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汇总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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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1

  记者昨日获悉,省教育厅日前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转学的情形,并规定学生学籍号以身份证号为基础,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以身份证号为基础,学籍号终身不变

  《办法》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终身不变。

  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为学生编列全省使用的学籍辅号,并纳入全国学籍系统统一管理。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小学生和初中生5种情况可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

  高中遇4种情形可以申请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

  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不得互转。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限于学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时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其中考成绩要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入后应补学缺修课程。

  新闻链接:

  福建省中小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等学籍管理有新办法

  福州日报6月17日讯(记者许含宇)中小学生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转学?普高国际班的学生能转到普通班学*吗?昨日,省教育厅出台的《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我省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中小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如何办理从即日起将遵照新办法执行。

  今后,我省所有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适用于该《办法》。办法明确了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只允许在同级别学校间互转,而且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的学生不允许互转。

  转学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

  3.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4.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5.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3.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

  4.具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以申请转入中职校学*。

  中小学学生的转学,新《办法》也有操作上的限制。比如,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也就是说,二类校只能申请转入二类校,不能转入一类校。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也不得互转。同时,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起始年级上学期以及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生应编入转出时所在的年级,不得留级。

  休学期满不能复学可申请延长一年

  今后,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休学。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需有建议休学的意见)、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办法明确,休学应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休学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一年。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退学

  患严重疾病

  应持相关证明申请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凭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效证件,向学校申请。如果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经学校多次联系动员返校就读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

  此外,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学生在学*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填写《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办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退学。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2

  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为全面做好这项工作,特规定如下:

  1、新生入学,要及时建立新生登记表和学籍卡,做到不瞒报,不漏建,一生一卡,人卡相符。

  2、对转出、转入的学生,要严格手续,班主任和学籍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登记,学籍卡片要随转学证明走,避免有证无卡,或有卡无证,甚至无卡无证流动。

  3、学籍信息实行微机化管理,微机操作人员在接到学生流动通知后,要认真核对,及时录入有关信息,做到准确无误,记录详实。

  4、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学籍信息,不得私自安插学生,或给学生调换班级,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3

  记者昨日获悉,省教育厅日前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转学的情形,并规定学生学籍号以身份证号为基础,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以身份证号为基础,学籍号终身不变

  《办法》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终身不变。

  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为学生编列全省使用的学籍辅号,并纳入全国学籍系统统一管理。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小学生和初中生5种情况可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

  高中遇4种情形可以申请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

  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不得互转。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限于学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时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其中考成绩要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入后应补学缺修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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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中小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等学籍管理有新办法

  福州日报6月17日讯(记者许含宇)中小学生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转学?普高国际班的学生能转到普通班学*吗?昨日,省教育厅出台的《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我省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中小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如何办理从即日起将遵照新办法执行。

  今后,我省所有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适用于该《办法》。办法明确了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只允许在同级别学校间互转,而且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的学生不允许互转。

  转学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

  3.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4.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5.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3.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

  4.具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以申请转入中职校学*。

  中小学学生的转学,新《办法》也有操作上的限制。比如,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也就是说,二类校只能申请转入二类校,不能转入一类校。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也不得互转。同时,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起始年级上学期以及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生应编入转出时所在的年级,不得留级。

  休学期满不能复学可申请延长一年

  今后,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休学。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需有建议休学的意见)、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办法明确,休学应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休学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一年。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退学

  患严重疾病

  应持相关证明申请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凭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效证件,向学校申请。如果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经学校多次联系动员返校就读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

  此外,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学生在学*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填写《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办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退学。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4

  记者昨日获悉,省教育厅日前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转学的情形,并规定学生学籍号以身份证号为基础,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以身份证号为基础,学籍号终身不变

  《办法》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终身不变。

  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为学生编列全省使用的学籍辅号,并纳入全国学籍系统统一管理。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小学生和初中生5种情况可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

  高中遇4种情形可以申请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

  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不得互转。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限于学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时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其中考成绩要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入后应补学缺修课程。

  新闻链接:

  福建省中小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等学籍管理有新办法

  福州日报6月17日讯(记者许含宇)中小学生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转学?普高国际班的学生能转到普通班学*吗?昨日,省教育厅出台的《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我省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中小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如何办理从即日起将遵照新办法执行。

  今后,我省所有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适用于该《办法》。办法明确了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只允许在同级别学校间互转,而且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的学生不允许互转。

  转学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

  3.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4.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5.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3.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

  4.具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以申请转入中职校学*。

  中小学学生的转学,新《办法》也有操作上的限制。比如,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也就是说,二类校只能申请转入二类校,不能转入一类校。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也不得互转。同时,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起始年级上学期以及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生应编入转出时所在的年级,不得留级。

  休学期满不能复学可申请延长一年

  今后,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休学。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需有建议休学的意见)、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办法明确,休学应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休学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一年。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退学

  患严重疾病

  应持相关证明申请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凭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效证件,向学校申请。如果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经学校多次联系动员返校就读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

  此外,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学生在学*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填写《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办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退学。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5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根据《小学管理规程》、《福建省全日制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泉州市全日制小学学籍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小学学籍由学校审核、编制、管理,并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导处指定专人负责,与班科任建立责任制,设立学籍档案,严格管理,妥善保存。

  二、入学

  第一条严格按照市《小学学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招收适龄儿童入学,一般情况下,学校不招收不及龄儿童入学。残疾适龄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的年限教育。

  第二条新生注册后便取得学籍,编列学号。学生学号由九位数字编制组成。按从左到右的顺序:前两个数字代表入学年度,第三、四两个数字代表乡镇,第五、六个数字代表学校,最后三个数字代表学生号码。学生学号长期不变。留级生和复读生一律使用原编学号。

  第三条非服务区域的适龄儿童,应办理借读手续后方准就读,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并建立正式的.学籍。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花名册,并由中心汇总上报教育局初教科。

  第五条学校必须为每个学生建立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片,不得出现生、籍分离或不符的现象。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由班主任负责填写完整,填写应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每学期末由班主任交教导处保管。

  三、转学

  第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乡镇内转学的,由中心审批;跨镇或跨县级以上转学的,需经教育局初教科审批备案后,由所在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并同接受务义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一起转出。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十五天内办理。

  第二条接收学校根据转出学校的转学证明、学籍卡和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经审核完整,即可编入相衔接的。班级学*,并在学籍卡中注明。

  四、休学

  第一条学生因病(镇级或镇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无法继续学*的,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查证属实后,报中心批准,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小学毕业班的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条小学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经申请可延长休学时间。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不得到其他学校就读。

  五、复学

  第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申请复学,复学时应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学*,并在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中注明复学时间。

  第二条学校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动员复学并向校长报告,由学校配合当地**依法促其复学,并坚持学满规定年限。

  六、留级

  第一条中心小学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或留级比例控制在1%以内,其他小学留级比例控制在3%以内。

  第二条小学阶段只允许留级一次。小学毕业年级一般不留级。不得利用转学和借读机会,随意将学生留级。

  七、毕业

  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经教导主任审核、校长批准,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需经过一次补考及格后方发给毕业证书;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完成小学四年级且修业年限已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接受义务教育年限证书。

  八、奖励

  第一条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发给奖状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连续六年被评为“三好学生”,在毕业时,学校应发给“优秀学生”奖状或证书。

  第二条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主任审核、批准;授予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批准公布。

  九、处分

  第一条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侮辱教职员工,殴打同学,聚众打架,严重损坏公物,赌博或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极少数屡教不改的,由学校教导主任调查核实,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第二条对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不要歧视。经过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在被处分后的半年至一年内,可由学生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销处分要求,经教导主任审查,校长批准,公布撤销处分,并在学籍卡和学生档案内济有。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6

  1、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既取得学历,由教导处负责登记造册和统一编号并按规定建立学生档案。

  2、各班主任要认真填写学生的学籍卡片,交教导处保存。

  3、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确须转学的,须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转出。

  4、学生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否则做旷课论处。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教导处审批,一周以上者由校长审批。

  5、学生因病休学必须呈交请求休学报告及医院证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同意后编入相应的班级。

  6、因故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7、小学生除丧失学*能力者外,一律不准退学。

  8、学生违反《小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学校要与家长配合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9、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评价学生。要做好学*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

  10、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分。

  (1)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月内因病停学。

  (2)在籍学生一学期内,旷课三十六节。(三次迟到或早退算一节旷课)。

  (3)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记达一个半月。

  (4)在籍学生开学时逾期三天不到。

  (5)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7

  1、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既取得学历,由教导处负责登记造册和统一编号并按规定建立学生档案。

  2、各班主任要认真填写学生的学籍卡片,交教导处保存。

  3、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确须转学的`,须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转出。

  4、学生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否则做旷课论处。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教导处审批,一周以上者由校长审批。

  5、学生因病休学必须呈交请求休学报告及医院证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同意后编入相应的班级。

  6、因故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7、小学生除丧失学*能力者外,一律不准退学。

  8、学生违反《小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学校要与家长配合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9、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评价学生。要做好学*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

  10、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分。

  (1)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月内因病停学。

  (2)在籍学生一学期内,旷课三十六节。(三次迟到或早退算一节旷课)。

  (3)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记达一个半月。

  (4)在籍学生开学时逾期三天不到。

  (5)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8

  为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让青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制定学籍管理制度。

  1、严格学籍管理,每学年在新生入学三周内各中心校必须到联校办理学籍手续,不得拒收适龄儿童,否则拒收一生罚班主任50元,罚校长20元。

  2、所有在校生由联校统一编号,建立档案,任何班级和学校不得隐瞒学生,如有隐瞒,每生罚班主任20元,罚校长10元,考试时该生按零分计入本班成绩。

  3、不经联校批准不得留级,对强行留级的教师,按隐瞒学生对待。

  4、坚决杜绝辍学现象,对因学*成绩、家庭困难等情况辍学者,要依法做好学生及家长的.工作并给予照,劝其必须复学,若出现一例辍学学生,教师和中心校长向联校写出书面汇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因体罚学生造成辍学的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5学生的转出转入,要严格掌握,跟踪调查,在一周内报联校办完手续,否则按隐瞒学生对待。

  6、每学期期中、期末考试前两周不允许变动学生档案。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9

  根据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为使我校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公开、公正,便于班主任老师操作,特此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休学

