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通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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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保险制度 1

  3月31日,就在五部委发布房地产“新政”的次日,《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公布,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得以建立。

  这是自1993年《***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靴子”终于落地。

  存款保险制度,就是银行按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一旦发生经营危机或破产倒闭,存款保险机构可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向其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条例明确了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换句话说,假如银行倒闭了,储户存在每家银行的存款中,被保障的存款最多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部分,有可能得不到赔付,或按一定比例赔付。

  这意味着,存款由过去国家的全额隐含保险转为显性的有限担保,银行可能作别“刚性兑付”的时代。

  钱都存在一家银行安全吗,还是应该分散存钱啊?

  存款保险制度是为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保证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专家说了,“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经济金融形势总体稳定,即便客户在单一存款机构的存款本息超过50万元,也不用急着搬家。”

  而且一般情况下,你的存款应该是在50万元覆盖范围之内。根据人民银行披露的数据,50万以下的存款账户占比达到99.7%,可以保证绝大部分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而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xx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

  虽然设定了赔付限额,也并不是说50万以上的资金就完全不能赔付了。一旦银行破产,超过50万元的部分,存款人还是能从银行清算财产中得到补偿的。从国际经验来看,存款保险机构也会通过早期干预或银行重组等措施,尽量不让银行走到破产的地步。

  其实此前征求公开意见时,央行相关负责人就给了“定心丸”:即使个别小型存款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一般也是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担其业务、资产、负债,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

  如果实在担心,那就把100万存款分散在两家以上的银行,所有的资金都将得到保障。当然,如果你是土豪身家至少1000万,还是学会如何理财吧,“把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

  所以综合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利好储户,这里也一并提醒各位以后存款也是风险的,培养风险识别能力。

  除非是赶上大的金融动荡,存款才可能打水漂了。比如,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冲击,海南发展银行因严重支付能力不足而关闭,不过当时由央行指定工商银行兜底。

  那么对银行来说会有什么影响呢?

  按照该项制度,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也就是说,银行机构要缴纳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的保费,短期内肯定会增加一定成本。

  由于国家不再兜底之后,存款保险制度实行差异化费率,所以对各个银行影响也是不一样。银行各自的运营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差异将导致其竞争力进一步分化。

  比如,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等中小型银行将面临更大的盈利压力,必须依靠差异化竞争、提升盈利能力以及提高风险管控水*来提升竞争力。此外,中小银行*均风险要大于国有大型银行,成本估计会更高。

  总的来说,这项制度是为银行业特别是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基础性的制度保障。对于打破刚性兑付、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以及促进商业银行形成一定的市场约束有积极意义。换句话说,就是“未来要让市场说话、让资本说话,如果商业银行最后资不抵债,就会退出。”

  从更高的层面来说,存款保险制度落地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条件,其建立将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当前利率市场化步伐正在加快,只剩“最后一公里”。届时,商业银行将进入真正的竞争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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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与建立

  经过多年的酝酿和准备,并在充分吸取国际金融危机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基础上,我国《存款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于20xx年5月1日正式施行。在制度出台过程中,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关注和支持。目前看,《条例》施行三年多来,各方面反应积极正面,制度运行*稳,功能不断拓展,存款保险制度在保障存款人权益、增强公众信心、强化风险约束、促进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从各地持续监测情况看,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秩序正常,并未出现制度出台前担心的“存款搬家”或者存款从小银行向大银行集中等情况。

  当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存款人全额保障水*持续保持高位,有效维护了银行体系稳定。截至20xx年末,50万元存款保险保护限额能够为全部投保机构99.6%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这与《条例》出台时的保障水*相比保持稳定。其中:城市商业银行的全额保护覆盖率为99.4%,农村商业银行为99.7%,农村合作银行为99.7%,农村信用社为99.8%,村镇银行为99.2%,民营银行为99.9%。总体上看,我国存款保险的保障水*较高,可以对存款人给予充分保护。

  第二,我国存款保险在防范和应对银行挤兑、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方面已经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当前,我国部分金融生态脆弱地区处于风险易发高发期,一有“风吹草动”很容易引发存款人恐慌和挤兑。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存款人权益有了制度化的法律保障,大大增强了公众信心,提升银行体系稳健性。例如,20xx年8月,某省一家中小银行由于谣传其储户资金无法兑付,导致周边的几家乡镇支行发生挤兑。事件发生后,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等有关方面迅速行动,共同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加大存款保险宣传力度,通过张贴存款保险声明、发放存款保险宣传折页、在银行网点电子屏滚动播放存款保险宣传标语等方式,向公众宣传该行所吸收的本外币存款依照《条例》受到保护。从事后分析看,存款保险宣传对稳定公众情绪和信心起到了积极成效,对缓解挤兑压力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

  第三,存款格局总体保持稳定,中小银行存款市场份额稳中有升。从各国经验看,存款保险是中小银行发展的重要有利条件,客观上可以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有利于为之创造一个与大银行公*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包括大、中、小银行在内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均衡健康发展。从监测情况看,《条例》施行以来,大、中、小银行存款格局保持稳定,中小银行的市场份额稳中有升。截至20xx年末,中小银行存款余额比《条例》出台时增长37.3%,存款市场份额比《条例》出台时上升2.1个百分点。

  第四,存款保险为发展民营银行、利率市场化等金融领域其他改革提供了重要条件。从全球经验看,对于我国这样的大国经济,要给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社区和三农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还是需要多一些扎根基层和社区的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同时,需要在利率定价和产品设计等方面赋予市场主体更多自**,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来,20xx年5月11日人民银行决定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同年10月进一步决定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20xx年6月,原银监会制定的《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也顺利出台,设立民营银行由试点转入常态化发展阶段。从这些实践情况看,存款保险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民营银行和其他银行的公*竞争,同时,通过风险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等机制,及时校正和有序释放风险,可以为适当放宽市场准入、增加基层金融服务有效供给、深化利率市场化解除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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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银行经营成本增加,利润减少。

  对商业银行来说,存款保险制度最直接的影响是因缴纳保费而带来的成本增加,进而影响到盈利。一般认为,大银行由于风险相对较小,费率相对较低,所受影响也相对较小;风险相对较大的小银行所受影响则相对较大。

  二、加剧银行间的市场竞争。

  从国际经验来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多数银行都会面临客户存款搬家、经营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加剧等压力。但具体到各银行而言,则因资金规模、经营实力、风险状况的不同而差别较大。就中国的银行格局来看,大型银行由于资金实力雄厚、市场知名度高等原因,将会获得相对较低的保险费率,对存款大户的吸引力也比较强。但大型银行中小存款客户的流失压力可能会加大。主要原因在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能加速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存款利率上限在年内完全取消的概率加大,部分中小银行会加大存款的利率上浮幅度来吸引存款,进而对大银行的存款形成分流。对小银行来说,尽管可以以更高的价格来吸引存款,但由此导致的成本上升会抬高风险水*,进而抬高保险费率,其价格竞争工具其实是一把双刃剑。相对来说,以股份制银行为代表的中型银行,由于经营效率相对较高、对存款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等因素,反而可能是最大的赢家。当然,从根本上来说,存款保险制度撤掉了原来银行普遍享受的国家隐性信用担保,一家银行能否在竞争中胜出,最主要的决定因素还是银行的服务水*、经营效率、风控技术和盈利能力。

  三、缓解银行所受到的来自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分流压力。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会强化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互联网金融(如余额宝)等非银行金融由于不在存款保险范围,其非保本风险将更加凸显,从而削弱其吸引力,降低其对银行存款的分流压力。

  四、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和竞争力。

  过去,中小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弱,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将中小金融机构构建与大型金融机构公*竞争的环境,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存款保险机制对于中小银行而言,事实上是一种“增信措施”,可以极大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和竞争力,弥补其因欠缺国家信用支撑所引致的弱势地位,使中小银行可以在*等地位下参与市场竞争,为银行业各机构间的充分竞争和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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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述

  存款保险制度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共同构建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根据自己所拥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该保险机构交保费,从而建立起存款保险的责任准备金,当任何一家成员机构面临经营风险或遇到破产倒闭的危险时,存款保险机构就可以按照约定向其提供财务方面的救助或直接将全部或部分款项支付给存款人,从而起到保障存款人利益的作用,并且维护社会公众对于银行的信用,使金融秩序维持稳定的一种制度。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

  依据各国发展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可以总结得出,存款保险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另一种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一国**通过法律的方式来推行的存款保险制度,不需要**的介入,依据法律规定来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并由该机构对于存款人的存款提供保障。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虽然在表面上**没有对存款保险作出制度安排,但是由于**在以往银行倒闭时都为存款人提供了保护,因而公众形成了对存款保护的一种预期。当银行出现破产关闭情形时,**往往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安定,会对存款人的合法存款提供某种程度上的必要保障。此次,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从隐性到显性的重要转变。在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之前,我国一直采用的都是隐性存款保险的方式,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人们普遍认为银行是不会倒闭的,因为银行是国家的,国家要用银行来建设经济,即使经营不善也不会让银行倒闭,所以人们普遍认为把钱放在银行不必担心。但是,随着我国推行市场经济,国有制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使银行的信用已不再是建立在国家信用之上,而是建立在其经营和管理的效益之上。当银行经营管理不善或从事高风险经营时,客观上存在破产倒闭的可能。因此,我国的银行业体系中迫切的需要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来保障存款的安全。我国从理论界到各级**,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和探索已有*21年的时间。早在1993年,我国就曾经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这期间经历了二十余载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直到20xx年11月末《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才正式对外发布。可以说,在我国学者坚持不懈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条件已经基本处于完备状态。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优选择———法律形式

  (一)权利保障:保护存款人和中小银行的利益

  我国居民将闲散资金进行投资时,选择的最普遍的投资渠道是储蓄。因为银行信用较好,并且**有隐性存款保障制度,致使存款人对于风险的感知能力较低,过度依赖于**,导致**的财政负担过重。为减轻**的财政负担,同时也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出台存款保险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通过存款保险的出台,可以向社会公众揭示银行是存在风险的,不能一味的将投资集中于银行,使得社会公众的投资趋于理性。我国在出台存款保险制度之前,虽然有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做保障,但只是针对国有的商业银行,实际上是补贴了**和国有企业,而中小银行的利益是得不到保护的。要改变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的垄断状态,为国有商业银行以及中小银行提供公*竞争的*台,特别是为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建立良好的、公*竞争的经济环境,就必须出台法律层面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公*竞争的环境下,银行才会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关注客户需求、加强风险管理和提高业务效率上,从而使得社会整体福利水*得到提高。

  (二)制度转轨:需要法律提供制度支撑

  中国的金融市场现在仍然处于一个转轨过程中。之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市场缺乏自主性,一切都是由国家“一手包办”,而现在,金融市场逐渐转变为市场主体独立采取经营决策,自主承担风险,**干预减弱的市场。制度转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推进我国的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会严重影响到银行的发展。银行是依靠利息差来赚取收益的,伴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动,银行的利息差在不断缩小,盈利空间被压缩,银行的前景不再美好,取而代之的是让人堪忧的现象。在金融现代化进程加快、金融全球化增强这样的背景下,建立法律层面的存款保险制度的需求是十分迫切的。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制度转轨会给已经形成的利益集团带来较大的冲击,这些利益集团为了自身利益得以保存,就会阻碍转轨的进程,要想越过这些在转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阻碍,明确改革方向和保障改革的成果,就要通过法律这种强制性的手段来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系统界定。《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获得了很高的关注度,因为存款保险的涉及面较广,关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制度转轨的同时,社会公众的思维模式和传统*惯也会进行不同程度的更新,这就决定我国更应该从法律层面高屋建瓴地构建存款保险制度,从而更好的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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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农发行兴国县支行根据人民银行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xx〕147号),积极配合《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加大对存款保障制度的宣传推广力度,努力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提高金融业内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认知度。

  该行为了让社会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有更好的认知,及时行动,大造声势,并组织全行员工认真学*了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有关知识,除印制了“存款保险问与答”宣传手册外,还设立专门的咨询柜台向客户及公众进行宣传和解释,使广大普通市民对该项制度有了更深的了解:未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发展,金融行业的竞争也会更加激烈,不排除会有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

  一旦利率市场化以后商业银行自主定价,可能会存在一个银行利差急剧收窄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有些银行经营就可能会出问题。

  所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实现利率市场化的一个前提。

  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较好地保障储户利益,无论对金融机构还是储户而言都是个利好消息。

  据悉,在宣传活动中,发放存款保险宣传折页100份,并在电子屏上明确展示存款保险宣传折页全部内容,悬挂“存款保险,保护您珍贵的存款”、“施行《存款保险条例》,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银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等存款保险宣传标语3条,此次宣传推广活动深受社会公众和客户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一、贯彻精神,缜密部署

  扬州农商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成立了由张勇行长为组长的存款保险制度宣传引导小组,负责全行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舆情监测和宣传引导工作。

  并于6月12日起就相关文件精神第一时间通过本行内部oa系统内向全行员工进行传达,详细解读《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在保护存款人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将要发挥的作用等,并就全行如何做好相关的宣传工作进行了安排,以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二、认真落实,全面开展

  活动期间,我行积极利用营业网点开展宣传。

  1、是通过led电子显示屏显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等相关字样的宣传标语;

  2、是在营业网点内开辟存款保险制度宣传展示区,摆放存款保险制度相关宣传折页,对存款保险制度相关内容进行充分宣传揭示,活动期间共发放宣传材料3000余份。

  3、是安排大堂经理和窗口柜员主动对前来我行办理业务及咨询的广大消费者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宣传。

  4、是利用每周的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集中宣传活动。

  在网点周边社区设立宣传台,摆放宣传材料和主题展架,设立业务咨询台、安排业务骨干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现场宣传和咨询解答。

  三、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本次存款保险的宣传活动是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贯彻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履行社会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行结合自身业务特色、服务特点和网点分布状况,根据客户需求,因地制宜的开展宣传活动,并通过多渠道的宣传,多角度、多形式地向社会公众普及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金融知识,受到了金融消费者的普遍欢迎和一致好评,取得较好的效果,全面提升了我行的公众形象,强化了公众对银行业金融系统的信心。

  针对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特殊性和长期性,我行将进一步总结相关工作经验,继续完善相关机制方案,持续性、制度化地开展存款保险制度宣传工作。


存款保险制度通用五篇扩展阅读


存款保险制度通用五篇(扩展1)

——存款保险制度 (菁华9篇)

存款保险制度1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方式和提供的金融产品都有着较大差异,具有自身特色,并且也在逐渐影响着传统金融机构,倒逼金融业进行改革。

  1.互联网金融突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传统金融机构需要顾客在特定时段到指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而互联网技术则使金融服务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只要有相应账户就可以随时随地登陆网络系统进行自助服务,相应账户也只需通过上传信息即可开设。这不仅使金融服务覆盖的范围可以扩大至偏远地区,同时也节约了大量建设实体营业网点的成本。

  2.互联网金融的操作简单快捷

  传统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流程等方面手续较为繁琐,顾客等待时间也较长。随着现代生活节奏加快,用户越来越关注业务办理的简便和快捷。互联网金融在设计产品时就更为关注用户体验,致力于做出界面友好操作简单的产品,完全没有办理过同类业务的用户也可以在页面指引下按步骤完成操作,从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顾客。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简化业务流程,加快审批清算的过程,提高经营效率。

  3.互联网金融的产品更加多样灵活

  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大多是标准化的,形式也较为单一,并不能满足所有客户的需求。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互联网公司掌握了用户大量的交易数据和消费*惯,而云存储和大数据分析方法的应用使得这些信息可以被更有效地分析利用,细分用户市场,从而提供更具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和可以灵活调整的金融产品,更多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

  4.互联网金融填补了传统金融未满足的客户需求

  例如,传统金融机构几乎没有提供针对零散资金的产品,而互联网金融企业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空白,并推出了一系列产品为用户闲散的小额资金提供理财业务;传统的金融机构极少为个人提供小额短期贷款,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则针对这一需求搭建了融资*台,使个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成为可能。5.互联网金融产生了不同的信用评价体系。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大多依赖抵押或担保等方式进行,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信用评价。互联网金融企业则根据已掌握的用户消费记录和还款记录等数据构建了一套真正基于用户信用的评价体系,并用于区分客户。

  6.互联网金融推动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余额宝等小额理财产品的出现,联通了货币市场基金利率、银行同业存款利率和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冲击了资金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利率双轨制。传统金融机构面对存款流失的现状,也不得不加快推出同类活期理财产品并提高利率。这缩窄了银行的存贷利差,迫使传统金融机构逐步开启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7.互联网金融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传统金融机构垄断现象较为严重,规模优势明显。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挑战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利润来源,促使传统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参与竞争,提高了金融市场竞争度。互联网金融企业非常注重客户体验,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提升自身服务态度和水*。互联网金融服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加快了资金流动速度,引导资金合理流动,促进资本优化配置,提高资金融通效率。

  二、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刚刚兴起的金融形态,目前还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相应的监管措施也并不完善,仍然面临着较多风险。

  1.资产和负债的期限错配问题普遍,流动性风险较大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普遍允许投资者随时赎回资金,但是其投资于货币市场或银行同业市场的资产组合期限较长,并不能立刻变现,一旦发生大规模赎回,目前只能依靠互联网金融企业使用自身的流动性资金垫付,存在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也具有内在不稳定性,面临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这就要求监管当局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并提供最后贷款人保护措施。

  2.跨业经营普遍,易造成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监管,其业务范围较为广泛,很多互联网企业事实上正在进行跨业经营,而不同业务之间又缺乏必要的防火墙,并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极易发生风险跨业传播并进一步引发系统性风险。当前金融监管的方式还是分业监管,对越来越趋向于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有效性较低。

  3.面临的风险来源复杂,传染性和波动性较高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产物,其风险来源也是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与互联网技术风险的叠加。除了传统金融业务固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外,还需要防范和监管互联网领域的特有风险,主要包括:

  (1)基础技术风险。互联网*台的硬件和软件核心技术主要由国外大型IT公司控制,我国互联网金融公司并没有完全掌握,建立在该*台上的金融活动的技术安全面临一定风险。

  (2)不法分子和病毒风险。不法分子攻击和计算机病毒一直是互联网安全的重要威胁,而互联网金融因为涉及资金交易,更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攻击。如果互联网金融使用的信息传输技术手段落后、加密技术不完善,就极有可能被入侵,造成客户信息和资金被盗。

  (3)技术外包风险。互联网企业通常会把一些技术问题外包给其它公司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外包服务的质量不一,如果在使用中遇到问题,也容易出现沟通和修复过程更为复杂、解决问题所需时间较长的情况。此外,技术外包容易造成部分信息泄漏,安全性较易受到影响。

  4.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波及面较广

  互联网金融目前开展的业务主要针对的是人群的“厚尾”部分,大多为低端客户,其风险接受能力较弱,用户数量较多。如果出现损失,波及范围较为广泛,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较大。

  5.未知风险可能增加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是将传统行业和新兴技术结合在一起的形势。随着它进入高速交错发展的第三阶段,传统金融业态的边界不断被拓展,一些未知的、崭新的金融风险也可能伴随这一过程而出现。监管部门应该更加关注其发展过程,加强对其风险的研究和预判并即使加以防范。

  三、基于存款保险制度角度的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防范

  互联网金融的部分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银行存款的替代品,同样面临挤兑风险,并且涉及到的用户较多,行业波及面广泛,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这些风险特征与传统商业银行非常相像,同样也需要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来防范其风险。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引入也对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有重要作用。

  1.有利于建立公*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当前大型传统金融机构实际上享有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形成了垄断优势,也造成了服务水*较差,效率较低的后果。建立覆盖互联网金融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更高,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作用。更为公*的竞争环境有助于整个金融行业重视自身风险状况,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2.有利于防范流动性和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目前互联网金融目前小额存款人较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充分减少多数用户的挤兑动机,减少其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从而避免单一风险扩散为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3.有利于减少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复杂多样而且充满未知,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也无法监管其全部风险。当风险事件发生时,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及时弥补多数消费者的损失,终止金融恐慌的蔓延,控制风险时间扩大,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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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2.保障范围是什么?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3.偿付限额是多少?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4.存款人需要交纳保费吗?

  不需要。存款保险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收取保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5.什么情况下进行偿付?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经*批准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偿付的及时性,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6.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有哪些?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7.存款保险基金怎么管理?

  根据*批复,存款保险基金由*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由*人民银行承担。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人民银行,投资*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8.存款保险制度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存款保险条例从20xx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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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日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20xx)》(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日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20xx)》(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保护存款人权益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大力宣传存款保险、打击谣言犯罪等措施,快速*息事件,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市场稳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分析人士称,从中小银行看,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

  交通银行首*经济学家连*强调,通过观察银行存贷比等指标可以看到,当前绝大多数中小银行状况良好,并不存在外部担忧的大面积风险。中小银行目前整体风险可控。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日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20xx)》(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保护存款人权益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大力宣传存款保险、打击谣言犯罪等措施,快速*息事件,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市场稳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分析人士称,从中小银行看,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

存款保险制度4

  摘要

  在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中,其存款保险制度的创建对于该行业的影响极为深远,存款保险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对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影响具有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呈现出双刃剑的特点。笔者在本文中对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做了一定的研究和分析,最后提出一些浅显建议,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于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参考作用。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步入国际水*以来,我国金融安全问题在经济全球化、金融相对自由化的全球化市场中被我国*越来越重视,众所周知,在20xx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之中,使得许多同国家经济崩溃,造成了人们生活水*直线下降,至此之后,国家相关部门对于如何在金融危机中避免或者减少金融危机的发生,而就在此际,存款保险制度进入了一些学者的视线中,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研究,最终发现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成为解决金融安全的重要方式之一。

  1.存款保险制度的简介

  存款保险制度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还有另外一个称呼,那便是存款保障制度,在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的浪潮中,能够保护存款人权益的一个重要方式便是存款保险制度,其也是组成国家金额安全系统的一部分。在二十世纪三十年左右,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制度在美国诞生,而随着长久的发展,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应用,而我国在1993年的时候颁布了以下条例,《*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此决定中提出了我国必须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但是直到20xx年的时候,*在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这标志着存款保险制度也正式的在*落地生根。而在20xx年金融危机到来之时, 存款保险制度在抵抗金融危机的时候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能够使得一些无法挽救的银行有秩序的退出了市场,并且在之后的实践中该制度也证明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存款人的权利、能够在很大的程度内化解金融危机、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着巨大的作用。

  2.商业银行受到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

  2.1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对商业银行之间的公*竞争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2.2商业银行在存款分流出现两极分化

  3.商业银行应对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对策

  3.1对产品创新的速度加快

  3.2对于风险管理能力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强

  3.3逐步完善服务水*

  4.结语

  随着市场化和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在整个经济市场中逐渐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而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为银行的*稳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为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变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存款保险制度5

  从存款体制来看,德国的存款保险体制属于分散体制。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由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险体系和*强制性存款保险体系两部分构成。为了避免*干预的发生,德国商业银行各自制订了存款保险方案,自行经营和管理各自的存款保险体系,不同银行实行不同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投保方式方面,在德国参加商业银行保护系统是自愿的,要求加入者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对外国银行在德国的分支机构则要求更严。从保险范围和基金来源看,德国存款保险的对象不仅是本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在保险费率和受保限额上,官方的保险费率为0.03%,但是可以加倍。赔偿方式为全额保险,但是每个存款人最多只能得到相当于其开户银行自有资本30%的赔偿额。

  日本存款保险体制属于集中体制,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对国家大部分银行和金融机构都进行保险。日本的存款保险机构是由*和私人合资建立的,即由官方和民间共同建立存款保险机构。日本对存贷机构的存款实行的是强制保险,所有的私人银行都必须参加保险。而从保险范围和基金来源看,其保险对象只限于本币存款,不包括外币存款。从保险费率和受保限额上看,日本在之前很长一段时间的保险费率都按统一费率收取,直到20xx-20xx年的第三次改革,多次适时调整了存款保险费率。在20xx年之前,赔偿一直实行限额赔偿,20xx年,日本完成了由限额保险制向全额保险制的转化。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鉴于*的具体国情,*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和难点。

  首先,*的经济体制以及我国的金融市场都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地方*与*的利益关系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这在金融领域表现得异常突出,而且构成了建立*存款保险体系的一个关键的体制性障碍。另外,目前*的金融市场欠发达,金融产品单一,流动性差,金融市场结构不合理,人们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也不强,此时在*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很可能无法对投保银行实施有力的监督,且由于金融工具的缺乏致使其获得利润的途径减少,从而导致违规经营或者国内资金外流的情况发生。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存在问题。*若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为了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选择强制保险方式,因此所有符合条件的银行类存款保险机构都要加入存款保险体系。但是*有许多中小金融机构银行性质不明确,或者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甚至存在许多不良资产,例如农村信用合作社,难以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受*的干预较大,其是否是银行性质就很难界定。将这些中小金融机构纳入存款保险体系会使存款保险机构背上沉重的财务负担,承担很大的风险。但是如果不吸纳这些机构进来,又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强制保险的意义,违背公*,因此这是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最后,*相应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从以上几个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定要有完善的立法体系来保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应先通过立法来确定投保方式、保险范围、存款保险限额、保险费率等。*的法律建设总是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总是在重复“先发展,后规范”的道路,并且存在很多缺陷,法律建设不全面,因此一定要先打好法律基础,建立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以此来保障制度的合理运行。

  *存款保险制度的方案设计思考

  本文结合以上几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针对存款保险制度自身缺陷及在*实施所存在的问题与难点,根据*的具体国情,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设计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方案。*应建立一家“*存款保险公司”,并从各个方面加以完善。

  1*存款保险的体制

  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存款保险应该实行集中体制,也就是建立统一的存款保险机构,即建立“*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权高度集中在这一家机构,面对所有保险对象进行保险。这种体制不仅有利于管理和监督,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集中力量对投保人进行保险,在遇到金融风险时,可以更好地应对,从而维护金融的稳定以及社会的安定。

  2*存款保险的组织形式

  存款保险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3类,分别为由*设立存款保险机构、由*当局与金融机构联合组成存款保险机构以及金融机构自己组织的存款保险机构。上述3个国家就分别实行不同的组织形式。结合*国情,我国应实行第二种形式,即*当局和金融机构联合组成存款保险机构。*如果单纯靠*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势必给*支出带来较大的压力,*的财政资金也并不富裕,如果单纯靠金融机构自己出资建立,由于缺乏集中性和强制性,往往会削弱保险的力量。所以选择由*和金融机构共同组成是比较适合的选择。其性质属于非营利性法人。

  3*存款保险的投保方式

  存款保险的投保方式分为强制投保和自愿投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强制投保,因为自愿投保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也应实行强制投保。即用法律的形式规定所有符合规定的投保对象包括外资银行都必须参加保险。而对于本身存在大量不良资产的中小金融企业,应该进行相应的处理与整合,再纳入投保对象的范围。这样既有利于保险工作的顺利运行,也可以最大范围、最大限度地应对金融风险,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效果,全面维护社会稳定。

