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托书汇总十篇

首页 / 委托书 / |

  劳动仲裁委托书 1

  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与我(单位)的()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职务

  与委托人的关系:

  2、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职务

  与委托人的'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项:

  一、一般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二、特别授权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等)。

  三、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注: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诉讼,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劳动仲裁委托书 2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XXX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2)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委托人: (签章)

  本人因工作繁忙,特委托受委托人_________ 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徐州 华昌肥业有限公司的所有业务,_________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和所做的一切决定,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授权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享有和承担。

  (二)代理我方向上述银行领取我方企业网上银行的管理员、操作员证书两码信封。需领取两码的'管理员及操作员的相关信息如下: 管理员: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操作员: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

  申诉人在借调之前的工作岗位为批料员,在借调之后的工作岗位是乡镇企业的负责人。xxx厂现在是第二被诉人的下属单位。

  受委托人: (签章)

  年 月 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 3

  1、判决中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

  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裁定书是裁定的书面形式。其格式、写法和署名,与判决书基本相同,只是内容相对简单。

  劳动仲裁委托书 4

  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____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___项:

  一、一般代理(代为参与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二、特别授权代理(代为参与仲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等)。

  三、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签章)

  受委托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

  劳动仲裁委托书 5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XXX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2)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委托人: (签章)

  本人因工作繁忙,特委托受委托人_________ 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徐州 华昌肥业有限公司的所有业务,_________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和所做的一切决定,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授权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享有和承担。

  (二)代理我方向上述银行领取我方企业网上银行的管理员、操作员证书两码信封。需领取两码的管理员及操作员的相关信息如下: 管理员: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操作员: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

  申诉人在借调之前的工作岗位为批料员,在借调之后的工作岗位是乡镇企业的负责人。xxx厂现在是第二被诉人的下属单位。

  受委托人: (签章)

  年 月 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 6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

  姓名: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劳动仲裁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接收法律文书,参加庭审、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反驳和辩论。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请求。

  上列受托人的代理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字之日起至终结之日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 7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 与我(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在不影响孩子学*、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月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月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根据《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登记公告》的规定办理向中关村证券清理组申报登记债权的其他事宜。

  (1)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在招标人收到撤销本授权的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协议及合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与委托人关系:

  (2)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申请注册;□注销;□信息变更;□证书挂失;□补办;□更新;□证书与密码信封领取;□其他____________事项(入选项打“√”,不选项打“×” ):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委 托 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受委托人: (签章)

  二○ 年 月 日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注

  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诉讼,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在上述授权事项范围内,被授权方通过合法方式代表授权方从事活动的,其法律后果方由授权方承担,否则被授权方任何超越授权事项行事或以不合法的方式行事的,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被授权方自行承担。

  劳动争议仲裁的授权委托书

  劳动仲裁委托书 8

  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与我(单位)的()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职务

  与委托人的关系:

  2、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职务

  与委托人的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项:

  一、一般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二、特别授权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等)。

  三、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注: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诉讼,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劳动仲裁委托书 9

  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为调查、提供证据;代为出庭;自行和解;接受调解;代为签署有关文书;转委托;提起上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申请执行。

  你委受理____________与我(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 民族: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与委托人关系: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__ 民族: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与委托人关系:__________

  在上述授权事项范围内,被授权方通过合法方式代表授权方从事活动的,其法律后果方由授权方承担,否则被授权方任何超越授权事项行事或以不合法的方式行事的,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被授权方自行承担。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 托 人:_________(签章)

  受委托人:_________(签章)

  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_日

  附注:

  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诉讼,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劳动仲裁委托书 10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

  1、姓名: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关于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仲裁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单位: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汇总十篇扩展阅读


劳动仲裁委托书汇总十篇(扩展1)

——劳动仲裁委托书 (菁华6篇)

劳动仲裁委托书1

  劳动仲裁答辩状

  案号:厦集劳仲案(201)第001号

  答辩人:厦门张三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答辩人就贵委所受理的厦集劳仲案201第001号王某某诉厦门张三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不属于劳动仲裁案件,贵委应当撤销案件或者直接驳回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

  1、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1)被答辩人未在大陆合法就业。被答辩人系台湾同胞,适用我国《就业规定》[1]第四条之规定“我国对台港澳地区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但本案的事实上,被答辩人除了有于20xx年9月20日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的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的《就业证》,且该《就业证》已于20xx年8月31日失效,此外并无其他的就业证,则意味着在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止,被答辩人在大陆的就业状态均属于非法就业,被答辩人并不具有就业的资格。根据《确立通知》[2]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参照适用广东《适用劳动法律指导意见》[3]的十八条及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4]第十五条之规定,均确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则可以确定被答辩人无法与答辩人形成劳动关系,至多就是劳务关系。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争议只能适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我国目前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并没有规定雇主与雇工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未规定雇用单位需要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之规定。

  2、被答辩人并非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第二条之规定,在我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能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非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围。根据《劳动人事仲裁规则》的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6],仲裁委员会应当以被答辩人未办理《就业证》,非劳动法律关系,非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以受理,撤销案件。

  3、从责任分配的层面看,被答辩人本身对未办理就业证有过错,且积极参与该行为的实施。

  作为答辩人所聘请的高层管理人员被答辩人有使用公章的权限,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为外籍人员办理《就业证》等事宜,有充分的决定权。同时,其本人也是积极地代表了答辩人实施了该侵权行为,不可能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二、被答辩人已在台湾地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与贵委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是冲突矛盾的。

  被答辩人的重复诉讼违背了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被答辩人已经在台湾地区提起了对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基于确认劳动关系的给付薪资等劳动诉讼主张。这与贵委所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诉求基础是一致的,但诉求事由却是相矛盾的,诉请事项是一致的。被答辩人在就同一时间的同一事项同时向两个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要求给付薪金及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赔偿是不符合常理及法理的。

  三、答辩人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事项不成立。

  (1)被答辩人的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7]第7条规定的情形。按被答辩人提交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证实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曾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情形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的情形,不能适用该规定。

  (2)“时间段计算”与法律不合。根据《劳动合同法》[8]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自首次用工之日起的一月“宽限期”内该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超一个月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11月的双倍的工资,过一年后视同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并非如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无限期的24个月底支付双倍工资。

  (3)从责任分配角度来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答辩人。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给贵委的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于20xx年9月15日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第一条“乙方的工种岗位为:厂务部经理”,及答辩人提交的通知及呈签(答辩人提交的证据4)证实被答辩人属于“台干”身份的事实,确认被答辩人是答辩人的管理层成员,公章由其管理,其享有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提交的这份书面劳动合同就是证明其有权决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力证。从这个层面来讲,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作为主管人事主管的公司管理层被答辩人的责任,是其处心积地虑“钓鱼式”地将答辩人陷于违法境地。

  (4)程序上,答辩人申请事项已超一年的仲裁时效。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结合本案的事实,被答辩人在其申请事实与理由中陈述其入职时间为20xx年8月1日,而并非20xx年2月1日。自此,答辩人因未与被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而应支付惩罚性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退一步说,按答辩人的逻辑及提供的证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自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点20xx年2月1日的一年内,即至20xx年1月31日止,不管距离其申请立案受理的时点“20xx年1月4日”还是贵委所受理的时点“20xx年3月9日”,都已经远超过1年得仲裁时效。且如前述,作为答辩人所雇请的管理人员积极地参与了该行为的实施,是不可能不知道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的。

  (5)结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被答辩人所要求的“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不应得到支持。

  2、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240000元不应当得到支持。

  (1)被答辩人的应享有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仅为6个月,而非24个月。根据《医疗期规定》[9]第3条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根据《贯彻通知》[10]的第2条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具体延长的幅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根据上述法规之规定,并结合事实,被答辩人实际在答辩人的工作年限为6年6个月;且其并没有取得有效的延长医疗期的合法手续。所以,被答辩人可以享受的医疗期为6个月。

  (2)被答辩人可得的医疗期的月工资为560元,而非10000元。根据《贯彻意见》[11]第59条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厦门集美区20xx年至20xx年3月份的最低工资标准700元,则被答辩人所能主张的医疗工资为560元/月(700x80%),而非10000元/月。

  (3)事实上,答辩人已经及时支付了病假工资。因顾念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已工作多年,答辩人已实际按月支付了不低于7000元的基本工资,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4“联络单”中“按相关规定已支付6个月医疗期的病假工资……”证实答辩人已经认可了答辩人支付六个月病假工资的事实。且答辩人也多次派人慰问,且组织了公司里的员工为其募捐了善款。以上事实在证据6“银行账户明细”、证据7支付凭证及支付凭单均有体现。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主张240000元的医疗期工资是毫无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3、答辩人不应当存在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及补偿金的义务。

  (1)如前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对象;仅有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基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补偿金请求权基础。

  (2)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不存在解除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由此可知,主张赔偿金的前提是单位违法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但事实上,被答辩人并未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关系。从证据的证明力看,被答辩人提供证据4“联络单”试图证明答辩人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从其内容看,答辩人仅是咨询其是否如期复职,“若您无法如期复职……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而并非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而事实上,则是被答辩人未能如期复职,而其依法能享有的医疗期已届满,已不能享有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被答辩人并未能如期回单位复职严重影响到了单位的运营。

  (3)退一步讲,若存在劳动关系,仅为事实劳动关系。答辩人解除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也不能因此享有赔偿金或补偿金。

  第一,依据文意可知“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提前结束合同,故其中势必存在约定的期限,但是由于被答辩人的原因,导致了其未与答辩人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事实劳动关系,并没有约定明确期限(如前所述,事实上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仅为劳务关系),因此,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48条对于赔偿金适用条件说得很清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

  第三,对于无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已主张二倍工资,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会使被答辩人获得过多非劳动性收入。

  第四,被答辩人至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要求单位在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而不论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因此被答辩人的请求不当,不应得到支持。

  (4)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12]之规定,“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复函一则明确“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合法终止,不存在“违法解除”的说法;二则明确区分了“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与“新劳动合同期满”的界限。从而否决了被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第5款“劳动合同期满的”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基础。

  综上所述,不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结合事实和法律,被答辩人都没有权利向答辩人请求赔偿金及补偿金。

  4、答辩人不存在支付医疗补助金义务。

  (1)诚如上述,被答辩人已在台湾地区提出的基于患职业病的赔偿诉讼请求与其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补助金的申请事项与是自相矛盾,此处被答辩人是不能自圆其说。

  (2)医疗补助金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医疗期满后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用于继续治疗的医疗补助金。可见,这个医疗补助金的前提:一、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二、劳动者确有需要继续治疗。

  (2)诚如上述,并不存在答辩人并未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而是被答辩人未能如期复职,影响答辩人的公司的运营。退一步说,如前述,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并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法。

  (3)被答辩人并未举证说明其存在继续治疗的需要。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情形并不符合适用《经济补偿办法》[13]的第6条及《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4]第22条规定的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

