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范本5份

首页 / 文库 / |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 1

  第一节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

  第五十四条城市、县人民**应当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报省人民**核定后公布。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存比较完整、内涵较为丰富、特色明显的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以及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历史建筑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应当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主体和保护范围界线,并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保护名录报送核定前,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建筑物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建议。对符合本条例规定而没有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省人民**可以直接将其纳入保护名录。

  第五十五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区域历史风貌保护的主要原则、策略和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或者镇历史风貌的总体格局,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制定规划管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具体要求,并落实到规划控制指标。

  村庄规划应当对保存具有风貌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护具有乡土特色的传统格局,以及与乡村风俗、节庆、纪念等活动密切关联的特定建筑和场所等作出规定。

  第五十六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县人民**应当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并参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专项保护规划经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和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专项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风貌保护的原则和总体要求;

  (二)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三)土地使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四)与历史风貌保护要求不协调建筑的整改要求;

  (五)规划管理的其它要求和措施。

  第五十七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使用功能,并可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或者编制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审批。

  第五十八条城市、县人民**应当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城市、县人民**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应当对历史文化保护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对保护对象做好保护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等形式资助历史文化保护。

  第六十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在其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保护对象建设控制地带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的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十一条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五)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名录将保护对象资料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档案库中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予以标明。

  历史建筑原有测绘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纳入档案库统一管理。

  第六十三条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修缮。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不明或者由**代管的,由城市、县人民**负责维护、修缮。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管理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城市、县人民**应当给予资助。

  第六十四条不得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因严重损坏难以修复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五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地、原高度、原外观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所有权人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将方案报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自然风貌区

  第六十六条各级人民**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确定自然风貌区,实施控制和保护。

  自然风貌区应当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地貌风景区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海岸、湿地以及大型城市绿地等。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第六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当根据自然风貌资源的分布,确定区域自然风貌保护的总体格局和管制原则、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区域自然风貌保护的总体格局,明确各类自然风貌区的分布、范围和管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自然风貌的保护要求落实到规划控制指标,并提出保护和恢复自然风貌的措施;村庄规划应当注重与山水田园、植被等自然景观的协调与融合。

  第六十八条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划定各类自然风貌区的边界控制线并制定保护措施,经征询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批准并公布实施。

  公布自然风貌区边界控制线,应当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规划建设绿道网,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 2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军事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报***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报省、自治区人民**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组织编制县人民**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研究处理。

  镇人民**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审批前,应当先经镇***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或者镇***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批准后,报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审批。县人民**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批准后,报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 3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

  第三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四条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体现岭南文化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城市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县级人民**应当明确镇人民**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省人民**规定。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本级人民**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备案。

  第七条各级人民**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预算中安排。

  第八条省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技术规范,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地级以上市人民**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九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和公正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省、城市和有条件的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

  城市、县和有条件的镇人民**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提供便利。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 4

  第一节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

  第五十四条城市、县人民**应当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报省人民**核定后公布。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存比较完整、内涵较为丰富、特色明显的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以及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历史建筑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应当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主体和保护范围界线,并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保护名录报送核定前,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建筑物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建议。对符合本条例规定而没有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省人民**可以直接将其纳入保护名录。

  第五十五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区域历史风貌保护的主要原则、策略和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或者镇历史风貌的总体格局,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制定规划管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具体要求,并落实到规划控制指标。

  村庄规划应当对保存具有风貌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护具有乡土特色的传统格局,以及与乡村风俗、节庆、纪念等活动密切关联的特定建筑和场所等作出规定。

  第五十六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县人民**应当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并参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专项保护规划经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和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专项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风貌保护的原则和总体要求;

  (二)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三)土地使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四)与历史风貌保护要求不协调建筑的整改要求;

  (五)规划管理的其它要求和措施。

  第五十七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使用功能,并可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或者编制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审批。

  第五十八条城市、县人民**应当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城市、县人民**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应当对历史文化保护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对保护对象做好保护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等形式资助历史文化保护。

  第六十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在其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保护对象建设控制地带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的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十一条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五)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名录将保护对象资料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档案库中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予以标明。

  历史建筑原有测绘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纳入档案库统一管理。

  第六十三条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修缮。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不明或者由**代管的,由城市、县人民**负责维护、修缮。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管理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城市、县人民**应当给予资助。

  第六十四条不得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因严重损坏难以修复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五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地、原高度、原外观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所有权人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将方案报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自然风貌区

  第六十六条各级人民**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确定自然风貌区,实施控制和保护。

  自然风貌区应当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地貌风景区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海岸、湿地以及大型城市绿地等。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第六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当根据自然风貌资源的分布,确定区域自然风貌保护的总体格局和管制原则、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区域自然风貌保护的总体格局,明确各类自然风貌区的分布、范围和管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自然风貌的保护要求落实到规划控制指标,并提出保护和恢复自然风貌的措施;村庄规划应当注重与山水田园、植被等自然景观的协调与融合。

  第六十八条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划定各类自然风貌区的边界控制线并制定保护措施,经征询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批准并公布实施。

  公布自然风貌区边界控制线,应当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规划建设绿道网,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 5

  第一节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

  第五十四条城市、县人民**应当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报省人民**核定后公布。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存比较完整、内涵较为丰富、特色明显的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以及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历史建筑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应当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主体和保护范围界线,并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保护名录报送核定前,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建筑物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建议。对符合本条例规定而没有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省人民**可以直接将其纳入保护名录。

  第五十五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区域历史风貌保护的主要原则、策略和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或者镇历史风貌的总体格局,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制定规划管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具体要求,并落实到规划控制指标。

  村庄规划应当对保存具有风貌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护具有乡土特色的传统格局,以及与乡村风俗、节庆、纪念等活动密切关联的特定建筑和场所等作出规定。

  第五十六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县人民**应当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并参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专项保护规划经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和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专项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风貌保护的原则和总体要求;

  (二)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三)土地使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四)与历史风貌保护要求不协调建筑的整改要求;

  (五)规划管理的其它要求和措施。

  第五十七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使用功能,并可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或者编制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审批。

  第五十八条城市、县人民**应当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城市、县人民**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应当对历史文化保护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对保护对象做好保护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等形式资助历史文化保护。

  第六十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在其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保护对象建设控制地带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的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十一条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五)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名录将保护对象资料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档案库中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予以标明。

  历史建筑原有测绘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纳入档案库统一管理。

  第六十三条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修缮。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不明或者由**代管的,由城市、县人民**负责维护、修缮。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管理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城市、县人民**应当给予资助。

  第六十四条不得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因严重损坏难以修复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五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地、原高度、原外观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所有权人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将方案报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自然风貌区

  第六十六条各级人民**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确定自然风貌区,实施控制和保护。

  自然风貌区应当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地貌风景区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海岸、湿地以及大型城市绿地等。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第六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当根据自然风貌资源的分布,确定区域自然风貌保护的总体格局和管制原则、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区域自然风貌保护的总体格局,明确各类自然风貌区的分布、范围和管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自然风貌的保护要求落实到规划控制指标,并提出保护和恢复自然风貌的措施;村庄规划应当注重与山水田园、植被等自然景观的协调与融合。

  第六十八条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划定各类自然风貌区的边界控制线并制定保护措施,经征询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批准并公布实施。

  公布自然风貌区边界控制线,应当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规划建设绿道网,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范本5份扩展阅读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范本5份(扩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文 (菁华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文1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镇人民*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镇人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镇人民*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报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文2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向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文3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镇人民*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上级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或者上级人民*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范本5份(扩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文 (菁华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文2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镇人民*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镇人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镇人民*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报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文3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镇人民*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上级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或者上级人民*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范本5份(扩展3)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 (菁华3篇)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

  第三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四条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体现岭南文化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城市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县级人民*应当明确镇人民*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省人民*规定。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本级人民*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备案。

  第七条各级人民*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预算中安排。

  第八条省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技术规范,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地级以上市人民*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九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和公正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省、城市和有条件的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

  城市、县和有条件的镇人民*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提供便利。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2

  第一节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

  第五十四条城市、县人民*应当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报省人民*核定后公布。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存比较完整、内涵较为丰富、特色明显的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以及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历史建筑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应当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主体和保护范围界线,并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保护名录报送核定前,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建筑物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建议。对符合本条例规定而没有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省人民*可以直接将其纳入保护名录。

  第五十五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区域历史风貌保护的主要原则、策略和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或者镇历史风貌的总体格局,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制定规划管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具体要求,并落实到规划控制指标。

  村庄规划应当对保存具有风貌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护具有乡土特色的传统格局,以及与乡村风俗、节庆、纪念等活动密切关联的特定建筑和场所等作出规定。

  第五十六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县人民*应当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并参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专项保护规划经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和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专项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风貌保护的原则和总体要求;

  (二)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三)土地使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四)与历史风貌保护要求不协调建筑的整改要求;

  (五)规划管理的其它要求和措施。

  第五十七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使用功能,并可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或者编制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审批。

  第五十八条城市、县人民*应当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城市、县人民*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应当对历史文化保护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对保护对象做好保护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等形式资助历史文化保护。

  第六十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在其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保护对象建设控制地带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的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十一条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五)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名录将保护对象资料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档案库中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予以标明。

  历史建筑原有测绘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纳入档案库统一管理。

  第六十三条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修缮。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不明或者由*代管的,由城市、县人民*负责维护、修缮。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管理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城市、县人民*应当给予资助。

  第六十四条不得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因严重损坏难以修复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五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地、原高度、原外观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所有权人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将方案报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自然风貌区

  第六十六条各级人民*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确定自然风貌区,实施控制和保护。

  自然风貌区应当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地貌风景区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海岸、湿地以及大型城市绿地等。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第六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当根据自然风貌资源的分布,确定区域自然风貌保护的总体格局和管制原则、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区域自然风貌保护的总体格局,明确各类自然风貌区的分布、范围和管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自然风貌的保护要求落实到规划控制指标,并提出保护和恢复自然风貌的措施;村庄规划应当注重与山水田园、植被等自然景观的协调与融合。

  第六十八条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划定各类自然风貌区的边界控制线并制定保护措施,经征询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批准并公布实施。

  公布自然风貌区边界控制线,应当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规划建设绿道网,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3

  第一节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

  第五十四条城市、县人民*应当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报省人民*核定后公布。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存比较完整、内涵较为丰富、特色明显的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以及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历史建筑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应当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主体和保护范围界线,并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保护名录报送核定前,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建筑物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建议。对符合本条例规定而没有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省人民*可以直接将其纳入保护名录。

  第五十五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区域历史风貌保护的主要原则、策略和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或者镇历史风貌的总体格局,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制定规划管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具体要求,并落实到规划控制指标。

  村庄规划应当对保存具有风貌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护具有乡土特色的传统格局,以及与乡村风俗、节庆、纪念等活动密切关联的特定建筑和场所等作出规定。

  第五十六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县人民*应当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并参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专项保护规划经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和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专项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风貌保护的原则和总体要求;

  (二)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三)土地使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四)与历史风貌保护要求不协调建筑的整改要求;

  (五)规划管理的其它要求和措施。

  第五十七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使用功能,并可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或者编制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审批。

  第五十八条城市、县人民*应当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城市、县人民*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应当对历史文化保护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对保护对象做好保护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等形式资助历史文化保护。

  第六十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在其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保护对象建设控制地带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的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十一条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五)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名录将保护对象资料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档案库中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予以标明。

  历史建筑原有测绘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纳入档案库统一管理。

  第六十三条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修缮。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不明或者由*代管的,由城市、县人民*负责维护、修缮。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管理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城市、县人民*应当给予资助。

  第六十四条不得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因严重损坏难以修复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五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地、原高度、原外观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所有权人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将方案报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房产管理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自然风貌区

  第六十六条各级人民*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确定自然风貌区,实施控制和保护。

  自然风貌区应当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地貌风景区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海岸、湿地以及大型城市绿地等。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第六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当根据自然风貌资源的分布,确定区域自然风貌保护的总体格局和管制原则、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区域自然风貌保护的总体格局,明确各类自然风貌区的分布、范围和管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自然风貌的保护要求落实到规划控制指标,并提出保护和恢复自然风貌的措施;村庄规划应当注重与山水田园、植被等自然景观的协调与融合。

  第六十八条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划定各类自然风貌区的边界控制线并制定保护措施,经征询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批准并公布实施。

  公布自然风貌区边界控制线,应当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规划建设绿道网,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范本5份(扩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菁华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审批。

  城乡规划法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报*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报省、自治区人民*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组织编制县人民*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研究处理。

  镇人民*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审批前,应当先经镇*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或者镇*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批准后,报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审批。县人民*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批准后,报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镇人民*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镇人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镇人民*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报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向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1]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范本5份(扩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菁华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镇人民*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镇人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镇人民*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报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向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1]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镇人民*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上级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或者上级人民*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范本5份(扩展6)

——城乡规划局工作总结 (菁华3篇)

城乡规划局工作总结1

  过去的一年,南*市城乡规划局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市委、市*和省住建厅的工作部署,健全规划编制体系,深化机制体制创新,对内抓制度规范,对外抓服务拓展,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取得双丰收。

  一、20xx年工作情况

  (一)规划编制方面

  1、以规划编制工作为核心,持续完善规划编制体系。根据省厅和市委、市*的工作要求,继续开展城乡建设空间的规划研究,逐步完善各项规划体系,提高控规覆盖率。

  在总规层面。抓住*同意我市行政区划调整的有利契机,积极开展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并同步开展人口与新型城镇化发展、武夷城镇带空间布局与分区发展等六个专题研究。积极推进县(市)总体规划修编,督促和指导县(市)抓好总体规划中城市开发边界、生态红线等划定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邵武市总规纲要和邵武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评审,建瓯市总规和建瓯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评审;启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有武夷山、顺昌、政和、光泽等四个县(市)。

  在控规层面。组织编制了南*中心城市(延*区)规划管理单元划分研究,完成中心区(含紫云、四鹤、梅山)分区、黄墩分区、水东分区、水南分区单元控规编制,目前中心城市(延*区)单元控规覆盖率已达60%。指导和协助西芹镇组织完成南*西站片区及西站接线控规、龙踞山旅游综合体控规编制,与延*新城指挥部合作组织编制延*新城陈坑瓦口工业园、增坑物流园、洋坑码头、段树坑控规等。

  在专项规划层面。重点推进有利于城市特色塑造、空间优化、功能提升、方便生活的相关规划。编制完成南*中心城市(延*区)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景观风貌专项规划。为引导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开展南*中心城市(延*区、建阳区)规划区内村民建房专项规划编制。完成防震抗灾规划征求意见。协助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南*港总体规划》、《延*湖旅游规划》等。

  在村镇规划层面。完成2个市级试点小城镇的报批、1个省级试点镇、2个*历史文化名镇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截至目前,5个省级试点镇(邵武市和*镇、建瓯市徐墩镇、建阳市水吉镇、浦城县仙阳镇、顺昌县郑坊镇)已完成总规报批及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全市10个市级试点镇全部完成总规编制。

  2、以武夷新区、延*新城规划建设为重点,持续拉开城市框架。按照省里对“新区”开发建设提出“高标准、高起点建设”和“做美、加快”的要求,坚持绿色理念,加强重点片区、重要节点的规划设计。武夷新区:围绕“一山两区三组团”的总体空间布局,进一步明确风景名胜、城市中心、休闲旅游、产业发展功能分区,加快推进各片区规划编制工作,实现新区、旧区、景区、保护区、产业园区的有机衔接。目前武夷新区核心区(南林-赤岸)控规已获批,兴田组团控规、月亮湾片区控规及城市设计、崇阳溪两侧重点地段修规、崇阳溪保护开发及通航规划、渭村片区控规及兴田组团地块控规等均已完成初步方案;综合交通、城市景观风貌、崇阳溪景观带等重点专项规划正在不断深化。年底前将完成邵口部-西岸、芹口、东站、新岭等片区控规修改完善和报批工作。延*新城:建设延*新城是加快中心城市空间重构、发展转型的重大举措,是迎接高铁时代到来的需要。我局组织编制了延*新城总体规划、控规等各个层面的规划;同时,主动到延*新城指挥部对接洋坑港区开发、增坑物流园区建设以及多条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主动送规划上门。

  3、以建设“美丽南*”为引领,持续改善人居环境、助推绿色发展。紧紧围绕绿色发展战略和“百姓富、生态美”的目标,结合生态城市和旅游城市建设工作,着眼于亮化美化绿化,全面推进“三边三节点”等重点区域景观整治和改造,做好规划服务工作,持续推进“四绿”工程,打造生态绿廊。完善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规划,重点跟踪南*市高铁片区交通枢纽节点及绿化景观工程、南*市滨江路沿江景观带改造工程两个省级“三边三节点”重点项目;开展南三龙铁路南*西站站前片区、夏道风情小镇城市设计,规划好南*北和南*西两个城市门户;积极帮助解决中心城区公建设施配套不足问题,完成了4个社区体育公园选点,义务帮助梅园新村、怡景嘉园等社区设计农贸市场的改造方案,积极推进人民医院新址、延*书院、老年人活动中心等一批民生项目的落地。完成南*境内历史建筑特色建筑历史风貌区普查;协助市*做好延*湖历史文化建设的专题研究,配合市文广新局做好南*市历史文化保护开发整体规划。

