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的作文 (菁华3篇)

首页 / 作文 / | 2022-11-30 00:00:00 作文,常识

常识的作文1

  清风萧萧吹,点醒恋花人梦中的`美丽,青翠田田的玉叶柔和地衬托出了娇花诗情脉脉的高贵,迷情动人的月季粉红花朵让热情洋溢的夏天焕发出了青春的活力。身旁各种可爱的盆栽鲜花兴奋地盼望着开花艳丽,每一株健康晶莹的小花都抬起头深情的观望着千变万化的大自然,玲珑剔透的各色花朵神秘地点缀在碧叶重叠之间,为了体现幸福的生活,骄傲自信的花儿争先恐后的尽情开放。

  细心地欣赏着院子里形态各异的花叶,心中甜滋滋的喜悦令人十分的高兴,作为爱花之人,赏看绿色生命的奇迹,感悟人生诗意的真谛,在对美的渴望中发现大自然多姿多彩的美丽。

  鲜艳无比的花卉以最青春的信念打扮着人类的家园,所有的付出都为了美化热爱的家园,贡献自己的力量。令人赏心悦目的盆花总是家里窗台上的贵宾,只要主人常常记得浇水,他们就会快活的萌芽长叶,专心致志地蕴育醉人心田的花蕾,送给你一个又一个的惊喜。珍贵的鲜花是每个人应该善待的生命,如果懂得体验花儿的艰辛努力,当你发现百花争艳时,也许会有一种特别的感动。

常识的作文2

  全世界每年生产的有害物质高达3.3亿吨,这些有害物质含有重金属、有机化合物等物质,它们污染了空气、水域、土壤和地下水。

  全球每年排放到空气中的铅为200万吨,砷78000吨,汞11000吨,镉5500吨,超过自然背景值20--300倍。

  全世界每年倾倒大海的船舶废物640万吨,从船上扔进大海的塑料集装箱500万只,渔民每年倾倒进海洋的塑料包装材料22000吨。此外,每年从陆上和海上作业中排入大海的石油在200万至20xx万吨之间,其中油船漏油40万吨。

  南极臭氧空洞正以每年一个美国陆地面积的速度增大。 12%的哺乳动物和11%的鸟类濒临来绝,每24小时有150到200种生物物种从地球消失。

  地球上原有2/3的陆地约76亿公顷的面积均为森林所覆盖,而到本世纪80年代所有不足28亿公顷。目前,全世界的森林正以每年1800万公顷的速度从地球上消失。

  一个滴水的龙头每天流掉20升水,每年流掉7000多升水。回收一吨废纸可以少砍17棵大树,生产800公斤好纸,减少35%的水污染,节省一半以上的造纸能源。

  怪不得*地质学会公布的一份材料中称地球是“不幸的地球“。人类已经到了对自己的行为必须加以重新认识的时候了,保护地球,别无选择。

常识的作文3

  如果你随便找一个中学生,问他什么是对数,什么是洛仑兹定律,什么是原子核式结构,他一定可以把这些东西给你讲得头头是道,让你惊叹当今青少年个个都是科学家的料。但是,你找个尖子生,问他在野外被蛇咬了怎么办,他也许会搔搔脑袋瓜,苦想各类化学反应式,然后淡茫地对你说声不知道。那么,青菜多少钱一斤?不知道!被子怎么叠不知道!为什么啥都不知道?也不知道!

  这就是*教育的一个现状:对科学知识抓得狠,也把各类奥赛搞得红红火火,但却似乎对常识的教育力度不够。学校的课程包罗万象,可以独缺常识。学生们便因此被搁在高高在上的象牙之塔,只搞着高端学问。当今*要强国,靠的是飞机、大炮、火箭这些高科技,似乎就应该给学生喂饱科技知识。常识那些小事儿,何足挂齿,成大事者不拘小节嘛。每当看到这些言论,我真想拍案而起,高呼一句:此言谬矣,别拿常识不当干粮!

  常识是一门指导我们生活得更好的艺术。衣、食、住、行等日常行为,无一不需要常识的引导。我们现在洗衣煮饭等家务活可以由父母包办,各种事宜可以由父母操劳,俨然一个个不问政事的小皇帝。但父母不能照料我们一辈子,长大后还是要靠自理。倘若不懂常识,将来岂不是要处处碰壁?难道还事事都找个电话问父母?而连自己都照料不好,生活一塌糊涂,又怎有心思搞学问?

  常识也是科技的基础。科学并不是空中楼阁,而是广生于人们对身边事物的实践与探索。牛顿从苹果落地的常识中总结出万有引力定律;鲁班从叶子会割伤手的常识中发明出锯子。离开常识而空谈高科技,就像盖楼房不起地基,是靠不住的。

  由此观之,在素质教育制度中,增加常识的普及,是很有意义的。应做到常识与科技知识两手抓。但同时,我们还要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以及独立思考能力,使他们能在*凡的常识中总结出科学规律,又或者让他们大胆质疑常识,不要囿于常识。当年伟大的物理学家伽利略,正是在对常识的质疑中提出了新的思想。历史也证明了他的这一大胆质疑是正确的。

  常识是人们生存的基础,是科技发展的基础,其对于人的意义堪比干粮。别拿常识不当干粮,用它来填饱学生的脑袋,用它来支起科学大厦的腰腹吧!


常识的作文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常识的作文 (菁华3篇)(扩展1)

——《诗经》的文学常识 (菁华3篇)

《诗经》的文学常识1

  周代的祖居之地 周原宜于农业,“大雅”中的《 生民》、《公刘》、《 绵绵瓜瓞》等诗篇都表明周是依靠农业而兴盛,农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周族在 武王伐纣之后成为天下共主,家族宗法制度、土地、奴隶私有与贵族领主的统治成为这一历史时期的社会政治特征。 [9]

  西周取代殷商,除了商纣暴虐无道,主要与其实行奴隶制经济制度有关。西周建立以后,为缓和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尖锐矛盾,缓和阶级斗争,变奴隶制为农奴制,正如 王国维在《殷商制度论》中所言:“*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殷周间的三大变革,自其表而言之,不过一家一姓之兴亡,与都邑之转移。自其里言之,则旧制度废而新制度兴,旧文化废而新文化兴……”

  西周较之殷商,由于经济制度的巨大变革,促使社会在精神文明方面产生飞跃性的进步,作为文学代表的《诗经》出现是时代进步的必然产物,而它反过来又促进了社会的.文明进步。

《诗经》的文学常识2

  据说春秋时期流传下来的诗有3000首之多,后来只剩下311首(其中有六首笙诗有目无诗)。 孔子编纂诗经之后,最早明确记录的传承人,是“ 孔门十哲”、 七十二贤之一的 子夏,他对诗的领悟力最强,所以由其传诗。

  汉初,说诗的有鲁人 申培公,齐人 辕固生和燕人 韩婴,合称三家诗。齐诗亡于魏,鲁诗亡于西晋,韩诗到唐时还在流传,而今只剩外传10卷。现今流传的诗经,是 毛公所传的 毛诗。

《诗经》的文学常识3

  《诗经》就整体而言,是周王朝由盛而衰五百年间*社会生活面貌的形象反映,其中有先祖创业的颂歌,祭祀神鬼的乐章;也有贵族之间的宴饮交往,劳逸不均的怨愤;更有反映劳动、打猎、以及大量恋爱、婚姻、社会*俗方面的动人篇章。 [9]

  《诗经》现存305篇(此外有目无诗的6篇,共311篇),分《风》、《雅》、《颂》三部分。

  《风》出自各地的民歌,是《诗经》中的精华部分有对爱情、劳动等美好事物的吟唱,也有怀故土、思征人及反压迫、反欺凌的怨叹与愤怒,常用复沓的手法来反复咏叹,一首诗中的各章往往只有几个字不同,表现了民歌的特色。 [9]

  《雅》分《 大雅》、《 小雅》,多为贵族祭祀之诗歌,祈丰年、颂祖德。《大雅》的作者是贵族文人,但对现实政治有所不满,除了宴会乐歌、祭祀乐歌和史诗而外,也写出了一些反映人民愿望的讽刺诗。《 小雅》中也有部分民歌。

  《颂》则为宗庙祭祀之诗歌。《雅》、《颂》中的诗歌对于考察早期历史、宗教与社会有很大价值。

  以上三部分,《颂》有40篇,《雅》有105篇(《小雅》中有6篇有目无诗,不计算在内),《风》的数量最多,共160篇,合起来是305篇。古人取其整数,常说“诗三百”。


常识的作文 (菁华3篇)(扩展2)

——做客的礼仪常识 (菁华3篇)

做客的礼仪常识1

  1、做客前

  在你打算去拜访某位亲友之前,要做一些准备。

  不管是你受到别人的主动邀约还是你主动去拜访,都要事前通知对方,确认双方都是时间空闲,这样才不会让一次聚会变得手忙脚乱草草收场。如果实在是碰到紧急事件不能赴约,一定也要事前通知,将事情原委解释清楚,表示歉意,不管怎么,失约了就是一件不礼貌的事情。

  注意服装仪表,不要太过华丽,干净整洁就行。

  适当带些礼品,礼品的选择在我的另外一篇文章里有详细写道,大家有兴趣可以翻看历史纪录。

  到达时间可以适当提前,但不要迟到,提前的时间也不要太多,以免主人还没有做好准备,现场尴尬。

  2、做客时

  进门要按门铃或者敲门,即使是门开着也要敲一敲,得到回应之后才能进门。进门要先将鞋子上的灰土擦拭干净,如果主人家有进门换鞋的*惯,要服从。

  到达主人家中后,不要直接就进门到处张望,要先和主人招呼几句,主人引你去哪里入座就去哪里。如果主人的一些家人或者其他客人也在,要一一打招呼,长辈坐下了再跟着坐下。

  主人递水递茶的时候,不要坐着接,要站起来双手接过以示尊敬。别人家中不比自己家中自在,该注重的礼仪一定要注重,比如不要四仰八叉地躺着,不要脱袜子,不要随意扔置物品,也不要任意摆弄主人家中的器件,*人虽内敛可能不会当场说出制止你的话,但你的一些不雅的行为举止是会让你的形象大大减分的。

  跟主人说话要客气一点,人是主你是客,在别人的地盘上更加态度谦和,不要任性提各种要求,比如茶水太亮灯光太亮之类的。对于家庭琐事可以问,但不但问得过于详细,涉及到了隐私那谁也不会开心。

  如果有正事要聊,那之前的闲聊时间不要占据太多时间,尽量快地切入主题。

  3、离开

  一般拜访的时间不宜过长也不宜太短,太短人家可能会觉得你是不是嫌弃他们款待不周;太长,你占据人家休息时间人家也不愿意。所以,基本上如果有饭局,吃完饭之后再坐着喝杯茶聊聊天就可以告别了。如果是专门上门谈事的,将正事言论完毕,主人总结性的语言一出,离开的时间也就差不多了。

  离开的时间到了也不要表现出急不可耐的样子,比如一直看手表,抖脚之类的。一个字,就是要稳。说出即将要告别的话时,要选择在自己说完话之后,而不是在主人的话说完后来一句“我要走了”,这样太唐突没礼貌了。