  4*存款保险的保险范围和对象

  *存款保险的保险范围暂时应该只包括本币存款,不包括外币存款以及银行同业存款。本币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和企业存款。外币存款数量较少,管理困难,而银行同业存款易发生重复保险,所以应不予保险。居民个人存款在*金融机构存款中占有很大比例,代表了我国绝大部分存款人的利益,由于获取信息的不对称性,易发生挤兑现象,所以对个人存款应予重点保护。*存款保险的保险对象应该基本上包括所有在*并依*法律设立的在*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及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以及在*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都应该纳入存款保险的范围。虽然一部分中小金融企业本身存在很大的经营风险,但是其仍是*银行体系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不能排除在保护之外,对于这些金融机构,可以先通过整合、并购等多种方式来解决其自身问题,再纳入存款保险体系。

  5*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与管理

  *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于4个部分:资本金、保费收入、保险基金投资收益以及特别融资。资本金就是指建立存款保险机构时所拥有的资金。保费收入是指存款保险机构为金融机构提供保险而收取的保险费用。保险基金投资收益是指运用保险基金进行投资活动而获得的收益。特别融资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向央行再贷款或者向国家财政借款。而这些资金应该存放在中央银行或是有担保的金融机构,以保证其安全性。

  6*存款保险制度保险限额和保险费率的确定

  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初期,确定保险赔付限额仍然应当将提高银行系统的社会信心、维护银行系统的稳定作为首要目标,应当尽可能地扩大存款保险的覆盖面,所以保险限额可以适当高一点,然后随着存款保险制度在*的进一步发展,再适度调整保险限额。至于存款保险的保险费率,鉴于我国金融机构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在建立的初期可以先选择统一费率,经过一定时间的调整,再逐步过渡为以风险为基础的差别费率。

  7*存款保险制度法律体系的建设

  针对*法律体系不健全这一问题,*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走先立法后成立机构的道路,打好法律基础。先立法明确存款保险公司、银行以及存款人之间的责任义务关系,再通过法律来保障和落实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应尽快出台以《存款保险条例》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修改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与之相抵触的条款,加快相关金融法律环境的建设,加强对银行经营的监管,以立法的方式全方位服务于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6

  实施风险差别费率和存款保险评级

  为何采取差别费率?实施风险差别费率,对风险较高的机构适用较高费率,反之适用较低费率,主要是为了形成正向激励,采用市场化经济手段“奖优罚劣”,促进银行审慎经营和公*竞争。按照《条例》和实施方案,考虑到对投保机构的风险识别和精确计量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初期实行比较简单的差别费率,主要根据投保机构的存款规模、资本充足水*、资产质量、流动性状况、风险管理水*、公司治理以及评级等因素确定。考虑到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表外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快速发展且存在刚性兑付的新特点,针对其经营冒进、不审慎的行为适当提高费率水*,以真实反映实际风险状况,切实发挥约束和校正风险作用。同时,在统一适用差别费率的原则下,对农村信用社给予了适当的政策扶持,以支持其改革与发展,促进其更好地发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作用。

  为有效配合风险差别费率的实施,人民银行已探索开展存款保险评级。20xx年以来,人民银行根据风险差别费率实施的需要,经过反复测算分析、多轮征求意见,建立了定量模型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存款保险评级体系。两年多来,人民银行对全国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风险评级工作,为差别费率的核定提供了重要依据。针对评级中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采取“一对一”方式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引导其加强整改,降低风险,逐步实现稳健经营。

  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实施以来,总体运行顺利*稳,初步发挥了对风险的约束和校正作用,是对存款保险制度功能比较大的完善。截至2018年9月,累计征收7期保费,基金余额815亿元。各类投保机构普遍反映,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有利于保证公*竞争,奖优罚劣,发挥存款保险的正向激励和防范风险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7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稳,4000余家中小银行整体经营稳健,资本和拨备水*充足,流动性整体充裕。

  今年上半年,存款保险基金机构成为独立主体,并在接管包商银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将积极探索以存款保险为*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自今年包商银行被接管以来,全国4000余家中小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引起了广泛关注。

  *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指出,总体来看,我国金融风险由前几年的快速积累逐渐转向高位缓释,已经暴露的金融风险正得到有序处置,金融市场*稳运行。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整体经营稳健。”上述报告指出。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整体来看,我国中小银行风险应对能力不断提升,风险防控的主动性、前瞻性有所增强。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稳,4000余家中小银行整体经营稳健,资本和拨备水*充足,流动性整体充裕。

  “精准拆弹”化解风险

  今年5月24日,包商银行触发法定接管条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依法对包商银行实施接管。

  在此后召开的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上,*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包商银行接管组组长周学东介绍,接管以后,包商银行运行*稳。未来不管怎么重组,这家银行肯定存在。

  报告指出,果断实施接管发挥了及时“止血”作用,避免了包商银行风险进一步恶化。存款保险基金出资、人民银行提供资金支持,以收购大额债权方式处置包商银行风险,是较为稳妥的处置方式,既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客户合法权益,避免了客户挤兑和风险向众多交易对手扩散,又依法依规打破了刚性兑付,实现对部分机构激进行为的纠偏,进而强化市场纪律。

  尽管包商银行事件是20年来银行被接管的“头一遭”,但市场并未出现大幅震动。债市、股市和汇市表现总体*稳,没有出现大幅波动。同时,央行适时适度向市场投放流动性,及时稳定了市场信心,有效遏制了包商银行风险向其他中小金融机构蔓延,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包商银行被接管后,其他中小银行情况基本稳定。周学东此前介绍,从6月末数据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同比增长了11。7%,比上年末提高2。4个百分点,比全部存款类金融机构高4个百分点。

  “尽管受到接管包商银行的影响,但对中小金融机构来说直接影响并不大,而且随着市场调整和适应,目前已恢复到合理水*。”周学东强调。

  除包商银行外,今年恒丰银行也得以改革重组,锦州银行引入了战略投资者。整体来看,中小银行风险化解有序推进,且采取了市场化处置方式。

  交通银行首*经济学家连*表示,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利率水*不高,货币当局对一些问题中小银行的急救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给市场树立了信心。

  中小银行无大面积风险

  在经历多家中小银行风险事件后,外界担忧仍然存在。针对这些担忧,报告还披露了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结果显示,4355家中小机构(含3990家中小银行和365家非银行机构)中,大多数机构经营情况稳健。

  央行公布的评级结果显示,4355家中小机构中,评级结果为1级至3级的有370家,占比8。5%;4级至7级的有3398家,占比78%;8级至10级的有586家,D级的有1家,占比13。5%,主要集中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据介绍,评级等级划分为11级,分别为1级至10级和D级,级别越高表示风险越大,已倒闭、被接管或撤销的机构为D级,其中评级结果为8级至10级和D级的金融机构被列为高风险机构。

  报告认为,我国中小金融机构整体经营稳健,且*年来通过早期纠正措施,已有164家机构评级结果改善,退出高风险机构名单。

  对于部分评级较差的中小金融机构,报告认为,这一方面是由于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总体有所放缓,而中小金融机构对宏观经济变化较为敏感,因此受到一定冲击;另一方面可能部分体现了银行风险管理要求的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分类更加审慎,拨备计提力度加大,从而可能导致一些监管指标有所下降,进而影响评级得分。

  “包商银行被接管只是个案,并不代表所有城商行、农商行都有风险。”中银国际证券首*经济学家徐高表示。

  连*表示,确实有个别、局部地区的银行由于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公司治理不健全,出现了一些问题,但通过观察银行存贷比等一系列指标可以看到,绝大多数中小银行状况良好,并不存在外部担心的大面积风险。

  存款保险效力显现

  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4年之后,今年上半年,存款保险基金机构成为独立主体,并在接管包商银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将积极探索以存款保险为*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当前,我国存款保险及各类投资者保护制度已开始发挥金融风险“灭火器”作用。报告介绍,在接管包商银行后,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以收购大额债权的方式处置包商银行风险,及时发挥其市场化风险处置*台作用,对个人储蓄存款全额保障,对大额对公和同业债权实施部分收购,及时稳定了公众预期,避免了挤兑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存款保险制度有着“三重保护”。

  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条例规定对存款人及时偿付,保护存款人权益。

  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对金融风险而言,事前防范比事后处置更重要。”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其差别费率,可以促进金融运行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和内控管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时,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加强风险的识别和预警,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通过明确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促进银行体系健康稳定运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权益。

存款保险制度8

  一、我国出台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一)金融体系稳健、健康的发展为存款保险制度出台提供了*台在一系列政策指导下,金融机构盈利实力和偿债能力增强,市场约束机制加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大幅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性为制度的出台创造了条件。

  (二)我国形成了相对稳定的银行系统初步形成了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和多元化经营的中小型银行为主要市场力量的银行体系,这给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三)金融体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审慎性监管水*不断提高、银行会计准则国际化金融监管有了法律的规范,为存款保险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特色的银行监管架构,银行业监管取得非凡的成就和准确、完全、规范、透明的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实施方案

  (一)存款保险制度央行不再控制存款利率为防止银行间竞争,确保盈利,为此央行控制存款利率,但该制度出台后会使银行自身承担盈亏,这是银行业进一步开放的关键所在,央行放开存款利率,预测*均存款利率可能上升百分之一,而这百分之一的上升的利息收入相当于GDP的0.8%,这部分的增长转移到储户中去,促进消费、拉动内需。

  (二)存款保险只承包存款类资金,不承保投资、理财类资金存款保险最高赔付额为50万元人民币,覆盖99.63%的储户提供保障,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全额赔付,超过部分优先索取银行清算财产,这样会降低金融风险,保护储户利益。

  (三)保险费率由存款保险机构根据发展状况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按照不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水*以及风险程度有差别对银行收取保费。涉及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农村信用社,针对经营业绩强、盈利能力好的大型商业银行按照基准费率收取保险费纳入存款保险基金。参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和存款规模差别收取保费,使商业银行注重于风险管控和产品定价。

  三、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行业的影响

  (一)对于银行股和保险股来说并非是利好消息对于整个股市来说是利好,该制度推出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有利的,部分银行存款转而流入保险、券商等非银行机构,大储户将部分资金配置理财产品,有利于增量资金进入股市。该制度的出台没有改善银行的资产质量,大户对存款限额赔付的担忧抬高了小行负债成本,银行负债端成本竞争加剧导致息差收窄。存款保险制度要求银行缴纳保费,对银行利润实现会产生反向冲击。

  (二)*将不再为金融机构兜底存款机构不能再盲目贷款,贷款审核将会更加严格,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银行要缴纳保费,短期内银行的运营成本增加,如果从长期来看,银行利润的减少,成本的增加将会从下调存款利率中得到补偿,美国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只有1%左右。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有利于P2P(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台)行业发展该制度的出台释放出银行倒闭的可能性,为安全保险起见,投资人会分散投资,P2P12%的年收益率将会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加入,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利率化的前奏,伴随着金融市场利率化,P2P*台20%的长期理财高收益将无法继续,10%左右的中长期年化投资收益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水*,P2P理财产品将回归正常值,网贷利率会随着P2P理财收益下降而下降,吸引更多的小微企业进行网贷融资。

  四、我国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利弊分析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性

  1.能够稳定我国金融体系安全,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金融市场化不断发展,国际化成为趋势,创新性金融产品日益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影子银行”也应运而生,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会导致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性选择之一。

  2.会提升对银行的信心,最大限度保护储户利益由于银行吸收存款作为对储户的负债,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是银行的基本特征,银行经营不善导致不能如期清偿债务时,会引发储户对银行的信用危机,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在金融监管水*不高的情况下强制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是储户对银行充满信心的保障。

  3.提高大众风险意识,能够减轻央行的负担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企业破产慢慢为大众所接受,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机构,破产也纳入正常的发展途径中,这就要求储户要有很高的风险意识,改变以往*兜底的传统意识。存款制度的出台,*不再为银行的破产买单,存款保险机构将对银行进行监督,定期检查银行财务状况,这减轻了央行监管的负担,帮助存在危机的银行渡过危机,实现央行的政策意图。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性作用

  1.存款保险制度的落实会造成储户和银行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由于赔付额的保障,降低了储户甄别银行风险的意识,往往在存款时忽视银行风险状况和经营水*,把资金存放在高利率、经营不完善的银行,稳健经营的银行得不到存款。对银行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弱化了银行风险约束机制,银行为应对“高息揽存”压力,可能会减少资本金和流动性资金储备,内部管控松懈,引发银行“道德风险”,银行会将大量信贷资金投入到高风险、高收益项目中去。

  2.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利率的实施会使银行业出现“马太效应”的局面由于大银行经营稳健,发生信用危机的概率比较小,因此,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大银行的保费收取较少,况且保费对大银行来讲只是资金的九牛一毛,但是对于那些中小型银行来说,会收取高的风险差别费率,高费率保费对中小型银行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样一来会出现“强者愈强”的局面。

  3.一旦银行发生危机,实际的救助作用不是很强作为保险中的一员,同样遵循大数定律,我国银行相对集中,与业务要分散、相互独立性高的风险分散原则相违背,一旦发生大银行危机事件,仅仅凭借保险机构保费,很可能造成偿付不足,导致保险机构的破产,也就发挥不了很好的救助作用,效果将大打折扣!

存款保险制度9

  从存款体制来看,德国的存款保险体制属于分散体制。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由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险体系和*强制性存款保险体系两部分构成。为了避免*干预的发生,德国商业银行各自制订了存款保险方案,自行经营和管理各自的存款保险体系,不同银行实行不同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投保方式方面,在德国参加商业银行保护系统是自愿的,要求加入者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对外国银行在德国的分支机构则要求更严。从保险范围和基金来源看,德国存款保险的对象不仅是本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在保险费率和受保限额上,官方的保险费率为0.03%,但是可以加倍。赔偿方式为全额保险,但是每个存款人最多只能得到相当于其开户银行自有资本30%的赔偿额。

  日本存款保险体制属于集中体制,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对国家大部分银行和金融机构都进行保险。日本的存款保险机构是由*和私人合资建立的,即由官方和民间共同建立存款保险机构。日本对存贷机构的存款实行的是强制保险,所有的私人银行都必须参加保险。而从保险范围和基金来源看,其保险对象只限于本币存款,不包括外币存款。从保险费率和受保限额上看,日本在之前很长一段时间的保险费率都按统一费率收取,直到2000-2005年的第三次改革,多次适时调整了存款保险费率。在2000年之前,赔偿一直实行限额赔偿,2000年,日本完成了由限额保险制向全额保险制的转化。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鉴于*的具体国情,*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和难点。

  首先,*的经济体制以及我国的金融市场都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地方*与*的利益关系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这在金融领域表现得异常突出,而且构成了建立*存款保险体系的一个关键的体制性障碍。另外,目前*的金融市场欠发达,金融产品单一,流动性差,金融市场结构不合理,人们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也不强,此时在*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很可能无法对投保银行实施有力的监督,且由于金融工具的缺乏致使其获得利润的途径减少,从而导致违规经营或者国内资金外流的情况发生。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存在问题。*若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为了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选择强制保险方式,因此所有符合条件的银行类存款保险机构都要加入存款保险体系。但是*有许多中小金融机构银行性质不明确,或者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甚至存在许多不良资产,例如农村信用合作社,难以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受*的干预较大,其是否是银行性质就很难界定。将这些中小金融机构纳入存款保险体系会使存款保险机构背上沉重的财务负担,承担很大的风险。但是如果不吸纳这些机构进来,又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强制保险的意义,违背公*,因此这是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最后,*相应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从以上几个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定要有完善的立法体系来保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应先通过立法来确定投保方式、保险范围、存款保险限额、保险费率等。*的法律建设总是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总是在重复“先发展,后规范”的道路,并且存在很多缺陷,法律建设不全面,因此一定要先打好法律基础,建立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以此来保障制度的合理运行。

  *存款保险制度的方案设计思考

  本文结合以上几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针对存款保险制度自身缺陷及在*实施所存在的问题与难点,根据*的具体国情,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设计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方案。*应建立一家“*存款保险公司”,并从各个方面加以完善。

  1*存款保险的体制

  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存款保险应该实行集中体制,也就是建立统一的存款保险机构,即建立“*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权高度集中在这一家机构,面对所有保险对象进行保险。这种体制不仅有利于管理和监督,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集中力量对投保人进行保险,在遇到金融风险时,可以更好地应对,从而维护金融的稳定以及社会的安定。

  2*存款保险的组织形式

  存款保险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3类,分别为由*设立存款保险机构、由*当局与金融机构联合组成存款保险机构以及金融机构自己组织的存款保险机构。上述3个国家就分别实行不同的组织形式。结合*国情,我国应实行第二种形式,即*当局和金融机构联合组成存款保险机构。*如果单纯靠*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势必给*支出带来较大的压力,*的财政资金也并不富裕,如果单纯靠金融机构自己出资建立,由于缺乏集中性和强制性,往往会削弱保险的力量。所以选择由*和金融机构共同组成是比较适合的选择。其性质属于非营利性法人。

  3*存款保险的投保方式

  存款保险的投保方式分为强制投保和自愿投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强制投保,因为自愿投保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也应实行强制投保。即用法律的形式规定所有符合规定的投保对象包括外资银行都必须参加保险。而对于本身存在大量不良资产的中小金融企业,应该进行相应的处理与整合,再纳入投保对象的范围。这样既有利于保险工作的顺利运行,也可以最大范围、最大限度地应对金融风险,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效果,全面维护社会稳定。

  4*存款保险的保险范围和对象

  *存款保险的保险范围暂时应该只包括本币存款,不包括外币存款以及银行同业存款。本币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和企业存款。外币存款数量较少,管理困难,而银行同业存款易发生重复保险,所以应不予保险。居民个人存款在*金融机构存款中占有很大比例,代表了我国绝大部分存款人的利益,由于获取信息的不对称性,易发生挤兑现象,所以对个人存款应予重点保护。*存款保险的保险对象应该基本上包括所有在*并依*法律设立的在*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及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以及在*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都应该纳入存款保险的范围。虽然一部分中小金融企业本身存在很大的经营风险,但是其仍是*银行体系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不能排除在保护之外,对于这些金融机构,可以先通过整合、并购等多种方式来解决其自身问题,再纳入存款保险体系。

  5*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与管理

  *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于4个部分:资本金、保费收入、保险基金投资收益以及特别融资。资本金就是指建立存款保险机构时所拥有的资金。保费收入是指存款保险机构为金融机构提供保险而收取的保险费用。保险基金投资收益是指运用保险基金进行投资活动而获得的收益。特别融资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向央行再贷款或者向国家财政借款。而这些资金应该存放在中央银行或是有担保的金融机构,以保证其安全性。

  6*存款保险制度保险限额和保险费率的确定

  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初期,确定保险赔付限额仍然应当将提高银行系统的社会信心、维护银行系统的稳定作为首要目标,应当尽可能地扩大存款保险的覆盖面,所以保险限额可以适当高一点,然后随着存款保险制度在*的进一步发展,再适度调整保险限额。至于存款保险的保险费率,鉴于我国金融机构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在建立的初期可以先选择统一费率,经过一定时间的调整,再逐步过渡为以风险为基础的差别费率。

  7*存款保险制度法律体系的建设

  针对*法律体系不健全这一问题,*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走先立法后成立机构的道路,打好法律基础。先立法明确存款保险公司、银行以及存款人之间的责任义务关系,再通过法律来保障和落实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应尽快出台以《存款保险条例》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修改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与之相抵触的条款,加快相关金融法律环境的建设,加强对银行经营的监管,以立法的方式全方位服务于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通用五篇(扩展2)

——存款保险制度 (菁华9篇)

存款保险制度1

  央行*日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20xx)》(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日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20xx)》(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保护存款人权益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大力宣传存款保险、打击谣言犯罪等措施,快速*息事件,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市场稳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分析人士称,从中小银行看,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

  交通银行首*经济学家连*强调,通过观察银行存贷比等指标可以看到,当前绝大多数中小银行状况良好,并不存在外部担忧的大面积风险。中小银行目前整体风险可控。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日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20xx)》(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保护存款人权益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大力宣传存款保险、打击谣言犯罪等措施,快速*息事件,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市场稳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分析人士称,从中小银行看,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

存款保险制度2

  摘要

  在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中,其存款保险制度的创建对于该行业的影响极为深远,存款保险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对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影响具有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呈现出双刃剑的特点。笔者在本文中对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做了一定的研究和分析,最后提出一些浅显建议,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于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参考作用。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步入国际水*以来,我国金融安全问题在经济全球化、金融相对自由化的全球化市场中被我国*越来越重视,众所周知,在20xx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之中,使得许多同国家经济崩溃,造成了人们生活水*直线下降,至此之后,国家相关部门对于如何在金融危机中避免或者减少金融危机的发生,而就在此际,存款保险制度进入了一些学者的视线中,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研究,最终发现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成为解决金融安全的重要方式之一。

  1.存款保险制度的简介

  存款保险制度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还有另外一个称呼,那便是存款保障制度,在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的浪潮中,能够保护存款人权益的一个重要方式便是存款保险制度,其也是组成国家金额安全系统的一部分。在二十世纪三十年左右,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制度在美国诞生,而随着长久的发展,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应用,而我国在1993年的时候颁布了以下条例,《*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此决定中提出了我国必须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但是直到20xx年的时候,*在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这标志着存款保险制度也正式的在*落地生根。而在20xx年金融危机到来之时, 存款保险制度在抵抗金融危机的时候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能够使得一些无法挽救的银行有秩序的退出了市场,并且在之后的实践中该制度也证明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存款人的权利、能够在很大的程度内化解金融危机、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着巨大的作用。

  2.商业银行受到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

  2.1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对商业银行之间的公*竞争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2.2商业银行在存款分流出现两极分化

  3.商业银行应对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对策

  3.1对产品创新的速度加快

  3.2对于风险管理能力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强

  3.3逐步完善服务水*

  4.结语

  随着市场化和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在整个经济市场中逐渐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而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为银行的*稳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为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变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存款保险制度3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述

  存款保险制度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共同构建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根据自己所拥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该保险机构交保费,从而建立起存款保险的责任准备金,当任何一家成员机构面临经营风险或遇到破产倒闭的危险时,存款保险机构就可以按照约定向其提供财务方面的救助或直接将全部或部分款项支付给存款人,从而起到保障存款人利益的作用,并且维护社会公众对于银行的信用,使金融秩序维持稳定的一种制度。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

  依据各国发展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可以总结得出,存款保险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另一种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一国*通过法律的方式来推行的存款保险制度,不需要*的介入,依据法律规定来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并由该机构对于存款人的存款提供保障。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虽然在表面上*没有对存款保险作出制度安排,但是由于*在以往银行倒闭时都为存款人提供了保护,因而公众形成了对存款保护的一种预期。当银行出现破产关闭情形时,*往往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安定,会对存款人的合法存款提供某种程度上的必要保障。此次,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从隐性到显性的重要转变。在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之前,我国一直采用的都是隐性存款保险的方式,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人们普遍认为银行是不会倒闭的,因为银行是国家的,国家要用银行来建设经济,即使经营不善也不会让银行倒闭,所以人们普遍认为把钱放在银行不必担心。但是,随着我国推行市场经济,国有制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使银行的信用已不再是建立在国家信用之上,而是建立在其经营和管理的效益之上。当银行经营管理不善或从事高风险经营时,客观上存在破产倒闭的可能。因此,我国的银行业体系中迫切的需要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来保障存款的安全。我国从理论界到各级*,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和探索已有*21年的时间。早在1993年,我国就曾经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这期间经历了二十余载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直到20xx年11月末《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才正式对外发布。可以说,在我国学者坚持不懈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条件已经基本处于完备状态。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优选择———法律形式

  (一)权利保障:保护存款人和中小银行的利益

  我国居民将闲散资金进行投资时,选择的最普遍的投资渠道是储蓄。因为银行信用较好,并且*有隐性存款保障制度,致使存款人对于风险的感知能力较低,过度依赖于*,导致*的财政负担过重。为减轻*的财政负担,同时也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出台存款保险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通过存款保险的出台,可以向社会公众揭示银行是存在风险的,不能一味的将投资集中于银行,使得社会公众的投资趋于理性。我国在出台存款保险制度之前,虽然有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做保障,但只是针对国有的商业银行,实际上是补贴了*和国有企业,而中小银行的利益是得不到保护的。要改变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的垄断状态,为国有商业银行以及中小银行提供公*竞争的*台,特别是为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建立良好的、公*竞争的经济环境,就必须出台法律层面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公*竞争的环境下,银行才会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关注客户需求、加强风险管理和提高业务效率上,从而使得社会整体福利水*得到提高。

  (二)制度转轨:需要法律提供制度支撑

  *的金融市场现在仍然处于一个转轨过程中。之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市场缺乏自主性,一切都是由国家“一手包办”,而现在,金融市场逐渐转变为市场主体独立采取经营决策,自主承担风险,*干预减弱的市场。制度转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推进我国的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会严重影响到银行的发展。银行是依靠利息差来赚取收益的,伴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动,银行的利息差在不断缩小,盈利空间被压缩,银行的前景不再美好,取而代之的是让人堪忧的现象。在金融现代化进程加快、金融全球化增强这样的背景下,建立法律层面的存款保险制度的需求是十分迫切的。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制度转轨会给已经形成的利益集团带来较大的冲击,这些利益集团为了自身利益得以保存,就会阻碍转轨的进程,要想越过这些在转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阻碍,明确改革方向和保障改革的成果,就要通过法律这种强制性的手段来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系统界定。《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获得了很高的关注度,因为存款保险的涉及面较广,关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制度转轨的同时,社会公众的思维模式和传统*惯也会进行不同程度的更新,这就决定我国更应该从法律层面高屋建瓴地构建存款保险制度,从而更好的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存款保险制度4

  3月31日,就在五部委发布房地产“新政”的次日,《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公布,存款保险制度在*得以建立。

  这是自1993年《*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靴子”终于落地。

  存款保险制度,就是银行按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一旦发生经营危机或破产倒闭,存款保险机构可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向其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条例明确了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换句话说,假如银行倒闭了,储户存在每家银行的存款中,被保障的存款最多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部分,有可能得不到赔付,或按一定比例赔付。

  这意味着,存款由过去国家的全额隐含保险转为显性的有限担保,银行可能作别“刚性兑付”的时代。

  钱都存在一家银行安全吗,还是应该分散存钱啊?

