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文(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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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1

  第十九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铁路建设工程。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管理。

  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工程设计应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勘察设计应当达到规定的内容及深度要求,设计文件应注明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认证的,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设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在设计文件中进行详细说明。

  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交底,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解释设计意图,说明工程实施方案、方法、技术措施及注意事项;涉及营业线施工的技术交底,应邀请铁路运营维护单位参加。

  对重点工程、特殊工程、高风险工程等应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进行专项交底。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掌握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勘察、设计问题,对现场地质情况进行确认,及时完成变更设计。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2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建设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铁路建设工程。

  第二十七条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以联合体形式承包的,联合体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及共同投标协议,就承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质量责任,配备与项目相适应的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差错或者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向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试验、检测;试验、检测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试块和建筑材料,必须按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出具的试验、检测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并按规定做好试验、检测资料的签认和保存工作。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技术交**度,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工程应进行专项技术交底;严格工序管理,强化质量自控,实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制度,按规定通知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记录并签认,未经质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员工教育培训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培训范围、培训内容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章规定。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铁路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应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3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铁路建设的新建和改建活动及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和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科学确定合理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及规定,组织开展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铁路的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组织检查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组织审查变更设计文件等。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为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必要的资料,并督促检查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按规定到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项目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将变化情况书面报送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检查;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者认证的,应取得许可或者认证后方可采购、供应和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对铁路建设所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检查。

  新技术、新材料无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或者不能提供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经***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审定意见的,不得采用。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5日前通知铁路监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应将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送相关部门备案。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七条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验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质量合格;

  (二)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一年以上,状态良好,发现问题整改完毕;

  (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等专项验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四)建设用地手续齐全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安全保护区标桩设立完毕;

  (五)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已移交完毕;

  (六)竣工决算已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无遗留问题;

  (七)档案验收及移交工作已经完成。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组织、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收集、整理和归档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组织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并按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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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因工程质量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因工程质量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其他导致铁路建设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缺陷等严重不良后果的工程质量事故,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家铁路局,一般事故上报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十四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逾期不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分级调查。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重大事故由国家铁路局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或者委托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上级单位)调查。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组织调查一般及较大事故。

  必要时,铁路监管部门应当邀请地方人民**的有关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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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科学确定合理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及规定,组织开展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铁路的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组织检查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组织审查变更设计文件等。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为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必要的资料,并督促检查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按规定到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项目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将变化情况书面报送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检查;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者认证的,应取得许可或者认证后方可采购、供应和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对铁路建设所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检查。

  新技术、新材料无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或者不能提供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经***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审定意见的,不得采用。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5日前通知铁路监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应将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送相关部门备案。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七条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验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质量合格;

  (二)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一年以上,状态良好,发现问题整改完毕;

  (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等专项验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四)建设用地手续齐全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安全保护区标桩设立完毕;

  (五)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已移交完毕;

  (六)竣工决算已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无遗留问题;

  (七)档案验收及移交工作已经完成。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组织、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收集、整理和归档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组织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并按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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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文(五)份(扩展1)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菁华3篇)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1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其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从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结束。实行竣工核验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竣工核验制的有关要求。

  安全监督工作自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结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另有专业要求的,还应当执行其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2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抽查。每次监督抽查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监督人员可以随机确定,其中1人为监督抽查负责人。抽查负责人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工地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抽查次数应当分别不少于每季度一次,并保证监督计划中确定的重要节点、关键工序不少于抽查一次。

  对有以下情形的工地,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一)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

  (二)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质量事故的;

  (三)现场自我管理状况较差的。

  第十条监督人员进入现场后,抽查应当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听取建设、监理、施工等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和施工、管理情况的报告;

  (二)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报告的工程状况以及前期的监督处理情况,确定抽查部位、范围和检查内容;

  (三)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及实体质量的实施抽查;抽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对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及实体质量进行影像采集。

  (四)根据需要对现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和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测;

  (五)掌握建设、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现场质量安全履职情况;比对所抽查部位、范围的现场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专报内容的相符性;

  (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监督处理工作,并要求有关建设参与方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检查范围内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

  (七)抽查完毕后,监督人员应当对每次现场监督抽查情况形成监督记录,监督记录的填写应包括检查内容、现场抽查部位、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等;

  (八)监督人员应当将监督记录情况录入建设工程信息*台。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季度确认。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3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通知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约定竣工验收日期,并派监督人员参加竣工验收监督。

  建设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的,竣工验收监督按有关规定执行。

  竣工验收分批实施的,该工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完成后,方可进行工地的最后一次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主要监督内容如下:

  (一)以下竣工验收条件是否符合:

  1、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出具的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的证明文件;

  2、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3、有法律规定应当由*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4、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准许使用的证明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三)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在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情况的总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首次监督会议和告知情况;

  (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抽查、抽测情况;

  (四)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

  (五)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遗留的质量缺陷情况;

  (七)质量监督意见。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收到工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共同签署确认的工地完工报告,以及施工总包单位填报的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考核评审表后,应进行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

  工地完工的条件如下:

  (一)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关施工内容;

  (二)现场用于施工的设施、设备及临时建构筑物已拆撤,主要施工作业队伍已清场。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文(五)份(扩展2)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菁华3篇)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1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其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从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结束。实行竣工核验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竣工核验制的有关要求。

  安全监督工作自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结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另有专业要求的,还应当执行其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2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抽查。每次监督抽查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监督人员可以随机确定,其中1人为监督抽查负责人。抽查负责人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工地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抽查次数应当分别不少于每季度一次,并保证监督计划中确定的重要节点、关键工序不少于抽查一次。

  对有以下情形的工地,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一)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

  (二)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质量事故的;

  (三)现场自我管理状况较差的。

  第十条监督人员进入现场后,抽查应当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听取建设、监理、施工等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和施工、管理情况的报告;

  (二)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报告的工程状况以及前期的监督处理情况,确定抽查部位、范围和检查内容;

  (三)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及实体质量的实施抽查;抽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对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及实体质量进行影像采集。

  (四)根据需要对现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和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测;

  (五)掌握建设、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现场质量安全履职情况;比对所抽查部位、范围的现场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专报内容的相符性;

  (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监督处理工作,并要求有关建设参与方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检查范围内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

  (七)抽查完毕后,监督人员应当对每次现场监督抽查情况形成监督记录,监督记录的填写应包括检查内容、现场抽查部位、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等;

  (八)监督人员应当将监督记录情况录入建设工程信息*台。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季度确认。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3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一)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质量安全问题,监督机构应当签发整改指令单。

  (二)对于以下情况,监督机构应当签发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普遍或多次发生的;

  2、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

  3、未按整改指令单要求整改的。

  (三)对于以下情况,监督机构应签发停工指令单。

  1、施工现场降低施工许可条件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

  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

  4、未按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要求整改的。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收到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的整改回复及复工申请后,可以视具体情况组织现场复查核实。监督机构收到停工指令单的整改回复及复工申请后,必须组织现场复查核实。监督机构同意复工申请的,应当开具复工单。

