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答辩状 (菁华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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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xxx,男,汉族,50岁,现住新城区艺术厅北街9号院23号楼5单元14号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工地领导(另一被告王凯亮)当时说,他能帮其借到钱。在__年7月6日,被告王凯亮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宝)的钱啦,在王凯亮将7万元现金交到答辩人时,被告王凯亮让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原告高宝现金7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凯亮所说。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凯亮从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出具收条一份。并于__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体的扣款过程和情况说明。

  综合,答辩人虽然以原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具体的借贷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与被告王凯亮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偿还被告王凯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凯亮所述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上次开庭时,被告王凯亮讲答辩人出具的欠条在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兑现,根据休庭后答辩人调取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审理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向磴口县、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答辩状中明确谈到,该借条已兑现。也就是所被告王凯亮已拿到了答辩人常海偿还高宝以及刘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凯亮出具证明,上述两笔借款与答辩人无关,那么原告借款应由被告王凯亮连本带息全额偿还。

  三、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约定的利息并归还全部本金。但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4分,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人民银行__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那么本案答辩人已按约定实际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辩人保留追回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就本案争议的借款已实际偿还,原告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

  20__年_月_日

借款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A

  被答辩人:B

  答辩人就B诉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C借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债务应由D承担C与答辩人为D名下“新村园”项目筹集资金向被答辩人借款(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阐明),双方形成借款关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为了“新村园”项目筹集建设款,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标的额、支付方式、履行时间等约定的变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借款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万元现金,用于C与A名下的“新村园”项目建设。但实际履行情况为:__年5月24日,B向郭国杰转款270万元,郭国杰扣留此笔借款,未向C及答辩人转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郭国杰由保证人实质变更为债务人。

  三、因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债务转让,未经连带保证人胡香兰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债务转让于郭国杰,未经答辩人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答辩人诉求存在高利借贷情形,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应予以保护

  被答辩人诉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万元,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为5%,计算利息期限为__年5月8日至20_年6月30日,共计418天。但借款合同实际完全履行于__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诉日期20_年6月20日共计402天,本金为27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15%的4倍计算为731529.86元,远远少于99万元,超出部分法院不应予以保护。

  五、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延迟履行利息条款,被答辩人不可同时主张

  迟延履行违约金属于当事人预定的对违约产生损失的赔偿额,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方违约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是违约造成损失的一部分。两者均具备惩罚性质,不可同时主张。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

  20__年_月_日

借款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香港____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董事长。

  注册号:__________,企业性质:私人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方式:开发、租售、物业管理

  开户银行:*银行____分行,帐号: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___市__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___市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总经理。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方式:开发、租售、建材销售

  开户银行:___银行___分行营业部,帐号:__________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请返还双方在合作开发___花园项目所产生的'欠款人民币1.8亿元一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对起诉状中有关双方合作开发___花园的事实没有异议;对起诉状中有关双方于1995年__月__日签订的《合作开发___花园合同书》约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没有异议。

  二、答辩人对起诉状中的下列内容有异议

  (一)关于案情部分

  答辩人对起诉状中有关答辩人擅自处分___花园房产的事实有异议。由于双方的合作开发行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只有被答辩人才是名义上的开发商,答辩人根本无法自行处分___花园的房产。根据双方于1995年__月签署的《会谈纪要》,被答辩人同意将___花园交由答辩人包销,包销价为每*方米4500元,包销价低于实际销售价的差额,属于答辩人所有,由答辩人负责纳税,包销价高于实际销售价,双方以包销价进行结算。随后,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提供了盖有被答辩人公司公章的空白售房合同供答辩人售房使用,因此,被答辩人称答辩人擅自处分___花园房产不符事实。(二)关于诉讼请求部分

  1、关于请求理由

  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返还欠款人民币1.8亿元,理由是该款是___花园的售房款,不能由答辩人独占。答辩人认为,该款实际上是___花园包销价与实际销售价的差额,并非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欠款。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会谈纪要》的约定,该款属于答辩人所有,是答辩人的合法所得,故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2、关于证据

  被答辩人只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___花园合同书》,以及答辩人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而没有向法院提供双方签订的《会谈纪要》,答辩人对此有异议,答辩人认为,《会谈纪要》是本案的重要书证,特向法院提供双方签订的《会谈纪要》复印件,请法院予以认定。(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可以提请法院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或审计)3、关于请求依据

  被答辩人请求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是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取得的1.8亿元包销差价款,有双方签署的《会谈纪要》为据,答辩人的行为不属不当得利,而是有合法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以及《___市关于房地产包销的若干规定》第248条的规定,该1.8亿元包销差价款应属答辩人所有。(若诉讼请求有多项,应就其理由、证据和依据逐一进行答辩)