  1、任何老师不得主动向家长建议学生休学,不得为学生休学弄虚作假,此项将作为班主任考核内容之一。

  2、确需休学的学生,由家长和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到教务处领取“休学申请表”,家长填写有关内容、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将“休学申请表”及病历、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发票等材料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受理后由德育处考察签字,分管校长审核批准后,报市教育局。

  3、每个年级休学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年级人数的'1.5%,超过的名额需报请校长室批准。

  4、毕业年级须在三月底前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可办理。

  二、关于复学

  1、休学的学生需凭本人复学申请、医院证明和休学证明,且休学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复学,由教务处受理,填写“复学申请表”,报请分管校长审核、校长批准,再由教务处开出插班通知书。

  2、原则上休学学生不可以提前复学。

  3、班主任需凭教务处的插班通知书方能接受复学学生,任何老师不得违规私自接受、安排复学学生。

  三、关于转学、借读

  凡需转学、借读的学生提出申请后,首先由教务处受理,填写转学、借读申请表格,然后由分管校长审核后报请校长批准签字,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再由教务处开出插班通知书,班主任需凭教务处的插班通知书方能接受转学、借读的学生,任何班主任不得拒收,任何老师也不得违规私自接受、安排转学、借读的学生。

  四、关于插班通知书

  插班通知书一式二联,一联作为存根,一联给学生本人交班主任收存。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10

  记者昨日获悉,省教育厅日前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转学的情形,并规定学生学籍号以身份证号为基础,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以身份证号为基础,学籍号终身不变

  《办法》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终身不变。

  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为学生编列全省使用的学籍辅号,并纳入全国学籍系统统一管理。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小学生和初中生5种情况可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

  高中遇4种情形可以申请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

  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不得互转。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限于学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时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其中考成绩要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入后应补学缺修课程。

  新闻链接:

  福建省中小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等学籍管理有新办法

  福州日报6月17日讯(记者许含宇)中小学生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转学?普高国际班的学生能转到普通班学*吗?昨日,省教育厅出台的《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我省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中小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如何办理从即日起将遵照新办法执行。

  今后,我省所有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适用于该《办法》。办法明确了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只允许在同级别学校间互转,而且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的学生不允许互转。

  转学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

  3.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4.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5.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3.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

  4.具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以申请转入中职校学*。

  中小学学生的转学,新《办法》也有操作上的限制。比如,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也就是说,二类校只能申请转入二类校,不能转入一类校。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也不得互转。同时,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起始年级上学期以及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生应编入转出时所在的年级,不得留级。

  休学期满不能复学可申请延长一年

  今后,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休学。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需有建议休学的意见)、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办法明确,休学应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休学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一年。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退学

  患严重疾病

  应持相关证明申请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凭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效证件,向学校申请。如果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经学校多次联系动员返校就读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

  此外,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学生在学*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填写《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办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退学。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汇总十篇扩展阅读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汇总十篇(扩展1)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菁华5篇)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1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及经区县*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三条 (主要内容)

  本市中小学学制、入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留级、跳级、免修;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2

  第六条 (小学入学年龄)

  本市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周岁。

  第七条 (小学、初中入学办法)

  本市小学、初中实行就*免试入学。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八条 (监护人责任)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告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 (免学和缓学)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所属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所辖学校报乡镇人民*)审核、批准。

  第十条 (入学与注册)

  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高中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学籍资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高中学生作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指导学生家长按有关帮困助学规定,申请属地*给予的资助,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班级学额)

  本市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48人,初中、小学年级班级学额应控制在40人以内,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应在30人以内。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3

  第二十七条 (升级)

  1、各科成绩学年总评全部及格。

  2、小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及格外有1门学科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和其他学科中各有1门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 (留级)

  1、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达5门及以上。

  2、小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学科中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及以上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外语学科中有2门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中有1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不及格;或不及格学科达4门的。

  4、高中学生自主拓展(选修)课程学*未达到规定学分;或社会实践活动一学年无故缺*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5、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高中的毕业年级不设留级。

  第二十九条 (随班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续留级两次(即在同一年级读完3年)仍不能升级的,可继续随班学*。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4

  第三十二条 (毕业)

  1、小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下同);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含2门,下同);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学业水*考试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3、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学科有1门不及格;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4、实施学分制学校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5、应届高中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并报市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备案和上网公示。

  第三十三条 (结业)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肄业)

  高中学生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中途退学或休学期满未复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证书遗失)

  学生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5

  第四十四条 (奖励对象和形式)

  市、区县、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四十五条 (奖励程序)

  凡授予各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队长”和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处分类别)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处分程序)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四十八条 (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解除劳教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拒收。高中学生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学校可同意其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表现好,未重犯错误,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恢复其学籍。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汇总十篇(扩展2)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用5篇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1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 (普通高中阶段)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2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要求)

  学生应参加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学生成长记录册。

  评价要体现对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内容)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课程标准》(以下简称《课程标准》),考核评价内容应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社会实践表现,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学*及担任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要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变化、进步,重视对学生的日常评价,全面、准确、科学的评价学生。评价结果不张榜、不排名次。

  学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小学阶段学生不进行期中考试。期末除三、四、五年级语文、数学考试外,其他学科可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特点和学科要求进行形式灵活多样的考查。

  中学阶段学生的期中学业考核,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确定需考试或考查的学科。期末评价具有阶段总结性评价功能,每个学科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科目按《课程标准》规定执行。

  学期总评按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综合评定。

  学年总评按两个学期考核评价综合评定。

  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应准予补考。补考时间应事先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家长、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记录方式)

  学业评价结果根据《课程标准》规定和《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记录,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的记录方式要一致,便于学期、学年总评。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3

  第四十九条 (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将学生各学段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包括入学注册、学科学*评价,拓展型探究型学*成果,社会实践鉴定,社会工作表现,红领巾争章活动,奖惩记录,体质健康状况和学籍变更等)完整、正确的分类归档,并要落实信息安全措施。

  学校应允许学生查阅本人的学籍档案,保障学生对自己学籍信息的知情权。

  第五十条 (学生社保学籍卡)

  小学、初中、高中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信息采集,指导学生按时申领社保学籍卡。

  第五十一条 (学生成长记录册)

  《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是学生升学、转学的依据之一,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实施,具体记载工作由班主任牵头管理,每学期分若干次组织有关教师、班级同学对有关的栏目作出评价并记载,定期(一般四至五周)发给学生、家长交流,每学年结束,发还学生保管。

  第五十二条 (区县学籍管理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籍管理制度,确定责任部门和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具体实施对本地区中小学学籍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4

  第四十一条 (适用对象)

  1、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2、学生在学*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年满16周岁,并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继续学*确有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5、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管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四十二条 (退学手续)

  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自动退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5

  第四十四条 (奖励对象和形式)

  市、区县、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四十五条 (奖励程序)

  凡授予各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队长”和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处分类别)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处分程序)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四十八条 (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解除劳教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拒收。高中学生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学校可同意其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表现好,未重犯错误,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恢复其学籍。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汇总十篇(扩展3)

——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 (菁华3篇)

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1

  1、负责学校资产的管理工作。

  2、负责校产的建帐、建档及存档工作,负责组织检查校产管理使用情况。

  3、年度初指定校产管理计划,年度结束编制新增校产汇总表,及时归集校产档案资料。

  4、组织部门管理员管好,用好校产。

  5、在师生中组织宣传爱护校产活动,搞好校产管理。

  6、参与班级目标管理相关内容考核,对损坏公物和赔偿情况及时通报。

  7、负责组织对校产的维修维护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2

  1、熟悉仪器的分类、型号、性能、用途并做到及时保养维修,保证开齐开全必修和选修实验。

  2、做好仪器药品的入库、陈列、造册登记及清点工作,做好仪器药品的保管工作。

  3、接到实验单后,及时认真的准备好教师的演示实验,学生的分组实验及课外活动小组实验。配合任课教师做好实验的改革。

  4、做好仪器、药品的防火、防潮、防腐等安全工作,保管好物理实验准备室、实验室的水、电。

  5、根据实验仪器使用情况及时向领导提出购进建议,提倡自己动手制作和改进实验仪器和装置。。

  6、按时清扫卫生,保持门窗明亮、室内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合理。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3

  一、金计电算化岗位责任

  根据《会计电算化工作范》的规定,结含广西中小学会计电算化工作实际,会计电化位和工作职责一般可划分如下:

  (一)电算主管位:负责协调计算机及会计数件系统的运行工作;此岗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以及相关的会计电算化组织管理的经验。电算化主管可由会计主管兼任。采用中小型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会计款件的单位应设立此岗位。

  (二)软件操作岗位: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此岗要求具备会计软件操作如识,达到会计电算化初段知识培训的水*。各单位软件作岗位的工作可由(并且应鼓励)基本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兼任。

  (三)审核记账岗位: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此岗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的水*。各单位审核记账岗位的工作可由主管会计兼任。

  实施会计电算化过程中,各单位可根据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参照上述对电算化会计岗位的划分进行调整和设立必要的工作岗位。基本会计岗位和电算化会计岗位,可在保证会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交叉设置,各位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规模小的中小学设立电算化会计岗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给出的岗位进行适当合并。

  二、会计电算化作管理

  根据《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各单位应建立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应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严格管理操作密码,指定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二)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账簿的措施(建议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中设置此项功能);

  (三)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四)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制度。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三、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

  根据《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各单位应建立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的措施(如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等);

  (二)会计数据和会计核算软件安全保密的措施(如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等);

  (三)修改会计核算软件的审批和监督制度(如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应具备审批手续;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如何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应由有关人员进行监督等);

  (四)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五)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

  四、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各单位应建立电算化会计档察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其它磁性介质或光盘存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以及会计软件系统开发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程序和其他会计资料;

  (二)已经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存儲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其它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是在会计电算化情况下新的会计档案形式,在未打印成书面形式输出之前,应妥善保管并留有副本,并都应视同会计资料或档案进行保存;

  (四)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五)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六)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和使用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五年

  (七)电算化会计档案使用规定

  1.各种会计资料包括打印出来的会计资料及存储会计资料的软盘、硬盒、计算机设备、光盘、微缩胶片等,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和拿出单位。

  2.借阅会计资料,应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经手人必须签字记录。存放在磁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借阅归还时还应认真检查,防止感染病毒。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汇总十篇(扩展4)