  离开之前要说几句客套话,“谢谢款待”“麻烦你了”之类的。这时主人应该也会说“再坐一会”“吃个饭再走”之类的话,这些基本都是客套,千万不要当真。

  如果离开前还有其他的客人,也要依次打招呼表示歉意要先行离开。走出大门,要向主人握手表示感谢。

做客的礼仪常识2

  q:上周一个得到提升的同事请我们去他家做客,我欣然前往,到了他家才发现,很多被邀请的同事都带了礼物,弄得我好不尴尬。我想知道,什么样的场合应当送礼物,什么情况下不必送礼呢?

  peggy:其实你不必感到尴尬,这种情况下送礼物与否都是有情可原的。通常来讲,如果接受邀请去别人家吃饭、参加party,那么应当带去一些小礼物,比如一束鲜花或者一篮水果。如果对方因为升迁、乔迁等理由邀请你去做客,那么只要带去你的祝福就可以了。如果朋友邀请你参加婚礼和生日庆典,那么即使你没有时间前往祝贺,也应当在事前送去礼物,因为这两个场合比较正式且重要。在西方礼仪中,参加订婚仪式、毕业庆贺仪式和主人的第二次婚礼是不必送礼物的,而参加婴儿的洗礼仪式是必须要送上礼物的。无论在哪一个国家,参加任何场合的party,带上鲜花都不会犯错,只要注意鲜花所代表的不同含义即可。

做客的礼仪常识3

  做客前的准备

  走亲访友是最常见的一种交际形式,在走亲访友之前应作好必要的准备,如果计划不周,到主人家里时会手忙脚乱,甚至出现令人尴尬的场面。

  1 .预约

  当你决定去拜访某位亲友时,事先最好给对方去封信或打个电话,预先约定一个时间以便对方事先作好安排。如果事先已经约定好了时间,就应遵守约定,准时到达,以免让别人久等。如果发生了特殊情况不能前去,应尽可能提前通知对方,并表示歉意。随便失约是很不礼貌的事情。

  2 .应约

  当接到别人邀请做客的信件或电话后,要认真考虑是否愿意前往,无论答应还是拒绝都要及时告诉对方,以免让友人焦急等待。一旦应邀,一定要守约,没有特殊理由不能失约。

  3 .服装仪表

  应邀做客时服装和仪表都应该注意修饰,服装应整洁、庄重,仪表应端庄大方,以示对主人的尊重。但不要过于华丽,避免炫耀之嫌。

  做客的礼仪要求

  1 .准时到达

  做客的人要准时到达做客地点,不要迟到,以免主人等候,也不要早到,以免主人未作好准备。这是一个基本礼节问题。

  2 .叩门按铃

  到达主人门前,应先擦干净鞋上的泥土,然后按铃或敲门,敲门要把握好力度和节奏,切忌用力敲打或用脚踹门。

  3 .进门问候

  到达主人家里,不应直接入屋内,除了向主人问候寒暄外,还要同主人的家属及客人打招呼。待主人安排或指定座位后再坐下,同时要注意坐的姿势。

  4 .接受烟茶

  主人端茶递烟要起身道谢,双手应接,主人端上的果品,要等年长者先动手之后,自己再取,果皮果核不要乱扔乱放,烟灰烟蒂应弹在烟缸内。

  5 .谈话要专心

  不要在房间里走来走去,切不可左顾右盼,更不可乱翻东西。

  6 .辞行的机会

  在与主人谈话过程中,如果发现主人心不在焉、长吁短叹、蹙眉皱额或不时看表,来访者应寻找煞车的话题并告辞。告辞不应在对方说完一段话后立即提出,可选在两人沉默的空间。如果主人有新客人来访,应同新客人打过招呼之后,尽快告辞,以免妨碍他人。

  7 .告辞的方式

  准备告辞的时候,应选择在自己说完一段话之后,而不是主人或其他人说完一段话之后。同时,告辞前不应有打呵欠、伸懒腰等举止。

  提出告辞时,主人往往会说上几句再坐坐之类的客套话,那往往也只是纯粹的礼节性客套。所以如果没有非说不可的话,就要毫不犹豫地起身告辞。

  告别前,应该对主人的友好、热情等给以适当的肯定,并说一些打扰了、添麻烦了、谢谢了之类的客套话。如果必要,还可以说些诸如:这两个小时过得真快!、和您说话真是一种享受、请您以后多指教、希望我们以后能多多合作等话。起身告退的时候,如果还有其他客人,即使不熟悉,也要遵守前客让后客的原则,礼貌地向他们打招呼。

  如果主人送的话,送上几步后,你可以说请留步之类的客套话,主动向主人伸出手相握,以示告别,并请其留步。

  告辞之前要稳定,不要显得急不可耐。辞行时应向主人及家属和在场的客人一一握手或点头致意。如果来访的客人很多,自己有事提前离开,就应低声向主人告辞并表示歉意,以免惊动其他客人;如果已被其他客人发现,就应礼貌地致歉和告别。

  做客注意举止

  做客时,约束自己的'举止,未经许可,不应四处走动或东张西望。在别人办公室未经许可翻动物品也是不礼貌的行为。除非是主人提供给你的或者报架上的书刊杂志,否则即使桌上有,也应先征求意见。

  当主人或工作人员奉茶时,应立即欠身双手相接,并致谢。如果茶水太烫,要等晾凉了再喝,必要时也可以把杯盖揭开,不要一边吹一边喝。把杯盖放到茶几上的时候,盖口朝上。喝茶时要慢慢品饮,不宜啜出声音。

  如果主人没有主动请抽烟,身为客人不宜主动提出要求。主人不抽,即使请你抽,你也不应抽。

  交谈中,努力营造出和谐、融洽的交谈氛围。即使双方观点不同,也没有必要因此和主人发生争执而失礼。在礼貌提出自己观点的同时,对主人的不同意见应表示尊重。做客目的是表达友谊或者沟通事宜。所以即使主人一时失礼,只要不涉及人格尊严,都应克制,保持客人应有的风度和大度。

  做客当中,不应给主人添额外的麻烦,不提额外要求。我们*人性格相对内敛而好面子,对客人的要求往往都不好意思拒绝,但事后却会对你有意见。

  做客当中,除了面谈事项必须表达明确观点,其他事宜都不应表现出否定或者猜疑。比如否定主人寒暄内容中的不同观点,向主人抱怨拜访地点不好找、环境或设施陈旧、员工工作装不美观,等等。或许是事实,但也可能是你的观点或者角度有问题。但不管怎么样,对他人否定,总是让人难以高兴起来。这样的客人,无疑是非常不识趣的。

  做客要掌握时间,适时告辞

  做客必须适时告辞。如果已经约好见面的时间长度,到点就应该告辞。双方事先没有约定见面时间长短,一般以一小时左右为限。当双方谈完事情,就应及时起身告辞。到了休息时间,毫无疑问也应告辞。除非你想请对方吃饭,或者对方请你吃饭,否则快到用餐时间应起身告辞。当有其他人来访时也应尽快告辞。


常识的作文 (菁华3篇)(扩展3)

——夏季的常识 (菁华3篇)

夏季的常识1

  一、夏季防暑的小常识

  1、夏天不提倡进行爬山等在室外、白天进行的剧烈活动,建议可选择游泳、早晚慢跑等体育活动。

  2、要多喝白开水,并且要定时饮水,不要等口渴时再喝,口渴后不宜狂饮。应少喝果汁、汽水等饮料,其中含有较多的糖精和电解质,喝多了会对胃肠产生不良刺激,影响消化和食欲。

  3、不宜过量饮酒。人体在夏季受气温影响极易积蕴湿热,而湿热过盛又是诱发皮肤发生疮痈肿毒的病因,若大量饮白酒,更会助热生湿,无异于火上浇油。

  4、饮食不宜过于清淡。夏天人的活动时间长,出汗多,消耗大,应适当多吃鸡、鸭、瘦肉、鱼类、蛋类等营养食品,以满足人体代谢需要。夏天的时令蔬菜,如生菜、黄瓜、西红柿等的含水量较高;新鲜水果,如桃子、杏、西瓜、甜瓜等水分含量为80至90%,都可以用来补充水分。

  5、午睡时间不宜过长。午睡时间过长,中枢神经会加深抑制,脑内血流量相对减少会减慢代谢过程,导致醒来后周身不舒服而更加困倦。

  6、忌受热后“快速冷却”。炎夏,人们外出或劳动归来,喜欢不是开足电扇,就是立即去洗冷水澡,这样会使全身毛孔快速闭合,体内热量反而难以散发,还会因脑部血管迅速收缩而引起大脑供血不足,使人头晕目眩。

  7、空调室内外温差不宜太大。使用空调室内外温差不超过5度为宜,即使天气再热,空调室内温度也不宜到24度以下。

  8、不宜佩戴金属首饰。金属装饰品中的某些金属沾上汗水,所接触到的皮肤可能出现微红或瘙痒等症状,容易引发接触性皮炎。

  9、夏天出门记得要备好防晒用具,最好不要在上午10点至下午4点时在烈日下行走。如果此时必须外出,一定要做好防护工作,如打遮阳伞、戴遮阳帽、戴太阳镜,最好涂抹防晒霜。

  10、生活起居要规律,不经常熬夜,保证充分的睡眠也是预防中暑的有效措施。睡眠时注意不要躺在空调的出风口和电扇下。

  11、出门还要随身携带防暑降温药品,如十滴水、仁丹、风油精等,以防应急之用。

  三伏天气里吃些苦味食物,或饮用一些啤酒、咖啡等苦味饮料,不但能清除人的烦恼、提神醒脑,还可以增进食欲、健脾利胃。

  二、夏季防暑有哪些妙招

  据国外媒体报道,毫无疑问,在北半球,酷暑当头,真正的夏天到了。避暑是夏天一个永恒的话题。当然了,对那些提倡可持续发展的人们来说,想一想高昂的夏天避暑费用和排出的温室气体,他们就会从头凉到脚。

  你可能已经听说夏天节通的一些基础做法:保持空调过滤网清洁,确保挡风雨条严密,白天拉上窗帘,尽可能避免使用大型发热装置,如烤箱和火炉。但是,夏天保持凉爽还有其他方法。有些方法在空调发明之前就被人类采用,而且久屡试不爽。

  1、吃辣椒

  拉丁美洲、印度、泰国,这些国家是世界上最热的地方之一,但这些国家的人们还喜欢吃世界上最辣的食品。原因何在?科学家至今争论不休,但是,最可能的原因是辛辣的食物可让人出汗,从而达到降低体温的目的。起作用的是辣椒中的辣椒素。如果你的皮肤湿气重,吃辣椒发汗会感觉凉快一些。

  2、多餐少食

  吃饭后是否会感觉到很热?这不光是因为食物是热的。丰盛而富含蛋白质的饮食助燃了你身体的代谢之火。解决方法是多餐少食,这样你会感觉更凉爽一点,而且还有利于健康。

  3、脉点降温

  小时候生病后,妈妈可能会在你额头敷一条凉毛巾。给脉点降温的原理与此相同。每小时约1分钟让凉水流过你的手腕,为你的脉点降温。在太阳穴或者脸颊喷水也能起到类似的效果。

  4、清凉入睡

  很多人发现在炎热的天气入睡非常困难。想要让你的床上凉爽?在一个普通热水袋中装满冰水,用它来冷却你的脚踝和膝盖后部,很管用。你还可以试一试把床单装在袋子里,放入冰箱冷冻1到2小时,然后再睡在这块床单上。保持头部凉爽身体就会感觉凉爽,如果可能的话,选择一个凉爽和吸汗的有机棉枕头,一直到秋高气爽的时候。

