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2-02 00: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规范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站、所、室)、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

  疾病预防控制、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医药、计划生育服务等机构在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和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经依法批准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整合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落实医疗机构*补助、补偿政策,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经济情况和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编制或者修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与本级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同步进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对拟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定的数量限额审批。

  城市市区新设置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确定设置人。

  第八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设置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五)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合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同一专业诊疗工作5年以上;

  (二)属于中医、西医临床或者口腔类别。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一)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自治区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美容医院、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二级医院、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设床位100张以上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以及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等,由县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床位不满100张以及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和商务行政部门审批;

  (五)香港、澳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在自治区内设置个体诊所,由设区的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设置公立医疗机构的,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名称、类别、级别、地址、诊疗科目、床位、设置申请人名称以及是否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

  第十三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为:

  (一)诊所、卫生院(站、所、室)、卫生保健所、医务室、门诊部及其他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1年;

  (二)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为2年;

  (三)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3年。

  超过有效期未申请执业登记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变更经核准的类别、级别或者地址的,应当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医疗机构需要设置分支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新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3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在完成《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后,应当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以及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香港、澳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开设个体诊所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执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登记申请书;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四)建筑设计或者业务用房*面图;

  (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名单;

  (七)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

  (八)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九)消毒供应设施配置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方案;

  (十)管理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执业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查验,逐项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按照*规定的式样,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印制。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名称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医疗机构只准登记一个类别和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名称的,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并确定第一名称作为登记名称。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有损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

  (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

  (五)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七)冠以男子、男科或者女子等词语;

  (八)冠以非隶属关系单位名称或者非隶属关系医疗机构识别名称;

  (九)冠以行政区划(*设置的医疗机构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名称含有“广西”字样以及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区域名称或者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识别名称的(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由自治区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医疗机构名称含有“*”、“全国”、“中华”、“国家”、“东盟”、“国际”以及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营性质、床位(牙椅)和诊疗科目等执业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实行定期校验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校验期限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的医疗机构下一个校验期为1年。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校验周期执业情况报告;

  (四)自治区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个体诊所申请校验除提交上款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执业医师*期身体健康证明。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审查,作出校验结论。校验结论分为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暂缓校验应当确定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为1至6个月。

  暂缓校验期内,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和收治新病人。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校验期届满,超过30日不申请校验;

  (二)暂缓校验后经再次校验仍不合格;

  (三)无正当理由终止医疗活动或者停业超过1年;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开展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可以注销该诊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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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1)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菁华3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1

  第七条 广西科学基金支持以下方面的研究:

  (一)有重要科学价值和重大应用前景,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研究。

  (二)能带动新学科、新兴技术领域与高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的研究。

  (三)针对广西自然条件、资源特点,对全区有普遍应用意义或能解决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的研究。

  (四)符合广西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的探索性研究。

  (五)对已开发的科技成果进行深入机理探讨,以利于广西进一步开发应用的研究。

  (六)根据广西实际需要,促进国际或东西部地区科技合作与交流的研究。

  第八条 广西科学基金择优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学术水*达到国内领先以上。

  (二)有利于高、新技术发展和新兴产业形成,对国民经济发展能直接产生重大影响。

  (三)在广西有重大的应用前景和实用意义。

  (四)有利于促进学科间渗透、推进横向联合。

  (五)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

  (六)完成国家或广西科学基金项目较好并取得重要成果的人员所申请。

  第九条 自然基金专门资助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第十条 青年基金专门资助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学术思想活跃、有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开展基础性和技术开发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回国基金专门资助在国外留学、进修所从事专业一年以上、在国外有一定项目研究工作基础、在广西工作的科技人员(属广西区教育厅系统的留学回国人员除外)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优先资助以下人员:

  (一)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回国科技人员。

  (二)在国外从事博士后工作的回国科技人员。

  (三)在国外进修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回国科技人员。

  (四)其研究项目针对广西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并结合其在国外研究工作基础、对全区有普遍应用前景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回国科技人员。

  第十二条 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立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西科学基金资助范围的要求。

  (二)做过国内外情况资料调研,并提供调研总结报告或查新报告。

  (三)学术思想新颖,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拟采取的研究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可行,并有创新。