——设备管理办法通用十篇

  设备管理办法 1

  (一)消防中控室门禁制度

  1、消防控制中心内严禁闲杂人员逗留。

  2、外单位人员进入控制中心须由有关领导陪同或批准(消防部门人员除外),否则一律不准进入本中心。

  3、外单位人员进入中心须进行登记。

  4、相关单位或部门进入消防控制中心须由中心负责人许可,否则一律不准入内。

  (二)监控中心管理制度

  1、保安监控室实行安保24小时值班负责制。

  2、保安监控室值班人员应熟悉掌握监控系统的操作。在使用中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维修人员维修。

  3、室内保持良好的通风及干燥环境。值班人员对机房及设备每日清洁一遍。

  4、监控中心设备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不得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监控中心。

  5、值班人员应定期对画面进行录相,录相带应保存不少于1个月,值班人员如在画面上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通知领班前去查看。

  6、监控设备由弱电工每日检查是否正常并做运行记录,如不正常及时处理,遇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管理处工程部经理。

  7、监控设备由管理处弱电工负责定期维护、保养,定期做维护保养记录。

  8、对讲、报警系统实行安保24小时值班负责制;值班人员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方法,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三)值班制度

  1、用现代化设备和技术手段二十四小时不间断进行整个大厦的安全防范监控,及时发现可疑,确保大厦安全。

  2、监控中,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性和责任心,一丝不苟,认真负责,熟练掌握设备操作规程及性能,做到操作自如,准确无误。

  3、负责整个大厦电子保安的设定与解除,与巡逻队紧密配合,及时准确地处理异常报警,做到万无一失。

  4、在闭路监控中,认真操作与观察,发现可疑、重大事件、火灾等在及时录相取证的同时立即通知警卫队前往现场处理,并上报保安部。

  5、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做到盘带登记清楚,便于查找可疑,做好上传下达。

  6、保持监控室和监控设备卫生,做到干净整洁,遇有设备故障及时上报工程部或有关单位修理,不得拖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7、对录像中的可疑情况及上级要求保安秘密,严禁外传,遵守保密守则十项。

  (四)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柜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如需查阅须到负责人处签字领取钥匙。

  2、档案管理员应熟悉各业主档案存放的位置,便于查阅。

  3、查阅档案时,查阅人应按顺序查找所需资料,查阅后将档案放回原位,并及时锁好档案柜,将钥匙交还负责人。

  4、如需借阅档案资料,借阅人应到负责人处签字登记,并注明借阅时间,档案归还时登记归还时间。

  5、档案借出后,如已到借阅时间,档案负责人应及时督促借阅人归还档案。

  6、档案负责人要经常对业主档案进行检查,定期清理作废档案,保证业主档案的完整。

  设备管理办法 2

  设备点检制,是按照规定的人和时间周期,用确定的方法检查设备的指定部位,依照标准判断设备的技术状况并决定维护检修工作的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为了适应我厂生产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设备点检的管理,搞好设备维护检修,不断提高设备的可靠度,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况,确保“安、稳、长、满、优”生产,并结合我厂开展设备点检工作的实际,重新制定本规定。

  XX公司XX项目部钳、电、仪专业每天安排专人巡检,严格执行一日四检制度,巡检时间分别为上午8:00,下午2:00和5:00各一次,夜间12:00。随着维护时间的增长,维护深度的加深,钳、电、仪设备档案已基本健全,设备档案(TPM设备履历)内容包括设备铭牌参数、备件规格型号、设备运行状态、设备维修记录、设备资料和维护总结等,设备档案的建立对设备维护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有利于下一步预知维修工作的开展。

  一、设备《点检标准》要坚持科学性与实用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 定部位。要明确指定设备的点检部位,按部位规定相应的检查项目和内容;

  2. 定方法。对设备每项内容的检查都应有确定的方法和相应的器具;

  3. 定标准。对设备每项内容的检查都要明确给定状态判定标准;

  4. 定人员。对设备每项内容的检查都应有固定的人员负责;

  5. 定周期。对设备每项内容的检查都要有规定的时间周期。

  二、设备《点检标准》中对各项内容的划分应当遵循规范统一的规则。

  1.设备运行期间的检查;

  2.设备停机过程中的检查;

  3.设备停运期间的检查;

  4.设备开机过程中的检查。

  三、检查类别的划分内容

  1.日常点检,是指执行周期在24小时内(包括24小时)的设备检查;

  2.定期点检,是指执行周期超过24小时,设备在线运行期间的检查;

  3.定期检查,是指执行周期超过24小时,设备停机或离线状态下的检查。

  四、检查人员的划定

  全厂各生产装置的重点设备全面实行由钳、电、仪、操作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组成“特护包机制”,一般设备要落实“定机定人”。各类人员对分管设备的各项检查要严格执行标准,及时检查到位,并按规范的要求填写《点检检查记录》。

  1.钳工,是指雁翔机电动设备维护人员;

  2.电气,是指雁翔机电电气维护人员;

  3.仪表,是指雁翔机电仪表维护人员;

  五、设备状况分析评价的主要依据是点检执行的结果。设备状况分析评价的信息流程:

  六、关键机泵设备(A、B类) “点检”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关键机泵设备的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保证设备安全长期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钳、电、仪及专业管理人员要依据《石油化工公司重点机械设备点检专用标准》及《设备点检管理规定》要求严格进行点检,不得遗漏,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处理。

  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维护保养制。

  3.按照《状态监测管理规定》要求对关键设备定期进行状态监测记录,发现故障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到现场分析原因,及时处理,确保安全运行。

  七、设备维护人员职责

  1.严格按照设备的完好标准,对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和点检。

  2.点检时认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及参数并做好记录,对已处理的设备问题要反映在点检记录里。

  3.发现设备运行异常应及时向技术人员或主管汇报并记录情况。

  4.及时清理设备卫生,保持良好的设备面貌,如看窗、油标看不清,台板积油等。

  5.携带必要的工具,对简单的设备故障及缺陷进行处理。

  6.在巡检过程中,对职责内的工作要及时处理,并开好安全作业票。发现紧急情况应及时向生产操作人员汇报。

  7.空冷风机每周巡检一次,并建立检查台帐做好记录。

  8.叠片联轴器每月要检查一次,并建立检查台帐做好记录。

  9.对刚检修完的设备,巡检中未发现问题的,需在2天内在作业票上签字确认。

  10.严格按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巡检时劳保穿戴要齐全。

  11.进装置前应先到主控室了解装置安全状况及设备情况。

  12.熟知设备完好标准及运行参数,了解设备故障诊断常识,正确判断设备运行状况,严格执行《A.B类设备点检标准》。

  13.熟练使用检测仪器及多种工具、器具。

  14.每天不少于两次巡检,除运行的设备外,对备用的设备也要进行检查。特护设备应增加巡检次数。

  15.巡检应携带必须的工具及检测仪器。

  16.每月将巡检记录交项目部存档。

  17.对刚切换运行的设备,如错过巡检时间,需额外对其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18.检查运行及备用的柱塞泵时,着重注意它的油位、油质、运行声音及阀门开度。

  19.对刚检修过的设备,在运行之后的1~2天内进行检查确认,无任何问题的在标准化作业单上签字(签字者为维护装置责任人)。

  八、巡检质量保证措施

  1.设备运转正常,效能良好,结构完整,主体整洁,零附件齐全好用。

  2.变压器运行声音正常,油浸、油位正常,绝缘良好,电压表,电流表,温度表主要表计齐全无损,指示正确。

  3.认真执行“三票”制度,杜绝误操作事故发生。

  4.搞好文明施工,把住检修施工质量关。

  5.建立健全各种设备档案、台帐,做好各种记录,为每份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最完善资料。

  6.保证设备环境卫生清洁,杜绝跑冒、滴、漏,搞好文明生产。

  设备管理办法 3

  一、原则

  1.为了保证我公司设备引进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引进工作正常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2.引进设备是一项重要、严肃的工作,各级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以严肃的态度进行此项工作。?

  3.引进设备必须遵循上级主管单位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4.引进工作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维护公司的利益。坚持综合考虑“质量、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四个方面,要竞争,择优选取。?

  5.引进工作必须根据公司制定的发展规划和技术发展趋势,结合公司实际,有计划地进行。

  规定主要适用于引进较大的项目,其他小项目的引进购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管理机构

  1.设备引进工作在公司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总工程师主持项目的招标和谈判工作,公司设立设备引进小组。由总工程师任组长,总工程师办公室、工程部、物资部、维护部派代表参加。?

  2.总工办是引进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根据需要提出各专业引进项目,报总经理批准立项后,由引进小组搞好引进项目的技术谈判和招投标商务谈判。?

  3.不同专业的设备引进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吸收相关部门的有关技术人员参与项目的招标和谈判。?

  三、引进方法和程序

  1.设备引进项目由总工办提出,然后交引进小组审定,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引进小组组织总工办及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项目的招标和谈判。?

  2.需要招标或询价的项目,必须通过讨论确定招标、询价的对象。总工办制定和发放招标书,并妥善保管外商的投标资料。?

  3.引进小组组织项目的开标和议标,并确定谈判对象及有关事项。?

  4.引进小组负责通知供应商谈判。谈判时引进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四分之三。

  5.开标、议标和谈判必须指定专人记录。记录资料必须妥善保存。?

  6.物资部负责编制合同书并完成其他商务事项。?

  四、纪律注意事项

  1.引进项目的招标、询价和谈判,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2.引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有关情报和机密。任何人不得单独与供应商接触谈及引进项目的实质性问题,更不能向对方泄露公司拟定的标底和谈判策略,任何人不得将我方的重要信息以任何方式告知对方。?

  3.在引进工作过程中,除正当的业务或礼节需要接受少量价值不高的纪念品外,不准单独接受超额馈赠礼品,确实难以拒绝的应交公司处理。?