  4、以服务城镇化发展为重点,持续推进县域、小城镇和中心村规划建设。围绕建设绿色城市、特色乡镇、美丽乡村、生态绿廊的目标,按照“做大做强城镇、做精做美乡村”的总体思路,加大县域城镇规划的指导和管理力度。科学指导编制和修编乡镇规划,积极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促进小城镇和村庄适度集聚发展。完成南*特色村镇规划建设系列专题研究。提出南*市特色乡镇和美丽村庄规划策略指引和建设指引。着力打造镇村整治规划样板。围绕建设美丽村庄的要求,组织编制了政和县杨源乡洞宫村美丽村庄规划、武夷新区西岸村整治及修规、邵武市大竹镇谢墩村尤家组活动中心等一系列整治规划。开展闽北传统聚落地图编制。全面启动*传统村落申报工作,建立完善传统村落档案。开展“美丽乡村”规划调研。局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带队深入全市10个县(市、区)24个乡(镇)48个行政村,进行点对点指导,从规划角度提出区域发展定位、特色经济、村庄布点、环境整治及重要节点景观改造、历史文化资源挖掘和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并印发各县(市、区)住规局供参考和借鉴。

  (二)规划管理方面

  1、提升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变“要我规划”为“我要规划”:站位全局,顶层设计,立足本级,辐射全市,主动作为。对一些事关民生的重大项目、重要节点规划等,都能够做到想市委、*之所想,急黎民百姓之所急,提前谋划,提前运作,努力当好市委、*的参谋助手,百姓的公仆。变“找上门”为“走上门”:积极服务基层、服务重点项目、服务招商引资。对村民建房批量办证项目推行送证上门服务;对入驻工业园区的建设项目采取特事特办,切实做好优先办理、上门服务、协调配合、跟踪督办;对已签署成交确认书、但因资金等原因未签订出让合同的工业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先行对其项目总*图进行预审,以促成这类项目早日开工。变“闭门搞规划”为“开门编规划”:不断丰富城乡规划工作的途径,开展送规划进社区活动,多种形式征求广大市民对规划编制的意见和建议。

  2、创新审批服务机制、优化审批服务流程。一是积极探索并联审批模式,按照“同步收件、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分别发证”的运作模式,牵头发改、环保、国土部门对市本级处理的省、市重点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实施部门间并联审批,以杜绝部门间推诿、扯皮,从而缩短办件时间、提高效率。二是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将局审批事项梳理、整合为6个行政许可事项、1个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个公共服务事项、1个行政确认事项、2个行政处罚事项、1个行政监督检查事项。并对办事规程中涉及的兜底性条款进行清理,彻底避免在纸质和网上办事规程中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等字样,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前置条件。三是实现窗口当日办结“零”的突破,随着“一书二证”延期这一办理事项作为即办件授权窗口办理,打破了我局所有办理事项都是承诺件的现象,即办件从无到有,提升了当日办结率。全年审核审批科获得第一、第三季度“红旗窗口”,三人次获得“服务之星”称号。

  3、注重管理质量、提升审批效能。向社会各界公开十项承诺,叫响“马上就办”,落实“办就办好”。所有审批项目均通过局建设项目联审会集体研究,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内运作,确保审批流程的公开、公正。今年1-11月共依法核发“一书两证”202件,其中选址意见书46件,规划面积161、4万*方米;用地规划许可证68件,拟用地面积1367、8万*方米;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88件,拟建筑面积71、9万*方米。按时办结率100%,提前办结率70%。完成32个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审查、51个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核实,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意见函等批复67份,为紫云公租房、新建路铁路棚户区等7个保障性住房,市立医院综合大楼、青少年活动中心等8个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开辟了“绿色通道”,均未发现有以权谋私、违规审批等违法违纪行为。

  4、完善工作制度,规范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划编制立项程序开展规划编制委托相关工作。完成南*市规划咨询委员会的筹备工作,初步建立规划咨询、评审专家库。进一步规范规划调整报批工作,制定规划局部调整、修改报批程序。启动《技术管理规定》修编工作,制定《规划区内村民个人建房管理规定》、《规划编制成果动态更新操作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向市*提交“棚户区内的危旧房改造意见”、“关于南*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事项的请示”。并按照科室职责和分工,建立、健全机关内部业务审批及行政办公规程,制定《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规定及工作规程》。其中《南*市(延*区)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办审阅通过并印发至延*区*、市直有关部门。

  (三)队伍建设方面

  1、主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今年2月起,在局党组的带领下,全局党员干部紧紧围绕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线,全程贯穿“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突出作风建设,以反对“*”为抓手,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各环节工作,较好地完成了活动的目标任务,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进一步增强了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意识。通过学*教育,党员干部正确理解把握群众路线的精神实质,增强群众观念,提升做好群众工作能力。二是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深入开展“四下基层”、“挂村服务”、“美丽乡村”规划调研等活动,党员干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尽办帮助解决,树立了依法行政、全面履职、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三是进一步缩短了联系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通过坚持边学边查边改、即知即改,着力解决规划理念不够新,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不强,村民自建房、危旧房改造等工作推进力度不够,以及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有待提升等一些突出问题,让群众看到教育实践活动带来的明显变化。四是进一步完善了联系群众的长效机制。形成定期上街开展规划宣传并征求意见、送规划进社区、定期研究群众意见建议、定期下基层联系县(市、区)住规局和互动联动挂点村、定期召开联*会议的工作制度,逐步构建加强与基层群众密切联系的机制体制。

  2、着力强化队伍素质提升。以开展创建“服务发展最佳科室”、“党员先锋岗”、“十佳党支部”、“十佳党员”等活动为载体,加强政风行风评议和机关效能建设,着力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提升服务水*。今年先后邀请了上海、天津、南京、厦门等规划设计单位的规划专家来延为全市规划系统讲解规划设计6场,本系统领导开设关于城市设计、日照分析、美丽乡村等专题讲座5场。采取“小集中”的方式,由分管领导分批次带领各业务科室负责人,深入县(市)作业务培训,与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交流我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经验、做法,研究部署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具体工作。此举既精简会议,又达到预期效果,很受到基层住规系统的欢迎。

  3、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制度。从行政管理、廉政建设、机关效能、组织人事四大类着手,出台或修订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包括《南*市城乡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财务制度》、《公务接待工作规定》、《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规定》、《关于重申进一步严肃上下班考勤、请销假制度的通知》等13项规章制度和文件。局主要领导带头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联审制度、主要领导“四不直接管”、主要领导末位表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等制度,规划编制项目的委托由局立项联审会议研究决定。通过严格用制度管人管事,机关工作纪律进一步强化,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不断提升。

  4、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重新修订了《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全面排查189个廉政风险点,绘制防控流程图,制定风险防控措施223条,制定廉政风险防控项目化管理方案,汇编《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并在市纪委的指导和监督下,不断强化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许可和建筑工程许可事项的廉政风险防控项目化管理。局主要领导带头严守“八项”规定,叫响公车姓“公”不姓“领导”的口号,除恶劣天气外,班子成员一律停止用公车接送上下班;禁止公款吃请,严控“三公经费”支出,今年1-11月三公经费支出33、05万元 同比下降23、75% 公务接待支出2、26万元 同比下降66、67%。严控会议次数和规模、发文和简报,截至11月底,全市规划系统综合性会议同比减少50%,各类发文同比减少14、4%。

  回首过去的一年,思想建设和业务工作呈现出良好的态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明显。同时,我们也看到,许多工作离市委、市*的要求,离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很大距离。如:规划编制工作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仍不相适应,并相对滞后,历史欠账较多,规划区内控制性详规覆盖率有待提高;规划技术管理人才还较缺乏;规划的批后管理上力度还不够刚性等。

  二、20xx年工作思路

  20xx年城乡规划工作,要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与*视察福建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会、市委四届七次全会部署,创新规划理念,改进工作方法,加强规划管理,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统筹区域和城乡发展,精心打造绿色城市、特色乡镇、优美乡村,有效服务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一)贯穿“一条”主线:

  以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为主线,着力服务南*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以刚结束的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按中央的统一部署和省、市委的工作要求,把持续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局党组仍然保持原有的高压态势,一以贯之抓学*、加大力度抓整改,切实做到思想不松、标准不降、力度不减,确保我局教育实践活动善始善终、善作善成。要通过教育实践活动,使规划系统的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继续深入落实中央关于作风建设“常、细、长”的要求,提高贯彻落实“群众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有效地运用“群众观点”来指导城乡规划工作,真正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贯穿、渗透到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理念、内容和各项机制中,贯彻落实到规划编制、规划审批、规划实施、规划管理等各个方面,科学编制城乡规划,依法严格实施城乡规划,不断提高规划科学决策能力和改革创新能力以及干事创业能力,多为人民群众办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好事,全面推进规划工作科学发展。

  (二)围绕“两个”重点:

  按照“绿色发展、共建共享”的发展目标,编制好南*市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市政基础、公共要素配置等专项规划。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做到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控制一张图。提高“一市两区”的规划覆盖率,倡导建筑风貌的协调统一,加快市、区道路、交通、给水、排水、排污、交通、卫生、公交、燃气等一体化基础设施规划,土地、能源、电力、产业等要素规划,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科技等社会公共设施规划的编制,大力推进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以服务武夷新区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新兴发展区域的崛起。

  按照“北收、南放”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市*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建阳、武夷山的城乡规划工作的协调和指导,逐步加大对武夷新区分局人、财、物方面的投入,将武夷新区作为工作主战场之一。继续深化完善各项已通过评审的编制项目,抓紧上报市*审批;抓好正在编制的兴田组团控规、南林片区水之廊地段修规等项目的评审组织;加快推进商务中心区、云谷小区等重点项目的方案设计,打造出高效便捷、服务于民具有新区特色的现代商务中心和全国一流的绿色生态示范小区;加快推进武夷新区及南林片区城市景观风貌规划编制工作;继续协助市直各有关部门开展路名、旅游等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配合做好新机场选址规划的前期工作。同时继续抓紧抓好在编规划编制审查工作和已批规划管理执行工作,梳理落实尚未签约规划编制项目。

  以服务延*新城为重点,持续助推山水园林城市建设。

  按照“科学、有序、高效”的工作原则,将城乡规划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在征得市*同意的前提下,逐步下放给延*区。抢抓合福高铁、南三龙快铁和延顺高速、绕城高速的建设机遇,做好高铁、高速公路连接线及重点项目的规划服务,推进中心城市路网建设,持续拉开城市框架。强化延*新城和西芹片区规划实施,以总体规划为依据,有序推进延*新城和西芹分区单元控规编制工作,力争20xx年底前实现中心城市(延*区)单元控规全覆盖。进一步细化启动区、重点产业片区、港区(码头)、安济站前片区等四大片区的深化设计,系统梳理延*新城的市政交通设施,积极主动配合新城建设指挥部做好招商引资和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工作。

  (三)着力“四个”提升:

  提升城乡规划理念。一是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树立超前规划、以人为本、彰显特色的规划理念,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接轨先进的规划理念和知识。加强各类规划的相互协调和科学衔接,增强规划的系统性、前瞻性和科学性。学*厦门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和“多规合一”、莆田城乡一体化总体规划、晋江新型城镇化等经验做法,结合南*实际开展相应专项研究。二是搭建交流*台,成立南*市规划学会和建筑保护协会,积极参与南*市城市发展战略决策和重要建设项目的论证、咨询,协助做好有关项目的论证和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等技术服务工作,为促进古建筑、古村落保护提供规划技术支撑等,开展同国内外、省内外同行业的合作交流和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积极邀请省内外优秀规划编制单位参与南*市重大项目的规划编制工作,通过“借力、借脑”,引进先进的规划理念,产生好的规划方案,带动南*市规划编制水*的全面提高。

  提升规划编制水*。一是进一步优化城镇化规划布局。进一步深化和落实福建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xx~20xx年),以及省委、省*《关于促进中小城市和城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贯彻落实〈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抓住南*行政区划调整的有利时机,开展南*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进一步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科学指导县(市、区)正确把握城市及城镇的不同功能和发展定位,编制总体规划、镇村体系和布局规划;积极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指导有条件的中心镇按照小城市标准完善规划设计。二是不断完善城市配套功能。重点关注与民生焦点和城乡规划前沿技术理论有关的专项规划编制,根据编制经费情况逐步开展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层面和控规层面的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城市慢行系统、城市水系、城市水循环、城市渣土消纳场等各类专项规划编制,逐步改善人居环境和提高防灾减灾能力。着力推动地下空间布局,供水、给水设施布局,加油站、加汽站充电桩布局等专项规划,促进市政设施的建设。逐步完善控规动态维护和管理机制。三是逐步向城乡共建共享转变。从单纯建设美丽乡村向城乡共建共享转变,大力组织实施“宜居社区共建共享”行动计划,将城市宜居社区建设列入共建美丽南*的重要内容。结合“绿色乡镇”创建,以及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合理规划引导,因地制宜地打造各具特色的商贸重镇、旅游旺镇、产业集镇、历史文化名镇。继续抓好5个省级试点镇和10个市级试点小城镇规划指导工作,进一步完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风貌整治规划。同时,优化社区基础设施空间布局,重视老旧社区、城中村社区的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加紧开展棚户区改造“五原”问题的研究,为市委、市*决策提供依据;完善社区交通、教育、医疗、文体、养老服务等机构设施,为充分发挥社区功能提供规划保障。力争到20xx年底,各县(市、区)宜居社区比例达到30%,20xx年达到70%,20xx年全市所有社区基本达到宜居标准。四是着力提升城市形象。以迎接高铁时代到来为契机,结合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建设一批富有闽北特色、具有辐射带动能力的4A文化旅游景区,不断提升高铁时代我市旅游的吸引力和承载力。着力做好南*市城市规划展示馆(兴田)的布展工作,综合体现闽北自然山水、历史文化、城乡建设和未来发展蓝图,打造现代化、多功能的规划展馆,形成武夷山旅游的新景点。五是继续强化规划编制指导。在加强对县(市)、乡村规划编制过程的指导的同时,指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市交通、市政、综合防灾、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逐步填补我市有关专项规划的空白。

  提升规划管理效能。一是健全业务审批规程。开展《南*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切实规范和指导南*市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重点是针对南*山地城市特点,在地下空间利用、日照分析、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和规划核实办法、规划审批管理等专项上提出详细的技术细则;继续完善《南*中心城市(延*区、建阳区)规划区内村民建房专项规划》,推进村民安置用地、回拨用地的标准制定和落实工作;研究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部门联审制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等及其他有特别影响的进行部门联审,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二是打造优质服务环境。加强审核审批科(窗口)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尽可能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提供尽可能快速便捷的服务。主动参与和介入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区域的规划建设过程,积极为项目建设提供优质规划服务。对工业企业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坚持“绿色通道”办理,实行“整体打包、随到随办”,进一步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继续深入开展“四下基层”活动,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水*,主动帮助基层、企业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三是完善南*规划信息系统。围绕“智慧南*”、“数字规划”建设,推进规划全过程信息数字化。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提高应用水*,提高技术保障能力。不断开拓规划信息服务新领域,计划启动规划编制项目管理系统,逐步完成“一张图”体系的建立,力争20xx年可实现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数据全覆盖。四是强化规划监督。加强日常规划管理,严把规划方案审查关。着眼于用规划引领城市建设,严格按照总规要求,突出绿色城市建设,高标准高品位抓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重点区域规划,按照控规要求将各项公共设施同步落实;加强日常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把规划督查作为规划管理的一项长效机制深入推进,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

  提升队伍形象。一是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大力实施“人才强局”战略,着力建设创新型、学*型、务实型、复合型规划干部队伍。继续加大招考招聘和培养培训力度,提升干部的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突出抓好队伍的能力建设,提高规划干部分析判断形势的能力、把握技术难点的能力、应对复杂矛盾和解决焦点问题的能力。将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升甲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加快推进。二是强化作风建设。切实把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大力倡导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的良好风气,不断把作风建设引向深入。持续整治“*”,把全局上下作风根本性转变用刚性的制度规范起来,要规范公务接待报批程序,杜绝公车私用现象的发生。多下基层多接地气,把人民的需要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履职的目标。三是强化制度建设。把制度治党的工作常态化,坚持不懈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坚持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坚持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坚持无条件遵守“八项规定”的有关制度,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并举、三位一体。四是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推进规划事业发展的头等大事来抓,结合行业特点,把健全完善廉政制度建设贯穿于日常规划行政审批工作的'全过程,加强干部职工廉政警示教育,自觉爱岗、爱业、爱家,增强廉政勤政意识,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道德防线,营造健康的廉政氛围,保证规划队伍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促进全市城乡规划事业科学发展。