  5、答辩人并不存在为被答辩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1)诚如上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仅存在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基于劳动关系的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退一步讲,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基于社会保险的唯一性,答辩人不存在为其缴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而被答辩人在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0月1日期间一直由台湾地区公司为其投台湾地区当地的社会保险;而于20xx年10月后,被答辩人自行加保于台湾地区台北县推拿与民俗传统疗法职业工会。意味着在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补缴社会保险的时段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及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的内,被答辩人都有在台湾地区参与保险,答辩人不存在为其缴社会保险的义务,否则存在被答辩人获得额外过多的非劳动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

  一、根据《就业规定》之规定,被答辩人因为未办理有效的就业证,直接导致其在大陆非法就业,与答辩人无法形成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请求未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得双倍工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工资,医疗补助金,补缴社会保险的诉求基础。

  二、因被答辩人已在台湾提起基于其与在大陆提起的诉请同样时段内其与台湾地区的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纠纷的诉讼,有重复诉讼之嫌,妄图获取多重利益。

  三、其所主张的各项申请事项都不得事实和法律支持。因此,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不应当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应当由仲裁庭撤销案件,不予受理。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厦门张三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2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

  1、姓名: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关于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仲裁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单位: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3

  劳动仲裁答辩状

  案号:厦集劳仲案(201)第001号

  答辩人:厦门张三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答辩人就贵委所受理的厦集劳仲案201第001号王某某诉厦门张三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不属于劳动仲裁案件,贵委应当撤销案件或者直接驳回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

  1、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1)被答辩人未在大陆合法就业。被答辩人系台湾同胞,适用我国《就业规定》[1]第四条之规定“我国对台港澳地区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但本案的事实上,被答辩人除了有于20xx年9月20日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的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的《就业证》,且该《就业证》已于20xx年8月31日失效,此外并无其他的就业证,则意味着在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止,被答辩人在大陆的就业状态均属于非法就业,被答辩人并不具有就业的资格。根据《确立通知》[2]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参照适用广东《适用劳动法律指导意见》[3]的十八条及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4]第十五条之规定,均确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则可以确定被答辩人无法与答辩人形成劳动关系,至多就是劳务关系。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争议只能适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我国目前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并没有规定雇主与雇工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未规定雇用单位需要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之规定。

  2、被答辩人并非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第二条之规定,在我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能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非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围。根据《劳动人事仲裁规则》的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6],仲裁委员会应当以被答辩人未办理《就业证》,非劳动法律关系,非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以受理,撤销案件。

  3、从责任分配的层面看,被答辩人本身对未办理就业证有过错,且积极参与该行为的实施。

  作为答辩人所聘请的高层管理人员被答辩人有使用公章的权限,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为外籍人员办理《就业证》等事宜,有充分的决定权。同时,其本人也是积极地代表了答辩人实施了该侵权行为,不可能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二、被答辩人已在台湾地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与贵委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是冲突矛盾的。

  被答辩人的重复诉讼违背了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被答辩人已经在台湾地区提起了对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基于确认劳动关系的给付薪资等劳动诉讼主张。这与贵委所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诉求基础是一致的,但诉求事由却是相矛盾的,诉请事项是一致的。被答辩人在就同一时间的同一事项同时向两个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要求给付薪金及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赔偿是不符合常理及法理的。

  三、答辩人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事项不成立。

  (1)被答辩人的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7]第7条规定的情形。按被答辩人提交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证实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曾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情形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的情形,不能适用该规定。

  (2)“时间段计算”与法律不合。根据《劳动合同法》[8]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自首次用工之日起的一月“宽限期”内该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超一个月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11月的双倍的工资,过一年后视同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并非如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无限期的24个月底支付双倍工资。

  (3)从责任分配角度来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答辩人。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给贵委的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于20xx年9月15日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第一条“乙方的工种岗位为:厂务部经理”,及答辩人提交的通知及呈签(答辩人提交的证据4)证实被答辩人属于“台干”身份的事实,确认被答辩人是答辩人的管理层成员,公章由其管理,其享有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提交的这份书面劳动合同就是证明其有权决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力证。从这个层面来讲,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作为主管人事主管的公司管理层被答辩人的责任,是其处心积地虑“钓鱼式”地将答辩人陷于违法境地。

  (4)程序上,答辩人申请事项已超一年的仲裁时效。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结合本案的事实,被答辩人在其申请事实与理由中陈述其入职时间为20xx年8月1日,而并非20xx年2月1日。自此,答辩人因未与被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而应支付惩罚性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退一步说,按答辩人的逻辑及提供的证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自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点20xx年2月1日的一年内,即至20xx年1月31日止,不管距离其申请立案受理的时点“20xx年1月4日”还是贵委所受理的时点“20xx年3月9日”,都已经远超过1年得仲裁时效。且如前述,作为答辩人所雇请的管理人员积极地参与了该行为的实施,是不可能不知道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的。

  (5)结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被答辩人所要求的“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不应得到支持。

  2、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240000元不应当得到支持。

  (1)被答辩人的应享有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仅为6个月,而非24个月。根据《医疗期规定》[9]第3条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根据《贯彻通知》[10]的第2条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具体延长的幅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根据上述法规之规定,并结合事实,被答辩人实际在答辩人的工作年限为6年6个月;且其并没有取得有效的延长医疗期的合法手续。所以,被答辩人可以享受的医疗期为6个月。

  (2)被答辩人可得的医疗期的月工资为560元,而非10000元。根据《贯彻意见》[11]第59条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厦门集美区20xx年至20xx年3月份的最低工资标准700元,则被答辩人所能主张的医疗工资为560元/月(700x80%),而非10000元/月。

  (3)事实上,答辩人已经及时支付了病假工资。因顾念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已工作多年,答辩人已实际按月支付了不低于7000元的基本工资,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4“联络单”中“按相关规定已支付6个月医疗期的病假工资……”证实答辩人已经认可了答辩人支付六个月病假工资的事实。且答辩人也多次派人慰问,且组织了公司里的员工为其募捐了善款。以上事实在证据6“银行账户明细”、证据7支付凭证及支付凭单均有体现。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主张240000元的`医疗期工资是毫无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3、答辩人不应当存在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及补偿金的义务。

  (1)如前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对象;仅有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基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补偿金请求权基础。

  (2)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不存在解除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由此可知,主张赔偿金的前提是单位违法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但事实上,被答辩人并未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关系。从证据的证明力看,被答辩人提供证据4“联络单”试图证明答辩人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从其内容看,答辩人仅是咨询其是否如期复职,“若您无法如期复职……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而并非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而事实上,则是被答辩人未能如期复职,而其依法能享有的医疗期已届满,已不能享有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被答辩人并未能如期回单位复职严重影响到了单位的运营。

  (3)退一步讲,若存在劳动关系,仅为事实劳动关系。答辩人解除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也不能因此享有赔偿金或补偿金。

  第一,依据文意可知“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提前结束合同,故其中势必存在约定的期限,但是由于被答辩人的原因,导致了其未与答辩人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事实劳动关系,并没有约定明确期限(如前所述,事实上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仅为劳务关系),因此,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48条对于赔偿金适用条件说得很清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

  第三,对于无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已主张二倍工资,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会使被答辩人获得过多非劳动性收入。

  第四,被答辩人至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要求单位在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而不论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因此被答辩人的请求不当,不应得到支持。

  (4)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12]之规定,“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复函一则明确“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合法终止,不存在“违法解除”的说法;二则明确区分了“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与“新劳动合同期满”的界限。从而否决了被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第5款“劳动合同期满的”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基础。

  综上所述,不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结合事实和法律,被答辩人都没有权利向答辩人请求赔偿金及补偿金。

  4、答辩人不存在支付医疗补助金义务。

  (1)诚如上述,被答辩人已在台湾地区提出的基于患职业病的赔偿诉讼请求与其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补助金的申请事项与是自相矛盾,此处被答辩人是不能自圆其说。

  (2)医疗补助金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医疗期满后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用于继续治疗的医疗补助金。可见,这个医疗补助金的前提:一、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二、劳动者确有需要继续治疗。

  (2)诚如上述,并不存在答辩人并未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而是被答辩人未能如期复职,影响答辩人的公司的运营。退一步说,如前述,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并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法。

  (3)被答辩人并未举证说明其存在继续治疗的需要。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情形并不符合适用《经济补偿办法》[13]的第6条及《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4]第22条规定的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

  5、答辩人并不存在为被答辩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1)诚如上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仅存在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基于劳动关系的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退一步讲,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基于社会保险的唯一性,答辩人不存在为其缴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而被答辩人在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0月1日期间一直由台湾地区公司为其投台湾地区当地的社会保险;而于20xx年10月后,被答辩人自行加保于台湾地区台北县推拿与民俗传统疗法职业工会。意味着在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补缴社会保险的时段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及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的内,被答辩人都有在台湾地区参与保险,答辩人不存在为其缴社会保险的义务,否则存在被答辩人获得额外过多的非劳动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

  一、根据《就业规定》之规定,被答辩人因为未办理有效的就业证,直接导致其在大陆非法就业,与答辩人无法形成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请求未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得双倍工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工资,医疗补助金,补缴社会保险的诉求基础。

  二、因被答辩人已在台湾提起基于其与在大陆提起的诉请同样时段内其与台湾地区的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纠纷的诉讼,有重复诉讼之嫌,妄图获取多重利益。

  三、其所主张的各项申请事项都不得事实和法律支持。因此,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不应当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应当由仲裁庭撤销案件,不予受理。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厦门张三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4

  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 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2)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 项:

  一、一般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二、特别授权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等)。

  三、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签章)

  受委托人: (签章)

  20xx年 月 日

  附注: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诉讼,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劳动仲裁委托书5

  委托人(个人或单位):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XXX律师事务所

  职务: 联系电话: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 劳动争议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调解/仲裁的代理人。代理权限如下:

  (1)一般授权:即有权代为提起申诉,递交证据材料,签收法律文书,参加仲裁活动,XXX等。

  (2)特别授权:除有一般代理权限外,还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反诉和上诉等。

  委托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6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委立案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及第三人 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厦劳仲案

  [20]号),现依法委托下列人员为我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1、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住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住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 项:

  一、一般代理,包括:

  1、代为陈述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及事实理由;2、代为答辩;

  3、代为申请回避;4、代为举证(包括申请调查取证、鉴定)和质证,询问证人;

  5、代为辩论,接受询问或告知,发表意见;

  6、代为协商约定或确定包括不公开审理、采取书面或其它方式进行审理、仲裁期间的鉴定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向鉴定人提问;

  7、代为签收通知、告知、决定书、裁决书等仲裁文书。

  二、特别代理,包括:

  1、一般代理的所有委托事项和权限;

  2、代为提出、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或反申请;

  3、代为承认、撤回、放弃、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4、代为调解和签署、签收调解书或调解笔录。

  三.其它代理:。

  委 托 人:

  受委托人:

  年月日

  (注:委托人为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字;委托人为单位,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受委托人亦应由本人签字。)


劳动仲裁委托书汇总十篇(扩展2)

——劳动仲裁委托书 (菁华5篇)

劳动仲裁委托书1

  1、判决中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

  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裁定书是裁定的书面形式。其格式、写法和署名,与判决书基本相同,只是内容相对简单。

劳动仲裁委托书2

  劳动仲裁答辩状

  案号:厦集劳仲案(201)第001号

  答辩人:厦门张三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答辩人就贵委所受理的厦集劳仲案201第001号王某某诉厦门张三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不属于劳动仲裁案件,贵委应当撤销案件或者直接驳回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

