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1-08 00:00:00

哈密市政务公开实施细则1

  指导思想: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为目标,切实加强对行*力运行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基本原则: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方便群众,有利监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运用行*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的都要向社会公开。

哈密市政务公开实施细则2

  努力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方便群众的服务机制、简便快速的办事机制、遏制腐败的约束机制。坚持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坚决反对*。

哈密市政务公开实施细则3

  政务公开工作在市委、市*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曾清兰市委常委、常务副*

  副组长:陈宏博市委办公室主任

  许业江市*办公室主任

  夏依丁·夏克尔市纪委副*、监察局局长

  成员:张国胜行政服务中心主任

  马继成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范南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锋鸣市民政局局长

  冯劲松市人事局局长

  郑忠华市总工会*

  蒲培林市财政局局长

  杨兆兵市纪委监察局执法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办公室主任:夏依丁·夏克尔(兼)。办公室具体负责督促落实市委、市*关于政务公开的一系列部署;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检查、指导和考核,总结推广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经验,收集和反馈全市政务公开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干部群众对政务公开反映的问题;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各政务公开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健康发展。


哈密市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哈密市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菁华3篇)(扩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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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菁华3篇)(扩展2)

——*计量法实施细则 (菁华3篇)

*计量法实施细则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议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计量法实施细则2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高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计量法实施细则3

  第二十二条 外商在*销售计量器具,须比照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向*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哈密市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菁华3篇)(扩展3)

——拍卖法实施细则 (菁华3篇)

拍卖法实施细则1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七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文物,在拍卖前,应报市文物管理部门鉴定、许可。

  第八条 公物拍卖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权范围内需要拍卖的国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

  (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罚没的物品,充抵罚款的物品,以物抵税、以物抵债和无法返还的物品。

  (三)*、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追回的赃物、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

  (四)铁路、民航、邮政、海关、交通及*、财政等部门获得的无主物品;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个人收受的需要拍卖的贵重礼品及内部查处的不够成刑事犯罪的贪污、受贿等无法返回的脏物;

  (六)各司法、执法部门需要处

  理的及需要变卖的物品。

拍卖法实施细则2

  第九条 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关联法规:*法律(2)条

  第十一条 设立拍卖企业由组办单位提交申请报告书,经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批准,到*机关、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除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外,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从事拍卖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经营文物拍卖的,应有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拍卖发展的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拍卖师应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第十四条 拍卖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查验拍卖委托人、竞买人有关资格证明;

  (二)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查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三)委托法定机构对拍卖标的进行检验、鉴定、评估;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拍卖标的;

  (五)对拍卖标的保留价保密;

  (六)向竞买人如实提供拍卖标的的资料,接待竞买人查看拍卖标的;

  (七)应委托人、竞买人的要求,对其身份保密;

  (八)按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成交的拍卖标的,向委托人交付成交的收入;

  (九)拍卖成交后,出具凭证,并协助办理产权转移、证照变更以及运输手续。

  第十五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十六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七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向拍卖人提出拍卖委托申请,提供拍卖标的的详尽资料和身份及所有权等有关证明资料;

  (二)向拍卖人提出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对保留价保密;

  (三)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四)按约定交付拍卖标的、拍卖费用、支付拍卖佣金,取得拍卖收入;

  (五)依法办理或协助办理成交拍卖标的的产权转移、证照变更等手续;

  (六)可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代理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并可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自己委托拍卖的标的,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九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

  (二)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二十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取得拍卖标的;

  (二)未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或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物再行拍卖,并承担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三)未能按约定取得拍卖标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未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支付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

拍卖法实施细则3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未经行业主管部门登记而从事拍卖活动的,由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拍卖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拍卖文物的,拍卖活动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拍卖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检查部门依法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处理公物的;

  (二)营私舞弊、侵占公物的;

  (三)截留拍卖公物收入未足额上缴财政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处以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全部拍卖所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委托人处以拍卖成交价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并依法承担其赔偿责任。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以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以最高应价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以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哈密市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菁华3篇)(扩展4)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菁华3篇)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1

  第一条 为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但个体工商户除外。

  下列组织不属于《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用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2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欠薪的,员工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申请欠薪垫付:

  (一)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在本市的,员工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申请欠薪垫付;

  (二)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不在本市的,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登记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申请欠薪垫付。

  第二十二条 同一用人单位5名以上员工同时提出欠薪垫付申请的,应当推选员工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员工代表负责收集、提交相关申请资料,配合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并负责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员工申请欠薪垫付的期限,在该员工依法采取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或者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的期间,时效中断,自上述期间结束之日起,员工申请欠薪垫付的期限重新起算。

  第二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受理欠薪垫付申请。对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欠薪垫付申请,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之间因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发生管辖争议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先接受欠薪垫付申请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提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指定管辖。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管辖部门。

  第二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受理垫付申请后,应当指定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办理每宗欠薪垫付案件,可以采用电话或者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采用上述方式两日内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在用人单位办公经营场所张贴公告进行通知,公告期为3日。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在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电话、书面或者公告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隐匿或者逃逸:

  (一)未委托代理人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

  (二)委托的代理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

  (三)委托的代理人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但在3日内无法就支付欠薪达成协议的,经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再次通知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未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

  第二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决定垫付欠薪的,应当作出《垫付欠薪决定书》,内容包括决定垫付欠薪的理由、决定垫付的金额、领取时间、地点以及逾期未领取的.法律后果。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欠薪垫付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垫付欠薪决定书》送达申请垫付欠薪的员工或者员工代表、用人单位。

  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无法送达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可以将《垫付欠薪决定书》张贴在用人单位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用人单位的破产申请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可以将《垫付欠薪决定书》送达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二十条所称欠薪月数,以欠薪垫付申请受理之日的上月为起算点,向前连续推算6个月;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按实际欠薪月数计算。

  对需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解决劳动关系及欠薪数额等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期间不计算入前款规定的月数。

  第二十九条 垫付欠薪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两种方式。员工应当在收到垫付欠薪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欠薪;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垫付欠薪的,还应当在领取时提供银行存折或者银行卡复印件。

  第三十条 员工申请欠薪垫付或者领取垫付欠薪,应当由本人办理相关手续。

  员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垫付欠薪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在领取垫付欠薪之前,在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办理欠薪垫付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或者通过其他法定方式,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十一条 员工领取垫付欠薪时,应当向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提交已垫付欠薪部分的追偿权转让证明等材料,作为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垫付欠薪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知相关机构,分别纳入本市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一)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在24小时内到现场协助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处理的;

  (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且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已按规定垫付欠薪的。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3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欠薪单位破产申请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自垫付欠薪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垫付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欠薪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垫付欠薪后,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取得下列材料之一的,完成法定追偿程序:

  (一)人民法院宣告用人单位破产的,管理人提供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和财产分配方案及转账凭证;

  (二)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的证明文书;

  (三)强制执行款转账凭证;

  (四)欠薪单位主动偿还已垫付欠薪时的银行入账凭证。

  第三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的欠薪垫付追偿所得划转市欠薪保障基金专户。

  第三十六条 欠薪垫付追偿所得为非货币性财产作价抵偿的,由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委托市*招标确定的拍卖机构依法处置。

  第三十七条 垫付欠薪后,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尚未就所垫付欠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欠薪单位主动偿还已垫付欠薪的,应当在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指定的日期内,将所垫付的欠薪总额及垫付期间产生的利息存入区人力资源专户。

  第三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完成法定追偿程序,其追偿所得少于原垫付金额的,应当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追偿核销报告,并附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列资料。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委员会核销。

  第三十九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无法完成法定追偿程序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终结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追偿情况报告,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委员会核销。


哈密市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菁华3篇)(扩展5)

——《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 (菁华3篇)

《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1

  在本市市区内处理、运输、排放、消纳建筑渣土、砂石的,应当遵守《关于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2

  渣土、砂石运输公司的资质,由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运输的相关法规和本市关于渣土运输车辆的具体规定审查许可,许可前征求市渣土管理部门意见。

《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3

  (一)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持该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工程设计图(复印件)、防污设施验收单等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渣土管理窗口办理《渣土处理登记证》,并将该证悬挂在工程工地办公场所备查。

