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1-09 00:00:00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

  第十七条 *设立国防科技奖评委会,国防科技奖评委会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领导担任,另设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和替补委员若干人,常务秘书1-2人。其成员采用有关单位推荐和*科技主管部门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批准、聘任。

  国防科技奖评委会每届任期三年。每次换届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二分之一,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十八条 国防科技奖评委会负责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进行终审。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进行复审;

  (二)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进行审定;

  (三)对重大异议进行裁决;

  (四)研究解决国防科技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向*提出推荐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的建议,经批准后向国家推荐。

  第十九条 国防科技奖评委会下设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军用电子、材料与先进制造技术、技术基础等八个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委会)。各专业评委会委员采用有关单位推荐和*科技主管部门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批准、聘任。各专业评委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2人。

  各专业评委会每届任期三年。每次换届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二分之一,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二十条 各专业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相应专业的国防科技奖项目;

  (二)向国防科技奖评委会提出本专业推荐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的建议意见;

  (三)向国防科技奖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

  (四)对国防科技奖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完善国防科技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各专业评委会可以设立若干评审组。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3人,专家若干人。

  各评审组的评审专家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各评审组召开评审会时,根据当年国防科技奖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聘请部分专家参会。

  第二十二条 各评审组负责相应专业范围内申报国防科技奖项目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相应的专业评委会。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技奖各级评审机构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识渊博,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院士除外);

  (四)热心国防科技奖励工作,积极参加国防科技奖评审和有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国防科技奖各级评审机构议事程序和原则:

  (一)国防科技奖各级评审机构召开会议时,实到人数大于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会议评审结果有效;

  (二)国防科技奖实行公*、公正的评审原则,采用讨论和投票的方法确定评审等级;

  (三)委员对未列入议事日程的有关事宜提出议案,必须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一以上附议,经主任委员(组长)同意后,方可列入评审会议的议事日程。

  第二十五条 国防科技奖的评审专家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严格按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二)对评审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须严格保密;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国防科技奖励政策和有关法规;

  (四)对改进国防科技奖评审工作及有关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六条 国防科技奖评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根据评审会需要经评委会主任同意,由替补委员参加会议。替补原则为“同专业(行业)替补”,即某评委如因故缺*,则由与其同专业(行业)的替补委员出*会议。各专业评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经评委会主任同意后可聘请其他专家参加会议。

  第二十七条 各级评委会委员在一届任期内两次不能参加评审工作,将不再聘请其作为下一届评委会委员。

  第二十八条 在国防科技奖的评审活动中,应建立健全专家信誉制度。国防成果办应对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公正性、客观性、工作态度等方面作如实记录,并建立专家的违规和失误记录档案。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

  第二十九条 申报国防科技奖的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过相应的技术评价(包括鉴定、定型、验收和标准审查等),并进行了成果登记。

  用验收文件、定型文件和标准审查书作为技术评价证明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验收、定型、标准审查等文件中对技术创新点及技术水*进行了评价,并起到了与成果鉴定等同的作用;

  2、包括了主要完成单位名单、主要完**员名单、审查专家组名单;

  3、主要完成单位人员未参加审查专家组。特殊情况下,可以有不超过四分之一的主要完成单位人员(非项目组成员)参加审查专家组,但主要完成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审查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

  (二)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实践(预先研究、基础研究和火箭、卫星、飞船等一次性应用产品的成果除外),并证明其技术性能稳定、可靠。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技术内容、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四) 具有潜在应用价值。

  已应用的科技成果,潜在应用价值是指其还可以进一步推广应用的前景与价值;尚未应用的科技成果,潜在应用价值是指其推广应用的前景与价值。

  各类型号工程项目及其子项目、预先研究及基础研究项目和标准类项目在申报奖励时,还应分别满足本细则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第 三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和第 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条 国防科技奖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含已获奖和未获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科技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项目,可就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科技奖。

  第三十一条 各类型号工程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按《军工产品定型工作条例》或者研制任务书(合同书)的规定需要定型的型号工程(包括武器装备型号工程和国防科技工业主导产业的型号工程与产品,下同),必须按规定完成定型;

  (二)按《军工产品定型工作条例》或者研制任务书(合同书)的规定不需要定型的型号工程,必须完成研制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任务,达到所要求的技战术性能指标,并经必要的验证;