  第十八条监督机构如果在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质量行为和强制性标准的,可以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之日为改正通过之日或重新组织验收通过之日。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监督机构发现后按委托权限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报送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

  第二十一条受监工地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督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报事故情况,并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采集事故现场信息,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中止施工报告后,对停工措施进行抽查,出具《建设工程暂停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每半年对本地区受监工程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和安全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应及时、完整。

  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封面和档案目录;

  (二)监督告知书;

  (三)监督计划;

  (四)监督记录及相关影像资料;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相关资料;

  (六)监督抽测报告;

  (七)行政措施单及相关回复资料;

  (八)事故相关资料;

  (九)质量监督报告;

  (十)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统一为5年。安全监督档案保管期限,统一为2年。均自归档之日起计。

  第二十五条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对于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监督工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完成。

  第二十六条监督人员在工程监督过程中,应当持证上岗,依法履责,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监督工作,对监督工作质量承担责任,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文(五)份(扩展3)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全文范本5份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1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障水运建设市场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运建设活动及对水运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是指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及相关设施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 水运建设市场应当遵循公*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加强自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诚信经营,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水运建设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创新水运建设市场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加强信息化应用和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

  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

  第八条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行业建设标准,诚实守信。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包括水运建设项目单位、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包括从事水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提供咨询、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等相关服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受项目单位委托从事建设项目管理的单位。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资质作出规定的,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具备规定的资质要求。

  从业单位在水运建设经营活动中,不得出借或者转让其资质证书,不得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第十条 水运建设项目单位具备以下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一)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管理经验,至少在2个类似的水运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计划等关键岗位担任过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者相应的技术能力;

  (二)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满足该项目管理需要。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和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经验,以及相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相应的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以下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一)具有法人资格,机构设置和相关人员配备满足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要求;

  (二)具有类似水运建设或者管理相关业绩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三)有满足水运建设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的管理制度。

  项目单位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第十二条 鼓励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水运建设管理单位及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开展代建工作。

  代建单位不得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设备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工程计量、资金支付、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责任,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全面负责水运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五条 水运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招标投标工作。水运建设市场主体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等不合法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六条 水运建设项目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与施工的协调,建立工程管理与协调制度,根据工程实际及时完善、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合理调配设计和施工力量,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选择的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并经项目单位同意,分包合同应当送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单位同意,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分包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分包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经项目单位同意,可以将非主体、非关键性或者适合专业化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管理。承包单位应当将施工分包合同报监理单位审查,并报项目单位备案。

  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第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水运建设工程转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水运建设工程再分包。

  第十九条 水运建设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理工期组织项目实施,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无故延长工期,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项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保证其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时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按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三)施工单位应当合理组织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和合同工期,做到文明施工;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约定履行监理服务,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

  (五)试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试验检测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数据、资料;

  (六)提供水运建设咨询、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等相关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规范办理受托事务,所提供的信息、数据、结论或者报告应当真实、准确;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与委托人的潜在合同当事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施工单位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 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相关市场主体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其他市场主体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与水运建设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以及主要设备,未经项目单位同意不得变更。

  项目单位同意变更前款规定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的,变更后人员的资格能力及设备主要技术指标不得低于约定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水运建设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和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对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控记录,并将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记录文件建档保存。

  项目单位和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项目建设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规定,建立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台账,对参建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投标、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项目代建、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及时更新动态,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开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相关信息。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

  交通运输部应当对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直接管理的部属单位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3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4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项目单位选择超越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项目单位选择无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有相应资质并符合本工程建设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项目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已通过项目审批、核准或者设计审批手续,但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者设计审批,擅自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障水运建设市场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运建设活动及对水运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是指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及相关设施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 水运建设市场应当遵循公*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加强自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诚信经营,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水运建设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创新水运建设市场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加强信息化应用和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

  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

  第八条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行业建设标准,诚实守信。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包括水运建设项目单位、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包括从事水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提供咨询、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等相关服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受项目单位委托从事建设项目管理的单位。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资质作出规定的,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具备规定的资质要求。

  从业单位在水运建设经营活动中,不得出借或者转让其资质证书,不得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第十条 水运建设项目单位具备以下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一)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管理经验,至少在2个类似的水运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计划等关键岗位担任过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者相应的技术能力;

  (二)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满足该项目管理需要。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和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经验,以及相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相应的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以下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一)具有法人资格,机构设置和相关人员配备满足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要求;

  (二)具有类似水运建设或者管理相关业绩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三)有满足水运建设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的管理制度。

  项目单位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第十二条 鼓励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水运建设管理单位及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开展代建工作。

  代建单位不得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设备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工程计量、资金支付、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责任,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全面负责水运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五条 水运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招标投标工作。水运建设市场主体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等不合法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六条 水运建设项目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与施工的协调,建立工程管理与协调制度,根据工程实际及时完善、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合理调配设计和施工力量,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选择的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并经项目单位同意,分包合同应当送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单位同意,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分包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分包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经项目单位同意,可以将非主体、非关键性或者适合专业化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管理。承包单位应当将施工分包合同报监理单位审查,并报项目单位备案。

  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第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水运建设工程转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水运建设工程再分包。

  第十九条 水运建设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理工期组织项目实施,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无故延长工期,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项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保证其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时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按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三)施工单位应当合理组织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和合同工期,做到文明施工;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约定履行监理服务,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

  (五)试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试验检测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数据、资料;

  (六)提供水运建设咨询、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等相关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规范办理受托事务,所提供的信息、数据、结论或者报告应当真实、准确;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与委托人的潜在合同当事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施工单位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 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相关市场主体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其他市场主体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与水运建设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以及主要设备,未经项目单位同意不得变更。

  项目单位同意变更前款规定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的,变更后人员的资格能力及设备主要技术指标不得低于约定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水运建设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和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对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控记录,并将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记录文件建档保存。

  项目单位和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项目建设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规定,建立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台账,对参建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投标、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项目代建、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及时更新动态,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文(五)份(扩展4)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菁华3篇)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1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其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从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结束。实行竣工核验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竣工核验制的有关要求。

  安全监督工作自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结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另有专业要求的,还应当执行其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2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抽查。每次监督抽查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监督人员可以随机确定,其中1人为监督抽查负责人。抽查负责人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工地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抽查次数应当分别不少于每季度一次,并保证监督计划中确定的重要节点、关键工序不少于抽查一次。

  对有以下情形的工地,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一)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

  (二)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质量事故的;

  (三)现场自我管理状况较差的。

  第十条监督人员进入现场后,抽查应当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听取建设、监理、施工等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和施工、管理情况的报告;

  (二)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报告的工程状况以及前期的监督处理情况,确定抽查部位、范围和检查内容;

  (三)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及实体质量的实施抽查;抽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对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及实体质量进行影像采集。

  (四)根据需要对现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和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测;

  (五)掌握建设、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现场质量安全履职情况;比对所抽查部位、范围的现场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专报内容的相符性;

  (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监督处理工作,并要求有关建设参与方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检查范围内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

  (七)抽查完毕后,监督人员应当对每次现场监督抽查情况形成监督记录,监督记录的填写应包括检查内容、现场抽查部位、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等;