  (二)承运渣土、砂石的车辆按一车一证、一工程一证的原则,参运前,由渣土、砂石运输公司持工程的《渣土处理登记证》(复印件)、《参运车辆登记表》等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渣土管理窗口办理参运车辆《渣土、砂石运输登记证》,并将该证放置在车辆前右挡风玻璃处备查。


哈密市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菁华3篇)(扩展6)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菁华3篇)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1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租赁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他费用等。

  (一)人员费:是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为企业或有人员事业费拨款的,不得在申请资助的项目经费中列支人员费;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的,项目组可在申请资助的经费中列支人员费,比例控制在15%以内。

  (二)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

  (三)租赁费:指项目实施需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四)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六)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化验、加工、测试等发生的费用。

  (七)技术引进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八)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国内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等费用。

  (十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标准如下: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三)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燃料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核定[100×8%+(资助经费总额-100)×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严禁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机构计提管理费。

  (十四)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之外的其他必要开支。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2

  第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实行承诺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有关要求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时,应当编制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申报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二)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其中单位自筹经费必须是货币资金。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并严格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开支范围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技项目的,由牵头承担项目的单位负责编制总预算,并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参加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及经费预算。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当同时声明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八条 根据项目立项程序,在项目组织遴选过程中,由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经费预算评审。

  第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评审方式采取合并式评审和分离式评审两种方式进行。

  合并式评审是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合并进行的评审方式。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时专家组中应当有2名财务专家,对经费预算进行评审。

  分离式评审是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分开进行的评审方式。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项目经费预算单独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3名财务专家、1名管理专家和参加过项目可行性论证的1名技术专家组成。

  第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评审经费预算与项目研究目标的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与国家政策的相符性等。

  (二)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单位性质,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项目所需经费的总量以及各支出科目的合理性,重点对申请省级财政资助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查,提出调整意见或建议。

  (三)在项目经费预算评审中,评审专家从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状况、资金管理、经济实力等相关财务方面的情况分析,对项目经费预算调整额度超过50%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审批

  (一)根据项目立项程序,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根据经费预算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经费资助额度建议,报厅长会议审定(审议)。

  (二)厅长会议审定(审议)的项目经费预算,经会签或报批等程序后,正式下达项目经费预算批复。

  (三)根据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按照经费预算评审意见确定项目任务书中经费预算的有关内容。

  (四)项目任务书签定后,由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拨付或商请省级*门拨付项目经费至项目承担单位。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3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计划管理与经费管理职能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省科技厅通过中期检查评估、专项审计等方式对项目经费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全面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评估,主要采取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两种方式。

  中期检查评估主要内容为:

  (一)经费落实情况。主要检查自筹经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不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等情况;

  (二)承担单位项目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三)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主要检查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和相关性,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经费支出是否按照批复的经费预算执行,经费支出是否合理、合规,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度规范性,有无违反规定自行调整经费预算的情况,拨付合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督情况,有无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情况,有无自行分解、擅自转拨项目经费情况等;

  (四)设备购置及管理情况。包括批复购置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五)财务信息质量。主要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对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定情况,以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逐步建立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建立项目经费信用管理机制,对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二十六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制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科技厅将会同财政厅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科技厅、财政厅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受省科技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对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依托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继续对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检查的资格。


哈密市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菁华3篇)(扩展7)

——课后服务实施细则方案(5)份

  课后服务实施细则方案 1

  为高质量推进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缓解学生家长实际困难,进一步提升教育服务能力,根据XX市教育局、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X教发(2021)X号)和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市教育局《关于我市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X发改发(2021)X号)精神,按照《XX县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实施方案》,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原则

  1.安全原则

  学校成立课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和管理措施,根据家长学生自愿需求(优先保障留守学生、家庭困难学生自愿需求)落实服务教师,规范作息时间,加强组织纪律管理,确保参加课后服务的每一名师生在校期间安全。

  2.规范原则

  杜绝集体教学、补课行为,坚持作业辅导、答疑解惑、课外阅读、兴趣小组、综合实践、团队活动的工作原则,学校加强监管检查力度,建立监管工作台账。

  3.自愿原则。?学校开设的课后服务,完全采取学生和家长自愿参加,由学校调研、家长申请、班级审核、学校复核、统筹安排、以学期为周期统一组织实施,杜绝一切强制行为。

  二.工作目标

  1.让每位家长放心。满足家长合理需求,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不断提升我校公信力。