  存款保险制度是为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保证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专家说了,“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经济金融形势总体稳定,即便客户在单一存款机构的存款本息超过50万元,也不用急着搬家。”

  而且一般情况下,你的存款应该是在50万元覆盖范围之内。根据人民银行披露的数据,50万以下的存款账户占比达到99.7%,可以保证绝大部分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而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xx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

  虽然设定了赔付限额,也并不是说50万以上的资金就完全不能赔付了。一旦银行破产,超过50万元的部分,存款人还是能从银行清算财产中得到补偿的。从国际经验来看,存款保险机构也会通过早期干预或银行重组等措施,尽量不让银行走到破产的地步。

  其实此前征求公开意见时,央行相关负责人就给了“定心丸”:即使个别小型存款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一般也是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担其业务、资产、负债,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

  如果实在担心,那就把100万存款分散在两家以上的`银行,所有的资金都将得到保障。当然,如果你是土豪身家至少1000万,还是学会如何理财吧,“把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

  所以综合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利好储户,这里也一并提醒各位以后存款也是风险的,培养风险识别能力。

  除非是赶上大的金融动荡,存款才可能打水漂了。比如,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冲击,海南发展银行因严重支付能力不足而关闭,不过当时由央行指定工商银行兜底。

  那么对银行来说会有什么影响呢?

  按照该项制度,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也就是说,银行机构要缴纳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的保费,短期内肯定会增加一定成本。

  由于国家不再兜底之后,存款保险制度实行差异化费率,所以对各个银行影响也是不一样。银行各自的运营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差异将导致其竞争力进一步分化。

  比如,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等中小型银行将面临更大的盈利压力,必须依靠差异化竞争、提升盈利能力以及提高风险管控水*来提升竞争力。此外,中小银行*均风险要大于国有大型银行,成本估计会更高。

  总的来说,这项制度是为银行业特别是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基础性的制度保障。对于打破刚性兑付、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以及促进商业银行形成一定的市场约束有积极意义。换句话说,就是“未来要让市场说话、让资本说话,如果商业银行最后资不抵债,就会退出。”

  从更高的层面来说,存款保险制度落地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条件,其建立将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当前利率市场化步伐正在加快,只剩“最后一公里”。届时,商业银行将进入真正的竞争时代。

存款保险制度5

  存款保险制度料XX年初推出

  据媒体报道,央行11月27日召开全国存款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各省级分行领导到京参会,研究部署于明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央行副行长胡晓炼27日在“《财经》年会XX:预测与战略”上表示,将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央行副行长、外管局局长易纲此前也透露,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工作已取得很大进展,已接*成熟。

  在长达21年酝酿之后,央行将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权威人士介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将借鉴有限赔付、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机制等国际存款保险制度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做法,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职能,包括适度的风险监测和风险处置职能,强化对制度参与各方的激励和约束。

  通常情况下,国际上存款保险限额大多集中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2-6倍左右的水*。XX年*国内生产总值(gdp)为568,845.20亿元,XX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为135,404万人,*人均gdp大致为42,011元。用50万存款保险限额/人均国内生产总值42,011元,比值为11.9倍,比较符合我国储蓄率高的基本国情。

  未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商业银行上缴保费。专家对此表示,保费金额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的影响会很小。业内人士介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是在银行体系运行比较*稳时期建立的,估计起步时的费率不必太高,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逐年收取,逐步积累存款保险基金。

  存保制度推出后或将降准

  *民生银行首*研究员温彬周一(12月1日)表示,《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虽并未明确具体费率,但明确了采取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原则,预计总的费率不会太高,对银行的经营成本影响有限。考虑到目前高企的存款准备金率也具备风险缓冲的作用,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也应相应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温彬表示,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存款本息5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上限符合市场预期,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会稳定存款人心理预期,不会导致存款搬家,避免部分中小银行因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反而出现“挤兑”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民营银行的设立会提速,有利于建立多层次的银行体系,提高中小和微小企业、“三农”、社区等金融服务的满足率。

  “随着利率市场化加快推进和民营银行的扩围,银行间竞争更加激烈,潜在的经营风险也在上升。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利率市场化重要制度基础,它的建立有利于宏观金融稳定,也有助于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有序竞争。”温彬说。

  他还表示,从征求意见稿看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采取了中间方案,并未建立类似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运作模式,而是先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并参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框架,具备一定的监管职能,有利于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存款保险制度将强化金融机构市场约束

  专家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增强我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同时,将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

  促进银行体系健康运行

  专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在条例中明确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确保可靠的资金来源,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条例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护存款人权益。

  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

  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通过明确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促进银行体系健康稳定运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权益。

  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

  存款保险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覆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仅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将少数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险保护范围之外,有利于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

  专家指出,切实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对于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这是建立这项制度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XX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据测算,设定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是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当前我国银行业经营情况良好,银行体系总体运行稳健,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主要财务和监管指标总体健康,同时银行业监管质量和水*不断提高,银行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现有金融安全网的效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利于更好地保障银行业的健康稳定和存款人安全。从国际经验看,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通常是通过市场手段,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促成健康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的银行,使存款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存款保险制度6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稳,4000余家中小银行整体经营稳健,资本和拨备水*充足,流动性整体充裕。

  今年上半年,存款保险基金机构成为独立主体,并在接管包商银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将积极探索以存款保险为*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自今年包商银行被接管以来,全国4000余家中小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引起了广泛关注。

  *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指出,总体来看,我国金融风险由前几年的快速积累逐渐转向高位缓释,已经暴露的金融风险正得到有序处置,金融市场*稳运行。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整体经营稳健。”上述报告指出。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整体来看,我国中小银行风险应对能力不断提升,风险防控的主动性、前瞻性有所增强。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稳,4000余家中小银行整体经营稳健,资本和拨备水*充足,流动性整体充裕。

  “精准拆弹”化解风险

  今年5月24日,包商银行触发法定接管条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依法对包商银行实施接管。

  在此后召开的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上,*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包商银行接管组组长周学东介绍,接管以后,包商银行运行*稳。未来不管怎么重组,这家银行肯定存在。

  报告指出,果断实施接管发挥了及时“止血”作用,避免了包商银行风险进一步恶化。存款保险基金出资、人民银行提供资金支持,以收购大额债权方式处置包商银行风险,是较为稳妥的处置方式,既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客户合法权益,避免了客户挤兑和风险向众多交易对手扩散,又依法依规打破了刚性兑付,实现对部分机构激进行为的纠偏,进而强化市场纪律。

  尽管包商银行事件是20年来银行被接管的“头一遭”,但市场并未出现大幅震动。债市、股市和汇市表现总体*稳,没有出现大幅波动。同时,央行适时适度向市场投放流动性,及时稳定了市场信心,有效遏制了包商银行风险向其他中小金融机构蔓延,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包商银行被接管后,其他中小银行情况基本稳定。周学东此前介绍,从6月末数据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同比增长了11。7%,比上年末提高2。4个百分点,比全部存款类金融机构高4个百分点。

  “尽管受到接管包商银行的影响,但对中小金融机构来说直接影响并不大,而且随着市场调整和适应,目前已恢复到合理水*。”周学东强调。

  除包商银行外,今年恒丰银行也得以改革重组,锦州银行引入了战略投资者。整体来看,中小银行风险化解有序推进,且采取了市场化处置方式。

  交通银行首*经济学家连*表示,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利率水*不高,货币当局对一些问题中小银行的急救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给市场树立了信心。

  中小银行无大面积风险

  在经历多家中小银行风险事件后,外界担忧仍然存在。针对这些担忧,报告还披露了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结果显示,4355家中小机构(含3990家中小银行和365家非银行机构)中,大多数机构经营情况稳健。

  央行公布的评级结果显示,4355家中小机构中,评级结果为1级至3级的有370家,占比8。5%;4级至7级的有3398家,占比78%;8级至10级的有586家,D级的有1家,占比13。5%,主要集中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据介绍,评级等级划分为11级,分别为1级至10级和D级,级别越高表示风险越大,已倒闭、被接管或撤销的机构为D级,其中评级结果为8级至10级和D级的金融机构被列为高风险机构。

  报告认为,我国中小金融机构整体经营稳健,且*年来通过早期纠正措施,已有164家机构评级结果改善,退出高风险机构名单。

  对于部分评级较差的中小金融机构,报告认为,这一方面是由于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总体有所放缓,而中小金融机构对宏观经济变化较为敏感,因此受到一定冲击;另一方面可能部分体现了银行风险管理要求的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分类更加审慎,拨备计提力度加大,从而可能导致一些监管指标有所下降,进而影响评级得分。

  “包商银行被接管只是个案,并不代表所有城商行、农商行都有风险。”中银国际证券首*经济学家徐高表示。

  连*表示,确实有个别、局部地区的银行由于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公司治理不健全,出现了一些问题,但通过观察银行存贷比等一系列指标可以看到,绝大多数中小银行状况良好,并不存在外部担心的大面积风险。

  存款保险效力显现

  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4年之后,今年上半年,存款保险基金机构成为独立主体,并在接管包商银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将积极探索以存款保险为*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当前,我国存款保险及各类投资者保护制度已开始发挥金融风险“灭火器”作用。报告介绍,在接管包商银行后,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以收购大额债权的方式处置包商银行风险,及时发挥其市场化风险处置*台作用,对个人储蓄存款全额保障,对大额对公和同业债权实施部分收购,及时稳定了公众预期,避免了挤兑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存款保险制度有着“三重保护”。

  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条例规定对存款人及时偿付,保护存款人权益。

  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对金融风险而言,事前防范比事后处置更重要。”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其差别费率,可以促进金融运行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和内控管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时,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加强风险的识别和预警,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通过明确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促进银行体系健康稳定运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权益。

存款保险制度7

  酝酿了长达21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破局。11月30日,央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12月30日。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银行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如果有银行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将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者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稳定。

  存款保险的投保主体是银行,这意味着普通储户并不需要为此负担额外的费用。

  当然,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我国首创。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在20世纪30年代的时候始于美国,如今它已经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XX年金融危机时,制度就曾为拯救美国银行业发挥重要的作用。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市场化金融体系中的主流制度设计。

  50万元存款可得到全额偿付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据显示,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假设银行出现经营倒闭风险,在存款保险制度下,政策一般是采取收购与承接等处置方式,将问题银行的所有存款转移到一家健康银行,无须进入直接赔付环节,储户的存款可能也不会出现损失。

  保费由金融机构承担

  存款保险由金融机构缴纳保费,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投保存款保险。这个保险并不需要储户掏钱缴保费。

  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在美国,是根据参保银行的资本和风险评级,适用不同等级的费率来缴保费,经营稳健和资本充足率低的银行只用缴纳较少的保费。之前有中小银行担心费率过高增加财务负担。

  但各金融机构按多少比例缴纳保费,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央行也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和现行水*,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很小。

存款保险制度8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金融业的战略调整必须要有一整套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成立存款保险制度将是我国金融行业监管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第一,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中小型商业银行纷纷成立,金融创新产品呈现井喷现象,竞争加激的同时,各商业银行内控管理却良莠不齐,风险加剧。此外,外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纷纷进入我国市场,相继而来的是各类金融业务的交叉发展,这种日趋白热化的竞争将会给我国金融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威胁,无论从范围上讲,还是程度上看都将是空前的。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的可行选择之一。第二,利率市场化程度可以决定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在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内外均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一个国家金融市场化过程中的关键一步。在我国不断深化改革的今天,利率市场化已然成为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然而利率市场化过程充满风险,银行系统将面临着更加严重的不确定性。一旦利率管制放开,银行之间存款与贷款竞争就会加剧,利润空间被大幅压缩,其冒险性和投机性增强,极可能会将资金投向高风险资产。尤其是在经济发展过热时期,如果银行大量资金流向股市和房地产市场,那么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甚至停滞后,股市、房地产价格暴跌,银行坏账会大幅上升。世界各国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几乎都伴随着或大或小的银行危机。因此,如何在不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风险处置和银行退出等风险防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第三,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却长期实行隐性全额存款保险。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国家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实际上*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时对存款提供100%担保,形成了由财政买单的局面。1999年,由*牵头先后组建了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门收购、管理和处置大型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2004年,国家动用外汇储备成立汇金公司并向中行和建行注资450亿美元,提高其资本金比率。这种隐性存款保险的确帮助商业银行优化了其资产质量和提高了竞争力,但是用纳税人的钱补贴金融机构,违背了社会公*正义的观念,产生了高额的社会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金融机构和存款人的风险防范意识。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法律规范上天然的缺陷,客观上要求我国应加快存款保险法律化、规范化、标准化进程,着力构建一个法律关系清晰、保险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兼顾、基本保障健全、合法规范的存款保险体系,提高存款保险执行效力,从而将过去隐藏和浪费的成本转化为能够组织、保留和利用的显性化成本,为银行业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性竞争环境。

  二、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步骤和策略

  (一)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应是较为温和的渐进型

  由于目前*市场化程度不高,金融组织体系需要逐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将带来商业银行利润空间的下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不要操之过急。一方面,在存款保险范围上,可通过区域试点和逐步推进,然后再逐步向全国集中统一强制执行的存款保险制度过渡。另一方面,在费率核算上,应以让金融机构接受的低费率起步作为缓冲,保证保费征收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较小,不会对正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为宜,待条件成熟后,逐渐向差别费率过渡,有助于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稳建立并不断完善。

  (二)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与银行监管机构有效协调机制

  共建金融安全网,避免显性存款保险体系下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较宽松管制下的被保险机构相比较严格管制下的机构更倾向于承担较大的风险,有效地管制对于金融行业的稳定是至关重要的。我国应当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与*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渠道,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和程序,配合以审慎的金融监管以发挥市场纪律和监管纪律两种机制的作用,强化市场约束,促使存款人、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监管当局都来关心银行的风险防范,才能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功能。首先,完善我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市场准入是通过对银行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经营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依法进行审查和批准,将那些有可能对存款人利益或银行业健康运转造成危害的投机冒险金融机构拒之门外,来保证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监管机构应根据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完善市场准入监管审核机制,保证独立、客观和公正地履行审批职责,提高准入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既要积极稳妥地放开银行机构和银行新业务准入限制,简化审批程序,支持商业银行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的基础上稳健发展,激发市场竞争活力,又要严格基本条件来保证注册银行具有良好的品质,预防不稳定机构进入银行体系。其次,建设符合我国银行实际的经营风险评价体系。学*借鉴国际银行业的监管技术,依据我国银行业实际经营情况,建设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监管信息网络系统和预警机制,识别、计量、评价银行风险,用一套科学完备的分析指标体系和考核评级方法,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价。根据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状况和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和内部控制、市场风险敏感度等定性和定量指标确定风险水*或级别,风险越大表明监管关注程度越高,并征收越高的保险费率,使强制投保和风险费率作为银行机构的自律因素和激励因素,让高风险商业银行承担更高额费率。这样,既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同时也提高了我国银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在真正意义上实现金融安全。最后,完善银行退出配套机制。具有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是一个成熟、高效金融市场应具备的特征之一。市场竞争的结果有好有坏,市场应该有进有退,劣汰才能优胜,银行业建立*稳、有序的退出通道、纠错机制是完善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问题银行退出时,*干预过多,行政色彩浓厚,相关法律可操作性差,处置手段和路径单一,处置过程未能体现公*与效率原则,没有遵循权利与责任对等、收益与风险对称的市场游戏规则。存款保险制度是直接针对问题银行退出时对存款人进行及时保护,维护存款人基本利益,可防止风险向健康银行蔓延,进而维护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由此可见,我国在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过程中,既要考虑控制道德风险的制度安排,又要在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体现强制加入、差别费率和风险共担的原则,注重保持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又要互相协调,循序渐进。只有这样,才能建立符合*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从而在提高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9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涵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针对银行业的不稳定性和金融管理空缺而采取的一项保护措施。具体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保险准备金。当会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目前,发达国家和众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已普遍实施了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一种趋势,并作为一种国际规则在各国广泛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2006年底我国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这使金融机构面临着国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而且面临着来自国际金融机构的巨大挑战。这种现实情况客观上要求我国参照国际规则和惯例,改革现有金融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样才能提高我国参与国际金融事务的能力和地位,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降低*进行金融调控的成本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现有金融机构尚未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还没有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且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积聚了大量的金融风险。从1996年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被接管开始,到*农业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的关闭、海南城市信用社的支付危机、海南发展银行的被接管、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关闭,都显示出金融领域聚积的风险已经开始在个别机构、个别地区释放出来,很容易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形成金融业系统性风险,造成经济波动和社会动荡。因此,*为稳定、保护国家经济,会对此进行干预,但这种经济调控成本非常高。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机构会通过保护存款来化解金融挤兑危机,届时*进行经济金融调控的成本将会大大降低。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防范挤兑事件,提高公众信心,维护金融稳定

  银行经营业务之一就是集中零散储户的高流动性存款,将之转化为低流动性的贷款,从而赚取存贷款之间的价差收益,但这样却造成了银行资产负债流动性的不对称,并形成了银行体系不可避免的脆弱性。在一国经济转轨、金融形势不稳,尤其是银行出现意外情况不能如期兑付时,储户对银行的信心很容易动摇,从而使银行挤兑具有了发生的可能性。而挤兑又具有传染性,有可能使经营好的与经营差的银行一起倒闭。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加强金融监管力度、维护银行经营安全的有力保障,但是实践证明,这些措施不足以消除银行发生危机甚至倒闭的可能性。因此,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利用这一有效机制和手段来减少危机的发生频率、抑制个别银行倒闭造成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降经济的冲击,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进而维护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

  (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保护中小储户的利益

  存款保险制度将对中小储户的保护规定为一种法定责任,并且该法律责任的实现有存款保险基金作为经济支持。此外,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保护中小储户的利益,因为金融领域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中小储户获取信息和监督银行的成本较高,而该制度建立以后,中小储户可以根据银行参保的情况,判断银行的经营状况,从而避免成为银行破产的牺牲者。

  (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解决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事实上的不*等竞争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隐性担保,因此国家扶持的对象倾向于国有股份制银行,导致国有股份制银行和私营银行处于不*等的竞争地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第一,可以创造一个公*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存款人不会以金融机构的国有或非国有性质而是以银行的经营状况作为选择存款银行的标准,这保证了非国有银行不会因其性质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有助于提高竞争质量。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一整套明确的处理危机银行的法律程序,因此从法律上讲,各种类型的银行及其存款人都是*等的。第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还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即存款保险机构以保险人身分对投保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并规范其行为。

  (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规范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

  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地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对陷入支付危机的金融机构处理方法通常有两种:第一,由经营状况较好的银行将其合并,这样实际上会加重该银行的负担。第二,由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关闭。这种方法使*人民银行成为风险处置的接管者,不仅要实施包括市场退出在内的监管措施,而且还要进行危机救助,甚至要解决破产银行清偿的资金需求,负担较重。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可以为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从而稳定金融秩序、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存款保险机构也能分担*人民银行的一部分监管职能,确保经济高效稳健运行。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模式设计

  (一)组织模式的设计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一种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担保制度,该制度在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金融改革的深入以及金融运行环境的变化,其弊端日趋明显,难以抵御经济、金融风险甚至阻碍了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因此,单纯由*组建存款保险机构不合适,而且财政压力比较大。但由非*机构组建并管理存款保险机构的可能性也不大。因为非*机构虽然在监督参保银行机构方面有更大的动力,但在发生重大危机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对全部储户进行支付,从而不足以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达不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因此,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我国可由*牵头,由*人民银行和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创建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存款保险公司,*以财政拨款方式注入资本金,*人民银行和其他存款性金融机构以认购股份的形式注入资本金。这样一方面可以赢得公众信任,缓解财政压力;另一方面,能与*人民银行所固有的宏观调控职能相配合,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二)融资渠道的设计

  国外成功的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有赖于筹集到足够多的保险资金,资金不足将会加大金融机构的破产成本,影响运行效果。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中央财政目前负担较重,因此能为存款保险基金提供的资金数量十分有限;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金融机构整体盈利水*不高,因此存款保险费率不能定得过高,保费也只能逐年提取,只有积累到一定规模后,才能有稳定的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综合以上因素,为应对商业银行当前面临的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可以考虑由*人民银行先用再贷款设立存款保险基金,以后逐年由保费收入进行偿还。

  (三)保险范围的设计

  从国际实践看,绝大多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实行强制的投保方式,即使采取自愿方式,由于存在行业自律指导,绝大多数金融机构也都加入了存款保险体系。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处于改革阶段,金融市场不完善,监管力度远未达到发达国家的监管水*,而且长时间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隐性担保的存在使广大的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风险的认识不够,甚至坚信大银行不会倒闭,因此有必要采取强制性手段,将吸收居民存款的、符合相关标准的金融机构都纳入到存款保险体系中·103·包括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

  此外,还应考虑存款保险应覆盖的存款范围。

  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是:对商业银行存款中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提供保险,而同业存款、外币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境外金融中心存款等都不在保险范畴内。由于我国中小储户的利益主要体现在储蓄存款上,且储蓄存款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负债,其所占比例是银行各项存款中最高的,因此,应以居民储蓄存款为主要承保标的,以后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成熟逐渐放宽承保标的范围,将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等包括进来。

  (四)理赔额度的设计

  依据对存款人的保护程度,存款保险制度可分为全额保险和限额保险两种。全额保险是对所有的存款都进行保险;限额保险是对投保机构的存款设定一个最高限额,对超过限额的那部分存款不提供保险。从各国的实施情况看,一般采用限额保险法,这有利于加强大额存款人对投保金融机构的外部约束,减少存款保险制度引发的道德风险。参照国际上的做法,我国的存款保险应实行有限赔付原则,即在投保存款机构被撤销或破产时,存款人在该机构的存款在规定限额内可以得到全额偿付,超过存款保险限额的存款仍有权从该机构清算资产中得到追偿。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存款机构开立多个存款账户的,将各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从国际经验看,保险理赔额度的最高标准确定通常有两种方法:第一,按照一国人均GDP的倍数来确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推荐的标准为3倍;第二,使金融机构90%的存款人得到全额偿付。较高的理赔限额增强了对存款人的保护程度,但相应地降低了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增加了存款保险机构的理赔压力;而较低的理赔限额,虽然减轻了存款保险机构的理赔压力,但却加大了存款人在投保机构破产倒闭后遭受的损失,进而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要根据本国经济发展水*、金融体系的具体状况、存款及存款人结构构成,结合存款保险制度目标、存款保险范围等要素,合理确定存款保险理赔最高限额。考虑到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管理水*较低,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完善,加上公众的高储蓄率以及银行存款在居民金融资产构成中占主导地位等因素,如果理赔最高限额定的过低,导致存款保护面不足,就难以达到防止挤兑,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制度目标。

  因此,我国在制定存款保险理赔最高限额时,可将上述两种方法相结合,在建立最初的几年内将存款保险理赔额度确定为十万元左右,以后再根据居民收入水*的提高逐步进行调整。

  (五)保险费率设计

  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对其进行合理的定价。由于存款保险和看跌期权的同构原理,我们可以将商业银行为其主要债务(即客户存款)购买保险看作是购买了一种看跌期权(又称卖出期权,是指在到期日或在到期日为止的期限内,买方拥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执行价格出售一定数量基础金融工具的权利),在此交易中,投保银行通过交纳保费,获得了资不抵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偿还存款本息的权利。对投保银行来说,如果到期可以偿还存款的本息,它损失的只是保费;但当债务到期不能足额归还时,存款保险机构必须按存款保险合同的约定替投保银行偿还债务,没有选择的权利。即存款保险合同等同于一个以保险期为履约期,以约定赔偿为履约价,以银行资产为基础的看跌期权。对投保银行来说,保险合同相当于持有一份多头卖权,对存款保险机构来说,则持有了一份空头卖权,因此,可以利用期权定价模型对存款保险的定价进行相关研究。

  此外,保险费率的确定还应与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挂钩,实施差别保险费率,对高风险金融机构实行高费率,低风险金融机构实行低费率,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机制,起到辅助监管作用。为充分考虑各银行的情况,在实行差别费率的初期,除考虑投保机构的各项风险指标外,还应适当考虑其资产规模的差异,以便合理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


存款保险制度通用五篇(扩展3)

——存款保险制度 (菁华5篇)

存款保险制度1

  1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职责缺陷

  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比较弱小的群体,农村金融机构又不同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从最开始就承担起解决农村金融资金缺乏的问题,因此从某种存在的根本层次上来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是无法将自身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经营目标很好的相结合的。据调查,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将资金投放于城市,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每年上缴的准备金也向外流失,这就显现出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的恶劣。虽然,*年来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社产权、股权与管理机制都在进行不断的改革深化,但是农村金融机构的“社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机构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管理制度还是没有落到实处。

  2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

  上文提出的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职责缺陷问题,导致农村金融机构承载着沉重的`历史包袱,无法承担起融资的重任。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一般都是以农业产物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群众农业产物领域,但是由于农业的自身特性,经济产业都有着不稳定因素,这就增加了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性,不良贷款会对农村金融机构造成资金严重匮乏的后果。

  3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

  3.1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前提

  农村经济的来源,在当前的产业形势上来看就是需要实现“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的主要农作物产业,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一条龙”的经营体制模式。尽管如此,我国的农业生产水*仍然有待提高,这就需要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道路密不可分。

  3.2农村金融机构建立的风险

  农村金融的发展程度对一个国家的农村经济发展水*的高低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一个国家的农村经济发展水*也能影响到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质量,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农村金融机构在管理体制上的特殊性,*不得不采取一定安全措施保障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巨额存款的保险成本的支出在没有建立存款保险的情况下,为了不让其金融机构在市场中退出,*不得不出资进行援救,在增加*的财政负担的同时,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意识也不能得到提高,反而还会诱发金融机构的恶意经营模式。

  3.3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农村乡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与农村金融机构在存款的保障程度上一致,农村居民的储存金额相对较低,而且普遍对利率都不敏感,这就导致了农村金融机构为了保持自己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就会扎堆于农村或者城市,这样提高新型金融机构的信誉度的同时,农村金融领域的竞争也会越来越激烈。

  4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机遇

  第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誉度。通过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强农村金融机构在民众中的良好形象,增加老百姓对它的信赖度。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在农村金融机构中的建立,有利于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自主管理权。由于农村金融机构是由*人民银行进行监管的,*人民银行在对其进行监管的韦海祥: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及机遇金融市场时候,管理得过于严密,这就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权。第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人的法律保障。在存款保险制度的管理下,对存款人的存款保障有存款保险准备金为后盾,当农村金融机构出现金融危机的时候,就能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好存款人的利益。第四,在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帮助其更合法地抵御资金风险。

  5结论

  综上所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利大于弊,在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不全面的因素影响下也存在相应的负面影响,但是,总的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的历史包袱问题和历史亏损问题,农村金融机构在管理上能得到一定的自主管理权,还能抵御一定的资金风险,完善内控机制,进而推动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提高作出一定的贡献。

存款保险制度2

  20xx年11月30日下午5时许,**公室发布“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为,对“征求意见稿”的要点解读:

  1、存款保险制度从“隐性”到“显性”

  首先,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驱使国有银行肆意从事高风险业务,加大道德风险,而一旦形成银行危机,最终还是由国家财政买单。

  其次,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让银行是否“国有”成为储户存款配置的唯一指标,弱化市场竞争,不利于中小银行发展。

  最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损害货币政策独立性。当央行选择再贷款为危机银行注资,会造成基础货币增加,在经济过热和银行过度风险时,反而加剧流动性过剩。

  2、投保金融机构范围,是“全覆盖”还是“部分覆盖”