  答辩人还认为,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除了签订《合作开发___花园合同书》,双方还签订了《会谈纪要》,因此,双方除了有合作开发的法律关系外,还有包销的法律关系,现被答辩人故意隐瞒双方的包销关系,目的是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答辩人在此请求法院全面查清本案的事实。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

  20__年_月_日


借款纠纷答辩状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借款纠纷答辩状 (菁华3篇)(扩展1)

——借款纠纷答辩状 (菁华3篇)

借款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xxx,男,汉族,50岁,现住新城区艺术厅北街9号院23号楼5单元14号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工地领导(另一被告王凯亮)当时说,他能帮其借到钱。在__年7月6日,被告王凯亮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宝)的钱啦,在王凯亮将7万元现金交到答辩人时,被告王凯亮让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原告高宝现金7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凯亮所说。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凯亮从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出具收条一份。并于__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体的扣款过程和情况说明。

  综合,答辩人虽然以原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具体的借贷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与被告王凯亮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偿还被告王凯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凯亮所述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上次开庭时,被告王凯亮讲答辩人出具的欠条在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兑现,根据休庭后答辩人调取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审理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向磴口县、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答辩状中明确谈到,该借条已兑现。也就是所被告王凯亮已拿到了答辩人常海偿还高宝以及刘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凯亮出具证明,上述两笔借款与答辩人无关,那么原告借款应由被告王凯亮连本带息全额偿还。

  三、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约定的利息并归还全部本金。但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4分,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人民银行__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那么本案答辩人已按约定实际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辩人保留追回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就本案争议的借款已实际偿还,原告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

  20__年_月_日

借款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济南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某某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并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证人,原告将答辩人作为借款人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__年2月1日,答辩人与被告彭某某、济南某某仪表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共向原告借款3610万元。这与事实不符。根据原告向答辩人提供的《借据》显示,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并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证人。

  原告提供的《借据》中明确记载:“本人同意用济南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担保。”落款处加盖了答辩人公章,时间为__年6月30日。可见,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是保证人,而非共同借款人。现原告将答辩人作为共同借款人提起诉讼,该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应予以驳回。

  二、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答辩人作为保证人而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答辩人有权要求原告对该笔借款已实际履行承担举证责任。

  答辩人承诺向济南某某仪表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时,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被告在原告处取得的361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现被告称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履行借款义务,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作为保证人仅对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并且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已实际发生,在被告否认实际收到该笔借款的情况下,原告应举证证明确实向被告给付了该笔借款,否则答辩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

  20__年_月_日

借款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陈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镇号。

  被答辩人:王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

  20_年4月,答辩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的部分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工程于20xx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此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

  20_年8月30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的协议书。此后,被答辩人王某手写借条,要求答辩人将其从被答辩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资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答辩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

  综上,被答辩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工资款。现被答辩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答辩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答辩人签下显示公*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对于答辩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__

  20__年_月_日


借款纠纷答辩状 (菁华3篇)(扩展2)

——健康权纠纷答辩状 (菁华3篇)

健康权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男,××年××月××日生

  住所地:××

  针对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健康权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首先,被答辩人受伤并非答辩人的原因,与答辩人无任何因果关系,被答辩人受伤完全是自己不小心,从车上摔下来造成的,并非答辩人员工使用叉车装货将其撞飞所致。其次,答辩人只是出于同情心,出于人道主义,为其垫付医疗等费用,被答辩人理应返还。

  另外,被答辩人不顾答辩人从经济上的帮助和支持,以德报怨,提出许多不合实际的无理要求,建议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驳回。

  鉴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于20xx年9月25日出具 (司鉴中心[20xx]临鉴字第2664号),根据鉴定中心对被答辩人刘训宏损伤后的伤残程度(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及休息、营养、护理期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被答辩人××右股骨、右跟骨骨折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其本次损伤后休息900日,营养180日,护理210日;今后若行残留螺钉取出术,则休息15日,营养7日,护理7日。

  故,答辩人即使赔偿,赔偿的数额至多为171266.2元。【具体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暂计10000元。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被答辩人主张111201元;护理费8680元 (具体算法如下: 40×217=8680元);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暂计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00元(具体算法如下:20×40=800元);营养费5610元(具体算法如下:30×187=5610元);鉴定费20xx元;残疾赔偿金31288元(具体算法如下: 15644×20×0.1=3128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27.2元(具体算法如下:11272×2×0.1÷2=1127.2元)】

  其外,根据《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另外,律师代理费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而且过高,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综上,被答辩人由于自身原因受伤,不应得到答辩人的任何赔偿;即使答辩人须支付赔偿金额,也应有法可依,而不能如被答辩人所主张的那样漫天要价,望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健康权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肖xx,男,汉族,1963年12月3日生,阜阳市人,住颍州区京九办事处xxx队58户。电话:.