  2.对每位学生负责。以“课后服务”为*台,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让学生在校园学*生活中阳光自信、健康成长。

  3.让师生有标有表。健全完善课后服务工作流程、课程体系、管理制度,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服务对象

  有课后延时服务意愿、需求的本校学生

  服务时间

  课后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下午正常放学后,每天2课时,一课时40分钟,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晚于18:15。

  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四:服务内容

  坚持科学性和安全性相统一,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合理确定服务内容。我校结合师资及场地条件,确定“1+X”的课后服务模式。

  (一)答疑解惑,学校安排学生在教室、功能室等地完成老师布置的书面作业、实践作业,帮助学生解答疑难困惑。

  (1)安排学生自主阅读,利用学校图书资源,组织学生走进图书馆或集体借阅图书的形式组织学生广泛开展读书活动,增强学生读书的兴趣和热情,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读书*惯。

  (2)开展体育、艺术、科普活动。把学校现有的活动教室当做课外服务工作的阵地,加强学生艺体及科技教育,通过形式多样的娱乐游戏、拓展训练等活动,促进学生素质综合发展。

  (3)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利用学校多媒体设备向孩子播放爱国主义题材、历史题材的纪录片,适合学生性格特点的、健康的影视作品,通过影视作品来塑造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

  (4)利用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等老师的专业,开展相应的社团活动或是兴趣小组,培养学生的人文艺术素养及增强学生的身心素质。

  (5)创新形式开展服务。我校着眼学生成长,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探索,创新形式,采用与校外活动场所、村委会、周边农场联合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或研学旅行的形式,做好课后服务工作。

  五.收费标准

  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3元/课时·生,每天不超过两课时收费,即最高不超过4.6元/天·生。

  课后服务实施细则方案 2

  一、指导思想

  1.严格执行国家“五项管理”“双减”等系列政策,大力发展学生素质教育;

  2.为展示学生学*成果,检测教师教学的效果,给学生提供一个展示自我的*台。

  3.提升学校服务管理品质,确保课程质量,关注学*成果。

  4.创建精品课程,打造学生喜欢家长满意的特色课程体系。

  二、活动主题

  做最好的自己!

  三、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四、活动时间

  1.时间周期:1月12日-15日

  2.具体时间:

  (1)周一周三课后服务在1月12日结业汇报

  (2)周一周四课后服务在1月13日结业汇报

  (3)周六下午素养课在1月15日结业汇报

  五、活动地点:

  各班教室、十三楼、一楼阶梯教室

  六、汇报课程:

  课后服务课程:周一至周四、周六下午素质教育课

  七、汇报形式:

  根据目前疫情防控的.情况和学科特点,通过分班汇报的形式,错时汇报,根据学科特点按照以下方式汇报:

  (一)作品展:

  1.书法(廖欢欢、胡耀丹、江燕、赵慧、崔敏、何海燕、许桂兰、钟惠如);

  2.美术(廖璐、黄哲弘、池华萍、张雅雯、张晶、邹欣洋);

  (二)友谊赛:

  1.篮球、羽毛球、足球

  (袁晓晓、李志辉、陈博、严津、谢志鹏、张暑、高振铎、王宏哲、李宏岩、钟云鹏、管海飞、刘志峰、龙思胜、胡敏、张艺铭、李萍、黄康、胡宁);

  2.象棋(王恩予);

  3.围棋(梁山青)

  (三)展示课:

  1.少儿编程(王慧、徐小鹏、谢磊、陈宗倢);

  2.科学(刘慧瑶)

  3.舞蹈类(李家华、管海飞、王楚涵)

  4.音乐(周可、钟佳伲)

  5.少儿口才(丁金霖、罗鹏)

  6.器乐(王婷、陈昕、杨宇轩)

  备注:根据自己的学科特色和班级情况,由学科负责人和组长(标记加粗)牵头,提出思路,审核、确定汇报形式和方案。

  (四)素养赛(素养大赛):