  全覆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3、储户存款账户,是“全额保险”还是“限额保险”

  限额保险: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4、存款保险公司资金来源,是“*出资”还是“投保金融机构出资”

  投保金融机构出资: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5、存款保险费率设定,是“单一费率”还是“差别费率”

  差别费率: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6、存款保险制度,真的能减少“系统性金融风险”吗

  一方面,存款保险能给储户信心保证,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在防止银行挤兑和金融风险蔓延上作用显着。

  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加剧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反而有可能加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

  逆向选择表现在:经营更冒险的银行自然愿意提供更高利率,能够吸收更多的存款,而稳健经营的银行反而会被市场淘汰。

  道德风险表现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银行几乎不会受到储户的监督,因而将大量信贷资产配置于高风险投资之中,以获取高额的回报。

  从国际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在防范银行危机上,也并无显着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3

  存款保险制度料XX年初推出

  据媒体报道,央行11月27日召开全国存款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各省级分行领导到京参会,研究部署于明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央行副行长胡晓炼27日在“《财经》年会XX:预测与战略”上表示,将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央行副行长、外管局局长易纲此前也透露,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工作已取得很大进展,已接*成熟。

  在长达21年酝酿之后,央行将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权威人士介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将借鉴有限赔付、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机制等国际存款保险制度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做法,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职能,包括适度的风险监测和风险处置职能,强化对制度参与各方的激励和约束。

  通常情况下,国际上存款保险限额大多集中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2-6倍左右的水*。XX年*国内生产总值(gdp)为568,845.20亿元,XX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为135,404万人,*人均gdp大致为42,011元。用50万存款保险限额/人均国内生产总值42,011元,比值为11.9倍,比较符合我国储蓄率高的基本国情。

  未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商业银行上缴保费。专家对此表示,保费金额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的影响会很小。业内人士介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是在银行体系运行比较*稳时期建立的,估计起步时的费率不必太高,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逐年收取,逐步积累存款保险基金。

  存保制度推出后或将降准

  *民生银行首*研究员温彬周一(12月1日)表示,《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虽并未明确具体费率,但明确了采取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原则,预计总的费率不会太高,对银行的经营成本影响有限。考虑到目前高企的存款准备金率也具备风险缓冲的作用,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也应相应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温彬表示,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存款本息5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上限符合市场预期,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会稳定存款人心理预期,不会导致存款搬家,避免部分中小银行因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反而出现“挤兑”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民营银行的设立会提速,有利于建立多层次的银行体系,提高中小和微小企业、“三农”、社区等金融服务的满足率。

  “随着利率市场化加快推进和民营银行的扩围,银行间竞争更加激烈,潜在的经营风险也在上升。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利率市场化重要制度基础,它的建立有利于宏观金融稳定,也有助于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有序竞争。”温彬说。

  他还表示,从征求意见稿看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采取了中间方案,并未建立类似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运作模式,而是先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并参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框架,具备一定的监管职能,有利于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存款保险制度将强化金融机构市场约束

  专家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增强我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同时,将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

  促进银行体系健康运行

  专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在条例中明确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确保可靠的资金来源,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条例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护存款人权益。

  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

  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通过明确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促进银行体系健康稳定运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权益。

  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

  存款保险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覆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仅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将少数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险保护范围之外,有利于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

  专家指出,切实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对于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这是建立这项制度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XX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据测算,设定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是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当前我国银行业经营情况良好,银行体系总体运行稳健,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主要财务和监管指标总体健康,同时银行业监管质量和水*不断提高,银行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现有金融安全网的效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利于更好地保障银行业的健康稳定和存款人安全。从国际经验看,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通常是通过市场手段,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促成健康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的银行,使存款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存款保险制度4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稳,4000余家中小银行整体经营稳健,资本和拨备水*充足,流动性整体充裕。

  今年上半年,存款保险基金机构成为独立主体,并在接管包商银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将积极探索以存款保险为*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自今年包商银行被接管以来,全国4000余家中小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引起了广泛关注。

  *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20xx)》指出,总体来看,我国金融风险由前几年的快速积累逐渐转向高位缓释,已经暴露的金融风险正得到有序处置,金融市场*稳运行。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整体经营稳健。”上述报告指出。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整体来看,我国中小银行风险应对能力不断提升,风险防控的主动性、前瞻性有所增强。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稳,4000余家中小银行整体经营稳健,资本和拨备水*充足,流动性整体充裕。

  “精准拆弹”化解风险

  今年5月24日,包商银行触发法定接管条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依法对包商银行实施接管。

  在此后召开的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上,*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包商银行接管组组长周学东介绍,接管以后,包商银行运行*稳。未来不管怎么重组,这家银行肯定存在。

  报告指出,果断实施接管发挥了及时“止血”作用,避免了包商银行风险进一步恶化。存款保险基金出资、人民银行提供资金支持,以收购大额债权方式处置包商银行风险,是较为稳妥的处置方式,既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客户合法权益,避免了客户挤兑和风险向众多交易对手扩散,又依法依规打破了刚性兑付,实现对部分机构激进行为的纠偏,进而强化市场纪律。

  尽管包商银行事件是20年来银行被接管的“头一遭”,但市场并未出现大幅震动。债市、股市和汇市表现总体*稳,没有出现大幅波动。同时,央行适时适度向市场投放流动性,及时稳定了市场信心,有效遏制了包商银行风险向其他中小金融机构蔓延,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包商银行被接管后,其他中小银行情况基本稳定。周学东此前介绍,从6月末数据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同比增长了11。7%,比上年末提高2。4个百分点,比全部存款类金融机构高4个百分点。

  “尽管受到接管包商银行的影响,但对中小金融机构来说直接影响并不大,而且随着市场调整和适应,目前已恢复到合理水*。”周学东强调。

  除包商银行外,今年恒丰银行也得以改革重组,锦州银行引入了战略投资者。整体来看,中小银行风险化解有序推进,且采取了市场化处置方式。

  交通银行首*经济学家连*表示,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利率水*不高,货币当局对一些问题中小银行的急救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给市场树立了信心。

  中小银行无大面积风险

  在经历多家中小银行风险事件后,外界担忧仍然存在。针对这些担忧,报告还披露了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结果显示,4355家中小机构(含3990家中小银行和365家非银行机构)中,大多数机构经营情况稳健。

  央行公布的评级结果显示,4355家中小机构中,评级结果为1级至3级的有370家,占比8。5%;4级至7级的有3398家,占比78%;8级至10级的有586家,D级的有1家,占比13。5%,主要集中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据介绍,评级等级划分为11级,分别为1级至10级和D级,级别越高表示风险越大,已倒闭、被接管或撤销的机构为D级,其中评级结果为8级至10级和D级的金融机构被列为高风险机构。

  报告认为,我国中小金融机构整体经营稳健,且*年来通过早期纠正措施,已有164家机构评级结果改善,退出高风险机构名单。

  对于部分评级较差的中小金融机构,报告认为,这一方面是由于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总体有所放缓,而中小金融机构对宏观经济变化较为敏感,因此受到一定冲击;另一方面可能部分体现了银行风险管理要求的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分类更加审慎,拨备计提力度加大,从而可能导致一些监管指标有所下降,进而影响评级得分。

  “包商银行被接管只是个案,并不代表所有城商行、农商行都有风险。”中银国际证券首*经济学家徐高表示。

  连*表示,确实有个别、局部地区的银行由于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公司治理不健全,出现了一些问题,但通过观察银行存贷比等一系列指标可以看到,绝大多数中小银行状况良好,并不存在外部担心的大面积风险。

  存款保险效力显现

  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4年之后,今年上半年,存款保险基金机构成为独立主体,并在接管包商银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将积极探索以存款保险为*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当前,我国存款保险及各类投资者保护制度已开始发挥金融风险“灭火器”作用。报告介绍,在接管包商银行后,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以收购大额债权的方式处置包商银行风险,及时发挥其市场化风险处置*台作用,对个人储蓄存款全额保障,对大额对公和同业债权实施部分收购,及时稳定了公众预期,避免了挤兑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存款保险制度有着“三重保护”。

  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条例规定对存款人及时偿付,保护存款人权益。

  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对金融风险而言,事前防范比事后处置更重要。”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其差别费率,可以促进金融运行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和内控管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时,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加强风险的识别和预警,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通过明确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促进银行体系健康稳定运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权益。

存款保险制度5

  贷款趋同,是指金融机构信贷营销策略及贷款投向呈现相同的发展趋势。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营销中竞相投入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行业,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以及股份制银行都在积极地跟进大客户,搞同质性竞争,没有实现差异化发展,银行贷款趋同现象较为突出,应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关键词:存款保险;保险制度;银行授信业务

  Abstract: The convergence of loan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s the marketing of credit and loans into the show the same trends. At present, the 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he loan input marketing competing in the national industrial policy to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policy banks,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as well as joint-stock banks are active in the follow-up to major clients, and engage in the same competition, there is no difference in the achievement of development , Bank loans convergence is more prominent,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and tak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to guard against possible risks.

  Key words: deposit insurance; insurance system; bank credit business

  一、贷款趋同现象成为银行授信业务的一个显著特点

  从内蒙古自治区的情况看,金融机构授信大客户主要集中在工、农、中、建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及交通银行。贷款趋同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客户主要集中在4家国有商业银行。截至20xx年9月末,上述6家银行授信大客户共有181户,评估授信额度1115.87亿元,实际贷款865.44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额的 52.47%,其中:4家国有商业银行支持的大客户166家,占大客户总数的91.71%;授信额度1109.27亿元,占大客户总授信额度的 99.41%;贷款余额613.3亿元,占大客户贷款总余额的70.87%。二是贷款在客户、行业和地区间的集中度较高。9月末,6家行前10位客户贷款余额394.46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余额的23.92%,占大客户贷款总余额的45.58%。国家开发银行大客户贷款占该行贷款余额之比达 97.39%。从行业分布看,主要集中在电力、交通、煤炭、通讯等行业,9月末贷款余额为582.01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余额的35.29%,占大客户总贷款余额的67.25%。从地区分布看,主要集中在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3个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9月末3个地区大客户贷款余额578.56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余额的35.08%,占大客户总贷款余额的66.85%,其中:呼和浩特市的大客户最多,达40户,贷款余额370.46亿元,占大客户总贷款余额的42.81%。三是大客户多头授信现象较为普遍。在181家大客户中,有44户在2家以上银行有授信,有的甚至在5家银行有授信,多头授信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解决银行贷款趋同问题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改革经营方式,走差异化发展的路子。商业银行要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借鉴国际通行的规则和做法,把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加强结构调整和提高业务创新能力结合起来,改变多年来重同质竞争、轻差异化发展的经营方式;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改进对客户的服务,推进银团贷款和俱乐部贷款,完善项目融资,学会风险定价;大力调整资产结构、产品结构、客户结构和收入结构,提高规避风险和培育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培育和扩大优良信贷载体,改进金融服务,促进银行信贷总量适度和结构*衡。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信贷营销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既要搞好对大客户的金融服务,更要重视对中小企业等弱质产业和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要加强同企业的沟通,遵循市场法则,根据客户的需求,研究开发量身定做的服务产品,培植和发展潜在客户市场,积极主动地为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的企业提供正常的信贷支持,提高金融服务经济、服务消费的水*和质量。

  (三)建立科学的信贷奖惩制度,增强信贷人员营销贷款的积极性。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约束机制与创造优质信贷资产激励机制相统一的信贷管理奖惩制度,既要严格追究使信贷资产形成风险和损失责任人员的责任,又要注意对信贷资金营运好的人员的合理奖励,最大限度调动和保护信贷人员营销贷款的积极性。对信贷人员责任的认定要科学合理,凡因不可预测的市场、政策变化及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不良贷款或资产风险,应减轻或免除信贷人员的责任。

  (四)加快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一要尽快建立*、金融监管部门、工商、商业银行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搭建联合打击逃废债行为的信息*台。二要依法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最大限度保全银行债权,减少损失;对有不良记录的客户,金融机构要联合制裁,停止对其任何形式的授信;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形成合力,造出声势,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三要加快征信立法建设,为创建好的信用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通用五篇(扩展4)

——存款保险制度 (菁华9篇)

存款保险制度1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方式和提供的金融产品都有着较大差异,具有自身特色,并且也在逐渐影响着传统金融机构,倒逼金融业进行改革。

  1.互联网金融突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传统金融机构需要顾客在特定时段到指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而互联网技术则使金融服务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只要有相应账户就可以随时随地登陆网络系统进行自助服务,相应账户也只需通过上传信息即可开设。这不仅使金融服务覆盖的范围可以扩大至偏远地区,同时也节约了大量建设实体营业网点的成本。

  2.互联网金融的操作简单快捷

  传统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流程等方面手续较为繁琐,顾客等待时间也较长。随着现代生活节奏加快,用户越来越关注业务办理的简便和快捷。互联网金融在设计产品时就更为关注用户体验,致力于做出界面友好操作简单的产品,完全没有办理过同类业务的用户也可以在页面指引下按步骤完成操作,从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顾客。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简化业务流程,加快审批清算的过程,提高经营效率。

  3.互联网金融的产品更加多样灵活

  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大多是标准化的,形式也较为单一,并不能满足所有客户的需求。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互联网公司掌握了用户大量的交易数据和消费*惯,而云存储和大数据分析方法的应用使得这些信息可以被更有效地分析利用,细分用户市场,从而提供更具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和可以灵活调整的金融产品,更多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

  4.互联网金融填补了传统金融未满足的客户需求

  例如,传统金融机构几乎没有提供针对零散资金的产品,而互联网金融企业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空白,并推出了一系列产品为用户闲散的小额资金提供理财业务;传统的金融机构极少为个人提供小额短期贷款,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则针对这一需求搭建了融资*台,使个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成为可能。5.互联网金融产生了不同的信用评价体系。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大多依赖抵押或担保等方式进行,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信用评价。互联网金融企业则根据已掌握的用户消费记录和还款记录等数据构建了一套真正基于用户信用的评价体系,并用于区分客户。

  6.互联网金融推动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余额宝等小额理财产品的出现,联通了货币市场基金利率、银行同业存款利率和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冲击了资金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利率双轨制。传统金融机构面对存款流失的现状,也不得不加快推出同类活期理财产品并提高利率。这缩窄了银行的存贷利差,迫使传统金融机构逐步开启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7.互联网金融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传统金融机构垄断现象较为严重,规模优势明显。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挑战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利润来源,促使传统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参与竞争,提高了金融市场竞争度。互联网金融企业非常注重客户体验,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提升自身服务态度和水*。互联网金融服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加快了资金流动速度,引导资金合理流动,促进资本优化配置,提高资金融通效率。

  二、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刚刚兴起的金融形态,目前还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相应的监管措施也并不完善,仍然面临着较多风险。

  1.资产和负债的期限错配问题普遍,流动性风险较大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普遍允许投资者随时赎回资金,但是其投资于货币市场或银行同业市场的资产组合期限较长,并不能立刻变现,一旦发生大规模赎回,目前只能依靠互联网金融企业使用自身的流动性资金垫付,存在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也具有内在不稳定性,面临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这就要求监管当局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并提供最后贷款人保护措施。

  2.跨业经营普遍,易造成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监管,其业务范围较为广泛,很多互联网企业事实上正在进行跨业经营,而不同业务之间又缺乏必要的防火墙,并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极易发生风险跨业传播并进一步引发系统性风险。当前金融监管的方式还是分业监管,对越来越趋向于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有效性较低。

  3.面临的风险来源复杂,传染性和波动性较高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产物,其风险来源也是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与互联网技术风险的叠加。除了传统金融业务固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外,还需要防范和监管互联网领域的特有风险,主要包括:

  (1)基础技术风险。互联网*台的硬件和软件核心技术主要由国外大型IT公司控制,我国互联网金融公司并没有完全掌握,建立在该*台上的金融活动的技术安全面临一定风险。

  (2)不法分子和病毒风险。不法分子攻击和计算机病毒一直是互联网安全的重要威胁,而互联网金融因为涉及资金交易,更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攻击。如果互联网金融使用的信息传输技术手段落后、加密技术不完善,就极有可能被入侵,造成客户信息和资金被盗。

  (3)技术外包风险。互联网企业通常会把一些技术问题外包给其它公司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外包服务的质量不一,如果在使用中遇到问题,也容易出现沟通和修复过程更为复杂、解决问题所需时间较长的情况。此外,技术外包容易造成部分信息泄漏,安全性较易受到影响。

  4.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波及面较广

  互联网金融目前开展的业务主要针对的是人群的“厚尾”部分,大多为低端客户,其风险接受能力较弱,用户数量较多。如果出现损失,波及范围较为广泛,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较大。

  5.未知风险可能增加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是将传统行业和新兴技术结合在一起的形势。随着它进入高速交错发展的第三阶段,传统金融业态的边界不断被拓展,一些未知的、崭新的金融风险也可能伴随这一过程而出现。监管部门应该更加关注其发展过程,加强对其风险的研究和预判并即使加以防范。

  三、基于存款保险制度角度的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防范

  互联网金融的部分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银行存款的替代品,同样面临挤兑风险,并且涉及到的用户较多,行业波及面广泛,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这些风险特征与传统商业银行非常相像,同样也需要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来防范其风险。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引入也对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有重要作用。

  1.有利于建立公*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当前大型传统金融机构实际上享有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形成了垄断优势,也造成了服务水*较差,效率较低的后果。建立覆盖互联网金融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更高,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作用。更为公*的竞争环境有助于整个金融行业重视自身风险状况,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2.有利于防范流动性和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目前互联网金融目前小额存款人较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充分减少多数用户的挤兑动机,减少其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从而避免单一风险扩散为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3.有利于减少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复杂多样而且充满未知,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也无法监管其全部风险。当风险事件发生时,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及时弥补多数消费者的损失,终止金融恐慌的蔓延,控制风险时间扩大,保护消费者权益。

存款保险制度2

  1.什么是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2.保障范围是什么?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3.偿付限额是多少?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4.存款人需要交纳保费吗?

  不需要。存款保险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收取保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5.什么情况下进行偿付?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经*批准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偿付的及时性,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6.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有哪些?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7.存款保险基金怎么管理?

  根据*批复,存款保险基金由*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由*人民银行承担。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人民银行,投资*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8.存款保险制度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存款保险条例从20xx年5月1日起实行。

存款保险制度3

  央行*日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20xx)》(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日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20xx)》(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保护存款人权益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大力宣传存款保险、打击谣言犯罪等措施,快速*息事件,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市场稳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分析人士称,从中小银行看,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

  交通银行首*经济学家连*强调,通过观察银行存贷比等指标可以看到,当前绝大多数中小银行状况良好,并不存在外部担忧的大面积风险。中小银行目前整体风险可控。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日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20xx)》(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保护存款人权益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大力宣传存款保险、打击谣言犯罪等措施,快速*息事件,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市场稳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分析人士称,从中小银行看,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

存款保险制度4

  摘要

  在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中,其存款保险制度的创建对于该行业的影响极为深远,存款保险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对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影响具有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呈现出双刃剑的特点。笔者在本文中对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做了一定的研究和分析,最后提出一些浅显建议,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于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参考作用。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步入国际水*以来,我国金融安全问题在经济全球化、金融相对自由化的全球化市场中被我国*越来越重视,众所周知,在20xx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之中,使得许多同国家经济崩溃,造成了人们生活水*直线下降,至此之后,国家相关部门对于如何在金融危机中避免或者减少金融危机的发生,而就在此际,存款保险制度进入了一些学者的视线中,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研究,最终发现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成为解决金融安全的重要方式之一。

  1.存款保险制度的简介

  存款保险制度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还有另外一个称呼,那便是存款保障制度,在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的浪潮中,能够保护存款人权益的一个重要方式便是存款保险制度,其也是组成国家金额安全系统的一部分。在二十世纪三十年左右,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制度在美国诞生,而随着长久的发展,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应用,而我国在1993年的时候颁布了以下条例,《*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此决定中提出了我国必须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但是直到20xx年的时候,*在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这标志着存款保险制度也正式的在*落地生根。而在20xx年金融危机到来之时, 存款保险制度在抵抗金融危机的时候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能够使得一些无法挽救的银行有秩序的退出了市场,并且在之后的实践中该制度也证明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存款人的权利、能够在很大的程度内化解金融危机、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着巨大的作用。

  2.商业银行受到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

  2.1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对商业银行之间的公*竞争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2.2商业银行在存款分流出现两极分化

  3.商业银行应对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对策

  3.1对产品创新的速度加快

  3.2对于风险管理能力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强

  3.3逐步完善服务水*

  4.结语

  随着市场化和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在整个经济市场中逐渐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而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为银行的*稳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为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变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存款保险制度5

  从存款体制来看,德国的存款保险体制属于分散体制。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由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险体系和*强制性存款保险体系两部分构成。为了避免*干预的发生,德国商业银行各自制订了存款保险方案,自行经营和管理各自的存款保险体系,不同银行实行不同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投保方式方面,在德国参加商业银行保护系统是自愿的,要求加入者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对外国银行在德国的分支机构则要求更严。从保险范围和基金来源看,德国存款保险的对象不仅是本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在保险费率和受保限额上,官方的保险费率为0.03%,但是可以加倍。赔偿方式为全额保险,但是每个存款人最多只能得到相当于其开户银行自有资本30%的赔偿额。

  日本存款保险体制属于集中体制,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对国家大部分银行和金融机构都进行保险。日本的存款保险机构是由*和私人合资建立的,即由官方和民间共同建立存款保险机构。日本对存贷机构的存款实行的是强制保险,所有的私人银行都必须参加保险。而从保险范围和基金来源看,其保险对象只限于本币存款,不包括外币存款。从保险费率和受保限额上看,日本在之前很长一段时间的保险费率都按统一费率收取,直到20xx-20xx年的第三次改革,多次适时调整了存款保险费率。在20xx年之前,赔偿一直实行限额赔偿,20xx年,日本完成了由限额保险制向全额保险制的转化。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鉴于*的具体国情,*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和难点。

  首先,*的经济体制以及我国的金融市场都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地方*与*的利益关系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这在金融领域表现得异常突出,而且构成了建立*存款保险体系的一个关键的体制性障碍。另外,目前*的金融市场欠发达,金融产品单一,流动性差,金融市场结构不合理,人们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也不强,此时在*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很可能无法对投保银行实施有力的监督,且由于金融工具的缺乏致使其获得利润的途径减少,从而导致违规经营或者国内资金外流的情况发生。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存在问题。*若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为了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选择强制保险方式,因此所有符合条件的银行类存款保险机构都要加入存款保险体系。但是*有许多中小金融机构银行性质不明确,或者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甚至存在许多不良资产,例如农村信用合作社,难以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受*的干预较大,其是否是银行性质就很难界定。将这些中小金融机构纳入存款保险体系会使存款保险机构背上沉重的财务负担,承担很大的风险。但是如果不吸纳这些机构进来,又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强制保险的意义,违背公*,因此这是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最后,*相应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从以上几个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定要有完善的立法体系来保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应先通过立法来确定投保方式、保险范围、存款保险限额、保险费率等。*的法律建设总是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总是在重复“先发展,后规范”的道路,并且存在很多缺陷,法律建设不全面,因此一定要先打好法律基础,建立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以此来保障制度的合理运行。

  *存款保险制度的方案设计思考

  本文结合以上几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针对存款保险制度自身缺陷及在*实施所存在的问题与难点,根据*的具体国情,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设计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方案。*应建立一家“*存款保险公司”,并从各个方面加以完善。

  1*存款保险的体制

  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存款保险应该实行集中体制,也就是建立统一的存款保险机构,即建立“*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权高度集中在这一家机构,面对所有保险对象进行保险。这种体制不仅有利于管理和监督,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集中力量对投保人进行保险,在遇到金融风险时,可以更好地应对,从而维护金融的稳定以及社会的安定。

  2*存款保险的组织形式

  存款保险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3类,分别为由*设立存款保险机构、由*当局与金融机构联合组成存款保险机构以及金融机构自己组织的存款保险机构。上述3个国家就分别实行不同的组织形式。结合*国情,我国应实行第二种形式,即*当局和金融机构联合组成存款保险机构。*如果单纯靠*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势必给*支出带来较大的压力,*的财政资金也并不富裕,如果单纯靠金融机构自己出资建立,由于缺乏集中性和强制性,往往会削弱保险的力量。所以选择由*和金融机构共同组成是比较适合的选择。其性质属于非营利性法人。

  3*存款保险的投保方式

  存款保险的投保方式分为强制投保和自愿投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强制投保,因为自愿投保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也应实行强制投保。即用法律的形式规定所有符合规定的投保对象包括外资银行都必须参加保险。而对于本身存在大量不良资产的中小金融企业,应该进行相应的处理与整合,再纳入投保对象的范围。这样既有利于保险工作的顺利运行,也可以最大范围、最大限度地应对金融风险,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效果,全面维护社会稳定。

  4*存款保险的保险范围和对象

  *存款保险的保险范围暂时应该只包括本币存款,不包括外币存款以及银行同业存款。本币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和企业存款。外币存款数量较少,管理困难,而银行同业存款易发生重复保险,所以应不予保险。居民个人存款在*金融机构存款中占有很大比例,代表了我国绝大部分存款人的利益,由于获取信息的不对称性,易发生挤兑现象,所以对个人存款应予重点保护。*存款保险的保险对象应该基本上包括所有在*并依*法律设立的在*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及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以及在*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都应该纳入存款保险的范围。虽然一部分中小金融企业本身存在很大的经营风险,但是其仍是*银行体系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不能排除在保护之外,对于这些金融机构,可以先通过整合、并购等多种方式来解决其自身问题,再纳入存款保险体系。

  5*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与管理

  *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于4个部分:资本金、保费收入、保险基金投资收益以及特别融资。资本金就是指建立存款保险机构时所拥有的资金。保费收入是指存款保险机构为金融机构提供保险而收取的保险费用。保险基金投资收益是指运用保险基金进行投资活动而获得的收益。特别融资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向央行再贷款或者向国家财政借款。而这些资金应该存放在中央银行或是有担保的金融机构,以保证其安全性。

  6*存款保险制度保险限额和保险费率的确定

  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初期,确定保险赔付限额仍然应当将提高银行系统的社会信心、维护银行系统的稳定作为首要目标,应当尽可能地扩大存款保险的覆盖面,所以保险限额可以适当高一点,然后随着存款保险制度在*的进一步发展,再适度调整保险限额。至于存款保险的保险费率,鉴于我国金融机构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在建立的初期可以先选择统一费率,经过一定时间的调整,再逐步过渡为以风险为基础的差别费率。

  7*存款保险制度法律体系的建设

  针对*法律体系不健全这一问题,*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走先立法后成立机构的道路,打好法律基础。先立法明确存款保险公司、银行以及存款人之间的责任义务关系,再通过法律来保障和落实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应尽快出台以《存款保险条例》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修改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与之相抵触的条款,加快相关金融法律环境的建设,加强对银行经营的监管,以立法的方式全方位服务于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6

