女友偏爱的职业的可能性很大。

  (7)本案之关键人物王某某未查实,此为认定肖某是否成立盗窃罪的关键。时下,东三省的公民南下经商、打工的比比皆是,由此引发的牵涉东三省公民的刑事案件的数量也日渐增多,这是不争的事实。步某开设台球厅,到其处只须交费就可打台球而无须通报姓名甚或出示身份证,且若化名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仅去过1次或2次台球厅,台球厅的流动人员如此之多,步某也无法记清每一位来此玩台球消遣的客人。那么,是否存在化名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在盗窃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后转手将该赃物转卖给肖某的可能?如果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确系王某某所为,那么,肖某明知系赃物而购买予以销售之行为应该触犯销赃罪。但是销赃罪之刑罚与盗窃数额30774元之刑罚显然差异巨大,若因人民法院没有查清本案事实,将原本应以销赃罪定罪处罚的犯罪行为而以盗窃数额巨大的盗窃罪予以处罚的话,显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冤假错案!

  (8)在某某影剧院服装大世界玻璃门上的肖某左手环指指纹是本案用以认定肖某盗窃罪的最重要的物证,是直接证据,但是**机关未指明是一处指纹还是多处指纹?涉案指纹位于玻璃门的什么位置?某某服装大世界作为对外销售服装的服装店,每天人流如梭,不排除肖某作为顾客到该店观摩、挑选服装或商谈价格之可能,其在玻璃门上留有指纹实为正常。如果失窃受害人居住于居民楼,此时若失窃受害人之被撬门上存有肖某之指纹的话,在排除肖某与失窃受害人熟悉或与失窃受害人所居住的`住宅楼之住户有其他业务联系的前提下,该指纹完全可以作为认定肖某盗窃的直接证据。然而,本案失窃受害人所开设的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系公开招揽顾客之店铺,营业期间人来人往,其玻璃门上难免留下众多顾客之指纹。肖某作为顾客完全有权随意进入而不免在该玻璃门上留下指纹,仅以该指纹、辅佐其他价值不大的证人证言就可对肖振海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么?设若如此,则冤假错案在所难免。

  (9)本案中缺乏所谓的失主指认赃物之重要环节,而仅存“被害人陈述,“失主张某、张某卿的证实,2007年12月13日晚上,他们的服装店被盗各类服装计660件套”,且不是以失主向某某市***报案后**机关的勘查结论出现,严重缺乏合理性、科学性。

  首先,服装店遭受如此重大损失,依据常理,应该向**机关报案,并由**机关前往勘查现场、评估损失。某某市***的现场勘查笔录中并没有体现损失评估或受害人所报的损失情况。

  其次,在**机关扣押相关的赃物(在肖振海家中未卖完的衣服)后应该履行让失主前来指认的手续,即确认是否系本案失主丢失的服装;应该将扣押的赃物封存,但是,刑事判决书中没有体现。

  最后,即使经失主前往指认**机关扣押的赃物与其丢失服装相同或类似,也并不能由此就确认此系失主丢失的衣服,毕竟作为商品服装系种类物,服装生产厂家所生产的该种类服装销往全国各地,绝非本案失主有独自经营许可。

  2、由以上分析可知,肖某所涉盗窃服装案,除了肖某在玻璃门上所留的指纹、肖振海母亲张某所贩卖的服装与本案相关性较大外,其余的证据与本案相关性甚小,无法形成一条严密的证据链条。

  首先,所谓歩某和夏某之证言对于公诉机关而言显然是用来证实肖某撒谎的证据,即肖某无法证实在案发前后的一段时间内自己的动向,进而推定肖某存在作案的重大嫌疑,也就是落入了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其无罪的巢壳,这与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承担证实犯罪行为存在的证明责任相违背,因此,该两证人证言不存在证据价值。

  其次,证人宋某与潘某系失主张某、张某卿之雇工,尽管张某、张某卿之证言作为受害人、宋某与潘某作为证人出现,该四人之陈述在刑事证据上之价值等同,也就是证实服装店被盗而已,但对于本案定罪无其他价值。将该四人之陈述在判决中罗列,只是给人一种简单罗列证据以便形成“证据充分”的假象而已。

  再者,对于案发当晚肖某是何时实施的盗窃作案?多达660件套的服装是怎样由某某市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是否系肖某一人独自完成?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肖某所供述的王某某是否真有其人?肖某所雇用谁的车辆?车辆牌号?何人驾驶?运输过程?等本案定罪最为关键的重要证据未予查实。

  由此,据(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所示有关服装盗窃案之证据可以得出以下三种结论:其一是肖某犯销赃罪;其二是肖某犯盗窃罪;其三是肖某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之精神、原则,在无法认定肖某触犯盗窃罪或是销赃罪,根据疑罪从无的刑罚原则,应当判决肖某无罪。

  刑事案件关涉公民的人身自由,欲判决犯罪嫌疑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要求司法机关就案件事实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甚或时下“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严禁臆测、推断。本案存在如此之多的重大疑点,况且肖某至今也不承认其实施了某某市服装大世界之盗窃案,在上述疑点没有查清、无法排除的情况下,按照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就该(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盗窃服装一案,应该改判肖某无罪。

  二、关于2008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原审将该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

  对于该案,肖某实施盗窃行为后,因被发觉而逃离盗窃现场,其后肖某对失主实施的暴利行为不具有“当场”实施之特征,对此,不应认定肖某之行为转化为事后抢劫罪。

  事后抢劫的客观要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在刑法理论中,对事后抢劫的当场如何理解,直接关系到事后抢劫的成立与否。这里的当场,一般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但又不局限于现场,还包括当场的延续场所。例如,在耳目所及的注视下的追捕过程,也视为当场。因此,当场的认定必须具有场所之密接性。所谓场所之密接性,因不以实施盗窃或抢夺者尚未离去现场为限,即已离盗窃场所而尚在他人跟踪中或在脱离追捕者之视线以前,仍不失具有场所之密接性。但是,嫌疑人实施盗窃或抢夺离去案发现场后,行至中途始被撞遇,那么,该中途已经不具有场所之密接性,自不得谓为当场。

  本案中,(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载明,“…被告肖某见事情败露,趁机携数码相机和电脑主机向东逃跑。失主闫某驾车赶到现场时已经不见肖某,便与装卸工一同驾车追赶,在离盗窃现场约1000米的某某市某某食品公司门前处,装卸工指认了小偷,闫某下车抓捕,被告人肖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伤闫某的左腹部后继续逃跑。…”。据此可知,肖某在盗窃败露后已经逃离盗窃现场,已经不在失主等抓捕人视线之内,失主等抓捕人也不知道申诉人逃离至何处,是失主等抓捕人在抓捕过程中在离盗窃现场多大1000米的地方偶然撞见肖某后实施的抓捕行为,肖某此时此地对抓捕人实施暴力侵害的,已经不是事后抢劫之当场,因而不能对肖某以事后抢劫罪定罪处罚。肖某暴力侵害抓捕人构成如故意伤害罪等刑法相应犯罪的,应该以该相应罪名定罪处罚。

  综上,就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一案,(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肖某成立盗窃罪属于证据不确实、充分,按照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应该认定肖某无罪;对2008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肖某构成抢劫罪显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恳请人民法院对该案予以再审,以便查清本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使肖某所涉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11年 月 日

  附:(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份。

  注:该申诉状是在本案没有进入再审程序、律师无权查阅关涉本案的侦查卷宗以及无权会见在监执行刑罚犯罪分子肖某的情况下,依据(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所反映的信息,写出如上申诉状的。现犯罪分子肖某在监执行刑罚已达3年之久,如若肖某所涉盗窃案件不及时查实并经公正处理,致使肖某在监实际执行完毕(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刑期,倘若肖某出狱后该案得到纠正的话,则非但涉及国家赔偿之重大问题,也是对肖某公民人身权的重大侵害,而且真正的盗窃犯罪嫌疑人也因追诉时效已过而得以逃避刑罚,这种社会代价何其大!本案申诉人业已向作为原审法院的某某市人民法院及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结果两级法院都是书面审阅申诉资料后,简单地一个裁定就予以驳回了。

  作为我国各种门类的法律中最完善、最严谨的刑法典,其在适用过程中因办案法官法律理念、法治理念之滞后而存在偏差,冤假错案自是不少。当前佘祥林案等之所以得以重审改判无罪释放,要么取决于受害人之复生,要么取决于真凶得以抓获,这些在当时办案人看来铁板定钉的铁案得以推翻不是法律的胜利,实为法治的悲哀。时下我们应该有耐心将肖某一案予以再审,以及时纠正当下“疑罪从有”之真实现状,向法治的道路上再进一步!

  律师无权查阅本案案卷、无权会见在监执行刑罚之犯罪分子,只得发出上述哀鸣,但愿引起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之重视。


最新刑事申诉状实用5篇扩展阅读


最新刑事申诉状实用5篇(扩展1)

——行政申诉状(精选五篇)

  行政申诉状 1

  行政申诉状的经典常用范文【1】

 

  告:××纺织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 ××省××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黎××,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纺织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省人民**

  住所地:××市省府前街1号,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

  案由

  不服××省人民**土地行政管理复议决定案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撤销被告××省人民**×政复决字(2011]5 6号行政复议决定。

  二、请求判决被告××省人民**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原告××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于2010年初正式选定在××市××工业园筹备成立公司,具**置在××市××区××村,并在××工业区管委会的见证下,与××区××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项目落户协议书。

  20xx年2月10日,公司因违规用地,被××市××区国土资源分局罚款54692元。

  在被处罚的第二日,××市××区国土资源分局收取了原告所占用的41. 02亩工业用地(以下称原告项目)的有偿使用费等费用,共计856732元。

  20xx年上半年,××市人民**向被告××省人民**呈报了包括原告项目在内的《关于××区城镇建设用地补办用地手续的请求》。

  2xxx年初'被告××省人民**×政土字[2006]5 4 6号文件作出了《关于××市

  ××区完善城镇建设审批手续的批复》(以下称×政土字[2013)546号),对包括原告项目所申报的土地给予了补办手续正式批复。

  20xx年4月1 9日,××市××区国土资源局出具×城土预字(2014]4 6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以下称×城土预字[2014]46号)出具了“本宗地经×政土字[2013)5 4 6号文件批准征收,符合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规定”的预审意见,表明原告用地项目符合用地要求。

  此后,原告在申办国有工业用地使用证时,××市××区国土资源局却以原告的申请不符合相关法规为由,不予办理。

  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经××市人民**批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土资房城告字[20xx]2号挂牌出让公告,随后于2015年3月10日将此土地出让给××房地产有限公司,此时原告才得知此地已出让给他人, 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害。

  20xx年5月8日原告以撤销××市人民**批准的×土资房城告字[2015]2号挂牌出让公告及批准结果、责令××市人民**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办理所涉争议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复议请求,向被告××省人民**提起行政复议。

  20xx年5月1 2日,被告××省人民**以×政复办受字[2015]56号《受理通知书》受理本案。

  20xx年7月7日被告××省人民**作出了×政复决字[2015]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称×政复决字[2008)5 6号),其认为: “××市城阳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收取的82858 4元费用并不是土地出让金。

  省**×政土字C2010)546号文件,只是批复同意城阳区1 9宗土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并未将争议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复给申请。

  申请人要取得该争议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法律程序进行" 一”,决定维持(×土资房城告字[20xx]2号)及批准结果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提出的责令被申请人为其办理所涉争议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原告认为,被告××省人民**的“×政土字[2012]546号”批复、城阳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青城土预字(20xx]46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市城阳区国土资源分局收取原告的828 584元费用等,都是涉及诉争地块的具体行政行为,未依法律程序不得擅自撤销和变更。

  在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被撤销和变更的情况下,××市人民**又将原告正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进行公告出让,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被告××省人民**应当知道《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等规定,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但其作出的×政复决字(2008]5 6号,不但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还对××市人民**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及结果予以确认和肯定;作出了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一、被告××省人民**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争议地块41. 02亩变为2 7亩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二)改变了×政土字(20xx]5 4 6号包含原告项目的事实和证据

  (三)改变原告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主要事实

  二、遗漏审查为原告办理所涉争议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复议请求

  (一)“国发C2004]2 8号”规定可以补办用地手续

  (二)行政机关依照国发(2004]2 8号文规定收取有偿使用费

  (三)×政地发[20xx]1 9 7号包括了原告建设工业项目

  (四)×政土字[2010]1 7 9 3号批复包括了原告项目

  (五)原告项目通过了×城土预字[2012]46号预审意见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

  2 0××年××月××日

  附:本起诉状副本1份。

 

  行政上诉状范文【2】

  上诉人:XX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奉XX层;

  法定代表人:杨XX。

  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4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庄品华,局长。

  诉讼请求

  1、撤销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xx)浦行初字第208号行政判决书;

  2、撤销被上诉人于2性信xxx年3月29日作出的浦人社认结(20xx)字第0964号工伤认定书;

  上诉理由

  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职工参加完公司年夜饭回家途中是否属于下班途中这一问题,一审判决认为,年夜饭作为公司组织员工参加的集体活动,与工作存在紧密联系,是工作的合理延伸,T某某在参加上诉人组织的年夜饭后回家途中应属于下班途中。

  遂据此维持了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

  但上诉人认为,参加完年夜饭回家途中不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下班途中。

  具体理由如下:

  ——————

  ——————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提出上诉,望判如所请!

  上诉人:

  20XX年 10 月 日

  附:1、一审判决书;

  行政申诉状 2

  行政申诉状范文【1】

  申诉人:罗**,男,**岁,**族,**县人,医务工作者,住**县**街**号。

  申诉人:陈**,女,**岁,**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行政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之不应经租房屋而经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
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住房为一个房号)。
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于19**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 281.76*方米。
罗**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
19**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
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
此后,城关镇(现云溪镇)**部门,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使用,直至19**年,城关镇和县房管部门将东街17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
19**年经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但在19**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
申诉人全家7口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私房。
19**年**县人民**以(**)**号文件决定发还其中72.9*方米作为补留住房。
申诉人认为,东街17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街干部群众证明,县**认为申诉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将该房出租作营业用房确无充分证据,因此,县**将其纳入私改,实行经租,最后没收该房,违反了国家关于经租房屋的有关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川建委发(**)城**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不符合私改条件而私改,应予纠正。
故申诉人一直向县**有关部门申诉,但均无结果,不得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县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你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19**年*月*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根据宪法和党的十三大的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私房改造问题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法当然不可能单独列出,所以该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才单列了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根据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你院在(**)绵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中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想来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年*月**日发布的法(研)发(**)**号文件《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该《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一一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
申诉人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来确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错误的。
第一,该《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问题的一些处理方法,并不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只是一个**部门,既无立法权,又无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该部下发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更不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该《通知》发布于19**年*月**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于19 **年*月*日,该《通知》显然不能用来限制或解释《行政诉讼法》。
再者,本案是由县人民**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已经剥夺了当事人提出复议的权利,人民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错误私改,申诉人一家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子女入学、就业都无着落,全家仅靠申诉人摆地摊维持生计。
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罗**,陈**

  附:

  1.原向**县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一份。

  2.**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号裁定书一份。

  3.**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一份。

  行政申诉状范文【2】

  申诉人:______(基本情况)

  申诉人______对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字 第___号______,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根据具体案情,可请求人民法院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等)

  事实与理由:

  (从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见)

  此致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审___书抄件一份

  申诉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行政申诉状范文【3】

  申诉人吴xx,男,19X 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 xx县,原任中外合资xx东坡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xx省x x县xx镇xx路x号。

  申诉人因xx省xx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任免决定一案,不服 xx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 X高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 X高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维持x只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中行初字第x

  号行政判决。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认为,X火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维持xx县乡镇企业局1993年x月xx日x乡企(1993) X X号“关于xx县东坡食品厂厂长任免的通知”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错误。

  一、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判决根据xx省国资局和工商局的界定,认定xx县东坡食品厂名为集体实为国营企业。
事实上,东坡食品厂的前身是吴 xx的家庭作坊发展起来的组办集体企业。
从其资金来源看,国家没有任何投人,xx县乡镇企业局为xx县东坡食品厂向有关金融机构借人二百七十八万元提供了担保,但按法律规定,这种担保本身为无效,同时该担保也不能改变xx县东坡食品厂为借贷关系的主债务人的身份,该局的担保也不能等同于国家向企业的投资。
因此,二审判决将xx县东坡食品厂的性质认定为名为集体企业实为国营企业,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错误。

  二、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十条,作出维持xx县乡镇企业局任免决定的判决。
而该局的任免决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的。
二审判决和xx县乡镇企业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完全不同,但仍判决维持该局的任免通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另外,xx县东坡食品厂为集体企业,对该厂厂长的任免,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进行,而二审判决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处理,显系适用法律不当。

  三、诉讼程序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xx县乡镇企业局对免去吴xx的厂长职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在本案庭审中,xx县乡镇企业局未能举证证明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为xx县东坡食品厂的所有者,对此种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而二审法院却委托xx省国资局和工商局对xx县东坡食品厂的企业性质进行鉴定,并依此鉴定结论作出判决,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限,违背了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诉讼程序运用错误。

  综土所述,申诉人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故特申请再审,以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1,本申诉状副本X份;

  2. XX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 X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 XX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 x高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申诉人吴XX

  XXXX年X月X日

  行政申诉状 3

  曲××寻衅滋事案刑 事 申 诉 状

  申诉人:曲××,女,1956年8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省××市××区山海巷38号。××市××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9日以(20xx)×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曲××犯寻衅滋事罪,一年六个月。××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31日以(20xx)大刑二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曲××现在××市监狱服刑。