  1.思维益智,包含数独和素养(各年级备课组长)

  2.英语演说(钟璇、邓雅婷、肖珊、曹玉芬)

  3.经典赏析(邹中华、郭晶、袁娇娇、何艳桂)

  (五)注意事项

  1.各类别课程可根据自己的课程汇报特点,邀请家长全程参与或者后半节课参与展示环节。

  2.教室或场地提前做好布置,营造结业汇报仪式感,提前制作邀请函通知家长。

  3.家长进校园注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前一天提交绿码。

  4.汇报时拍摄精彩瞬间,结束后拍摄集体照,提前收集整理一学期的教案、学生作品、课堂剪影,以便制作班级宣传小视频和校级宣传。

  5.汇报时小结本学期的学*内容、学生学*成果(关注人人)、下学期教学内容安排、中长期学科教学规划和学生学*成果预期。

  6.介绍精品班课程规划。(会提供课件)

  八、具体时间截点:

  1.汇报方案讨论时间:20xx.12.17

  2.课后服务中心结课汇报布置会:20xx.12.28(周二生命课)

  3.各学科汇报方案和形式审核安排:

  课后服务实施细则方案 3

  一、总体要求

  课后延时服务是中小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针对有自愿需求的学生和家长,由所在学校提供的托管性、拓展性的服务活动。课后服务有利于解决家长按时接送子女难的问题,有利于解决家长辅导学生作业学*难的问题,有利于解决学生兴趣特长培养难的问题。我校从“办好人民满育”的高度出发,精心组织,主动担当,创新课后服务模式,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把课后服务作为“五育并举”和素质教育的重要抓手,努力实现2021年秋季开学后有需要的学生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惠民原则。学校的教育资源无偿提供给学生课后服务使用,家长合理承担课后服务的成本费用,有资格教师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后主动承担课后服务。

  (二)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学校主动向家长告知课后延时服务的方式、内容、收费、安全保障措施等,由学生和家长自愿择是否参加课后服务。

  (三)坚持规范管理原则。学校确保课后服务工作科学、规范、安全、有序、有效开展。不得把课后服务变成集体教学或补课,不得在课后服务期间上新课。

  三、组织实施

  (一)服务对象

  全乡镇申请课后延时服务的在读小学生及其家长均是属地学校的服务对象,优先服务保障低年级学生及家长、贫困家庭学生及家长、父母外出的留守儿童、各种残疾儿童等群体。

  (二)服务时间

  1.每周五加二。教育部规定,课后服务时间为学生节假日除外的在校学*日,每周按照五天核算,每天课后延时服务不低于两小时,简称“每周五加二”。

  2.每天一加一。中心校的指导思想是把每天服务的两小时分为两个时段完成,即中午放学期间服务一个小时,下午放学后服务一个小时,简称”每天一加一”。这两个时段正是家长接送学生矛盾的关键点。其中中午一小时放在12:30至13:30期间,与学校下午上课时间(1:50)正好衔接;下午一个小时放在4:30至5:30期间,与学生放学时间4:30正好衔接。具体服务时间各学校可结合本服务区实际情况确定,只许微调,不能大动。要坚持问题导向和服务导向,以解决家长劳动上下班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时间冲突为原则,科学决策,统筹安排,全力服务于家长和学生。

  (三)服务方式

  各学校要根据我乡农村实际情况,结合参加课后服务学生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积极开辟“针对焦点重点、易落地、效果好”的服务形式,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中心校建议的服务方式有:

  1.基本托管服务学校安排专业人员组织、照管学生在指定场所进行自主休息、娱乐、作业、阅读等。托管期间教师发挥看护、保育、辅导等作用,保安全、保健康、保快乐、保成长。托管时,提倡教师对学生作业个别答疑解惑,对学有困难的学生加强帮扶指导,对学有余力的学生给予拓展开发,但严禁将课后服务变相为集体教学或集体补课。

  2.素质拓展服务学校根据办学特色和学生特点,组织学生参加有意义的集体活动,发展学生兴趣与爱好,增强学生体魄。可组织学生集体进行阅读交流、视频观赏、音乐训练、体育运动、绘画制作、劳动实践等活动,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可根据本校设施设备、师资条件、场地大小,组织丰富多样的社团活动、兴趣小组活动或综合实践活动供学生选择,培养学生兴趣特长。