  被答辩人:周xx,女,汉族,1981年3月2日生,阜阳市人,住颍州区京九办事处xxx队4户。电话:.

  答辩人就针对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事纠纷一案简要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纠纷的发生是由被答辩人先引起的。20xx年10月9日,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家盖房子时侵占了答辩人家的宅基地一直不给予补偿而找其讲理。当时答辩人站在大路上只是和被答辩人的丈夫肖x讲理,但肖x恼羞成怒,脱下上衣就用拳头来打答辩人,这时被答辩人赶到,不问青红皂白上来就帮其丈夫打答辩人,并脱下其脚下的高跟鞋砸向答辩人的脸,使答辩人的脸被砸伤,答辩人被被答辩人夫妻二人殴打忍无可忍,才从地上捡了一个砖头砸向肖x,却碰巧砸到被答辩人。答辩人在这次纠纷中也受了轻微伤,有阜阳市*局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为据。这次纠纷责任不全在我,被答辩人也要负一定责任。

  被答辩人所主张的医药费凭相关的正规发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鉴定。另被答辩人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答辩人的答辩请求。

  此致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肖xx

  二零xx年三月二十九日

健康权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贾__,男,汉族,19__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住址:______

  被答辩人:孙__,女,汉族,20__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住址:____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健康权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做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通过原审判决可以得出,被答辩人已经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将原起诉状上的被告刘玄、贾方__申请变更为现答辩人贾__,而在被答辩人提交的上诉状上,被上诉人一列竟然有刘玄,且在上诉请求中也请求补正判决中遗漏了一审诉状中的刘玄。

  上诉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有合格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在本案中,原一审案件中并没有涉及到被上诉人刘玄,上诉中将刘玄作为被上诉人不符合上诉的条件,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的侵权责任应该由侵权人刘玄及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本案的事实是侵权人刘__上诉人孙__打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答辩人不是刘玄的法定监护人,只是在派出所处理案件时保证刘玄能够被及时找到。上诉人上诉状中提到的“刘玄的母亲贾方__一直在外地打工,对刘玄没有监护能力”,没有监护能力是指父母死亡或者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成为无行为能力的人;而不是与被监护人产生相应的距离就为没有监护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而不是在处理某个治安案件,签个名,按个手印就是可以成为监护人。因此答辩人在法律上与刘玄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答辩人属于恶意诉讼,无理缠诉,应承担不利后果。为此,请贵院审理后,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诉求,依法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以上答辩意见,请本院予以合理采纳。

  答辩人:_________

  20__年__月__日


借款纠纷答辩状 (菁华3篇)(扩展3)

——上诉答辩状 (菁华3篇)

上诉答辩状1

  答辩人(一审被告):宾阳县妇幼保健院 住所:宾阳县芦圩镇压建设区16号。

  法定代表人:叶凡朝 职务:院长

  答辩人对上诉人黄宗军、杨晓燕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起上诉,现作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患儿黄杨凯的诊疗过程没有过错。手术时机、手术方法选择正确,没有违反诊疗常规。患儿黄杨凯,2005年10月22日出生,因“便秘1个月,腹胀20余天”于2006年2月18日入住宾阳县妇幼保健院。查体:T37℃,P106次/分,wt6.5kg,神清,精神反应好,心肺听诊及神经系统检查未见异常。专科:腹部膨胀、见腹壁静脉显露,腹软,叩诊鼓音,肝脾肋下未及,无压痛、肠鸣音存在。**指检距**约3.5cm处可触及狭窄环,退出手指后有少量大便排出,立位腹*片:腹部肠腔积气、扩张、钡剂大量聚集,乙状结肠段狭窄。诊断:先天性巨结肠。2月25日行巨肠结肠根治术,术中见乙状结肠末端至直肠全段狭窄,长约12cm,移行段长约3cm,扩张段达横结肠*肝曲处,肠壁厚、僵硬、结肠袋消失,肠蠕动消失,扩张段肠管直径约3.5-4cm。升结肠发育良好,无扩张,增厚,蠕动功能良好。术程顺利。3月18日痊愈出院。出院时情况:一般情况好,无发热,精神好,吃奶好,无呕吐,大便一天约5-7次,为黄色软便,小便正常。心肺未见异常,腹部*软,无压痛,未及包块,肠鸣音正常,术口无红肿,无渗血、渗液。

  2、术后出现腹膜炎并发切口感染,切口裂开,与患儿的损害结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3月2日进行肠瘘修补+腹腔冲洗+腹壁切口减张缝

