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上诉状实用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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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纠纷上诉状 1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北新民初字第883号判决,特提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北新民初字第883号判决书,并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适用法律错误。

  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供一组照片,证明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以下问题:

  1、停车位与业主窗户距离不足3米,噪音及尾气污染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及伤害费1000元;

  2、单元门损坏,无法使用。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600元及租房损失2000元;

  3、电压过高,业主自行安装稳压器。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及损失3345元;

  4、外墙渗水,要求被告给付抹灰产生的费用800元;

  5、室外落水管损坏,原告自购材料更换,要求被告给付材料费200元,以上费用合计7945元。

  以上事实,有《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照片、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诉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审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在卷为凭。

  对于以上证明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原审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但对这一事实是否系被上诉人责任且对上诉人造成财务损失,被上诉人是否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原审一审法院并未释明。原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因管理园区公共区域部分不善给原告造成损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此判决“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也未释明。按照《合同法》,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赔偿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事实上,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既是被上诉人对本园区公共区域部分管理不当的事实,原审一审法院有意规避这一说法,为被上诉人规避违约事实。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均在物业合同委托管理事项之内,以上事实分别对应违反本园区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6之(车辆行驶及停泊);事项1之(门厅);事项2(配电系统);事项1之(外墙面);事项2之(落水管)规定,已构成违约事实。按照《合同法》,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既违反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也违反了现代民商法的基本精神,更违反了《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及《合同法》和《民法》,同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法定职责相背离。原审一审判决书上所称“被告管理园区公共区域部分不善”、“被告管理不当”即是对物业违反《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的最好诠释,已构成对《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的部分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审一审法院却没有依此判决被上诉人违约,并支付赔偿金,而且被上诉人更没有提供可以对上述物业违约事实免责的证据,所以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与情与法均无法自圆其说。

  关于赔偿金在原审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已经说明《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单方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承担违约责任既缴纳滞纳金,却没有约定物业方违约的惩罚措施,这是很显然的显失公*的合同,在《合同法》、《民法》中对此显失公*的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原审一审法院应按照《合同法》、《民法》的规定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另外,2007年9月,帝景嘉园并未交付业主使用,业主又怎么会与物业签订《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故原审一审法院所称“故帝景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错误的,到底是谁的真实意思表示?2007年9月的业主委员会又在哪里?显失公*的合同又怎么可以据此不存在的“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而免责。

  具体抗辩如下:

  1、法理上,物业管理公司依据《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承担用水、用电、供暖、人身安全保障职责是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首要职责,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采取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等有效安全保障措施,保障业主在用水、用电、供暖、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安全,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否则,即应对业主因为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况下,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使本可以避免或降低的损害发生或者扩大,因此其应为受害人向直接责任人求偿不能的后果承担一种风险责任,这种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赔偿责任。实施加害行为的侵权人是损害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是补充责任人,两者构成责任竞合,在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或无资力赔偿的时候,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责任大致可分为两类,即物的安全保障责任和人的安全保障责任。物的安全保障责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采取措施确保被管理小区内的设施安全、设备安全,否则,因设施、设备不安全使业主遭受损害,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人的安全保障责任要求物业公司采取措施确保小区的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在小区实施侵权行为,否则即应承担法律责任,对此,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预先免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物业方没有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业主单元对讲门公共设施安全,并对业主造成侵权;没有对小区配电系统进行安全维护管理,造成业主损失;没有对车辆行驶及停泊采取管理措施,甚至知法犯法,侵害业主休息、学*安全权利;没有对公共外墙及落水管进行安全维护,造成业主损失。物业方虽不是直接侵害人,但作为补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按照《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在庭审前,业主将一份请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申请书》交与原审一审法官,请求原审一审法官调取保存在物业手中的2008年7月-2010年业主的报修记录,此记录本可以证明业主就以上损害事实多次向物业申报维修,但物业现在拒不交出此记录本,还谎称业主从未报修过,借以推脱责任。业主询问原审一审法官调查取证结果时,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说:物业方无法提供业主报修记录本,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业主不能提供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证据为由判决业主证据不足,此判决为适用法律错误。业主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与本案相关联的重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调查取证。原审一审法院以物业方无法提供业主报修记录本,进而推断业主没有报修,明显是在偏袒物业方,原审一审法院疑似存在司法不公行为。

  二、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原审一审法院犯有有证不认、无证妄认,对事实认定不准的错误。

  原审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说:“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因管理园区公共区域部分不善给原告自身造成损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违约金及财务损失费79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既然原审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那么“原告的损失”又是谁造成的?“现有证据不足”,“不足”在哪里?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实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原审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对此疑问均没有任何解释,原审一审判决又依据什么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上诉人认为原审一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对上诉人提交的并以确认的证据及损害事实不去认定是被上诉人违约所致,认定事实不准。庭审中及庭审后,被上诉人也未提供上诉人的损失不是被上诉人管理不当造成的证据,但原审一审却认定被上诉人不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而上诉人依据《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物业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原审一审法院却不予认定。

  1、停车位与业主窗户距离不足3米,噪音及尾气污染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及伤害费1000元。物业公司违规私划车位且违反《物权法》相邻权原则,造成对业主休息权及身体健康的侵权。

  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的是第三方机动车拥有者,是机动车的噪音和尾气对业主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违法在业主窗下不足三米处私化车位,对小区车辆行驶及停泊管理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且知法犯法。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不确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6之(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和2014年03月24日《沈阳晚报》及证人证言。

  2、单元门损坏,无法使用。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600元及租房损失2000元;

  对讲门自2008年开始就不能使用,春秋楼道内灌风灌土,经常有杂物吹进楼道内,且常有外来闲杂人员,更有甚者在楼内拐角处小便。冬天灌风灌雪,卫生、取暖条件极差,因自来水水表被冻,停水事件时有发生。夏天蚊虫爬满进户门,业主一开门,蚊虫跟随进入,半夜经常被蚊子叮醒,严重影响睡眠以致神经衰弱。对讲门已严重丧失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及保持楼道卫生清洁功能。业主自家门口如此脏、乱、差环境,已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业主在此种环境下无法安心舒适居住,现已在外租房居住。因此问题,此房屋以低于本园区其他同类型房屋的价格出租,差额损失2000元。

  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恶化业主外围居住环境、造成对业主侵权的是第三方大风和冷空气、尘土杂物、外来闲散人员、蚊虫及上冻的水表,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区域部分既单元对讲门的维修维护职责,致使单元对讲门腐烂变形,玻璃尽碎,为防止破碎的玻璃伤害到老人孩子,物业用大石块将单元门顶开至墙边,单元门成完全开放状态,致使大风和冷空气、尘土杂物、外来闲散人员、蚊虫长驱直入,甚至冻坏水表,造成停水事故,并冷空气严重影响楼道内业主家墙体的温度,致使与此墙体相连的客厅温度不达标,以上事实致使此房屋以低于本园区其他同类型房屋的价格出租,差额损失2000元。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单元门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1之(门厅)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单元对讲门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证人证言及在一审庭审中物业方陈诉的对此单元门多次返厂维修的笔录和在物业处保存的维修记录薄。

  3、电压过高,业主自行安装稳压器。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及损失3345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且造成财产损失的是第三方电压,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设施配电系统既小区自维配电箱的维修维护职责,2008年7-8月,业主多次向物业反应电压高造成业主家电器损坏,要求物业及时维修维护,物业也曾派人测过电压,电压表指针瞬间达到最高值270v,物业方将电工拖走后,再无音讯。直至今日本单元电压一直在240v以上,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在与物业长期协商要求供给合格电压未果后,为保护业主用电安全及防止火灾发生,业主自行安装了稳压器,这是业主自救的合理行为。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配电系统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既电压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2之(配电系统)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配电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证人证言、保存在物业手中的2008年7-8月业主报修记录薄、电话录音、沈北新区社会管理服务网96129“3月28日关于编号C201403140004”帝景嘉园电压高诉求的回复。

  4、外墙渗水,要求被上诉人给付抹灰产生的费用800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且造成财产损失的是第三方是外墙,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的维修维护职责,2008年-2010年业主就此外墙渗水的问题多次向物业反映,物业也曾在外墙做打胶处理,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渗水问题,后业主自己购买了外墙防水胶,先后两次自己和雇佣工人进行维修,渗水现象不再发生,但目前仍有裂缝,这是合理的业主自我救济行为。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既外墙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1之(外墙面)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业主维修费用明细、保存在物业手中的2008年-2010年业主报修记录薄。

  5、室外落水管损坏,上诉人自购材料更换,要求被上诉人给付材料费200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且造成财产损失的是第三方是室外落水管,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部位既室外落水管的维修维护职责,业主要求物业更换,物业推脱说没有原材料,换不了,因业主心力交瘁,无力再与物业抗争,遂业主自己买了落水管自行更换。这是合理的业主自我救济行为。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落水管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既外墙落水管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2之(落水管)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落水管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业主维修费用明细。

  综上,由于被上诉人疏于管理,未能尽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业主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安全保障职责及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区域部位的管理维修维护职责,导致了上诉人财产受到损失,因而被上诉人的疏于管理、应急不力的行为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四要素:具有过错、行为违法、上诉人具有受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同时,上诉人自身并没有过错(上诉人已缴纳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损害事实从2008年7月开始发生,缴费期间业主多次要求物业解决,但物业方至今也没有彻底解决损害事实,故自2008年12月1日起,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依法行使抗辩权)。因而被上诉人应对其过错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适用法律不当、认证事实不清的错误,严重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想其中关系,但是上诉人及其愤怒,恳请二审法院依据事实,主持正义,依法撤销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新萍

  20xx年4月8日

  物业纠纷上诉状 2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主要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2013)金民二初字第439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金民二初字第43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偷换概念、逻辑推理混乱。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重大违约在先

  上诉人于2009年10月29日就位于郑州市畜牧路忆安海悦花园3号楼6号总面积为53.68*方米的房屋与陈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09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日,房屋租金前两年每年为人民币42720元,第三和第四年租金每年为人民币46320元,第五年租金为人民币48720元。由于该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被上诉人,出租方为被上诉人,而被上诉人本人长期不在郑州本地,故由被上诉人提供授权委托书,由陈某某作为被上诉人的受托方与上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上诉人于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先后三次支付2009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房租共计131760元。租赁期间,陈某某曾多次提出增加租金,由于上诉人自助银行加钞间大门设在其开设的洗车行,在上诉人未能满足其增加租金要求的情况下,陈某某多次采用断电及锁门的方式扰乱上诉人自助银行运行、加钞,影响了上诉人的正常营业。无奈之下,上诉人只得通过减少一台ATM设备,重新选择位置安装加钞门的方式保障营业。

  2012年4月,被上诉人为达到其恶意增加租金的企图,被上诉人父亲赵某某找到上诉人,提出陈某某所出示的授权委托书并非被上诉人签字,该授权书为假授权书无法律效力,陈某某无权代被上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上诉人为保证营业点的持续性,只得重新与被上诉人父亲赵某某签订了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房屋租金第一年为72000元,从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上诉人于2012年向赵某某支付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房租72000元,上诉人因此重复支付该房屋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租金,共计损失27020元。

  2012年12月2日,上诉人接到华安保全通知,晨旭路自助银行110报警电话信号中断,经联通公司上门维修发现电话线被人为剪断;2012年12月3日,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自助银行巡检时发现,该自助银行门头在上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行拆除,经调阅监控录像查看,该自助银行门头是被赵某某儿子所开设的欧宝洗车行(位于晨旭路自助银行隔壁)员工强拆,赵某某儿子明确提出要想使用门头,必须单独出费用,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第五条第2款规定了租赁房屋临街门头应免费供承租方使用,上诉人工作人员多次与赵某某儿子当面及电话交涉,赵某某儿子起初答应按照合同要求马上停止对门头的拆除,但口头答应后迟迟没有进展,最终导致该自助银行门头被拆,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对外形象;2012年12月17日凌晨四点,该自助银行门锁被撬,经联通技术人员检测,该自助银行电话线乃人为破坏,导致自助银行正常运营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在此期间,赵某某多次提出增加房租,如上诉人不答应,将终止合同。