  3.编班编组方式中心校本着“服务的了、服务的好”的原则,根据学生年级差别和班级学生数量的实际,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原则上以年级(班级)为单位开展课后服务活动,避免不同年级不同服务内容的交叉影响。二是对于校本部,年级(班级)申请课后服务的学生不足20人的,可以合并年级(班级)开展课后服务,合并只限在“第一、第二、第三”各个学段内。三是对于在校生50人左右的村小,允许以年龄划分和学生需求为依据,全校性实行分项目混班编排,如把原有一二三四五个年级班混编为一二三四五个项目组,开展有针对性的课后服务。

  4.活动选择方式为保证各种素质活动取得切实效果,避免各小组活动时设备、场地的冲突,学校要整体统筹活动内容、错峰安排活动项目。一个学校(年级)选择的活动项目宜杂不宜单,确使全校素质活动百花齐放、错落有致;各兴趣小组或社团选择的活动项目宜单不宜杂,既保证项项活动有人练,又保证活动项目可以随服务周期轮换,实现循环发展;所有项目活动开展都要坚持周期时长,提倡以学期为周期,确保训练活动一步一个脚印、扎实深入学有所得。

  (四)服务内容中心校拟定了本学期课后服务的具体内容,表述如下。

  1.中午12:30—13:30的一个小时,执行“二加四”模式:练字二十分钟,午休四十分钟。

  a.练字。根据科学研究,人在饭后不宜立刻进行各种运动。此时学生来到学校先静一静,沉下心来,运运笔,练练字,或硬笔、或软笔、或粉笔,一憋一捺写人生,既能训练“写好字”的技能,又能“修身养性”“鉴美启智”,陶冶思想情操,一举多得。

  b.午休。练字二十分钟的“身心沉淀”,正好为接下来的午休环节做铺垫。午休是我国传统文化倡导推行的“睡子午觉”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少地方的学校已经把学生午休写进了课程表。中午适度的休息,能够缓解上午学*与生活的疲惫,清除前摄抑制,储备精力和能量,为下午高效学*做准备。我们安排午休四十分钟的时长,在心理学上也是有科学依据的。同时,中心校鼓励各学校因地制宜,逐步改善学生午休的环境和条件,提高服务水*。

  2.下午4:30—5:30的一个小时,执行“四加二”模式:自主作业(阅读)四十分钟,集体活动二十分钟。

  a.作业。开展课后服务,学生在校在班作业,教师现场督促看管,大大缓解了“家长辅导难难辅、学生不认真作业作业不认真”的困局,更是改变了学生借用电子产品抄袭作业的现状;再加上服务教师均是专业人员,及时、规范、专业的讲解与指点,从根本上解决了学生作业效率低下、作业遇到困难无所适从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现状的改善,大大提升了作业的诊断、巩固、深化功能,有力促进了学生学*成绩的提高,推进作用显而易见。

  b.阅读。在此服务阶段,当学生作业较少时,或者作业花时教少时,我们可以借阅读活动替代或补充时长。开卷有益,腹有诗书气自华,读书可启智、读书可明理,阅读的好处不言自明、妇孺皆知。书包里的书、图书室里的书、电子书,应该是我乡学生读物的三大来源。课后服务教师要引导学生利用好这些书籍,采取多样形式阅读,争做“诗书少年”,“好读书,不求甚解;每有会意,便欣然忘食。”用书籍的厚度架起他们人生的高度,用知识的广度托起他们眼界的宽度。

  c.活动。学生作业时身体基本是静态的,作业后大脑也比较疲乏,所以下阶段要让学生动起来,活动活动,换换脑子,舒展筋骨,锻炼身体,培养特长。根据我乡农村学校的实际情况,中心校暂时把活动内容划定在都便于落实与开展的一些项目上,包括诵读与演讲、绘画与制作、合唱与演唱、体操与舞蹈、球类与棋艺等。学校学生喜爱什么项目,就开展什么项目;什么项目条件成熟,学校就落实什么项目。以上活动项目一定要以兴趣小组或者学生社团为载体组建并实施,这样的集体性小组或社团便于管理,便于组织,便于指导,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竞争意识和责任担当,促使大家齐进步共成长!注:由于一二年级学生作业本身较少,他们在此环节仍然可以执行“二加四”的模式,具体由服务教师调配。