  合术,术后切口愈合较差,是医学上的并发症,通过治疗可以治愈。3月12日进行清创缝合,通过第二次手术已经治愈。以上3月18日的出院情况也说明了这一观点。

  二、南宁市医学会与广西医学会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认定事实真实、客观,是医学专家们的智慧的结果,应得到肯定,已证明该纠纷不是医疗事故,也不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答辩人对患儿的疾病诊断正确,手术时机、手术方法选择正确,没有违反诊疗常规。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患儿黄杨凯的诊治已尽心、尽职、尽力,并无任何原则性过错、过失行为;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客观、真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无理,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宾阳县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上诉答辩状2

  名称: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 民族: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份。

上诉答辩状3

  答辩人(被上诉人):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仙桃人,农民,住XXX。

  答辩人于X年X月X日收到仙桃市人民法院转来上诉人XX对(xxxx)仙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不服的上诉状副本,现对其上诉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上诉人认为雇佣关系有特定条件,一般属于私人劳动,而XX是法人单位,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能形成雇佣关系。其实这个观点已经过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在司法理论和实践当中,恰恰相反,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凡是*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以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则是单一的,是特定的,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本人,另一方只能是用工单位。故上诉人所述观点不成立。

  实际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或承揽关系,其理由见一审代理词(附后)。

  二、上诉人说“如果被上诉人是在所谓的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那被上诉人是工伤呀?”被上诉人认为,这是基本常识的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这里恰恰是对雇佣关系的规定,而不是对工伤的规定。上诉人以此来说明是工伤,简直是无稽之谈!

  三、上诉人说被上诉人与老板XX形成了雇佣或承揽关系,简直匪夷所思!被上诉人根本就不认识XX,更没有与XX谈过搬运价钱的问题,每吨五元的搬运费是上诉人与XX商定的,而且是由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XX的妻子代表上诉人在次日*均发放给参加搬运的全部雇员的。

  四、上诉人说“从XX送谷子到XX直至被上诉人受伤XX均不在场”,更是弥天大谎!几份证据都印证了当晚XX指挥过现场,而且是XX发现被上诉人受伤晕倒在厕所,叫证人XX等人一起将被上诉人拉出厕所,运往医院的。这些不可辩驳的事实,居然为上诉人矢口否认,实在令人震惊!

  审判长,本案由于上诉人自持财大气粗,故意刁难,从中作梗,使得案件一波三折,让被上诉人经历了漫长的等待与痛苦的煎熬。

  自xxxx年1x月事故发生以来,被上诉人经历了起诉、被迫撤诉,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再次起诉等一系列的诉讼与劳动工伤认定程序,终于有了法院判决的结果。虽然被上诉人对赔偿数额不尽满意,但也能识大体,在律师的建议下,放弃了上诉的权利。可是,没有想到财大气粗的老板竟然反身过来提出上诉,故意造成讼累,以便将被上诉人拖垮,以达到其不愿承担社会和法律责任的目的。其目的有违社会的公*正义、道德良心,望合议庭予以明察。

  该起人身损害事故给被上诉人及家庭所带来的巨大悲痛是难以用金钱弥补的,而上诉人的故意讼累、逃脱责任的做法,令正处于痛苦中的被上诉人更加心寒。被上诉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年x月16日


借款纠纷答辩状 (菁华3篇)(扩展4)

——健康权纠纷答辩状 (菁华3篇)

健康权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肖xx,男,汉族,1963年12月3日生,阜阳市人,住颍州区京九办事处xxx队58户。电话:.

  被答辩人:周xx,女,汉族,1981年3月2日生,阜阳市人,住颍州区京九办事处xxx队4户。电话:.

  答辩人就针对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事纠纷一案简要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纠纷的发生是由被答辩人先引起的。20xx年10月9日,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家盖房子时侵占了答辩人家的宅基地一直不给予补偿而找其讲理。当时答辩人站在大路上只是和被答辩人的丈夫肖x讲理,但肖x恼羞成怒,脱下上衣就用拳头来打答辩人,这时被答辩人赶到,不问青红皂白上来就帮其丈夫打答辩人,并脱下其脚下的高跟鞋砸向答辩人的脸,使答辩人的脸被砸伤,答辩人被被答辩人夫妻二人殴打忍无可忍,才从地上捡了一个砖头砸向肖x,却碰巧砸到被答辩人。答辩人在这次纠纷中也受了轻微伤,有阜阳市*局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为据。这次纠纷责任不全在我,被答辩人也要负一定责任。

  被答辩人所主张的医药费凭相关的正规发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鉴定。另被答辩人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答辩人的答辩请求。

  此致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肖xx

  二零xx年三月二十九日

健康权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贾__,男,汉族,19__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住址:______

  被答辩人:孙__,女,汉族,20__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住址:____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健康权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做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通过原审判决可以得出,被答辩人已经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将原起诉状上的被告刘玄、贾方__申请变更为现答辩人贾__,而在被答辩人提交的上诉状上,被上诉人一列竟然有刘玄,且在上诉请求中也请求补正判决中遗漏了一审诉状中的刘玄。

