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优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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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1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形式,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法、违纪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提请**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由**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决定暂扣行政执法证:

  (一)从事执法活动时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二)非执行执法职务时着执法制式服装进入娱乐场所,或者转借、出租、出卖执法制式服装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的;

  (四)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测试成绩不合格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限为30日。行政执法证被暂扣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安排其参加离岗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法制工作机构提请省人民**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由省人民**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决定注销行政执法证: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执法,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伪造、隐匿证据的;

  (五)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殴打、辱骂行政相对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八)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九)离岗教育培训测试不合格的;

  (十)受到2次以上暂扣行政执法证处理的;

  (十一)依法应当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行政执法证、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法制工作机构申请复核。**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中违法、违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2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专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后,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台统一申请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经**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申请参加考试人员为行政执法机关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的,由省人民**法制工作机构安排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执法资格,颁发省人民**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行政执法证有效期满,行政执法人员需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台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遗失的,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法制工作机构网站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网站等媒体公告后,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台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教育培训、违法违纪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本级人民**法制工作机构收回或者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收回行政执法证,并提请省人民**法制工作机构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由***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和有效期在本机关网站公示,并送同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3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制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教育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和测试的内容为: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

  通用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和测试,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每3年至少参加1次通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测试,每年至少参加1次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参加教育培训的学时和测试成绩,纳入对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组织的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时间,计入教育培训学时。

  第十七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导、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将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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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专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后,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台统一申请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经**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申请参加考试人员为行政执法机关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的,由省人民**法制工作机构安排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执法资格,颁发省人民**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行政执法证有效期满,行政执法人员需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台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遗失的,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法制工作机构网站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网站等媒体公告后,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台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教育培训、违法违纪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本级人民**法制工作机构收回或者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收回行政执法证,并提请省人民**法制工作机构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由***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和有效期在本机关网站公示,并送同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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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不得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2人以上共同进行;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的理由和内容,依法制作检查笔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仪表整洁、方式得当、举止得体。有执法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执法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或者作出其他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在行政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监督行政执法人员遵守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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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优选【5】篇(扩展1)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菁华3篇)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省人民*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省*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2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制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教育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和测试的内容为: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

  通用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和测试,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每3年至少参加1次通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测试,每年至少参加1次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参加教育培训的学时和测试成绩,纳入对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组织的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时间,计入教育培训学时。

  第十七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导、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将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3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不得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2人以上共同进行;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的理由和内容,依法制作检查笔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仪表整洁、方式得当、举止得体。有执法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执法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或者作出其他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在行政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监督行政执法人员遵守行为规范。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优选【5】篇(扩展2)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实施方案(精选5篇)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实施方案 1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法治**建设实施纲要》工作任务,切实提升全市行政执法队伍能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过硬、业务过硬、执法为民的行政执法队伍,实现“五个更高”目标要求。

  二、工作目标

  全面提升各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执法人员法律素养,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提升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质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打造法治化营商化境。全面维护好各类市场主体、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不断提高社会民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三、活动内容

  (一)深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

  1.加强学*培训。将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及行业法律法规作为行政执法培训内容,建立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培训机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行政处罚法,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于xx年6月前完成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全员教育培训。

  2.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坚持执法为民,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完善管辖、立案、听证、执行等行政处罚程序制度,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要坚持宽严相济,不得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一刀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要健全法律责任衔接机制,细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制度。

  3.持续推进行政处罚体制机制改革。根据省**统一部署,协调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与业务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积极稳妥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加强对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评议考核等配套制度;逐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复制推广“综合查一次”经验,防止执法扰民;健全行政处罚协助制度,明确协助的实施主体、时限要求、工作程序等内容。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

  1.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各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培训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至少组织两次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司法行政部门要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开设更多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课程,确保每名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共法律知识更新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000分钟。

  2.提升执法实践能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执法大练兵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丰富练兵方式,年内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执法大比武,提高现场执法能力和水*。结合实践探索建立实战练兵基地,开展模拟现场执法,突出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应急处置、案卷制作等模拟训练,培养一批行业执法能手。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召开分析通报会,通报优秀和不合格案卷,以案卷规范促执法规范。

  3.提升执法人员的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积极参与全省百名行政执法标兵选树活动,执法部门要通过组织学*典型人物、优秀事迹等方式加强执法人员执法为民理念的.培育,提升执法为民意识。

  (三)加快执法信息化建设,推动行政执法工作高质发展

  1.抓好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常态化上网运行。对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网络运行系统进行升级,及时规范录入案件,切实提高案件录入及时率,确保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事项案件全部纳入网上办理,实现执法过程全记录。

  2.提升执法过程信息化支撑能力。逐步提高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利用率,推进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提高无人机等新型执法装备的应用能力。

  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台建设应用。依托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台系统,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资格认证、培训考试、证件发放等机制。切实改变传统“人盯人”的监督方式,强化执法信息数据汇聚治理,提高信息分析应用能力,提示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切实加强风险防范。

  (四)创新执法监督方式,提升执法监督质效。

  1.开展《行政处罚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对各级执法部门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学*培训开展情况,执法委托实施情况,执法程序规范程度、罚缴分离执行情况等内容。

  2.创新开展网上监督。依托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台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网上运行等系统,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情况、网上办案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3.对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监督。围绕优化营商环境以及群众关心的重点领域,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监督。对投诉举报和发现问题较多的执法领域,开展专项监督,必要时对相关执法部门进行约谈。

  四、有关要求

  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活动是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尽快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建立工作台账,定期调度,抓好落实,确保活动取得实效。活动开展情况将列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实施方案 2

  为深入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法治三门建设,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水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根据《三门县人民**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工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发[20xx]111号)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决定在水利系统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工程,不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提升执法办案能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能力,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为我县法治**建设,强化水利执法提供法律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提升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具有强烈责任心水行政执法队伍。

  (二)提升执法队伍的执法水*

  1、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机制,首先是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完善班子学法制度,增强班子成员学法用法能力,并以此带动执法人员不断提高学法、用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其次是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活动,每年年初制定培训计划,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考核检查,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档案,与年终考核直接挂钩,执法人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50学时。

  2、激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各种法律知识竞赛和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激发执法人员的学*积极性,提高执法水*。

  (三)遵循行政处罚程序,做到文书规范,案卷字迹清晰,证据齐全,运用法律准确,强化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无错案。

  (四)聘请法律顾问,强化律师对案件的指导,确保案件质量,少走弯路。

  (五)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1、完善局法制科室,确保法制科室对案件各环节的审核把关。

  2、积极参与水利系统和县***组织的各种案卷评查活动,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水*和案卷制作水*。

  3、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执法信息*台建设。利用政务网资源构建行政执法*台,实现网上政务公开,积极推进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开,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处罚对象、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依据、自由裁量情形、行政处罚措施等行政处罚信息,促进行政执法阳光透明、公正公*。

  (六)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制度,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和监督体系建设,树立水利执法形象。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9月25日至10月15日

  局里专门召开会议,按照县里的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10月16日至12月10日)

  一是召开全局学*动员会,布置落实工作方案。

  二是按计划组织执法人员培训、学*。

  三是水政监察的大队开展自查自纠。查问题、查不足,完善各类制度,强化依法办事能力,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和各项工作的完成。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1日)

  迎接县***的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认识执法人员素质提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局里主要领导亲自抓,加大执法队伍建设的力度,认真组织实施,精心安排,落实经费,确保此项工作全面推进。

  (二)认真组织实施。

  一是班子成员带头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

  二是水政科水政监察的大队要以此为契机,强化学法、用法意识,不断提升个人执法能力,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确保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取得实效。

  三是全局上下要掀起学法热潮,做到学法、知法、用法,强化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依法办事能力。

  (三)总结提高

  一是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的学*和执法氛围。

  二是掀起学法高潮,为依法行政奠定法律基础。

  三是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素质。

  四是做好执法监督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水利执法形象。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实施方案 3

  为深入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法治台州建设,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推动“依法治安”进程。根据台州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工程的意见》(台政办发〔20xx〕5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工程,不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进一步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增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力度,全面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为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执法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

  1、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及时将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录入浙江省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系统,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并按要求做好年审、换证等工作。对于不符合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统一向省局申报发予安全生产协管员证。

  2、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规章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新的《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总局修改后的相关规章。以新《安全生产法》为准绳,及时修订《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追究办法》(市**令第101号),积极创造条件进入地方立法项目,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主办负责制度、行政处罚程序管理规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等制度,完善修订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考评办法,继续推广使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两卡一书”。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行为,依法开展执法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工作效能、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1、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指导、推动各县(市、区)安监局按照职能划转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内设机构,将职业卫生监管纳入日常执法工作,推动执法工作深入开展。落实安全生产监察岗位津补贴,确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职人员数量,稳定与发展执法队伍。推广使用安全生产移动执法终端,加大硬件投入,提高执法信息化水*,提高工作效率。

  2、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业务培训。针对不同层次的执法人员,按照理论学*与执法实践、案件研讨与培训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形式多样的执法培训。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并以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引导带动执法人员不断提高学法用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蹲点指导”工作机制。继续深化市局班子成员联系县(市、区)和市局支队联系乡(镇、街道)安监中队制度,不断推动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示范单位创建为抓手,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继续扩大委托权限,规范职责流程,实现权责统一。按照“抓基层、强基础”的工作要求,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不断加强对基层安全生产执法的指导,全面推进基层安监机构执法规范化创建,提高基层安全生产执法水*,形成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常态化的局面。

  4、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岗位练兵活动。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法律知识竞赛活动,通过竞赛活动,检验学*培训的成效,检查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激发执法人员的学*积极性。开展专业技能竞赛活动,变理论灌输为实战指导。开展安全生产现场执法检查大练兵,确定执法检查场所,由各执法人员按照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开展模拟执法检查,并开具必要的执法文书,由专家对照检查标准和要求,进行打分和评析,以促进安监执法人员在实战中提高技能,增长才干。开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大练兵,选取*年来发生的市内外典型事故案例,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事故案例分析报告,由专家进行评分,以检验安监执法人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开展公文撰写大练兵,提升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开展提升综合素质的实践活动,借助军训等形式,大力提升安监人员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5、深化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在做好日常执法工作的同时,根据本地实际,大力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以高危行业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为重点检查和整治对象,深入开展“安盾”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检查、集中整治、集中办案,重点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扩大执法办案工作声势,增强全市安全生产系统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积极办案、规范办案的局面。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措施。进一步推进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不少于2次,采取随机抽查、联合评查、县(市、区)交叉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水*和案卷制作水*。加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力度,并将备案情况纳入县(市、区)局年度考核。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加大专项监督检查力度。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情况、行政处罚意见反馈情况等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局纪检组按照落实监督责任要求对局属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开展相应督查,通过明查暗访、座谈交流,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工作。

  3、加快监督检查网络化*台建设。利用电子技术手段和政务资源,构建行政执法信息*台,实现网上政务公开。积极推行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开,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处罚对象、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依据、自由裁量情形、行政处罚措施等行政处罚信息,促进行政执法阳光透明、公*公正。

  三、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局机关各处室及下属单位要要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升的重要性,结合工作实际,及早制订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使该项工程真正起到提升素质、促进工作的效果。

  (二) 精心组织实施。开展素质提升工程建设,是在新形势下强化安全监管,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要针对薄弱环节,加强调研指导,细化工作措施,及时解决问题。

