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请书优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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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申请书 1

  申诉人诉xx-xxx-x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申请人在xx-xx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xx-x中医院及xx-xxx医院附二院两次手术,前后共花费了十五万元。现除家里积蓄已用完外还借了亲戚朋友不少钱。申请人现家里经济十分困难,无力交纳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申请人进行救助,免交案件受理费。

  请准许。

  申请人: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刑事申请书 2

  申请人: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租赁站业主经营字号:xx市xx租赁站经营场所:xx市xx区xx联系电话:xx请求事项:请求解除xx诉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担保的一套房产的查封(产权证号:xx,面积:xx*方米,地址:xx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号)。请批准。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刑事申请书 3

  报案人:

  报案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律师提示:报案人个信息中,尚需明确报案人与本案的关系】 申请事项:请求对 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律师提示:重点陈述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 报案人请求**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如认为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请在法定时间内向报案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详细阐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此致

  报案人: 年 月 日

  刑事申请书 4

  申请人:王秀杰,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通讯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2层,邮编:300100。联系电话:13642069342。

  申请事项:对李某某盗窃案涉案物品重新进行价格鉴定。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李某某盗窃案正在贵院审理中。申请人作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研究案卷证据材料,对案情有了详细了解。

  现申请人对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三份鉴定结论(即:①20xx年5月29日出具的【津南开价鉴字(20xx)第173号】《估价鉴定结论书》;②20xx年6月11日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津南开价鉴字(20xx)第183号】;③20xx年8月14日出具的【津南开价重鉴字(20xx)第256号】《估价鉴定结论书》)提出异议。具体理由如下:

  一、盗窃物品中不存在第【173号】《估价鉴定结论书》确认的:①宏基液晶显示器型号ACER1516w一台,价值:1050元;②惠普液晶显示器型号HPw17一台,价值:1400元;③惠普硒鼓型号HPQ2612A一个,价值:430元;④塞维牌电视盒一个,价值449元;⑤一G的手机内存卡一张,价值50元。涉案总价值应减去上述物品价值。

  1、卷中只有被害人陈述证实被盗物品中存在有两台液晶显示器、一个硒鼓、一个电视盒等物品,而被告人李某某和其共犯孙某某均未供述盗窃上述物品。被告人李某某及共犯孙某某一直对自己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并且二人供述所盗窃物品是一致的。如果盗窃物品中有两台液晶显示器、硒鼓、电视盒等物品,二人没有必要隐瞒。

  2、证人毛某某庭审中当庭作证不存在独立于电脑台式机以外的单独的液晶显示器。

  3、如果证人毛某某20xx年5月23《询问笔录》证实的“有单独的宏基液晶显示器,且已退还**机关”属实,那么,第【173号】《估价鉴定结论书》鉴定的“宏基液晶显示器型号ACER1516w一台,价值:1050元”为何没有实物?

  4、被害人书写的民事诉状中称被盗物品为十三台电脑,而没有提出有两台液晶显示器。间接证明被盗物品中不存在单独的两台液晶显示器。因为两台液晶显示器一是体积大、二是价值高。被害人提出赔偿请求时不会遗漏。

  二、第【173号】《估价鉴定结论书》鉴定的“无实物惠普台式电脑型号HPDx2130-309一台,价值:20xx元”鉴定依据不足,需重新鉴定。

  根据北京市***某某分局20xx年5月13日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中记载:当天扣押的物品中有:惠普笔记本电脑(黑色)HPDx2130-309一台,但是第【173号】《估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中第17项记载却显示:无实物规格为HPDx2130-309型惠普台式电脑一台,20xx年4月17日购进,价格为20xx元。应该根据实物进行鉴定。

  三、鉴定结论,存在把惠普笔记本电脑无实物的按实物鉴定,有实物的按无实物鉴定的现象。

  无实物的按实物鉴定:20xx年5月29日的第【173号】《估价鉴定结论书》中对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型号HP520—KDO74AA)的价值作出鉴定,是在有实物的情况下作出的,但是却没有该物品的扣押清单,无扣押清单何来实物?所以,需要对该笔记本电脑的价值重新做出评估。

  有实物的按无实物鉴定:根据共犯孙某某20xx年7月23日的供述,其在青岛被抓获时,随身携带有一台所盗惠普牌笔记本电脑,该笔记本电脑被**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盗单位。也就是说在对所有的被盗惠普笔记本电脑的价值作出鉴定时,均没有实物。所以应当对该扣押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的价值重新作出实物鉴定。

  四、第【183号】《估价鉴定结论书》所依据票据缺乏真实性。

  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于20xx年6月11日出具的【津南开价鉴字(20xx)第183号】《估价鉴定结论书》依据被害人提供的两张购买笔记本电脑的天津市增值税发票(票号分别为03539203、09455881)所记载的价值,并参照二手市场价格对该两台笔记本电脑作出了鉴定,但是这两张增值税发票并没有载明笔记本电脑的配置及品牌。而鉴定结论书,却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对无实物的两台笔记本电脑的品牌及配置进行了描述,申请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

  五、第【25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未按原装、新电池进行鉴定,鉴定价格偏低。

  20xx年8月14日出具的【津南开价重鉴字(20xx)第25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李某某盗走的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中有四台没有电池,因而应相应的减去电池的价值。但每块电池估价为260元,共计1040元。申请人认为:既然认定被盗的这四个宏基牌笔记本电脑均是在20xx年4月15日购买,是新的笔记本电脑,那么笔记本电脑的电池也应该是原装电池,所以应按原装、新电池的市场价格进行鉴定,《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每块原装电池的价格只有260元明显偏低,不具客观性。此外,该鉴定结论均参照天津市三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配套电池价格作出鉴定,申请人认为不客观真实,因为该鉴定结论没有载明三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配套电池的价格。

  六、三份鉴定结论书存在程序违法。

  卷中三份鉴定结论书中有一份只有一名鉴定人员的盖章,其余两份均没有鉴定人员的亲笔签名,申请人认为这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影响其效力。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基于以上原因,申请认为有必要对被告人李某某所盗窃物品的价值重新作出鉴定,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对涉案物品重新作出鉴定的申请,请批准。

  此致

  天津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律师事务所: (盖章)

  20xx年x月xx日

  刑事申请书 5

  一、刑事自诉书

  自诉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被诉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案由和诉讼请求:

  (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要求,例如,若是伤害案,案由则写:故意伤害;诉讼请求:一、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要求赔偿损失xxx元)

  事实和理由:

  (写明具体的时间、地点、经过、见证人等)

  证据和证据来源(如有证人,应当写明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自诉人:xxx(签字或者盖章)

  x年x月x日

  二、刑事自诉状有何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2条规定,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三、提起刑事自诉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1条规定,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人民法院一般要求自诉人提供如下材料:

  (一)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二)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三)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四)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刑事申请书 6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张海军,任占国等76人。

  代表人:张海军,男,汉,1976年9月21日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农机街37号1栋2单元602室。联系方式:135********。

  代表人:张华彬,男,汉,1970年2月12日生,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诸福屯镇朱河村红旗大街永进胡同9号。联系方式:139*******。

  代表人:李广华,男,汉,1959年11月14日生,住河北省冀州市官道李镇衡三村45号。联系方式:139******。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赵金钢涉嫌诈骗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赵金钢,男,汉族,1971年8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15号3号楼3单元301号。

  20xx年1月—8月期间,赵金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其所经营的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字号名称:石家庄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经营者姓名:赵金钢;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零二院内193号;经营范围及方式:收货点、服务)(简称黑马收货站)与76名申请人分别签订货运合同,约定由黑马收货站负责运输76名申请人的货物运往山东德州,且约定收货人提货时由黑马收货站代收货款,然后由黑马收货站支付给76名申请人,运输费用采用提付

  的'方式(详见运单)。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把所托运货物交付给赵金钢。然而,赵金钢在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共计636109元人民币整后(详见附表2),只向部分申请人返还了151495元人民币整,其余大部份以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且占为己有,共计484614元人民币整。目前,黑马收货站已通过20xx年度年检,但营业执照中注册经营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二零院内193号”,已经不是黑马收货站,赵金钢本人已携款潜逃,76名申请人的损失已无法追回。

  综上,张金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76名申请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使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货物;在赵金钢收到收货人所支付的货款后,又隐瞒事实真相,编造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以达到其非法占有76名申请人的货款的目的,且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和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立案申请,请求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以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

  此致

  石家庄市***桥东分局

  申请人:

  20xx年9月14日

  刑事申请书 7

  一:减轻处罚申请书(221字)

  ***市**区人民法院:

  ***,男,汉族,系我村村民,该同志*时一直表现很好,在搞好家庭经济建设的同时,还非常注重村里公益事业,除此次违法犯罪行为外,无其他劣迹。此次犯罪也是由于他交友不慎,一时糊涂所致。

  在*一年取保候审期间,其一直认真反省,积极改造,请求你院在对其进行处罚时,能够认真考虑其*时表现好,可塑性强等情况,从保护人才角度出发,对其予以宽大减轻处理。同时如果需要,我村愿意接受对其监督改造的任务。

  申请人:***

  ****年**月*日

  减轻刑事处罚申请书二:减轻刑事处罚申请书(578字)

  巫山县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黄xx,男,22岁,汉族,住巫山县xxx龙xx3组,因诈骗罪现拘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请求事项:请求对犯罪嫌疑人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事实与理由:犯罪嫌疑人黄文卫因诈骗钢材构成犯罪,于20xx年8月14日拘押于巫山县***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后:

  一: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犯罪嫌疑人虽然家庭十分困难,为了减轻对受害人的损失,减轻对社会的危害,克服重重困难,想尽了所有的办法,已经全部赔偿了因诈骗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三、犯罪后和拘押期间,在党和**的教育下,在各级领导和看守管教干部的帮助下,认罪态度端正,认识到所犯罪行不仅给受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也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犯罪嫌疑人以实际行动洗刷罪恶,决心重新做人,在拘押期间,认真遵守看守所的各种规定,从未出现过违法乱纪现象。诚恳接受各级领导和管教干部的教育改造。

  四、犯罪嫌疑人妻子有孕即将临产,父母均已六十多岁,且体弱多病,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综上,因犯罪嫌疑人家庭十分困难,且嫌疑人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积极,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恳求审判人员根据特定案件主观认定,选定不判处刑法和减轻刑法。再次诚恳感谢**和法官以及各级领导给犯罪嫌疑人的帮助和挽救。

  以上申请,敬请批准

申请人:

  20xx年10月22日

  刑事申请书 8

  申请人:xxxxx,女,汉族,xxx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对xxxx涉嫌抢劫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xxxx,女,汉族,现住四川省xxxxxx。

  xx年xx月1xx号午后,xxx以自己的手机丢失自认为是申请人捡拾为由,来到申请人家里,当申请人刚打开院门,就被xxxx一掌推到在地,并向申请人索要手机,申请人予以否认后,xxx就用拳脚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发泄之后xxxxx离开。但是xxxx在离开申请人住处大概一刻钟后,又回到申请人的家里,再次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并强行将申请人佩戴在身的价值20xx余元的一对金耳环抢下并欲离开,申请人将xxxxx拽住不让其离开,在此情形下xxxx强行将申请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时周围邻居xxx、xxx和申请人所在的`xxx看见了案**况,及时制止了xxxx的犯罪行为。然后xxx责令xxx将被抢的耳环还给申请人,xxx将耳环交给xxxx后她就径直离开。并且语言威胁“如果申请人不把手机还给她,她要杀申请人全家”。申请人后经住院诊断治疗为中度脑震荡,身体多出软组织损伤。

  综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实,xxxxx主观臆想申请人捡拾其手机,从而无理去闹,以暴力伤害他人,特别是xxxx在第一次对申请人进行暴力殴打离开后,再次回到案发现场,明显是对第一次的殴打心存不解之气,自认为自己的损失仍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伤害申请人,并当场窃取申请人的财务,得手后即欲离开,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且xxxxx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谢丽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 致

  xxxxx***

  申请人:

  年 月 日

  刑事申请书 9

  申请人:张三,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省xx市灞桥区xx村。

  委托代理人:xx,xx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依法申请xx市***分局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张三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xx市***分局内设有法医鉴定机构,申请人认为应当考虑先由**分局内设的法医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如果鉴定事项属于复杂疑难鉴定事项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才有必要考虑对外委托。申请人的伤情并非复杂疑难问题,不需要对外委托鉴定。

  如果确有必要对外委托xx市***分局也应该委托具有良好声誉的权威鉴定机构来鉴定,而xx司法鉴定中心并不具有胜任的资格。申请人接受鉴定事后得知,xx司法鉴定中心并未入选xx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文检鉴定机构入册机构名册内,该鉴定机构无论在声誉还是在鉴定水*的权威性方面都是不入流的鉴定机构,其不正规的做事风格一度受到业界诟病,其权威性并未得到司法机关、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受害人等广泛认可。申请人认为鉴定涉及刑事责任追究,xx市***灞桥分局委托xx司法鉴定中心对鉴定申请人损伤程度鉴定考虑不周,应重新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xx司法鉴定中心向申请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1000元整,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费用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损伤程度鉴定,300/700,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xx司法鉴定中心向申请人超标准收取1000元整,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这种行为绝不能姑息,xx市**分局应另行委托正规合法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xx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全面、不合法,不公正,申请人不予认可。首先,鉴定意见认为只构成轻微伤,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原始病历及检查资料明确显示申请人肋骨骨折两处以上(双侧5、6前肋骨折,断端少量骨痂形成),这正是此次伤害的受伤部位,根据20xx年1月1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申请人损伤程度足以鉴定为轻伤,xx司法鉴定中心对于原始病历及检查单视而不见,最终鉴定为轻微伤与事实不符;其次,鉴定意见中对于原始病历中陈述的肺挫伤等多处伤害部位并没有做出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不全面,这显然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鉴定文书的严格要求。再次,鉴定没有针对性,方法不正确,鉴定中的新的检查没有针对原始病历材料及检查中较重的构成轻伤的的“双侧5、6前肋骨折,断端少量骨痂形成”这一损伤进行排查,仅仅因为之后的简单检查而否定原始病历及检查单效力,这种检查和比对方法显然是不正确的,不符合《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要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损伤程度已经构成轻伤,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望批准。

  此致

xx市***分局

  刑事申请书 10

  赔偿申请人:袁影,女,现年51岁,住永川区桂山路74号2—3—4#,

  电话:13228613646。

  被赔偿申请义务机关:永川区***,法定代表人:李丰川,职务局长: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66号

  赔偿申请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责判令被赔偿申请人对申请人排除妨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限制人身自由37天的损失费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赔偿一次性精神抚慰金5万元。

  事实和理由:

  一、赔偿申请人于20xx年12月12日以及20xx年4月28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赔偿申请。至今4个多月未作出赔偿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再次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申请。

  赔偿申请人于20xx年6月8日收到重庆市***渝公确复字[20xx]第8号确认复查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因被申请人在20xx年8月6日实施刑事拘留申请人时没有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甚至今日还没有释放证明书,经申请人多次索要以上文书,被申请人仍拒绝送达(附证据20xx.12.30申请书),永川***以涉嫌伪造公文羁押申请人37天纯属故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乱抓乱捕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二,(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书「20xx.4.7日」案件中认定袁影等8名人都是证明犯罪分子薛从来伪造公文诈骗钱财的证人。首先,“证人具有不同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总是和一定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抗辩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证人在诉讼中则没有自身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其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是客观地陈述一件事实”。

  再次,“证人也具有不同于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证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客观地陈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而不管其陈述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一方的当事人。强调证人作证是向国家尽义务,而不是向当事人尽义务,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解很多证人制度的钥匙”:

  第一,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就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故意作伪证,就意味着他在故意违反法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为此,各国法律不仅在实体上规定了伪证罪,而且在程序上规定了作证的宣誓或者具结程序。

  第二,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经司法机关合法传唤,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就不应仅被视为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而应视为对国家法律的公然对抗。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强制作证便具有了理论根基。

  第三,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作证的费用就应由国家承担。

  第四,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国家就有责任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

  根据以上规定被赔偿申请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赔偿请求人根据新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1)(4)项、第十八条(1)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请求人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赔偿。

  现将计算方式列罗如下:

  1、非法拘留37天x125,43元x5倍=4640,00x5倍=23204,55元

  2、20xx年6月9日至20xx年4月2日共计270天,减去羁押时间37天,其余233天x125,42元=29225,00元(以20xx年社会职工*均工资计算为标准)。

  3、20xx年6月9日确认申请人进京办事的火车费238元,汽车费27元,住宿费2个月x210元/月=420元。生活费每月按500元x2个月=1000元。

  4、三星牌手机一块270。00元(以票据为证、新手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民事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第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之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要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永川区***赔偿申请人一次性精神抚慰金50000元。总计:103699,55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故赔偿申请人依法再次向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请人给予赔偿。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附:证据

  1、(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书

  2、索要法律文书申请书

  3、确认违法申请书

  4、永公确字[20xx]1号不予确认违法决定书

  5、确认违***法申诉书

  6、渝公确复字[20xx]第8号确认复查决定书

  7、投诉挂号信回执一份

  8、***复函一份

  9、行政复查申请书

  10、(20xx)渝一中法赔立审字第2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11、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挂号信回执

  13、20xx年12月12日特快挂号信回执

  赔偿申请人袁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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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请书 (菁华5篇)

刑事申请书1

  申请人(受害人):xxx,xxxx年x月出生,______省______市人,住_______省_____市_____县_____镇______村,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

  赔偿请求

  (一)请求赔偿因错而造成申请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损失6万元;

  (二)请求赔偿因没收财产而导致申请人财产的损失1XX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被判决入狱前系_______省______县一出租车司机。XX年底,_______县*局破 一起出租车抢劫案,因怀疑申请人涉嫌抢劫人员提供线索并参与动后分赃,而将申请人拘传讯问。开始申请人一直据理辩解,办案人员见申请人不承认便进行刑讯逼供,对申请人进行体罚和变相连续讯问,不让睡觉也不让喝水吃饭,其残酷程度超出正常人的生理需要和心理承受极限。因申请人并非铜头铁身,受不了上述非人待遇,怕僵持下去有生命危险,便违心承认了上述抢劫活动。后______县人民*提起公诉,_______县人民法院依此判处申请人有其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被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在服刑期间,申请人不服,委托律师向省人民*提出申诉。省人民*于XX年2月申请人获释,两年已经过去。在此期间申请人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故根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赔偿要求,请依法予以解决。

  此致

  _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刑事申请书2

  申请人:虞城神禾源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南环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红旗,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将本案移送*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王芝等的.刑事责任。

  申请理由

  虞城县丰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在借款之前,其公司股东已将全部股权质押六百万,而在借款合同到期后,不但没有归还借款,反而出资300万元与汇富拓展有限公司成立了商丘市鑫芝强商贸有限公司,同时该公司法人王芝涉嫌在利用公司名义骗取100万元贷款后个人将该笔款项非法占有,根本不具备还款诚意。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王芝等的刑事责任,请予准许。

  此 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虞城神禾源肥业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刑事申请书3

  申请人: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律师。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___________人民*向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__一案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有关单位、公民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或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附:1.证人姓名____________,有关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住址或通讯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2.收集、调取证据的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刑事申请书4

_______县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________公司及________等人道路交通事故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告人祝________已与四原告人协商,赔偿和兑现了所有的赔偿费用。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祝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________公司及陈________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希人民法院予以裁定准许为感!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刑事申请书5

  赔偿申请人:袁影,女,现年51岁,住永川区桂山路74号2—3—4#,

  电话:13228613646。

  被赔偿申请义务机关:永川区*局,法定代表人:李丰川,职务局长: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66号

  赔偿申请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责判令被赔偿申请人对申请人排除妨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限制人身自由37天的损失费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赔偿一次性精神抚慰金5万元。

  事实和理由:

  一、赔偿申请人于20xx年12月12日以及20xx年4月28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赔偿申请。至今4个多月未作出赔偿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再次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申请。

  赔偿申请人于20xx年6月8日收到重庆市*局渝公确复字[20xx]第8号确认复查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因被申请人在20xx年8月6日实施刑事拘留申请人时没有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甚至今日还没有释放证明书,经申请人多次索要以上文书,被申请人仍拒绝送达(附证据20xx.12.30申请书),永川*局以涉嫌伪造公文羁押申请人37天纯属故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乱抓乱捕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二,(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书「20xx.4.7日」案件中认定袁影等8名人都是证明犯罪分子薛从来伪造公文诈骗钱财的证人。首先,“证人具有不同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总是和一定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抗辩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证人在诉讼中则没有自身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其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是客观地陈述一件事实”。

  再次,“证人也具有不同于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证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客观地陈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而不管其陈述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一方的当事人。强调证人作证是向国家尽义务,而不是向当事人尽义务,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解很多证人制度的钥匙”:

  第一,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就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故意作伪证,就意味着他在故意违反法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为此,各国法律不仅在实体上规定了伪证罪,而且在程序上规定了作证的宣誓或者具结程序。

  第二,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经司法机关合法传唤,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就不应仅被视为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而应视为对国家法律的公然对抗。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强制作证便具有了理论根基。

  第三,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作证的费用就应由国家承担。

  第四,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国家就有责任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

  根据以上规定被赔偿申请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赔偿请求人根据新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1)(4)项、第十八条(1)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请求人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赔偿。

  现将计算方式列罗如下:

  1、非法拘留37天x125,43元x5倍=4640,00x5倍=23204,55元

  2、20xx年6月9日至20xx年4月2日共计270天,减去羁押时间37天,其余233天x125,42元=29225,00元(以20xx年社会职工*均工资计算为标准)。

  3、20xx年6月9日确认申请人进京办事的火车费238元,汽车费27元,住宿费2个月x210元/月=420元。生活费每月按500元x2个月=1000元。

  4、三星牌手机一块270。00元(以票据为证、新手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民事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第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之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要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永川区*局赔偿申请人一次性精神抚慰金50000元。总计:103699,55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故赔偿申请人依法再次向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请人给予赔偿。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附:证据

  1、(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书

  2、索要法律文书申请书

  3、确认违法申请书

  4、永公确字[20xx]1号不予确认违法决定书

  5、确认违*局法申诉书

  6、渝公确复字[20xx]第8号确认复查决定书

  7、投诉挂号信回执一份

  8、*复函一份

  9、行政复查申请书

  10、(20xx)渝一中法赔立审字第2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11、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挂号信回执

  13、20xx年12月12日特快挂号信回执

  赔偿申请人袁影


刑事申请书优选【10】篇(扩展2)

——刑事撤诉申请书(精选10篇)

  刑事撤诉申请书 1

  申请人:________,男,________岁,汉族,________县人,________县________乡**干部,家住________县________乡________村。

  请求事项

  请求撤回申请人诉史________侵占一案的刑事自诉状。

  理由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诉被告人史________侵占财物一案,贵院刑庭立案后已调查审理,但尚未终结。此间,被告人多次到申请人家中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因侵占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鉴于被告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应该给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为此,被告人本着互相谅解、息事宁人之精神,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撤回自诉,请予批准。

  此致

  ___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刑事撤诉申请书 2

_____县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__________、张__________、张__________、赵__________、石让_____诉被告祝__________、________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_______________车运输公司及陈__________、方__________等人道路交通事故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告人祝__________已与五原告人协商,赔偿和兑现了所有的赔偿费用。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祝__________、__________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_________________车运输公司及陈__________、方__________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希人民法院予以裁定准许为感!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刑事撤诉申请书 3

  申请人:a,女,xx岁,x族,本市xx局退休干部,住本市xx路xx楼x号。

  被申请人:b,男,xx岁,x族,本市xx厂工人,住本市xx路x号,系申请人之子。

  原起诉案由:

  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对b虐待一案向贵院起诉。现请求撤诉。

  撤诉请求与理由:(应祥述理由,此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请求撤回起诉。请予批准。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a

  20xx年xx月xx日

  刑事撤诉申请书 4

  申请人: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系_____________人,现住_________________31号,粮农,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贵院受理的_______________故意伤害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予以撤回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_______________系邻居关系。双方因邻里纠纷经常发生争执,致使双方言语一直不和。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晚7时许,申请人丈夫_______________在外散步路过被告家门前,恰巧碰到被告,双方又因琐事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申请人闻讯后,出门劝和,却不料被被告_______________打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被告对此不闻不问,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被告请求民事赔偿。后被告因故意伤害被人民***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此,申请人认为被告已经因其行为受到了刑事追究,为了缓和邻里关系,特向贵院申请撤回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刑事撤诉申请书 5

________县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诉被告祝________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分公司、________汽车运输公司及________、________等人道路交通事故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告人________已与五原告人协商,赔偿和兑现了所有的赔偿费用。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______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分公司、________汽车运输公司及________、________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希人民法院予以裁定准许为感!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刑事撤诉申请书 6

  申请人:关某,女,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所地:xx 市 xx 县 xx 路 xx 号,电话: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撤回申请人诉关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一案的刑事自诉状。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人关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一案, 贵院刑庭立案后已 调查审理,但尚未终结。其间,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认为 不应当干涉申请人的恋爱婚姻自由, 自己脑中存在的门当户对的.封建 观念市错误的,并表示对申请人的婚姻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确有悔 改表现,且考虑到被人是申请人的父亲,为维护亲情,维护和谐的家 庭氛围,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72 条之规定,撤 回自诉,请予批准。

  此致Xxx 人民法院

  申请人:关某某

  Xx 年 xx 月 xx 日

  刑事撤诉申请书 7

  申请人:xx,女,xx岁,x族,本市xx局退休干部,住本市xx路xx楼x号。

  被申请人:xxx,男,xx岁,x族,本市xx厂工人,住本市xx路x号,系申请人之子。

  原起诉案由:

  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对xxx虐待一案向贵院起诉。现请求撤诉。

  撤诉请求与理由:

  (应祥述理由,此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请求撤回起诉。请予批准。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刑事撤诉申请书 8

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__________、张__________、张__________、赵__________、石让_____诉被告祝________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________汽车运输公司及陈__________、方__________等人道路交通事故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告人祝__________已与五原告人协商,赔偿和兑现了所有的赔偿费用。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祝__________、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宇鸿汽车运输公司及陈__________、方__________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希人民法院予以裁定准许为感!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刑事撤诉申请书 9

  申请人:a,女,xx岁,x族,本市xx局退休干部,住本市xx路xx楼x号。

  被申请人:b,男,xx岁,x族,本市xx厂工人,住本市xx路x号,系申请人之子。

  原起诉案由:

  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对b虐待一案向贵院起诉。现请求撤诉。

  撤诉请求与理由:(应祥述理由,此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请求撤回起诉。请予批准。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a

  20xx年xx月xx日

  刑事撤诉申请书 10

  申请人:谭xx,男,xx岁,汉族,xx县人,xx县xx乡**干部,家住xx县xx乡xx村。

  请求事项

  请求撤回申请人诉史xx侵占一案的刑事自诉状。

  理由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诉被告人史xx侵占财物一案,贵院刑庭立案后已调查审理,但尚未终结。此间,被告人多次到申请人家中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因侵占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鉴于被告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应该给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为此,被告人本着互相谅解、息事宁人之精神,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撤回自诉,请予批准。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谭xx

  20xx年xx月xx日


刑事申请书优选【10】篇(扩展3)

——刑事赔偿申请书实用10篇

  刑事赔偿申请书 1

  申请人(受害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出生,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人,住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__村,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赔偿请求

  (一)请求赔偿因错而造成申请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损失___________万元;

  (二)请求赔偿因没收财产而导致申请人财产的损失___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被判决入狱前系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县一出租车司机。___________年底,________________县***破一起出租车抢劫案,因怀疑申请人涉嫌抢劫人员提供线索并参与动后分赃,而将申请人拘传讯问。开始申请人一直据理辩解,办案人员见申请人不承认便进行刑讯逼供,对申请人进行体罚和变相连续讯问,不让睡觉也不让喝水吃饭,其残酷程度超出正常人的生理需要和心理承受极限。因申请人并非铜头铁身,受不了上述非人待遇,怕僵持下去有生命危险,便违心承认了上述抢劫活动。后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提起公诉,_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依此判处申请人有其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被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在服刑期间,申请人不服,委托律师向省人民***提出申诉。省人民***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申请人获释,两年已经过去。在此期间申请人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故根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赔偿要求,请依法予以解决。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刑事赔偿申请书 2

  赔偿申请人:袁影,女,现年51岁,住永川区桂山路74号2—3—4#,

  电话:13228613646。

  被赔偿申请义务机关:永川区***,法定代表人:李丰川,职务局长: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66号

  赔偿申请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责判令被赔偿申请人对申请人排除妨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限制人身自由37天的损失费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赔偿一次性精神抚慰金5万元。

  事实和理由:

  一、赔偿申请人于20xx年12月12日以及20xx年4月28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赔偿申请。至今4个多月未作出赔偿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再次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申请。

  赔偿申请人于20xx年6月8日收到重庆市***渝公确复字[20xx]第8号确认复查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因被申请人在20xx年8月6日实施刑事拘留申请人时没有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甚至今日还没有释放证明书,经申请人多次索要以上文书,被申请人仍拒绝送达(附证据20xx。12。30申请书),永川***以涉嫌伪造公文羁押申请人37天纯属故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乱抓乱捕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二,(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书「20xx,4,7日」案件中认定袁影等8名人都是证明犯罪分子薛从来伪造公文诈骗钱财的证人。首先,“证人具有不同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总是和一定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抗辩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证人在诉讼中则没有自身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其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是客观地陈述一件事实”。

  再次,“证人也具有不同于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证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客观地陈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而不管其陈述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一方的当事人。强调证人作证是向国家尽义务,而不是向当事人尽义务,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解很多证人制度的钥匙”:

  第一,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就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故意作伪证,就意味着他在故意违反法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为此,各国法律不仅在实体上规定了伪证罪,而且在程序上规定了作证的宣誓或者具结程序。

  第二,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经司法机关合法传唤,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就不应仅被视为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而应视为对国家法律的公然对抗。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强制作证便具有了理论根基。

  第三,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作证的费用就应由国家承担。

  第四,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国家就有责任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

  根据以上规定被赔偿申请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赔偿请求人根据新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1)(4)项、第十八条(1)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请求人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赔偿。

  现将计算方式列罗如下:

  1、非法拘留37天×125,43元×5倍=4640,00×5倍=23204,55元

  2、20xx年6月9日至20xx年4月2日共计270天,减去羁押时间37天,其余233天×125,42元=29225,00元(以20xx年社会职工*均工资计算为标准)。

  3、20xx年6月9日确认申请人进京办事的火车费238元,汽车费27元,住宿费2个月×210元/月=420元。生活费每月按500元×2个月=1000元。

  4、三星牌手机一块270。00元(以票据为证、新手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民事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第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之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要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永川区***赔偿申请人一次性精神抚慰金50000元。总计:103699,55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故赔偿申请人依法再次向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请人给予赔偿。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附:证据

  1、(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书

  2、索要法律文书申请书

  3、确认违法申请书

  4、永公确字[20xx]1号不予确认违法决定书

  5、确认违***法申诉书

  6、渝公确复字[20xx]第8号确认复查决定书

  7、投诉挂号信回执一份

  8、***复函一份

  9、行政复查申请书

  10、(20xx)渝一中法赔立审字第2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11、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挂号信回执

  13、20xx年12月12日特快挂号信回执

  赔偿申请人袁影

  刑事赔偿申请书 3

  申请人(受害人):xxx,xxxx年x月出生,______省______市人,住_______省_____市_____县_____镇______村,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

  赔偿请求

  (一)请求赔偿因错而造成申请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损失6万元;

  (二)请求赔偿因没收财产而导致申请人财产的'损失1XX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被判决入狱前系_______省______县一出租车司机。XX年底,_______县***破 一起出租车抢劫案,因怀疑申请人涉嫌抢劫人员提供线索并参与动后分赃,而将申请人拘传讯问。开始申请人一直据理辩解,办案人员见申请人不承认便进行刑讯逼供,对申请人进行体罚和变相连续讯问,不让睡觉也不让喝水吃饭,其残酷程度超出正常人的生理需要和心理承受极限。因申请人并非铜头铁身,受不了上述非人待遇,怕僵持下去有生命危险,便违心承认了上述抢劫活动。后______县人民***提起公诉,_______县人民法院依此判处申请人有其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被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在服刑期间,申请人不服,委托律师向省人民***提出申诉。省人民***于XX年2月申请人获释,两年已经过去。在此期间申请人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故根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赔偿要求,请依法予以解决。

  此致

  _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刑事赔偿申请书 4

  申请人(受害人):xxx,xxxx年x月出生,______省______市人,住_______省_____市_____县_____镇______村,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

  赔偿请求

  (一)请求赔偿因错而造成申请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损失6万元;

  (二)请求赔偿因没收财产而导致申请人财产的损失1XX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被判决入狱前系_______省______县一出租车司机。XX年底,_______县***破 一起出租车抢劫案,因怀疑申请人涉嫌抢劫人员提供线索并参与动后分赃,而将申请人拘传讯问。开始申请人一直据理辩解,办案人员见申请人不承认便进行刑讯逼供,对申请人进行体罚和变相连续讯问,不让睡觉也不让喝水吃饭,其残酷程度超出正常人的生理需要和心理承受极限。因申请人并非铜头铁身,受不了上述非人待遇,怕僵持下去有生命危险,便违心承认了上述抢劫活动。后______县人民***提起公诉,_______县人民法院依此判处申请人有其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被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在服刑期间,申请人不服,委托律师向省人民***提出申诉。省人民***于XX年2月申请人获释,两年已经过去。在此期间申请人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故根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赔偿要求,请依法予以解决。

  此致

  _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刑事赔偿申请书 5

  申请人(受害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出生,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人,住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__村,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赔偿请求

  (一)请求赔偿因错而造成申请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损失___________万元;

  (二)请求赔偿因没收财产而导致申请人财产的损失___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被判决入狱前系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县一出租车司机。___________年底,________________县***破一起出租车抢劫案,因怀疑申请人涉嫌抢劫人员提供线索并参与动后分赃,而将申请人拘传讯问。开始申请人一直据理辩解,办案人员见申请人不承认便进行刑讯逼供,对申请人进行体罚和变相连续讯问,不让睡觉也不让喝水吃饭,其残酷程度超出正常人的生理需要和心理承受极限。因申请人并非铜头铁身,受不了上述非人待遇,怕僵持下去有生命危险,便违心承认了上述抢劫活动。后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提起公诉,_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依此判处申请人有其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被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在服刑期间,申请人不服,委托律师向省人民***提出申诉。省人民***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申请人获释,两年已经过去。在此期间申请人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故根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赔偿要求,请依法予以解决。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刑事赔偿申请书 6

  赔偿申请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被赔偿申请义务机关:_______________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局长: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赔偿申请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责判令被赔偿申请人对申请人排除妨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限制人身自由________天的损失费________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赔偿一次性精神抚慰金________万元。

  事实和理由:

  一、赔偿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及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________市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赔偿申请。至今4个多月未作出赔偿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再次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申请。

  赔偿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收到________市***渝公确复字[________]第________号确认复查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因被申请人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实施刑事拘留申请人时没有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甚至今日还没有释放证明书,经申请人多次索要以上文书,被申请人仍拒绝送达(附证据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申请书),________***以涉嫌伪造公文羁押申请人________天纯属故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乱抓乱捕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二,(________)________五中法刑终字第________号刑事裁定书【________】案件中认定________等8名人都是证明犯罪分子________伪造公文诈骗钱财的证人。首先,“证人具有不同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总是和一定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抗辩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证人在诉讼中则没有自身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其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是客观地陈述一件事实”。