  申诉人不服××市××区人民法院(20xx)中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书和××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大刑二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申诉请求:撤销××市××区人民法院(20xx)中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书和××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大刑二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提起再审。

  事实和理由:

  一、曲××受到最后一次行政处罚后,没有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不符合刑事立案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刑事立案的基本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发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曲××在最后一次被行政拘留后,再没有**的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xx年6月至20xx年3月,被告人曲××数次以**为名到××市***周边非信访接待区域滋事,被××市***西城分局十四次训诫,并被××市***中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次”。拘留的时间分别为20xx年5月16日、8月19日、8月26日、20xx年3月9日、4月6日。

  即,一审法院认定的寻衅滋事的事实发生在20xx年6月至20xx年3月期间,20xx年4月6日被行政拘留之后,再没有**的行为。因此,对曲××以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立案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对曲××刑事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

  二、本案不符合对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的法制原则

  对一个违法行为只能进行一次处罚,这是最基本的法制原则。已经处罚过的违法行为,充其量只能作为在对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的从重处罚情节考虑,而决不允许对一个违法行为重复评价、重复处罚。

  自从1979年我国恢复法制建设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直在坚持这一基本的法制原则,按照我国法院系统关于量刑规范化的司法解释及相关实施细则,被告人的前科劣迹也只是在量刑时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从来没有过将当事人所受到的行政处罚相加起来,然后作出犯罪的`评价和处罚。

  然而,曲××20xx年4月6日受到最后一次行政处罚后,在没有新的**行为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竟将曲××先前受到5次行政处罚的劣迹累加起来,认定为刑事犯罪,这种作法无论在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是讲不通的,都是让人不能接受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

  1.将行政处罚累加起来,按照犯罪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我国刑法中找不到可以对行为人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累加起来,再从犯罪的角度进行一次评价,认定其犯罪并施以刑罚的刑事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如果有这种法律规定,请明示下来,以便于行为人认罪服法。

  2.按照新的规定追究曲××寻衅滋事犯罪的作法违背刑法适用法律从旧兼从轻原则。即使立法机关下发了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的新的规定,也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办理,对新规定下发之前的行为,适用以往的旧有的法律规定,而不能按照新的法律规定进行追诉。

  即使是对已有的法律作了新的解释,也应当先公之于众,然后施行,否则便形成了司法机关想怎样理解就怎样执法,哪怕与司法机关之前的司法惯例不同也在所不惜的不讲理的局面。不向社会示明行政拘留可以累加起来作犯罪处罚即立马实施的作法,与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是相违背的。

  四、如果司法机关是以刑罚取代行政拘留,起码应当折抵刑期

  司法机关如果一定要将当事人之前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行为重新评价为犯罪,那么,稍微讲一点理的作法,也应当将之前被拘留的期间折抵刑期,起码也可以让当事人的心里稍微*衡一些。有的地方法院已经采取了这种作法,希望能够适当参考。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人:曲

××20xx年10月28日

  行政申诉状 4

  上诉人(一审原告):铁甲小撸,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址:梁*县石安镇刺竹村,邮编: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梁*县石安镇人民**,地址:梁*县石安镇XXXXXX,法定代表人:董XX,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XX,副镇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梁*县人民法院(2010)梁法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 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上诉人与田XX与1995年6月在福建省福州市务工时认识,1995年11月23日在被告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不和。2000年1月6日,双方在石安镇民政办办理离婚手续未果,第二日各自外出务工,后田XX便杳无音讯。2010年XX月上诉人向梁*县人民法院福禄法庭起诉,要求与田XX离婚。福禄法庭经调查发现,结婚证上田XX的身份证号码系无效号码,由此上诉人才知道田XX是用虚假身份办理结婚登记。被上诉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由于当时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人员的.失误对田XX的身份审核不严,导致原告之妻田XX身份不明。其行为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婚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提交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给上诉人造成了间接经济损失。

  《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 权利。”《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 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 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责成被上诉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 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 诉 人: 铁甲小撸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上诉状副本一份。

  行政申诉状 5

 

 

  范文一:

  申诉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XX,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XX,XX市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中行上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诉。请贵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最新刑事申诉状实用5篇(扩展2)

——刑事申诉状(精选5篇)

  刑事申诉状 1

刑事申诉状范本

  申诉人:郑某明,男。

  申诉人因盗窃一案,对某县人民法院(2011)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11)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

  2、判决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严重错误,是一起重大冤案,申诉人根本未参与盗窃。

  基本事实是:2011年6月14日晚12点,同乡郑某亮在某县某公园睡觉,被巡防员带走调查,随后郑某亮被放出来,打电话要申诉人接他回旅店,申诉人打车去接郑某亮,结果巡防员将两人一起扣押,民警在郑某亮放在旅店的黑包里发现赃物,就认定是共同盗窃。可申诉人根本就不知道郑某亮黑包里是什么东西。民警就开始实施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让申诉人跪地,戴手铐,然后踢足球一样拳打脚踢地暴打,申诉人牙齿碰掉了,痛得头冒大汗,快要昏倒,就咬舌自尽,民警才暂停暴打。此后,不断折磨我,逼迫我签字,为了保命,我只有先签字。送到看守所后,管教发现申诉人多处青紫,牢友也发现申诉人已成残疾。申诉人在***审查起诉、**补充侦查、法院四次庭审过程中,都作无罪辩解,一再强调那些供述是**人员刑讯逼供,强迫自己签字的,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不相符。

  二、原审认定申诉人犯盗窃罪,完全是一起冤案,申诉人根本未参与盗窃,指控申诉人的证据也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1、指控我的有罪证据之一是同案犯郑某亮的供述,可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在没有其他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仅有郑某亮的口供也不能认定申诉人参与盗窃,而且郑某亮在第四次的庭审中,也改变了供述,承认申诉人未参与盗窃。可见,仅凭郑某亮矛盾的供述不能认定申诉人参与犯罪,否则就会产生冤案。

  2、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二是申诉人自己曾经作过有罪供述。可是申诉人在***审查起诉、**补充侦查、法院四次庭审过程中,都作无罪辩解,一再强调那些供述是**人员刑讯逼供,强迫自己签字的,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不相符。这样的多次叫冤的供述,根本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而且刑讯逼供是明显可以认定的,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都是违法无效的。

  3、 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三是铁皮剪,可是铁皮剪根本与犯罪无关,可以现场勘查,而且郑某亮也承认他不是用铁皮剪作案的。

  4、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四是其他证据,可是其他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申诉人参与犯罪。

  由此可见,本案明显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诉人参与盗窃。

  三、充分证据证明,申诉人被**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受伤致残,法律规定,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

  1、检察员、法官、律师、看守所管教、牢友多次劝说申诉人认罪,小小的盗窃案,又退赃又认罪,很快就能出去。可是申诉人对此冤案决意抗争,情愿多坐牢也要司法机关明察。刑满释放后,抛下事业和家庭不顾,马上到江西申诉。这抗争的态度就是最好的证据证明申诉人蒙冤。

  2、申诉人现有的牙齿脱落、腰间盘突出、手脚伤残都足以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

  3、同案犯郑某亮也供述**人员对其实施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这与申诉人的供述能够相互映证。同案犯郑某亮一直被司法机关认为态度很好,即便这样,民警都要对其刑讯逼供,可见申诉人不认罪就更加要面临暴打。

  4、申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某县人民医院的检查报告单也可以反映申诉人受伤致残的事实。

  5、申诉人出狱后到附属医院所作的检查报告单也反映申请人的伤残情况和受伤时间能够相符。

  6、申诉人出狱后找到之前的人身保险合同,还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均足以证明申诉人以往身体健康,没有伤残。

  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未能排除刑讯逼供重大嫌疑的情况下不应采信的证据却予以采信,未按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本案。

  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在侦查工作实务中几乎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只是该种现象越来越隐蔽,难以取证,弱势一方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难以保存和获取证据证明。有鉴于此,《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原审程序违法,剥夺申诉人的上诉权。某县人民法院有关法官劝申诉人不要上诉,某县看守所不让申诉人上诉,不给纸笔,剥夺申诉人的上诉权。

  六、出狱后,申诉人多次向某县、市的法院、***等机关恳求调取案件材料复查,但是没有人理睬。不调取案件材料,错案申诉的渠道就被堵死。有关机关踢皮球的做法剥夺了申诉人的法律规定的申诉权。在此,我恳请贵机关监督此事。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疏于审查,恳请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申请人无罪,否则申诉人会一直申诉,以死抗争!

  申诉人: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刑事申诉状 2

精选刑事申诉状范文三篇

  引导语: 刑事申诉书,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时制作并使用的文书。那么如何写好一份有力的刑事申诉状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三篇关于刑事申诉状的精选范文,给大家参考借鉴。


  范文一:

  申诉人:李x华,男,现年32岁,汉族,籍贯:重庆市人,捕前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盖米里克监狱四监区。

  原一审案号:(199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

  原二审案号:(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

  申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人认为:原判存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申诉人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

  申诉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认定方面: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但判决书未予以认定。

  两审《提审笔录》均记载申诉人提出的带深圳东州派出所**人员抓获李海全(当时冒名李海勇)的立功情节。申诉人当时认识李海全的舅舅,知道他常到舅舅处,就带**人员到其舅舅处抓他,并告知**人员李海勇是他弟弟的名字,李海全才是他的真名。但两审判决书对此均未提及,更没有认定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17日,法释【1998】8号)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这一量刑斟酌情节若得以认定,对申诉人的量刑是意义重大的。

  二、诉讼程序方面:二审法院没有依法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

  申诉人一审被判死刑,二审直至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才宣告判决,期间1997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施行,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该款是否适用于二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1997年11月12日,法释【1997】7号)中指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第二审死刑案件。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已判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刑事申诉书范文推荐由精品学*网提供!

  本案二审虽然没有开庭审理,但依据二审判决书所载:“本院……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律师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申诉人一、二审均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律师的辩护意见,申诉人无法依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据此,二审法院没有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本案中,同案李光华、韩劲松均供述申诉人是“组织、提议者”,一审庭审中两人聘请的律师(两辩护人向燕、沈远贵均为四川省万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亦将罪责推到申诉人头上,使申诉人的下列申辩苍白无力:

  1依据二审判决书,李光华“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一审法院查证不属实”。可见李光华为减轻刑罚,不惜诬告他人,自然也会因此诬告别人是主犯;

  刑事申诉状 3

刑事申诉状范文精选

  引导语: 刑事申诉书,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时制作并使用的文书。那么如何写好一份有力的刑事申诉状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几篇关于刑事申诉状的范文,给大家参考借鉴。

  范文一: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刘××(被害人死者刘×*之兄),男,31岁,汉族,××市人

  案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高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对于**犯彭×× 在定 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亦有出入。

  申诉请求:

  请求终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1.判决书定彭XX为伤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当的。我认为彭应定为故意**罪。因为刘X *并未对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胁,彭XX没有必要用三棱刮刀来主持“正义”。他如果真是出于“正义”,不是出于故意**的动机和目的,在刘X*赤手空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劝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为什么要选择最要害的部位——心脏,并一刀剌死刘X*呢 ?

  2.判决书认定事实有出入。判决书说修建队**要去医院看病,刘X*进行拦截和挑衅 ,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我母亲多次去找XX镇修建队要求解决工作问题,遭修建队队长袁XX毒打。为此,我母亲找到XX区委和XX法院,但都未作处理,仍叫我母亲找修建队**。6月19日我母亲找到**杨XX后,又遭到**的打骂。然后**要坐卡车上医院,我母亲拦车不让去,因他打了我母亲,问题还没有解决。可是他们强行把我母亲拉开,把车开走了。我和我母亲也走路去了医院。在这个过程中,我弟弟刘X*根本不在场,何来的“拦截”和“挑衅”呢?到了中午餐12点,刘X*找我母亲回家吃饭,彭XX从仓库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刘×*的心脏然后穿过马路逃跑了。我弟弟怎么会跟他们“挑衅”?彭XX剌死我弟弟并逃跑,为什么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

  3.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书以刑法第134条第2款之规定,判处彭××有斯徒刑七年,实属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判刑太轻。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罪,应按我国刑法第XXX条惩处。为此,申诉人请求法院对此案重新复查审理,依法对**犯彭XX从严惩处,替我弟弟刘×*伸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 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申诉人:李x华,男,现年32岁,汉族,籍贯:重庆市人,捕前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盖米里克监狱四监区。

  原一审案号:(199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

  原二审案号:(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

  申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人认为:原判存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申诉人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

  申诉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认定方面: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但判决书未予以认定。

  两审《提审笔录》均记载申诉人提出的带深圳东州派出所**人员抓获李海全(当时冒名李海勇)的立功情节。申诉人当时认识李海全的舅舅,知道他常到舅舅处,就带**人员到其舅舅处抓他,并告知**人员李海勇是他弟弟的名字,李海全才是他的真名。但两审判决书对此均未提及,更没有认定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17日,法释【1998】8号)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这一量刑斟酌情节若得以认定,对申诉人的量刑是意义重大的。

  二、诉讼程序方面:二审法院没有依法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

  申诉人一审被判死刑,二审直至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才宣告判决,期间1997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施行,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该款是否适用于二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1997年11月12日,法释【1997】7号)中指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第二审死刑案件。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已判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刑事申诉书范文推荐由精品学*网提供!

  本案二审虽然没有开庭审理,但依据二审判决书所载:“本院……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律师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申诉人一、二审均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律师的辩护意见,申诉人无法依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据此,二审法院没有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本案中,同案李光华、韩劲松均供述申诉人是“组织、提议者”,一审庭审中两人聘请的律师(两辩护人向燕、沈远贵均为四川省万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亦将罪责推到申诉人头上,使申诉人的下列申辩苍白无力:

  1依据二审判决书,李光华“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一审法院查证不属实”。可见李光华为减轻刑罚,不惜诬告他人,自然也会因此诬告别人是主犯;

  刑事申诉状 4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电话)

  申诉人因xxxx一案,对xxxx人民法院xxxx年xx月xx日(xxxx)字第xx号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即希望人民法院如何纠正原判决或裁定错误以维护自己权

  利)

  事实与理由:(可以从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情节有无出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恰当,定性是否准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申诉人主张的从轻或从重,减轻或加重处罚的条件是否被遗漏,量刑是否错误等方面提出意见,阐述生效判决或裁定应予变更或撤销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这里应注意的是,提出事实上、法律上的根据必须有理有据)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xxxx年xxxx月xx日

  附:1、原审判决书(裁定书):xxxx份

  2、证据材料:xx份

  刑事申诉状 5

刑事申诉状范文

  申诉状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的刑事申诉状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事申诉状范文一

  申诉人李xx,男,19XX年7月29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 xx县,初中文化,无业,住xx省xx市xx镇xx村xx号。

  申诉人李xx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11月12日 (19XX)x中刑终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无罪。

  事实与理由

  xx省xx县人民法院于19XX年9月13日以(19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本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原告人医疗费等5000元。

  本人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起上诉,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 月12日,以(1997)xx中刑终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人于20XX年3月5日刑满释放。

  申诉人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定罪证据不足。

  现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一、原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定性不准。

  原裁定认定:“……在争执过程中,上诉人李xx猛击被害人张xx左眼部一拳,致张倒地昏迷。

  ”这与案件事实不符。

  事实上,被害人与申诉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1997年1月25日,被害人张xx来申诉人家中讨债,申诉人因生意亏本确实无力偿还,并答应有钱肯定归还。

  但张xx在申诉人家中砸家具,申诉人进行阻拦时张xx挥拳就打,申诉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回了一拳,被害人并非被打后即倒地昏迷,而是跑走了。

  以上事实,邻居赵xx、xx、xx、周xx当时都在场,均可以证实。

  但无论是一审判决书还是二审裁定书,对案件起因、被害人有过错这一事实都未加认定。

  申诉人认为,申诉人是在被害人实施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轻伤害的后果,但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行为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原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庭审中,检察机关所出示的证人证言自相矛盾,甚至出现同一个证人的两次证言内容自相矛盾的情况。

  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采信上述对申诉人不利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值得怀疑。

  现场目击证人赵xx、周 xx的证言完全证实了当时被害人砸东西、打申诉人的事实,但法院却毫无理由地不予采信,这样作出的裁决证据不充分。

  三、原裁判量刑畸重。

  退一步讲,即使申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具有防卫过当的情节,法院也应当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法院却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上限量刑,显属量刑畸重。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未构成犯罪。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诉,请求撤销原裁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无罪。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

  1.原审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各1份。

  2.证人赵xx、周xx住xx市xx镇xx 村6号、8号、11号、13号。

  申诉人李xx

  xxxx年xx月xx日

  刑事申诉状范文二

  申诉人:孔凡珍女、汉族、19XX年4月5日出生,家住四*市铁东区城东乡永乐村七组、。

  我丈夫秦伟因敲诈勒索罪于20xx年11月12日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现在四*市英城监狱服刑。

  被叛有期徒刑4年6个月。

  申请我丈夫因涉嫌敲诈勒索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长刑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的南关区人民法院(20xx)南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请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长刑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的有关南关区人民法院(20xx)南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书,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秦伟无罪。

  申请理由:

  一、一审、二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望高院予以查明事实真相,给予公开裁决,撤销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

  1、此次竞标拍卖属正常的民事行为,其目的是竞买中标,并非违法行为。

  2、未交足保证金一事认定有罪是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拍卖原则,以此定罪有些牵强。

  3、对围标主体认定存在错误,李小林和张大龙在竞买中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是进行围标的主体之一,其表现有两点:一是利用购买的方式阻止他人竞买的围标。