城乡规划局工作总结2

  20xx年,我局在市委、市*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建设幸福增城”为目标,以撤市设区为契机,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抓手,紧紧围绕市委市*的中心工作,深化规划编制,创新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提升规划执行能力,改进工作作风,全面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各项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绩,促进了城乡规划建设健康、协调、有序地发展。

  第一部分2017年取得的成绩

  2017年,我局全面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各项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绩,我局全体干部职工的辛勤劳动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在20xx年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分类绩效考核中,我局连续第九年被评为一等奖,今年更是第一名。获得的荣誉还有:

  1、由我局组织实施的规划建设项目《增城市派潭镇建设“岭南新人居实践区”规划》获国家优秀城乡规划设计(村镇规划类)一等奖。

  2、“数字增城政务空间信息服务*台”项目获得了20xx*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金奖,“增城市地下综合管线数据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与应用”项目获得了20xx年全国优秀测绘工程奖金奖。

  3、我市村镇规划建设成效初显,派潭镇获得首批“广东名镇”称号并授予牌匾,中新镇获得第三批“广东省宜居示范城镇”称号,派潭镇、新塘镇获全国“重点镇”称号。同时,增江街初溪村、朱村街丹邱村、小楼镇九益村、派潭镇湴汾村、石滩镇仙塘村、新塘镇塘美村6条村庄获得第三批“广东省宜居示范村庄”称号。

  4、我市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进展顺利,工作进度表现突出,获得广州市文化遗产普查领导小组的充分肯定。

  5、增城市村庄规划布点规划纳入了住建部“县域乡村建设规划试点”,增城市正果镇总体规划纳入了*“旅游镇规划试点”,是广东省今年唯一入选的两个试点。

  6、12月8日,市档案局对全市的档案执法检查情况结果进行了表彰,我局荣获20xx年度档案执法检查工作优秀单位荣誉称号。

  7、增城市人民*政务管理办公室从各进驻单位对窗口工作的重视程度、各项工作推进情况、业务量及办理情况、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工作纪律、业务技能和服务对象评议等方面对驻窗窗口进行了考评,我局窗口被评为“20xx年度政务服务标兵窗口”。

  8、我局积极协调*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边防总队后勤基地补办军队历史用房《房屋产权证》,该单位对我局的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和高效、廉洁的工作作风表达了感谢,并送来了感谢信。

  第二部分20xx年工作总结

  一、坚持科学编制,强化规划引领

  20xx年,我局规划编制围绕“撤市设区,实现我市规划和广州上层规划全方位对接”与“完善我市城乡规划体系”两大目标开展工作。在20xx年规划梳理的基础上,继续推进规划提升,同时完善规划体系,提升规划编制水*。

  (一)圆满完成增城市年度重点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

  1、完成百年规划前期研究工作。为使增城市规划编制及管理实施的理念百年不落后,我局落实市委、市*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百年规划”研究,打破传统,全民参与,组织召开了*与社会各界代表会议、专家及各职能部门会议以及*、*委员会议三次会议,集思广益,明确其核心在于夯百年之基,以规划定“百年”高度。会后将各界意见收集梳理并完成“百年规划”研究成果,于11月5日上报欧阳*审定,并获批示“长远规划,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建设美丽增城”。

  2、完成副中心中轴线城市设计深化工作。为高标准打造集文化、金融、商业、酒店、居住服务为一体的中轴线综合性功能区,我局于20xx年1月7日正式启动广州市增城副中心中轴线城市设计深化工作,对中轴线范围内地标、建筑风格、可开发地块、经济测算及分期开发计划等方面作深入研究。目前,已圆满完成该成果的规划编制及报批工作(于9月19日获市*批复同意,于10月16日正式公布实施,于12月24日分发成果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完成20xx年增城副中心建设方案。为衔接广州新型城市化编制体系,发挥战略规划和总体规划引领作用,通过“总-控联动”、“三规合一”、“多规融合”等推进规划的实施落地,合理制定全市各类编制计划,我局积极启动20xx年增城副中心建设方案,对20xx年增城副中心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推动落实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完成增城市各项重点建设项目进展表和重点建设项目分布图、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进展图,合理制定20xx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多次对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反馈意见进行成果深化修改。已于20xx年12月16日召开项目结题验收会议,圆满完成。

  4、积极开展广州增城低碳生态规划示范研究工作。为贯彻落实党的*提出的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广州市规划局、增城市*、增城市城乡规划局联同*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建筑学院等国内顶级研究机构启动开展《广州市增城低碳生态城市实施战略与政策研究》项目研究。该项目是以增城为研究对象,探索构建符合*国情和发展阶段低碳生态城市建设的国家级范例。20xx年9月11日,召开了广州市增城低碳生态城市实施战略和政策研究工作启动会议,成立了由增城市*欧阳卫民为组长、广州市副*王东为副组长的工作协调指导小组。20xx年1月5日,广州市规划局与我局联合组织召开了《广州市增城低碳生态城市实施战略与政策研究》项目调研动员会及分组讨论会。会后,课题组进行了为期一周的深入现场勘查调研。1月9日,我局组织召开调研小结会,认真总结现场调研发现的问题,研究选择生态基础设施、绿色城镇、绿色乡村示范点,明确工作排期与节点,并就项目的组织及针对性、创新性进行讨论。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广州市规划局,全力推进工作,加强子课题与示范点选址的研究论证(如莲塘村、派潭镇等),使之与实际规划管理工作衔接,形成具有可操作性和增城特色的科研与政策成果。

  5、主动衔接上级部门,作好撤市设区规划工作。积极开展控规全覆盖及广州“一张图”工作并制定计划,梳理了38项在编控规(含11个已批控规),现已完成控规全覆盖项目建议书,并根据行政界限、天然地理界限、主次干道围合和合理的交通分区完成了管理单元划分,用以指导各镇街开展控规编制工作;积极开展20xx年增城市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已完成增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规划编制项目完成情况一览表和增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分类分布图、增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进展分布图,合理制定20xx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不断完善增城副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成果。

  6、圆满完成牛仔产业转型升级规划研究工作。广州东部交通枢纽中心的建设以及增城城市副中心的提出为新塘牛仔纺织服装产业的转型升级提供了重大机遇,借助这个机遇顺利实现产业和城市发展的转型,在有限的空间内谋求新的发展,同时为落实广州市委、市*对增城牛仔服装产业“产业要转型、城镇要转型、服务管理也要转型”的指示,以牛仔服装产业转型升级为龙头,带动城镇整体转型升级的工作要求,我局在新塘总规编制过程中将牛仔转型升级纳入统筹规划,并启动牛仔服装产业转型升级规划研究,已于20xx年12月16日召开项目结题验收会议,圆满完成。

  7、完成挂绿湖滨水区景观设计深化工作。为建设以水城、花城、绿城为特色的幸福增城,我局于今年完成增城市挂绿湖滨水区景观设计国际竞赛工作并开展成果深化工作。目前已完成环挂绿湖的马拉松赛道、自行车赛道、绿道的规划设计成果,于6月24日上报欧阳*审定(增规报[20xx]27号),获得领导肯定。目前正由市林业局进行施工设计。

  (二)继续推进战略性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

  今年我局继续推进战略性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积极推进了13号线、21号线、16号线、穗莞深城际轨道、东北货车外绕线等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工作,深入协调路线、站点站台与控规、总规的对接完善,优化路线和站台设计。同时,我局积极推进道路交通规划建设,完成了中轴线交通专项研究、新派高速的提升及新塘与广州交通对接研究工作。且我局今年继续深化实施广州东部枢纽中心地区规划设计,为进一步实现广州东部地区的道路交通一体化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指导开发区、镇街、各专业部门高效开展法定规划编制工作

  1、继续完善城镇总体规划:今年我局指导镇街开展了8项总规,其中石滩镇、正果镇和永宁街总规均已获批;仙村镇、新塘镇和中新镇总规均已通过市规划领导审批小组会议,正在上报市*审批;而派潭镇和小楼镇总规已经完成初稿,正在镇街进行审查。

  2、开展控规全覆盖工作:我局根据广州市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推进了已编和在编的38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整合、提升及梳理工作。圆满完成了广州教育城控规规划编制工作,该成果于12月2日正式获广州*批复。积极推进了挂绿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化提升工作及广州增城环保装备产业园控规编制工作。同时,完成了控规全覆盖项目建议书,用以指导各镇街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今年指导镇街开展控规编制共28项,已获批的有仙村镇的西南产业组团控规、新塘镇的官湖片区控规、西洲片区控规和太*洋片区控规、民营工业园片区控规等5项,其他控规也相继提交初步成果和送审成果。

  3、完成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我局牵头联合市教育局组织编制《增城市中小学建设发展策略研究与布点规划及中小学建设控制性导则工作方案》,该成果已通过了专家评审会和市规领会审议。同时,还指导各专业部门开展了另外7项专项规划编制,其中挂绿新城移动基站规划、增城市排水规划、增城市供水规划、增城市人防规划和开发区北区电力专项规划等5项已获批。增城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已通过规委会准备上报市*审批。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总体规划(20xx-20xx)已通过专家评审会。

  二、提高审批效能,实现项目高效审批

  (一)积极筹备市城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会议

  本年组织召开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共7次,提交审议的议题71项,通过65项,通过率91、5%。(20xx年共召开10次,通过率84、9%;20xx年共召开7次,通过率80%)。

  (二)提高规划审批效能

  不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我局今年共核发《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22宗,用地面积55、4公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09宗,用地面积709、4公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01宗,批出建筑总面积727、13万*方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434宗,总建筑面积492、92万*方米。

  批复修建性详细规划103宗,总用地面积1022公顷,可建总建筑面积1464、7万*方米;共批出用地规划条件52宗,总用地面积357、6公顷,可建总建筑面积646、9万*方米。批复道路交通工程规划方案5宗,总长度47、2公里;管线工程规划方案81宗,总长度271、3公里。核发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宗,总长度14公里;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宗,总长度45、3公里。

  (三)继续推行预审查服务

  今年我局继续实施“预审查”服务,将项目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分开,及时解答其在项目设计阶段存在的疑惑,随时纠正项目方案设计中的问题,将潜在问题消化在规划行政审批之前。20xx年,我局共受理预审查案件60余宗。

  (四)服务重点项目

  我局对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主动对接服务,优先办理,限时办结。

  今年我局完成了低碳总部园、东部交通枢纽中心(凯达尔城市广场)、电子五所、广州教育城、挂绿湖安置区、北汽零部件(海纳川、风火轮)、增城市儿童公园、增城市养老院、广州市第六资源热力电厂、百花寺、万寿寺、三甲医院、大型公建设施(体育文化公园、少年宫、法院、*、消防大队)、北部三镇扶贫项目等一大批市重点项目的相关规划审批工作。

  高效完成市重点项目的规划验收工作,包括:广州增城万达广场有限公司酒楼、商业等;广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物流配送中心A2;北汽(广州)汽车有限公司总装车间、涂装车间等;广州能兴电气有限公司办公楼、生产车间;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厂房等;*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技术培训基地、市政配套等;广州赛邦应铁制罐有限公司厂房、宿舍等;广州珠江凯撒堡钢琴厂房等;日立汽车系统(广州)汽车有限公司办公楼、研发车间等。

  三、增强服务意识,提升规划服务质量

  (一)积极服务重大公益及产业项目的选址

  通过现场踏勘、科学论证选址,协调完成了南香山旅游产业区规划址、省*培训会议基地、华南金融机械装备基地、广东诺丁汉高级金融研究院、北汽银翔汽车工业园、青年留学生创意产业园、现代农业科技园、小楼人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南香山莲花书院、广州市化工交易物流基地、增城市外来工务工人员公租房、全民健身广场、增城市天然气汽车站布点等项目的前期选址研究,不仅促进我市的招商引资、更推进了民生公益项目的落地实施。

  (二)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完成市重点专项工作

  1、配合市国土局高效完成国土专项审计工作

  20xx年9月至11月,针对全国的土地专项审计,我局规划科牵头其他业务科室,主动对接、积极配合、全力协调,始终保持高度的纪律性和警惕性,认真落实每一件事情,细心核对每一份资料,圆满完成所有土地专项审计清查工作。在3个月的时间内共收到审计工作安排*50次,提供各类资料材料*90份,接受审计人员约谈、电话咨询*20次。

  2、牵头追缴房地产项目教育设施异地建设费

  根据市领导会议指示,我局牵头组织市教育局和国土局梳理和追缴房地产项目教育设施异地建设费。成功追缴了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敏捷投资有限公司和康威集团有限公司共计约1、9亿元的教育设施异地建设费。

  3、其他

  另外,我局还协助市轨道办完成了轨道交通沿线储备地块年度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协助市建设局完成了垃圾站(一镇一站)的规划选址及方案技术审查和协调工作;协助市国资办完成了全市国有资产(物业及土地)评估及回购工作等;协助市*局推进*系统历史用地及房产确权工作等。

  (三)优化服务机制,实现服务提质

  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局各个业务科室制定方案强化基层服务,通过企业座谈、街镇调研、村庄走访等多种形式了解基层和企业实际困难和需求,多次“送规划下镇街、送服务到企业”。如城乡规划科针对镇街技术力量薄弱,不熟悉规划组织编制程序,加强对镇街的规划业务指导,每个月花半天时间分小组分南、中、北下镇街指导规划业务工作,提供总规、控规等审批流程培训,受到中新镇、新塘镇、永宁街、仙村镇等多个镇街的一致好评。如规划科为加快项目建设,简化审批程序,组织与镇街建设办负责人进行座谈,要求镇街建立收案、退案制度,明确了镇街和规划局在规划审批中的分工,要求镇街重点关注项目应负担的社会义务、存在的社会问题、与周边道路衔接关系、市政配套等,不必太深究项目方案本身的技术问题,进而缩短项目在镇街的审批时间,提高了审批效率,提升了服务质量。如规划审批科室对广本、北汽、江铜等重点产业项目,送服务到企业,现场办公,为企业排忧解难,给项目建设提速,一年来,现场办公30多次,梳理协调解决相关事项200多项。

  四、提高规划管理水*,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建设

  (一)违建查处工作:我局切实加强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力度,大力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对城管部门和镇(街)通报给我局的违章建设以及市国土局通报给我局的“卫拍”违法用地案件的地上违法建筑物进行违法建设定性。今年我局共对707宗违法建设作出违法建设定性,违建面积达45、14万*方米。

  (二)优化建筑外立面工作和竖向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我局组织召开了优化我市建筑外立面和宜居环境座谈会,制定了具体规划管理要求,提出了“从注重图纸审核到注重现场把关”、“从注重技术规范到注重景观考量”、“从注重程序合法到注重建成效果”的规划管理思路,并组织召开了“增城欧亚公馆建筑立面方案”、“创业领寓建筑立面方案”、“增城低碳总部园一期组团建筑立面方案”等多个建筑立面专家评审会,严格外立面审查,确保建设品质和景观效果。同时,局长亲自带队所有规划审批管理人员到项目现场调研,就如何加强房地产项目的竖向规划审批管理进行了会议研究,明确要求各业务科室经办人在修规审批阶段、单体报建阶段、验收阶段须加强竖向规划的审核力度,提高竖向规划的科学性。

  (三)注重城市景观环境实施效果,创新方式为建设项目发展提速。学*广州经验,结合增城实际统一验收标准,重点审查项目的“规模、利益、环境、经济”四方面,由原来只关注建筑实体本身,转为同时关注验收外部环境,包括坡屋顶等立面效果、竖向规划、绿化及环境设施、道路、无障碍通道、屋顶广告、临时用房和栅栏拆除等规划验收等,通过规划验收环节的全方位把关,努力提升城市景观环境实施效果和水*。启用“结案通知书”制度,对于项目非原则性问题经判断后发放“结案通知书”,方便建设单位办理后续水电安装、竣工验收等手续,为建设项目发展提速。

  (四)积极主动对接,化解群众*案件:

  规范零星用地建设:经多次与国土房管局共同核查和研究讨论,形成《关于请求解决我市零星建设用地规划报建问题的请示》,联合上报市*。经增城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通过,同意了我局提出的对零星用地的处理意见。为有效落实零星用地建设的具体实施管理,我局组织各镇街召开了零星用地规划建设问题座谈会,并综合各镇街意见,拟稿了《零星建设用地规划报建咨询》,对我市零星用地存在的情况进行了分类解答,提出处理意见。