  4.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其他

  技术培训、验收的名单由总工办与相关主管领导研究确定报总经理批准,根据工作关系和需要与相关主管领导研究确定。

  设备管理办法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xxx有限公司设备设施综合管理,充分发挥设备效能,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x》等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 设备实施管理的基本任务:对设备设施从购置到报废处置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经济、技术、安全综合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管理体系

  实行xx级监督管理,xxx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总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各单位的设备设施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开展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无人员伤亡的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三)负责建立公司自有设备管理台帐,掌握设备管理动态;

  (四)负责公司自有设备从验收到报废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七条 公司安全xxx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协助建立公司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的安全设施管理工作,组织对有人员伤亡的设备设施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负责公司设备设施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参与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大修、更新改造后的安全性鉴定评估工作;

  (四)负责组织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

  第八条 公司xxx职责

  (一)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设备设施集中采购工作;

  (二)对各单位权限范围内的设备设施集中采购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 各单位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所属单位及生产单位的设备设施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负责本单位设备设施的管、用、养、修工作,组织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安全培训及考核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设备设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及时制止一切违反设备操作规程的作业行为。

  第三章 购置管理

  第十条 设备设施采购由公司xxx采购部门负责,执行公司设备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采购合同履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坚持诚实守信和严格履约,履行社会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设备设施应付货款。

  第四章 验收与建账管理

  第十二条 设备的验收与建账管理执行公司《设备物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安全设施的验收在遵照执行设备物资到货验收程序的同时,应达到相关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结合设施的使用环境和使用要求进行安全性能验收。

  第十四条 设备进场报验

  (一)主要设备进场前,生产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制定设备进场计划,经项目总包部批准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代表审批;

  (二)生产单位根据审批结果,组织设备进场,并对设备性能、使用情况、维修保养等信息进行审核,按照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对特种设备报审资料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大型机械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场前应严格执行报批程序,持证上岗。大型机械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进行作业。

  第五章 安装与调试管理

  第十六条 设备安装单位须编制《设备安装方案/作业指导书》并报建设管理单位审批。

  第十七条 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由安装单位负责,验收由建设管理单位主持,其它单位共同参与。

  第十八条 安装前的准备

  (一)基础验收。安装单位要检查设备安装的基础是否符合施工规范,有无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缺陷等;

  (二)设备零部件、资料清点。主要检查设备设施有无破损,碰伤、变形、裂纹及其它严重缺陷,随机的零件、部件、工具、附件、备品、说明书和其它技术文件是否齐全,设备主要部件锈蚀、磨损是否严重等。

  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应委派专业施工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工作,填写《机械设备安装调试记录》(附件1),并对设备安装过程中的技术和安全负责,设备供应商应做好现场配合、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缺陷或安全隐患,安装、调试单位应做好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安装、调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设备技术文件规定,执行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认真做好测量、检验等工作,并仔细填写相关记录,应记录完整,无遗漏。

  第二十二条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安装单位必须将随机资料、随机工具、随机备件、备品等移交给建设管理单位或设备管理单位。

  第六章 使用与操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设备使用管理

  (一)设备使用必须坚持“遵章管理、合理使用、正确操作、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并做好运行记录(附件2);

  (二)使用设备应具备适宜的工作条件,如道路、工作面布置、装卸位置、水电风供应、机棚或停机场地、照明设施等,均应经过周密布置和现场安排,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

  (三)设备不得带病(指有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缺陷)和超载(及超速、超压、超温)运行;

  (四)使用中的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活可靠。要严格执行日常和定期检查,不合格的设备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 设备操作管理

  (一)新设备在试运转和使用前,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将技术文件、构造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有关人员交底;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考取相应的操作证或经过专业培训;

  (二)大型设备管理坚持定机、定人、定岗,设立人机档案卡和运行记录,实行“管用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实行机长负责制,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三)操作特种设备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考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设备操作人员应做到:

  1.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2.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它无证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设备效率,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3.遵守机械设备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做好保养工作,保持附属装置、随机工具完好齐全,经常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

  4.实行多班作业(包括单班作业)的机械设备,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及时准确填写设备生产、维修、消耗等原始记录及交接班记录(包括操作者姓名、运行时间或里程、维修保养等内容),接班人员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5.努力钻研技术,提高操作技能,达到“五懂”(构造、原理、性能、用途、用油常识)、“三会”(正确操作、例行保养、排除故障)。

  第七章 检维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 检维修原则

  按照日常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相结合、预防维修和状态检测相结合、修理与改造、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兼顾设备维修的经济性与合理性,使设备保持完好状态。

  第二十六条 检维修分类

  设备检维修分为日常维护保养、突发故障维修和设备大修三类:

  (一)日常维护保养:即例行维护保养,以消除设备故障隐患为手段,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为目的的检修工作,内容主要是清洁、紧固、调整、润滑、防腐等,称为“十字作业”。

  (二)突发故障修理:设备运行中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作业,现场维修人员通过故障排查和维修以恢复设备正常作业的检修工作。

  (三)设备大修:设备运行到一定时间,设备的部分基础件、机构出现劣化或某些技术参数超标,已不能满足机械技术性能及工作运行要求,在设备性能状态检测的基础上为恢复设备的整体技术性能指标而进行的检修。

  第二十七条 维修标准和要求

  (一)维修标准:以设备原出厂标准为参考,维修后的设备性能和精度达到设备出场时的各项指标;以执行的行业修理标准为参考,维修后的设备性能和精度满足行业标准要求。特种设备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维修后试验检测。

  (二)设备维修应建立维修记录及台账,对重要基础件更换、设备大修等均应有修理方案、更换记录并在设备履历书中进行必要的记载。

  第二十八条 维修计划与审批

  (一)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突发故障维修由设备管理部门按月编制设备维修保养计划(附件3),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行,维修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二)设备大修计划(附件4)由各单位责任部门于每年11月1日前完成下年度计划编制,通过公司年度设备大修计划审批流程完成上报审批,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大修;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修理。设备大修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检维修实施

  (一)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突发故障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实施,维修后设备的技术性能和技术参数需达到维修标准要求;

  (二)设备大修由公司负责实施或委托使用单位实施,设备大修需制定维修实施方案;

  (三)设备大修的承修商必须是具备资格条件的合格厂商,以确保修理质量和工期,承修商的选择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四)设备大修完成后,应按设备维修的技术标准进行试车,经各方代表验收签证后,方可视为修理验收合格,并形成设备大修档案。

  第三十条 大修质量管控

  (一)送修单位应选派技术人员对大修质量进行过程监督;

  (二)送修单位应向承修商提供随机专用工具和设备技术档案,介绍该设备情况,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三)承修商应逐项详细填写拆检修理记录。说明修理部位,更换的主要零部件、零配件等。经送修单位现场确认后,整理归入《设备拆检修理记录表》(附件5);

  (四)送修单位的技术人员应参与修理过程中的“拆检、回装”见证并予以确认。

  第三十一条 大修竣工验收

  (一)设备大修完工后,承修商向送修单位提报《设备修理竣工验收报告单》(附件6),同时将大修的各种资料准备齐全;

  (二)验收工作由公司组织,财务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

  第八章安全防护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安全防护设施主要是指临边、孔洞、沟槽等危险部位的栏杆、盖板,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部位的安全网,垂直交叉作业等危险作业场的安全隔离棚,机械、传送装置等的转动部位安装的防护栏,临水和水上作业的救生设施,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等。

  第三十三条 现场管理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和安全负全面责任,保证现场有关安全设施、用具的费用足额投入,确保防护设施、用具的安全有效。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技术负责,组织项目编制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方案,并进行技术交底。

  (三)施工员、作业班组长负责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实施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方案,并进行符合性、安全性检查。

  (四)材料员必须采购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经验收合格的防护用品和防护材料。

  (五)安全员负责对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施工负责人报告,并跟踪验证整改情况。

  (六)作业人员必须遵章守纪,严格按照技术交底要求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保证施工的安全设施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机具、电气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管理执行安全用电、消防安全等相关管理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在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四)在使用后,必须经施工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拆除。

  第三十五条 设置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前,技术人员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对防护棚、电气线路与设备防护栏、涉及公共安全的防护等危险性较大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按规定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应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

  (二)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防护,应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三)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应确保作业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和机械设备安全。

  (四)公共场所安全防护,必须保护公共场所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五)爆破作业安全防护、预防坍塌安全防护、高处坠落安全防护执行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办法》。

  (六)预防触电的安全防护执行公司《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维护拆除及记录管理

  (一)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单位负责安全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项目部主管生产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可靠的临时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二)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台账,记录防护设施的位置、用途及负责维修、检查人员的姓名,管理台账应及时更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xxx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设备管理办法 5

  各生产车间,根据公司对热电厂新的经济考核办法,为保证热电厂各生产系统始终保持经济、稳定运行,各车间就必须保证对其主要装置(设备)及时进行巡检(点检),通过对各级巡检人员实时记录(某台设备)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判断,及时发现其存在的缺陷并有计划的进行消缺处理,以避免各种事故的发生,保证热电厂各生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1、生产装置(设备)巡检(点检),既指预防性检查.它是利用人的"五感"(视、听、嗅、味、触)和简单的工具仪器、在线监测系统等,定点定周期的对装置(设备)系统及主要部位进行检查、诊断,找出设备的隐患和潜在缺陷,掌握故障的初期信息及时采取对策将故障消灭于萌芽状态的一种设备检查方法.巡检(点检)的目的,就是防事故于未然,保持设备性能的高度稳定,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设备效率。

  2、对装置(设备)需要巡检的内容(如温度、润滑油位、振动值等)挂牌明示,使各级巡检人员都能掌握该设备需巡检的内容;

  3、车间各级巡检人员要把运行设备的各项实时数据准确填写在巡检表内,车间每天要对巡检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及时掌握装置(设备)的完好程度;

  4、通过巡检,如果发现装置(设备)存在缺陷并可以计划消缺的,车间在分厂周一调度会上要进行通报,以便分厂统一安排;

  5、生产科对各车间的巡检记录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并每月对记录的真实性、未能通过巡检及时发现装置(设备)缺陷而造成事故的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1)及时填写点检数据,不及时填写,罚款100元/次。

  (2)点检数据不真实,罚款100 /次。

  (3)及时对点检发现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如不及时处理,导致事故发生,罚款500元/次。

  (4)及时对点检发现问题进行分析处理,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5)对于不能判断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由上级领导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判断并安排处理。

  6、该管理办法暂为试行,根据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如有不合理之处,再行修改,以符合生产实际的需要。

  7、该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设备管理办法 6

  第一条对设备事故要实行全面管理

  企业的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生产与设备的关系,把防止事故作为日常生产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教育生产操作和设备维修人员努力提高设备的管理、操作和维修水*,认真执行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和检修规程,开展设备安全无事故运转的竞赛活动。加强对设备事故的预防、预警工作,对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分析,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定期分析设备事故动态,总结经验教训。