  上诉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有合格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在本案中,原一审案件中并没有涉及到被上诉人刘玄,上诉中将刘玄作为被上诉人不符合上诉的条件,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的侵权责任应该由侵权人刘玄及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本案的事实是侵权人刘__上诉人孙__打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答辩人不是刘玄的法定监护人,只是在派出所处理案件时保证刘玄能够被及时找到。上诉人上诉状中提到的“刘玄的母亲贾方__一直在外地打工,对刘玄没有监护能力”,没有监护能力是指父母死亡或者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成为无行为能力的人;而不是与被监护人产生相应的距离就为没有监护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而不是在处理某个治安案件,签个名,按个手印就是可以成为监护人。因此答辩人在法律上与刘玄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答辩人属于恶意诉讼,无理缠诉,应承担不利后果。为此,请贵院审理后,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诉求,依法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以上答辩意见,请本院予以合理采纳。

  答辩人:_________

  20__年__月__日

健康权纠纷答辩状3

  核心提示:本案原告原系****镇林淮村村民,受利益驱动,于*年将户口迁至****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后,因宅基地与土地补偿款分配等事项多次与曹大店村民组集体及个人发生纠纷。

  答 辩 状

  答辩人:肖xx,男,汉族,1968年7月生,住潢川县****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答辩人:肖xx,男,汉族,**,住址同上。电话:****

  答辩人因与原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法规答辩如下:

  一、原告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

  本案原告原系****镇林淮村村民,受利益驱动,于*年将户口迁至****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后,因宅基地与土地补偿款分配等事项多次与曹大店村民组集体及个人发生纠纷。20xx年,原告再次无理取闹,侵占、破坏答辩人的承包地。同年8月2日中午,为妥善处理原告的无理行为,本着友好协商、睦邻友善的原则,答辩人肖维梁亲自到原告家中,要求原告停止侵害。但原告不顾事实真相,称该块土地是原告所有,双方发生争吵。相邻的答辩人肖维才端着饭碗,立即前去劝解。原告肖云不听规劝,迁怒于肖维才,挥拳打掉肖维才的饭碗,对肖维才拳打脚踢,双方矛盾升级。而后,肖云持刀追砍肖维才,肖维梁、肖维才身体多处受伤,出于自卫的需要,肖维梁两次夺下肖云的凶器,肖维才举起凳子迎击,碰及原告,双方矛盾激化。肖维枝赶到现场后,一直劝阻双方,制止冲突。以此为借口,原告小病大养,长期住院,漫天要价,要挟答辩人同意无偿转让承包地。

  综上,原告无理侵占承包地是冲突的诱因,不能冷静处理矛盾是冲突的关键,无偿索取承包地是原告的目的,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原告的部分诉求于法无据

  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款凭证,应有病历和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相佐证。否则,不能排除原告因其他伤病而进行的医治,要求答辩人支付该笔费用不合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管理差旅费管理办法》,应为30元/天。

  3、护理费:原告能够生活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医疗机构也没有明确意见,无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由答辩人支付护理费与事实不符。

  4、误工费:原告无固定收入,收入状况不明,主张过高。

  5、交通费:原告应提供相关正式票据,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要求支付640元显然过高。

  6、物品损失:损害原因不明,致害人不明确,没有法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不应认可。

  综上所述,虽然由于答辩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伤害,但答辩人也有不同程度的伤情,原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也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请法院查明事实,找准案发原因,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肖维梁 肖维才

  20xx年4月9日


借款纠纷答辩状 (菁华3篇)(扩展5)

——民事答辩状 (菁华6篇)

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陈某,男,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省 县 镇号。

  被答辩人:王某,女,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省 县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

  xxx年4月,答辩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 的部分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工程于xxx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此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

  xxx年8月30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的协议书。此后,被答辩人王某手写借条,要求答辩人将其从被答辩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资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答辩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

  综上,被答辩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工资款。现被答辩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答辩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答辩人签下显示公*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对于答辩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附:1.证据材料 份。

  2.本案证据和证据目录。

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丁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四川省自贡县人,个体工商户。

  身份证号码:

  住址:昆明市海源庄XX号

  现就李某、张某诉丁某等人人身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作以下答辩:

  一、无任何证据证明丁某等人与李某发生了拉扯。

  从*机关的询问笔录看,只有李某和其子张某的口述,上述二人属于直系血亲,并且是争吵事件的参与人,无任何可信性,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新生儿与半个月前的争吵并无任何关系。

