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全文 (菁华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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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工作条例全文1

  第十九条 民兵军事训练应当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大纲》进行,实施规范化训练。全国每年的训练任务,由总参谋部规定后,逐级下达。

  第二十条 民兵的军事训练由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军事训练,由军分区组织实施。军兵种机关、部队和军事院校,应当协助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开展民兵军事训练。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军事训练的基干民兵,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人民武装部进行登记。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由总参谋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县应当逐步建立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对民兵实行集中训练。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基本设施,保障军事训练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民兵军事训练的教材、器材,分级负责解决。总参谋部负责组织编印教材和配发部分制式训练器材,其余所需的训练器材,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分别购置或者调整解决。民兵训练教材、器材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当地人民*采取*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给予误工补贴。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资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项目中开支。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民兵活动,所需费用,由本单位负责解决。

*民兵工作条例全文2

  第三十二条 民兵战备执勤,由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赋予的任务,制定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陆海边防地区和其它战备重点地区的民兵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军事机关的要求,与驻地的人民*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联防。发现敌人袭扰、空降和潜入等紧急情况,民兵应当在当地军事机关组织指挥下迅速进行围歼或者搜捕。战时,民兵应当配合部队作战,担负各项战斗勤务,支援前线,保护群众,保卫生产。民兵应当配合*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第三十四条 组织民兵担负勤务,应当爱惜民力,严加控制。陆海边防民兵固定哨所的设立,由军分区根据战备需要提出方案,报省军区批准。使用民兵担负守护桥梁、隧道、仓库等重要目标勤务,由目标归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省军区批准。民兵担负治安勤务,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批准,并报上级军事机关备案。在厂矿范围内,使用民兵担负维护治安、保护生产方面的勤务,由厂矿批准,报县人民武装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民兵担负勤务的报酬或者补助,由使用单位支付。民兵守护重要目标执勤点所需营房、营具、厨具和通信、照明、饮水、警戒等设施,以及执勤民兵的生活补贴、执勤用品,必要的文化用品、医疗、伤亡抚恤等经费,由目标归属单位解决。

  第三十六条 对参战、执行战勤任务、参加军事训练和维护社会治安中伤亡民兵的优待、安置和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民兵工作条例全文3

  第四十二条 民兵、民兵组织和人民武装干部在参战、支前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参照<中国人民***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等其它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地方人民*、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地方人民*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批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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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全文实用五份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全文 1

  第十条 教学培训是行政学院的中心工作,行政学院各项工作应当为完成教学培训任务、提高教学培训水*服务。

  教学培训应当坚持按需施教方针,在教学布局、学科体系、班次设置、教学内容、教材建设、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方面形成行政学院的特色。

  第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当根据时代和形势发展要求,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培训内容,以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行政能力为核心,以公仆意识、**管理、依法行政作为教学培训的重点,构建具有行政学院特色的教学培训布局。

  第十二条 行政学院应当立足于**工作需要,着重建设行政管理学、经济管理学、行政法学、领导科学、社会管理学以及应急管理等学科体系。

  第十三条 行政学院应当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举办各类公务员培训。

  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专题研讨班、任职培训班、初任培训班、师资培训班和涉外培训班等。

  行政学院根据需要可以举办专项业务培训班、知识更新培训班等其他班次。

  行政学院各类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行政学院根据公务员培训分级负责的要求和公务员培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人民**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国家行政学院主要培训部分省部级公务员、厅局级公务员和处级公务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厅局级副职公务员、县处级正职公务员和乡(镇)长。

  设区的市级人民**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县处级副职公务员和乡科级正职公务员。

  在县级人民**设立的行政学院分院主要培训乡科级副职及其以下职级的'公务员。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可以在行政学院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研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设立的行政学院举办提高公务员履行职责能力的任职培训班。

  国家行政学院主要举办厅局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举办县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

  设区的市级人民**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举办乡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设立的行政学院可以承担本级人民**公务员的初任培训。

  第十八条 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设立的行政学院可以举办以行政学院教师为主要对象的师资培训班。

  第十九条 行政学院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不断创新教学方式方法,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互动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等教学方法,调动教师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行政学院应当建立培训需求调研制度,重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积极稳妥发展远程教育和网络教育。

