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菁华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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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1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帮助劳动者解决因企业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欠薪,是指企业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企业缴纳欠薪保障费,以及劳动者因企业欠薪而申请先行垫付的,适用本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欠薪保障的原则)

  欠薪保障实行社会共济、应急帮助和有限垫付的原则,鼓励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 (资金来源)

  本市设立欠薪保障金。欠薪保障金的来源包括:

  (一)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及其利息收入;

  (二)垫付欠薪款项的追偿所得;

  (三)财政补贴;

  (四)其他收入。

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2

  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无力或暂时无力支付欠薪,被欠薪的劳动者本人可以申请垫付欠薪:

  (一)企业因宣告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入清算程序,且欠薪事实已由企业、企业清算组织确认,或者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

  (二)企业因经营者隐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经营,且欠薪事实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

  除上述情形外,因企业欠薪可能引发重大冲突,负责处理纠纷的行政机关已将纠纷情况和欠薪事实查清的,被欠薪的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垫付欠薪。

  第十四条 (申请人资格的限制)

  在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中,属于下列人员的,不予垫付欠薪:

  (一)欠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

  (二)欠薪企业中与前项人员共同生活的*亲属;

  (三)拥有欠薪企业10%以上股份的人员;

  (四)月工资超过本市职工月*均工资水*三倍的人员;

  (五)累计欠薪数额不到200元的人员。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填写垫付欠薪申请书,并提供能够证明欠薪事实的相关材料。

  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处理纠纷的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需要垫付欠薪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期限)

  劳动者申请垫付欠薪的,应当自取得证明欠薪事实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劳动者因非自身原因超出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适当延长其申请期限。

  第十七条 (审核与垫付)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垫付的'决定;对于超过规定数额的垫付事项,应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不予垫付的,不影响申请人根据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企业支付欠薪的权利。

  第十八条 (协助义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要了解有关欠薪情况时,申请人、欠薪企业以及有关的机构和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垫付标准)

  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

  拖欠的月工资或者月经济补偿金高于本市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垫付欠薪的款项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

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3

  第二十条 (欠薪追偿权的转移)

  劳动者获得欠薪垫付的,作出垫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垫付部分取得对企业的欠薪追偿权。

  劳动者获得欠薪垫付的,不影响其依法要求企业支付其他欠薪部分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偿还义务)

  企业应当及时偿还欠薪保障金垫付的欠薪款项。

  第二十二条 (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救济途径)

  企业拖延或者拒不偿还被垫付的欠薪款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清算程序中的追偿)

  因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垫付欠薪款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参加债权人会议等形式参与财产分配,并依法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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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菁华3篇)(扩展1)

——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菁华3篇)

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1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帮助劳动者解决因企业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欠薪,是指企业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企业缴纳欠薪保障费,以及劳动者因企业欠薪而申请先行垫付的,适用本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欠薪保障的原则)

  欠薪保障实行社会共济、应急帮助和有限垫付的原则,鼓励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 (资金来源)

  本市设立欠薪保障金。欠薪保障金的来源包括:

  (一)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及其利息收入;

  (二)垫付欠薪款项的追偿所得;

  (三)财政补贴;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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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欠薪保障金的有关管理制度;

  (二)审核、决定超过规定数额的垫付欠薪事项;

  (三)向欠薪企业追偿由其决定垫付的欠薪款项;

  (四)指导、监督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欠薪保障工作;

  (五)按照本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欠薪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垫付欠薪申请;

  (二)审核、决定规定数额以内的垫付欠薪事项;

  (三)向欠薪企业追偿由其垫付的欠薪款项;

  (四)按照本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款、第二款所称的规定数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

  第七条 (财务管理)

  欠薪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拨的欠薪保障金,存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设的专户,实行分账核算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欠薪保障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监督)

  上海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对欠薪保障费的征缴、欠薪保障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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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欠薪追偿权的转移)

  劳动者获得欠薪垫付的,作出垫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垫付部分取得对企业的欠薪追偿权。