  综上,被上诉人存在三大重大违约情形:1、故意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恶意增加租金;2、多次断电、锁门,影响自助银行正常营业;3、强拆门头、破坏电话线,致使自助银行无法营业。

  对于上述事实,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供有【1、门头强拆前后照片;2、录音及文字记录。】予以证明,但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上述重大违约的事实却未予置评,既未否认也未认定,故意回避该影响本案判决的关键事实。

  二、上诉人不属擅自退租

  被上诉人的重大违约致使上诉人所属自助银行无法营业,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恢复门头,以保证上诉人所租用房屋的正常使用,但被上诉人却置之不理,不予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之义务。上诉人无奈只得暂停所属自助银行的营业,但暂停营业绝不能等同于擅自退租,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擅自退租系指承租方无正当理由在未经出租房许可的前提下提前单方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而本案中上诉人因被上诉人重大违约导致所租房屋无法正常使用而不得不暂停营业,以等待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恢复门头原状以保证正常营业,当然不属于擅自退租。

  一审法院混淆了擅自退租与因合理正当事由暂停营业的概念,并将因合理正当事由暂停营业的情形偷换为提前退租的概念,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提前退租应支付被上诉人15120元违约金的判决错误。

  三、上诉人有权不予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鉴于以上分析,被上诉人存在三大重大违约情形,且该重大违约致使上诉人所属自助银行无法营业,根据合同法同时履行抗辨权之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恢复门头原状以保证正常营业前,上诉人完全有权利行使同时履行抗辨权,有权拒绝继续支付租金,以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被告某某银行辩称原告方断电、拆除门头、影响被告正常经营、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等,但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该认定推理完全不符合逻辑。上诉人在一审辩称被上诉人存在三大重大违约情形,其目的是为了说明被上诉人重大违约在先,上诉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继续支付租金,更不应当承担违约金,至于是否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损失,这是上诉人的权利,上诉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可以现在行使也可以另行行使,但上诉人现在未予行使不应视为被上诉人重大违约情形也不予存在。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无权在本诉中要求赔偿损失而否决了上诉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依法正当行使当是逻辑推理严重混乱!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重大违约在先,上诉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继续支付租金,更不应当承担违约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偷换概念、逻辑推理混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现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20xx年11月21日

  物业纠纷上诉状 3

物业纠纷上诉状

  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即书写上诉状。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物业纠纷的民事上诉状范例,以供参考。

  物业纠纷民事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原审被告): ,性别: 出生: 电话:

  民族: 职业: 住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佰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张兴庄北路博德花园5号楼4门底商,法定代表人:杨翰哲,董事长

  上诉人因天津市佰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初字第 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8)北民初字第 号判决;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并有误

  (一)原判决“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并以此认为原审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管理,其认定事实错误。

  1.《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四)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虽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合同中既没有明确服务标准、服务费用,也没有约定服务起始时间,事后双方也没有任何补充约定。

  也就是说,合同最根本的条款不具备,合同内容根本就不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

  2.事实上,被上诉人佰翰物业公司自始至终根本就没有对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其根本就没有开始服务,更谈不上退出的问题。

  佰翰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博德房地产公司同属一个法人代表,其在小区内的工作只是开发商售后服务。

  佰翰物业公司只是在业主入住的时候,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业主预交半年物业费(含电梯),而其与业主之间根本就没有交纳物业费及服务开始时间的约定,也没有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其收费属于无权收费,应该予以返还给上诉人。

  3.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被上诉人佰翰物业的进驻既没有通过投标方式,也没有通过经行政部门批准采取协议的方式,显然违法。

  同时《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报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佰翰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必须向所在地河北区物业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而事实上,佰翰物业根本就没有在物业办备案,其根本就不具备进驻小区服务资格,更谈不上收费权。

  4.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但是,到今日为止,被上诉人仍然未向本小区业主会移交上述大部分资料及设施(有河北区物业办协调会记录为证),没有履行一个正常物业公司的义务。

  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该物业公司的信用、责任心很有问题,其根本就没有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资格。

  5.被上诉人在河北区法院起诉的几十位业主,都是先前起诉开发商以启动电梯的。

  而对于其他*三百户未起诉开发商的业主,佰翰物业并没有起诉。

  从此也能看出,佰翰物业显然是和博德开发商相勾结,对先前起诉的业主们进行打击报复。

  (二)原审判决在错判的同时,还出现多次计算错误,暴露了原审判决的及其随意性!

  1.物业费方面。

  上诉人入住时,被迫预交了含有电梯的半年物业费 ______ 元(0.7元/*米/月),而原审法院是按照0.5元的标准计算的,对于上诉人多出来的0.2元却视而不见,即使按照错判的结果,也给上诉人多计算了 ________元的物业费。

  原审法院显然是在完全按照被上诉人的主张计算,丝毫没有进行审查,其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难以令人信服。

  2.案件受理费翻倍计算。

  原审判决判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双方分担,而原审被告收到的.原审原告起诉状副本上明明写着的是案件受理费25元!

  二、原判决缺乏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1.上诉人购买的是带有电梯的房屋,签订的合同也是含有电梯的合同,上诉人从来没有与佰翰物业之前签订不含电梯的服务合同,而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按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按每*米0.5元向被反诉人交纳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提交的天津市河北区物价局北价发(2005)25号文件规定的服务费也只是一个指导标准,不具备强制力。

  现实中,许多小区是按照0.3元收取,甚至还有更低的,物价局并不强制。

  而原审河北区法院凭什么就按照0.5元的标准计算?更何况小区许多配套还不到位!如果按照河北区法院的思维,咱们国家的《合同法》就形同虚设了,国家颁布一个指导价就可以了!

  2.原审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和第九十三条,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纯粹是在滥用法律,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而本案物业公司进驻违法,物业合同也根本没有备案,所以合同根本就没有应有的效力。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而本案涉及的物业合同根本就没有约定物业费和合同起止时间,根本就无法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物业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协商一致,也没有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本就谈不上合同解除的问题。

  由上所知,原审判决引用的法律依据显然是随意引用,强词夺理,无中生有。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二)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在法律适用上,***《物业管理条例》作为专门规定物业管理的行政特别法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法规,在没有违背《合同法》强制规定的同时,其效力显然要高于《合同法》,这是法律常识!原审判决显然违背了两个专门物业法规的规定。

  由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得知,无论是《合同法》,还是***《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必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而被上诉人佰翰物业公司与上诉人之间根本就没有物业费收取标准的约定,原审法院任意扩大解释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依此判决,显然是滥用法律,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明,缺乏主要关键条款;同时,被上诉人佰翰物业公司既缺乏服务资格,也没有提供相应服务。

  而原审法院完全置法律与事实于不顾,仅凭一纸缺乏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判决本人承担物业服务费用,实在是滥用权力,枉法裁判。

  故此,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能本着公*、公正、合法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公正的判决。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5月 日

  物业纠纷上诉状 4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xx市ZZ区美湖路ZZ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Z女士

  地址:xx市xx区xx街

  原审被告:xx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东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之第一、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人xxV置业顾问有限公司、xx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之第一、二项,特提起上诉,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已经充分履行了委托合同项下的装修咨询义务,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首先,上诉人委托合同项下义务为提供装修咨询服务,而不是进行实际的装修施工。

  其次,上诉人已经为许华提供了xx苑精装修选集。该选集根据不同户型及各个类型的潜在客户群,分别制作了不同风格及多元功能的装修方案,该选集并附有各方案项下之图纸,可以说,上诉人已经充分、有效、善意的履行了装修咨询义务。

  最后,至于装修方案最终未能付诸实施,原因并不在上诉人或者同洲公司,而在许华,原因正是许华不履行认购书、拒绝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此,上诉人已经充分履行了委托合同的装修咨询义务。

  原审法院并未对上诉人充分履行装修咨询服务义务的事实予以认定,系属认定事实不清。

  二、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已因合同相对方均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不存在单方解除的前提,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了错误判决。

  前已述之,上诉人充分履行装修咨询服务义务,那么,根据合同法第405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及合同约定,上诉人就应该依约足额相应报酬,事实上,许华也付清了相应的装修咨询报酬。因此,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已因相对方均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客观上不存在委托人单方解除委托合同的前提。

  反观原审判决,在认定上诉人与许华之间就装修咨询事项的委托关系的情况下,迳行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支持了许华解除合同的诉求,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总之,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误。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已因合同相对方均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上诉人获取报酬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无需向许华退还任何款项。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 年 月 日

  物业纠纷上诉状 5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xx年x月xx日,汉族,江西xx县人,住本市xx区xx路陶通公寓x栋x单元x室,身份证号:36020319820327xxxx,联系电话:1376791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xx,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xx县人,住本市xxxxx中路x栋xxx室,身份证号:36020319821112xxx。

  上诉人因不服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xx)珠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的(20xx)珠民一初字第381号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姻关系的理由有两点: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不能相互沟通理解;2、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中原告提供给法庭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两点。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夫妻感情其实一直很好,被上诉人所说没有半点感情基础不属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恋爱一年后结婚,并且婚后育有一子江文博,从这点来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是很好的。

  2、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举证上诉人将其打成轻微伤乙级进而证明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所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上诉人认为夫妻之间偶尔一次吵嘴打斗不足以认定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上诉人作为一位成年男性就会有性格和脾气,上诉人并不是无缘无故和被上诉人发生打斗的,是因为事发当天婚生子江文博生病了想要妈妈,此时被上诉人不在儿子身边,于是上诉人带着儿子找到被上诉人,而被上诉人却态度不好,进而与上诉人的母亲发生了争吵,最后造成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吵打斗。虽然上诉人不慎将被上诉人打成轻微伤乙级,但是事出有因。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如何理解“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确解释:“《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伤害后果的程度没有明确,使法官难以认定。因此,针对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的方式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法医鉴定结论来确定伤害后果,即对家庭成员的伤害达到了轻微伤丙级三次以上、轻微伤乙级两次以上、轻微伤甲级一次以上的,一般可理解为构成家庭暴力。”加之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传统婚姻观念,基于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之需,一审法院应当慎重认定上诉人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不应当轻易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准予离婚。

  另外,上诉人认为即使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是合法的,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也存在异议;诉争房产xxxxx公寓x栋x单元xxx室系上诉人在20xx年6月22日(婚前)就已经一次性付款购买的,不存在任何按揭贷款,所以一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也是错误的。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做出的判决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x月x日


物业纠纷上诉状实用5份扩展阅读


物业纠纷上诉状实用5份(扩展1)

——上诉状范文10份

  上诉状 1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女,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案由:对(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31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160万元,而且根据上海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6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

  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

  此致

  具状人:

  年 月 日

  上诉状 2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9xx年4月12日,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9xx年8月12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200x年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国学*”。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7)、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20xx年8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20xx年4月1日合同解除”)“。20xx年x月起至20xx年4月止共计8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20xx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的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7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马某

  20xx年7月22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上诉状 3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 王按时,女,汉族,1957年8月21日出生,注青岛市施耐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和*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23号海辰大厦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王位,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蜡笔,男,汉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和*里8号,

  上诉人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xx)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依法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xx)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

