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雇人员管理细则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1-09 00:00:00 细则,管理

外雇人员管理细则1

  外聘工作人员是医院职工队伍的一部分,为了加强我院外聘人员的管理,提高效率,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我院各部门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一、聘用

  1、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定编、定岗范围内申报拟聘人员,将拟聘人员相关证件及个人资料呈报院部,经审核后,择期面试、考核。面试、考核合格者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后由医院人事部门下文聘用。

  2、一经聘用,及时签订《外聘工作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有辞聘和解聘的权利。

  3、聘用人员基本原则:

  (1)聘用人员要身体健康,思想作风端正,工作热情,服务态度好,热爱本职工作,并能服从组织分配。

  (2)聘用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正规学历,具有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具有相关执业证书者。

  4、各科室聘用人员条件:

  (1)医疗组:待聘用人员必须具有临床医学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2)护理部:待聘用人员必须具有医学院护理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护理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

  (3)药学组:待聘用人员必须具有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从业资格证。

  (4)医技科室:聘用条件参照药学组。

  5、聘用程序:

  (1)各科室负责人对照以上用人条件,择优推荐。

  (2)待聘人员将相关证件和个人材料呈报院部,经审核后择期面试、考核。

  (3)院部组织相关人员(院领导、科室负责人)对应聘人员进行理论和技能考核,考核合格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医院人事部门择优录用。

  二、聘用人员的管理:

  (1)聘用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聘用人员要接受医院的`日常管理,服从组织分配,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并接受和完成医院布置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

  (3)聘用人员在工作中出现医疗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况而定)一次予以警告或解聘,二次予以解聘;出现医疗事故给医院造成严重影响的立即报人事部门予以解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考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印制考勤表,部门按月考勤,规范请假制度(参照正式职工请假制度执行),每月必须凭月考勤表方可审批月工资。

  (5)考核。对外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管理能力,勤奋工作态度,实际工作效果,由部门负责考核。考核分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应评定优秀、良好、一般和差。根据不同情况选定不同的硬指标,制定考核打分表,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应有文字记载,建立个人业务档案。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实施奖励措施。

  三、聘用人员的续聘管理:

  (1)医疗组:女同志可续聘到55周岁,男同志可续聘到60周岁,副高以上职称可适当延长。

  (2)护理部:在医院聘用人员中工作表现较好的可续聘到50周岁。

  (3)药学组:在医院聘用人员中工作表现较好的男同志可续聘55周岁,女同志可续聘到50周岁。

  (4)医技科室:同药学组。

  四、待遇

  1、外聘工作人员是医院职工队伍的一部分,政治上享受*等的权利,医院和部门应尽力为他(她)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对他(她)们的劳动,应该予以尊重。

  2、外聘工作人员因岗位不同,工资标准也不同,各岗位工资标准由医院统一制定、颁布,各部门执行。

  3、医院外聘人员由部门按月制工资表,财务科统一按月制工资表,汇总办公室,经院长审批后发放。

  五、奖惩

  1、对工作成绩突出,考核优秀者,年终给予公开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2、对医院有特殊贡献者,应给予特殊贡献奖。

  3、对工作不负责任,出现较大差错和失误者,应给予批评,严重的要全院公开批评。对造成重大工作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及时予以辞退,并给予经济制裁。

  4、外聘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每年都应进行适当调整,优存劣汰,采用末位淘汰制,坚持公*、公正的用人原则。

外雇人员管理细则2

  1、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完善企业行为,明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各级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及管理办法,避免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本管理办法依据2002年6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2003年9月发布的《*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有关内容而制定。

  3、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是指有资质的各级单位承包外单位的工程(项目)。

  4、 安全管理工作是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单位的资质审查、人员的安全管理与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相关内容。

  5、安生部负责外雇人员安全工作规程的学*和执行,做好安全教育与考试工作,做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考试工作。

  6、负责对外雇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纪律的.教育工作,提高安全生产自觉性,及时纠正外雇人员执行规程、制度的错误倾向。

  7、严肃对待作业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立即上报厂主管领导与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主持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8、主持召开好每日的班前、班后会,安排当天的工作,交待安全注意事项,负责督促工作负责人做好每项工作任务事先的技术和安全措施交底工作,并做好记录。