  (三)外贸型号工程必须执行完合同;

  (四)由于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用户方原因而终止研制的型号工程,可将其阶段成果按预先研究成果报奖;

  (五)型号工程项目及其子项目报奖之前,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总项目责任单位上报该型号工程报奖项目的成果树,并列清总项目和子项目在成果树中的位置。

  成果树层次划分方法:依据型号工程项目研制总要求,各类型号工程成果树最多可划分为系统(总项目)、分系统、设备和零部件(含元器件)四个层次;对组成较简单或规模较小的型号工程项目,其成果树的划分层次应相应减少。在各层次中取得的专用工艺、材料和试验检测设备等技术成果,须列入成果树相应的层次中。

  为本型号研究且具有通用性的工艺、材料和试验检测设备,必须在其它方面应用后,可按通用项目单独申报。

  第三十二条 改进型的型号工程项目报奖时,不能重复使用原型号(或被继承的型号)已获得奖励的科技进步点。在采用成熟技术和产品中进行的应用开发和创新可作为科技进步点报奖。

  第三十三条 型号等系统工程总项目报奖时,可以涵盖工程的各组成部分(含分系统、设备、部组件、零配件和元器件)的.科技进步点。型号等系统工程总项目是指相对独立的型号或系统的最高层项目,该类项目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确认方可申报。

  型号等系统工程总项目的主要完**不得作为其子项目的主要完**。

  满足报奖条件的型号等系统工程的总项目及其子项目必须在三年内完成申报。

  第三十四条 型号等系统工程成果的子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以单独报奖:

  (一)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总项目责任单位作为独立项目下达任务(签订合同书),并具有明确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单独组织技术评价(单独组织鉴定、定型或验收等);

  (三)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和相对的独立性;

  (四)其创新点不与其它子项目的创新点重复;

  (五)主要完**不与总项目的主要完**重复;

  (六)已征得业务主管部门或总项目责任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证明中应包括该子项目的创新点不与其它子项目重复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预先研究及基础研究成果申报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要求完成任务,取得最终成果。

  已完成部分任务或仅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的,不能申报国防科技奖。

  (二)具有使用单位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或任务下达单位出具的应用前景证明。

  对已经应用的成果,由使用单位出具应用证明,自研自用的成果,由本单位出具应用证明,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对未应用的成果,由任务下达单位出具应用前景证明,也可由本单位出具应用前景证明,任务下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第三十六条 标准类成果项目,在标准实施一年以后方可申报;系列标准成果项目,应在各分标准完成后统一申报。

  第三十七条 主要完**是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理论、新概念、新方法的提出者;

  (二)产品、工艺、材料等新技术的发明者;

  (三)创造性方案、创新点的提出者;

  (四)新产品的设计者;

  (五)关键技术问题、技术难点的实际解决者;

  (六)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的主要实施者。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主要完**报奖。当具备主要完**条件的人数少于限额数时,不应将不具备主要完**条件的其他人员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报奖。

  第三十八条 主要完**的名单及排序应与技术评价证明的主要研制人员名单和顺序相一致,个别需要调整时,申报单位必须附有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主要完**对本项目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内容应如实填写在申报书中。同一人员不能以相同的科技进步贡献在不同项目中作为主要完**报奖。

  第四十条 对*机关人员、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合同甲方人员、军代表作为主要完**报奖的,应严格控制。对上述人员确曾参加了某项目的研究,且符合《办法》和本细则中规定的主要完**条件的,须在申报材料中附申报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创造性贡献,由本人和其上级主管领导签字,同时提供原始记录材料备查。

  原始记录材料是指能反映本人在技术上有创造性贡献的研制(研究)文件的原始件或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所在的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生产、应用、转化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 各级*部门和非法人单位一般不得作为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四十三条 主要完**和主要完成单位应当依据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各等级奖的主要完**限额为:特等奖30人,一等奖15人,二等奖10人,三等奖5人。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单位限额为:特等奖20个,一等奖10个,二等奖7个,三等奖5个。

  第四十四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附件材料主要包括:

  1、技术评价证明;

  2、应用证明;

  3、任务书或合同书;

  4、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协调一致证明;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6、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有关子项目单独报奖的证明材料;