  劳动者获得欠薪垫付的,不影响其依法要求企业支付其他欠薪部分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偿还义务)

  企业应当及时偿还欠薪保障金垫付的欠薪款项。

  第二十二条 (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救济途径)

  企业拖延或者拒不偿还被垫付的欠薪款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清算程序中的追偿)

  因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垫付欠薪款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参加债权人会议等形式参与财产分配,并依法优先受偿。


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菁华3篇)(扩展2)

——上海市个人租房合同 (菁华3篇)

上海市个人租房合同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租用甲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门面房____间,面积*米左右(一层),用于______________,门面房内附属设施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期______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号)租凭费用为________元(大写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交清房租。

  三: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________元押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押金退回。

  四: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从事违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的经营活动。乙方要搞好防范措施,安全用电。如乙方管理不善,出现火灾、水灾等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要负责赔偿。

  六:乙方租赁房屋期间要保持房屋结构设施原样,在未征得甲方同意下,不得进行随意改造。如需要改造,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损坏设施由乙方负责维修。租赁期间,水、电费及由乙方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按规定缴纳。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能转租他人。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________个月向甲方声明是否续租。如乙方继续租用,双方重新商定租赁事项,签订合同。如乙方不再续租,甲方有权在合同期满前________个月中在房屋门上张贴出租广告。合同期满,乙方房屋原样交付甲方,乙方可以在房屋门侧张贴迁址广告________个月。

  八:甲方在合同期内如因其它原因需要出售房屋,需提前______个月书面告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九: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十:如有其它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此合同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上海市个人租房合同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_________区_________号_______室;房型规格__________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__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________________支付,另付押金________________元,租房终止,乙方结清各项费用后,甲方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________支付,物业管理,暖气费用由________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在租用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2.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气、等费用,3.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四、室内附属设施:

  a:电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家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水表底数:________________

  d:电表底数:________________

  e:煤气表底数:____________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上海市个人租房合同3

  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座落面积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上海市 区 路 弄 号 室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2)甲方将出租的房屋房型为 室 厅 卫。

  (3)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 *方米。

  二、租赁用途

  (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2)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为 个月,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双方可在对租金期限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的月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此租金 物业费 发票税金),租金以 方式支付。此租金 年不变,不递增。

  (2)双方议定首期付 个月租金,押 个月押金,以后按每 个月结算一次,提前 天支付下次房租,押金不变,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包括押金)后必须开具 予乙方。

  五、其他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及宽带费等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单如期缴纳。

  (2)乙方应把已缴纳过的单据复印件交与甲方。

  六、甲方的义务

  (1)甲方需按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乙方使用。

  (2)房屋及附属设施如非乙方的过失和错误使用而受到损坏时,甲方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6-3,甲方应定期对房屋和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提前10天通知乙方)。

  (3)甲方应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

  (4)在甲方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之前,应负责配备租赁房屋内的装修,灯具,厨房设备等,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七、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内保证在该租赁房屋内的所有活动均能合乎*的法律及该地点管理规定,不作任何违法之行为。

  (2)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装修,乙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并爱护使用租赁的房屋,如因乙方的过失或者过错是房屋设施受到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

  (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合法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及国家明文规定的不合法之物品,如因此发生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在室内做违反国家法律之事,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押金租金不退。

  (5)如果乙方拖欠房租超过 个月以上的,或故意不接听电甲方电话的,甲方有权通过**,中介方协助进入室内,收回房屋。

  (6)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正确使用家电设施,安全使用电,煤气,且有义务注意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

  八、甲方提供的设备如下(或另附清单说明):

  其他家具,家电 :

  水,电,煤气表现当前数字:水表读数 电表度数 煤气表读数

  九、押金及违约金

  (1)为确保房屋及其所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押金为:(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租赁期满后,乙方按期归还房屋给甲方,如超出一天,按 元补偿给出租方。期满乙方迁空,清点,交还房屋及室内设施,并付清所应付的金额。


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菁华3篇)(扩展3)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 (菁华3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1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教育指导)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层级指导和监督)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市场*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区市场*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五条(行刑衔接)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相关业务领域案件移送的程序和材料。