  第二十条 行政学院应当根据教学需要,完善通用教材、学位教育教材、专题教材、案例教材和电子音像教材,重视案例库建设,建立特色鲜明、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教材体系。

  第二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程序规范的教**行机制,建立和完善教学效果考核评估体系。

  第二十二条 行政学院可以根据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工作的需要,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合作建设教学科研基地,制定教学科研基地建设和使用的评估标准。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对行政学院的教学科研基地建设应当予以积极支持。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依法申请取得与本院主要学科有关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全文 2

  第七条 行政学院包括***设立的国家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设立的行政学院,设区的市级人民**设立的行政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行政学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在县级人民**设立设区的市级人民**行政学院分院。

  行政学院与其他培训机构合办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学院职责,注重体现行政学院的功能和特色。

  第八条 行政学院院长由本级人民**领导人员兼任。行政学院设置常务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副院长按本级人民**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配备。

  第九条 上级人民**设立的行政学院应当对下级人民**设立的行政学院进行业务指导,主要包括:

  (一)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学院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对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师资培训、开放办学、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三)制定科学的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对下级人民**设立的行政学院的业务工作进行评估;

  (四)对教材编写、学科建设、科研课题立项、合作交流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五)加强行政学院之间的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全文 3

  第二十八条 行政学院应当围绕党委和**工作部署,跟踪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工作。

  第二十九条 行政学院应当履行决策咨询的职责,提高决策咨询的质量和水*。

  第三十条 行政学院应当组织教师和学员,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前瞻性、对策性研究,主动为党委、**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决策咨询成果的考核和评价,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全文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学院工作,推进行政学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学院是培训公务员、培养公共管理人员和政策研究人员、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的机构,是**直属单位。

  行政学院应当发挥公务员教育培训的主渠道作用、公共行政理论和**管理创新研究的重要基地作用、**决策咨询的思想库作用。

  第三条 行政学院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紧紧围绕党和**的中心任务,以增强公务员素质和行政能力、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水*为目标,开展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服务,为繁荣哲学社会科学服务,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行政学院工作应当遵循下列方针:

  (一)坚持**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二)坚持科学发展,突出特色,发挥优势,以**工作为主题,建设特色鲜明的教学培训体系、科学研究体系和决策咨询服务体系;

  (三)坚持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三位一体,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四)坚持开放办学,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广泛开展与境内外有关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五)坚持从严治院、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加强学风院风建设。

  第五条 行政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培训公务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策研究人员,承办党委、**举办的专题研讨班,开展多种形式的委托培训和合作培训;

  (二)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行政、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

  (三)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主要为党委、**提供决策咨询;

  (四)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行政学院,开展与境内外有关机构的合作和交流;

  (五)国家行政学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研究生学位教育;

  (六)承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行政学院应当着重提高学员的下列能力:

  (一)学*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

  (二)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

  (三)勇于改革,开拓创新,提高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判断形势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学*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社会管理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

  (七)发扬优良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提高反腐倡廉的能力。

  第二章 行政学院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七条 行政学院包括***设立的国家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设立的行政学院,设区的市级人民**设立的行政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行政学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在县级人民**设立设区的市级人民**行政学院分院。

  行政学院与其他培训机构合办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学院职责,注重体现行政学院的功能和特色。

  第八条 行政学院院长由本级人民**领导人员兼任。行政学院设置常务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副院长按本级人民**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配备。

  第九条 上级人民**设立的行政学院应当对下级人民**设立的行政学院进行业务指导,主要包括:

  (一)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学院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对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师资培训、开放办学、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三)制定科学的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对下级人民**设立的行政学院的业务工作进行评估;

  (四)对教材编写、学科建设、科研课题立项、合作交流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五)加强行政学院之间的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十条 教学培训是行政学院的中心工作,行政学院各项工作应当为完成教学培训任务、提高教学培训水*服务。

  教学培训应当坚持按需施教方针,在教学布局、学科体系、班次设置、教学内容、教材建设、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方面形成行政学院的特色。