  根据设备的特点,开展操作工人的日常点检和维修工的定期专业检查、动力设备的预防性试验、巡回检查、季度普查,和运用仪器对设备状态进行监测,全体职工都要参加对设备的综合治理。并防止因工作失误而造成设备事故。

  各企业都要管理事故的全过程,坚决纠正那种把设备事故管理局限于设备管理部门,局限于事后分析原因、追究责任的片面做法。

  第二条职工对设备安全的权力和义务

  (一)遵守劳动纪律,学*、执行并监督执行设备的三项基本规程和有关制度;

  (二)积极参加技术革新和安全生产活动,提出预防事故的合理化建议;

  (三)有责任劝阻或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和不合理使用设备;

  (四)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对危害设备的错误作法,有权提出批评和上告。

  (五)企业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遇到违章作业,威胁设备安全时,有权命令立即停止运转,并同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以求得妥善处理。

  第三条设备事故定义务与范围

  (一)凡生产和辅助生产设备、工业建筑物(包括机械、动力、运输设备,冶金炉窑,动力及矿浆传输管线,工业性厂房和构筑物,铁路线路、电务设备、永久性井筒、巷道等)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损坏,致使生产或动力供应中断,或使自身留下隐患者,皆构成设备事故。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设备事故

  1生产故事,如钻机夹钻具、掘进坑道冒顶、浮选机跑矿、冶金炉窑结块、设备沉陷等,未造成设备损坏时;

  2质量事故。如:网路电压降超限、供风压力过低;

  3铁路、公路行车事故未造成设备损坏时;

  4生产消耗备件如钻具、铲齿、铲刀、衬板、闸瓦、筛网、炉篦子,运输胶带等损坏;

  5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

  6新安装或检修后的设备在试车期间发生的事故。

  第四条设备事故分类

  (一)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设备事故:

  1修复费用在30000元以上,或造成原值在30000元以上的设备或设备零部件报废者(但设备要害部位承受负荷较大的、使用寿命在三年以上的零件。应事先确定其效用时间。在正常磨损的情况下。由于疲劳而损坏时,直接损失价值,应折算成净值,而不按新零件的出库价格);

  2关键生产系统(如:矿井提升、破碎、磨矿、烧结等系统)发生设备事故,造成系统停运48小时以上者;

  3部管单机设备发生事故,在备用设备投入生产以前,影响生产在72小时以上者;

  4动力设备发生事故,造成动力供应中断,影响计划产值100000元以上者;

  5设备发生事故后,直接引起火灾、水灾、爆炸、工业建筑物塌或使人身中毒、重伤、死亡者;

  6按直接损失费、停运时间、影响产值量,虽不属于重大设备事故,但情节恶劣者。

  (二)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设备事故;

  1修复费用在3000元以上者;

  2设备发生事故后,使关健生产系统停运8小时以上,或单机生产设备影响生产12小时以上者;

  3动力设备发生事故,造成动力供应中断,影响计划产值10000元以上者。

  (三)设备发生事故后虽未构成一般事故。但操作人员不能立即自行排除,必须由维修人员进行修复,修复费用在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者,属于零星设备事故,零星设备事故由企业自行统计和考核。

  第五条设备事故的管理和分工职责

  (一)设备事故管理首先是企业经理(局长)、厂矿长的责任,在主管设备的副经理、副厂矿长(或设备助理)的领导下,由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副厂矿长,要重视设备安全,负责监督检查设备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生产部门研究采取防止设备事故的措施。

  (二)各级分管设备的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其区域或专业内的设备事故管理。公司(局)、厂矿的设备管理部门,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事故的综合统计报表工作。

  (三)设备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无法立即排除时,应立即报告工段(车间)领导和车间设备组。由段长或车间设备主任组织检查损坏情况、原因,确定修复方案,迅速组织抢修,如本车间无力修复时应立即上报。由厂矿主管设备部门会同设备所在车间的设备主任,组织分析和修复,如属重大设备事故,应由主管设备的厂矿长召开事故分析会,并组织修复。对于恶性设备事故,必须由公司(局)主管设备或生产领导主持会议,进行分析处理。

  (四)设备管理部门应做好事故的记录统计工作,对设备事故定期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并拟定预防措施,并将设备事故情况通报给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设备事故分析

  (一)设备事故发生后必须对设备事故的原因、性质和责任进行分析,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得到处理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防范措施不放过,其目的在于吸取事故教训,避免或减少设备事故。

  (二)设备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领导或生产部门调度指挥失当;

  2操作人员违章操作(包括超负荷使用);

  3操作人员维护不周(不按规程进行检查、紧固、润滑、调整、清扫);

  4检查、修理不及时,或修理质量差;

  5备件质量差,或因缺货而未及时更换;

  6润滑不良,油脂代用不当;

  7设备原设计或制造问题;

  8自然灾害或企业自身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

  一次设备事故可能由多种原因所造成。分析时,应分清主次。

  (三)分析造成设备事故的责任时,要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第七条设备事故的记录统计

  设备管理办法 7

  一、设备安装和使用

  为了保证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转,确保各种业务数据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必须加强设备的使用管理,建立严密的设备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执行。

  (一)设备的配备。各部门每年根据业务需求,向办公室审报计算机及附属设备需求申请。设备领回后,登记入库,并根据实际领回的数量,分配给各单位或部门。设备下发时,登记出库手续。

  (二)设备的安装调试必须严格按照相应设备的安装指南进行,大型及关键设备的安装应在厂商或代理商的指导下进行。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关键大型设备投产运行,要进行一定时间的跟踪监视。

  (三)运行操作必须按操作手册进行。发现设备异常现象,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经维护正常后继续使用。

  (四)不得随意变更计算机设备使用地点、增减或拆卸,如必须更改地点和配置,应报办公室并指定专人操作。

  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一)各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两次设备保养活动,即春、冬季各一次,以保障设备的良好状态。

  (二)设备的维修保养要严格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保证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三)要认真做好设备维修记录,及时记载设备故障修复、部件更换情况。

  (四)备件、消耗品由专人保管,建立台帐,完善入、出库手续。

  (五)设备文档是设备使用、维护等工作的真实记载。对所有机型的设备文档,办公室均保管一份。

  三、设备报废管理

  (一)对于使用年限超过折旧期的设备,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报废处理。不满折旧期的设备原则上不能报废,已满折旧期但仍能使用的设备应继续使用。

  (二)设备报废应履行相应手续,由办公室牵头,将报废设备型号、名称、配置、使用年限及报废原因记入设备台帐,会同计财部门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共同提出报废设备实物和帐务处理意见,根据设备报废权限经审批并获批准后执行。

  四、设备的环境管理

  (一)机房建设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计算机机房建设规范》要求。

  (二)设备的运行环境必须满足产品安装运行手册的要求。应定期对计算机应用环境进行检查(电源电压、地线、温度、湿度、电磁干扰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加强机房管理,建立机房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设备管理办法 8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办公用品及设备的采购、领取、使用、保管与维修,使之管理有序,责任明确,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公司各项工作和降低办公用品及设备的使用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公用品及设备的管理。所指办公用品及设备包括:文具、纸张、文件夹等文案用品,办公桌椅、档案柜等办公用具,电话、传真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器具设备,电视、空调、风扇、取暖器等家电设备。

  第3条 主要职责。

  1.集团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审核采购预算计划;监督指导集团总部物资用品的发放、保管和使用;审批、控制物资的采购、报废,确保符合采购流程与标准。

  2.集团采购主管:组织实施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及预算计划;采购总部打印机、复印机耗材等各类办公用品。

  3.集团前台/后勤管理员:负责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厨房用品、清洁用品的采购工作,并做好采购记录;负责对各类用品的领用、发放;建立各类用品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保证账物相符。

  4.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审批采购计划和采购费用报销并监督采购。

  第二章 办公用品及设备的计划管理

  第4条 行政管理中心根据集团下达的办公用品及设备年度采购预算及各单位实际情况,分解并下达各部门年度办公用品及设备费用计划。

  第5条 各部门依据行政管理中心提供的明细清单填写《办公用品及设备采购明细表》,并于每月3号前(放假顺延三天)报行政管理中心。各部门要对申领人所需增配办公用品数量进行检查,不合规定或超出标准的予以驳回。

  第6条 行政管理中心于每月5号前(放假顺延三天)对各部门的《办公用品及设备采购明细表》汇总、审核,形成集团办公用品月度采购计划并据此实施采购。

  第三章 办公用品及设备的采购

  第7条 采购人员根据采购计划采购物品,要认真负责,坚持物美价廉,货比三家。在入库之前,确保物品的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属对方原因负责退还,属自身原因自行赔偿。

  第8条 供应商的选择。按照公*、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比质、比价等方式择优确定供应商。

  1.为保证集团以较低的价格获得高质量的办公用品及设备,集团将先行择优选取2~3家实力较强的供应商经过同类(种)产品比质、比价后,各自提供其最具竞争力的产品品种及服务。

  2.引入竞争机制,要求供应商每季(月)提供最新的产品报价及样品,集团集中评定后及时调整各供应商的采购品种与数量。条件成熟时,再确定长期供应商。

  3.行政管理中心负责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及服务协议。

  4.对于零星、低价用品,按便利原则择*、择优购买。

  第9条 采购。

  1.采购申请流程。

  ①单价<500元的:

  集团总部:员工发起→集团业务中心负责人审批→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审批→采购主管采购、分发→财务管理中心备案→行政管理中心归档。

  区域公司:办公室/综合部发起→区域公司负责人审批→区域公司办公室采购、分发→区域公司财务部核查、备案→财务管理中心备案→行政管理中心归档。

  ②单价≥500元的:

  集团总部员工发起或区域公司办公室/综合部发起→集团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或区域公司负责人审批→集团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审批→集团行政副总审批→集团总裁审批→采购主管采购、分发→财务管理中心备案→行政管理中心归档。

  2.单价超过1000元的办公用品及设备实行采购小组采购制度。采购小组由行政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申购部门各派一人组成,原则上不少于两人。采购申请获得批准后,由采购小组按照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负责采购。

  3.采购的物品到货后,由采购主管持采购计划和购货发票连同采购的物品送交行政管理中心主任验收,验收无误后,填写一式三联的入库单,其中存根联由行政管理中心留存,记账联交付采购主管用于报销,回执联由前台/后勤管理员用于登记库房台账。