  有承包工程资质单位对外工程需要招募临时佣工的,必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向厂相关部门报批、核准。招募临时佣工必须从有资质的劳务输出部门招募,并与其签订劳务佣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必须与正式职工同等对待。

外雇人员管理细则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机关的人事管理,保障临时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办事处聘用的非占编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聘用和辞退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临时工用人计划的申报,由党政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各部门拟聘临时工的岗位职数。

  第四条 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退。

  1、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十天的;

  2、组织纪律涣散,经常迟到、早退、无故缺*、上班干私事,受到单位负责人三次以上警示的;

  3、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损害单位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直接导致国家集体财产五万元以上损失的;

  5、有违法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6、政治信仰动摇,经常散布流言蜚语,参与非法活动或邪教组织的;

  7、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8、不胜任本职工作,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均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的;

  9、犯有其它严重错误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留用的。

  第三章 工资和福利

  第五条 临时工工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工作岗位、个人技能、工作量确定标准并发放。同时,按规定为临时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年终根据党委、*表彰奖励规定,结合临时工个人考核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公(工)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临时工假期待遇:

  (一)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为有薪假日;

  (二)临时工的婚假三天,丧假三天(限直系亲属死亡),假期内发给工资;

  (三)临时工生育和计划生育假与单位在编人员相同;

  (四)临时工请事假不发工资。

  第四章 管理和纪律

  第九条 临时工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进行年度考核,临时工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外雇人员管理细则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外雇人员管理细则 (菁华3篇)(扩展1)

——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菁华3篇)

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1

  第三条*机关是本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机关。暂住户口登记、暂住证办理、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和收取治安联防费、暂住证工本费等工作由*机关委托各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实施。

  第四条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的对象为

  (一)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暂住3日以上的暂住人员;

  (二)出租屋承租人;

  (三)除旅馆业外,以营利为目的,将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房屋出租他人用于居住或其他使用的出租屋主;

  (四)招聘、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厂企和雇主;

  (五)受屋主委托,代理管理出租屋的机构或个人。

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2

  第十一条出租屋治安管理采取分类、分层次的管理方式。*派出所应当加强与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的沟通、协作,根据租住人员的类型进行分类别分层次管理。

  *机关在出租屋治安综合管理中应当发挥职能作用。主动配合建设(房管)部门、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积极推广和实行居住中心式、物业小区式、旅业式、散居式、围院式、社区综合式或封闭、半封闭等各种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个人或单位出租房屋,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与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出租屋主的治安责任不因委托关系的发生而转移。

  第十三条出租人应当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做好承租人租住情况和个人资料登记、报送工作。

  出租屋核定居住人数达30人以上的,出租屋主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出租人应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

  (二)承租人入住后,应当在24小时内对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3日内带领或者督促承租人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办理暂住证;

  (三)承租人退租后,应当在3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四)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

  (五)及时排除治安隐患;

  (六)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机关,并配合*机关查处;

  (七)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当报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备案,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出租屋承租人必须履行以下治安责任

  (一)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及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申报注销;

  (二)不准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自觉接受*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留宿他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并在3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报告;

  (四)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在转租后3日内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备案;

  (五)安全使用承租的房屋,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六)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的,应当劝阻、检举。

  第十六条出租人按照房屋租赁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后,应同时申报出租屋治安管理登记(备案)。治安管理登记(备案)工作由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具体办理。

  第十七条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一屋一档”制。治安管理档案材料包括出租屋结构图、出租屋登记备案材料、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基本情况。建档率为100%。

  出租屋治安档案建设、管理应当根据省*厅相关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派出所与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管理范围和要求,指导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做好出租屋治安档案建设工作,由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负责保管。

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3

  第二十条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相关表格、簿册实行规范化管理,统一名称、统一式样、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相关表格、簿册由市*局会同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制定,各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印制、下发。

  各区*分局、派出所原有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相关表格、簿册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停止使用。


外雇人员管理细则 (菁华3篇)(扩展2)

——卫生院人员管理细则 (菁华3篇)

卫生院人员管理细则1

  为了规范我乡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完成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标任务,结合我乡实际,根据《昭阳区公共卫生管理人员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共卫生服务人员选择