  (三)积极参与,强力推进。全体安监人员要高度重视能力素质的提升,养成良好的学**惯,立足本职岗位,练出过硬本领,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要注重工作经验的总结,有效巩固和及时推广创新举措,促进安全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全面推进。市安监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岗位比武活动,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实施方案 4

  为深入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法治台州建设,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推动“依法治安”进程。根据台州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工程的意见》(台政办发〔20xx〕5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工程,不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进一步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增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力度,全面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为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执法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

  1、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及时将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录入浙江省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系统,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并按要求做好年审、换证等工作。对于不符合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统一向省局申报发予安全生产协管员证。

  2、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规章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新的《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总局修改后的相关规章。以新《安全生产法》为准绳,及时修订《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追究办法》(市**令第101号),积极创造条件进入地方立法项目,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主办负责制度、行政处罚程序管理规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等制度,完善修订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考评办法,继续推广使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两卡一书”。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行为,依法开展执法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工作效能、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1.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指导、推动各县(市、区)安监局按照职能划转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内设机构,将职业卫生监管纳入日常执法工作,推动执法工作深入开展。落实安全生产监察岗位津补贴,确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职人员数量,稳定与发展执法队伍。推广使用安全生产移动执法终端,加大硬件投入,提高执法信息化水*,提高工作效率。

  2、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业务培训。针对不同层次的执法人员,按照理论学*与执法实践、案件研讨与培训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形式多样的执法培训。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并以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引导带动执法人员不断提高学法用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蹲点指导”工作机制。继续深化市局班子成员联系县(市、区)和市局支队联系乡(镇、街道)安监中队制度,不断推动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示范单位创建为抓手,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继续扩大委托权限,规范职责流程,实现权责统一。按照“抓基层、强基础”的工作要求,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不断加强对基层安全生产执法的指导,全面推进基层安监机构执法规范化创建,提高基层安全生产执法水*,形成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常态化的局面。

  4、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岗位练兵活动。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法律知识竞赛活动,通过竞赛活动,检验学*培训的成效,检查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激发执法人员的学*积极性。开展专业技能竞赛活动,变理论灌输为实战指导。开展安全生产现场执法检查大练兵,确定执法检查场所,由各执法人员按照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开展模拟执法检查,并开具必要的执法文书,由专家对照检查标准和要求,进行打分和评析,以促进安监执法人员在实战中提高技能,增长才干。开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大练兵,选取*年来发生的市内外典型事故案例,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事故案例分析报告,由专家进行评分,以检验安监执法人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开展公文撰写大练兵,提升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开展提升综合素质的实践活动,借助军训等形式,大力提升安监人员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5、深化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在做好日常执法工作的同时,根据本地实际,大力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以高危行业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为重点检查和整治对象,深入开展“安盾”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检查、集中整治、集中办案,重点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扩大执法办案工作声势,增强全市安全生产系统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积极办案、规范办案的局面。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措施。进一步推进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不少于2次,采取随机抽查、联合评查、县(市、区)交叉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水*和案卷制作水*。加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力度,并将备案情况纳入县(市、区)局年度考核。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加大专项监督检查力度。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情况、行政处罚意见反馈情况等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局纪检组按照落实监督责任要求对局属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开展相应督查,通过明查暗访、座谈交流,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工作。

  3、加快监督检查网络化*台建设。利用电子技术手段和政务资源,构建行政执法信息*台,实现网上政务公开。积极推行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开,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处罚对象、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依据、自由裁量情形、行政处罚措施等行政处罚信息,促进行政执法阳光透明、公*公正。

  三、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局机关各处室及下属单位要要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升的重要性,结合工作实际,及早制订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使该项工程真正起到提升素质、促进工作的效果。

  (二) 精心组织实施。开展素质提升工程建设,是在新形势下强化安全监管,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要针对薄弱环节,加强调研指导,细化工作措施,及时解决问题。

  (三)积极参与,强力推进。全体安监人员要高度重视能力素质的提升,养成良好的学**惯,立足本职岗位,练出过硬本领,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要注重工作经验的总结,有效巩固和及时推广创新举措,促进安全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全面推进。市安监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岗位比武活动,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实施方案 5

  为深入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法治台州建设,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推动“依法治安”进程。根据台州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工程的意见》(台政办发〔2015〕5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工程,不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进一步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增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力度,全面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为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执法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

  1、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及时将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录入浙江省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系统,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并按要求做好年审、换证等工作。对于不符合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统一向省局申报发予安全生产协管员证。

  2、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规章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新的《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总局修改后的相关规章。以新《安全生产法》为准绳,及时修订《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追究办法》(市**令第101号),积极创造条件进入地方立法项目,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主办负责制度、行政处罚程序管理规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等制度,完善修订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考评办法,继续推广使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两卡一书”。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行为,依法开展执法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工作效能、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1.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指导、推动各县(市、区)安监局按照职能划转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内设机构,将职业卫生监管纳入日常执法工作,推动执法工作深入开展。落实安全生产监察岗位津补贴,确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职人员数量,稳定与发展执法队伍。推广使用安全生产移动执法终端,加大硬件投入,提高执法信息化水*,提高工作效率。

  2、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业务培训。针对不同层次的执法人员,按照理论学*与执法实践、案件研讨与培训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形式多样的执法培训。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并以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引导带动执法人员不断提高学法用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蹲点指导”工作机制。继续深化市局班子成员联系县(市、区)和市局支队联系乡(镇、街道)安监中队制度,不断推动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示范单位创建为抓手,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继续扩大委托权限,规范职责流程,实现权责统一。按照“抓基层、强基础”的`工作要求,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不断加强对基层安全生产执法的指导,全面推进基层安监机构执法规范化创建,提高基层安全生产执法水*,形成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常态化的局面。

  4、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岗位练兵活动。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法律知识竞赛活动,通过竞赛活动,检验学*培训的成效,检查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激发执法人员的学*积极性。开展专业技能竞赛活动,变理论灌输为实战指导。开展安全生产现场执法检查大练兵,确定执法检查场所,由各执法人员按照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开展模拟执法检查,并开具必要的执法文书,由专家对照检查标准和要求,进行打分和评析,以促进安监执法人员在实战中提高技能,增长才干。开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大练兵,选取*年来发生的市内外典型事故案例,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事故案例分析报告,由专家进行评分,以检验安监执法人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开展公文撰写大练兵,提升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开展提升综合素质的实践活动,借助军训等形式,大力提升安监人员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5、深化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在做好日常执法工作的同时,根据本地实际,大力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以高危行业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为重点检查和整治对象,深入开展“安盾”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检查、集中整治、集中办案,重点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扩大执法办案工作声势,增强全市安全生产系统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积极办案、规范办案的局面。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措施。进一步推进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不少于2次,采取随机抽查、联合评查、县(市、区)交叉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水*和案卷制作水*。加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力度,并将备案情况纳入县(市、区)局年度考核。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加大专项监督检查力度。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情况、行政处罚意见反馈情况等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局纪检组按照落实监督责任要求对局属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开展相应督查,通过明查暗访、座谈交流,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工作。

  3、加快监督检查网络化*台建设。利用电子技术手段和政务资源,构建行政执法信息*台,实现网上政务公开。积极推行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开,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处罚对象、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依据、自由裁量情形、行政处罚措施等行政处罚信息,促进行政执法阳光透明、公*公正。

  三、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局机关各处室及下属单位要要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升的重要性,结合工作实际,及早制订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使该项工程真正起到提升素质、促进工作的效果。

  (二) 精心组织实施。开展素质提升工程建设,是在新形势下强化安全监管,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要针对薄弱环节,加强调研指导,细化工作措施,及时解决问题。

  (三)积极参与,强力推进。全体安监人员要高度重视能力素质的提升,养成良好的学**惯,立足本职岗位,练出过硬本领,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要注重工作经验的总结,有效巩固和及时推广创新举措,促进安全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全面推进。市安监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岗位比武活动,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优选【5】篇(扩展3)

——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全文(精选5篇)

  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全文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考核、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评查主体,负责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具体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执法部门是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评查主体,负责对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具体工作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上一年度或者本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一次评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年度依法行政考评工作,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全文 2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考核、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评查主体,负责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具体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执法部门是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评查主体,负责对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具体工作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上一年度或者本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一次评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年度依法行政考评工作,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全文 3

  第十八条 评查主体可以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情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总体报告,应当报送同级**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评查小组在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应当要求评查对象改正;能够当场改正的,评查对象应当当场改正。

  第二十条 **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

  (三)干扰、阻扰案卷评查活动的。

  **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制作虚假案卷材料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落实,并向提出建议的**法制机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制机构申请复查,上一级人民**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复查。对省人民**法制机构发出的《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有异议的,直接向省人民**法制机构申请复查。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并在30日内向发出决定的**法制机构报送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案卷评查过程中,依法可以对本系统、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作出监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监督处理,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机构应当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合格案卷较多的行政执法主体,法制机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或者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对于承办不合格案卷较多的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法制机构可以建议调离执法岗位。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人员在案卷评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全文 4

  第二十七条 对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案卷评查,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全文 5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

  (二)执法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执法程序;

  (四)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执法权限;

  (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情况;

  (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七)执法文书的格式;

  (八)执法文书的送达;

  (九)执法决定的执行;

  (十)案件结案后归档的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评查主体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由省人民**另行制定。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对具体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实行百分制。根据评查标准进行评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一)未满60分的,为不合格;

  (二)60分以上未满75分的,为合格;

  (三)75分以上未满90分的,为良好;

  (四)90分以上的,为优秀。

  第十七条 案卷记录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记录该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为不合格行政执法案卷: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优选【5】篇(扩展4)

——交通执法人员年终总结 (菁华3篇)

交通执法人员年终总结1

  一年来,我在大队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指导下,恪守人民警察的职业纪律,通过自己的努力,在思想上、业务工作水*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学*任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提高理论水*和业务能力,是提高业务水*、管理能力的保证是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的保证。

  2、我从事的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我坚持各方面的业务学*,注重全方位的提高自己,工作做到有分析研判、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组织实施。

  3、在工作中,虽然自己只是一名,但在大队始终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坚持政治原则,始终与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4、从严要求自己,带头廉洁自律。

  综上所述,一年以来自己在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业务素质得到了一定的提高。我要在新的一年里,继续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不断强化依法办事观念,切实掌握有关法规制度和各项工作程序,明确执法责任,增强严格执法的高度自觉性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加强党性煅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以百折不饶、知难而进的勇气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

交通执法人员年终总结2

  我在市、区城管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正确领导及同事的支持和帮助下,按照单位发展要求并结合实行工作情况,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岁首年终,我静心回顾这一年的工作生活,收获颇丰。现将我这一年的学*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在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

  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次工作,工作投入,热心为大家服务,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注重仪表、规范着装、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时刻保持良好的综合执法队员的良好形象。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从未有吃、拿、卡、要等事件,做到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要8小时以外,同样坚持原则,并敢于同一切不良现象行为作斗争。

  二、在*工作中

  在领导的带领下,执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处理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和上级部门转办的督办案件,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建仪、均登记,入档并转交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进行处理,及时解决情况,对反馈情况逐件登记,做到对人了负责态度,推进“首问责任制”,一查到底,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反馈。对每宗投诉我队都认真核查、积极落实。同时对群众要求立即解决,但需延后我、解决的问题,要认真解释、耐心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三、回顾这一年

  在同事及领导关心支持和帮助下,各项工作均取得了圆满的好成绩。我在思想上、学*上、工作上取得了新的进步,但我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理论知识水*比较底,现代办公技能还不够。