  (四)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计划进度合理。

  (五)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六)项目研究必须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具备基本的实验条件。

  (七)填报的《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下简《申请书》)内容真实可信。

  第十三条 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是真正主持和从事所申请项目研究工作的负责人,具有相当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时间有可靠的保障,申请者及项目组其他主要成员每人每年参加研究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

  (二)自然基金、回国基金申请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青年基金申请者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否则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三)青年基金的申请者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40周岁以内的项目组成员应占整个项目组成员的1/2以上。

  (四)以下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申请者,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

  1. 在读研究生(在职博士生除外)。

  2. 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

  3. 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

  (五)申请者在研(尚未结题)和申请的广西科学基金项目不得超过两项,但延期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尚未结题前不得再提出新的项目申请。每位申请者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广西科学基金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

  第二十八条 广西科学基金的资助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区科技厅按项目进度将经费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单独列帐,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既要方便科研工作,又要坚持国家财经法规。

  第三十条 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的开支范围,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本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经单位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工劳务费。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费用。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用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和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费。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杂包装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如特殊需要,应说明情况,报区科技厅审批。

  (四)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简单装修费用。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费用不得列入。

  (五)协作费:指外单位的协作者承担资助项目研究实验工作所需的经费。

  (六)管理费:项目承担单位对每个项目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资助金额的5%,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用于广西科学基金项目应分摊的水、电等费用,不得层层重复提取或提高限额。有合作单位的'项目按各自的研究经费提取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组成员、协作者和所在单位,均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如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3

  第三十二条 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的结题验收,由区科技厅或区科技厅委托广西科学基金管理联络网成员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采取按集中办理的方式,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在6月份和12月份)。验收结果以区科技厅文件形式公布。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内容:

  1. 项目是否按期完成,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及要求。

  2. 发表论文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的有关研究论文、专著、成果及其鉴定资料等,须在封面或相应部位注明"广西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标注为 The Project Supported by Guangxi Science Foundation)字样及编号。标注的位置应在论著、资料的封面或书前扉页、论文首页等醒目处或致谢部分。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在项目结题验收、评级和成果鉴定时不予计入;区科技厅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新的申请。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在两个月内办理结题。并向区科技厅提交以下结题材料(要求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1. 《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结题报告》(其中"结题简表"部分须录入软盘)。

  2. 项目合同。

  3. 项目代表性论文、专著及其他资料等(论文须同时提供期刊的封面及论文所在目录,并对本期刊的性质即是否属核心期刊等情况予以注明。以外文撰写的论文等资料,须附上论文首页等的中文稿,并对期刊的相应部分如期刊名称等进行必要的中文翻译)。

  第三十六条 中止、撤销项目,凡已有经费支出的,也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结题要求和程序办理。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负责人不按要求、时限申报结题验收的,自实际结题时间起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申请。

  第三十七条 区科技厅对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评级。一般在项目验收后两年内进行,也可以在项目验收的同时进行。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在6月份和12月份)。评级结果以区科技厅文件形式公布。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提供评级所需的有关该项目的专著、论文、引用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九条 项目的评级采取打分制,根据项目的累计得分分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共4个等次。其中,优为10分以上(含10分)且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良为6分以上(含6分);及格为2分以上(含2分);不及格为2分以下。

  打分标准(内容相同的论文,取得分最高的计算一次)如下:

  1. 项目出版专著得10分。

  2. 在核心期刊上每发表一篇论文得5分。

  3. 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上每发表一篇论文得3分。

  4. 被国际著名"文摘"、"索引"收集的论文,每一篇得3分。

  5. 被收录入国际或国家级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每一篇得2分。

  6. 在省级专业期刊上每发表一篇论文得1分。

  7. 被收录入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得0.5分。

  核心期刊的定义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国家级专业期刊是指*所属各部门、中科院、工程院、各*、全国人民团体主管的科技期刊,以及其他被公认为国家级的专业期刊。省级专业期刊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委、办、厅、局主管的科技期刊,以及其他被公认为省级的专业期刊。在国外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可参照以上标准进行打分。

  第四十条 延期完成项目的评级,应在按标准评审的评级等次下降一个等次评定。因客观原因造成延期并经区科技厅批准的项目除外。

  第四十一条 评级结果为优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或取得重大成果的技术开发研究项目,可申请成果鉴定。鉴定后一个月内填写《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报告》一式两份报送区科技厅。