  7、本细则第四十条所规定的作为主要完**的有关证明材料;

  8、研制(研究)技术总结报告(软科学、情报、管理以及标准类成果应附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9、软科学、情报和管理等研究成果应附专题研究报告、论著或出版物;标准、规范、技术手册等成果应附正式实施的出版物;

  10、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申报国防科技奖应按下列渠道报送:

  (一)各军工集团公司、*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后,统一报国防成果办;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申报项目审查后,统一报国防成果办;

  (三)*所属院校申报项目的资料直接报国防成果办;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国防成果办。

  上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向国防成果办报送申报项目材料时,应对所报送的材料(含相应的电子文档)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经合作单位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所需的有关材料。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

  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奖的评审接受社会的监督,其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布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

  对匿名、无正当理由超过异议期和关于提高奖励等级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五十四条 对公布项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填写规定格式的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中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五十五条 异议及处理程序:

  (一)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将异议书及证明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单位)和国防成果办各一份。

  (二)异议处理程序

  1、申报单位内部提出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处理;

  2、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间的异议由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处理;

  3、*归口管理单位内部的异议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处理;

  4、各军工集团公司、*归口管理单位之间的异议,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异议,由国防成果办负责处理;

  5、各异议处理单位按项目申报渠道将处理结果报国防成果办;

  6、对于重大异议项目,必要时由国防成果办报国防科技奖评委会裁决。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菁华3篇)(扩展1)

——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菁华3篇)(扩展2)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菁华3篇)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软科学研究”,是指为公路交通行业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针的科学研究成果;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是指在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要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贡献。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标准化、科技信息研究成果”,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技术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及其应用推广。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

  第三十三条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单位、申报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路学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完**、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申报单位、申报人及项目完**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公路学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申报单位协助。申报单位接到*公路学会办公室发出的异议处理通知后,应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异议内容的答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答辩意见的项目不予奖励。 凡属对项目评审的非实质性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可向申报部门提出,由其负责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经*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

  第三十八条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对获奖项目、获奖等级进行审定、批准,以*公路学会的名义颁发奖状和证书。

  第三十九条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菁华3篇)(扩展3)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菁华3篇)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

  第二十一条[评审(评选)机构组成]

  奖励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奖励委员会下设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技术引进奖评审委员会、成果转化奖评审委员会、国际合作奖评审委员会。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成果转化奖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15—20人,由科技、经济、专利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批准,每届任期五年,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可根据工作变动调整。

  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技术引进奖、成果转化奖、国际合作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15—20人,由科技、经济、专利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批准,每届任期五年,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可根据工作变动调整。

  第二十二条[评审(评选)机构职责]

  (一)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组织申报、形式审查等有关日常工作;

  2.负责评审(评选)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委员资格的审查;

  3.指导各专业评审组工作,并在规定期间筹备召开评委会;

  4.组织对推荐为科技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引进奖、成果转化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和一等奖、专利奖金奖项目的实地考察和其他形式的调查及答辩;

  5.负责奖金发放。

  (二)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负责科技杰出贡献奖的评选。

  (三)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技术引进奖、成果转化奖、国际合作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听取并审议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和一等奖、专利奖金奖、成果转化奖候选项目(人或单位)答辩及有关情况;审议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专利奖银奖、优秀奖有关情况;审议技术引进奖、国际合作奖有关情况;

  2.审议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技术引进奖、成果转化奖、国际合作奖拟奖项目、单位、人员及奖励等级等。

  (四)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对评奖项目进行分组评审,并提出初审建议。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一年一聘。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全市申报奖励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专业评审组成员,其资格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二十三条(保密要求)

  奖励委员会所有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对候选人及候选单位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

  第二十四条(推荐单位)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省以上在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四)科技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3名以上同一行业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享受*特殊津贴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联名推荐。

  第二十五条(申报材料)

  申报者应填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的,申报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一)申报科技杰出贡献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

  2.科技成果评价证明(成果评价报告、成果鉴定证书、评审验收证书、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证书、行业准入等第三方评价证明);

  3.应用证明;

  4.其他有关材料。

  (二)申报自然科学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自然科学奖推荐书;

  2.论文发表及引用证明;

  3.国内外学术界评价;