  实施风险差别费率和存款保险评级

  为何采取差别费率?实施风险差别费率,对风险较高的机构适用较高费率,反之适用较低费率,主要是为了形成正向激励,采用市场化经济手段“奖优罚劣”,促进银行审慎经营和公*竞争。按照《条例》和实施方案,考虑到对投保机构的风险识别和精确计量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初期实行比较简单的差别费率,主要根据投保机构的存款规模、资本充足水*、资产质量、流动性状况、风险管理水*、公司治理以及评级等因素确定。考虑到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表外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快速发展且存在刚性兑付的新特点,针对其经营冒进、不审慎的行为适当提高费率水*,以真实反映实际风险状况,切实发挥约束和校正风险作用。同时,在统一适用差别费率的原则下,对农村信用社给予了适当的政策扶持,以支持其改革与发展,促进其更好地发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作用。

  为有效配合风险差别费率的实施,人民银行已探索开展存款保险评级。20xx年以来,人民银行根据风险差别费率实施的需要,经过反复测算分析、多轮征求意见,建立了定量模型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存款保险评级体系。两年多来,人民银行对全国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风险评级工作,为差别费率的核定提供了重要依据。针对评级中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采取“一对一”方式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引导其加强整改,降低风险,逐步实现稳健经营。

  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实施以来,总体运行顺利*稳,初步发挥了对风险的约束和校正作用,是对存款保险制度功能比较大的完善。截至2018年9月,累计征收7期保费,基金余额815亿元。各类投保机构普遍反映,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有利于保证公*竞争,奖优罚劣,发挥存款保险的正向激励和防范风险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7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稳,4000余家中小银行整体经营稳健,资本和拨备水*充足,流动性整体充裕。

  今年上半年,存款保险基金机构成为独立主体,并在接管包商银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将积极探索以存款保险为*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自今年包商银行被接管以来,全国4000余家中小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引起了广泛关注。

  *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指出,总体来看,我国金融风险由前几年的快速积累逐渐转向高位缓释,已经暴露的金融风险正得到有序处置,金融市场*稳运行。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整体经营稳健。”上述报告指出。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整体来看,我国中小银行风险应对能力不断提升,风险防控的主动性、前瞻性有所增强。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稳,4000余家中小银行整体经营稳健,资本和拨备水*充足,流动性整体充裕。

  “精准拆弹”化解风险

  今年5月24日,包商银行触发法定接管条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依法对包商银行实施接管。

  在此后召开的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上,*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包商银行接管组组长周学东介绍,接管以后,包商银行运行*稳。未来不管怎么重组,这家银行肯定存在。

  报告指出,果断实施接管发挥了及时“止血”作用,避免了包商银行风险进一步恶化。存款保险基金出资、人民银行提供资金支持,以收购大额债权方式处置包商银行风险,是较为稳妥的处置方式,既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客户合法权益,避免了客户挤兑和风险向众多交易对手扩散,又依法依规打破了刚性兑付,实现对部分机构激进行为的纠偏,进而强化市场纪律。

  尽管包商银行事件是20年来银行被接管的“头一遭”,但市场并未出现大幅震动。债市、股市和汇市表现总体*稳,没有出现大幅波动。同时,央行适时适度向市场投放流动性,及时稳定了市场信心,有效遏制了包商银行风险向其他中小金融机构蔓延,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包商银行被接管后,其他中小银行情况基本稳定。周学东此前介绍,从6月末数据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同比增长了11。7%,比上年末提高2。4个百分点,比全部存款类金融机构高4个百分点。

  “尽管受到接管包商银行的影响,但对中小金融机构来说直接影响并不大,而且随着市场调整和适应,目前已恢复到合理水*。”周学东强调。

  除包商银行外,今年恒丰银行也得以改革重组,锦州银行引入了战略投资者。整体来看,中小银行风险化解有序推进,且采取了市场化处置方式。

  交通银行首*经济学家连*表示,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利率水*不高,货币当局对一些问题中小银行的急救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给市场树立了信心。

  中小银行无大面积风险

  在经历多家中小银行风险事件后,外界担忧仍然存在。针对这些担忧,报告还披露了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结果显示,4355家中小机构(含3990家中小银行和365家非银行机构)中,大多数机构经营情况稳健。

  央行公布的评级结果显示,4355家中小机构中,评级结果为1级至3级的有370家,占比8。5%;4级至7级的有3398家,占比78%;8级至10级的有586家,D级的有1家,占比13。5%,主要集中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据介绍,评级等级划分为11级,分别为1级至10级和D级,级别越高表示风险越大,已倒闭、被接管或撤销的机构为D级,其中评级结果为8级至10级和D级的金融机构被列为高风险机构。

  报告认为,我国中小金融机构整体经营稳健,且*年来通过早期纠正措施,已有164家机构评级结果改善,退出高风险机构名单。

  对于部分评级较差的中小金融机构,报告认为,这一方面是由于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总体有所放缓,而中小金融机构对宏观经济变化较为敏感,因此受到一定冲击;另一方面可能部分体现了银行风险管理要求的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分类更加审慎,拨备计提力度加大,从而可能导致一些监管指标有所下降,进而影响评级得分。

  “包商银行被接管只是个案,并不代表所有城商行、农商行都有风险。”中银国际证券首*经济学家徐高表示。

  连*表示,确实有个别、局部地区的银行由于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公司治理不健全,出现了一些问题,但通过观察银行存贷比等一系列指标可以看到,绝大多数中小银行状况良好,并不存在外部担心的大面积风险。

  存款保险效力显现

  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4年之后,今年上半年,存款保险基金机构成为独立主体,并在接管包商银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将积极探索以存款保险为*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当前,我国存款保险及各类投资者保护制度已开始发挥金融风险“灭火器”作用。报告介绍,在接管包商银行后,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以收购大额债权的方式处置包商银行风险,及时发挥其市场化风险处置*台作用,对个人储蓄存款全额保障,对大额对公和同业债权实施部分收购,及时稳定了公众预期,避免了挤兑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存款保险制度有着“三重保护”。

  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条例规定对存款人及时偿付,保护存款人权益。

  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对金融风险而言,事前防范比事后处置更重要。”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其差别费率,可以促进金融运行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和内控管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时,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加强风险的识别和预警,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通过明确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促进银行体系健康稳定运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权益。

存款保险制度8

  一、我国出台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一)金融体系稳健、健康的发展为存款保险制度出台提供了*台在一系列政策指导下,金融机构盈利实力和偿债能力增强,市场约束机制加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大幅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性为制度的出台创造了条件。

  (二)我国形成了相对稳定的银行系统初步形成了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和多元化经营的中小型银行为主要市场力量的银行体系,这给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三)金融体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审慎性监管水*不断提高、银行会计准则国际化金融监管有了法律的规范,为存款保险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特色的银行监管架构,银行业监管取得非凡的成就和准确、完全、规范、透明的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实施方案

  (一)存款保险制度央行不再控制存款利率为防止银行间竞争,确保盈利,为此央行控制存款利率,但该制度出台后会使银行自身承担盈亏,这是银行业进一步开放的关键所在,央行放开存款利率,预测*均存款利率可能上升百分之一,而这百分之一的上升的利息收入相当于GDP的0.8%,这部分的增长转移到储户中去,促进消费、拉动内需。

  (二)存款保险只承包存款类资金,不承保投资、理财类资金存款保险最高赔付额为50万元人民币,覆盖99.63%的储户提供保障,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全额赔付,超过部分优先索取银行清算财产,这样会降低金融风险,保护储户利益。

  (三)保险费率由存款保险机构根据发展状况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按照不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水*以及风险程度有差别对银行收取保费。涉及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农村信用社,针对经营业绩强、盈利能力好的大型商业银行按照基准费率收取保险费纳入存款保险基金。参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和存款规模差别收取保费,使商业银行注重于风险管控和产品定价。

  三、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行业的影响

  (一)对于银行股和保险股来说并非是利好消息对于整个股市来说是利好,该制度推出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有利的,部分银行存款转而流入保险、券商等非银行机构,大储户将部分资金配置理财产品,有利于增量资金进入股市。该制度的出台没有改善银行的资产质量,大户对存款限额赔付的担忧抬高了小行负债成本,银行负债端成本竞争加剧导致息差收窄。存款保险制度要求银行缴纳保费,对银行利润实现会产生反向冲击。

  (二)*将不再为金融机构兜底存款机构不能再盲目贷款,贷款审核将会更加严格,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银行要缴纳保费,短期内银行的运营成本增加,如果从长期来看,银行利润的减少,成本的增加将会从下调存款利率中得到补偿,美国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只有1%左右。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有利于P2P(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台)行业发展该制度的出台释放出银行倒闭的可能性,为安全保险起见,投资人会分散投资,P2P12%的年收益率将会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加入,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利率化的前奏,伴随着金融市场利率化,P2P*台20%的长期理财高收益将无法继续,10%左右的中长期年化投资收益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水*,P2P理财产品将回归正常值,网贷利率会随着P2P理财收益下降而下降,吸引更多的小微企业进行网贷融资。

  四、我国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利弊分析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性

  1.能够稳定我国金融体系安全,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金融市场化不断发展,国际化成为趋势,创新性金融产品日益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影子银行”也应运而生,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会导致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性选择之一。

  2.会提升对银行的信心,最大限度保护储户利益由于银行吸收存款作为对储户的负债,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是银行的基本特征,银行经营不善导致不能如期清偿债务时,会引发储户对银行的信用危机,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在金融监管水*不高的情况下强制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是储户对银行充满信心的保障。

  3.提高大众风险意识,能够减轻央行的负担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企业破产慢慢为大众所接受,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机构,破产也纳入正常的发展途径中,这就要求储户要有很高的风险意识,改变以往*兜底的传统意识。存款制度的出台,*不再为银行的破产买单,存款保险机构将对银行进行监督,定期检查银行财务状况,这减轻了央行监管的负担,帮助存在危机的银行渡过危机,实现央行的政策意图。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性作用

  1.存款保险制度的落实会造成储户和银行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由于赔付额的保障,降低了储户甄别银行风险的意识,往往在存款时忽视银行风险状况和经营水*,把资金存放在高利率、经营不完善的银行,稳健经营的银行得不到存款。对银行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弱化了银行风险约束机制,银行为应对“高息揽存”压力,可能会减少资本金和流动性资金储备,内部管控松懈,引发银行“道德风险”,银行会将大量信贷资金投入到高风险、高收益项目中去。

  2.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利率的实施会使银行业出现“马太效应”的局面由于大银行经营稳健,发生信用危机的概率比较小,因此,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大银行的保费收取较少,况且保费对大银行来讲只是资金的九牛一毛,但是对于那些中小型银行来说,会收取高的风险差别费率,高费率保费对中小型银行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样一来会出现“强者愈强”的局面。

  3.一旦银行发生危机,实际的救助作用不是很强作为保险中的一员,同样遵循大数定律,我国银行相对集中,与业务要分散、相互独立性高的风险分散原则相违背,一旦发生大银行危机事件,仅仅凭借保险机构保费,很可能造成偿付不足,导致保险机构的破产,也就发挥不了很好的救助作用,效果将大打折扣!

存款保险制度9

  从存款体制来看,德国的存款保险体制属于分散体制。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由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险体系和*强制性存款保险体系两部分构成。为了避免*干预的发生,德国商业银行各自制订了存款保险方案,自行经营和管理各自的存款保险体系,不同银行实行不同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投保方式方面,在德国参加商业银行保护系统是自愿的,要求加入者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对外国银行在德国的分支机构则要求更严。从保险范围和基金来源看,德国存款保险的对象不仅是本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在保险费率和受保限额上,官方的保险费率为0.03%,但是可以加倍。赔偿方式为全额保险,但是每个存款人最多只能得到相当于其开户银行自有资本30%的赔偿额。

  日本存款保险体制属于集中体制,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对国家大部分银行和金融机构都进行保险。日本的存款保险机构是由*和私人合资建立的,即由官方和民间共同建立存款保险机构。日本对存贷机构的存款实行的是强制保险,所有的私人银行都必须参加保险。而从保险范围和基金来源看,其保险对象只限于本币存款,不包括外币存款。从保险费率和受保限额上看,日本在之前很长一段时间的保险费率都按统一费率收取,直到2000-2005年的第三次改革,多次适时调整了存款保险费率。在2000年之前,赔偿一直实行限额赔偿,2000年,日本完成了由限额保险制向全额保险制的转化。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鉴于*的具体国情,*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和难点。

  首先,*的经济体制以及我国的金融市场都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地方*与*的利益关系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这在金融领域表现得异常突出,而且构成了建立*存款保险体系的一个关键的体制性障碍。另外,目前*的金融市场欠发达,金融产品单一,流动性差,金融市场结构不合理,人们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也不强,此时在*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很可能无法对投保银行实施有力的监督,且由于金融工具的缺乏致使其获得利润的途径减少,从而导致违规经营或者国内资金外流的情况发生。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存在问题。*若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为了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选择强制保险方式,因此所有符合条件的银行类存款保险机构都要加入存款保险体系。但是*有许多中小金融机构银行性质不明确,或者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甚至存在许多不良资产,例如农村信用合作社,难以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受*的干预较大,其是否是银行性质就很难界定。将这些中小金融机构纳入存款保险体系会使存款保险机构背上沉重的财务负担,承担很大的风险。但是如果不吸纳这些机构进来,又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强制保险的意义,违背公*,因此这是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最后,*相应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从以上几个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定要有完善的立法体系来保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应先通过立法来确定投保方式、保险范围、存款保险限额、保险费率等。*的法律建设总是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总是在重复“先发展,后规范”的道路,并且存在很多缺陷,法律建设不全面,因此一定要先打好法律基础,建立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以此来保障制度的合理运行。

  *存款保险制度的方案设计思考

  本文结合以上几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针对存款保险制度自身缺陷及在*实施所存在的问题与难点,根据*的具体国情,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设计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方案。*应建立一家“*存款保险公司”,并从各个方面加以完善。

  1*存款保险的体制

  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存款保险应该实行集中体制,也就是建立统一的存款保险机构,即建立“*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权高度集中在这一家机构,面对所有保险对象进行保险。这种体制不仅有利于管理和监督,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集中力量对投保人进行保险,在遇到金融风险时,可以更好地应对,从而维护金融的稳定以及社会的安定。

  2*存款保险的组织形式

  存款保险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3类,分别为由*设立存款保险机构、由*当局与金融机构联合组成存款保险机构以及金融机构自己组织的存款保险机构。上述3个国家就分别实行不同的组织形式。结合*国情,我国应实行第二种形式,即*当局和金融机构联合组成存款保险机构。*如果单纯靠*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势必给*支出带来较大的压力,*的财政资金也并不富裕,如果单纯靠金融机构自己出资建立,由于缺乏集中性和强制性,往往会削弱保险的力量。所以选择由*和金融机构共同组成是比较适合的选择。其性质属于非营利性法人。

  3*存款保险的投保方式

  存款保险的投保方式分为强制投保和自愿投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强制投保,因为自愿投保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也应实行强制投保。即用法律的形式规定所有符合规定的投保对象包括外资银行都必须参加保险。而对于本身存在大量不良资产的中小金融企业,应该进行相应的处理与整合,再纳入投保对象的范围。这样既有利于保险工作的顺利运行,也可以最大范围、最大限度地应对金融风险,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效果,全面维护社会稳定。

  4*存款保险的保险范围和对象

  *存款保险的保险范围暂时应该只包括本币存款,不包括外币存款以及银行同业存款。本币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和企业存款。外币存款数量较少,管理困难,而银行同业存款易发生重复保险,所以应不予保险。居民个人存款在*金融机构存款中占有很大比例,代表了我国绝大部分存款人的利益,由于获取信息的不对称性,易发生挤兑现象,所以对个人存款应予重点保护。*存款保险的保险对象应该基本上包括所有在*并依*法律设立的在*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及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以及在*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都应该纳入存款保险的范围。虽然一部分中小金融企业本身存在很大的经营风险,但是其仍是*银行体系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不能排除在保护之外,对于这些金融机构,可以先通过整合、并购等多种方式来解决其自身问题,再纳入存款保险体系。

  5*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与管理

  *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于4个部分:资本金、保费收入、保险基金投资收益以及特别融资。资本金就是指建立存款保险机构时所拥有的资金。保费收入是指存款保险机构为金融机构提供保险而收取的保险费用。保险基金投资收益是指运用保险基金进行投资活动而获得的收益。特别融资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向央行再贷款或者向国家财政借款。而这些资金应该存放在中央银行或是有担保的金融机构,以保证其安全性。

  6*存款保险制度保险限额和保险费率的确定

  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初期,确定保险赔付限额仍然应当将提高银行系统的社会信心、维护银行系统的稳定作为首要目标,应当尽可能地扩大存款保险的覆盖面,所以保险限额可以适当高一点,然后随着存款保险制度在*的进一步发展,再适度调整保险限额。至于存款保险的保险费率,鉴于我国金融机构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在建立的初期可以先选择统一费率,经过一定时间的调整,再逐步过渡为以风险为基础的差别费率。

  7*存款保险制度法律体系的建设

  针对*法律体系不健全这一问题,*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走先立法后成立机构的道路,打好法律基础。先立法明确存款保险公司、银行以及存款人之间的责任义务关系,再通过法律来保障和落实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应尽快出台以《存款保险条例》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修改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与之相抵触的条款,加快相关金融法律环境的建设,加强对银行经营的监管,以立法的方式全方位服务于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通用五篇(扩展5)

——存款保险制度 (菁华9篇)

存款保险制度1

  央行*日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20xx)》(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日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20xx)》(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保护存款人权益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大力宣传存款保险、打击谣言犯罪等措施,快速*息事件,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市场稳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分析人士称,从中小银行看,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

  交通银行首*经济学家连*强调,通过观察银行存贷比等指标可以看到,当前绝大多数中小银行状况良好,并不存在外部担忧的大面积风险。中小银行目前整体风险可控。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日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20xx)》(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保护存款人权益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大力宣传存款保险、打击谣言犯罪等措施,快速*息事件,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市场稳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分析人士称,从中小银行看,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

存款保险制度2

  摘要

  在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中,其存款保险制度的创建对于该行业的影响极为深远,存款保险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对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影响具有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呈现出双刃剑的特点。笔者在本文中对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做了一定的研究和分析,最后提出一些浅显建议,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于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参考作用。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步入国际水*以来,我国金融安全问题在经济全球化、金融相对自由化的全球化市场中被我国*越来越重视,众所周知,在20xx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之中,使得许多同国家经济崩溃,造成了人们生活水*直线下降,至此之后,国家相关部门对于如何在金融危机中避免或者减少金融危机的发生,而就在此际,存款保险制度进入了一些学者的视线中,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研究,最终发现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成为解决金融安全的重要方式之一。

  1.存款保险制度的简介

  存款保险制度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还有另外一个称呼,那便是存款保障制度,在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的浪潮中,能够保护存款人权益的一个重要方式便是存款保险制度,其也是组成国家金额安全系统的一部分。在二十世纪三十年左右,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制度在美国诞生,而随着长久的发展,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应用,而我国在1993年的时候颁布了以下条例,《*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此决定中提出了我国必须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但是直到20xx年的时候,*在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这标志着存款保险制度也正式的在*落地生根。而在20xx年金融危机到来之时, 存款保险制度在抵抗金融危机的时候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能够使得一些无法挽救的银行有秩序的退出了市场,并且在之后的实践中该制度也证明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存款人的权利、能够在很大的程度内化解金融危机、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着巨大的作用。

  2.商业银行受到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

  2.1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对商业银行之间的公*竞争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2.2商业银行在存款分流出现两极分化

  3.商业银行应对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对策

  3.1对产品创新的速度加快

  3.2对于风险管理能力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强

  3.3逐步完善服务水*

  4.结语

  随着市场化和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在整个经济市场中逐渐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而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为银行的*稳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为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变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存款保险制度3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述

  存款保险制度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共同构建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根据自己所拥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该保险机构交保费,从而建立起存款保险的责任准备金,当任何一家成员机构面临经营风险或遇到破产倒闭的危险时,存款保险机构就可以按照约定向其提供财务方面的救助或直接将全部或部分款项支付给存款人,从而起到保障存款人利益的作用,并且维护社会公众对于银行的信用,使金融秩序维持稳定的一种制度。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

  依据各国发展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可以总结得出,存款保险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另一种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一国*通过法律的方式来推行的存款保险制度,不需要*的介入,依据法律规定来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并由该机构对于存款人的存款提供保障。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虽然在表面上*没有对存款保险作出制度安排,但是由于*在以往银行倒闭时都为存款人提供了保护,因而公众形成了对存款保护的一种预期。当银行出现破产关闭情形时,*往往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安定,会对存款人的合法存款提供某种程度上的必要保障。此次,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从隐性到显性的重要转变。在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之前,我国一直采用的都是隐性存款保险的方式,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人们普遍认为银行是不会倒闭的,因为银行是国家的,国家要用银行来建设经济,即使经营不善也不会让银行倒闭,所以人们普遍认为把钱放在银行不必担心。但是,随着我国推行市场经济,国有制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使银行的信用已不再是建立在国家信用之上,而是建立在其经营和管理的效益之上。当银行经营管理不善或从事高风险经营时,客观上存在破产倒闭的可能。因此,我国的银行业体系中迫切的需要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来保障存款的安全。我国从理论界到各级*,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和探索已有*21年的时间。早在1993年,我国就曾经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这期间经历了二十余载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直到20xx年11月末《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才正式对外发布。可以说,在我国学者坚持不懈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条件已经基本处于完备状态。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优选择———法律形式

  (一)权利保障:保护存款人和中小银行的利益

  我国居民将闲散资金进行投资时,选择的最普遍的投资渠道是储蓄。因为银行信用较好,并且*有隐性存款保障制度,致使存款人对于风险的感知能力较低,过度依赖于*,导致*的财政负担过重。为减轻*的财政负担,同时也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出台存款保险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通过存款保险的出台,可以向社会公众揭示银行是存在风险的,不能一味的将投资集中于银行,使得社会公众的投资趋于理性。我国在出台存款保险制度之前,虽然有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做保障,但只是针对国有的商业银行,实际上是补贴了*和国有企业,而中小银行的利益是得不到保护的。要改变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的垄断状态,为国有商业银行以及中小银行提供公*竞争的*台,特别是为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建立良好的、公*竞争的经济环境,就必须出台法律层面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公*竞争的环境下,银行才会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关注客户需求、加强风险管理和提高业务效率上,从而使得社会整体福利水*得到提高。

  (二)制度转轨:需要法律提供制度支撑

  *的金融市场现在仍然处于一个转轨过程中。之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市场缺乏自主性,一切都是由国家“一手包办”,而现在,金融市场逐渐转变为市场主体独立采取经营决策,自主承担风险,*干预减弱的市场。制度转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推进我国的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会严重影响到银行的发展。银行是依靠利息差来赚取收益的,伴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动,银行的利息差在不断缩小,盈利空间被压缩,银行的前景不再美好,取而代之的是让人堪忧的现象。在金融现代化进程加快、金融全球化增强这样的背景下,建立法律层面的存款保险制度的需求是十分迫切的。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制度转轨会给已经形成的利益集团带来较大的冲击,这些利益集团为了自身利益得以保存,就会阻碍转轨的进程,要想越过这些在转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阻碍,明确改革方向和保障改革的成果,就要通过法律这种强制性的手段来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系统界定。《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获得了很高的关注度,因为存款保险的涉及面较广,关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制度转轨的同时,社会公众的思维模式和传统*惯也会进行不同程度的更新,这就决定我国更应该从法律层面高屋建瓴地构建存款保险制度,从而更好的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存款保险制度4

  3月31日,就在五部委发布房地产“新政”的次日,《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公布,存款保险制度在*得以建立。

  这是自1993年《*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靴子”终于落地。

  存款保险制度,就是银行按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一旦发生经营危机或破产倒闭,存款保险机构可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向其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条例明确了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换句话说,假如银行倒闭了,储户存在每家银行的存款中,被保障的存款最多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部分,有可能得不到赔付,或按一定比例赔付。

  这意味着,存款由过去国家的全额隐含保险转为显性的有限担保,银行可能作别“刚性兑付”的时代。

  钱都存在一家银行安全吗,还是应该分散存钱啊?

  存款保险制度是为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保证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专家说了,“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经济金融形势总体稳定,即便客户在单一存款机构的存款本息超过50万元,也不用急着搬家。”

  而且一般情况下,你的存款应该是在50万元覆盖范围之内。根据人民银行披露的数据,50万以下的存款账户占比达到99.7%,可以保证绝大部分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而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xx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

  虽然设定了赔付限额,也并不是说50万以上的资金就完全不能赔付了。一旦银行破产,超过50万元的部分,存款人还是能从银行清算财产中得到补偿的。从国际经验来看,存款保险机构也会通过早期干预或银行重组等措施,尽量不让银行走到破产的地步。

  其实此前征求公开意见时,央行相关负责人就给了“定心丸”:即使个别小型存款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一般也是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担其业务、资产、负债,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

  如果实在担心,那就把100万存款分散在两家以上的`银行,所有的资金都将得到保障。当然,如果你是土豪身家至少1000万,还是学会如何理财吧,“把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

  所以综合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利好储户,这里也一并提醒各位以后存款也是风险的,培养风险识别能力。

  除非是赶上大的金融动荡,存款才可能打水漂了。比如,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冲击,海南发展银行因严重支付能力不足而关闭,不过当时由央行指定工商银行兜底。

  那么对银行来说会有什么影响呢?