  (五)服务人员

  1.充分调动本单位在职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组建以在职教职工为主的课后服务工作队伍。对参与课后服务工作的在职教职工,实行弹性上下班制度,将服务时间计入工作量,纳入教职工工作评价考核。学校非教学教研人员不得参与专业性课后服务,休假老师和未代课老师不得参与课后服务,语数学科老师和代课课时多的老师优先参加课后延时服务。

  2.创设良好政策环境,动员离退休教师、学生家长、社会专业人士、大学生志愿者等组建志愿服务力量,统筹解决人员不足问题。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志愿人员中心校实行备案审批制,严格把关并加强管理。

  3.中心校从安全和服务质量角度考虑,课后服务时原则上要保证两个以上的教职工同时服务,因为不同学科作业和活动项目需要不同专业的教师指点答疑和指导示范。对于师资紧张的学校,每50名学生范围至少配备一名辅助服务人员。各学校要坚决杜绝“一个老师放一群羊”的现象。

  (六)服务费用经县***等部门审批,我县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标准为每生每月100元,不得跨学期收取。对部分享受教育资助的学生,经学校核实情况后,实行减免服务费。学校提供课后服务实际支出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和学校支持。我乡校2021年秋季学期执行此收费办法。

  (七)审核程序要建立健全家长申请、班级审核、学校统一实施的工作机制。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学生家长依照学校规定自愿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统筹安排,统一组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由县**副**XX任组长,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为成员的XX县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教育局工会XX担任。各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各项工作,县教育局要担负起校内课后服务的管理职责,加强与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密切合作,指导和督促学校做好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学校要结合实际,主动承担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尽可能满足学生的需求。

  (二)健全机制,保障安全学校要把学生安全管理放在做好校内课后服务的首位,建立完善校内课后服务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服务人员责任,加强对师生安全意识教育,强化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严格的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和应急预案措施,切实消除在场地、设施设备、消防、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安全隐患,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县教育局要会同财政、保险等部门,全面落实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学校积极引导家长自愿为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投保意外伤害险。

  (三)强化监管,严格考核学校要制定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县教育局备案。县教育局要加强对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管,坚决禁止、严肃查处违规补课和借校内课后服务之名违规乱收费等行为。要把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纳入学校考评体系,定期对学校开展监督检查。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校内课后服务的第一责任人。

  (四)加强宣传,凝聚共识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课后服务实施细则方案 4

  一、目的意义

  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落实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民生项目和“双减”工作的重要措施,我校从实际出发,制订课后延时服务“一校一案”,确保今年秋季开学后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并努力实现有需要的学生全覆盖,推行课后服务“5+2”模式。即学校每周5天都要开展课后服务,每天至少开展2小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规范学生课外文体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引导学生学*、掌握体育健康知识与技能,学*科学的锻炼方法,增强体质,锤炼意志,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团队精神,养成终身参加体育锻炼的良好*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积极创新课后活动形式和方法,与学校文艺活动相结合,陶冶学生情操,提高审美素养,发现培养优秀的体育、艺术人才,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指导思想

  课后延时服务活动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指导,以“促进学生生动、活泼、自由发展、张扬学生个性”为主题,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以规范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内容和形式为途径,引导广大学生都能积极参

  加文明、健康、活泼的课后延时服务活动,以达到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的目的。

  三、课后服务活动工程实施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x

  成员:全体教师

  四、实施原则

  1、教育性、科学性、趣味性原则。课后服务活动中坚持育人的宗旨,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寓学于乐,寓炼于乐。

  2、全面性原则。课后服务活动的内容与形式丰富多彩,能满足不同特长、不同兴趣、不同层次学生的发展需要,促进学生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审美素质的全面提高,并形成在普及与提高的基础上良性发展的局面。