  针对紫云山庄业主反映规划调整侵害业*益、长运公司提出规划市政道路占用土地不合理、饶有明等*人上诉违法封闭小区楼消防通道等系列*问题,我局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主动对接、积极回应,圆满的解决了相关*问题,得到了企业和*人的高度认可。

  (五)规划信息管理:在市委、市*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局不断强化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加大对信息系统的建设力度,继续推进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台建设,不断提高城市规划水*、效率和质量。开发了村庄规划信息化服务系统,建立了增城市“三规合一”信息*台,完成了城乡规划数据、大比例尺地形数据动态更新和增城市政务网站群电子地图引擎工作,完善了市区地下管网数据库,同时,不断优化移动规划*台、局综合办公系统和测绘院协同办公系统的部分功能,加强资料的信息数据化处理,持续提高规划管理质量和审批效能。

  五、统筹城乡发展,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

  (一)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是市委、市*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坚持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的一项重要举措。*年来,按照省、广州市关于美丽乡村创建工作的部署要求,我市部分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稳步推进,美丽乡村雏形初显,并获得了有关荣誉,如正果镇黄屋村还被农业部选为全国美丽乡村试点村,中新镇获得了“广东省宜居示范城镇”称号等。同时为了让市民更深入了解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我局新农办还加大了在美丽乡村宣传方面的力度,定期将有关美丽乡村的工作事宜做成简报形式予以报道,并在选取部分创建成效显著的村庄在电视、报刊、广州旅游交通图上予以登载,宣传我市美丽乡村建设取得的成效。

  我市20xx年起美丽乡村共创建28条村,市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8500万元。20xx年底第一批美丽乡村初显成效,在此基础上,20xx年第二批广州市级美丽乡村试点继续推进实施,目前,第二批美丽乡村创建的11条村,共投资4876、34万元实施59个项目,现已完工34个,其余项目顺利推进。与此同时,20xx再启动第三批7条增城市级美丽乡村试点的建设,每条村安排140万元,共计980万元。我办协同市财局已下发资金文件,目前已完成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各镇街正积极开展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等前期工作。

  我市美丽乡村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因难见巧、因势利导”的发展理念,不搞大拆大建,*投入不大包大揽,更不搞短期行为。我们总结出要打造符合地域实际的美丽乡村,主要从“村容整洁、村风和谐、经济发展、村民幸福”四个层面着手,从物质到精神,从完善配套到移风易俗,提升村民对家乡的归属感和认同感。目前,我市美丽乡村成效初显,其中增江街大埔围村更从昔日的“角落村”变成如今最美的“明星村”,广州市*任学锋到该村进行现场调研,对增城美丽乡村建设成效给予充分肯定。

  (二)扎实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经过详实的现状摸查工作,建立了“市负责、镇(街)具体组织”的工作机制,我局切实承担职责,组织召开了40多次村庄规划相关工作会议,协调解决问题、统筹安排村庄规划工作;强化村民参与工作,统筹安排各镇(街)依法严格按照规范流程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对村庄规划成果进行技术审查,把握好了质量关,联合各镇(街)召开了30次专家评审会。202条村村庄规划方案经过法定程序已于9月底全部完成审批工作,并完成了202条村电子成果入库工作,全部满足广州市规划局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以集约节约用地、最严格保护耕地为原则,合理科学核减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优先保证农民宅基地和基础设施配套用地,通过增城市功能片区土地利用规划用地图斑位置的合理调整,给各村安排一定量的新增用地规模585、44公顷,占新增用地需求72、49%,以保障村庄规划落地实施的要求。

  增城作为广州市村庄规划信息管理*台的试点,在已有的信息化基础上,搭建了增城市村庄规划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实现对村庄规划成果和现状摸查成果等各类数据属性的定位与查询。未来将以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农村建房报建审批的管理,对农村建房的监督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系统已在荔城、增江、朱村、永宁、中新等五个镇街进行试用。

  (三)积极开展住建部试点规划工作

  20xx年,作为广东省今年唯一入选*的两个试点,增城市村庄规划布点规划纳入了*“县域乡村建设规划试点”(全国5个),增城市正果镇总体规划纳入了*“旅游镇规划试点”(全国4个)。为推进我市作为住房城乡*开展“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及“镇规划”试点的有关工作,在7月25日参加住建部召开的启动会之后,我局新农办10月20日组织召开了“住建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镇规划试点研讨会”,并于10月30日在住房城乡*司进行了试点中期汇报,与会专家称赞创新性强。目前,正在开展最终成果补充完善工作。

  (四)抓好宜居村庄、名镇名村创建工作

  按照省委、省*和广州市委、市*关于宜居村镇、名镇名村建设的工作部署,结合广州市建委的创建要求,借力扶贫开发并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农村科积极提高认识,将创建美丽宜居城镇、美丽宜居村庄和名镇名村作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标杆,积极创建了一批美丽宜居村镇和名镇名村,促进城乡绿色、低碳、高质发展,提高宜居宜业水*。

  今年,在完善20xx年10条名村创建工作的同时,农村科联合各镇街继续选取了7条行政村,包括朱村街龙新村、永宁街下元村、派潭镇车洞村、新塘镇塘边村、瓜岭村、石滩镇沙头村、中新镇新围村,作为我市20xx年名村创建试点村。并获得广州市建委400万元名镇名村专项补助资金及我市980万元名村及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确保了我市名村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经过不断努力,我市宜居村镇及名镇名村创建工作成效显著,涌现出一批宜居、宜业、宜游的新农村,外省有关部门及广东省其它市区有关部门多次组织到我市考察参观,交流新农村建设经验。

  (五)稳步推进中心镇的建设发展

  今年以来,农村科加大对中心镇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促进项目合法依规进行建设,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按建设进度加快资金拨付,组织历史沉淀资金结转工作;围绕市建设工作重点,13、14年共投入广州市级资金9847、33万元组织建设60个中心镇项目(新塘镇9个、石滩镇22个、中新镇29个);梳理统计20xx-20xx年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税费返还情况,完成历史沉淀资金的调整安排工作。13、14年我市三个中心镇60个项目,目前完工31个,完工率51、7%,完成资金划拨6305、3万元,资金划拨率为64%。

  (六)其他:

  1、扎实推进农村污水治理查漏补缺工程

  为彻底改善农村水环境,建设美丽宜居新农村,在一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完成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惠及面,农村科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增城市一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查漏补缺建设工程工作方案》。利用一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结余的约2800万广州补助资金。结合一期污水治理项目实际情况,针对一期已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77条村庄及其处理设施,对污水收集率低、处理设施损坏较严重的村庄和设施点进行再次设计和建设,建设内容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科代表新农办作为查漏补缺工程的项目统筹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项工作进展,并负责落实各项工程款的申请与办理。

  今年,全市查漏补缺工程共整理出6个镇街10条村庄,目前有5个村庄已完成工程设计初步方案,另有2条村庄已开始设计工作,其余3条村也在紧张有序的组织前期工作。

  2、开展全国农村人居环境调查工作

  农村科按照市*统一安排,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全国农村人居环境调查的函》(穗建村镇函[20xx]3284号)要求,具体负责我市282条行政村的人居环境调查工作。下发了《增城市“农村人居环境调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各镇街负责农村人居环境调查经办人参加了广州市建委于20xx年11月26—27日举行的农村人居环境调查培训。目前,各镇(街)正积极开展各行政村建设管理以及照片信息等6类44项指标的信息采集、拍摄照片和信息录入工作。

  六、加强机关内部建设,打造一流规划队伍

  (一)党风廉政建设:结合纪律教育学*月活动,采取授党课、看廉政教育片、外出参观学*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党风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根据规划部门权力运行特点,深入查找规划项目审批管理方面的廉政风险点,完成了局及下属事业单位业务人员的风险点的编写,并制定了相应的防控措施。

  (二)改进作风建设:我局高度重视作风建设,结合今年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使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得到了不断改进,工作效率、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有力地推进了城乡规划工作的开展。

  (三)文件办理工作:今年,我局共收文5296份,发文3019份,*均每个工作日收文22份,发文12份;收到会议通知1306份,*均每个工作日有6个会议。今年我局加大了信息报送力度,共报送信息139条,其中报送至广州市规划局的有79条,大大加强了与广州市规划局的规划宣传对接和新闻信息报送力度。同时,我局高度重视市*建议和*委员提案,认真办理回复。我局今年共办理人大*案件14宗(其中主办4宗,协办10宗),满意率达到100%。

  (四)*和查询接待工作:我局对*件的办理高度重视,安排对应的业务科室负责办理,确保按期回复。今年共接受群众来访登记25宗,*交办函31份,12345*服务热线转送函14份,均已调处解决。同时,我局认真做好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服务能力。我局今年共接待社会各界利用档案资料和现行文件共计316人(次),提供档案资料1000余卷(册、件)。

  (五)人才队伍建设:我局积极创造宽松条件,鼓励和支持干部职工结合本职岗位进行自学,参加各种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逐步优化职工队伍的文化结构和专业技术结构。同时,组织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各类学*、培训活动,加强人才培养和人员进修,不断提升规划管理水*和服务水*。

  (六)丰富机关活动:我局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有力促进了机关文化建设,提升机关文明形象。组织了莲塘春色绿道团队定向越野活动、水上趣味运动会及秋季登山活动,增强了机关干部的身体素质和精神文明素质。开展了道德讲堂,打造党员干部自我净化心灵、自我提升修养的有效*台。

  (七)局机关食堂建设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对全体干部职工的服务保障工作,更好地办好我局职工食堂,今年以来,在局领导的亲切关怀和测绘院的大力支持下,局机关食堂得以修缮并重新投入运行。新改造的食堂大大增加了空间,缓解了用餐拥挤问题。除硬件设施得到改造外,食堂还在前期加强饭菜质量把关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基础上,对科学营养配餐、增加餐品种类等方面做了新的尝试,获得广大职工的一致肯定。

  (八)做好保密、安全、消防等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认真做好保密工作,杜绝泄密事件发生。强化安全意识,做好消防工作,多次邀请消防支队辅导员来局开办《消防知识安全》讲座,并积极组织员工参加消防演练。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和对重点车辆的管理,确保安全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七、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提升规划队伍战斗力。

  一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学*教育、征求意见,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整改落实、建章立制三个环节贯彻始终,做到边查边改、立行立改,较好地解决了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有力地推动了规划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制定、修改、完善了机关内部管理及业务管理制度25项,对财务、公车、公务接待、公文办理、机关人员考勤等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干部职工的考勤、办公行为、公车使用管理和例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等方面的监督,形成了靠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三是开展了一系列特色活动。开展了“转换角色,切身体验”主题实践活动,由科级及以上领导轮流坐阵窗口,亲自解释业务流程、参与业务办理;开展了“送规划下镇街,送服务到企业”活动,领导班子轮流下基层调研;积极开展村庄规划“村民参与”活动,组织召开村庄规划、农村建房等方面的相关培训。通过这些特色活动的开展,为我局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推进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八、继续推进规划馆布展工作,展现新增城规划与建设成就

  作为展现新增城规划与建设成就、展示城市风貌的名片,城市领导决策和规划专家出谋划策提供技术支持的决策中心,由我局测绘院具体负责规划馆的布展工作。

  规划馆位于增城市城市馆内,使用面积4013*方米,可布展面积3013*方米,由弧幕影院、序厅,魅力全景厅、阳光规划厅、谋划蓝图厅、艺术家协会办公区等区域组成。

  目前展览馆一期工程(土建及安装工程)基本完工,节能、室内环境、智能化等第三方检测工作已完成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已完成复检;通风空调、电气、给排水等分部已验收。下一步将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弧幕影院、数字沙盘、LED大屏幕的数字影片的经费计划,加紧对策展大纲的展示内容进行更新和修改,争取按期完成项目建设。

  九、开展扶贫开发驻村帮困工作

  按照市委、市*的统一部署开展的“三联”活动,我局对口帮扶增江街陆村村,新农办对口帮扶增江街光耀村。我局和新农办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在全局(办)内有效地推行了“三联”工作责任制,广大干部职工积极主动深入基层,为民办实事、办好事,收到了很好的“帮联”效果。

  除了每逢节假日为贫困户送上一批慰问品和慰问金、注重*日的上门探访、关心其日常生活和工作之外,我局结合自身职能和业务特点,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竭尽全力地开展了联帮办点工作,成功创办了自己的示范亮点,出色完成了联帮任务。如为帮助光耀村规范农村建设,新农办会同增江街新农办为光耀村编制村庄规划;以陆村土地资源利用为重点,帮助村规划好、策划好村留用地的开发建设;结合“万家旅舍、千园计划”,策划建设美丽乡村;新农办帮助光耀村整合各方资金,在村内开展环境整治建设,建设两个乡村公园、拓宽道路、种植绿化等等,使得村内环境焕然一新。

  第三部分20xx年计划

  2019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和“十三五”规划的开启之年,增城也将迈入“改区”后在新的发展战略指引下快速健康发展的新阶段,我局将在市委市*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活动,以规划引领新常态,不断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坚持规划的高标准和岭南特色,按照“百年规划”的标准,完善交通体系等基础设施规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管理的龙头作用,促进“生态、休闲、智慧、人文、幸福”增城的发展。

  一、以统筹城乡规划为目标,抓好规划编制和研究工作

  (一)狠抓规划编制,坚持高标准、高水*规划,进一步提高规划成果质量,加强规划编制成果的实操性。在继续完善20xx年有关项目的基础上,重点跟进做好以下规划编制工作:广州增城生态规划战略与实施政策研究、中轴线规划建设、推进各镇街总控规划编制、增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张图”编制前期研究、增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张图”已批及在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合、增城市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及管理工作、20xx年增城区城市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及20xx年规划编制计划等。

  (二)加强规划及规划管理方面的研究工作:开展增城市农民建房配套政策研究、中等城市发展目标的增城城市规划研究、增城市县域乡村集群发展策略与模式研究,以及研究制定《增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和《增城市国有土地零星建房管理办法》。

  (三)新农村规划建设方面:持续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积极开展住建部试点——增城市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大城市周边旅游镇规划试点研究(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全面完成村庄规划电子成果数据整理和信息*台工作;开展全域村庄地图集编制,为指导村民因地制宜发展生产提供一本实用工具书;继续抓好农村污水治理查漏补缺工程、中心镇建设以及名镇名村、宜居示范村庄创建等工作。

  (四)继续服务好市重点项目:包括11个挂绿湖安置区规划建设、环湖绿道网规划建设、百花涌河道整治、华侨青年创业园规划建设、北汽二期选址、华南金融设备制造业基地、第二机场规划选址、莲花书院选址和规划等,以及20xx年市委市*重点工作清单。

  二、以提高工作水*为目标,抓好规划管理与服务工作

  不断完善规划管理体系,创新规划服务和规划管理方式,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转变管理思路,实现“四个多”和“两个转移”:“四个多”即多看现场,多注重实际建成效果,多对建设单位(开发企业)提要求,多注重城市民生细节;“两个转移”即实现规划管理“从以看图为主转移为以看现场为主”,“从以审指标为主转移为兼顾实际效果”。

  继续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服务,不断推进规划审批流程改革,继续实施预审查制度,优化建筑外立面审查,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竖向规划审批管理。

  三、以夯实机关作风为目标,抓好规划效能工作

  着力抓好廉政建设、内部建设和队伍建设,全力打造规划部门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新形象。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抓好作风建设,加强政务管理和协调,切实保障全局工作高效有序地运行。不断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好各类*及12345*服务热线办理工作;进一步做好信息宣传工作;抓好保密、安全工作;进一步做好综合档案管理工作;认真做好预算编制、执行及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行政后勤管理和保障服务工作,增强内部合力。

城乡规划局工作总结3

  本年度,按照我局年初制定的控烟工作计划,我们通过健康教育、黑板报、开展各种活动等多种形式,向全局干部职工及周边居民积极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等知识,认真学*有关卫生常识和健康促进知识,充分认识到吸烟的危害和控烟的意义,严格执行控烟规定,公共场所无人吸烟,住户禁烟、控烟意识增强。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领导重视、制度健全

  在创卫控烟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局领导亲自负责,办公室制订计划,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控烟制度,并责成办公室主任专程负责,不定期的巡视、检查。

  二、出台控烟措施

  1、成立了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个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控烟小组。控烟小组负责局机关创建无烟单位、无烟环境工作。