  (一)具备以下条件者,本人书面申请,乡卫生院考核合格,报卫生局批准,即可择用。

  1.卫生专业学校毕业,会基本的电脑操作。

  2.年龄在18岁以上、35岁以下,身体健康,视力好,语言表达清楚,无残疾,四肢活动无障碍。

  3.本村户籍(居住在本村)。通过考试择用(包括医学基础知识及电脑操作),取成绩优异者,如果本村无人报名或达不到条件,可在临*村考试成绩优异者择用。

  (二)由卫生院同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签订择用协议,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择用协议和权利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公共卫生服务人员职责

  1.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的自我修养,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

  2.认真完成我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及其他指令性任务。

  3.不得从事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医疗活动。

  4.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要求,配合相关人员完成筹资工作。

  5.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三、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管理

  1.自觉接受乡镇卫生院及区卫生局的行政管理,服从乡卫生院及相关部门的业务安排及考核。

  2.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居民的健康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严谨向无关人员泄露居民相关健康信息,严谨议论居民健康情况。

  3.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必须同卫生院签订择用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完成工作。

  四、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的培训学*

  1.认真学*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以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

  2.按时参加区卫生居组织相关培训,每月23日定时参加卫生院的业务培训。

  3.已各种方式进行集体讨论学*。

  五、考核

  考核按照昭阳区卫生局的要求进行统一考考和不定期抽查(具体标准参照<<昭阳区2015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表>>)。

  六、处罚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1.未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或未按时填报相关表、卡、册二次以上(含二次)。

  2.不按时参加业务学*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公共卫生服务人员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

  2.泄露居民健康相关信息。

  3.年内两次卫生居审核不合格者。

  4.经查实参与其他医疗活动并收取保存者。

  5.不服从安排者。

  6.未按要求完成其他指令行任务者。

  (三)受处罚者取消半年绩效工资。

  (四)取消资格者结清当月工资(取消半年绩效工资),另行择用他人。

  七、本规定自下发当日起执行。

卫生院人员管理细则2

  为切实抓好医院各项管理工作,紧紧围绕转变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等重点问题,经院务会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医院的医德医风和劳动纪律的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全院职工每人假期:4天/月。其中5月、10月多1天假(五一节、国庆节),春节所在月4天假(腊月年前3天至年后4天调休不计事假)。1个月内,可以连续休假4天,也可以分开休假。半脱产学*增加4天假,职称等各项考试增加2天假,特殊情况除外。白班上班人员不允许调班。上班后半小时以到岗按迟到计算,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半日处理。下班提前半小时离岗按早退计算,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处理。每月上班迟到、早退超过6次,按旷工一日处理,以后每迟到、早退一次按半日处理。

  2、超假:每超假一天扣除当月工资总额的1/26,当月超过4天无当月月奖和当月年终奖。如果超假天数过多,仍是扣当月工资,至当月工资扣完为止。

  3、请假:护士请假,经护士长批准;医生、后勤人员请假,院办公室主任批准;办公室主任、副院长请假,经院长批准;院长请假需经卫生局领导批准。经批准后,请假人需要提前一天在挂号室登记请假起止时间和天数,假期完毕后在挂号室消假。未经批准休假,按照旷工处理。

  4、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旷工按超假处理):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单位上班;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被*部门拘留;

  (5)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5、婚、丧假: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养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晚婚15天)。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产假: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产前十五天如放在产后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家属签字同意,并保证不影响工作,自负一切后果的情况下,经批准同意)。

  (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男职工的妻子生孩子产假6天。女职工生育无人照顾,经女方单位出据证明,可酌情给男方15天以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考勤。男方使用的天数应冲减女方产假天数。(3)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

  (4)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准假。一年内做两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

  (5)在规定的天数内领基本工资,超假按旷工处理。

  6、上班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7:30~11:00;下午2:00~5:30;10月1日~第二年4月30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5:00。各位职工,除特殊行业(烧锅炉供应开水者、清洁工人、门房工人、手术室供应人员、食堂工作人员)人员外,上班时一律提前5分钟到岗,下班时晚5分钟离岗(不在单位住的上午推迟10分钟考勤,下午提前10分钟考勤)。上班时间,脱岗(半小时)、看小说、做女红、听音乐、睡觉、吃饭(除中班人员)等,凡是与工作无关的事拿到工作岗位上做,发现一次罚款20元。