  1、证据证明半个月前的争吵是新生儿死亡的原因或诱因。

  2、2009年X月X日发生争吵,X月X日新生儿死亡,期间到底发生了何事不得而知。

  3、羊水肺吸入是大量新生儿死亡的真正杀手,新生儿羊水肺吸入的原因多种,新生儿不可能因母亲与人争吵情绪激动,吸入羊水长达5天,出世后为母不*抑郁而终。

  4、鉴中心(2009)法鉴定字第XX号、昆明法医院司法 1

  鉴定中心(2009)法鉴字第XX号,鉴定结论违反最基本的医学常识,鉴定结论荒唐,请求法院指定权威中心重新鉴定。

  三、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高院依法提审。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 答辩人: 年月日

民事答辩状3

  答辩人:xx单位

  法定代表人:xx,部长。

  被答辩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答辩人就xx有限公司诉xx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

  1、我单位从未派人到被答辩人处赊购商品,接到诉状后,经详细调阅财务档案,从来都没有被答辩人所诉的财务档案或欠款记录。

  几任单位领导更换进行财务交接时也从来都没有被答辩人所诉债务的交接手续。

  2、我单位作为国家机关,遵循单位严格的财务制度和报销流程,不可能指派工作人员到没有签订挂账协议的商店随意挂账。

  我单位与被答辩人没有采购合同,没有授权工作人员到被答辩人处采购商品。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有重大瑕疵,不能采信。

  1、关于被答辩人所诉xx元的欠条。

  证据瑕疵一,我单位印章的全称应为:“xx单位”,而被答辩人提供的欠条证据中的印章为:”xx单位”。

  此印章不属我单位印章。

  证据瑕疵二,该欠条仅加盖了公章,没有任何经办人员或财务人员或单位领导的签字,被答辩人没有提供购物明细。

  经查,我单位既没有该笔欠款的财务记录,也没有相关物资的入账资料。

  证据瑕疵三,欠条下半部分所谓的还款记录,仅有部分个人签字,没有加盖我单位公章。

  因此,被答辩人提供的该证据与我单位没有关联性,我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2、关于被答辩人提供的有个人签字的xx张“销货清单”。

  我单位从未授权任何人到被答辩人处赊购商品,也没有收到销货清单上的任何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该赊购行为的民事责任不应由我单位承担。

  三、被答辩人提供的的xx张“销货清单”,其记载日期均为20xx年和20xx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上述销货清单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以销货清单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到今早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即使买卖事实成立,被答辩人也早已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被答辩人所诉无事实依据,证据有重大瑕疵,与待证事实毫无关联,不能证明其主张。

  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答辩人:

 日期:

民事答辩状4

  答辩人田x恒,男,62岁,汉族,xx省xx县人,xx市xx 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设管理局花园路xx号。

  因田x信、田x兰诉田恒赡养、财产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未经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尽赡养义务”,不符合事实。

  我与原告田x信、田x兰虽系同胞兄弟姊妹关系,但由于伯父田xx无儿,1956年农历四月初三,经生父母与伯父田xx协议,我被过继给田xx为养子,并立有过继单。从那时起,我即与养父田xx一起生活。1962年我到xx市xx建筑公司x队干瓦工,才与养父分住两地,但每月给养父寄款,直到1986年养父去世为止。养父田xx虽有女儿,但早已结婚在外地居住。我对养父养老送终的情况,养父的生女可以证明。我被送养的事实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从来没有否定我已被送养,也从来未曾要求我尽赡养义务。现原告提出要我尽赡养生父母的义务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至于说1962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为我的工作单位在xx市。刚回xx市时,因单位临时解决不了我的住房问题,才暂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诉状中所称是“由于生活困难”才搬回xx市“与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1962年生活并不困难,我养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难,这有证人证明。原告企图用“生活困难”搬回xx市,来否定既成的收养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2.原告在诉状中称:1987年,被告田x恒出卖了南河街13号个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将所建房屋卖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独吞。要求人民法院将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钱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实是这样的:1966年我从工作单位和工友处借钱买下xx 街xx号房屋,从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因为邻居不断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闲宅基地,不得已,1981年生父母找我协商,要求我在空闲宅基地上盖房子。同年建房时,除了使用出卖xx街 xx号的房款外,工作单位还给了我部分砖块和石灰。当然,兄弟姊妹也帮了几个工,这我不否认。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拓宽公路,需要拆迁我住的房屋,将我的房屋作价15600。元作为补偿,这完全是我个人的财产,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清清楚楚地写着我的名字。原告在诉状中说这是全家人的`共同财产,是毫无道理的。当然,在我盖房时,原告也帮过王,其工钱要求归还,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既然我与伯父田xx之间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对于生父母也就没有了法律上的赌养义务。但今后我个人仍愿在物质上帮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过晚年。但这只是我个人的心愿,并不是应尽的义务。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拆迁补偿给我的156000元,是我个人的合法财产,他人无权争要鉴于上述事实,我恳请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决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