  区市场*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2

  第六条(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市场*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区市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区市场*管辖。

  第七条(指定管辖)

  区市场*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市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区市场*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市级主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

  市级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区市场*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区市场*管辖。

  市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区市场*应当自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移送管辖)

  区市场*发现所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移送手续,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区市场*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受移送的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或者退回。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3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行政检查的程序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检查或者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要求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并予以记录。

  第十条(回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区市场*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十一条(责令改正)

  区市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明确改正的内容和期限。

  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等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等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有必要超过30日的,报请区市场*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协助调查)

  区市场*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需要本市其他区市场*协助调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助调查请求。

  收到协助调查请求的区市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助调查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协助调查期限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请求协查的区市场*。

  第二节立案

  第十三条(立案条件)

  区市场*对涉嫌违法的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

  第十四条(立案期限)

  区市场*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移送、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获得线索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15日。

  检验、检测、检定、鉴定、其他行政机关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十五条(立案结果)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应当填写审批文书,报区市场*负责人批准。

  决定立案的,区市场*应当将立案决定告知当事人,并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三节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调查要求)

  立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十七条(调查内容)

  调查取证的案件事实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后果等情形;

  (五)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十八条(证据种类)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制作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立案前取得的证据,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证明材料的提供)

  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证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证明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案件调查中发现涉嫌假冒产品的,区市场*可以交由被假冒的企业或者其他权利人进行辨认、鉴别,并由其出具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书证物证)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书证原件、物证原物作为证据。

  收集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等,经提供人标明核对无误后,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收集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经提供人标明核对无误后,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视听资料)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作为证据。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情况。

  有声音的视听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二条(电子数据)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拍照摄像、拷贝复制以及将有关内容打印后按书面证据进行固定等方式予以取证,取证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对于电子数据被删除、篡改或者因内容复杂等情形,行政执法人员自行收集有困难的,区市场*可以书面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并由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询问笔录)

  行政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被询问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的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

  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意见)

  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的,区市场*应当书面委托具有法定检验、检测、检定、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没有相应的法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

  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意见应当由检验、检测、检定、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意见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现场笔录)

  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应当载明现场的情况,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二十六条(境外证据)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境外证据所包含的语言、文字应当提供经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第二十七条(责令暂停营业)

  区市场*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经区市场*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严格限制在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营业范围内,无关的营业不得列入暂停范围。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情况复杂的,经区市场*负责人批准,最长可以延长15日。

  第二十八条(抽样取证程序)

  区市场*进行抽样取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抽样取证文书,对样品加贴封条,并由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抽样取证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国家和本市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调查取证当事人不配合、不在场的处理)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2名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抽样取证文书上注明原因,并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必要时,可以邀请第三方作为见证人:

  (一)当事人拒不到场或者因客观原因不在场的;

  (二)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抽样取证文书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而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

  第三十条(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案件事实及证据、调查经过、处理建议等;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包括案件性质、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处理建议)

  办案机构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违法事实成立的,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建议予以销案;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建议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五)案件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或者因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移送相关机关;

  (六)依法作出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审核与告知

  第三十二条(审核)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和相关材料送法制机构审核。

  第三十三条(审核内容)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以及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三十四条(报请批准)

  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办案机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案卷材料退还办案机构。

  办案机构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对审核意见的采纳情况以及相关材料,报区市场*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处罚告知)

  行政处罚建议经批准后,区市场*应当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书面告知当事人。

  自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

  对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区市场*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陈述申辩的复核)

  区市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予以记录,并由区市场*法制机构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听证)

  区市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区市场*组织开展行政处罚听证活动,适用《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三十八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

  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节决定

  第三十九条(决定作出)

  区市场*负责人应当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复核意见、听证笔录等材料,依法作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区市场*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标准,由市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条(责令停业整顿的期限)

  区市场*因价格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7日。

  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

  区市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区市场*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八)依法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区市场*的印章。

  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的主动公开)