  第四十二条 广西科学基金项目实施中取得的研究成果或专利技术,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鉴定申请、成果登记、奖励申报和专利申请等。

  第四十三条 区科技厅对结题项目进行三年的跟踪。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在项目结题后的三年内,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区科技厅提交《广西科学基金结题项目跟踪年度报告》(一份)。

  第四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法规,依法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2)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认定办法 (菁华3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认定办法1

  第二十条 各级评委会须严格按照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评审范围对象开展评审工作,不得越权评审和扩大评审范围。

  第二十一条 各级评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公正、客观、准确、保密”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条件,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

  第二十二条 评审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有条件的专业、系列,可以采用定量赋等、赋分方法评价或采用考评结合方法评价。评审委员须全面审阅申报人的评审材料,认真评议,在全体委员集中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方可投票表决。评审委员对其审阅评议负责。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由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连续三年不能到会组织评审工作的,取消其主任委员资格。高级评委会出*委员不能少于11人,中级评委会出*委员不能少于9人,初级评委会出*委员不能少于5人。

  第二十四条 各系列高级评委会根据需要按学科、专业设置学科(专业)组。学科(专业)组的职责是:按照各专业高级职称的标准条件,对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初审,并负责对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人员进行专业学术答辩,写出答辩评语,评定答辩等级。通过评议、答辩,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和能力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并向高级评委会提供真实、可靠的推荐意见。学科(专业)组有推荐、建议权,没有决定权。学科(专业)组表决意见应提交高级评委会,进行全体委员集中评议。

  第二十五条 各级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评审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获通过。各级评委会的评审表决,只投同意票或不同意票,不投弃权票。正式投票一次性完成,不得搞复议。未出*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补充投票,不得委托投票。评委会表决投票结束后,当场计票,由主任委员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并在表决汇总表上签名,交评委会相应职改部门存档,按管理权限,报*人社职改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评审评委亲属职称时,该评委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 各级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不能召开评审会议。

  第二十八条 各级评委会应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会议的委员、会议议程、委员评议情况、投票结果等。记录需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和评审情况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按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将评审情况(内容包括评审概况、评审结果确认、评审人数、通过人数、通过率、组织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报送相应职改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认定办法2

  第三十条 各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须按管理权限,经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有效;除特别注明外,原则上取得各级职称的时间从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之日算起。

  第三十一条 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由自治区各系列(行业)、具有评审权限设区市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呈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布。

  第三十二条 中级职称评审结果,由所在设区市、自治区直属系列(行业)职改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 初级职称评审结果,由县处级职改部门核后,报县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认定办法3

  第三十八条 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实行层级负责制。申报人员对申报单位负责,申报单位对各级评委会相应职改部门负责,各级评委会职改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相应各级人社职改部门或相应系列(行业)职改部门负责。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可采取通报、处分等方式层层问责。申报单位审查不严的,各级评委会相应职改部门可视情形进行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库,并就申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员的问题向其主管部门或行政处罚等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对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工作的实施流程等承担监督指导责任;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列(行业)评委会职称评审工作承担监督指导责任;各级评委会相应职改部门为职称评审的实施部门,根据职责承担评审各环节及评审结果确认并呈报的相应责任,受理本评委会的群众*举报,并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同级人社职改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应加强对评委会的指导、监督、检查,建立和实行重点监督检查制度。评审期间,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可根据需要,建立重点检查及随机抽查制度,派出联络员参加评审工作,指导评委会评审工作,监督评审程序,检查、核实评审结果,反馈评审信息,帮助解决评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各级评委会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审工作,职称评审认定工作须接受各级纪检部门监督,评委抽取、评审实施等职称评审重点环节须各级评委会主管部门纪检人员参与。建立倒查责任追究机制,对申报材料把关不严,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任意扩大评审范围对象,随意降低评审条件的评委会,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视具体情况停止其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

  第四十二条 各级评委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评审会议的评议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发现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及向外泄露评议情况,损害评审工作形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委员则取消其资格,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是*党员的,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3)