  5、热带棉麻衫

  向那些经常在热带气候生活的人们学*,穿宽松而轻薄的棉麻衣服。瓜亚维拉衫有时也叫“墨西哥婚礼衬衫”,发明这种衣服的目的就是为了自然解暑。作为菲律宾国服巴荣的“*亲”,瓜亚维拉衫可吸收皮肤上的湿气,穿的时候衬衫不要掖进裤腰里,以促进空气流通。

夏季的常识2

  夏季如何养生?进入夏季,天气炎热,高温天气不断,病菌生长繁殖速度快,影响身体健康因素多。要想*安度夏,掌握生活中的“最佳”可助你一臂之力。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夏季养生小常识。

  最佳调味品——食醋

  夏日气温高,人们出汗多、易疲劳,适当多吃些醋,能提高胃酸浓度、增进食欲,有助于食物的消化吸收。同时,夏天人们消耗大,困倦多,适当地食醋能使你很快消除疲劳、保持充沛的精力。

  最佳蔬菜——苦味菜

  夏日雨水多,空气湿度大,往往使人精神萎靡、倦怠乏力,胸闷、头昏、食欲不振、身体消瘦等,而吃点苦味蔬菜对人体大有裨益。

  现代科学研究证明:苦味蔬菜中含有丰富的生物碱、氨基酸、苦味素、维生素及矿物质,具有消暑解热、提神健胃等功能。苦味蔬菜中的苦瓜、苦菜、莴笋、芹菜、蒲公英以及莲子都是可供选择的消暑佳品。

  最佳肉食——鸭肉

  切莫以为夏季只宜吃清淡食物、不宜进补。要知道,只要选准补品,夏天一样能进补。这里向你推荐一款夏季滋补佳品——鸭肉。鸭肉不仅富含人们夏日必需的蛋白质,而且能够防疾疗病。因为鸭属水禽,性寒凉,从中医学“热者寒之”的治病原则看,特别适合于体内有热、上火的人食用。

  鸭肉与火腿、海参共炖,炖出的鸭汁善补五脏之阴,对缓解夏季常见的烦躁、虚弱、食少、大便干燥和水肿等现象效果显着;鸭肉同糯米煮粥,有养胃、补血、生津之功效,对病后恢复十分有益;鸭肉和海带炖食,能软化血管、降低血压,可防治动脉硬化、高血压、心脏病;鸭肉和竹笋炖食,可治痔疮出血。

  最佳汤肴——番茄汤

  多喝番茄汤既能获得夏日人体必须的养料,又能补充消耗较大的水分,可谓一举两得。番茄汤(烧好冷却再喝)中所含番茄红素有一定的抗前列腺癌和保护心脏功效,是最适合男子饮用的汤肴。

  最佳饮料——热茶

  夏天人们离不开饮料,而饮料的首选既非各种冷饮制品,也不是啤酒咖啡,而是极普通的热茶。

  因为茶叶中富含人体不可缺少的'钾元素(每100克茶水中钾的*均含量分别为绿茶10.7毫克,红茶24.1毫克)。人体一旦缺钾,正常运动就会受到影响,而且耐热能力降低,使人感到倦怠无力。因此,夏日多喝凉茶,既解渴又解乏。

  最佳营养素——维生素E

  维生素是人体不可缺少的营养素,而夏日最佳的非维生素E莫属。

  德国科学家强调,夏季人体遇到的三大危险是强烈的日照、臭氧与疲劳,而维生素E可将这三大危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维生素E在卷心菜、菜花、芝麻、麦芽、麸皮面包、胡桃泥、奶制品等蔬菜和食品中含量较多,因此,夏天不妨多吃此类食物,必要时也可酌服维生素E药丸,每天15~60毫克足矣。

  最佳运动——游泳

  夏令最好的运动当属游泳。游泳不仅能锻炼人的手、脚、腰、腹,而且能惠及人的心、脑、肺、肝等脏腑,特别是对血管有益,被誉为“血管体操”。另外,由于人在水中消耗的热量明显高于陆地,游泳还能削减过多的脂肪,收到减肥健美之效。

  最佳取凉设施——扇子

  从健身角度看,取凉设施当数扇子最佳。“老古董”的扇子健身效果是任何现代降温设备无法比拟的。

  何况,摇扇既可锻炼身体,又能获得最宜人的风,何乐而不为呢?

夏季的常识3

  1、应时起居

  夏季则宜晚睡早起,中午尽可能午睡。切记不能在楼道、屋檐下或通风口的阴凉处久坐、久卧、久睡。更不宜久用电风扇,因夏令暑热外蒸,汗液大泄,毛孔大开,易受风寒侵袭,吹的时间过久可能会引起头痛、腰肌劳损、面部麻痹或肌肉酸痛等。

  2、夏季失水多,应多喝水

  喝多点水,而且是温水比较好,每天要喝七八杯白开水。身体要随时保持水分和补充水分,水在人体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维持着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水是人体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器官、肌肉、血液、头发、骨骼、牙齿都含有水分,夏季失水会比较多,若不及时补水就会严重影响健康,易使皮肤干燥,皱纹增多,加速人体衰老。另外矿泉水、冷茶、牛奶、苹果汁是理想的解渴饮料。

  3、保健要“养阳”

  《黄帝内经·素问·四气调神大论》说:“夏三月,此谓蕃秀,天地气交,万物华实。夜卧早起,无厌于日,使志无怒,使华英成秀,使气得泄,若所爱在外,此夏气之应、养生之道也。”炎热夏季,很多人会患空调病,人们白天夜里都开着空调,室内外温差可以达到十几度,加上大量食用冰品冷饮,肯定会伤阳气。因此,要注意居住环境不要过于潮湿,不要过多吃冰冻及凉食,夜间空调的温度不要开得太低,最好在26度以上,不要在露天及阴冷的地方过夜。

  4、饮食清补,多吃“苦”

  在饮食滋补方面,热天以清补、健脾、祛暑化湿为原则。肥甘厚味及燥热之品不宜食用,而应选择具有清淡滋阴功效的食品。

  甘凉清润的食物:小麦、高梁、青稞、豆腐、白扁豆、黑芝麻、马铃薯、白菜、莴苣、龙须菜、菠菜、冬瓜、西瓜等。健脾养胃、滋阴补气的食物:菠菜、藕、茭白、西红柿、胡萝卜、鸡蛋、苹果、牛奶、葡萄、莲子、桑椹、蛤蜊、鹅肉、青鱼、鲫鱼、鲢鱼、大麦粉等。

  祛暑利湿、清热解毒的食物:绿豆、蚕豆、赤小豆、黄豆、生萝卜、茄子、白菜、芹菜、荸荠、薏苡仁、菜瓜、西瓜、冬瓜、丝瓜、黄瓜、甜瓜、苦瓜、菊花、荷叶、茶水等。

  苦味食品中所含有的生物碱具有消暑清热、促进血液循环、舒张血管等药理作用。热天适当吃些苦味食品,不仅能清心除烦、醒脑提神,且可增进食欲、健脾利胃。苦瓜可以取其未熟嫩果作蔬菜,成熟果瓤可生食,既可凉拌又能肉炒、烧鱼,清嫩爽口,别具风味。苦瓜具有增食欲、助消化、除热邪、解疲乏、清心明目等作用。此外,苦菜、茶叶、咖啡等苦味食品亦可酌情选用。应注意的是,食用苦味食品不宜过量,否则可能引起恶心、呕吐等症状。

  5、补充盐分、钾和维生素

  暑天出汗多,随汗液流失的钾离子也比较多,由此造成的低血钾现象,会引起人体倦怠无力、头昏头痛、食欲不振等症候。热天防止缺钾最有效的方法是多吃含钾食物,新鲜蔬菜和水果中含有较多的钾,可多吃些草莓、杏子、荔枝、桃子、李子等;蔬菜中有大葱、芹菜、毛豆等也富含钾。茶叶中亦含有较多的钾,热天多饮茶,既可消暑,又能补钾,可谓一举两得。

  人体夏季大量排汗,氯化钠损失比较多,故应在补充水分的同时,注意补充盐分。每天可饮用一些盐开水,以保持体内酸碱*衡和渗透压相对稳定。营养学家还建议:高温季节最好每人每天能补充维生素B1、维生素B2各2毫克,钙1克,这样可减少体内糖类和组织蛋白的消耗,有益于人体健康。故在夏日应多吃一些富含上述营养成分的食物,如西瓜、黄瓜、番茄、豆类及其制品、动物肝脏、虾皮等,亦可饮用一些水果汁。

  6、尽量穿浅色衣服

  深色衣服会吸收阳光,使人体温升高燥热;同时蚊子有趋暗的*性,深色容易吸引蚊子,特别是黑色。

  7、皮肤瘙痒注意事项

  夏季出游,因日晒而导致皮肤瘙痒、干疼时,可涂少量肤轻松等软膏,不要用热水烫洗,也不宜用碱性大的肥皂清洗,以免刺激皮肤,加重症状。

  8、做些养心运动

  夏季运动量不宜过大、过于剧烈,应以运动后少许出汗为宜,以免运动量过大、出汗过多损伤心阴。对于夏季依然坚持锻炼身体的人可以选择练太极拳,太极拳动静相兼,刚柔相济,开合适度,起伏有致,身端形正不偏倚,正气存于内而风邪不可侵,与自然的阴阳消长相吻合,可谓夏季最佳的养心运动之一。

  总结:夏天并不可怕,热一些也是有道理的,高度的热量晒死一些细菌,让我们体内的浊气也随之散发,不要总是呆在空调房里了,出去迎接夏天吧,夏天养生之道大家都了解了吗,只有合理的养生才能塑造一个良好的身体。


常识的作文 (菁华3篇)(扩展4)

——《合同法》的小常识 (菁华3篇)

《合同法》的小常识1

  1、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答:不一定,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只有遇到以下两种情况才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虽然合同法对订立合同采用何种形式要求的比较宽,但是为了避免纠纷的产生,建议大家订立合同时一定要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书。

  2、合同书应有那些条款?

  答: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如果是个人写姓名、住所); 合同的标的; 数量; 质量要求;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您需要订立合同,可以参考我们提供的合同范本或与直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可能为大家提供更多的合同示范文本

  3、签订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

  合同条款的对等性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原则的重要内容。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

  合同是当事人的交易准则,其根本要求是实用,合同的用词用语不需要华丽、完美,但是一定要明确,简单明了,避免毫无意义的空话,同时合同条款之间不能出现矛盾。合同条款的明确性是指用词用语要到达当事人无需再进一步协商的程度。

  四、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

  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

  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

  公司承揽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的,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通常的情况是发包方禁止项目转包和分包或者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包、分包都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转包或发包行为无效。对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承包商往往对分包方隐瞒了原合同的规定,对此应当直接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我方。

  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

  大多数合同在约定仲裁事项时,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这样的仲裁条款只是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实际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须写具体的名称,如烟台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

  签字盖章应同时具备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盖章对合同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之间签合同时,往往是由各自的代理人(经办人)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有经办人的签字和单位的印章,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如有的单位以合同未加盖本单位公章为由,否认经办人签名的效力;有的则以单位印章丢失、被盗等理由依靠地方保护主义通过立刑事案件来摆脱责任。为了不给这些人以可乘之机,订立合同时应当经办人签名和单位印章同时具备。

  4、买卖合同应该包括那些条款?

