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民事答辩状(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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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民事答辩状 1

  答辩人: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答辩人:XX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要形成雇佣关系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工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被答辩人和答辩人之间:

  (1)被答辩人没有在答辩人承包的正商新蓝钻3期工程工地工作。被答辩人、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更不存在管理关系;

  (3)答辩人也从未向被答辩人支付过相关的劳动报酬。所以,被答辩人以雇佣关系为由,请求法院支持受伤损失赔偿金,缺乏依据,请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二、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仅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证明被答辩人是在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受伤。其中,证人A系被答辩人老乡且A不是施工现场工人,其出具的证明中仅仅看到了被答辩人的受伤结果,而对被答辩人的受伤原因及过程均没看见;证人B是被答辩人的妻子,其出具的证言显然不能让人信服,应由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当然也不能作为确定侵权事实存在的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的声称“事故(20xx年3月31日)发生后,……往山东曹县治疗”一个多月后(20xx年5月3日)才入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诉状中被答辩人描述受伤地应为郑州市内的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被答辩人受伤之后不是及时到附*(市内)医院救治而是跑到距离郑州市一百多公里外(四五个小时的行程)的山东曹县治疗明显有违常理。根据一般人的常识,一旦受伤骨折(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应尽量减少患处的活动,并快速送医院急救,骨折的急救很重要,处理不当能加重损伤,增加病人的痛苦,甚至形成残废影响生命。而被答辩人舍*求远的到山东曹县治疗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受伤地就在山东曹县或者被答辩人在郑州受伤并不严重。总之,被答辩人在声称受伤一个多月后才因为受伤进入郑州骨科医院治疗隔断了被答辩人受伤和答辩人(如果存在)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后,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中并没山东曹县的就诊病历和诊断证。进一步反向证明了被答辩人受伤原因及结果与答辩人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被答辩人的有关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是:

  1、二次手术费15000元还没有实际发生,具体手术费用金额无法预知,提前诉求不当。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后续治疗费,被答辩人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及营养费840元,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伙食补助的期限。营养费用不应当支持,被答辩人没有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是治疗需要营养费用,依法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

  3、误工费32459元计算依据的期限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而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山东曹县的治疗证明,务工期限则无从计算;

  4、关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被答辩人在病历中称有两女一子,但是在诉讼请求中确主张是两儿两女四个孩子,其中女儿张甲的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7日和女儿张乙的出生日期为1998年1月6日,两个女儿年龄仅仅相差3个月,显然有违常理,答辩人有理由推断被答辩人存在恶意索赔嫌疑。

  其次,对于被答辩人仅仅提供被抚养人张丙的《残疾人证》来证明被抚养人张丙丧失劳动能力,答辩人认为《残疾人证》不能作为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亲属”。

  现行法律体系下,只有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有权出具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而《残疾人证》仅是残疾人保障组织为了保障残疾人利益颁发的证件,不是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的法定证明形式,而且二者划分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残疾人证》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等级不可通用。因此答辩人仅出具《残疾人证》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法定要件。另被答辩人提供证明其与张父和于母存在父母关系,且其父母共有子女三人的证据是由郸城县丁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效力存疑;

  5、精神抚慰金30000元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河南法院以往的判例,八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15000元在河南已经很高。被答辩人要求30000元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

  此致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

  劳动纠纷民事答辩状 2

  答辩人: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答辩人:XX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要形成雇佣关系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工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被答辩人和答辩人之间:

  (1)被答辩人没有在答辩人承包的正商新蓝钻3期工程工地工作。被答辩人、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更不存在管理关系;

  (3)答辩人也从未向被答辩人支付过相关的劳动报酬。所以,被答辩人以雇佣关系为由,请求法院支持受伤损失赔偿金,缺乏依据,请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二、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仅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证明被答辩人是在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受伤。其中,证人A系被答辩人老乡且A不是施工现场工人,其出具的证明中仅仅看到了被答辩人的受伤结果,而对被答辩人的受伤原因及过程均没看见;证人B是被答辩人的妻子,其出具的'证言显然不能让人信服,应由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当然也不能作为确定侵权事实存在的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的声称“事故(20xx年3月31日)发生后,……往山东曹县治疗”一个多月后(20xx年5月3日)才入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诉状中被答辩人描述受伤地应为郑州市内的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被答辩人受伤之后不是及时到附*(市内)医院救治而是跑到距离郑州市一百多公里外(四五个小时的行程)的山东曹县治疗明显有违常理。根据一般人的常识,一旦受伤骨折(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应尽量减少患处的活动,并快速送医院急救,骨折的急救很重要,处理不当能加重损伤,增加病人的痛苦,甚至形成残废影响生命。而被答辩人舍*求远的到山东曹县治疗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受伤地就在山东曹县或者被答辩人在郑州受伤并不严重。总之,被答辩人在声称受伤一个多月后才因为受伤进入郑州骨科医院治疗隔断了被答辩人受伤和答辩人(如果存在)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后,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中并没山东曹县的就诊病历和诊断证。进一步反向证明了被答辩人受伤原因及结果与答辩人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被答辩人的有关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是:

  1、二次手术费15000元还没有实际发生,具体手术费用金额无法预知,提前诉求不当。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后续治疗费,被答辩人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及营养费840元,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伙食补助的期限。营养费用不应当支持,被答辩人没有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是治疗需要营养费用,依法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

  3、误工费32459元计算依据的期限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而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山东曹县的治疗证明,务工期限则无从计算;

  4、关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被答辩人在病历中称有两女一子,但是在诉讼请求中确主张是两儿两女四个孩子,其中女儿张甲的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7日和女儿张乙的出生日期为1998年1月6日,两个女儿年龄仅仅相差3个月,显然有违常理,答辩人有理由推断被答辩人存在恶意索赔嫌疑。

  其次,对于被答辩人仅仅提供被抚养人张丙的《残疾人证》来证明被抚养人张丙丧失劳动能力,答辩人认为《残疾人证》不能作为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亲属”。

  现行法律体系下,只有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有权出具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而《残疾人证》仅是残疾人保障组织为了保障残疾人利益颁发的证件,不是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的法定证明形式,而且二者划分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残疾人证》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等级不可通用。因此答辩人仅出具《残疾人证》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法定要件。另被答辩人提供证明其与张父和于母存在父母关系,且其父母共有子女三人的证据是由郸城县丁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效力存疑;

  5、精神抚慰金30000元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河南法院以往的判例,八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15000元在河南已经很高。被答辩人要求30000元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

  此致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

  劳动纠纷民事答辩状 3

  答辩人:,女,生于x年10月19日,汉族,住xx县xx镇路二段209号1栋15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答辩人:养殖场,住所地:xx县xx镇北郊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罗(场长),电话。

  x年4月23日,答辩人收到xx县人民法院送的由被答辩人制作的《民事诉状》副本及长民初字第x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就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涉及到的问题,简要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一)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本诉理由和请求。

  (二)依法确认和维持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1号长劳人仲案《仲裁裁决书》的仲裁决定的内容。

  (三)依法确认和判决在劳人仲裁案1号《仲裁裁决书》基础增加遗漏仲裁费用156075万元。

  (四)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借款20万元。

  (五)依法判决被答辩人赔偿侵害人身权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六)涉诉讼损失费由全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事实劳动关系不可否认。

  1、x年3月12日经介绍为被答辩人从事喂猪、做饭、修建猪场、鱼塘的工作及其它杂活并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

  (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早上4点起床,上班至晚12点是众所周知、无需证明的客观事实。

  (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辩人在节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昼夜加班加点劳动。

  (四)在上班期间被答辩人还向被答辩人借款20万元是用于投入养殖场周转资金。

  (五)被答辩人捏造事实,啡谤答辩人。

  在答辩人劳动期间被答辩人是具有欺骗答辩人感情不法行为。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凳记及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问题意见》明确规定:除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外其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被答辩人认为这个是客观事实,那请求被答辩人按共有财产分割,在存续期取得财产折款200万元,分半分割撒?

  二、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工资、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保险费共计227475元。

  (一)答辩人x年3月13日起在被答辩人养殖场上班期间工资按19个月,按约定期每月3000元为54000元。

  (二)答辩人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15607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仲裁裁决时遗漏57118.75元。被答辩人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按劳动部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25%,也就是损失227475×25%=56868.75元。

  三、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x年3月至x年11月基本养老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被答辩人却居然对法律不顾,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四、xx县劳动争议仲裁会,劳动人仲裁第1号仲裁申请书明显偏袒被答辩人。

  在答辩人申请仲裁过程中,依法提出227475元的申请要求,而仅有养老保险金、上班基本工资54000元得了支持,尚有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也是重要劳动报酬156075元,这个应以涉及加班工资和节假日照常上班没有给予支持。被答辩人未签订劳动合同25%处罚赔偿金也遗漏。对此答辩人也表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五、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有感情纠纷实属捏造,这是被答辩人侵犯答辩人人身合法权益行为。请求被答辩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

  综上所述:答辩依法登记养殖企业,依法拥有的用工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及时按约支付职工工资(约定)、加班工资(双倍)、节假日工资(三倍)和劳动保险费与违法劳动合同25%劳动处罚赔偿金,给答辩人造成严重损失。另外,由于被答辩人采用欺骗手段,向答辩人借款*20万元(有帐可查),故意捏造事实,直接损害答辩荣誉和利益。为此,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之规定,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责令被答辩人补充仲裁委员会遗漏和支持答辩人各项赔偿费用为谢。

  证据和来源: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

  2、xx县宏星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

  附:本状副本共贰份。

  劳动纠纷民事答辩状 4

  答辩人: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答辩人:XX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要形成雇佣关系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工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被答辩人和答辩人之间:

  (1)被答辩人没有在答辩人承包的正商新蓝钻3期工程工地工作。被答辩人、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更不存在管理关系;

  (3)答辩人也从未向被答辩人支付过相关的劳动报酬。所以,被答辩人以雇佣关系为由,请求法院支持受伤损失赔偿金,缺乏依据,请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二、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仅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证明被答辩人是在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受伤。其中,证人A系被答辩人老乡且A不是施工现场工人,其出具的证明中仅仅看到了被答辩人的受伤结果,而对被答辩人的`受伤原因及过程均没看见;证人B是被答辩人的妻子,其出具的证言显然不能让人信服,应由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当然也不能作为确定侵权事实存在的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的声称“事故(20xx年3月31日)发生后,……往山东曹县治疗”一个多月后(20xx年5月3日)才入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诉状中被答辩人描述受伤地应为郑州市内的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被答辩人受伤之后不是及时到附*(市内)医院救治而是跑到距离郑州市一百多公里外(四五个小时的行程)的山东曹县治疗明显有违常理。根据一般人的常识,一旦受伤骨折(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应尽量减少患处的活动,并快速送医院急救,骨折的急救很重要,处理不当能加重损伤,增加病人的痛苦,甚至形成残废影响生命。而被答辩人舍*求远的到山东曹县治疗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受伤地就在山东曹县或者被答辩人在郑州受伤并不严重。总之,被答辩人在声称受伤一个多月后才因为受伤进入郑州骨科医院治疗隔断了被答辩人受伤和答辩人(如果存在)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后,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中并没山东曹县的就诊病历和诊断证。进一步反向证明了被答辩人受伤原因及结果与答辩人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被答辩人的有关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是:

  1、二次手术费15000元还没有实际发生,具体手术费用金额无法预知,提前诉求不当。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后续治疗费,被答辩人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及营养费840元,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伙食补助的期限。营养费用不应当支持,被答辩人没有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是治疗需要营养费用,依法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

  3、误工费32459元计算依据的期限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而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山东曹县的治疗证明,务工期限则无从计算;

  4、关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被答辩人在病历中称有两女一子,但是在诉讼请求中确主张是两儿两女四个孩子,其中女儿张甲的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7日和女儿张乙的出生日期为1998年1月6日,两个女儿年龄仅仅相差3个月,显然有违常理,答辩人有理由推断被答辩人存在恶意索赔嫌疑。

  其次,对于被答辩人仅仅提供被抚养人张丙的《残疾人证》来证明被抚养人张丙丧失劳动能力,答辩人认为《残疾人证》不能作为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亲属”。

  现行法律体系下,只有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有权出具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而《残疾人证》仅是残疾人保障组织为了保障残疾人利益颁发的证件,不是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的法定证明形式,而且二者划分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残疾人证》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等级不可通用。因此答辩人仅出具《残疾人证》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法定要件。另被答辩人提供证明其与张父和于母存在父母关系,且其父母共有子女三人的证据是由郸城县丁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效力存疑;

  5、精神抚慰金30000元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河南法院以往的判例,八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15000元在河南已经很高。被答辩人要求30000元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