  今后,我一定认真克服缺点,自学把自己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在实际工作中要虚心向单位同事请教,通过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努力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工作素养。继续发扬无私奉献精神,真实、高质、高效地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之余要广泛学*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等知识,拓宽自己的知识面,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素养、思维能力,力争做一名合格的综合执法队员。

交通执法人员年终总结3

  根据蒲江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实施方案》(蒲交发[20xx]43号)的文件精神,我大队紧紧围绕“安全责任、重在落实”的主题,结合我县交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和部署,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确保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大队成立了以大队长何忠钰为组长,副大队长杜龙义、黄勇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各中队中队长为成员的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工

  作领导小组。安全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电话88522236。

  二、加强安全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安全工作意识。

  为了提高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强化交通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安全生产执法监督管理水*,大队先后召开3次安全培训会,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对《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学*。另外,执法大队与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工作衔接,组织运输企业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学*培训,提高了群众及其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三、积极开展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强化路面执法监督,确保道

  路运输市场安全稳定和公路水路顺畅。

  六月一日起,大队积极开展20xx年“安全生产月”整治行动。一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组织各执法中队针对县城公交车、出租车、乡村客运进行巡逻宣传,向广大群众散发了宣传资料20xx余份,悬挂宣传横幅一幅。二是加强配合,严厉打击非法行为。配合*部门共同打击“火三轮”、“黑校车”非法营运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在专项行动期间,大队共出动执法车辆102台次、执法人员381人次,检查各类客货运输车辆4600余辆次,截止目前共查处非法营运车辆4台,极大地震慑了非法营运的车主和驾驶员,有力维护我县客运市场健康、稳定、有序;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2台;查处不按核定站点上下旅客的客运车辆7台;宣传教育出租汽车15台;查处扬撒的货运车辆5台;取缔无证机动车维修摊点2个;查处各类货运违章车辆160台;确保了我县道路运输市场安全、稳定的运行。三是加大公路巡查力度,消除安全隐患。在专项行动期间,大队清理公路堆占21处、计45立方米;清理公路沿线摆摊设点40处;清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32个;规范公路沿线施工场地24处;规范沿线施工场地24处;共查处占道洗车16家,发出整改通知书8张,规范洗车场店招店牌11处。四是加强了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监管,确保了我县水上交通安全。

  四、加强双超治理,确保道路及行车安全。

  为强化执法力度,建立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法,继续保持治超的高压态势,通过实施固定检测与流动检测相结合的方法,加强了超限

  超载的查处力度。在专项行动期间,大队共检测货运车辆1600台,其中查处超限车辆65台,卸载350余吨。超限治理工作成效明显,基本上杜绝恶性超限车辆上路行驶,切实保障了把我县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5%以内目标的实现,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得到了有效遏制,有效缓解了我县超限车辆对公路基础设施的损坏。

  五、加强汛期安全监管。

  6月是多雨季节,大队汛前落实了防汛抢险物资、车辆、人员,安排了防汛值班表,按照“有警必出,有险必出”的工作责任要求,保证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接听。加强对重要路段的巡查力度,发现灾情及时上报并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确保了公路畅通。

  总之,由于大队十分重视“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了早安排早部署,在活动中无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优选【5】篇(扩展5)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菁华5篇)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房屋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九条 ?业主除享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二)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三)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

  (四)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同利益的行为。

  业主除履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活动。

  除*《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业主大会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前款规定的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业主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开展活动。

  除*《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权外,经业主大会批准,业主委员会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方案、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工程和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

  (二)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四条 除*《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外,业主委员会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遵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管理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其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十五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地理上自然连接规模较小的住宅小区,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并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可以继续作为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创造条件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登记。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听取业主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二)首批物业交付满二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三)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

  第十八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组织协调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相关工作。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之一,但未及时召开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45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候选人条件和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将公告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投票权数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等提出异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或者修改,并告知异议人。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般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就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代表的业主意见;对需业主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具体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的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 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

  (二)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方式;

  (三)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状况;

  (四)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权益;

  (五)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

  (六)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权;

  (七)物业的使用、装饰装修、维护和管理;

  (八)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九)违反管理规约的责任;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二)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三)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级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员名单等材料报县级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县级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及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其组**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其换届。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三)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因犯罪正在受刑事追究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不当利益或者报酬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增减或者调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其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确定。

  前款规定的费用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

  (二)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四)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的;

  (五)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

  (六)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七)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八)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的。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八项规定,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侵占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工商、环保、市容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干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三)违法实施物业管理行政许可的;

  (四)违反物业管理投诉处理规定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3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五)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六)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司法、民政、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工商、价格、质监、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4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二)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四)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利益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地理上自然连接规模较小的住宅小区,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且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或者调整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四)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独立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县级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以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级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听取业主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的职责、议事规则和工作经费,以及监事的选举规则、资格、人数、任期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报送下列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房屋等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一般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担任。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相关工作。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但未及时召开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投票权数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等提出异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或者修改,并告知异议人。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自行解散。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相关事项;

  (七)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八)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九)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一)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前款规定的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业主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的推选、权限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或者数据电文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物业使用人可以列*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提倡采用信息化技术,改进业主大会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按照财务要求建账并及时入账,并对原始凭证及形成的会计资料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第二十四条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县级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组织业主自行或者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具备后,应当及时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经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产生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员名单等材料报县级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备案证明向*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重新备案,并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代表;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和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报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公共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开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和使用、分配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列*会议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列*会议。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未组织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履职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予以移交。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督促其移交。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本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督促其移交。

  移交过程中出现治安事件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二)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牟取不当利益的;

  (三)损坏共用设施设备,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观和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拒缴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以及违法出租房屋的;

  (四)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三十三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增减或者调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四条

  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基本情况;

  (二)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状况;

  (三)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权益;

  (四)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五)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权;

  (六)物业的使用、维护、装饰装修管理;

  (七)业主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八)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九)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费用的分摊方式;

  (十)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违反管理规约的责任;

  (十二)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二)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三)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

  (四)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或次数;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级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具体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确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上一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应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业主委员会予以纠正。经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推进建立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审计制度。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5

  第七十七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装饰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房屋装饰装修现场的巡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配合。

  第七十八条

  物业出租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后,及时将物业承租人、出租期限、物业服务费用交纳的约定等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

  (五)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八)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

  (九)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

  (十)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一)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宠物;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八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外置式晾衣架等设施的,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保持物业的安全、整洁、美观。

  第八十一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确需占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城乡规划、消防、*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位施划的指导。

  第八十四条

  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车辆停放费、公共经营收益单独列账。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

  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经营收益财务账目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

  第八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人民防空工程*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当保障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第八十七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结存等情况。

  第八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监督的原则。设区的市、县(市)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部门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代行管理或自行管理。

  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八十九条

  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并报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或者监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

  (一)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消防设施损坏的;

  (四)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六)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七)二次供水设施损坏的;

  (八)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应急维修费用应当向业主公示,并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

  第九十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时,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物业维修、更新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十一条

  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改造的,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九十二条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老旧住宅小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老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确定。

  老旧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改造建设资金,主要由*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优选【5】篇(扩展6)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年终总结(十)份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年终总结 1

  今年以来,我所在市委、市**、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注重卫生执法队伍业务培训,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树立卫生监督新形象,认真开展各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在把好卫生许可准入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大力整顿个体医疗市场,开展职业病预防工作,防止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等方面取得较好的成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逐步走向正轨。现将xx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内部管理,建章立制,促进效能建设

  今年初,为了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制订了《防市卫生监督所综合管理制度》,以制度管人,保证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建立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办结制、否定事项报备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同岗替代制、政务公开制;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得到群众的好评。

  二、加**生监督员培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业务水*

  今年以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形式,先后选派12人(次)参加自治区级举办的培训班。单位也举办了4次业务培训,其中一次还聘请自治区卫生监督所专家到所对全市卫生监督员进行培训,收到良好效果。今年单位参加业务培训的人员共108人次,大大提高了卫生监督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

  三、大力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

  为了让群众更多地了解卫生法律法规,配合专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宣传车、设咨询点等宣传形式,大力开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和“食品安全行动”、“禁止散装白酒生产销售”等专项宣传活动。3月中旬,结合“非典”和禽流感防控工作,开展了《传染病防治法》执法宣传,出动宣传车3辆次;4月上旬,出动宣传车到防城区、港口区部分乡镇开展《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安全行动宣传;4月25—30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万份,悬挂横幅标语23条,出动宣传车4辆次,咨询活动1天;5月下旬开展禁止散装白酒上市销售宣传,出动宣传车2辆次,挂横幅1条。

  为配合各项卫生监督执法活动,先后向防城日报社投稿三次,利用市电视台《今晚播报》宣传13次,广西人民广播电台1次(10分钟)。通过大力开展宣传,使广大群众更多地了解卫生法律知识,更好地配合我们的监督执法工作,收到良好的效果。

  四、业务工作

  (一)卫生行政许可

  7月1日《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为了作好实施前准备工作,依法开展卫生行政许可,5月份,全所业务人员认真开展学*《行政许可法》活动,了解《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确本级卫生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对卫生行政许可实行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事项报备制、公开卫生许可审批程序、审批期限、准入条件和收费项目,为申办者提供须知等材料,热情接待申请人,耐心解释和指导申办人填写有关申请材料等,一年来受到群众的好评。同时,严格把好准入关,逐步提高准入条件,使生产经营场所、卫生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

  今年共受理卫生许可1809件(其中食品卫生许可1492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317件),审批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1492家(其中防城区957家,港口区535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317家(其中防城区204家,港口区113家)。

  (二)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

  为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禽流感防控工作,今年2月份,在卫生局组织下,对全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全市共检查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4个、疾控(防疫)机构3个,县级以上医院10家,乡镇卫生院9家,村卫生所及个体诊所13家,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同时还配合自治区督查组开展督查工作。

  (三)食品卫生监督执法

  1、基本情况:我市市辖区共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4135户(防城区3038户、港口区1097户),其中生产加工企业114户(港口区33户、防城区81户);食品批发零售企业1954户(港口区410户、防城区1544户);餐饮业1353户(港口区371户、防城区982户);集体(学校)食堂60户(港口区22户、防城区38户);食品摊贩524户(港口区228户、防城区296户);其他130户(港口区34户、防城区96户);全年监督户数为11239户,户*均监督频次2.72,监督覆盖率为100%。培训从业人员2834人,“五病”调离181人。

  2、食品专项培训工作:3月份,举办了一期白酒生产业主培训班,有47家酒厂业主参加,主要培训白酒生产的卫生规范,规定白酒生产、销售实行定型包装。6月28日、29举办各学校分管食堂的校长、卫生管理人员等80多人及中档以上餐饮业负责人41人培训班,举办了两期学校食堂和培训班,学*量化分级管理的有关要求。7月份对市辖区4家月饼馅料厂和51家糕点厂的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等70多人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全年参加食品卫生专项培训共238人。

  3、2-3月份对市辖区54所学校(含托儿所)学生食堂及校周围边食品摊点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卫生的食堂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取缔一批校园周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摊点。结合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要求各学校利用署假期间对食堂进行合理整改和布局,9月份(即开学第二天开始)分成二个卫生检查组对各学校食堂进行检查,经检查多数学校虽然有所整改,但仍存在很多隐患(均以经费紧张为由只作简单调整)。

  4、为了规范我市的白酒生产经营秩序,预防假酒中毒。针对防城区白酒生产经营不规范状况,对白酒生产厂家进行整改,规定白酒生产、销售实行定型包装,从6月1日起禁止散装白酒在城区上市。共整改白酒生产厂家15家,取缔4家,已取得阶段性效果。