  答:买卖合同是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 卖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3 质量要求;

  4 包装方式;

  5 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6 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7 结算方式;

  8 违约责任;

  9 解决争议的方法;

  10 其他条款(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质量保证期等)

  买卖合同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人。买卖合同应当对买卖的标的物进行详细的描述,做到明确具体一目了然。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卖方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货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货物的安全运送非常重要,包装不善就可能发生货损,侵害买方的利益。对于包装方式无约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交易的关键内容,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因此对交付的相关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标的物的检验是指买方在收到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时,对其等级、质量、重量、包装、规格等情况的查验、测试或者鉴定。合同中应当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还有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支付价款等,卖方的义务还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相关单证和资料、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等。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买方的违约的情形大致有毁约、未按照约定提货、付款等,卖方的违约情形大致有毁约、未按期交货、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等。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5、协议与合同有什么区别?

  答: 合同与协议是同一概念,协议是人们一种*惯上的叫法,类似的提法还有契约,如房契、地契。

  合同法第2条对合同所作的定义是“*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由此可见,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用来约定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 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备忘录,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

  目录: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三、关于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之思考

  (一)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

  (二)、缔约过失责任表现形式

  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

  主题词:合同法 缔约过失责任

  内容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它的提出其目的是解决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缔约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恶意而使将要或缔结的合同归于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也可能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简言之,就是合同缔结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正是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正是由于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各自调整范围上出现的真空地带,对在缔约阶段因一方过失、过错致他方受损害均无法解决。为了弥补这一漏洞需要从法律上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又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密切相关,在新的合同法中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其中,实是一种创举。本文试从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构成要件着手,准确把握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不同点。为实践中适用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上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适用时间上,准确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先合同义务;在适用空间上,准确确认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的产生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及补偿范围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

  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

  缔约过失责任有的学者们称之为先契约责任,先合同义务或直接称之缔约过失。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归纳的定义不尽统一,一般认为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

  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应当认为我国并没有相对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对缔约过失责任原来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才较系统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何时,何时终结,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主要理由是因为要约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时要约分别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双方才能进入一个特定信赖领域。在这种特定的信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双方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约合同的必要的准备。另种观点认为,由于缔约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想要确立一个时间点非常困难,而且是僵化的。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先合同义务,灵活确立一个可变的时间点较为理想。

  本文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缔约过失责任以要约生效为起始,是因为缔约过程中是一种双边行为,缔约之初双方不具有缔约上的实际联系,不可能产生信赖利益,也不产生先合同义务。必须是双方之间接触、了解、确信后才能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对相对方构成损害,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要约生效,终止于合同生效,判断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产生先契约义务,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负有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正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才导致了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须有损失,但这种损失须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或称消极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一方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界定,在目前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较难以把握,在司法中可能会出现赔偿过宽、过窄,也可能出现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的裁决结果。本人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范围可以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

  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在现行法中尽管已经得到明确,但附随的先合同义务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只是适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他只存在于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故缔约过失责任救济方式仅为补偿性,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与契约磋商未发生时相同的状态。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须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五个: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

  2、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后,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结束,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存在。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缔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的行为。一般认为《合同法》第42条、43条之规定,即是只有合同缔约人的一方存在上述行为时,才可能承担因此行为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3、必须有损失的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给缔约合同的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赔偿。赔偿的损失也是基于信赖利益的范畴,不包括履行利益。

  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因此,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合同缔约人一方的损失并不是因对方的过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其受损失的一方合同缔约当事人也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仅仅适用于合同缔结过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判断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合同是不是有效成立。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则适用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仅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缔约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定金等条款。而缔约过失责任它排除了缔约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免责条款,而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归于无效,其责任承担只能是损害赔偿,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一般以受到的损失为限,赔偿的是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3、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即只有在缔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无过错,虽然也存在着损害并造成一方或双方的损失,也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缔约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作为例外或补充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均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将该原则予以确认。同时,对于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从而形成了严格责任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立法格局。

  (二)公*、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显失公*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

  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原则,体现公*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

  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

  (四)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外的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损害公序良俗的规定。随着民事法律的'不断完备,不少过去属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现在已经有法律规定,成为遵守法律的内容。但法律与社会存在相比,毕竟是第二性的,法律很难对社会上的形形色色事无巨细地都作出规定。遇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又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合同法》的小常识2

  1、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答:不一定,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只有遇到以下两种情况才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虽然合同法对订立合同采用何种形式要求的比较宽,但是为了避免纠纷的产生,建议大家订立合同时一定要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书。

  2、合同书应有那些条款?

  答: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如果是个人写姓名、住所); 合同的标的; 数量; 质量要求;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您需要订立合同,可以参考我们提供的合同范本或与直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可能为大家提供更多的合同示范文本

  3、签订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

  合同条款的对等性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原则的重要内容。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

  合同是当事人的交易准则,其根本要求是实用,合同的用词用语不需要华丽、完美,但是一定要明确,简单明了,避免毫无意义的空话,同时合同条款之间不能出现矛盾。合同条款的明确性是指用词用语要到达当事人无需再进一步协商的程度。

  四、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

  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

  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

  公司承揽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的,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通常的情况是发包方禁止项目转包和分包或者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包、分包都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转包或发包行为无效。对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承包商往往对分包方隐瞒了原合同的规定,对此应当直接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我方。

  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

  大多数合同在约定仲裁事项时,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这样的仲裁条款只是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实际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须写具体的名称,如烟台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

  签字盖章应同时具备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盖章对合同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之间签合同时,往往是由各自的代理人(经办人)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有经办人的签字和单位的印章,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如有的单位以合同未加盖本单位公章为由,否认经办人签名的效力;有的则以单位印章丢失、被盗等理由依靠地方保护主义通过立刑事案件来摆脱责任。为了不给这些人以可乘之机,订立合同时应当经办人签名和单位印章同时具备。

  4、买卖合同应该包括那些条款?

  答:买卖合同是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 卖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3 质量要求;

  4 包装方式;

  5 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6 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7 结算方式;

  8 违约责任;

  9 解决争议的方法;

  10 其他条款(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质量保证期等)

  买卖合同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人。买卖合同应当对买卖的标的物进行详细的描述,做到明确具体一目了然。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卖方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货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货物的安全运送非常重要,包装不善就可能发生货损,侵害买方的利益。对于包装方式无约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交易的关键内容,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因此对交付的相关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标的物的检验是指买方在收到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时,对其等级、质量、重量、包装、规格等情况的查验、测试或者鉴定。合同中应当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还有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支付价款等,卖方的义务还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相关单证和资料、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等。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买方的违约的情形大致有毁约、未按照约定提货、付款等,卖方的违约情形大致有毁约、未按期交货、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等。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5、协议与合同有什么区别?

  答: 合同与协议是同一概念,协议是人们一种*惯上的叫法,类似的提法还有契约,如房契、地契。

  合同法第2条对合同所作的定义是“*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由此可见,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用来约定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 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备忘录,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

  目录: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三、关于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之思考

  (一)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

  (二)、缔约过失责任表现形式

  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

  主题词:合同法 缔约过失责任

  内容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它的提出其目的是解决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缔约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恶意而使将要或缔结的合同归于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也可能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简言之,就是合同缔结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正是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正是由于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各自调整范围上出现的真空地带,对在缔约阶段因一方过失、过错致他方受损害均无法解决。为了弥补这一漏洞需要从法律上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又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密切相关,在新的合同法中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其中,实是一种创举。本文试从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构成要件着手,准确把握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不同点。为实践中适用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上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适用时间上,准确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先合同义务;在适用空间上,准确确认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的产生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及补偿范围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

  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

  缔约过失责任有的学者们称之为先契约责任,先合同义务或直接称之缔约过失。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归纳的定义不尽统一,一般认为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

  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应当认为我国并没有相对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对缔约过失责任原来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才较系统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何时,何时终结,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主要理由是因为要约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时要约分别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双方才能进入一个特定信赖领域。在这种特定的信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双方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约合同的必要的准备。另种观点认为,由于缔约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想要确立一个时间点非常困难,而且是僵化的。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先合同义务,灵活确立一个可变的时间点较为理想。

  本文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缔约过失责任以要约生效为起始,是因为缔约过程中是一种双边行为,缔约之初双方不具有缔约上的实际联系,不可能产生信赖利益,也不产生先合同义务。必须是双方之间接触、了解、确信后才能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对相对方构成损害,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要约生效,终止于合同生效,判断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产生先契约义务,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负有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正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才导致了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须有损失,但这种损失须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或称消极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一方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界定,在目前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较难以把握,在司法中可能会出现赔偿过宽、过窄,也可能出现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的裁决结果。本人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范围可以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

  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在现行法中尽管已经得到明确,但附随的先合同义务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只是适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他只存在于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故缔约过失责任救济方式仅为补偿性,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与契约磋商未发生时相同的状态。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须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五个: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

  2、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后,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结束,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存在。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缔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的行为。一般认为《合同法》第42条、43条之规定,即是只有合同缔约人的一方存在上述行为时,才可能承担因此行为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3、必须有损失的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给缔约合同的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赔偿。赔偿的损失也是基于信赖利益的范畴,不包括履行利益。

  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因此,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合同缔约人一方的损失并不是因对方的过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其受损失的一方合同缔约当事人也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仅仅适用于合同缔结过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判断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合同是不是有效成立。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则适用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仅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缔约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定金等条款。而缔约过失责任它排除了缔约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免责条款,而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归于无效,其责任承担只能是损害赔偿,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一般以受到的损失为限,赔偿的是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3、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即只有在缔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无过错,虽然也存在着损害并造成一方或双方的损失,也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缔约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作为例外或补充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均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将该原则予以确认。同时,对于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从而形成了严格责任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立法格局。

  (二)公*、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显失公*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

  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原则,体现公*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

  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

  (四)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外的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损害公序良俗的规定。随着民事法律的不断完备,不少过去属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现在已经有法律规定,成为遵守法律的内容。但法律与社会存在相比,毕竟是第二性的,法律很难对社会上的形形色色事无巨细地都作出规定。遇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又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合同法》的小常识3

  在经济交往中,我们经常要面对合同,签订好一份合同,防范合同的漏洞及欺诈,不仅要求具有丰富的谈判经验,还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据统计,每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约有300万件,大量的合同纠纷不仅浪费宝贵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学*和掌握合同及相关法律的知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合同的基本知识

  合同是当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其含义是*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社会生活中,商家通过合同来确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约束对方进行经济活动,达到交易的目的;公民个人利用合同去买房、租房或购物、消费等,达到满足社会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可以说合同随处存在,只要有经济交往,就必然有约束各方行为方式的依据,它不论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还是自制的形式,甚至根本没有看得见摸得着的凭据(如一手交钱,十手交货),但都有意无意中包含着合同的内容。

  合同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倡导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要坦诚,讲信用,但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不能避免某些人投机取巧,言而无信,因此从客观上就需要一种行为规范来约束交易各方的交易行为,以避免损害各方的预期利益,这种规范就是合同。在经济生活中,合同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在具有长期性、阶段性的经济合作关系中,如订立长期供货合同,其合同履行期长,容易受其他因素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因此必须订立合同,以指导、约束各方合作行为,以达到其经济目的。其次,作为经济交往的重要凭证,合同也是证明交往过程的重要凭据。这样可以保证我们购买的商品能退货、保修等等;保证交易对方按约定履行义务;保证向违约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等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论其是组织还是个人,不论其经济实力大小、社会地位高低,各方的法律地位是*等的,不受外来压力的迫使。

