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管理制度 (菁华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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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理制度1

  一、总则

  为保证我公司各种产品按照统一、稳定、有序的销售价格对外报价和销售,规范价格管理,维护价格秩序,特制订本制度。

  《价格管理制度》涉及各种产品的销售价格制定和执行。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公司成立价格领导小组,其成员组成:

  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综合办公室主任、生产动力科科长、技术开发科科长、生产车间主任、市场营销科科长、财务科科长、仓储计量中心主任、生产科计划统计员、财务科成本核算会计、职工代表组成。由经营副经理任组长。

  (二)职责

  1、每周定期参加公司价格例会。

  2、生产、销售、成本等信息的传递。

  3、公司所有销售产品(包括副产品、残次品)的销售定价。

  三、价格释义

  产品成本价格―指各种产品的综合成本,由公司财务科确定。

  产品基础价格---指公司价格领导小组确定的各种产品批量销售价格以及对经销商执行的优惠价格,由经营副经理审批后执行。

  对外产品报价---公司在销售大厅和各种媒体的对外报价,由销售科业务员以及公司专业销售员执行。

  产品浮动价格---是指产品对外报价+(对外报价-产品基本价格)×(±50%)上下浮动的价格,由营销科科长负责审核执行

  四、报价原则

  (一)产品基础价格

  (二)对外产品报价

  1、固体产品的对外报价为:

  最新确定的基础价格×106%

  注:数字精确到10位数。其它数字四舍五入。

  2、液体产品对外报价为

  最新确定的基础价格×105%

  注:数字精确到10位数,其它数字四舍五入

  五、管理规定

  (一)副产品、残次品、废品的销售管理

  1、副产品、残次品、废品系指因内在质量不合格并有质检科出具不合格报告的产品,按正常检验程序检测出的不合格产品;正常生产过程中排放品(如污油、废渣等);因存放时间过久变质产品。

  2、如出现不合格产品需要处理的,应由营销科仓储计量组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不合格项目并附注质检科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报主管领导审批;生产车间存有的废料需处理的,由所在车间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货物名称、数量交由分管领导审批。

  3、审批后的拟代销“三品”由营销科统一联系客户,查验货物,拟定价格。数量超过50吨的“三品”定价由营销科组织采用招标方式集中销售。

  4、上述工作均按程序完成后,(完成标志是有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明确的批复意见,以及招标销售过程中与中标客户签定的协议书)转入正常销售程序。

  (二)产品销售价格的执行权限

  1、对外产品报价---执行人为销售大厅业务员,公司专业销售员,销售科客户开发人员。

  2、产品浮动价格---由营销科专职副科长负责同客户沟通,确定价格,由营销科长审核后执行。

  3、产品基础价格---对于战略性客户,区域经销商、产品直接用户以及大额产品(固体产品30吨以上,液体产品50吨以上)由营销科与客户沟通不能成交时,报请经营副经理审批后执行。

  4、公司原则上不能低于基础价格销售,对于以下特殊情况低于产品基础价格销售时,应由业务员或专职销售员提交申请,说明事由,由营销科科长审核签署意见,报经营副经理,由经营副经理组织价格领导小组确定,一个客户只能出现一次,无论任何情况不能低于成本价格销售。

  (1)开发市场,低价与同行竞争(限量10吨以内)。

  (2)战略性调整价格,提高市场份额。

  (3)阶段性对局域经销商让利。

  (4)其它特殊情况。

  5、销售价格的'职责确认。

  (1)各级人员在本岗位价格执行权限内,在产品销售单上签字即可。

  (2)对于超出权限,需要向上级请示的,按照能级原则,逐级请示。即业务员向营销科科长请示;超权限时营销科科长向经营副经理请示,并在销售单上签字认可。

  (3)对于低于产品基础价格销售货物时,必需有书面的请示,说明事由,通过经营副经理,公司经理审核、审批后再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价格领导小组。

价格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价格管理、监督机制,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国家利益以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除工资、利率、汇价、证券及期货价格以外的各种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经营性服务收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与价格行为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价格管理实行间接管理为主,直接管理为辅,促进公开、公*、合法、正当的价格竞争,建立在*调控下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第四条xx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物价局)是本市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价格*衡工作,统一组织实施本市的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人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受市物价局的业务指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物价检查所是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价格法律、法规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的行政措施和调控方案;