——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菁选

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

  在现在社会,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收据,收据具有的合法性的特点。如何写一份恰当的收据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对收据的管理,保障合法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据,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的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资金、附加)、集资、单位内部往来款、罚没等非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接受捐赠、赞助时使用的财政票据,包括行政性收费收据、事业性收费收据和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收款收据、单位内部结算收据以及罚没收据。

  收据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印刷、发放、使用、保存、销毁收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自治区***门是收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收据的印(监)制、发放、调配、核销、稽查以及自治区本级收据的领核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门负责本级收据的领核、稽查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收据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收据的种类、名称、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由自治区***门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制定;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收据(包括使用计算机开具的收据和委托银行托收开具的收据)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由自治区***门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收据。

  第六条收据必须套印自治区***门收据专用章或者监制章。收据专用章和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自治区***门统一规定。

  印刷企业必须经自治区***门审查并取得《收据准印证》后方可承印收据。承印收据的印刷企业,必须按照自治区***门提供的式样和批准的数量印制收据,保证收据的印刷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并建立健全印制收据的管理和保密制度。

  第七条自治区直属单位使用的收据,由自治区直属单位持自治区***门核发的《收据领购证》直接向自治区***门领购。

  设区的市、县(市)、乡(镇)的***门领购收据的,直接向上一级***门领购。

  设区的市、县(市)、乡(镇)使用收据的单位,由其持同级***门核发的《收据领购证》直接向同级***门领购。

  非自治区直属单位,其收费收入纳入自治区直接管理的收据发放具体办法,由自治区***门另行规定。

  第八条收据的领购对象必须是具有独立核算的会计单位,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使用的收据,由会计单位财务主管部门统一向财政主管部门领购,并负责收据的保管、分发和集中核销。

  第九条收据领购实行分次限量领购和验旧领新制度。使用收据的单位再次领购收据时,应当出示《收据领购证》,并提交前一次使用收据的册数、号码、收取资金数额等有关情况,经原发放的***门审核,确定使用收据的单位收取的资金已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者同级财政专户后,方能领购新的收据。

  第十条办理《收据领购证》时,需向***门报送单位证明和经办人员《会计证》;属于领购专用收据、行政性收费收据、事业性收费收据的,还须报送批准收费、设立基金、集资的文件和自治区***门发放的《征集基金许可证》。

  第十一条核发收据只能收取成本费,不能收取成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接受赞助、捐赠和**授权收取的资金、基金、附加、集资等各项收入,必须使用专用收据。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之间往来款,必须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收款收据。

  上述单位的内部收款,必须使用单位内部结算收据。

  第十四条实施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必须使用罚没款收据。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的其他收费收入,必须分别使用行政性收费收据、事业性收费收据。

  第十六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单位使用的收据,***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必须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收据。

  第十七条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收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十八条印制、发放收据的部门和使用收据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收据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专库(柜)管理。

  第十九条使用整本收据前,应当先检查有无缺联、缺号。发现缺联、缺号的,应当及时送原发放的***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遗失收据的,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自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原发放的***门。

  第二十一条使用收据的单位依法合并、分立、撤销和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自合并、分立、撤销、取消、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发放的***门办理《收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的,对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收据,使用收据的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发放的***门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二条使用收据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实际收入填开收据。填开收据必须复写,金额合计用大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经办人印章。对填写错误的收据,应当完整保存各联,不得擅自销毁。

  禁止涂改、撕毁、转让、转借、代开或者买卖、拆本使用收据。禁止伪造、私刻收据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每本收据使用完后,经手人必须在封面填写总金额、起止号码,并加盖其印章,交单位财务审核。由单位财务集中在下次领购收据时送原发放的***门查验无误后,在封面上填写核销日期,并加盖***门核销人印章后予以核销,存根联退回使用单位保存。

  使用后的收据存根联保存期限为五年。个别用量大的收据存根联保存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原发放的***门批准,保存期限可缩短为三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使用收据的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发放的***门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四条各级***门应当建立健全收据的稽查制度。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或者拒绝稽查。

  稽查人员进行稽查时,必须出示自治区***门统一制发的稽查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审计部门依法予以警告,收缴非法取得的收据,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资金、附加)、集资,接受捐赠、赞助以及进行罚没,未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收据,或者使用法定收据非法收费的;