  此致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

  劳动纠纷民事答辩状 5

  答辩人:杨某胜,男,x年4月14日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旧县镇董家村一组人,现住武汉市青山区武东镇陆家咀村刘家堂房33号。身份证号420xxx55

  被答辩人:武汉某某铝塑门窗厂。住所地:投资人:谢某。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不服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xx)东开民二初字第240号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针对对方上诉请求,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xx)东开民二初字第240号判决,程序合法,实体认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作出的“原告武汉某某铝塑门窗厂与被告杨某胜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判决,是一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案件证据,作出的认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维持。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一审过程中,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投资人谢某签字的住院发票、答辩人与谢某的谈话录音资料以及一审法院以答辩人申请在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吹笛派出所调取的出警证明,足以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况且,在湖北电视台“新闻360”节目中,被答辩人的投资人谢某在记者采访中,表示答辩人事故系答辩人违规操作造成,实际上已经认可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因而,对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以确认。

  三、被答辩人负担案件上诉费用。

  综上,被答辩人作为用人单位刻意否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是在逃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要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


劳动纠纷民事答辩状(精选五篇)扩展阅读


劳动纠纷民事答辩状(精选五篇)(扩展1)

——劳动纠纷答辩状 (菁华3篇)

劳动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答辩人:XX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要形成雇佣关系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工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被答辩人和答辩人之间:

  (1)被答辩人没有在答辩人承包的正商新蓝钻3期工程工地工作。被答辩人、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更不存在管理关系;

  (3)答辩人也从未向被答辩人支付过相关的劳动报酬。所以,被答辩人以雇佣关系为由,请求法院支持受伤损失赔偿金,缺乏依据,请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二、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仅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证明被答辩人是在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受伤。其中,证人A系被答辩人老乡且A不是施工现场工人,其出具的证明中仅仅看到了被答辩人的受伤结果,而对被答辩人的受伤原因及过程均没看见;证人B是被答辩人的妻子,其出具的证言显然不能让人信服,应由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当然也不能作为确定侵权事实存在的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的声称“事故(20xx年3月31日)发生后,……往山东曹县治疗”一个多月后(20xx年5月3日)才入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诉状中被答辩人描述受伤地应为郑州市内的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被答辩人受伤之后不是及时到附*(市内)医院救治而是跑到距离郑州市一百多公里外(四五个小时的行程)的山东曹县治疗明显有违常理。根据一般人的常识,一旦受伤骨折(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应尽量减少患处的活动,并快速送医院急救,骨折的急救很重要,处理不当能加重损伤,增加病人的痛苦,甚至形成残废影响生命。而被答辩人舍*求远的到山东曹县治疗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受伤地就在山东曹县或者被答辩人在郑州受伤并不严重。总之,被答辩人在声称受伤一个多月后才因为受伤进入郑州骨科医院治疗隔断了被答辩人受伤和答辩人(如果存在)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后,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中并没山东曹县的就诊病历和诊断证。进一步反向证明了被答辩人受伤原因及结果与答辩人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被答辩人的有关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是:

  1、二次手术费15000元还没有实际发生,具体手术费用金额无法预知,提前诉求不当。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后续治疗费,被答辩人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及营养费840元,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伙食补助的期限。营养费用不应当支持,被答辩人没有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是治疗需要营养费用,依法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

  3、误工费32459元计算依据的期限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而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山东曹县的治疗证明,务工期限则无从计算;

  4、关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被答辩人在病历中称有两女一子,但是在诉讼请求中确主张是两儿两女四个孩子,其中女儿张甲的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7日和女儿张乙的出生日期为1998年1月6日,两个女儿年龄仅仅相差3个月,显然有违常理,答辩人有理由推断被答辩人存在恶意索赔嫌疑。

  其次,对于被答辩人仅仅提供被抚养人张丙的《残疾人证》来证明被抚养人张丙丧失劳动能力,答辩人认为《残疾人证》不能作为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亲属”。

  现行法律体系下,只有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有权出具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而《残疾人证》仅是残疾人保障组织为了保障残疾人利益颁发的证件,不是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的法定证明形式,而且二者划分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残疾人证》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等级不可通用。因此答辩人仅出具《残疾人证》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法定要件。另被答辩人提供证明其与张父和于母存在父母关系,且其父母共有子女三人的证据是由郸城县丁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效力存疑;

  5、精神抚慰金30000元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河南法院以往的判例,八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15000元在河南已经很高。被答辩人要求30000元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

  此致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

劳动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答辩人:XX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要形成雇佣关系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工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被答辩人和答辩人之间:

  (1)被答辩人没有在答辩人承包的正商新蓝钻3期工程工地工作。被答辩人、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更不存在管理关系;

  (3)答辩人也从未向被答辩人支付过相关的劳动报酬。所以,被答辩人以雇佣关系为由,请求法院支持受伤损失赔偿金,缺乏依据,请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二、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仅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证明被答辩人是在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受伤。其中,证人A系被答辩人老乡且A不是施工现场工人,其出具的证明中仅仅看到了被答辩人的受伤结果,而对被答辩人的受伤原因及过程均没看见;证人B是被答辩人的妻子,其出具的证言显然不能让人信服,应由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当然也不能作为确定侵权事实存在的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的声称“事故(20xx年3月31日)发生后,……往山东曹县治疗”一个多月后(20xx年5月3日)才入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诉状中被答辩人描述受伤地应为郑州市内的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被答辩人受伤之后不是及时到附*(市内)医院救治而是跑到距离郑州市一百多公里外(四五个小时的行程)的山东曹县治疗明显有违常理。根据一般人的常识,一旦受伤骨折(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应尽量减少患处的活动,并快速送医院急救,骨折的急救很重要,处理不当能加重损伤,增加病人的痛苦,甚至形成残废影响生命。而被答辩人舍*求远的到山东曹县治疗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受伤地就在山东曹县或者被答辩人在郑州受伤并不严重。总之,被答辩人在声称受伤一个多月后才因为受伤进入郑州骨科医院治疗隔断了被答辩人受伤和答辩人(如果存在)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后,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中并没山东曹县的就诊病历和诊断证。进一步反向证明了被答辩人受伤原因及结果与答辩人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被答辩人的有关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是:

  1、二次手术费15000元还没有实际发生,具体手术费用金额无法预知,提前诉求不当。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后续治疗费,被答辩人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及营养费840元,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伙食补助的期限。营养费用不应当支持,被答辩人没有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是治疗需要营养费用,依法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

  3、误工费32459元计算依据的期限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而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山东曹县的治疗证明,务工期限则无从计算;

  4、关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被答辩人在病历中称有两女一子,但是在诉讼请求中确主张是两儿两女四个孩子,其中女儿张甲的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7日和女儿张乙的出生日期为1998年1月6日,两个女儿年龄仅仅相差3个月,显然有违常理,答辩人有理由推断被答辩人存在恶意索赔嫌疑。

  其次,对于被答辩人仅仅提供被抚养人张丙的《残疾人证》来证明被抚养人张丙丧失劳动能力,答辩人认为《残疾人证》不能作为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亲属”。

  现行法律体系下,只有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有权出具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而《残疾人证》仅是残疾人保障组织为了保障残疾人利益颁发的证件,不是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的法定证明形式,而且二者划分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残疾人证》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等级不可通用。因此答辩人仅出具《残疾人证》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法定要件。另被答辩人提供证明其与张父和于母存在父母关系,且其父母共有子女三人的证据是由郸城县丁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效力存疑;

  5、精神抚慰金30000元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河南法院以往的判例,八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15000元在河南已经很高。被答辩人要求30000元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

  此致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

劳动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住所地:联系电话: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现依法发表如下答辩意见: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法的仲裁请求。

  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情况答辩意见

  1、答辩人与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书》第六条中约定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______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B条款: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方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因此,申请人的工资为基本工资______元加上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由答辩人根据申请人当月工作情况考核确定,(申请人的工资表中能反映出申请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补贴、技能补贴等项目组成),所以申请人的工资不可能是固定的______元,答辩人也从未与申请人以任何形式约定过申请人的工资为______元,因此申请人要求按照______元每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2、答辩人提供的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能够证明答辩人已经足额支付申请人____月份的工资,工资发放记录也能够证明申请人认可其工资标准。

  3、答辩人自申请人离职后多次要求申请人到答辩人处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领取____月份工资,但申请人拒不配合,因此____月份的工资是因申请人的原因没有领取,不是答辩人没有发放。

  二、关于社会保险缴纳答辩意见

  1、____月份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没有缴纳是申请人自愿同意的。

  2、申请人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离职,答辩人已经为申请人缴纳了____月份的社会保险,即使答辩人应为申请人补缴____月份的社保,也可以用已经为其缴纳____月份的社保抵扣,所以答辩人不需要再为其补缴____月份社保,否则申请人应该返还答辩人为其缴纳的____月份社保。

  3、补缴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三、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因此不应该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申请人没有按照答辩人的要求办理安全员证并到答辩人处登记备案,且申请人因自身原因离职,答辩人无法使用其安全员证,因此申请人要求支付相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五、根据______省人社厅______号文件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申请人不符合领取高温津贴的条件。

  六、申请人在入职时从答辩人处领取了工作服、帽子等物品,现在申请人已经离职,答辩人要求申请人尽快返回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综上,答辩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不存在任何违反劳动法行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此致____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答辩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风险提示:

  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其他证据材料______份。


劳动纠纷民事答辩状(精选五篇)(扩展2)

——劳动纠纷答辩状通用五篇

  劳动纠纷答辩状 1

  答辩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__市xx路,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xx,男,汉族,xxxx年8月10日出生,住__市xx号xx室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工资争议案件,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因自身原因于__年__月__日主动辞职,其后双方于__年__月__日就劳动合同解除达成结算协议,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答辩人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当。

  二、被答辩人主张给付各项费用___元没有依据

  1、被答辩人辞职后,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明确约定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的工资、加班费、节日加班费用等费用已全部结清,被答辩人对此无任何异议,被答辩人不再追究答辩人任何责任。本案中,双方已就工资、加班工资等达成结算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辩人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被答辩人主动辞职,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3、被答辩人主张双倍工资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其次,主张双倍工资有着明确的时间限制、时效限制、数额限制。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有限公司

  时 间:__年__月_日

  劳动纠纷答辩状 2

  答辩人:xx,女,生于xxx年10月19日,汉族,住xx县xx镇xx路二段209号1栋15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养殖场,住所地:xx县xx镇北郊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罗xx(场长),电话xxxxxxxxxxxx。

  xxxx年4月23日,答辩人收到xx县人民法院送的由被答辩人制作的《民事诉状》副本及(xxxx)长民初字第x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就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涉及到的问题,简要答辩如下:

  一、答辩请求:

  (一)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本诉理由和请求。

  (二)依法确认和维持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xxxx)1号长劳人仲案《仲裁裁决书》的仲裁决定的内容。

  (三)依法确认和判决在xx劳人仲裁案(xxxx)1号《仲裁裁决书》基础增加遗漏仲裁费用156075万元。

  (四)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借款20万元。

  (五)依法判决被答辩人赔偿侵害人身权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六)涉诉讼损失费由全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事实劳动关系不可否认。

  1、xxxx年3月12日经介绍为被答辩人从事喂猪、做饭、修建猪场、鱼塘的工作及其它杂活并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

  (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早上4点起床,上班至晚12点是众所周知、无需证明的客观事实。

  (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辩人在节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昼夜加班加点劳动。

  (四)在上班期间被答辩人还向被答辩人借款20万元是用于投入养殖场周转资金。

  (五)被答辩人捏造事实,啡谤答辩人。

  在答辩人劳动期间被答辩人是具有欺骗答辩人感情不法行为。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凳记及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问题意见》明确规定:除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外其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被答辩人认为这个是客观事实,那请求被答辩人按共有财产分割,在存续期取得财产折款200万元,分半分割撒?