  1、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1)被答辩人未在大陆合法就业。被答辩人系台湾同胞,适用我国《就业规定》[1]第四条之规定“我国对台港澳地区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但本案的事实上,被答辩人除了有于20xx年9月20日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的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的《就业证》,且该《就业证》已于20xx年8月31日失效,此外并无其他的就业证,则意味着在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止,被答辩人在大陆的就业状态均属于非法就业,被答辩人并不具有就业的资格。根据《确立通知》[2]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参照适用广东《适用劳动法律指导意见》[3]的十八条及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4]第十五条之规定,均确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则可以确定被答辩人无法与答辩人形成劳动关系,至多就是劳务关系。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争议只能适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我国目前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并没有规定雇主与雇工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未规定雇用单位需要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之规定。

  2、被答辩人并非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第二条之规定,在我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能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非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围。根据《劳动人事仲裁规则》的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6],仲裁委员会应当以被答辩人未办理《就业证》,非劳动法律关系,非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以受理,撤销案件。

  3、从责任分配的层面看,被答辩人本身对未办理就业证有过错,且积极参与该行为的实施。

  作为答辩人所聘请的高层管理人员被答辩人有使用公章的权限,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为外籍人员办理《就业证》等事宜,有充分的决定权。同时,其本人也是积极地代表了答辩人实施了该侵权行为,不可能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二、被答辩人已在台湾地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与贵委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是冲突矛盾的。

  被答辩人的重复诉讼违背了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被答辩人已经在台湾地区提起了对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基于确认劳动关系的给付薪资等劳动诉讼主张。这与贵委所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诉求基础是一致的,但诉求事由却是相矛盾的,诉请事项是一致的。被答辩人在就同一时间的同一事项同时向两个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要求给付薪金及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赔偿是不符合常理及法理的。

  三、答辩人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事项不成立。

  (1)被答辩人的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7]第7条规定的情形。按被答辩人提交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证实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曾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情形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的情形,不能适用该规定。

  (2)“时间段计算”与法律不合。根据《劳动合同法》[8]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自首次用工之日起的一月“宽限期”内该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超一个月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11月的双倍的工资,过一年后视同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并非如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无限期的24个月底支付双倍工资。

  (3)从责任分配角度来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答辩人。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给贵委的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于20xx年9月15日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第一条“乙方的工种岗位为:厂务部经理”,及答辩人提交的通知及呈签(答辩人提交的证据4)证实被答辩人属于“台干”身份的事实,确认被答辩人是答辩人的管理层成员,公章由其管理,其享有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提交的这份书面劳动合同就是证明其有权决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力证。从这个层面来讲,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作为主管人事主管的公司管理层被答辩人的责任,是其处心积地虑“钓鱼式”地将答辩人陷于违法境地。

  (4)程序上,答辩人申请事项已超一年的仲裁时效。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结合本案的事实,被答辩人在其申请事实与理由中陈述其入职时间为20xx年8月1日,而并非20xx年2月1日。自此,答辩人因未与被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而应支付惩罚性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退一步说,按答辩人的逻辑及提供的证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自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点20xx年2月1日的一年内,即至20xx年1月31日止,不管距离其申请立案受理的时点“20xx年1月4日”还是贵委所受理的时点“20xx年3月9日”,都已经远超过1年得仲裁时效。且如前述,作为答辩人所雇请的管理人员积极地参与了该行为的实施,是不可能不知道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的。

  (5)结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被答辩人所要求的“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不应得到支持。

  2、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240000元不应当得到支持。

  (1)被答辩人的应享有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仅为6个月,而非24个月。根据《医疗期规定》[9]第3条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根据《贯彻通知》[10]的第2条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具体延长的幅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根据上述法规之规定,并结合事实,被答辩人实际在答辩人的工作年限为6年6个月;且其并没有取得有效的延长医疗期的合法手续。所以,被答辩人可以享受的医疗期为6个月。

  (2)被答辩人可得的医疗期的月工资为560元,而非10000元。根据《贯彻意见》[11]第59条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厦门集美区20xx年至20xx年3月份的最低工资标准700元,则被答辩人所能主张的医疗工资为560元/月(700x80%),而非10000元/月。

  (3)事实上,答辩人已经及时支付了病假工资。因顾念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已工作多年,答辩人已实际按月支付了不低于7000元的基本工资,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4“联络单”中“按相关规定已支付6个月医疗期的病假工资……”证实答辩人已经认可了答辩人支付六个月病假工资的事实。且答辩人也多次派人慰问,且组织了公司里的员工为其募捐了善款。以上事实在证据6“银行账户明细”、证据7支付凭证及支付凭单均有体现。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主张240000元的医疗期工资是毫无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3、答辩人不应当存在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及补偿金的义务。

  (1)如前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对象;仅有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基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补偿金请求权基础。

  (2)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不存在解除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由此可知,主张赔偿金的前提是单位违法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但事实上,被答辩人并未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关系。从证据的证明力看,被答辩人提供证据4“联络单”试图证明答辩人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从其内容看,答辩人仅是咨询其是否如期复职,“若您无法如期复职……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而并非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而事实上,则是被答辩人未能如期复职,而其依法能享有的医疗期已届满,已不能享有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被答辩人并未能如期回单位复职严重影响到了单位的运营。

  (3)退一步讲,若存在劳动关系,仅为事实劳动关系。答辩人解除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也不能因此享有赔偿金或补偿金。

  第一,依据文意可知“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提前结束合同,故其中势必存在约定的期限,但是由于被答辩人的原因,导致了其未与答辩人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事实劳动关系,并没有约定明确期限(如前所述,事实上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仅为劳务关系),因此,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48条对于赔偿金适用条件说得很清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

  第三,对于无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已主张二倍工资,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会使被答辩人获得过多非劳动性收入。

  第四,被答辩人至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要求单位在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而不论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因此被答辩人的请求不当,不应得到支持。

  (4)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12]之规定,“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复函一则明确“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合法终止,不存在“违法解除”的说法;二则明确区分了“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与“新劳动合同期满”的界限。从而否决了被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第5款“劳动合同期满的”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基础。

  综上所述,不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结合事实和法律,被答辩人都没有权利向答辩人请求赔偿金及补偿金。

  4、答辩人不存在支付医疗补助金义务。

  (1)诚如上述,被答辩人已在台湾地区提出的基于患职业病的赔偿诉讼请求与其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补助金的申请事项与是自相矛盾,此处被答辩人是不能自圆其说。

  (2)医疗补助金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医疗期满后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用于继续治疗的医疗补助金。可见,这个医疗补助金的前提:一、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二、劳动者确有需要继续治疗。

  (2)诚如上述,并不存在答辩人并未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而是被答辩人未能如期复职,影响答辩人的公司的运营。退一步说,如前述,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并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法。

  (3)被答辩人并未举证说明其存在继续治疗的需要。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情形并不符合适用《经济补偿办法》[13]的第6条及《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4]第22条规定的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

  5、答辩人并不存在为被答辩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1)诚如上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仅存在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基于劳动关系的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退一步讲,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基于社会保险的唯一性,答辩人不存在为其缴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而被答辩人在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0月1日期间一直由台湾地区公司为其投台湾地区当地的社会保险;而于20xx年10月后,被答辩人自行加保于台湾地区台北县推拿与民俗传统疗法职业工会。意味着在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补缴社会保险的时段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及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的内,被答辩人都有在台湾地区参与保险,答辩人不存在为其缴社会保险的义务,否则存在被答辩人获得额外过多的非劳动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

  一、根据《就业规定》之规定,被答辩人因为未办理有效的就业证,直接导致其在大陆非法就业,与答辩人无法形成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请求未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得双倍工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工资,医疗补助金,补缴社会保险的诉求基础。

  二、因被答辩人已在台湾提起基于其与在大陆提起的诉请同样时段内其与台湾地区的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纠纷的诉讼,有重复诉讼之嫌,妄图获取多重利益。

  三、其所主张的各项申请事项都不得事实和法律支持。因此,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不应当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应当由仲裁庭撤销案件,不予受理。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厦门张三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3

  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2)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项:

  一、一般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二、特别授权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等)。

  三、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签章)

  受委托人:(签章)

  20xx年月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4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劳动仲裁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接受法律文书,参与庭审、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反驳和辩论。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请求。上列受托人的代理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字之日起至终结之日止。

  委托人: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5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职务:

  住址: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中,作为我方仲裁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出庭参与庭审活动、答辩、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发表最后意见;代为提出管辖权异议;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代为提起反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代为签署、领取本案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特别授权全权代理。

  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签署的有关文书我单位均予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汇总十篇(扩展3)

——劳动仲裁委调取证据申请书菁选

劳动仲裁委调取证据申请书

  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申请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请注意不同种类的申请书有着不同的格式。写起申请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动仲裁委调取证据申请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劳动仲裁委调取证据申请书1

  申请人:上海_________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嘉定永新_________号_________

  法宝代表人:_________

  被申请人:陆_________,汉族,1969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塔城。

  请求事项:

  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_____委员会做出的_____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二、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_____委员会做出的._____裁决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3、裁决书遗漏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车牌,以及被申请人承诺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承诺为申请人办理好一张车牌,并且在离职时填写离职申请单时也明确写明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此事宜有被申请人的承诺以及离职申请单证明,并且在仲庭审时,被申请人是予以确认的。而_____裁决对此事一字未提。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司

劳动仲裁委调取证据申请书2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市某有限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某某,职务:_________________总经理,联系手机:_________________略。

  申请调取证据的内容: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市某有限公司2__________年_____月份至_____________年_____月份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职工名册(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调取证据的.原因及证明的事实:_________________

  由于以上证据在在被申请人手中,现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材料拒绝提供,为了进一步证明劳动关系的成立及支付经济赔偿金与双倍工资的合法性,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_________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调取证据。

此致

____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劳动仲裁委调取证据申请书3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住广东省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广州市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广州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调取广州市_____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穗_____劳人仲案﹝20__﹞_____________号”案庭审笔录。

  请求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违法约定试用期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

  根据此前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案,即“穗_____劳人仲案﹝20__﹞_____________号”开庭笔录,被申请人当庭自认其与申请人签订的是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现由于申请人不能调取出广州市_____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_____劳人仲案﹝20__﹞_____________号”案庭审笔录,而该笔录对本案查清事实有重要作用,因此,请求仲裁委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法调取广州市_____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_____劳人仲案﹝20__﹞_____________号”案庭审笔录。

此致

 ____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劳动仲裁委调取证据申请书4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公司名字,公司地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如: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XX公司向申请人XX支付经济补偿金99999元)

  事实与理由:说清楚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纠纷起源经过,重点说清楚纠纷

此致

XX市XX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具状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汇总十篇(扩展4)

——仲裁授权委托书菁选

仲裁授权委托书(15篇)

  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被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在生活中也会经常用到委托书。相信写委托书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仲裁授权委托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仲裁授权委托书1

  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为调查、提供证据;代为出庭;自行和解;接受调解;代为签署有关文书;转委托;提起上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申请执行。

