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和城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