  2、 裁定指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3、 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为无论从主体上看,看还是从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本案均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起诉书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诉人为山东和*投资有限公司和蜡笔,而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123号起诉书中的被告人为本案的案外人无畏,和本案的当事人没有重合。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依据的被上诉人蜡笔的担保行为。蜡笔的担保行为发生在无畏被**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20xx年2月15日无畏被拘留,而蜡笔的担保行为发生在20xx年3月11日)蜡笔的担保行为(或者说是债务承担行为)发生在无畏的犯罪实施完成以后,担保时无畏已经被刑事拘留。因此蜡笔的担保行为和无畏对犯罪行为之间,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是均没有任何联系,蜡笔的担保行为不会在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得到评价和审判,被上诉人蜡笔和上诉人之间是典型的担保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二者属于同一事实,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依据该法律条款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错误。通过该条款可以明显看出驳回起诉的前提是民事起诉和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

  而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同一事实。不是同一事实的不能驳回,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也有体现,该解释第八条规定: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认为这两个司法解释对刑民交叉问题的规定并不矛盾,目的无非有两个,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来重复评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是并不阻碍对不属于刑事案件评价范围的担保人的起诉,担保行为人民法院应该通过民事审判来解决。第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所得通过刑事案件的途径,以返还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损失,从涉案财产得到中*等清偿。不必通过民事手段判决或执行,避免利益冲突,和因分配不均导致的不公*。而在本案中我们起诉被上诉人,目的是为了从担保人处,通过担保人的财产实现自己的权利,不会对涉案财物产生二次请求,指向的是担保人的财产。因此本案不会影响受害人通过刑事途径*等分配涉案财物。

  就算这两个法条的有关条款规定有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颁布在后,跟据该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人民法院也应该进行实体审理。

  第三、一审判决与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立法目的不符。

  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过民事审判手段来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来解决,或者通过上述手段来解决更合适。就本案来看如果人民法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那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担保纠纷将没有任何其他的救济途径,势必会剥夺上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初衷。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和理解法律不对。上诉人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上诉状 4

  如果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准备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离婚,到法院起诉后,法院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受理。在一些法定情况下,法院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下离婚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指女方从受孕之目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二是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三是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不受此规定的限制,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也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如妇女婚后怀孕,是因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男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侵害;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的行为等情况,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可以受理,并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2.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提起离婚的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起,在现役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一方的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请求。这是针对保护现役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可通过现役军人一方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同时《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现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仍可依法判决离婚。

  怎样认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即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有现役军人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吸毒等恶*屡教不改的行为之一的证据,可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必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直接向军人所在单位团以上机关驻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其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上诉状 5

  上诉人:名称:xx 住所:xxxxxx 电话:xx

  法定代表人:名称:xxxxxxxx 职务:xx

  委托代理人:姓名:xx 性别:xxxx 年龄:xx

  民族:xx 职务:xx 工作单位:xxxx

  住所:xxxxxxxx 电话:xxxx

  上诉人因xxxxxx一案,不服xx法院于xx年xx月xx日xx字第x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xxxxxxxxxxxxxx

  此致

  xx人民法院

  上诉人:xx(盖章)

  法定代表人:xx(签章)

  xx年xx月xx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xx份。

  2、有关证明材料xx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

  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 6

  上诉人(一审原告):X省X市机械服务中心地址:X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夏X,男,1942年4月出生,汉族,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男,1947年5月出生,汉族,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现住X市X区XX街XX里X号,电话:XXX,

  邮政编码: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市X区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朱X,男,系该局局长。

  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法院(1991)×法行初字第79号维持行政处罚的判决;二、要求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XX元。

  事实与理由:

  一、X市机械服务中心没有违反国家工商法律规定,其经营符合被上诉人审验的营业许可范围。前不久,××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在审查我中心与某客户的经济合同时,认定我中心违反规定,有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并给予罚款处罚。我们认为,这种处罚是错误的。因为我中心虽然从事了一项原来营业许可之外的经济项目,但根据我市人民**(1987)X发第X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已向市X进行了申报,并被批准增加经营范围。

  此批示复印件附后。

  二、我中心因受被上诉人的错误行政处罚,使信誉及经营活动受到很大影响。某些客户对我中心的信誉提出异议,出现了产品滞销,经营困难的情况。而且行政机关对我中心的罚款是从流动资金中划拨的,影响了我中心流动资金的使用和经营活动,使我中心经营收入受到极大损失。与去年同期相比,损失XX元。这些损失是由X市X 区工商局的错误行政处罚造成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第68条第1款之规定,X区工商局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一审法院在(1991)X法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书中,消极维持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这个判决,显然是在没有尊重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为此,我们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

  此致

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市机械服务中心(公章)

  法定代表人:夏X(签字)

  委托代理人:杨X(签字)

  上诉状 7

  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镇。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王某某,男,19 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中心村,系某革某县某某建筑模板厂业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 ) 民初字第666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 ) 民初字第666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3、裁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某某人民法院审理。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 ) 民初字第66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院具有管辖权,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只对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理,属于程序审查,不进行实体审理,未经双方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发货销售单”的内容认定一审法院有管辖权,显然对未经上诉人质证的证据进行了审理,违反了程序审查的规定,认定的事实依据不足。

  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某某的经销代理商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四条中约定“模板质量及验收:货到现场,由甲方相关负责人员验收确认。若发现模板有脱胶、起壳等质量问题,请在三天内通知乙方,以便双方及时协商解决”。说明被上诉人提供的作为双方收发货物凭证的发货销售单仅仅是证明了客户已经收到价值多少人民币的货物的收据,且货到现场时上诉人履行的是合同约定的验收确认模板质量的权利,并不涉及对被上诉人约定中的“本公司如与客户因各种问题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本公司住所地辖法院解决”的承认。

  再次,一审法院依据“发货销售单”的格式条款认定一审法院有管辖权,而一审法院依据的此格式条款的内容“本公司如与客户因各种问题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本公司住所地辖法院解决”,此款内容显然限制了上诉人的自由,排除了上诉人的主要权利,且在收发货物时被上诉人未对此款内容向上诉人进行合理的提示和说明。因此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四,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某某的经销代理商签订的购货合同

  中第七条约定“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诉讼”。合同中当事人有约定管辖应尊重约定。因此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该是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上诉状 8

  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民法院(20xx)楼民二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

  2、依法改判_____________住房一套归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补偿被上诉人64317元。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未查明案件的事实,致使在分割房产时造成实体上的不公*。

  上诉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与被上诉人离婚没有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房产分割的处理是在未查明案件事实与诉争双方真实生活现状情况下,作出的违背公*、公正原则的错误判决。原因在于:

  1、被上诉人有房屋可供其居住。本案一审期间,上诉人举证证明了被上诉人在位于__________原_______________公司办公楼有一套房屋对外出租。虽然被上诉人对该房屋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被上诉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所有权权能;同时,该房屋房产权***已经多次承诺,该房屋如遇征收,补偿款一律向被上诉人支付。即,被上诉人实际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诉争房产,即便是判决归上诉人所有,也不会造成被上诉人没有房屋居住的“现实危害”。

  2、上诉人无房屋可供居住。正如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仅有一套房屋即诉争房产,除此之外,上诉人在别处再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一审判决结果将导致上诉人流离失所!更为可悲的是,上诉人尚有一位九旬老母健在并随上诉人生活,一审判决结果不但致使上诉人居无定所,更是要让九旬老母随上诉人一同流落街头!

  基于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尤其是在分割诉争房产时,未查明相关事实,致使判决结果造成实体上的不公*。恳请二审法院体恤上诉人的生活困难,依法改判!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上诉状 9

  一、管辖权异议上诉格式是怎样的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现住xx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因原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管辖异议,上诉人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x)东***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xx市人民法院(xxxx)东***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就xx市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xx市******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xx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xx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管辖。xxxx年***月***日,xx市人民法院做出(xxxx)东***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裁定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xx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一)移送管辖

  1、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依职权审查后认为本院无管辖权,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第一种移送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14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也即赋予了当事人对此种移送管辖提异议的权利。

  对于法院的依职权移送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其管辖,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即以指定管辖作为其救济程序,因此,无须再由当事人提异议。

  (二)指定管辖,大多数学者认为其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的权利,从维护上级法院权威的角度来看,不应赋予当事人管辖异议权。这可避免不同主体行使监督管辖权行为的交叉,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实现诉讼经济。管辖权转移,是级别管辖制度中的一项变通性规定,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上级法院审理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二是上级法院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管辖权转移,虽然主要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理案件的分工和协调,但是其必然会导致一审法院级别的变化。而一审法院的级别变化,还会导致可能发生的二审之管辖法院的级别变化,从而影响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若当事人对管辖权转移有异议,其实也即对级别管辖的异议,而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是可以提异议的。因此,为切实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程序利益,应当允许当事人对管辖权转移提出异议。

  xxxx年月日

  上诉状 10

  上诉人:_________

  上诉人: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xx)东一法民二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xx)东一法民二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

  2、判决被上诉人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两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_________元,并承担拖欠工程款利息_________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暂计算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利息金额为_________元,要求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返还保证金_________元、赔偿两原告为追讨工程款产生的经济损失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元。

  3、判决被上诉人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两原告的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决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_________与被上诉人_________共同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合法诉请,十分错误。

  1、原审法院承办法官对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历经八个多月的审理,期间先后查询与开庭四次,最后竟然作出驳回上诉人的全部本诉请求的判决。这样的判决严重不公,上诉人无法接受。

  2、原审判决,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客观存在,且已经履行的事实上存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于无视;不遵循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不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的证据进行科学分析论证,却以大量篇幅论证所谓的建设工程发包、转包链,最后得出“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并未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两被告亦非案涉工程的发包方,故两原告直接向两被告主张案涉工程的工程款、退还保证金以及主张相关经济损失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两原告的全部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的认定。

  上诉人认为,这种无视客观、主观臆断的认定,是十分荒唐的!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工程转包关系,不能以被上诉人、上诉人、第三人的说法或认为进行认定,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和客观事实,依据法律,运用证据,进行司法理性独立的判断,作出具有公信力的认定。

  原审判决书第12-13页,关于第三人_________与被上诉人东莞分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施工管理合同》的分析认定,逻辑混乱,明显自相矛盾。“双方签订了一份《施工管理合同》,约定某某东莞分公司同意梁某新以某某东莞分公司名义承建南方医科大学松山湖实验动物科技园猴舍1-3#楼工程......”。根据该约定,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具有整体转包工程的前提条件,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合作承包,或提供资质挂靠。原审判决书,第13页,第2-3行“第4点约定:本项目,未经双方同意,不得转包或分包给第三者施工。......”

