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城市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绿地、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已明确由相关单位或者部门负责的除外;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一)定义:不合格医疗器械是指按器械验收制度对照产品技术条件验证后确定为不合格的产品。
(二)下列产品确定为不合格医疗器械:
1.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2.受污染的医疗器械(尤其是无菌医疗器械);
3.无有效证件的医疗器械;
第九条 编制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均衡发展、集约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和发展公共服务领域的智慧应用,促进智慧城市建设。
第十条 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由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的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编制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应当通过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将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证明国家对督导工作的重视。对于我们来说是鼓励,是鞭策。如春风,送来的是工作的动力;像春雨,滋润了每一个督导工作者的心田;似春花,带给教育督导的是万紫千红的春天。新形势下,《教育督导条例》为我们今后做好督导工作指明了方向。
《教育督导条例》对我们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是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第一节 电信业务许可
第七条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地方病,消除其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保障和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病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病包括:碘缺乏病、地方性砷中毒、地方性氟中毒、克山病,大骨节病以及自然疫源性鼠疫、布鲁氏菌病。
第三条 地方病防治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地方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坚持地方病防治与脱贫致富相结合,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订防治规划,保证资金投入,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条
*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一、凡医疗器械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无批准文号,注册证、有效期、进口医疗器械质量检验报告,药监局的注册许可证及全中文说明书均应视为不合格品。
二、验收人员查出质量有疑问经质管部确认为不合格品后,应放入划有红线标志的不合格库(区)内,同时填报《医疗器械拒收报告单》,按规定程序查询或拒付款,换货及退货处理。
三、库房储存期间养护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应挂黄牌暂停销售、及时填写《质量复检通知单》。交质管员复检,按质检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四、对在库医疗器械由于自然因素或过期失效,就及时停售,堆入不合格品库(区)、以及销售退回的不合格品。由仓库保管员填写《不合格品报损审批表》、依表所列程序签署意见及按规定报损处理。
五、对在库霉烂变质、虫蛀、鼠咬、过期失效的数量多,金额大的不合格品,仓库及质管部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按有关制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