  (八)监督人员应当将监督记录情况录入建设工程信息*台。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季度确认。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3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一)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质量安全问题,监督机构应当签发整改指令单。

  (二)对于以下情况,监督机构应当签发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普遍或多次发生的;

  2、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

  3、未按整改指令单要求整改的。

  (三)对于以下情况,监督机构应签发停工指令单。

  1、施工现场降低施工许可条件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

  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

  4、未按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要求整改的。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收到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的整改回复及复工申请后,可以视具体情况组织现场复查核实。监督机构收到停工指令单的整改回复及复工申请后,必须组织现场复查核实。监督机构同意复工申请的,应当开具复工单。

  第十八条监督机构如果在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质量行为和强制性标准的,可以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之日为改正通过之日或重新组织验收通过之日。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监督机构发现后按委托权限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报送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

  第二十一条受监工地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督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报事故情况,并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采集事故现场信息,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中止施工报告后,对停工措施进行抽查,出具《建设工程暂停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每半年对本地区受监工程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和安全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应及时、完整。

  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封面和档案目录;

  (二)监督告知书;

  (三)监督计划;

  (四)监督记录及相关影像资料;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相关资料;

  (六)监督抽测报告;

  (七)行政措施单及相关回复资料;

  (八)事故相关资料;

  (九)质量监督报告;

  (十)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统一为5年。安全监督档案保管期限,统一为2年。均自归档之日起计。

  第二十五条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对于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监督工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完成。

  第二十六条监督人员在工程监督过程中,应当持证上岗,依法履责,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监督工作,对监督工作质量承担责任,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文(五)份(扩展5)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 (菁华3篇)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1

  第十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下列机构、人员的保险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三)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人员。

  第十一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下列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擅自设立保险公司的;

  (二)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

  (三)擅自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

  (四)擅自设立保险*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

  (五)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的。

  派出机构对上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保险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及*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实施下列行政处罚,应当报*保监会批准:

  (一)吊销由*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

  (二)撤销由*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管辖以外的保险违法行为,由*保监会管辖。

  第十四条 *保监会可以直接查处派出机构管辖的保险违法行为。

  *保监会可以委托派出机构负责*保监会管辖的保险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文书送达等工作,派出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第十五条 异地实施保险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实施违法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实施违法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管辖的电话销售保险违法行为,原则上按照下列要求确定具体管辖地:

  (一)在对电话销售业务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呼出地派出机构查处;

  (二)在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受话地或者投保人住所地派出机构查处,经与呼出地派出机构协商一致,也可以由呼出地派出机构查处。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派出机构对同一保险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或者保险违法行为地难以查明的,由最先立案的派出机构管辖。

  两个以上派出机构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保监会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派出机构发现所查处的保险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将案件并相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派出机构。受移送的派出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不得自行移送,应当报请*保监会指定管辖。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2

  第一节 审 理

  第四十一条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案件审理应当从调查程序、违法事实认定、行为定性、证据采信、处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其中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依法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案件审理后,应当制作案件审理报告,案件作出以下处理:

  (一)主要事实不清或者主要证据不足的,由案件调查部门补充调查;

  (二)不构成行政违法的,依法不予处罚;

  (三)虽构成行政违法但情节轻微可不予行政处罚,需要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的,由案件调查部门处理;

  (四)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提出处罚意见。

  第二节 权利告知

  第四十三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向当事人进行权利告知。

  告知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经*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提交书面材料的期限。

  *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有改变的,应当重新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节 听 证

  第四十七条 *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拟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对保险机构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法人处以10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对保险中介机构法人处以3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他法人、组织处以10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

  (三)限制业务范围;

  (四)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五)责令停业整顿;

  (六)吊销业务许可证;

  (七)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八)撤销任职资格;

  (九)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代表;

  (十)禁止进入保险业;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章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处罚。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选择陈述和申辩的,*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予以复核。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确定听证主持人。

  第五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调取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五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职责,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听证记录员在听证程序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二)应当认真、如实制作听证笔录;

  (三)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十三条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是听证参加人。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二)亲自参加听证或者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

  (四)就案件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证;

  (五)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六)审核听证笔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依法举证;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遵守听证秩序。

  第五十六条 *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根据听证主持人的决定,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当事人及相关听证参加人。

  第五十七条 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其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五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第六十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通知与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参加听证。

  第六十一条 听证公开举行的,*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在办公地点先期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公开举行听证的案件,听证主持人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第六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四)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建议等;

  (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建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无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较轻,或者减轻、免除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就有关证据相互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五)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六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调查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人;自然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者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听证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六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当事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终止满3个月后,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承继人的;

  (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不需要举行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结听证的情形。

  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九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如实、全面地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四节 处罚决定

  第七十条 *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案件调查报告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听证情况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报*保监会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及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七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印章。

  第七十三条 *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在*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网站上公布。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3

  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七十九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没收的票据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物品处理,应当制作清单。

  第八十条 吊销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收缴业务许可证,并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和*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网站上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机构的名称;

  (二)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八十一条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文(五)份(扩展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菁华3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1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缆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2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不拔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3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发展计划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报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经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质量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文(五)份(扩展7)

——工程质量管理总结通用五篇

  工程质量管理总结 1

  在这辞旧迎新的日子里,我们迎来了这次表彰大会,作为江苏建业建设集团的一名员工,我今天能站在这里代表受表彰的先进员工在这里发言,我感到无比的荣幸和激动。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所有先进工作者、向关心和支持我们的集团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各位领导,表示衷心感谢,向风雨同舟、并肩战斗的全体同仁致以崇高敬意!

  今年,对我们公司是至关重要的一年,承接工程施工任务将创历史之最,机遇与挑战并存,压力与动力同在。今天,我们在此认真总结过去就是为了发扬好的、创造性的一面;团结一致、继往开来,开创公司新的辉煌。

  一、工程项目管理

  1.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强化组织保障。

  在每个施工项目开工时,根据工程项目负责制的要求,并在经理室的直接领导下,我们先组织项目部和班组骨干人员召开施工动员会,根据施工现场特点和合同目标,对工程施工任务目标进行分解,明确项目技术、试验、检测、资料、报验等岗位人员职责,划定项目部和各施工队的职责范围,协调施工队和公司各科室之间的材料、机械的供给和调配,努力做好组织员和协调员的角色。

  2.强化质量监管,努力创建精品工程。

  首先,我们建立了以项目经理和生产经理为核心的质量管理网络;形成质量全员控制,一级抓一级,人人肩上有指标的良好局面。第二,加强技术指导,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组织技术人员认真研读图纸和设计要求,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对关键工序则拿出施工作业指导书。第三,规范施工操作程序,建立技术交**度;对一线操作工人进行施工操作程序和质量检验标准的常规培训,为质量控制把好基础关。第四,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和试验检测频率;每天组织技术和质检人员上现场抽检、巡查,重点查纠现场违规和野蛮施工现象,对工序自检一切以数据说话,不合格项坚决予以返工,不留隐患。由于各项监管措施切实有效,多次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和业主的好评。