  你委受理____________与我(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 民族: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与委托人关系: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__ 民族: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与委托人关系:__________

  在上述授权事项范围内,被授权方通过合法方式代表授权方从事活动的,其法律后果方由授权方承担,否则被授权方任何超越授权事项行事或以不合法的方式行事的,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被授权方自行承担。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 托 人:_________(签章)

  受委托人:_________(签章)

  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_日

  附注:

  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诉讼,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仲裁授权委托书2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 纠纷仲裁一案中,作为我的仲裁代理人。 受委托人____ 的代理权限为以下特别授权:

  1、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仲裁请求;

  2、代为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选定仲裁员;

  3、参加开庭审理、陈述事实及代理意见并参加调查、质证活动;

  4、代为申请第三方调解,代为接受调解、和解;

  5、代为领取、签收各种仲裁文书。

  委托人:

  二○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

仲裁授权委托书3

  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____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___项:

  一、一般代理(代为参与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二、特别授权代理(代为参与仲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等)。

  三、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签章)

  受委托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

仲裁授权委托书4

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xxxxxx与我(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xxxx

  性别:x

  民族:xxxx

  出生年月:xxxx

  工作单位:xxxx

  职务:xxxxxx

  电话:xxxxxxxx

  与委托人关系:xxx

  (2)姓名:xx

  性别:x

  民族:xxxx

  出生年月:xxxx

  工作单位:xxxxxx

  职务:xxxxxx

  电话:xxxxxxxx

  与委托人关系:xxxx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1、xxxxxxxxxxxxxx

  2、xxxxxxxxxxxxxx

  3、xxxxxxxxxxxxxx

  委托人:xxxx(签章)

  受委托人:xxxx(签章)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仲裁授权委托书5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的关于的.劳动仲裁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 为我方代理人,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代理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址:

  电话:

  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如下:

  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签署的有关文书我方均予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受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仲裁授权委托书6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委托人因与____纠纷一案,委托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委托人之仲裁诉讼代理人。

  委托权限为:为特别授权代理,包括:代为提出仲裁申请/反请求,代为和解、代为答辩、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提交证据,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选定仲裁员,代为撤回仲裁请求,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本委托有效期自受委托人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仲裁程序终结时止。

  委托人:

  受委托人:

  日期:

仲裁授权委托书7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 申请仲裁的日期。

  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裁决。

  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授权委托书8

  兹委托我司法务(身份证号码:)为

  与劳动纠纷仲裁案中【案号: 】, 有限公司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

  代为联系、交涉、调解;代为调查、提供证据;代为起草、签署有关文书;代为签收有关仲裁文书;代为出庭参加仲裁;代为发表口头或书面意见;接受调解;代为委托公民或其他律师行使上述权利。

  委托人:xx

20xx年xx月xx日

仲裁授权委托书9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中,作为我方仲裁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出庭参与庭审活动、答辩、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发表最后意见;代为提出管辖权异议;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代为提起反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代为签署、领取本案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特别授权全权代理。

  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签署的有关文书我单位均予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仲裁授权委托书10

  委托人(个人或单位):

  受委托人:

  姓名:

  工作单位:xxx律师事务所

  职务: 联系电话: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 劳动争议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调解/仲裁的代理人。代理权限如下:

  (1)一般授权:即有权代为提起申诉,递交证据材料,签收法律文书,参加仲裁活动,xxx等。

  (2)特别授权:除有一般代理权限外,还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反诉和上诉等。

  委托人:xxx

  XX年xx月xx日

仲裁授权委托书11

  委托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

  1、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工作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企业: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企业与___________关于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仲裁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企业: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仲裁授权委托书12

  委托人:_______(公民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法人或其他组织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受委托人:_______(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现委托上述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因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仲裁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

  (签章)

  ____年__月____日

  附: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2)委托人和受委托律师的基本情况。

  2、正文。首行写明仲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理仲裁活动的`纠纷由来,再写明授予该代理人的具体权限。

  3、尾部。

  (1)委托人签名;(2)授权日期。

  仲裁授权委托书7

  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我因工伤保险待遇诉_______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方代理人:(注: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1、姓名__,男,山东___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______。

  2、姓名__,男,____公司职工,住址___,联系电话_______。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写明要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如:代为承认、变更、放弃仲裁请求,代为和解、参加庭审、代收法律文书,代收工伤赔偿款。

  委托人:__(手印)

  受委托人:__(手印)

  受委托人:__(手印)

  ____年_月_日

仲裁授权委托书13

  1、判决中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

  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裁定书是裁定的书面形式。其格式、写法和署名,与判决书基本相同,只是内容相对简单。

仲裁授权委托书14

  委托人:

  受委托人:xx律师事务所

  委托人委托xx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代理人,参与委托人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其代理权限为:(授权处打勾认可)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可代为行使下列权利:申请仲裁、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撤回仲裁请求;签收仲裁文书、支付或领取仲裁标的。

委托人:

  二○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

仲裁授权委托书15

委托人:

  受委托人: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

  委托人委托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X律师为代理人,参与委托人与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其代理权限为:(授权处打勾认可)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可代为行使下列权利:申请仲裁、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撤回仲裁请求;签收仲裁文书、支付或领取仲裁标的。

  委托人:

  年X月X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汇总十篇(扩展5)

——仲裁委托书菁选

仲裁委托书

  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说明委托书具有不可撤销性。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委托书在处理事务上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你写委托书时总是无从下手?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仲裁委托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仲裁委托书1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我司法务(身份证号码:)为

  与劳动纠纷仲裁案中【案号: 】, 有限公司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

  代为联系、交涉、调解;代为调查、提供证据;代为起草、签署有关文书;代为签收有关仲裁文书;代为出庭参加仲裁;代为发表口头或书面意见;接受调解;代为委托公民或其他律师行使上述权利。

  委托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仲裁委托书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的关于,劳动仲裁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我方代理人,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址:电话:

  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如下:

  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签署的有关文书我方均予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xx年xx月xx日

  受委托人(签名或盖章):xx年xx月xx日

仲裁委托书3

  被申请人:,男:岁,汉族,农民,

  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男,岁,汉族,农民,

  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双方因工资拖欠纠纷一案,已由XX劳动争议仲裁委以通劳裁决(XX)号裁决书裁决,现此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履行裁决中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执行。

  申请执行事项:要求被申请人XX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王全工资元;被申请人XX给付申请人XX仲裁费元;及执行费。共计元,并且给付延迟履行金。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仲裁委托书4

  委托人: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

  代为调查、提供证据;代为出庭;自行和解;接受调解;代为签署有关文书;转委托;提起上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申请执行。

  你委受理____________与我(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在上述授权事项范围内,被授权方通过合法方式代表授权方从事活动的,其法律后果方由授权方承担,否则被授权方任何超越授权事项行事或以不合法的'方式行事的,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被授权方自行承担。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委托人: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

  日期:_______

仲裁委托书5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中,作为我方仲裁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出庭参与庭审活动、答辩、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发表最后意见;代为提出管辖权异议;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代为提起反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代为签署、领取本案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特别授权全权代理。

  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签署的有关文书我单位均予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仲裁委托书6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 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2)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 项:

  一、一般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二、特别授权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等)。

  三、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签章)

  受委托人: (签章)

  二○xx 年 月 日

  附注:

  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诉讼,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仲裁委托书7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中,作为我方仲裁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出庭参与庭审活动、答辩、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发表最后意见;代为提出管辖权异议;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代为提起反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代为签署、领取本案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特别授权全权代理。

  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

  签署的有关文书我单位均予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仲裁委托书8

  委托单位: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职务:________电话:________

  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职务:________电话: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单位的诉讼(____审)代理人。

  代理人____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并异常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协商和解,提起反诉,签收诉讼文书。

  代理人____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并异常授权收诉讼文书。

  委托单位:(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

  XX年XX月XX日

仲裁委托书9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住 址:

  电 话:

  现委托 在我与 一案中,作为我参加仲裁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代为递交仲裁材料;代为变更仲裁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领取仲裁文书;代为领取和解款及一切与本案相关的'事项。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

  1、本委托书供公民当事人委托参加仲裁的委托代理人用,委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写明委托权限;

  2、本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后提交仲裁委。

仲裁委托书10

  委托人:

  受委托人:__律师事务所

  委托人委托__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代理人,参与委托人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其代理权限为:(授权处打勾认可)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可代为行使下列权利:申请仲裁、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撤回仲裁请求;签收仲裁文书、支付或领取仲裁标的。

  委托人:

  ___ 年____ 月 ____ 日

  仲裁授权委托书3

  __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我因工伤保险待遇诉_______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方代理人:(注: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1、姓名__,男,山东___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______。

  2、姓名__,男,____公司职工,住址___,联系电话_______。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写明要委托的事项和权限):_______

  如:_______代为承认、变更、放弃仲裁请求,代为和解、参加庭审、代收法律文书,代收工伤赔偿款。

  委托人:_________(手印)

  受委托人:_________(手印)

  受委托人:_________(手印)

  ____年_月_日

仲裁委托书11

  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 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 性别: 民族:

  本授权书宣告,在下面签字的XXX公司、总经理、XXX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合法代表本单位(以下简称“投标人”)授权:XXX为XXX公司的`合法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在XXXXXXX工程的招标中,以本单位的名义,并代表本人与贵单位进行磋商、签署文件和处理一切与此事有关的事务。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人的行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本单位承担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2)姓名: 性别: 民族:

  代理人____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并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协商和解,提起反诉,签收诉讼文书。

  委托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委托人是个人的,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委托人应签名或盖章,然后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 项:

  一、一般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二、特别授权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等)。

  三、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签章)

  受委托人: (签章)

  二○ 年 月 日

  附注: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诉讼,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仲裁委托书12

  委托人:___有限公司

  组织结构代码: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张三

  职务:董事长

  受委托人:

  姓名:李四

  性别:男

  工作单位:___有限公司

  职务:职员

  手机:___________

  受委托人:

  姓名:___

  性别:男

  工作单位:___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

  邮寄地址:__省__市___

  手机: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方与___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仲裁代理人。

  上列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特别授权,包括:代为起诉立案;代为承认;代为放弃;代为变更仲裁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提起反诉、上诉。代理权限自签署本授权委托书时起至仲裁程序终结时止。

  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_年_月_日

仲裁委托书13

  委托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

  1、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工作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企业: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企业与___________关于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仲裁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企业: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仲裁委托书1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会受理 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2)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委托人:(签章)

  受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注: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诉讼,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仲裁委托书15

  (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兹委托下列人员在我方与 因 纠纷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中,作为我方仲裁活动的代理人:

  1、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通讯地址 邮编 固定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代理权限

  2、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通讯地址 邮编 固定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代理权限

  委托单位: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须列明委托事项和具体代理权限。除特别声明外,本会视授权委托书中所列代理人有代为领取各种仲裁文书的权限。代理人或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解除,委托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会。代理权限一栏请用正楷字填写,也可以从以下列表中选择,将相应序号填写入该栏。 代理权限列表:

  1、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仲裁请求,对仲裁反请求代为进行答辩

  2、代为进行答辩,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仲裁反请求

  3、代为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选定仲裁员

  4、参加开庭审理、陈述事实及代理意见并参加调查、质证活动

  5、接受调解、和解

  6、其他(请注明)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劳动仲裁委托书汇总十篇(扩展6)

——车辆保险委托书汇总十篇

  车辆保险委托书 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 全权委托受托人 (身份证号:)持贵公司要求的必备文件,以委托人的`名义前往贵公司办理 (保单号)项下的 (车牌号)于(出险时间)所发生保险事故的领取赔款、退保、退税手续。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人通讯方式:

  车辆保险委托书 2

xxxxxxx有限公司:

  兹有我单位(个人)__________委托(委托人)全权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并允许委托人领取报案号;__________的保险赔款。

  领取保险款金额:¥________(大写:_________)

  以转账方式支付给:户名: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银行账户__________:

  委托人在换行和处理上述单项的过程中,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此委托书有效期从签署之日起至理赔事宜处理完毕止。理赔事宜包括:提交单证、办理车贷按揭保证、办理索赔申请手续、领取赔款(含网上划款)。

  重要声明:

  1、本授权书是由本授权人亲笔填写,由委托人确认其真实性,因虚假委托书导致的经济赔偿由委托人或领款人承担。

  2、为方便贵公司可以顺利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划入以上指定的账号,本授权人已确认以上指定账号信息完整有效。3、如因提供的索赔资料和相关信息有误引起的后果由授权人承担。

  4、授权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为本委托书必备附件。

  授权人签章(公章):xxx

  身份证号:xxx

  日期:xxx

  车辆保险委托书 3

__有限公司:

  兹有我单位(个人)__委托(委托人)__全权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并允许委托人领取报案号;______的保险赔款。

  领取保险款金额:¥___(大写:___)以转账方式支付给:

  户名: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银行账户:________

  委托人在换行和处理上述单项的过程中,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此委托书有效期从签署之日起至理赔事宜处理完毕止。

  理赔事宜包括:

  提交单证、办理车贷按揭保证、办理索赔申请手续、领取赔款(含网上划款)。

  重要声明:

  1、本授权书是由本授权人亲笔填写,由委托人确认其真实性,因虚假委托书导致的经济赔偿由委托人或领款人承担。

  2、为方便贵公司可以顺利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划入以上指定的账号,本授权人已确认以上指定账号信息完整有效。

  3、如因提供的索赔资料和相关信息有误引起的后果由授权人承担。

  4、授权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为本委托书必备附件。

  委托人(签署):__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车辆保险委托书 4

XXX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兹有我单位(个人)xxxxxx委托(委托人)全权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并允许委托人领取报案号;xxxxxx的保险赔款。

  领取保险款金额:¥ xxxxx(大写:xxxxx )

  以转账方式支付给:户名:xxxx开户银行:xxxxxx银行账户xx:

  委托人在换行和处理上述单项的过程中,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此委托书有效期从签署之日起至理赔事宜处理完毕止。

  理赔事宜包括:提交单证、办理车贷按揭保证、办理索赔申请手续、领取赔款(含网上划款)。

  重要声明:

  1、本授权书是由本授权人亲笔填写,由委托人确认其真实性,因虚假委托书导致的'经济赔偿由委托人或领款人承担。

  2、为方便贵公司可以顺利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划入以上指定的账号,本授权人已确认以上指定账号信息完整有效。

  3、如因提供的索赔资料和相关信息有误引起的后果由授权人承担。

  4、授权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为本委托书必备附件。

  授权人签章(公章):

  身份证号:xxxx

  日期:20xx年x月x日

  车辆保险委托书 5

  我公司车牌号为 的车辆于 年 月 日发生碰撞事故,现委托我公司 (身份证号: )代表我公司处理本次理赔手续,理赔款转账至 名下银行卡内(卡号: )。 望贵公司协助办理!

  公司

年 月 日

  车辆保险委托书 6

xxx有限公司:

  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持贵公司要求的必备文件,以委托人的名义前往贵公司办理项下的`于所发生保险事故的领取赔款、退保、退税手续。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名:  ______

  受托人签名:  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车辆保险委托书 7

_________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兹有我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委托人)全权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并允许委托人领取报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保险赔款。

  领取保险款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转账方式支付给:户名: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户________

  委托人在换行和处理上述单项的'过程中,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此委托书有效期从签署之日起至理赔事宜处理完毕止。

  理赔事宜包括:提交单证、办理车贷按揭保证、办理索赔申请手续、领取赔款(含网上划款)。

  重要声明:

  1、本授权书是由本授权人亲笔填写,由委托人确认其真实性,因虚假委托书导致的经济赔偿由委托人或领款人承担。

  2、为方便贵公司可以顺利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划入以上指定的账号,本授权人已确认以上指定账号信息完整有效。

  3、如因提供的索赔资料和相关信息有误引起的后果由授权人承担。

  4、授权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为本委托书必备附件。

  授权人签章:

  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车辆保险委托书 8

致xx财产保险公司xx市分公司:

  我公司委托 xxxxx 同志,性别 女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到贵公司办理车辆保险过户事宜,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公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公司给予协助,谢谢!

  委托期限:XX年9月25日—XX年10月31日

  xxxxxx公司

  XX年9月25日

  车辆保险委托书 9

  兹有委托人某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委托某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全权办理xx车(车牌号xxxxxxxxxxxx)的.理赔业务,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xxxxxxx

  xxx年xxx月xxx日

  车辆保险委托书 10

  兹有委托人某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委托某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全权办理xx车(车牌号xxxxxxxxxxxx)的理赔业务,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xxxxxxx

  xxx年xxx月xxx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汇总十篇(扩展7)

——选举委托书汇总十篇

  选举委托书 1

  本人因故不能直接参加 月 日##市第十五届***大会代表的投票选举,特委托本选区选民代为投票。

  委托人:

  年 月 日

  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1、此委托书由委托人填写,经授权的'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同意方能有效。

  2、每一选民只能委托一人代为投票。

  3、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4、接受委托的选民凭委托书领取选票,并代为投票。

  

  选举委托书 2

  小松镇大庙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于外出(务工、经商、居住、 投亲)的原因,不能回村参加大庙村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特 委托本村具有选举权的*-亲属__________代为投票。

  特此委托 受委托人: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大庙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 年 月 日小松镇第十二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委托书小松镇大庙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于外出(务工、经商、居住、 投亲)的.原因,不能回村参加大庙村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特 委托本村具有选举权的*-亲属__________代为投票。

  特此委托 受委托人: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大庙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cc 年 月 日

  选举委托书 3

____________选民:

  绍兴市越城区第八届***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已经开始。我选区从 月 日开始选民登记,于20xx年1月20日举行选举。为使每个公民都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特来信告知,请你速返回本地参加登记、选举,如因故不能按时返回,按照《选举法》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选举委员会认可的.规定,请你在 月 日前填好委托书寄来,逾期作自动放弃论。(委托书请寄 村、居委会)

  xx市越城区_____________选举办事处

  二○xx年 月 日

  选举委托书 4

  选举投票委托书 XXX村民委员会:

  本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由于XXXX的原因,不能参加本次XXX村民委员会选举,特委托XXX(身份证号XXXXXXXX)代为行使选举权,对其选举中的选择无异议。特此委托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XXX(签名)XXX年X月X日

  选举委托书 5

  业主大会选举、表决投票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房号: 身份证号: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全权代表本人进行选举/表决投票。

  委托人(本人签名): 联系电话:

  受托人(本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委托人身份证、产权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选举委托书 6

___________选民:

  绍兴市越城区第八届***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已经开始。我选区从 月 日开始选民登记,于20xx年12月20日举行选举。为使每个公民都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特来信告知,请你速返回本地参加登记、选举。如因故不能按时返回,按照《选举法》“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选举委员会认可”的规定,请你在 月 日前填好委托书寄来,逾期作自动放弃论。(委托书请寄 村、居委会)

  绍兴市越城区_____________选举办事处

  二○xx年 月 日

  选举委托书 7

xxx选举委员会:

  本人xxx,由于外出(务工、经商、居住、投亲)的原因,不能回村参加大庙村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特委托本村具有选举权的*—亲属xxx代为投票。

  特此委托受委托人:xxx

  委托人:xxx

  大庙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经办人:xxx

  日期:

  选举委托书 8

  文学院党总支委员会:

  本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由于xxxxx,不能参加本次总支委员和下属支部委员的换届选举,特委托xxx(身份证号:xxxxxxxx)代为行使选举权,对其选举中的选择无异议。

  特此委托

委托人:xxx

  xx年9月23日

  选举委托书 9

  我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能回来亲自参加选民登记和投票选举,故委托_________________选民代为登记和投票,特此回复。

  委托人:

  寄出日期: 年 月 日

  选举委托书 10

xxx村民委员会:

  本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由于xxxx的原因,不能参加本次xxx村民委员会选举,特委托xxx(身份证号xxxxxxxx)代为行使选举权,对其选举中的选择无异议。特此委托。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xxx(签名)

  xx年x月x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汇总十篇(扩展8)

——委托劳动仲裁的委托书实用五份

  委托劳动仲裁的委托书 1

  委托人(个人或单位):

  受委托人:

  姓名:

  工作单位:xxx律师事务所

  职务: 联系电话: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 劳动争议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调解/仲裁的代理人。代理权限如下:

  (1)一般授权:即有权代为提起申诉,递交证据材料,签收法律文书,参加仲裁活动,xxx等。

  (2)特别授权:除有一般代理权限外,还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反诉和上诉等。

  委托人:xxx

  XX年xx月xx日

  委托劳动仲裁的委托书 2

  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的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_________________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委托代理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经常居住地:

  联系电话:

  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如下(请在以下两项中选择其一进行勾选):

  1、一般代理。□

  2、代为接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

  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签署的有关文书我方均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委 托 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委托劳动仲裁的委托书 3

  委托人:_______(公民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法人或其他组织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受委托人:_______(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现委托上述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因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仲裁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

  (签章)

  ____年__月____日

  委托劳动仲裁的委托书 4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律师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经济技术开发区__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总经理

  申请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的双倍工资________________元(自20__________年_______月至20__________年_______月止)。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的经济补偿金____________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共计_____________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20__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20__________年________月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____年_______月,申请人应聘进入被申请人质检部担任质检员一职,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___元。进入公司后,申请人即要求与公司订立书面,但被申请人的负责人让申请人先安心工作,以等段时间再签为由推脱,之后申请人多次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均未得到同意,在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不仅安排申请人从事本职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标准,法定节假日加班也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至今未给申请人办理任何社会保险,20__________年______月,申请人因其亲属意外身亡急需回家料理后事,便向被申请人请假一个月,但假期结束,申请人回去继续上班时,却被告知工作岗位已满,并拒绝为申请人安排其他岗位,此后,被申请人始终未给予正面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变相辞退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严重违反《_______________》等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________》之规定,特依法提起,请予支持!