  5、加强中秋月饼、糕点的卫生监督:为提高我市糕点、中秋月饼生产加工厂家卫生和产品质量,深入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监督、审查、抽检等,保证月饼、糕点生产卫生质量,今年未接到有关月饼质量问题投诉电话。

  6、做好重大会议、接待的卫生监督工作:今年共参加**重大会议、接待工作的食品卫生监督7次。针对各种接待不同特点,先前制订可行卫生监督方案,指导接待宾馆(饭店)做好接待前各项工作,强调食品安全的注意事项,按各自工作职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保证接待工作的食品卫生安全。

  7、对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肉及肉制品、水产品等各类食品检查工作,实行索证和台帐登记造册制度,配合工商部门取缔4家用工业松香拔鸭毛的加工点,禁止“三无”、“三精水”食品生产销售。加强对节日食品市场的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

  8、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按自治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求,今年我市开始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该项工作分阶段进行,首先从54家学校食堂和41家中档以上餐饮业开始,对达不到要求的进行整改,逐步转变食堂和中高档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模式,提高饮食卫生安全水*。

  9、食品卫生监测抽检情况:

  全年共抽检各类食品403份,合格353份,合格率为87.6%,其中植物油134份,合格134份,合格率为100%,肉及其制品26份,合格21份,合格率为80.8%,糕点类137份,合格102份,合格率为74.5%,水产品4份,合格4份,合格率为100%,乳及其制品7份,合格6份,合格率为85.7%,冷冻食品13份,合格10份,合格率为76.9%,酒类11份,合格9份,合格率为81.8%,食糖3份,合格3份,合格率100%,皮蛋9份,合格9份,合格率100%,干(湿)米粉17份、腐竹9份均未检出***和保险粉,酱油6份,合格6份,合格率100%,添加剂6份,合格6份,合格率100%,其他食品21份,合格17份,合格率80.9%。

  10、食品卫生执法情况:一年来共对市辖区536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警告和限期整改;对9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罚款8500元;取缔非法生产、加工点6家;收缴一批无生产厂家、厂址和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约60公斤,折合人民币700多元。

  (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

  对市辖区612户公共场所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港口区224户,防城区388户),其中旅馆业103户(港口区32户、防城区71户),文化娱乐场所142户(港口45户、防城97户),理发美发339户(港口133户、防城206户),游泳池1户(防城),体育馆1户(防城),图书、美术、博览馆3户,商场、书店7户(港口4户、防城3户),医院候诊室10家(港口2家、防城8家),公共工具、候车室6家(港口3家、防城3家)。全年经常性巡回监督1314次,监督覆盖率为100%,*均监督2.15户次。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72家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同时责令限期改正,并对1家理发室进行立案查处,现仍在调查取证中。

  (五)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对市辖区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其中市、区级水厂3家、乡镇级供水单位16家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对部分供水单位的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监测,共抽检18份,合格17份。

  (六)化妆品卫生监督

  对市辖区内1家化妆品生产单位和53家化妆品经销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未发现假劣化妆品在市场上销售,在日常监督同时,指导各经营单位索取相关证件建档备案。

  (七)积极做好碘盐的监督监测工作

  为确保我市市民吃上合格的碘盐,杜绝劣质私盐在市场上流通销售,与盐业部门联合行动,对各碘盐销售单位进行检查,同时不定期对盐业公司生产厂进行抽查检测,预防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

  (八)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执法

  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开展职业病预防工作,今年3月份举办了一期有职业病危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职业卫生培训班,参加人员37人,大大提高了他们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的意识。今年共有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单位91家,职业危害场所基本上悬挂警示标志牌(160块)。同时还对36家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向他们宣传健康**行动内容。全年监督检查全市放射源使用和贮存单位7家,医用x光电离辐射单位10家,均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

  (九)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市卫生局主持下认真开展工作,拟订了《防市医疗安全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为了做好专项整治前的宣传,于6月上旬举办市辖区个体医疗诊所业主学*班,参加学*60人,召开一次有85人参加的无证行医执业人员会议,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使他们认识到无证行医属违法行为。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共出动监督执法人员287人次,检查医疗机构146家(次)(其中市直及港口区35家、防城区32家、东兴市54家、上思县25家),无执业证46家,查处违法医疗机构57家,其中取缔非法行医11家,立案处罚49家,罚款3万元,收缴非法所得15.80元,药品和器械一批(价值约合人民币2万多元)。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进一步规范了我市的个体医疗市场。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年终总结 2

  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在局领导和同志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坚持不断地学*理论知识、总结工作经验,培养自身思想修养,努力提高综合素质,严格遵守局内各项规章制度,完成了自己岗位的各项职责,在这里将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简要的总结如下:

  一、加强业务学*,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努力为常州的城市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做出更大贡献。

  我在xx科工作已经有x年多时间了,应该算是xx科的老同志了。回想在xx科这x年多的工作历程,是至今我人生中重要的一段时期,在这期间我的收获主要有两个方面:政治思想上的成熟和业务工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总结为八个字“收获颇多、受益匪浅”。

  我想自己在政治思想上进步、成熟的重要标志是,自己在规划科工作期间从一名普通群众成为了一名中**员!我的转变与进步,是局领导的培养、同志们的帮助与支持和自身的努力才取得的。我清楚自己入党时间还不是很长,还有很多方面(政治思想、理论知识、工作水*等)需要不断的学*,要时刻以党员的标准衡量和要求自己的言行,注意加强政治修养,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党性认识。我也希望领导和同志们一如既往的给与我指导和帮助,我也将加倍努力,争取更大的进步!

  我先后在科科员、副主任科员、副科长等不同的岗位上工作,无论在什么岗位我始终以饱满的热情对待自己的工作,勤勤恳恳、尽职尽责、踏踏实实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科的工作纷繁复杂,领导临时交办性的工作比较多,这些都要求科的同志,要对的现状和监督情况,有较为熟悉的了解与掌握,同时还应具有较强的应变和适应能力。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我十分注意对现状和监督情况的积累与总结,现在我对xx的现状整体情况已经比较熟悉,对和各乡域也有系统的了解与掌握。基于几年来工作经验的积累,我对监督科的各项业务工作都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与掌握!我想自己的工作经验一方面是自己工作的积累,更重要的是自己在这样的工作岗位上、有这样的工作机会,是领导和同志们信任和支持的结果!正因如此,我将更加珍视自己的岗位,以无比的热情与努力争取更大的进步!

  二、工作中,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向身边的党员模范学*,起相应模范带头作用。

  一年来,我在*时工作中,始终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力求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不等不靠、有条不紊地安排好各项工作,身体力行,努力起到科内的表率作用,协助科长开展各项工作。

  我认真坚持所内的学*制度,积极参加各项学*,以学*为契机,深入领会的精神,在政治思想觉悟和对党的认识上均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在开展两个学*的同时,我按照局党组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的工作部署,对照廉政xx查找工作中的不足与缺点。通过系列的学*与批评和自我批评活动,我的思想得到了净化,工作的责任心得到了加强。

  今年以来,在科内日常工作过程中,科长注重强调从政治的高度对待问题,我与科长密切配合并带头垂范,使同志们思想认识高度统一,自觉遵守所内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工作中,我们提倡任劳任怨、自觉刻苦、默默无闻的工作精神,一切从全局出发重团结、讲实效、不推诿。xx是科一年最为重要和紧迫的两项重点工作。两项工作过程中,我与科长密切配合,积极协助科长做好工作部署,并克服家庭困难加班加点,与全科同志通力协作,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在科室的内部建设上,在科长的领导下,我们主要作了三个方面工作:一是抓学*。认真落实局党组的学*内容、学*主题和学*时间。紧密联系实际,重点放在如何提高工作水*和工作作风方面。二是发扬民主,增强科室成员之间的团结与活力。规划用地科有民主的良好传统,对待各项工作科内同志均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注重发挥集体的聪明才智和整体效能。三是按所党组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开好科务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使规划用地科成为团结务实,开拓创新,富有朝气、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集体。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年终总结 3

  在所领导和科长的指导帮助下,在同志们的团结协作下,我顺利完成了今年的工作任务,在工作、学*和思想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提高,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本年度的思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政治思想

  作为一名国家干部,我积极拥护***的领导,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严于律己,做好人民公仆。作为一名卫生监督员,我树立了正确的职业观念,端正职业态度,遵守职业纪律,强化职业作风,严守职业道德,做到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国家干部行为规范》、《省干部八条禁令》、《卫生监督员十不准》等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认真参与“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虚心接受意见建议,广泛听取民意。认真参加了“如何做好卫生监督员”的学*教育活动,并结合工作实际写出心得体会2篇。

  二、能力方面:

  在所内开展“做一个合格的干部”活动中,通过采取集体组织学*和个人学*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学*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信访条例》、《国家干部法》等,提高了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了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通过自学《卫生法规与监督学》和参加由卫生局举办的“全州卫生行政执法培训班”,掌握了基本卫生监督知识、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及卫生监督综合执法知识,掌握了常用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的写作规范。通过配合其他科室以及其他部门完成工作任务,进一步增强了沟通协调能力,通过日常工作的锻炼和应用,工作能力和执法水*有了进一步提高。

  三、勤奋敬业方面:

  严格遵守所内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团结同志,勤奋工作,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严格遵守时间制度,不迟到、早退,不串岗、溜岗,不无故请假;节假日加班、值班无怨言。端正工作态度,工作中无脸难看事难办,顶着不办、拖着不办现象。有较强的时间观念、效率观念。

  四、工作方面:

  服从领导分工安排,工作积极主动,认真参与完成了学校卫生、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及放射卫生的预防性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参与完成预防性卫生监督的现场审查、验收工作94户次;参与“20xx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卫生安全保障行动、学校周边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辣椒制品、餐饮业食品卫生大检查、国际旅游节分会场、儿童食品、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情况抽检、国庆中秋食品安全保障、学校食品卫生整治”等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并完成上报工作总结10余篇。参与完成重大活动和重要贵宾接待卫生监督任务10次共26个工作日。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抽检任务、现场检测和采样任务,参与完成餐具采样159件;参与对辖区内的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的8家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采集空气粉尘样品150份,采集生产性噪音样品156份。参与完成了州级直管10家医疗单位和县医院放射工作场所的现场监督检测,共完成检测点145个。另外,配合工商、药监进行市场联合检查行动;配合农牧局进行“国庆节”期间畜产品市场卫生安全检查;配合完成州、市畜牧站组织的“病奶牛”的扑杀行动。参与“禽流感”期间餐饮业卫生专项检查行动,并到县进行为期2天的人感染禽流感防控工作督导检查。对县级卫生监督所进行业务指导,参与下乡指导工作8次4个县。积极参加食品卫生、行政许可法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活动,参加了“食品安全周”启动仪式,参加了州法制局组织的以“推行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行政复议法宣传活动。

  五、廉洁自律方面

  保持廉洁自律的优良作风,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自觉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到自警、自省、自励;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做好人民公仆。自觉接受监督,坚持按“干部八条禁令”和“卫生执法人员十不准”严格要求自己,执法中坚持公*、公正、公开的原则,不营私舞弊,不弄虚作假;工作中无吃拿卡要现象,更无收受红包、礼金、礼品的情况发生,无公款吃喝、消费的现象。积极参加献爱心活动,积极向“印度洋地区灾民”、“贫困孕产妇”、“寒窗助学”、“春蕾计划”捐资捐款。

