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菁华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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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1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租赁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他费用等。

  (一)人员费:是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为企业或有人员事业费拨款的,不得在申请资助的项目经费中列支人员费;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的,项目组可在申请资助的经费中列支人员费,比例控制在15%以内。

  (二)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

  (三)租赁费:指项目实施需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四)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六)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化验、加工、测试等发生的费用。

  (七)技术引进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八)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国内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等费用。

  (十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标准如下: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三)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燃料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核定[100×8%+(资助经费总额-100)×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严禁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机构计提管理费。

  (十四)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之外的其他必要开支。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2

  第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实行承诺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有关要求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时,应当编制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申报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二)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其中单位自筹经费必须是货币资金。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并严格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开支范围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技项目的,由牵头承担项目的单位负责编制总预算,并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参加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及经费预算。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当同时声明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八条 根据项目立项程序,在项目组织遴选过程中,由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经费预算评审。

  第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评审方式采取合并式评审和分离式评审两种方式进行。

  合并式评审是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合并进行的评审方式。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时专家组中应当有2名财务专家,对经费预算进行评审。

  分离式评审是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分开进行的评审方式。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项目经费预算单独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3名财务专家、1名管理专家和参加过项目可行性论证的1名技术专家组成。

  第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评审经费预算与项目研究目标的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与国家政策的相符性等。

  (二)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单位性质,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项目所需经费的总量以及各支出科目的合理性,重点对申请省级财政资助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查,提出调整意见或建议。

  (三)在项目经费预算评审中,评审专家从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状况、资金管理、经济实力等相关财务方面的情况分析,对项目经费预算调整额度超过50%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审批

  (一)根据项目立项程序,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根据经费预算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经费资助额度建议,报厅长会议审定(审议)。

  (二)厅长会议审定(审议)的项目经费预算,经会签或报批等程序后,正式下达项目经费预算批复。

  (三)根据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按照经费预算评审意见确定项目任务书中经费预算的有关内容。

  (四)项目任务书签定后,由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拨付或商请省级*门拨付项目经费至项目承担单位。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3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计划管理与经费管理职能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省科技厅通过中期检查评估、专项审计等方式对项目经费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全面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评估,主要采取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两种方式。

  中期检查评估主要内容为:

  (一)经费落实情况。主要检查自筹经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不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等情况;

  (二)承担单位项目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三)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主要检查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和相关性,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经费支出是否按照批复的经费预算执行,经费支出是否合理、合规,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度规范性,有无违反规定自行调整经费预算的情况,拨付合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督情况,有无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情况,有无自行分解、擅自转拨项目经费情况等;

  (四)设备购置及管理情况。包括批复购置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五)财务信息质量。主要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对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定情况,以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逐步建立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建立项目经费信用管理机制,对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二十六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制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科技厅将会同财政厅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科技厅、财政厅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受省科技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对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依托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继续对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检查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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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菁华3篇)(扩展1)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菁华3篇)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1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租赁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他费用等。

  (一)人员费:是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为企业或有人员事业费拨款的,不得在申请资助的项目经费中列支人员费;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的,项目组可在申请资助的经费中列支人员费,比例控制在15%以内。

  (二)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

  (三)租赁费:指项目实施需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四)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六)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化验、加工、测试等发生的费用。

  (七)技术引进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八)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国内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等费用。

  (十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标准如下: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三)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燃料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核定[100×8%+(资助经费总额-100)×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严禁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机构计提管理费。

  (十四)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之外的其他必要开支。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2

  第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实行承诺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有关要求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时,应当编制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申报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二)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其中单位自筹经费必须是货币资金。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并严格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开支范围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技项目的,由牵头承担项目的单位负责编制总预算,并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参加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及经费预算。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当同时声明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八条 根据项目立项程序,在项目组织遴选过程中,由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经费预算评审。

  第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评审方式采取合并式评审和分离式评审两种方式进行。

  合并式评审是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合并进行的评审方式。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时专家组中应当有2名财务专家,对经费预算进行评审。

  分离式评审是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分开进行的评审方式。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项目经费预算单独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3名财务专家、1名管理专家和参加过项目可行性论证的1名技术专家组成。