  3.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确保工程进度施工。

  理想城市项目工程,工期要求*乎苛刻。我部首先加强计划管理,对工期目标进行分解,超前控制。第二,定期召开项目例会,回顾总结上一阶段任务完成情况,布置下步工作计划,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第三,合理安排,积聚有利施工要素;结合工程实际,合理划分施工段落,利用有利天气,延长工作时间,提高机械使用效率。第四,优化方案,突破关键点;根据工程特点明确施工项目的关键工序,尤其是影响全局的关键点,再选择可行的施工方案予以突破。第五、积极谋划,为施工一线做好服务工作。为该工程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基础。

  二、工程质量管理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宗旨,有现实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20XX年,我分公司完成产值*3亿元,未发生一起重大质量缺陷和工程质量事故,工程合格率和内在质量优良率达到100%,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经公司质检科自检、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抽检均达到优良级,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成绩的取得,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1.领导重视、认识统一。

  刘总多次强调,质量是明天的市场,决不能以牺牲质量来换取经济效益和工程进度,并成立了以他本人为组长的工程质量管理领导组,明确工程质量建设目标,从而在公司上下形成了人人讲质量、抓质量的良好氛围。

  2.强化质量考核。

  为了将质量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公司质检科根据年度质量管理目标与各项目部和各班组分别签订质量目标责任状,以法规和制度为基础,以考核办法、奖惩措施为保障,实行年终考核评比;除直接予以奖罚外,还与六项指标中的质量分挂钩,奖得班组心动,罚得班组心痛,促使各班组变要我抓质量为我要抓质量。

  3.加强质量控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根据工程项目管理的特点,公司严格树立质量管理的中心地位,以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为主线,加强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推行质量“三检制”,强化项目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控。

  4.夯实质量管理基础。

  首先,公司坚持“以人为本”,不间断地对项目经理,技术人员,试验人员和机械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

  回顾过去,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还是暴露了不少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部分员工质量意识淡泊。省市县每月都要进行质量大检查,然在这样的高压态势下,某些项目仍然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归根结底,不是做不好,而是重视不够,质量意识薄弱。

  2).项目过程控制存在薄弱环节。我们在分析质量问题时,很容易发现每一问题的产生往往都是由于对一些细小环节重视不够引起的。质量管理是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施工中的每一道工序、每一个细节,真正把质量工作做细、做实。

  3).班组不能正确对待质量、工期和效益的关系。为片面追求利益,往往自我放松,忽视创精品工程的自我提升,工作马虎粗糙,力求不被发现,不出问题混过去就行了。

  今后,我们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将会更加严格,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只能向前而不能心存任何侥幸心理。我们今天在这里总结过去是为了展望未来,为了使过去的质量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我们质量管理部门将在刘总]的正确领导下,团结全体职工,群策群力,严格质量标准,以科学的态度,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进一步完善各级质保体系,突出以项目管理为重点,强化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使质量管理持续规范有效。

  2.强化各分队施工工序一次性报检合格率的达标检查,关键工序报验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今后将此指标作为质量考核评比的数据之一。

  3.进一步完善考核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让质检科组织的月度考核和关键工序的跟踪考核落到实处,并进行季度考核汇总后予以公司内部通报。

  4.建立优质优价金制度,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和内部考核管理办法,对各施工队真正做到优质优价,劣质低价,奖罚分明。

  最后,祝愿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各位领导、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奋斗下、蒸蒸日上、健康发展,祝愿在座的各位合家欢乐、身体健康、新春愉快!

  工程质量管理总结 2

  时光飞逝,岁月如梭,眨眼间大学毕业一年有余。在这期间,我在水电八局砂石分局从事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在工作实践中,我不仅加深了对学校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而且对以前书本中没有接触或接触不深的知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作为工程质量管理人员,我首先接受了质量管理培训。通过培训,我了解到工程质量管理要点、工程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专业知识。质量控制是工程建设的核心。工程质量是由设计质量、施工质量以及验收质量形成的一个系统过程,是梯阶影响形成的综合质量。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通过我方验收后形成质量。因此,在质量控制上,就我个人一年多来的工作经历,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几个方面,以便能实现土建施工管理的质量控制目标。

  1、设计质量,首先,要从源头抓起,重视设计质量的控制。我们的设计管理部门是设计质量控制的主管部门,他们为此做了大量工作,但因为他们的工作量比较大,不可能审查得很细,因此作为施工管理部门,在开工前仍然要花费相当多的时间仔细审核设计文件,至少保证开工半个月把图纸上的失误之处尽可能地处理掉。如果上游设计文件质量很好,在建筑、结构、配合其他专业的留洞埋件等方面不出差错,在施工过程中就会减少很多变更。

  2、施工质量,施工质量是现场质量控制的中心,如何保证施工质量管理,是施工管理的重中之重。施工质量的影响因素包括人员、机械设备、施工方案、材料以及环境。因此,进行施工质量控制也要从以下这方面入手。

  按合同和程序工作只是对一个工程质量管理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如何灵活运用合同和程序,合理解决许多合同中不明确或合同外的事务,才是对工作能力的真正考量。通过观察学*其他工程师和各位领导的工作中解决这类问题的方式,我的工作能力有了一定提高。我知道,只有不断的努力学*和积累,不断反省进步,戒骄躁,踏实工作,提高自己处理问题的能力,才能尽快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施工质量管理工程师。

  工程质量管理总结 3

  xx项目自20xx年4月1日正式开工,至今已经历时一年多。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xx项目部始终坚持把“实行全面管理,增强执行力度”作为项目管理的核心理念和开展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学*贯彻执行公司管理体系的各项规定,立足项目特点,结合业主质量要求,精心设计,统筹规划,建立健全了项目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程序文件。明确了岗位职责和基本工作思路,为房建工程施工的顺利、有序开展奠定了基础。

  进入20xx年以来,18栋楼房主体结构全部在5月底封顶,工程进入后续的二次结构、装饰装修、门窗安装、外墙涂料、水电暖安装等施工工序,相比较主体结构,后期施工工序多、工序交叉多、成品保护难等繁琐环节,对今后的质量控制目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目标要求,项目部在年初对质量工作计划进行了详细分解,根据所学专业对技术质量人员重新分区、分组,加大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在今年10月份代表我局房建工程施工资质审核,顺利通过了中国三峡认证公司质量体系审查,得到了分局和局有关部门好评。现就xx项目部质量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项目内部质量体系的完善和质量职责制的落实

  结合本项目实际状况及工程特点,xx项目部建立了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项目经理领导下的质量管理负责制。做到各部门、各班组、各岗位的工作职能和职责明确,主管要素清楚,专业接口衔接紧密,各部门质量管理协调一致,质量管理信息渠道畅通,保障项目内部质量体系的高效有序运行。

  项目领导班子还与项目部成员一齐分析本项目工程结构和质量控制工作的重点难点,及以往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认真策划,精心部署,做到重点部位重点控制,各主要工序均有专人负责质量管理与控制,对目前施工的18栋楼,项目从新确定了职责人,真正实现职责到岗、职责到人、职责到工序。按照公司管理体系的要求,对工程建设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拟采用的`标准规范进行贴合性识别,确保其有效性和实用性。