  六、存在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

  存在的不足主要是学*不够。作为干部队伍和卫生监督队伍的新成员,工作艰巨,任重道远。只有不断加强学*,才能胜任卫生监督工作,只有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才能成为合格的国家干部。为适应新时期的工作要求,我将坚持认真学*马列主义,使自己的理论水*、思想觉悟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和进步;工作中还须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依法行政意识,慎重对待每项工作,认真学*卫生法律、法规几相关法律知识,学*业务知识和技能,强化终身学*的意识,克服和改进不足,为卫生监督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年终总结 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南岸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xx年版)》的规定以及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xx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渝卫妇社〔20xx〕28号)文件的要求,南岸区卫生监督所认真组织实施20xx年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方案,以建立覆盖全区的卫生监督协管网络为重点,各协管单位大力开展信息报告和监督巡查工作,全年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在实施的第一年,在无任何模式可参考、无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取得了初步的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协管信息收集、考核等机制建设

  一是成立南岸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区卫生局局长刘俊为组长,副局长罗利刚、甘小彪为副组长、监督所主管及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协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及考核,具体协管业务工作由区卫生监督所牵头组织实施,同时负责协管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考核和评价工作。二是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单位(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规范建立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队伍,全区14个协管单位共配备31名专兼职协管工作人员,各协管单位建立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保障了日常工作经费,加强协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三是结合南岸区卫生局《关于加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出台了20xx年卫生监督协管综合考评要求,考评项目以协管制度建设,协管信息报告和共同巡查为重点,考评工作任务充分结合南岸区各协管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实施的第一年,以提高协管人员工作能力和水*为主,巡查任务的完成为辅的思路进行考核。

  二、强化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培训,提高协管工作水*

  卫生监督协管包括信息收集、报告与监督巡访、巡查两大职能,协管人员开展信息报告和巡查的水*是完成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关键,是卫生监督协管全覆盖的保障,南岸区卫生监督所以抓能力培训为本,促进协管人员提高协管水*和能力。一是开展全员培训,20xx年8月对全区社区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人员进行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集中培训,会议明确了协管工作内容、方式及考核方法,使协管人员对整体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有了初步了解和认识,统一了思想,实施了动员。二是开展协管工作规定的五个专业的具体业务培训,区卫生监督所组织所内科室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协管、非法行医及采供血信息报告的具体要求和巡查重点进行了专题讲解,使协管人员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工作标准及监督巡查重点,做到巡查工作有的放矢,收集信息完整有效。三是加**生监督共同巡查工作中的操作和培训,考虑到协管人员缺乏监督巡查工作经验,区监督所执法人员20xx年主动配合各协管单位开展对辖区内公共卫生单位的共同巡查,通过共同巡查使协管人员掌握监督内容和程序,了解、熟悉辖区内公共卫生单位的特点和情况。

  三、以乡镇协管单位为重点区域,以信息上报和共同巡查工作推动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出成效

  我区长生、迎龙、广阳等乡镇地处偏远,卫生监督覆盖率不高,但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工作开展较好,人员配置齐备,是开展卫生监督协管的重要地区,20xx年通过加大对重点乡镇地区的协管工作的支持力度,带动全区协管工作的开展。20xx年全区协管信息上报43条,其中长生桥、迎龙镇卫生院分别上报19、10条;20xx年,全区协管巡查45户次,其中广阳镇卫生院和弹子石社区中心分别巡查12户次、7户次。

  截止20xx年12月,南岸区各基层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协管队伍已经建立,专(兼)职人员全部到位,已开展全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职能业务培训3期,进行年终绩效考核1次,各基层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协管专(兼)职人员共计120人次参训。

  四、20xx年协管工作思路

  (一)建立卫生监督协管员制度及信息员制度

  一是卫生监督协管员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与考核,合格后聘用并发放《重庆市卫生监督协管员证》,并可配备统一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服,统一着装上岗。有条件的协管单位要积极设立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并纳入当地编制规划。二是建立卫生监督信息员制度。在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设置1名卫生监督信息员,具体承担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相关信息的收集、报告任务。卫生监督信息员由卫生行政部门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聘用。三是推行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月报制度,按月上报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展情况。

  (二)继续推进以乡镇协管单位为重点的共同巡查工作

  在部分公共卫生工作开展较好、专兼职人员较多的乡镇协管单位开展试点。一是明确试点协管单位的协管人员的工作任务、工作要求,严格按照《重庆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20xx年版)》的规定实施工作分配和考核。二是试点协管单位除按照绩效考核分数落实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外,尝试由区卫生监督所以人员补助的形式对试点协管单位进行适当补助。三是区卫生监督所重点开展对试点协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巡查、巡访,全面实施食品安全、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协管、非法行医及采供血信息报告等5方面内容,提高乡镇协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

  (三)加**生监督协管绩效考核

  20xx年,卫生监督协管重点考核项目有制度建设、人员配置、巡查、报告以及表格填写等,20xx年将按照重庆市卫生监督协管规范,完善考核项目。一是将部分卫生监督协管中涉及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纳入考核,如开展辖区食品安全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学校保健教师培训等,同时将辖区内公共卫生单位本底资料建立纳入考核。二是实施信息报告激励措施,如推行非法行医线索上报奖励措施,按协管单位上报的确定有效的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立案处理或移送司法后,按100元/条的金额给与奖励。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年终总结 5

  20xx年,在县委、**和市县卫计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在市卫生监督所的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精神,以打击非法行医和“五大卫生”专项整治为中心,紧紧围绕市所全年卫生监督目标任务,积极开展以传染病防治口腔诊所、放射卫生为主的医疗服务管理等专项整治活动,扎实开展公共场所、学校卫生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大检查,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并取得了必须成绩。目前,全县医疗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进行量化分级达标;医疗机构、放射卫生、托幼机构、寄宿制学校及城乡集中式供水监督覆盖率达100%;基本公共卫生协管服务正常运转。现将全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咬住任务不放松,全面完成争超先

  全年共监督检查各类公共卫生从业户176户,出动执法人员348人次,执法车辆87车次,印发宣传资料8000余份,协管资料1000本(含手册、巡查表、日查表),下达各类文书247份,编写卫生监督信息24条,体检培训各类从业人员190人,县城幼儿园师生全部健康体检,立案查处6户,取缔1户,没收药品、医疗器械价150元,罚款6000元。具体目标任务完成如下:

  1、医疗机构及采供血机构监督

  (1)县直医疗机构13户,个体诊所23户,村卫生所169户,全年共出动人员116余人次,出动车辆31车次,对医疗单位和个体诊所进行了全面监管,乡镇以上监督覆盖率达100%,立案查处6户,警告限期整改17户。

  (2)山东疫苗事件以后,确保预防接种安全,开展了医疗单位预防接种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有效遏制了传染病的流行,共出动了车辆13车次,出动监督人员45人次。

  (3)临床用血单位有县医院、中医院,共监督5户次。

  (4)魏则西事件后,重点对二甲医院检查,转发市所专项整治的方案,对照方案逐条逐条完善落实,中医院争取上二甲,同时规范了医疗单位的“三统一”,并将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单位在电视台进行了公布,引导公众自觉抵制非法行医,并开展了规范处方的管理。

  2、公共卫生监督

  (1)全县公共场所67户,其中美容理发业46户、洗浴业2户、住宿业12户,新发放许可证15份,建档率达100%,健康证持证率达95%,培训率达100%,对33户公共场所进行通风、换气、空气微小气候进行监测,下达限期整改26户,监测率达76%,量化分级率达87%,信誉等级公示31户。

  (2)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工作,积极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按照先行先试原则,明确了公用场所范围,对体检合格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培训133人,对各个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监督意见。此外,圆满完成了县委工作会、“两代”会及北武当山庙会的公共场所监管安全任务。

  (3)今年,我县把县城生活饮用水净化设施工程继续纳入全县重点办十件实事之一,投资400万元,目前积极投入使用。3月22日至28日进行了一周的宣传活动,散发宣传资料3000余份。单位快速监测,采集饮用水15份,检验项目10项,全部指标合格。在枯水和丰水期送省检各两份42项,均达标合格。自来水公司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保证了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4)学校卫生监督。全县共有学校54所,对所有学校进行了传染病专项整治,出台了传染病专项整治方案,重点对幼儿园、寄宿制中小学进行了监督检查,设立了县城第二小学为“健康学校”示范点。继续贯彻去年四部门下发了创立“健康学校”文件精神。11000余名中小学生进行了传染病筛查,并建立了健康档案,三所学校的通风、照明进行了整改,学校生活用水进行了全部抽检,对三所幼儿园54名教师进行健康体检和培训。对县城十所学校进行了卫生评价。

  3、放射卫生监督

  (1)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今年开展以“强化职责意识,提高服务水*”为主题的治理活动,出台了方案,成立了领导组,新发证1户。有设备的12户,有3户开展,放射工作人员9人,均体检培训并佩戴剂量计。3户设立公示栏,培养“放射示范单位”一户即县人民医院。

  4、稽查工作

  稽查工作开展情况。有机构,有人员,对案件的查处、执法人员的执法形象和服装、执法设备和取证工具、机关职责制考核等事项进行稽查。严格执行网报按季分析制度,对内部监督人员和监管对象进行了稽查,并下达了稽查文书,同时送市评案卷两份。防疫补贴**已列入预算,下一步争取**列入服装预算。

  5、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整治

  我县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2户。经过排查整治,对2户从业单位的产品各抽检30份,下达了停业整改意见书,同时要求配备自检设备,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规章制度等进一步完善规范。

  6、开展消毒产品集中整治

  对全县辖区范围内的超市、药店、医院进行了全面排查摸底,对一次性消毒用品、抗抑菌消毒产品进行重点整治,共监督检查33户从业单位。经过整治,营造了消毒产品经营良好秩序。

  7、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

  全县有9个乡镇和一个社区服务中心,178名协管服务监督员。成立了组织机构,制定了协管方案,对全县169个村进行了“五大卫生”巡查督导,实行“村周报,乡月报,常培训,年考核”制度,使公共卫生步入正常运转轨迹。

  目前我县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总体情况良好,县卫生局高度重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年初就做好工作部署,我所做好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指导,但检查中发现一些问题,部分乡镇存在协管工作资料未及时归档,协管巡查文书制作不够规范等问题。针对存在问题,督导人员准备随时技术指导,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

  二、加强宣传培训,树立执法形象。

  3月15日在县广场开展了“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理解咨询约500人次,在“两证”办理过程中对公共卫生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经过宣传培训,卫生法律渐趋普及,工作成果得以展示,卫生监督进一步赢得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为进一步适应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形势,以市卫生监督工作会议为契机,对全所卫生监督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文书写作、专业知识强化训练,累计培训56人次。选派17人参加了省、市卫生监督员培训班,开展监督员在线教育和网络培训,8人参加,完成规定全年的40学时。经过以上措施,明显提高了全体卫生监督员的综合素质。

  三、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两学一做

  (一)加强领导,落实职责。

  今年,所党支部研究制定了《方山县卫生监督所开展“学**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教育工作方案》,明确了活动重点任务、工作项目、牵头科室和完成时限。同时,贯彻县委精神,开展了以“机关秩序整顿”为主题的“百日大行动”编写简报30余期,巩固和拓展了“两学一做”学*教育成果。全年把学*教育贯穿于日常工作始终,以严的标准,严的过程,严的结果做好学*教育。