  二是用假的竞买人身份方式陪标,事后李、张二人却伪装成受害人,从主观谋利改称为受到威胁。

  李、张二人并不是在受到威胁之下交出的钱财,而是他们为了确保顺利得到标的,事实是张大龙等人强行阻止他进入拍卖现场,通过贿买才给对方xx0万元。

  8给月后,当他们得着知对方未交够足额保证金之后,产生有一种“被算计”而不是“受到威胁”的感觉的理由去报的案。

  因此,本案的发生说明不基于敲诈但未交足保证金是违约责任,不属于犯罪。

  二、本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秦伟有欺诈李、张二人的主观故意,更没有证据证明秦伟等人有敲诈、胁迫、吼吓的客观行为。

  没有证据证明秦伟与李、张二人进行非法交易和沟通,但有证据证明李、张二人主动与郝建国进行恶意串通之事实。

  本案证明皆为言词证据,且相互之间互相矛盾,许多不能成为证人而只能属于见证人的言词,亦被列为证人证言。

  从以上几点本案认定秦伟犯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当按无罪处理。

  三、一审法院审判长的言词暗示、引诱、使我产生了错觉,造成错误判断。

  一审法院审判长在庭审前到关押的囚笼前跟秦伟他们在案的每一个人说,“你们就不要辩论了,认罪吧,说刑讯逼供没有依据,更没有证人,争取个好态度能从轻处理。

  当时他们认为能判无罪或缓刑呢,就没有辩论。

  因为关押已经一年之久了,原告方势力如此强大,我丈夫整个身心都难以承受、疲惫不堪达到了极限,感觉辩护也无用,不如按审判长的意图,违心认罪得到清判,能够早日回家与亲人团聚,一切都无所谓了,因此在一审法院没有做出无罪辩护,但没想到判下来是4年6个月的重判。

  四、**机关暴力取证致使秦伟挺刑不过屈打成招。

  (事实举例)以上原有的口供都是在**人员严刑逼供秦伟在经受不了折磨后在一种意识模糊的状态下违心签字画押,事实冤屈。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法院不顾客观事实不清导致错误认定事实,在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运用法律不当的情况下判决秦伟有罪是错误的。

  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撤销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宣告秦伟无罪,使秦伟的冤情得以昭雪为盼。

  此致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孔凡珍

  二Oxx年四月二十一日


最新刑事申诉状实用5篇(扩展3)

——最新民事申诉状范文五份

  最新民事申诉状 1

  申诉人(原审被告): 市 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男 岁 族原籍 市

  现在 市 区 街 号该店副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 市 厂

  法定代表人: ,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 & nbsp; ,该厂副厂长

  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 字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认定事实不准,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 年 月 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一份是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订购 型男凉皮鞋 双,另一份是订购各式男女皮夹克 件。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商品发至 市,以应市场需求。

  可是,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 商品按时发至 市。其中,皮夹克于 年 月 日才到达,拖期达一个半月之久,大大错过了 市市场的销售旺季,致使这些商品积压于仓库,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资金周转,至今尚有男凉皮鞋 双,各式皮夹克 件卖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币 余元。

  尽管如此,为照顾彼此之间的商业信誉,申诉人曾于 年 月 日出具《经济合同问题答辩书》,说明了拖欠货款的原因,主动提出偿还货款的计划。

  不料,贵院在未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 百货商店在____市 区园路信用社的银行存款 元。”这是不公允的。申诉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还款计划执行。 对于目前库存积压的商品,积极采取削价处理措施,将实收货款付给被上诉人;或将积压的商品退回给被上诉人,退回中发生的运杂费,可由申诉人负担。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市 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最新民事申诉状 2

最新民事申诉状范文

  引导语:申诉状可分为:刑事申诉状、民事申诉状、刑事附带民事申诉状、行政申诉状、行政附带民事申诉状。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最新民事申诉状范文范文,欢迎阅读与对参考!

  最新民事申诉状范文

  申诉人(原审被告): 市 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男 岁 族原籍 市

  现在 市 区 街 号该店副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 市 厂

  法定代表人: ,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 ; ,该厂副厂长

  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 字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认定事实不准,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 年 月 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一份是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订购 型男凉皮鞋 双,另一份是订购各式男女皮夹克 件。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商品发至 市,以应市场需求。

  可是,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 商品按时发至 市。其中,皮夹克于 年 月 日才到达,拖期达一个半月之久,大大错过了 市市场的销售旺季,致使这些商品积压于仓库,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资金周转,至今尚有男凉皮鞋 双,各式皮夹克 件卖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币 余元。

  尽管如此,为照顾彼此之间的`商业信誉,申诉人曾于 年 月 日出具《经济合同问题答辩书》,说明了拖欠货款的原因,主动提出偿还货款的计划。

  不料,贵院在未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 百货商店在____市 区园路信用社的银行存款 元。”这是不公允的。申诉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还款计划执行。 对于目前库存积压的商品,积极采取削价处理措施,将实收货款付给被上诉人;或将积压的商品退回给被上诉人,退回中发生的运杂费,可由申诉人负担。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市 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xx

  年 月 日

  最新民事申诉状 3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2.正文。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

  被申诉人:

  案由: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B 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最新民事申诉状 4

  申诉人:郑宝山,男,住朝阳县孙家湾乡十五家子村

  被申诉人:郑广雨,男,住朝阳县孙家湾乡十五家子村。

  申诉人不服朝阳县人民法院(2005)朝民权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因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依法提出抗诉。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朝阳县人民法院(2005)朝民权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朝阳县人民法院(2005)朝民权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认为:“被告(申诉人)于2005年8月4日毁坏原告(被申诉人)堆彻的沙坝,致使2005年8月16日发的洪水将原告两道铁丝石坝部分冲毁、433棵树木及林地冲毁,对此造成的损害被告应负赔偿责任。”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明显是错误的。

  首先,虽然申诉人的确曾将被诉人“堆彻”的沙坝扒开过一个小口,但被申诉人所谓自己“堆彻”的沙坝并不是其合法财产,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尽管那条沙坝的确是被申诉人“堆彻”的,但并不能说明那就是被申诉人的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根据这条规定,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在河道范围内修筑阻水的堤坝,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就算有人在河道范围内修筑了阻水的堤坝,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将之毁掉而不必承担责任。因为法律并不保护非法财产。试想,如果有谁在国家所有的`河道上划一个圈,说圈里边都是我自己的,谁动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样是不是很可笑?因为古老的圈有运动早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法律基础!本案的这条沙坝就是这种情况。

  其次,被冲毁的两道铁丝石坝、433棵树木及林地也不是被申诉人的合法财产。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说明被申诉人与村委会有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林地四至之一就是东至河套,想以此说明上述财产是被申诉人合法取得的。根据合同约定,承包林地的确东至河套,但这并不能说明河道也在承包范围之内。一来河道并不是村委会财产,村委会无权处理;二来四至为东至河套根本就不包括河道,只是河边的林地而已。所以,那些被冲毁的所谓林地并不是被申请人的合法财产。至于两道铁丝石坝、433棵树木就更是非法财产了。因为这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被申诉人与十五家子村委会的合同约定,“原告堆彻的沙坝”、“原告两道铁丝石坝、433棵树木及林地”并不是被申诉人的合法财产,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一审法院却错误地认定这是被申诉人的合法财产,从而导致错误地判决申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朝阳县人民法院(2005)朝民权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一审法院错误地认定了本案的事实,也就是将被申诉人的非法财产认定为合法财产,从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判决申诉人承担复原及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只有合法取得的财产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本案被申诉人的前述财产的取得既没有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本不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做出本案的一审判决,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被冲毁的沙坝、部分铁丝石坝、433棵树木及林地根本不是被申诉人的合法财产,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朝阳县人民法院(2005)朝民权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却无视事实,错误地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判决申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致使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极大地损害。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及证据,依法抗诉,以使本案得以重新审判。

  此致

  朝阳县人民***。

  最新民事申诉状 5

2016最新民事申诉状范文精选

  民事申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2016民事申诉状范文一

  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填写说明】

  1.当事人栏,注明自然情况。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列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填写要准确,特别是姓名(名称)栏不能有任何错字。地址要尽量详实,具体到门牌号。最好注明邮编及通讯方式。

  2.案由。主要写明当事人之间讼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

  3.诉讼请求。主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实,以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

  4.事实和理由。事实部分,要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

  5.在起诉状尾部,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签字,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日期要填写准确。

  2016民事申诉状范文二

  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B 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最新刑事申诉状实用5篇(扩展4)

——民事申诉状 (菁华6篇)

民事申诉状1

  申诉人: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李,男,汉族,年月日,住址:

  申诉人因与上列各被申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改判被申诉人陈赔偿申诉人死亡赔偿金元,其他被申诉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申诉人陈与吴是合伙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原有证据可充分证明被申诉人陈是吴雇工。事实证据如下: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诉人陈是被申诉人吴雇工,因此对于陈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吴应承担赔偿责任:

  1、已先生效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中院刑事判决书)第六个证据:

  2、中院刑事判决书第七个证据:

  3、陈故意伤害案*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书所采用的证据完全可以相互印证,足以充分认定吴雇佣陈事实。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审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用,反而认定陈与吴属于合伙关系,该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且导致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分别作出互相矛盾的认定。

  二、原审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欠缺法律依据及认为雇员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雇员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4年5月1日期施行)第18条与29条规定:在人身损害死亡案件中,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同时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并不重复,而原审法院却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赋予赔偿权利人选择权,即既可追诉第三人,也可追诉雇主。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为申诉人已向第三人陈主张赔偿,就不能向雇主李主张赔偿,显然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申诉人一家在痛失亲人后,到处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却未能追到一分钱赔偿款,家庭陷入绝境之中。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吴与陈属于合伙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先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查明事实相矛盾,同时,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六)项规定,特提起申诉,请贵院再审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民事申诉状2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县xx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xx省xx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xx,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于 xxx年6月22日作出的(xxx)xx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年11月8日作出的(xxx)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xx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xxx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xxx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xx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xx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xx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xx县安监局应县*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xx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xx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xx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xx公司何干?

  显然,xx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xx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xx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xx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xx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xx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xx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xx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 致

  xx市人民*

  申请人:xx县xx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xxx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xxx)xx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和(xxx)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各一份。

  受理条件

  根据《人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民事申诉状3

  申诉人:李______,男,_______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被申诉人:郭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理地解决我们房崖宅基地纠纷一案,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时农会分给我的。**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后台之一,村中所有苛捐杂税均由其指派。我村**时,郭随*跑到______县城藏匿起来,农会将其财产没收分配给贫穷农民。其中将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间和南屋地基三间分给贺______;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我一直执管居住至今。时隔40余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证为由索要房子。当时经大队、公社、______县法院及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此房确系农会分给我的,分后并执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过争执,其土地证是错填和误填,依照法律和事实将此房判归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诉到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实,避开原一、二审的调查依据,没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证的来历和事实,简单机械地视土地证为唯一依据,而将上述财产判归郭所有,我认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县**时郭投敌逃跑,当时农会除给郭留够住的房以后(郭当时3口人,留有瓦房3间,地基3间),将其余财产没收。因我当时4口人,无房子住,住公房内。农会干部将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______年土改时又确认给我。现有土改农会干部政治主任贺______、民兵营长贺______、农会*贺______都证明北屋是给我的(一、二审卷可查),并出有书面证明,愿到庭作证。

  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给贺______,北屋和东屋地基分给我。贺______的土地证上明明写着北至李______(见附件)。如果房子没分给我,为什么贺______的土地证上写着北至李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执管30余年期间,______年我将房子借给同村贺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贺_ ____于______年归还我后,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贺______的证明二审卷可查,现仍可到村调查)______年我在东屋地基上盖房两间。______年又将北屋西山墙处一棵3尺多围的大杨树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从未提出任何争执和异议。

  四、郭的土地证来历有疑。土改时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个有文化的人,当时的土地证是他帮助填写的(有证件附后)。由于农民没有文化,不认识字,对土

  地证的作用认识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个。郭乘机大耍花招、将分给我的房屋填写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陈______、贺______都可证明。我______年就开始住着此房,______年发证时郭______为什么不拿出土地证向我要房子呢?现在提出难道没有问题吗?郭就是利用填写土地证的机会从中捣鬼,现在出来进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还判他有理。

  申诉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民监判字第___号判决,维持原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号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1.申诉书2份;

  2.有关证明材料五份。

  注意:

  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或有关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复查纠正的书状。

  申诉状的结构形式与上诉状大致相同,也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标题。写明“________申诉状”或“申诉状”即可。

  第二部分,首部。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等等。

  第三部分,主部。包括案件来由,请求与理由两个部分。

  &nbs ①案件来由。

  ②请求与理由。这是申诉状的核心内容。

  第四部分,尾部。包括申诉状所提交的法院名称、申诉人姓名、盖章、申诉日期和附项。

民事申诉状4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县xx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xx省xx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xx,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于 xxx年6月22日作出的(xxx)xx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年11月8日作出的(xxx)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xx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xxx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xxx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xx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xx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xx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xx县安监局应县*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xx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xx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xx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xx公司何干?

  显然,xx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xx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xx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xx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xx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xx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xx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xx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 致

  xx市人民*

  申请人:xx县xx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xxx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xxx)xx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和(xxx)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各一份。

  受理条件

  根据《人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民事申诉状5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扩展阅读】

  如何书写“民事起诉状”?

  (1)标题。须注明为《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的自然情况。

  即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自然情况有两种情形:一为自然人的,一为法人的。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原告就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如图一。当事人是法人时,原告应写明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如果委托有代理人,还要写明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如图二。原告在写明自身情况的同时,还要写明被告的情况。因为“有明确的被告”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定条件之一。被告基本情况的写法和原告相同,如有的项目不知道的可以不写,但必须写明被告的姓名与住址或所在地。

  (3)诉讼请求。要写明请求法院解决什么问题,提出明确的具体要求。如有多项要求的,可以分项表述。例如下图所示。

  (4)事实与理由。提出诉讼请求后,就要为其请求提供充足的`依据。首先是摆事实。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如下图一红色框中那部分)。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如下图二红色框中那部分)。

  (5)受诉法院。根据法院管辖、民事起诉状要写明受诉法院。

  (6)落款。末尾要有原告姓名的签名,或盖章以及民事起诉状的递交时间。

  (7)附件。须说明本诉状副本份数、证据份数以及其他材料的份数。

民事申诉状6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女,xxx年11月28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大街2号402房。

  电话: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男,xxx年7月27日出生,河南省临颍县人,住×××街18号第三幢504房。

  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xxx2)中中民终字第××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原终审法院判决: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xxx)中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宋沛衡由宋广生负责抚养,严锦珊一次性支付66500元给宋广生作为宋沛衡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从xxxx年12月起计至宋沛衡18周岁时止)。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1941750.57元,由宋广生、严锦珊各占一半。四、将原审判决严锦珊应当支付给宋广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变更为447491.73元。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xxx0年1月17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诉人宋广生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锦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锦珊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其一,被申诉人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部门认可的巡警日记、报告。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来查证的情况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其中,45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xxx0年5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购买阳光花地703房、雍景园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45800元,703房装修款18.5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910000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申诉人于xxx9年12月6日转出的20万元,xxx0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从股票帐户转出80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费解。此外,被申诉人是于xxx0年10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原终审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一概不予采纳,终审判决也呈一边倒,实在让人怀疑该判决的公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终审法院非但没有照顾女方的权益,反而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在一审的时候,申诉人曾要求法院调查被申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三个银行帐号的存款情况,但法院并没有积极地调查,给申诉人的结果只是“已注销”,并没有告之注销的原因,也没有告之注销的时间和注销前的存款状况。相反,对申诉人的存款帐户,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帐户在注销前的资金流动情况,每一笔细帐等等。为什么法院对申诉人的帐户能查得这么清楚,而对被申诉人的帐户却一无所知呢?此外,被申诉人上诉状中称自己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创造者,较之申诉人,实际具备较好的经济创收条件。既然如此,被申诉人为何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一再称自己没有财产?法院查到被申诉人存于*银行中山支行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帐户内余额5000元、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帐户内余额14390.25元,存于*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帐号为47006225x3帐户内余额为15.3元,上述三个帐号的存款仅为19405.55元。作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创造者,拥有一位百万家财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万多块钱吗?可见,光是法院的调查取证就如此不公正对待,由此得出的判决何以公正?何以让人信服?这就是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吗?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宋沛衡的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被申诉人宋广生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可以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广生,申诉人严锦珊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宋沛衡应该由严锦珊负责抚养。

  由于宋广生从94年开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寻花问柳,根本没有做到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只能和儿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诉人不单只做到了一个母亲应做的,还为儿子提供了一切优越的条件,在外祖父母家,宋沛衡得到的不单只是母爱,还有外祖父母的关爱,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爱!在离婚诉讼期间,被申诉人强行带走儿子宋沛衡,不让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来才出现其所谓的“宋沛衡自xxx0年1月起随被申诉人宋广生生活至今”的说法,原终审法院更以次为由将儿子判给宋广生抚养。让人不解的是,原终审法院为什么只采纳被申诉人一方的证据而对申诉人一方的证据不予理睬?短时间与婚生儿子宋沛衡生活在一起就能说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吗?xxx0年1月之前,宋沛衡都是跟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诉人严锦珊难道就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吗?