  7、病假:必须首先经本院两个医生诊断并证明;如果受条件限制,不能到本院诊断,必须有上级医院的证明和辅助检查诊断。

  8、集体活动无故缺*、迟到、早退按旷工半天处理。

  9、本院职工不得搬弄事非、造谣、中伤、谩骂、诽谤他人,影响他人工作,干扰领导或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妨碍执行公务,扰乱医院秩序。如有上述情况发生,视情节轻重罚100—300元,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

  10、加强政治和业务学*,树立正确的“三观”意识,禁止赌博行为发生,经举报查处属实者每人扣100元,年终考核不合格。

  11、严禁班前酗酒,不得在工作时间饮酒,如饮酒影响正常工作,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100元,并在全院通报。

  12、本院职工(包括家属、子女)无故损坏医院设施、私拿医院物资,所造成的损失照价赔偿,并给予在院职工1一5倍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13、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原规章制度自行终止。

卫生院人员管理细则3

  1、卫生院感染管理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院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全面领导我院感染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我院感染工作,以住院病人和院内工作人员为监测对象,统计医院感染发病率;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监控实施方案、对策、措施、效果评价和登记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

  三、分析评价医院感染病例报告资料,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种感染的危险因素,降低感染率,将院内感染控制在≤10%以内。

  四、加强医院感染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医护人员的监控水*。

  五、协调全院各科室的院内感染监控工作,提供业务技术指导和咨询;加强医院感染的业务培训,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六、加强医务人员的医疗护理实践管理,预防医务人员的感染,加强职业防护教育,提高防护意识,做好自我防护。

  七、出现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趋势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积极控制。

  2、医院感染培训制度

  一、感染管理科每年年初必须制定出该年度的培训计划。

  二、全院医务人员、行管人员及工勤人员都必须积极参加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相关知识的继续教育课程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不定期对全院医务人员、行管人员以及工勤人员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活动。

  四、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必须加强医院感染的业务学*。

  五、临床科室不定期进行医院感染知识的业务学*,时间不少于1学时,根据各科室的医院感染发生情况和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可行的措施,降低本科室的医院感染发病率。

  六、感染管理小组每月对全院医院感染知识的掌握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时发现问题,针对薄弱环节再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3、医院感染病例监测、报告制度

  一、各临床科室必须对住院病人开展医院感染病例感染监测。

  二、明确诊断后,由经治医生于24小时内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同时在出院病例首页院内感染名称栏内填写医院感染疾病名称,并且认真填报“医院感染病例报告卡”。

  三、感染管理小组于每月30日后到各临床科室收集情况并签收。

  四、确诊为传染病的医院感染病例,尚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4、洗手制度

  一、全院医护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认真按照“六步洗手法”清洁洗手:

  (一)直接接触病人前后,接触不同病人之间,从同一病人身体的污染部位移动到清洁部位时,接触特殊易感病人前后;

  (二)接触病人黏膜、破损皮肤或伤口前后,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伤口敷料之后;

  (三)进行无菌操作前后,处理清洁、无菌物品之前,处理污染物品之后;

  (四)当医护人员的手有可见的污染物或者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后。

  二、医护人员洗手时应当彻底清洗容易污染微生物的部位,如指甲、指尖、指甲缝、指关节等,洗干净的手不得配戴饰物。

  三、医护人员使用肥皂洗手时,必须保证肥皂干燥。禁止将肥皂直接浸泡在不漏水的肥皂盒中。

  5、门诊、急诊消毒隔离制度

  1、所有诊室必须设置流动水洗手设备。

  2、各诊室应定时通风,诊疗桌、诊疗椅、诊疗床等每天清洁,被血液、体液污染后应及时进行擦拭消毒处理。

  3、与病人皮肤直接接触的诊疗床单、诊疗巾要一人一用一消毒。听诊器每天由医生用75%酒精进行擦拭消毒;血压计袖带每周由护士用消毒液进行擦拭消毒处理。

  4、所有急救器材必须在读灭菌的有效期内使用。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并且清洁保存。