  遵循“P—D—C—A”的循环过程,切实执行持续改善,不断完善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使之更好的指导项目部各项工作,保证顺利实现项目制定的各项质量目标,优质高效地完成建设任务。

  二、质量管理程序和制度编制和执行

  根据公司体系文件的要求和项目控制重点难点,针对性编制专项工作程序文件和实施方案。对于目前施工工序的改变,xx项目从新修改了文件资料编制规定、项目质量计划、项目计量器具设备管理规定、项目质量检验计划、项目不合格品处理规定、质量工作奖罚细则等多项质量管理制度和分部分项施工方案。

  严格执行技术交**度,切实做到不经交底不施工,在开始每一项工作之前对所有参加主要分项工程和工序的施工及管理人员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明确施工程序、工艺流程、操作要点、质量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

  根据确定的检验、试验对象、方式,按要求选取满足精度要求的各种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项目使用的所有测量和计量仪器设备进场前,务必按照项目计量器具设备管理规定,检查计量器具设备是否完好无损,是否具有合格的检定报告且鉴定结果在有效期内,无计量检定证书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计量器具,禁止用于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检验和试验。对进入现场的合格计量器具设备进行登记,建立计量台帐。提前制定计量器具设备送检计划,并及时收回正在使用的即将过期的计量器具设备,防止因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设备影响工程质量,甚至造成返工。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广大职工的用心性。项目部编制了质量工作奖罚细则,并以周/月为周期进行考核和评选,对在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和工程实体质量优秀的群众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

  例如:项目部规定抹灰施工时,每层有4户,抹灰完成后对质量进行检查,如果检查后每户的裂缝和空鼓数量在3个以内,就对本班组施工人员进行200元奖励,给负责此栋号的质检员30元奖励。有效激励了大家争创先进的用心性,提高了项目工程整体质量。

  三、质量教育与培训

  项目部自今年开工以来,组织两次“大干百天”劳动竞赛活动,两次体系内审,一次体系外审。业主、上级主管单位及开发区领导多次到我项目部进行专项检查活动,能够说是各种迎检工作贯穿了xx项目整个施工过程。

  众多的检查和质量活动给项目质量管理团队提出了更高、更严峻的挑战,同时也带给了锻炼队伍的机会和*台。项目部以此为契机,做了超多用心有效的质量宣传工作,加强了各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参建人员的质量意识。

  项目部针对各项活动的精神,开展了相应的质量文化、专业技术知识专项教育和学*。在实际工作中,注重发扬“传、帮、带”的互助精神,营造了“赶、帮、超”的竞争氛围,培养了良好的学*风气。组织专业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在会议室给其它施工人员进行讲课,分享自己的工作心得。

  大家广泛发言,共同讨论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提高个人技术水*的经验技巧,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在教育培训和日常工作中,和每一位工人师傅交朋友,让年轻的技术干部切实在各项质量教育和培训中受到教育,得到提高,收到实效,使项目部每一位员工树立“我的质量,我的职责,我的承诺”和“追求永无止境,产品代表人品”的理念,促进了广大职工从“要我学*”,“要我先进”向“我要学*”,“我争先进”的思想转变,大大提高了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和产品质量意识。项目部始终坚持把每一位优秀职工作为分局的宝贵资源和财富,树立了优秀员工典范,为以后的施工质量的控制和提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项目部质量管理工作坚持“周计划控制,月计划强制”的现场管理制度。质量部门要协调一致,共同分析各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重点和施工难点,详细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制定详细措施。建立多个交流*台如班前会、技术交底会及专项会议等、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检查验收,加强交流,保障项目部质量信息渠道的畅通,从而保证了工程施工质量。

  组织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和班组长,广泛开展“全面检查、专项治理、逐一排除”的综合检查,并将此列为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常态化。结合检查状况,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写出书面通报,实行样板引路,表扬先进,鞭策后者。服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检站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虚心理解他们提出的推荐,用心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搞好配合工作。

  将工程质量控制重点、难点和检查出来的项目工作薄弱环节列清单,作为周质量工作主题。集中精力,逐一对质量控制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进行跟踪检查,循环开展质量主体周。

  各专业建立完善的现场检查数据库,对现场质量数据进行分析,总结本周质量整改状况,制定下周质量工作计划。工程技术质量人员跟班作业,随时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难题。质量检查人员有质量否决权,发现违背施工程序、使用不合格材料,质检人员有权制止,发现问题立即上报主管领导,迅速提出解决方案,将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比如6、7月份施工的内墙抹灰工程,在施工前首先制定了施工方案和措施,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能够影响到施工质量的问题全面的进行分析,制定出应对措施,抹灰施工前对浇筑后的主体结构的净空、净高等进行全面的复查并记录,施工过程中,督促工区施工人员及时的检查,项目部规定每一天上午和下午各检查一次,各楼栋号的质量技术人员带上检测仪器、设备对有作业人员的工面进行全数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解决,保证施工完成的各分项工程能够到达施工规范要求,对因为各项原因后期出现的空鼓等问题,按照修补方案进行处理,最后的施工完成后,再次对房间的净空、净高、阴阳角等要素进行全数检查,并汇总记录,防止在明年交房过程中出现小业主纠缠并索赔的现象。

  五、作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目前已经进入12月份,距离明年4月交工日期已经很*,xx还迁房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工程项目,明年交工后除了需要经过建设、监理单位验收,还需要通过各住户即小业主的验收方能完成,为了能够保证明年顺利竣工验收,在现场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各单位批准的质量检验计划进行控制。各分项工程务必按照质量检验计划确定的检验等级和控制点要求,逐一进行闭合。

  工程验收前,组织项目内部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预验收,将检查出来的问题列出清单,逐必须职责、定人员、定措施、定整改时间,跟踪检查整改结果。通过以上施工中的措施和竣工验收前项目自检措施,保证了能够顺利通过竣工验收。

  在过去的一年内,通过项目部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xx项目部顺利通过了各项检查和评审,质量工作得到了业主、监理及相关各方的一致好评。分项工程验收一次合格率96%。我们相信,只要项目部各级质量管理人员齐心协力、上下一心,就必须能够完成项目中的各项质量工作,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顺利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各项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管理总结 4

  自从参加工作以来,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工作积极努力,任劳任怨,认真学*相关试验知识,不断充实完善自己。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在这一年里,有困难也有收获,无论在工作还是生活当中,我一直相信,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所以我一直努力,不断努力学*、不断努力工作。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标准、质量管理规范,确实执行本岗位负责监督的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圆满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现将这一年工作简要总结如下:

  我从做好本职工作和日常工作入手,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在本职工作中尽心尽力,我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岗位本领,努力精通本职的岗位知识,脚踏实地的做好本职工作,热爱自己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有效利用工作时间,保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能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行为责令整改,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为依据,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按“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在质量监督过程中以严格的管理手段促使各方责任主体确保工程结构的安全性能;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与相关法规及设计文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实施事中控制程序,杜绝工程质量重大责任事故,严格控制一般质量事故;加大工程质量的巡查、抽查力度,着重查处工程重点部位及质量控制点,加大对建筑材料、构配件、砼质量的抽检力度,严格见证取样制度,加大对质量通病的预防工作。作为一名质量监督人员,对待工作我丝毫不敢怠慢,我要求自己做到把工作中的得失和每次出现的问题记下来,以吸取经验教训,遇到疑难问题或工作中遇到困难就向同事和领导请教,耐心的听取他们提出的意见、建议,改进工作,今后更好的服务于工作。