  按照该项制度,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也就是说,银行机构要缴纳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的保费,短期内肯定会增加一定成本。

  由于国家不再兜底之后,存款保险制度实行差异化费率,所以对各个银行影响也是不一样。银行各自的运营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差异将导致其竞争力进一步分化。

  比如,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等中小型银行将面临更大的盈利压力,必须依靠差异化竞争、提升盈利能力以及提高风险管控水*来提升竞争力。此外,中小银行*均风险要大于国有大型银行,成本估计会更高。

  总的来说,这项制度是为银行业特别是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基础性的制度保障。对于打破刚性兑付、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以及促进商业银行形成一定的市场约束有积极意义。换句话说,就是“未来要让市场说话、让资本说话,如果商业银行最后资不抵债,就会退出。”

  从更高的层面来说,存款保险制度落地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条件,其建立将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当前利率市场化步伐正在加快,只剩“最后一公里”。届时,商业银行将进入真正的竞争时代。

存款保险制度5

  存款保险制度料XX年初推出

  据媒体报道,央行11月27日召开全国存款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各省级分行领导到京参会,研究部署于明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央行副行长胡晓炼27日在“《财经》年会XX:预测与战略”上表示,将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央行副行长、外管局局长易纲此前也透露,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工作已取得很大进展,已接*成熟。

  在长达21年酝酿之后,央行将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权威人士介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将借鉴有限赔付、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机制等国际存款保险制度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做法,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职能,包括适度的风险监测和风险处置职能,强化对制度参与各方的激励和约束。

  通常情况下,国际上存款保险限额大多集中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2-6倍左右的水*。XX年*国内生产总值(gdp)为568,845.20亿元,XX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为135,404万人,*人均gdp大致为42,011元。用50万存款保险限额/人均国内生产总值42,011元,比值为11.9倍,比较符合我国储蓄率高的基本国情。

  未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商业银行上缴保费。专家对此表示,保费金额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的影响会很小。业内人士介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是在银行体系运行比较*稳时期建立的,估计起步时的费率不必太高,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逐年收取,逐步积累存款保险基金。

  存保制度推出后或将降准

  *民生银行首*研究员温彬周一(12月1日)表示,《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虽并未明确具体费率,但明确了采取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原则,预计总的费率不会太高,对银行的经营成本影响有限。考虑到目前高企的存款准备金率也具备风险缓冲的作用,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也应相应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温彬表示,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存款本息5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上限符合市场预期,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会稳定存款人心理预期,不会导致存款搬家,避免部分中小银行因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反而出现“挤兑”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民营银行的设立会提速,有利于建立多层次的银行体系,提高中小和微小企业、“三农”、社区等金融服务的满足率。

  “随着利率市场化加快推进和民营银行的扩围,银行间竞争更加激烈,潜在的经营风险也在上升。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利率市场化重要制度基础,它的建立有利于宏观金融稳定,也有助于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有序竞争。”温彬说。

  他还表示,从征求意见稿看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采取了中间方案,并未建立类似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运作模式,而是先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并参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框架,具备一定的监管职能,有利于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存款保险制度将强化金融机构市场约束

  专家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增强我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同时,将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

  促进银行体系健康运行

  专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在条例中明确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确保可靠的资金来源,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条例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护存款人权益。

  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

  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通过明确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促进银行体系健康稳定运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权益。

  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

  存款保险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覆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仅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将少数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险保护范围之外,有利于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

  专家指出,切实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对于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这是建立这项制度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XX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据测算,设定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是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当前我国银行业经营情况良好,银行体系总体运行稳健,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主要财务和监管指标总体健康,同时银行业监管质量和水*不断提高,银行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现有金融安全网的效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利于更好地保障银行业的健康稳定和存款人安全。从国际经验看,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通常是通过市场手段,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促成健康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的银行,使存款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存款保险制度6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稳,4000余家中小银行整体经营稳健,资本和拨备水*充足,流动性整体充裕。

  今年上半年,存款保险基金机构成为独立主体,并在接管包商银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将积极探索以存款保险为*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自今年包商银行被接管以来,全国4000余家中小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引起了广泛关注。

  *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指出,总体来看,我国金融风险由前几年的快速积累逐渐转向高位缓释,已经暴露的金融风险正得到有序处置,金融市场*稳运行。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整体经营稳健。”上述报告指出。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整体来看,我国中小银行风险应对能力不断提升,风险防控的主动性、前瞻性有所增强。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稳,4000余家中小银行整体经营稳健,资本和拨备水*充足,流动性整体充裕。

  “精准拆弹”化解风险

  今年5月24日,包商银行触发法定接管条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依法对包商银行实施接管。

  在此后召开的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上,*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包商银行接管组组长周学东介绍,接管以后,包商银行运行*稳。未来不管怎么重组,这家银行肯定存在。

  报告指出,果断实施接管发挥了及时“止血”作用,避免了包商银行风险进一步恶化。存款保险基金出资、人民银行提供资金支持,以收购大额债权方式处置包商银行风险,是较为稳妥的处置方式,既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客户合法权益,避免了客户挤兑和风险向众多交易对手扩散,又依法依规打破了刚性兑付,实现对部分机构激进行为的纠偏,进而强化市场纪律。

  尽管包商银行事件是20年来银行被接管的“头一遭”,但市场并未出现大幅震动。债市、股市和汇市表现总体*稳,没有出现大幅波动。同时,央行适时适度向市场投放流动性,及时稳定了市场信心,有效遏制了包商银行风险向其他中小金融机构蔓延,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包商银行被接管后,其他中小银行情况基本稳定。周学东此前介绍,从6月末数据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同比增长了11。7%,比上年末提高2。4个百分点,比全部存款类金融机构高4个百分点。

  “尽管受到接管包商银行的影响,但对中小金融机构来说直接影响并不大,而且随着市场调整和适应,目前已恢复到合理水*。”周学东强调。

  除包商银行外,今年恒丰银行也得以改革重组,锦州银行引入了战略投资者。整体来看,中小银行风险化解有序推进,且采取了市场化处置方式。

  交通银行首*经济学家连*表示,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利率水*不高,货币当局对一些问题中小银行的急救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给市场树立了信心。

  中小银行无大面积风险

  在经历多家中小银行风险事件后,外界担忧仍然存在。针对这些担忧,报告还披露了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结果显示,4355家中小机构(含3990家中小银行和365家非银行机构)中,大多数机构经营情况稳健。

  央行公布的评级结果显示,4355家中小机构中,评级结果为1级至3级的有370家,占比8。5%;4级至7级的有3398家,占比78%;8级至10级的有586家,D级的有1家,占比13。5%,主要集中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据介绍,评级等级划分为11级,分别为1级至10级和D级,级别越高表示风险越大,已倒闭、被接管或撤销的机构为D级,其中评级结果为8级至10级和D级的金融机构被列为高风险机构。

  报告认为,我国中小金融机构整体经营稳健,且*年来通过早期纠正措施,已有164家机构评级结果改善,退出高风险机构名单。

  对于部分评级较差的中小金融机构,报告认为,这一方面是由于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总体有所放缓,而中小金融机构对宏观经济变化较为敏感,因此受到一定冲击;另一方面可能部分体现了银行风险管理要求的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分类更加审慎,拨备计提力度加大,从而可能导致一些监管指标有所下降,进而影响评级得分。

  “包商银行被接管只是个案,并不代表所有城商行、农商行都有风险。”中银国际证券首*经济学家徐高表示。

  连*表示,确实有个别、局部地区的银行由于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公司治理不健全,出现了一些问题,但通过观察银行存贷比等一系列指标可以看到,绝大多数中小银行状况良好,并不存在外部担心的大面积风险。

  存款保险效力显现

  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4年之后,今年上半年,存款保险基金机构成为独立主体,并在接管包商银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将积极探索以存款保险为*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当前,我国存款保险及各类投资者保护制度已开始发挥金融风险“灭火器”作用。报告介绍,在接管包商银行后,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以收购大额债权的方式处置包商银行风险,及时发挥其市场化风险处置*台作用,对个人储蓄存款全额保障,对大额对公和同业债权实施部分收购,及时稳定了公众预期,避免了挤兑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存款保险制度有着“三重保护”。

  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条例规定对存款人及时偿付,保护存款人权益。

  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对金融风险而言,事前防范比事后处置更重要。”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其差别费率,可以促进金融运行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和内控管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时,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加强风险的识别和预警,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通过明确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促进银行体系健康稳定运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权益。

存款保险制度7

  酝酿了长达21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破局。11月30日,央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12月30日。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银行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如果有银行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将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者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稳定。

  存款保险的投保主体是银行,这意味着普通储户并不需要为此负担额外的费用。

  当然,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我国首创。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在20世纪30年代的时候始于美国,如今它已经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XX年金融危机时,制度就曾为拯救美国银行业发挥重要的作用。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市场化金融体系中的主流制度设计。

  50万元存款可得到全额偿付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据显示,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假设银行出现经营倒闭风险,在存款保险制度下,政策一般是采取收购与承接等处置方式,将问题银行的所有存款转移到一家健康银行,无须进入直接赔付环节,储户的存款可能也不会出现损失。

  保费由金融机构承担

  存款保险由金融机构缴纳保费,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投保存款保险。这个保险并不需要储户掏钱缴保费。

  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在美国,是根据参保银行的资本和风险评级,适用不同等级的费率来缴保费,经营稳健和资本充足率低的银行只用缴纳较少的保费。之前有中小银行担心费率过高增加财务负担。

  但各金融机构按多少比例缴纳保费,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央行也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和现行水*,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很小。

存款保险制度8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金融业的战略调整必须要有一整套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成立存款保险制度将是我国金融行业监管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第一,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中小型商业银行纷纷成立,金融创新产品呈现井喷现象,竞争加激的同时,各商业银行内控管理却良莠不齐,风险加剧。此外,外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纷纷进入我国市场,相继而来的是各类金融业务的交叉发展,这种日趋白热化的竞争将会给我国金融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威胁,无论从范围上讲,还是程度上看都将是空前的。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的可行选择之一。第二,利率市场化程度可以决定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在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内外均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一个国家金融市场化过程中的关键一步。在我国不断深化改革的今天,利率市场化已然成为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然而利率市场化过程充满风险,银行系统将面临着更加严重的不确定性。一旦利率管制放开,银行之间存款与贷款竞争就会加剧,利润空间被大幅压缩,其冒险性和投机性增强,极可能会将资金投向高风险资产。尤其是在经济发展过热时期,如果银行大量资金流向股市和房地产市场,那么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甚至停滞后,股市、房地产价格暴跌,银行坏账会大幅上升。世界各国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几乎都伴随着或大或小的银行危机。因此,如何在不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风险处置和银行退出等风险防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第三,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却长期实行隐性全额存款保险。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国家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实际上*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时对存款提供100%担保,形成了由财政买单的局面。1999年,由*牵头先后组建了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门收购、管理和处置大型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2004年,国家动用外汇储备成立汇金公司并向中行和建行注资450亿美元,提高其资本金比率。这种隐性存款保险的确帮助商业银行优化了其资产质量和提高了竞争力,但是用纳税人的钱补贴金融机构,违背了社会公*正义的观念,产生了高额的社会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金融机构和存款人的风险防范意识。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法律规范上天然的缺陷,客观上要求我国应加快存款保险法律化、规范化、标准化进程,着力构建一个法律关系清晰、保险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兼顾、基本保障健全、合法规范的存款保险体系,提高存款保险执行效力,从而将过去隐藏和浪费的成本转化为能够组织、保留和利用的显性化成本,为银行业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性竞争环境。

  二、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步骤和策略

  (一)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应是较为温和的渐进型

  由于目前*市场化程度不高,金融组织体系需要逐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将带来商业银行利润空间的下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不要操之过急。一方面,在存款保险范围上,可通过区域试点和逐步推进,然后再逐步向全国集中统一强制执行的存款保险制度过渡。另一方面,在费率核算上,应以让金融机构接受的低费率起步作为缓冲,保证保费征收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较小,不会对正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为宜,待条件成熟后,逐渐向差别费率过渡,有助于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稳建立并不断完善。

  (二)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与银行监管机构有效协调机制

  共建金融安全网,避免显性存款保险体系下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较宽松管制下的被保险机构相比较严格管制下的机构更倾向于承担较大的风险,有效地管制对于金融行业的稳定是至关重要的。我国应当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与*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渠道,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和程序,配合以审慎的金融监管以发挥市场纪律和监管纪律两种机制的作用,强化市场约束,促使存款人、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监管当局都来关心银行的风险防范,才能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功能。首先,完善我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市场准入是通过对银行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经营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依法进行审查和批准,将那些有可能对存款人利益或银行业健康运转造成危害的投机冒险金融机构拒之门外,来保证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监管机构应根据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完善市场准入监管审核机制,保证独立、客观和公正地履行审批职责,提高准入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既要积极稳妥地放开银行机构和银行新业务准入限制,简化审批程序,支持商业银行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的基础上稳健发展,激发市场竞争活力,又要严格基本条件来保证注册银行具有良好的品质,预防不稳定机构进入银行体系。其次,建设符合我国银行实际的经营风险评价体系。学*借鉴国际银行业的监管技术,依据我国银行业实际经营情况,建设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监管信息网络系统和预警机制,识别、计量、评价银行风险,用一套科学完备的分析指标体系和考核评级方法,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价。根据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状况和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和内部控制、市场风险敏感度等定性和定量指标确定风险水*或级别,风险越大表明监管关注程度越高,并征收越高的保险费率,使强制投保和风险费率作为银行机构的自律因素和激励因素,让高风险商业银行承担更高额费率。这样,既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同时也提高了我国银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在真正意义上实现金融安全。最后,完善银行退出配套机制。具有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是一个成熟、高效金融市场应具备的特征之一。市场竞争的结果有好有坏,市场应该有进有退,劣汰才能优胜,银行业建立*稳、有序的退出通道、纠错机制是完善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问题银行退出时,*干预过多,行政色彩浓厚,相关法律可操作性差,处置手段和路径单一,处置过程未能体现公*与效率原则,没有遵循权利与责任对等、收益与风险对称的市场游戏规则。存款保险制度是直接针对问题银行退出时对存款人进行及时保护,维护存款人基本利益,可防止风险向健康银行蔓延,进而维护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由此可见,我国在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过程中,既要考虑控制道德风险的制度安排,又要在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体现强制加入、差别费率和风险共担的原则,注重保持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又要互相协调,循序渐进。只有这样,才能建立符合*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从而在提高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9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涵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针对银行业的不稳定性和金融管理空缺而采取的一项保护措施。具体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保险准备金。当会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目前,发达国家和众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已普遍实施了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一种趋势,并作为一种国际规则在各国广泛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2006年底我国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这使金融机构面临着国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而且面临着来自国际金融机构的巨大挑战。这种现实情况客观上要求我国参照国际规则和惯例,改革现有金融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样才能提高我国参与国际金融事务的能力和地位,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降低*进行金融调控的成本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现有金融机构尚未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还没有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且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积聚了大量的金融风险。从1996年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被接管开始,到*农业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的关闭、海南城市信用社的支付危机、海南发展银行的被接管、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关闭,都显示出金融领域聚积的风险已经开始在个别机构、个别地区释放出来,很容易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形成金融业系统性风险,造成经济波动和社会动荡。因此,*为稳定、保护国家经济,会对此进行干预,但这种经济调控成本非常高。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机构会通过保护存款来化解金融挤兑危机,届时*进行经济金融调控的成本将会大大降低。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防范挤兑事件,提高公众信心,维护金融稳定

  银行经营业务之一就是集中零散储户的高流动性存款,将之转化为低流动性的贷款,从而赚取存贷款之间的价差收益,但这样却造成了银行资产负债流动性的不对称,并形成了银行体系不可避免的脆弱性。在一国经济转轨、金融形势不稳,尤其是银行出现意外情况不能如期兑付时,储户对银行的信心很容易动摇,从而使银行挤兑具有了发生的可能性。而挤兑又具有传染性,有可能使经营好的与经营差的银行一起倒闭。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加强金融监管力度、维护银行经营安全的有力保障,但是实践证明,这些措施不足以消除银行发生危机甚至倒闭的可能性。因此,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利用这一有效机制和手段来减少危机的发生频率、抑制个别银行倒闭造成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降经济的冲击,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进而维护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

  (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保护中小储户的利益

  存款保险制度将对中小储户的保护规定为一种法定责任,并且该法律责任的实现有存款保险基金作为经济支持。此外,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保护中小储户的利益,因为金融领域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中小储户获取信息和监督银行的成本较高,而该制度建立以后,中小储户可以根据银行参保的情况,判断银行的经营状况,从而避免成为银行破产的牺牲者。

  (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解决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事实上的不*等竞争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隐性担保,因此国家扶持的对象倾向于国有股份制银行,导致国有股份制银行和私营银行处于不*等的竞争地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第一,可以创造一个公*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存款人不会以金融机构的国有或非国有性质而是以银行的经营状况作为选择存款银行的标准,这保证了非国有银行不会因其性质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有助于提高竞争质量。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一整套明确的处理危机银行的法律程序,因此从法律上讲,各种类型的银行及其存款人都是*等的。第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还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即存款保险机构以保险人身分对投保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并规范其行为。

  (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规范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

  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地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对陷入支付危机的金融机构处理方法通常有两种:第一,由经营状况较好的银行将其合并,这样实际上会加重该银行的负担。第二,由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关闭。这种方法使*人民银行成为风险处置的接管者,不仅要实施包括市场退出在内的监管措施,而且还要进行危机救助,甚至要解决破产银行清偿的资金需求,负担较重。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可以为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从而稳定金融秩序、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存款保险机构也能分担*人民银行的一部分监管职能,确保经济高效稳健运行。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模式设计

  (一)组织模式的设计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一种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担保制度,该制度在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金融改革的深入以及金融运行环境的变化,其弊端日趋明显,难以抵御经济、金融风险甚至阻碍了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因此,单纯由*组建存款保险机构不合适,而且财政压力比较大。但由非*机构组建并管理存款保险机构的可能性也不大。因为非*机构虽然在监督参保银行机构方面有更大的动力,但在发生重大危机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对全部储户进行支付,从而不足以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达不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因此,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我国可由*牵头,由*人民银行和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创建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存款保险公司,*以财政拨款方式注入资本金,*人民银行和其他存款性金融机构以认购股份的形式注入资本金。这样一方面可以赢得公众信任,缓解财政压力;另一方面,能与*人民银行所固有的宏观调控职能相配合,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二)融资渠道的设计

  国外成功的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有赖于筹集到足够多的保险资金,资金不足将会加大金融机构的破产成本,影响运行效果。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中央财政目前负担较重,因此能为存款保险基金提供的资金数量十分有限;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金融机构整体盈利水*不高,因此存款保险费率不能定得过高,保费也只能逐年提取,只有积累到一定规模后,才能有稳定的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综合以上因素,为应对商业银行当前面临的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可以考虑由*人民银行先用再贷款设立存款保险基金,以后逐年由保费收入进行偿还。

  (三)保险范围的设计

  从国际实践看,绝大多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实行强制的投保方式,即使采取自愿方式,由于存在行业自律指导,绝大多数金融机构也都加入了存款保险体系。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处于改革阶段,金融市场不完善,监管力度远未达到发达国家的监管水*,而且长时间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隐性担保的存在使广大的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风险的认识不够,甚至坚信大银行不会倒闭,因此有必要采取强制性手段,将吸收居民存款的、符合相关标准的金融机构都纳入到存款保险体系中·103·包括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

  此外,还应考虑存款保险应覆盖的存款范围。

  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是:对商业银行存款中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提供保险,而同业存款、外币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境外金融中心存款等都不在保险范畴内。由于我国中小储户的利益主要体现在储蓄存款上,且储蓄存款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负债,其所占比例是银行各项存款中最高的,因此,应以居民储蓄存款为主要承保标的,以后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成熟逐渐放宽承保标的范围,将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等包括进来。

  (四)理赔额度的设计

  依据对存款人的保护程度,存款保险制度可分为全额保险和限额保险两种。全额保险是对所有的存款都进行保险;限额保险是对投保机构的存款设定一个最高限额,对超过限额的那部分存款不提供保险。从各国的实施情况看,一般采用限额保险法,这有利于加强大额存款人对投保金融机构的外部约束,减少存款保险制度引发的道德风险。参照国际上的做法,我国的存款保险应实行有限赔付原则,即在投保存款机构被撤销或破产时,存款人在该机构的存款在规定限额内可以得到全额偿付,超过存款保险限额的存款仍有权从该机构清算资产中得到追偿。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存款机构开立多个存款账户的,将各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从国际经验看,保险理赔额度的最高标准确定通常有两种方法:第一,按照一国人均GDP的倍数来确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推荐的标准为3倍;第二,使金融机构90%的存款人得到全额偿付。较高的理赔限额增强了对存款人的保护程度,但相应地降低了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增加了存款保险机构的理赔压力;而较低的理赔限额,虽然减轻了存款保险机构的理赔压力,但却加大了存款人在投保机构破产倒闭后遭受的损失,进而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要根据本国经济发展水*、金融体系的具体状况、存款及存款人结构构成,结合存款保险制度目标、存款保险范围等要素,合理确定存款保险理赔最高限额。考虑到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管理水*较低,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完善,加上公众的高储蓄率以及银行存款在居民金融资产构成中占主导地位等因素,如果理赔最高限额定的过低,导致存款保护面不足,就难以达到防止挤兑,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制度目标。

  因此,我国在制定存款保险理赔最高限额时,可将上述两种方法相结合,在建立最初的几年内将存款保险理赔额度确定为十万元左右,以后再根据居民收入水*的提高逐步进行调整。

  (五)保险费率设计

  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对其进行合理的定价。由于存款保险和看跌期权的同构原理,我们可以将商业银行为其主要债务(即客户存款)购买保险看作是购买了一种看跌期权(又称卖出期权,是指在到期日或在到期日为止的期限内,买方拥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执行价格出售一定数量基础金融工具的权利),在此交易中,投保银行通过交纳保费,获得了资不抵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偿还存款本息的权利。对投保银行来说,如果到期可以偿还存款的本息,它损失的只是保费;但当债务到期不能足额归还时,存款保险机构必须按存款保险合同的约定替投保银行偿还债务,没有选择的权利。即存款保险合同等同于一个以保险期为履约期,以约定赔偿为履约价,以银行资产为基础的看跌期权。对投保银行来说,保险合同相当于持有一份多头卖权,对存款保险机构来说,则持有了一份空头卖权,因此,可以利用期权定价模型对存款保险的定价进行相关研究。

  此外,保险费率的确定还应与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挂钩,实施差别保险费率,对高风险金融机构实行高费率,低风险金融机构实行低费率,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机制,起到辅助监管作用。为充分考虑各银行的情况,在实行差别费率的初期,除考虑投保机构的各项风险指标外,还应适当考虑其资产规模的差异,以便合理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


存款保险制度通用五篇(扩展6)

——社会保险制度 (菁华6篇)

社会保险制度1

  一、我国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障碍因素

  (一)经济基础和公共财政能力限制

  一项保险制度的确立首先要看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是否能够支撑这一制度。德国在1994年颁布了社会保险法,当年德国GDP达到了2.15万亿美元,人均25860美元。20xx年日本开始实施护理保险,人均37291美元。相比之下,20xx年我国GDP折合美元9.31万亿美元,但人均只有月6767美元,排名世界第89位,远低于德日的水*。①社会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需要*的强力支撑。我国的公共财政能力不足也造成了对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的阻碍。

  (二)财务阻碍因素

  1.缴费能力不足

  雇主与个人缴费是形成护理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判断护理保险的财务可行性首先需要从精算*衡的角度来考察。一项研究指出,在现收现付制的情况下,如果月人均给付水*在1000、800、500元人民币时,20xx年度护理保险费率应分别达到16.24%、12.99%、8.12%才能保证基金的收支*衡,这基本相当于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险费率,无疑会给缴费者增加很大的负担。然而,20xx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9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但同时,我国养老机构的费用大致在500—2500元/月的范围内,其中收费在1000元以下的根本不能承担对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从这里就可以大致看出我国居民收入与长期护理费用之间的矛盾。

  2.社会保险费率过高

  与护理保险费率较高问题相矛盾的是我国现有的已然畸高的社会保险费率。至20xx年,我国各项社保缴费的总费率*均在40%以上,其中个人缴费率达到11%。相比之下,大部分发达国家的费率却和我国的水*相当,甚至较低。比如法国社会保险费率合计为45.04%,德国为41.53%,瑞典为30.43%,而日本这个数字仅为25.24%[3]。因此,护理保险财务*衡所需的较高费率与我国已有的高费率之间形成了巨大矛盾,再加之我国雇主和居民缴费能力不足,这就造成了我国建立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会面临巨大的财务障碍。

  (三)社会保险体制碎片化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体制存在碎片化的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德国和日本都实行了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原则,用国家强制的方式确保了护理保险参保率。在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此外又有“大病保险”予以补充,这些医疗保险制度相互独立,内部机制也各有不同,统筹层次差别很大,这就给“护理保险跟随医保的原则”带来了天然的不便。

  (四)缺乏健全的社会护理服务体系

  1.机构护理服务供给短缺

  一方面,我国从事老年人护理的养老院、护理院的床位供给在总体上是极度短缺的。根据民政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xx—20xx年)》统计,截至20xx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养老机构为4万个,养老床位仅为314.9万张,而同期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就已经超过1.77亿,全国养老床位总数仅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78%,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至7%的比例,也低于一些发展*家

  2%至3%的水*。

  2.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发展缓慢

  相较于专业性很强、价格昂贵的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成本较低、占用人力资源和土地资源少,在目前财政能够用于养老事业的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适合大规模推广覆盖,利于节省护理费用。此外,居家式养老更加符合我国传统“孝”文化伦理,易于群众接受。在德国,护理保险所包含的护理服务就分为在宅护理和住院护理两大类。

  3.护理服务标准化建设滞后

  前文中提到,护理服务标准体系对于护理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具有重大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护理服务标准化体系还未完全建成,还没有类似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价标准、护理等级评定标准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出台。护理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滞后直接导致了护理保险无法根据被保险人的失能等级来判定支付方式和水*,无法根据护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判断资金的使用效果。

  (五)法律强制力较弱

  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需要由法律强制来实现。护理保险的建立同样需要国家通过强制力来保证参与率。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中并没有规定护理保险的相关内容,而且即便是其他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也只是有各种行政条例所规定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更是存在很多不交、少交保险费的行为。所以,法律强制力较弱也给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带来了很大障碍。

  (六)社会阻碍因素

  1.传统养老观念的影响

  在我国农村地区,“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依旧根深蒂固。如果儿女将老人送去养老院会被许多老人认为是“不孝”的表现。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了很多家庭不愿参与社会化的养老护理服务,而更偏好于家庭养老。但是随着我国家庭养老护理功能的减弱,其养老责任必然要向社会转移,这就要求逐步削弱这种传统的养老观念。

  2.居民保险意识薄弱

  目前,在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践中,存在很多因保险意识不强而漏缴少缴保险费,甚至退保的行为。尤其是在农民工群体中出现了养老保险退保潮。居民退保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但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退保人只注重眼前利益,盼望多拿工资,而对自己几十年后的养老问题并不关心。我国较高的保险缴费率也使参保人形成了保险“不值”的心态。

  二、小结与展望

  随着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养老护理费用支付的问题迫在眉睫。但是,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立刻建立形成了巨大阻碍,强制性的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的可行性不强。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不应照搬德日的护理保险制度,而应采用循序渐进的手段,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护理保险体系。具体工作应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应加大对商业性护理保险的政策优惠,鼓励商业护理保险的开展,在促进高收入群体解决护理费用压力的同时增强社会对护理风险的防范意识;其次,应加强顶层设计,逐步解决我国现有养老保险体系碎片化和高费率问题,之后再着手建立护理保险制度;再次,护理保险制度可先从缴费能力较强的大型企业职工群体中以及东部发达地区开始建立;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应大力完善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

社会保险制度2

  [摘要]现阶段,我国医疗保险迅速发展,医疗保险的发展不仅能够促进民生事业的发展,同时对转变经济发展的方式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医疗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在医疗卫生改革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结构优化,健全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让医疗保险能够覆盖城乡,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的保险制度来维持保险市场的*衡和稳定。文章探讨了我国现阶段的医疗保险模式,并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结构优化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医疗保险制度;经济社会效应;结构优化