  (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拟定本级*定价目录内的价格,制定或者拟定本级*指导价目录内的定价原则、作价办法、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

  (三)组织、指导、协调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四)指导、协调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价格协调组织以及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价格工作;

  (五)监测市场价格水*、供求状况、重要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建立价格信息网络;

  (六)组织、指导价格信息咨询机构开展价格信息交流、咨询服务、价格鉴证以及价格评估工作。

  第六条工商、*、财政、税务、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价格协调组织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或者委托,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本行业的价格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建立以*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为主体的,有社会监督、消费者监督、新闻舆论监督、行业监督等共同参与的价格监督体系。

  第二章价格的制定

  第九条价格的制定形式分别为*定价、*指导价以及经营者定价。

  *定价由市和区、县人民*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直接规定商品或者服务的统一价格。

  *指导价由市和区、县人民*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和负有价格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的价格。

  经营者定价由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对实行*定价和*指导价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依法自主制定和调整。

  第十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属于资源稀缺、公用事业以及其他不适宜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重要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实行*定价或者*指导价。

  *定价或者*指导价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上级人民*制定的年度价格总水*控制目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或者行业*均成本,参照市场供求状况制定。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以法律、法规及相应的规章为依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审定。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市人民*审定。

  市人民*以及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取消不适宜的收费项目或者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实行*定价和*指导价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当列入价格管理目录。

  价格管理目录根据国家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和本市实际情况,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或者修订,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依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成本以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法、合理、规范地制定价格,取得合法利润。

  经营者改善管理,实现技术进步和依法以拍卖、竞价、招标等形式取得的收益,是其合法利润。

  第三章价格的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和本市物价控制目标,市和区、县人民*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价格的调控、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和本市年度价格总水*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重要农产品及其他对人民生活有重要影响的行业,实行阶段性价格保护;建立主要食品、农业生产资料等的价格风险和调节基金制度;建立主要食品、日用工业品和防灾救灾物资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市场物价总水*或者某类商品、服务的价格发生异常波动,可能影响经济及社会发展以及年度价格总水*控制目标的实现时,可以依法在规定权限和规定期限内对经营者定价的部分商品或者服务价格采取以下*抑物价的行政措施:

  (一)规定在提价前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或者备案;

  (二)规定经营的利润率、毛利率或者差价率;

  (三)规定最高限价或者最低限价;

  (四)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

  以上行政措施的实施和解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以上行政措施,须报经市人民*或者市物价局批准。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水*的变化作出分析和预测。有关市场价格信息应当公开。

  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管理人员应当严守国家价格秘密和为经营者保守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价格协调组织应当依法开展行业内的价格管理、协调工作,向*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有关实施*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建议,指导本行业经营者的定价行为,协调本行业的价格争议,引导、鼓励本行业的非会员单位参与行业的价格协商。

  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价格协调组织不得利用其所占据的市场优势,实行价格垄断。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实行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和年度审验、票据稽核等管理制度。各项收费收入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无证收费、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以及从事无服务事实的收费。不得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或者公务活动,交由他人进行营利性的经营收费。

  第二十条各类交易市场的主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价格管理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纠正价格违法行为,配合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事件。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定价和*指导价以及*的行政措施。定价时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实行诚实、公*、公正交易和信用服务。

  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建立定价调价、削价优惠、价格资料等价格管理的规章制度;设立价格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价格管理人员。

  经营者应当服从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的采集、审验等管理工作,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认真听取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批评和意见,规范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签,标识醒目。

  商品标签上应当准确、清晰地标明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以及其他与该商品的价格构成有重要影响的内容。

  提供服务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价目表,准确标明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者规格、服务范围,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经营者不得高于标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陈列样品或者公布质量标准,保证质量与价格相符。不得有以次充好、混充规格、降低质量,或者偷工减料、掺杂使假、虚报用工用料等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不得谎称降价、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或者极品等,以不真实、无依据或者畸高的标价误导、诱骗、欺诈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以不提供购货发票或者服务票据为条件降低价格。