  (二)涂改、撕毁、转让、转借、代开、买卖、拆本、擅自销毁收据或者遗失收据未及时报告的;

  (三)使用收费收据超出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伪造、私刻收据专用章或者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买卖收据的,由县级以上***门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被指定承印收据的印刷企业,未经自治区***门批准,将收据印刷业务委托、转让其他印刷企业印刷的,由自治区***门取消其承印收据的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受委托、受让印刷的企业停止印刷,并收缴其印刷的收据。

  第二十八条拒绝、阻碍***门工作人员依法监督检查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除按以上各条规定处理外,对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收取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经营服务性收入使用的收据,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学术交流、办班培训等自愿有偿服务时,其提供各种服务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自治区***门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社会自愿捐款,必须按照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自治区***门印(监)制的捐款收据。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收据管理的基本介绍

  一般没有使用发票的场合,都应该使用收据。是重要的原始凭证!

  收据与我们日常所说的"白条"不能画等号,收据也是一种收付款凭证,它有种类之分。至于能否入账,则要看收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收据可以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

  外部收据又分为税务部门监制、财务部门监制、部队收据三种。

  内部收据是单位内部的自制凭据,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如材料内部调拨、收取员工押金、退还多余出差借款等等。这时的内部自制收据是合法的凭据,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入账。

  单位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纳税的,收款方就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使用***门监制的收据。

  单位与部队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按照规定不需要纳税的,可以使用部队监制的收据,这种收据也是合法的凭据,可以入账。

  除上述几种收据外,单位或个人在收付款时使用的其他自制收据,就是日常所说的"白条",是不能作为凭证入账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4)

——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三条 各县(区)在本县(区)参加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外出务工时相对集中的地点,选定1-2所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确认为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 确定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方便外出务工农民就地参合、就医;有利于外出务工参合农民补偿;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外出务工参合农民受益水*。

  第五条 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标准。

  第六条 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

  (三)严格执行当地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

  (四)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接受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

  (五)建立健全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六)配备与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接口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考察确定为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要与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签定协议。协议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不予支付的服务项目和药品、医疗费用给付、审核与控制、争议处理等。原则上协议有效期为2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性质、所有制形式、地址、诊疗项目时,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及时向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通报,由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对其变更内容进行复核,对符合定点要求的,保留其定点服务资格。

  第九条 经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要及时向本县(区)农民公布。

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

  第二十二条 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的考察确定。完善与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对接,确保畅通。

  第二十三条 负责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的宣传,引导外出务工农民就地参合、就地就医。

  第二十四条 核对外出务工农民就地参合名单,验明身份登记注册。

  第二十五条 根据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传送的外出务工农民就医补偿资料,及时审核,办理补偿资金划拨。

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

  第二十九条 信阳市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依据服务合同书进行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信阳市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外出务工参合对象医疗费用进行严格检查和审核,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和帐目清单。

  第三十一条 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可视不同情况,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5)

——广西壮族三月三作文 (菁华5篇)

广西壮族三月三作文1

  我的.家乡就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这个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这里保留了许多的风俗*惯,我想介绍的是三月三歌圩节。在我国三月三是汉族及多个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相传三月三是皇帝的诞辰,*自古有二月二,龙抬头;三月三,生轩辕的说法。魏晋以后,上巳节改为三月三,后代沿袭,遂成汉族水边饮宴、郊外游春的节日。但是现在,每个民族的三月三都是不同的形式。壮族的三月三相传为纪念壮族歌仙刘三姐而形成的节日,所以又称为歌仙节。

  大家都知道山歌是壮族的特色,壮族每年有数次定期的民歌*,如正月十五、三月三、四月八、八月十五等,其中以三月三最为隆重。这一天,家家户户做五色糯饭,染彩色蛋,欢度节日。歌节一般每次持续两三天,地点在离村不远的空地上,用竹子和布匹搭成歌棚,接待外村歌手。对歌以未婚男女青年为主体,但老人小孩都有来旁观助兴。小的歌圩有一、二千人,大的歌圩可达数万人之多。搭歌棚,举办歌会,青年男女们对歌、碰蛋、抛绣球,谈情说爱。壮族多于三月三来扫墓,通常在三月三时蒸五色糯米饭。