  根据该条款,上诉人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上诉人不但认可,并且有直接向上诉人支付了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事实证明,无论最后从法律上认定为转包或分包法律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这是无可置辩的事实。

  3、认真审查一审卷宗,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举证,均证实了以下六个事实是客观的、真实的:

  ①案涉两个工程,均由上诉人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上诉人代替被上诉人,全面履行了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施工义务,这是无可置疑的事实。

  ②被上诉人东莞分公司(实际负责人黄光强经理)直接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

  ③一审中,被上诉人提出反诉,并将两上诉人列为反诉被告的事实,足以反证双方存在施工合同关系。

  ④已经生效履行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xx)东二法民二初字第889号】,已经确认了案涉工程的承包方为两被上诉人的事实。

  ⑤一审中,《原告李某全、宋某*提交的证据清单》第14页证明、第15页罚款通知单、第16页工程变更会议纪要、第17页工程变更审批表(一)、第18页工程质量回访(调查)记录表、第19页质量保证金退还签认表、第20页纳税人外来经营项目登记表、第21页省外纳税人首次来粤基本信息登记表、第22页民事起诉状等书证,均记载显示有上诉人李某全的签字,客观真实清楚地反映了上诉人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的事实。

  ⑥上诉人与梁某新进行对账签署结算单,是应上诉人东莞分公司实际负责人黄光强的要求而为之。上诉人在工程完工后,多次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黄光强要求要凭梁某新签认前期付款数据才支付工程余款。该结算单上“二、已支款梁某新手和公司手支至20xx年9月9日......”的文字记载,亦证实了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

  以上六个事实,充分证明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案涉工程的施工合同关系。

  二、被上诉人主张已经超付工程款_________元的抗辩,明显违背常识常情常理,违背客观事实,违背逻辑,不应采信。

  4.一审中,被上诉人举证,将上诉人签字的借条、收条及第三人梁某新签字的收据、支票存根进行简单累计,得出严重超付案涉工程款的主张。上诉人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

  5.被上诉人的举证,看似证据很多,其实十分凌乱,根本无法真实反映其实际支付了多少涉案工程款,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本诉与反诉的举证和抗辩,均存在自相矛盾、违背逻辑、违背常识常情常理等重大瑕疵,明显违反了市场主体在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其本诉辩解及反诉主张均不应当得到采信。

  具体表现在:

  ①被上诉人在20xx.9.6对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的回复函中称,“我公司就涉案工程已实际支付工程款4861212元【见一审卷宗,原告提交的证据清单,第十组,第41页,第1-2行】。

  ②被上诉人在20xx.1.12提交的书面《民事答辩状》中称,“我方已支付案涉工程款等共4929872.92元”【见一审卷宗,被上诉人提交的民事答辩状,第3页,顺数第2-3行】。

  ③20xx.3.23被上诉人提交补充证据七——支票存根,称,这组证据用于证明“两被告通过支票形式支付的部分工程款1916628元给梁某新,这是两被告支付工程款的其中一种形式”。

  上诉人认为:

  仅凭支票存根,没有相应的银行转账进账回单相互佐证,并不完全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出被上诉人的实际付款情况,现实中经常出现的空头支票,足以支持上诉人的观点有理。

  本案中,被上诉人一审举证第三组3-1《借据》,其中就体现有被上诉人提供的兑现日期为20xx年2月5日的转账支票(金额捌万元)及20xx年2月6日的转账支票(金额壹拾万元),属于空头支票。

  ④被上诉人在20xx.4.13《民事反诉状》中称,“反诉原告已实际支付工程款项共4929872.92元给三反诉被告”【见民事反诉状,第2页,顺数第10-11行】。

  ⑤在20xx.7.26庭审法庭调查时,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对第三人梁某新提供的证据(注:这些证据,与被上诉人一审本诉提供的证据相同),所要证明事实“证实由被告直接以及由答辩人手已支付了工程款5001774.92元给两原告,超过工程结算价”的质证意见为“没有异议”,即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认为其与第三人梁某新合计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5001774.92元。

  ⑥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在20xx.7.26当庭补充提交的证据——《收据》9张,称用于证明“梁某新在公司支款3760138元”。

  以上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主张的付款数额自相矛盾,不具有真实性。

  6.其实,当今建筑市场行业垫资、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十分普遍,已成难于治理之顽疾,这是不争的事实。

  在此行业环境下,被上诉人不克扣和拖欠上诉人的工程款,上诉人就万幸了,被上诉人怎么可能会超付*40万元的工程款给上诉人?这现实吗?可能吗?合符逻辑吗?

  三、正确认定本案事实,关键在于认真甄别被上诉人的举证。

  7.而甄别被上诉人的举证,则应当秉承客观、理性的司法精神,充分正视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各种不规范操作、*惯做法,运用生活经验法则、交易*惯做法、常识常情常理、逻辑推理、民法原理、诚实信用原则等进行分析论证,以正确区分和评价本案中被上诉人举证中提交的借条与收条的不同含义及证明对象、证明力。

  8.应当注意到,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由于违法分包、转包、垫资等现象普遍存在,借条、借据与收条、收据的使用及含义,与一般民间借贷等经济活动中借条、借据与收条、收据的含义,是有根本区别的,绝对不能相混淆。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关系中,发包方一般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给承包方,即使在不需要垫资的工程承包中,在未到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周期内,承包方一般只会向发包人预借部分款项,用于支付材料款、工人工资等,此时承包人出具的是借条。在达到支付工程进度款条件时,承包方向发包方出具的一般是收条、收据,给付工程款一方*惯在支付进度款时直接扣除之前预借的款项,且要求收款方出具全额收据、收条。

  本案的复杂在于,被上诉人违背诚信,利用上诉人对其建设集团公司的完全信赖,故意混淆上诉人签字的借条、借据与收条、收据。

  四、关于举证责任

  9.本案中,上诉人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即对其与二被上诉人之间客观存在的实际施工人地位、双方之间事实上存在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关系、案涉工程的总造价、欠款数额等案件事实进行了充分举证。应当说,经过一审法庭调查,双方的举证与质证,本案中,这几个方面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

  10.被上诉人应当对其已经足额给付案涉工程款项给上诉人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或举证瑕疵,被上诉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有理有据,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求,以彰显法律的公*与正义,制裁惩戒违约失信行为!(本上诉状共陆页)

  此致

  xxx法院

  上诉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物业纠纷上诉状实用5份(扩展2)

——民间借贷上诉状实用五份

  民间借贷上诉状 1

  上诉人(原审被告): 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xx村人,住xx市xx区xxxx路xx公寓x号楼x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xx村人,住xxx村xx街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第一,一审判决中称"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间上诉人先后分五次向被上诉人借款xxxxx元",但是其中发生在20xx年xx月xx日借款金额为xx万元的借条,其借款用途是用于上诉人赌博,这点被上诉人以及中间人xxx知情,由于被上诉人知道用于非法活动产生的债务是不受保护的,从而要求上诉人在借条中违背事实写出了该借款用于工程周转,并且在一审开庭时上诉人也多次强调该借款实为赌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一审法院在明知xx万为赌资的事实后置若罔闻,仍判令上诉人归还该笔借款是错误的。

  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五张借条,其中仅就20xx年xx月xx日的欠条中约定了利息,因此其余四张借条中除去赌资借款外的后三张借条均不应当支付利息。

  20xx年xx月xx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在一份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的承诺书中签字,该承诺书正文并非上诉人所书写,上诉人仅仅在承诺人处签字,未对承诺书正文进行细看及核实。因为当时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两个月内将现住房进行抵押贷款,以贷款偿还被上诉人。碍于双方多年朋友情谊,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提议,在匆忙之中未考虑其他便在承诺书中签字,因此承诺书中对欠款利息的约定,上诉人并不认可。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作出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的判决,纯属理解和适用法律错

  误。《意见》第六条只说明民间借贷中双方明确约定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四倍,各地法院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范围内具体掌握。并且《意见》的规定应是在双方明确约定利息多少的情形下针对约定利率是否过高由法院来进行评判,而不是像一审法院这样在未约定的情形下直接判令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这显然是一审法院曲解司法解释本意,滥用法官自由载量权的结果。

  同时,一审法院判决中对利息计算数额有误,计算方式极不严谨,被上诉人诉称的xxxxxx元借款产生于不同日期,其中有两笔借款产生在20xx年x月x日和20xx年x月xx日,一审判决中计算利息时将该两笔借款利息计算时间从20xx年xx月xx日起算是明显有误的。

  上诉人曾向被上诉人借款是客观事实,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责无旁贷,但上诉人不该承担他不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同时被上诉人在还款过程中态度积极,还一度将现住房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但是由于被上诉人极力阻止致使贷款未能成功。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出发,上诉人理应向被上诉人偿还34万元借款本金,但除第一张借条外的其他借款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至于逾期利息也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不当判决,支持被上

  上诉人:

  年 月 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x月x日

  民间借贷上诉状 2

  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 ,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辽宁省小长山乡英杰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___人,住辽宁省广鹿乡沙尖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___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____)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辽宁省___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____)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原告的儿子原为___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现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领导,也是本案的实际控制人(20______年6月8日的借条也是亲笔书写),与原审法官原为同事关系,从而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审理。原审法官依法应当回避,却在被告申请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回避,并作出了错误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4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5条第2项之规定。原审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现上诉人再次申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回避本上诉案件,将该案移送大连市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移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该案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甚至主体关系都不明确,争议也较大,不应适用独任审判,根据《独任审判员工作细则》规定,该案件不适用独任审判制度。

  因此,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使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均受到不公正侵害。

  二、原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的"20______年6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错误,上诉人并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资金,而是因为20______年2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儿子(借款协议上为签名)有借款行为,此后,向上诉人索要欠款,在上诉人暂时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手书借条一份,逼迫上诉人签字。因此,20______年6月8日的借条,并不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也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更不是由上诉人出具。

  2、"此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4次向原告偿还了借款140万元"错误,上诉人共分五次向偿还借款150万元。

  3、原判决遗漏案件重要事实,即上诉人实际仅收到借款180万元,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有资金交付行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径行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270万元,明显违反证据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因此,原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错误,其认定内容错误。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合同法》第2条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的主体系发生在上诉人与案外人之间,与被上诉人没有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错误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借贷关系,于法无据。

  2、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另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本金的认定应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款项计算,本案中,上诉人实际只收到借款180万元。

  3、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20______年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证据认定的要求,对形式有瑕疵的"借条",出借人应对款项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另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6条之规定。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有款项支付行为的情况下,让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承担270万借款责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原判决程序违法,且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判决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全面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______年___月___日

  民间借贷上诉状 3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男,汉族,1xx年、月、日生,住广东省xx市xx县xx街道xx房,身份证号:440xx。

  电话:135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男,汉族,19xx年、月、日生,住广东省、市xx县xx街道xx路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20xx)xx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20xx)xx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判决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没有实际支付过借款给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强迫上诉人书写借条这一根本事实:

  (一)被上诉人在诉讼时陈述“被告黄xx是不知道借钱情况的”(参见一审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1行等),可是在被上诉人递交的唯一证据“借条”中却又有黄xx的签字!这足以表明该借条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xx、”。

  为此,从被上诉人的陈述来看,“被告黄xx是不知道借钱情况的”这一事实已经形成!可滑稽的是,被上诉人在本案中起诉的唯一证据“借条”中却又有黄xx的签名,试问,

  被上诉人在明知黄xx对借款事实不知道的情形下,强行到上诉人家让黄xx签名确认借款事实这一行径这合理吗?合法吗?这一行为应当引起一审法庭注意并作为判断借条是否有效的重要细节。

  (二)在上诉人因被胁迫书写借条报案后,**机关在对被上诉人的岳父xxxx为本案被上诉人的岳父,20xx法民一初字第7、号案原告)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中(时间:20xx年3月6日),xx(与上诉人另案纠纷)到过上诉人家中,

  并且从“20xx年11月7日或8日18时许就去了,xx、签完名后我们就离开了黄xx家,那时已经是第二天凌晨1时许了”。

  从xx的这一表述来看,他们在上诉人家中呆了至少8小时,并最终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让上诉人的妻子(一审被告)黄xx在借条上签名!这种强迫他人书写借条的事实已经形成。

  当时在场的证人提供了证言及**机关的询问笔录更进一步证实了被上诉人胁迫上诉人及黄xx书写借条的事实。

  然而令人非常失望的是,一审对此涉及案件的关键事实毫无说明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

  (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从不相识,而却能够从被上诉人处“借到”款项真是令人费解:无论是从被上诉人的辩解还是另案被上诉人xx的辩解来看都是不符合情理,更是不符合实际的。

  (四)在被上诉人仅仅提供了一份非常有瑕疵的“借条”作为证据,且其陈述明显矛盾(如编造上诉人妻兄急需钱治病等),并且上诉人有报警、有被胁迫的证人证言、有与被上诉人根本不认识、有自身经济情况较好无借钱动机等因素的情形下,

  原审法院就应当仔细审查该借条背后的各种证据,解开被上诉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强迫打借条)的谜团:

  1、国内相关地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的规定:

  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xx〕297号) 第十七条规定:“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

  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xxxxxx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

  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xxxxxx”。

  第二十九条规定:“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xxxxxx

  (二)原告起诉的借贷事实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没有借据或者借据存在伪造可能;(三)被告在一定期间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xxxxxx”。

  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第二条规定:“xxxxxx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xx、出借人应举证证明支付方式。

  出借人陈述支付方式为现金交付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陈述、现金交付金额、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惯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

  2、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上述三地高院的指导意见在广东省并不直接适用,但是对于同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具有相同性质的民间借贷案件应该还是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可是一审法院根本无视这些我国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成功经验及通用性规定,无视一审时上诉人及黄玉珍提出的诸多对抗性证据,根本没有从出借人应当承担的举证义务、款项来源、交易*惯、出借人的矛盾陈述、交易场合、货币的特征、双方的情感因素等诸多方面进行审查。

  仅凭被上诉人的一张借条就认可了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非常失望。

  (五)上诉人在一审递交的证据已经充分的证实了借据的无效性,然而,对于上诉人的证据(包含被上诉人自相矛盾不能成立的借条)原审法院毫无说明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这是极其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可是从一审判决书来看,毫无涉及上诉人递交的证人证言、被上诉人陈述、**机关笔录等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进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第二、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予以纠正: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可是原审法院将本案与他案(案号:20xxxx法民一初字第7、号、20xxxx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合并审理明显违背这一法律规定:这几个案件的诉讼标的明显不同;退一步讲,即便原审法院认为是同一种类的,也应当将“当事人同意”作为合并审理的前提。

  第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1、原判决没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认定被上诉人借条的无效性;

  同时,也没有有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及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各地的有经验的指导性意见(如前述重庆、浙江、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方位查明有无借钱事实及借条是否被胁迫这一关键事实。

  2、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的结论是非常错误的:退一万步讲,即便是民间借贷,在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时,

  应当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判决不支付利息!原借据中所谓利息的“约定”竟然在借款人签名之下,足见其不符合借条的形式特征,更反映出被胁迫订立的事实。

  民间借贷上诉状 4

  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男,汉族,19_________年7月14日出生,住___市___区东路47号院3号楼230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女,汉族,19______年10月6日出生,住___市___区路16号院1号楼22号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______区人民法院(20______)初字第号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区人民法院(20______)___字第号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属于项目合作关系,而非民间借贷。

  对上诉人的项目很感兴趣,希望参与上诉人的项目,由于系医生,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去投资,所以以她母亲的名义与上诉人签订了一份名为借款实为项目合作的协议,被上诉人分三次支付给上诉人项目合作款,共计30万元整,约定若有盈利,分红参照按照月息三分分红,上诉人立有收据,根据上诉人与项目合作,前四个月合作愉快,按时分红,后期由于市场不景气,合作项目发生了亏损,上诉人连续三月没有盈利,故此没有分红,项目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导致上诉人无法返还投资款,故发生纠纷,针对一审判决,上诉人不服,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予以支持诉请。

此致

  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______年___月___日

  民间借贷上诉状 5

  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男,19______年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道___村人,住______市______区路公寓___号楼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男,19______年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道___村人,住___村______街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____)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____)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第一,一审判决中称"自20______年___月______日至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间上诉人先后分五次向被上诉人借款___元",但是其中发生在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借款金额为______万元的借条,其借款用途是用于上诉人赌博,这点被上诉人以及中间人知情,由于被上诉人知道用于非法活动产生的债务是不受保护的,从而要求上诉人在借条中违背事实写出了该借款用于工程周转,并且在一审开庭时上诉人也多次强调该借款实为赌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一审法院在明知万为赌资的事实后置若罔闻,仍判令上诉人归还该笔借款是错误的。

  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五张借条,其中仅就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欠条中约定了利息,因此其余四张借条中除去赌资借款外的后三张借条均不应当支付利息。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在一份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的承诺书中签字,该承诺书正文并非上诉人所书写,上诉人仅仅在承诺人处签字,未对承诺书正文进行细看及核实。因为当时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两个月内将现住房进行抵押贷款,以贷款偿还被上诉人。碍于双方多年朋友情谊,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提议,在匆忙之中未考虑其他便在承诺书中签字,因此承诺书中对欠款利息的约定,上诉人并不认可。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作出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的判决,纯属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

  《意见》第六条只说明民间借贷中双方明确约定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四倍,各地法院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范围内具体掌握。并且《意见》的规定应是在双方明确约定利息多少的情形下针对约定利率是否过高由法院来进行评判,而不是像一审法院这样在未约定的情形下直接判令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这显然是一审法院曲解司法解释本意,滥用法官自由载量权的结果。

  同时,一审法院判决中对利息计算数额有误,计算方式极不严谨,被上诉人诉称的___元借款产生于不同日期,其中有两笔借款产生在20______年___月___日和20______年___月______日,一审判决中计算利息时将该两笔借款利息计算时间从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算是明显有误的。

  上诉人曾向被上诉人借款是客观事实,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责无旁贷,但上诉人不该承担他不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同时被上诉人在还款过程中态度积极,还一度将现住房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但是由于被上诉人极力阻止致使贷款未能成功。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出发,上诉人理应向被上诉人偿还34万元借款本金,但除第一张借条外的其他借款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至于逾期利息也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不当判决,支持被上

  上诉人:

  年 月 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______年___月___日


物业纠纷上诉状实用5份(扩展3)

——劳动争议上诉状实用5篇

  劳动争议上诉状 1

  上诉人蒙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xx路x号x栋x单元x号。

  被上诉人xx市维xx造型婚纱影楼,住所地xx市xx路xx号五一门面x,x号,注册号4502026000xxxxx。

  个体经营者陈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乡xx新村xx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城中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2)城中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即驳回原告蒙xx的其他诉讼请求。另行公正判决。

  2、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11年9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7132.2元。

  3、判令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2000元。

  4、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双倍工资诉求超过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是错误的。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11年9

  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87132.2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不予支持。然而,上诉人从来没有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曲解上诉人的意思表示,曲解为上诉人不主动维护自己权益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认定事实有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上诉人至2011年9月17日才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双倍工资的请求根本就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故其主张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没有法律依据,明显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不能基于同一违法行为获得两次经济补的观点是错误的。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已经主张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不能因被上诉人同一违法行为获得两次经济补偿为由对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然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是两个不同法律条文的概念并不冲突,前者是补偿性后者是惩罚性。故其主张上诉人因同一违法行为不能获得两次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明显与法律相悖。

  综上所述,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城中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此,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另行公正

  上诉人: xxx。 此致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 年xx月xx日

  劳动争议上诉状 2

劳动争议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1976年5月2日出生 身份证号:2103051976050**** 住址:北京朝阳区**苑三区*楼*门*号,电话:13932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计算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栋3203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联系电话:010-8815****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2010)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617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

  三、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21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年10月9日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费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答辩书中彻底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及其拖欠加班费的事实。后在上诉人出示的加班证据面前无可辩驳时,竟又将上诉人2009年的年终奖狡辩成“加班费”。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依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错误认定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并将举证责任强加给上诉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事实与依据如下: 上诉人在职期间经常加班,而被上诉人并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本案中,上诉人已经极尽可能收集了证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恐怕被上诉人到二审还会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的事实)。除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所列的加班时间外,上诉人在其他时间也需经常加班,被上诉人处均有记录(从上诉人提交的加班证据能够看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加班的`情况是有记录的。被上诉人在仲裁阶段也已承认上诉人存在包括周末在内的加班的事实,但其并未提供已调休及支付加班费的有效证据。详见《仲裁裁决书》第2页第三段第5行)。上诉人每月的工资明细也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并未依法支付上诉人加班费,但被上诉人却始终拒绝向法院提供由其掌握并足以查清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9条、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对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事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与加班费争议相关的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证明了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实,根据前述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就其是否已经足额发放了加班费的事实进行举证。被上诉人于2009年1月22日向上诉人支付的17836元,系上诉人2009年春节的奖金,而不是被上诉人在一审辩称的2008年“加班费”。对于该费用到底是属于加班费还是奖金,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进行证明。其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即该奖金不能被肆意认定为是“加班费”(仲裁裁决也因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未采信被上诉人关于该奖金包含加班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不能仅依据被上诉人口头称已经支付了加班费,而不查清事实、忽略证据,并罔顾法律规定、枉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求。 若所有法院都如一审法院不顾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随便拿一笔已支付的奖金就能够洗脱自己拖欠加班费的违法行为,并剥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之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那么,用人单位就会更肆无忌惮地违法,既可不依法支付加班费,也无须向法院提交依法应由其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前述所有法律的规定也就毫无现实意义,这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恪守法律对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在被上诉人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已向上诉人及时足额支付了加班费的情况下,应当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一审法院对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及离职前12个月月*均工资标准计算均有错,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即可依据该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获得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而根据本案审理情况可知,被上诉人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按月及时足额向上诉人支付加班工资(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称:其公司加班工资为年度发放)。因而,上诉人依据该法第38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据第46条之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应得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及工作年限计算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1、2009年11月5日,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之情形,而被迫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从2003年12月8日上诉人入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2006年续订劳动合同起计算。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并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均工资。同时,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劳动者工资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工资包括12个月标准工资9000元/月及两项奖金17836元+4674元,合计130504元,即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均工资为10876元/月。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标准工资9000元/月计算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属于对上诉人工资总额的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依照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均工资10876元/月,计算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罔顾事实与法律规定,在被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或反驳上诉人主张的情况下,枉法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益!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上诉状 3

劳动争议上诉状范文

  以下是小编为各位同学收集和整理有关行政上诉状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学*和写作有所帮助!

  劳动争议上诉状范文【1】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1976年5月2日出生 身份证号:2103051976050**** 住址:北京朝阳区**苑三区*楼*门*号,电话:13932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计算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栋3203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联系电话:010-8815****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20xx)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617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

  三、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21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年10月9日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费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答辩书中彻底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及其拖欠加班费的事实。

  后在上诉人出示的加班证据面前无可辩驳时,竟又将上诉人20xx年的年终奖狡辩成“加班费”。

  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依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错误认定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并将举证责任强加给上诉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事实与依据如下: 上诉人在职期间经常加班,而被上诉人并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极尽可能收集了证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恐怕被上诉人到二审还会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的事实)。

  除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所列的加班时间外,上诉人在其他时间也需经常加班,被上诉人处均有记录(从上诉人提交的加班证据能够看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加班的情况是有记录的。

  被上诉人在仲裁阶段也已承认上诉人存在包括周末在内的加班的事实,但其并未提供已调休及支付加班费的有效证据。

  详见《仲裁裁决书》第2页第三段第5行)。

  上诉人每月的工资明细也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并未依法支付上诉人加班费,但被上诉人却始终拒绝向法院提供由其掌握并足以查清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9条、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对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事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与加班费争议相关的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证明了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实,根据前述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就其是否已经足额发放了加班费的事实进行举证。

  被上诉人于20xx年1月22日向上诉人支付的17836元,系上诉人20xx年春节的奖金,而不是被上诉人在一审辩称的2008年“加班费”。

  对于该费用到底是属于加班费还是奖金,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进行证明。

  其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即该奖金不能被肆意认定为是“加班费”(仲裁裁决也因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未采信被上诉人关于该奖金包含加班费的主张)。

  一审法院不能仅依据被上诉人口头称已经支付了加班费,而不查清事实、忽略证据,并罔顾法律规定、枉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求。

  若所有法院都如一审法院不顾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随便拿一笔已支付的奖金就能够洗脱自己拖欠加班费的违法行为,并剥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之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那么,用人单位就会更肆无忌惮地违法,既可不依法支付加班费,也无须向法院提交依法应由其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

  前述所有法律的规定也就毫无现实意义,这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恪守法律对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在被上诉人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已向上诉人及时足额支付了加班费的情况下,应当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一审法院对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及离职前12个月月*均工资标准计算均有错,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即可依据该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获得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而根据本案审理情况可知,被上诉人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按月及时足额向上诉人支付加班工资(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称:其公司加班工资为年度发放)。

  因而,上诉人依据该法第38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据第46条之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应得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及工作年限计算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1、20xx年11月5日,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之情形,而被迫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从20xx年12月8日上诉人入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20xx年续订劳动合同起计算。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并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均工资。

  同时,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劳动者工资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工资包括12个月标准工资9000元/月及两项奖金17836元+4674元,合计130504元,即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均工资为10876元/月。

  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标准工资9000元/月计算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属于对上诉人工资总额的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依照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均工资10876元/月,计算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罔顾事实与法律规定,在被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或反驳上诉人主张的情况下,枉法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益!