  4.采购的物品验收入库后,前台/后勤管理员应按其类别、品名分门别类码放整齐,并负责物品的完好无损,如有非正常情况的损坏,自行赔偿。

  5.各部门需自行购置一些急需的单价超过500元或者采购总额超过500元的办公用品,在征得集团领导同意后执行,购置后报销前到行政管理中心签字登记。

  第四章 办公用品及设备的领取

  第10条 集团的办公用品统一由行政管理中心保管和发放,各部门需使用办公用品的可按领用规定到行政管理中心前台/后勤管理员处领取。

  第11条 使用部门领用常规性办公用品应以旧换新,填写办公用品《领料单》(详见附件1),办理相关领用手续后,方可领取。

  第12条 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己有,挪用私用,随意丢弃废置;严禁员工将办公用品带出公司私用。

  第13条 使用办公用品应以室为家,在日常工作中,提倡节约作风,物尽其用,不要大材小用,努力降低办公成本。

  第14条 精心使用办公设备,认真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后及时关闭电源,避免人为对各种设备的损害。

  第15条 凡属各部门或部门内员工共同使用的办公用品和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员工使用时应作借用、归还登记。

  第16条 员工离职,必须在离职前向行政管理中心或区域公司办公室/综合部移交在用的办公用品,办理归还手续(指固定资产、计算机等非易耗品)。

  第17条 集团信纸、信封、档案袋、名片等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印制,各部门按需领用,行政管理中心负责登记工作。各部门专用资料如需印制,由部门提出需求及样式交行政管理中心落实印制,行政管理中心印制完毕后通知相关领用并登记。

  第五章 办公用品及设备的保养维修

  第18条 各部门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要求,对办公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做好清洁保养工作。

  第19条 电话、传真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出现故障或维护(加碳粉、换墨盒)时,由使用部门向行政管理中心提出维修维护申请,填写《办公设备维修申请单》(详见附件2),由行政管理中心联合企业技术中心统一安排维修。

  第20条 企业技术中心每季度定期组织对办公设备进行检查,统计办公设备使用与维修情况。

  第21条 经鉴定属下列情况造成损坏或遗失的,由责任者按物品的购置价格和使用时间、新旧程度折价赔偿。(详见附件3《物品损坏赔偿折价表》)。

  1.人为物理损坏或使用不当;

  2.私自拆装办公用品与设备;

  3.安装非工作所必须的软件所引起的故障;

  4.保管不善造成物品遗失的;

  5.其他的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

  第六章 办公用品及设备的盘点与报废处理

  第22条 盘点的组织管理。由行政管理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组织各中心、区域公司对办公用品和设备进行盘点。

  第23条 盘点频度与要求。每半年盘库结算一次,要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对坏账部分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24条 报废处理。凡属正常磨损或工作中发生意外情况造成个人在用办公设备损坏的,由使用者/保管人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详见附件4),说明原因和理由;报废手续完成后,及时办理补充新品的领用手续。

  报废流程:使用者/保管人申请→责任中心主任审批→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审批→财务总监审核→行政副总或总裁签批→财务管理中心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 办公用品及设备的监督控制

  第25条 行政管理中心对各部门所拥有的办公用品易耗品(主要指打印耗材与印刷制品)进行统计与调查。每月10日前对上一月各中心办公用品的领用量、余量做统计分析报表,上报行政副总和总裁。

  第26条 行政管理中心对各部门办公设备维修与保养做统计报表,每月上报行政副总和总裁,进一步控制设备维修费用。

  第27条 各中心根据办公需求,制定本中心的月度办公用品预算,报行政管理中心,行政管理中心据此对办公用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控制办公用品经费。

  第28条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办公用品与设备的购置、维修、报废等程序进行监督。企业管理中心对列属固定资产的办公用品与设备的状态及变更程序进行监督。监督审计中心负责对各部门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29条 本办法由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30条 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1条 附件:

  (1)办公用品领用单;

  (2)办公设备维修申请单;

  (3)物品损坏赔偿折价表;

  (4)设备报废申请单。

  设备管理办法 9

  第一条目的

  为使本公司生产设备的预防保养、日常维护、故障请修备品零件管理、维修绩效作业有章可循,以维持生产设备正常运转,降低故障率提高生产率,特订立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凡有关生产机械、电所气仪表、公用设备等的保养维护、均依本办法规定办理,其范围包括:

  1经办单位权责划分及职责。

  2设备基准资料的建立。

  3保养润滑计划的订立。

  4保养润滑计划的实施与检核。

  5故障请修。

  6备品零件请购与管理。

  7电焊、气焊作业管理。

  8保养维护绩效的检讨。

  第三条组织名称与机能

  一、本办法所述及的部门名称及相关人员,均依现行的组织机构编订。

  二、若遇有组织机构重新调整时,由总经理室召集有关人同检讨修讨。

  第四条经办单位权现划分和职责

  一、经办单位

  (一)管理部门:财会部为本公司设备的管理部门。

  (二)保养维护部门。

  1.生产部维修单位(因工作需要区分为机械组及电机组),负责与生产业务有关的建筑设备、机械设备、储存设备、电气仪表设备及杂项设备等维修。

  2.行政部总务单位:负责非生产部工务单位的其他设备维修。

  3.使用部门:负责使用设备的保养及维修,使用部门难以划分者以管理部门为使用部门。

  二、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管理部门:

  1.设备帐册的建立并予以分类作业规范。

  2.协同保养维护部门订立各项设备的保养作业规范。

  3.督促各使用部门依规范执行保养维护工作。

  4.定期合同使用部门盘点使用设备,其作业方式依本公司”设备盘点管理作业”办理。

  5.随时查核设备登记卡所载的名称、规格、和数量是否与实际相符。

  6.制作标签于设备上利保管员和盘点。

  (二)保养维护部门

  1.协助新购置设备的安装、试车和验收。

  2.故障修护的执行。

  3.定期检修计划的拟定和执行。

  4.设备使用异常反应和故障原因分析。

  5.委托外部修理的申请、督导与验收。

  6.能源节约计划的执行与跟催。

  7.对使用部门的润滑保养、润滑实施情形的检核。

  8.各项设备档案建立与。

  9.闲置设备的整修或报废建议。

  10.工作改善、设备改善方案的实施情形追踪。

  11.备品使用控制与审核。

  12.其他上级交办的事项。

  (二)设备使用部门

  1.协助新添置设备装机、试车、验收等作业。

  2.设备清洁、整理及周围环境整洁的维护。

  3.依保养润滑基准执行设备维修作业。

  4.协助设备定期保养、故障维修作业。

  5.设备改善提案的提报。

  6.其他上级交办事项。

  第五条设备基本资料的建立

  一、设备基本资料的建立

  (一)新添置设备安装、试车完后、维修单位主客应主管应依照设备说明书等资料建立设备原始登记表(附表一),并将有关说明书、图纸等资料归入设备保养维护档案管理。

  (二)设备如发生改善、更换等异动情形时,工务单位主管应依实际异动情形修正资料。

  (三)设备保养维护档案内容应包括:

  1.设备重要诸元。

  2.安装及试车状况。

  3.备品明细。

  4.检查基准。

  5.润滑基准。

  6.检修记录。

  7.润滑记录。

  8.设备故障原因分析及对策方案。

  二、设备检查基准的订立

  1.设备于安装试车完成后,工力单位主管应依据设备图纸特性,维护保养说明、操作状况等资料,编制含设备的检查项目、检查方法、判定标准、处理方法、检查周期、检查人员等项目的”设备检查基准表”(附表二)

  2.“设备检查基准表”订立完成后,经生产部经理召集使用单位主翻倒等及检讨后,呈总经理核准公布实施。

  三、设备润滑基准的订立

  1.工务单位主管应对现有设备,依据设备资料、润滑说明、操作状况等订立各设备的润滑部位、使用油脂、检视周期、换油基准、负责人员等资料的”设备润滑基准表”(附表三)。

  2.“设备检查基准表”订立完成后,经生产部经理召集使用单位主翻倒等及检讨后,呈总经理核准公布实施。

  第六条检查保养润滑计划

  一、年度检查保养润滑计划

  维修单位主管应于每年12月份,依”检查润滑基准”及设备运转状况,配合产销目标的设定,拟定下年度”年定期检修计划表”(附表四)一式四份,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自存,一份生产部办公室,一份使用单位,一份送总经理室备查。

  二、月份检查保养润滑计划

  1.维修单位主管于每月25日前,依据”年定期检修计划表”并参照当月份设备实际维修状况,产销目标、备品零件情况拟定翌日份的”月份检查保养计划表”(附表五)及月份润滑计划表”(附表六)各一式四份,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自存,一份生存部办公室,一份使用单位,一份送总经理室备查。

  第七条检查保养、润滑作业实施

  一、日常检查保养润滑

  维修单位和设备使用单位应依据”检修基准”、”润滑基准”的`规定内容执行日常保养、润滑作业。

  (一)日常检查保养润滑人员指派

  1.设备操作人员为日常检查保养润滑人员。

  2.设备使用单位主管可依工作情况指派有关人员协助。

  3.工务单位的日常检查保养人员由工务单位主管指派专人执行。

  (二)日常检查保养润滑的执行

  1.每班检修润滑者,应纳入各级设备自主检查项目中,逐项检视。

  2.每日检修润滑者,由当日早班负责人员于上班时逐项检查。

  3.每周每日检修润滑者,由使用单位主管指派专人于完成后逐项检查。

  4.前述检查人员应填报并汇整”设备保养检查表”(附表七)由单位主管审核、呈生产部经理指示后,填写二份,一份自存,一份生产部办公室存档管理。

  五、定期停机检修

  维修单位除拟”朋份检查保养计划表”及”朋份润滑计划表”外,并参考”请修单”(附表八),于定期停机检修前,召集设备使用部门主管检讨停机检修的作法及人员配合。

  第八条故障请修

  一、异常反应

  1.设备发生污损、异声、漏油(电)造成作业不良时设备操作人员应立即处理,并反映单位主管,倘无法处理者,并会同设备使用单位主管,做有关修护准备,设备使用单位应开立”请修单”作为工务单位的修理凭证。