  二、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工资、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保险费共计227475元。

  (一)答辩人xxxx年3月13日起在被答辩人养殖场上班期间工资按19个月,按约定期每月3000元为54000元。

  (二)答辩人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15607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仲裁裁决时遗漏57118.75元。被答辩人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按劳动部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25%,也就是损失227475×25%=56868.75元。

  三、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xxxx年3月至xxxx年11月基本养老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被答辩人却居然对法律不顾,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四、xx县劳动争议仲裁会,劳动人仲裁(xxxx)第1号仲裁申请书明显偏袒被答辩人。

  在答辩人申请仲裁过程中,依法提出227475元的申请要求,而仅有养老保险金、上班基本工资54000元得了支持,尚有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也是重要劳动报酬156075元,这个应以涉及加班工资和节假日照常上班没有给予支持。被答辩人未签订劳动合同25%处罚赔偿金也遗漏。对此答辩人也表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五、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有感情纠纷实属捏造,这是被答辩人侵犯答辩人人身合法权益行为。请求被答辩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

  综上所述:答辩依法登记养殖企业,依法拥有的用工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及时按约支付职工工资(约定)、加班工资(双倍)、节假日工资(三倍)和劳动保险费与违法劳动合同25%劳动处罚赔偿金,给答辩人造成严重损失。另外,由于被答辩人采用欺骗手段,向答辩人借款*20万元(有帐可查),故意捏造事实,直接损害答辩荣誉和利益。为此,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之规定,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责令被答辩人补充仲裁委员会遗漏和支持答辩人各项赔偿费用为谢。

  证据和来源:

  1、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

  2、xx县宏星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

  附:本状副本共贰份。

  劳动纠纷民事答辩状范本2

  答辩人:杨某胜,男,1xxx年4月14日生,汉族,xx省xx县xx镇董家村一组人,现住xx市xx区xx镇xx村xx堂房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武汉某某铝塑门窗厂。住所地:投资人:谢某。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不服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xxxx)东开民二初字第240号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针对对方上诉请求,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xxxx)东开民二初字第240号判决,程序合法,实体认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作出的“原告武汉某某铝塑门窗厂与被告杨某胜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判决,是一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案件证据,作出的认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维持。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一审过程中,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投资人谢某签字的住院发票、答辩人与谢某的谈话录音资料以及一审法院以答辩人申请在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吹笛派出所调取的出警证明,足以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况且,在xx电视台“新闻360”节目中,被答辩人的投资人谢某在记者采访中,表示答辩人事故系答辩人违规操作造成,实际上已经认可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因而,对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以确认。

  三、被答辩人负担案件上诉费用。

  综上,被答辩人作为用人单位刻意否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是在逃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要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xx

  劳动纠纷答辩状 3

  答辩单位名称:*****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于**年12月01日入职我司,被我司劳务派遣至******(以下简称“******” )**办工作,现就***与*****劳动争议一案,我司作如下答辩:

  一、要求“支付2014年7月份工资”的答复:

  1、我司于**年7月17日接到“****”通知,*****、**办“***”业务停止运作,需把该办的派遣员工***等人退回我司另作安排。

  2、我司接到通知后,于7月19日联系员工商讨转岗事宜,***提出不愿离开“******”,基于我司与***公司属于劳务派遣服务的形式,因此只能对***员工作另行工作安排。

  3、我们通知员工们须回“***公司”办理相关交接工作,并结清在“***公司”工作期间的考勤,以免影响到“****公司”相关工作的衔接、以及我司的当月计薪;最终只有***没有按要求办理交接工作;经多次电话联系无果,继而我司经办人员于7月21日发短信联系***,事后***回复:需待安排新工作后,再回“***公司”交接工作;而我司和“***公司”均再要求他:必须要尽快回去办理交接工作,新工作的安排将同时进行;但***此后一直没有回去交接工作,继而造成7月工资无法核对统计发放。

  4、现经内部校对其考勤,***的7月工资扣除社保后剩余约**元,待其办理交接工作后,可随时如数发放给该员工。

  二、要求“补交合同期2014年7月至11月份,5个月的社保金”的答复:

  1、***员工的**年7月的社保,我司已如期缴纳(详见证据说明1—社保缴费明细)。

  2、从20**年8月开始,***就没有一天在“******”或我司上班,对于我司安排多达7个的工作岗位,也以各种理由拒绝上岗,此后更对我司工作人员的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我司无法正常联系到本人再作沟通和安排,在7月31日,就其工作安排在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下,再作短信通知无果(详见证据说明2—7月31日短信通知记录),故视作旷工、自动离职处理,我司从20**年8月15日缴交8月社保开始,停止对他的社保缴费。

  3、因此,我司认为其不存在“补缴8至11月的社保费用”的理由。

  三、要求“补偿工作7年,每个月**元的月薪,共计***元整的经济补偿金”的答复:

  1、我司于**年5月15日才与“******”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详见证据说明3—《劳务派遣合同》)。

  2、***是此后2009年12月1日入职我司(详见证据说明4—2009年《劳动合同》),被派遣至“***”工作,依据我司与***的《劳动合同》,我司与***的劳动关系,截止至2014年7月31日止,实际上也只有4年零8个月;因此其工龄7年与实际不符。

  3、根据我司与***签署的《劳动合同》(详见证据说明5—2012年《劳动合同》)的第十二条双方需要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款: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间非自身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用人单位)可另行安排员工到其他单位,其工作内容及岗位按照新派驻的工作单位需求重新安排,不低于本合同的.工资标准支付,或安排待岗处理。

  第二款:乙方不服从安排的按旷工处理,旷工达到3天以上的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4、我司 2014年7月17日接到**公司退回通知后(详见证据说明6—**公司人员退回函),根据以上第3、4点规定,我司已马上联系***及其他企业,重新安排其新的岗位(详见证据说明7—通知短信内容),共面试如下7家企业:

  5、从上述表格内容可知:我司对***再安排的多家企业,与员工此前上班的公司同一城市为安排依据,其收入均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并按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以各种不当的理由,拒绝接受新工作安排,进而回避我司人员电话、短信联系等,是他在主观和行

  为上违反了与我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司不存在无故解雇员工的行为。

  6、经多日联系无果后,我司于2014年7月31日以快递的方式邮寄《上班通知函》,并于2014年8月15日以快递的方式邮寄《解聘通知书》。

  综合以上依据,我司认为:***的仲裁请求,是其不听从我司经办人员的劝解,无故不遵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我司的工作安排所造成的;主观上存在其依据对国家劳动法规的模糊认知,而无理拒绝合理的工作安排,有恶意套取企业“经济补偿金”的动机,有请仲裁部门依据国家的法令和法规和双方提供的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答辩代表人:*** 20**年 12月25日

  劳动纠纷答辩状 4

  答辩人:xx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xx

  职务:总经理

  地址:略。

  被答辩人:黄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号,身份证号码:450xxxxxxxxxxxxx。

  答辩人于xxxx年6月11日收到贵会受理的南劳仲通字(xxxx)1xxx号应诉通知书和被答辩人黄xx《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现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克扣和拖欠国家法定的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45087.05元与客观实际不符,纯属瞎编捏造。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称其一年上班365天,每周工作56个小时常年没有休息,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带薪年休假,高温补贴和工资被克扣和无故拖欠,安排加班但从未依法支付加班费,这不是事实,也不符合常理。理由具体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书》第七条:“……,具体标准和办法为:基本工资680元+提成+补贴”和第十条:“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壹个月,试用期间享受公司统一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试用期后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购买‘社保金’。如乙方写出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选择自行购买‘社保金’书面申请的(请签名),因此产生的有关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乙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缴纳”的规定,被答辩人的基本工资是680元/月,而实际上领到的工资是1200元月—1760元/月不等,其中已经包含有国家法定的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社会保险金等费用,完全不存在克扣或拖欠上述费用的情况。

  (2)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答辩人已告知被答辩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职业要求,以及用工单位(邕宁区信用社)性质、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等基本情况,被答辩人亦已对上述情况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接受派遣至用工单位之工作安排。被答辩人的工作并不是技术性很强的工种,仅是一名治安协管员员,此类工作只要是健康的成年人便可胜任,且当前人力资源市场治安协管员岗位的每月工资基本保持都在1000元左右的收入水*,如果真的像黄xx诉称的一年365天上班,常年没有休息,则公司需要支付的工资及加班费的总额将达到约6000元/月之巨,也就是相当于公司可以同时聘用6名相同岗位相同待遇的治安协管员同时上班。故而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长期要求被答辩人加班的事实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其次,xxxx年1月15日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三条约定,乙方(即被答辩人)工作时间按每天6小时工作制执行。第四条:如果乙方受用工单位要求,在甲方(即答辩人)安排的正常上班时间之外另行加班的,由用工单位(即xx区信用社)另行支付加班费。第五条: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被答辩人提供的《交接班登记本》系由其本人单方制作,没有答辩人或用工单位盖章确认,依法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证明被答辩人有连续加班之事实存在。

  再者,综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劳动合同书》约定加班须征得答辩人书面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加之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如确有加班事实存在的,由用工单位来支付加班费。故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缴xxxx年1月1日至xxxx年5月15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十条明确约定,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壹个月,试用期过后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购买“社保金”,其中单位应缴部份由甲方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乙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己缴纳。所以,计算社保的'时间起点应从xxxx年2月16日起算,被答辩人的基本工资为680元/月,从其提供的银行流水账中可以看出,被答辩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都在1200—1760多元左右,证明单位应缴的社保金部分已经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被答辩人了。应当指出,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订立劳动合同时,已经在《劳动合同书》第十条上自愿签名确认由其个人自行购买社会保险。如被答辩人仍要求答辩人为其补缴社保金,则应当将其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以工资形式领取的社保金退还给答辩人。

  三、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437.50元和赔偿失业金损失42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

  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一条已明确约定,甲方(即答辩人)可以根据其人事制度、经营业务需要及乙方(即被答辩人)的表现,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愿意服从。xxxx年5月15日答辩人通知被答辩人5月16日由容xx去接替其治安员的工作,要求被答辩人回公司报到,公司另行安排新的工作岗位。但是被答辩人不服从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回公司报到,无故自动离职,到目前为止仍未与答辩人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根据《劳动合同书》第十五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答辩人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和赔偿失业金损失责任。恰恰相反,被答辩人没有正当理由无故离职,且到目前为止仍未与答辩人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保安服、工作证件、相关材料也未交回给答辩人,已造成了答辩人在管理及经济上的损失,被答辩人的诉求不仅不能成立,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xxxx年7月1日至xxxx年5月15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500元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35条:合同期为第三方合同年。所谓“第三方合同年”,应当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解释。结合到本案,首先在将被答辩人派遣至用工单位(xx区农村信用联合社)之前,答辩人既已与该用工单位建立了物业管理治安委托合同关系,在被答辩人被派遣至该用工单位之后,乃至现今,答辩人与该用工单位的物业管理治安委托合同关系仍处在存续期间,该委托关系自始未发生中止、中断或者终止的情形。故本案诉争的《劳动合同书》所指向“合同期为第三方合同年”当然也应认定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并且该合同期限是相对确定的。只有答辩人与用工单位以正式文件中止或终止委托关系时,本案诉争的《劳动合同书》才会自动解除。并非如被答辩人所理解的当每同一个第三方合同期限届满时,都需要一一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重新签一次劳动合同。试想,如果当每一份第三方合同期限届满再续签时,答辩人均需与其管理之下的数以百计的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这样繁杂的工作必然会使企业管理陷入混乱,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应当指出,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答辩人与用工单位、被答辩人于用工单位之间的三方民事法律关系一直处于稳定、持续的状态。只有在对劳动者(被派遣者)被派往的用工单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职业要求等事项作出重大变更时,才确实需要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退一万步来说,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本案中,答辩人自xxxx年1月15日至xxxx年5月15日(自动离职之日)止,已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年期限。而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对本案中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予以维护,这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真正之目的。因此,被答辩人认为xxxx年7月1日至xxxx年5月15日未续签劳动合同而要求答辩人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黄xx不服从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回公司报到,无故自动离职,到目前为止仍未与答辩人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其关于要求答辩人支付拖欠国家法定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补缴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赔偿失业金损失,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谨此,答辩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申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xxxx年六月二十七日

  劳动纠纷答辩状 5

  答辩人张*因与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答辩理由:本人与*公司自2004年20XX月01日至20XX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最初原告通知扣发工资理由是20XX1106号文件罚款】(见证据五)本人在职期间尤其20XX年业绩优秀(见证据一),20XX年8月份曾获公司奖金及奖状,

  只因20XX年10月份公司产品提价、考核制度改变等原因(见证据二),造成业绩靠后,本人基本工资是4500元,10月份2500元左右工资已经是考核后的工资标准,本人已经为没有完成销售指标付出代价,

  公司还有什么理由不支付本人10月份劳动报酬?之后公司就对本人大幅降薪降职,不按照劳动合同签订的职位及劳动报酬对待本人,并于20XX年11月1日另指派员工同我进行调岗交接工作,(并不是原告所说的交出工作)经过四天的交接,于20XX年11月04日本人交接完毕,

  并填写工作交接表(见证据三)后,公司认为没有交接清楚,要求我继续交接工作,并缓发我20XX年10月份工资,我就按照公司要求继续交接工作,在20XX年11月26日收到公司打窜办通报,被处罚5800元(见证据四),原因是20XX年11月9日查处一起窜货,本人被指监管不利处罚5800元,本人认为极不合理,第一、11月1日开始交接工作,办事处工作已经不是本人主持。