  3、坚持自主自愿与积极引导相结合原则。在组织学生参加课后服务活动的过程中,教师的鼓励、引导是必要的,同时充分尊重学生的自我选择权和自主活动权,在组织活动时要为学生营造一个自主讨论、组织、操作、交流和评价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4、坚持以校内教育为主阵地,充分发挥校外教育的独特功能,促进校内校外教育的有机结合,密切配合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努力创建良好的课外教育环境。

  5、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在课后服务活动的组织与实施过程中,加强安全教育,制定出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避免和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但也防止以怕出事故为由不积极开展活动的倾向。

  五、实施范围:

  全体学生

  六、实施目标与具体措施:

  1、实施目标:学校以实施教育部“5+2”项目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为主要内容,确保每个学生和家长能够“减负”。在开齐开足体育和艺术课程,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课外活动,满足全体学生个性发展和多样化的活动需求。组织课后服务活动覆盖全体学生。

  2、精心组织,强化落实。以“全面普及,特色优先”为总体策略,具体活动、措施安排如下:

  1)、进一步规范学生文体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对学生每天课后2小时和假日活动的文体活动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到“五定”,即定计划、定内容、定时间、定场所、定指导教师。

  2)、推广校内班级间文体竞赛活动。结合本校文艺、体育传统项目在课余时间组织开展班级之间的球类、歌咏、书法、演讲、话剧、征文等比赛。

  3)、“课间操”活动。

  4)、周一至周五课后延时、安排教师督促学生在校内完成当天作业,作业不隔夜。

  5)、开展学校特色文体活动。

  (1)每学年举办一次全校体育运动会。

  (2)每学年举办一次全校性艺术节——美术绘画比赛等。

  (3)每学年举办一次全校性球类比赛。

  (4)每学年十月参加县中**动会。

  (5)每学年举行一次单项性文体活动和竞赛。

  七、活动具体时间和形式:

  1.托管时间:以学期为活动周期,各年级周一至周五下午放学后延后2小时。

  2.每天保证学生课后延时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

  3、活动形式分为集体活动、分组活动。

  课后服务实施细则方案 5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及唐山市教育局等四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我校被定为首批课后延时服务的五所试点学校之一,根据教育局的统一部署,计划于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课后延时服务。课后延时服务工资分配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面向全体,对参加服务的教师同工同酬。

  二、参与分配人员

  参与本学期课后延时服务的所有教育、教学人员。

  三、分配依据

  以每学期参与课后延时服务教师的课时量为分配依据。

  四、具体办法

  (一)、基数的确定。

  根据五所学校的实际情况,学校所有参与教育、教学的人员,每人每天发放延时基本补偿工资5元。

  (二)、课后延时服务教师工资的确定。

  每天基本工资5元+课时服务工资=每天延时服务的工资

  1、课时的界定

  (1)班级课时:以春、秋、冬季作息时间为例,按照教育局规定延时服务的时间,我校一二年级延时服务时间为15:45—16:45,计60分钟,按照40分钟1课时,为1.5课时;三四年级延时服务时间为15:45—17:00,计75分钟,折合2课时;五六年级延时服务时间为15:45—17:10,计85分钟,折合2课时。

  我校共67个班,以班为单位,每天总课时122课时。

  (2)社团活动小组课时:延时服务时间为16:20-—17:20,计60分钟,折合1.5课时。我校社团音美14个,体育11个,文学社1个,计算机小组1个,比特活动小组1个,每天总课时42课时。

  (3)各段领导每天1课时。

  (4)校级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每天0.25课时,共计1课时。

  2、每课时工资的界定

  (1)每学期延时服务费用总额/具体服务天数=每天延时服务费用

  具体服务天数为实际授课17周,除去节假日,共计68天。按照我校总额的发放标准,每天的延时服务费用为3319元。

  (2)每天的延时服务费用-每天基本工资总量=每天课时服务总额

  我校在一线服务的教育教学人员205人,每天基本工资总量为1025元,每天课时服务总额2294元。

  (3)每天课时服务总额/总课时数=每课时工资

  每天课时服务总额2294元,每天总课时169节,每课时工资为13元。

  (三)、对于剩余金额,因高年级时间比较长,对超出部分,折合课时,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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