  二、厂内维修

  1.维修单位主管应于每日上班时,依据昨日以前请修未修项目。定期保养计划及每日检核作业的工作负荷,分派所属人员的检修工作和安排维修工作。

  ,设备保养维护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2.工务单位主管接获”请修单”时,应视故障的严重性和人员工作状况,尽速派员进行抢修以争取时效。

  3.“请修单”一式三联,维修单位完工后记录修护经过,判定故障原因,由请修单位主管验收,经生产部经理核示后,一联维修单位归入该机械档案中,一联维修自存,一联转送请修单位。

  三、委托外部修护

  1.设备的修护,因厂内技术能力,时效或修护机具不足,需委托外部修护时,由维修单位主管负责修理安排及费用预估,并寻适当厂商询议价格,拟定委托厂商名称及地点后,填报”请购单””出厂证明单”呈生产部经理核准后,委托采购部办理手托外部修造。

  2.委托外部修造进行时,维修单位应掌握执行情形,并提供资料、修护验收等事项。

  3.委托外部维护完成后,维修单位应于”请修单”上注明修护厂商及承办经过呈生产部经理核示后结案(流程同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第九条库存零件管理

  一、名称定义

  1.管制库存零件

  凡生产设备需要的备品零件,其单位或组合单价超过500元,或需自国外进口或需特殊制造,交货日超过三日以上,需要准备适当数量的库存,并设定存量基准予以管制的重要零件。

  2.一般库存零件

  凡生产设备需要的备品零件,其单位或组合单价低于500元属通用零件,随时要于邻*市场上购得,需经常使用的零件。

  二、管理单位

  1.”管制库存零件”的管制单位为生产部办公室,领用单位为维修单位。

  2.”一般库存零件”的管制单位为维修单位。

  三、基量基准设定

  (一)项目及设定方法

  1.现有库存量:考虑目前最适当的库存数量而定。

  2.最低库存量:考虑请购至入厂期间所需的使用量而定。

  3.最高库存量:考虑供应地点、交通时效、零件性质、金额大小等因素来设定。

  4.设定月用量:依过去领用记录及年生产变动因素来设定。

  5.购买期间:考虑采购作业期间加上入厂验收天数。

  (二)”管制库存零件”管制方法

  1.生产部办公室应建立”管制库存零件存量基准表”

  2.生产部办公室在现有库存量低于最低库存量时,应开立”管制库存零件补充通知单”(附表十)通知维修单位,并据以开立”请购单”请购。

  3.生产部办公室当全年实际用量超过年用量时,应开立”管制零件差异反映单”向维修单位反映,说明原因或建议拟修订用量经生产部经理核准后,一联签回生产部办公室,以修正”管制库存零件存量基准设定表”。

  4.“管制库存零件”领用时应填写”领用单”(附表十一)向生产部办公室领用。

  (三)一般库存零件的管制方法

  1.维修单位应建立”一般库存零件存量表”

  2.维修单位应将全月份库存状况与消耗状况,开列”一般零件月耗用统计表”,呈生产部经理核可后,并据以开立请购单请购。

  四、定期检讨

  (一)”管制库存零件”

  1.会计部每季终了作比较图表,向公司管理会议提出报告,以了解执行绩效,若有差异由总经理室作追踪报告。

  2.生产部应于每季终了召集有关单位检讨库存零件的作业,针对(1)所定基准是否合理;(2)是否达到适质、适量、适时零件供应,以合理降低库存金额。

  (二)”一般库存零件”

  生产部经理每月就”一般零件月消耗用统计表”的耗用情形,了解是否有浪费虚掷,不正常使用等情形,以降低消耗用金额。

  第十条电焊、气焊作业管理

  一、施工前准备

  使用单位或维修单位应对下列事项确实检查后,才能准予以施工。

  (一)消防措施:施工场地应准备适当的灭火器和水,并使作业人员了解消防器材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二)安全措施:防护面具、手套。高处工作应戴安全帽,系安全腰带。

  (三)场地安全措施:使用的机械是否已停止,管路或贮槽的压力、液体是否已全部排除,钢瓶压力阀、管线接头是否漏电漏气等。

  二、施工中注意事项

  电焊、气焊作业至少有一位维修单位人员在场监工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厂区内或易燃易爆地点附*工作时,应严禁烟火。

  (二)严禁电焊、气焊棒尚为火红状态下放置。

  (三)应防止电焊、气焊所产生的火花四处飞溅。

  (四)钢瓶是否安置稳当、压力阀是否正常。

  (五)应移开可燃性和可爆性物品,钢瓶出口阀不得沾有油物。

  (六)作业现场应将粉尘清除。

  (七)使用机械应予以确认停止。

  (八)不得擅自接用电源,应由监工向电机组申请配接。

  (九)电器设备的使用、修理等工作应有电工在场监视。

  三、施工后应做好下列各点方可离去:

  (一)清理现场残留物、火星、铁及焊棒等。

  (二)使用的工具及器材应搬离现场。

  (三)焊接及地割现场,其上下地板应留人员看守,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第十一条保养绩效检讨

  一、定期保养润滑进度检讨:

  (一)每月5日前,维修单位主管应立即依据上月实际保养润滑检修工作情形,填报”月份定期保养计划月报表”、”月份润滑计划实施表”的实际进度,呈生产部经理批示后,一份存档、一份呈总经理室。

  (二)若有未依计划进度实施项目,应予说明原因,并拟定补施日期,经生产部经理核准后,安排在下月份计划表内实施。

  (三)各使用单位检查保养(称一级保养)的稽查责任,由维修单位担任。

  二、保养绩效统计:

  (一)每月5日前,维修单位主管应依据”请修单”、”工务组工作日志”、”月份定期保养(润滑)计划表”等资料墙报”保养绩效统计表”,一式三联,呈生产部经理核示后,一联自存,一联生产部办公室,一**经理室备查。

  第十二条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间。

  ,设备保养维护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设备管理办法 10

  为使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指标达到规定要求,确保施工使用过程中设备运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机械设备、设施必须由机材管理员按照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指标进行验收,认真检查特种机械的性能是否完好,有检查记录,产品合格证或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机材部门组织人员对设备、设施的外观和性能进行检查、验收。

  3、各种机械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上级部门、公司和项目部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未经过验收或未完成验收程序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4、需要分拆的机械按施工现场的*面布置定位,并由持证上岗的安装人员按规定进行安装,安装调试完毕,须组织材料员、安全员、监理对其进行验收。使用承租设备的,由承租、出租和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报监理核准,合格后方能使用。

  5、特种机械须由持证上岗人员专职操作,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制,无证人员不得擅自启动、操作。

  6、机材部对所有进场施工机械进行评审和验证工作,定期对施工机械进行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

  7、与外租设备签订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必须有安全责任条款。

  8、机材部们采购的劳保用品、防护器具须向经销商索要经销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检部门的安检报告或安检证,并将其与发票复印件一同交给安全生产领导组保管,做到采购安全劳保用品、防护器具样样有记录。

  9、设备、设施验收合格后,参加验收的人员必须填写验收记录,并签字确认,同时将一份验收资料交安保部门进行存档备案。

  验收程序:验收小组验收设备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

  外观检查、数量验收

  ↓

  各项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

  填写验收记录、签字

  ↓

  投入使用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汇总十篇(扩展5)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汇总5篇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深圳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深圳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所涉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10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10月12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

  3、10月29日公司20xx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了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

  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于20xx年11月2日完成了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1、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xx年8月16日。

  2、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公司董事,共计1人。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7.49元/股。

  4、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及数量: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160万股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823,304,768股的0.19%。

  5、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于20xx年8月17日上刊登的《20xx年两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6、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1)本次授予的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有效期自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20xx年8月16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20xx年8月16日起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解锁条件的前提下,分两次分别按照50%、50%的比例解锁,可解锁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为解锁期。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进行转让、用于偿还债务,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公司在解锁期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公司将按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不满足解锁条件的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7、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考核年度分别为20xx年度、20xx年度。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之一,具体如下表所示: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若公司发生再融资等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度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市值”为当年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一个交易日该项指标的算术*均值,“公司市值”的“增长率”是指考核年度该项指标与20xx年度值相比的增长率。公司20xx年市值的算术*均值为610,761.05万元。

  公司年度*均市值以当年各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时市值(即收盘价×总股本)

  的*均数作为计算基础;但若公司于考核年度内发生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转股情形的,在计算总市值时,因上述情形产生的新增市值不计算在内。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解锁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若第一个解锁期届满,公司当期业绩水*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这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公司达到相应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解锁。第二个解锁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本期标的股票及未能满足前期解锁条件而递延至本期的前期标的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根据公司制定的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在解锁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时,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各解锁期内,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导致不能解锁或部分不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年化9%利率回购注销。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xx年10月12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xx)第4725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公司截至20xx年10月11日止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实收情况,认为:经我们审验,截至20xx年10月11日止,贵公司已收到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WANXIAOYANG(中文名:万晓阳)先生缴纳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1,984,000.00元(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捌万肆仟元整),其中:增加股本16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10,384,000.00元。

  (三)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股份变动情况及每股收益调整情况1、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20xx年11月4日。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23,304,768股增加至824,904,768股,导致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本次授予前,公司控股股东中驰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中驰极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驰”)及其一致行动人共青城中源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源信”)合计持有公司86,736,41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54%;本次授予完成后,中驰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源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变更为10.51%。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参与本次股权激励的董事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对公司股票进行买卖。

  3、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按新股本824,904,768股摊薄计算,公司20xx年度每股收益为0.16元。

  (四)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于20xx年11月2日完成了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期权代码:。

  1、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20xx年8月16日。

  2、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公司核心骨干,共计1人。

  3、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14.78元/份。

  4、本次授权预留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及数量: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A股普通股,本次授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为60万份,占授权前公司总股本的0.07%。