  再次,“证人也具有不同于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证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客观地陈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而不管其陈述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一方的当事人。强调证人作证是向国家尽义务,而不是向当事人尽义务,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解很多证人制度的钥匙”:

  第一,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就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故意作伪证,就意味着他在故意违反法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为此,各国法律不仅在实体上规定了伪证罪,而且在程序上规定了作证的宣誓或者具结程序。

  第二,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经司法机关合法传唤,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就不应仅被视为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而应视为对国家法律的公然对抗。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强制作证便具有了理论根基。

  第三,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作证的费用就应由国家承担。

  第四,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国家就有责任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

  根据以上规定被赔偿申请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赔偿请求人根据新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1)(4)项、第十八条(1)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请求人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赔偿。

  现将计算方式列罗如下:

  1、非法拘留________天*________元*5倍=________元

  2、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天,减去羁押时间________天,其余________天*________元=________元(以________年社会职工*均工资计算为标准)。

  3、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确认申请人进京办事的火车费________元,汽车费________元,住宿费________个月*________元/月=________元。生活费每月按________元*________个月=________元。

  4、三星牌手机一块________元(以票据为证、新手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民事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第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之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要求________市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判令________区***赔偿申请人一次性精神抚慰金________元。总计:________。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故赔偿申请人依法再次向________市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请人给予赔偿。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刑事赔偿申请书 7

  赔偿申请人:袁影,女,现年51岁,住永川区桂山路74号2—3—4#,

  电话:13228613646。

  被赔偿申请义务机关:永川区***,法定代表人:李丰川,职务局长: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66号

  赔偿申请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责判令被赔偿申请人对申请人排除妨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限制人身自由37天的损失费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赔偿一次性精神抚慰金5万元。

  事实和理由:

  一、赔偿申请人于20xx年12月12日以及20xx年4月28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赔偿申请。至今4个多月未作出赔偿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再次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申请。

  赔偿申请人于20xx年6月8日收到重庆市***渝公确复字[20xx]第8号确认复查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因被申请人在20xx年8月6日实施刑事拘留申请人时没有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甚至今日还没有释放证明书,经申请人多次索要以上文书,被申请人仍拒绝送达(附证据20xx。12。30申请书),永川***以涉嫌伪造公文羁押申请人37天纯属故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乱抓乱捕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二,(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书「20xx,4,7日」案件中认定袁影等8名人都是证明犯罪分子薛从来伪造公文诈骗钱财的证人。首先,“证人具有不同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总是和一定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抗辩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证人在诉讼中则没有自身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其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是客观地陈述一件事实”。

  再次,“证人也具有不同于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证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客观地陈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而不管其陈述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一方的当事人。强调证人作证是向国家尽义务,而不是向当事人尽义务,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解很多证人制度的钥匙”:

  第一,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就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故意作伪证,就意味着他在故意违反法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为此,各国法律不仅在实体上规定了伪证罪,而且在程序上规定了作证的宣誓或者具结程序。

  第二,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经司法机关合法传唤,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就不应仅被视为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而应视为对国家法律的公然对抗。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强制作证便具有了理论根基。

  第三,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作证的费用就应由国家承担。

  第四,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国家就有责任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

  根据以上规定被赔偿申请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赔偿请求人根据新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1)(4)项、第十八条(1)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请求人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赔偿。

  现将计算方式列罗如下:

  1、非法拘留37天×125,43元×5倍=4640,00×5倍=23204,55元

  2、20xx年6月9日至20xx年4月2日共计270天,减去羁押时间37天,其余233天×125,42元=29225,00元(以20xx年社会职工*均工资计算为标准)。

  3、20xx年6月9日确认申请人进京办事的火车费238元,汽车费27元,住宿费2个月×210元/月=420元。生活费每月按500元×2个月=1000元。

  4、三星牌手机一块270。00元(以票据为证、新手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民事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第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之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要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永川区***赔偿申请人一次性精神抚慰金50000元。总计:103699,55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故赔偿申请人依法再次向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请人给予赔偿。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附:证据

  1、(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书

  2、索要法律文书申请书

  3、确认违法申请书

  4、永公确字[20xx]1号不予确认违法决定书

  5、确认违***法申诉书

  6、渝公确复字[20xx]第8号确认复查决定书

  7、投诉挂号信回执一份

  8、***复函一份

  9、行政复查申请书

  10、(20xx)渝一中法赔立审字第2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11、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挂号信回执

  13、20xx年12月12日特快挂号信回执

  赔偿申请人袁影

  刑事赔偿申请书 8

  申请赔偿人:吴清岛,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办事处XX村中甲XX号。身份证号:350583197XXXXXXX,电话:1359912XXXX。

  被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庄文斌。

  事实和理由:

  20xx年,南安市福溪村被南安市人民**列入拟建“南安市行政中心”,后改名“市民中心”。同时,对福溪村中甲、新山村民集体土地进行征用,村民吴清岛拥有的一口日常生活饮用水机井也在征用范围内。(该机井是村民吴清岛自费雇佣地质勘测队工人对水源处进行挖钻形成机井,并购买电机等饮水设施将该水源引为日常生活饮用水。)20xx年6月间,由于征地需要,该机井被征用,福溪村村委会委派村干部陈文殿及村民吴家财到吴清岛家中与吴清岛协商机井补偿事宜。经协商,双方同意村委会对吴清岛被征用的机井补偿人民币9000元,并当场拟立补偿协议书一份,吴清岛签名后协议书被陈文殿以村委会存档为由带走。

  20xx年8月间至20xx年1月间,福溪村村委会要征用吴清岛的房屋,遭到吴清岛的拒绝。福溪村村委会为了教训吴清岛,伪造材料向南安市**机关报案,举报吴清岛诈骗福溪村村委会9000元。20xx年7月28日,吴清岛被**机关强行带走并进行刑事拘留,理由是吴清岛于20xx年向福溪村村委会敲诈勒索了机井补偿款9000元。事实上20xx年吴清岛领取的9000元是村委会与吴清岛协商后自愿做出的机井征用补偿款,协商当日,吴家财受村委会委派与村干部陈文殿一同在场,并不存在吴清岛敲诈勒索、诈骗村委会一事。

  申请事项:

  南安市***于20xx年7月28日对美林街道办事处福溪村村民吴清岛以诈骗罪为由进行错误刑事拘留于南安市看所守,并于20xx年8月5日至20xx年8月1日办理取保候审监居。致吴清岛失去人身自由的权利,无法参与社会日常事务工作,让吴清岛一家失去主要的经济来源。南安市***8日的错误刑事拘留及361日取保候审监居给吴清岛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及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求偿主体】,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针对本案赔偿事实,吴清岛为本案受害公民,有权向南安市***申请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五条第一款,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的'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吴清岛被南安市***错误拘留8日(每日拘留24小时),因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故每拘留一日应按三日计算共24日,以及取保候审监居361日,两者共计385日。根据《国家赔偿法》,南安市***(赔偿义务机关)应予正视事实,赔偿吴清岛误工损失费每天162。25元/日×385日(共62466元),赔偿吴清岛精神损失抚慰金10万元,名誉损失费5万元,南安市***应予赔偿吴清岛总计212466元。

  此致

  南安市***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刑事赔偿申请书 9

  赔偿申请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被赔偿申请义务机关:_______________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局长: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赔偿申请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责判令被赔偿申请人对申请人排除妨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限制人身自由________天的损失费________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赔偿一次性精神抚慰金________万元。

  事实和理由:

  一、赔偿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及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________市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赔偿申请。至今4个多月未作出赔偿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再次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申请。

  赔偿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收到________市***渝公确复字[________]第________号确认复查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因被申请人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实施刑事拘留申请人时没有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甚至今日还没有释放证明书,经申请人多次索要以上文书,被申请人仍拒绝送达(附证据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申请书),________***以涉嫌伪造公文羁押申请人________天纯属故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乱抓乱捕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二,(________)________五中法刑终字第________号刑事裁定书【________】案件中认定________等8名人都是证明犯罪分子________伪造公文诈骗钱财的证人。首先,“证人具有不同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总是和一定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抗辩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证人在诉讼中则没有自身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其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是客观地陈述一件事实”。

  再次,“证人也具有不同于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证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客观地陈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而不管其陈述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一方的当事人。强调证人作证是向国家尽义务,而不是向当事人尽义务,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解很多证人制度的钥匙”:

  第一,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就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故意作伪证,就意味着他在故意违反法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为此,各国法律不仅在实体上规定了伪证罪,而且在程序上规定了作证的宣誓或者具结程序。

  第二,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经司法机关合法传唤,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就不应仅被视为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而应视为对国家法律的公然对抗。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强制作证便具有了理论根基。

  第三,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作证的费用就应由国家承担。

  第四,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国家就有责任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

  根据以上规定被赔偿申请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赔偿请求人根据新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1)(4)项、第十八条(1)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请求人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赔偿。

  现将计算方式列罗如下:

  1、非法拘留________天*________元*5倍=________元

  2、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天,减去羁押时间________天,其余________天*________元=________元(以________年社会职工*均工资计算为标准)。

  3、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确认申请人进京办事的火车费________元,汽车费________元,住宿费________个月*________元/月=________元。生活费每月按________元*________个月=________元。

  4、三星牌手机一块________元(以票据为证、新手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民事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第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之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要求________市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判令________区***赔偿申请人一次性精神抚慰金________元。总计:________。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故赔偿申请人依法再次向________市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请人给予赔偿。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刑事赔偿申请书 10

  赔偿申请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被赔偿申请义务机关:_______________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局长: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赔偿申请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责判令被赔偿申请人对申请人排除妨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限制人身自由________天的损失费________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赔偿一次性精神抚慰金________万元。

  事实和理由:

  一、赔偿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及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________市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赔偿申请。至今4个多月未作出赔偿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再次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申请。

  赔偿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收到________市***渝公确复字[________]第________号确认复查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因被申请人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实施刑事拘留申请人时没有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甚至今日还没有释放证明书,经申请人多次索要以上文书,被申请人仍拒绝送达(附证据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申请书),________***以涉嫌伪造公文羁押申请人________天纯属故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乱抓乱捕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二,(________)________五中法刑终字第________号刑事裁定书【________】案件中认定________等8名人都是证明犯罪分子________伪造公文诈骗钱财的证人。首先,“证人具有不同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总是和一定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抗辩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证人在诉讼中则没有自身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其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是客观地陈述一件事实”。

  再次,“证人也具有不同于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证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客观地陈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而不管其陈述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一方的当事人。强调证人作证是向国家尽义务,而不是向当事人尽义务,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解很多证人制度的钥匙”:

  第一,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就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故意作伪证,就意味着他在故意违反法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为此,各国法律不仅在实体上规定了伪证罪,而且在程序上规定了作证的宣誓或者具结程序。

  第二,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经司法机关合法传唤,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就不应仅被视为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而应视为对国家法律的公然对抗。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强制作证便具有了理论根基。

  第三,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作证的费用就应由国家承担。

  第四,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国家就有责任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

  根据以上规定被赔偿申请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赔偿请求人根据新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1)(4)项、第十八条(1)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请求人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赔偿。

  现将计算方式列罗如下:

  1、非法拘留________天*________元*5倍=________元

  2、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天,减去羁押时间________天,其余________天*________元=________元(以________年社会职工*均工资计算为标准)。

  3、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确认申请人进京办事的火车费________元,汽车费________元,住宿费________个月*________元/月=________元。生活费每月按________元*________个月=________元。

  4、三星牌手机一块________元(以票据为证、新手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民事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第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之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要求________市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判令________区***赔偿申请人一次性精神抚慰金________元。总计:________。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故赔偿申请人依法再次向________市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请人给予赔偿。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刑事申请书优选【10】篇(扩展4)

——刑事重新鉴定申请书 (菁华3篇)