  第二、公司文件规定发生窜货处罚主体是经销商(见证据五),而此次经销商未受到处罚;第三、处罚金额远远超出本人工资的几倍。

  在得不到劳动报酬及上级领导多次暗示辞职的环境下无法继续工作,本人于20XX年11月30日彻底交接清楚得到公司认可后办理了离职手续(见证据六)。

  公司有什么理由说我11月份没有出勤,所谓的擅自离岗,使工作处于瘫痪,给原告的经济、商誉和市场造成严重损失,完全是在颠倒事实,找借口不支付本人应得的劳动报酬,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令》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第二、 解除劳动关系虽是本人提出辞职,但是本人是被迫的,1、工作两个月得不到劳动报酬,还要上缴5800元罚款,

  2、交接工作后没有安排工作岗位。

  3、工作五年三个月,签订劳动合同(见证据七)但不履行从未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根据劳动法第38条第二、三款及劳动法第46、47条规定本人有权利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双倍经济补偿。

  另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5月17日京劳险发[1999]9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规定本人要求原告支付未缴纳社保补偿是合理的。

  本人现已失业在家,无任何经济来源,公司也未给上任何社保,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判决时予以考虑 支持被告答辩请求答辩请求:原告诉讼中请求完全不接受 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支付本人20XX年10月及11月份应得劳动报酬6000元及拖欠工资补偿3000元合计9000元;(根据劳动法第85条)

  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支付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补偿金5年另3个月合计33748元(根据本人离职前12个月工资*均工资计算); 3、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支付本人未缴纳保险补偿金7378.15元;证据清单: 证据一:(2张)工作期间所获奖励。

  证据二:(3张)产品提价文件,考核制度改变文件证据三:(3张)11月4日调动交接表证据四:(1张)公司下发处罚通报证据五:(4张)公司下发窜货处罚规定及案例证据六:(6张)11月30日离职交接审批表(请求人民法院查明公司提供离职审批表真实性)证据七:(6张)本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此致北京市人民法院

  劳动纠纷答辩状模板【2】

  答辩人:XX市建筑总公司

  被答辩人:张XX

  答辩人因张XX诉答辩人请求确认其父与我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张XX之父张XX系经其老乡招揽到我司工地干活,我司并不知情。

  我司是在张XX发生事故后才发现有此人在我司工地干活,经了解,张XX于XXX年XX月XX日经其老乡进入到工地干活,报酬亦是由其老乡支付。

  其老乡未经我司同意私自请张XX到工地工作,是其个人行为。

  二、张XX发生交通事故是其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所致,又不在工作地点、上下班路线上发生的事故,且是在干与工作无关的路上发生事故,依法不具有为工伤的条件。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但根据XX市***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认定的事实,张XX是跨越路面绿化隔离带横过道路时被另一正常行驶的车辆碰撞致死,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X是在设有隔离设施、跨越路面绿化隔离带横过公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司机疏忽大意对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及时采取避让措施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张XX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63条的规定。

  另外,我司施工人员租住在XXX,当时施工地点在XXXX,而张XX发生事故地点在XXX,不是我司施工人员上下班途中的路线,事发时,我司施工人员在XXX做XXX,故张XX是在办私事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据我司了解,张XX在医院的遗物中有一张当日的租房交款收据,此收据现已经为申请人或者其家属所持,张XX当时应当是私自出去租房的过程中发生事故。

  三、因为即使确认双方有劳动关系,根据上述理由,张XX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死亡,我司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与申请人协商。

  此致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市建筑总公司

  二○XX年XX月XX日

  劳动纠纷答辩状模板【3】

  辩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郭某某,女,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邮电新村某某区某某号。

  代理人:王成,系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就上诉人山东山大中天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XX)市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上诉一案,现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二、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

  理由如下:

  第一,被上诉人系山东中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具体负责财务工作,并有上诉人颁发的先进工作者荣誉证书及医疗保险手册为证;后来在2000年7月,山东中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工大中天信息产业有限公司;2001年2月,山东工大中天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上诉人山东山大中天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工商登记材料为证,因此被上诉人应属于上诉人处职工。

  第二,上诉人并未向被上诉人发出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也未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仍旧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答辩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王成 律师

  2XXX年4月20日


劳动纠纷民事答辩状(精选五篇)(扩展3)

——被告民事答辩状(精选五篇)

  被告民事答辩状 1

xxxx人民医院

  住址:xx市xx路七号

  因xxx要求xxx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答辩人与xxx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x年6月10日与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柜拆除,xxx是受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2.xx的伤害赔偿应由xx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x xx的伤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托的xxx在拆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应尽的注意。

  3.答辩人对xxx伤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答辩人与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险来源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给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该危险作业物的主体,xx在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这是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客体造成自己员工的伤害行为,与答辩人无关。

  综上所述,xxx人民医院为不适合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xx年x月x日

  被告民事答辩状 2

  答辩人:XX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林西县西街

  法定代表人:****

  因中昊小区杨东辉诉答辩人赔偿丢失电动自行车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请求答辩人赔偿丢失电动自行车31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一、答辩人自接管中昊小区以来,一直严格按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小区业主提供着物业服务。

  对于原告丢失电动自行车一事,一直以积极的态度处理。

  接到原告称电动自行车在本小区丢失开始,答辩人及当班门卫人员积极协助原告到**机关做笔录,提供证据及相关线索,做到了应尽的义务。

  而且答辩人属于物业服务企业,门卫的任务是负责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视小区人群居住情况指定管理制度,要求定时巡逻,发现火警、治安、交通事故时协助相关单位及时处理,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

  而丢失电动自行车属于治安刑事案件,应当由**机关负责处理,与物业公司无关。

  二、答辩人属于原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小区门卫的职责范围只是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良好与稳定,是安全、消防、交通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并且,原告的电动自行车属于私有财产,答辩人没有与原告签订私有财产的保护合同,也没有与原告签订电动自行车的保管协议,对于原告将其所丢失的电动自行车在停放时,没有交给答辩人,也没有告知答辩人的工作人员所停放的具**置,答辩人的工作人员也并不知情,所以,答辩人不知道所以没有法定义务对原告电动自行车进行保管,相应的也没有赔付原告3100.00元的义务。

  综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原告的诉讼请求都是不合理的,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故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XX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XX年XX月十三日

  被告民事答辩状第2篇:

  答辩人:解德祥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xx年11月24日

  民族:汉 工作单位:中铁国际多式联运阿克苏项目部 职业:

  住址:巨野县独山镇解海村

  被答辩人:康环英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xx年10月12日

  民族:汉 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巨野县独山镇高海村

  答辩人因康环英诉离婚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双方离婚。

  2、婚生女孩解晓柔由答辩人抚养,由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用。

  3、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20xx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20xx年5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xx年12月16生育女孩解晓柔。

  婚后夫妻感情不好,为了整个家庭,答辩人常年外出打工,并将收入除去生活费用外全部给于家庭。

  而被答辩人不求上进,好吃懒做,将自己封

  闭于家中。

  该种性格给婚生女孩解晓柔带来了严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语言表达能力较差。

  2、被答辩人自婚后一直没有生活来源,全凭答辩人全力支撑家庭收入、开支。

  被答辩人严重的缺乏预估能力,婚生女孩解晓柔20xx年12月16日出生,至20xx年2月28日时,未办理上户手续并将此事不告知答辩人。

  以上两种情况,给婚生女孩解晓柔受教育等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良影响。

  3、目前答辩人工作稳定,收入均衡,能给婚生女孩解晓柔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条件。

  所以请求法院秉着为婚生女孩解晓柔将来负责的原则,将婚生女孩判给答辩人抚养。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解德祥

  20xx年5月25日

  被告民事答辩状 3

  答辩人:陈ⅹⅹ,女,x年10月1x日出生,汉族,住ⅹⅹ县ⅹⅹ镇ⅹⅹ路ⅹⅹ号。

  被答辩人:熊ⅹⅹ,男,x年x月30日出生,汉族,住ⅹⅹ县ⅹⅹ镇ⅹⅹ路ⅹⅹ号。

  因熊ⅹⅹ诉陈ⅹ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和陈述的事实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答辩人全面履行合同于法无据。

  买卖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若出卖人翻悔,出卖人须退还买受人所交的定金(即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并赔偿买受人的损失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若买受人翻悔,则出卖人只退还买受人所交给出卖人的贰拾万元整定金,且此协议解除。"

  对于该条该项之约定,答辩人认为至少说明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之时,已经预见到了可能存在一方翻悔(即违约)的情况,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翻悔的情况下怎么处理,该规定实际上属于违约处理条款,那么,根据意思自治,当一方违约时,该违约条款应当优先适用,另一方也只能选择适用该约定,即只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违约条款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因此,被答辩人要求法院判决答辩人全面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第二,根据该条款之约定,一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后,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在上述条款中,买卖双方明确约定如果一方翻悔的,承担违约责任后,合同解除,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均有以承担违约责任为条件来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买受人要求法院判决出卖人强制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并且判决强制履行难以执行,因此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买卖合同把定金和违约金合并在一起加以约定,如果出卖人违约,须退还买受人所交的定金并赔偿损失贰拾万元,对于定金,是要求退还而不是要求双倍返还,即退还后赔偿贰拾万元损失即可,通过约定放弃了定金罚则;如果买受人违约,出卖人退还买受人贰拾万元,对于这贰拾万元我们认为就是违约金,因为如果适用定金罚则,则是肆拾万元(即要双倍返还定金)。可见,既然买受人违约承担贰拾万元违约责任,那么出卖人违约也只能承担贰拾万元违约责任,双方之间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大小和程度才是一致的,再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答辩人认为,在本案中,当事人之间通过明确具体的约定选择了违约金罚则,放弃了定金罚则,无论哪方违约,均承担贰拾万元违约责任。

  二、本案是被答辩人违约在先,答辩人并没有违约,而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先履行抗辩权。

  根据房屋买卖协议第三条之约定:"待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交款时双方同时到ⅹⅹ县信用合作联社将出卖人的该房的抵押权证全部取出)后,出卖人不再享有该房的任何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此房的一切房产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归买受人所有。"该约定说明被答辩人有先付清房款并协助答辩人到银行取出房产权属证明的义务,然后答辩人才有协助被答辩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双方履行义务有先后之分,即被答辩人履行义务在先,答辩人履行义务在后,现被答辩人未付清购房款,根据合同约定,答辩人有权拒绝交房和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违约在先,答辩人是合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先履行抗辩权,且被答辩人要求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于法无据,因此,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ⅹⅹ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xx年x月x日

  被告民事答辩状 4

  答辩状

  答辩人:

  ××人民医院

  住址:××市××路七号

  因×××要求×××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答辩人与×××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1998年6月10日与××第二建筑 安装 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 柜拆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人之间不 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2.××的伤害赔偿应由××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 ××的伤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 托的×××在拆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 应尽的注意。

  3.答辩人对×××伤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而本 案中答辩人与××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险来源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给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该危险作业物的主体,××在 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这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客体造成自 己员工的伤害行为,与答辩人无关。

  综上所述,×××人民医院为不适合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人民医院

  一九九×年四月二日

  被告民事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张xx,男,1963年生,x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公务员,住大理市满江片区“xxx别墅区xx号”,身份证号码:5329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1978年生,x族,云南省弥渡县人,个体,住弥渡县弥城镇xxx号,身份证号码:5329xxxxxxxxxxxxxx。

  因原告xxx诉答辩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xxx的全部诉求请求。

  事实与理由

  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有明确约定。

  原告系专门从事家装业的个体人员,2012年9月经人介绍后拟为答辩人位于大理市满江片区“xxxxxxxx号”别墅房进行装修。经原告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充分的`考察和测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答辩人进行装修,最初原告向答辩人的报价为8万多元。

  答辩人认为价格过高,就不打算让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测量,重新提出装修报价为:62877.50元。答辩人认为该报价比较合理,遂同意将自己的房屋装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

  之后原告向答辩人提供了一份《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对装修工程量和单价均予以明确。其中也明确结算按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计算,但同时也明确约定如有增加施工项目的甲乙双方先行签订《工程变更单》确认工程项目及工程价款后,乙方再行组织施工。

  同时,原告还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室内装修施工工艺质量保证书》,其中还特别承诺所有施工工艺保证符合相关《室内装饰施工工艺验收规范》的要求。否则答辩人有权对其作出经济上的罚款及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索赔。因此,在原告装修施工之前,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

  原告开始施工之后,答辩人一直按照施工进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项工程内容,双方就进行计量,然后由答辩人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这有原告向答辩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据(共计63000元的工程款)为证,根本不存在原告垫付大笔工人工资维持施工进度的问题。另外,由于原告恶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胶漆工人的工资,导致承接该项工程的楚雄人xxx二人生活困难,xxx向答辩人提出请求之后,答辩人还替原告垫付了刮瓷及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

  答辩人还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费1200元,登高梯租赁费1000元。

  由于原告在未安装灯具的情况下甩手不管,答辩人又另外请人安装灯具,支付灯具安装费6000元。

  这样答辩人总共支付的工程款达到83500元,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当时的报价。

  原告提出答辩人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约560*方米,这完全是歪曲事实!