  4.其他有关材料(查新报告、研制报告、论文发表影响等)。

  (三)申报科技进步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2.科技成果评价证明(成果评价报告、成果鉴定证书、评审验收证书、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证书、行业准入证明等第三方评价证明)及科技成果登记证明;

  3.应用证明;

  4.其他有关材料(查新报告、研制报告等)。

  (四)申报专利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专利奖推荐书;

  2.专利证书;

  3.缴费凭证等有关专利权真实有效的佐证材料;

  4.该项专利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5.专利权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单位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行业准入证明),实用新型专利还应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等。

  (五)申报技术引进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技术引进奖推荐书;

  2.经过认定和登记的技术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3.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新的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4.引进技术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六)申报成果转化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推荐书;

  2.成果转化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3.技术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4.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5.需要佐证的其他材料。

  (七)申报国际合作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国际科技合作奖推荐书;

  2.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开发合同复印件,合作开发技术成果证明材料(鉴定证书、论文、专著、专利证书等),技术传授、人才培训等证明材料,推动中外科技合作交流,形成双边、多边等国际科技合作协议复印件及合作单位证明材料;

  3.在我市开展合作研发或成果转化中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4.外国专家护照复印件或外国组织法人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推荐限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及产品等必须取得许可证,在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评选);

  凡涉及国防、*的项目不推荐参加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评选);

  已获得省以上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项目及个人一般不再参加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评选)。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

  第三十五条(奖励等级及限额)

  科技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10项,不分等级,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软科学研究项目不超过5项,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以上项目不超过15项,二等奖以上项目不超过40项。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及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特等奖人数不超过12名,单位不超过12个;

  一等奖人数不超过9名,单位不超过9个;

  二等奖人数不超过7名,单位不超过7个;

  三等奖人数不超过5名,单位不超过5个。

  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分为金奖、银奖、优秀奖,其中金奖项目不超过10项,银奖以上项目不超过25项。专利奖获奖单位及个人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发明人或设计人。

  技术引进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单位不超过5个,不分等级。

  成果转化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单位不超过5个,不分等级。

  国际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单位和个人总数不超过5个,不分等级。

  第三十六条(奖金数额)

  科技杰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100万元。

  自然科学奖奖金数额为30万元。

  科技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专利奖奖金数额分别为金奖15万元、银奖10万元、优秀奖5万元。

  技术引进奖奖金数额为30万元。

  成果转化奖奖金数额为30万元。

  国际合作奖不发放奖金。

  国家配套奖分别给予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奖励10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第一获奖者按1∶1配套奖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承担单位的课题组人员按1∶1配套奖励。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评选)工作经费在市级应用技术研究开发资金中专项列支。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是市委、市*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荣誉,有关奖励的表扬通报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七条(奖金发放)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如数发给获奖人员及参加者,不得挪作他用,其中获奖人员的奖励额度不低于80%。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菁华3篇)(扩展4)

——云南省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实施细则 (菁华3篇)

云南省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实施细则1

  10.研究开发项目的申报。围绕全省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结合行业发展需求,发挥科研院所的技术、人才优势,针对相关产业及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开展研究与开发及产业化示范,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加快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技术转移。

  11.科研条件建设项目的申报。结合行业发展规划,围绕科研院所发展方向、技术升级及拓宽研究领域的需要确定条件建设项目,重点支持能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公共科技支撑和服务的能力建设。条件建设分为实验室能力提升、科研设备更新、基础条件建设、科研环境建设。

  12.申报的条件

  ――申报单位为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转制科研院所(含技术开发所),项目申报原则上要求与有技术需求且具备相应经济实力的企业相结合,合作企业可以是转制科研院所创办的能实现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企业。

  ――研究开发项目要与本行业及科研院所的主体发展方向相一致,通过项目实施,能够为我省产业技术升级,提供一批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或新装备,并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带动行业的技术水*整体提高。运行机制必须实行产学研相结合。

  ――科研条件建设项目应以科研院所内设的研究和技术服务功能室(站)所需提升改善的手段和条件为主,提出相关条件建设内容。

  ――经费预算合理。研究开发项目经费由科研院所自筹经费、合作企业配套投入与申请资助的研发经费三部分组成,其比例不低于1:3:1,其中合作企业是科研院所自身创办的,其比例不低于1:1;科研条件建设项目的经费为科研院所自筹经费和申请资助的经费组成,其比例不低于1:1。