 日期:

民事答辩状5

  答辩人:姓名___性别_____ 年龄___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感情并未破裂,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于××年×月×日生育了一子(女)××,小孩出生后,使我们的感情越发的深厚。后来由于经济问题我们偶尔发生争吵,但从未向原告所述打过原告。答辩人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2、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小孩随我生活并抚养,由被答辩人每月支付小孩抚育费×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或由被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小孩抚育费××元;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年×月×日生有一子(女),取名××。现在××小学上学。由于被答辩人常年在外,与小孩相处较少,为了不影响小孩的生活和学*,小孩应随答辩人生活为宜。

  小孩××现正在上小学,每月的生活费、教育费已高达××元,随着小孩的成长,各方面费用都要增加。被答辩人的收入较高,而答辩人是一名普通的工人,收入较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原告每月应支付小孩抚育费××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或由被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元。

  综上,答辩人认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民事答辩状6

  答辩人: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芜湖市繁阳镇环城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原告起诉答辩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一共提供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显示万好置业于xx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xx年9月29日万好置业将清算事宜在《芜湖日报》进行了公告。xx年12月31日万好置业清算完毕。

  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繁昌县工商行政部门于xx年4月15日准予对繁昌县万好置业进行注销登记。

  可知,万好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万好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万好置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已经消亡。新成立的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余万好置业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起诉状中仍然要求万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借款纠纷答辩状 (菁华3篇)(扩展6)

——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菁选

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

  被告人提交答辩状可以让人民法院更充分的了解案情,判断是非,争取最大权益。在生活中,答辩状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开庭前一般都会预先做好答辩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XXXX,住所地:XXXX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被答辩人XXX、XXX与本案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其起诉。

  二、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涉案房屋,没有任何依

  据,答辩人是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房屋的所有权。

  xxx涉案房屋的原承租人即答辩人之父去世后,答辩人作为该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与XXXX办理了更名手续,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合法承租权,并按月缴纳房租,在xxx年公房改制时,答辩人以其工龄及其配偶XXXX的工龄抵了部分房款,并于同年的7月29日向所在单位即XXXX缴纳了房款XXX元,并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三、涉案房屋是答辩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答辩人与其妻子XXXX于xxx年九月二十五日登记结婚,而涉案房屋是在xxx年七月二十九日向XXX缴纳了购房款,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等的处理权,未经一方同意单方无权处置财产。

  四、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杨秀云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所以,答辩人在没有获得其配偶XXX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擅自处置涉案房屋,其与被答辩人XXX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女,某年12月某日生,汉族,

  住xx区某路某弄某号301室。

  答辩人:×××,男,xx年5月6日生,汉族,

  住xx区某路某弄某号301室。

  答辩人因×××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民事诉状”不一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xxx年,×××与其丈夫朱某(已于xxx年过世)曾经状告×××、×××,要求对已经拆迁的某镇某村某组335号房屋(以下简称房屋)进行析产,并且法院已经有生效判决是事实。这主要是因为×××的丈夫朱雪荣已经离世,×××改嫁,并将×××带在自己身边抚养而引发矛盾所致。但毕竟血浓于水,随着时间的推移,作为朱家唯一嫡孙的×××逐渐长大**,并经常去看望奶奶×××,×××对自己的孙子×××也特别疼爱,尤其是在×××谈了对象后,×××多次对×××表示,将自己的房子给×××。因有×××将房子给×××的承诺在先,为了配合拆迁工作,×××与其母亲×××才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为此,×××、×××还向拆迁部门做出书面承诺,保证×××祖母在西块地13幢101室的居住权,并且负责其日常生活、养老送终,承诺书由村民委员会进行了见证。照理说,此事已经妥善解决。但为拆迁利益所驱动,房屋拆迁工作开始,×××的女儿、女婿便将×××接到家中,这本值得称道,因为从表面上看,也是尽了子女瞻养老人的义务与孝心。但他们这样做还另有目的,那就是为了与×××、×××争夺拆迁利益,他们一方面不让×××与其80高龄的奶奶×××接触,另一方面则自己出面阻挠拆迁。在签订拆迁协议后,他们又以×××的名义或者唆使×××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因为×××与×××知道,×××是文盲,不会写字,诉状上×××的签字显然是他人操作,所捺指印是否系×××本人的也无从查证。×××虽然80高龄,但还能乘车和短距离行走,在移居到女儿家之前,生活尚能自理。为此,恳请法庭传唤×××到庭,核实确权诉请是否是她真实的.意思表示。