  当然,这也是原告认为答辩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个理由,然而这个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辩人的购房合同当中明确载明房屋建筑的总面积为184.81*方米,加上答辩人加盖的约152.2*方米的面积,答辩人房屋总面积约为337.31*方米,答辩人的房屋就在那儿,只要一测量就清清楚楚。

  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测量,已约337.31*方米的面积计算,原告当时的报价62877.50元是比较客观的。其中提出答辩人还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无中生有的560*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当然与事实不符。

  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不仅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答辩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装修施工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按照原告提供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44项约定,原告要进行强弱电改造布置,包括负责开管槽、埋线管、穿线。然而,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在地面上根本没有开管槽,而是直接在线管上铺设地板,而且其布线极不合理,就像一张乱七八糟的网。

  当时答辩人已经向原告提出质疑,但是原告满口承诺没有问题。最后直接导致答辩人室内有好几个开关无法使用,厨房的电源会有自动跳闸现象。由于原告的布线混乱,根本无法查出问题的原因,不仅给答辩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而且也给答辩人的房屋留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原告对答辩人房屋的四个卫生间地砖的铺设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

  其中一间卧室内卫生间淋浴器下的水直接往卫生间门口流向卧室,导致根本无法在卫生间使用淋浴器;一间卧室内卫生间淋浴器下的水没有从下水的地漏流走,而是往里流向马桶的方向;另一间卧室内的卫生间的下水也不流向地漏,而是直接流到浴盆的底部,形成积水;

  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

  另外原告贴墙砖不规范,有空鼓现象;原告在对主客厅的背景墙测量时严重失误,导致定制的木花格两端没有雕花,形成空白,影响美观;由于原告的失误,导致答辩人的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被迫废弃。

  原告对约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对答辩人的三楼卫生间没有布线,镜前灯无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颜色严重不搭配,影响美观。

  《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45项开关插座以及47项筒灯、射灯,原告没有安装。

  2013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开关插座和灯具还没有安装,答辩人为了庆贺房屋完工,定于2013年2月2日杀猪请客,同时确定了女儿的婚期在2013年3月21日。在此情况下答辩人要求原告在2013年2月28日之前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完毕,但此时原告竟然背信弃义,乘人之危,狮子大开口,要求答辩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装修费用。

  答辩人认为,自己支付的装修费用已经远远超过了原告当时的报价,因此不同意原告的无理要求。但由于女儿的婚期临*,而且布线是原告完成,其他人来安装不方便,为了尽快完成装修扫尾工作,答辩人答应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费用。

  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离开了装修工地。答辩人为此还专门请当时的介绍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为答辩人完成扫尾工作,万般无奈之下,答辩人只有另行请人完成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等装修扫尾工作,并支付安装费6000元。

  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行为。

  原告报价仅为62877.50元,然而实际达到83500元,现在又提出还欠59281.33元,如果这样,在没有增加施工项目的情况下比原先的报价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这无非由两种解释,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先以低价诱使答辩人将装修工程交给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这种欺诈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没有完成十几万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应当赔偿答辩人的经济损失。

  由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其装修质量严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经给答辩人造成了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开关插座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480元;

  筒灯、射灯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640元;

  3、电线布置不合理、三楼卫生间未布线,应当赔偿答辩人2000元;

  4、四个卫生间地砖重新铺设费用(包含拆除原有地砖费用),按每个3000元计共12000元;

  5、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修复费用1000元;

  6、墙砖空鼓重新安装500元;

  7、食品柜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子废弃损失1200元;

  9、答辩人垫付刮瓷和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

  以上9项共计30620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经超额向原告支付了装修工程款,现答辩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装修质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由于其属于无证经营人员,答辩人正苦于投诉无门,不料原告竟然恶人先告状,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同时,判令其赔偿答辩人经济损失30620元。

  此呈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二0xx年八月十九日

  被告民事答辩状 5

  答辩人:江西敏发毛纺厂

  法定代表人:曾鹏举职 务:厂长

  住 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11号

  被答辩人:江西宏远服装厂

  住 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21号

  因江西宏远服装厂诉我单位江西敏发毛纺厂违约一案,答辩如下:

  一、我单位江西毛纺厂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应赔偿其损失。 我单位与江西宏远服装厂签订长达十年的购货合同,合同约定我单位每月向其提供150匹防辐射类面料,江西宏远服装厂当月结清账款。可在2006年上半年,江西宏远服装厂因其自身原因已经半年没和我单位结账。江西宏远服装厂是我单位重要的购买家,其拖欠我单位半年货款,致使我单位资金回笼不正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已严重影响我单位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负互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因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我单位与江西宏远服装厂系多年合作的伙伴,在服装厂因其自身原因而拖欠货款的情况下,我单位拒绝发货,不履行合同,正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假如在对方继续拖欠货款的情况下,我单位再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则会使我单位的成本不断加大,无法收回投资的风险也逐渐加大,这种情况对我单位来说显然是不公*的。江西宏远服装厂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在先,我单位在其给付迟延达半年的情况下,并没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是因为我们了解对方资金周转的滞待。但我单位完全有理由对抗宏远服装厂履行请求的抗辩权,在其完全履行其付款义务以前,可以暂停供应原料而不致违约。因此,我单位江西毛纺厂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应赔偿其损失。

  二、在对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以后,我单位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我单位并不是不想与宏远服装厂开展正常业务,故意不履行合同。恰恰相反,在江西宏远服装厂拖欠货款半年的情况下,我们还照常向其提供原材料,说明我方希望与江西宏远服装厂继续履行合同,开展正常业务。只是宏远服装厂一直拖欠我单位的货款,导致我单位资金运转困难,在其没有结清之前货款的情况下我单位若还向其提供原料,则会使我单位成本加大,投资风险也会逐渐增大,这样对我单位是很不利的。只要在对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以后,我单位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单位江西毛纺厂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义

  被告答辩状

  务,不应赔偿其损失。在对方没有结清拖欠货款的情况下,我单位不会继续履行合同,在对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以后,我单位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为此,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上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江西敏发毛纺厂 2007年5月20日

  附:

  1.本状副本2份;

  2.书证2件


劳动纠纷民事答辩状(精选五篇)(扩展4)

——借款纠纷答辩状 (菁华3篇)

借款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xxx,男,汉族,50岁,现住新城区艺术厅北街9号院23号楼5单元14号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工地领导(另一被告王凯亮)当时说,他能帮其借到钱。在__年7月6日,被告王凯亮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宝)的钱啦,在王凯亮将7万元现金交到答辩人时,被告王凯亮让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原告高宝现金7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凯亮所说。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凯亮从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出具收条一份。并于__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体的扣款过程和情况说明。

  综合,答辩人虽然以原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具体的借贷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与被告王凯亮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偿还被告王凯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凯亮所述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上次开庭时,被告王凯亮讲答辩人出具的欠条在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兑现,根据休庭后答辩人调取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审理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向磴口县、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答辩状中明确谈到,该借条已兑现。也就是所被告王凯亮已拿到了答辩人常海偿还高宝以及刘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凯亮出具证明,上述两笔借款与答辩人无关,那么原告借款应由被告王凯亮连本带息全额偿还。

  三、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约定的利息并归还全部本金。但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4分,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人民银行__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那么本案答辩人已按约定实际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辩人保留追回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就本案争议的借款已实际偿还,原告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

  20__年_月_日

借款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济南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某某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并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证人,原告将答辩人作为借款人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__年2月1日,答辩人与被告彭某某、济南某某仪表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共向原告借款3610万元。这与事实不符。根据原告向答辩人提供的《借据》显示,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并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证人。

  原告提供的《借据》中明确记载:“本人同意用济南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担保。”落款处加盖了答辩人公章,时间为__年6月30日。可见,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是保证人,而非共同借款人。现原告将答辩人作为共同借款人提起诉讼,该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应予以驳回。

  二、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答辩人作为保证人而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答辩人有权要求原告对该笔借款已实际履行承担举证责任。

  答辩人承诺向济南某某仪表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时,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被告在原告处取得的361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现被告称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履行借款义务,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作为保证人仅对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并且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已实际发生,在被告否认实际收到该笔借款的情况下,原告应举证证明确实向被告给付了该笔借款,否则答辩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

  20__年_月_日

借款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陈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镇号。

  被答辩人:王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

  20_年4月,答辩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的部分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工程于20xx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此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

  20_年8月30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的协议书。此后,被答辩人王某手写借条,要求答辩人将其从被答辩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资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答辩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

  综上,被答辩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工资款。现被答辩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答辩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答辩人签下显示公*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对于答辩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__

  20__年_月_日


劳动纠纷民事答辩状(精选五篇)(扩展5)

——健康权纠纷答辩状 (菁华3篇)

健康权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肖xx,男,汉族,1963年12月3日生,阜阳市人,住颍州区京九办事处xxx队58户。电话:.

  被答辩人:周xx,女,汉族,1981年3月2日生,阜阳市人,住颍州区京九办事处xxx队4户。电话:.

  答辩人就针对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事纠纷一案简要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纠纷的发生是由被答辩人先引起的。20xx年10月9日,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家盖房子时侵占了答辩人家的宅基地一直不给予补偿而找其讲理。当时答辩人站在大路上只是和被答辩人的丈夫肖x讲理,但肖x恼羞成怒,脱下上衣就用拳头来打答辩人,这时被答辩人赶到,不问青红皂白上来就帮其丈夫打答辩人,并脱下其脚下的高跟鞋砸向答辩人的脸,使答辩人的脸被砸伤,答辩人被被答辩人夫妻二人殴打忍无可忍,才从地上捡了一个砖头砸向肖x,却碰巧砸到被答辩人。答辩人在这次纠纷中也受了轻微伤,有阜阳市*局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为据。这次纠纷责任不全在我,被答辩人也要负一定责任。

  被答辩人所主张的医药费凭相关的正规发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鉴定。另被答辩人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答辩人的答辩请求。

  此致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肖xx

  二零xx年三月二十九日

健康权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贾__,男,汉族,19__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住址:______

  被答辩人:孙__,女,汉族,20__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住址:____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健康权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做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通过原审判决可以得出,被答辩人已经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将原起诉状上的被告刘玄、贾方__申请变更为现答辩人贾__,而在被答辩人提交的上诉状上,被上诉人一列竟然有刘玄,且在上诉请求中也请求补正判决中遗漏了一审诉状中的刘玄。

  上诉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有合格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在本案中,原一审案件中并没有涉及到被上诉人刘玄,上诉中将刘玄作为被上诉人不符合上诉的条件,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的侵权责任应该由侵权人刘玄及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本案的事实是侵权人刘__上诉人孙__打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答辩人不是刘玄的法定监护人,只是在派出所处理案件时保证刘玄能够被及时找到。上诉人上诉状中提到的“刘玄的母亲贾方__一直在外地打工,对刘玄没有监护能力”,没有监护能力是指父母死亡或者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成为无行为能力的人;而不是与被监护人产生相应的距离就为没有监护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而不是在处理某个治安案件,签个名,按个手印就是可以成为监护人。因此答辩人在法律上与刘玄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答辩人属于恶意诉讼,无理缠诉,应承担不利后果。为此,请贵院审理后,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诉求,依法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以上答辩意见,请本院予以合理采纳。

  答辩人:_________

  20__年__月__日

健康权纠纷答辩状3

  核心提示:本案原告原系****镇林淮村村民,受利益驱动,于*年将户口迁至****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后,因宅基地与土地补偿款分配等事项多次与曹大店村民组集体及个人发生纠纷。

  答 辩 状

  答辩人:肖xx,男,汉族,1968年7月生,住潢川县****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答辩人:肖xx,男,汉族,**,住址同上。电话:****

  答辩人因与原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法规答辩如下:

  一、原告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

  本案原告原系****镇林淮村村民,受利益驱动,于*年将户口迁至****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后,因宅基地与土地补偿款分配等事项多次与曹大店村民组集体及个人发生纠纷。20xx年,原告再次无理取闹,侵占、破坏答辩人的承包地。同年8月2日中午,为妥善处理原告的无理行为,本着友好协商、睦邻友善的原则,答辩人肖维梁亲自到原告家中,要求原告停止侵害。但原告不顾事实真相,称该块土地是原告所有,双方发生争吵。相邻的答辩人肖维才端着饭碗,立即前去劝解。原告肖云不听规劝,迁怒于肖维才,挥拳打掉肖维才的饭碗,对肖维才拳打脚踢,双方矛盾升级。而后,肖云持刀追砍肖维才,肖维梁、肖维才身体多处受伤,出于自卫的需要,肖维梁两次夺下肖云的凶器,肖维才举起凳子迎击,碰及原告,双方矛盾激化。肖维枝赶到现场后,一直劝阻双方,制止冲突。以此为借口,原告小病大养,长期住院,漫天要价,要挟答辩人同意无偿转让承包地。