  第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当根据时代和形势发展要求,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培训内容,以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行政能力为核心,以公仆意识、**管理、依法行政作为教学培训的重点,构建具有行政学院特色的教学培训布局。

  第十二条 行政学院应当立足于**工作需要,着重建设行政管理学、经济管理学、行政法学、领导科学、社会管理学以及应急管理等学科体系。

  第十三条 行政学院应当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举办各类公务员培训。

  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专题研讨班、任职培训班、初任培训班、师资培训班和涉外培训班等。

  行政学院根据需要可以举办专项业务培训班、知识更新培训班等其他班次。

  行政学院各类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行政学院根据公务员培训分级负责的要求和公务员培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人民**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国家行政学院主要培训部分省部级公务员、厅局级公务员和处级公务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厅局级副职公务员、县处级正职公务员和乡(镇)长。

  设区的市级人民**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县处级副职公务员和乡科级正职公务员。

  在县级人民**设立的行政学院分院主要培训乡科级副职及其以下职级的公务员。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可以在行政学院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研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设立的行政学院举办提高公务员履行职责能力的任职培训班。

  国家行政学院主要举办厅局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举办县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

  设区的'市级人民**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举办乡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设立的行政学院可以承担本级人民**公务员的初任培训。

  第十八条 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设立的行政学院可以举办以行政学院教师为主要对象的师资培训班。

  第十九条 行政学院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不断创新教学方式方法,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互动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等教学方法,调动教师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行政学院应当建立培训需求调研制度,重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积极稳妥发展远程教育和网络教育。

  第二十条 行政学院应当根据教学需要,完善通用教材、学位教育教材、专题教材、案例教材和电子音像教材,重视案例库建设,建立特色鲜明、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教材体系。

  第二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程序规范的教**行机制,建立和完善教学效果考核评估体系。

  第二十二条 行政学院可以根据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工作的需要,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合作建设教学科研基地,制定教学科研基地建设和使用的评估标准。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对行政学院的教学科研基地建设应当予以积极支持。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依法申请取得与本院主要学科有关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二十四条 行政学院开展科学研究应当紧密围绕党委、**工作和教学培训的需要,在进行基础性研究的同时,注重开展应用性研究,为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培训质量服务,为党委、**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十五条 行政学院开展科学研究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研究体制和项目管理机制,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学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行政学院的报刊和出版工作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交流推广优秀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成果,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

  第二十七条 行政学院应当重视科研成果的考核、评价和推介,鼓励科研创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

  第五章 决策咨询

  第二十八条 行政学院应当围绕党委和**工作部署,跟踪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工作。

  第二十九条 行政学院应当履行决策咨询的职责,提高决策咨询的质量和水*。

  第三十条 行政学院应当组织教师和学员,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前瞻性、对策性研究,主动为党委、**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决策咨询成果的考核和评价,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

  第六章 开放办学

  第三十二条 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行政学院应当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利用境内外各种教学科研资源,拓展与境内外组织以及**机构、行政院校、高等院校、学术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和交流。

  第三十三条 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应当遵循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相互学*、取长补短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选派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境外学*、讲学、开展学术交流,选送学员到境外培训和考察;

  (二)聘请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境内讲学、考察、学术交流,开展合作研究;

  (三)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培训和研究生学位教育;

  (四)举办或者参加国际会议、论坛。

  第七章 学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学员管理,按照以人为本、严格管理、完善制度、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科学、规范的学员管理办法,提高科学管理水*。

  第三十六条 行政学院应当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开展各种有益活动,丰富学员生活。

  第三十七条 行政学院应当健全班委会制度、学籍制度、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学*制度和考勤制度,严格院规院纪。

  第三十八条 行政学院的学员管理实行班主任制度。

  行政学院各班次设专职班主任,承担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管理、组织管理、生活管理等工作。

  行政学院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配备相应级别的班主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学员的考核,把学员的思想、学*、遵守院规院纪等情况提交给学员派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学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行政学院应当同组织人事部门、学员派出单位加强联系,形成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条 学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完成规定的学*培训任务。

  第四十一条 行政学院学业证书是学员在行政学院学绩的凭证。行政学院学员按照教学培训计划完成学*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行政学院学业证书。

  第八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二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工作人员队伍。