  (2)自愿原则,即自愿订立合同原则。其含义是:合同当事人从事何种经济交易,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在目前,主要在一些格式合同中,许多条款违反自愿原则,是强制性的。如一些店堂的“一经售出,概不退还”告示。需说明的是,自愿订立合同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愿的、随意的终止合同,自愿订立合同强调单方面的意思自治,合同一旦订立,就形成对双方的约束力,终止合同有各种情况,如单方终止合同必须有法定事由,否则视为违约,自愿原则不能滥用。

  (3)公*原则。公*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对经济活动所带来的预期利益,双方要公*合理,不能存在显失公*,即一方获利超过约定的利益,而使另一方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主体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讲道德,守信用,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按照双方的约定行事。以避免欺诈、诱骗、恶意串通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5)合法原则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主要指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合同内容要合法,履行合同要合法。

  三、合同的主要形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口头合同是指发生经济交易时,没有可资证明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而直接进行实际履行的情况。采用口头合同的主要原因:一是认为口头交易便捷,省事;二是基于特殊的信用关系,无须用合同来约束;三是没有订立合同的*惯;四是有其他证据能证明交易关系的存在,如销售小票、发票。口头合同的主要优点就是方便快捷,其缺点主要反映在发生纠纷以后证据力欠缺。前述的四种原因中,倘使一方反悔,“翻脸不认人”,则处理起来比较麻烦。因此,口头合同一般适用于标的额较小的交易或即买即卖的交易等。

  书面合同,一般是指合同书。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交易情况复杂多变,能够证明交易关系存在以及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种类繁多,五花八门,只要文件所载内容是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的,或者补充,或者修改,都应当认定为是书面合同。因此合同法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合同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社会实践中,对于合同标的大、履行时间长、合同交易各方不太熟悉的合同,双方就应当约定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也规定了一定的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四、合同的主要条款

  由于经济交易内容不同,合同的内容就会不同,但各种合同均有共同的基本的条款,缺少这些基本条款,合同的效力或履行就会存在问题。合同的基本条款有: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自然人)或名称(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住所(自然人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住所地、经济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要经营场地)、电话、传真、银行账号等。这些因素应当尽量注明,主要是为了经济交易的一般需要(如发货收货地、通信地址、联系地)和经济管理的特殊需要(如

  发生纠纷时司法文书送达地、强制措施的执行地);

  (2)合同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买卖合同中的具体买卖的物品、演出合同中的演出行为等。

  (3)数量。数量是衡量合同权利义务大小的尺度,如物品的数量(如吨、台、量、个、间),劳务的数量(如工作多少天、小时),有些标的的数量是概括性的,如承建一幢大楼,仓储一批货,中间涉及到个别物品的单价,也涉及到工作、服务的时间等多种数量标准。概括性数量常用于以劳务作为标的的合同中。在社会生活中,通常没有数量约定的合同,是没有效力的合同,在阶段供货合同中,可以约定以收货单计算合同数量;在大宗交易的合同中,还应当约定损耗的幅度和正负尾差。

  (4)质量。质量是对合同标的品质的内在要求,如货物属于优等品还是合格品,技术服务是一般技术服务还是特殊技术服务,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合同履行的质量以及价款报酬的支付数额。质量标准有不同类型,应当谨慎适用,一旦选择其一,必须忠实履行,不能“偷梁换柱”。在社会生活中,质量条款能够按国宾质量标准进行约定的,则按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约定,没有质量标准的标的,可约定按样品来规定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在约定中,除应当注意采用大小写表现合同价款外,还应当注意在大写文字的表示方式上,不能有错误、简写等情况,以免对以后的履行造成障碍。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合同中确定的各方合同当事人履行各自义务的时间限度,是确认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的一个主要的标准。履行期限可以有先有后,也可以同时履行。经双方协商,还可以延期履行。在连续性的交易中,有些可以不规定期限。履行地点是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享受权利的地点。履行地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所在地,也可以是第三方所在地,如发货地、交货地、提供服务地、接受服务地,具体选择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确立履行地主要是为了安全、快捷、方便地履行合同义务。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履行义务采取的方式。履行方式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合同标的的履行方式,这种方式主要有自提、送货上门、包工包料、代运、分期分批、一次性缴付、代销、上门服务等;二是价款或报酬的结算方式。这种方式有托收承付、支票支付、现金支付、信用证支付、按月结算、预支(多退少补)、存单、实物补偿等。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履行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进行的救济措施。违约责任是为了保证合同能够顺利、完整履行而由双方自主约定的。它可以给合同各方形成压力,促使合同如约履行。违约责任的种类有:违约金、赔偿金、继续履行等。(8)解决争议的办法。解决争议的办法是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协商的一种可取途径。争议的解决主要有四种:一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由第三人介入进行中间调解;三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本条款是一般合同常用的条款,除此之外,根据不同的情况,一些合同中也有特别约定的条款。总之,合同条款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具有指引性,不具有强制性。对于遗漏条款,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补充协议(合同)的方式进一步加以规定。

  五、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格式条款多在使用频率较高的合同中出现,如银行的借款合同、大型企业的买卖合同、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特殊消费合同(如供水合同、供电合同)、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一般都是书面的,但不排除其他形式,如商家提出的经营服务口号:“假一赔十”、“当面点清,出门无效”等,都可视为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的应用往往是为了逃避责任,利用条款对广大当事者提出不*等、歧视性的要求,如银行单方面确定滞纳金的处罚比例、商店单方面提出搭售或者免除责任的要求,如“凡在我商场购买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请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我商场概不负责”,或冲印胶卷中的“冲坏胶卷,只赔胶卷,不另赔偿”的规定,这种规定是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是无效条款。

  为了防止格式条款的弊端,《合同法》作一些具体的规定,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等保护相对方的规定。但是,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之外另有约定的,虽该约定与格式条款内容不符,则采用约定的内容。如格式条款规定逾期偿付货款的违约金是20%,如双方约定为10%,则按10%计违约金,不采用20%的标准。

  六、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一方或各方利益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弥补利益损失的责任。常见的违约行为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由于自身的主观原因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即虽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但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常见的现象有有货不交、拖欠货款、转移财产、赖账不还等。

  (2)当事人由于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观条件的影响,没有如期实际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干脆不履行。如货源紧张造成迟延交货、资金周转不足造成逾期交货、“三角债”、连环合同形成的相互债务拖欠。

  (3)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履行标的不当。常见的有产品的品质出现问题,包括质量与要求不符、标准不符、产品有瑕疵等;交付的工程项目验收不合格,保管物损坏,代理权不明确出现滥用代理权等。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定金不能超过本金的20%。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七、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任何一种违约行为都可能引起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和解。和解是由争议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各方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而不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纠纷常见的解决方式。但由于和解协议缺乏的法律约束力,有些人可能会出尔反尔,使和解结果成为一纸空文,延误了纠纷的有效解决。

  2调解。调解是由争议各方选择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争议进行调解处理。调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此方法解决纠纷的可能性较和解大一些,但由于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一样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也使得纠纷的解决难尽人意。

  3仲裁。仲裁指争议各方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以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仲裁规则居间进行居中调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可根据生效的仲裁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的最后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争议双方的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的诉讼期限

  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九、合同犯罪

  合同犯罪主要指合同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藉此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对构成犯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合同的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1 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常识的作文 (菁华3篇)(扩展5)

——《诗经》的文学常识 (菁华3篇)

《诗经》的文学常识1

  《诗经》约成书于 春秋中期,起初叫做《诗》, 孔子曾多次提及此称,如:“《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 [3] 。“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使于四方,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 [4]

  司马迁记载的也是这一名称,如:“《诗》三百篇,大抵贤圣发愤之所为作也。” [5]

  因为后来传世的版本*记载有311首,为了叙述方便,就称作“ 诗三百”。之所以改称《诗经》,是由于 汉武帝以《 诗》《 书》《 礼》《 易》《 春秋》为 五经的缘故。

《诗经》的文学常识2

  《诗经》是*第一部诗歌总集,最早的记录为 西周初年,最迟产生的作品为 春秋时期,上下跨度约五六百年。产生地域以 黄河流域为中心,南到长江北岸,分布在 陕西、 甘肃、 山西、 山东、河北、河南、安徽、湖北等地。

  经文史专家考定,《诗经》中的作品是在 周武王灭商(前1066年)以后产生的。 [6]

  《 周颂》时代最早,在西周初年产生,是贵族文人作品,以宗庙乐歌、颂神乐歌为主,也有部分描写农业生产。

  《 大雅》是周王朝盛隆时期的产物,是*上古仅存的史诗。关于《 大雅》这十八篇的创作年代,各家说法不同: 郑玄认为《文王之什》是文王、武王时代的诗,《生民之什》从《生民》至《卷阿》八篇为周公、成王之世诗。 朱熹认为:“正《大雅》……多周公制作时所定也。”但均认为“正大雅”是西周初年之诗。 [7]

  《 小雅》产生于西周晚年到东迁以后。

  《 鲁颂》和《 商颂》都产生在周室东迁(前770年)以后。

《诗经》的文学常识3

  据说春秋时期流传下来的诗有3000首之多,后来只剩下311首(其中有六首笙诗有目无诗)。 孔子编纂诗经之后,最早明确记录的传承人,是“ 孔门十哲”、 七十二贤之一的 子夏,他对诗的领悟力最强,所以由其传诗。

  汉初,说诗的有鲁人 申培公,齐人 辕固生和燕人 韩婴,合称三家诗。齐诗亡于魏,鲁诗亡于西晋,韩诗到唐时还在流传,而今只剩外传10卷。现今流传的诗经,是 毛公所传的 毛诗。


常识的作文 (菁华3篇)(扩展6)

——*书法基础常识 (菁华3篇)

*书法基础常识1

  (1)介绍:

  隶书是相对于篆书而言的,隶书之名源于东汉。隶书的出现是*文字的又一次大改革,使*的 书法艺术进入了一个新的境界,是汉字演变史上的一个转折点,奠定了楷书的基础。隶书结体扁*、工整、精巧。到东汉时,撇、捺等点画美化为向上挑起,轻重顿挫富有变化,具有书法艺术美。风格也趋多样化,极具艺术欣赏的价值。

  隶书相传为秦未程邈在狱中所整理,去繁就简,字形变圆为方,笔划 改曲为直。改"连笔"为"断笔",从线条向笔划,更便于书写。"隶人"不是囚犯,而指"胥吏",即掌管 文书的小官吏,所以在古代,隶书被叫做"佐书" 。隶书盛行于汉朝,成为主要书体。作为初创的秦隶, 留有许多篆意,后不断发展加工。打破周秦以来的书写传统,逐步奠定了楷书的基础。在"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的思想统一下,是汉代隶书逐步发展定型,成为占统治地位的书体,同时,派生出草书、楷 书、行书各书体,为艺术奠定基础。