  此外,婚生儿子宋沛衡已经9岁,能按自己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诉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考虑。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费。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

  二O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终审(xxx2)中中民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最新刑事申诉状实用5篇(扩展5)

——民事申诉状范本十份

  民事申诉状 1

民事申诉状范文两篇

  引导语: 所谓民事申诉状,其实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那么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民事申诉状的范文两篇,给大家参考借鉴。
 

  范文一:

  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B 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

  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范文二:

  申诉人:XX市XX养鸡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场址:XX市XX区XX乡。办公电话:XXXX。

  法定代表人:孟XX,男,XX年出生,系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男,XX年出生,系该场饲料采购员。

  对方当事人:XX市XX鱼粉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厂址:XX市XX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男,系该厂厂长。办公电话:XXXX。

  因XX市XX鱼粉厂诉XX市养鸡场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XX年XX月XX日(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XX年XX月XX日,被申诉人XX市XX鱼粉厂的厂长刘XX_,来到申诉人XX市养鸡场,与该场场长孟XX签订了一份购销鱼粉的合同。合同规定了4项内容,如鱼粉的数量、质量、价款和交接货时间、诉讼法等,没有“货到付款”的规定,更没有逾期付款必须为销方支付滞纳金的规定。所以,一、二审的判决责令申诉人为被申诉人支付滞纳金是错误的。交接货之后,被申诉人确实多次到申诉人单位索要鱼粉款,但申诉人没有及时付款,一是当时确实无钱,没有能力支付,二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付款的具体时间,尽管没有及时付款,但不能称为违反合同规定,因为合同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现在,申诉人已经将全部货款付清,在此基础上,又让申诉人支付货款滞纳金,既无事实依据,也无合同根据。故此提出申诉。

  申诉的具体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二、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判决被申诉人索要鱼粉滞纳金无理,不予支持。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附:

  1.购销鱼粉合同复印件1份。

  2.一、二审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

  3.XX市XX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1份。

 

  民事申诉状 2

  申诉人(原审被告):市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岁族原籍市

  现在市区街号该店副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市厂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 nbsp;,该厂副厂长

  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字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认定事实不准,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年月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一份是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订购型男凉皮鞋双,另一份是订购各式男女皮夹克件。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年月日前,将上述商品发至市,以应市场需求。

  可是,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商品按时发至市。其中,皮夹克于年月日才到达,拖期达一个半月之久,大大错过了市市场的销售旺季,致使这些商品积压于仓库,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资金周转,至今尚有男凉皮鞋双,各式皮夹克件卖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币余元。

  尽管如此,为照顾彼此之间的商业信誉,申诉人曾于年月日出具《经济合同问题答辩书》,说明了拖欠货款的原因,主动提出偿还货款的计划。

  不料,贵院在未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百货商店在____市区园路信用社的银行存款元。”这是不公允的。申诉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还款计划执行。对于目前库存积压的商品,积极采取削价处理措施,将实收货款付给被上诉人;或将积压的商品退回给被上诉人,退回中发生的运杂费,可由申诉人负担。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市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民事申诉状 3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_____)中中民终字第_____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原终审法院判决: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______)中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宋沛衡由宋广生负责抚养,严锦珊一次性支付66500元给宋广生作为宋沛衡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从______年_____月起计至宋沛衡18周岁时止)。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1941750.57元,由宋广生、严锦珊各占一半。

  四、将原审判决严锦珊应当支付给宋广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变更为447491.73元。

  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______年1月17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诉人宋广生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锦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锦珊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其一,被申诉人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部门认可的巡警日记、报告。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来查证的情况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其中,45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_____年5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购买阳光花地703房、雍景园E2—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45800元,703房装修款18.5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910000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申诉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转出的20万元,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同年_____月_____日从股票帐户转出80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费解。此外,被申诉人是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原终审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一概不予采纳,终审判决也呈一边倒,实在让人怀疑该判决的公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终审法院非但没有照顾女方的权益,反而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在一审的时候,申诉人曾要求法院调查被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三个银行帐号的存款情况,但法院并没有积极地调查,给申诉人的结果只是“已注销”,并没有告之注销的原因,也没有告之注销的时间和注销前的存款状况。相反,对申诉人的存款帐户,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帐户在注销前的资金流动情况,每一笔细帐等等。为什么法院对申诉人的帐户能查得这么清楚,而对被申诉人的帐户却一无所知呢?此外,被申诉人上诉状中称自己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创造者,较之申诉人,实际具备较好的经济创收条件。既然如此,被申诉人为何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一再称自己没有财产?法院查到被申诉人存于中国银行中山支行帐号为___________帐户内余额5000元、帐号为__________帐户内余额14390.25元,存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帐号为470062253帐户内余额为15.3元,上述三个帐号的存款仅为19405.55元。作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创造者,拥有一位百万家财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万多块钱吗?可见,光是法院的调查取证就如此不公正对待,由此得出的判决何以公正?何以让人信服?这就是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吗?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宋沛衡的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被申诉人宋广生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可以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广生,申诉人严锦珊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宋沛衡应该由严锦珊负责抚养。

  由于宋广生从94年开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寻花问柳,根本没有做到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只能和儿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诉人不单只做到了一个母亲应做的,还为儿子提供了一切优越的条件,在外祖父母家,宋沛衡得到的不单只是母爱,还有外祖父母的关爱,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爱!在离婚诉讼期间,被申诉人强行带走儿子宋沛衡,不让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来才出现其所谓的“宋沛衡自_____年_____月起随被申诉人宋广生生活至今”的说法,原终审法院更以次为由将儿子判给宋广生抚养。让人不解的是,原终审法院为什么只采纳被申诉人一方的证据而对申诉人一方的证据不予理睬?短时间与婚生儿子宋沛衡生活在一起就能说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吗?_____年_____月之前,宋沛衡都是跟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诉人严锦珊难道就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吗?

  此外,婚生儿子宋沛衡已经9岁,能按自己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诉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考虑。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费。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申诉人:
日期:

  民事申诉状 4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男,汉族,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XX县XX镇XX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女,汉族,1978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XX县XX镇XX居委会XX路7号。

  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20xx年)XX法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20xx年)XX法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履行先行垫付义务);

  2、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属于机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被上诉人驾驶的是摩托车款电动车,即属于“电动摩托车”而不是“电动自行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

  第5、1、1规定:_________________“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第5、1、2规定:_________________“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第5、1、3规定:_________________“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该“技术要求”规定,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也是电动自行车检验的否决项目。显然,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有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供人员乘用,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xx年)3、5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摩托车motorcycle”:_________________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6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轻便摩托车moped”:_________________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根据“技术条件”的解释和规定,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是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只需承担次要责任。

  XX县***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仅仅是“鉴定意见”,需要经过法庭质证才有证明效力。原审法院将该《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显然违反了证据规则。

  此外,XX县***交通警察大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明明是被上诉人逆向行驶导致与上诉人正常行驶的车辆与发生碰撞,显然这起事故主要由被上诉人引起,因此被上诉人需承担主要责任。对于交警部门做出的鉴定意见,原审法院既不组织质证,也不依法予以纠正,而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显然是错误适用法律。

  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诉前财产保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说明诉前财产保全的法理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在交通事故中,仅仅适用于没有交通强制保险或第三则责任险的案件。本案中,上诉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且保险公司赔付额远高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此,被上诉人向法院请求诉前保全上诉人的车辆,除了增加上诉人的经济负担外,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积极性与必要性。

  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而且保险公司也会按照我国司法实践最终承担被上诉人的损失,因此被上诉人诉前财产保全上诉人车辆的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承担财产保全费用,这显然是对被上诉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权利的纵容。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完全无视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一种鉴定意见,是民事证据的一种,没有组织质证也没有进行事故责任严格区分显然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此外,原审法院明知上诉人车辆有足额保险,也明知保险公司有赔付义务,却对上诉人车辆进行财产保全,从而增加了上诉人负担。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支持上诉人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申诉状 5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案由:申诉人_____不服对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_____)岳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_____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岳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改判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赔偿申诉人_____因伤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费(含后续治疗费120万元)2164232.44元。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二审、再审改判按份责任适用法律不当

  (一)被申诉人_____公司与被申诉人章_____违法经营的事实。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岳阳市_____月牙湾沙滩的使用权属被申诉人_____公司。被申诉人_____公司在修建_____月牙湾沙滩时,在其所征用土地的红线上(沙滩边缘)修建了围堤,同时在沙滩水泥围堤外铺设沙子和卵石。1997年3月17日,被申诉人_____公司与被申诉人章_____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申诉人_____公司将其拥有_____月牙湾度假村的鱼塘、人工沙滩以及配套的房屋设施交被申诉人章_____经营管理,租用期限五年(1997年4月1日至_____年4月1日),承包期内被申诉人章_____享有自**、经营权,自负盈亏。

  承包期内被申诉人章_____按照被申诉人_____公司的要求所投资的固定资产、绿化、营业点房屋、竹楼及配套设施,在合同期满后作价交付给被申诉人_____公司。合同签订后,被申诉人章_____领取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经营范围为饮食、钓鱼服务,取字号为岳阳_____旅游度假区月牙湾休闲中心。_____年被申诉人章_____所租赁经营的场地因征收需要拆迁,因拆迁补偿款不能到位,被申诉人章_____在合同期满后仍然继续在租赁的场地内从事经营但没有向被申诉人_____公司缴纳租金。而被申诉人_____公司对于被申诉人章_____继续在租赁场地内从事经营活动不持反对意见,也未要求被申诉人章_____继续交纳租金。被申诉人章_____在租赁经营的过程中,允许附*村民在其场地内出租泳衣、轮胎等游泳配套项目,并安排游泳者利用其设施更换衣服。能证明其经营游泳项目的直接证据是,被申诉人在通往游泳场地的路上,设置了门卫,对游泳者收取每人两元的门票。

  _____年7月24日下午4时许,原告_____和朋友吃过午饭后,一行6人(其中有一小孩)前往岳阳_____月牙湾沙滩游泳,到达_____月牙湾沙滩门口后,原告_____一人先入场,门票由随后的朋友一起购买。当天购买的门票上印有“_____月牙湾度假村”字样,而不是被申诉人章_____自己注册的“岳阳_____旅游度假区月牙湾休闲中心”的字样,可见是被申诉人章_____以被申诉人_____公司的名义经营游泳项目。

  经查,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均没有从事游泳项目经营的资质,被申诉人章_____的经营范围也不包含游泳项目。被申诉人不是一审判决中所言“其经营场地内存在的为游泳者提供服务的相关设施未及时予以清理”,而是利用这些设施非法经营游泳项目谋取暴利。由于没有经营资质,不懂游泳项目是高危险项目,被申诉人章_____在其经营的游泳场地内没有设立相关的警示标志和水位标志,未配备必要的有资质的游泳场所服务人员。被申诉人_____公司发包前在修建_____月牙湾沙滩时,在其所征用土地的红线上(沙滩边缘)修建了围堤并在沙滩水泥围堤外铺设大量沙子卵石,这些设施为日后承包人经营游泳项目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被申诉人_____公司在被申诉人以“_____”的名义出售门票经营游泳项目不予制止,对其本身制造的安全隐患麻木不仁,最终酿成了本案的重大安全事故。

  (二)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申诉人_____公司知道被申诉人章_____违法经营游泳项目,知道被申诉人章_____以“_____”的名义向游泳者非法出售门票不表示反对,依法应由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负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申诉人_____公司将其经营场地出租或者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即被申诉人章_____,被申诉人章_____违法经营游泳项目,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给申诉人_____造成巨大的人身损害,申诉人_____公司依法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草者认为,无论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至少有一方的行为是作为的行为。而本案中,无论是被申诉人_____公司还是被申诉人章_____,对于申诉人_____的伤害都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不能适用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法律规定。二审、再审适用间接结合改判按份责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二、一、二审及再审均判决申诉人_____承担60%的责任,判决被申诉人章_____和“_____”公司承担40%的责任,主次责任的划分明显不当。

  申诉人_____的过失属于一般过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当申诉人_____登上水泥围堤,青蓝色的湖水与堤岸齐*,咫尺间又停泊着一艘大船,水似很深的样子,湖中上百号人在游泳,又不见任何警示标志和水位标志,也无服务人员对消费者进行提醒,申诉人_____有理由相信水泥围堤是经营者安排的入水处之一,也有理由相信从这里跳入水中游泳是安全的。每个游泳者在选择入水方式时只可能是一闪的念头,即时根据经验和周边环境作出一个简单的判断,如果被申诉人_____公司不建立一个水泥*台,申诉人_____不可能选择站在这个*台上往下跳,如果申诉人看见在*台处设有警示标识和水位标识,或者该游泳场有工作人员制止申诉人_____从水泥*台走,申诉人凭条件反射就会作出另外的选择。本案中在没有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申诉人_____选择水泥*台往下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申诉人_____只存在一般过失。

  2、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对申诉人_____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负主要责任。

  申诉人_____通过门卫购票进入该游泳场,成为该经营场所的合法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七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之规定,被申诉人章_____及_____公司对于申诉人_____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但被申诉人章_____及_____公司不在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室外游泳场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和水位标识,也不安排现场救生人员。尤其是提供人工沙滩供被申诉人章_____经营游泳项目的被申诉人_____公司,在沙滩边构筑水泥围堤又在水泥围堤下的水中大量铺设沙子和卵石,极大增加了游泳场所的危险性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人为制造了重大安全隐患,对本案安全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

  3、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作为侵权者,依法应对申诉人_____所受人身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三、一审、二审、再审以无鉴定机构的意见为由否定医疗机构后期治疗费的证据,判决申诉人_____的后续治疗费通过另行起诉来解决,既不符合法律事实,也不符合本案赔偿问题的特殊性要求,应依法改判申诉人_____在一审起诉时就已经在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目录》第40~41页里提供了_____年2月3日《马王堆疗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建议对申诉人_____长期康复治疗三至五年,每月费用15000至20000元。但三次审判均以不是鉴定机构的结论而不予质证。申诉人_____自发生伤残事故以来,在所有医院的住院治疗中的都有“继续治疗“、”“不适随诊”的医嘱。对于高位截瘫的一级伤残,多种并发症随时威胁着患者的生命,必须长期不断的治疗,后续治疗费的发生是必然的,医学上对此都有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的规定明确医疗证明与鉴定结论均可以作为后期医疗费用的判决依据,可见,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之规定的特殊情形还在于,被申诉人_____公司已经处于歇业状态,仅有的土地资产已经纳入**拍卖程序,拍卖完毕则被申诉人_____公司不复存在,另行起诉主要侵权人即被申诉人_____公司已不具备可能性。因此,申诉人_____请求对后期治疗费用另行起诉改判为一次性付清。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数额与被申诉人的过错不相适应。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给_____带来极大痛苦,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一审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不正确的,二审、再审判决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低。根据被申诉人的过错、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生活水*等因素综合考虑,被申诉人_____公司和章_____应连带赔偿申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元。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诉人_____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恳请贵院支持申诉人_____的申诉请求,并依法改判。

申诉人:
日期:

  民事申诉状 6

  申诉人:李______,男,_______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被申诉人:郭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理地解决我们房崖宅基地纠纷一案,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时农会分给我的。**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后台之一,村中所有苛捐杂税均由其指派。我村**时,郭随***跑到______县城藏匿起来,农会将其财产没收分配给贫穷农民。其中将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间和南屋地基三间分给贺______;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我一直执管居住至今。时隔40余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证为由索要房子。当时经大队、公社、______县法院及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此房确系农会分给我的,分后并执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过争执,其土地证是错填和误填,依照法律和事实将此房判归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诉到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实,避开原一、二审的调查依据,没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证的来历和事实,简单机械地视土地证为唯一依据,而将上述财产判归郭所有,我认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县**时郭投敌逃跑,当时农会除给郭留够住的房以后(郭当时3口人,留有瓦房3间,地基3间),将其余财产没收。因我当时4口人,无房子住,住公房内。农会干部将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______年土改时又确认给我。现有土改农会干部政治主任贺______、民兵营长贺______、农会**贺______都证明北屋是给我的(一、二审卷可查),并出有书面证明,愿到庭作证。

  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给贺______,北屋和东屋地基分给我。贺______的土地证上明明写着北至李______(见附件)。如果房子没分给我,为什么贺______的土地证上写着北至李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执管30余年期间,______年我将房子借给同村贺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贺_ ____于______年归还我后,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贺______的证明二审卷可查,现仍可到村调查)______年我在东屋地基上盖房两间。______年又将北屋西山墙处一棵3尺多围的大杨树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从未提出任何争执和异议。

  四、郭的土地证来历有疑。土改时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个有文化的人,当时的土地证是他帮助填写的(有证件附后)。由于农民没有文化,不认识字,对土地证的作用认识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个。郭乘机大耍花招、将分给我的房屋填写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陈______、贺______都可证明。我______年就开始住着此房,______年发证时郭______为什么不拿出土地证向我要房子呢?现在提出难道没有问题吗?郭就是利用填写土地证的机会从中捣鬼,现在出来进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还判他有理。

  申诉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民监判字第___号判决,维持原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号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1.申诉书2份;

  2.有关证明材料五份。

  注意:

  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或有关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复查纠正的书状。

  申诉状的.结构形式与上诉状大致相同,也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标题。写明“________申诉状”或“申诉状”即可。

  第二部分,首部。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等等。

  第三部分,主部。包括案件来由,请求与理由两个部分。

  ①案件来由。

  ②请求与理由。这是申诉状的核心内容。

  第四部分,尾部。包括申诉状所提交的法院名称、申诉人姓名、盖章、申诉日期和附项。

  民事申诉状 7

  申诉人:李______,男,_______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被申诉人:郭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理地解决我们房崖宅基地纠纷一案,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时农会分给我的。**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后台之一,村中所有苛捐杂税均由其指派。我村**时,郭随***跑到______县城藏匿起来,农会将其财产没收分配给贫穷农民。其中将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间和南屋地基三间分给贺______;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我一直执管居住至今。时隔40余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证为由索要房子。当时经大队、公社、______县法院及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此房确系农会分给我的,分后并执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过争执,其土地证是错填和误填,依照法律和事实将此房判归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诉到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实,避开原一、二审的调查依据,没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证的来历和事实,简单机械地视土地证为唯一依据,而将上述财产判归郭所有,我认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县**时郭投敌逃跑,当时农会除给郭留够住的房以后(郭当时3口人,留有瓦房3间,地基3间),将其余财产没收。因我当时4口人,无房子住,住公房内。农会干部将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______年土改时又确认给我。现有土改农会干部政治主任贺______、民兵营长贺______、农会**贺______都证明北屋是给我的(一、二审卷可查),并出有书面证明,愿到庭作证。

  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给贺______,北屋和东屋地基分给我。贺______的土地证上明明写着北至李______(见附件)。如果房子没分给我,为什么贺______的土地证上写着北至李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执管30余年期间,______年我将房子借给同村贺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贺_ ____于______年归还我后,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贺______的证明二审卷可查,现仍可到村调查)______年我在东屋地基上盖房两间。______年又将北屋西山墙处一棵3尺多围的大杨树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从未提出任何争执和异议。

  四、郭的土地证来历有疑。土改时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个有文化的人,当时的土地证是他帮助填写的(有证件附后)。由于农民没有文化,不认识字,对土

  地证的作用认识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个。郭乘机大耍花招、将分给我的房屋填写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陈______、贺______都可证明。我______年就开始住着此房,______年发证时郭______为什么不拿出土地证向我要房子呢?现在提出难道没有问题吗?郭就是利用填写土地证的机会从中捣鬼,现在出来进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还判他有理。

  申诉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民监判字第___号判决,维持原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号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1.申诉书2份;

  2.有关证明材料五份。

  注意:

  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或有关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复查纠正的书状。

  申诉状的结构形式与上诉状大致相同,也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标题。写明“________申诉状”或“申诉状”即可。

  第二部分,首部。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等等。

  第三部分,主部。包括案件来由,请求与理由两个部分。

  &nbs ①案件来由。

  ②请求与理由。这是申诉状的核心内容。

  第四部分,尾部。包括申诉状所提交的法院名称、申诉人姓名、盖章、申诉日期和附项。

  民事申诉状 8

民事申诉状实用范文

  引导语:申诉状亦称“诉状”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民事申诉状实用范文,欢迎阅读与参考!