  (二)抓好学*,夯实基础。

  此次活动以集中学*、专题辅导、交流研讨等形式,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等会议精神,加强思想教育,强化服务意识,更新思想观念,切实转变广大团组织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为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供给思想保障。进一步完善推动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确保活动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在全所构成良好的政治气候,在全县营造出真正干事的氛围。

  (三)机关联动,拆迁扶贫。

  为了支持吕梁新城建设的拆迁,我单位包拆迁任务两户,从5月29日至7月12日集中四十余天的拆迁大奋战,在大武村昼夜进村入户宣传动员,对两户的协议进行了签订,届时全部完成搬迁拆除任务。

  此外,全所成员进驻下乡扶贫村包贫困户47户175人,争取17年脱贫,捐给贫困村3000元,书写上墙标语5条,下发宣传资料2000份。

  四、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卫生监督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人员少,被监管对象众多,影响了日常监督频次和质量,需尽快建立乡镇监督站。

  2、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3、信息网报新版不好操作,有待熟悉,还有基本公共卫生县乡村入网上报不会操作。

  4、设备试用不熟,抽检任务较难,疾控中心承担部分难实施。

  5、基本建设总投资225万元,中央、省已到位165万元,缺口配套60万元。

  五、20xx年工作计划

  1、附属工程完工后迁入新楼。

  2、争取**将执法服装列入预算。

  3、乡镇监督站建立,并新招聘25名监督员或计生指导站人员交接。

  4、步入现场执法记录全程和熟悉网报技术。

  5、积极督促自来水公司水质提升项目的投入使用

  6、净化医疗市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重点是口腔门诊的无证打击。

  总之,20xx年我们将认真贯彻执行五大发展理念,继续加大执法力度,搞好“五大卫生”专项整治,充分利用卫生监督改革的成果,全面提升综合执法水*,为保障全县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年终总结 6

  20xx年在省卫生厅的正确领导下,全所职工脚踏实地、务实求真、开拓进取,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宗旨,以食品卫生和职业卫生监督为龙头,以医疗市场监督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突破口,全面开展了各项卫生监督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被***授予"全国卫生监督工作先进群众"。

  一、政治思想工作

  (一)认真学*党的***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0xx年,所领导班子把学*"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政治理论学*的重点工作来抓。按照厅党组的要求,定期组织中心学*组成员及各党支部,举办了多期学*"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专题讲座。透过学*,提高了广大职工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加深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党的***召开后,按照省委、省卫生厅党组学*宣传贯彻***精神的要求,结合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就认真学*、宣传、贯彻***精神做出具体安排部署,并购买了《***报告辅导讲座》教材,发给全所职工人手一册,要求全体党员干部把学*贯彻***同志的报告作为学*的重点,准确把握、深刻领会报告的精神实质。所党委中心组在集中学*时牢牢抓住***报告的主线、主题、灵魂、精髓,进行重点学*、重点理解、重点宣传,用***精神指导开展各项卫生监督工作。透过学*,使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在卫生监督工作中要充分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我们工作的第一标准,把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作为我们工作的方向。在今年召开的《全省卫生系统政治思想研究会》第十次年会上,我所选送了4篇论文,其中1篇获一等奖,1篇获二等奖。

  (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强职工凝聚力。发挥党委的核心作用,注重培养监督员的职业道德。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各党支部和工会、团委用心组织全所职工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凝聚力和群众荣誉感。在建所一周年之际,举办了"我爱监督所,我爱卫生监督工作"演讲会,很多老同志带头上台抒发了对监督所的热爱之情。组织团员青年祭扫烈士墓、无偿义务献血等活动。目前,全所职工爱岗、敬业、团结、奉献之情蔚然成风,"一切从工作出发,一切以工作为重"已成为全所职工的共识和处理问题的准则。全所有9名同志向党组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七、一"前夕,2名同志光荣加入了***,3名预备党员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三)开展权力观教育,端正行业作风。根据省委决定和省卫生厅《开展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教育活动的安排意见》的通知精神,20xx年7至8月,在全所科以上干部中开展了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教育活动。8月下旬,进行了"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答题测试,测试成绩*均达90分以上。9月初,所党委向各党支部、各科室下发了征求意见表,向全所职工征求对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意见和推荐,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提出的意见和推荐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了解决的措施。透过权力观教育,使行业作风有了进一步好转,在厅纪检组组织的行风评议中得到好评。

  二、狠抓内部管理,加强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为了落实党内民主集中制,所党委成员认真学*了省卫生厅党组制定下发的党委议事规则及其它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本所工作实际在处理重大问题时,按照群众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了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较好的完成了办公楼维修,办公家具采购,人才录用等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和制约机制,规范监督员行为。所领导班子充分认识到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是完成各项卫生监督工作有效保证,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制定了包括工作任务、岗位职责、科室职责等资料的各项管理制度共6章82项。根据工作需要,起草了《卫生许可办证程序》、《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卫生行政执法职责制》《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行政处罚案件呈报审核制度》等,从制度上要求监督员严格按程序办事。

  (三)组建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大队。为使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加大对大案要案查处力度,我所组建成立了所内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大队,由所领导担任队长。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年终总结 7

  按照上级指示精神,我局积极响应要求,大力加强动物卫生检疫监督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饲养场监管情况

  一是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对全市畜禽养殖场进行调查核实,明确监管的责任区域和责任人,每一名负责养殖场监管的责任人员,加强对养殖场的畜禽补栏、出栏、用药、用料、免疫、消毒、病死畜禽及粪便污物的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健全、规范畜禽养殖、防疫档案,家畜耳标佩戴符合要求。监管人员每周至少到场巡查监管两次,并根据养殖种类、数量及人员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二是加强监管,加强指导。养殖场所用兽药必须为通过GMP认证企业的产品,严格控制停药时间,避免使用假、劣兽药、违禁兽药等现象的发生;指导养殖场户科学用药,完善记录档案,规范生产行为,依法生产经营;对于在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源头和流向做到没有查明的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逐步建立和完善“防疫体系健全化、免疫程序标准化、监管机制规范化、检疫监督制度化”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监管工作有成效。

  二、产地检疫情况

  产地检疫是检疫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我们历来高度重视产地检疫工作,对饲养动物实施出栏检疫申报制度,进行动态管理,建立户口档案。同时要求经营、屠宰加工单位(个人)凭证收购,凭证屠宰,持

  证上市。动物检疫员做到到场到户实施检疫,一畜一证,一批(次)禽一证,在检疫中对运载车辆进行严格消毒,对检疫合格动物规范出具检疫证明,对发现的病害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病畜禽不出场(户),不进入流通环节。为提高检疫质量,我们进一步完善了畜禽产地检疫操作规程,经检疫合格的方可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凭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进场屠宰和流通环节,全市规模化饲养场动物产地检疫率达到了100%。

  三、屠宰场检疫监管情况

  为确保上市肉品安全卫生,我们强化了屠宰检疫工作,对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场、肉鸡屠宰企业派驻检疫人员,实施同步检疫,严格执行检疫规程,做到随宰随检、有宰必检,有检必严,保证病害产品不出场、不进入市场流通,对检疫合格的产品要加盖验讫印章和加贴验讫标志,规范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产品全部按规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屠宰检疫率达100%。同时做好出入厂登记制度,实现产品的可追溯。

  四、票证管理情况

  一是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强化监督,使全市证章标志管理走向规范。

  二是按计划订购及发放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全市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实行计划订购及发放制度。

  三是规范填写使用证章标志。我们建立了严格的动物防疫证、章、标志领取和登记制度,设定专人、专库、专帐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在使用各种证、章、标志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和使用了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四是认真回收,严格销毁证章标志。认真按上级要求,落实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回收和销毁制度,把回收登记使用过的检疫证明存根,在限期内统一保存,并按规定严格审核定期销毁。

  五、跨省调运动物及产品情况

  一是严格偶蹄动物的调运管理和移动控制,确保调入和调出安全。

  二是加强跨省种用、乳用动物的监管,对调入动物登记造册,做好跟踪检测,一旦发现情况,及时上报。

  三是做好动物产品调运监管工作,重点做好进京入沪企业监督管理,按照北京上海两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进行备案登记。对备案企业严格管理,确保不发生问题。

  六、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我们认真落实养殖环节、屠宰加工环节、流通环节的动物卫生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是明确动物卫生监管工作;

  二是推行动物防疫责任书管理制度,通过签订责任书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

  三是建立养殖环节监管工作管理办法,完善相关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监管措施不落实,发现情况不报告,导致疫情发生和扩散蔓延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年终总结 8

  xx年我站辖区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紧紧围绕年度学校卫生工作中心任务,以加强管理与指导,提高监管执法水*,保障师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全面部署,重在落实,有效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辖区内有中学1所、小学15所,在校学生共计8019人。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积极开展学校卫生综合监督检查。根据卫生监督所要求,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卫生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通过开展督查活动,对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基本情况逐一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建立了学校卫生工作档案。从检查结果来看,目前中、小学校对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均高度重视,制订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照要求采取晨检等有效可行的传染病防控措施,但也发现个别学校存在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的现象,因病缺课、病因追查等记录不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督促各学校认真学*贯彻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建立校(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制。通过检查,加大了学校领导对学校卫生日常监督的重视,切实保障了广大师

  生的身心健康。累计检查学校4次,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5份,提出监督意见5条。

  (二)建立健全学校、幼儿园卫生监督建档。为规范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对学校实行了一校一档的管理模式,为学校建立了学校卫生监督分户档案。实现了建档全覆盖。

  (三)对辖区的学校幼儿园进行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学校幼儿园基本情况。二是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依托,加强学校卫生监管业务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年终总结 9

  我市卫生监督工作在市委、市**、市卫生局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全年的工作任务目标,着力强化队伍建设、作风建设、潜力建设,卫生监督工作职责明确,措施到位,干部职工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明显提高,服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潜力显著增强。

  一、严把卫生许可质量,提高整体许可水*

  我们在做好日常行政受理的同时,认真、细致地讲解申请卫生许可所需带给的材料,并编制了材料目录,

  二、发挥职能作用,用心开展稽查

  我们根据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规定,制定了年度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要求组织开展了卫生监督行政许可质量稽查工作,对在稽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时以稽查通报或督办通知形式反馈给相关科室,有效地推动了卫生监督工作的质量。

  三、用心推行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和“一案一评”工作

  根据省卫生厅《xx年江苏省卫生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和**市卫生监督所关于《全市卫生监督机构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方案》和市**《关于推行“一案一评”工作机制和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档案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门实际,及时制定了我市《推行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方案》和《推行“一案一评”工作机制实施方案》下发至各相关科室,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落实扶持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增强服务功能,根据**《关于开展xx年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的通知》精神,开展了此项工作的专项检查。

  五、强化内部管理,优化职能组合,充实农村卫生监督力量。

  今年以来,我们将区域内卫生监督职能由原监督现场科室实行区域对调,扩展了相对科室的工作用心性,有效地推动了各项监督活动的开展,工作质量和年度目标都较去年同期有明显提高。

  六、强化宣传,增**生法律意识

  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为保证卫生法制宣传效果,我们分三个层次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一是加强对卫生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将卫生法规与建立学*型单位结合起来,每月组织一次讲座,由各科室负责人主讲,提高卫生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二是结合行业特点,先后举办了两期培训班,加强对餐饮单位及群众食堂负责人和厨师长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透过学*,认清合法和违法、遵纪和违纪的界限,进一步提高依法营业的意识。三是加大对社会各界的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我们还利用广播电视金话筒、信息、**卫生工作状况、卫生监督状况等渠道,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以及我市卫生行政执法状况,先后发表卫生监督信息20余条,并建立了信息台账,提高了宣传教育的效果。