  壮族山歌简称为壮歌,又称壮族民歌,是指壮族人民用壮话演唱的民间歌谣。壮歌最早可以追溯到壮族原始社会时代狩猎时的呐喊。虽然呐喊不能算是歌,但它无疑孕育出了壮族山歌的种子。真正义意上的壮歌应该是从壮族原始社会中的生产劳动和祭祀活动开始,这从现在少数民族的风俗*惯中可见一斑。广西壮族古老的歌圩*和绣球一直流传至今。壮族素以善歌著称,壮乡素有歌海盛誉。壮民善以山歌来表现生活,抒发自己的思想感情。壮族山歌历史悠久,壮民从*开天地一直唱到如今,几乎人人能歌善唱,已*以歌代言的地步。

  歌圩节上抛绣球是娱乐,也作定情信物。当姑娘看中哪个小伙子时,就把绣球抛给他。不过壮族人玩绣球,以抛绣球为乐,也不是*一两百年的事物了。南宋人朱辅所著的《溪蛮丛笑》,对歌墟的抛绣球活动描述道:土俗节数日,野外男女分两朋,各以五彩新囊豆粟,往来抛接,名为飞纶。周去非在《岭外代答》中也说:土已日(三月三),男女聚会,各为行列,以五色结为球,歌而抛之,谓之飞纶。男女目成,则女受纶而男婚已定。所谓飞纶,就是今天的绣球。

  南宋周去非的《岭外代答》载,壮人迭相歌和,含情凄婉皆临机自撰,不肯蹈袭,其间乃有绝佳者。宋《太*寰宇记》中也记载:壮人于谷熟之际,择日祭神,男女盛会作歌。这说明,当时的歌圩已经相当兴盛。1934年编的《广西各县概况》记载,当时广西有歌墟活动的地方就有多达26个县,几乎遍布广西各地。

  如今在我们家里,虽然不会以唱山歌的形式过节,但会做五色糯饭,染彩色蛋等等欢度节日。这样具有民族特色的活动,将是永恒的经典。

广西壮族三月三作文2

  今天我特别激动,因为我们期待已久的三月三终于到了。

  早上,我起床以后,洗完脸,吃完早餐,又看了一下电视。中午,爸爸带我去大街上,大街上可热闹了,有很多东西:大龙虾、大葱饼、草鞋……我还买了一个蹦蹦,还开了一次车。

  到了晚上,我和爸爸妈妈还有小表姐一起去看晚会了。我们在路上看到有些没有票的人,他们有的在山上看,有的爬到树上看,还有的把木头墙拆了一个大洞,爬进去看。

  到了广场,我们把票交给警察叔叔,进了广场后,我们看见有免费的银光拍拍手拿,我们就拿了几个:我拿了三个,爸爸拿了一个,妈妈也拿了一个,小表姐拿了两个,我拿得最多。妈妈带我和小表姐走到观众*上面,往下一看,真是人山人海。妈妈走到一个空位,叫我们先坐下来,爸爸去找我们的位置。过了一会儿,爸爸上来了,说:“我已经找到了位置,我们先下去。”而小表姐托给一个老爷爷,我不肯下去,因为看不到嘛!还有小表姐在这里我们就没意思了。最后,我和小表姐还是下去了。

  在下面,我东看看,西看看,就是看不着,又叫爸爸抱我看,才抱了一会,手又酸了。又过了好长时间,才开始节目。我在心里想:为何这么慢呀,整整浪费了我两个小时时间。我又叫爸爸把我抱起来看,可是又像刚才一样,才抱一会儿,手又酸了。然后,爸爸提出一个主意,同意回家看的举手,我们都举了,于是,我们骑着摩托车开走了。

  到了家里,家里可热闹了,有表伯,姨父、姨妈……大家都来了。我就坐下来看电视,我看到三个男人在打鼓,打的可精彩了,还有八个女演员在跳舞,舞台上灯光闪烁,金碧辉煌。看了一会,我觉得想睡觉,就去睡了。