  申诉人:李______,男,_______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被申诉人:郭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理地解决我们房崖宅基地纠纷一案,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时农会分给我的。**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后台之一,村中所有苛捐杂税均由其指派。我村**时,郭随国民**跑到______县城藏匿起来,农会将其财产没收分配给贫穷农民。其中将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间和南屋地基三间分给贺______;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我一直执管居住至今。时隔40余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证为由索要房子。当时经大队、公社、______县法院及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此房确系农会分给我的,分后并执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过争执,其土地证是错填和误填,依照法律和事实将此房判归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诉到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实,避开原一、二审的调查依据,没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证的来历和事实,简单机械地视土地证为唯一依据,而将上述财产判归郭所有,我认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县**时郭投敌逃跑,当时农会除给郭留够住的房以后(郭当时3口人,留有瓦房3间,地基3间),将其余财产没收。因我当时4口人,无房子住,住公房内。农会干部将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______年土改时又确认给我。现有土改农会干部政治主任贺______、民兵营长贺______、农会**贺______都证明北屋是给我的(一、二审卷可查),并出有书面证明,愿到庭作证。

  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给贺______,北屋和东屋地基分给我。贺______的土地证上明明写着北至李______(见附件)。如果房子没分给我,为什么贺______的土地证上写着北至李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执管30余年期间,______年我将房子借给同村贺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贺______于______年归还我后,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贺______的证明二审卷可查,现仍可到村调查)______年我在东屋地基上盖房两间。______年又将北屋西山墙处一棵3尺多围的大杨树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从未提出任何争执和异议。

  四、郭的'土地证来历有疑。土改时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个有文化的人,当时的土地证是他帮助填写的(有证件附后)。由于农民没有文化,不认识字,对土地证的作用认识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个。郭乘机大耍花招、将分给我的房屋填写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陈______、贺______都可证明。我______年就开始住着此房,______年发证时郭______为什么不拿出土地证向我要房子呢?现在提出难道没有问题吗?郭就是利用填写土地证的机会从中捣鬼,现在出来进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还判他有理。

  申诉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民监判字第___号判决,维持原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号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1.申诉书2份;

  2.有关证明材料五份。

  注意:

  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或有关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复查纠正的书状。

  申诉状的结构形式与上诉状大致相同,也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标题。写明“________申诉状”或“申诉状”即可。

  第二部分,首部。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等等。

  第三部分,主部。包括案件来由,请求与理由两个部分。

  ①案件来由。

  ②请求与理由。这是申诉状的核心内容。

  第四部分,尾部。包括申诉状所提交的法院名称、申诉人姓名、盖章、申诉日期和附项。

  民事申诉状 9

  申诉人(原审被告): 市 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男 岁 族原籍 市

  现在 市 区 街 号该店副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 市 厂

  法定代表人: ,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 ; ,该厂副厂长

  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 字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认定事实不准,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 年 月 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一份是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订购 型男凉皮鞋 双,另一份是订购各式男女皮夹克 件。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商品发至 市,以应市场需求。

  可是,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 商品按时发至 市。其中,皮夹克于 年 月 日才到达,拖期达一个半月之久,大大错过了 市市场的销售旺季,致使这些商品积压于仓库,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资金周转,至今尚有男凉皮鞋 双,各式皮夹克 件卖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币 余元。

  尽管如此,为照顾彼此之间的商业信誉,申诉人曾于 年 月 日出具《经济合同问题答辩书》,说明了拖欠货款的原因,主动提出偿还货款的计划。

  不料,贵院在未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 百货商店在____市 区园路信用社的银行存款 元。”这是不公允的。申诉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还款计划执行。 对于目前库存积压的商品,积极采取削价处理措施,将实收货款付给被上诉人;或将积压的商品退回给被上诉人,退回中发生的运杂费,可由申诉人负担。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市 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民事申诉状 10

  申诉人:

  被申诉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理地解决我们房崖宅基地纠纷一案,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时农会分给我的。**前____________是我村18家后台之一,村中所有苛捐杂税均由其指派。我村**时,______随***跑到______县城藏匿起来,农会将其财产没收分配给贫穷农民。其中将______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间和南屋地基三间分给______;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我一直执管居住至今。时隔40余年,即______年,______以持有其祖父____________土地证为由索要房子。当时经大队、公社、______县法院及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此房确系农会分给我的,分后并执管多年,______一直未提出过争执,其土地证是错填和误填,依照法律和事实将此房判归我所有。______年______又申诉到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实,避开原一、二审的调查依据,没有分析____________土地证的来历和事实,简单机械地视土地证为唯一依据,而将上述财产判归______所有,我认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县**时______投敌逃跑,当时农会除给______留够住的房以后(______当时3口人,留有瓦房3间,地基3间),将其余财产没收。因我当时4口人,无房子住,住公房内。农会干部将______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______年土改时又确认给我。现有土改农会干部政治主任______、民兵营长______都证明北屋是给我的(一、二审卷可查),并出有书面证明,愿到庭作证。

  二、______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给______,北屋和东屋地基分给我。______的土地证上明明写着北至______。如果房子没分给我,为什么______的土地证上写着北至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执管30余年期间,______年我将房子借给同村______居住至______、年。_______于______年归还我后,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______的证明二审卷可查,现仍可到村调查)______年我在东屋地基上盖房两间。______年又将北屋西山墙处一棵3尺多围的大杨树砍用。______全家人一直在家,从未提出任何争执和异议。

  四、______的土地证来历有疑。土改时因我村小人少,______又是个有文化的人,当时的土地证是他帮助填写的。由于农民没有文化,不认识字,对土地证的作用认识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个。______乘机大耍花招、将分给我的房屋填写在他祖父______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陈______、______都可证明。我______年就开始住着此房,______年发证时____________为什么不拿出土地证向我要房子呢?现在提出难道没有问题吗?______就是利用填写土地证的机会从中捣鬼,现在出来进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还判他有理。

  申诉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民监判字第___号判决,维持原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号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申诉人:
日期:


最新刑事申诉状实用5篇(扩展6)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优选【十】份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1

  原告名称:________公司

  所在地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街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名称:________省________厂

  所在地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________厂、偿付________金人民币________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月被告应付原告的到期应收货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从_______年___月份起,原告业务员先是电话催收,后来多次派员前去催收,对方却一拖再拖,迟迟不肯付款;再后来,发展为对原告工作人员打去的电话不接(含手机、座机)、信件不回(含短信、邮件),原告工作人员前去催款也避而不见。_______年___月___日,原告法务部、财务部共同发出催款函,被告仍不予理睬。为保障诚实信用、和谐文明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人民法 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原告与被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合同;

  2、原告与被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签订的________委托书及原告与________公司、________公司________年________月签订的________合同。

此致

  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公司(公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本起诉状副本2份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谢xx,男,身份证号码:xxx,住河南省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左xx,男,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吉林省xxx新民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3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左xx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58949.04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29日,被告人左xx在进行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已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第二分局侦查终结,由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提起公诉。被告人左x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郑管检刑诉字[20xx]第4xx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8949.04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xx

  20xx年x月x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3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洪XX,男,1 9XX年1 0月2 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晋宁县XX镇XX村委会一组(系死者父亲)。身份证号XXXXXXXXX,电话: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余XX,女,1 9 XX年-1 0月1 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晋宁县XX镇XX村委会一组(系死者母亲)。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XX,男,1 9 8 8年1 O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因故意**案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

  诉讼请求:

  一、依法从重惩处故意**罪被告人张XX;

  二、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XX赔偿原告丧葬费11 4 9 6.00元;死亡补偿费5 2 6 8 0.00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2 000.00元;运尸费6 06.00元;;共计人民币XXXXXX.XX元

  事实和理由:

  二OO八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七时三十分左右,晋宁县昆阳凤踪一村民发现一死尸在本村高井头废旧水井里,村民向村**反映,村**向县***报案,报案后县***刑侦队立即组织人员侦察、取证,查清了被告人张XX故意**抛尸一案。被告人张XX无视国家法律,将原告年仅十五岁的独生子洪XX杀害后抛尸于凤踪村废旧水井里,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手段十分残忍,性质特别恶劣。同时给原告在经济上造成很大损失,在精神上遭受重大打击和痛苦。因此,原告要求对被告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11 4 9 6.00元;死亡补偿费5 2 6 8 0.00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2 000.00元;运尸费6 06.00元;;共计人民币XXXXXX.XX元。

  此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本状副本二份

  2、运尸费单据一份

  具状人:洪X

  余XX

  二0 xx年X月XX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4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男,21岁, x x市x x面粉厂工人,住某市x x区x x路20号。

  法定代理人:康某民,男,64岁, x x省x x市老干部局退休干部,住址同上,系原告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林,男,29岁,某面粉厂工人,住本厂宿舍。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52626.11元。

  事实和理由:

  我和被告人同在一个单位工作,1999年7月29日上午11点,我正坐在车间的窗台上休息,被告人从外车间提着一个盛有稀料的小桶放在我的跟前,说足想刷刷小桶拿回家钓鱼,我出自好意地对被告人说:“我帮你把小桶烧烧吧。”随即划一火柴放在小桶里,桶里的稀料开始燃烧起来,我马上跳下窗台,这时被告人看到自己的小桶着火,一气之下将小桶里的稀料泼到我身上,顿时我浑身着火,疼痛难忍,幸亏在场的同事相救,才免于更大的伤害。

  烧伤后,我先后到***某医院和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18315.76元,原告A_T-资损失每月245元,休病假每月只开76.20元,到目前13个月共2194.40元,病人营养费(13个月)2000元,病人护理费(3人,40天)即原告人的'父、母及哥哥按一般临时工计算每天工资10元,共计1200元。其他费用:护理人员住宿费264元,护送病人的车费330元,护送病人、大夫、司机共9人,招待费85元,复印照相费40元,护理人员来回车费152.10元,电话费44.55元。

  1999年9月10日,经本市***司法技术鉴定:烧伤后桡神经致其腕关节、指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功能丧失50%以上,全身烧伤面积40%,最后结论属重伤。被告人现已被x x市人民***依法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负担我因伤致残失去部分劳动功能的伤残补助费24000元、整容费5阗0元,以上费用总计53626.1l元,减去被告人缴纳的1000元,应负担原告人52626.11元。

  证据及证据来源:

  1.某市***司法技术鉴定书1份;

  2.医疗费单据93张;

  3.去医院来往车票48张。

  此致

  x x市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5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xxx,系受害人xxx之妻.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xxx之女.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xxx之女.

  附带民事被告人xxx,男,汉族,成年,xxx,现在押.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xxx构成故意**罪对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附带民事被告人对众附带民事原告人赔偿造成被害人xxx人身损害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2939元.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晚xx时许,在被害人xxx家中,被害人xxx因与附带民事被告发生纠纷,被被告人xxx用刀砍死(详见***对xxx的《起诉书》).根据以上事实,众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

  一、被告人xxx构成故意**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1、被告人xxx构成故意**罪.

  被告人xxx作为一个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用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显然是希望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退一步,即使被告人xxx没有**的直接故意,但在应当知道用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的情况下,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至少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希望还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都已经构成故意**罪.

  2、对被告人xxx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的判刑原则第一选择是死刑,应当判死刑;根据本次犯罪致人死亡拒不赔偿事实和手段特别残忍的表现,并且激起了的很大民愤,不判死刑于法、于情、于理不符!

  二、附带民事被告应对附带民事原告赔偿92939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应当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20xx年—20xx年)xx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公布的数据,被告对众原告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如下:

  (一)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月工资1642.58*6=9855元;

  (二)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3904.2元*20=78084元;

  (三)其他损失: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5000元.

  以上合计:92939元.

  因附带民事被告人拒不对受害人*亲属赔偿,表现了犯罪后的.猖狂态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6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男,21岁, x x市x x面粉厂工人,住某市x x区x x路20号。

  法定代理人:康某民,男,64岁, x x省x x市老干部局退休干部,住址同上,系原告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林,男,29岁,某面粉厂工人,住本厂宿舍。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52626.11元。

  事实和理由:

  我和被告人同在一个单位工作,xxx年7月29日上午11点,我正坐在车间的窗台上休息,被告人从外车间提着一个盛有稀料的小桶放在我的跟前,说足想刷刷小桶拿回家钓鱼,我出自好意地对被告人说:“我帮你把小桶烧烧吧。”随即划一火柴放在小桶里,桶里的稀料开始燃烧起来,我马上跳下窗台,这时被告人看到自己的小桶着火,一气之下将小桶里的稀料泼到我身上,顿时我浑身着火,疼痛难忍,幸亏在场的同事相救,才免于更大的伤害。

  烧伤后,我先后到***某医院和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18315.76元,原告A_T-资损失每月245元,休病假每月只开76.20元,到目前13个月共2194.40元,病人营养费(13个月)20xx元,病人护理费(3人,40天)即原告人的父、母及哥哥按一般临时工计算每天工资10元,共计1200元。其他费用:护理人员住宿费264元,护送病人的车费330元,护送病人、大夫、司机共9人,招待费85元,复印照相费40元,护理人员来回车费152.10元,电话费44.55元。

  xxx年9月10日,经本市***司法技术鉴定:烧伤后桡神经致其腕关节、指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功能丧失50%以上,全身烧伤面积40%,最后结论属重伤。被告人现已被x x市人民***依法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负担我因伤致残失去部分劳动功能的伤残补助费24000元、整容费5阗0元,以上费用总计53626.1l元,减去被告人缴纳的1000元,应负担原告人52626.11元。

  证据及证据来源:

  1.某市***司法技术鉴定书1份;

  2.医疗费单据93张;

  3.去医院来往车票48张。

  此致

  x x市人民法院

  xxx年9月16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签、印)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7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男,40岁,汉族,x x市人,大学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市××区××街××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男,27岁,汉族,x 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游民,住××市×x区××街x x号.

  诉讼请求

  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

  1.赔偿原告人医疗费、鉴定费等人民币6500元

  2.退还全部被抢财物.

  事实与理由

  xxx年4月16日,被告人陈×乘被害人外出之机,撬门进人××市××区××街××号原告告人家中盗窃,窃得现金1000元,x×牌××型手机一部,价值20xx元.当其偷到财物欲逃离时,适逢被害人回家,被害人大喊抓贼并与被告人搏斗.被告人用花瓶砸被害人的头部,致使被害人头部负伤.被告人将被害人砸伤后携带赃物逃离.经法法医鉴定,原告人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抢劫一案,经××市×x区**分局侦查终结,xxx年5月17日,x×区人民***已将本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下列物质损失:

  (1)被告人陈××在原告人家中抢走人民币1000元;××牌x×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xx元.

  (2)原告人为治疗伤势花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6500元.

  综上所述,原告人上述经济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的相关规定,特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区人民医院病历、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车票等原件共12张.