  2、提倡不吸烟、不相互敬烟。

  3、影院、办公室、候影厅、库房、楼道等公共场所严禁吸烟。

  4、凡贴有禁烟标志的禁烟区,撤去烟具,严禁吸烟。如发现有违反者,禁烟小组有权对其进行劝阻、教育。

  5、局职工有义务对其他人员宣传吸烟对健康的危害。

  三、加大宣传力度,收效显著

  充分利用学*、开展活动、宣传栏、会议等多种形式,对居民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控烟知识,培养居民不吸烟行为的好*惯,增强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同时,办公室还利用政治学*及各种活动,开展干部职工的控烟、戒烟教育,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控烟能力。

  四、领导带头,人人参与控烟活动

  局领导带头控烟,齐抓共管控烟工作。在全体干部职工共同参与控烟活动,人人争做控烟的主人,相互监督。有力地提高了公司、全局干部职工的控烟责任感,增强了控烟能力。

  五、控烟宣传遍及单位和家庭

  在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出专栏积极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科学知识和国家对控烟工作有关法规,倡导规劝影剧院内观看节目的观众及单位居民戒烟、控烟。同时宣传我局的控烟措施、吸烟危害等,建议单位职工及周边住户控烟、戒烟,以身作则养成不吸烟的*惯做表率。

  总之,经过努力,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明确了控烟的意义,为创造良好的无烟环境,和居住条件,确保居民好的健康*惯,促进良好的心态,为我县创卫控烟健康做出了一定的成绩。我们将县城乡规划局打造成无烟机关,为创建文明单位、无吸烟单位携手共努力。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范本5份(扩展7)

——城乡规划工作半年总结菁选

城乡规划工作半年总结

  总结是把一定阶段内的有关情况分析研究,做出有指导性结论的书面材料,通过它可以正确认识以往学*和工作中的优缺点,不如立即行动起来写一份总结吧。那么如何把总结写出新花样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城乡规划工作半年总结,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城乡规划工作半年总结1

  x月,县城乡规划设计院在县委、县**的正确领导下,在主管局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年初布置的各项工作目标,完成了一定的工作任务,取得了一些成绩。现就我院x月来领导班子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重点项目保障有力

  院里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8人重点项目服务小组,对接选址、规划、征拆放样、施工图设计、各工程设计审查、资产评估等工作,带领院测绘、规划、设计、预算招标等专业骨干人员服务重点项目共62个700多人次,无偿提供技术服务价值220多万元,主要完成了月亮湾新区建设、安置小区规划建设、路网畅通工程建设、县城三江六岸、老年福利院、台商创业基地规划建设、扶贫移民安置示范项目、九二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四房一区、应急避难场所、县城*期重点项目涉及杆线迁移、全县260多所中小学补办证件、老城区棚改等项目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业务水*不断提升

  今年,在骨干力量调整的情况下,院里提出“保质量、有创新、稳增长”的思路,采取了多项有力措施。一是实行联强**。联合省规院、市院编制台商基地西区控规调整、十条道路施工图设计、小高层设计,进行住宅项目日照分析等创新工作。二是实行管办分离。专门设置了分管生产经营的副院长负责业务承接、合同签订等外围工作,共签订合同135份,减少事务性工作对业务操作的.干扰,让业务操作人员静心做事。三是优化分配机制。在以往管理人员工资本身低的情况下再次大幅度减少,把工资和福利待遇昼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大大提高基层一线员工的积极性。四是后勤保障有力。对内适当添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加强管理;对外积极做好协调,争取到了服务性收费全额返还。五是发展后劲增强。今年新增外聘了2名结构师、2名规划师、1名测绘工程师,成功申报了五年期限的规划设计丙级资质、建筑设计丙级资质。

  规划设计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服务重点项目230多人次;完成了2022年12项规划编制项目的续编工作,新编规划项目30余项,主要有:中村乡敬老院详规、中村乡**详规、九二基地安置区(周田)详规、白鹅敬老院详规、白鹅中心小学整体搬迁详规、周田新法庭详规、洞头官丰农贸市场详规、地震台详规、麻州敬老院、高排右水等七个乡镇出让地块详规、台商创业园西区安置地规划、台商创业园西区控详规等规划,规划面积达5000亩;市政施工图设计主要完成了九二工业基地纬二路及经一路、台商创业园纬八路、新中学四合院、右水小学、四小等工程项目,参与及组织设计的市政道路共计30公里,主要有九州大道拓宽施工图设计、同济大道拓宽施工图设计、教育北大道、清*乐大道、安居路、文园路、翠竹路、林岗三路、月亮湾西大道、湘贡路,湘南三路施工图设计;土方计算6000多亩;办理红线图210多份。

  建筑设计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服务重点项目70人次(着重月亮湾、九州安置房项目);建筑方案主要完成了中村乡等乡镇敬老院等工程项目计47幢约4.5万*方米,施工图完成3.6万*方米,绘制历史遗留问题及危房改建户办证图120余份。

  工程测绘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服务重点项目370多人次;配合选址测量、征拆测量70余次,用地面积6500多亩;定线放样65次,主要完成了麻州镇台商工业园生物有机肥厂房244.16亩用地界址、搅拌站75亩用地界址、烟草公司49.57亩用地界址、麻州九州安置地建筑等工程项目定线放样;城投、国有资产、拍卖土地宗地65宗;历史遗留、“两违”、危房改建现状测绘150幢;道路横断面测量15.6公里,主要完成了清*乐大道、教育北大道、沿河南路、文园路、贡滨东路、湘贡路、林岗三路、湘南一路道路横断面测绘;教育局200多所学校、乡镇示范幼儿园宗地图外业现状测绘全部完成并及时出图。

  预算招标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服务重点项目30余次(征拆评估);完成了周田镇下营村幼儿园教学楼、城北安置地土方工程、省氟盐化工产业基地纬二路、经一路道路工程等183项预算编制,总建筑面积218872.99m2,总造价约5.46亿元;同时完成筠门岭敬老院市政、麻州镇九洲新村安置房基础工程、县职业技术学校路灯工程等89项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主要完成了县月亮湾新区安置区和接待中心(含干部交流房)总*面施工图设计、县月亮湾新区安置区安置房基础以上主体工程监理、县低丘缓坡荒滩试点项目(县台商创业基地西区土方*整)等75项,中标金额约3.26亿元。

  三、中心工作积极作为

  一是扎实有效推进“三送”工作。院挂点洞头乡洞下、官丰、肥岭3个村,3名常驻队员,16名非常驻队员,按照县“三送”工作全覆盖、常态化的新任务、新要求,纵深推进了“三送”工作,今年共有3次被评为先锋工作队。张贴联系牌340余块、发放《连心册》340余本,宣传栏12块。至今落实为民办好事、办实事承诺事项累计18项,兑现承诺事项18项;提供扶助资金17.26万元;提供免费技术服务价值资金6.6万元;撰写民情日记49;上传民情日记120篇;排查调解处理矛盾纠纷累计16件。

  全年共组织政策宣讲30余次,发放政策宣传资料累计3500份。在春节期间走访慰问“三送”挂点村困难群众10人,院发放慰问金共计7000元;“七一”走访慰问困难党员、老党员10人,发放慰问金共3000元。二是认真做好信访**工作。耐心接待来访群众,倾听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合法合理合情解决问题。同时,也确保了院里全年无安全责任事故。三是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单位女职工和男职工妻子环孕检达100%。四是一丝不苟地落实好县委县**以及县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确保了政令畅通,各项工作得到全面落实。

  一年来,在县委、县**及主管局的正确领导下,院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勤政廉政,推动了我院各项工作的快速健康发展。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与县委、县**及主管局的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将在20xx年进一步攻坚克难,创新思路,积极谋划,推动我院的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城乡规划工作半年总结2

  在区委区**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正确领导下,区城乡规划管理服务中心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完成了上级交代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xx年度及下半年工作安排汇报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xx年度

  (一)逐步完善制度建设

  1理顺工作职责。做好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管理权限对接工作。出台了《区规划管理工作流程(试行)》,明确区内规划管理职能和权限范围。

  2明确工作分工。根据区规划管理服务中心“三定方案”,按照综合办公规划管理建设工程村镇规划内设股室职能职责,明确中心工作人员职责和分工,印发《关于区城乡规划管理服务中心人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3完善内部制度。制定《区规划管理服务中心印章管理制度》《工作例会制度》,按照经费单列局财务代管的模式管理,完善财务制度。

  (二)开展规划管理业务

  1组织召开四次区规委会。完成整理初步审查汇报共计58个项目议题,包括区中医院等19个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含选址)审查,艾科新材料等39个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含方案调整)审查。及时完成会后的会议纪要,办理方案公示备案等后续工作。

  2开展规划许可工作。上半年共审查办结41个项目的规划许可工作。包括城污水处理厂等7个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温氏年产24万吨饲料等17个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万润建材有限公司等15个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桥小学教学楼等2个项目的规划核实合格证。(统计截止x月底)

  3申报规划审批。完成中医院等12个地块的选址及规划设计条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工作,为土地挂牌做好规划设计条件前提工作。

  4对接市自然资源局,推进“一区四园”规划用地范围划定工作,为园区项目落地做好规划保障。

  5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派出专业人员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咨询及相关证件的线上办理工作。

  二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

  1绘制预审及选址项目用地工程许可规划核实等工作流程图。

  2完善项目选址现场踏勘规划巡查规划放验线管理制度。

  3拟定区规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梳理区规委会议题申报流程和办事要件。

  4完善规划专家制度,购买服务,组织相应专家论证会评审会。

  (二)积极推动规划管理业务

  1组织调研“一区四园”规划管理工作。制定调研计划,针对规划设计条件混乱工业项目整体规划品质不高完成调研报告,提出相应解决办法。

  2加强与市局其他县区局规划管理经验交流。争取派员外出参加交流学*。

  3与区政务服务中心对接,征求工作人员窗口轮训计划。

  4积极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夯实后期规划工作基础。

  5按程序继续推进规划管理日常工作。

城乡规划工作半年总结3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在区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统筹城乡一体化的战略部署,狠抓落实,分析形势,把握机遇,进一步增强建设、规划、房管、国土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开展工作。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xx年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务实

  创新,加快推进“同安生态田园城市”项目遗留户补偿拆迁工作

  针对遗留户的特殊情况,办公室严格遵守拆迁程序,加强宣传,做到阳光拆迁。表苗、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方案、标准、评估价格公开、透明,政策依据再次宣传到户、到家庭每一个成年公民,确保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无理取闹、拒不搬迁的被拆迁户不以提高补偿标准的方式进行搬迁。由于此次补偿拆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一旦出现偏差,不但会引发矛盾,留下隐患,而且将增加巨大的工作量,延误工作进度。为此,办公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实施方案确定了工作进度,坚持一段一研究,一段一部署,特别是针对具体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坚持现场办公、现场研究、现场解决,避免了走弯路,有效地加快了工作进度。

  (二)扎实工作,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1、组织对柏树小区基础设施、3号楼内部装修工程进行安全施工,现工程已接*尾声。

  2、完成新建3座公厕的建设验收工作,于元月份投入使用。

  3、道路人行道改造上半年共投入资金11万元,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同步开展,极大地改善了居民的出行条件。

  4、配合区建发公司对阳光大道行道树进行移栽,为工程顺利进场施工做好基础工作。注重绿化日常管护,注重节点亮化管理,努力提升绿化管护,为全同安居民生活创造了一个优美舒适的绿化环境。

  (三)、认真梳理房管工作

  1 、认真整理农集区基础资料,积极协调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权证,扎实推进房管工作。

  2 、抓好房产法规宣传、矛盾纠纷协调,做好资料管理,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3 、积极协调上级对口部门开展工作,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重视农村,抓好农房现状普查及国土工作

  1、4月至6月按照《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农房现状普查工作的通知》成建委[xx]110号文件要求,对村(社区)全部农业人口的住房现状情况进行普查。全面、真实、准确掌握全街办农民的住房情况,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和推进新农村建设奠定基础,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通过普查,登记落实全街办农村危房现状及农民改造意愿,理清全街办现有农房分布及聚居状态,摸清农村遗存有保护意义的传统民居建筑现状。

  2、4月份,邀请省上地质灾害专家给街办及村社区地质监测责任人授课,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辖区内在地质灾害多发时期安全,无大小责任事故。

  3、完成20010年至xx年同安耕保基金的核查补漏工作。

  (六)加强巡查,做好建筑安全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1、做好街办辖区内在建工地的安全巡查,协同街办安监办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巡查,组织安全检查6次,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24处。

  2、为确保圆满完成区规划局的年终目标任务,我办在今年加强了规划建设管理力度,安排专人不定期对集镇进行乱搭乱建巡查,发现乱搭建行为,及时下达停工通知书,并限期拆除,减少了后期拆除工作的难度,有效地遏制了违法建设行为。上半年共张贴治违宣传标语90处,悬挂宣传横幅18幅。

  3、制定《同安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方案》,实行街办、村、组的三级网格化管理模式,设专项资金对抓好此项工作进行考核奖惩。每月25日前村社区上报治违月报表,定期不定期进行巡查,上半年来共巡查30余次,加大巡查宣传力度,有效遏制了违法建设苗头。

  二、下半年主要工作

  为加快推进我街道xx年基础设施建设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多途径推进“同安生态田园城市”项目补偿拆迁后续工作。我办将吸取优秀办公室的先进经验,剔除不足,按时完成明年工作目标任务。

  (一)多途径做好“同安生态田园城市”项目后续青苗、房屋补偿拆迁工作,提前做好“丽阳实践”项目分房前的基础数据核实和分房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二)抓好柏树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和3号楼的装修工程收尾工作,严格组织验收,整理资料按程序送审。

  (三)做好绿化改造工作。重点配合建设单位对阳光大道、幸福路延伸段进行绿化改造。加强市政绿化管护工作,达到美化场镇,提高人居环境的目的。

  (四)对大河小区外围路灯进行改造,完善忠诚路、忠北路路灯设施。

  (五)配合成都投资有限公司做好同安城区污水管网接*安污水处理厂相关工作。

  (六)做好在建工地环境整治工作,进行定期巡查,针对扬尘、降尘、施工打围、安全施工等,做到及时监督、整改。

  (七)加强房管工作建设,协调办理农集区房屋产权证。

  (八)认真开展治违巡查,指定专人加大对辖区违法建设的巡查力度,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

  (九)认真做好xx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继续努力做好地质灾害点监测防治工作及人员转移工作。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范本5份(扩展8)

——城乡规划实*报告菁选

城乡规划实*报告

  随着人们自身素质提升,报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通常情况下,报告的内容含量大、篇幅较长。你还在对写报告感到一筹莫展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城乡规划实*报告,欢迎阅读与收藏。

城乡规划实*报告1

  一、实*时间:

  20xx年x月x日

  二、实*地点:

  北京市

  三、带队老师:

  商哲、韦锐

  四、实*目的

  1、通过实*参观实际古代建筑,进一步提高我们房屋建筑学课程的理解和认识,巩固和扩大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学*积极性。

  2、通过参观紫禁城了解它的道路交通组织、功能结构及建筑布局等,进而了解建筑设计构造,纹样的运用,熟悉材料性能。提高观察能力和欣赏水*,培养审美能力。

  3、通过参观颐和园的实*了解皇家园林的布局特点、景观建筑等。提高观察能力和欣赏水*,培养审美能力。

  4、通过实*,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达到学有所用,为以后学*和实践打下基础。

  五、实*内容

  1、紫禁城

  ①、参观路线:午门→太和门三大殿→乾清门→乾清宫→交泰殿→坤宁宫→御花园→神武门

  ②建筑特色及布局结构:紫禁城是明清两朝的宫殿,紫禁城是中国现存最完整的古代宫殿建筑群,在世界建筑史上别具一格,也是中国古典风格建筑的典范和规模最大的皇室。当时的主要功能大要有三:1是全国统治的中心,2是皇权的象征,3是帝王之家,帝后嫔妃和王子王孙们以及服务人员等居住生活的地方。整座紫禁城宫殿的*面布局、建筑形式、建筑结构、内外装修、陈设以及砖木石雕、彩画裱糊等等莫不以满足全国统治核心、皇权至高无上和帝王之居的生活、享用而规划设计。这里贯穿了一个统治思想核心内容的“礼”——君臣父子、老幼尊卑封建社会的秩序。它规模浩大,占地约72万多*方米,共有宫殿9000多间,都是木结构、黄琉璃瓦顶、青白石底座,饰以金碧辉煌的彩画,建筑总面积达15万*方米,周围还环绕10多米高的宫墙和宽52米、长3800米的护城河。