此致

  ____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二0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劳动仲裁的委托书 5

  劳动仲裁答辩状

  案号:厦集劳仲案(201)第001号

  答辩人:厦门张三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答辩人就贵委所受理的厦集劳仲案201第001号王某某诉厦门张三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不属于劳动仲裁案件,贵委应当撤销案件或者直接驳回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

  1、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1)被答辩人未在大陆合法就业。被答辩人系台湾同胞,适用我国《就业规定》[1]第四条之规定“我国对台港澳地区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但本案的事实上,被答辩人除了有于20xx年9月20日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的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的《就业证》,且该《就业证》已于20xx年8月31日失效,此外并无其他的就业证,则意味着在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止,被答辩人在大陆的就业状态均属于非法就业,被答辩人并不具有就业的资格。根据《确立通知》[2]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参照适用广东《适用劳动法律指导意见》[3]的十八条及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4]第十五条之规定,均确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则可以确定被答辩人无法与答辩人形成劳动关系,至多就是劳务关系。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争议只能适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我国目前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并没有规定雇主与雇工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未规定雇用单位需要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之规定。

  2、被答辩人并非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第二条之规定,在我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能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非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围。根据《劳动人事仲裁规则》的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6],仲裁委员会应当以被答辩人未办理《就业证》,非劳动法律关系,非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以受理,撤销案件。

  3、从责任分配的层面看,被答辩人本身对未办理就业证有过错,且积极参与该行为的实施。

  作为答辩人所聘请的高层管理人员被答辩人有使用公章的权限,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为外籍人员办理《就业证》等事宜,有充分的决定权。同时,其本人也是积极地代表了答辩人实施了该侵权行为,不可能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二、被答辩人已在台湾地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与贵委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是冲突矛盾的。

  被答辩人的重复诉讼违背了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被答辩人已经在台湾地区提起了对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基于确认劳动关系的给付薪资等劳动诉讼主张。这与贵委所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诉求基础是一致的,但诉求事由却是相矛盾的,诉请事项是一致的。被答辩人在就同一时间的同一事项同时向两个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要求给付薪金及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赔偿是不符合常理及法理的。

  三、答辩人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事项不成立。

  (1)被答辩人的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7]第7条规定的情形。按被答辩人提交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证实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曾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情形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的情形,不能适用该规定。

  (2)“时间段计算”与法律不合。根据《劳动合同法》[8]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自首次用工之日起的一月“宽限期”内该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超一个月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11月的双倍的工资,过一年后视同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并非如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无限期的24个月底支付双倍工资。

  (3)从责任分配角度来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答辩人。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给贵委的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于20xx年9月15日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第一条“乙方的工种岗位为:厂务部经理”,及答辩人提交的通知及呈签(答辩人提交的证据4)证实被答辩人属于“台干”身份的事实,确认被答辩人是答辩人的管理层成员,公章由其管理,其享有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提交的这份书面劳动合同就是证明其有权决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力证。从这个层面来讲,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作为主管人事主管的公司管理层被答辩人的责任,是其处心积地虑“钓鱼式”地将答辩人陷于违法境地。

  (4)程序上,答辩人申请事项已超一年的仲裁时效。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结合本案的事实,被答辩人在其申请事实与理由中陈述其入职时间为20xx年8月1日,而并非20xx年2月1日。自此,答辩人因未与被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而应支付惩罚性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退一步说,按答辩人的逻辑及提供的证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自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点20xx年2月1日的一年内,即至20xx年1月31日止,不管距离其申请立案受理的时点“20xx年1月4日”还是贵委所受理的时点“20xx年3月9日”,都已经远超过1年得仲裁时效。且如前述,作为答辩人所雇请的管理人员积极地参与了该行为的实施,是不可能不知道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的。

  (5)结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被答辩人所要求的“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不应得到支持。

  2、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240000元不应当得到支持。

  (1)被答辩人的应享有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仅为6个月,而非24个月。根据《医疗期规定》[9]第3条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根据《贯彻通知》[10]的第2条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具体延长的幅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根据上述法规之规定,并结合事实,被答辩人实际在答辩人的工作年限为6年6个月;且其并没有取得有效的延长医疗期的合法手续。所以,被答辩人可以享受的医疗期为6个月。

  (2)被答辩人可得的医疗期的月工资为560元,而非10000元。根据《贯彻意见》[11]第59条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厦门集美区20xx年至20xx年3月份的最低工资标准700元,则被答辩人所能主张的医疗工资为560元/月(700x80%),而非10000元/月。

  (3)事实上,答辩人已经及时支付了病假工资。因顾念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已工作多年,答辩人已实际按月支付了不低于7000元的基本工资,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4“联络单”中“按相关规定已支付6个月医疗期的病假工资……”证实答辩人已经认可了答辩人支付六个月病假工资的事实。且答辩人也多次派人慰问,且组织了公司里的员工为其募捐了善款。以上事实在证据6“银行账户明细”、证据7支付凭证及支付凭单均有体现。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主张240000元的医疗期工资是毫无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3、答辩人不应当存在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及补偿金的义务。

  (1)如前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对象;仅有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基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补偿金请求权基础。

  (2)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不存在解除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由此可知,主张赔偿金的前提是单位违法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但事实上,被答辩人并未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关系。从证据的证明力看,被答辩人提供证据4“联络单”试图证明答辩人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从其内容看,答辩人仅是咨询其是否如期复职,“若您无法如期复职……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而并非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而事实上,则是被答辩人未能如期复职,而其依法能享有的医疗期已届满,已不能享有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被答辩人并未能如期回单位复职严重影响到了单位的运营。

  (3)退一步讲,若存在劳动关系,仅为事实劳动关系。答辩人解除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也不能因此享有赔偿金或补偿金。

  第一,依据文意可知“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提前结束合同,故其中势必存在约定的期限,但是由于被答辩人的原因,导致了其未与答辩人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事实劳动关系,并没有约定明确期限(如前所述,事实上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仅为劳务关系),因此,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48条对于赔偿金适用条件说得很清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

  第三,对于无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已主张二倍工资,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会使被答辩人获得过多非劳动性收入。

  第四,被答辩人至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要求单位在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而不论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因此被答辩人的请求不当,不应得到支持。

  (4)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12]之规定,“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复函一则明确“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合法终止,不存在“违法解除”的说法;二则明确区分了“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与“新劳动合同期满”的界限。从而否决了被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第5款“劳动合同期满的”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基础。

  综上所述,不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结合事实和法律,被答辩人都没有权利向答辩人请求赔偿金及补偿金。

  4、答辩人不存在支付医疗补助金义务。

  (1)诚如上述,被答辩人已在台湾地区提出的基于患职业病的赔偿诉讼请求与其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补助金的申请事项与是自相矛盾,此处被答辩人是不能自圆其说。

  (2)医疗补助金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医疗期满后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用于继续治疗的医疗补助金。可见,这个医疗补助金的前提:一、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二、劳动者确有需要继续治疗。

  (2)诚如上述,并不存在答辩人并未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而是被答辩人未能如期复职,影响答辩人的公司的`运营。退一步说,如前述,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并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法。

  (3)被答辩人并未举证说明其存在继续治疗的需要。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情形并不符合适用《经济补偿办法》[13]的第6条及《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4]第22条规定的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

  5、答辩人并不存在为被答辩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1)诚如上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仅存在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基于劳动关系的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退一步讲,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基于社会保险的唯一性,答辩人不存在为其缴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而被答辩人在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0月1日期间一直由台湾地区公司为其投台湾地区当地的社会保险;而于20xx年10月后,被答辩人自行加保于台湾地区台北县推拿与民俗传统疗法职业工会。意味着在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补缴社会保险的时段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及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的内,被答辩人都有在台湾地区参与保险,答辩人不存在为其缴社会保险的义务,否则存在被答辩人获得额外过多的非劳动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

  一、根据《就业规定》之规定,被答辩人因为未办理有效的就业证,直接导致其在大陆非法就业,与答辩人无法形成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请求未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得双倍工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工资,医疗补助金,补缴社会保险的诉求基础。

  二、因被答辩人已在台湾提起基于其与在大陆提起的诉请同样时段内其与台湾地区的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纠纷的诉讼,有重复诉讼之嫌,妄图获取多重利益。

  三、其所主张的各项申请事项都不得事实和法律支持。因此,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不应当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应当由仲裁庭撤销案件,不予受理。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厦门张三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汇总十篇(扩展9)

——个人劳动仲裁委托书范本5份

  个人劳动仲裁委托书 1

  劳动仲裁答辩状

  案号:厦集劳仲案(201)第001号

  答辩人:厦门张三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答辩人就贵委所受理的厦集劳仲案201第001号王某某诉厦门张三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不属于劳动仲裁案件,贵委应当撤销案件或者直接驳回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

  1、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1)被答辩人未在大陆合法就业。被答辩人系台湾同胞,适用我国《就业规定》[1]第四条之规定“我国对台港澳地区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但本案的事实上,被答辩人除了有于20xx年9月20日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的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的《就业证》,且该《就业证》已于20xx年8月31日失效,此外并无其他的就业证,则意味着在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止,被答辩人在大陆的就业状态均属于非法就业,被答辩人并不具有就业的资格。根据《确立通知》[2]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参照适用广东《适用劳动法律指导意见》[3]的十八条及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4]第十五条之规定,均确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则可以确定被答辩人无法与答辩人形成劳动关系,至多就是劳务关系。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争议只能适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我国目前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并没有规定雇主与雇工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未规定雇用单位需要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之规定。

  2、被答辩人并非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第二条之规定,在我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能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非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围。根据《劳动人事仲裁规则》的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6],仲裁委员会应当以被答辩人未办理《就业证》,非劳动法律关系,非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以受理,撤销案件。

  3、从责任分配的层面看,被答辩人本身对未办理就业证有过错,且积极参与该行为的实施。

  作为答辩人所聘请的高层管理人员被答辩人有使用公章的权限,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为外籍人员办理《就业证》等事宜,有充分的决定权。同时,其本人也是积极地代表了答辩人实施了该侵权行为,不可能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二、被答辩人已在台湾地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与贵委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是冲突矛盾的。

  被答辩人的重复诉讼违背了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被答辩人已经在台湾地区提起了对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基于确认劳动关系的给付薪资等劳动诉讼主张。这与贵委所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诉求基础是一致的,但诉求事由却是相矛盾的,诉请事项是一致的。被答辩人在就同一时间的同一事项同时向两个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要求给付薪金及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赔偿是不符合常理及法理的。

  三、答辩人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事项不成立。

  (1)被答辩人的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7]第7条规定的情形。按被答辩人提交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证实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曾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情形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的情形,不能适用该规定。

  (2)“时间段计算”与法律不合。根据《劳动合同法》[8]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自首次用工之日起的一月“宽限期”内该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超一个月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11月的双倍的工资,过一年后视同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并非如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无限期的24个月底支付双倍工资。

  (3)从责任分配角度来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答辩人。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给贵委的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于20xx年9月15日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第一条“乙方的工种岗位为:厂务部经理”,及答辩人提交的通知及呈签(答辩人提交的证据4)证实被答辩人属于“台干”身份的事实,确认被答辩人是答辩人的管理层成员,公章由其管理,其享有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提交的`这份书面劳动合同就是证明其有权决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力证。从这个层面来讲,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作为主管人事主管的公司管理层被答辩人的责任,是其处心积地虑“钓鱼式”地将答辩人陷于违法境地。