  此致

  x 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

  xxx年5月19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12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8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男,21岁, x x市x x面粉厂工人,住某市x x区x x路20号。

  法定代理人:康某民,男,64岁, x x省x x市老干部局退休干部,住址同上,系原告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林,男,29岁,某面粉厂工人,住本厂宿舍。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52626.11元。

  事实和理由:

  我和被告人同在一个单位工作,1999年7月29日上午11点,我正坐在车间的窗台上休息,被告人从外车间提着一个盛有稀料的小桶放在我的跟前,说足想刷刷小桶拿回家钓鱼,我出自好意地对被告人说:“我帮你把小桶烧烧吧。”随即划一火柴放在小桶里,桶里的稀料开始燃烧起来,我马上跳下窗台,这时被告人看到自己的小桶着火,一气之下将小桶里的稀料泼到我身上,顿时我浑身着火,疼痛难忍,幸亏在场的同事相救,才免于更大的伤害。

  烧伤后,我先后到***某医院和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18315.76元,原告A_T-资损失每月245元,休病假每月只开76.20元,到目前13个月共2194.40元,病人营养费(13个月)2000元,病人护理费(3人,40天)即原告人的父、母及哥哥按一般临时工计算每天工资10元,共计1200元。其他费用:护理人员住宿费264元,护送病人的车费330元,护送病人、大夫、司机共9人,招待费85元,复印照相费40元,护理人员来回车费152.10元,电话费44.55元。

  1999年9月10日,经本市***司法技术鉴定:烧伤后桡神经致其腕关节、指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功能丧失50%以上,全身烧伤面积40%,最后结论属重伤。被告人现已被x x市人民***依法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负担我因伤致残失去部分劳动功能的伤残补助费24000元、整容费5阗0元,以上费用总计53626.1l元,减去被告人缴纳的1000元,应负担原告人52626.11元。

  证据及证据来源:

  1.某市***司法技术鉴定书1份;

  2.医疗费单据93张;

  3.去医院来往车票48张。

  此致

  x x市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签、印)

  1999年9月16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9

  原告人王x

  被告人叶x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叶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判令被告人叶x赔偿原告人王x医疗费32968.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残疾赔偿金924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5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和交通费1500元;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以确定(其中,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应包含二次手术期间产生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xxx年8月21日18时30分许,在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十一中对面安鑫旅社门口,被告人叶x因家中空调室外机滴水问题,与其一楼住户原告人王x产生纠纷。在争吵中,被告人叶x殴打原告人王x,导致其右踝关节肿胀疼痛无法站立。随后,王x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救治,经诊断:1、右小腿下段可见手掌大小的擦伤;2、右踝关节肿胀;3、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合肥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对王x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王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综上,被告人叶x无视法律,故意将原告人王x打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该犯罪行为造成王x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现王x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3月18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2份;

  二、证据材料若干;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10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关,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XX村15号。身份证号:513424,联系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男,1982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联系电话138872。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6.82元。

  事实与理由:

  x0年7月4日晚,梁、李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1、 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2、 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 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6.00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 1100.00元、精神抚慰金x00.00元等,共计 42416.82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犯罪行为给原告关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关

  二Oxx年八月十九日


最新刑事申诉状实用5篇(扩展7)

——欠款起诉状实用10份

  欠款起诉状 1

  原告:_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出生,个体,住址:____市____路____号

  被告:_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出生,个体,住____市____区____街____号

  请求事项:1、判令被告依法偿还____元欠款及相应的利息。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以前做____生意。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共欠原告人民币____万元货款,被告出据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被告曾答应还款,但是被告迟迟没有行动。原告无奈,委托律师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陆陆续续归还____元现金,以货抵欠款____元,共计还款人民币____元整,至今尚欠____元未归还。

  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xx8条的规定,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欠款起诉状 2

  上诉人,男,43岁,汉族,乌海人,个体户,现住查布石膏工业园区,联系方式:13904737696

  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创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6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苏怀忠,职务总经理,联系方式:13294899798上诉人不服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xx)鄂托法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撤销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xx)鄂托法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

  2.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一、上诉人的行为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原审判决对这一事实认定不清,理由如下:

  第一、上诉人根据鄂托克旗人民**办公室20xx年3月6日发布的《鄂托克旗人民**关于建立查布工业开发区的会议纪要》(【20xx】3号)和《**鄂托克旗委员会鄂托克旗人民**关于建立内蒙古鄂托克旗查布石膏工业开发区的决定》(鄂党字【20xx】14号)两个文件的精神,在鄂托克旗查布石膏工业开发区建立石膏加工

  企业,进行石膏加工和销售,并缴纳了相关的土地使用费(土地与征收款等费用),也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反诉人在自己场内建有厂房两间,并且整个场子有围墙环绕。

  对于这个事实,即使上诉人在庭审中反复提及,并且出示公证书、营业执照等证据加以证明,原审判决对公证书的效力也予以采信,但是为什么原审判决为什么不对上诉人的财产权属进行审查?原审判决应当确认被破坏的财产属于上诉人所有的事实没有确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第二、20xx年10月2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动用车辆强行把上诉人的围墙推倒,并且把上诉人的厂房、财物全部损坏,造成了1497463.75元的经济损失,上诉人当天就已经通过110报警,为了保护财产和人员不受继续侵害,上诉人将被上诉人实施侵权的工具留在侵权地点,同时等待**部门处理。

  对于这一事实,原审判决应当依法查明被上诉人为什么推到上诉人的围墙,拆除上诉人的库房,被上诉人辩称是因为有所谓的施工合同,那么原审法院也应当查明被上诉人的施工合同的方位、四至以及范围,这些案件事实都不查明,原审判决如何就能够确认被上诉人所谓的施工合同就包括上诉人的厂区?原审判决仅凭上诉人扣留被上诉人机械的事实就认定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财产的行为是合法的,这样的认定实在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大相径庭。

  第三、原审判决对于上诉人的报案材料竟然以“未经鉴定、情况反映不明、原告不认可”为由,不予采信,首先,上诉人对于原审法

  院这一认定有异议,该证据材料是否鉴定是由被上诉人提出,或者原审法院认为必要可以依职权提出鉴定,被上诉人不提出鉴定,原审法院又不依职权主动鉴定,难道由上诉人自己提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进行鉴定吗?其次:该证据是在被上诉人破坏上诉人的财产的时候,上诉人报案的证据,难道上诉人胆敢报假案吗?对于该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原审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并且对立的进行判断,不应当以原告是否认可为由,确定是否采信证据,况且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原审判决应当认定该证据为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原审法院认为占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难道所有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吗,占有权属于用益物权,而所有权属于完全物权,当用益物权侵犯完全物权的时候,保护的是用益物权,这符合法律常识吗?

  第二、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报警,并且扣留其不法侵害工具交由警察处理的私力救济,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第三、四条的规定,警察部门是否立案,并不影响被上诉人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原审判决把《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作为法律依据属于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原审判决并没有明确列明适用的是该法律的那个条款,没有明确详细法律条文条、款、项的法律依据不应当作为判案的依据,另外,如果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的行为属于对于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侵占,那么这种情形显然是不存在的,如果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的行为是对占有人对占有的妨害,那么根据立法原意,上诉人认为对占有人的占有造成的侵权,进行正当防卫不属于对占有行为的妨害,而是对占有行为侵害上诉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进行的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救济手段,是一种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的正当行为,故,原审判决适用该法律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无视上诉人合法财产所有权被被上诉人违法侵害的客观事实,无视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从而作出错误的判决。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判如所请。

  此呈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x.x

  欠款起诉状 3

  原告:张xx,男,汉族,1979年5月5日出生,住址:泰安市泰山区xx街8号,现住泰安市岱岳区xx小区3号楼2单元402室。

  被告:郑xx,男,汉族,1961年8月2日出生,现住泰安市xx宿舍楼东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370902196xx80xxxx

  被告:郑xx,女,汉族,1967年8月17日出生,现住泰安市xx宿舍楼东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37090219670817xxxx

  被告:郑xx,男,汉族,1985年9月1日出生,现住泰安市xx宿舍楼东单元2楼东户,身份证号:37090219850901xxxx电话:1361538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xx、郑xx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被告郑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诉讼及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xx日,被告郑xx、郑xx向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如到期不还,自愿将商场巷xxx宿舍南楼东单元2层东户93.08*方米住宅一次性赔付给张永,担保人为被告郑xx。有字据为证。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不当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从速判决。

此致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欠款起诉状 4

  原告:胡启华,男,出生年月日,汉族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__中街__号

  电话:______

  被告:北京市某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大厦__座__室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左俊伟

  案由: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0640元;

  2、依法判令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__年10月份,原告向被告出售砂石料。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供货后长期欠款,累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0460元,并出具欠条。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无理推脱,毫无付款诚意。现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起诉,望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并判如诉请。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年__月__日

  欠款起诉状 5

  原告:陈XX,男,汉族,X年4月11日出生,住所:xx省xx市东城区东城区东泰花园康怡居X座XX号。

  代理人:曾xx律师,xxxx律师事务所。

  被告:黄XX,系xx市企xxx纺织加工厂业主,地址:xx市xx镇xx村xx路,电话:x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225.2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至全部还清货款之日止,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169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x年7月至8月期间,原告以xx市万江XX纸管厂(该厂未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名义与被告开展业务活动,原告共向被告销售了总价值9225.2元的纸筒,被告如数接收了原告所销售的全部货物,双方口头约定贷到付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及时付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没有付款义务。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贵院,恳请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原告:

  代理人:曾xx律师,xxxx律师事务所

  xxxx年月日

  欠款起诉状 6

  原告:张xx,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泰安市泰山区xx街8号,现住泰安市岱岳区xx小区3号楼2单元402室。

  被告:郑xx,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

  被告:郑xx,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

  被告:郑xx,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xx、郑xx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被告郑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诉讼及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10日,被告郑xx、郑xx向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如到期不还,自愿将商场巷xxx宿舍南楼东单元2层东户93.08*方米住宅一次性赔付给张永,担保人为被告郑xx。有字据为证。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不当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从速判决。

此致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月x日

  欠款起诉状 7

欠款起诉状范本

  公民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很*常,如果要写欠款起诉状,那么欠款起诉状包括哪些内容?原被告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最后是结束语。以下是关于欠款起诉状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起诉书【1】

  原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____。

  被告:xxx,男,xx年xx月xx日,汉族,中专,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xxx元及利息XXX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年*月*日,债务人***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x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

  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XXX偿还原告XXX人民币x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XXXX年X月XX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一份(借条为证);

  个人欠款起诉状范本【2】

  原告:xxx(姓名),x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xxxx,工作单位xxxx,职位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姓名),xxx(性别),xxxx(姓名),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xxxx,工作单位xxxx,职位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xxx元及利息XXX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年*月*日,债务人***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x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

  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XXX偿还原告XXX人民币x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欠款民事起诉书范文【3】

  欠款协议书

  1.今欠__,__元人民币,数额大写 万 千 百 拾 零 元整;现保证于 年 月 日前付清,每拖延一天,加付欠款数额的__%。

  欠款人:

  身份证号码:

  签字日期:

  2.我自愿为___的以上欠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签字日期:

  3.欠款纠纷的解决方式及法院:诉讼至___人民法院。

  五、欠款起诉书范本、工程欠款起诉书范文、欠款起诉状范本、欠款纠纷起诉书样本

  欠款起诉状 8

  法定代表人:李x

  住所:xx市xx路xx号。

  电话: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xx市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严x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xxxxx)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x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xx**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xx年6月18日,经xx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x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20xx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医院于20xx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欠款起诉状 9

  原告: ,男, 年 月 日生, 族,住址: 市 区 路 号 室,联系方式:

  被告: ,男, 年 月 日生, 族,住址: 市 区 路 号 室。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x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业合作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至 年 月 日止,累计欠款数额达人民币 元。但是,还款期限届满,被告迟迟不还款。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订单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迟迟不归还欠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一份(合同为证);

  欠款起诉状 10

  原告:xx市××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职务:总经理

  现住:xx市xx区xx镇水xxx工业区右边第×栋×楼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被告:×××电脑(xx)有限公司

  住址:xx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同富裕惠明盛工业园第×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16030.6元及延迟付款违约金11603元,共计人民币127633.6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从xxxx年3月至xxxx年8月,被告以向原告发传真定单的方式,从原告处购买塑胶骨架等电子配件,约定由原告送货到被告所在地,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双方变约定违约责任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货款的10%违约金。但从xxxx年6月份开始,被告拖欠应付货款,至xxxx年11月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16030.6元。

  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遗憾的是,被告至今仍拒不支付所欠货款116030.6元,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明察事实,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xx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十一月二十


最新刑事申诉状实用5篇(扩展8)

——行政上诉状实用10篇

  行政上诉状 1

 范文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xx区xx路末端4xx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xx区xx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区运管处)。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万州区人民**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向市**请示,。。。。。。重庆市人民**对请示批复同意”,其审批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按照***(2005)81号规定:“对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于“审批程序”***(1999)94号早就有规定是“直辖市人民**批准,并分别征得国家***、国家计委同意”,由此可见“批准”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准”。重庆市人民**应当是行使批准权,而不是同意。因此万州区人民**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的审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审法院认定“万州区人民**在2005年清理和规范本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即属于“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不属于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政策”。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从被告出具的`证据来看,万州区出台过三次出租车经营权政策,即第一次是1996年10月,出让期限是5年,出让金额是3万元,准入条件是:凡开业从事出租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次是2002年,出让时间是 1月1日起,出让期限是8年,出让价格5万元,准入条件是:出让给有资质的经营条件的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第三次是2005年7月,出让方式是:在本区1040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总量内,将2003年底前投放的每三个到期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和协议、承诺给公司尚未履行兑现的每3个经营权指标换取1个经营期限为24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每个经营权指标有偿使用费7万元。准入条件是:个体经营、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从上列情形看来,每一次出台的政策从出让的期限、到下次出让时间的衔接、出让价格、准入条件以及出让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没有政策上的连续性,完全属于新政策出台。

  行政上诉状 2

  上诉人:XX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奉XX层;

  法定代表人:杨XX。

  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4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庄品华,局长。

  诉讼请求

  1、撤销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行初字第208号行政判决书;

  2、撤销被上诉人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浦人社认结(2013)字第0964号工伤认定书;

  上诉理由

  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职工参加完公司年夜饭回家途中是否属于下班途中这一问题,一审判决认为,年夜饭作为公司组织员工参加的集体活动,与工作存在紧密联系,是工作的合理延伸,T某某在参加上诉人组织的年夜饭后回家途中应属于下班途中。

  遂据此维持了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

  但上诉人认为,参加完年夜饭回家途中不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下班途中。

  具体理由如下:

  ——————

  ——————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提出上诉,望判如所请!

  上诉人:

  20XX年 10 月 日

  民事上诉状范文【2】

  上诉人:贺**,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ú炭坝镇贺家湾村

  被上诉人:宁乡县贺家湾ú矿

  法定代表人:贺** 职务:矿长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06)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06)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

  2.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 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

  1. 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原告Υ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δ经劳动争议委员会仲裁,本院不予以审理”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上诉人在起诉的时候提起的要求被上诉人给予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是与提起劳动仲裁的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上诉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内增加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理由: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享有最终司法权,当事人一旦依法提起诉讼,仲裁的处理结果归于无效,人民法院就必须依据《民诉法》程序及上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包括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审理。

  因此上诉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法院应当审理的范Χ。

  2. 一审法院对劳动仲裁中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即“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û有判决是错误的。

  上诉人在提起劳动仲裁时提了两个请求:一是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责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缴养老保险金。

  在劳动仲裁中劳动仲裁委做出对第一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所以上诉人才提起民事诉讼,而一审法院对这个诉讼请求不予判决,是支持签订还是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是回避这个问题。

  因此一审法院不依法判决是错误的。

  如果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做出判决,只有两种结果,一是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果是第一种结果那ô也就不存在给予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了;如果是第二种结果一审法院不支持签订,就应当依法判决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经济补偿金,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用人单λ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可见这是一个递进的结果。

  综上1、2所述,一审法院不对劳动仲裁中的第一个仲裁请求判决,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的判决是错误的。

  3. 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6、7、8、9予以采信是错误的。

  证据6是ú炭坝镇**解除劳动关系的实施细则,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ú炭坝镇**制定的实施细则明显Υ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根据证据采信规则,不合法的不能采信做为证据使用的。

  证据7是被上诉人根据证据6制定的职工工龄补偿金结算花名册,做为前提条件的`证据6都不合法,那ô证据7也是不合法的,因此也是不能采信的。

  证据8ú炭坝镇**的证明,由于ú炭坝镇**是被上诉人的主管单λ,两者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关系,其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异议,根据证据采信规则,一审法院直接采信是错误的。

  4.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理由的问题。

  被上诉人称2003年12月26日,ú炭坝镇**决定以被上诉人实行新一轮转制承包,因此对连续工龄达5年以上的原回龙铺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的用人单λ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员,可以裁员。

  由此来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所提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法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而该法第二十七条是“用人单λ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被上诉人一直û有对该条具有的情形举证,也û有对该条规定的程序的合法性举证,因此被上诉人是不能随便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的。

  不然对本来就处于弱势群体的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置于何处。

  因此恳请法院从本案的事实及社会效益出发,对本案依法判决。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从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手续”是错误的。

  1995年12月30日实施的〈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下列人员的养老保险:(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五)城镇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

  行政上诉状 3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友志,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虎岗乡农场001号,电话15938663161。系死者周秀云丈夫。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奎林,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303171298,住址同上,建筑工人,电话15290003885。系死者周秀云的儿子。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康,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305177116,住河南省郸城县李楼乡大贾行政村范李庄001号,建筑工人,电话18709663466。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成,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007164915,住河南省郸城县宜路镇徐庄行政村倪王庄001号,建筑工人,电话13673585797。

  上诉人孟林(一审原告),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205116754,住河南省郸城县巴集乡刘庄行政村史孟营村106号。

  诉讼代理人(第一批):