 

  劳动争议民事上诉状范文【2】

  上诉人:陈 ,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蟠龙西街 号 楼,身份证号:44010 ;电话:1354 。

  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 制衣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 座;法定代表人: ; 电话:0757-85 。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0)南法民一初字第5 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10)南法民一初字第5 号判决;

  2、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3800元;

  3、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待通知金3800元;

  4、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在职期间的社保费用;

  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原审判决没有查明有关案件最基本、最关键的事实,而按照“高度盖然性规则”(参见判决书的第10页第1行)认定上诉人有“索取员工伙食费”的行为,这是极其错误的,对上诉人也是极其不太公*的!

  1、在一审阶段,被上诉人递交的证据根本没有提及上诉人收受回扣的事宜(参见被上诉人的十三份证据)。

  庭审也一直围绕着上诉人证据、被上诉人的该十三份证据进行。

  然而,对于原审判决书所依据的上诉人有“索取员工伙食费”(参见原判决的第10页第2行)行为的证据(被上诉人伪造的证人证言),根本没有在庭审中进行任何的质证与辩论。

  事后(即拿到判决书时)上诉人才发现,原审判决采取了“拿来主义”的做法,即对于涉及该案最基本、最核心的证据不予开庭质证,而是直接采信仲裁的判断!

  上诉人想问:既然被上诉人在一审时已提供了十三份证据,那么为何没有将其在仲裁时认为可以证明上诉人有收受回扣行为的证据(证人证言)作为十三份证据之一向一审提供并进行质证?一审法庭又为何在没有询问证人并在被上诉人没有举证的情形下按照“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上诉人有“索取员工伙食费”的行为?

  2、从原审判决的结果来看,原审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显得毫无意义,完全形同虚设!

  开庭审理(双方所谓的证据质证、辩论)的东西完全没有用上: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在一审时递交的证据并没有作为判案的依据,而是将仲裁的笔录拿过来做出判决!而对于仲裁笔录中涉案的关键环节:上诉人是否收受回扣丝毫没有在一审开庭时让双方质证与辩论过。

  当然,也许是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没有递交该证据的缘故吧。

  上诉人之所以提起起诉,主要是对仲裁阶段所认定的事实认定非常不满,原审法庭显然对于这一事实应当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判断。

  法庭引导当事人进行质证的证据根本不作为最后判决的参考对象,而是将双方没有质证、在仲裁笔录中的东西拿出来做判决,那么原庭审不就是形同虚设了?

  3、一审用“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上诉人有“索取员工伙食费”的行为是对上诉人极其的不尊重,在法律上也是极不严谨的,也是违背事实的:

  在仲裁阶段,上诉人就提出过,对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根本不认识,在仲裁时上诉人问这个证人时,其连上诉人的名字都不知道。

  案件的事实其实很简单:被上诉人就是编造所谓的上诉人收受回扣的借口炒掉上诉人。

  然而遗憾的是,一审没有予以纠正,甚至没有给上诉人对于此事的任何发言机会,就匆匆按照“盖然性规则”,并得出“可能性较大”(原判决书第10页第1行)的论断,将收受回扣的罪行强加在上诉人的头上!

  上诉人想再次发问:人民法院是查明事实的地方,对于收受回扣这样严重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难道能够用所谓的“盖然性规则”进行推断的吗?上诉人的尊严何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断案规则何在?

  4、从证据法的角度来看,一审判决的做法严重违背了我国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之规定,将本应该由被上诉人负担的举证责任予以免除,却积极主动的采用了“自由心证”的做法——用“可能性较大”、“盖然性规则”等取而代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上诉状 4

劳动争议上诉状模板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争议。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动争议上诉状模板,供大家参考。

  劳动争议上诉状【1】

  劳动争议上诉状 (劳动争议上诉状版本沈斌倜律师提供)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19xx年5月2日出生 身份证号:21030519xx050**** 住址:北京朝阳区**苑三区*楼*门*号,电话:13932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计算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栋3203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联系电话:010-8815****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20xx)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617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

  三、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21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年10月9日作出的(20xx)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费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答辩书中彻底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及其拖欠加班费的事实。

  后在上诉人出示的加班证据面前无可辩驳时,竟又将上诉人20xx年的年终奖狡辩成“加班费”。

  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依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错误认定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并将举证责任强加给上诉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事实与依据如下: 上诉人在职期间经常加班,而被上诉人并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极尽可能收集了证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恐怕被上诉人到二审还会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的事实)。

  除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所列的加班时间外,上诉人在其他时间也需经常加班,被上诉人处均有记录(从上诉人提交的加班证据能够看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加班的情况是有记录的。

  被上诉人在仲裁阶段也已承认上诉人存在包括周末在内的加班的事实,但其并未提供已调休及支付加班费的有效证据。

  详见《仲裁裁决书》第2页第三段第5行)。

  上诉人每月的工资明细也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并未依法支付上诉人加班费,但被上诉人却始终拒绝向法院提供由其掌握并足以查清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9条、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对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事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与加班费争议相关的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证明了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实,根据前述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就其是否已经足额发放了加班费的事实进行举证。

  被上诉人于20xx年1月22日向上诉人支付的17836元,系上诉人20xx年春节的奖金,而不是被上诉人在一审辩称的20xx年“加班费”。

  对于该费用到底是属于加班费还是奖金,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进行证明。

  其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即该奖金不能被肆意认定为是“加班费”(仲裁裁决也因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未采信被上诉人关于该奖金包含加班费的主张)。

  一审法院不能仅依据被上诉人口头称已经支付了加班费,而不查清事实、忽略证据,并罔顾法律规定、枉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求。

  若所有法院都如一审法院不顾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随便拿一笔已支付的奖金就能够洗脱自己拖欠加班费的违法行为,并剥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之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那么,用人单位就会更肆无忌惮地违法,既可不依法支付加班费,也无须向法院提交依法应由其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

  前述所有法律的规定也就毫无现实意义,这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恪守法律对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在被上诉人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已向上诉人及时足额支付了加班费的情况下,应当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一审法院对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及离职前12个月月*均工资标准计算均有错,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即可依据该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获得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而根据本案审理情况可知,被上诉人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按月及时足额向上诉人支付加班工资(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称:其公司加班工资为年度发放)。

  因而,上诉人依据该法第38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据第46条之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应得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及工作年限计算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1、20xx年11月5日,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之情形,而被迫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从20xx年12月8日上诉人入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20xx年续订劳动合同起计算。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并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均工资。

  同时,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劳动者工资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工资包括12个月标准工资9000元/月及两项奖金17836元+4674元,合计130504元,即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均工资为10876元/月。

  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标准工资9000元/月计算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属于对上诉人工资总额的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依照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均工资10876元/月,计算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罔顾事实与法律规定,在被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或反驳上诉人主张的情况下,枉法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益!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上诉状【2】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19xx年5月2日出生 身份证号:21030519xx050**** 住址:北京朝阳区**苑三区*楼*门*号,电话:13932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计算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栋3203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联系电话:010-8815****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20xx)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617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

  三、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21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年10月9日作出的(20xx)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费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答辩书中彻底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及其拖欠加班费的事实。

  后在上诉人出示的加班证据面前无可辩驳时,竟又将上诉人20xx年的年终奖狡辩成“加班费”。

  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依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错误认定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并将举证责任强加给上诉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事实与依据如下: 上诉人在职期间经常加班,而被上诉人并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极尽可能收集了证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恐怕被上诉人到二审还会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的事实)。

  除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所列的加班时间外,上诉人在其他时间也需经常加班,被上诉人处均有记录(从上诉人提交的加班证据能够看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加班的情况是有记录的。

  被上诉人在仲裁阶段也已承认上诉人存在包括周末在内的加班的事实,但其并未提供已调休及支付加班费的有效证据。

  详见《仲裁裁决书》第2页第三段第5行)。

  上诉人每月的工资明细也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并未依法支付上诉人加班费,但被上诉人却始终拒绝向法院提供由其掌握并足以查清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9条、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对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事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与加班费争议相关的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证明了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实,根据前述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就其是否已经足额发放了加班费的事实进行举证。

  被上诉人于20xx年1月22日向上诉人支付的17836元,系上诉人20xx年春节的奖金,而不是被上诉人在一审辩称的20xx年“加班费”。

  对于该费用到底是属于加班费还是奖金,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进行证明。

  其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即该奖金不能被肆意认定为是“加班费”(仲裁裁决也因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未采信被上诉人关于该奖金包含加班费的主张)。

  一审法院不能仅依据被上诉人口头称已经支付了加班费,而不查清事实、忽略证据,并罔顾法律规定、枉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求。

  若所有法院都如一审法院不顾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随便拿一笔已支付的奖金就能够洗脱自己拖欠加班费的违法行为,并剥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之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那么,用人单位就会更肆无忌惮地违法,既可不依法支付加班费,也无须向法院提交依法应由其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

  前述所有法律的规定也就毫无现实意义,这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

  劳动争议上诉状 5

  原告:葛江飞、男、汉族、19XX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1XXXX1116XXXX、住址:河北省新乐市

  联系电话:130XXXXXXXX

  被告:北京八达龙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海淀区;邮政编码:401336

  法定代表人:陈X

  联系电话:023—6261XXXX;6261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05年8月至2010年12月待岗期间的工资共计:38580元。

  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2005年8月至2010年12月待岗期间工资的赔偿金:38580元。

  3、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0010元。

  4、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补交2007年10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金:11183.84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2011年11进入被告单位(北京八达龙腾科技有限公司) 从事人力资源工作作,2012年8月被告通知原告待岗,在待岗期间被告未依法给原告发放工资并且在待岗期间的2011年—2012年间被告未依法给原告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这期间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一直由原告缴纳。2012年11月8日被告在重庆晨报上公告称:原告已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并且被告也未依法给予原告经济补偿,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劳动者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欠付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20%的赔偿金;

  (二)欠付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50%的赔偿金;

  (三)欠付时间6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100%的赔偿金”。的规定,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 月 日


物业纠纷上诉状实用5份(扩展4)

——刑事上诉状 (菁华3篇)

刑事上诉状1

  上诉人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字第_____号刑事/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刑事上诉状2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姓名及罪名)一案,人民法院年月日(年度)字第号刑事判决(裁定)书,现因不服该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写明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销原裁判,或者要求变更原审裁判,或者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

  1、认定事实方面;

  2、适用法律方面;

  3、诉讼程序方面。

此致

  _______________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刑事上诉状3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xx,男,19xx年2月19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高中文化,xx县xx厂职工,原住xx省xx县xx镇xx村x号,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抢劫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20xx)x中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20xx)x中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死缓。