  综上,原告无理侵占承包地是冲突的诱因,不能冷静处理矛盾是冲突的关键,无偿索取承包地是原告的目的,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原告的部分诉求于法无据

  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款凭证,应有病历和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相佐证。否则,不能排除原告因其他伤病而进行的医治,要求答辩人支付该笔费用不合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管理差旅费管理办法》,应为30元/天。

  3、护理费:原告能够生活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医疗机构也没有明确意见,无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由答辩人支付护理费与事实不符。

  4、误工费:原告无固定收入,收入状况不明,主张过高。

  5、交通费:原告应提供相关正式票据,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要求支付640元显然过高。

  6、物品损失:损害原因不明,致害人不明确,没有法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不应认可。

  综上所述,虽然由于答辩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伤害,但答辩人也有不同程度的伤情,原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也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请法院查明事实,找准案发原因,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肖维梁 肖维才

  20xx年4月9日


劳动纠纷民事答辩状(精选五篇)(扩展6)

——二审民事答辩状 (菁华5篇)

二审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

  答辩人因上诉人*****公司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依法应享受亲属****工伤死亡之保险待遇。

  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始终遵循着这样一个规律: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法判决;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法规判决;法律法规均无规定的,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判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均无规定的,依照法理或民间*俗作出判决。如今,针对本案来说,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均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答辩人之亲属****系上诉人单位职工,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应依法认定为工伤,这已成为答辩人、上诉人之间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赔偿问题上,依法既由肇事人****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又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肇事人****虽然已依法赔偿了相应的损失,但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中第二十一条:“职工的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上诉人*****公司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工亡保险待遇。上诉人主张的肇事人****已经赔偿了答辩人的相应损失,因此上诉人不应再承担****的工亡保险待遇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上诉人主张在我国民事法律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受害人都是只能得到一份赔偿的,不能得到双份赔偿。在**年**月**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前,类似案件的确是这样处理的。但是20xx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后,从全国法院的审判案例来看都是按照在受害人得到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后,仍然判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受害人还投保了人身伤害保险的,还能再取得人身伤害保险赔偿款。

  上诉人再三强调原审判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不知上诉人是否意识到自己损害了工亡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却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如今却反咬一口,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真是无稽之谈。

  更有甚者,出言不逊,竟然说:****是需要第二次埋葬,还是答辩人从****死亡中获利。令人难以接受,希望上诉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无礼,不要恶语伤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从情理上讲,赔偿多少也不为过。在诉讼中,讲求辩法析理,用自己渊博的法律知识、娴熟的辩论技巧、崇高的人格魅力去影响、教育、感染当事人,说服法官,使自己的诉讼意见被人所接纳。官司不管输赢,都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争取做到让赢者赢的理直气壮、让输者输的口服心服,绝不应该恶语伤人。依法提起诉讼,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能以各种理由、借口加以诋毁、中伤。

  二、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年**月**日,****之工亡事故发生后,答辩人****曾先后找到上诉人协商于松龄工亡保险待遇一事,上诉人答应等肇事人****赔偿相关损失后,再协商解决工亡保险待遇之事。**年**月**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答辩方与肇事方****等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由肇事方****等人赔偿答辩方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

  答辩人与肇事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答辩人****又再次找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工亡保险待遇。上诉人又主张肇事方已经足额赔偿了相应的损失,但考虑到***毕竟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因此同意再给付一部分钱作为工伤补偿,具体数额再协商确定。于是,答辩人一面与上诉人进行协商,同时于20xx年7月21日向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之死进行工伤确认。20xx年7月21日,答辩方收到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号工伤认定书后,又多次找上诉方协商解决工亡保险待遇事宜。上诉方始终答应等单位领导抽时间商量一下确定给付赔偿数额。直到**年10月下旬,答辩人****先后再次找到上诉人单位法人代表****,答辩人所要求的`赔偿数额与上诉人所答复的赔偿数额产生分歧,协商无法再进行下去。于是,答辩方于**年**月**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函》:“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所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理解为当事人双方就某一劳动纠纷事宜产生原则性分歧,协商已经无法进行之日。

  在本案中,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自始至终都在协商,在协商未取得结果且仍在进行的情况下,上诉方同时于**年**月**日向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况且工伤认定书也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的前提。上诉人始终承诺给付答辩方一定的工伤补偿,在这种情况下,答辩方的权利是否被侵害处于不确定、不知悉的状态中,同时答辩方也同意进行协商解决问题,从而可以认定上诉人与答辩之间的争议尚未发生。直到**年**月下旬双方协商产生分歧无法再进行下去的情况下,答辩方于20xx年11月21日就已经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因此,答辩方的申请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享受***之工伤待遇,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且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河北省**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

  答辩人因上诉人*****公司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依法应享受亲属****工伤死亡之保险待遇。

  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始终遵循着这样一个规律: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法判决;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法规判决;法律法规均无规定的,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判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均无规定的,依照法理或民间*俗作出判决。如今,针对本案来说,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均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答辩人之亲属****系上诉人单位职工,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应依法认定为工伤,这已成为答辩人、上诉人之间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赔偿问题上,依法既由肇事人****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又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肇事人****虽然已依法赔偿了相应的损失,但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中第二十一条:“职工的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上诉人*****公司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工亡保险待遇。上诉人主张的肇事人****已经赔偿了答辩人的相应损失,因此上诉人不应再承担****的工亡保险待遇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上诉人主张在我国民事法律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受害人都是只能得到一份赔偿的,不能得到双份赔偿。在**年**月**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前,类似案件的确是这样处理的。但是20xx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后,从全国法院的审判案例来看都是按照在受害人得到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后,仍然判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受害人还投保了人身伤害保险的,还能再取得人身伤害保险赔偿款。

  上诉人再三强调原审判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不知上诉人是否意识到自己损害了工亡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却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如今却反咬一口,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真是无稽之谈。

  更有甚者,出言不逊,竟然说:****是需要第二次埋葬,还是答辩人从****死亡中获利。令人难以接受,希望上诉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无礼,不要恶语伤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从情理上讲,赔偿多少也不为过。在诉讼中,讲求辩法析理,用自己渊博的法律知识、娴熟的辩论技巧、崇高的人格魅力去影响、教育、感染当事人,说服法官,使自己的诉讼意见被人所接纳。官司不管输赢,都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争取做到让赢者赢的理直气壮、让输者输的口服心服,绝不应该恶语伤人。依法提起诉讼,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能以各种理由、借口加以诋毁、中伤。

  二、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年**月**日,****之工亡事故发生后,答辩人****曾先后找到上诉人协商于松龄工亡保险待遇一事,上诉人答应等肇事人****赔偿相关损失后,再协商解决工亡保险待遇之事。**年**月**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答辩方与肇事方****等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由肇事方****等人赔偿答辩方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

  答辩人与肇事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答辩人****又再次找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工亡保险待遇。上诉人又主张肇事方已经足额赔偿了相应的损失,但考虑到***毕竟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因此同意再给付一部分钱作为工伤补偿,具体数额再协商确定。于是,答辩人一面与上诉人进行协商,同时于20xx年7月21日向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之死进行工伤确认。20xx年7月21日,答辩方收到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号工伤认定书后,又多次找上诉方协商解决工亡保险待遇事宜。上诉方始终答应等单位领导抽时间商量一下确定给付赔偿数额。直到**年10月下旬,答辩人****先后再次找到上诉人单位法人代表****,答辩人所要求的赔偿数额与上诉人所答复的赔偿数额产生分歧,协商无法再进行下去。于是,答辩方于**年**月**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函》:“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所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理解为当事人双方就某一劳动纠纷事宜产生原则性分歧,协商已经无法进行之日。

  在本案中,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自始至终都在协商,在协商未取得结果且仍在进行的情况下,上诉方同时于**年**月**日向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况且工伤认定书也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的前提。上诉人始终承诺给付答辩方一定的工伤补偿,在这种情况下,答辩方的权利是否被侵害处于不确定、不知悉的状态中,同时答辩方也同意进行协商解决问题,从而可以认定上诉人与答辩之间的争议尚未发生。直到**年**月下旬双方协商产生分歧无法再进行下去的情况下,答辩方于20xx年11月21日就已经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因此,答辩方的申请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享受***之工伤待遇,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且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河北省**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民事答辩状3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xxxxx诉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按原告起诉状内的陈述,原告交纳了集资款却未进场经营与事实不符。

  根据我公司调查了解,原告xx和其丈夫xx是我公司辖下xx的业户,经营x行业已多年。xxxx年xx月xx日原告xx向公司交纳集资款前,在公司登记的已经是xx的名字,并由xx一直在xx经营到xxxx年x月。

  二、xx在xx年xx月xx日用原告xx的集贸款票据抵顶了xx元的应交经营费用,同年xx月xx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资款,当时由我公司返还x元。

  按以上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资款x元及xxxx年xx月xx日xx个月的摊位费xx元。

  综上,请贵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切实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二审民事答辩状4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xxxx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xx街xx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x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做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二审民事答辩状5

  答辩人:

  答辩人就上诉人_______提出返还原物纠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属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还原物的侵权纠纷案件,并非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非法侵占诉争房屋的事实认定清楚。

  二、答辩人名下只有诉争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唯一套房产,上诉人凭空捏造所谓答辩人与前妻骗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纯属乌有,也与本案审理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再赘述。

  三、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但是上诉人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企图永久占有答辩人的物权。在国家大力倡导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今天,答辩人相信正义一定能伸张,违法一定会受到制裁。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

  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劳动纠纷民事答辩状(精选五篇)(扩展7)

——纠纷答辩状范文五份

  纠纷答辩状 1

  答辩人:肖xx,男,汉族,1963年12月3日生,阜阳市人,住颍州区京九办事处xxx队58户。电话:.

  被答辩人:周xx,女,汉族,1981年3月2日生,阜阳市人,住颍州区京九办事处xxx队4户。电话:.

  答辩人就针对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事纠纷一案简要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纠纷的发生是由被答辩人先引起的。20xx年10月9日,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家盖房子时侵占了答辩人家的宅基地一直不给予补偿而找其讲理。当时答辩人站在大路上只是和被答辩人的丈夫肖x讲理,但肖x恼羞成怒,脱下上衣就用拳头来打答辩人,这时被答辩人赶到,不问青红皂白上来就帮其丈夫打答辩人,并脱下其脚下的高跟鞋砸向答辩人的脸,使答辩人的脸被砸伤,答辩人被被答辩人夫妻二人殴打忍无可忍,才从地上捡了一个砖头砸向肖x,却碰巧砸到被答辩人。答辩人在这次纠纷中也受了轻微伤,有阜阳市***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为据。这次纠纷责任不全在我,被答辩人也要负一定责任。

  被答辩人所主张的医药费凭相关的正规发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鉴定。另被答辩人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答辩人的答辩请求。

  此致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肖xx

  二零xx年三月二十九日

  纠纷答辩状 2

  答辩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

  答辩人____________因被答辩人_________起诉其抚养费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客观事实如下: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_________登记结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育被答辩人。后双方之间因感情不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经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_________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里所有经济来源均由_________掌控,包括房租及村民收益分配款等被_________据为己有,没有用一分钱补贴家用。而答辩人及其前妻子女的生活、上学都成为问题,不得已只能举债度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人民法院的离婚_____只对答辩人和_________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进行了分割,对_________据为己有的房租和村民收益分配款只字未提。因此,离婚时答辩人已有负债,没有任何积蓄。

  离婚后,答辩人在经济上和日常生活中,对被答辩人及_________仍积极照顾,经常给予相关补贴,时不时给被答辩人不等数额的零用钱。因答辩人和_________房屋在一起,____________所有房屋的水电费及垃圾清运费等均由答辩人垫付,这一部分费用已经高于原民事_____中的子女抚养费。因此,答辩人从来没有拒付过子女抚养费。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答辩人患病,经医院确诊为__________________病,但答辩人经济拮据,无力承担昂贵医药费,只能借钱治疗,后花费医疗费_________万余元。现答辩人身体状况极差,不能干活,没有经济来源,只能靠前妻子女生活,且负债累累,无力向被答辩人承担过多的抚养费。

  因此,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每月支付_________元抚养费,于法无据。

  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_________元/月的抚养费,明显高于法律规定,于法无据。

  三、被答辩人的姓氏应随答辩人。

  答辩人之前同意孩子改姓_________,是因为原告母亲常常为孩子的姓氏与答辩人发生争吵,答辩人为维持家庭的.和睦才被迫同意的,并非答辩人真实意思表示。另外在我国民法中有应尊重风俗*惯的原则,而孩子随父姓是符合我国的风俗*惯的。因此答辩人认为孩子的姓氏随男方较为合理。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纠纷答辩状 3