  汉隶在笔画上具有波、磔(zhe)之美。所谓"波",指笔画左行如 曲波,后楷书中变为撇;所谓"磔"只右行笔画的笔锋开张,形如"燕尾"的捺笔。写长横时,起笔逆 锋切入如"蚕头",中间行笔有波势俯仰,收尾有磔尾。这样,在用笔上,方、圆、藏、露诸法俱备, 笔势飞动,姿态优美。在结构上,有小篆的纵势长方,初变为正方,再变为横势扁方汉隶具有雄阔严整 而又舒展灵动的气度。 隶书对篆书的改革包括笔画和结构两个方面。隶化的方法有变圆为方。变曲为直。调正笔画断连。 省减笔画结构等等。其中以横向取势和保留毛笔书写自然状态两面点最为重要。横向取势能左右发笔,上下运动受到制约。最终形成左掠右挑的八分笔法。而毛笔的柔软性以使汉字笔画产生了粗细方圆。藏 露等各种变化。还有字距宽。行距窄也是其章法上的一大特点。

  汉隶表现在帛画、漆器、画像、铀镜中精美绝伦。而在碑刻中更显其宽博的气势和独特的韵味。汉隶主要有两大存在形式:石刻与简牍。魏晋南北朝隶书大多杂以楷书笔法;唐朝隶书不乏徐浩等书家。宋元明三朝的隶书也难振汉隶雄风。直至清朝。汉隶才得以复苏。有余农、邓石如、何绍基等,别有建树。

  (2)代表人物:

  代表人物:蔡邕 ,"八分"高手,书有《熹*石经》。

  3:楷书艺术

  (1)介绍:

  楷书也叫正楷、真书、正书。从隶书逐渐演变而来,更趋简化,字形由扁改方,笔划中简省了汉隶的波势,横*竖直。《辞海》解释说它"形体方正,笔画*直、可作楷模。故名楷书。始于汉末,通行至今,长盛不衰。楷书的产生,紧扣汉隶的规矩法度,而追求形体美的进一步发展,汉末、三国时期,汉 的书写逐渐变波、磔而为撇、捺、且有了"侧"(点)、"掠"(长撇)、"啄"(短撇)、"提"(直 钩)等壁画,结构上更趋严整。如《武威医简》、《居延汉简》等。楷书的 特点在于规矩整齐,所以称为楷法,一直沿用至今。楷书盛行于六朝,至唐代出现了繁荣局面。自秦汉之际产生笔画至三国楷书成型,两晋南北朝是楷书发展的勃兴时期,以王羲之为代表。北朝书法的勃兴是楷书兴旺的标志。其质朴雄强的艺术风格。与南方的秀丽典雅。双峰对峙。楷书鼎盛时期限在盛唐承隋楷风格之变。各书家各显其个性体 貌。中唐颜真卿以雄风创新;晚唐柳公权以"柳骨"相媲美于"颜筋"。凡此三变。形成唐楷之大貌。五 代、宋、元、明、清是楷书式微期。书家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都未能突破晋唐楷书已有的格局。楷书的 审美表现性和抒情性均不及行草书。

  (2)代表人物:

  楷书的大家林立,像王羲之、王献之、欧、颜、柳、赵等。

  A:"书圣"——王羲之

  在书法史上最具影响力的书法家当属王羲之,东晋书法家,文学家。字逸少。琅琊临沂人,后移居会稽山阴(今浙江绍兴)。有"书圣"之称。亦长于诗文,但文才多为书法之名所 掩,不为世人所重。曾任右将军、会稽内史等职,世称王右军。人称"书圣"。王羲之的行 书《兰亭序被誉为'天下第一行书'论者称其笔势以为飘若浮云,矫若惊龙,王羲之的传世 墨迹可以让你对"精采绝伦"四个字有深刻的体会。他的作品美妙绝伦,无雷同乏味之嫌。* 书艺在他笔下成就最高个人顶峰,其后各代大家只是在某些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和完善 :或意或法、或韵或势,局部过之者不乏其人,整体而论,无出其右。

  B:欧阳询——欧体

  生于南朝陈武帝永定元年(557),卒于唐太宗贞观十五年(641),字信本,潭州临湘人(今湖南)。以楷书和行书著称。为书法史上第一大楷书家,其字体被称为"欧体",与颜(真卿)体,柳(公权)体,赵(孟頫)体并驾齐驱。

  C:柳公权——柳体

  生于唐代宗大历十三年(778),卒于懿宗咸通六年(865)。字诚悬,京兆华原(今陕西耀县)人。唐代著名楷书家。

  D:颜真卿——颜体

  颜真卿(709~785)唐代书法家。字清臣,京兆万年(今陕西西安)人,祖籍琅琊临沂(今 山东临沂)。书史亦称颜鲁公。为人刚直不阿。唐代书法革新家,为盛唐书法树立一面旗帜。颜真卿自幼学书,又得到张旭亲授,并师法蔡邕、王羲之、王献之、褚遂良等人,融汇贯通,加以发展,形成独特风格。其楷书结体方正茂密,笔画横轻竖重,笔力雄强圆厚,气势庄严雄浑,人称"颜体"。其行草书纵横跌宕中具凝练浑厚之势。

  E:赵孟頫——赵体

  赵孟俯(1254-1322)字子昂,号雪松道人,又号水晶宫道人,湖州(浙江吴兴)人。官至翰林学士承旨,荣禄大夫,封魏国公,谥文敏。著有《松雪斋集》。 赵孟俯是元代初期很有影响的书法家。《元史》本传讲,"孟俯篆籀分隶真行草无不冠绝古今,遂以书名天下"。赞誉很高。据明人宋濂讲,赵氏书法早岁学"妙悟八法,留神古雅"的思 陵(即宋高宗赵构)书,中年学"钟繇及羲献诸家 ",晚年师法李北海。此外,他还临抚过元魏的定鼎碑及唐虞世南、褚遂良等人,集前代诸家之大成。诚如文嘉所说:"魏公于古人书法之佳 者,无不仿学"。所以,赵氏能在书法上获得如此成就,是和他善于吸取别人的长处分不开的。

*书法基础常识2

  (1)介绍:

  *先秦伏羲氏时期,就产生了文字。考古学家论证是在龟甲、兽骨上刻画的甲骨文。因其是用以占卜、预测吉凶祸福,故称"卜辞"。但其已具备*书法艺术的基本要素:用笔、结构、章法等。殷周时 期,铸刻在钟鼎彝器上的铭文即金文又称"钟鼎文"广泛流行。秦始皇大统后,统称为"小篆",也称 "秦篆",所谓篆书,其实就是掾书,就是官书。是一种规范化的官方文书通用字体。据文献记载。秦以前汉字书体并无专门名称。而小篆是由春秋战国时代的秦国文字逐渐演变而成的。由于是官书。小篆只适合于隆重的场合。如记功刻石。叔量诏版。兵虎符之类。标谁篆书体的体式是排列整齐。行笔圆转。线条匀净而长。呈现出庄严美丽的风格。与甲骨文、金文相比,具有这样一些基本特征:字形修长。而且紧画 向下引伸。构成上密下疏的视觉错感。这与自上而下的章法布局也有关系。线条匀称无论点画长短。笔画均呈粗细划一的状态。这种在力度。速度都很匀*的运笔。给人以纯净简约的美感这两种特征。加之字体 结构的趋简约固定的倾向。小篆书体的章法布局更能形成纵横成行的序性。秦篆有圆笔方笔之别。圆笔以 秦刻石为代表。方笔以秦诏版权量为代表。为秦篆之俗体。汉魏之际是秦篆的强弩之末。除用于碑铭篆额 和器物款识之外。难得有独立的篆书。唐篆。因李阳冰出而复苏。仁秦篆的浑厚宏伟之气已荡然无存。宋代金石之学和元朝的复古书风。使用权篆书得以起微潮。以篆书著称者不乏其人但乏超越之力。明代承元之风。步趋持*。清朝篆书百花斗艳。进入了推唐超秦的大繁荣阶段。

  A:大篆

  先有大篆后有小篆。早在六十多年前,陶器上刻划的符号和描绘物象的图画就具有文字的雏型,随后在漫长的发展中,产生的象形(图画)文字。三千年前的殷商时代,在龟甲兽骨上刻划的文字,即"甲骨文",书法细劲挺直,笔画无顿挫轻重。商周时代,出现的铸在钟、鼎、货币、兵器等青铜器上的铭文 称为 "金文"或"钟鼎文"。书法渐趋整齐,风格圆转浑厚,字形变化丰富,参差不一。春秋战国时代,刻在石簋、石鼓上的文字叫做石鼓文。笔划雄强而凝重,结体略呈方形,风格典丽峻奇。上述的甲骨、金文、石鼓文,秦代称之为大篆。

  B:小篆

  公元前二二一年,秦始皇统一*。由丞相李斯整理,简化 统一字体,后人称之为"小篆"。小篆 字体略长而整齐笔划圆匀秀美。

  (2)代表人物:

  小篆的鼻祖——李斯,字通古,战国时代上蔡人(今河南上蔡县)。后做了秦相,整理制定了秦代的标准书体小篆。现存于西安碑林的《峄山碑》,系宋代摹刻。所书的刻石多已毁没。存世的原石仅两块。

*书法基础常识3

  (1)介绍:

  隶书是相对于篆书而言的,隶书之名源于东汉。隶书的出现是*文字的又一次大改革,使*的 书法艺术进入了一个新的境界,是汉字演变史上的一个转折点,奠定了楷书的基础。隶书结体扁*、工整、精巧。到东汉时,撇、捺等点画美化为向上挑起,轻重顿挫富有变化,具有书法艺术美。风格也趋多样化,极具艺术欣赏的价值。

  隶书相传为秦未程邈在狱中所整理,去繁就简,字形变圆为方,笔划 改曲为直。改"连笔"为"断笔",从线条向笔划,更便于书写。"隶人"不是囚犯,而指"胥吏",即掌管 文书的小官吏,所以在古代,隶书被叫做"佐书" 。隶书盛行于汉朝,成为主要书体。作为初创的秦隶, 留有许多篆意,后不断发展加工。打破周秦以来的书写传统,逐步奠定了楷书的基础。在"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的思想统一下,是汉代隶书逐步发展定型,成为占统治地位的书体,同时,派生出草书、楷 书、行书各书体,为艺术奠定基础。

  汉隶在笔画上具有波、磔(zhe)之美。所谓"波",指笔画左行如 曲波,后楷书中变为撇;所谓"磔"只右行笔画的笔锋开张,形如"燕尾"的捺笔。写长横时,起笔逆 锋切入如"蚕头",中间行笔有波势俯仰,收尾有磔尾。这样,在用笔上,方、圆、藏、露诸法俱备, 笔势飞动,姿态优美。在结构上,有小篆的纵势长方,初变为正方,再变为横势扁方汉隶具有雄阔严整 而又舒展灵动的气度。 隶书对篆书的改革包括笔画和结构两个方面。隶化的方法有变圆为方。变曲为直。调正笔画断连。 省减笔画结构等等。其中以横向取势和保留毛笔书写自然状态两面点最为重要。横向取势能左右发笔,上下运动受到制约。最终形成左掠右挑的八分笔法。而毛笔的柔软性以使汉字笔画产生了粗细方圆。藏 露等各种变化。还有字距宽。行距窄也是其章法上的一大特点。

  汉隶表现在帛画、漆器、画像、铀镜中精美绝伦。而在碑刻中更显其宽博的气势和独特的韵味。汉隶主要有两大存在形式:石刻与简牍。魏晋南北朝隶书大多杂以楷书笔法;唐朝隶书不乏徐浩等书家。宋元明三朝的隶书也难振汉隶雄风。直至清朝。汉隶才得以复苏。有余农、邓石如、何绍基等,别有建树。