  紫禁城是沿着一条南北向中轴线排列,并向两旁展开,南北取直,左右对称。这条中轴线不仅贯穿在紫禁城内,而且南达永定门,北到鼓楼、钟楼,贯穿了整个城市,气魄宏伟,规划严整,极为壮观。宫城辟有四门,南面有午门,是紫禁城正门,北有神武门(玄武门),东为东华门,西为西华门。城墙四角耸立着4座角楼,造型别致,玲珑剔透。紫禁城的建筑充分体现了“天子至尊”的封建宗法礼制,严格按“左祖右社”“前朝后寝”的古制布局,分为外朝与内廷两部分。紫禁城大体可分为南北两部分,南为工作区,即前朝,也称外朝;北为生活区,即后寝,也称内廷。外朝以黄极殿(清代称太和殿,又称金銮殿)、中级殿(清代称中和殿)、建极殿(清代称保和殿)三大殿为中心,东西以文华殿、武英殿为两翼。三大殿均建在8米多高的汉白玉台基上,四周廊庑环绕,气势磅礴。多采用重檐庑殿顶这种屋顶结构,殿内沥粉贴金,重施五彩,显得金碧辉煌,雄伟壮丽,是皇帝办理朝政大事、举行重大庆典的地方。其中太和殿是宫城中等级最高、最为堂皇的建筑,皇帝登基、大婚、册封、命将、出征等盛大仪式或庆典都在这里举行。内廷以乾清宫(皇帝卧室)、交泰殿、坤宁宫为中心,东西两翼有东六宫、西六宫(皇妃宫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皇帝的“三宫六院”,是皇帝*日处理日常政务及皇室居住、礼佛、读书和游玩的地方。还有御花园、钦安殿、养性斋等建筑,形成一个布局完美的整体。御花园既有帝苑的雍华气魄,又有民间古典园林的幽雅意境。

  另外,紫禁城的'宫殿建筑中大量使用了雕刻、贴金、镂金、漆画、景泰蓝、玉石及螺钿镶嵌、硬木贴络、绸缎装裱等封建社会所能采用的一切工艺美术手段,将高超的建筑技术与艺术融合融为一体,体现了我国古代宫殿建筑的最高成就。

  整组宫殿建筑布局谨严,秩序井然,寸砖片瓦皆遵循着封建等级礼制,映现出帝王至高无上的权威。在封建帝制时代,普通的人民群众是不能也不敢靠*它一步的。

  2、颐和园布局特点及景观建筑

  ①颐和园简介:众所周知颐和园是中国现存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的皇家园林,中国四大名园(另三座为承德避暑山庄、苏州拙政园、苏州留园)之一。它是清代的皇家园,共占地290公顷,其中陆地四分之一,水面达到了四分之三,主要包括万寿山、昆明湖两大部分,园内山水秀美,建筑宏伟。

  ②布局:全园有各式建筑3000余间,园内布局可分为政治、生活、游览三个区域。政治活动区,以仁寿段为中心,是过去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办理朝事、会见朝臣、使节的地方。生活居住区,以玉澜堂、宜芸馆、乐寿堂为主体,是慈禧、光绪及后妃居住之地。风景游览区,以万寿山前山、后山、后湖、昆明湖为主,是全园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世界古典园林中享有盛誉的颐和园,布局和谐,浑然一体。在高60米的万寿山前山的中央,纵向自低而高排列着排云门、排云股、德辉殿、佛香阁、智慧海等一组建筑,依山而立,步步高升,气派宏伟。以高大的佛香阁为主体,形成了全园的中心线。沿昆明湖北岸横向而建的长廊,长728米,共273间,像一条彩带横跨于万寿山前,连结着东面前山建筑群。长廊中有精美柁画14000多幅,素有“画廊”之美称。位于颐和园东北角,万寿山东麓的谐趣园,具有浓重的江南园林特色,被誉为“园中之园”。

  ③三个主要景点区域及景观:以庄重威严的仁寿殿(勤政殿)为代表的宫廷区,包括勤政殿、二宫门两进院落等,是清朝末期慈禧与光绪从事内政、外交政治活动的主要场所;山前湖景区——前山前湖景区是颐和园的主体。前山即万寿山的南坡,东西长约1000m,南北最大进深,山顶相对水体*面高出60余米;前湖即昆明湖,南北长1930m,东西最宽处1600m,湖中布列一条长堤,三个大岛,三个小岛。长堤“西堤”及其支堤将前湖划分为里湖、外湖、西北水域等三个面积不等的水域,“里湖”面积最大,约129公顷,“外湖”水面约74公顷。万寿山南麓的中轴线上,金碧辉煌的佛香阁、排云殿建筑群起自湖岸边的云辉玉宇牌楼,经排云门、二宫门、排云殿、德辉殿、佛香阁,终至山顶的智慧海,重廊复殿,层叠上升,贯穿青锁,气势磅礡。巍峨高耸的佛香阁八面三层,踞山面湖,统领全园。蜿蜒曲折的西堤犹如一条翠绿的飘带,萦带南北,横绝天汉,堤上六桥,婀娜多,形态互异。烟波浩淼的昆明湖中,宏大的十七孔桥如长虹偃月倒映水面,涵虚堂、藻鉴堂、治镜阁三座岛屿鼎足而立,寓意着神话传说中的“海上仙山”;后湖后山景区——“后山”主要为万寿山的北坡,“后湖”指后山与北宫墙之间的水道,也称之为“后溪河”。后山较前山山势稍缓,南北最大进深约280米,有两条山涧—东桃花沟和西桃花沟。后溪河自西端的半壁桥至东端的谐趣园全长1000余米,建有“后溪河买卖街”,现称“苏州街”。

  颐和园集传统造园艺术之大成,借景周围的山水环境,荟萃南北私家园林之精华,饱含中国皇家园林的恢弘富丽气势,又充满自然之趣,高度体现了“虽由人作,宛自天开”的造园准则。颐和园博采各地造园手法,既有北方山川的雄浑宏阔,又有江南水乡的清丽婉约,并蓄帝王宫室的富丽堂皇和民间宅居的巧别致,成为中国最著名的古典园林。

  六、实**结与感受

  我们参观了紫禁城和颐和园,在这里我只对部分景点进行了仔细介绍。虽然没有阐述,但每个景点的优美与壮观已经深深地刻在了我的脑海里了!这次北京之旅,让我对北京——历史上持续了800年的首都有了更多的了解!这个有着世界上最美、最雄伟的名声古迹,让无数炎黄子孙为之骄傲!

城乡规划实*报告2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概述

  1.1单位情况

  根据学校的实*计划安排,我从七月初到十月中旬,到重庆XXX规划局实*。我分到用地规划管理科实*,科室共有工作人员6名,岗位为科长、主任科员、科员2名、办事员2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中心城区,大安、双竹组团,凤凰湖、三教、青峰、港桥工业园区和港桥新城,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各项建设工程(含城市雕塑、广告、市政管线等)及规划区外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

  (二)负责审核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中心城区,大安、双竹组团,凤凰湖、三教、青峰、港桥工业园区和港桥新城,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建设工程选址意见通知书及其附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负责组织编制、评审、审查、报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中心城区,大安、双竹组团,凤凰湖、三教、青峰、港桥工业园区和港桥新城,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各类城乡规划;

  (四)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中心城区,大安、双竹组团,凤凰湖、三教、青峰、港桥工业园区和港桥新城,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城乡规划设计招标工作,编制、审定规划技术规范;

  1.2实*岗位

  经过在规划局用地规划管理科三个月的办事员实*,使我能比较顺利的从学校向社会工作的过度。为以后工作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在实*的过程中使我养成了对同事谦虚、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相互关心等的良好*惯。在整个实*的过程我得到了科员唐老师的悉心指导、培养和无私的帮助!在整个实*的过程中众多老师对我的影响和栽培下我的人生观、生活心态和对生命意义的认识都有了很大积极改变。我变得比以前更加开朗,对生命更积极,觉得自己生命的意义不仅仅是个人的,我现在也能为社会做出自己的一份力!

  第二部分实*过程介绍

  2.1实*内容安排

  实*开始第一周,规划局与设计院的工作范围和方式有所不同,在学校主要学*的是设计方面的工作,规划局要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法规。所以就必须学*《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规。

  20xx年7月—20xx年8月初,重点工作是因XXX正在开始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暨主城区城市设计”,我跟随指导老师配合设计单位与相关单位取得相关资料,以备设计之用。

  20xx年8月—20xx年9月初,在规划部门还要参加各项活动,这样自己也可以更快的融入到这个工作氛围中。还参加一些相关规划项目会议,参加事业单位初进人员培训。

  20xx年9月初—20xx年10月中旬,有了前两个月对用地科的工作初步熟悉,我已经对用地科的简单的件进行处理;还能部分的负责用地科城市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外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等一系列的图则的出图。还有一些整理地形,参与了XX城市大学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三部分实*小结

  3.1个人体会

  20xx年7月初至10月中旬,我通过*三个月的自主实*,让我有了与在学校不一样的体会和收获。

  我坚信通过这一段时间的实*,从中获得的实践经验使我终身受益,并会在我毕业后的实际工作中不断地得到印证,我会持续地理解和体会实*中所学到的知识,期望在未来的工作中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不断的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来,充分展示我的个人价值和人生价值,为实现自我的理想和光明的前程而努力。在这三个月实*的时间里,我受益匪浅。在实*工作中,我熟悉了**部门的架构和日常运转的机制,了解规划审批的程序和作用,同时学*其管理模式和运作体系,了解**机关特定人际关系及工作技巧,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有针对性的'带着问题批判性的研究,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实践基础,助于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操作技能,掌握人脉资源,丰富社会经验,以期促进自身实际学*工作能力和素质的提升,从而完善自己的人生规划。

  一般来说,对于新人,一般的单位都不会给予很大的信任,交给你很多的任务去做,因为他们怕把事情给搞坏了!一开始,我也很担心,担心自己在实*单位那里会很闲。但是带我的指导老师对我也很信任,她交代给我很多不同方面的任务,让我从不同方面接触了**职员的工作。在工作的过程中,作为新人,难免会遇到一些无法解决又或者你之前根本没遇到过的问题,这时,老师会很耐心帮助我。在执行一项任务前,他们都会先亲自教我怎么去做,然后在以后的工作中就很信任的放手让我去做这些任务。这样让我这三个月实*期学*到更多的东西。

  我的实*生活就这样结束了,回想起来,作为一个新人,刚开始进去的时候觉得是兴奋,慢慢的,会觉得很无聊,很多时候都是自己的找点事做,所以这里我想说的一点是学会尽快进入你所要是角色,你是带着对这个角色不懂才去那里取经的,你得学会如何去学*。所以在这里我想说的是学*的能力,就是如何去学*的问题。在这个知识大爆炸的时代,如何学*比学到什么东西更重要。当你进入一个完全陌生的领域时,你如何走出所谓的盲障区,如何在那里去取回你所要是真经是一个苦差事,是一门学问。

  学会和身边的人沟通。现在你在那里,你如何去得到你的经验呢?学*,只有学*,才可以!你得向这些有经验的老前辈学*,你得去说,跟他们交流,从这些日常的交流中缩短与对方的感情距离,从这些交流中你去了解他们的工作流程,工作的方法,工作的态度等等。主动学*才是最直接获得知识的捷径,你不要以一味的在那里等待,让他们在那里唱独角戏,让他们跟你说,他们不知你到底需要什么,所以她说的也是泛泛的谈,没有针对性,谈一会你也没有了。这样不利于了解知识。所以你自己在心里要好好的想想要了解的知识,针对这些问题你去问,然后去收集你说要的知识,你通过和他的交流。

  规划局的工作对我的将来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在工作中,我不但了解到了**工作的机制和日常的规划审批流程,还关注到了不同社会层次生活的不同情况,这让一直生活在校园中的我有了对社会进一步的认知,从而达到了理想与现实的了解。

  3.2建议和意见

  通过短短的实*时间,让一个先前只有经历过学校小社会的学生对进入大社会有了充分的锻炼。在学校和公司的很大一个不同就是进入社会以后必须要有很强的责任心。在工作岗位上,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感,要对自己的岗位负责。如果没有完成当天应该完成的工作,那职员必须得加班,来完成当天的任务。

  最后,我至少还有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1、在实*过程中,意识到自己的不足在哪?我正在学*什么样的知识、技能和价值?

  2、我们在做任何事时能否用一颗自然*淡的心去积极负责,打开我们狭小的心量去做最简单的事,越简单的事情但我们赋予一定的条件时,往往事情非我所意;用心去做每件事,你会收到乐趣!

  3、工作人员是怎样与实*相结合,如何用社会学理论、哲学理论、和社会工作的方法、技巧与实践相结合,并能够顺其自然地做。这样有利于把我们培养成为主动、负责、自觉的学*者。

  4、在工作中如何沟通,如何与各种人建立关系。做人原则要做得端行得正,这是最起码的。

城乡规划实*报告3

  一、 实*目的与任务

  (一)实*目的

  通过几个月的设计院的实*,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来了解城市规划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加深对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认识,将理论知识同实践相联系,培养实际工作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效果,以便毕业后能更好的适应市场的发展的需求和社会的要求,同时,也是检验在校的学*所获得的成果,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查漏补缺,提高综合设计的技能,以达到专业培养的`目标。

  (二)实*任务

  1.全面深入的了解城市规划相关工作的意义,熟悉现行业单位方案设计方法和规划实务操作技能,使学生对城市规划相关工作实践有较全面的感性认识。

  2.进一步消化和掌握已学到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实践技能,检查我们对学理论知识和专业实践技能,也检查了我们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程度、掌握程度和应变能力。

  3、培养实践中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动手操作和计算机绘图技能,培养学生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能力,为今后较为顺利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4、提高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培养事实求是的工作作风和踏实、谨慎、认真的工作态度,给帮助我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观念。

  二、 实*内容

  1. 了解设计院的工作程序,规划师的基本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了解设计院的不同工种的基本工作内容和合作方式。

  2.了解有关城市规划的法规、规范、标准,结合实*工作,在实*单位的指导老师的具体安排下,学*运用计算机绘图,进行规划设计方案的绘制。

  3.指导老师检查指导实*工作。

  三、 实*时间

  20xx年8月20日——20xx年10月20日

  四、 实*地点、单位

  地点: 单位:

  五、 实*过程

  从陌生到熟悉,从理论到实践,从简单绘图到参与方案的设计,一次次的认识,一次次的检讨,不断认识,不断实践,最终达到两者较好的结合,短短几个月的时间所经历的整个实*过程。

  对于学*了差不多四年城市规划专业的我们,可以说对城市规划设计理论知识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所有有关城市规划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结构体系,我们基本也都有所涉猎。但是,由于刚开始,不论是对环境还是实际项目的陌生,使得自己无从下手,在实*的前几天,所做的只是辅助工作,仅作一些简单的电脑绘图,随着一步步的熟悉,也开始多多向别人请教,学着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方案中,同时,随着不断地磨练,我的方案设计水*有所提高,除此之外,也学会了一些快捷键绘图。以前,我总以为自己的规划设计理论知识扎实较强,计算机绘图能力比较熟练,设计也如所有工作一样,掌握了规律,照芦葫画瓢准没错,规划设计时可以借鉴一些成功的案例,那么,当一名合格的城市规划设计人员应该没问题了。现在才发现,城市规划设计其实更讲究的是它与实际紧密结合性和可操作性。离开现场实际情况,其它一切都为零,设计不只是一味的绘图,更不是一味的照抄照搬。

  进入公司后,是在规划设计部以实*生的职位在岗工作。在了解城市规划设计的基础工作后,对城市规划有更深入的认识和接触,也使我意识到自己的缺点与不足。

城乡规划实*报告4

  实*时间:20xx年2月—20xx年7月

  实*地点:xxxx有限公司

  实*的部门或岗位:规划设计部

  实*的内容和过程:

  一、实*概述:

  对于学*了差不多四年城市规划的我们,可以说对城市规划设计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所有有关城市规划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结构体系,我们基本也都有所涉猎。但这些似乎只是纸上谈兵,倘若将这些理论性极强的东西搬上实际上应用,做些实际项目,那我们也会是无从下手,一窍不通。

  以前,我总以为自己的规划设计理论知识扎实较强,计算机绘图能力比较熟练,设计也如所有工作一样,掌握了规律,照芦葫画瓢准没错,规划设计时可以借鉴一些成功的案例,那么,当一名合格的城市规划设计人员应该没问题了。现在才发现,城市规划设计其实更讲究的是它与实际紧密结合性和可操作性。离开现场实际情况,其它一切都为零,设计不只是一味的绘图,更不是一味的照抄照搬。

  自从20xx年2月开始,我在北京先后进入两家公司进行工作,均是在规划设计部以实*生的职位在岗工作。在了解城市规划设计的基础工作后,对城市规划有更深入的认识和接触,也使我意识到自己的缺点与不足。

  其实刚出去实*的心态是浮躁的。过完年第一次到北京,也是我第一次出去找工作过独立的生活。或许是因为自己简历准备充足,工作找起来并不麻烦,第一家面试就可以直接工作。但是“得到的不知道珍贵,失去了才知道其价值”。我只是想多面试几家公司看看待遇和公司情况,这样就和几个差不多的公司失之交臂。