  区市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四十三条(不予处罚决定书)

  区市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办案期限)

  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区市场*负责人批准,最长可以延长三个月;情况特殊,经延期仍未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级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继续延期以及延期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区市场*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改正义务由区市场*予以处罚的,当事人履行改正义务所需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菁华3篇)(扩展4)

——上海市商铺租赁合同 (菁华3篇)

上海市商铺租赁合同1

  出租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承租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商铺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条 商铺基本情况

  甲方将坐落于___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__*方米,另附配套设施有_________的商铺出租给乙方。用途_________(以乙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商铺及其相关设施交付乙方验收使用。

  第二条 租期

  租期共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24时止。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及条件:

  1、租金:共_________元。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2、支付时间、方式:租金每_________个月交一次,第一次租金于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天内交给出租人,第二次租金于_________交清,以后交付方式以此类推。

  3、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甲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租金,甲方给予乙方_________天的宽限期,从第_________天开始甲方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实欠租金_________%加收滞纳金。

  4、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元的押金。合同期满或终止,在乙方交清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并对有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后,甲方即可无息退还乙方押金。

  第四条 租赁期间商铺的修缮

  由甲方维修的,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_______日内维修好。如甲方未尽维修义务,乙方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

  由乙方维修的,修理费由_________负担。

  甲方(是/否)允许承租人对商铺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合同期满,柜台的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处理是:_________、

  第五条 各项费用的缴纳

  1、物业管理费:乙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2、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表底数为_________度,电表表底数为_________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3、使用该商铺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4、甲方、乙方必须按有关税收规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负担的纳税金额。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期交付租金。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相关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擅自改变商铺的使用性质;

  (2)擅自转租、转让商铺或利用商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3)逾期交纳租金,经甲方限期交纳后仍拒不交纳者;

  (4)乙方严重违反相关纪律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听规劝者。

  4、甲方必须尊重乙方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涉乙方的正当经营活动。

  5、甲方必须给予乙方以同本店商铺*等的一切经营条件,为乙方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预。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一切开展正常营业活动所必需的条件。

  3、乙方对于租用的商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转让(个体工商户的承租经营人员必须是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人员)。

  4、乙方不得利用商铺从事非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也不得超出甲方的经营范围。

  5、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亮证经营。乙方的商品销售活动必须实行现货交易,不准开展预收款式的预售或代购、代销业务。

  6、乙方必须爱护商铺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损坏所租赁商铺设备,必须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7、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店堂纪律,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商,礼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规则,维护店容卫生。

  第八条 担保方的权利、义务

  1、担保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有权要求乙方依法经营和遵守相关纪律、规章制度,要求乙方按期向甲方交纳租金。

  2、乙方如不按期、按规定数量交纳租金,并经甲方催交仍拒不交纳时,甲方有权要求担保方代为交纳租金。担保方对此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担保方代交纳后,有权要求乙方偿付代交租金。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租赁期满未能续租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当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_________日内将租赁的商铺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租赁期内确需中途退租,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须缴清应缴费用,乙方所交保证金无偿归甲方。

  第十条 续租

  1、乙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该处商铺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_________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作出书面答复。如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前甲方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同本合同。

  2、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商铺的优先租赁权。

  第十一条 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甲方违约,按甲方解除合同之日起到合同期满之间租金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2、若乙方拖欠租金_________天以上,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从拖欠租金的第二天起到合同期满之间租金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二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或*有关部门征用等原因,确需收回商铺时,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交还商铺,所缴的保证金在扣清乙方应缴的费用后,将余额退回乙方(不计息),如保证金不足抵缴乙方所应交的费用,则由乙方补足差额。

  第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上海市商铺租赁合同2

  甲方(产权人):_____

  乙方(租赁人):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大龙道18-门店一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租赁甲方门店的时间期限为一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甲方门店年租金为_____元。收取方式为上打租,即协议签约之日乙方需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全年租金。期满后,如乙方要续租,甲、乙双方须提前一个月协商续约之事。