  (2)代表人物:

  代表人物:蔡邕 ,"八分"高手,书有《熹*石经》。

  3:楷书艺术

  (1)介绍:

  楷书也叫正楷、真书、正书。从隶书逐渐演变而来,更趋简化,字形由扁改方,笔划中简省了汉隶的波势,横*竖直。《辞海》解释说它"形体方正,笔画*直、可作楷模。故名楷书。始于汉末,通行至今,长盛不衰。楷书的产生,紧扣汉隶的规矩法度,而追求形体美的进一步发展,汉末、三国时期,汉 的书写逐渐变波、磔而为撇、捺、且有了"侧"(点)、"掠"(长撇)、"啄"(短撇)、"提"(直 钩)等壁画,结构上更趋严整。如《武威医简》、《居延汉简》等。楷书的 特点在于规矩整齐,所以称为楷法,一直沿用至今。楷书盛行于六朝,至唐代出现了繁荣局面。自秦汉之际产生笔画至三国楷书成型,两晋南北朝是楷书发展的勃兴时期,以王羲之为代表。北朝书法的勃兴是楷书兴旺的标志。其质朴雄强的艺术风格。与南方的秀丽典雅。双峰对峙。楷书鼎盛时期限在盛唐承隋楷风格之变。各书家各显其个性体 貌。中唐颜真卿以雄风创新;晚唐柳公权以"柳骨"相媲美于"颜筋"。凡此三变。形成唐楷之大貌。五 代、宋、元、明、清是楷书式微期。书家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都未能突破晋唐楷书已有的格局。楷书的 审美表现性和抒情性均不及行草书。

  (2)代表人物:

  楷书的大家林立,像王羲之、王献之、欧、颜、柳、赵等。

  A:"书圣"——王羲之

  在书法史上最具影响力的书法家当属王羲之,东晋书法家,文学家。字逸少。琅琊临沂人,后移居会稽山阴(今浙江绍兴)。有"书圣"之称。亦长于诗文,但文才多为书法之名所 掩,不为世人所重。曾任右将军、会稽内史等职,世称王右军。人称"书圣"。王羲之的行 书《兰亭序被誉为'天下第一行书'论者称其笔势以为飘若浮云,矫若惊龙,王羲之的传世 墨迹可以让你对"精采绝伦"四个字有深刻的体会。他的作品美妙绝伦,无雷同乏味之嫌。* 书艺在他笔下成就最高个人顶峰,其后各代大家只是在某些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和完善 :或意或法、或韵或势,局部过之者不乏其人,整体而论,无出其右。

  B:欧阳询——欧体

  生于南朝陈武帝永定元年(557),卒于唐太宗贞观十五年(641),字信本,潭州临湘人(今湖南)。以楷书和行书著称。为书法史上第一大楷书家,其字体被称为"欧体",与颜(真卿)体,柳(公权)体,赵(孟頫)体并驾齐驱。

  C:柳公权——柳体

  生于唐代宗大历十三年(778),卒于懿宗咸通六年(865)。字诚悬,京兆华原(今陕西耀县)人。唐代著名楷书家。

  D:颜真卿——颜体

  颜真卿(709~785)唐代书法家。字清臣,京兆万年(今陕西西安)人,祖籍琅琊临沂(今 山东临沂)。书史亦称颜鲁公。为人刚直不阿。唐代书法革新家,为盛唐书法树立一面旗帜。颜真卿自幼学书,又得到张旭亲授,并师法蔡邕、王羲之、王献之、褚遂良等人,融汇贯通,加以发展,形成独特风格。其楷书结体方正茂密,笔画横轻竖重,笔力雄强圆厚,气势庄严雄浑,人称"颜体"。其行草书纵横跌宕中具凝练浑厚之势。

  E:赵孟頫——赵体

  赵孟俯(1254-1322)字子昂,号雪松道人,又号水晶宫道人,湖州(浙江吴兴)人。官至翰林学士承旨,荣禄大夫,封魏国公,谥文敏。著有《松雪斋集》。 赵孟俯是元代初期很有影响的书法家。《元史》本传讲,"孟俯篆籀分隶真行草无不冠绝古今,遂以书名天下"。赞誉很高。据明人宋濂讲,赵氏书法早岁学"妙悟八法,留神古雅"的思 陵(即宋高宗赵构)书,中年学"钟繇及羲献诸家 ",晚年师法李北海。此外,他还临抚过元魏的定鼎碑及唐虞世南、褚遂良等人,集前代诸家之大成。诚如文嘉所说:"魏公于古人书法之佳 者,无不仿学"。所以,赵氏能在书法上获得如此成就,是和他善于吸取别人的长处分不开的。


常识的作文 (菁华3篇)(扩展7)

——常识作文 (菁华5篇)

常识作文1

  如果你随便找一个中学生,问他什么是对数,什么是洛仑兹定律,什么是原子核式结构,他必须能够把这些东西给你讲得头头是道,让你惊叹当今青少年个个都是科学家的料。可是,你找个尖子生,问他在野外被蛇咬了怎样办,他也许会搔搔脑袋瓜,苦想各类化学反应式,然后淡茫地对你说声“不明白”。那么,“青菜多少钱一斤?”“不明白!”“被子怎样叠”“不明白!”“为什么啥都不明白?”“也不明白!”

  这就是*教育的一个现状:对科学知识抓得狠,也把各类奥赛搞得红红火火,但却似乎对常识的教育力度不够。学校的课程包罗万象,能够独缺“常识”。学生们便所以被搁在高高在上的“象牙之塔”,只搞着高端学问。当今*要强国,靠的是飞机、大炮、火箭这些高科技,似乎就应当给学生“喂饱”科技知识。“常识那些小事儿,何足挂齿,成大事者不拘小节嘛。”每当看到这些言论,我真想拍案而起,高呼一句:“此言谬矣,别拿常识不当干粮!”

  常识是一门指导我们生活得更好的艺术。衣、食、住、行等日常行为,无一不需要常识的引导。我们此刻洗衣煮饭等家务活能够由父母包办,各种事宜能够由父母操劳,俨然一个个不问政事的小皇帝。但父母不能照料我们一辈子,长大后还是要靠自理。倘若不懂常识,将来岂不是要处处碰壁?难道还事事都找个电话问父母?而连自我都照料不好,生活一塌糊涂,又怎有心思搞学问?

  常识也是科技的基础。科学并不是“空中楼阁”,而是广生于人们对身边事物的实践与探索。牛顿从苹果落地的常识中总结出万有引力定律;鲁班从叶子会割伤手的常识中发明出锯子。离开常识而空谈高科技,就像盖楼房不起地基,是靠不住的。

  由此观之,在素质教育制度中,增加常识的普及,是很有意义的。应做到常识与科技知识两手抓。但同时,我们还要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以及独立思考本事,使他们能在*凡的常识中总结出科学规律,又或者让他们大胆质疑常识,不要囿于常识。当年伟大的物理学家伽利略,正是在对常识的质疑中提出了新的思想。历史也证明了他的这一大胆质疑是正确的。

  常识是人们生存的基础,是科技发展的基础,其对于人的意义堪比干粮。别拿常识不当干粮,用它来“填饱”学生的脑袋,用它来支起科学大厦的腰腹吧!

常识作文2

  我对常识的理解比较粗浅,认为是公众的心目中不言自明、不需论证或约定俗成的道理或事物,我深深地懂得一个人有了丰富的常识,在生活中就能让人变得聪明能干和老练,就能够避免走湾路,少犯错误,少折腾。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提高,让人深感“常识虽易知而难行,常识须推陈而出新”。世事确实如此,这就充分说明需要人们去挑战常识,勇于创新,开拓未来。

  在日常生活中,按照过去的*惯说法与固定的常识是:在植物中是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种苹果结苹果;在动物中牛生牛,马生马,鼠生儿打地洞,这些都是从老祖宗从开天辟地就这样认为的常识,一向也是这样说教的。可是现代科学的有关转基因工程的发展,导致了种瓜可能得蒲,种豆可能得瓜,甚至于种苹果结桃子;马能够生出骡来,兔子也能够生出老鼠来……。

  过去常说上天无路,入地无门,可此刻神州飞船成功上天;钻地车也已进入到地表深层,地下的丰富矿产年年不绝的人间,使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了很大的改观;过去人们认为癌症是不治之症,而此刻由于医学技术的发展,许多癌症病人,已被成功救治,人民的生命年龄,得到了延长……

  这些植物和动物的发展变化,大空航天技术和医疗技术的发展千百年来的常识受到了直接的挑战,说明人们的思维和常识都要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不断更新换代。

  当前,正在进行的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学*,也是挑战固有观念与常识的具体行为,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人们会将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精神生活,都会更加丰富、多彩。

常识作文3

  一节作文课上,教师布置这一节课玩游戏.同学们高兴地欢呼起来.

  教师开始提出了游戏规则:教师给每个同学发一张写有一种水果名称的纸条,教师说‘开始’时,同学们大声喊出自我的水果名称,拿到同样水果卡片的人排队集合,最快最完整的队伍获胜,除了卡片上的词,其他的话一律不许说,否则就算犯规.

  教师开始发卡片了,同学们都在想自我拿到的是什么卡片呢教师最终发给我了.我迫不及待地打开了.一看,上头写着“雪梨”两个字,我往四周一看,可是没有人叫“雪梨”.我只好一个人站在一边,这时,我看见陈建榕在座位上,我过去看了看,她的纸条上写着“救命”两个字.我想:教师不是说写着水果的吗……

  游戏结束了,“苹果”队获胜了.教师问我们:“你们为什么不去救陈建榕呢你们以后也许也会像陈建榕那样呼救而得不道援助,也许会有人求救,而你们却不明白.所以,我期望你们能学会观察和聆听.及时发现那些喊“救命”的人,向他们伸出援手.”

  经过这件事,我明白了要向求救者发出援助之手做人的道理.

常识作文4

  今天立秋,可是我们从昨天就已经感觉到了秋的凉爽。立秋,是由来已久的传统节时,可是立秋到底对我们有什么影响呢?

  先来说说农民吧!立秋是农民重视的大节气。有“立秋开头坐一坐,来年春天要挨饿”的俗谚,提醒人们加紧农事劳作,夺取丰收。同样还有“七月秋样样收,六月秋样样丢”的说法。意思是农历七月立秋,五谷可望丰收;若立秋日在农历六月,则五谷不丰还会歉收。又如“秋前北风秋后雨,秋后北风干河底”,即指立秋前刮北风,秋后必会下雨;立秋后刮北风,则冬天可能会干旱。对于过去只能靠天吃饭的农民来说,立秋的意义可是非常的大呀!

  再来说说立秋对妈妈有什么影响!夏天炎热,我们什么都吃不进去。立秋一到,顿时感到凉爽。这时候妈妈们就赶快给我们做些好吃的补补吧!今天我们家吃的就是莲藕炖排骨!知道为什么炖排骨还要放莲藕吗?因为莲藕能去除秋燥,不容易上火。今天你们吃什么呢?说出来一起分享一下吧!

  最后来说说我们吧!我们除了吃还能干什么呢?白色风信子老师说了,要争秋夺伏!从现在开始,争分夺秒,抢下剩余的暑假时间,将学*进行到底!