  我第一份工作是在中联城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开始的。面试的时候,我们BOSS亲自面试,问了很多关于专业的问题后,开始了一个重要的环节——两小时快题设计。其实手绘是自己的弱项,这个我也很清楚,但是功夫不负有心人,表达不好,我就尽量用语言来说服他。规划设计,其实并不完全在于你是否会手绘,好的设计思路也是一个亮点,但是需要的是能够表达出来并且让对方接受这才是一个不错的方案。否则,也只有自己的水*,跟着BOSS也只能绘图(手绘和语言表达都不怎么样的)。

  周三上午,我提前到达面试地点,但是由于公司没有到上班时间,我就一个人在工作单位所在的哪个社区——三里屯SOHO转了一圈,熟悉了一下环境。而我所做的快题设计题目则正是一个综合社区的设计。于是,比葫芦画瓢,我就结合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和三里屯SOHO社区中的地上地下设计模式,借鉴了其中可取之处,不到一个小时,就画出了草图方案。我并没有太过深化细部,只是表达了设计图纸的基本信息和所设计建筑的体块与造型。然后找到BOSS说出了自己的设计构思以及借鉴本社区的一些精华之处,也许借鉴这才是真正的亮点。善于观察和借鉴已有的成功案例,对设计专业工作人员是必须的能力,也是我们在以后工作中经常采用的方法。

  工作一开始,或许是浮躁,感觉自己学不到想要学*的东西,整天接触的只不过是一些没人干的`杂务工,整天没有老板和总工安排任务,只是从其他地方要过来一些案例和PPT,整天的浏览,然后看看网页。工作的心是焦急的,耐性也是经不起考验的。情急之下,就再次的开始了寻找工作的历程,到第二家公司——北京创成新领域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通过找工作,换工作,接触实际工作,我认为“放低姿态,放*心态,提高要求”,才能真正的在自己的岗位上持之以恒,干出成就。

  二、实*过程:

  刚开始的时候,由于自己对规划实务不是很了解,虽然在校期间跟着老师做了一段实际规划项目,但是对于单位的一些程序和BOSS的一些想法不是很了解。所以刚开始的工作进度是比较慢的,但是在总工的带领指导下,同事的帮助下,很快的对需要做的工作有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

  实*过程中,我们公司做的主要都是内蒙古的一些项目,而我的主要工作就是负责用计算机修改图纸和把其他的一些手绘图纸的矢量化。规划设计本身就是一个反复修改的过程,甲方不断的提出修改意见,公司不断的调整设计方案,而我也就是在不断的重复修改工作。总工一般不上机操作,指导我们把他的手绘方案在电脑中用最好的效果表达出来。我找了很多参考图片,也让其他同学帮我找了很多比较不错的图片作为参考。因为自己本身不知道什么好看,那就只能找一些公认比较漂亮的图片作为参考,开始就模仿别人的效果。

  我们的工作过程中主要是用CAD,PS,AI,SketchUp,湘源控规等绘图软件。经过工作之后,才知道什么叫天外有天,我们总工的软件操作熟练程度比我们要快上好多倍,而且他在外企已有三年的工作经验,工作期间也是和我们一样从基本开始。他不仅能够熟练的运用多种常用的绘图软件,还给我们介绍了几种我们以前根本没有听说过的英文软件和操作技能。用他的话说:“规划设计本身就是一个在积累经验的过程,开始时候都是从基本工开始的,等真正有了工作经验自己的身价也就上去了。”这句话虽然朴实无华,但却是事实,同时也让我对自己产生了反思,对第一次换工作的冲动感到后悔。一个人的认知程度,本身就是在随着我们逐渐的成长在不断的加深。而一个人取得的成就也是在不断的付出之后不知不觉的积累出来的。

  在我们这个行业工作,如果不加班就不算是真正的规划设计行业人员。当然,我们实*生也不例外,经常加班,有时候能干到夜里两三点,周末基本没有双休。刚去的时候比较关注的就是工作强度,一位老员工告诉我说:“加班是正常的,熬夜是必须的,只有在不正常的情况下才有双休日。”我听过之后,感觉到有点恐怖。当然开始时候感觉不太适应,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慢慢的适应了也就*惯了。有辛酸也有欢乐,我们加班时候老板统一买饭,大火一起有说有笑,公司的会议桌就是我们的餐桌,一起分享我们工作过程中的苦与乐,探讨困难与收获。实*生任务本身也不是很重,在没事的时候,看看书,查查资料,帮助助理浇浇我们办公室的花,其乐无穷。

  在整个实*过程中,虽然我没有真正的参与到规划方案的设计过程中,但是通过整理总工的一些图纸,修改图纸时候甲方提出的指导性意见以及在最后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的一些地块的城市设计等过程,也让我对实际的城市规划设计有了更进一步的接触和了解,更清楚的指导在设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和一些严格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不仅学会了不少的专业知识,也学会了如何和同事之间处理好工作关系,磨练了自己的个性,在自己在以后的工作过程中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规划设计本来就是一件烦琐的工作,改图的过程更是重复的,枯燥无味的。但是只要你用心地做,越做越觉乐趣,越做越起劲。任何职业都具有趣味的,只要你肯干下去,趣味自然会发生。因此,修改图纸切忌:粗心大意,马虎了事,心浮气躁。做任何事都一样,需要有恒心、细心和毅力,那才会到达你所想要的理想目标。

  三、实**结:

  转眼时间,实*该结束了,通过实*,我也获得了不少的心得认知和感悟:

  首先,作为一个设计人员,工作中一定要就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职业操守以及敬业态度。设计工作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从业人员只有不断地学*才能跟上企业发展的步伐,要不断地充实自己,掌握最新的设计规范,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设计意见和建议。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工作最为出色,效率也能达到最高,更能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其次,作为一个设计人员要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务实的工作作风。规划设计工作是一门很精准的工作,要求设计人员要准确的核算每一项指标,认真对待每一块用地性质的确定以及道路的设计,及时与甲方沟通交流,争取做出符合实际的又节省施工费用的设计方案。如果态度马虎,随便的画出一条道路,在计算机上或许是很小的误差,但到实际施工过程中,或许会给甲方或者**造成巨大的不必要的损失。

  再次,作为一名设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规划设计部门是特殊的,每接到一个项目都要通过与各种阶层的人运用各种不同的交流手段获得与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只有足够的精准的基础资料,才能设计出更合理的、切合实际的设计方案。而在汇报方案时候也需要对甲方和领导解释出与项目有关的详细的信息。所以在与各个阶层人员打交道时一定要注意沟通方法,要具备正确的心态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取得想要获得的基本信息。

  在这次顶岗实*中,我还结交了许多朋友、老师以及同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因为我知道只有和他们深入接触你才会更加了解城市规划工作的实质、经验、方法。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在这次的社会工作实践中,让我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识,知道挣钱的不容易,工作的辛苦,与社会的复杂多变。而为了适应社会,我们要不断的学*,不断的提高自己,在实践中锻炼自己,使自己在激烈的竞。通过这次实*,我还认识到了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察觉到了自己的心浮气躁。庆幸的是自己还有一年的时间在校园中区去改正自己的不足,弥补在专业上的不足,还有足够的时间来查漏补缺,改正不足,完善自己。

城乡规划实*报告5

  1.实*简介

  1.1行程

  根据实*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本次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综合实*地点选择在几个在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方面各具特色的城市,分别是山东半岛的济南、青岛、烟台以及辽宁省的大连。

  此次实*我们于2008年6月28日从西安出发,以火车和轮船为主要交通工具,一路观察,具体行程如下:

  时间`地点`实*主要内容

  6月24日`系报告厅`实*动员

  6月25日-6月29日`进行实*前的准备

  6月29日-7月1日`济南`听济南师范大学教授关于济南城市规划与城市经济发展的报告

  7月2日-7月4日`青岛`参观青岛城市规划展览馆

  7月4日-7月6日`烟台`参观烟台景区,了解烟台旅游业发展和运营状况

  7月6日-7月9日`大连`对城市的道路、广场、建筑、城市格局等进行参观,对城市进行综合性了解

  1.2实*目的与任务。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综合实*是城市规划专业教学计划中重要的教学环节之一,通过实*巩固和深化所学的理论知识及为后继学*累计感性认识。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实*安排在本期期末,并且是在学*了相关专业基础课程之后,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具有代表性城市的实地考察和专项调查,获得城市规划的感性认识,进一步加深对城市规划理论和城市区域经济发展知识的理解。通过参观学*,我们扩大了知识面,提高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并了解了所学专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使我们通过对城市的认识,逐步体会城市规划的主要原理和主要思想在城市实际中的运用。

  本次实*以参观、现场教学和建筑、规划情况的介绍以及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任务有:

  1.了解城市概况,性质,规模和规划结构布局等;

  2.了解城市道路系统,断面设计,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交通概况,车行人行等;

  3.了解城市绿化,主要树种,建筑小品,雕像,城市景观,环境状况和地方特色;

  4.调查居住区的功能结构,公共设施等的布局和处理手法;

  5.调查市中心,广场或街区的型式,景观,特点及建筑空间设计与环境的关系,以及住宅,公共建筑单体设计的处理手法等。

  2.实**结描述

  2.1城市印象

  济南,又称“泉城”,是中国东部沿海经济大省―山东省的省会,是***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和金融中心,也是国家批准的沿海开放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位于北纬36度40分,东经117度00分,南依泰山,北跨黄河,属于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日照充分,年*均气温14摄氏度,年*均降雨量650到700毫米(中国地图标注济南)。下辖六个区、三个县、一个县级市,总面积达8227*方公里,人口596万,其中市区人口260万。是“全国城市综合实力50强”和“全国投资硬环境40优”的城市之一。

  青岛是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度假胜地。提起青岛人们就会想到这里是繁华的现代城市和举世闻名的避暑胜地。踏上青岛这块土地,各种各样的别墅令人目不暇接:尖、圆、高、低,皆依山傍路而建。荫荫绿树植于路旁,又有红瓦粉墙的楼栋,红绿相映,别样风光

  烟台地处山东半岛东北部,濒临黄、海两海,北与辽宁大连东与韩国、日本隔海相望,南与青岛毗邻。辖4区7市1县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市面积1.37万*方公里,人口646.8万。这里山海相映,风光秀丽,物产丰富,气候宜人,全年*均气温12℃,冬无严寒,夏无酷暑,素以“黄金海岸、人间仙境、鲁菜之乡、葡酒名城”的美誉著称于世,是海内外游客理想的滨海生态旅游观光和休闲度假胜地。

  大连国家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全国14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大连地理位置优越,位于中国辽东半岛最南端,东濒黄海,西临渤海,处于环渤海地区的圈首,是京津的门户,北依中国东北的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广大腹地,南与中国山东半岛隔海相望,与日本、韩国、朝鲜和俄罗斯远东地区相邻。

  2.2实*体会

  我们的之次实*基本沿着中国东部海边由南向北的交通线,依次走访了济南、青岛、烟台、大连四个城市。这一行,可谓走过了中国东部沿海地区发展中的几个极为重要的城市。然而这一行,绝不仅仅是一次普通的出游,它更是一次结合了前期专业知识积累和理论准备和行程。这次实*之行,不但让我们在自我见识方面有所增长,它更让我们在专业知识的积累、专业技能的培养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

  实*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我们实际规划意识与规划能力,实现*时课堂所学知识系统化、能力化的一个重要途径。这次我们实*所经的这个城市自然条件优越人、文景观丰富,在针对这一专业的综合实*中,实为一个合适的选择。

  在这次实*之后,我们不再只拘泥于课本中所涉及的枯燥乏味的理论知识之上,我们通过对于各地的走访,切身体验考察,从另一个方面了解了城市体系,了解了在现有体制下,应如何规划、管理和有效开发一个城市的资源与优势才能使之能达到资源环境优化配置与可持续发展。回到学校后细想,才觉得我们对城市和区域规划的模糊的理论变得清晰起来。通过城市与区域综合实*,使我们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加深和巩固课堂所学知识。通过五天的实*,我们对城市的总体规划以及城市的一、二、三产业分布与结构、城市旅游、城市开发区建设与管理等有了深刻的认识,从中学到了书本上没有的知识,为以后走上工作岗位积累了一定的知识与经验。

  在此次实*行程中,火车与轮船是我们的主要交通工具,行程中接触了许许多多的站台广告,同时通过不断的考察城市和踏上旅途的交替循环的过程,让我对于城市中的站台广告产生了兴趣并进行了一些深入的了解,以下就是我对于站台广告问题的总结报告。

  3.站台广告的影响分析及其整治

  3.1站台广告及其特点

  3.1.1广告作业现代传媒的一个重要部分早已悄无声息地融入现代人的工作与生活,并且引领着我们的脚步。而在众多的广告形式中,户外广告可能是人类有史以来使用的第一种广告媒介,可以追溯到5000多年前刻在方尖塔上指引行人的象形文字。在户外潜在对象的住宅外到达他们的媒介――如户外广告、公共汽车广告、出租车广告、地铁广告和站台广告,均属于户外媒介的范围。在国外,*5-10年才出现的新生事物,最常见的是安装在屋顶上促销商品或服务,或表明经营场所的屋顶标牌(on-premise-sign)。户外广告作为所有广告形式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深入地根植于城市的每一个角落,它所承担的已经不仅仅是广告宣传的功能,而且也不可避免地担负起了整个城市形象营造的责任。

  而在我们此次的实*过程中,一路乘坐火车和轮船,行程中接触了许许多多的站台广告,同时通过不断的考察城市和踏上旅途的交替循环的过程,让我对于城市中的站台广告产生了兴趣并进行了一些深入的了解。

  3.1.2*几年来,我国道路交通发展迅猛,与此同时,车站码头的空间则更为宽广,给车站广告提供了宽广的空间。如何更好地发挥站台广告的效果是各广告公司和广告主最关心的问题,而车站码头作为一个城市的窗口,广告在其中对于城市经济发展和形象将发生怎样的作用,不得不引起我们更多人的关注。

  通常,地铁广告被归属于广义的户外广告的范畴。但在很多情况下,户外广告的共性掩盖了站台广告本身的个性,因此在研究站台广告之前有必要正确认识站台广告作为一种与我们出行密切相关的广告形式其自身的特点。

  1)环境相对封闭。当人们进入站台之后就进入了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当中,它不像是户外的其他广告媒体,如建筑物、公交车上的广告,只是周围环境的一点装饰,除了建筑物和公交车之外人们还有很多观看的选择,而站台广告有它自身相对独立、整体的环境,甚至可以说是它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周围的环境。当人们候车、经过站台通道以及开车以后,由于有空闲时间,人们自然会被站台内各式各样的广告内容所吸引,从而去关注一些在其它时间和其它地方并有一定会发生兴趣的事物。因此相对于其他的户外广告拥有更高的关注度,自然有更高的回忆率。

  2)目标受众比较分散,却有其中相对固定的部分。不同的广告都有其各自的目标受众,只有对目标受众做充分的理解才能够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广告。站台广告的受众当然是其乘客。乘客的类型多种多样,而学生和旅客形成了客流中相对固定的成份,于是我们可以发现,在站台广告中,各类民办院校和旅行社的广告占据了其中很大的篇幅。

  3)媒体形式多样。站台广告打破了一般的户外广告许多时候以*面广告为主的格局,它将*面广告、电视广告、广播广告和报纸广告等有机的整合在了一起,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刺激目标受众的感官,实现广告更好的效果。

  4)时间性强。与客流量和不同类型乘客流动的变化特点紧密相关,站台广告的时间性可见一般。掌握和这一规律并科学预测旅客出行状况,有助于站台广告的调整,最大限度地发挥站台广告的边际效益。

  3.2站台广告与城市形象的关系

  正如我们前面所提到的,站台是一个城市的窗口,是每个通过该方式进入城市的人对于该城市的“第一次亲密接触”,同时也形成了旅客对于该城市的第一印象,于是,站台广告在对于商品或其它事物进行宣传的同时,也成为了一座城市的“城市形象广告”。就一般意义而言,城市形象广告是打造城市品牌的一部分,是对城市的综合实力、人文风貌和独特个性的展示宣传与传播推广。城市形象广告传播可以迅速地提高城市的知名度,有利于在短时间内吸引住人们的注意力,从而获得城市在旅游、投资等方面的回报,加快城市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可见,站台广告对于一个城市的形象将形成很大的影响。