  三、甲方门店设备有上、下水管道,洗面池一个,峰谷显示电表一块,暖气两组共_____片,照明管灯_____个,门灯_____个,双面玻璃店门及卷帘门。以上设备由于乙方使用和保养不当造成损坏,乙方要负责按价修复。

  四、租期内乙方要装修门店,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期满后,乙方拆除装修部位,乙方要负责恢复甲方门店原样。

  五、租赁期内,水、电费、暖气费均由乙方负责交付。期满之前乙方要结清以上费用。

  六、租赁期内,乙方负责缴纳各种经营税、费,负责门前三包,治安及防火工作。凡因治安、防火方面不利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自负,并负责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乙方不准利用所租门店进行非法活动或私自转租、转借。

  八、乙方在租赁期内如遇国家政策、城市规划或甲方不可抗拒的因素,此协议自行终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可根据实际情况退还部分当年租金。

  九、乙方租赁本门店属独立经营,自行承担经济和民事责任。

  十、以上条款甲、乙双方要共同遵守,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要向守约方赔偿实际发生的各种损失。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即生效,每方各持一份。

  乙方租赁人姓名:_____甲方产权人姓名:_____

  身份证号:_____

  联系电话:_____联系电话: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海市商铺租赁合同3

  出租方(甲方):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

  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和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所拥有的商铺事宜,结合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商铺情况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商铺的主要情况如下:

  位置:古蔺镇长沙村十二社莱茵河畔二期3号楼1–22 (以下简称该物业)。装修情况:_____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乙方办公营业使用。

  2.2乙方保证租赁期内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用途和房屋结构。

  三、租金支付及租赁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房屋租赁期自日起至年甲、乙双方同意随行就市。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商铺,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商铺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贰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及租赁条件乙方同意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若不再续租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贰个月书面通知和电话通知甲方。

  3.3甲、乙双方约定,该物业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元整)。全年租金合计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以上租金均不含税,若需开具发票税费另计。乙方应于签定本合同当日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向甲方一次性付清一年的租金。

  四、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4.1甲、乙双方约定,自签定合同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承租押金人民币_____元整)。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承租押金(壹仟伍佰元整)在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还乙方,押金不计利息。

  4.2租赁期间,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通讯、和其他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若该房屋出

  租期间甲方产生一切相关税费,乙方同意另外支付该费用。房屋出现大的、非乙方使用所造成的损坏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墙体裂缝、基础下沉、房屋漏雨渗水等。)

  五、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5.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属于甲方维修范围需要进行大修时,若因维修工作对乙方的营业造成较大和较长时间的影响,甚至导致乙方完全无法营业,甲方同意在乙方受影响期间适当减少或免除乙方的部分租金,具体减免比例由双方根据影响时间和影响程度协商确定。市政工程、道路和设施维修或公共部分维修所造成的影响不属于此范围。

  5.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恢复原状。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请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3租赁期间,甲方需要对该物业进行检查、养护,应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物业的影响。

  5.4乙方保证不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否则,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因此受损,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6.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租期届满当日内返还该物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逾期返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所规定的月租金标准的1倍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费。

  6.2乙方返还该房屋时需经甲方验收签字认可,同时相互结清各自应承担的费用。

  6.3属于乙方所有的可拆除的家具、电器等设备,由乙方负责拆除搬走。属甲方所有的设施、设备及该物业内的固定装修,乙方不得拆除、损坏,并使这些设备保持良好、清洁和适租状态。

  七、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两_倍支付违约金;

  (一)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

  (二)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三)乙方擅自转租、转让该商铺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四)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日的;

  (五)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

  (六)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

  八、其他条款

  8.1乙方保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合法经营,保证不在该商铺内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令、法规的事情,遵守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乙方房屋符合消防安全条例;若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部门处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承受的全部损失。

  8.2若乙方在本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而受到*部门的处罚,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而不负任何违约责任。

  8.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4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8.5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并签定补充协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依法向承租物业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8.*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立即生效,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_____承租方(乙方):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

  通讯地址:_____通讯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联系电话: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约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签约地点: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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