  后记:

  最后给大家说一声,今天立秋的具体时间是晚上10:49分,东汉崔宴在《四民月令》中说过:“朝立秋,冷飕飕;夜立秋,热到头。”今天就是晚上立秋,所以我们要防范“秋老虎”!要是在这时候中暑,那可太丢脸了!

常识作文5

  五岳的说法始见于《周礼、春官、大宗伯》:“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岳。”现在公认《周礼》成书于战国后期,是儒家思想融合道、法、阴阳等诸家而形成的。因此我们认为五岳的思想是糅合商代以来的四方神和战国初期的五行观念而形成的山岳崇拜。

  五岳是封建时代帝王加封的。“史记集解”载:“天高不可及,于泰山上立封禅而祭之,冀*神灵也。”帝王们为了“报天之功”,常以雄伟险峻的大山为祥瑞,在峰顶上设坛祭祀,举行封禅大典。

  封禅的理论起源于战国时代的齐、鲁。而第一个举行大规模封禅仪式的是秦始皇。秦始皇亲自祭祀的地方只有泰山一处。到了唐代,封禅活动更加频繁。经过封建帝王的大肆吹捧,五岳的地位更高了。

  *的名山不少,庐山、黄山、峨眉山名气都不小,唯独这五座山尊为“岳”,不是没有道理。拿东、西、中三岳来说,都位于黄河岸边,黄河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摇篮,是华夏祖先最早定居的地方。五岳在我国虽不是最高峻的山岭,但都高耸在*原或盆地之上,这样也就显得格外险峻了。“诗经”中有“泰山岩岩,鲁邦所瞻”、“嵩高维岳,骏极于天”等诗句,可以看出泰山、嵩山在古人心目中的地位。同时,由于受到当时一些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对天下名山全面考察,当然也就无法“择优录取”了。

  五岳劈地摩天,气冠群伦。千百年来,皇帝在这里祭祀,僧人道士在这里修行念经,善男信女在这里烧香许愿,名人雅客也喜欢在这里赋诗作画,给五岳留下了众多的人文遗迹,五岳更加有名了。难怪人们登五岳后,会发出“五岳归来不看山”的慨念!


常识的作文 (菁华3篇)(扩展8)

——学生文明礼仪常识-礼仪常识 (菁华3篇)

学生文明礼仪常识-礼仪常识1

  (一)与人交往,谈吐方面的礼仪常规

  使用好礼貌用语:请、您、您好、谢谢、对不起、没关系、再见。

  1、尊称(敬称):对长辈、友人或初识者称"您";对师长、社会工作人员要称呼职务或"老师"、"师傅"、"同志"、"叔叔"、"阿姨"等,不直呼其姓名。

  2、对他人提出要求时说"请":与人打招呼时说:"您好":与人分手时说"再见";给人添麻烦时说"对不起";别人向自己致歉时回答说"没关系";受到别人帮助表示感谢时说"谢谢"。

  (二)使用好体态语言

  微笑、鞠躬、握手、招手、鼓掌、右行礼让。

  1、微笑:是对他人表示友好的表情,不露牙齿、嘴角微上翘。

  2、鞠躬:是下级对上级、晚辈对长辈、个人对群体的礼节。行鞠躬礼时,脱帽、立正、双目注视对方,面带微笑,然后身体上部向前倾斜自然弯下15--30度左右,低头眼向下看。有时为深表谢意,上体前倾可再深些。

  3、握手:与人见面或离别时最常用的礼节,也是向人表示感谢、慰问、礼贺或鼓励时的礼节。

  (1)握手前起身站立,摘下手套,用右手与对方右手相握。

  (2)握手时双目注视前方,面带微笑。

  (3)一般情况下,握手不必用力,握一下即可,老友间可握得深些、久些或边问候边紧握双手。

  (4)多人同时握手不要交叉,待别人握后再伸手,依次相握。

  4、招手:公共场合远距离遇到相识的人或送别离去的客人,举手打招呼并点头致意。招手时手臂微屈,手掌伸开摆动。

  5、鼓掌:表示喜悦、欢迎、感激的礼节。双手掌有节奏地相击,鼓掌要适时适度。

  6、右行礼让:在校园、上下楼梯、楼道或街道上行走时,靠右侧行进。遇到师长、客人、长幼、妇、残、军人进出房门时,主动开门侧立,让他们先行。

学生文明礼仪常识-礼仪常识2

  (一)仪表

  仪表是指人的容貌,是一个人精神面貌的外观体现。清洁卫生是仪容美的关键,是礼仪的基本要求。不管长相多好,服饰多华贵,若满脸污垢,浑身异味,那必然破坏一个人的美感。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养成良好的卫生*惯,做到入睡起床洗脸、脚,早晚、饭后勤刷牙,经常洗头又洗澡,讲究梳理勤更衣。不要在人前“打扫个人卫生”。比如剔牙齿、掏鼻孔、挖耳屎、修指甲、搓泥垢等,这些行为都应该避开他人进行,否则,不仅不雅观,也不尊重他人。与人谈话时应保持一定距离,声音不要太大,不要对人口沫四溅。

  (二)言谈

  言谈作为一门艺术,也是个人礼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礼貌:态度要诚恳、亲切;声音大小要适宜,语调要*和沉稳;尊重他人。

  2、用语:敬语,表示尊敬和礼貌的词语。如日常使用的“请”、“谢谢”、“对不起”,第二人称中的“您”字等。初次见面为“久仰”;很久不见为“久违”;请人批评为“指教”;麻烦别人称“打扰”;托人办事为“拜托”等等。要努力养成使用敬语的*惯。现在,我国提倡的礼貌用语是十个字:“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这十个字体现了说话文明的基本的语言形式。

  (三)仪态举止

  1、谈话姿势:谈话的姿势往往反映出一个人的性格、修养和文明素质。所以,交谈时,首先双方要互相正视、互相倾听、不能东张西望、看书看报、面带倦容、哈欠连天。否则,会给人心不在焉、傲慢无理等不礼貌的印象。

  2、站姿:站立是人最基本的姿势,是一种静态的美。站立时,身体应与地面垂直,重心放在两个前脚掌上,挺胸、收腹、收颁、抬头、双肩放松。双臂自然下垂或在体前交叉,眼睛*视,面带笑容。站立时不要歪脖、斜腰、曲腿等,在一些正式场合不宜将手插在裤袋里或交叉在胸前,更不要下意识地做些小动作,那样不但显得拘谨,给人缺乏自信之感,而且也有失仪态的庄重。

  3、坐姿:坐,也是一种静态造型。端庄优美的坐,会给人以文雅、稳重、自然大方的美感。正确的坐姿应该:腰背挺直,肩放松。女性应两膝并拢;男性膝部可分开一些,但不要过大,一般不超过肩宽。双手自然放在膝盖上或椅子扶手上。在正式场合,入座时要轻柔和缓,起坐要端庄稳重,不可猛起猛坐,弄得桌椅乱响,造成尴尬气氛。不论何种坐姿,上身都要保持端正,如古人所言的“坐如钟”。若坚持这一点,那么不管怎样变换身体的姿态,都会优美、自然。

  4、走姿:行走是人生活中的主要动作,走姿是一种动态的美。“行如风”就是用风行水上来形容轻快自然的步态。正确的走姿是:轻而稳,胸要挺,头要抬,肩放松,两眼*视,面带微笑,自然摆臂。

学生文明礼仪常识-礼仪常识3

  1、衣着整洁、得体、协调、朴素、大方,不得穿奇装异服,不得穿不符合通中学生身份的时装,提倡*时穿衣服,参加升旗仪式和重要集体活动,一律穿校服。一律佩戴校徽。

  2、男生理学生式、西装式头发,不留长发(头发不遮住耳朵)和胡子,女生扎辫子或剪童花头、短发,不留披肩发。男女同学都不许烫发、染发,不得化妆。

  3、到校穿皮鞋或运动鞋,不得穿拖鞋、高跟鞋(一般不超过2厘米)、冰鞋等不适合在校穿着的其他鞋子。

  4、帽子要戴端正,不得把帽舌戴歪。上课、参加*一律脱帽。

  5、雨衣雨伞要装入塑料袋中,以免雨水渗出淋湿地板、地面。购物、作客、乘坐公共汽车要脱下雨衣,以防沾湿他人和座位。要注意拿伞姿势,以免戳伤他人。

  6、男女同学都不得骑高档车,不得穿名牌服装和名牌鞋,不得戴名牌手表,不得戴墨镜。

  7、每天佩戴校徽,团员还要佩戴团徽、校徽,团徽佩戴于左胸前校徽下。

  8、男女同学一律不得佩戴任何饰件,不佩带手机。

  9、进校门主动下车,接受门卫和值勤同学的迎接和检查,不在校园骑车。

  10、进出校门或进出其他单位应主动出示出门证,受到门卫检查时,不得作出粗暴的反应或其他不良表现。

  11、在路上和老师相遇时,应主动向老师问好;进出门口、上下楼梯,遇到老师,要让老师先走;在校外遇到老师时,应主动和老师打招呼,不得故意回避。

  12、预备铃响后,坐在位置上作好课前准备,静候老师上课。迟到了要喊报告,经老师允许后,才能进教室。

  13、老师示意上课后,班长号令“起立、立正”,老师喊“同学们好!”同学们喊“老师好!”待老师示意坐下后方可坐下。老师示意下课后,班长号令“起立、立正”,老师喊“同学们再见!”同学们喊“老师再见!”待老师示意解散后方可休息。有老师听课,让老师先离开教室。

  14、举手发言,起立回答,表情要大方,不得故作松垮姿势或引人发笑的举止。

  15、对老师在课堂上的提醒和批评,不得顶撞。如有意见,可在课后与老师交换。

  16、校园内禁食口香糖,提倡勤俭节约,用好一日三餐,严禁在食堂以外的地方吃零食喝饮料(教室内饮用纯净水除外)。

  17、要适时理发,经常梳洗,勤剪指甲,勤换衣服。

  18、认真打扫环境卫生,不乱扔纸屑杂物,不随地吐痰,不在教室里打球打扑克等其他体育活动。

  19、遵守用膳制度,排队购买饭菜,注意用膳卫生,不浪费粮食。用膳时不讲话,用膳完毕及时离座并将餐盒摆放到指定位置。

  20、文明用厕,爱护卫生设施。

  21、不许吸烟、喝酒、赌博、看黄色影视、书刊,不得进营业性游戏机房、网吧,不参与迷信邪教活动。

  22、放学后及时回家,不在小摊点上购物,不在马路边吃东西。

  23、与人交谈、态度要诚恳,语调要亲切、温和,公共场合不与他人大声交谈、打闹。

  24、向别人问话时,要和气大方,吐字清楚,意思明白;回答别人时,应谦和、朴实、含笑、耐心。

  25、要自始至终聚精会神地倾听对方的谈话,并做出必要的表情或语言呼应。不要轻易打断别人的谈话或突然强行转换话题。

  26、交谈中要注意站相和坐相。不做任何损害个人形象的小动作。

  27、长者到场要用短暂的起立以示敬意,有人给你沏茶,应略为欠身以示谢意。

  28、公众场合中,要尽量避免发自体内的各种声响如打哈欠、咳嗽等,如果患感冒打喷嚏、咳嗽时,应用手帕掩住口鼻。

  29、要注意使用“请、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等常用礼貌语。

  30、对残疾人要尊重、扶助、礼让,不要指指点点、议论纷纷,不要给他们起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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