  3.2.1城市形象广告的内容分析

  首先是旅游形象。城市的旅游形象是城市形象最显性的组成部分之一。成功的城市旅游形象广告有着一石三鸟的效果。

  成功的旅游引导可以在短期内引发城市旅游热潮,刺激旅游消费,增加旅游业收入。例如哈尔滨的城市形象广告“异国的情调,冰雪的魅力”,2001年通过中央电视台海外频道《中国报道》栏目播出,春节7天的.旅游收入达到了历史上的最高点35亿元;2002年哈尔滨国际冰雪节期间更是创造了5个亿的净收入。

  良好的城市广告可以使城市特色突出,加强人们对城市的印象。旅游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是一个城市独有的标记符号,因此一些城市就以其独特的旅游资源来加强城市形象。上述哈尔滨的城市形象广告突出冰雪特色,使一年一度的哈尔滨国际冰雪旅游节广为人知,其知名度已经跃居世界三大冰雪节的首位。再如杭州形象广告(“情系西湖,中国杭州”)、海口形象广告(“椰风海韵,南海明珠”)、桂林形象广告(“山清?水秀?城美”)等都是以特有的旅游资源突出城市特色。

  恰如其分的广告可以增加人们对城市的好感度,有利于提升城市形象。优美的湖光山色给人以美感,爱屋及乌,人们对城市形象的评价也就向喜爱的方向倾斜。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多数城市形象广告选取了城市的旅游资源作为城市的主导形象或作为城市形象的组成要素之一。在目前见诸媒体的城市形象广告中,城市旅游形象广告占到了2/3以上。

  其次是城市的经贸形象。经济商贸是现代城市发展的内在动力,凡经济发达的城市都有着较强的吸引力。利用城市的优势产业来建构城市形象,一方面可以展示城市的特色和实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吸引相关投资,为城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因此,部分城市特别是一些缺乏独特旅游资源的三、四线城市就选择了经贸形象作为城市形象广告的主要内容。如义乌“小商品海洋,购物者天堂”、东莞“千年东莞,it新都”等。

  还有城市的人文形象。人文风貌是城市主体精神的外化表现,是城市形象的核心要素。城市的人文形象可以赋予城市以精神气质,使城市灵动鲜活,倍添情调魅力;同时人文化的城市形象还可以拉*与受众的心理距离,富有感情色彩,有利于增强城市对人的精神引力。城市形象广告以城市主体的生活情态和精神风貌作为诉求内容,可以说是触及到了城市品牌的内核。在*年来的城市形象广告中,有一些人文形象方面的尝试值得重视。

  综合考虑诸多方面的因素,良好的站台广告对于城市综合形象的提升是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的。

  3.2.2站台广告对城市形象的影响

  美国的城市学家凯文?林奇在《城市的形象》一书中写到:“城市形象的内容是与物质形式有关的,可以分为五类:道路、边沿、区域、节点和标志。”也就是说,这五项东西是城市形象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公众感受城市形象的主要渠道。的确,林奇第一个把城市形象的物质载体做了系统的研究和归纳,也给后来者提供了进入这个领域的理论钥匙,这种开创性是应该肯定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林奇研究城市形象的时间背景是在上个世纪的五十年代,而到了21世纪的今天,城市形象的物质载体也有了一定的变化。

  我们认为,站台广告就是一个应该新添加的元素。实力传播(全球)于新*发布的全球广告支出数据显示:2005年全球广告支出增长4.8%,达到4036亿美元。而2005年中国的gdp为182321亿人民币,按照现在的汇价折算约为22508亿美元,也就是说,全球广告支出总额已经相当于中国的gdp总额的1/5。

  站台广告对于商家来说自然是有力可图的,这就体现了其在经济领域的威力。此外,它更是深刻地影响到一个城市的形象。我们甚至可以说,当我们第一眼看到城市的站台广告,就能初步体会出这个城市在经济、文化和其它细小方面上追求的是什么。站台广告的好与坏、美观或难看、独具特色还是*庸恶俗与城市形象紧密相连,而且还关系到城市在各个方面的健康发展。

  3.2.3站台中城市形象广告运作时的问题

  1)广告目标的阶段性

  综观*几年的城市形象广告活动,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普遍缺乏阶段性广告目标设计。许多城市形象广告是企图用一个广告片达到多个广告目标:既想带动旅游或其他产业,又想吸引投资,还想塑造出城市品牌形象。结果就使广告的诉求内容过多,给人的印象庞杂,严重地减弱了传播效果。而对于传播力量并不太强的站台广告而言,这精准的目的性和吸引力成为重要。同时,城市形象广告是以树立城市品牌形象为总目标的。但一个城市品牌形象的树立不是一两次广告传播活动就能够完成的,而是一个时间相对较长的过程。因此,城市形象广告运作也应该是在总目标指导下由一个个有具体分目标的广告活动组成的阶段性过程。

  2)广告传播的长期性

  *年来城市形象广告在投放上,多出现虎头蛇尾的现象。具体在站台广告上,一般是在投放之后便长期保持而并不经常更换或翻新,明显缺乏长期的延续性。对于站台广告而言,本来表达的空间范围就受到了限制,而且其表达内容容易受到自然和人为力量的侵蚀,极易出现破损或呈现出破旧的状态,若不经常进行翻新其形式和内容,刚会造成城市陈旧破败的错觉,对于城市形象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许多学者把这种昙花一现式的城市“广告秀”批评为**“政绩秀”,就是因为这些城市的广告活动不符合形象战略长期传播的规律。事实上,有计划的、长期的、延续性的广告宣传是树立城市形象的比较有效的手段之一。

  3)广告表现的个性化

  *年来站台中的城市形象广告在创意表现方面,不乏一些成功的案例,但总体而言,还存在着“千城一面”、缺乏个性、缺乏新意的缺陷。大多数广告只是浮光掠影地扫描城市,或停留在简单地喊口号、玩概念上,对城市的独特价值缺乏有力度的表现,因此很难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而且这其中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发现,相对于我们学校所在的城市西安而言,我们实*所到的成都市都在经济发展上较为发达,济南是经济强省山东省省会,而青岛、烟台、大连都是沿海经济发展的重要城市,且在经济发展上亦相对发达,但是在站台广告的表现形式和表现手法上去与西安站的站台广告并无大的差别。因而,我们在到达某地之时,并无耳目一新的感觉。

  广告表现的新颖创意和个性化,是吸引受众的注意力和关注度,取得广告效果的关键。城市形象广告和其他广告一样,在表现上必须要有明确的个性定位和新颖的诉求创意。

  3.3站台广告的整治

  3.3.1整治的必要性

  上面我们已经提及站台中的城市形象广告在动作中存在着各方面的问题,那么,为了提升城市形象,推动城市在经济、文化、社会发面健康发展,对于站台广告的整治已是迫在眉睫。

  打个比方,一个人的眼睛、眉毛、鼻子、嘴巴单个看起来都无可挑剔,但放在一张脸上却不敢恭维。这种情况在站台广告中表达的成为明显。我们不难回忆我们曾经经过的站台,各种大广告小广告参差不齐。试想,一幅精心设计的辉宏大气的城市形象广告旁边出现某医院某旅馆招揽顾客的广告,这对于城市形象广告的视觉冲击将会多么严重,而这一冲击必然影响到旅客对于这个城市的印象。并且若任由这种广告形式发展下去,很容易造成粗陋低俗的广告出现,千奇百怪的不规范的广告组合形成混乱不勘的“大杂烩”。而换种方式,若在城市形象广告旁边恰当地安排旅游风景区的宣传广告,则有可能形成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良好广告效果。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城市形象广告的单体设计已远远不够,还要在各种广告元素的单体设计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在一定空间篇幅之中,各种城市要素要相互沟通和渗透,其文字、高度、尺寸、色彩、风格,乃至人置于其中的心理感受,都要在协调中求变化,在对比中找联系。

  与此同时,站台作为交通集散的枢纽,同时也是许多不安定因素的所在。这里所指的不安定因素不仅仅指人口流动所形成的治安问题,还在于其信息混杂而造成的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安全对于消费者权益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在我看来,目前除城市形象广告以外的其它站台广告存在各种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虚假信息。各种商家和地区为了种种利益的需要,往往倾向于提供给公众虚假的信息,误导公众,也造成了行业内尤其是旅游业内的不正当竞争,最终导致游客的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含糊广告措辞。站台广告中有大量关于航班,酒店,旅游路线及费用等等信息,往往含糊其辞,往往容易使人陷入不法分子的文字圈套,让不明就里的消费者上当。

  再次,旅游社的广告已经成为站台广告的一个重要部分,然而旅行社对于旅游线路的制定,只求“看上去很美”,却并不合理。尤其是某些出国旅游广告,地点过于分散。商家抓住不明缘由的消费者往往“贪多”的心理,制定看上去很美的旅游方案,吸引消费者,加之旅游局审查力度不够,这些旅游,实际上却让消费者花大量时间在景点之间的奔波。

  最后是相关商家联合恶意欺诈。譬如在组织消费者购物方面,往往会有一些“猫腻”,联合欺诈消费者。

  以上所提及的站台广告中所存在的大量问题早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这就使得站台广告的信誉度极度下降,甚至有消费者就说,站台内包括站台附*的一切广告均不可相信,这对于站台内广告的发展以及广告效益的发挥,已成为致使的中伤。基于以上原因,再考虑其对于城市发展的重要性,站台广告的整改,可以说是到了刻不容缓的境地。

  3.3.2整改措施

  柯布西埃比喻说:骆驼走路时眼睛总望着地,有石头的地方就避开,难走的路不走,易走的路才走,结果走出来的路是弯弯曲曲的。相反,人走路时应该是眼睛向前,望着目标直去的。我们认为:站台广告整治起点要高,也要抬头看路,也要望着目标直去。要有前瞻性,不能“就事论事”,“就广告论广告”。也就是说,要与社会、经济和环境景观效益高度统一。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了以下的方法和措施:

  1)正确定位城市。整治站台内的城市形象广告,不能把目光仅仅集中在店招广告本身,必须要从整个城市的定位来入手。针对具体城市的实际情况,给予城市一个正确而有号召力的定位,如香港就被定义为“动感香港,魅力之都”。

  2)张扬文化,寻找城市历史脉落。英国学者阿里?马达尼普认为,西方城市设计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七点需要认识城市设计概念之前统一和澄清:城市设计应当注重视觉形象还是空间的创造;城市设计应当关注城市物质空间还是社会内涵;设计过各与设计结果的关系如何;各专业职能之间如何配合;城市设计是一种公共行为还是一种纯粹的私人开发;城市设计是一种客观理性还是主观非理性;城市设计是一种客观理性还是主观非理性的过程。我们认为,对于站台广告整治这类的设计,同样要关注空间的创造、社会内涵。也就是说,只有寻找城市的历史脉络,延续城市的个性文化,才能让站台广告焕发出勃勃的生机。比如西安作为十三朝古都,自然以帝王之气为底蕴,以兵马俑、大雁塔、丝绸之路等文化符号为表达形式,营造出西安这座历史名城的独特性格。

  3)统一管理,分门别类,形成广告形式的整体感。这一措施最核心的部分就在于管理,在管理中注重统一。站台本身作为一个城市的特色性建筑,其内的格局往往比较复杂,而每一个城市的站台又各有其独特之处。所以针对不同的站台,要求有关部门进行科学的管理。对于站台内不同的广告区位进行分区分类,并统一规划设置相关的广告形式及内容,在统一性上给予调整和关注。而且这样一来,有了有关部分的统一管理,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得到了保障,不合法不合格的广告均会退出站台,而各广告之间因其相互关系的合理利用而达到相互辉映的良好效果,对于城市广告形象的营造和站台广告商业价值的提高而言,是非常有利的举措。

  4)讲求协调,广告环境相得益彰。卡米洛?*蒂《以艺术原则为依据的城市规划》的灵感来自“自然”和“历史”。他的艺术原则着眼于“关系”,特别是城市设计和规划工作者可以直接控制和创造的城市环境里的公共建筑物、广场与街道之间的视觉关系。这种关系应该是“民主”的、互相辉映的。对*蒂来说,设计是“环境合作”的结晶,是活动。方位与地形的结合。他强调“向自然学*”,特别是地形与地貌。

  与之相似,我们也认为,站台广告整治要结合站台建筑的造型,要考虑与建筑本身特点的协调与搭配,要考虑周边环境的因素,使站台广告真正成为城市景观系统中和谐的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在具体的设计中一直贯穿这个原则,使得店招广告和周围环境融为一体,相得益彰。

  5)形成独特的创意。前面已经提到,站台广告是非常容易出现千篇一律的现象的,而且在我们所到城市的站台中,已然存在这样的问题。我们先前提到的统一主张不是一成不变,是在对于某个站台内广告作了统一布局的基础上,统一中有变化,在设计中体现无限创意。对于一个区域的广告设计而言,应该有一些统一的元素,比如色系的统一、尺寸的统一或者是图案的统一等等,这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美观协调的前提下,单个广告还是可以伸展创意的翅膀的。我们不能为了追求统一而忽略了个性。因此我们设计的原则是:既要做到和谐有序,又要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广告空间。

  6)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使站台广告有章可循。商家不是固定不变,站台广告也要面临更新换代,如何才能使得站台广告整治具有长期的效果呢?我认为,任何的改革,都是要依据于一些原则条款而得以完全执行的,也就是说,我们不但要依据于现有的法律规定,而且还要科学地制定一些相关的原则和规定,而且这种原则既要有技术上的具体规定,也有艺术上的参考式样,既有宏观上的指导,也有微观上的安排,尽量做到效果和可操作性的完美统一。

  4.结语

  戈登?卡伦提出两种不同的视觉层面――客观和会意。一扇门可以是“家”,也可以是一片有颜色的方块。但我们不能把这两个层面分割。眼睛像一个诗人,留意着任何一个它所触及的事物的比例、个性与“场所感”。成功的广告创意使得人们的眼睛接触到它时,视觉会告诉他们:“现在进入一处地方”,“现在处于一处地方”。我们在对于站台台内广告的整治过程中,强调突出城市性格,讲求文化内涵和独特追求。我相信,只要方法得当,措施有力,站台这一城市问题场所,一定有更深厚的文化与商业价值可挖,一定可以成为城市的闪光点。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范本5份(扩展9)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汇总五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1

2016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2016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第八条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第十三条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三条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第三十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条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六条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条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三条申请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四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四)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四十六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第四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一)互换;

  (二)转让;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第五十一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五十四条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参照海域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三)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变更的文件等材料,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海域使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改变的;

  (二)海域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改变海域使用位置、面积或者期限的;

  (四)海域使用权续期的;

  (五)共有性质变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作价入股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二)依法转让、赠与、继承、受遗赠海域使用权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继承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三)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应当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

  (四)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应当提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的凭证;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九条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海域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围填海造地等导致海域灭失的,申请人应当在围填海造地等工程竣工后,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八节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条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

  (二)共有性质变更的;

  (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役地分割转让办理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应当由受让人与地役权人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第六十二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转移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的,或者需役地分割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已登记的地役权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六十三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实地役权发生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地役权期限届满;

  (二)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

  (三)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地役权消灭;

  (五)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

  (六)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第六十四条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的,当事人应当向供役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供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相关事项通知需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登记簿。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就已经变更或者转移的地役权,直接申请首次登记。

  第九节抵押权登记

  第六十五条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六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第六十七条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登记。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第六十九条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时,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债权范围变更的;

  (三)最高债权额变更的;

  (四)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的;

  (五)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

  第七十三条当发生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被确定的事由,从而使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

  第七十四条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一)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二)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一般抵押权的首次登记以及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三)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以及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七十五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前款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

  第七十六条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七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在建建筑物竣工,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第七十八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

  第五章其他登记

  第一节更正登记

  第七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条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第二节异议登记

  第八十二条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八十四条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第三节预告登记

  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六条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第八十七条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转让合同;

  (二)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八条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消灭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查封登记

  第九十条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九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第九十二条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

  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第九十三条人民***等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参照本节规定办理。

  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

  第九十四条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护标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放场所。

  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属于归档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台建设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好数据整合、系统建设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提高不动产登记的社会综合效益。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

  第九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交易机构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交易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确保不动产登记与交易有序衔接。

  不动产交易机构应当将不动产交易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交易机构。

  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查询目的的说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

  (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

  (二)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四)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条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第一百零一条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得带离设定的场所。

  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完好,严禁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第一百零二条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二)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

  (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五)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

  第一百零四条当事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

  (二)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三)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四)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

  (五)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不动产信托依法需要登记的,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军队不动产登记,其申请材料经军队不动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

  第一百零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二)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

  (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五)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

  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

  (二)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三)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四)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

  (五)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3

  第五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第八条 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4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三条 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5

  第一节 更正登记

  第七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第二节 异议登记

  第八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八十四条 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第三节 预告登记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六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第八十七条 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转让合同;

  (二)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八条 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 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消灭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查封登记

  第九十条 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九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第九十二条 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

  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第九十三条 人民***等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参照本节规定办理。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