  *几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有了明显的提高,人们渐渐开始关心民生问题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社会发展的目的也由原来的提高人们生活水*变成了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如何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社会将来的发展方向是什么成为当前领导人关注的问题。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经济结构方面的挑战不断出现,需求结构是经济结构调整的核心。现阶段,居民消费需求、*投资需求以及外部需求都在急速下滑,因此,调整需求结构才能从根本上转变经济的增长方式,使问题得到解决。而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是长期以来困扰人们的问题,因此,进行医疗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1国外医疗保险制度的社会经济效应分析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因此在医疗保险方面许多西方国家的制度较我国而言也更加完善,以下就德国和英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分析,说明医疗保险的社会经济效应。

  1.1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

  德国是社会保险制度最成熟的国家之一,其医疗保险制度也十分具有代表性。德国的保险制度可以追溯到一百多年前,相较其他国家,德国的社会保险开始得比较早。最早提出关注工人疾病方面的保险问题的是一位叫俾斯麦的德国人,他建议,可以采用强制性保险的方式来解决工人群体的疾病治疗问题。之后德国通过立法确认了医疗保险制度的诞生,由《职员保险法》和《工人疾病保险法》共同构成德国医疗保险的法律基础,形成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推行了《社会法典》,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进行进一步完善。现如今,德国已经形成完整的医疗保险制度,为居民的疾病治疗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1.2英国的医疗保险制度

  英国的医疗保险制度采取的是公费医疗的方式,医院是由*出资设立的,采用公费医疗的方式来保障人们的医疗问题。除此之外,公费医疗还为老人和小孩提供许多其他服务,例如上门服务之类的,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英国的公费医疗制度已经十分完善,居民的医疗问题有着有效的保障,因此,英国虽然也有部分商业保险,但只是起到辅助补充的作用。

  2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以及社会经济效益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现在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企业职工购买的劳保医疗,这部分医疗保险是由企业与职工共同购买,按照员工的工资水*,参照一定比例进行购买,是对企业职工疾病治疗方面的有效保障;第二种是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公费医疗制度的历史较长,其受益人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人以及高校学生。费用由国家预算进行拨款,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门共同管理使用;第三种是适用于农村居民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与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不同,它是由个人和集体共同筹集资金,为农村居民的疾病治疗实施的一种互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如今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及,有效保障了农村居民的医疗问题。除上文中提到的医疗保险制度以外,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还包括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和商业医疗保险。我国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行也已经有十几年,在当时,这还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采取的是投保人自愿参保的方式,其对象是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的群众。这部分医疗保险基本是由参保个人和*补贴共同承担的,由于这部分保险创收比起职工医疗保险更弱,因此,国家需要给予比新农村合作医疗更高比例的补贴,以保障这部分参保人的疾病治疗问题。我国的商业医疗保险发展30多年,到20xx年,国家的相关政策给予了商业医疗保险价值的肯定。在新型医疗保险改革中,商业医疗保险的地位得到了明确的肯定。但是商业保险虽然发展速度快,其优势却不明显,需要进行发展方向的调整,以便于对国家的保险制度进行补充。

  3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结构优化的一些建议

  3.1提升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能力

  我国现在的医疗保险已经基本覆盖90%以上,但是在覆盖面逐渐增加的同时,医疗费用的增高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而城镇居民的医疗费用比起农村的医疗费用更高,因此问题也更加突出,城镇居民在医疗方面的经济压力依然很大。因此,*虽然已经逐渐实现了广覆盖的目标,但是医疗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因此,今后的发展目标应该在进一步扩大覆盖面的基础上,提高医疗保障能力。我国当前的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用率并不高,*可以着力于提高医疗保险的支付水*,将医疗保险基金更加充分、有效地进行利用,提高基金的利用效率,以便于居民的医疗问题得到更好的保障。

  3.2建立一个有助于国民健康发展的环境

  医疗保险制度有助于提高国民的健康水*,但是仅仅依靠医疗保险来保障国民的健康是不够的。经济的发展有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改善民生,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有助于提升国民的健康水*。新的医疗改革方案提出,最重要的是加大*在医疗方面的投入和提升*的主导地位。医疗保险是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需要积极参与给予充分的肯定才能更有利于医疗保险的发展。然而*的参与也并不能使全民医疗保险达到免费,专家研究指出,医疗保险的理想化是由*、企业和参保人*均承担医疗费用,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降低个人承担的比例,以不超过20%为最佳。现阶段的医疗保险主要还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式,医疗保险的进一步优化需要国家、社会公益部门以及企业共同构建一个有利于国民健康发展的大环境,将人们从高昂的医疗费用当中**出来,保障国民的权益,从而保障国民的健康。

  3.3合理调整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比例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处在*和市场环境的`边界,国外在很久之前就进行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匹配,为我国的医疗保险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保险严格来说是一种商品,用于对风险的转移和损失的补偿,投保人依据自身的经济实力进行购买,以保障自身的利益。对于国家医疗保险所不能覆盖或是保障不完善的部分,可以由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来进行补充,这就需要国家通过相关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来完善不同医疗保险的比例问题,以便于配置更加合理,国民的医疗问题有更高的保障。

  4结论

  医疗问题是事关国民生活质量的大问题,医疗保险是解决国民医疗问题的最佳途径。我国现在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基本完善,但是仍需要进一步地优化,减少国民医疗费用的压力,提高人们的生活水*。让更多的人享受医疗保险的福利,使国民的健康得到有效的保障。

社会保险制度3

  解决好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矛盾不仅是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更是整个国家朝着促进社会公*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重大步骤。同时,解决好农村养老保险也对*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意义如下:

  第一、 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对亿万农民发出国家将为他们建立由财政全额支付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这一信号,使他们老有所养。农民无后顾之忧,就会敢于消费,这对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无疑将产生强大而持久的动力。

  第二、从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来看,建立新农保制度,就实现了城乡居民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制度*等,随着经济发展、国力增强,就可以逐步缩小乃至最终消除城乡居民在这方面的差距,这对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做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也体现了国家政策的统筹。

  第三、从农村当前的新情况来看,建立新农保制度,有利于化解农村社会中的各种矛盾。首先,它将极大地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经济自立能力,从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增强他们对生活的自信心;

  其次,它减轻了子女的经济负担,在相当程度上避免了因经济利益引发的家庭矛盾,从而有利于形成敬老爱幼的风气与更为和谐的家庭关系;再次,它将有效化解一些农村集体组织无钱办事的困境,使它们能够集中有限财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从而形成文明的乡村风气与和睦的邻里、干群关系,有利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社会保险制度4

  在医疗保险制度下,国家或者是地区可以按照相应的保险原则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分配与筹集,进而解决公立医院开展医疗出现的一些问题。医疗保险制度是医疗保健事业一种有效的筹资机制,是一种比较进步的构成社会保险的制度,同时也是一种世界范围内应用费用管理模式。

  一、社会保险制度的作用

  我国建立了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以后,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得到了有效的促进,为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提供了保障,在提高人们的自身体索质上也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迅速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医疗设施的不断完善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表现。新*成立以后,我国逐步建成了一个遍布城乡的、涵盖各级各类卫生机构以及卫生人员的医疗卫生网。发展至今,我国医治疾病的能力得到了显著地提高,同样可以医治发达国家能够医治的疾病。

  二、社会保险制度下公立医院财政补助存在的问题

  (一)欠费数额日益增加

  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医院主要以公费作为应收款或者是特约记账等形式,这些欠款基本上都能得到全部的回收,同时应收款数额较小,通常以收人现金的形式为主。但是在社会医疗保险改革以后,医保应收款替代了以往的公费应收款,成为了主要的应收医疗款,在每年公立医院都需要承担一定数量的超定额医疗保险费用,甚至医院在每年都会有多达数千万儿的超定额扣款,应收医疗款数额日趋变得庞大,而且其中超出定额部分的扣款是无法实现回收的部分,进而导致应收款回收质量难以提升。

  (二)资金使用压力增加

  由于大量的基金都被应收款占用了,而医保的结算资金又无法及时到位,同时医保部门又需要对医院扣留一定数额的考核费用,且暂扣的考核费用会随着医保收人的增多而增高,就算年终考核通过以后全部返还;但也依然损失了资金具有的时间价值。从而医院的建设与发展会因为资金的不足而受到很大的影响,造成医院在经营上的大资金压力。

  (三)运行效率与效益受到的影响逐渐增强

  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导致医院内医保病越来越多,这是公立医院在医保制度改革下受到的一个显著的影响,同时又因为公立医院主要以医保支出作为经济补偿方面的主要来源,这就导致了公立医院在提供服务上被制约于医保的支付机制,所以,公立医院必须要加强重视医院的医保管理工作。不仅每年的超定额扣款会对医院造成很大的影响,医保方面还存在很多种类的检查扣款,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医务人员进行的医疗服务行为,医院在扣款上也承受了严重的损失。

  三、解决财政补助问题的策略

  (一)在公立医院投入社会功能

  我国的公立医院在社会职能上的行为主要包括慢性疾病的监测、传染病的监测与防治、健康教育采供血等一些公共卫生服务性质的职能卫生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建设以及医疗科研等一些由医学技术加以支持的职能;为医疗急救提供绿色通道、为无主病人人群的医疗提供的救助职能。地方*部门需要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以公立医院承担的社会功能成本数据与基本情况为依据,对医疗机构的总支出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相应的补助,且将重点放在绩效5核评估上,将绩效评估的结果联系到经费的补助。

  (二)对医疗服务收费给予政策性的亏报补助

  由于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是“包工资”,所以可以有较低的医疗服务收费。但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新项目收人补贴与药品收人的医疗服务收费相对较低,“以药补医”政策取消以后,理应由*来补助这部分的万损,大致有两种办法可供选择,一是将药品加成取消,直接对医疗服务进行补助;一是根据药品在利润上的下降比例,逐年逐步的增加财政上的投人,将“以药补医”政策消化掉。其中前者属于一步到位的做法,在新的年度预算内财政支出的结构需要做出较大的调整;而后者属于逐步到位的做法,可以逐年的将财政支出结构做出相应的调整,公立医院在临床行为上也可以建立一个逐步调整的适应过程。

  (三)购置投入基本建设与设备

  作为公立医院的管理者以及所有者,*应当将合理的政策方向放在加强区域的卫生计划上,将区域的医疗需求作为主要的导向,统筹规划公立医院的大型设备购置以及基本其基本建设内容。首先应当向社会公开设备的购置情况以及年度的基本建设情况,将社会监督机制引人进来。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公立医院一半以上的总收支结余上收至地方财政,可以建立起医疗发展基金专户,同时地方财务也可以等比例的向专户提供资金的注人。在区域内设备的购置以及医疗基础设施的建设上可以使用这此基金统筹。医院可以用未上交的总收支结余为职工提供福利。

  四、结束语

  综上所诉,国家为了保证卫生事业的发展以及公立医院的正常运转,会对相对数量的公立医院承担大部分的筹资,帮助其完善监管政策,使其社会责任的落实得到促进。虽然面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但是相信,只要采取正确的策略对公立医院投人社会功能、对医疗服务收费给予政策性的购置投人一些基本的建设与设备,相信公立医院一定会为广大民众提供更好的卫生服务。

社会保险制度5

  一、引言

  目前,国内学界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研究主要集中于:(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意义及影响。贾丽萍认为就业格局的改变和当前社保基金的困境需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尹文耀、叶宁通过数学模式分析测算出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对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保费收入、给付支出和收支*衡的影响情况。 (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体系构建模式。石美遐提出可以在国际劳工组织所倡导的“转向正规劳动”理念下,不断细化工作衡量标准,逐步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正规化”;而李群、吴晓欢和米红在对我国东部及沿海地区的农民工进行结构式访问后,则认为应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特征,设立专门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主要包含参保门槛偏高、最低缴费年限偏低、待遇水*低阁、无法顺畅转移和管理服务不配套五个方面问题,由此提出可通过设立多档次、延长缴费年限、提高养老金水*、完善地方政策接续细则、强化经办机构的个人化服务及信息能力等对策。(4)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微观实证研究。肖云、石玉珍通过Logistic回归分析对重庆市青壮年农民工的调查资料,认为在影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意愿因素中,工作单位的性质影响最大;赵培培通过对广州灵活就业人员随机抽样所得调查资料进行卡方检验后,认为灵活就业人员的文化程度、收入水*、在广州工作年限、所在企业性质及对养老保险政策了解情况,都对其是否参保有很大影响;马阳阳采用二元逐步分析法对山东某市部分灵活就业人员资料处理后,得出了经济收入水*、年龄、对现行政策的满意度和了解度共同影响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行为的结论;也有学者以数学模型测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收益率和收益总额情况。

  纵观当前就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状况,呈现出理论定性多、定量实证少的总体态势;多是以农民工群体作为分析客体,缺乏对其他灵活就业群体的探讨;常见就制度自身运行的研究,少见对制度评价和需求的分析;虽然也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但理论依据稍显单薄,内容稍显散乱。本文以对广州市中心城区灵活就业人员的实地调查资料为依据,借鉴消费者行为模型,尝试在了解灵活就业人员概况的同时,探讨影响其参保行为的各种因素,并为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参考与政策建议。

  二、基本概念与数据资料

  1.基本概念界定。参照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课题组对“灵活就业”的界定,本文将灵活就业人员定义为: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和劳动关系等方面与传统雇佣模式存在显著差异,且就业状态呈现出高度弹性和非正规特征的劳动人群。所谓社会养老保险,是指*为确保公民因年龄退出劳动力市场后仍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水*收入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障项目。尽管《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11]18号)的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已完全建立,但考虑到制度惯性等因素,本文将最早建立、最成熟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纳入研究范围。

  2.数据资料概况。本文数据资料来源于作者于20xx年8月到20xx年9月期间在广州市天河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和海珠区等中心城区对灵活就业人员开展的专项简单随机调查。为了确保信度和效度,本次调查主要以结构化问卷为主,并辅以深度访谈为补充,共实地发放问卷合计280份,有效回收258份,有效回收率约为92.14%。本文剔除无效问卷后,对数据处理运用SPSS.19统计软件进行频率描述、相关分析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通过将调查所得资料进行数据化处理并确定各变量赋值规则,首先可知目前广州中心城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其参保概况。从总体上看,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率偏低,在所有258名调查对象中,只有约24.8%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而75.2%的摊贩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与此同时,知晓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明显高于不知晓的。

  从人口学特征来看,灵活就业人员以35岁以下的年轻人为主,其累积比例达到81.4%;文化层次集中在高中、中专水*,占到了总人数的44.2%;性别和户籍差异不太明显。从调查数据上看,男性比女性参保率高,城镇户籍比农村户籍的参保率高,参保率随着文化层次的提高而提高,但年龄与参保率却有波动现象。

  在收入方面,绝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月收入多集中在1500元-2500元和2500元-3500元两个档次,具体比例分别为38.8%和26.7% ,属广州市中低收入水*;少数甚至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但也有约8.9%的收入超过了20xx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月4500元的*均标准。且其参保率相应呈现出“橄榄型”分布状态。

  从就业经历上来看,约六成的灵活就业人员有过正规就业经历;超半数曾经签订过劳动合同。其参保率随就业单位的规范程度的提升而增加;签订过劳动合同的参保率大大高于没有签订过合同的。

  在制度评价上,半数灵活就业人员表示目前政策规定的20%广州市城镇职工*均工资的缴费标准过高;*4成认为目前15年的缴费年限过长;但也有超过50%满意当前的养老金*均待遇水*,过半数希望可以随时缴纳保费。进一步看,其参保率在主观评价与现实政策供给相符时,参保比例要高一些。

  三、结果讨论与建议

  1.结果讨论。将所有变量带入回归模型方程,对影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因素进一步测算和检验后,由有关数据测算结果可知:第一,在流动摊贩人口学特征层面,灵活就业人员的年龄和文化层次与参保的概率正相关,而性别和户籍情况对参保行为的影响并不显著;这说明灵活就业人员在进行参保决策时,主要考虑的是养老保险的自我需求程度及其对社会政策的认识和解读。第二,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参保,并不受收入水*的影响。第三,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信息了解程度的大小才是左右其是否参保的重要原因,而以前就业单位性质对参保行为影响有限。第四,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决策时,对缴费标准和养老金待遇水*并不太敏感,而对现行制度中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的规定最认同;这表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决策并非短期的“完全经济理性”,而关注的是长期的经济负担。

  2.政策建议。通过模型测算结果表明,流通摊贩的参保行为受到年龄、文化层次、对政策的知晓情况及缴费年限的影响较大,这为有效促使灵活就业人员自觉、自愿、主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和政策启示。(1)加大对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一方面,除采用正式文件、公告和报刊等传统手段外,可借鉴商业广告的立体、多样、生动的行销模式,运用新兴媒体主动出击,以扩大覆盖的范围;另一方面,可多以事实数据为依据,强调参保收益情况,强化他们的预期效用大小。此外,应注意到灵活就业人员文化层次提高的趋势,可将社会保险知识内容纳入相关教学课程,尽早构造出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2)强化对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不仅可以减少企业“逃缴、少缴和漏缴”等欺诈行为出现的可能性;更能使劳动者在正规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全面知晓自身的社会保障权益,树立保障的意识,进而养成参保*惯,并为今后妥善解决养老保险中断及接续问题奠定扎实基础。(3)加快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一体化建设进程。应尽快出台、完善“新农保”和“城居保”与“城职保”转移接续细则,增加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可变性,使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和意愿自主选择或切换养老保险项目,以切实确保其社会养老保险权益,提高参保率。

社会保险制度6

  XX出台十项举措破除城乡户籍限制

  XX市人社局、市*、市农委、市卫计委和市财政局*日联合印发《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一。

  《实施意见》提出,用人单位招用XX农村户籍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与城镇户籍人员一致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可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同时,推进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市统筹,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协调发展。在筹资标准、报销比例和就医管理等方面缩小差异,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施意见》还要求,在各区县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开展医保联网结算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村卫生室医保联网结算。实行联网结算后,村卫生室应基本保持原有的功能、规模、收费、服务不变。

  《实施意见》共分三个方面十项内容。

  首先,破除城乡户籍限制,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一。主要政策包括,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本市医保联网结算系统。

  其次,适应农村生产经营方式改革,完善就业、社保、人事相关政策。主要政策:打通农民合作社等集体参加职保的渠道;实施离土农民促进就业专项扶持政策;强化对本市农民的职业培训和完善技能鉴定机制;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领域的职称政策。

  第三,实行倾斜政策,加大引进和稳定郊区公共服务人才的力度。主要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专业技术人才收入激励机制;完善基层卫生和农技单位专技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收入增长机制等。下一步,将根据这一《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把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存款保险制度通用五篇(扩展7)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精选五篇)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诉讼工作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和《公司诉讼工作管理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诉讼工作实际和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以公司各级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保险类诉讼/仲裁案件和其他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以下统称诉讼案件)。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公司作为诉讼第三人的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保险类诉讼案件,是指因保险合同、代位追偿和保险公估等引发的诉讼/仲裁纠纷(以下简称保险诉讼)。

  保险诉讼以外的民商事案件统一称为非保险诉讼。

  第四条诉讼案件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诉讼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录入风险信息管理系统诉讼管理*台(以下简称诉讼管理*台)。

  (二)完整性。对本办法规定的所有诉讼案件均应当按照诉讼管理*台的要求,完整录入诉讼的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法律文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诉讼案件管理权限提交审批。

  (三)分级管理。超出分支机构权限内的诉讼,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公司有关部门审批。除公司另有规定,各分支机构有权根据下辖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分级管理制度。

  (四)保护公司权益。涉诉机构应当坚持保护公司权益的原则,重视案件证据的收集和法律问题分析,通过诉讼、调解等各种法律手段灵活处理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公司权益。

  (五)自主应诉。公司法务人员应当全程参与案件的处理。一般轻微诉讼案件,应由公司法务人员代理。疑难复杂案件,经审批后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公司法务人员应当全程对代理律师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诉质量。

  第二章管理组织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风险合规部是公司诉讼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分支机构风险合规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应本级机构的诉讼管理细则。

  第六条公司理赔部作为理赔主管部门,负责保险诉讼的'直接管理,但诉讼金额500万以上的案件应当提交公司风险合规部直至控股公司审核。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应加大对本级及下级机构法务人员的培养力度,建设一支懂法律、懂业务的法务队伍。

  各分支机构风险合规部应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的指导意见》规定至少应配备一名取得国家司法职业资格的人员,承办诉讼等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对以公司为当事人的诉讼案件,由公司风险合规部负责诉讼工作;涉事纠纷部门作为涉诉部门,配合风险合规部完成证据收集、整理等相关诉讼工作。

  第九条公司风险合规部在诉讼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解释公司诉讼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指导分支机构开展诉讼管理工作,对公司整体诉讼案件的发生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三)按照控股公司要求请示上报重大诉讼案件;

  (四)管理诉讼案件管理*台,提升诉讼案件管理信息化水*;

  (五)承办公司重大诉讼案件、指导督办分支机构非保险类诉讼案件;

  (六)承担其他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理赔部在诉讼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保险诉讼案件直接管理,制定考核方案、实务标准;

  (二)审核超出省级分支机构权限的保险诉讼,指导分支机构具体开展保险诉讼案件调查、调解;

  (三)监测分析诉讼案件赔付情况,制定管理政策;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降低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成员企业、项目部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成员企业、项目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安全科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项目部工伤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工伤范围

  第七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公司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章工伤报告处理

  第十条成员企业、项目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科。在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公司安全科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第十一条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成员企业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公司安全科审核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第十二条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公司安全科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

  第五章工伤管理

  第十三条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在8小时内到公司安全科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成员企业、项目经理、安全检查员各500元。

  第十四条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公司安全科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

  第十五条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公司安全科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

  第十六条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

  第十七条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

  第十八条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

  第十七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科,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须有市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人力资源部出据的脑外伤工伤证明,需经公司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治疗,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

  第六章工伤调查

  第二十条发生事故公司安全科、分管安全副经理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公司安全科牵头,组织生产、技术、设备、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发生轻、微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科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事故成员企业、项目部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安全副经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作出处理决定,任何成员企业、项目部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发生工伤事故的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按事故调查组、公司安全科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成员企业、项目部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有关成员企业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项目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公司概不负责,发生xx的给予发生事故的部门、项目部负责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行为,发挥薪酬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保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有关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因向公司提供服务而从公司获得的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性报酬。

  本指引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包括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独立监事及工作顾问等。

  本指引所称董事是指在保险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监事,高管人员仅限于总公司高管人员。

  本指引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范围由公司确定,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总公司直接从事销售业务或投资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国有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合理的薪酬基准。

  (二)规范严谨。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制定规范的薪酬管理程序,确保薪酬管理过程合规、严谨。

  (三)稳健有效。保险公司薪酬体系应当既能有效激励工作人员,又与合规和风险管理相衔接,有利于防范风险和提高合规水*。

  (四)公*适当。保险公司薪酬政策应当*衡股东、管理层、员工、被保险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符合我国国情和保险业发展实际。

  第二章 薪酬结构

  第五条 本指引所指的保险公司薪酬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基本薪酬;

  (二)绩效薪酬;

  (三)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

  (四)中长期激励。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实际和市场水*,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不同岗位的基本薪酬标准。

  第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应当根据当年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绩效薪酬应当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目标绩效薪酬应当不低于基本薪酬。

  保险公司设立保底奖金的`,应当只适用于入职第一年的员工或者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

  第八条 保险公司支付给工作人员的福利和津补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保险公司每年支付给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得超过其基本薪酬的10%。

  由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另行支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受前两款限制。

  第九条 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性质的激励措施和现金激励等。保险公司实行中长期激励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险公司中长期激励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结果、风险控制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水*。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偿付能力的监管规定限制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

  保险公司不得脱离国情、行业发展阶段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基本薪酬按月支付。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随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其余部分在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支付。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促使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期限、各年支付额度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情况保持一致。保险公司应当定期根据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对延期支付制度进行调整。

  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应当包括适用人员范围、条件、期限、比例、风险及损失情形、程序、停发等内容。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应当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不低于50%。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的持续时间确定绩效薪酬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支付期限为三年的,不延期部分在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当年支付,延期部分于考核结果确定的下两个年度同期*均支付。支付期限超过三年的,延期支付部分遵循等分原则。

  第十四条 发生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规定情形的风险及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停发相关责任人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指标科学完备、流程清晰规范、结果与实际薪酬密切关联的绩效考核机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公司总体绩效考核指标和每一工作岗位的考核指标。总体业绩指标应当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业务单位、管理部门和岗位。

  岗位考核指标应当明确、清晰,充分体现该岗位的业绩贡献和风险合规要求,并尽可能量化,便于比对和评价,同时与业务单位和公司总体绩效相挂钩。

  绩效考核指标应当符合岗位特点,不与岗位职责相冲突。绩效考核过程中,风险合规指标既可以作为构成性指标,也可以作为调节性指标,但应当保证与绩效考核结果显著相关。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当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风险合规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的选取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战略。风险合规指标应当重点反映以下风险:

  (一)偿付能力充足率;

  (二)公司治理风险指标;

  (三)内控风险指标;

  (四)合规风险指标;

  (五)资金运用风险指标;

  (六)业务经营风险指标;

  (七)财务风险指标。

  每类风险指标的构成参照中国保监会有关分类监管的规定确定。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风险合规指标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有关监管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规范的考核流程,按照“层层负责、逐级考评”的原则明确考核人、考核对象及考核程序,合理确定考核方式。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应当根据保监会分类监管确定的风险类别进行调整。

  分类监管确定为C类的公司,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当年*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不得高于上年度水*。

  分类监管确定为D类的公司,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当年*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础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5%。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浮幅度应高于*均值。连续被确定为D类的公司,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应逐年下浮,直至与公司部门负责人*均薪酬水*相当。但该公司新聘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前两个年度的薪酬不受本条款限制。

  分类监管被确定为A、B类的公司,可以自行根据分类监管部分指标评价结果对相应岗位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进行调整。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区分以下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二)关键岗位人员;

  (三)其他岗位人员;

  (四)不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和常任顾问的工作报酬或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董事履行薪酬管理职责时,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独立发表意见,避免受管理层不当影响。

  董事会应当对保险公司薪酬管理中的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年度薪酬激励方案和年度薪酬预算总额;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及权重、考核结果和薪酬发放情况;

  (四)按照监管规定提交的薪酬报告。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发挥薪酬委员会的辅助决策作用。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议案进行充分研究和讨论,向董事会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可以就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对风险、合规管理的影响及关联性征求其他相关专业委员会意见。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会相关决议。

  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薪酬管理的日常工作,并为董事会及其薪酬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风险、合规管理和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相关的绩效考核指标和绩效目标提出意见,促进保险公司薪酬与风险相挂钩。

  前款所列部门工作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其所监控业务领域的合规和风险状况关联,但相对独立于该领域的财务绩效。其薪酬水*应当得到适当保证,以确保能够吸引与其职责相匹配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薪酬、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或者在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对违规发放的薪酬应当予以扣回。