  通过这一年的工作,我很幸运学到了不少东西,业务上也有了一些提高。但这还远远不够,我将在未来继续多学,多思、多试努力把工作做的更好。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更好的完成领导安排的任务,拓宽思路,深化细化本职工作,我一定要发扬成绩,克服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努力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为全站工作再创辉煌而不断努力。

  工程质量管理总结 5

  本年以来,我处在各位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办法与管理机构,严格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并紧密围绕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结合制定的生产经营任务,做好现场管理工作,完善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体系,紧密围绕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结合制定的生产经营任务,做好现场管理工作,完善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时,项目部制定严密的质量控制计划来确保工程质量,并以之来指导工程施工。本年度,工程处全体职工不懈努力,加班加点,使得本年度质量管理目标顺利实现,并积极顺利地完成年底西三环主线通车的任务。

  现将本年度质量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1、狠抓现场管理,为确保工程质量奠定基础。

  施工现场是反映企业管理水*的窗口,是反映企业文化的最直观表现,也是企业的产品能否满足质量要求的基础。如果一个施工现场混乱不堪,材料堆放杂乱无章,难免不出现错误,工程质量也没有保障。为此,我项目部认真开展安全文明标准工地建设,加强现场管理,文明施工,对施工便道采取硬化措施,并安排专人每天进行清扫和清道,使现场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确保道路畅通,始终保持施工现场*整、清洁,料场材料堆码整齐,无自然混合现象,分存区域明确,各类标识牌,警示牌、标语牌齐全,施工设备及各种机具停放整齐,施工人员上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时刻佩戴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人员挂牌上岗。

  2、强化质量意识,实行样板引路,确保全线创优

  我处的质量目标:开工必优,一次成优,确保部优,争创国优;综合项目单位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95%以上;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减少工程质量通病;竣工文件真实可靠、规范整齐,实现一次验交合格。

  为了实现目标,我处采取各项工程先做工艺试验段后指导施工的措施,桩基、承台、墩柱、箱梁、道路底基层、基层都以一个分项工程作为工艺试验段,待监理组审批后再指导全线施工。本年度墩台、箱梁、桥下道路工程全面展开施工,除继续加强墩台、箱梁、路基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外,工程处还加强对箱梁预应力张拉施工的质量培训和现场监控,同时做好施工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了施工质量。

  3、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的过程控制工程质量管理总结

  ①、成立质量管理小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工程处以质量管理为重点,自工程开工就成立了质量管理机构,同时成立以工程处处长为组长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对工程施工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强化“诚信守法、争创精品、持续改进、顾客满意”的质量管理方针,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质检部、测量队、试验室、物资设备部等机构设置齐全,人员配备充足,为了满足现场大干的进度要求,质监部增加质检员人数,目前有专职质检人员6人,人员配备满足目前施工要求。根据项目自身特点及质量管理要求,工程处编制了《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岗位职责》《质量管理办法》、《本年度质量管理计划》、《质量目标》等一系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确立了工程处“守法诚信,争创精品,持续改进,顾客满意”的质量管理方针,制定了创建河南省市政优质工程金杯奖、争创国家级优质工程总质量目标,实现了质量管理工作标准化和管理流程的程序化,为现场质量管理提供依据。

  ②、实行技术质量责任制和承包制,签发责任状,执行质量奖罚制度,实行工资与业绩挂钩制度,强化质检测试工作。

  ③、认真细致地进行技术交底。项目部对一些重难点工点、特殊工序、关键过程除编制作业指导书外,并对队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队对工班,工班对每个人也要进行工序上的技术交底,使每个现场操作人员熟悉施工要达到的目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施工工艺,从而确保了施工质量。

  ④、组织进行各种工序工前培训和开办各种技术培训班。分别举办了桥梁施工技术培训、隧道施工技术培训、路基填筑技术培训,强夯施工技术培训,混凝土及浆砌圬工工程施工技术培训。每次培训参加人有技术、测量、试验及质检人员和由队到工班组的管理人员及现场操作人员,且邀请监理针对一些质量通病召开预见性的专题会议。

  ⑤、加强现场控制,所有的圬工施工,关键工序实行技术、质检、试验人员跟班作业制度。每个工点项目部都有值班人员24小时跟班作业;首件工程初期混凝土及浆砌片石施工过程都有技术人员、试验人员或质检人员旁站跟班作业。

  ⑥、每月召开一次质量管理工作总结会议,项目技术、测量、试验、物资及各作业队负责人、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参加,质量监察负责人主持,项目相关领导参加。工程处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针对大体积混凝土质量控制、预应力张拉等施工工艺成立攻关小组,制定每道工艺具体实施、控制要点,并对实施中的每道环节全程监控。做好从书面控制到现场过程的全方位指导。

  ⑦、严控报检程序,尊重监理,严把原材料关,加强质检试验工作。严格遵守每一环节每一工序必须报检,资料填写及时、准确,签字手续完善,下道工序必须在上道工序监理检查合格、签字手续完善后才进行。严把原材料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和使用,加大检查频率,加强试验及质检工作。

  4、制定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为确保施工的过程质量,有效消除质量通病,工程处采取了相关施工质量控制措施:

  (1)钢筋焊接前,根据现场的实际施工条件和气温状况进行试焊,在使用焊条或焊剂时,要求操作人员按说明书要求确保干燥后进行使用。

  (2)混凝土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重点为控制好原材料的降温,尤其是加强对大体积混凝土的监控。在施工过程中,做好降温措施,定时进行温度测量,保证大体积混凝土温度达到要求。同时做好试块的留置工作,加强成品的养护。

  (3)箱梁浇筑过程及养护阶段,安排专人进行质量监控,对西三环主线桥采用电子测温仪配合预埋测温导线进行测温,通过记录混凝土浇筑时的入模温度和浇筑后的表面、芯部、箱室温度及环境温度的相关数据,并进行分析,为后续混凝土箱梁施工的降温工作提供指导依据。

  (4)对于箱梁预应力张拉施工前,质监部专门组织学*和研究后张法施工的要点和难点,结合本标段箱梁施工的实际情况,总结以往类似工程经验和资料进行分析,并形成相关的预应力张拉质量交底。

  (5)现场提前做好张拉机具和设备的检查,安排有经验的施工人员进行操作,同时做好施工人员和设备安全的必要预防措施,做出预控方案,保证了箱梁张拉的质量控制。张拉过程中有专人做好现场张拉数据记录,进行整理分析,为后续施工提供经验。