  5、病人使用的吸氧装置、雾化吸入器、氧气湿化瓶、等要一人一用一消毒,用后立即用消毒液浸泡消毒,并干燥保存。湿化瓶应每日更换湿化液。

  6、各种无菌包及无菌容器中的消毒液,由专人负责定期灭菌或更换。碘酒、酒精等消毒液应密闭存放,每周更换二次,容器每周灭菌二次;2%的戊二醛使用效期不得超过二周;无菌包有效期不得超过7天;取用无菌物品时必须用持物钳或持物镊,持物钳或持物镊应与容器配套,手持部分应在罐外,浸泡液的高度为无菌钳轴节以上2—3cm处,浸泡液每日添加,每周更换2次,容器每周灭菌2次;开启的无菌敷料罐等应每日更换。

  7、所有工作人员在接诊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并做好自我防护。每次诊疗操作前后必须认真洗手、戴口罩。

  8、传染病门诊(肝炎、肠道门诊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做到诊室、人员、时间、器械固定;肠道门诊应设立专用坐便器。

  9、急诊留观病人发生医院感染时,应按要求于24小时内报医院感染管理小组。

  10、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处理按《岳西县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收集、转运和最终处置,禁止与生活垃圾混放。

  6、注射室消毒隔离制度

  一、布局合理,清洁区、污染区分区明确,标志清楚,设置流动水洗手设备或手消毒液,每次注射前后应洗手或消毒手一次。

  二、注射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进行无菌操作前先洗手,衣帽整齐并且必须戴口罩。

  三、注射时必须一人一针一管一用(包括皮试),用后必须按相关规定将注射针头放入锐器盒内,同时注意搞好个人职业防护,防止被针头刺伤。

  四、室内用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机消毒室内空气每日三次,每次30分钟以上;自然通风每日两次,每次30分钟,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每月定期做空气细菌培养,细菌总数不得超过500cfu/m3、

  五、碘酒、酒精等消毒液应密闭存放,每周更换二次,容器每周灭菌二次。开启的无菌敷料罐等应每日更换。

  六、治疗室使用的持物钳或持物镊应与容器配套。无菌罐、无菌镊、盛碘酒、酒精瓶每周压力蒸气灭菌2次。对特殊感染病人应与一般病人分开注射,所用物品器械单独处理。

  七、抽出的药液、启开的静脉输用无菌液必须注明启用时间,超过2小时不得使用;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

  7、病房消毒隔离制度

  一、病人的安置应实施标准预防的原则,根据疾病的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对已确诊的传染病人应立即转科或转院隔离治疗,在未转之前,必须采取相应的隔离治疗措施。

  二、传染病人应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准乱串病室及外出。

  三、凡遇有厌氧菌等特殊感染的病人,应严密隔离,用过的房间要消毒,用过的敷料要烧毁,对其被褥、衣服必须消毒;医护人员出入病室必须穿隔离衣、帽、鞋,并每出入一次必须换衣、帽、鞋并及时消毒处理。

  四、病人的被套、床单、枕套和诊查单不准带有血、尿、便痕迹,做到随脏随换。禁止在病房、走道上清点衣被。

  五、病室内要保持环境整洁,空气新鲜无异味,经常通风换气,消除污染。每日用紫外线进行空气消毒1次,每次1小时;地面应湿式清扫,遇污染时即刻用消毒液拖地消毒。

  六、病床每天湿式清扫一次,一床一套;床头柜等物体表面每天擦拭一次,一桌一抹布,用后消毒,有污染的物体表面随时消毒。

  七、治疗室、病房、厕所等的拖帕,应标识清楚,分开清洗,悬挂晾干,每周用消毒液浸泡消毒处理。

  八、血压计袖带应每周清洗,特殊污染后随时消毒。听诊器保持清洁,接触病人后及时消毒。

  九、弯盘、治疗碗用后及放入消毒液进行预处理浸泡消毒后,送消毒供应室灭菌后再用;体温计用后放入消毒液内浸泡消毒,清水冲洗后晾干备用。

  十、患者出院、转科或死亡后,必须进行床单元的终末消毒,其它物品按病室消毒隔离措施执行。

  8、治疗室消毒隔离制度

  一、治疗室布局合理进入治疗室人员必须衣帽整齐,操作前应洗手、戴口罩。

  二、治疗室无菌物品与非无菌物品,严格分开放置。使用无菌物品时,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原则。