  第四十三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引进高层次的学科带头人,重视青年人才的培养。

  行政学院教师应当做到:

  (一)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职业情操,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三)理论功底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的能力。

  第四十四条 行政学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安排教师脱产培训和挂职锻炼,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支持和帮助行政学院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行政学院干部内外交流制度。

  第四十六条 行政学院按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需要选聘理论水*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党政机关公务员、专家学者、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行政学院建立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对兼职教师的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行政学院工作人员,其人事管理按照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行政学院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行政学院的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四十八条 行政学院应当建立学院工作人员考试录(聘)用、学*进修、实践锻炼、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第九章 办学保障

  第四十九条 行政学院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咨询、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需要。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行政学院教学设施建设,保障学院发展的基本建设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学员和教职工学*、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十条 行政学院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管理高效、流程科学、资源共享。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图书馆建设,提高图书馆的数字化水*。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设立的行政学院图书馆应当办成现代化的文献资料中心。

  第五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当重视学院文化生活,形成有利于学员勤奋学*、教职工积极进取的文化氛围。

  第五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学院、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全文 5

  第二十四条 行政学院开展科学研究应当紧密围绕党委、**工作和教学培训的需要,在进行基础性研究的同时,注重开展应用性研究,为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培训质量服务,为党委、**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十五条 行政学院开展科学研究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研究体制和项目管理机制,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学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行政学院的报刊和出版工作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交流推广优秀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成果,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

  第二十七条 行政学院应当重视科研成果的考核、评价和推介,鼓励科研创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


*民兵工作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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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工作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4)

——*认证认可条例全文 (菁华3篇)

*认证认可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鼓励*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认证认可条例全文2

  第九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批准和登记,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企业名录。

  第十三条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

  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

  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认证认可条例全文3

  第十七条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属于认证新领域,前款规定的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不得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也不得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机构负责人签署。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认证结论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二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标志。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似,不得妨碍社会管理,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护*、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统一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三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志,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目录的,应当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时简化检验手续。

  第三十二条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在每一列入目录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机构。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前款规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事先公布有关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进行评审;经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名录及指定的业务范围。

  未经指定,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第三十四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均可自行委托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第三十五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在指定业务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及时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不得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委托人,不得牟取不当利益。

  指定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

  第三十六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开展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民兵工作条例全文 (菁华3篇)(扩展5)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全文 (菁华3篇)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全文1

  今年我院为了配合县三创工作要求,进一不加大了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力度,也投入了更多的资金,医疗废物定点回收,专门指派人员管理,全年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做了以下几点。

  一、进一步强化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制订了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了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和处置等制度,建立了医疗废物管理意外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医疗废物及医疗废物暂存库房管理,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到人,医疗废物存放、转运、收运实施全程监督。三、我院各科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处理,按规定医疗废物用黄色胶袋,生活垃圾用黑色胶袋。对各类垃圾、废物进行了分类存放、指定地点存放,做好标识,严格做好医疗废物的交接签收。各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有登记。

  四、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我院健全了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成立了以院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对全院医疗废物实施严格管理;设置了医疗废物管理小组,小组设有第一责任人和第一直接主管,负责医疗废物日常处理和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处理;并设有监督部门。

  五、给医疗的清洁人员配备和更换了防护服、防护靴,并要求清洁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穿戴工作服、戴口罩及防护手套、防护靴,严禁不穿着防护装进行医疗废物收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全文2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全域达标相关工作要求,我县xxxx年狠抓了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一次性医塑用品和医疗废物加强了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相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携带有大量致病菌和病原微生物,管理不善将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我局历来重视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xxxx年我局印发了“xxxx县医塑用品回收处理及其他医疗废物处理实施方案”。xxxx年我局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全域达标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对医疗废物的管理。一是召开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会议,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让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管理者学法、知法、守法。二是对医务人员进行全员培训,使之掌握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牢固树立医疗安全意识。三是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到医疗废物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明确职责,规范行为

  1.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

  2.医疗机构设置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并按医疗废物专用容器分类收集、贮存,统一移交给合法的集中无害化处理单位处置。