广西壮族三月三作文3

  “三月三”是壮族人民传统节日。为了庆祝这一个节日,我校决定举行“三月三”美食文化进校园活动。

  活动当天,热闹非凡。一走进校园,便见到同学们个个脸上洋溢着笑容。

  我提着准备好的水果,顾不上吃早餐,径直地走向教室。一进教室,我惊呆了,天哪!这哪是教室呢!简直就是水果市场,课桌上已经摆满了同学们带来的各种水果,有西瓜、火龙果、葡萄……

  看到同学们有的已经动手做水果拼盘,我立刻加入到他们的队伍中。我来到我们之前组合好的小组,分好工,洗水果、切水果、拼盘。不一会,我们组就拼好了一盘水果,西瓜当皇冠,香蕉当头发,葡萄当眼睛,一盘名为“女王驾到”的水果拼盘就做好了。正当我品尝饮料欣赏我们的作品之时,突然听到广播里传来通知:“请同学们拿你们的.作品到操场摆好……”

  我环顾四周,哇!我们班的糯米拼盘真是令人惊叹,不知什么时候,我们班的几位家长就在三个簸箕上摆出了不同的图案。最大的一个糯米拼盘用黄、红、蓝、紫、黑五色糯米饭摆成“花瓣”,再用圣女果镶边,“花蕊”用腊肠围成圆形,中间摆上半个挖空的“香瓜碗”,里面装着已炒好的芝麻,偌大的簸箕被装得满满的,称得上是“巨无霸”了!另外两个拼盘也是各有千秋,看着直叫人流口水!

  我们小心翼翼地把美食拿到操场上展示,此时的操场已是人声鼎沸。老师、家长、同学来回观赏各班的美食。我也迫不及待地跟着去。哇!本以为我们班的最出色,没想到别班的也不赖,特别是四年级,糯米拼盘做得好像蛋糕一样,真是山外有山,人外有人呀!

  当老师宣布可以品尝美食的时候,我们立刻“大开杀戒”,把展桌上的美食给“一网打尽”。

  吃着,笑着,快乐的“三月三”,别样的“三月三”,期待明年更精彩!

广西壮族三月三作文4

  同学们一定知道,“三月三”是壮乡的民歌节,那一天,男女老少都聚在一起对山歌,吃色香味俱全的五色饭。

  五色饭是用嫩绿的枫叶、红蓝草、黄枝子等可食植物的汁分别放到糯米中浸染后蒸出的黑、紫、黄、红、白五种颜色的糯米饭。不过,要做五色饭可不是件容易的事。

  首先,选一些比较好的糯米,糯米里不要有石头、米糠之类的东西。淘洗干净之后,用清水浸泡一天。如果糯米不经水浸泡,那么,做出来的五色饭就很硬,而且色泽也不鲜艳。

  然后,取五种颜色的汁。这五种颜色的汁中最难取的是黑色的,所以黑色的汁必须在浸泡糯米的当天取好。要取黑色的汁,应找来一些枫叶,拣其中较嫩的叶子,把这些叶子煮熟,再把煮熟的枫叶放到米舂里捣烂,然后把捣烂了的枫叶放在清水中浸泡。第二天,把头天用水浸泡过的枫叶拿出,此时浸泡枫叶的水已经变成黑色,把这些黑汁过滤一下,然后,把浸泡过的糯米放到黑汁里浸泡。提取紫色汁的办法是:把红蓝草洗净,放到锅里,一边烧水一边把红蓝草揉烂。在揉草的过程中,要不停地烧火,直至水色变成紫色为止。待把这紫色的汁过滤放凉后,把一些浸泡过的糯米放到紫色的汁里浸泡。取黄色汁的办法是:把黄枝子的花放到锅里,加水烧火,待水开几分钟后,水就变成黄色了。仍是过滤放凉后,把浸泡过的糯米放到黄色的汁中浸泡。提取红色汁的办法,以前是提取一种可食植物的汁,现在科学技术发展了,生产有可食的红色素,因而,把这些红色素用水冲一下,把糯米浸泡其中即可。最后一种是白色,因为糯米就是白色的,所以不用加颜色,只需在头天把糯米浸泡好即可。