  5、本次授权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本次授权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于20xx年8月17日上刊登的《20xx年两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6、本次授权的'预留股票期权的有效期、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1)本次授予的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有效期自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权之日20xx年8月16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股票期权授权后在等待期内禁止行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前提下分两次分别按照50%、50%的比例行权,可行权比例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等待期满后的12个月为可行权期。具体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股票期权不得进行转让、用于偿还债务,不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公司将在行权期内统一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公司将按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不满足行权条件的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7、本次授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授权的股票期权分两期行权,行权考核年度分别为20xx年度、20xx年度。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具体如下表所示: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若公司发生再融资等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度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市值”为当年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一个交易日该项指标的算术*均值,“公司市值”的“增长率”是指考核年度该项指标与20xx年度值相比的增长率。公司20xx年市值的算术*均值为610,761.05万元。公司年度*均市值以当年各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时市值的*均数作为计算基础;但若公司于考核年度内发生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转股情形的,在计算总市值时,因上述情形产生的新增市值不计算在内。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第一个行权期届满,公司当期业绩水*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这部分股票期权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公司达到相应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行权。第二个行权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本期股票期权及未能满足前期行权条件而递延至本期的前期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根据公司制定的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在行权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时,才能部分或全额行权当期股票期权。

  各行权期内,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导致不能行权或部分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xx年XX月XX日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深圳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深圳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所涉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10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10月12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

  3、10月29日公司20xx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了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

  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于20xx年11月2日完成了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1、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xx年8月16日。

  2、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公司董事,共计1人。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8元/股。

  4、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及数量: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160万股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823,304,768股的1%。

  5、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于20xx年8月17日上刊登的《20xx年两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6、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1)本次授予的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有效期自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20xx年8月16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20xx年8月16日起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解锁条件的前提下,分两次分别按照50%、50%的比例解锁,可解锁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为解锁期。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进行转让、用于偿还债务,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公司在解锁期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公司将按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不满足解锁条件的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7、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考核年度分别为20xx年度、20xx年度。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之一,具体如下表所示: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若公司发生再融资等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度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市值”为当年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一个交易日该项指标的算术*均值,“公司市值”的“增长率”是指考核年度该项指标与20xx年度值相比的增长率。公司20xx年市值的算术*均值为610,761万元。

  公司年度*均市值以当年各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时市值(即收盘价×总股本)

  的*均数作为计算基础;但若公司于考核年度内发生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转股情形的,在计算总市值时,因上述情形产生的新增市值不计算在内。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解锁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若第一个解锁期届满,公司当期业绩水*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这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公司达到相应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解锁。第二个解锁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本期标的股票及未能满足前期解锁条件而递延至本期的前期标的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根据公司制定的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在解锁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时,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各解锁期内,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导致不能解锁或部分不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年化9%利率回购注销。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xx年10月12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xx)第4725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公司截至20xx年10月11日止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实收情况,认为:经我们审验,截至20xx年10月11日止,贵公司已收到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WANXIAOYANG(中文名:万晓阳)先生缴纳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1,984,000元(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捌万肆仟元整),其中:增加股本16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10,384,000元。

  (三)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股份变动情况及每股收益调整情况1、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20xx年11月4日。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23,304,768股增加至824,904,768股,导致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本次授予前,公司控股股东中驰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中驰极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驰”)及其一致行动人共青城中源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源信”)合计持有公司86,736,41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54%;本次授予完成后,中驰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源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变更为10.51%。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参与本次股权激励的董事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对公司股票进行买卖。

  3、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按新股本824,904,768股摊薄计算,公司20xx年度每股收益为0.16元。

  (四)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于20xx年11月2日完成了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xxx,期权代码:xx。

  1、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20xx年8月16日。

  2、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公司核心骨干,共计1人。

  3、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15元/份。

  4、本次授权预留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及数量: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A股普通股,本次授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为60万份,占授权前公司总股本的0.07%。

  5、本次授权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

  本次授权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于20xx年8月17日上刊登的《20xx年两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6、本次授权的预留股票期权的有效期、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1)本次授予的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有效期自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权之日20xx年8月16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股票期权授权后在等待期内禁止行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前提下分两次分别按照50%、50%的比例行权,可行权比例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等待期满后的12个月为可行权期。具体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股票期权不得进行转让、用于偿还债务,不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公司将在行权期内统一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公司将按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不满足行权条件的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7、本次授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授权的`股票期权分两期行权,行权考核年度分别为20xx年度、20xx年度。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具体如下表所示: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若公司发生再融资等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度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市值”为当年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一个交易日该项指标的算术*均值,“公司市值”的“增长率”是指考核年度该项指标与20xx年度值相比的增长率。公司20xx年市值的算术*均值为610,761万元。公司年度*均市值以当年各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时市值的*均数作为计算基础;但若公司于考核年度内发生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转股情形的,在计算总市值时,因上述情形产生的新增市值不计算在内。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第一个行权期届满,公司当期业绩水*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这部分股票期权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公司达到相应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行权。第二个行权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本期股票期权及未能满足前期行权条件而递延至本期的前期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根据公司制定的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在行权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时,才能部分或全额行权当期股票期权。

  各行权期内,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导致不能行权或部分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特此公告。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九条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第十条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四)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十五条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四章股票期权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第二十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

  第二十二条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三条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

  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均收盘价。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二十七条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五章实施与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1] 。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八)项、第(十二)项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一)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二)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三)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四)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八)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一)董事会决议;(二)股权激励计划;(三)法律意见书;(四)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五)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批复文件;(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一)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和数量;(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标的股票禁售期;(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六)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七)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八)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九)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证券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

  第四十条

  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及时注销。

  第四十一条

  除非得到股东大会明确授权,上市公司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四)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六)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第六章监管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在责令改正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公司的申请文件。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虚构业绩、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相关专业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专业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措施,并移交相关专业机构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高级管理人员:指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权。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本办法所称的“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深圳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深圳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所涉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10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10月12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

  3、10月29日公司20xx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了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

  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于20xx年11月2日完成了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1、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xx年8月16日。

  2、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公司董事,共计1人。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7.49元/股。

  4、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及数量: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160万股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823,304,768股的0.19%。

  5、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于20xx年8月17日上刊登的《20xx年两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6、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1)本次授予的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有效期自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20xx年8月16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20xx年8月16日起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解锁条件的前提下,分两次分别按照50%、50%的比例解锁,可解锁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为解锁期。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进行转让、用于偿还债务,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公司在解锁期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公司将按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不满足解锁条件的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7、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考核年度分别为20xx年度、20xx年度。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之一,具体如下表所示: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若公司发生再融资等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度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市值”为当年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一个交易日该项指标的算术*均值,“公司市值”的“增长率”是指考核年度该项指标与20xx年度值相比的增长率。公司20xx年市值的算术*均值为610,761.05万元。

  公司年度*均市值以当年各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时市值(即收盘价×总股本)

  的*均数作为计算基础;但若公司于考核年度内发生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转股情形的,在计算总市值时,因上述情形产生的新增市值不计算在内。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解锁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若第一个解锁期届满,公司当期业绩水*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这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公司达到相应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解锁。第二个解锁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本期标的股票及未能满足前期解锁条件而递延至本期的前期标的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根据公司制定的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在解锁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时,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各解锁期内,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导致不能解锁或部分不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年化9%利率回购注销。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xx年10月12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xx)第4725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公司截至20xx年10月11日止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实收情况,认为:经我们审验,截至20xx年10月11日止,贵公司已收到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WANXIAOYANG(中文名:万晓阳)先生缴纳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1,984,000.00元(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捌万肆仟元整),其中:增加股本16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10,384,000.00元。

  (三)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股份变动情况及每股收益调整情况1、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20xx年11月4日。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23,304,768股增加至824,904,768股,导致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本次授予前,公司控股股东中驰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中驰极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驰”)及其一致行动人共青城中源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源信”)合计持有公司86,736,41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54%;本次授予完成后,中驰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源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变更为10.51%。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参与本次股权激励的董事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对公司股票进行买卖。

  3、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按新股本824,904,768股摊薄计算,公司20xx年度每股收益为0.16元。

  (四)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于20xx年11月2日完成了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期权代码:。

  1、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20xx年8月16日。

  2、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公司核心骨干,共计1人。

  3、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14.78元/份。

  4、本次授权预留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及数量: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A股普通股,本次授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为60万份,占授权前公司总股本的`0.07%。

  5、本次授权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本次授权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于20xx年8月17日上刊登的《20xx年两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6、本次授权的预留股票期权的有效期、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1)本次授予的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有效期自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权之日20xx年8月16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股票期权授权后在等待期内禁止行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前提下分两次分别按照50%、50%的比例行权,可行权比例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等待期满后的12个月为可行权期。具体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股票期权不得进行转让、用于偿还债务,不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公司将在行权期内统一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公司将按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不满足行权条件的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7、本次授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授权的股票期权分两期行权,行权考核年度分别为20xx年度、20xx年度。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具体如下表所示: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若公司发生再融资等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度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市值”为当年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一个交易日该项指标的算术*均值,“公司市值”的“增长率”是指考核年度该项指标与20xx年度值相比的增长率。公司20xx年市值的算术*均值为610,761.05万元。公司年度*均市值以当年各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时市值的*均数作为计算基础;但若公司于考核年度内发生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转股情形的,在计算总市值时,因上述情形产生的新增市值不计算在内。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第一个行权期届满,公司当期业绩水*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这部分股票期权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公司达到相应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行权。第二个行权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本期股票期权及未能满足前期行权条件而递延至本期的前期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根据公司制定的20xx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在行权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时,才能部分或全额行权当期股票期权。

  各行权期内,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导致不能行权或部分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xx年XX月XX日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汇总十篇(扩展6)

——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精选五篇)

  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1

  第四十五条 全市义务教育学籍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具体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全市学籍管理的有关表、函、证,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统一样式印制(省教育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或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章方可生效,纸质学籍材料信息必须与电子学籍信息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八条 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办法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立即作纠正处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办法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要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2

  第二十一条 借读系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一)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二)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三)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四)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

  (五)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六)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或其他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拟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借读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学校学额满额的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民办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借读办理程序: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在读学校同意后出具学生在读情况和同意借读证明;学生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安排借读学校并开具安置借读入学通知书;借读学校凭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安置借读入学通知书安排学生借读,并将学生的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借读学籍,出具学生借读证明。

  第二十四条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外地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借读学籍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原籍,电子档案留存。

  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3

  第四十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四十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四十二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档案。

  第四十三条 对极个别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工读学校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四十四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4

  第三十七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学科学业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学业成绩不及格的,准予补考,补考成绩可作为发放毕业证书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考核或学科学业成绩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外籍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5

  第十一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市统一的学籍登记表和电子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需编制全市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的号码实行全市统一编号,副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因故没有学籍号码的学生,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生学籍编码方式编写学籍号,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放号。

  转学、借读、休学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学校借读的,给予建立借读学籍。

  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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