  第二十四条市物价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公布本市实施反暴利规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对本市公布实施反暴利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经营者自行制定价格时,其标价水*、差价率或者利润率不得超过市物价局认定的这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水*或者收费水*的合理幅度。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参与正当的市场竞争,不得与其他经营者串通、商定并执行垄断价格或者哄抬市场价格,不得为他人规定商品价格水*。

  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商品,销售鲜活、呆滞、季节性商品或者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的除外。

  第四章价格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的有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以及经营者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物价检查所根据市物价局规定的职责,执行价格监督检查。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佩戴识别标志,并出示证件。

  第二十八条职工物价监督组织、消费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可以开展群众性的价格监督活动,监督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并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提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消费者有权获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真实情况;有权拒绝经营者的价格欺诈或者价格歧视行为以及各类非法收费;有权要求得到损害赔偿;有权向价格检查机构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消费者的举报应予受理,并对举报有功者实施奖励,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十条新闻舆论单位应当运用舆论工具,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正确引导生产、经营和消费,揭露价格违法行为,对经营者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价格舆论监督。

  第三十一条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价格协调组织,可以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委托,对本行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实行检查,督促经营者执行*定价、*指导价和*干预措施,监督本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有权获得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价格信息的服务和帮助;有权对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享有的价格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各类非法收费;有权对价格检查机构的检查和处罚进行申辩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消除影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对市场的主办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七)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上款所列,凡情节严重的,应当分别对主管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或者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同一价格违法行为不得作两次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称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违法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因价格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一年又发生同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等价格资料或者阻碍、抗拒价格监督检查的;

  (四)给国家、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市*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伤害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泄露国家价格机密或者经营者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x年10月1日起施行。

价格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和商品住宅质量,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

  第三条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暂行办法。

  第二章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

  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据楼层、朝向和所处地段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

  第五条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

  1.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批准的设计概算计算;

  3.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算计算;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

  5.管理费:以本款1至4项之和为基数的1~3%计算;

  6.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的贷款的利息,根据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有贷款的*均周期、*均比例、*均利率和开发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二)利润

  以本暂行办法第五条成本1至4项之和为基数核定,利润率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

  (三)税金

  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

  (四)地段差价,其征收办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段差价收入存入建设银行。

  第六条下列费用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

  1.非住宅小区级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2.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七条根据楼层、朝向确定的商品住宅差价,其代数和应趋*于零。

  第三章商品住宅价格管理

  第八条物价部门对商品住宅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价格分级管理权限,除国家物价局另有规定者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

  制定商品住宅价格,必须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应在前期工程结束时,按商品住宅的预算成本、利润、利息、税金等申报价格,报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审核,由物价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不得在已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因素以外擅自追加住宅小区的配套工程项目而提高商品住宅价格。工程后期确因发生不可预见的建设费用,需要调整价格时,应按前款程序重新报批。

  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价格销售商品住宅。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可以适当下浮。

  第十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另有规定者外,严禁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开发经营企业要遵守国家物价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和*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国营城市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

  (二)越权定价和擅自提价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商品住宅定价成本的;

  (四)擅自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的成本项目和开发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的;

  (六)其它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除第(五)项和其它违反财政、审计法规的行为,由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予以处罚。


价格管理制度 (菁华3篇)扩展阅读


价格管理制度 (菁华3篇)(扩展1)

——价格管理制度 (菁华3篇)

价格管理制度1

  一、总则

  为保证我公司各种产品按照统一、稳定、有序的销售价格对外报价和销售,规范价格管理,维护价格秩序,特制订本制度。

  《价格管理制度》涉及各种产品的销售价格制定和执行。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公司成立价格领导小组,其成员组成:

  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综合办公室主任、生产动力科科长、技术开发科科长、生产车间主任、市场营销科科长、财务科科长、仓储计量中心主任、生产科计划统计员、财务科成本核算会计、职工代表组成。由经营副经理任组长。