  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自首情节未加认定于法不合。

  上诉人被*机关询问,仅仅是因为上诉人在案前与被害人有联系,*机关只是把上诉人叫去询问一些情况,并未掌握上诉人的犯罪罪行。上诉人在被询问时当即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主动交出劫得的手机、现金等物。此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应以自首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因身上携带有赃物,无法抵赖而被迫交代罪行,与事实不符。*机关不可能对询问对象搜身,如果不是上诉人主动供述罪行,*机关怎么可能知道上诉人随身携带有赃款赃物了否定自首情节的存在,与事实不符,与法不合。

  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惟恐被害人不死,又用哑铃压住被害人颈部,明显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之直接故意,并由此推断上诉人手段凶残,后果严重,主观恶性大,应依法严惩。上述认定无充分证据证实,完全不符案件事实。

  上诉人将哑铃放于死者肩部,目的是被害人苏醒过来时哑铃落地的声音可以提个醒,并没想过用哑铃去压死被害人。上诉人倘若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何必用哑铃去压脖子,用哑铃砸岂不更加省事?上诉人从未希望被害人死亡。哑铃摆放的部位也不是判决书所认定的被害人颈部,现场勘验笔录明确记载“头附*有1只7公斤重的哑铃”,并没有证据表明死者颈部压有哑铃,由此推断上诉人明显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之直接故意显然错误,“手段凶残,主观恶性大,应依法严惩”的结论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从犯罪情节、罪后表现、主观恶性来看,上诉人并非非杀不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恳请xx省高级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撤销原判,依法对上诉人改判死缓,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季xx

  20xx年xx月x日


物业纠纷上诉状实用5份(扩展5)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菁华6篇)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1

  上诉人:张某,男,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住所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被上诉人:刘某,女,1977年1月11月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上诉人因刘某诉张某离婚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年*月*日的(200*)闵民一(民)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离婚

  上诉请求:

  1。撤销(200*)闵民一(民)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浦东新区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但该房屋是由上诉人母亲所有并居住,上诉人只是户籍在该处。

  上诉人因为工作关系承租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而且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

  上诉人的母亲帮上诉人抚养其幼女,所以上诉人经常回家探望母亲和女儿,并不实际居住在闵行区。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该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浦东新区,上诉人要求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请,撤销(200*)闵民一(民)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浦东新区法院。离婚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xx

  xxxx年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2

  上诉人:王××,×,汉族,×年×月×日出生,×省×市×镇×巷×号

  上诉人因不服×市第三人民法院(20×)东三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市第三人民法院(20×)东三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将×市第三人民法院(20×)东三法民一初字第×号案件移送至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

  关于×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的(20×)东三法民一初字第×号案件,根据民诉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从原告出示的证据来看,无法确定该金融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市第三人民法院辖区内,而且本案被告所在地为×省×市×镇×巷×号。因此上诉人认为,×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零××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3

  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现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20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上诉人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应只有一个被告,即上诉人xx有限公司。 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站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中认为本案存在两个被告是错误的。

  首先,郑xx分公司虽然进行了工商登记,但在注册时无注册资金,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本案的《产品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xx有限公司、xxx 及 xx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只是上诉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因而,该分公司不应当成为本合同纠纷的诉讼参加人。第三,被上诉人把上诉人的分支机构即xx分公司列为原审的被告,并想以此获得该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权,此乃被上诉人滥用诉权。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从更好保护诉权角度来讲,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理应禁止。第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xx分公司对外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本案实际上只有一个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站x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认定本案有两个被告,属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二、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xx年4月11日在xx公司处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xx。同时该合同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其他纠纷,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所在地xx市xx区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况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又在买卖合同中协议选择了管辖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上诉人于20xx年8月30日收到应诉通知书,在20xx年9月3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而xxx市xx区人民法院却在20xx年12月1号作出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给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4

  上诉人:浙江永康XX汽车配件厂

  住址: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徐XX 职务:厂长

  被上诉人:江西XX实业有限公司

  住址:江西省XX县

  法定代表人:龚XX 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不服江西省XX县人民法院2009年X月XX日作出的(2008)X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上诉至贵院。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江西省XX县人民法院2009年X月XX日作出的(2008)X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超过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主动审查对系争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是受诉人民法院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系争案件有管辖权,是受理案件的前提,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该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不得自行审理。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不以当事人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改变,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也应主动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如果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强行对案件进行实体裁判,当事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其次、上诉人在答辩期内提出了书面管辖权异议

  原审法院裁定书中称2008 年12月8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送达了相关起诉状和应诉材料,实际上上诉人并没有收到上述材料,而是由原审法院2009年1月初电话通知后,派人至原审法院当面收取相关起诉状和应诉材料。上诉人收到诉讼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另外,即使当事人不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表明受诉法院当然取得管辖权,仅仅是免除受诉法院就当人事的异议作出裁定的义务而已。

  第三,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是非书面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地点是浙江省永康市,无论是按上诉人(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本案都应由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并无管辖权。

  综上,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永康市XX汽车配件厂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5

  上诉人:浙江永康XX汽车配件厂

  住址: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徐XX职务:厂长

  被上诉人:江西XX实业有限公司

  住址:江西省XX县

  法定代表人:龚XX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不服江西省XX县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上诉至贵院。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江西省XX县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超过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主动审查对系争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是受诉人民法院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系争案件有管辖权,是受理案件的前提,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该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不得自行审理。

  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不以当事人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改变,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也应主动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如果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强行对案件进行实体裁判,当事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其次、上诉人在答辩期内提出了书面管辖权异议

  原审法院裁定书中称20xx年12月8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送达了相关起诉状和应诉材料,实际上上诉人并没有收到上述材料,而是由原审法院20xx年1月初电话通知后,派人至原审法院当面收取相关起诉状和应诉材料。

  上诉人收到诉讼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另外,即使当事人不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表明受诉法院当然取得管辖权,仅仅是免除受诉法院就当人事的异议作出裁定的义务而已。

  第三,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是非书面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地点是浙江省永康市,无论是按上诉人(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本案都应由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并无管辖权。

  综上,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XX汽车配件厂

  20xx年3月6日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6

   甲方:   乙方(主唱):   丙方(一吉他):   丁方(贝斯):   戊方(二吉他):   己方(鼓手):   经甲乙丙丁戊己六方友好协商,明确六方的权力和义务,本着*等协商的原则,现就组建乐队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甲乙丙丁戊己六方共同组建乐队,甲方为乐队经纪人,在合同期间由甲方全权代理乐队涉及到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象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为乐队组成成员(以下表述乐队成员,皆为为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五人共同规范)。其中乙为乐队主唱,丙方为一吉他手,丁方、戊方、己方分别为二吉他、贝斯及鼓手。六方共同经营乐队事宜,收益按比例分配。   第二条 合作期限   为期十年,自签约后立即生效,开始期以签约当天日期为准。   第三天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努力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宣传乐队,尽可能地提高乐队   的知名度,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运作获得最佳效果,使乐队建立、保持良好的公众艺员形象。   2、甲方独家拥有乐队之名称、肖像及声音的商业和非商业的公众活动代理权,并拥有乙方录制演唱之音乐制品(含录音带、CD、VCD、LD、MP3及其他由于科技发展而使用的新型载体之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等相关事项的代理权。   3、甲方有权安排乐队的所有演艺工作并作为乐队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有关演艺合同,但合同内容应征得乐队成员的同意。合同期间,甲方对乐队整体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象、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活动相关之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乐队成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甲方有权要求乐队成员参加由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但是必须充分考虑到其成员身心状况和劳动强度,在可以胜任的情况下,其成员应参加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   4、乐队从事商业性演艺或非商业性演艺活动的有关工作酬劳,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时,甲方应尽力协助追讨,并承担相应的损失比例,但不负责赔偿。   5、甲方安排乐队在重要场合演出或参加其他活动时,甲方有义务派出宣传人员陪同前往,以保障宣传效果。   6、甲方应向乐队成员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呼机、手机等,以便可以立即与甲方取得联系。   第三条 乙方及其他乐队成员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乐队成员在合同期内,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演艺活动。   2、乐队成员有权参加与其本人有关的歌曲创作、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   与演艺事业有关的相关活动的企划过程并了解收支情况,表达个人意愿。但是一经双方商定确认,其必须遵守,按照甲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象、宣传等内容,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3、未经甲方同意,乐队成员不得为商业目的为甲方指定范围以外的个人或机构录制任何歌曲,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以乐队名义参加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擅自提供乐队成员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演出、形象展示有关的照片。   4、在甲方安排的演出、录音、录象、拍摄专辑、制作MTV、其他宣传等活动中,资金应由甲方负责安排,乐队成员应全力配合甲方。   5、乐队成员在其非演出事业等情况下发生的收入归其所有,与甲方无关。如受赠、继承、买卖有价证券、个人投资等。   6、乐队成员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呼机、手机等,以便甲方可以立即与相应成员取得联系。   7、乐队成员应自尊、自重、自爱,在甲方的协助下慎重对待自己的言行,以使自身的公众形象得到尽可能的维护和提高。乐队成员在向新闻媒体以及任何个人、机构公布自身的隐私、立场、观点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10、在合同期间,乐队成员不得聘请任何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演艺事业的经纪人。   11、乐队成员有权对自身的企划、定位、外型等事宜提出建议并与甲方协商解决。   12、乐队成员将承担保密义务,确保任何与甲方合作的内部事务不以任何形式、渠道对外公布。   第四条 关于乐队名称所有权和著作权   1、乐队名称为甲方所有,乐队成员变更不影响其继续以该乐队名义对外进行演艺工作,甲方拥有乐队最终解释权。乐队成员个人不得以乐队名义对外承接演出、广告、录音、录象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   2、基于本协议规定期限内,乐队演出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音像作品、表演、歌曲等全部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均归甲方所有,乐队成员享有表演者署名权。   2、对乐队演出所涉及改编、修改、创作之音乐作品,甲方享有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乐队成员享有作品的署名权。未经甲方同意,乐队成员不得将作品用于其他场合或许可他人使用上述作品。   3、基于本协议规定期限内,乐队成员前五首个人原创音乐作品应优先用于乐队演绎发表,甲方享有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乐队成员享有作品的署名权。   3、乐队成员允许甲方使用他们在该场演唱会过程中的表演形象(包括许可甲方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等)。允许甲方使用其姓名、肖像及个人资料用于该场演唱会的宣传推广、演唱会现场录像并对现场录像进行出版、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   4、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出版者、发行者使用乙方及乐队成员姓名和肖像和其他个人资料等。   第五条 酬金、税费   乐队从事商业或非商业演出活动及有关工作之酬劳(限于货币、实物等),应有甲方代为收取并支付相关个人所得税。如遇乐队成员自行收取酬劳之情况时,同样在收取酬金后两周内主动支付甲方。待甲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15%作为乐队运营基础费用(包括乐器损耗、演出服装等),甲方收   取税后酬劳的15%作为经纪人代理费,剩下70%由乐队成员分配,其中乙方、丙方各分得税后费用的20%,丁方、戊方、己方各分得税后费用的10%。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继续为乐队提供经纪服务时,乐队成员有权终止本合同。   2、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乐队的演艺事业受到不应有的负面影响时,乐队成员有权决定继续或解除本合同。   3、相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4、如因乐队成员个人原因使得其不再适合从事演艺事业(身体、名誉等遭受损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合同期内,乐队成员如因意外使身体或外型受到伤害并影响其外在形象时,甲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不能诚实履行合同及违反合同条款时,视违约情节,按照下列条款单独或并处:   1)延迟或停止违约方一切或者部分演艺、宣传等运作活动;   2)将部分演出收入全部缴付守约方;   3)罚款,罚款金额按照签约以来历年累计收入总额的300%计算,并继续履行合同;   4)终止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人民币100万元整。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为甲方与乐队成员签订之合作协议,不与其形成劳动关系。   2、本协议之形成、效力、解释、签署、修改及终止均受*大陆法律管辖。双方在处理争议期间,除正在处理的争议事项外,应继续履行合同的其它方面的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本协议一式六份, 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内容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盖 章) (签字/手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物业纠纷上诉状实用5份(扩展6)