  第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评审经费预算与项目研究目标的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与国家政策的相符性等。

  (二)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单位性质,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项目所需经费的总量以及各支出科目的合理性,重点对申请省级财政资助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查,提出调整意见或建议。

  (三)在项目经费预算评审中,评审专家从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状况、资金管理、经济实力等相关财务方面的情况分析,对项目经费预算调整额度超过50%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审批

  (一)根据项目立项程序,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根据经费预算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经费资助额度建议,报厅长会议审定(审议)。

  (二)厅长会议审定(审议)的项目经费预算,经会签或报批等程序后,正式下达项目经费预算批复。

  (三)根据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按照经费预算评审意见确定项目任务书中经费预算的有关内容。

  (四)项目任务书签定后,由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拨付或商请省级*门拨付项目经费至项目承担单位。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3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非预算支出。与项目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应当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经费使用中涉及*采购的,按*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项目的不同渠道的经费应当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任务书规定及时提供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按规定报告并经批准后可以进行调整。

  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单位财务部门备案;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科技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四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结余的省级财政资助经费退回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及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制度,加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要求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时,应当反映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资助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科技项目合同书中另有注明的除外),省科技厅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和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原则上通过财务验收后方能进行项目验收。财务验收采取由省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组织财务专家参与项目验收组专司财务检查两种方式进行。财政资助经费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采取专项审计的方式进行财务验收。

  财务验收包括项目经费执行情况的验收及对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经济指标等内容的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任务书下达的经费预算情况。调整经费预算的,应当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项目经费收支情况;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明细表。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六)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省财政资助经费若有结余的,应报省科技厅批准用于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或上缴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按财政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菁华3篇)(扩展2)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菁华3篇)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家、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200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500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决定。

  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县以上人民*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阶段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的*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计划、经贸、财政、物价、银行、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和招标单位资格;

  (三)组织审定标底;

  (四)监督指导评标定标工作;

  (五)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七)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工程和总投资在五千万元(昆明市为一亿元)以上的地、州、市投资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在上述投资限额以下的地、州、市和县投资的建设工程,由地、州、市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三)已完成建设征地;

  (四)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五)建设项目已办理报建手续。

  第九条  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拥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

  (二)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3个以上单位发出邀请的招标。

  (三)协商议标。即对个别不具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经地、州、市以上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由招标单位选择两个以上单位分别进行议标的招标。

  第十一条  邀请外国企业参加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函。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招标单位应当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报手续,报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综合说明、发包范围、内容和要求、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和有关的图纸资料等。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招标文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招标文件后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大型、复杂的工程,审核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日,超过时限视为认可。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报原审核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标底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经济的法规和政策。招标单位无力编制标底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标底编制单位应当对标底质量和保密负责,并不得同时接受投标单位的报价编制。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在投标截止之后、开标之前审查确定标底。标底未经审定,不得开标,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标底审定后必须密封保存。开标之前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不得与投标单位串通,妨碍公*竞争,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垫支工程款。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3

  第十六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省外企业来我省参加投标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经资质审验合格后,方能参加投标。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同时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单位简况等文件。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

  投标书必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更改投标书的内容。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之间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菁华3篇)(扩展3)

——云南省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菁华3篇)

云南省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1

  第七条 课题申报人应具有副高职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为中小学特级教师(副高职以下的,应由具有副高职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两名同行人士书面推荐),且是该课题的第一主持人,在课题研究中承担实质性任务。每一申报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省级课题,已负责承担的省级课题未结题者,一律不得申报新的省级课题。

  由多人参加的课题必须注明主持人。主持人仅限填报一人,申请书必须由主持人签名报出。

  第八条 省级课题每五年为一个阶段,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受理课题申报工作,受理期限为三个月,滚动列入计划的课题在前一年的最后三个月受理申报。

  课题指南发布后,申报者可向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索购《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报人应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申请书,经本单位同意后,一式三份送交各地(州、市)教育科研部门或高校科研处进行初选,由各地(州、市)教育科研部门或高校科研处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省规划办参加评审。迟于规定截止日期的申请书,一律不予评审。