  ――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科研条件建设项目的实施期限不超过1年。

  13.院所专项实行申报评审制,立项程序原则上按《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立项流程图(附后)

云南省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实施细则2

  14.根据项目的特点,院所专项经费的配置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方式。其中: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一年期以上的银行贷款(不包括一年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并能够提供贷款合同、银行付息单等材料,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贷款贴息额为当年发生利息额的50%。

  15.院所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知识产权保护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支出比例技术开发院所和转制院所承担的项目不得高于资助科技经费总额的15%,全额拨款单位不得在资助科技经费中开支人员费。管理费支出预算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含自筹、贷款等)的5%,且用资助的科技经费列支的管理费控制在5万元以内。

  ――科研条件建设项目只能支出设备费、相关材料费等。

云南省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实施细则3

  16.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批复要求和计划任务书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落实项目的相关配套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

  17.院所专项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每半年一次,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条件财务处、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如遇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专项报告。

  18.院所专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评估制度。中期检查评估的内容、组织、方式等按《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19.项目执行中,需要变更相关内容或终止项目的,需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20.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省科技厅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申报院所专项资格等处理。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菁华3篇)(扩展5)

——*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菁华3篇)

*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实施细则1

  第十一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丁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淫秽的`*节目。

  第十二条: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十三条:《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十四条: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实施细则2

  第十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电子工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由电子工业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实点销售。定点销售单位的审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定点销售单位只能向持有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经质量认证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第十七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十八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广播电影电视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电子工业部开具的证明,到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实施细则3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1.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2.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无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3.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4.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另裁决,合并执行。

  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第二十条:对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按电子工业部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及向未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销售未经质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处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该违法单位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擅自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携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的,海关按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活动的,由*、*部门依照《*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依照《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对于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法津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罚款上缴国库。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菁华3篇)(扩展6)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办法 (菁华3篇)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办法1

  第八条 科技奖评审委员是指接受科技奖评审组织者聘请,参加科技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科技奖评审委员应当严格按照《条例》和相关规定、程序、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公正、公*地对科技奖的推荐项目、人选做出评价或者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条 科技奖评审委员在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与推荐人选或推荐项目的完**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当主动向科技奖评审组织者申明并予回避;

  2.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有关人员共同为参与评审的项目或人选获奖提供便利;

  3.在评审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项目完**的答辩和其它评审委员的意见,注意发扬学术民主,尊重不同的学术观点,在*等的气氛中发表各人的观点和评价意见。

  4.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披露或擅自使用科技奖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不得泄露评议结果、评审专家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5.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科技奖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办法2

  第十一条 科技奖推荐者指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推荐单位和具备资格的推荐专家。

  第十二条 科技奖推荐者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人选,做好科技奖推荐项目和人选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科技奖推荐材料真实、可靠、有效,并且有义务积极配合科技奖评审组织者处理好与评审工作相关的异议、举报。要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擅自泄露推荐书内容、相关技术秘密和异议人或举报人姓名。

  第十三条 科技奖推荐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为参与科技奖评审的项目或人员进行可能妨碍科技奖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2.不得索取或接受科技奖评审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办法3

  第十四条 科技奖评审对象指国家科技奖推荐项目的完**、完成单位或国家科技奖推荐人选。

  第十五条 科技奖评审对象有义务配合做好科技奖评审活动,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有效。

  第十六条 科技奖评审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申报要实事求是,完**员的构成及其学术或技术成果要客观、真实,不得剽窃他人成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科技奖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2.不得向科技奖评审组织者、推荐者、评审委员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3.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中伤、贬低科技奖组织者、推荐者、评审委员和其他推荐项目或其它完**员;

  4.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科技奖评审情况和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菁华3篇)(扩展7)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 (菁华3篇)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1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应用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 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权威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市人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广安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2

  第十二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市县人民*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人民*驻广各部队;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三名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推荐单位应当根据有关科学技术专家的评审结论对推荐项目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市人民*设立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和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小组,分别负责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和评审。

  第十五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制定。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或单位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进行推荐并报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同一成果,不能多渠道同时上报。

  中、省企业或部门与地方双重领导以部门为主的基层单位,按所在区市县或项目所属专业,由所在区市县科技行政部门或市级行业归口部门推荐。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