  (6)箱梁模板安装前,严格按安全管理要求对箱梁模板支架进行预检验收,同时做好箱梁模板中线的定位准备工作,在支架上测放出箱梁中心线和位置线,要求准确,并经常校核。

  (7)箱梁钢筋分二次绑扎成型,第一次绑扎箱梁底、腹板钢筋,第二次绑扎箱梁顶板、悬挑板钢筋。钢筋主要在钢加厂内下料加工成型,能焊接成型的尽量在钢加厂内完成,采用*板车运输至施工现场,采用塔吊或25T汽车吊垂直运输至钢筋安装作业面。

  (8)仓面清理:在具备浇筑条件后,采用手持式风机及洗车用手持式水枪对模板面进行全面清理,形成的污水及杂物通过预留的清扫孔排出。

  本年,我们的成绩是肯定的,但是我们的不足也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在技术及质量方面,由于部分参建职工观念转变较慢,对高质量高标准要求不适应,不能严格按标准规范进行施工过程控制,给质量控制带来很大难度,如:个别铺筑层*整度不够、防撞墙外观色泽不均等等;安全方面,节日期间的防贼防盗、防火、防爆;冬季施工的质量保证问题等等。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才不会因小失大,以致出现不堪设想的后果。

  下年度工作重点集中在陇海路和匝道工程的道路工程和雨污水工程施工上,任务紧,工程处更是要将质量控制作为中之重,力争在道路工程施工中做出整个工程的亮点,从而实现优质工程的目标。本年度需要加强控制的几方面工作:

  1、高度重视质量工作,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规范施工,特别是路基方面搞好位移观测及沉降观测工作,应按设计与规范要求,严格控制原材料、松铺厚度,碾压遍数、分层碾压应密实,并做好施工记录;砼、浆砌圬工:选料应合格,砌筑时砂浆应饱满,勾缝应美观,泄水孔留设规范标准;搞好内业资料工作,填写应及时、准确,签字手续完善,特别是质检资料的整理归档,为申报优质样板工程提供完善的资料。下年度工程处施工依然面临工期紧、任务重的严峻形势,为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确保5月底全线通车的目标,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将从以下几方面开展:

  2、继续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认真开展质量管理各项工作,保证项目质量体系正常运行,使工使程质量处于良好受控状态。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文(五)份(扩展8)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合集五篇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1

  工 程 名 称:xxx

  施 工 地 点:xxxxx

  施 工 单 位:xxxxx

  为严格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的管理,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严把工程质量关,保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以下条款,施工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

  一、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生产部、安监部、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并报经理批准后方可开工。

  二、工程施工中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中的要求搞好现场的安全工作,若出现不按措施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有权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整改,经有关人员现场检查直至合格后,方可复工。

  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相关单位颁发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

  四、进入水池、泵房等五管要害部位,须持有中心开具的'介绍信。(介绍信要注明进入事由、进入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现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五、工程施工中存在废旧物资回收时,由施工单位负责回收,并如数交回建设单位,中心物资供应部负责统一回收。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处置。

  六、施工方现场安全负责人有责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把关,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七、队组工地代表有权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否则有权停止其施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八、以上事宜由双方认可后,签字盖章生效。

  施 工 单 位:

  建 设 单 位:

  现场施工负责人:

  工地代表:

  联系方式:

  xx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xx年1月15日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2

  工 程 名 称:xxx

  施 工 地 点:xxxxx

  施 工 单 位:xxxxx

  为严格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的管理,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严把工程质量关,保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以下条款,施工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

  一、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生产部、安监部、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并报经理批准后方可开工。

  二、工程施工中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中的要求搞好现场的安全工作,若出现不按措施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有权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整改,经有关人员现场检查直至合格后,方可复工。

  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相关单位颁发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

  四、进入水池、泵房等五管要害部位,须持有中心开具的介绍信。(介绍信要注明进入事由、进入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现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五、工程施工中存在废旧物资回收时,由施工单位负责回收,并如数交回建设单位,中心物资供应部负责统一回收。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处置。

  六、施工方现场安全负责人有责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把关,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七、队组工地代表有权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否则有权停止其施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八、以上事宜由双方认可后,签字盖章生效。

  施 工 单 位:

  建 设 单 位:

  现场施工负责人:

  工地代表:

  联系方式:

  xx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xx年1月15日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3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工程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未经审查不得施工的原则。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建设项目相关的原始材料。

  2、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不将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对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择优选择队伍,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对依法分项发包而未指定总包管理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负总责。对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依法委托监理。

  3、及时办理项目施工图审查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等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含依法分项发包工程)后方开工建设。向施工现场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专用章的施工用图和设计变更等相关设计文件。

  4、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

  5、工程竣工后,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方交付使用,并在工程验收合格十五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6、及时编制、归集工程文件,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并自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工程档案一并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一份保存于各自责任主体单位备查。

  项目负责人(承诺人)签字:

  责任单位(公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4

我公司依法中标承揽的住宅楼工程,现以完成基础工程,为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特作如下承诺:

(一)质量方面:

1、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转包或着违法分包工程。

2、建立质量责任制,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发给其他单位的,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使用。

5、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6、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资料,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7、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上岗作业。

8、依法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二)安全方面

1、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筑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项目负责人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操作的,立即制止。

4、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

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上岗作业。

5、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章进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和专家论证,符合要求后组织实施。

6、建设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7、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做好现场防护。

8、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符合卫生标准。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9、对因建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

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10、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支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1、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2、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3、采购、租赁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安排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4、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验收合格后使用。

15、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任职。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16、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让利承诺书的效力

让利承诺书通常是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工程,承诺在正常工程造价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作出让步,从而减少工程总造价。一般情况下,让利承诺书的作出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工程未履行正常的招投标手续前,双方对工程造价、工期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由施工人对工程进行施工,双方签订施工协议,然后由施工人向发包人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对工程进行大幅度让利。另一种情形是施工人和发包人在履行了正常的招投标手续后,施工人通过投标成为工程的中标方,双方签订正式的施工工程合同,并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备案之后,再由施工人作出书面承诺减少工程造价。

在现实的工程招投标及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二种情形普遍存在,在施工市场竞争过程中,施工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施工人为了承揽工程不得不向发包人作出让利承诺,如果不承诺,就很有可能承接不到工程,造成经营困难.在当前的施工市场当中,施工人处于弱势,向发包方作出让利承诺往往是被动的,很少有施工人主动作出。更由于施工合同的履行是对发包人施工人资金、管理多方面综合因素的考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资金是否按时到位,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劳动力的安排是否能跟得上工程需要,无不对施工人发包人的管理水*提出新的问题。

建筑施工行业是微利行业,这在社会上已形成了共识,施工人的管理水*高低对工程是否能够盈利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管理水*高的施工企业是凤毛麟角,就导致工程成本偏高,项目亏损,又加上对发包人的让利承诺,工程成本更是雪上加霜,为此双方就会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施工人就会认为让利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应让利,而发包人会认为让利承诺是施工人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往往会因此争议诉诸法律,以求解决问题。