  (4)程序上,答辩人申请事项已超一年的仲裁时效。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结合本案的事实,被答辩人在其申请事实与理由中陈述其入职时间为20xx年8月1日,而并非20xx年2月1日。自此,答辩人因未与被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而应支付惩罚性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退一步说,按答辩人的逻辑及提供的证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自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点20xx年2月1日的一年内,即至20xx年1月31日止,不管距离其申请立案受理的时点“20xx年1月4日”还是贵委所受理的时点“20xx年3月9日”,都已经远超过1年得仲裁时效。且如前述,作为答辩人所雇请的管理人员积极地参与了该行为的实施,是不可能不知道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的。

  (5)结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被答辩人所要求的“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不应得到支持。

  2、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240000元不应当得到支持。

  (1)被答辩人的应享有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仅为6个月,而非24个月。根据《医疗期规定》[9]第3条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根据《贯彻通知》[10]的第2条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具体延长的幅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根据上述法规之规定,并结合事实,被答辩人实际在答辩人的工作年限为6年6个月;且其并没有取得有效的延长医疗期的合法手续。所以,被答辩人可以享受的医疗期为6个月。

  (2)被答辩人可得的医疗期的月工资为560元,而非10000元。根据《贯彻意见》[11]第59条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厦门集美区20xx年至20xx年3月份的最低工资标准700元,则被答辩人所能主张的医疗工资为560元/月(700x80%),而非10000元/月。

  (3)事实上,答辩人已经及时支付了病假工资。因顾念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已工作多年,答辩人已实际按月支付了不低于7000元的基本工资,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4“联络单”中“按相关规定已支付6个月医疗期的病假工资……”证实答辩人已经认可了答辩人支付六个月病假工资的事实。且答辩人也多次派人慰问,且组织了公司里的员工为其募捐了善款。以上事实在证据6“银行账户明细”、证据7支付凭证及支付凭单均有体现。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主张240000元的医疗期工资是毫无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3、答辩人不应当存在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及补偿金的义务。

  (1)如前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对象;仅有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基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补偿金请求权基础。

  (2)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不存在解除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由此可知,主张赔偿金的前提是单位违法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但事实上,被答辩人并未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关系。从证据的证明力看,被答辩人提供证据4“联络单”试图证明答辩人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从其内容看,答辩人仅是咨询其是否如期复职,“若您无法如期复职……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而并非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而事实上,则是被答辩人未能如期复职,而其依法能享有的医疗期已届满,已不能享有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被答辩人并未能如期回单位复职严重影响到了单位的运营。

  (3)退一步讲,若存在劳动关系,仅为事实劳动关系。答辩人解除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也不能因此享有赔偿金或补偿金。

  第一,依据文意可知“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提前结束合同,故其中势必存在约定的期限,但是由于被答辩人的原因,导致了其未与答辩人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事实劳动关系,并没有约定明确期限(如前所述,事实上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仅为劳务关系),因此,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48条对于赔偿金适用条件说得很清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

  第三,对于无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已主张二倍工资,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会使被答辩人获得过多非劳动性收入。

  第四,被答辩人至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要求单位在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而不论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因此被答辩人的请求不当,不应得到支持。

  (4)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12]之规定,“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复函一则明确“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合法终止,不存在“违法解除”的说法;二则明确区分了“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与“新劳动合同期满”的界限。从而否决了被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第5款“劳动合同期满的”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基础。

  综上所述,不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结合事实和法律,被答辩人都没有权利向答辩人请求赔偿金及补偿金。

  4、答辩人不存在支付医疗补助金义务。

  (1)诚如上述,被答辩人已在台湾地区提出的基于患职业病的赔偿诉讼请求与其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补助金的申请事项与是自相矛盾,此处被答辩人是不能自圆其说。

  (2)医疗补助金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医疗期满后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用于继续治疗的医疗补助金。可见,这个医疗补助金的前提:一、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二、劳动者确有需要继续治疗。

  (2)诚如上述,并不存在答辩人并未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而是被答辩人未能如期复职,影响答辩人的公司的运营。退一步说,如前述,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并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法。

  (3)被答辩人并未举证说明其存在继续治疗的需要。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情形并不符合适用《经济补偿办法》[13]的第6条及《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4]第22条规定的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

  5、答辩人并不存在为被答辩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1)诚如上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仅存在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基于劳动关系的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退一步讲,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基于社会保险的唯一性,答辩人不存在为其缴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而被答辩人在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0月1日期间一直由台湾地区公司为其投台湾地区当地的社会保险;而于20xx年10月后,被答辩人自行加保于台湾地区台北县推拿与民俗传统疗法职业工会。意味着在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补缴社会保险的时段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及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的内,被答辩人都有在台湾地区参与保险,答辩人不存在为其缴社会保险的义务,否则存在被答辩人获得额外过多的非劳动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

  一、根据《就业规定》之规定,被答辩人因为未办理有效的就业证,直接导致其在大陆非法就业,与答辩人无法形成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请求未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得双倍工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工资,医疗补助金,补缴社会保险的诉求基础。

  二、因被答辩人已在台湾提起基于其与在大陆提起的诉请同样时段内其与台湾地区的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纠纷的诉讼,有重复诉讼之嫌,妄图获取多重利益。

  三、其所主张的各项申请事项都不得事实和法律支持。因此,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不应当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应当由仲裁庭撤销案件,不予受理。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厦门张三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个人劳动仲裁委托书 2

  劳动仲裁答辩状

  案号:厦集劳仲案(201)第001号

  答辩人:厦门张三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答辩人就贵委所受理的厦集劳仲案201第001号王某某诉厦门张三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不属于劳动仲裁案件,贵委应当撤销案件或者直接驳回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

  1、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1)被答辩人未在大陆合法就业。被答辩人系台湾同胞,适用我国《就业规定》[1]第四条之规定“我国对台港澳地区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但本案的事实上,被答辩人除了有于20xx年9月20日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的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的《就业证》,且该《就业证》已于20xx年8月31日失效,此外并无其他的就业证,则意味着在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止,被答辩人在大陆的就业状态均属于非法就业,被答辩人并不具有就业的资格。根据《确立通知》[2]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参照适用广东《适用劳动法律指导意见》[3]的十八条及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4]第十五条之规定,均确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则可以确定被答辩人无法与答辩人形成劳动关系,至多就是劳务关系。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争议只能适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我国目前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并没有规定雇主与雇工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未规定雇用单位需要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之规定。

  2、被答辩人并非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第二条之规定,在我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能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非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围。根据《劳动人事仲裁规则》的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6],仲裁委员会应当以被答辩人未办理《就业证》,非劳动法律关系,非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以受理,撤销案件。

  3、从责任分配的层面看,被答辩人本身对未办理就业证有过错,且积极参与该行为的实施。

  作为答辩人所聘请的高层管理人员被答辩人有使用公章的权限,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为外籍人员办理《就业证》等事宜,有充分的决定权。同时,其本人也是积极地代表了答辩人实施了该侵权行为,不可能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二、被答辩人已在台湾地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与贵委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是冲突矛盾的。

  被答辩人的重复诉讼违背了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被答辩人已经在台湾地区提起了对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基于确认劳动关系的给付薪资等劳动诉讼主张。这与贵委所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诉求基础是一致的,但诉求事由却是相矛盾的,诉请事项是一致的。被答辩人在就同一时间的同一事项同时向两个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要求给付薪金及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赔偿是不符合常理及法理的。

  三、答辩人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事项不成立。

  (1)被答辩人的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7]第7条规定的情形。按被答辩人提交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证实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曾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情形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的情形,不能适用该规定。

  (2)“时间段计算”与法律不合。根据《劳动合同法》[8]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自首次用工之日起的一月“宽限期”内该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超一个月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11月的双倍的工资,过一年后视同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并非如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无限期的24个月底支付双倍工资。

  (3)从责任分配角度来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答辩人。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给贵委的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于20xx年9月15日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第一条“乙方的工种岗位为:厂务部经理”,及答辩人提交的通知及呈签(答辩人提交的证据4)证实被答辩人属于“台干”身份的事实,确认被答辩人是答辩人的管理层成员,公章由其管理,其享有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提交的这份书面劳动合同就是证明其有权决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力证。从这个层面来讲,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作为主管人事主管的公司管理层被答辩人的责任,是其处心积地虑“钓鱼式”地将答辩人陷于违法境地。

  (4)程序上,答辩人申请事项已超一年的仲裁时效。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结合本案的事实,被答辩人在其申请事实与理由中陈述其入职时间为20xx年8月1日,而并非20xx年2月1日。自此,答辩人因未与被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而应支付惩罚性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退一步说,按答辩人的逻辑及提供的证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自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点20xx年2月1日的一年内,即至20xx年1月31日止,不管距离其申请立案受理的时点“20xx年1月4日”还是贵委所受理的时点“20xx年3月9日”,都已经远超过1年得仲裁时效。且如前述,作为答辩人所雇请的管理人员积极地参与了该行为的实施,是不可能不知道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的。

  (5)结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被答辩人所要求的“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不应得到支持。

  2、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240000元不应当得到支持。

  (1)被答辩人的应享有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仅为6个月,而非24个月。根据《医疗期规定》[9]第3条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根据《贯彻通知》[10]的'第2条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具体延长的幅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根据上述法规之规定,并结合事实,被答辩人实际在答辩人的工作年限为6年6个月;且其并没有取得有效的延长医疗期的合法手续。所以,被答辩人可以享受的医疗期为6个月。

  (2)被答辩人可得的医疗期的月工资为560元,而非10000元。根据《贯彻意见》[11]第59条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厦门集美区20xx年至20xx年3月份的最低工资标准700元,则被答辩人所能主张的医疗工资为560元/月(700x80%),而非10000元/月。

  (3)事实上,答辩人已经及时支付了病假工资。因顾念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已工作多年,答辩人已实际按月支付了不低于7000元的基本工资,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4“联络单”中“按相关规定已支付6个月医疗期的病假工资……”证实答辩人已经认可了答辩人支付六个月病假工资的事实。且答辩人也多次派人慰问,且组织了公司里的员工为其募捐了善款。以上事实在证据6“银行账户明细”、证据7支付凭证及支付凭单均有体现。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主张240000元的医疗期工资是毫无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3、答辩人不应当存在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及补偿金的义务。

  (1)如前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对象;仅有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基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补偿金请求权基础。

  (2)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不存在解除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由此可知,主张赔偿金的前提是单位违法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但事实上,被答辩人并未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关系。从证据的证明力看,被答辩人提供证据4“联络单”试图证明答辩人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从其内容看,答辩人仅是咨询其是否如期复职,“若您无法如期复职……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而并非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而事实上,则是被答辩人未能如期复职,而其依法能享有的医疗期已届满,已不能享有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被答辩人并未能如期回单位复职严重影响到了单位的运营。

  (3)退一步讲,若存在劳动关系,仅为事实劳动关系。答辩人解除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也不能因此享有赔偿金或补偿金。

  第一,依据文意可知“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提前结束合同,故其中势必存在约定的期限,但是由于被答辩人的原因,导致了其未与答辩人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事实劳动关系,并没有约定明确期限(如前所述,事实上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仅为劳务关系),因此,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48条对于赔偿金适用条件说得很清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