  七、依法行政,提高卫生行业管理水*

  今年以来,我们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先后开展食品卫生、化妆品卫生、职业卫生、非法行医等专项整治。

  1、医疗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高质量地开展,开展以“蓝盾二号”为主题的医疗机构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

  2、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一是严格执行健康体检和行政许可。二是根据市**“三创”和“创省食品安全示范市”工作要求,强化食品卫生管理。开展餐饮业巡回检查工作,做到2月1次以上的检查。先后开展了“五小店”、餐饮业和校园食堂及周边小饮食店、化妆品等专项执法检查,有效净化全市食品市场,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三是用心开展省食品安全示范市建立活动。根据市食安委的统一部署,用心准备迎查材料,并将每次专项整治和卫生保障工作状况做到一次一档,在理解省食品安全示范市评估验收中,受到了评估组的好评。四是用心做好绿扬春早茶文化节、高考、高二年级水*测试和中考以及奥运、中秋等重大活动和节日的卫生安全保障工作。五是用心开展夏季食物中毒的防治工作,年初制定了食物中毒防治计划,加强正常的卫生监督力量,*期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食物中毒防制工作的通知,提高食品经营户食品安全的意识,进一步消除一切可能的食品安全的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五是全力投入问题奶制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六是制定食品卫生、公共场所监测计划,每季度开展一次抽样检测工作。七是切实做好食物中毒防制工作。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危害,规范和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局制定了《仪征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今年来相继发出了《做好食物中毒防制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认真做好当前食物中毒防制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做好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工作。八是用心配合盐务部门开展碘缺乏病的宣传,认真开展碘盐的检测工作。九是进一步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年来,我局先后启动了校园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并取得了必须的成效。今年来先后两次对全市校园(幼儿园)食堂进行了拉网式卫生监督检查。十是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督和生活饮用水监测工作。开展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职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每年对职业危害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体检培训率达100%。

  下一步,我们将在市**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照年度工作要点,加大卫生监管工作力度,巩固前期各类专项整治活动的成果,把专项整治与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针对目前实际工作中存的问题,进一步抓好上级下达的各项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强化内部管理,稳妥推进说理式文书和一案一评工作,为全面提升我市的卫生监督执法水*而不懈努力!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年终总结 10

  我市卫生监督工作在市委、市**、市卫生局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全年的工作任务目标,着力强化队伍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卫生监督工作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干部职工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明显提高,服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显著增强。

  一、严把卫生许可质量,提高整体许可水*

  我们在做好日常行政受理的同时,认真、细致地讲解申请卫生许可所需提供的材料,并编制了材料目录。

  二、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稽查

  我们根据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规定,制定了年度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要求组织开展了卫生监督行政许可质量稽查工作,对在稽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时以稽查通报或督办通知形式反馈给相关科室,有效地推动了卫生监督工作的质量。

  三、积极推行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和“一案一评”工作

  根据省卫生厅《XX年江苏省卫生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和**市卫生监督所关于《全市卫生监督机构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方案》和市**《关于推行“一案一评”工作机制和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档案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门实际,及时制定了我市《推行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方案》和《推行“一案一评”工作机制实施方案》下发至各相关科室,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落实扶持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增强服务功能,根据**《关于开展XX年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的通知》精神,开展了此项工作的专项检查。

  五、强化内部管理,优化职能组合,充实农村卫生监督力量。

  今年以来,我们将区域内卫生监督职能由原监督现场科室实行区域对调,扩展了相对科室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推动了各项监督活动的开展,工作质量和年度目标都较去年同期有明显提高。

  六、强化宣传,增**生法律意识

  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为保证卫生法制宣传效果,我们分三个层次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一是加强对卫生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将卫生法规与创建学*型单位结合起来,每月组织一次讲座,由各科室负责人主讲,提高卫生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二是结合行业特点,先后举办了两期培训班,加强对餐饮单位及集体食堂负责人和厨师长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通过学*,认清合法和违法、遵纪和违纪的界限,进一步提高依法营业的意识。三是加大对社会各界的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我们还利用广播电视金话筒、信息、**卫生工作情况、卫生监督情况等渠道,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以及我市卫生行政执法情况,先后发表卫生监督信息20余条,并建立了信息台账,提高了宣传教育的效果。

  七、依法行政,提高卫生行业管理水*

  今年以来,我们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先后开展食品卫生、化妆品卫生、职业卫生、非法行医等专项整治。

  1、医疗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高质量地开展,开展以“蓝盾二号”为主题的医疗机构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

  2、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一是严格执行健康体检和行政许可。二是根据市**“三创”和“创省食品安全示范市”工作要求,强化食品卫生管理。开展餐饮业巡回检查工作,做到2月1次以上的检查。先后开展了“五小店”、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及周边小饮食店、化妆品等专项执法检查,有效净化全市食品市场,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三是积极开展省食品安全示范市创建活动。根据市食安委的统一部署,积极准备迎查材料,并将每次专项整治和卫生保障工作情况做到一次一档,在接受省食品安全示范市评估验收中,受到了评估组的好评。四是积极做好绿扬春早茶文化节、高考、高二年级水*测试和中考以及奥运、中秋等重大活动和节日的卫生安全保障工作。五是积极开展夏季食物中毒的防治工作,年初制定了食物中毒防治计划,加强正常的卫生监督力量,*期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食物中毒防制工作的通知,提高食品经营户食品安全的意识,进一步消除一切可能的食品安全的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五是全力投入问题奶制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六是制定食品卫生、公共场所监测计划,每季度开展一次抽样检测工作。七是切实做好食物中毒防制工作。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危害,规范和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局制定了《仪征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今年来相继发出了《做好食物中毒防制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认真做好当前食物中毒防制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做好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工作。八是积极配合盐务部门开展碘缺乏病的宣传,认真开展碘盐的检测工作。九是进一步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年来,我局先后启动了学校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今年来先后两次对全市学校(幼儿园)食堂进行了拉网式卫生监督检查。十是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督和生活饮用水监测工作。开展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职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每年对职业危害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体检培训率达100%。

  下一步,我们将在市**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照年度工作要点,加大卫生监管工作力度,巩固前期各类专项整治活动的成果,把专项整治与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针对目前实际工作中存的问题,进一步抓好上级下达的各项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强化内部管理,稳妥推进说理式文书和一案一评工作,为全面提升我市的卫生监督执法水*而不懈努力!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优选【5】篇(扩展7)

——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全文优选【5】篇

  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1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电梯使用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电梯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电梯服务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电梯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人自行管理的,该产权所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共有产权的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协议不成的,所有权人均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使用权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使用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产权所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新安装电梯尚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五)市政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益性事业使用的电梯,其管理机构为电梯使用单位。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协调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使用单位。

  未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电梯报废、拆除、改造或者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拆除、改造完成及使用单位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运行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

  (二)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在电梯运行期间至少有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四)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或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有效的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96333二维码信息标识、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

  (五)保持电梯视频监控设施、紧急报警装置完好有效,能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六)配合通讯运营企业完成电梯井道内通讯信号的覆盖,保持移动信号畅通;

  (七)制定房屋装饰装修期间电梯使用管理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制止不安全乘用电梯的行为;

  (八)在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或者设置广告设施时,采用阻燃材料,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确认符合相关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九)车站、地下通道、商场、医院等公共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在人流高峰期设置专人引导,并指导公众安全、文明乘用电梯;

  (十)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承担维护保养工作。现场监督、配合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并签字确认;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暂停使用通知后,停止使用电梯,并设置警示标志;

  (十一)落实维修资金,做好电梯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工作,及时处理电梯安全投诉,并做好记录;

  (十二)制定电梯突发事件和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十三)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对电梯是否困人进行确认,如有被困人员,迅速组织救援,并对被困乘客进行抚慰。电梯经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十四)电梯发生事故时,迅速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于事故发生一小时内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落实,保证整改质量;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在用电梯应当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在用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停电梯,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警示标识,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切断电梯主电源,并在十五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电梯重新启用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启用手续,申请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日常检查巡查,并确保电梯使用标志、警示标志、96333二维码信息标识、安全注意事项及救援电话齐全清晰,紧急报警装置有效畅通,如实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使用电梯钥匙;

  (四)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并对工作记录签字确认;

  (五)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或者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立即报告电梯使用单位负责人;

  (六)发现电梯运行不正常时,按照操作规程采取相应措施;

  (七)接到故障或困人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救援。

  第二十八条 电梯乘客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电梯安全使用须知和安全警示使用操作电梯;

  (二)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拆除、破坏各类标识、标志、呼叫按钮、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装置等电梯设施或者零部件;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乘用电梯;

  (五)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乘用超载电梯;

  (六)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或者强行阻挡层门、轿门正常关闭;

  (七)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打闹、攀爬、玩耍、逆行等;

  (八)携带购物车、婴儿车等乘用自动扶梯;

  (九)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安全乘用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人员等不宜单独乘用电梯的,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电梯乘客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应当停止使用电梯,并立即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电梯所有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电梯相关资金收支情况、电梯使用管理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和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报告;

  (二)监督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监督维护保养单位保证维护保养质量;

  (四)参与涉及电梯管理事务等的协商表决。

  第三十条 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履行报废义务,采取措施停止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报废的电梯现场解体,不得转让、经营或者再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电梯需要拆除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电梯安装许可的单位实施,并签订安全施工合同,制订安全拆除方案。

  对拆除的电梯移装的,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电梯日常运行维修保养费用在物业费中列支,单独列账,并每半年向业主公布电梯运行维修保养费用的支出情况。

  利用电梯投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优先用于电梯。

  第三十三条 住宅电梯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2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选型配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的具体范围按照***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及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房屋、工商、**、安监、城(棚)改、价格、交通运输、市政、教育、卫生、商务、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梯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区、县人民**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并对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负责。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提高电梯安全知识水*。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电梯法律法规和安全乘用电梯的公益性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诚信运营。

  第八条 鼓励电梯制造、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

  市人民**对在电梯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3

  第三十四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地铁、车站、地下通道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质量保证和承诺不能代替电梯的维护保养。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分包、转包或者变相分包、转包。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技术手段设置技术障碍,或者将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维护保养,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书面维护保养合同。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前,对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维护保养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备品备件供应等进行签字确认,确保在合同有效期内有能力保障所维护保养电梯的运行安全。

  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签订或者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电梯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且及时更换维护保养单位相关标识。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资质的外地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管理、作业人员和必要的施工设备,并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第三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护保养方案,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维护保养;

  (二)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均每名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的电梯不超过三十部;

  (三)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现场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时,持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四)建立每部电梯维护保养档案,详细记录每部电梯维护保养及故障处置情况,在维护保养结束前对维护保养质量进行复核,并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四年,不得做虚假维护保养记录;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六)确保维护保养值班电话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或者事故通知后,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在三十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

  (七)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安排维护保养人员配合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定期检验;

  (八)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半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查,经检查、审核和批准人员签字,形成自检记录(报告);

  (九)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十)终止电梯维护保养时,应当确保移交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干扰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十一)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十二)维护保养后三日内,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公布最*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时间和内容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电梯的;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三)使用已经报停、报废电梯的;

  (四)违规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的;

  (五)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暂停使用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设置警示标志。

  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4

  第三十九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接到电梯检验、检测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检验、检测完成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对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第四十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向电梯使用单位提出按期检验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电梯实施定期检验:

  (一)未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未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的;