从本质上上说,让利承诺书是一种“黑合同”,所谓黑白合同一般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内容相异的合同。一般把经过招投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白合同”,把实际履行的协议、补充协议或在招投标手续前签订的合同称为“黑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将“黑合同”表述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容易给人造成“黑合同”是具备全部施工合同内容得协议的认识。而在实践当中“黑合同”都是在中标之前或中标之后签订的,一般是以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让利承诺书的形式表现。其具备合同的要件,符合要约承诺的形成合同的要件,双方形成合意,意思表达一致。但其实质内容如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或违约责任任何一方面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让利承诺书对经过备案的合同工程价款进行了大幅改变,是对合同内容的实质性改变,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它不具有改变合同内容的性质,具有“黑合同”的性质,因而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建设单位承诺书123

新疆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名称)作为 统一企业一厂扩建―资材库房 (建设工程名称)的建设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在工程中应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阻燃产品应是经国家检测合格且取得阻燃制品标识的产品。装修材料及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按照国家《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15)规定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六、在施工中,如有设计变更或二次装修,及时向**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七、督促各施工单位成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配备必须的灭火器材,定期组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防止施工期间发生火灾;

八、工程竣工后,组织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消防初验,并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本工程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如未能履行以上消防安全职责,将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盖 章)

年 月 日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因本人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工程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向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建设项目相关的原始材料。

2、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 不将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对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招标,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对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依法委托监理。

3、及时办理项目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等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开工建设。向施工现场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专用章的施工用图和设计变更等相关设计文件。

4、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

5、工程竣工后,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方交付使用,并在工程验收合格十五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5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中,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增强质量意识,规范质量行为,认真落实质量责任,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自觉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

  工程名称:中国移动河南公司商丘分公司南京路生产调度楼配楼工程

  承诺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

  承诺人注册职业资格:_______________

  承诺人注册职业证号:_____________

  承诺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承诺人所在单位法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承诺人所在单位(盖章):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文(五)份(扩展9)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实用5篇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1

  第二十四条 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

  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办理安全注册登记的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其发电机组不得并网发电。

  第二十五条 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核准(或者审批)手续;

  (二)新建大坝具有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及其专题报告;已运行大坝具有*期的定期检查报告和定期检查审查意见;

  (三)有完整的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资料;

  (四)有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运行人员、健全的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大坝中心具体受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申请,组织注册现场检查并且提出注册检查意见,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向电力企业颁发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 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一)通过竣工安全鉴定或者安全等级评定为正常坝的,根据管理实绩考核结果,颁发甲级注册登记证或者乙级注册登记证;

  (二)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的,管理实绩考核结果满足要求的,颁发丙级注册登记证;

  (三)安全等级评定为险坝的,在完成除险加固后颁发相应注册登记证。

  不满足注册条件或者未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电力企业应当在大坝中心登记备案,并且限期完成大坝安全注册。

  第二十八条 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丙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办理注册变更。

  注册登记证有效期满前,电力企业应当申请大坝安全换证注册。期满后逾期六个月仍未申请换证的,注销注册登记证。

  工程降低等别应当办理大坝安全注册变更手续;大坝退役应当办理大坝安全注册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新建大坝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后,在其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将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和蓄水验收鉴定书以及有关安全管理情况等报大坝中心备案。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2

  第三十条 国家能源局应当定期公布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定期检查情况。

  派出机构应当督促电力企业开展安全注册登记和定期检查工作,并且结合注册现场检查、定期检查等工作对电力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责令电力企业及时整改。

  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大坝中心对电力企业病坝治理、险坝除险加固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进行安全督查,督促电力企业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大坝中心应当对电力企业大坝安全监测、检查、维护、信息化建设及信息报送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进行评价鉴定,对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运行安全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对注册(备案)登记的大坝运行安全进行远程在线技术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应当依法对大坝退役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应当依法组织或者参与大坝溃坝、库水漫坝等运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做好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3

  第十九条 大坝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大坝安全状况,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半。首次定期检查后,定期检查间隔可以根据大坝安全风险情况动态调整,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者超过十年。

  第二十条 大坝遭受超标准洪水或者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严重事件后,大坝中心应当对大坝进行特种检查,重新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第二十一条 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坝,评定为正常坝:

  (一)防洪能力符合规范要求;或者非常运用情况下的防洪能力略有不足,但大坝安全风险低且可控;

  (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无趋势性恶化,大坝整体安全;

  (三)大坝结构安全度符合规范要求;或者略有不足,但大坝安全风险低且可控;

  (四)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

  (五)*坝库岸和工程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坝,评定为病坝:

  (一)正常运用情况下的防洪能力略有不足,但风险较低;或者非常运用情况下的防洪能力不足,风险较高;

  (二)坝基存在局部缺陷,且有趋势性恶化,可能危及大坝整体安全;

  (三)大坝结构安全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危及大坝整体安全;

  (四)大坝运行性态异常,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危及大坝安全;

  (五)*坝库岸和工程边坡有失稳征兆,失稳后影响工程正常运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坝,评定为险坝:

  (一)正常运用情况下防洪能力不足,风险较高;或者非常运用情况下防洪能力不足,风险很高;

  (二)坝基存在的缺陷持续恶化,已危及大坝安全;

  (三)大坝结构安全度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已危及大坝安全;

  (四)大坝存在事故征兆;

  (五)*坝库岸或者工程边坡有失稳征兆,失稳后危及大坝安全。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限期完成对病坝、险坝的处理。

  病坝、险坝以及正常坝的重大工程缺陷和隐患的处理应当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二十三条 大坝评定为险坝后,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降低水库运行水位,直至放空水库。病坝消缺前或者消缺过程中,如情况恶化或者发生重大险情,应当降低水库运行水位,极端情况下可以放空水库。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4

  第四十二条 水电站输水隧洞、压力钢管、调压井、发电厂房、尾水隧洞等输水发电建筑物及过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参照本规定相关要求开展安全检查,发现缺陷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运行大坝进行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示基准价格的有偿服务。

  第四十四条 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小于五万千瓦的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备案、定期检查、除险加固、安全监测、信息报送、信息化建设以及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5

  第二十四条 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

  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办理安全注册登记的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其发电机组不得并网发电。

  第二十五条 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核准(或者审批)手续;

  (二)新建大坝具有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及其专题报告;已运行大坝具有*期的`定期检查报告和定期检查审查意见;

  (三)有完整的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资料;

  (四)有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运行人员、健全的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大坝中心具体受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申请,组织注册现场检查并且提出注册检查意见,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向电力企业颁发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 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一)通过竣工安全鉴定或者安全等级评定为正常坝的,根据管理实绩考核结果,颁发甲级注册登记证或者乙级注册登记证;

  (二)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的,管理实绩考核结果满足要求的,颁发丙级注册登记证;

  (三)安全等级评定为险坝的,在完成除险加固后颁发相应注册登记证。

  不满足注册条件或者未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电力企业应当在大坝中心登记备案,并且限期完成大坝安全注册。

  第二十八条 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丙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办理注册变更。

  注册登记证有效期满前,电力企业应当申请大坝安全换证注册。期满后逾期六个月仍未申请换证的,注销注册登记证。

  工程降低等别应当办理大坝安全注册变更手续;大坝退役应当办理大坝安全注册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新建大坝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后,在其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将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和蓄水验收鉴定书以及有关安全管理情况等报大坝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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