  申报人应同时交课题评审补偿费200元,由省规划办统一开具收据。凡只交课题申请书而未交评审补偿费的,一律不予评审。

  第十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并在时间、经费方面给予支持、保证。

云南省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2

  第十一条 省规划办负责受理省级课题的申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的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并组织学科评审组对课题申请书进行评议。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不得进入评审,由省规划办将申报材料连同所交评审费的70%退回申请人。

  第十二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课题,由相关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1、由规划办将所申报课题论证材料活页送评审组成员2—3人进行匿名初评,由评审组成员按照评审标准给出初评意见和建议。

  2、在初评基础上召开评审专家组会议,由学科规划组专家介绍初评情况,并进行评议。

  3、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评审专家组对申请课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同票达到与会人员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即获通过,评审专家组负责人综合评议意见和表决结果,填写课题评审表提交省规划领导小组。

  4、省规划办对通过评审拟进入立项的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衡,并提出课题经费资助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并确定为省级重点课题、规划课题和立项课题的,由省规划办下达课题委托书,对需要给予资助的省级重点课题和部分规划课题,同时下达资助经费数额。

  第十四条 课题评审工作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以保证评审工作客观、公正、不受干扰。参加评审的专家、领导、工作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一律采取回避措施,同时对会议评审情况予以保密,在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对经过专家评审,认为确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又符合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要求的课题,由省规划办负责推荐申请国家级或部委级课题。

  第十六条 省级课题的评审原则:

  1、申报课题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能够用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主导课题研究的全过程。

  2、课题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对全省的教育决策、教育改革和教育发展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3、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预期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课题研究成果具有出版、使用和推广的价值。

  4、立论充足,研究目标、内容具体明确,课题选题界定清晰,研究方法、步骤科学、切实可行,论证充分。

  5、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研究水*,并且具有一定的完成研究课题的客观条件。

  6、优秀的.中青年教育科研工作者和教师结合本地实际与发展需要申报的对全省能产生一定影响的研究课题。

云南省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3

  第三十七条 省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我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充分利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对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应用价值和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向有关部门推荐,促其采纳应用,并向教育界广泛宣传。

  第三十八条 省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我省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

  第四十条 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每四年举行一次全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评奖活动。具体办法另定。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菁华3篇)(扩展4)

——项目部质量奖罚制度实施细则 40句菁华

1、1.1 一般不合格项是指偶发、孤立、后果不严重、易于纠正的不合格;

2、2.1生产过程中原纸有严重质量缺陷,机组没有发现或发现不报,按损失大小对责任机组处以50-100元/次的罚款;

3、3.2质管员在抽查中一次性发现产品超重数量大于5件的,处罚责任机组每人50元/次的罚款。

4、3.4原盘纸纸储存期间包装封闭不良,每发现一个追究责任部门主管及具体责任人各10元/个罚款。(生产急需而来不及包装的原纸不适用此条款)。

5、如果主管领导未按公司的制度或工艺文件等执行,出现质量问题、产品报废或应对问题的,全部责任由部门领导承担。

6、本道工序生产时自检发现不良产品的,不做任何处罚,如需返修的产品工时不予计算。

7、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在产品重要部位,对产品质量有一定的影响,经返工或返修可达到图纸要求和标准规定的,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0元~5000元的。

8、奖罚金额最低为10元。

9、1品管部负责品质异常的发现和处置,以及奖惩的实施。

10、1各生产小组必须对所加工、装配、自检的产品品质负责。

11、5顾客投诉率≤1%(每月)

12、2开发及技术部在以下情况应承担的责任:

13、2.3 对生产/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图纸、工艺问题,最迟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解决并给予明确答复,超过时限未予解决的,处罚责任人10元/次,其直接、间接主管负连带责任。

14、4.6对未征得品管人员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撕下或涂抹品检人员已粘的状态标识(如合格标签、不合格标签等),处以罚款20元/次,其直接、间接主管负连带责任。

15、1.3品管检验人员在巡检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合格品将按质量处罚条例开据处罚单,处罚金额将作为个人的质量奖金,连带处罚部分将分别做为其直接、间接主管的个人奖金。