  市级学术团体,可按专业向市级有关部门推荐申请奖励项目。

  (二)市科学技术成果管理部门负责对上报申请奖励的项目进行材料审查,并将材料齐备的申请奖励项目,分送给各专业评审小组。

  (三)各专业评审小组负责评审该专业(行业)的申请奖励项目,并对拟奖励项目的等级提出建议。

  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各专业评审小组建议奖励的申请奖励项目。

  (四)经市评选、评审委员会评出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30天。如有异议的,可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评选、评审委员会审议。

  (五)拟奖项目公布征求意见无异议后,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请市人民*审批。

  第十七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每两年不低于50万元,评审费及奖励大会会务费10万元,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10万元,奖励经费由财政据实列支。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个奖金数额为:特等奖4万元,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广安市志。

  对获奖的科学技术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及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3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选、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菁华3篇)(扩展8)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菁华3篇)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

  第一条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特定规则,是指经*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

  条例第二条所称凭证,是指证明彩票销售与购买关系成立的专门凭据,应当记载彩票游戏名称,购买数量和金额,数字、符号或者图案,开奖和兑奖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 *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彩票监督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监督管理全国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发行和销售活动,监督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建议;

  (四)审批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

  (六)审批彩票发行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七)审批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方案。

  第四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设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

  (三)制定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地方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审核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监督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工作;

  (六)制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条 省级*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审核本行政区域的彩票销售实施方案;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销售活动,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四)审批彩票销售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彩票销售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第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设立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机构;

  (二)批准建立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省以下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非法彩票,是指违反条例规定以任何方式发行、销售以下形式的彩票:

  (一)未经*特许,擅自发行、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擅自发行、销售的境外彩票;

  (三)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和彩票游戏;

  (四)未经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擅自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县级以上*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

  第四十六条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是指彩票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包括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构成比例,是指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占彩票资金的比重。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的具体构成比例,是指在彩票游戏规则中规定的,按照彩票销售额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的具体比例。

  第四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开设彩票资金专用账户,包括彩票资金归集结算账户、彩票投注设备押金或者保证金账户。

  第四十八条 彩票奖金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支付给彩票中奖者。

  彩票游戏单注奖金的最高限额,由*根据彩票市场发展情况在彩票游戏规则中规定。

  第四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设置奖池和调节基金。奖池和调节基金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分别核算和使用。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设置一般调节基金。彩票游戏经批准停止销售后的奖池和调节基金结余,转入一般调节基金。

  第五十条 经同级*门审核批准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开展彩票游戏派奖活动所需资金,可以从该彩票游戏的调节基金或者一般调节基金中支出。

  不得使用奖池资金、业务费开展派奖活动。

  第五十一条 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称业务费,是指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照彩票销售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彩票发行销售活动的经费。

  第五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提取比例,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彩票市场发展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民政部门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商同级*门核定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月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与彩票代销者按照彩票代销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

  第五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彩票市场发展情况和发行销售业务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同级*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和省级*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根据其业务开支需要和业务费缴纳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未拨付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于弥补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收支差额,不得用于*衡财政一般预算或者其他支出。

  第五十五条 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实行省级集中统一管理,由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按照省级*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分别统筹安排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工作。

  第五十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业务费中提取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彩票兑奖周转金。

  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因彩票市场变化或者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的彩票发行销售损失支出。彩票兑奖周转金专项用于向彩票中奖者兑付奖金的周转支出。

  第五十七条 彩票公益金按照*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衡财政一般预算。

  第五十八条 彩票公益金按照*批准的分配政策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由彩票销售机构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就地征收;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级*门负责征收。

  第五十九条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由彩票销售机构结算归集后上缴省级财政,全部留归地方使用。

  第六十条 中央和省级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会同同级*门制定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或者发布消息,依法接受*门、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六十一条 *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省级*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中央和地方各级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和执行情况等。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

  第六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违反彩票销售原始数据、彩票开奖设备管理规定的;

  (二)违反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彩票兑奖周转金或者彩票游戏的奖池资金、调节基金以及一般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

  (三)未按批准的销毁方式、期限销毁彩票的;

  (四)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的;

  (五)使用奖池资金、业务费开展派奖活动的;

  (六)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第六十三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一)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

  (二)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