  第三,对于无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已主张二倍工资,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会使被答辩人获得过多非劳动性收入。

  第四,被答辩人至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要求单位在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而不论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因此被答辩人的请求不当,不应得到支持。

  (4)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12]之规定,“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复函一则明确“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合法终止,不存在“违法解除”的说法;二则明确区分了“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与“新劳动合同期满”的界限。从而否决了被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第5款“劳动合同期满的”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基础。

  综上所述,不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结合事实和法律,被答辩人都没有权利向答辩人请求赔偿金及补偿金。

  4、答辩人不存在支付医疗补助金义务。

  (1)诚如上述,被答辩人已在台湾地区提出的基于患职业病的赔偿诉讼请求与其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补助金的申请事项与是自相矛盾,此处被答辩人是不能自圆其说。

  (2)医疗补助金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医疗期满后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用于继续治疗的医疗补助金。可见,这个医疗补助金的前提:一、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二、劳动者确有需要继续治疗。

  (2)诚如上述,并不存在答辩人并未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而是被答辩人未能如期复职,影响答辩人的公司的运营。退一步说,如前述,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并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法。

  (3)被答辩人并未举证说明其存在继续治疗的需要。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情形并不符合适用《经济补偿办法》[13]的第6条及《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4]第22条规定的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

  5、答辩人并不存在为被答辩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1)诚如上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仅存在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基于劳动关系的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退一步讲,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基于社会保险的唯一性,答辩人不存在为其缴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而被答辩人在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0月1日期间一直由台湾地区公司为其投台湾地区当地的社会保险;而于20xx年10月后,被答辩人自行加保于台湾地区台北县推拿与民俗传统疗法职业工会。意味着在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补缴社会保险的时段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及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的内,被答辩人都有在台湾地区参与保险,答辩人不存在为其缴社会保险的义务,否则存在被答辩人获得额外过多的非劳动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

  一、根据《就业规定》之规定,被答辩人因为未办理有效的就业证,直接导致其在大陆非法就业,与答辩人无法形成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请求未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得双倍工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工资,医疗补助金,补缴社会保险的诉求基础。

  二、因被答辩人已在台湾提起基于其与在大陆提起的诉请同样时段内其与台湾地区的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纠纷的诉讼,有重复诉讼之嫌,妄图获取多重利益。

  三、其所主张的各项申请事项都不得事实和法律支持。因此,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不应当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应当由仲裁庭撤销案件,不予受理。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厦门张三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个人劳动仲裁委托书 3

  劳动仲裁答辩状

  案号:厦集劳仲案(201)第001号

  答辩人:厦门张三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答辩人就贵委所受理的厦集劳仲案201第001号王某某诉厦门张三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不属于劳动仲裁案件,贵委应当撤销案件或者直接驳回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

  1、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1)被答辩人未在大陆合法就业。被答辩人系台湾同胞,适用我国《就业规定》[1]第四条之规定“我国对台港澳地区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但本案的事实上,被答辩人除了有于20xx年9月20日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的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的《就业证》,且该《就业证》已于20xx年8月31日失效,此外并无其他的就业证,则意味着在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止,被答辩人在大陆的就业状态均属于非法就业,被答辩人并不具有就业的资格。根据《确立通知》[2]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参照适用广东《适用劳动法律指导意见》[3]的十八条及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4]第十五条之规定,均确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则可以确定被答辩人无法与答辩人形成劳动关系,至多就是劳务关系。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争议只能适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我国目前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并没有规定雇主与雇工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未规定雇用单位需要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之规定。

  2、被答辩人并非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第二条之规定,在我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能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非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围。根据《劳动人事仲裁规则》的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6],仲裁委员会应当以被答辩人未办理《就业证》,非劳动法律关系,非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以受理,撤销案件。

  3、从责任分配的层面看,被答辩人本身对未办理就业证有过错,且积极参与该行为的实施。

  作为答辩人所聘请的高层管理人员被答辩人有使用公章的权限,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为外籍人员办理《就业证》等事宜,有充分的决定权。同时,其本人也是积极地代表了答辩人实施了该侵权行为,不可能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二、被答辩人已在台湾地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与贵委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是冲突矛盾的。

  被答辩人的重复诉讼违背了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被答辩人已经在台湾地区提起了对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基于确认劳动关系的给付薪资等劳动诉讼主张。这与贵委所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诉求基础是一致的,但诉求事由却是相矛盾的,诉请事项是一致的。被答辩人在就同一时间的同一事项同时向两个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要求给付薪金及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赔偿是不符合常理及法理的。

  三、答辩人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事项不成立。

  (1)被答辩人的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7]第7条规定的情形。按被答辩人提交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证实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曾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情形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的情形,不能适用该规定。

  (2)“时间段计算”与法律不合。根据《劳动合同法》[8]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自首次用工之日起的一月“宽限期”内该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超一个月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11月的双倍的工资,过一年后视同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并非如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无限期的24个月底支付双倍工资。

  (3)从责任分配角度来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答辩人。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给贵委的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于20xx年9月15日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第一条“乙方的工种岗位为:厂务部经理”,及答辩人提交的通知及呈签(答辩人提交的证据4)证实被答辩人属于“台干”身份的事实,确认被答辩人是答辩人的管理层成员,公章由其管理,其享有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提交的这份书面劳动合同就是证明其有权决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力证。从这个层面来讲,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作为主管人事主管的公司管理层被答辩人的责任,是其处心积地虑“钓鱼式”地将答辩人陷于违法境地。

  (4)程序上,答辩人申请事项已超一年的仲裁时效。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结合本案的事实,被答辩人在其申请事实与理由中陈述其入职时间为20xx年8月1日,而并非20xx年2月1日。自此,答辩人因未与被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而应支付惩罚性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退一步说,按答辩人的逻辑及提供的证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自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点20xx年2月1日的一年内,即至20xx年1月31日止,不管距离其申请立案受理的时点“20xx年1月4日”还是贵委所受理的时点“20xx年3月9日”,都已经远超过1年得仲裁时效。且如前述,作为答辩人所雇请的管理人员积极地参与了该行为的实施,是不可能不知道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的'。

  (5)结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被答辩人所要求的“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不应得到支持。

  2、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240000元不应当得到支持。

  (1)被答辩人的应享有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仅为6个月,而非24个月。根据《医疗期规定》[9]第3条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根据《贯彻通知》[10]的第2条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具体延长的幅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根据上述法规之规定,并结合事实,被答辩人实际在答辩人的工作年限为6年6个月;且其并没有取得有效的延长医疗期的合法手续。所以,被答辩人可以享受的医疗期为6个月。

  (2)被答辩人可得的医疗期的月工资为560元,而非10000元。根据《贯彻意见》[11]第59条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厦门集美区20xx年至20xx年3月份的最低工资标准700元,则被答辩人所能主张的医疗工资为560元/月(700x80%),而非10000元/月。

  (3)事实上,答辩人已经及时支付了病假工资。因顾念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已工作多年,答辩人已实际按月支付了不低于7000元的基本工资,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4“联络单”中“按相关规定已支付6个月医疗期的病假工资……”证实答辩人已经认可了答辩人支付六个月病假工资的事实。且答辩人也多次派人慰问,且组织了公司里的员工为其募捐了善款。以上事实在证据6“银行账户明细”、证据7支付凭证及支付凭单均有体现。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主张240000元的医疗期工资是毫无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3、答辩人不应当存在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及补偿金的义务。

  (1)如前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对象;仅有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基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补偿金请求权基础。

  (2)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不存在解除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由此可知,主张赔偿金的前提是单位违法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但事实上,被答辩人并未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关系。从证据的证明力看,被答辩人提供证据4“联络单”试图证明答辩人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从其内容看,答辩人仅是咨询其是否如期复职,“若您无法如期复职……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而并非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而事实上,则是被答辩人未能如期复职,而其依法能享有的医疗期已届满,已不能享有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被答辩人并未能如期回单位复职严重影响到了单位的运营。

  (3)退一步讲,若存在劳动关系,仅为事实劳动关系。答辩人解除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也不能因此享有赔偿金或补偿金。

  第一,依据文意可知“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提前结束合同,故其中势必存在约定的期限,但是由于被答辩人的原因,导致了其未与答辩人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事实劳动关系,并没有约定明确期限(如前所述,事实上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仅为劳务关系),因此,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48条对于赔偿金适用条件说得很清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

  第三,对于无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已主张二倍工资,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会使被答辩人获得过多非劳动性收入。

  第四,被答辩人至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要求单位在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而不论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因此被答辩人的请求不当,不应得到支持。

  (4)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12]之规定,“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复函一则明确“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合法终止,不存在“违法解除”的说法;二则明确区分了“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与“新劳动合同期满”的界限。从而否决了被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第5款“劳动合同期满的”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基础。

  综上所述,不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结合事实和法律,被答辩人都没有权利向答辩人请求赔偿金及补偿金。

  4、答辩人不存在支付医疗补助金义务。

  (1)诚如上述,被答辩人已在台湾地区提出的基于患职业病的赔偿诉讼请求与其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补助金的申请事项与是自相矛盾,此处被答辩人是不能自圆其说。

  (2)医疗补助金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医疗期满后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用于继续治疗的医疗补助金。可见,这个医疗补助金的前提:一、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二、劳动者确有需要继续治疗。

  (2)诚如上述,并不存在答辩人并未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而是被答辩人未能如期复职,影响答辩人的公司的运营。退一步说,如前述,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并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法。

  (3)被答辩人并未举证说明其存在继续治疗的需要。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情形并不符合适用《经济补偿办法》[13]的第6条及《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4]第22条规定的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

  5、答辩人并不存在为被答辩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1)诚如上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仅存在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基于劳动关系的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退一步讲,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基于社会保险的唯一性,答辩人不存在为其缴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而被答辩人在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0月1日期间一直由台湾地区公司为其投台湾地区当地的社会保险;而于20xx年10月后,被答辩人自行加保于台湾地区台北县推拿与民俗传统疗法职业工会。意味着在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补缴社会保险的时段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及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的内,被答辩人都有在台湾地区参与保险,答辩人不存在为其缴社会保险的义务,否则存在被答辩人获得额外过多的非劳动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

  一、根据《就业规定》之规定,被答辩人因为未办理有效的就业证,直接导致其在大陆非法就业,与答辩人无法形成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请求未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得双倍工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工资,医疗补助金,补缴社会保险的诉求基础。

  二、因被答辩人已在台湾提起基于其与在大陆提起的诉请同样时段内其与台湾地区的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纠纷的诉讼,有重复诉讼之嫌,妄图获取多重利益。

  三、其所主张的各项申请事项都不得事实和法律支持。因此,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不应当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应当由仲裁庭撤销案件,不予受理。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厦门张三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个人劳动仲裁委托书 4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劳动仲裁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接受法律文书,参与庭审、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反驳和辩论。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请求。上列受托人的代理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字之日起至终结之日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个人劳动仲裁委托书 5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劳动仲裁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接收法律文书,参加庭审、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反驳和辩论。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请求。上列受托人的代理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字之日起至终结之日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