  1、代理人程海,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18910535236。上诉人王友志和王奎林诉讼代理人。

  2、代理人王道刚,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662626526。上诉人王友志诉讼代理人)

  3、代理人孟猛,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13526862630。 上诉人李康、孟林诉讼代理人。

  4、代理人徐昭,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612068218。

  上诉人李康诉讼代理人。

  5、代理人李贵生,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85500610。上诉人王成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太原市***小店分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西街65号。电话:(0351)7176911。

  法定代表人韩谜中,该局局长

  上诉人不服太原市小店区法院行政裁定[2015年小行立字第2号],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上诉理由:

  五上诉人2015年2月10日向太原市小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2014年12月13-14日对四位原告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下简称四上诉人)限制人身自由11小时违法。

  (被告2014年12月13日17时许到龙瑞苑工地北门外处警时)2、确认被告处警时警察未出示警察证违法。3、被告处警时未向原告调查被报警的治安纠纷情况违法。4、确认被告对原告李康使用手铐违法。5、确认被告抢夺原告李康、王奎林、孟林(两部,一部为王成使用被抢)手机违法。6、确认被告用手铐背拷原告王友志违法。7、

  确认被告阻止原告王奎林向110报警求救违法。8、确认被告对四原告使用木镐把进行控制、恐吓违法。9、确认被告处警时和在龙城派出所对四原告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违法。10、确认被告扣押四原告财物(身份证、钱包、手机、衣服、腰带、充电宝等)违法。11、确认被告对四原告的询问违法。12、确认被告删除原告孟林手机(王成使用被抢)视频信息违法。13、确认被告在周秀云“抢救”、死亡时不及时通知其原告王友志、王奎林等亲属违法。14、确认被告扣押死者周秀云身上携带的现金17000多元、周秀云和王友志的身份证违法。15、确认被告人员殴打周秀云违法。16、确认被告在周秀云被王文军等人殴打致伤生命垂危时拒绝施救违法。17、确认被告不当场制止王文军等人涉嫌违法和犯罪行为违法。18、确认被告人员多次踢周秀云身体并侮辱她装死违法。(15-18项诉讼请求在起诉后增加)

  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扣押死者周秀云身

  上携带的现金17000多元、周秀云和王友志的身份证,返还原告王奎林黑色小米充电宝。2、判令被告赔偿损坏原告王友志的手机(三星W2014)价值人民币8800元、赔偿损坏上诉人孟林的手机500元。

  (以下赔偿不包括对周秀云的死亡赔偿、对王友志的故意伤害罪的

  国家赔偿)3、判令被告支付四原告每人赔偿金200.69元(共802.76元)、支付四原告每人误工费(7天)1404.83元(共5619.32)。本项合计6422.08元。4、责令被告在全国性报纸和山西晚报陆续三天向五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刊登内容需要上诉人审核同意)。5、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原告王友志5万元,李康3万元,王奎林3万元,王成3万元,孟林1万元。(前期医疗费已经支付)

  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2014年12月13日下午4时许,太原市小店区龙瑞苑工地发生上诉人王奎林欲进工地项目部讨薪未戴安全帽与门卫保安发生口角推搡纠纷。保安队长报警后,被上诉人所属龙城派出所警察王文军、郭铁伟、3号警察、4号警察(均见照片)4人于17时许到达纠纷现场,未出示警察证,未向上诉人调查纠纷情况,查看上诉人李康身份证时辱骂,并要拷李康,李康拍照时王文军抢夺其手机;王文军等人辱骂王友志并按倒在地并强行将其背拷;郭铁伟等警察抢走证人王成拍照的手机(是上诉人孟林新买的);警察郭铁伟、王文军强行把上诉人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下简称四上诉人)押上警车;4号警察在警车上用木镐把戳打上诉人王友志、控制四上诉人并辱骂,阻止上诉人王奎林向110报警求救并抢走其报警手机;警察王文军等人殴打女工周秀云致死(已按照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警察郭铁伟和3号警察一起追赶抢夺上诉人孟林现场拍照的手机,导致手机摔地显示屏损坏。18时多四上诉人被押到龙城派出所,王文军、郭铁伟等警察分别对四上诉人实施辱骂、殴打,殴打时上诉人王友志的手机显示频被损坏,王友志被打断6根肋骨(已按故意伤害罪立案处理);并强令脱去棉衣、腰带、鞋子,不给喝水吃饭实施虐待;长时间关押在留置室光脚抱头蹲地进行体罚;扣押四上诉人的钱包、衣服、身份证、手机、充电宝,返还时被上诉人删除了上诉人孟林手机(王成使用被抢)中的现场录像。

  18时多,太原市120急救中心人员在龙城派出所对死者周秀云“抢救”和宣布死亡时,被上诉人龙城派出所教导员周二龙、所长张政军明知周秀云的亲属被关押在该所,不通知亲属处理,侵权自行决定处置。龙城派出所警察扣押周秀云随身携带的17000多元现金以及周秀云和王友志的身份证,在上诉人王友志多次索要后拒绝返还。

  在明知四上诉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当日23时至次日3时许,被上诉人的11名警察违法对四上诉人进行询问,目的是恐吓,动摇上诉人为死者周秀云和自身**的决心和意志。

  以上过程,被上诉人均未办理传唤、盘问和继续盘问通知书、留置、扣押物品清单、询问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令191号),**部的《**机关警察证使用管理办法》、《110接处警规则》、《**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机关执法细则》、《**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等规定:1、警察执法前应当主动出示警察证等执法证件。2、**机关受理报案后、处警时,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应申请法院或人民调解组织来处理。3、对于民间纠纷引起应当给当事人治安处罚的案件,情节较轻、当事人愿意调解的,适用调解。4、有违法行为嫌疑的人才可以盘问、留置,发现没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释放。5、对当事人实施强制措施前必须依法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获得批准。6、禁止以继续盘问的形式代替行政处罚或实施变相非法拘禁。7、禁止对被盘问人实施殴打、体罚、虐待、侮辱。8、遇有下列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才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9、继续盘问时如需暂扣物品,需当场开具暂存物品清单。10、专职处警警察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11、对被传唤、盘问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12、警察应当严格依法、文明执法,不得有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行为。(13、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14、批准带回派出所继续盘问的,应当向被盘问人出具《继续盘问通知书》)。

  警察执法指警察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务的行为,不依照法律规定的警察行为,不属于执法,而是“执违法”。对待警察的违法和犯罪行为(此时的警察已经转变为违法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警察的法定职权),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诉法、宪法等规定,公民不仅不应配合,而且应当依法坚决予以制止,条件允许时,应当扭送其去检察机关。本案五名上诉人均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无阻碍被上诉人人员执法的行为,更没有配合被上诉人警察违法行政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和事实,被上诉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上诉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现请求法院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监督纠正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促进**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治,裁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和赔偿请求。

  2015年2月10日,上诉人向太原市小店区法院起诉,2月15日该院行政裁定书[2015小行立字第2号]裁定不予受理,认为上诉人的起诉“不具备起诉的法定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裁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第十三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是:“(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起诉的原告是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明确是太原市***小店分局;诉讼请求明确有14项(后增加为18项)和相关的行政赔偿请求3项;事实根据详实,附有7位证人证词、照片、通话详单、照片等证据105页,还有视频光盘1张;被告所在地为太原市小店区,原告是向基层法院小店区法院起诉。至于“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必须要有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其他起诉要件的规定,但原审法院没有具体阐明“不具备的其他法定要件”的规定和事实是什么,说明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情形。

  上诉人认为,自己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定条件,原审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审法院违法不受理,实际是为了包庇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不惜剥夺了上诉人诉权,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的枉法裁判。请求上级法院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依法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太原市中级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孟林

  诉讼代理人程海、王道刚、孟猛、徐昭、李贵生

  行政上诉状 4

  上诉人(一审原告):X省X市机械服务中心地址:X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夏X,男,1942年4月出生,汉族,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男,1947年5月出生,汉族,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现住X市X区XX街XX里X号,电话:XXX,

  邮政编码: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市X区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朱X,男,系该局局长。

  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法院(1991)×法行初字第79号维持行政处罚的判决;二、要求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XX元。

  事实与理由:

  一、X市机械服务中心没有违反国家工商法律规定,其经营符合被上诉人审验的营业许可范围。前不久,××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在审查我中心与某客户的经济合同时,认定我中心违反规定,有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并给予罚款处罚。我们认为,这种处罚是错误的。因为我中心虽然从事了一项原来营业许可之外的经济项目,但根据我市人民**(1987)X发第X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已向市X进行了申报,并被批准增加经营范围。

  此批示复印件附后。

  二、我中心因受被上诉人的错误行政处罚,使信誉及经营活动受到很大影响。某些客户对我中心的信誉提出异议,出现了产品滞销,经营困难的情况。而且行政机关对我中心的罚款是从流动资金中划拨的,影响了我中心流动资金的使用和经营活动,使我中心经营收入受到极大损失。与去年同期相比,损失XX元。这些损失是由X市X 区工商局的错误行政处罚造成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第68条第1款之规定,X区工商局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一审法院在(1991)X法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书中,消极维持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这个判决,显然是在没有尊重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为此,我们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

  此致

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市机械服务中心(公章)

  法定代表人:夏X(签字)

  委托代理人:杨X(签字)

  行政上诉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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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XX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奉XX层;

  法定代表人:杨XX。

  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4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庄品华,局长。

  诉讼请求

  1、撤销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xx)浦行初字第208号行政判决书;

  2、撤销被上诉人于20xx年3月29日作出的浦人社认结(20xx)字第0964号工伤认定书;

  上诉理由

  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职工参加完公司年夜饭回家途中是否属于下班途中这一问题,一审判决认为,年夜饭作为公司组织员工参加的集体活动,与工作存在紧密联系,是工作的合理延伸,T某某在参加上诉人组织的年夜饭后回家途中应属于下班途中。遂据此维持了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但上诉人认为,参加完年夜饭回家途中不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下班途中。具体理由如下:

  ——————

  ——————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提出上诉,望判如所请!

  上诉人:

  20xx年 10 月 日

  附:1、一审判决书;

  行政上诉状 6

  上诉人:刘xx,男,汉族,1971年5月1日,住xxx县中兴路67号3号楼三单元104室,身份证号码:3708**************

  被上诉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济南市公和街9号 联系电话:8691**** 、8601****法定代表人:董**,职务:厅长上诉人于20xx年2月24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市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书,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此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市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为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的法定职责。

  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存在违纪的事实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关于20xx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雷同情况的通报》及该中心同时下发的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和跨考场作答雷同情况进行的检测结果、雷同考场测算结果及该中心出具的说明,可以确认原告刘xx在参加考试过程中存在违纪的事实。

  现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错误性剖析如下:

  1.20xx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关于20xx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雷同情况的通报》,该通报第2页最后一段为:我中心还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和跨考场作答雷同情况进行了检测,现将检测结果与雷同考场测算结果一并下发,请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检测结果中涉及的考场及考生进行妥善处理,如果需要更正成绩的,需以书面形式报我中心资格考试考务处。第3页第二段:在检测结果的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的,请与我中心资格考试命题处联系。对于被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并不否认有需要更正成绩的的情形,而本案上诉人刘xx的考试成绩均为合格,但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起诉后的20xx年12月份对上诉人的考试成绩进行了更改,该更改行为应属于无效。该文件后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20xx年度全国经济考试雷同考场统计表,记载山东省基础中级雷同考场11个,实务中级雷同考场75个,因为雷同与抄袭属于不同的概念,该部分内容与本案无关联性。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的检测结果,被上诉人只提供了没有表头,未注明“考场内部抄袭”字样的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两个考生的准考证和成绩,无法证明上诉人在考场内部存在抄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如果上诉人存在抄袭行为,被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援引的《关于20xx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场雷同情况的通报》与本案无关,后附《关于新的雷同考场监测指标和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指标的说明》中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指标与本案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是【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该规范性文件中没有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考场内部作弊仅仅依据与本案无关的通报是错误的,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考场内部作弊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出具的证明提供的上诉人的身份证号码、准考证号是对的,对另一名考生的信息我一无所知,更谈不上评价该信息是正确还是错误。从广义上讲,考场内部抄袭监测数据中应该包含全国所有考生,因为他们都是被监测对象,被上诉人的证据既不能证明上诉人所在的考场属于雷同考场,其出示的考场内部抄袭监测也是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

  二、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举证的人事部人职发【1993】1号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上诉人成绩合格,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是部门规章,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而一审法院却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部门内部规定《关于人事考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适用法律范围,一审法院毫无事实和法律根据的认定了上诉人存在违纪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雷同试卷试卷由判定标准,一审判决竟然糊涂的采信了该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所谓“考场内部抄袭监测”的结论,毫无根据的认定了上诉人存在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上诉人存在违纪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为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的法定职责,敬请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盼!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3月3日

  行政上诉状 7

  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被上诉人:xx,男,汉族,1985年6月21日出生,住在xx,公民身份证号xx

  上诉人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xx)皖xx民初xx号民事裁定书之裁定,特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xx公司与xx之间的经济纠纷属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产生的纠纷,不存在*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精神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界定的范围是职工在执行公务期间向单位借款没有及时冲账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显然与本案的事实是不一致的。

  本案中,上诉人并不是依据被上诉人没有及时向公司冲账的凭证向其索要借款,而是依据被上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向其索要借款。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签字确认的《关于xx在公司财务挂账及未交办公用品的情况说明》具有*等主体之间的借据性质。虽然被上诉人的借款是其在职期间执行公务的预支款项,但是20x年x11月份已经从xx公司离职。20xx年4月17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一份关于被上诉人在职期间向公司借款的情况说明,被上诉人对上述借款表示认可并签字确认。上诉人出具该份《情况说明》所要证明的内容是被上诉人虽然已经从公司离职但仍然欠公司借款共计人民币53535.62元,被上诉人签字确认表示认可上述事实。因此,该份《情况说明》具有*等主体之间的借据性质,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月xx日

  行政上诉状 8

  上诉人:XX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奉XX层;

  法定代表人:杨XX。

  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4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庄品华,局长。

  诉讼请求

  1、撤销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行初字第208号行政判决书;

  2、撤销被上诉人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浦人社认结(2013)字第0964号工伤认定书;

  上诉理由

  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职工参加完公司年夜饭回家途中是否属于下班途中这一问题,一审判决认为,年夜饭作为公司组织员工参加的集体活动,与工作存在紧密联系,是工作的合理延伸,T某某在参加上诉人组织的年夜饭后回家途中应属于下班途中。遂据此维持了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但上诉人认为,参加完年夜饭回家途中不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下班途中。具体理由如下:

  ——————

  ——————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提出上诉,望判如所请!

  上诉人:

  20XX年 10 月 日

  附:1、一审判决书;

  行政上诉状 9

  被上诉人:湘潭市***雨湖分局

  地址: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19号

  代表人:郭龙龙,湘潭市***雨湖分局局长

  原审被告:湘潭市***雨湖分局

  地址: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19号

  代表人:郭龙龙,湘潭市***雨湖分局局长 上诉人因不服(2005)雨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5)雨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

  2、依法撤销湘潭市***雨湖分局2005年8月11日作出的雨公(长)决字[2005]第4304020512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李春燕在**机关对其网吧进行检查时,先是阻扰,后在**机关传唤上网人员时,对**人员进行拉扯,阻扰**人员执行公务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2005年8月9日11时,被告明知在2005年8月1日、2日,在原告之父及其他30多户网吧业主内第二次安装第三版网络神探已口

  头决定“开学前通知统一使用”,即被告明知2005年8月9日之前各网吧业主均未使用网络神探,却向伟国网吧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提出要检查服务器.原告鉴于曾有检查人员检查网络神探代理服务器后该服务器系统崩溃的先例,建议被告找一位懂计算机的人来检查。并非阻止被告检查服务器,而是建议被告找一位懂计算机的人来检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被告听原告建议后深怀不满,萌生报复之念,决定上网人员全部下机.为制止被告越权行政、滥用职权并影响经营的行为,原告对上网人员说:“这里是我们的老板,你们不要下机。”被告听后,顿起歹意,遂以检查身份证为由,找到一个上网的大学生.该学生解释说是住北山的,*时在宿舍上网,因出来办事,有时间顺便上网。被告既不随该学生到宿舍查验身份证,又不放人,与学生僵持,对峙在伟国网吧经营场所。

  二、原审判决认定执法主体不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第一、公(信安)限字(2005)第01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实。2005年8月9日到伟国网吧进行检查的是刘科军、谭湘巍。即湘潭市***在2005年8月9日派到伟国网吧检查的人员中没有胡立新。胡立新在2005年8月9日工作职责不是对伟国网吧进行检查。况且2005年8月10日记录员的询问记录中证实了这一事实。即胡立新不是当天到伟国网吧执行公务的执法主体。

  第二.胡立新的轻微伤与阻碍执行公务无关。雨公(长)行受字

  [2005]第4304020512260号受案登记表证实。2005年8月9日13时10分,

  胡立新报案并已作法医鉴定。(2005)潭公法检字第0800号司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左肩部外伤伴疼痛4小时。即胡立新在05年8月9日上午9时之前已受伤。不管其到伟国网吧是否执行公务,该伤是来伟国网吧之前就已形成。与伟国网吧无关。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被告在潭公复决字[2005]第007号《湘潭市***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期间述称,2005年8月9日,市***网监科,雨湖区**网监股检查组民警对湘潭大学附*网吧进行安全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李春燕始终予以拒绝并唆使上网人员杨作栋拒绝民警查验身份证。特别是民警胡立新等人持书面传唤证依法对拒绝执法的杨作栋进行传唤过程中,强行阻碍民警执法。抓民警胡立新左手臂,却反言胡立新打伤自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之规定,对李春燕处拘留十五日的处罚。除此之外,被告在行政复议程序未提交其他证据。