刑事重新鉴定申请书1

  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对XX右手损伤重新进行伤残程度鉴定。申请理由:申请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XXX人民法院已作出(20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不服,已提出上诉。

  在一审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申请人赔偿其伤残赔偿金XXXXX元,原审判决予以支持。XX要求申请人赔偿其伤残赔偿金XXXXX元的主要依据是,XX自行委托XX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XX司鉴中心[20xx]临床鉴字第0064号”《司法医学鉴定书》。申请人有证据和理由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1、根据XXX医院病历,XX右手受伤1小时许查体:右手“活动正常,血循好”;急诊行“右腕清创缝合﹢神经、血管探查吻合术,手术过程顺利”;“术后予以对抗感染、对症治疗”。可在鉴定时,XX却自述“右小指不能弯曲”,《司法医学鉴定书》亦认定其“右手小指活动功能受限”。这显然与病历记载是矛盾的,而且《司法医学鉴定书》也没有说清楚XX“右手小指活动功能受限”与刀伤有无因果关系,有何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司法医学鉴定书》存在重大矛盾和缺陷。

  2、《司法医学鉴定书》称XX右手小指“活动功能受限”,主要的依据是XX的“自述”,即XX主观感受。申请人认为,这不仅非常不科学,缺乏客观基础,而且对申请人是极端不公*的。申请人认为,必须以科学的方法,使用科学仪器对XX右手小指是否存在“活动功能受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果XX右手小指确实存在“活动功能受限”的情况,那么还要找出XX“右手小指活动功能受限”的原因,是否与刀伤有因果关系;而不能仅凭XX的“自述”及鉴定人的肉眼观察,就认定XX“右手小指活动功能受限”。申请人认为,《司法医学鉴定书》缺乏科学依据,不能采信。

  为此,申请人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请二审法院予以准许。

  申请人:

  二○xx年X月XX日

刑事重新鉴定申请书2

  申请人:杜正武、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盗窃案件汪明(化名)的辩护人。

  申请事项:申请人对[遂安价认鉴[20XX]047号]《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不服,请求对本案涉案物品价值重新组织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查阅案件事实和材料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后认为,本案[遂安价认鉴[20XX]047号]《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存在若干重大违法和错误之处,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判决,特申请重新鉴定。《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遂安价认鉴[20XX]047号]的主要违法和错误之处如下:

  一、鉴定人员没有在鉴定结论书上签字,该鉴定结论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鉴定工作属于人身信赖性极强的专门工作,委托人是基于对鉴定人员专业知识的信赖,而不仅是对鉴定机构的信赖,对鉴定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应由鉴定人负责。为此《刑事诉讼法》才明确规定了必须由鉴定人签名。本案中鉴定结论只有“遂宁市安居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盖章,而无具体的鉴定人员签名,因此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结论生效要件的法律规定。

  二、鉴定人员超越鉴定权限出具鉴定结论,属于违法鉴定,当属无效。

  根据《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20XX)240号】第12条规定“价格鉴证人员暂分为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除具有价格鉴证师的上岗资格外,可从事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业务,并具有在《价格鉴证复核结论书》上签名的资格。价格鉴证师除具有价格鉴证员的上岗资格外,还具有主持内部审核、出庭质证、在对外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名等的资格。价格鉴证员,具有从事价格鉴证的上岗资格,并具有与价格鉴证师共同在内部的《价格鉴证技术报告书》上签名的资格。”

  根据该规定,价格鉴证人员共分为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三个层次。只有具备价格“鉴证师”以上资质的鉴证人员,才有权在对外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名。价格“鉴证员”无权在《价格鉴证结论书》签字,而本案《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便是由两名仅取得“鉴证员”资格的人员出具的,因此“鉴证员”超越鉴证权限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应属于无效鉴定。

  三、《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有意对鉴定人员资质进行虚假陈述,以掩盖其鉴定人员不具有鉴定资格的事实。

  遂宁市安居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知晓“价格鉴证员”无权在《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字的规定,故在本案《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第十三项中有意将唐胜恩的执业资格证名称标识为“价格鉴证师”,而其提供的资质证表明其仅为“价格鉴证员”。同时,鉴定结论书所记录的资格证书编号与唐胜恩真实的编号也不一致,鉴定结论*载证书编号为:0010735,而唐胜恩的真实编号为:510838。另一位“鉴证员”杨桦则根本无权在本次鉴定结论书上签字。

  四、鉴定结论没有考虑折旧因素,与被盗物品真实价值不符。

  《鉴定结论书》记载价格鉴定所采用的方法是“市场法”,即以被盗物品成品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予以估价的,估价过程中没有考虑折旧因素,对该问题辩护人已向本案鉴定人唐胜恩予以了核实。

  据凤*厂负责人王凤兰的《询问笔录》(第32页第5行)记载所盗物品“都是以前老厂搬过来的旧货都生锈了”。可见该成品已露天堆放多年,并且已经生锈,使用价值已大为降低。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9项、10项、第11项的规定,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序进行折算。

  即使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计算,库存多年的工业品也应当计算折旧率。关于锰铁已生锈的事实许胜志、舒万华的《询问笔录》也都有类似陈述。而本次价格评估中却没有考虑折旧因素,因此评估价格与其真实价值不符。

  五、《鉴定结论书》中关于鉴定结论这一关键性数据记录错误,无法采信。

  价格鉴定结论的总价这一关键性数据,小写记录为:55460元,大写则为:伍仟伍佰肆拾陆元整。辩护人有理由相信大写金额更为严肃和不容易出错,同时考虑到刑事诉讼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基本原则,本案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更应当以大写的“伍仟伍佰肆拾陆元整”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六、鉴定结论*载的物品明细存在错误,价格鉴定结论不可信。

  《鉴定结论书》在被盗物品明细第13项的记载中记载“锰钢侧板压块部件,200KG/件,1660元”,而辩护人找遍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均未找到200KG/件的物品,该物品从何而来,又何以作为被盗财产进行估价的?

  200公斤一件的物品被记入本次被盗物品明显有违常理。根据被告人的陈述,是由“何哥”一人将被盗物品从铁栏杆里传出来的,何哥并不是举证冠军,他不可能将200公斤重的物品从厂内搬出,并且是从铁栏杆的缝隙里递出来的,同时不造成铁栏杆的损坏。很明显该200公斤重的物品不可能是本次盗窃所得。鉴定结论明显是将此前已存放于“废品收购站”的其他物品计入了被盗物品,整个鉴定结论由此缺乏了可信性基础。

  综上所述,基于本次鉴定结论存在以上六点严重违法和错误之处,本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9条“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对本案涉案财物价值进行重新鉴定。为便于贵院查明案件事实和公正判决本案,恳请贵对本鉴定申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杜正武

  20XX年4月30日

刑事重新鉴定申请书3

  申请人:XXX律师XX律师事务所

  通讯地址:XXXXXXXXX

  电话:XXXXXX

  申请事项:依法对XXXX销售假冒XXXX注册商标的商品XXXX的价格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

  一、鉴定结论的内容有明显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XX〕3号)第八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依据上述规定,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格应以其货值金额进行计算。XXXX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XXXX价格鉴定并非以货值金额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的内容有明显错误。

  二、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的因素,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X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没有衡量XXX已实际销售产品的*均价格,没有把部分查清的实际销售产品的*均价格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没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销售场所、消费对象以及社会认知等几个方面综合判断当时市场上该同种类的侵权产品的价格;没有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调查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是在高档购物场所还是普通商铺;

  (2)该销售场所吸引的消费人群以及他们的消费层次,

  (3)普通消费者能不能基于一些基本认知区分商品的真假等。

  法律的规定和生活的常理是相辅相成的,依据常理,非正规购物场所的销售者不可能以真品的价格出售假冒奢侈品牌商品,购买者也不会认为自己购买的就是真品,更不可能按照真品的价格去购买。

  X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没有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的程序去做鉴定,而是直接跳跃式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9号)中的某片段规定,断章取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三、鉴定结论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等法律最基本的精神和原理

  XX号价格鉴定书的鉴定结果是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格远远高于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该鉴定结果导致的结论是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已销售侵权产品的社会危害性。这个鉴定结果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违背了制定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理,违背了社会最基本的诚信和公*;该鉴定结果影响到案件罪与非罪的认定,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及执法机关的公正形象,也损害公民对法律保障这道底线的信任,这样的鉴定不能进行情节的考量,不具可执行性,也不具有司法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及在*刚刚闭幕之际,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不利于达成惩罚和教育的双重目的;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利于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XX号价格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也与最高院发布的众多相关案例背道而驰,如杨昌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田龙泉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XX号价格鉴定书的鉴定结论背离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在开庭时当事人及申请人均提出异议。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特申请对XXXX的价格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人:XXX

  二0XX年十一月十六日


刑事申请书优选【10】篇(扩展5)

——刑事申请书 (菁华6篇)

刑事申请书1

  赔偿申请人:袁影,女,现年51岁,住永川区桂山路74号2—3—4#,

  电话:13228613646。

  被赔偿申请义务机关:永川区*局,法定代表人:李丰川,职务局长: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66号

  赔偿申请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责判令被赔偿申请人对申请人排除妨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限制人身自由37天的损失费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赔偿一次性精神抚慰金5万元。

  事实和理由:

  一、赔偿申请人于20xx年12月12日以及20xx年4月28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赔偿申请。至今4个多月未作出赔偿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再次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申请。

  赔偿申请人于20xx年6月8日收到重庆市*局渝公确复字[20xx]第8号确认复查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因被申请人在20xx年8月6日实施刑事拘留申请人时没有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甚至今日还没有释放证明书,经申请人多次索要以上文书,被申请人仍拒绝送达(附证据20xx。12。30申请书),永川*局以涉嫌伪造公文羁押申请人37天纯属故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乱抓乱捕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二,(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书「20xx,4,7日」案件中认定袁影等8名人都是证明犯罪分子薛从来伪造公文诈骗钱财的证人。首先,“证人具有不同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总是和一定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抗辩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证人在诉讼中则没有自身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其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是客观地陈述一件事实”。

  再次,“证人也具有不同于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证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客观地陈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而不管其陈述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一方的当事人。强调证人作证是向国家尽义务,而不是向当事人尽义务,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解很多证人制度的钥匙”:

  第一,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就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故意作伪证,就意味着他在故意违反法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为此,各国法律不仅在实体上规定了伪证罪,而且在程序上规定了作证的宣誓或者具结程序。

  第二,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经司法机关合法传唤,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就不应仅被视为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而应视为对国家法律的公然对抗。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强制作证便具有了理论根基。

  第三,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作证的费用就应由国家承担。

  第四,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国家就有责任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

  根据以上规定被赔偿申请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赔偿请求人根据新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1)(4)项、第十八条(1)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请求人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赔偿。

  现将计算方式列罗如下:

  1、非法拘留37天×125,43元×5倍=4640,00×5倍=23204,55元

  2、20xx年6月9日至20xx年4月2日共计270天,减去羁押时间37天,其余233天×125,42元=29225,00元(以20xx年社会职工*均工资计算为标准)。

  3、20xx年6月9日确认申请人进京办事的火车费238元,汽车费27元,住宿费2个月×210元/月=420元。生活费每月按500元×2个月=1000元。

  4、三星牌手机一块270。00元(以票据为证、新手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民事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第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之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要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永川区*局赔偿申请人一次性精神抚慰金50000元。总计:103699,55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故赔偿申请人依法再次向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请人给予赔偿。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附:证据

  1、(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书

  2、索要法律文书申请书

  3、确认违法申请书

  4、永公确字[20xx]1号不予确认违法决定书

  5、确认违*局法申诉书

  6、渝公确复字[20xx]第8号确认复查决定书

  7、投诉挂号信回执一份

  8、*复函一份

  9、行政复查申请书

  10、(20xx)渝一中法赔立审字第2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11、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挂号信回执

  13、20xx年12月12日特快挂号信回执

  赔偿申请人袁影

刑事申请书2

  申请事项:申请对本案中关于********的精神状态鉴定、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本案上诉人********故意伤害罪、故意**罪一案中,申请人认为做为鉴定结论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司鉴中心(20xx)精鉴字第465号)存在问题,具体理由如下:

  1、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无鉴定主体资格,《刑事诉讼法》120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指定的医院进行。本案鉴定的正属于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而该单位并非医院,也非省级人民*指定的医院,因此不具备主体资格。

  2、形式不符合,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而本鉴定意见书中,仅有鉴定人员签字,无盖章。

  3、检材不够充分,本案鉴定的基础材料仅是案卷材料及********本人的表现,并未取得********的有关病历及其家庭精神病史,依据不充分。

  4、鉴定过程不够科学,鉴定单位仅采用询问的方式进行鉴定,未借助任何仪器进行检查分析,鉴定过程不够科学。况且被鉴定人鉴定时的表现不代表案发时的表现,

  5、鉴定依据不足,《*精神障碍分害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有数百种精神病症状,而鉴定单位仅凭观察即排除********有其中任何一种症状的情况,依据不足。

  6、鉴定范围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据此辩护人认为鉴定要解决的是专门性问题,在本案中即********是否有精神病,而非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为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属于法官判断的范畴,而非司法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辩护人认为本鉴定结论超出法定的鉴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特提请对本案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恳请贵院准许。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xx年X月XX日

刑事申请书3

  申请人:张三,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省xx市灞桥区xx村。

  委托代理人:xx,xx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依法申请xx市*局分局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张三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xx市*局分局内设有法医鉴定机构,申请人认为应当考虑先由*分局内设的法医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如果鉴定事项属于复杂疑难鉴定事项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才有必要考虑对外委托。申请人的伤情并非复杂疑难问题,不需要对外委托鉴定。

  如果确有必要对外委托xx市*局分局也应该委托具有良好声誉的权威鉴定机构来鉴定,而xx司法鉴定中心并不具有胜任的资格。申请人接受鉴定事后得知,xx司法鉴定中心并未入选xx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文检鉴定机构入册机构名册内,该鉴定机构无论在声誉还是在鉴定水*的权威性方面都是不入流的鉴定机构,其不正规的做事风格一度受到业界诟病,其权威性并未得到司法机关、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受害人等广泛认可。申请人认为鉴定涉及刑事责任追究,xx市*局灞桥分局委托xx司法鉴定中心对鉴定申请人损伤程度鉴定考虑不周,应重新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xx司法鉴定中心向申请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1000元整,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费用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损伤程度鉴定,300/700,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xx司法鉴定中心向申请人超标准收取1000元整,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这种行为绝不能姑息,xx市*分局应另行委托正规合法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xx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全面、不合法,不公正,申请人不予认可。首先,鉴定意见认为只构成轻微伤,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原始病历及检查资料明确显示申请人肋骨骨折两处以上(双侧5、6前肋骨折,断端少量骨痂形成),这正是此次伤害的受伤部位,根据20xx年1月1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申请人损伤程度足以鉴定为轻伤,xx司法鉴定中心对于原始病历及检查单视而不见,最终鉴定为轻微伤与事实不符;其次,鉴定意见中对于原始病历中陈述的肺挫伤等多处伤害部位并没有做出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不全面,这显然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鉴定文书的严格要求。再次,鉴定没有针对性,方法不正确,鉴定中的新的检查没有针对原始病历材料及检查中较重的构成轻伤的的“双侧5、6前肋骨折,断端少量骨痂形成”这一损伤进行排查,仅仅因为之后的简单检查而否定原始病历及检查单效力,这种检查和比对方法显然是不正确的,不符合《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要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损伤程度已经构成轻伤,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望批准。

  此致

xx市*局分局

刑事申请书4

  申请人:李西山,男,汉族,19xx年9月17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办事处七西村村民。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李西山与被告祖彪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于20xx年5月18日依法作出(20xx)泰山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被告祖彪支付原告李西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77130.16元及利息。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已满,但被告仍未履行,后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被告人至今未露面,因申请人经道路交通事故后丧失经济能力,申请人之妻有糖尿病一家人毫无生活来源,特向贵院申请司法救助,请予批准。

  此致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西山

  二○xx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刑事申请书5

  申请事项:申请对本案中关于xxxxxxxx的精神状态鉴定、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本案上诉人xxxxxxxx故意伤害罪、故意**罪一案中,申请人认为做为鉴定结论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司鉴中心(20xx)精鉴字第465号)存在问题,具体理由如下:

  1、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无鉴定主体资格,《刑事诉讼法》120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指定的医院进行。本案鉴定的正属于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而该单位并非医院,也非省级人民*指定的医院,因此不具备主体资格。

  2、形式不符合,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而本鉴定意见书中,仅有鉴定人员签字,无盖章。

  3、检材不够充分,本案鉴定的基础材料仅是案卷材料及xxxxxxxx本人的表现,并未取得xxxxxxxx的有关病历及其家庭精神病史,依据不充分。

  4、鉴定过程不够科学,鉴定单位仅采用询问的方式进行鉴定,未借助任何仪器进行检查分析,鉴定过程不够科学。况且被鉴定人鉴定时的表现不代表案发时的表现,

  5、鉴定依据不足,《*精神障碍分害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有数百种精神病症状,而鉴定单位仅凭观察即排除xxxxxxxx有其中任何一种症状的情况,依据不足。

  6、鉴定范围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据此辩护人认为鉴定要解决的是专门性问题,在本案中即xxxxxxxx是否有精神病,而非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为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属于法官判断的范畴,而非司法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辩护人认为本鉴定结论超出法定的鉴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特提请对本案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恳请贵院准许。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xx年x月xx日

刑事申请书6

  申请人:xxx律师 xx律师事务所

  通讯地址:xxxxxxxxx

  电话:xxxxxx

  申请事项:依法对xxxx销售假冒xxxx注册商标的商品xxxx的价格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

  一、鉴定结论的内容有明显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xx〕3号)第八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依据上述规定,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格应以其货值金额进行计算。xxxx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xxxx价格鉴定并非以货值金额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的内容有明显错误。

  二、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的因素,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x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没有衡量xxx已实际销售产品的*均价格,没有把部分查清的实际销售产品的*均价格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没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销售场所、消费对象以及社会认知等几个方面综合判断当时市场上该同种类的侵权产品的价格;没有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调查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是在高档购物场所还是普通商铺;

  (2)该销售场所吸引的消费人群以及他们的消费层次,

  (3)普通消费者能不能基于一些基本认知区分商品的真假等。

  法律的规定和生活的常理是相辅相成的,依据常理,非正规购物场所的销售者不可能以真品的价格出售假冒奢侈品牌商品,购买者也不会认为自己购买的就是真品,更不可能按照真品的价格去购买。

  x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没有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的程序去做鉴定,而是直接跳跃式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9号)中的某片段规定,断章取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三、鉴定结论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等法律最基本的精神和原理

  xx号价格鉴定书的鉴定结果是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格远远高于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该鉴定结果导致的结论是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已销售侵权产品的社会危害性。这个鉴定结果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违背了制定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理,违背了社会最基本的诚信和公*;该鉴定结果影响到案件罪与非罪的认定,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及执法机关的公正形象,也损害公民对法律保障这道底线的信任,这样的鉴定不能进行情节的考量,不具可执行性,也不具有司法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及在*刚刚闭幕之际,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不利于达成惩罚和教育的双重目的;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利于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xx号价格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也与最高院发布的众多相关案例背道而驰,如杨昌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田龙泉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xx号价格鉴定书的鉴定结论背离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在开庭时当事人及申请人均提出异议。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特申请对xxxx的价格进行重新鉴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0xx年十一月十六日


刑事申请书优选【10】篇(扩展6)

——刑事申请书 (菁华5篇)

刑事申请书1

  申请人(受害人):xxx,xxxx年x月出生,______省______市人,住_______省_____市_____县_____镇______村,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

  赔偿请求

  (一)请求赔偿因错而造成申请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损失6万元;

  (二)请求赔偿因没收财产而导致申请人财产的损失1XX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被判决入狱前系_______省______县一出租车司机。XX年底,_______县*局破 一起出租车抢劫案,因怀疑申请人涉嫌抢劫人员提供线索并参与动后分赃,而将申请人拘传讯问。开始申请人一直据理辩解,办案人员见申请人不承认便进行刑讯逼供,对申请人进行体罚和变相连续讯问,不让睡觉也不让喝水吃饭,其残酷程度超出正常人的生理需要和心理承受极限。因申请人并非铜头铁身,受不了上述非人待遇,怕僵持下去有生命危险,便违心承认了上述抢劫活动。后______县人民*提起公诉,_______县人民法院依此判处申请人有其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被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在服刑期间,申请人不服,委托律师向省人民*提出申诉。省人民*于XX年2月申请人获释,两年已经过去。在此期间申请人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故根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赔偿要求,请依法予以解决。

  此致

  _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刑事申请书2

  申请人:虞城神禾源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南环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红旗,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将本案移送*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王芝等的.刑事责任。

  申请理由

  虞城县丰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在借款之前,其公司股东已将全部股权质押六百万,而在借款合同到期后,不但没有归还借款,反而出资300万元与汇富拓展有限公司成立了商丘市鑫芝强商贸有限公司,同时该公司法人王芝涉嫌在利用公司名义骗取100万元贷款后个人将该笔款项非法占有,根本不具备还款诚意。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王芝等的刑事责任,请予准许。

  此 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虞城神禾源肥业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刑事申请书3

  申请人: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律师。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___________人民*向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__一案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有关单位、公民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或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附:1.证人姓名____________,有关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住址或通讯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2.收集、调取证据的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刑事申请书4

_______县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________公司及________等人道路交通事故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告人祝________已与四原告人协商,赔偿和兑现了所有的赔偿费用。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祝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________公司及陈________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希人民法院予以裁定准许为感!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刑事申请书5

  赔偿申请人:袁影,女,现年51岁,住永川区桂山路74号2—3—4#,

  电话:13228613646。

  被赔偿申请义务机关:永川区*局,法定代表人:李丰川,职务局长: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66号

  赔偿申请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责判令被赔偿申请人对申请人排除妨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限制人身自由37天的损失费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赔偿一次性精神抚慰金5万元。

  事实和理由:

  一、赔偿申请人于20xx年12月12日以及20xx年4月28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赔偿申请。至今4个多月未作出赔偿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再次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申请。

  赔偿申请人于20xx年6月8日收到重庆市*局渝公确复字[20xx]第8号确认复查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因被申请人在20xx年8月6日实施刑事拘留申请人时没有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甚至今日还没有释放证明书,经申请人多次索要以上文书,被申请人仍拒绝送达(附证据20xx.12.30申请书),永川*局以涉嫌伪造公文羁押申请人37天纯属故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乱抓乱捕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二,(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书「20xx.4.7日」案件中认定袁影等8名人都是证明犯罪分子薛从来伪造公文诈骗钱财的证人。首先,“证人具有不同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总是和一定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抗辩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证人在诉讼中则没有自身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其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是客观地陈述一件事实”。

  再次,“证人也具有不同于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证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客观地陈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而不管其陈述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一方的当事人。强调证人作证是向国家尽义务,而不是向当事人尽义务,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解很多证人制度的钥匙”:

  第一,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就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故意作伪证,就意味着他在故意违反法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为此,各国法律不仅在实体上规定了伪证罪,而且在程序上规定了作证的宣誓或者具结程序。

  第二,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经司法机关合法传唤,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就不应仅被视为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而应视为对国家法律的公然对抗。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强制作证便具有了理论根基。

  第三,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作证的费用就应由国家承担。

  第四,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国家就有责任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

  根据以上规定被赔偿申请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赔偿请求人根据新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1)(4)项、第十八条(1)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请求人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赔偿。

  现将计算方式列罗如下:

  1、非法拘留37天x125,43元x5倍=4640,00x5倍=23204,55元

  2、20xx年6月9日至20xx年4月2日共计270天,减去羁押时间37天,其余233天x125,42元=29225,00元(以20xx年社会职工*均工资计算为标准)。