  第六章 薪酬监管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薪酬管理依法实施监管,不直接干预薪酬水*。监管内容重点包括:

  (一)薪酬管理程序的完备性、规范性及其执行情况;

  (二)绩效考核指标设计和绩效目标设定对公司风险、合规管理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薪酬管理工作进行自我评价,撰写薪酬管理报告,按照规定的审核程序和时限提交中国保监会。薪酬管理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薪酬管理制度和流程是否完备、规范;

  (二)公司总体绩效考核指标设计和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公司战略,岗位绩效考核指标是否能够充分并准确反映岗位贡献和风险合规状况;

  (三)绩效考核过程和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是否有利于激励工作人员和树立以绩效和风险为导向的企业文化;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绩效、业务质量以及业务结构是否匹配,是否对风险具有较强的敏感性,是否会激励过度冒险行为或导致风险损失;

  (五)是否存在管理失当或不符合监管规定的行为;

  (六)其他对公司战略或风险有重要影响的薪酬管理情形。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要求提交书面说明、监管谈话、风险提示、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反馈监管意见、要求公司作为重大事项公开披露等措施进行处理:

  (一)中途改变绩效考核指标或绩效目标,致使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实际薪酬总额高于原指标考核结果的;

  (二)薪酬水*与公司风险状况严重不匹配或显著高于市场同等规模和业绩水*公司的;

  (三)薪酬管理行为不符合监管规定的;

  (四)薪酬管理自评与公司实际情形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存在或导致风险,需要进行风险提示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公司薪酬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现场检查或组织进行监管评价。

  监管评价可以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协助进行,保险公司应当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监管规定作出说明或提交相关报告资料的;

  (二)绩效考核以及报送的报告资料弄虚作假的。

  保险公司及相关人员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其它监管规定予以处罚。

  中介机构在为保险公司服务过程中故意提供明显不实信息,致使保险公司做出错误决策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在行业内公布该中介机构名称,其他保险公司不得接受该机构的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由救助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确定:

  (一)已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实施救助或参与风险处置的;

  (二)被中国保监会依法接管的;

  (三)申请破产或被关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20xx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降低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成员企业、项目部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成员企业、项目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安全科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项目部工伤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工伤范围

  第七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公司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章工伤报告处理

  第十条成员企业、项目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科。在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公司安全科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第十一条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成员企业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公司安全科审核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第十二条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公司安全科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

  第五章工伤管理

  第十三条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在8小时内到公司安全科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成员企业、项目经理、安全检查员各500元。

  第十四条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公司安全科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

  第十五条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公司安全科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

  第十六条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

  第十七条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

  第十八条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

  第十七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科,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须有市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人力资源部出据的.脑外伤工伤证明,需经公司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治疗,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

  第六章工伤调查

  第二十条发生事故公司安全科、分管安全副经理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公司安全科牵头,组织生产、技术、设备、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发生轻、微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科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事故成员企业、项目部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安全副经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作出处理决定,任何成员企业、项目部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发生工伤事故的成员企业、项目部必须按事故调查组、公司安全科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成员企业、项目部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有关成员企业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项目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公司概不负责,发生**的给予发生事故的部门、项目部负责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 5

  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从业资格要求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二、规范增员制度

  1、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2、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3、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

  三、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

  1、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2、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

  3、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4、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

  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

  四、规范日常管理制度

  1、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2、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3、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

  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险营销员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其他工作。

  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限制禁止保险营销员兼职的,应当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并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示。

  5、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手续费(佣金)支付义务,不得因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扣减手续费(佣金)。

  6、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关心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通用五篇(扩展8)

——春节银行存款营销方案合集五篇

  春节银行存款营销方案 1

  一、活动背景:

  为答谢广大客户的大力支持,扩大xx银行市场影响力,增加与客户之间的粘度,同时为了进一步拓展我行各项业务而推出的活动,xx支行切实为辖区客户提供“优质+优惠+优良”的金融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在此借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在xx小学组织开展“欢乐童年,xx行伴我成长”的特别活动。

  二、活动目的`:

  吸引客户关注,进一步拉*我行与客户之间的亲和力,体现我行个性化特色服务,从而更好地维系老客户,发展新客户,通过与学生及家长互动的模式加强与客户的交流,展现出xx银行不一样的风采。并以此次活动为契机,提高员工之间凝聚力,团队精神为第一目标,促进大家之间经验交流与沟通为第一目的,同时通过活动加强客户对我行的认知度和信赖感,建立更稳定的客户群体。

  三、活动主题:

  “欢乐童年,xx行伴我成长”。

  四、活动对象:

  xx小学(含幼儿园)所有教师学生及家长。

  五、活动主办方、负责人、策划人:

  主办方:xx银行xx支行。

  六、活动时间和地点:

  时间:6月1号。

  地点:xx镇xx小学。

  七、活动内容与要求:

  1、活动内容包括:

  ①向xx小学所有师生赠送印有我行标识的`太阳帽。

  ②记忆力大比拼,现场选x个小朋友,提问内容为我行行名等相关知识(不能过于复杂),答对者送礼品。

  ③小朋友才艺展示(唱歌跳舞广播操写名字形式不限)送礼品,每人2B铅笔1支。(该项活动尽可能收集家长姓名及联系方式)

  ④现场灰太狼巡游,吸引客户关注。

  2、参加活动员工要在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熟悉活动流程。

  3、提前准备好必需物品,确定活动所需交通工具。

  4、游戏环节要进行预先分组,第②项活动以组为单位的进行游戏。

  6、服装:参加活动员工统一穿着总行配发工作服。

  7、参加活动员工至少提前半个小时到达xx小学,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8、在活动进行时,要适当的维护秩序,调节好活动中的气氛,禁止吸烟,乱扔垃圾,要有环保意识。

  9、活动结束后,要对这次活动进行总结,并留念合影。

  八、活动流程:

  1、赠送太阳帽,因学生人数较多,经与学校领导沟通,由各班班主任负责发放。

  2、主持人进场开场白,介绍被各个分组的班级,开始今天的活动。

  3、表演与游戏活动环节。

  4、给拓展学员,小朋友,家长们分发儿童节纪念礼物。

  5、教练员们送给拓展学员,小朋友们,家长们一首歌曲,暂定为《童年》。

  6、拓展学员与教练员,小朋友们,家长朋友们一起相互进行交流,增进感情。

  7、主持人宣布活动结束。

  8、在活动结束的时候,大家集体合影留念。

  九、工作安排:

  1、活动前一天,买好所需物品。

  2、与学校沟通好,取得xx小学‘六一’活动方案定稿之后,立刻确定我行活动方案。

  3、确定参加活动的员工,并落实驻行人员。

  4、活动结束后,打扫活动区,带走杂物。

  5、物品交由固定的人员看管,活动结束后,查点物品。

  6、负责人清点人数,统一返回。

  十、应急方案:

  1、如因特殊天气原因(暴风暴雨),对计划进行相关调整,可缩短活动时间,可从简但不能慌乱。

  2、参加活动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但要及时与负责人联系,确保活动不受影响。

  3、其他紧急状况发生时,要冷静听从校方及活动负责人安排,不能自作主张,擅自行动事。

  春节银行存款营销方案 2

  活动营销是*年来较为流行的公关传播与营销推广手段,能够综合各种营销力量打“组合拳”,起到提升营销效果和品牌影响力的作用。与其他营销手段相比,活动营销策划更为复杂。本文将以银行卡业务的营销活动策划为主要案例介绍银行活动营销策划的方法和技巧。

  一、确定营销目标

  营销目标的确定对于活动营销策划尤为关键。营销目标不同,所需要的经费、所采取的活动类型、所动用的人员都有所不同。在确定活动营销目标时,我们经常会犯以下两个错误:

  1、混淆营销总目标和本次活动营销目标

  对于银行来说,任何营销活动的目标都是提升银行的效益,也可分解成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提升客户忠诚度以及增加市场占有率等。这些目标在活动营销过程中也会间接实现,但这并非本次活动营销的目标。以银行卡业务的活动营销为例,活动营销目标可以是增加银行卡持卡者的消费,提升发卡数量,吸引某类特定人群,提升银行卡的品牌识别等。

  2、混淆活动营销主目标和分目标

  活动营销一般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目标,在确定营销目标的过程中要分清主目标和分目标。在活动营销策划中,以主目标的实现为主。比如银行卡业务的营销主目标为提升银行卡的品牌识别,在策划中就应以突出银行卡的品牌价值为主,例如山西五台农商行推出的五台山祈福卡就是依托五台山的佛教文化和旅游文化的卡产品,制定该卡的营销策划就应以“智、运、和、安”的核心诉求为主。

  二、管理活动营销预算

  活动营销预算与活动营销内容是紧密相连的:有多少活动营销预算,就可以去设计怎样的活动营销内容;有什么样的活动营销内容,也就需要有多少活动营销预算。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需要先明确活动营销预算,再去设计活动营销内容。事实上,当活动营销预算确定的时候,活动营销内容的可选项也就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一般来说,活动营销预算主要分为推广费用、物料费用、场地租赁费、礼品费、交通费、劳务费、其他经费等。其中,最主要的是推广费用和物料费用。推广费用主要包括纸媒、电视媒体、网络媒体、论坛、自媒体等发布的硬广及软文发布的费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炒作的费用,户外广告等费用、视频广告等设计和制作费用;物料费用主要包括海报、易拉宝、宣传单页、宣传手册等制作及印刷费用。

  即使是同样类型的活动,不同地域的活动营销费用也有很大不同。除去地区间的差距,银行与媒体之间的关系也会起到很大影响。

  活动营销预算应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活动营销预算,另一部分应为活动营销备用金,以避免活动营销预算超额而导致无法继续进行下去的危险。活动营销预算及备用金的数额应根据活动时间和活动内容来确定。

  三、明确活动营销主题

  活动营销主题应围绕活动目标来做。如活动目标为增加银行卡持卡人的消费额,则应以“消费有奖”、“消费赚积分”、“消费免单”等为活动主题;如活动目标为增加银行卡品牌识别,可以“银行卡宣传语征集”等为活动主题;如活动目标为增加开卡量,可以“人际传播+开卡抽奖”等为活动主题。

  活动营销主题往往是活动营销策划的难点,对于大型活动营销策划来说,在明确活动营销主题之前可请第三方机构进行严格的市场调查,相应的`数据有助于我们选择适合的活动营销主题。

  确定活动营销主题,我们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营销目标分析

  分析营销目标适合哪些活动营销主题,如本部分首段介绍内容;

  2、客户群体分析(以银行卡为例)

  分析客户群体的各项特征及偏好,比如客户群体的性别特征、年龄范围、学历情况、月收入情况、家庭成员结构等,营销地域具有该特征人群的主要偏好;

  3、宣传亮点分析

  分析与本次营销目标、客户、产品相关的可能成为宣传亮点的内容,比如是否贴*某个季节或者节日,客户是否会产生某种共同的需求等。

  活动营销主题可以以上三点为核心制作三个圆圈,其中核心处即为可供选择的营销主题。

  家庭节日有奖消费,我们就可以选择与大型商场和旅行社合作,举行刷卡抽奖活动,抽中者赠送旅游机会等。活动主题语可以围绕中秋、国庆来撰写,利用节日喜庆氛围。

  四、设计活动营销内容

  活动营销内容的设计是活动营销策划的核心,主要包括活动形式的设计、活动时间的设计、活动视觉的设计、活动文案的设计、活动体验的设计等五个部分。通过活动营销内容的设计,我们能够把控活动营销的主体部分,并为后续工作做好准备。

  1、活动形式的设计

  活动营销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比如会议活动、郊游活动、有奖征集活动等。活动形式的设计受到活动营销目标、活动营销预算及活动营销主题的限制。例如活动营销目标为获取更多高质量客户、活动营销预算一般、活动营销主题为热点话题分析,那么活动形式则可以采取聘请国内相应热点话题的专家学者进行讲座。

  2、活动时间的设计

  活动时间的设计不仅包括活动整体时间的设计,还包括活动各部分时间的设计。有些时候,我们举办一次活动往往分为三个甚至更多不同的周期,如何安排好周期的衔接和递进就是我们在活动时间设计中需要重点考虑的。

  3、活动视觉的设计

  活动营销宣传往往会涉及到一些视角效果,比如广告的颜色搭配、会场的颜色搭配等。活动视觉的设计应考虑活动营销主题。一般来说,银行卡活动视觉设计贴*银行卡自身视觉设计。

  4、活动文案的设计

  活动采用怎样的主宣传语,主体的宣传文案是什么等都需要在营销策划过程中设计出来。这是因为活动执行往往由多个部门组成,需要协调多个渠道,活动主文案无法确定很容易造成不同宣传渠道之间的冲突,降低宣传效果。以银行卡活动文案设计为例,一般需要主广告语(以10个字以内为佳)、主广告文案(一般为两个字数相同、有对仗的半句组成)、主介绍文案(活动时间、活动规则及活动须知等内容的标准版本)、主宣传文案(3段、400字左右的活动介绍,不包含活动时间、活动规则、活动须知等内容)。

  5、活动体验的设计

  对于一些与客户有直接互动关系的活动,活动营销策划应着重考虑客户的实际体验,比如参加郊游等活动,整个郊游活动的路线选择是否合理,客户是否过度疲劳等都需要充分地考虑到。对于一些与客户并不进行直接互动的活动,我们同样需要考虑客户实际操作的体验。以银行卡“开卡有礼”类活动为例,客户开卡获得礼品的方式是否麻烦,礼品是否有用等都是需要考虑的。

  春节银行存款营销方案 3

  20xx年一季度全市主要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基本都是增加的,同期我行存款是下降的,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存款竞争,制定一个完善而有效的存款营销策略成为当前最为迫切的前提!一个好的营销方案将会成为扩充市场、延伸品牌度的有效手段。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加快存款发展作为主题。抓住机遇,适应市场的需求,加大存款营销力度,壮大我行的存款市场份额。

  二、组织领导

  成立xx支行“百日存款竟赛”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王xxx任组长,副行长xx任副组长,副行长xx及办公室xx、营销部xx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办公室,具体负责“百日存款竟赛”的营销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联络、协调、督查、调度和考评。

  三、目前存款现状

  本行存款的结构特点(应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的基础结构,如公存、储蓄及定活期比例;高端客户情况;主要贷款户派生存款情况等)。是商行在短期内无法达到的目标。加之国家政策宣传多年来一直偏重于对国有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宣传报道。这些客观因素,无形中对商行存款组织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导致部分企业和居民在对金融机构的选择和认知上,更倾向于国有商业银行。因此,这对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能力和范围有较大的限制和制约。

  四、营销策略

  (一)优化存款结构:

  一方面努力提高存款的`稳定性,增加定期储蓄存款部分,寻找和吸收新的存款客户,在确保存款总量即定的前提下,加强存款自我更新,自我补充的能力。第二、优化存款质量,建立信用客户群体,资金运用将偏重于有较好优势发展的企业,为其提供配套服务,使这一部分客户的所有业务不流失。(具体量化指标、)

  (二)改进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手段:

  一方面,注重优质客户的培植工作一方面,从柜面采集信息、挖掘优质客户群体,另一方面,不能简单的以信贷客户经理为吸引存款的营销人员,由于信贷客户经理在开展小企业营销工作后无法能对所有客户的存款进行细致的维护。

  对每三位小企业客户经理配置专人进行存款、中间业务、理财产品的营销,对此类人员的应挑选业务能力、表达能力、专业修养更强的营销人员从事此项工作,一方面是通过信贷营销部门的提供的信息对信贷客户进行长期的跟踪维护,另一方面通过对支行提供的客户信息来开展长期不断的存款大户维护工作。

  着手建立电子版优质客户信息档案,随时对客户进行跟踪,通过对优质客户信息的对比、遴选,将优质客户群体进行细分,实行分层次的差异化服务,做好存款后续维护和开发工作。

  培养客户对商行的信任度和忠诚度,在稳定现有优质客户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新的优质客户群体;另一方面,努力改善柜面服务,配置大堂经理,二类支行全体人员要明确自身定位,把现有存款业务做活、做到位。在当前激烈的金融业竞争中,我们需要突出服务优质的特色,充分挖掘自身的长处和亮点。

  五、营销措施

  为彻底扭转储蓄存款大幅波动的不良局面,尽快建立以存款为中心的多项工作措施深入挖掘目标市场,开展竞赛活动争揽存款、以理财产品挖转存款、以结算沉淀存款、以代发工资吸收存款等活动来服务稳定存款。

  (一)开展储蓄竞赛活动争揽存款:

  制定强有力的激励措施,树立集体与个人目标统一、利益一致的“一盘棋”意识,全行全力争揽存款。

  (三)以结算沉淀存款:

  积极分析存量客户的资金运作情况,利用网银转账功能做好付款方、收款方资金划转,确保资金在支行内部循环,确保储蓄存款稳定。

  一、营销宣传活动目的

  (一)通过业务宣传、手续费全面、现场办卡等活动,保证驿站卡业务的持续、快速发展,继续以占领个人客户市场为目标,努力增加驿站卡发卡数量,通过宣传,对我行开卡、完成存款任务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二)通过宣传与客户开展面对面交流、沟通、现场业务宣传及业务咨询、现场发放宣传折页,讲解驿站卡的使用知识,加强客户关系维护,不断提高客户忠诚度和满意度,进而吸引更多的目标客户。

  二、营销宣传活动时间20xx年7月30日至20xx年8月1日。

  三、营销宣传活动组织为保证这次宣传活动的顺利开展,有组织、按计划实施活动进程,宣传活动个人业务部负责,负责活动期间的牵头和协调工作。

  四、营销宣传活动内容

  参加xx银联河南分公司联合营销活动,xx银联河南分公司拟在8月1日联合省内各地市区域性商业银行开展“刷驿站卡,夏季中大奖”营销活动。

  (一)、统一形象宣传。xx面宣传版面设计由xx银联河南分公司提供,我行在此基础上可增加我行特色宣传内容。

  (二)、统一奖项设置。本次活动针对驿站卡持卡人共设三个奖项,每个奖项的奖品价值分别为3000、1000、500元。还可针对收银员设特别奖项。其中一等奖奖品由xx银联河南分公司提供,其余奖品由我行提供,兑奖由我行负责,我行可在现场兑奖或指定网点、地点进行兑奖。

  (三)、统一出奖形式。本次活动采用xx银联POSP抽奖系统的自动出奖功能,实现持卡人用卡实时出奖(即中奖信息直接打印到POS单据的备注栏,如“恭喜中一等奖”)。

  五、营销宣传活动地点和方式

  营销宣传活动地点:根据我市的餐饮、百货营业情况,特选出了四家优质参与单位:喜盈门总店、乐山商场、天龙大酒店、柏林建国国际酒店。

  1、消费中大奖营销宣传活动内容:活动期间,凡持有我行银联“驿站卡”,在指定的以上四家参与单位,单笔刷卡消费在100元(含)以上,即有机会中奖(现场消费自动出奖),兑奖期限截至20xx年8月6日17:00。

  2、折扣优惠我行将积极与我市优质商户联系,能与商户达成商户协议,充分的寻求商户的资源支持,凡持“驿站卡”客户在协议商户内进行消费时能够为持卡人提供折扣优惠支持,同时xx银联后台系统可提供自动折扣功能。

  六、活动营销宣传

  (一)机构宣传我行通过营业网点张贴海报,发放宣传彩页想客户进行宣传。

  (二)商户宣传我行协调参与的商户在其店内发放宣传彩页及收银员对客户进行口头式宣传;

  (三)银联宣传xx银联河南分公司将通过全国客服95516和xx银联网站及其它渠道进行宣传。

  春节银行存款营销方案 4

  一、合作单位简介

  无

  二、活动目的

  以吸引客户为活动目的,与社区客户互动,进行项目社区文化营造与感受,带动新老客户,提高我行社区银行人气,吸引客户群的关注度,扩大社区银行的影响力与认知度。

  三、活动内容要点

  1、活动内容

  1)体感游戏吸眼球

  为达到吸引新老客户群认识我社区银行,走进我社区银行,特举办此项游戏活动以达到令人瞩目的效果。每周安排固定时段,在我社区银行门口(或能力可及范围内)开展体感游戏互动项目。此项游戏内容活动方式新颖脱俗,另外又起到一个全民健身的效果,定能吸引路过的`客户,而这些驻足的客户,必定有我行正在寻找的客户群体。另外:参加体感互动游戏的客户需在活动参加详情登记簿上签字留电话以作为我行客户信息来源。

  2)当客户吸引人群吸引至一定规模时,可继续开展有奖抢答环节。

  到访客户既可体验体感游戏的乐趣,又可参加抢答问题的有奖回馈,宣传定能达到预期效果。

  2、交流话题建议

  抢答问题建议如下:

  1、某银行是哪年成立的?

  2、某银行的经营理念是什么?

  3、某银行理财产品的产品规格有几种?问题可选择一些针对客户需求方面的。

  3、宣传方式

  (1)在社区银行周边小区的报箱内投递活动广告;

  (2)在社区银行周边小区的电梯内、宣传栏张贴营销活动广告;

  (3)通过微信宣传活动信息;

  4、活动反馈与跟踪销售行动

  根据活动开展情况,由现场人员客户回答问题情况进行分析,有针对性的服务客户。对于参加游戏互动的客户,待游戏结束之后再进行有针对性的深度挖掘。

  四、目标客户组织

  1、目标客户

  目标客户包括:社区银行周边小区通过宣传慕名而来的到访客户,以及当天老带新客户;

  2、客户组织

  约访的新老客户当日来我我行,由接待人员进行简单了解后进行分流引导,咨询客户带到咨询区,参加游戏客户带至游戏区登记,游戏开始时间由固定人员讲述游戏方式及注意事项后开始互动游戏和抢答游戏,对于回答正确我行问题的客户给与渤海银行专属纪念品。

  五、时间地点的安排

  1、时间

  社区银行开业后的节假日或法定休息日均可

  2、地点

  我行社区银行门口(或能力范围可及内)

  六、费用预算(请详细列出各项费用名称,单价,数量,总价等)

  XBOX360体感游戏机1台3000元

  纪念品100份0――500元(可用我行现有水杯或其他)

  *板电视1台3000元(社区银行应自有此设备)

  七、预期效果分析

  1、通过本次活动预计带来的业务量

  业务量不敢保,人气量肯定暴增

  2、通过本次活动预计带来的影响

  预期影响给客户留下深刻印象的同时,配合理财及储蓄产品的销售,大幅增加网点存款和业务量。

  八、人员安排与职责

  1、活动策划人:2人

  职责:安排现场分区接待客户以及设备调试等流程分配

  2、活动协调人:3人

  职责:接待来访客户并做好推广解释工作

  3、活动现场负责人:1人

  职责:负责一切当日活动细则。

  春节银行存款营销方案 5

  一、活动时间

  过年包红包、市民钞换钞。春节将至,为了能在节日期间送出包着新票的红包,到银行换新钞的市民人数明显增多。以此为契机,春节前30天至春节后15天,为活动宣传、客户开卡、客服使用期,并在此期间做好支局人员培训,包含网银使用、手机银行使用、以及注意事项等细节。着重给年轻客服推销网银使用、手机银行使用相关业务,让他们办理农商行卡,并同时针对年轻客户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的相关业务。

  二、活动目的及意义

  所谓旺季营销,指商业银行在特定的时期(如春节、五一期间等),利用市场金融资源相对集中的特点,加大营销力度,使业务在短期内获得超常规地发展,从而能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作为各级银行机构发展业务的经营策略,旺季营销在促进银行业务快速增长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旺季营销后应培养一批忠诚的客户。绝大多数的消费者对银行的要求是,脸色好一点,速度快一点,安全多一点,绝大多数的消费者对银行的要求是,脸色好一点,速度快一点,安全多一点。最理想的方式是通过不断完善ATM、网上银行、特别是手机银行的相关功能分流散户,达到高效率服务的效果。最重要的是不断满足用户的需求,提升用户的满意度,保持用户对农商行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重点是不断加强银行ATM、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功能,能够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需求。

  一是ATM加强相关的存取款业务以及取款的安全性;

  二是网上银行重点加强和相关主流购物网站的联系,比如当当网上用农商行缴费就找不到怎么付款,不得不使客户对其他银行的依赖,不利于培养客服的忠诚度和依赖度;

  三是随着智能手机的逐步普及,应特别加强对手机银行功能的宣传,使用户可以随时随地的办理相关业务,同时通过这次活动大力宣传,使用户了解手机银行可以转账、可以定期和活期互相转换、逐步完善重庆市水电气费以及电话费缴纳的相关细节,使客服逐不出户可以用手机缴纳相关费用;四是逐步完善手机银行的操作页面,使用户可以体验到快速简介的服务;逐步完善手机银行随时随地可以转账的功能,不局限于下午4:30分以后都不可以转账的功能,比如支付宝相关功能,随时随地可以转账,很快到账;五是完善重庆农商行手机app的软件,加强农商行手机app的相关宣传,满足用户的相关需求。

  三、活动地点

  支行区县各街镇相关商户、各街镇**相关部门、区县局机关事业单位相关人员。

  四、实施方案

  利用上门“过年包红包、市民钞换钞”等服务方式,对区县各街镇相关商户、各街镇**相关部门、区县局机关事业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走访,登记客户资料。支行人员持“新零钞”,借助帮客户“换新钱”的服务方式,携带合适的宣传品,包括对联、福字、围裙等,再次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走访,核实客户信息,落实客户使用农商行业务的具体情况,对尚未使用农商行的客户要重点进行宣传和公关,利用农商行的.便利性以及手续费优惠,力争走访相关人员拥有一张农商行卡。

  重点宣传农商行相关便利服务,比如给年轻人宣传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的作用和安全性,着重对相关业务进行介绍。开卡时,一定要为客户开通免费一个月的试用短信业务,确保客户能实时看到账户变动情况。针对年轻群体客户,要为其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方便客户转账及节省手续费。

  对各街镇相关商户、各街镇**相关部门、区县局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科、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开展免费宣传业务。对尚未把农商行作为主的各街镇相关商户、各街镇**相关部门、区县局机关事业单位等,可利用宣传的形式吸引客户到我行办理业务。春节前后,是农商行营业厅客户到访量最多的时期,营业厅电视媒体宣传具有良好的宣传效果。在营销商贸户时,可以向客户推介“在我行办理业务,可免费做帮您做业务宣传,可为您在节日期间带来更好的效益”,站在为客户利益着想的角度,实现双方合作共赢的目的。

  五、活动注意事项

  一是纵观*年来银行旺季营销,大多模式单一,不外乎推出大量优惠服务、开展交易费用让利、客户联谊活动等,缺乏创新,对客户没有足够的吸引力;

  二是未做到细分客户,对客户真实需求了解不够,往往适得其反;

  三是销售产品时,对风险的揭示不尽责,误导顾客,以银行良好的信誉诱导客户购买其他金融产品。

  总之,以客户的满意度为目标,不断完善农商行相应的功能,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质量;力争以实事求是的态度、高质量的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使旺季营销后培养又一批忠诚农商行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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