  第二、被告提交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根据前述事实,对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即拘留李春燕15天的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导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决。为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撤销撤销(2005)雨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此致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春燕

  20xx年6月11日

  行政上诉状 10

  范文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蓉,女,生于1960年2月19日,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末端41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区运管处)。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万州区人民**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向市**请示,。。。。。。重庆市人民**对请示批复同意”,其审批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按照***(2005)81号规定:“对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于“审批程序”***(1999)94号早就有规定是“直辖市人民**批准,并分别征得国家***、国家计委同意”,由此可见“批准”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准”。重庆市人民**应当是行使批准权,而不是同意。因此万州区人民**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的审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审法院认定“万州区人民**在2005年清理和规范本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即属于“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不属于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政策”。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从被告出具的证据来看,万州区出台过三次出租车经营权政策,即第一次是1996年10月,出让期限是5年,出让金额是3万元,准入条件是:凡开业从事出租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次是2002年,出让时间是 1月1日起,出让期限是8年,出让价格5万元,准入条件是:出让给有资质的经营条件的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第三次是2005年7月,出让方式是:在本区1040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总量内,将2003年底前投放的每三个到期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和协议、承诺给公司尚未履行兑现的每3个经营权指标换取1个经营期限为24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每个经营权指标有偿使用费7万元。准入条件是:个体经营、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从上列情形看来,每一次出台的政策从出让的期限、到下次出让时间的衔接、出让价格、准入条件以及出让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没有政策上的连续性,完全属于新政策出台。

  3、一审法院认为:《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重庆道条)属于地方法规,符合《行政许可法》地方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不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对此上诉人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设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即设立权的主体只能是***及其常委会和***,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因此,《重庆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相抵触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由此可见《重庆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条款,已无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4、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行为。被告没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而是根据“万州区人民**(2005)124号文件精神”。“万州区人民**(2005)124号文件”不是《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许可的依据。因此被告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决。为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此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年XX月XX日

  附:

  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范文二:

  上诉人: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曹XX,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XX,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监督检查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监督检查处科员。

  被上诉人:XX县水产供销公司

  因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行判字第XX号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

  原判认为,“XX年鳗鱼苗的收购价国家只规定最高限价,没有规定最低保护价,下浮不在文件规定范围之内。……XX县物价局征得XX市物价局同意,作出同意下浮部分应视为有效,不作压价论处。”因此撤销XX月XX日至XX月XX日压价收购非法所得部分,将上诉人原复议决定认定的“非法所得金额812774:83元变更为299874.93元”。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规不当,作出变更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XX县物价局同意鳗鱼苗收购价格下浮的批复是无效的。

  根据***办公厅《关于发履鳗鱼生产、控制鳗鱼苗出口的通知》规定:“鳗鱼苗收购由国家规定最高限价。具体价格由农牧渔业部、经贸部、国家物价局共商定,一年一定。”农牧渔业部、经贫部、国家物价局《关于XX.XX_年度鳗鱼苗收购价格的联合通知》规定:“XXXX年度白仔鳗鱼苗的收购指导价为每公斤3000元,各地可根据苗情、季节和国际市场行情等实际情况适当上下浮动,但每公斤不得超过4000元。”“各地要加强领导,按照《通知》精神和省人民**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省**办公厅XX年XX月XX日》关于加强鳗鱼苗生产、收购和出口管理的通知》规定:“对捕捞着的收购价格,要与毗邻省市衔接,暂经省规定每公斤在3000元3500元之间浮动。具体价格由各市确定。价格需要超过3500元的,必须经省经贸委和省物价局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由此可见,国家物价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对鳗鱼苗收购的价格是一年一定的,而将具体价格的制订权下放给有关的省、市人民**。XX_年XX月XX日,省**在制定暂定价的同时把允许浮动范围内的具体价格制订权下放给了各市人民**。我们认为3000元是下限, 3500元是上限,允许各市定价的浮动范围非常明确,在浮动范围内的定价权属各市**。


最新刑事申诉状实用5篇(扩展9)

——劳动争议申诉状范本五份

  劳动争议申诉状 1

  申诉人:XXX

  性别:女;年龄:24岁;籍贯:XXXXX;现住址:XXXXXXXX。

  被诉人:X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 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XXXXXXXXX;性别:X;职务:总经理。

  一、申诉原因: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请求事项:

  1、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xx年1月14日起,期间周日加班工资2466元及25%经济补偿金616.5元;

  2、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2300元;

  3、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1个月工资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1150元;

  4、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xx年1月工资300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75元;

  5、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合计9207.5元的1倍的赔偿金9207.5元;

  6、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200元由被诉人承担并支付给申诉人。

  三、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申诉人于20xx年11月15日进入XXXXXXXXXXX有限公司任人事主管一职,公司的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

  申诉人于20xx年11月15日与被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11月14日,试用期限从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12月14日,试用期工资为20xx元,试用期过后为2300元,(以上内容以劳动合同相符)。

  申诉1:

  事实:被申诉人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

  仲裁证据:加班证明:被申诉人全体职工,或根据仲裁程序,由被申诉人提供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xx年1月14日的考勤表及20xx年11月至20xx年1月的领工资表单(注:工资领表单上有申诉人的亲笔签名),被申诉人电话0760-6213003。

  理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以外的时间,即为延长工作时间,应视同为加班;

  2、根据1995-03-25***令第174号《***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发[20xx]8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全年月*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计算。

  3、申诉人从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xx年1月14日起周日上班时间共计八天,因此得出:

  [(20xx元÷20.92天×200%) (20xx元÷20.92天)×4天] [(2300÷20.92天×200%) (2300元÷20.92天)×4天]=2466.5元

  申诉2

  事实:申诉人于20xx年1月14日接到公司管理人员:XXXX的口头通知,被告之"你入职两个月来,各项工作基本能满足公司目前的需要,但综合来看,有些方面还是不符合公司目前的工作需要,总的来说,总经理麦总提出,对你的工作还不太满意,现让我代表公司,向你提出结束劳动关系的通知,而且今天下午就办理交接手续"。

  仲裁证据:有申诉人与公司管理人员XXX的就此事的交谈录音资料、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公司工作期间的劳动就业证、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工作交接手续的文件。

  申诉理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2300元;

  申诉3

  事实:申诉人于20xx年1月14日接到公司管理人员:XXX的口头通知,被告之"你入职两个月来,各项工作基本能满足公司目前的需要,但综合来看,有些方面还是不符合公司目前的工作需要,总的来说,总经理麦总提出,对你的工作还不太满意,现让我代表公司,向你提出结束劳动关系的通知,而且今天下午就办理交接手续"。

  证明物件:有申诉人与公司管理人员张正行的就此事的交谈录音、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就业证及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工作交接手续的文件。

  申诉理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均工资的补偿金",所以,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1个月工资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1150元。

  申诉4

  事实:被申诉人于每月15日支付员工上月的工资。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自20xx年12月15日起,申诉人试用期已过,并于20xx年12月15日起依劳动合同约定,可获得2300元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但由于被申诉人给申诉人支付20xx年12月15日至20xx年1月14日的报酬依旧按20xx元/月进行支付。被申诉人主张,双方在面试的时候就已说明试用期为三个月,但后来签订劳动合同为一个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则。

  所以被申诉人应依劳动合同约定,向申诉人支付12月15日至20xx年1月14日的工资差额,共计¥300元整。

  劳动争议申诉状 2

劳动争议申诉状

  申诉人:陈,男,59岁,汉族,住湖北省XX市

  申诉人:朱,女,59岁,汉族,住湖北省XX市

  申诉人:陈x,女,2岁,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张x

  被诉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XX区,电话: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陈辉X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90760.4元,其中:丧葬补助金人民币654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币5236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人民币13184***元〔其中陈xx47088元(一次性计20年),朱xx47088元(一次性计20年),陈x37670.4元(一次性计16年)〕。

  事实和理由:

  工亡职工陈辉X〔身份证号码:42242〕是申诉人陈和朱之子,是申诉人陈x之父。陈辉X生前是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员工。

  x年4月25日早上5时,陈辉X在大岗镇沙仙街5号驾驶粤A76MO5号摩托车上班,途径广珠东线上横沥桥北侧路段时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陈辉X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南沙区横沥医院诊断:“1.创伤性休克;2.多器官脏器复合伤”。x年7月31日,广州市南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辉X的.受伤死亡属于工伤〔工伤认定书:穗南劳社工伤认()169号〕。

  陈辉X死亡后,申诉人向被诉人提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被诉人称已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20xx年3月12日,申诉人接被诉人通知到被诉人处办理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发现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不是被诉人生产经营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的社保机构,而是番禺区的社保机构,且工伤待遇标准也低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申诉人提出异议并要求按广州市南沙区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诉人拒绝。

  经核算,被诉人应按广州市南沙区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申诉人丧葬补助金18162元〔(以广州市20xx年职工月*均工资3027元计算,下同)3027x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45296元〔3027x48〕、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544.8元〔3027x0.6x30%〕,以此计算,被诉人尚少支付申诉人丧葬补助金6546元〔18162-1161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2368元,供养亲属陈抚恤金47088元〔计20年:(544.8-348.6)x12x20〕、供养亲属朱抚恤金47088元〔计20年:(544.8-348.6)x12x20〕、供养亲属陈x抚恤金37670.4元〔计16年:(544.8-348.6)x12x16〕,合计190760.4元。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因而被诉人应按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申诉人应取得的工伤待遇。申诉人特提出如上劳动仲裁请求。

  申诉人:陈、朱、陈x

签名:xx

  xx年xx月xx日

  劳动争议申诉状 3

  申诉人:XXX

  性别:女;年龄:24岁;籍贯:XXXXX;现住址:XXXXXXXX。

  被诉人:X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 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XXXXXXXXX;性别:X;职务:总经理。

  一、申诉原因: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请求事项:

  1、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xx年1月14日起,期间周日加班工资2466元及25%经济补偿金616.5元;

  2、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2300元;

  3、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1个月工资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1150元;

  4、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xx年1月工资300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75元;

  5、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合计9207.5元的1倍的赔偿金9207.5元;

  6、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200元由被诉人承担并支付给申诉人。

  三、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申诉人于20xx年11月15日进入XXXXXXXXXXX有限公司任人事主管一职,公司的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

  申诉人于20xx年11月15日与被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11月14日,试用期限从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12月14日,试用期工资为20xx元,试用期过后为2300元,(以上内容以劳动合同相符)。

  申诉1:

  事实:被申诉人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

  仲裁证据:加班证明:被申诉人全体职工,或根据仲裁程序,由被申诉人提供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xx年1月14日的考勤表及20xx年11月至20xx年1月的领工资表单(注:工资领表单上有申诉人的亲笔签名),被申诉人电话0760-6213003。

  理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以外的时间,即为延长工作时间,应视同为加班;

  2、根据1995-03-25***令第174号《***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发[20xx]8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全年月*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计算。

  3、申诉人从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xx年1月14日起周日上班时间共计八天,因此得出:

  [(20xx元÷20.92天×200%) (20xx元÷20.92天)×4天] [(2300÷20.92天×200%) (2300元÷20.92天)×4天]=2466.5元

  申诉2

  事实:申诉人于20xx年1月14日接到公司管理人员:XXXX的口头通知,被告之"你入职两个月来,各项工作基本能满足公司目前的需要,但综合来看,有些方面还是不符合公司目前的工作需要,总的来说,总经理麦总提出,对你的工作还不太满意,现让我代表公司,向你提出结束劳动关系的通知,而且今天下午就办理交接手续"。

  仲裁证据:有申诉人与公司管理人员XXX的就此事的交谈录音资料、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公司工作期间的劳动就业证、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工作交接手续的文件。

  申诉理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2300元;

  申诉3

  事实:申诉人于20xx年1月14日接到公司管理人员:XXX的口头通知,被告之"你入职两个月来,各项工作基本能满足公司目前的需要,但综合来看,有些方面还是不符合公司目前的工作需要,总的来说,总经理麦总提出,对你的工作还不太满意,现让我代表公司,向你提出结束劳动关系的通知,而且今天下午就办理交接手续"。

  证明物件:有申诉人与公司管理人员张正行的就此事的交谈录音、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就业证及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工作交接手续的文件。

  申诉理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均工资的补偿金",所以,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1个月工资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1150元。

  申诉4

  事实:被申诉人于每月15日支付员工上月的工资。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自20xx年12月15日起,申诉人试用期已过,并于20xx年12月15日起依劳动合同约定,可获得2300元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但由于被申诉人给申诉人支付20xx年12月15日至20xx年1月14日的报酬依旧按20xx元/月进行支付。被申诉人主张,双方在面试的时候就已说明试用期为三个月,但后来签订劳动合同为一个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则。

  所以被申诉人应依劳动合同约定,向申诉人支付12月15日至20xx年1月14日的工资差额,共计¥300元整。

  劳动争议申诉状 4

  申诉人:XXX

  性别:女;年龄:24岁;籍贯:XXXXX;现住址:XXXXXXXX。

  被诉人:X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 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XXXXXXXXX;性别:X;职务:总经理。

  一、申诉原因: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请求事项:

  1、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xx年1月14日起,期间周日加班工资2466元及25%经济补偿金616.5元;

  2、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2300元;

  3、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1个月工资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1150元;

  4、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xx年1月工资300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75元;

  5、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合计9207.5元的1倍的赔偿金9207.5元;

  6、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200元由被诉人承担并支付给申诉人。

  三、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申诉人于20xx年11月15日进入XXXXXXXXXXX有限公司任人事主管一职,公司的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

  申诉人于20xx年11月15日与被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11月14日,试用期限从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12月14日,试用期工资为20xx元,试用期过后为2300元,(以上内容以劳动合同相符)。

  申诉1:

  事实:被申诉人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

  仲裁证据:加班证明:被申诉人全体职工,或根据仲裁程序,由被申诉人提供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xx年1月14日的考勤表及20xx年11月至20xx年1月的.领工资表单(注:工资领表单上有申诉人的亲笔签名),被申诉人电话0760-6213003。

  理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以外的时间,即为延长工作时间,应视同为加班;

  2、根据1995-03-25***令第174号《***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发[20xx]8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全年月*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计算。

  3、申诉人从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xx年1月14日起周日上班时间共计八天,因此得出:

  [(20xx元÷20.92天×200%) (20xx元÷20.92天)×4天] [(2300÷20.92天×200%) (2300元÷20.92天)×4天]=2466.5元

  申诉2

  事实:申诉人于20xx年1月14日接到公司管理人员:XXXX的口头通知,被告之"你入职两个月来,各项工作基本能满足公司目前的需要,但综合来看,有些方面还是不符合公司目前的工作需要,总的来说,总经理麦总提出,对你的工作还不太满意,现让我代表公司,向你提出结束劳动关系的通知,而且今天下午就办理交接手续"。

  仲裁证据:有申诉人与公司管理人员XXX的就此事的交谈录音资料、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公司工作期间的劳动就业证、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工作交接手续的文件。

  申诉理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2300元;

  申诉3

  事实:申诉人于20xx年1月14日接到公司管理人员:XXX的口头通知,被告之"你入职两个月来,各项工作基本能满足公司目前的需要,但综合来看,有些方面还是不符合公司目前的工作需要,总的来说,总经理麦总提出,对你的工作还不太满意,现让我代表公司,向你提出结束劳动关系的通知,而且今天下午就办理交接手续"。

  证明物件:有申诉人与公司管理人员张正行的就此事的交谈录音、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就业证及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工作交接手续的文件。

  申诉理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均工资的补偿金",所以,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1个月工资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1150元。

  申诉4

  事实:被申诉人于每月15日支付员工上月的工资。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自20xx年12月15日起,申诉人试用期已过,并于20xx年12月15日起依劳动合同约定,可获得2300元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但由于被申诉人给申诉人支付20xx年12月15日至20xx年1月14日的报酬依旧按20xx元/月进行支付。被申诉人主张,双方在面试的时候就已说明试用期为三个月,但后来签订劳动合同为一个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则。

  所以被申诉人应依劳动合同约定,向申诉人支付12月15日至20xx年1月14日的工资差额,共计¥300元整。

  劳动争议申诉状 5

  申诉人:吴xx,男,xxx年2月14日,身份证号码:42212119680214xxxx,职业为汽车驾驶员,住深圳市xx客运有限公司宿舍,联系电话:137234xxxxx(代理人)。

  被诉人:深圳市xx客运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皇岗北路车管所东侧xx公司综合大楼,电话:8331xxxx。法定代表人:郑xx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

  依法裁决如下:

  一、解除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868元;

  三、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3472元;

  四、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停工留薪期间减少的工作待遇(工资等)24000元;

  五、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因被克扣工伤待遇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六、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868元;

  七、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治疗期间的护理费7500元;

  八、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000元;

  九、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222元; (以上共计86930元)

  十、被诉人承担仲裁费。事实与理由:申诉人于20xx年10月入职被诉人处,从事客车驾驶员工作,曾与被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20xx年6月24日,申诉人在深圳珠江中沙河路段因日常工作受伤,医院诊断为脑损伤、右下肢多处骨折、胸腹外伤,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次损伤为工伤,并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诉人构成九级伤残。申诉人在停工留薪期间和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以及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工伤待遇,被诉人均未依照规定支付,且被诉人未按申诉人的工资基数投保工伤险,导致申诉人从社保部门少获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诉人现依法提出申诉,请予裁处!

  此致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吴xx

20xx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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