  三、室内每日用紫外线空气消毒机消毒室内空气每日1次,每次30分钟以上;自然通风每日两次,每次30分钟,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四、抽出的药液、启开的静脉输用无菌液必须注明启用时间,超过2小时不得使用;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

  五、各种治疗注射应一人一针一管一用(含皮试);用后针头立即放入锐器盒内,针管及一次性输液器应专用容器内,其它医疗垃圾严格按《岳西县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分类收集,凡不能回收的垃圾由后勤部统一进行处理。

  六、体温表应在消毒液中浸泡后冲洗甩干备用。

  七、取用无菌物品时必须用持物钳或持物镊,持物钳或持物镊应与容器配套。碘酒、酒精等消毒液应密闭存放,每周更换二次;无菌罐、无菌镊、盛碘酒、酒精的容器每周压力蒸气灭菌2次。

  9、手术室消毒隔离制度

  一、严格划分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二者之间需设置缓冲区。

  二、凡进入手术室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统一穿手术专用衣、帽、鞋、口罩;外出时必须更衣,并换鞋或穿鞋套。

  三、无菌手术应放在污染手术前做。

  四、感染手术一律谢绝参观。

  五、手术室洗手、护士铺台、刷手、戴手套和手术配合均应符合无菌操作要求。巡回护士进行各种治疗注射、拿放无菌物品。应符合无菌操作要求。

  六、接送病人的手术*车必须注意及时换轮或消毒,并保持清洁,*车上的铺单应一人一换。

  七、各种无菌包及无菌容器中的消毒液,由专人负责定期灭菌或更换。碘酒、酒精等消毒液应密闭存放,每周更换二次,容器每周灭菌二次;2%的戊二醛使用效期不得超过二周;无菌包有效期不得超过7天;开启的无菌敷料罐等应每日更换。

  八、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各种消毒液的浓度、配制及使用方法,并可根据其效能定期检测。

  九、无菌物品的存放应严格按照<消毒技术规范>执行。

  十、手术室清洁用具必须严格分区使用,不得混用。

  十一、用紫外线杀菌灯消毒时,应有消毒时间、操作人员签名等项目登记和紫外线强度监测登记。

  十二、手术室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广泛预防措施作好个人防护。

  十三、所有手术后的垃圾,必须按照《岳西县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收集、转运和最终处置,禁止与生活垃圾混放,避免回流社会。

  10换药室消毒隔离制度

  一、换药前必须按要求认真洗手、戴口罩和帽子。

  二、碘酒、酒精等消毒液应密闭存放,每周更换2次,容器每周灭菌2次。开启的无菌敷料罐等应每日更换并灭菌;置于无菌储槽内的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三、保持室内清洁,室内物品及无菌容器面每日用消毒液擦拭消毒;地面湿式清扫,有专用拖把及抹布,用后消毒。每日紫外线照射消毒。

  四、室内禁止放其它无关物品。

  五、无菌伤口与污染伤口必须分区换药。

  六、感染性敷料等污物应放入黄色垃圾袋内,每日作为医疗垃圾及时清运。


外雇人员管理细则 (菁华3篇)(扩展3)

——惠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 (菁华3篇)

惠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1

  第四条国家工作人员的信息资料必须报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各部门、行业涉及*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六条国家工作人员信息资料报备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国家工作人员信息资料报备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负责向市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

  (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市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下同)、副处级建制单位的副职领导的信息资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报备。科级以下人员(含市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内领导以外的人员,下同)的信息资料由所在单位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负责报备。

  (二)市*监管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和财务主管人员的信息资料由市*负责报备。其它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由所在单位直接报备。

  (三)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单位人员的信息资料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报备。

  (四)对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国家工作人员分别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市法院、市*局市*等单位向市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的同时,还要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报备。

  第八条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和报备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国家工作人员信息资料报备工作,并互相通报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九条报备单位要及时将国家工作人员信息资料报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的信息如发生变更,负责报备的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变更情况通知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因不及时向市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或变更而漏控的,由报备单位承担责任;因在审批过程中疏忽而漏控的,由市出入境管理部门承担责任。

  第十条报备单位要将国家工作人员信息资料以电子文档和书面两种形式同时报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市出入境管理部门须向报备单位签发报备回执。