  最后,把这五种颜色的糯米放到锅里蒸,二十多分钟后,五色饭就做成了。

  五色饭只能在“三月三”前后十天做,因为这段时间才有嫩绿的枫叶和黄枝子的花。五色饭不仅颜色好看,还有一种特殊的香味。五色饭象征着来年五谷丰登,人们五脏无恙。

  同学们,欢迎你们在“三月三”前后到壮乡来,尝一尝我们的五色饭。

广西壮族三月三作文5

  今天是农历三月初三,是*的一个传统的节日,可是很多人都不知道。三月三可是一个好日子,王母娘娘的生日、情人节、歌会、庙会等等。我们小孩子在这一天也没闲着,这一天也是我们的节日,我们的活动是放风筝,大人们可以去踏青。我们湖南老家在三月三这天还要吃地皮菜煮鸡蛋和红枣。

  今天下午妈妈带着姥姥和我一起去爬南山,我们还是沿着去年班级活动时去南山的路线上的山,姥姥腿疼就在半山上坐着休息,我和妈妈继续前进。今天山上的人特别多,我们走到半山腰我就快走不动了,腿开始酸疼发软了,这时我就让妈妈拉着我往上走。妈妈说:“戴世桐每周都会爬南山,今后星期六早晨不能睡懒觉,也要带着我多爬爬山,呼吸新鲜空气,锻炼身体,否则走路都是飘起来的。”我们手拉着手走着S型路线,我们一边走一边数着“左右,左右”,同时我参观了小狗展览。因为今天爬山的人有些是牵着小狗一起上山的,我数了数碰见的小狗一共有15只,其中一只很小很可爱,是棕色的卷毛狗,我也不知道它是什么品种的,感觉有些像羊毛狗。我走着走着就觉得很渴,想吃冰激凌,妈妈说:“可以,那你就向山顶冲刺吧!那儿什么吃的都有!”然后我狂奔着跑向山顶,拿着妈妈给的十元钱买了一个冰棒,凉凉的好爽呀!妈妈带着我在山顶上看下面,西边是妈湾电厂和集装箱码头,还有一片好象是海的地方,妈妈说那应该叫前海。我们没有休息就开始下山了,这时候我们的腿真的都开始发酸发软了,我告诉妈妈如果我不跑就象扭麻花一样在走路,所以我们就小跑着下山了。终于在山脚下和姥姥会和了,我们就准备回家了。

  今天的锻炼虽然有点累,但我仍然觉得挺有趣的,因为连小狗都知道要和它的主人一起爬山锻炼身体,四条腿蹬的比我还要快呢。今后我也要改掉睡懒觉的毛病,争取星期六早上八点起床和妈妈一起去爬山,锻炼身体,让我在今后运动会上跑得更快,不会丢班级的脸。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6)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菁华3篇)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全文1

  第五条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全文2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全文3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7)

——宁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菁华3篇)

宁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估算指标与概算指标;

  (二)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及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

  (三)工程建设人工、材料(设备)与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和行业计价依据。

  统一计价依据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标准,结合自治区实际组织编制并发布实行。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编制并组织实施。

  行业计价依据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使用自治区统一计价依据或者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工程定额测定费。

  工程定额测定费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和建筑单位对自治区统一计价依据或者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人工单价、工程材料、成品及半成品、设备等价格信息。

  设区的市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查测算本地区建设工程材料的现行价格,提供各类材料价格信息,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

宁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

  第十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根据投资估算指标等编制期的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化等因素编制;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在投资估算的范围内,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因素及有关规定编制;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根据施工图、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市场价格信息、核定的工程类别和费用等级等编制;

  (四)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市场价格信息、核定的工程类别和费用等级等编制;

  (五)建设工程投标报价,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等,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和管理水*编制;

  (六)采用工程量清单形式编制工程造价的,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七)建设工程结算,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前款规定的工程类别和费用等级,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具体核定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工程类别和费用等级。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以及建设工程结算,由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单位或者建筑业企业有编制能力的,也可以编制。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和承包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造价及其调整的内容和方式。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由发包方在开工前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的,中标价和合同价应当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前竣工或者工程质量超过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增加的工程造价应当另行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应当有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字的书面材料。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调整工程造价时,应当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承包方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发包方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第十六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发包方应当自审核完毕之日起10日内,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有争议的,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申请调解。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宁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3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并向工程资金管理部门或者*门通报有关情况:

  (一)自提高或者降低工程类别和费用等级的;

  (二)不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至5000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二条所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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