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等。
第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第十六条 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而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第七条 市*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市*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初,以下列方式征集下一年度拟订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项目建议:
(一)向市*各部门征集;
(二)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集;
(三)向*和*委员征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上下级商务主管部门均有权管辖的事项,以下级商务主管部门管辖为主。
商务部依法管辖由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七条 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部门有关日常监督检查及案件调查等工作,委托给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也可根据下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请求,处理下级商务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下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自行办理的,可以依法报请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八条 商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商务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
1、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3、人民*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4、土地出让合同;
1、符合医疗终结标准和医疗终结期限的,一般在鉴定材料交齐后60日内由市劳鉴办
安排鉴定。特殊情况可再延长30日作出鉴定结论。
2、因骨折、关节损伤、神经损伤等医疗终结期限未满、康复尙需时日或烧伤毁容等特殊情况,需等医疗终结期满或康复期满的,另行告知鉴定时间,请工伤职工等待通知。
1、鉴定结果在鉴定后的7日内作出,并由市劳鉴办通知被鉴定人单位、被鉴定人本人领龋
2、依据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鉴定结果分10个等级,其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三条 有关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的法律文书可以向当事船舶的船长送达。
第五十四条 应当向被告送达的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可以向被扣押的被告船舶的船长送达,但船长作为原告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八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其他适当方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包括受送达人的专门网址)等送达方式。
通过以上方式送达的,应确认受送达人确已收悉。
第五十六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八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的内容,包括当事人按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和提交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
申请手续:一次性提交以下资料:
1、提交工伤认定机构出具的`工伤确认书复印件或工伤鉴定委托书一份;
2、填交《厦门市职工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一份(加贴一寸照片、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提交指定医院医生填写的《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一份(加盖医院公章)并附医院各种检查报告单;
4、职工工伤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检查报告单、诊断书等资料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