  答辩人:徐__,男,__年_月__日出生,汉族,住址:xx市芝罘区____号。电话:________

  答辩人徐__就与山东______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与山东____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xx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莱劳人仲案字【xxxx】第___号裁决书,对答辩人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裁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二、山东____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合法用工单位,存在拖欠被答辩人薪资的事实,有违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的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烟莱劳人仲案字【xxxx】第___号裁决书裁决山东____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答辩人被拖欠薪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综上,答辩人认为山东____工程有限公司之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恳请人民法院对山东____工程有限公司之诉请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莱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纠纷答辩状 4

  答辩人:(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若没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

  答辩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单位工商登记核准号、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方式、开户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若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和工作单位)。

  委托代理人:(若是律师,应写明其姓名和所属的律师事务所)。

  答辩人就起诉状,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起诉状中的下列内容不持异议:

  ……

  二、答辩人对起诉状中的下列内容持有异议:

  (一)关于案情部分的异议;……

  (二)关于诉讼请求之一的异议:

  1、对请求理由的异议:……

  2、对提供的证据的异议:……

  3、对请求依据的异议:……

  (三)关于诉讼请求之二的异议:

  ……

  (四)关于诉讼请求之三的异议:

  ……

  答辩人的其他答辩意见:(非直接针对起诉状的答辩部分)

  ……

  答辩人的请求:(包括反诉等,反诉请求格式与诉讼请求书写格式相同)

  ……

此致

人民法院

  年__月__日(签名或盖章)

  纠纷答辩状 5

  答辩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就##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的法律事实,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与答辩人于20xx年在深圳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纳了对方,20xx年农历正月十二,答辩人按照福建老家当地的*俗举办婚宴,将原告迎娶进门,20xx年4月5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前漫长的相识相爱过程,使得两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础,原告提出“双方未进行充分的了解就匆促结合,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不符合事实。

  2.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加之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极不信任,经常无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现已经到了无法共居的地步”,对此说法答辩人不同意。原告与答辩人觉得彼此合适才会结婚,双方婚后一直关系不错,20xx年8月儿子出生后,一家人更是其乐融融,令旁人羡慕。20xx年夫妻二人来到长沙后,虽然由于生意上不太顺利,双方偶尔发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现象。

  3.自从今年7月原告不顾答辩人的反对到酒店上班之后,开始与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时语气暧昧,甚至夜未归宿(以前从未有过),面对答辩人的询问言辞闪烁。答辩人并非无端猜疑原告,原告为人单纯,现在的社会各种诱惑很多,答辩人对原告某些言行举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评,也完全是为了家庭幸福着想。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在语言上夸大了双方的.分歧和矛盾,凭心而论,答辩人和原告一起走过8年,有苦有乐,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还不错,不应该随随便便就谈离婚。

  4.原告起诉离婚后,答辩人曾几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会呆上两三个小时。因为原告上班的地方离答辩人住处很*,答辩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虽然有时态度恶劣,但有时态度也很好,并且曾说过即使离了婚以后还是可能复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离婚,有明显的意气用事的成分,也与这两年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有一定的关系。虽然原告提出离婚,但双方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管是从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还是从爱护孩子的角度,答辩人都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温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则》中有这样一句话:“在这个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会有两百次离婚的念头和五十次掐死对方的想法。”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与情节,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二、本着澄清事实的目的讲一下原告诉状中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儿子自出生以后并非一直随原告居住在外婆家。20xx年小孩出生后到20xx年回长沙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很好。20xx年回长沙后,原告执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答辩人一直是不同意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每月要去娘家8、9天,小孩周末不上课的时候就回父母的住处,来回跑很不方便,对小孩上学和门面生意都有影响。

  2.原告称:“原告一直未参与经营(油漆生意),故这笔借款应全部由被告个人偿还。”对此答辩人不同意。答辩人夫妇回长沙后,由于行业经验不足,加上起步资金比较紧张,希望夫妻两人能同心协力,共同把门面经营好。原告与答辩人属于共同经营,是“夫妻店”,原告对生意的开展、借贷等情况都是清楚的。退一步说,答辩人做油漆生意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实际参与经营,这笔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非答辩人个人债务。当然,答辩人目前生意已见起色,作为一个丈夫和孩子的父亲,无论如何,答辩人会担起家庭的责任,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还清借款,不断充实家庭经济基础,希望原告能给答辩人一些时间。

  3.答辩人夫妻共同债务共有28万元。答辩人夫妻在这几年做生意的过程中,陆续向银行和双方的亲戚朋友借了28万元用于周转,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诉后还一度承认过,只是鉴于亲友的关系,当时很多借款都没有写借条。包括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10万元,有2万没有写借条,另外8万是在起诉前原告让答辩人补写的。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判决不准离婚。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劳动纠纷民事答辩状(精选五篇)(扩展8)

——劳动争议答辩状实用五份

  劳动争议答辩状 1

  劳动纠纷上诉答辩状【1】

  答辩人:东莞长安XX医院

  因上诉人XX诉东莞长安XX医院(下称XX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辨如下:

  第一、XX医院和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扣除一个月工资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1、XX医院制定的《医院转院、转科制度》符合***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中关于医院转院、转科制度的规定。

  2010年6月16日,因上诉人私自转移就诊病人,医院依据《医院转院、转科制度》解聘上诉人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诉人主张XX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2、上诉人私自转移就诊病人,病人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也随之转移,医院受到损失,同时也给医院造成了不良影响,理应扣除上诉人的一个月工资。

  医院依据《医院转院、转科制度》第四条,对没有经院领导同意,私下转院的,扣除一个月以上工资并且立即解聘。

  上诉人学*了转院制度,事后愿意接受医院处罚也是事实。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扣除上诉人的一个月工资于法有据。

  第二、XX医院与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是由于上诉人的过错造成,XX医院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由于上诉人持有的医师执业资格证编码与***网络的登记信息有误,其执业证的真实性也无法确定,导致上诉人无法在东莞市进行注册执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上诉人应变更注册手续。

  因上诉人无法完成变更注册手续,就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执业机构执业,如果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与执业证书上的用人单位不一致,这样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医院当然不能签订。

  综上,XX医院和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并且扣除一个月工资合法;XX医院与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在于上诉人的过错造成,XX医院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以上意见,请法院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田发园 律师 201 年 月 日

  (2011年3月18日法院采信了答辩意见,维持了原判决。

  劳动争议一案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被告):余XX,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XX路XX号X座X单元XXX房,公民身份号码:4501XXXXXXXXXXXXX。

  就原告南宁市XXX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余XX劳动争议一案,余XX特作如下答辩:

  一、余XX高度怀疑并且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南宁市XXX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的起诉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请审判员审查、核实,把好关,驳回XXX公司的起诉。

  XXX公司2014年7月31日签收《仲裁裁决书》,依据《仲裁裁决书》与有关法律的规定,其起诉的法定期限至2014年8月15日止。

  XXX公司的《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落款时间都落2014年8月10日,可是,人民法院在《证据清单》上加盖的签收章表明,XXX公司是2014年9月10日提供证据,因此,余XX高度怀疑XXX公司是在2014年9月10日才提交《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也就是说,其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15日的`期限,而为掩人耳目,其《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时间特意落上2014年8月10日这一时间。

  难道XXX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先提交了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受理后,它2014年9月10日再提供证据?可是,这是劳动争议案件,作为了原告,XXX公司起诉时是要提供《仲裁裁决书》与《送达回证》证实该劳动争议案件已经过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并且它的起诉没有超过15日的法定期限的。

  但是,余XX看到的却是:2014年9月10日XXX公司才提供《仲裁裁决书》与《送达回证》等证据。

  余XX高度怀疑: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对XXX公司超过法定期限的起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XXX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蒙混过关就蒙混过关,如果并非如此,则是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致使XXX公司超过了法定期限仍能起诉。

  余XX希望真实情况是后者,而非前者,因为,前者是违法违纪行为,是余XX可以对工作人员进行投诉的行为。

  如果余XX的高度怀疑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并有相应的材料证实,可以想象,一审判决之后,XXX公司超过法定期限起诉的问题,仍会成为有可能存在的二审面对的一个问题。

  《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落款时间可以倒签,但有的东西是倒不了的。

  由于目前可接触的材料有限,能了解到的信息有限,所以一审时余XX只能高度怀疑,但相信到二审时应当可以弄个明白,当然,案件不进入二审程序除外。

  二、2013年12月及2014年后,XXX公司都告知余XX说2014年劳动合同条款发生变化,职务及薪酬待定,余XX不同意降低薪酬,认为2014年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须按2013年订立劳动合同的薪酬标准执行,并且仍从事综合管理部部长的工作。

  之后,XXX公司又告知余XX说余XX的2014年年薪调整为50000元,余XX不同意。

  不能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在余XX。

  三、余XX于2014年3月10日辞职,辞职后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所谓什么旷工不旷工,要旷工也是余XX自己旷自己的工,而不是旷XXX公司的工。

  工作交接是需要双方配合,不是余XX一方的事,XXX公司不能把工作交接的责任全部推到余XX头上。

  四、由于XXX公司要降低余XX的年薪,不支付余XX工资(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9日共两个多月的时间里,XXX公司没有支付过余XX劳动报酬),也未为余XX缴纳2014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对其违法行为,余XX不得已于2014年3月10日辞职。

  余XX的辞职,依法根本就不需要什么提前30日通知XXX公司。

  五、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一审程序是劳动仲裁的延续。

  请看XXX公司在劳动人事仲裁委开庭时,对某些事项是如何陈述的,从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劳动人事仲裁委庭审笔录:(1)第9页,其认为余XX的考核分数属实,对余XX2013年年度年终奖22800元无异议,只是认为单位没有明确的发放时间……,并且,第15页其表明同意支付余XX2013年度年终奖;(2)第11页,XXX公司认为原岗位余XX已经不适合,单位要求余XX签订合同,余XX不同意,并且,第12页其陈述关于合同续签问题,其要求余XX在同部门从事人力资源专员工作,还没有下文。

  以上的二、三、四、五点的答辩意见,余XX认为是多余的,但也啰嗦一下。

  由于XXX公司的起诉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请人民法院驳回其起诉。

  此致

  南宁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告):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答辩状 2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_________劳动_____委员会做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庭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_____裁决书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申请人(即本案被告)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应聘到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处工作并担任市场总监,工资为_________元每月,被申请人一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其缴纳社会_____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被申请人认为是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并以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的工资表、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的考勤表予以证明,但以上证据均为打印件,没有申请人的签名,而且申请人也不予认可,因此本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证据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观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会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予以认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即被答辩人在没有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单方面解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依法理应支付答辩人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二、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不足以签订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所提交的证据也缺乏证据证明力。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被答辩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资表等证据均是由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连基本的真实性要素都不具备,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无法提供答辩人亲笔签名的工资发放表以及考勤签到表,仅依据其单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资表来确定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只有_________天的主张显然不能让人信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被答辩人的证据在不被_____庭认可情况下,竟还怀疑劳动_____机构的专业素养,“认为_____庭完全没有法律基本知识”,因此,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三、被答辩人诉称认为答辩人申请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

  根据_____裁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以及综合答辩人在_____机构提交的证据,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公司工作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因此,根据《_____》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此外,被答辩人因工作期间未依法为答辩人购买社会_____,答辩人将保留向劳动监察机构申请要求被答辩人补缴社保的权利。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劳动争议答辩状 3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许__________,女,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湖北省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__)深宝法西劳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决;

  二、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被答辩人确有擅自调整答辩人的组长岗位及工作内容。

  答辩人自1998年7月6日进入被答辩人处工作,20__年7月6日起就一直担任组长岗位负责对员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但于20__年8月25日,被答辩人单方面通知答辩人从此只负责另一部门的生产线报表数据录入工作,而不再负责对员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另一部门的生产线报表数据录入工作属于普通工人岗位的职责,而非组长岗位职责。此后,被答辩人又立即重新安排一名新的组长代替了答辩人的组长岗位。

  以上事实,答辩人在一审期间已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即使被答辩人不承认变更了答辩人的组长岗位,认为只是因为生产需要新增了一名组长;但被答辩人也确实承认了其有重新安排答辩人的工作内容,只是认为新安排的工作内容符合答辩人的组长职责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被答辩人在擅自调整答辩人的组长岗位及工作内容后又立即调整了答辩人的工作时间。

  一直以来,答辩人的工作时间是白班、夜班交替进行,期间从未变更过。但自从被答辩人调整了答辩人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后,答辩人的工作时间也随之被调整,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只负责上白班,不再上夜班。被答辩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变更答辩人工作时间的必要性。

  三、被答辩人调整了答辩人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后导致了答辩人的工资水*大幅度降低。