  第十一条各单位如不按规定报送国家工作人员信息资料,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均不办理该单位人员的出国(境)审批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该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市出入境管理部门每半年向市委党廉办和市委组织部提供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办理证照和出入境记录等情况。

惠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2

  第二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由市*局统一审批。

  第二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应按规定递交申请材料和提供所在单位或其主管单位的意见。其中处级领导干部、副处级单位的副职领导还要提供市委组织部的审查意见,省管干部要提供省委组织部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递交的申办因私证照的申请材料由市*局按国家*部和省*厅的规范办理。

  第二十七条科级以下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申请由市*局出入境管理科审批。副处级以上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申请由市*局分管副局长审批。

惠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3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实行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和证照领用、回执制度一并执行。

  第三十五条副厅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必须填写《惠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呈批表》(见附表3),此表由本人亲自填写,单位出具意见,由市委*或*审批。凭呈批表分别到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办公室、市*办公室领取因公因私出国(境)证照和《惠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回执单》(见附表4)。

  第三十六条市直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必须填写《惠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呈批表》,此表由本人亲自填写,单位出具意见,市直副处级领导干部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市直单位主要领导由分管市领导审批。凭呈批表分别到市外事侨务局、市委组织部领取因公因私出国(境)证照和《惠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回执单》。

  第三十七条市直科级以下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凭呈批表到本单位人事部门领取因公因私出国(境)证照和《惠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回执单》。

  第三十八条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境)后7日内须向领证部门填报《惠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回执单》,报告其出国(境)逗留时间、活动内容以及有无违法违纪的行为。


外雇人员管理细则 (菁华3篇)(扩展4)

——《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 (菁华3篇)

《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1

  在本市市区内处理、运输、排放、消纳建筑渣土、砂石的,应当遵守《关于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2

  渣土、砂石运输公司的资质,由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运输的相关法规和本市关于渣土运输车辆的具体规定审查许可,许可前征求市渣土管理部门意见。

《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3

  (一)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持该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工程设计图(复印件)、防污设施验收单等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渣土管理窗口办理《渣土处理登记证》,并将该证悬挂在工程工地办公场所备查。

  (二)承运渣土、砂石的车辆按一车一证、一工程一证的原则,参运前,由渣土、砂石运输公司持工程的《渣土处理登记证》(复印件)、《参运车辆登记表》等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渣土管理窗口办理参运车辆《渣土、砂石运输登记证》,并将该证放置在车辆前右挡风玻璃处备查。


外雇人员管理细则 (菁华3篇)(扩展5)

——班级管理细则 40句菁华

1、生在校期间衣着穿戴整洁,不准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

2、学生举止文明,对老师有礼貌,不顶撞老师,不打架骂人,不说脏话,不赌博,不进录相厅和网吧;

3、学生要有健康的思想,不看**、凶杀、迷信书刊,不唱不健康歌曲;

4、来人来客学生严禁围观、追随,严禁在教师门口看电视;

5、检查卫生时间:每天早晨第一节课之前,中午午休时,下午第一节课的`大课间。主要以少先队干部协助值日教师组织检查。

6、要求:每天早中晚小扫一次,每周一大扫(学校不统一进行大扫除时自行安排)教室地面每天拖洗一次(不能托的轻扫一遍)。保持地面清洁,做到窗明几净。

7、教室、清洁区扣1分,未打扫干净扣0.5分,未及时打扫扣1分,教室、清洁区未保持好清洁卫生扣0.5分。

8、护校园内宣传标语板报不能擅自抹擦损坏,违者每人扣0.1分,且须照假赔偿3、爱护班级财产,不能在课桌椅子玻璃上划任何记号,更不能故意损坏,违者每人次口0.2分,且照价赔偿。

9、放学不站路队,不听路队长指挥者,每人次扣1分。

10、每日由对干部值勤,不听队干部正确教导者,每人次扣0.5分7、有意闯入他班教室或寝室,商店捣乱偷窃违者每人扣1分。

11、各项教学比赛加分办法:校级: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县级: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市级: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3三等奖加24、凡被广播站采纳的稿件,每篇加0.5分。