  3、20xx年6月9日确认申请人进京办事的火车费238元,汽车费27元,住宿费2个月x210元/月=420元。生活费每月按500元x2个月=1000元。

  4、三星牌手机一块270。00元(以票据为证、新手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民事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第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之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要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永川区*局赔偿申请人一次性精神抚慰金50000元。总计:103699,55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故赔偿申请人依法再次向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请人给予赔偿。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附:证据

  1、(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书

  2、索要法律文书申请书

  3、确认违法申请书

  4、永公确字[20xx]1号不予确认违法决定书

  5、确认违*局法申诉书

  6、渝公确复字[20xx]第8号确认复查决定书

  7、投诉挂号信回执一份

  8、*复函一份

  9、行政复查申请书

  10、(20xx)渝一中法赔立审字第2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11、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挂号信回执

  13、20xx年12月12日特快挂号信回执

  赔偿申请人袁影


刑事申请书优选【10】篇(扩展7)

——上户口申请书优选【10】篇

  上户口申请书 1

  我叫(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男(女),XX年XX月XX日生于北京(如生于外地写外地省市),户口在东城胡同号,XX年参加工作现在当工人(或因原因无业,现在做临时工)。(说明:如系由外地户口来京、复员转业、本市农转业、刑满释放等情况,写清楚何年、由何地、根据何原因、经何部门批准来京的情况)。 我于XX年XX月与结婚,系原配夫妻(或不是原配夫妻、是初婚、是再婚)。(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生于XX年XX月XX日,户口在XX省XX市(县)XX乡(镇)XX村号(即投靠人户口本上的准备地址),为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并写清在外地的职业状况)。我们于XX年XX月XX日在XX医院生儿子(女儿)(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孩子的户口在为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现未上学(或在XX学校上XX年级、待业等实际状况)。(说明:生几个孩子均按上面叙述要求介绍,1980年以后生育二胎以上的,要讲清楚是否违反计划生育,即何原因发二胎准生证或被处罚处理的`情况)。 因(指困难原因,包括何时来京,在京职业状况),我申请将XX户口迁到北京投靠我生活,望**部门批准。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上户口申请书 2

**县**镇派出所:

  本人叫***(身份证号码为:****************),户口在**********,女,*****(身份证号码为:************************),户口在*************,于****年**月**日与****初婚,并于****年*月**日在******医院生一男儿,取名为****,出生医学证明书编号为******。现特向贵所申请办理我儿子*****的落户手续,请予以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xx年5月8日

  上户口申请书 3

尊敬的xx:

  您好!

  我叫xx(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男(女),xx年xx月xx日生于北京(如生于外地写外地省市),户口在东城xx胡同xx号,xx年参加工作现在xx当工人(或因xx原因无业,现在xx做临时工)(说明:如系由外地户口来京、复员转业、本市农转业、刑满释放等情况,写清楚何年、由何地、根据何原因、经何部门批准来京的情况)我于xx年xx月与xx结婚,系原配夫妻(或不是原配夫妻、xx是初婚、xx是再婚)xx(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生于xx年xx月xx日,户口在xx省xx市(县)xx乡(镇)xx村xx号(即投靠人户口本上的准备地址),为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并写清在外地的职业状况)我们于xx年xx月xx日在xx医院生儿子(女儿)xx(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孩子的户口在xx为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现未上学(或在xx学校上xx年级、待业等实际状况)(说明:生几个孩子均按上面叙述要求介绍,1980年以后生育二胎以上的',要讲清楚是否违反计划生育,即何原因发二胎准生证或被处罚处理的情况)

  因xx(指困难原因,包括何时来京,在京职业状况),我申请将xx户口迁到北京投靠我生活,望**部门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上户口申请书 4

  我叫XX(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男(女),XX年XX月XX日生于北京(如生于外地写外地省市),户口在东城XX胡同XX号,XX年参加工作现在XX当工人(或因XX原因无业,现在XX做临时工)。(说明:如系由外地户口来京、复员转业、本市农转业、刑满释放等情况,写清楚何年、由何地、根据何原因、经何部门批准来京的情况)。

  我于XX年XX月与XX结婚,系原配夫妻(或不是原配夫妻、XX是初婚、XX是再婚)。XX(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生于XX年XX月XX日,户口在XX省XX市(县)XX乡(镇)XX村XX号(即投靠人户口本上的准备地址),为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并写清在外地的职业状况)。

  我们于XX年XX月XX日在XX医院生儿子(女儿)XX(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孩子的户口在XX为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现未上学(或在XX学校上XX年级、待业等实际状况)。(说明:生几个孩子均按上面叙述要求介绍,1980年以后生育二胎以上的,要讲清楚是否违反计划生育,即何原因发二胎准生证或被处罚处理的情况)。

  因XX(指困难原因,包括何时来京,在京职业状况),我申请将XX户口迁到北京投靠我生活,望**部门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上户口申请书 5

___派出所:

  我原住址(户籍所在地)______,姓名__,性别女,汉族,出生于__年_月_日,身份证号________,现户口所在地为__区__路__号_____,为居民户口,__年起我长期在____在工作和居住。__年__月__日我与贵辖区__先生结为夫妻,丈夫__居住地址(户籍所在地)______,为便于生活、工作、学*,现向贵派出所提出申请同意我的户口迁至贵辖区我丈夫处的申请。

  望给予帮助。

  特此申请!

申请人:____

  __年__月__日

  上户口申请书 6

______县______镇派出所:

  本人叫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户口在,女,(身份证号码为:),户口在,于年______月______日与初婚,并于年___月______日在医院生一男儿,取名为,出生医学证明书编号为.现特向贵所申请办理我儿子的落户手续,请予以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___

___年___月___日

  上户口申请书 7

___派出所:

  本人__(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男(女),__族,籍贯:__省__市,出生地:__省__市。__婚,__学历,身份证号码:__,农业/非农业户口,户籍地:__省__市__县__。 ______参加工作,现在______公司或单位名称)当______具体职业)。

  我于__年__月与__结婚,系原配夫妻(或不是原配夫妻、__是初婚、__是再婚)。__(配偶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生于__年__月__日,户口在__(即配偶户口簿地址),为农业/非农业户口。我们于__年__月__日在__医院生儿子(女儿)__(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孩子的户口在__,为农业/非农业户口,现未上学(或在__学校上__年级、待业、就业等实际状况)。(说明:生几个孩子均按上面叙述要求介绍,1980年以后生育二胎以上的,要讲清楚是否违反计划生育,即何原因发二胎准生证或被处罚处理的情况)。

  本人已符合__市积分入户相关条件及要求,为日后工作、生活便利,现申请将本人及__(配偶)、__(子女)户口一并迁到__社区居委会(农业/非农业户口,如无随迁则只写本人)。特此申请。

申请人:____

  __年__月__日

  上户口申请书 8

x派出所或***:

  女的我原住址(户籍所在地)x,姓名x,性别女,汉族,出生于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现户口所在地为xx区xx路xx号xx,为居民户口,x年起我长期在xxx在工作和居住。

  xx年xx月xx日我与贵辖区xx先生结为夫妻,丈夫xx居住地址(户籍所在地)xxxxxx,为便于生活、工作、学*,现向贵派出所提出申请同意我的户口迁至贵辖区我丈夫处的申请。望给予帮助。特此申请

  申请人:

日期

  上户口申请书 9

xx派出所:

  我叫xxx(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男(女),xx年xx月xx日生于北京(如生于外地写外地省市),户口在东城xx胡同xx号,xx年参加工作现在xx当工人(或因xx原因无业,现在xx做临时工)。(说明:如系由外地户口来京、复员转业、本市农转业、刑满释放等情况,写清楚何年、由何地、根据何原因、经何部门批准来京的情况)。

  我于xx年xx月与xx结婚,系原配夫妻(或不是原配夫妻、xx是初婚、xx是再婚)。xx(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生于xx年xx月xx日,户口在xx省xx市(县)xx乡(镇)xx村xx号(即投靠人户口本上的准备地址),为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并写清在外地的职业状况)。我们于xx年xx月xx日在xx医院生儿子(女儿)xx(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孩子的.户口在xx为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现未上学(或在xx学校上xx年级、待业等实际状况)。(说明:生几个孩子均按上面叙述要求介绍,1980年以后生育二胎以上的,要讲清楚是否违反计划生育,即何原因发二胎准生证或被处罚处理的情况)。

  因xx(指困难原因,包括何时来京,在京职业状况),我申请将xx户口迁到北京投靠我生活,望**部门批准。

xxx

  20xx年xx月xx日

  上户口申请书 10

尊敬的xx:

  您好!

  我叫xx(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男(女),xx年xx月xx日生于北京(如生于外地写外地省市),户口在东城xx胡同xx号,xx年参加工作现在xx当工人(或因xx原因无业,现在xx做临时工)(说明:如系由外地户口来京、复员转业、本市农转业、刑满释放等情况,写清楚何年、由何地、根据何原因、经何部门批准来京的情况)我于xx年xx月与xx结婚,系原配夫妻(或不是原配夫妻、xx是初婚、xx是再婚)xx(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生于xx年xx月xx日,户口在xx省xx市(县)xx乡(镇)xx村xx号(即投靠人户口本上的准备地址),为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并写清在外地的职业状况)我们于xx年xx月xx日在xx医院生儿子(女儿)xx(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孩子的户口在xx为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现未上学(或在xx学校上xx年级、待业等实际状况)(说明:生几个孩子均按上面叙述要求介绍,1980年以后生育二胎以上的,要讲清楚是否违反计划生育,即何原因发二胎准生证或被处罚处理的情况)

  因xx(指困难原因,包括何时来京,在京职业状况),我申请将xx户口迁到北京投靠我生活,望**部门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刑事申请书优选【10】篇(扩展8)

——医疗鉴定申请书优选【10】篇

  医疗鉴定申请书 1

  申请人:刘悦(刘惠霞婴)

  住址:龙川县老隆镇华光市场

  联系电话:13536768209、0762-6772130

  委托代理人:刘庆华

  电话:13536760059

  被申请人:龙川县妇幼保健院。

  申请事项: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鉴定。

  简要过程:

  20xx年4月21凌晨,刘惠霞入住龙川县妇幼保健院,宫缩于上午7时,8时30分开始进行自然分娩,因持续性枕横位,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自然引产,故自然分娩未能如愿进行。

  10时30分,院方与刘庆伟(刘悦父亲)签订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

  10时55分,刘惠霞进行院剖宫手术产下一男婴——刘悦。

  因自然分娩未能如愿而实施剖宫手术产下婴儿,导致婴儿轻度窒息及胎黄吸入综合症——见龙川妇幼保健院病历。

  4月22日晚上11点左右,院方工作人员通知婴儿家属,婴儿病情危重,婴儿家属到达后,院方工作人员说明了婴儿病情的严重性。

  婴儿家属知道情况后,要求婴儿转院治疗,但院方工作人员多次误导刘悦家人及亲属放弃转院治疗,并说出一些如继续治疗,就是婴儿抢救过来,但后续的康复治疗将是非常漫长。刘悦的亲属都基本听从了院方工作人员的劝告,同意不再转院治疗,但刘悦的父亲(刘庆伟)态度非常坚决,非要转院治疗,故在院方工作人员的安排下,于4月23日凌晨8点左右联系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实施转院工作安排。

  4月23日16时30分,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的专业救护车终于出现,于是,刘悦便转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继续治疗。

  ……

  一、20xx年4月23日,新生儿科病房二维超声检查报告

  提示:右侧脑实质出血声像;

  二、4月25日,新生儿科病房二维超声检查报告

  提示:右侧大脑管膜下暗区声像;

  三、20xx年5月10日,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诊断结果:1、脑性瘫痪;2、胼胝体发育不良?