  答辩人在未被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之前,其*均每月的工资收入是4958元,但自从20__年8月25日被公司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后,答辩人9月份的工资收入被迅速降低为1844元(根据银行转账明细可以证实)。本案答辩人一直以来是负责员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但被答辩人却擅自重新安排答辩人负责另一部门的上产线报表数据录入工作,该工作内容答辩人此前从未负责过,且伴随而来的是答辩人的工作时间也被调整,只负责白班工作,不负责夜班工作。并导致答辩人的工资报酬大幅度降低。

  试问这样的工作调整,难道不属于工作内容的变更吗?难道不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吗?难道不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吗?答辩人在被答辩人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有法有据。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2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水*须与原岗位基本相当;否则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四、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上诉状第2页第2项内容显示,被答辩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对劳动者工作内容的改变,通常会伴随着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以及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调整。

  本案答辩人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确有被伴随着调整。故,依据被答辩人的主张,亦能够证实被答辩人确有变更了答辩人的工作内容,否则答辩人的工作报酬不会被大幅度降低,工作时间也不会被变更。

  五、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提出一审的诉讼请求并不包括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两项,认为一审判决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

  被答辩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与依据。首先,答辩人提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前提肯定是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无论在仲裁还是一审阶段,双方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均持肯定意见,从未有异议,且被答辩人在上诉状里也承认收到过答辩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其次,尽管答辩人在一审起诉状里并未提起20__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但答辩人在仲裁阶段已明确提出,仲裁裁决书也对此予以了确认,且在一审庭审阶段,答辩人也再次请求法院支持仲裁阶段作出的关于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裁决,被答辩人对此也从未提出异议。以上两项事实可以一审法院的庭审记录为证。现被答辩人在上诉阶段又对其早已认可的主张予以反悔,不符合情理,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劳动争议答辩状 4

  答辩人:苏xx,男,x年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西里号楼x门号

  被答辩人:北京某某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xx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石某,总经理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理由如下:

  一、被答辩人没有对修改过的《员工考勤休假管理规定》进行过公示或告知过答辩人,答辩人对此也确实完全不知晓,该规定不能适用答辩人。

  正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所言,被答辩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修改过的规章制度已进行了公示或者告知了苏。在诉讼过程中,被答辩人补充了几张照片,但这些照片字迹不清,也没有日期,根本无法证明被答辩人已于规章制度修改后将其进行了公示。

  另外还需要补充两点:

  首先,即使上述管理规定已进行过公示,该管理规定中要求病假员工提交挂号单、医疗手册的条款也是没有效力。

  对于病假员工,为了证明其病情的真实性,单位要求其提供诊断证明书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在诊断证明书之外还要求员工另外提交挂号单、医疗手册则有刁难患病劳动者的嫌疑。常理来说,一般人就医并不会特意留存挂号单,医疗手册虽然每人都有,但如果将其交与单位,必然会影响患病员工就医。该管理规定的上述条款不合情理、强人所难,因此是无效的。

  其次,再退一步讲,即使上述条款是有效的,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仍然不能成立。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在申请人按时向被申请人提交宣武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的前提下,没有提交挂号单、医疗手册等次要的材料显然达不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

  二、答辩人未购买药品不代表答辩人故意装病。

  劳动者是否需要休病假需要由正规医疗机构来判断,宣武医院作为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当然有这种资质。因此,宣武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休假证明足以证明答辩人确实需要休病假。至于答辩人未购买药品和做检查,这和答辩人的病情有关,因为答辩人的头疼需要的休息而不是服药。被答辩人以答辩人未购买药品就推断答辩人是装病,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答辩人:xx

  xx年 xx月 xx日

  劳动争议答辩状 5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总经理

  答辩人因与_________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劳动纠纷民事答辩状(精选五篇)(扩展9)

——审民事答辩状实用五份

  审民事答辩状 1

  答辩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海燕,女,19xx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工业街,个体工商户,系伊旗盛世才华装饰公司负责人。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1、答辩人与上诉人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时,给上诉人出具的报价单即是工程最终价款,报价单最后写有工程最终实际总造价为580000元,是经双方确定认可的,而不是《预算表》。

  2、上诉人在同答辩人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找过几家装饰公司进行对比,一家报价为1250000元,最低的一家报价为980000元(工装的利润在45%左右),而答辩人的工程最终实际总造价为580000元,本不存在利润,只是当做业绩工程及样板工程做的。

  3、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每次变更施工方案时,都是经过双方确定认可后才实施的,如上诉人不确定认可也不可能继续施工完成工程。

  4、所有的材料材质也都是经过上诉人确定认可后才能继续施工完成,壁纸也是每卷265元,有原始发货单。楼梯的定制也是按标准定制,而上诉人没有给出具体详细的尺寸,并不是故意缩减楼梯的宽度。

  5、消防验收不能通过是因为KTV内没安装喷淋消防设备,当初

  施工时答辩人特别提出《娱乐行业等公共场所》必须安装喷淋消防设备,但上诉人不予采纳方案,说自己有亲属在那行,可以不安装喷淋消防设备也能通过消防验收。

  这些都是一审法院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而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二、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确审判。

  1、一审法院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答辩人接到法院传票传唤,由代理人赵江波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所以一审法庭做出《民事裁定书》,本案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2、导致第二次开庭的原因,不是因为答辩人也不是一审法院,而是由于在20xx年3月15日第一次庭审中,上诉人当庭提出反诉,鉴于此情况,一审法院决定休庭,择日开庭。

  答辩人在20xx年6月8日收到一审法院传票定于20xx年6月13日下午14时30分二次开庭审理本案,6月13日二次开庭答辩人就上诉人提出反诉案,提出三份证据,而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以及证据的质证权利。

  综上,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确审判。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审判,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提到的工期、工程款、材料的材质、消防验收不能通过等所有问题在上面已经明确陈述过了以及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

  都说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作为一个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诉讼权利本无可厚非,但是他不能借着合法的诉讼的幌子,在诉讼过程中无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谣生事,给一审法院、答辩人及其代理人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不良影响。上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滥用。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判决本案是有理有据,是合理合法。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7月27日

  审民事答辩状 2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二)正文

  1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

  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

  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

  ④提出反诉请求。

  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3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康xx,男,汉族,5x岁,干部,住xx县xx镇xx村

  因原告任xx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实际上并没有借原告钱。

  xxxx年12月x日,王xx想借任xx的钱,但任xx让答辩人给他打了一个欠条,王xx又给答辩人打了一个欠条,日期为同一天,金额为2万元。但答辩人与原告共同找实际借款人王xx要钱,但王xx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一直不愿意还钱。xxxx年2月25日,原告从答辩人处拿走了王xx给答辩人打的欠条,并为答辩人写了一个“证明”,在证明中,答辩人和原告达成了一致协议,约定王xx给答辩人打的欠条由原告任xx取回,此款以顶答辩人的同日欠条。由此可见,答辩人实际上并没有借原告的钱,双方已经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了。

  二、由原告出具的证明可以看出,双方已经协议将债权进行了转移。即答辩人对实际借款人王xx的债权已经转让给了原告任xx。原告也已经将王xx出具的借条取走,这一债权转让在双方之间已经生效,只是通知债务人王xx就可以了。

  所以,答辩人作为此笔债权的中间人,已经没有法律上的还款义务。只是答辩人为原告出具的欠条没有取回,但因答辩人已经与原告达成一致书面协议,故答辩人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实际上已经作废。假设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将造成原告即向王xx主张债权,又向答辩人主张债权,这样原告就获得了不正当了利益,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

  总之,原告与答辩人之间已经达成了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原告也已经将王xx出具的借条取走,故答辩人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实际上已经作废,人民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所以,请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年4月日

  审民事答辩状 3

  答辩人:(一审被告)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xx(一审原告)合同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xxxx年xx月份,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购买x基金,先后x次向被上诉人的银行账户内汇入共计x元人民币,被上诉人便用其在xx基金的余额帮上诉人购买了总额为x元的基金,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帮助购买基金后,便一度自己亲手把盘,每天能够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基金的收益,直至x月xx基金的网站修复,无法打开。故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并未将其转入的金额进行购买基金这是站不住脚的。

  2、上诉人称其在x月份看到的基金只有代码,没有基金购买人的名字,这是没有依据的。被上诉人提供的《公证书》已经很明确的提出,初次注册的用户需要登记用户的信息,换而言之,上诉人在刚注册之时,是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时也是要本人的真实姓名才能进行注册。而这些基金都是登记在上诉人的姓名项下的,上诉人称基金不能显示自己的姓名,显然是没有依据的。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证书》上,更能表明,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委托事项,协助上诉人购买了x基金。

  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是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正确的。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指示完成了委托事项,而上诉人在一审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委托合同,所以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妥,是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不成立的。

  基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审民事答辩状 4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答辩事项:

  1、答辩人同意离婚。

  2、婚生子王XX由答辩人抚养。

  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

  答辩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答辩人有婚外情,而是自________年原告去______工作、定居后,双方感情越来越疏远,加之双方工作环境及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转变,差距也越来越大,导致双方夫妻无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辩人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____________由答辩人抚养。

  原被告于________年生育一子____________,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儿子。具体理由有三点:

  第一,作为男孩,随父亲生活对他日后的成长,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

  第二,原告因长期经商,根本无暇照顾儿子,原来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抚养,现在她父母已经年迈,身体也不是太好,而儿子又渐渐长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长的关怀,答辩人可以给予孩子所需要的关爱和理解。

  第三、原告虽然现在经济条件好,但做生意赚和赔只在朝夕,经济并不稳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辩人工作和收入均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可以给孩子稳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样的、正常的生活空间,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有帮助;早几年,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外部经济条件,把他送到____,每年只见几次面,每次见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辩人离开。如今,孩子长大了,更需要完整的亲情,这些都是他年迈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亲无法给予的,不能为了外部经济条件,忽略孩子内心的健康成长。结合以上三点理由,答辩人要求抚养孩子王XX。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答辩人在举证期间提供了一些关于共同财产的证据。同时原告现在____经商,但由于她的故意隐瞒,答辩人无法查清她的财产状况,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财产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此致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审民事答辩状 5

  答辩人:杨某胜,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xx省xx县旧县镇xx村一组人,现住xx市xx区xx镇xx村刘家堂房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某某铝塑门窗厂。住所地: 投资人:谢某。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不服xx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xxxx)东开民二初字第xxx号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针对对方上诉请求,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xx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xxxx)东开民二初字第xxx号判决,程序合法,实体认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作出的“原告xx某某铝塑门窗厂与被告杨某胜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判决,是一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案件证据,作出的认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维持。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一审过程中,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投资人谢某签字的住院发票、答辩人与谢某的谈话录音资料以及一审法院以答辩人申请在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吹笛派出所调取的出警证明,足以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况且,在xx电视台“新闻xxx”节目中,被答辩人的投资人谢某在记者采访中,表示答辩人事故系答辩人违规操作造成,实际上已经认可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因而,对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以确认。

  三、被答辩人负担案件上诉费用。

  综上,被答辩人作为用人单位刻意否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是在逃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要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xx


劳动纠纷民事答辩状(精选五篇)(扩展10)

——民事应诉答辩状(5)份

  民事应诉答辩状 1

  答辩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答辩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

  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____________纠纷一案答辩如下: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答辩人_________不应该对_______的________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被答辩人以__________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_________和_______的_____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______并不会必然导致__________。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风险提示:

  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答辩书副本_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_份。

  民事应诉答辩状 2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____________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答辩人_________不应该对_______的.________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被答辩人以“__________”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_________和_______的_____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______并不会必然导致__________。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附:

  答辩书副本_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_份。

  民事应诉答辩状 3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____________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答辩人_________不应该对_______的________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被答辩人以“__________”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_________和_______的_____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______并不会必然导致__________。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附:

  答辩书副本_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_份。

  民事应诉答辩状 4

  答辩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答辩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

  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____________纠纷一案答辩如下: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答辩人_________不应该对_______的________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被答辩人以__________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_________和_______的_____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______并不会必然导致__________。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风险提示:

  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答辩书副本_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_份。

  民事应诉答辩状 5

  答辩人:吴××,女,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答辩人:李××,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答辩人就李××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同意解除与李××的婚姻关系

  我与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李××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李××的婚姻关系。

  二、 同意女儿由李××抚养

  同意女儿李×由李××抚养,但是李××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可变更抚养关系

  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李××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100元抚养费。

  三、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位于××××,面积*80*米,市场价值24万元,房屋归李××所有,由李××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12万元。

  2、李××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其2003年前四个月的*均工资为2167.65元,贾仁应有67197.15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 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李××在建行××支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 其他家庭共同财产(家具)约一万余元,因房屋归李××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李××支付五千元给我。

  四、 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

  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一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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