12、在运动会上获得单项第1、2名,分别加1—2分。

13、班级在学校评比中获奖的,每人次加2分,有特殊贡献者加4分(当周内被扣分或被批评同学除外),

14、在班主任及其他任课老师的指导下,实行值日干部负责制。值日干部为每天量化成绩的统计者,周末将成绩汇总,一份交给班主任,一份张贴在教室的班务公开栏内。

15、遵循公*、公正、公开的原则,值日干部不得舞弊,更不得对同学报复,如有此类现象发生,则该同学的思想品德评定为不及格。

16、卫生。

17、其他。

18、升**,奏**时要肃立,脱帽、行队礼,高唱**。发现讲话或不文明行为一人次扣0.1分。

19、节约水电,违者一次扣0.1分。

20、不在校园内乱涂乱画,经学生举报或查证属实,一次性扣0.1分。

21、同学之间不允许互相殴打,造**身伤害的,一次性扣5分,并承担一切责任。

22、严禁学生攀爬校园栏杆,严禁学生在教学楼梯间的栏杆上玩耍,一经发现,一次性扣0.1分。

23、教室内外整洁无纸屑、杂物、痰痕。发现一张、一处扣0.1分。教室桌椅、扫把及教具等摆设整齐,否则扣0.1分。

24、好人好事视情况给班级加0.1—2分。

25、各扣分和加分每周五行政值周者进行统计,并由大队部和值周教师公布在学校公布栏上,根据得分高低评定流动红旗。

26、每人底分100分。

27、每次单元过关考试,A等加3分,B等加2分,C加1分,

28、期中期末考试,级内前10名者加10分,11-30名加8分,31—60名加6分,61—100名加4分,101-150名加2分,150-200名加1分。201—250名加0.5分,原没有进入前100名,现进入者加5分,如前进名次多者,视情况加分。

29、“一帮一”同桌前进者加分,按5个名次计算,每前进5上名次加3分。

30、好人好事(到老师办公室打扫卫生、帮助同学、拾金不昧、为班级争光)酌情加1-5分。

31、认真劳动并出色完成任务的加2分。

32、在教室内乱扔果皮,纸团,瓜子皮,饮料袋,随地吐痰者每人各扣1分。上自*以后,打扫不完卫生的扣1分。

33、眼保健操要求人人闭眼做操,穴位正确,节奏合拍,教室内安静,不做操、乱做操及说话、做其他小动作者每次减1分;

34、值日生按要求按时做好教室内外的卫生扫除工作,检查合格每次加1分;

35、无故不参加值日或卫生大扫除每次减2分,值日不能耽误上课,不能按时做完值日的,或值日检查不合格的,每次减1分并限时改进,检查合格值日生方可离校;不听从值日组长或劳动委员安排每次减1分。

36、注意早读和中午(午睡)纪律,不准在教室内说笑,不准无故下位走动,如有违反每人次扣2分。

37、课间操铃响后立即做眼保健操,集体不做班级扣5分,做得不认真每人次扣1分。眼操后立即到指定地点站队做韵律操,站队要快、静、齐,不准有说笑、打闹现象,班主任或任科教师做好监督。做操动作规范、认真。班级不做扣5分,做但不认真每人次扣1分。

38、教室内地面要及时清扫,保持无纸屑,杂物,无痰迹。每发现一处扣1分。若发现后不及时清扫,则加倍扣分。

39、课桌凳摆放整齐,成排成行,学生离位时凳子放于课桌下。桌面上课本等物品摆放整齐、有序。课桌上不乱画、乱刻,否则扣1分。

40、窗帘要保持洁净,不乱卷挂,教室内挂的各种薄册、奖状、图片等要整洁美观,否则扣1分。


外雇人员管理细则 (菁华3篇)(扩展6)

——*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菁华3篇)

*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实施细则1

  第十一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丁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淫秽的`*节目。

  第十二条: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十三条:《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十四条: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实施细则2

  第十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电子工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由电子工业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实点销售。定点销售单位的审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定点销售单位只能向持有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经质量认证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第十七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十八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广播电影电视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电子工业部开具的证明,到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实施细则3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1.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2.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无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3.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4.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另裁决,合并执行。

  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第二十条:对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按电子工业部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及向未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销售未经质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处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该违法单位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擅自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携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的,海关按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活动的,由*、*部门依照《*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依照《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对于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法津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罚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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