——买卖合同民事上诉状菁选

买卖合同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男,生于1960年12月8日,汉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市××路××号××座××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市××区××村××号

  法定代表人:邓××××。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不服××市××区人民法院2008年10月21日作出的(2008)××民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人的房产证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2005年5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人办证期限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此条款是赋予了违约方在违约后有收回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违约而上诉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权利时,对于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正是没有合同双方的约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退房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合同15条第2款关于不退房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合同仅约定退房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显然是判决错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主要事实没有查清。

  1、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时间没有查清。

  2、对双方有争议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时间没有查清。

  3、对双方有争议的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市××国际广场房产证大证的办理时间没有查清。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4行关于“证实被告于2007年7月196才将该基金予以缴纳。”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四、上诉人诉求的是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30日内为上诉人办理××市二环东路3966号D座2201~2204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却是限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90日内协助办理。既然被上诉人已经具备了办证条件,为何不判决其在30日内协助办理呢?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签字按手印)

  二〇××年××月××日


物业纠纷上诉状实用5份(扩展7)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范本十份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 1

  原告: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年_____月出生;

  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年_____月出生;

  住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_____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_____元;

  3、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_____由被告承担;

  4、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全部的积蓄______万元和向他人借的______万元共______万元整一起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现金______万元,借期___个月,月利息一分五,逾期利息八分。后被告共支付给了原告___个月的利息。

  截止同年___月份,被告分三次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______万元。此后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被告现在还躲避原告。

  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 2

  原告: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人,现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街道(乡)________小区(村)________号。

  被告: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人,现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街道(乡)________小区(村)________号。

  一、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被告人_______偿还原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借给被告人______的借款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独自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被告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________元,被告向原告承诺将在________日内如数归还,双方约定利息按_________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同时经被告人签字后立下借据(见附件2)。________日后,原告如期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和利息共计_______________元,但被告人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仍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及利息。被告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借条复印件2份;

  3、原告户籍证明1份。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的注意事项

  1、民间借贷起诉书范本要写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

  2、诉讼请求需写明: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来承担。提出诉求的事实与理由。

  3、《合同法》中关于的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款: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 3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住××省××市××区××路××号。电话:××××××。

  被告一××,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族,户籍地:××省××市××区××路××号,现住××省××市××区××路××号。电话:××××××。

  被告二××,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族,户籍地:××省××市××区××路××号,现住××省××市××区××路××号。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借款人民币×××元及利息(自××年×月×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起按月利率××计算)。

  2、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系朋友关系,××××年×月×日被告一因××向原告借款××××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计算,有被告一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二自愿为该借款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原告于×年×月间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尚欠原告借款××××元。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年×月×日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 4

  原告: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人,现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街道(乡)________小区(村)________号。

  被告: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人,现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街道(乡)________小区(村)________号。

  一、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被告人_______偿还原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借给被告人______的借款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独自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被告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________元,被告向原告承诺将在________日内如数归还,双方约定利息按_________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同时经被告人签字后立下借据(见附件2)。________日后,原告如期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和利息共计_______________元,但被告人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仍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及利息。被告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借条复印件2份;

  3、原告户籍证明1份。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的注意事项

  1、民间借贷起诉书范本要写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

  2、诉讼请求需写明: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来承担。提出诉求的事实与理由。

  3、《合同法》中关于的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款: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 5

  原告:姓名: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岁;

  民族:____族;

  工作单位:____;

  联系电话:____;家庭住址:____被告:姓名: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岁;

  民族:____族;

  工作单位:____

  联系电话:____

  家庭住址:____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____立即归还原告____人民币____)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____(事实与理由:

  被告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原告____借款人民币____(____)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____年____月____日还款____万元,余下欠款____月____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____月____日)到来后,原告____向被告____多次催要欠款,被告____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____月____日)已过,被告____至今分文未还。且原告____用手机拨打被告____的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____不接听电话的情况。

  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 6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_年__月__日生,住广东省__市__区路号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_年__月__日生,住广东省__市__区路号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_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_年__月__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直至被告还清借款时止,其中暂计至_年__月__日的利息为__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年__月__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__元,并向原告出具了载明相应款项的《借据》,约定于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上述借款,原告已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讨,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未还。

  原告认为,本案的`《借据》是在原告向被告提供现金借款后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应按照《借据》中约定的还款期限(_年__月__日)向原告偿还借款__元。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借款,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还应自_年__月__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其中,自_年__月__日起至_年__月__日的利息为__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希判如诉请。

此致

广东省人民法院

  起诉人:

  __年_月_日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 7

  原告: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人,现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街道(乡)________小区(村)________号。

  被告: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人,现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街道(乡)________小区(村)________号。

  一、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被告人_______偿还原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借给被告人______的借款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独自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被告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________元,被告向原告承诺将在________日内如数归还,双方约定利息按_________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同时经被告人签字后立下借据(见附件2)。________日后,原告如期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和利息共计_______________元,但被告人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仍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及利息。被告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借条复印件2份;

  3、原告户籍证明1份。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的注意事项

  1、民间借贷起诉书范本要写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

  2、诉讼请求需写明: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来承担。提出诉求的事实与理由。

  3、《合同法》中关于的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款: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 8

  原告:___,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

  诉讼案由:民间借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___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和十二个月利息___元,合计___元;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___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xx年7月1日,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1000000元人民币,约定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利率每月__%,利息共___元(本息合计___元),被告同意在还款日期20xx年7月1日前逐步还清所欠本金利息,并于20xx年7月2日出具借据一张。

  20xx年7月1日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一直拖延说其手头没有钱无法按时归还借款;之间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态度一次比一次恶劣,还恶言对待。后来甚至电话也不接。

  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到期后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故向贵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__年_月_日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 9

  原告: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人,现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街道(乡)________小区(村)________号。

  被告: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人,现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街道(乡)________小区(村)________号。

  一、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被告人_______偿还原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借给被告人______的借款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独自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被告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________元,被告向原告承诺将在________日内如数归还,双方约定利息按_________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同时经被告人签字后立下借据(见附件2)。________日后,原告如期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和利息共计_______________元,但被告人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仍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及利息。被告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借条复印件2份;

  3、原告户籍证明1份。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的注意事项

  1、民间借贷起诉书范本要写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

  2、诉讼请求需写明: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来承担。提出诉求的事实与理由。

  3、《合同法》中关于的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款: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 10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____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____元;

  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由被告承担; ____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____共同向原告____借款1____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超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____元交通费;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____%的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____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____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____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本金____元,另加计利息____元,违约金____元,委托律师费____元。各项共计人民币____元。

  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此致人民法院

  起诉人:

  ____年___月___日


物业纠纷上诉状实用5份(扩展8)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优选【五】份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 1

  原告:姓名:______性别:__年龄:__民族: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性别:__年龄:__民族: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应继承补偿款_____元;

  2、依法按份额继承其它遗产(包括房子、存款等其他财产),价值__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同胞兄妹,父亲在原、被告年幼时就已亡故,____年__月母亲也患病亡故,同年底被告将原属于遗产的房屋(位于____)所得拆迁补偿款据为己有,侵犯了原告的继承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__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法院

  起诉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 2

  原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族,

  职业: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族,

  职业: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下列遗产的___分之___归原告:

  1、____________(估值____万),__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2、____________(估值____万),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3、银行存款_________万元,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二、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下列遗产的四分之一归原告:

  ______________(估值____万),___分之___计______万。

  第一、第二项诉求合计:_________万

  三、依法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继承人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登记结婚,原告与被继承人王______婚姻存续期间,被继承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年___月___日以自己的名字陆续存款_________元,并且婚后有____套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王______名下,分别是西宁市城中区_____________(估值____万);西宁市城东区_________路___号楼___单元_________室(估值____万);上述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存期期间的共同财产,并且________________室(估值____万)也是被继承人与前妻女儿(本案被告)共同所拥有的房产。被继承人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去世,有妻子及女儿两个继承人,现因被继承人______名下的财产原、被告达不成一致的分割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告主张*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剩下____分之____为被继承人______的遗产由原、被告*均分割。

  据此,原告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继承的遗产,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 3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

 

  原告:李_________,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 乡______村。被告:李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 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被告:李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 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保护妇女合法继承权,判令二被告返还应由原告合法继承的全部财产,即所有遗产的三分之一。全部遗产清单附后。

  事实与理由:

  原告父亲李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病故,死后留有住房四间,各种家具七件,皮袄一件及其他一些衣物和被褥。被告李_______、李_______兄弟二人,拉拢本家族一些人,以“嫁出的女,泼出的水”和“女人不是李家后人,没有继承权”为由,剥夺了我的合法继承权,将原告父亲遗留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变卖,然后分掉。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不但分文不给,还多次咒骂原告,并殴打了原告。原告对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在结婚后的7年里,每年送给父亲500元生活费。不仅如此,在父亲患病的一年多时间里,给父亲买的食品、药物,总计有 800元。在父亲病重的一个月时间里,整日住在父亲家,伺候父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和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等”。第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兄弟姐妹”同属一个继承顺序,有*等的继承权。据此,原告曾多次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及乡**协助解决这继承纠纷,但由于当地封建思想比较严重,某些干部受“重男轻女”和族权思想的影响,对此纠纷一直没有取得处理结果。请求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确保妇女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判处李________、李_______二人归还原告应当继承的合法财产。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我对父亲李_______尽到了赡养义务,我的姑姑李_______可以证实。她住在______省_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 村。我没有继承到应得的财产,并且遭到二被告的咒骂、殴打,有被告李______的邻居郭_______可以证实。二被告将李______遗留的四间房屋卖掉,有买房人朱_______可以证实,他住在_______省_______县_____乡_____村。此致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人民法院原告:李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

  1、该起诉状副本2份;

  2、李_______遗产清单1份。李______遗产清单旧土石房4间;立柜2个;木箱2个;书桌1个;椅子2把;大缸3口;饭桌1个;皮袄1件;棉衣、单衣约20件。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 4

  原告:张X珍,男,XXX年X年X日出生,XX市XX区人,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XXX,手机:XXXXXXXXXXX。

  原告:张X超,男,XXX年X年X日出生,XX市XX区人,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XXX,手机:XXXXXXXXXXX。

  被告告:张X健,男,XXX年X年X日出生,XX市XX区人,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XXX,手机: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与两原告共同继承张X华下列遗产:坐落于XX市XX区XX路XX号房产(价值约XX元),存款XX元。继承份额为每人各占1/3。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我们与被告均乃张X华的子女。我们的`母亲刘X于XXXX年X月X日死亡,当时没有遗留任何遗产。后父亲张X华购买了坐落于XX市XX区XX路XX号房产。XXXX年X月X日,父亲死亡,死亡前没有立遗嘱。除上述房产外,父亲还留下存款XX元。上述遗产全部由被告掌管,我们要求继承,被告不同意。我们认为我们和被告同样尽了赡养父亲的义务,并且都没有依法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因此,我们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此致

  增城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罗XX(签名捺印) XXXX年X月X日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 5

  原告:姓名:______性别:__年龄:__民族: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性别:__年龄:__民族: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应继承补偿款_____元;

  2、依法按份额继承其它遗产(包括房子、存款等其他财产),价值__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同胞兄妹,父亲在原、被告年幼时就已亡故,____年__月母亲也患病亡故,同年底被告将原属于遗产的房屋(位于____)所得拆迁补偿款据为己有,侵犯了原告的继承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__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法院

  起诉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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