16、2发生批量品质异常时对发现人员的奖励:

17、2 严重质量事故:事故给公司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0.00元而少于5000.00元的。

18、3 重大质量事故:事故给公司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0元以上的或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

19、2.2对质量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实施的,由生产部技术部、研发部、质管部提名公司给予奖励10-100.00元。

20、2.6 工作执行力强且结果好的10--50元/次奖励。

21、4第三方审核人员(认证审核相关人员)现场询问生产岗位相关生产技能时,在岗人员不能准确回答相关问题时,处罚20.00元/次。

22、10当质量事故起因是其它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合格,可免生产操作相关人员责任,否则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3、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

24、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者,则上级主管人员或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

25、凡是部门经理或主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26、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27、造谣滋事。

28、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29、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50元;

30、员工在每月无迟到,早退,请假等情况,凡属于满勤的均奖励100元全勤奖

31、贡献奖不限时间、名额及岗位。为网吧赢得荣誉或作出贡献,由网吧视其贡献大小作出奖励。如拾金不昧、降低水电运营成本等。

32、质量检查验收中有钢筋绑扎不规范、漏扎、错用钢筋、缺筋、钢筋锚固长度过短或过长、搭接长度过短或过长、马凳筋或垫块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单面焊、闪光对焊、电渣压焊焊接不符合要求,仍可以整改到位但却一次整改后仍然不合格时,每次罚款100元,造成材料浪费时并承担相应材料费用,对连续三次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将对班组进行200元的奖励。

33、2.1 重大质量事故的判定

34、1 发现并制止他人违反工艺和操作规程的行为,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者;

35、5 积极向公司提合理化建议,经过采纳,在产品质量提高和材料消耗降低方面有成效的;

36、8 在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方面做出贡献的;

37、1、生产、检验产品质量百分比标准

38、6.5各组装员工(首件)根据自行组装产品需要,通知检验员进行过程检验并将检验内容填写“交检单”,检验员检验合格后盖合格章。

39、6.2对公司内部由后工序加工人员发现的过漏加工、错加工以及对刀件、料头等按照每件10元考核相关责任人,同等奖励发现者。

40、8、工艺技术问题考核: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菁华3篇)(扩展5)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合集5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1

  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悉,为响应中央完善生育政策的需要、适应机构改革、依法维护群众利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我省已启动修改《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在组织管理和相关部门职责、生育政策、保障政策、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修改。还根据我省“单独二孩”政策有关规定,将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规定修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

  为了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在**职责中加了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的内容。

  新增加四项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做好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制定和组织实施优生优育的政策措施,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衡的政策措施等。

  生育政策上,将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时间延长至孩子出生三个月之内,将登记地由镇、街道办一级修改为向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村(居)委会登记。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在提高婚产假优待、加大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适当提高对农村计生家庭的医疗保障力度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2

  三年县县建成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

  我省将加强产科、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建设,增加产科床位,力争用三年时间每个县都能建成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高危产妇门诊,健全接诊、会诊、转诊的工作机制,加强产科、儿科助产师的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加强优生优育宣传和咨询服务,全面实施孕前优生筛查和孕产妇系统保健免费基本服务项目,完善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机制。加强辅助生育中心建设,有效解决大龄夫妻不孕不育问题。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3

  预计每年*均多出生四五万人

  根据省卫计委调查,我省符合全面二孩政策的目标人群有236.7万对,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我省今后几年出生人口总量会有一定幅度增长,预计每年*均多出生4-5万人,人口规模不会快速扩大。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4

  生育前到当地社区登记备案即可

  刘宝琴介绍,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我省对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的孩子,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审批。省卫计委也将制定具体意见,指导各地对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到现居住地或户籍地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去登记,在登记过程中提供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方面的指导、咨询和服务。

  将来准备生二孩的.夫妇,就和目前生育一孩的夫妇一样,生育前在当地社区办理登记备案即可。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5

  2016年1月1日后出生的二孩都符合政策

  刘宝琴说,按照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我省全面二孩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对象为一方户籍或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夫妻,现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均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也就是说,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所有新出生的二孩都是符合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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