  (三)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提供维护保养记录及定期自检记录(报告)的;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未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继续使用的;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未整改的。

  第四十二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可能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二)非法生产、非法维护保养电梯的;

  (三)在用电梯未落实使用单位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的。

  第四十三条 在用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对电梯修理、改造、更新:

  (一)整机或者重要零部件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

  (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三)曾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

  受委托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出具评估报告,提出继续使用、修理、改造、更新的意见。

  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作出客观、公正、明确的评估结论,并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提倡电梯制造单位将首次安全评估作为售后服务免费项目。

  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5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电梯使用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电梯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电梯服务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电梯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人自行管理的,该产权所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共有产权的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协议不成的,所有权人均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使用权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使用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产权所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新安装电梯尚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五)市政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益性事业使用的电梯,其管理机构为电梯使用单位。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协调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使用单位。

  未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电梯报废、拆除、改造或者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拆除、改造完成及使用单位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运行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

  (二)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在电梯运行期间至少有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四)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或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有效的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96333二维码信息标识、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

  (五)保持电梯视频监控设施、紧急报警装置完好有效,能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六)配合通讯运营企业完成电梯井道内通讯信号的覆盖,保持移动信号畅通;

  (七)制定房屋装饰装修期间电梯使用管理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制止不安全乘用电梯的行为;

  (八)在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或者设置广告设施时,采用阻燃材料,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确认符合相关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九)车站、地下通道、商场、医院等公共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在人流高峰期设置专人引导,并指导公众安全、文明乘用电梯;

  (十)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承担维护保养工作。现场监督、配合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并签字确认;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暂停使用通知后,停止使用电梯,并设置警示标志;

  (十一)落实维修资金,做好电梯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工作,及时处理电梯安全投诉,并做好记录;

  (十二)制定电梯突发事件和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十三)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对电梯是否困人进行确认,如有被困人员,迅速组织救援,并对被困乘客进行抚慰。电梯经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十四)电梯发生事故时,迅速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于事故发生一小时内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落实,保证整改质量;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在用电梯应当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在用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停电梯,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警示标识,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切断电梯主电源,并在十五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电梯重新启用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启用手续,申请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日常检查巡查,并确保电梯使用标志、警示标志、96333二维码信息标识、安全注意事项及救援电话齐全清晰,紧急报警装置有效畅通,如实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使用电梯钥匙;

  (四)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并对工作记录签字确认;

  (五)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或者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立即报告电梯使用单位负责人;

  (六)发现电梯运行不正常时,按照操作规程采取相应措施;

  (七)接到故障或困人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救援。

  第二十八条 电梯乘客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电梯安全使用须知和安全警示使用操作电梯;

  (二)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拆除、破坏各类标识、标志、呼叫按钮、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装置等电梯设施或者零部件;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乘用电梯;

  (五)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乘用超载电梯;

  (六)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或者强行阻挡层门、轿门正常关闭;

  (七)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打闹、攀爬、玩耍、逆行等;

  (八)携带购物车、婴儿车等乘用自动扶梯;

  (九)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安全乘用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人员等不宜单独乘用电梯的,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电梯乘客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应当停止使用电梯,并立即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电梯所有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电梯相关资金收支情况、电梯使用管理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和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报告;

  (二)监督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监督维护保养单位保证维护保养质量;

  (四)参与涉及电梯管理事务等的协商表决。

  第三十条 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履行报废义务,采取措施停止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报废的电梯现场解体,不得转让、经营或者再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电梯需要拆除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电梯安装许可的单位实施,并签订安全施工合同,制订安全拆除方案。

  对拆除的电梯移装的,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电梯日常运行维修保养费用在物业费中列支,单独列账,并每半年向业主公布电梯运行维修保养费用的支出情况。

  利用电梯投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优先用于电梯。

  第三十三条 住宅电梯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优选【5】篇(扩展8)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全文范本5份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1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障水运建设市场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运建设活动及对水运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是指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及相关设施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 水运建设市场应当遵循公*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加强自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诚信经营,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水运建设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创新水运建设市场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加强信息化应用和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

  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

  第八条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行业建设标准,诚实守信。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包括水运建设项目单位、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包括从事水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提供咨询、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等相关服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受项目单位委托从事建设项目管理的单位。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资质作出规定的,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具备规定的资质要求。

  从业单位在水运建设经营活动中,不得出借或者转让其资质证书,不得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第十条 水运建设项目单位具备以下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一)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管理经验,至少在2个类似的水运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计划等关键岗位担任过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者相应的技术能力;

  (二)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满足该项目管理需要。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和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经验,以及相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相应的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以下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一)具有法人资格,机构设置和相关人员配备满足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要求;

  (二)具有类似水运建设或者管理相关业绩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三)有满足水运建设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的管理制度。

  项目单位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第十二条 鼓励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水运建设管理单位及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开展代建工作。

  代建单位不得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设备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工程计量、资金支付、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责任,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全面负责水运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五条 水运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招标投标工作。水运建设市场主体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等不合法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六条 水运建设项目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与施工的协调,建立工程管理与协调制度,根据工程实际及时完善、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合理调配设计和施工力量,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选择的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并经项目单位同意,分包合同应当送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单位同意,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分包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分包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经项目单位同意,可以将非主体、非关键性或者适合专业化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管理。承包单位应当将施工分包合同报监理单位审查,并报项目单位备案。

  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第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水运建设工程转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水运建设工程再分包。

  第十九条 水运建设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理工期组织项目实施,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无故延长工期,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项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保证其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时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按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三)施工单位应当合理组织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和合同工期,做到文明施工;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约定履行监理服务,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

  (五)试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试验检测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数据、资料;

  (六)提供水运建设咨询、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等相关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规范办理受托事务,所提供的信息、数据、结论或者报告应当真实、准确;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与委托人的潜在合同当事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施工单位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 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相关市场主体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其他市场主体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与水运建设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以及主要设备,未经项目单位同意不得变更。

  项目单位同意变更前款规定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的,变更后人员的资格能力及设备主要技术指标不得低于约定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水运建设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和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对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控记录,并将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记录文件建档保存。

  项目单位和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项目建设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规定,建立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台账,对参建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投标、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项目代建、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及时更新动态,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开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相关信息。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

  交通运输部应当对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直接管理的部属单位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3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4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项目单位选择超越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项目单位选择无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有相应资质并符合本工程建设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项目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已通过项目审批、核准或者设计审批手续,但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者设计审批,擅自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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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障水运建设市场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运建设活动及对水运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是指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及相关设施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 水运建设市场应当遵循公*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加强自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诚信经营,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水运建设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创新水运建设市场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加强信息化应用和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

  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

  第八条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行业建设标准,诚实守信。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包括水运建设项目单位、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包括从事水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提供咨询、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等相关服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受项目单位委托从事建设项目管理的单位。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资质作出规定的,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具备规定的资质要求。

  从业单位在水运建设经营活动中,不得出借或者转让其资质证书,不得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第十条 水运建设项目单位具备以下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一)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管理经验,至少在2个类似的水运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计划等关键岗位担任过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者相应的技术能力;

  (二)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满足该项目管理需要。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和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经验,以及相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相应的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以下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一)具有法人资格,机构设置和相关人员配备满足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要求;

  (二)具有类似水运建设或者管理相关业绩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三)有满足水运建设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的管理制度。

  项目单位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第十二条 鼓励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水运建设管理单位及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开展代建工作。

  代建单位不得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设备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工程计量、资金支付、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责任,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全面负责水运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五条 水运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招标投标工作。水运建设市场主体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等不合法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六条 水运建设项目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与施工的协调,建立工程管理与协调制度,根据工程实际及时完善、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合理调配设计和施工力量,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选择的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并经项目单位同意,分包合同应当送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单位同意,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分包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分包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经项目单位同意,可以将非主体、非关键性或者适合专业化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管理。承包单位应当将施工分包合同报监理单位审查,并报项目单位备案。

  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第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水运建设工程转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水运建设工程再分包。

  第十九条 水运建设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理工期组织项目实施,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无故延长工期,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项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保证其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时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按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三)施工单位应当合理组织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和合同工期,做到文明施工;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约定履行监理服务,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

  (五)试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试验检测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数据、资料;

  (六)提供水运建设咨询、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等相关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规范办理受托事务,所提供的信息、数据、结论或者报告应当真实、准确;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与委托人的潜在合同当事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施工单位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 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相关市场主体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其他市场主体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与水运建设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以及主要设备,未经项目单位同意不得变更。

  项目单位同意变更前款规定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的,变更后人员的资格能力及设备主要技术指标不得低于约定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水运建设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和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对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控记录,并将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记录文件建档保存。

  项目单位和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项目建设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规定,建立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台账,对参建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投标、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项目代建、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及时更新动态,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优选【5】篇(扩展9)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全文实用五篇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全文 1

  第三十四条 操作单位根据储备肉出库(栏)计划,组织承储单位按时出库(栏)。

  第三十五条 储备冻肉出库采取公开竞卖、就地销售或者商务部和***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开竞卖底价由商务部商***确定,操作单位组织实施,实行到库提货制;就地销售按结算价格对承储单位包干,由其自行销售。结算价格原则上由当地专员办参照当地市场批发价格和品质差价核定。

  第三十六条 储备活畜出栏由承储单位根据计划自行组织。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商务部提出动用储备肉计划,商***后及时下达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国或者部分地区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动用储备活畜的结算价格,原则上按基地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均饲养成本确定。动用储备冻肉的结算价格,参照入库成本、品质差价随行就市,并经当地专员办核定。

  第三十九条 操作单位应及时落实储备肉动用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上报商务部、***,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所在地专员办。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肉动用计划。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全文 2

  第四十四条 商务部建立储备肉监测系统,对承储单位的基本情况、储备肉动态管理信息和活畜及其产品、饲养原料市场信息进行管理监控。操作单位、承储单位应建立计算机储备肉台账,按有关规定通过台账系统及时向商务部、***、操作单位和所在地专员办报送有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建立储备肉月份统计报表制度。操作单位应在每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编制《中央储备肉进销存月份统计报表》,及时报送商务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并抄送所在地专员办。

  第四十六条 商务部、***按照各自职责,对储备肉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按照信贷政策有关规定,加强对储备肉贷款的信贷监管,并将监管情况通报商务部、***,抄送操作单位。

  第四十八条 专员办对承储单位执行储备肉收储、轮换、动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抄报商务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十九条 操作单位应对承储单位执行储备肉计划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应报请商务部、***处理。

  第五十条 承储单位对商务部、***及专员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操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全文 3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5日起施行。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全文 4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分。

  第五十二条 操作单位和质检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商务部商***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拨其管理费和公证检验费补贴,直至取消其业务操作和公证检验单位资格。

  第五十三条 加工企业和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责成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其违法违纪所得由***或专员办按有关规定收缴。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全文 5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储备肉的行政管理,审定储备肉区域布局及代储企业、储存库、活畜储备基地场(统称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的资质,对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储备肉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的申领。

  第六条 ***负责储备肉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管理储备肉财政补贴资金,会同***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监督检查有关财务秩序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和储备肉计划安排储备肉贷款,对储备肉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 商务部委托的操作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肉入储、加工、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负责储备肉日常管理和台账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及时上报储备肉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并提出储备肉计划安排建议。

  第九条 商务部委托的质检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储备肉公证检验和全程卫生质量安全监控工作,出具公证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条 承储单位负责储备肉在库(栏)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严格执行储备肉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储备肉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应支持和配合储备肉管理工作,按有关要求择优推荐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督促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及时落实储备肉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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