  3.镇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成立了医疗废物管理领导机构,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暂时贮存、登记、交接等相关工作。各医疗机构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认真抓、工作人员具体抓的良性工作机制。各医疗机构加强了对医疗废物管理人员的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并积极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有效保护医疗废物管理人员的身体健康。

  三、加强监督指导,严惩违法行为

  县卫生局组织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转移、运输、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发现隐患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县疾控中心定期到各镇乡级医疗机构回收医塑用品,随时督促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卫生学效果监测、评价,并按时上报医疗废物的处置情况。

  四、xxxx年全县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xxxx年全年全县医疗机构共产生医疗废物量59.9吨,其中医塑用品交有资质机构处置量8.9吨,乡镇级以下医疗机构自行焚烧处置量20.2吨,焚烧后深埋量1吨,县人民医院焚烧处置量30.8吨,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100%。xxxx年共监督检查县级医疗机构8家次,其他医疗机构252家次,未发现各机构有违法违规情况。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全文3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确保医疗安全,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障人体健康。我院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废物管理办法》以及《贵州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医疗废物、污水处理专人专管,严格按污水环保处理要求进行工作,严格污水处理设施操作规程,扎实做好医疗废物、污水处理工作,现将20xx年开展工作总结如下;

  一、健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我院成立了医疗废物处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各职能部门及临床科室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管理,临床科室护士长及保洁公司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感染管理科负责医疗废物的全程监督管理。

  二、加强医疗废物回收处理贮存设施的配备和保障

  我院为各科室配备收集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带盖暂存箱,并购买了相适应的废物回收袋,医疗废物装黄色垃圾袋,生活垃圾装黑色袋。各科把垃圾暂存箱放在固定的卫生处置间,并标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给专职回收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并进行了防护培训。按要求进一步完善医院医疗垃圾贮存间;医疗废物暂存地配有防盗门,磅称以及消毒设备;有专人管理,专职人员配有防护用品,制度、流程上墙。

  三、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分袋收集处理

  感染性医疗废物:一次性输液器、使用后的棉签、棉球、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等和各种废弃的血标本,传染病人使用后废弃物装双层黄色袋。

  病理性废物:病理切片后及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损伤性废物:使用后的针头、手术刀、备皮刀、玻璃安瓿等收集在特制的硬纸盒内。

  药物性废物:过期、变质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及废弃的疫苗、血库废弃的血液制品等。

  四、做好回收人员个人防护

  在回收运送医疗废物时做好个人防护是极为重要的,下科室回收时都严格要求工作人员穿工作服、戴帽子、口罩、橡胶手套,在回收传染性废物时,戴双层手套、防护用品用后不能存放在生活区,及时消毒清洗。收集运送时,防止刺伤、擦伤,保证安全。

  专职收集人员每天分类包装、做好标识的医疗废物按指定路线收回后送到医疗废物暂存处,收集时带好医疗废物交接登记簿,与各科当面交接,做好双签字。对包装破损、包装外表污染的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回收运送人员必须要求科室重新包装,否则,运送人员有权拒绝回收运送,做到日产、日清。

  五、进行全员培训,定期检查考核

  一年来医院定期组织全院医务人员和保洁人员学*《医疗废物管理条理》、以及医疗废物的分类处理收集、运送、处置、监督管理等要求。给各科印发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各科室认真组织人员学*,并按规范要求执行。做到责任明确,制度落实,奖惩分明。

  一年来我院还积极做好污水处理工作,不担专人专职,还投入两万多元购买污水消毒药剂,并定期进行维护,从而使处理过的污水达到排放标准。设计能力为日处理300吨污水,实际处理量为每年14万吨,年消耗稀盐酸800斤、二氧化氯1000斤。工作流程:稀盐酸和氯酸钠经过二氧化氯发生器、电控柜操作处理,处理后的达标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20xx年经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我院完成医疗垃圾、污水处理工作,有效的保证了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一年来在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

  1、医疗废物暂存间消毒不彻底,分类不明确。

  2、对各科室医疗废物处置量记录不全面。

  3、污水处理站每日监测不到位,对损坏设备维修更换不及时。

  20xx年我院将继续加强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管理工作,对20xx年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改正。严格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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