  四、20xx年8月10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ct检查报告:1、双侧基底节区脑软化灶;额、顶叶脑白质发育不良,考虑为后遗症改变;2、未除外胼胝体发育不良。

  五、以上四点详细记录见《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患者病历》。

  总述:

  1、婴儿在出生前,胎儿检查正常;

  2、产妇在生产前,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判断应该是顺产还是剖腹产;

  3、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判断应该是顺产还是剖宫产,导致小孩窒息及右脑出血,直接使婴儿脑性瘫痪;

  4、院方工作人员明知院方医疗技术及设备有限,未能及时要求婴儿家人及亲属将婴儿实施转院治疗,并还多次阻挠婴儿家人及亲属放弃对婴儿的抢救;

  5、因婴儿家属文化程度只有初中水*,况且对于医疗方面知识一窍不通,故院方工作人员对婴儿家属的阻挠及误导,耽误了对婴儿的最佳抢救时机。

  6、上述2、3、4、5点原因,直接导致婴儿脑性瘫痪,故龙川县妇幼保健院负有全部不可推卸的责任。

  申请要求:

  1、婴儿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住院及康复治疗费用已*10万,好在*年来国家政策好,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治疗费用可以报销一部分;

  2、后期的治疗及康复治疗,因高昂的费用婴儿家属已无力承担,故要求院方承担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

  此致

  河源市卫生局

  敬礼

  申请人:

  医疗鉴定申请书 2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入住被申请人妇产科分娩,于________日________时________分接受被申请人施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________时________分顺利产下一男婴,并安全返回病房,婴儿于1时08分转被申请人儿科治疗,转科诊断:

  1、早产极低体重儿。

  2、新生儿肺透明膜病。

  鉴于婴儿肺透明膜病,需要使用机械通气机(呼吸机)进行机械通气治疗,在医护人员告知后,申请人当即签字同意被申请人采取该措施治疗。但因被申请人缺乏充足的治疗设备(其呼吸机正在使用),致使被申请人束手无策,一直没有对婴儿进行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更甚的是,直至________时________分,被申请人才迟迟告知申请人建议转________市人民医院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申请人为抢救孩子,使其能及时得到治疗,二话没说,亦当即签字同意转院。可是,直至________时,被申请人才迟迟办理转至_______________市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收治婴儿后,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出具转院记录,需要重新化验、诊断,确诊病情,至5时,才使用呼吸机治疗。

  被申请人在婴儿病历中记录使用固尔苏治疗,有诸多疑点:

  一是固尔苏价格昂贵,被申请人使用固尔苏没有记录使用时间,其记录顺序反而出现在出院以后;

  二是被申请人医嘱与处方为不同医生书写,伪造假处方的可能性很大,因被申请人在要求申请人购买固尔苏时并未开具处方,只是书写一便条,申请人凭该便条到收款处交款,凭收款单到药房取药,整个过程从来没有过处方的出现;

  三是申请人领取的药品性状与固尔苏不符,固尔苏为低温保存的水剂,申请人所领的药品为常温状态下的粉剂;四是固尔苏的使用需要与呼吸机配合,没有呼吸机显然不能使用固尔苏,即是说,在病房没有呼吸机情况下使用固尔苏是违规的;五是如果使用了固尔苏,在8小时内不能吸痰,被申请人在转院前没有出具转院记录,实为掩盖其没有使用固尔苏的结果。

  婴儿到________市人民医院后,经人民医院的全力抢救,因婴儿出生后需要及时使用呼吸机辅助治疗,而被申请人没有该设备,使婴儿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长期处于低氧状态,最终导致肺出血死亡。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为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特向贵局提出医疗鉴定申请,请求贵局依法给予鉴定。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卫生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医疗鉴定申请书 3

  申请人:,女,出生于年月日,汉族,

  身份证号:住址: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

  单位负责人:地址: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申请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入院时的诊断为:xx年xx月xx日下午被一正在倒车的面包车撞倒,造成申请人面部外伤,左上肢腕关节以上,胳膊肘以下骨折,左腿小腿骨折,由120救护车送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拍片子、各项化验,诊疗结束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骨科住院治疗,门诊住院号为xxx.

  第二天也就是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检验的生化检验报告单上明确显示,申请人的肌酐CRE的检验结果为675H、尿素氮BUN为19.5H.而正常成年女性的肾功能检测指标为肌酐(CRE)正常参考范围:0~159μmol/L.尿素氮(BUN)正常参考范围:2.6~8.3mmol/L.血尿素氮与肌酐比值(BUN/CRE)正常参考范围:15~24:1.很显然,申请人的肌酐值已经很高,在肌酐值高的情况下不能使用药物甘露醇。但是被申请人在这样的情况下,二十多天的时间持续使用该药物,直到xx年xx月xx日晚上八点造成申请人休克。被申请人组织内科医生进行会诊,会诊后就给申请人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家属就使用甘露醇的治疗单签字,并告知申请人家属使用甘露醇可能造成生命危险。申请人无奈只好转到山大医院进行治疗。至xx年xx月xx日0:30分申请人转院时的检查结果显示,除了入院时的.受伤情况后还多了一项,肾功能不全。

  被申请人不当的治疗方案、错误使用药物,造成申请人的病情严重恶化,现申请人向贵院提起申请,要求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此致

  区卫生局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的受托人:

  联系方式:

  医疗鉴定申请书 4

  申请人:______

  性别:女民族:汉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被申请人:

  ________医院,地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医院院长,联系电话:________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经B超探察为胆结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请人的腹腔镜取石手术建议。20xx年10月日,申请人接受了腹腔镜取石手术。20xx年10月xx日,申请人被开腹修补胆总管及左右肝管失败。20xx年10月xx日,申请人因胆管损伤,腹腔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切口及重复切口感染严重及重度贫血,重度营养不良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抢救。经长达60多天的全力抢救和治疗后,保住了性命。现在康复阶段,半年后需要再进行胆肠吻合手术。

  根据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

  一,20xx年10月xx日,申请人被推进手术台,接受腹腔镜取石手术,术中发现石头过大(直径超过3CM),被申请人没有及时改变手术方案,仍然用直径仅为0。3―1CM的腹腔镜野蛮取石,造成申请人总胆管及左右肝管断裂,而被申请人并未及时进行修补就结束了手术。被申请人违反医疗常规,未对申请人做细致全面的正确诊断而盲目手术,术中发现问题也未及时调整手术方案,以直径0。3―1CM的腹腔镜头去取直径大于3CM以上的结石,毫无客观依据,凭借主观臆断,盲目蛮干,草率从事。导致申请人胆肝管损伤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二,20xx年10月xx日,申请人开始出现胆漏并黄疸症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开腹缝补胆管手术,荒唐的是,被申请人不能胜任胆管修补手术,却坚持开腹。后以未找到胆管为由,没有进行胆汁引流,又将切口缝合,导致申请人出现重度腹膜炎合并双侧胸腔积液。在既不请示上级医生,又不及时将申请人转院的情况下,任由申请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濒临死亡,不得已术后第二天就离开病房前往个旧的被申请人主管医生才匆匆赶回医院,将申请人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经过全力抢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违反了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常规所造成的。而被申请人主管医生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没有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术后被申请人未及时进行切口清创和引流,导致申请人的切口及重复切口出现重度感染,被申请人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是造成申请人人身多重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在明知申请人病情已经很严重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告知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使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申请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濒临死亡的边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及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及护理常规,诊查失误,手术错误,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申请人人身损害,病情恶化(虽经抢救脱离危险,但还需要再进行一次胆肠吻合手术。)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更加清晰明确地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请求贵局给予依法鉴定。

此致

  xx市卫生局医学会医疗技术鉴定办公室

  申请人: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医疗鉴定申请书 5

  申请人 :

  性别:女 民族:汉 工作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医院院长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XX年10月 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经b超探察为胆结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请人的腹腔镜取石手术建议。XX年10月日,申请人接受了腹腔镜取石手术。XX年10月 日,申请人被开腹修补胆总管及左右肝管失败。XX年10月日,申请人因胆管损伤,腹腔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切口及重复切口感染严重及重度贫血,重度营养不良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抢救。经长达60多天的全力抢救和治疗后,保住了性命。现在康复阶段,半年后需要再进行胆肠吻合手术。

  根据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

  一,XX年10月日,申请人被推进手术台,接受腹腔镜取石手术,术中发现石头过大(直径超过3cm),被申请人没有及时改变手术方案,仍然用直径仅为0.3―1cm的腹腔镜野蛮取石,造成申请人总胆管及左右肝管断裂,而被申请人并未及时进行修补就结束了手术。被申请人违反医疗常规,未对申请人做细致全面的正确诊断而盲目手术,术中发现问题也未及时调整手术方案,以直径0.3―1cm的腹腔镜头去取直径大于3cm以上的结石,毫无客观依据,凭借主观臆断,盲目蛮干,草率从事。导致申请人胆肝管损伤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二,XX年10月日,申请人开始出现胆漏并黄疸症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开腹缝补胆管手术,荒唐的是,被申请人不能胜任胆管修补手术,却坚持开腹。后以未找到胆管为由,没有进行胆汁引流,又将切口缝合,导致申请人出现重度腹膜炎合并双侧胸腔积液。在既不请示上级医生,又不及时将申请人转院的情况下,任由申请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濒临死亡,不得已术后第二天就离开病房前往个旧的被申请人主管医生才匆匆赶回医院,将申请人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经过全力抢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违反了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常规所造成的。而被申请人主管医生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没有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术后被申请人未及时进行切口清创和引流,导致申请人的切口及重复切口出现重度感染,被申请人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是造成申请人人身多重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在明知申请人病情已经很严重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告知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使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申请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濒临死亡的边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及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及护理常规,诊查失误,手术错误,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申请人人身损害,病情恶化(虽经抢救脱离危险,但还需要再进行一次胆肠吻合手术。)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更加清晰明确地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请求贵局给予依法鉴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医疗鉴定申请书 6

  编号:

  医疗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医疗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机构代码

  鉴定

  申请

  代理人姓名 与医疗机构关系 职业

  职务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龄 通讯地址

  患者姓名 病案号 就诊科室

  委托鉴定事由(简要诊治经过,请求鉴定理由):

  医疗机构:(公章)

  代理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明:此表由医疗机构填写

  医疗鉴定申请书 7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因____(写明事实经过及要求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可分两段写,第一段写事实,第二段写明理由。)

  此致

  ×××卫生局

  申请人:×××

  ××年××月××日

  医疗鉴定申请书 8

  申请人:_________

  别名:_________

  性别:女

  原住址:新郑市城关乡小占庄村

  现住址:新郑市辛店镇鲁楼村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男9______年___月______日生,汉族,农民,住新郑市辛店镇鲁楼村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女,汉族,______年___月______日生,住新郑市辛店镇鲁楼村

  被申请人:新郑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系该院院长

  申请事项:

  1、对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住院期间,肠道穿孔及失诊、误诊造**身损害做出正确医学鉴定。

  2、本案的费用及医疗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年___月______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出生住院期间,由于被申请人单位医疗技术差,没有准确检查与诊断。医务人员在对申请人治疗期间造成肠道穿孔,导致申请人在人身、精神及经济造成创伤,被申请人没有尽职尽责,为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医疗鉴定机构做出正确结论。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___日

  医疗鉴定申请书 9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县(区)卫生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医疗鉴定申请书 10

  申请人:xx,别名xx,女,现年1岁,汉族,原住址:新郑市城关乡小占庄村,现住址:新郑市辛店镇鲁楼村。

  法定代理人:xxx,男,19xx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新郑市辛店镇鲁楼村;

  法定代理人:xxx,女,汉族,19xx年10月29日生,住新郑市辛店镇鲁楼村。

  被申请人:新郑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系该院院长

  申请事项:

  1、对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住院期间,肠道穿孔及失诊、误诊造**身损害做出正确医学鉴定。

  2、本案的费用及医疗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元月28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出生住院期间,由于被申请人单位医疗技术差,没有准确检查与诊断。医务人员在对申请人治疗期间造成肠道穿孔,导致申请人在人身、精神及经济造成创伤,被申请人没有尽职尽责,为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医疗鉴定机构做出正确结论。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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