  以下答辩是假定起诉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基础上进行的

  二、被拆迁房屋并非×××、×××、×××三人按份共有

  如果起诉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被拆迁房屋也不是×××、×××、×××三人按份共有,而是按建筑物区间分别所有。这在(xxx)嘉民初字×号判决书中早已明确。起诉书中所述按份共有不符合事实。

  三、×××要求保证自己的居住权

  ×××所有的房屋虽然面积不大,但是为其独立所有,按规定,拆迁时可为其安置一套房屋,以保证其居住利益。

  四、对还没有建成的拆迁安置房提出确权诉讼有悖法理

  拆迁协议中虽然拆迁方同意安置三套房屋,但这三套房屋目前还没有建成交付,在没有交付之前,对被拆迁人来说,这三套安置房不是所有权,是对拆迁方的债权。对债权提出所有权确权之诉,显然没有道理。为此,恳请人民法院驳回×××的诉请。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年九月七日

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xx,住所地:xx。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被答辩人、与本案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其起诉。

  二、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涉案房屋,没有任何依据,答辩人是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房屋的所有权

  涉案房屋的原承租人即答辩人之父去世后,答辩人作为该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与x办理了更名手续,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合法承租权,并按月缴纳房租,在x年公房改制时,答辩人以其工龄及其配偶工龄抵了部分房款,并于同年的7月29日向所在单位即缴纳了房款x元,并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三、涉案房屋是答辩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答辩人与其妻子于x年九月二十五日登记结婚,而涉案房屋是在x年七月二十九日向缴纳了购房款,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等的处理权,未经一方同意单方无权处置财产。

  四、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杨秀云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所以,答辩人在没有获得其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擅自处置涉案房屋,其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4

  答辩人:xxx,女,某年12月某日生,汉族,住xx区某路某弄某号301室。

  答辩人:xxx,男,xx年5月6日生,汉族,住xx区某路某弄某号301室。

  答辩人因xxx诉xxx、x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民事诉状”不一定是xxx真实的意思表示

  x年,xxx与其丈夫朱某(已于x年过世)曾经状告xxx、xxx,要求对已经拆迁的某镇某村某组335号房屋(以下简称房屋)进行析产,并且法院已经有生效判决是事实。这主要是因为xxx的丈夫朱雪荣已经离世,xxx改嫁,并将xxx带在自己身边抚养而引发矛盾所致。但毕竟血浓于水,随着时间的推移,作为朱家唯一嫡孙的xxx逐渐长大**,并经常去看望奶奶xxx,xxx对自己的孙子xxx也特别疼爱,尤其是在xxx谈了对象后,xxx多次对xxx表示,将自己的房子给xxx。

  因有xxx将房子给xxx的'承诺在先,为了配合拆迁工作,xxx与其母亲xxx才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为此,xxx、xxx还向拆迁部门做出书面承诺,保证xxx祖母在西块地13幢101室的居住权,并且负责其日常生活、养老送终,由村民委员会进行了见证。照理说,此事已经妥善解决。

  但为拆迁利益所驱动,房屋拆迁工作开始,xxx的女儿、女婿便将xxx接到家中,这本值得称道,因为从表面上看,也是尽了子女瞻养老人的义务与孝心。但他们这样做还另有目的,那就是为了与xxx、xxx争夺拆迁利益,他们一方面不让xxx与其80高龄的奶奶xxx接触,另一方面则自己出面阻挠拆迁。

  在签订拆迁协议后,他们又以xxx的名义或者唆使xxx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因为xxx与xxx知道,xxx是文盲,不会写字,诉状上xxx的签字显然是他人操作,所捺指印是否系xxx本人的也无从查证。xxx虽然80高龄,但还能乘车和短距离行走,在移居到女儿家之前,生活尚能自理。为此,恳请法庭传唤xxx到庭,核实确权诉请是否是她真实的意思表示。

  以下答辩是假定起诉是xxx真实的意思表示基础上进行的。

  二、被拆迁房屋并非xxx、xxx、xxx三人按份共有

  如果起诉是xxx真实的意思表示,被拆迁房屋也不是xxx、xxx、xxx三人按份共有,而是按建筑物区间分别所有。这在(xx)嘉民初字x号判决书中早已明确。起诉书中所述按份共有不符合事实。

  三、xxx要求保证自己的居住权

  xxx所有的房屋虽然面积不大,但是为其独立所有,按规定,拆迁时可为其安置一套房屋,以保证其居住利益。

  四、对还没有建成的拆迁安置房提出确权诉讼有悖法理

  拆迁协议中虽然拆迁方同意安置三套房屋,但这三套房屋目前还没有建成交付,在没有交付之前,对被拆迁人来说,这三套安置房不是所有权,是对拆迁方的债权。对债权提出所有权确权之诉,显然没有道理。为此,恳请人民法院驳回xxx的诉请。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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