  (二)职责

  1、每周定期参加公司价格例会。

  2、生产、销售、成本等信息的传递。

  3、公司所有销售产品(包括副产品、残次品)的销售定价。

  三、价格释义

  产品成本价格―指各种产品的综合成本,由公司财务科确定。

  产品基础价格---指公司价格领导小组确定的各种产品批量销售价格以及对经销商执行的优惠价格,由经营副经理审批后执行。

  对外产品报价---公司在销售大厅和各种媒体的对外报价,由销售科业务员以及公司专业销售员执行。

  产品浮动价格---是指产品对外报价+(对外报价-产品基本价格)×(±50%)上下浮动的价格,由营销科科长负责审核执行

  四、报价原则

  (一)产品基础价格

  (二)对外产品报价

  1、固体产品的对外报价为:

  最新确定的基础价格×106%

  注:数字精确到10位数。其它数字四舍五入。

  2、液体产品对外报价为

  最新确定的基础价格×105%

  注:数字精确到10位数,其它数字四舍五入

  五、管理规定

  (一)副产品、残次品、废品的销售管理

  1、副产品、残次品、废品系指因内在质量不合格并有质检科出具不合格报告的产品,按正常检验程序检测出的不合格产品;正常生产过程中排放品(如污油、废渣等);因存放时间过久变质产品。

  2、如出现不合格产品需要处理的,应由营销科仓储计量组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不合格项目并附注质检科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报主管领导审批;生产车间存有的废料需处理的,由所在车间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货物名称、数量交由分管领导审批。

  3、审批后的拟代销“三品”由营销科统一联系客户,查验货物,拟定价格。数量超过50吨的“三品”定价由营销科组织采用招标方式集中销售。

  4、上述工作均按程序完成后,(完成标志是有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明确的批复意见,以及招标销售过程中与中标客户签定的协议书)转入正常销售程序。

  (二)产品销售价格的执行权限

  1、对外产品报价---执行人为销售大厅业务员,公司专业销售员,销售科客户开发人员。

  2、产品浮动价格---由营销科专职副科长负责同客户沟通,确定价格,由营销科长审核后执行。

  3、产品基础价格---对于战略性客户,区域经销商、产品直接用户以及大额产品(固体产品30吨以上,液体产品50吨以上)由营销科与客户沟通不能成交时,报请经营副经理审批后执行。

  4、公司原则上不能低于基础价格销售,对于以下特殊情况低于产品基础价格销售时,应由业务员或专职销售员提交申请,说明事由,由营销科科长审核签署意见,报经营副经理,由经营副经理组织价格领导小组确定,一个客户只能出现一次,无论任何情况不能低于成本价格销售。

  (1)开发市场,低价与同行竞争(限量10吨以内)。

  (2)战略性调整价格,提高市场份额。

  (3)阶段性对局域经销商让利。

  (4)其它特殊情况。

  5、销售价格的'职责确认。

  (1)各级人员在本岗位价格执行权限内,在产品销售单上签字即可。

  (2)对于超出权限,需要向上级请示的,按照能级原则,逐级请示。即业务员向营销科科长请示;超权限时营销科科长向经营副经理请示,并在销售单上签字认可。

  (3)对于低于产品基础价格销售货物时,必需有书面的请示,说明事由,通过经营副经理,公司经理审核、审批后再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价格领导小组。

价格管理制度2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物价政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我校价格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严格管理。

  一、成立物价管理机构,设兼职物价员

  (一)为更好地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完善物价管理检查制度,成立学校物价管理小组:由校长刘建国任组长,分管收费的副校长丛春艳任副组长,下设兼职物价管理员。陶海波、于建*、张华杰、谭德欣、任保辉。物价管理小组有定期的“例会”制度。

  (二)物价管理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本年内部收费项目的调整、审查、拟定标准,报主管部门审批。

  2、定期组织对全校收费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做好统计分析,对存在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

  3、负责接待群众在学校收费方面的咨询,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或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对存在问题指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

  4、严格把好收费关,制止和更改不合理收费项目,严禁超标准收费。

  5、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本校物价工作情况,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收费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威海市物价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符擅自增加项目,分解项目,巧立名目和提高标准收费。

  (二)明确分工,强化管理。

  1、学校的一切收费由学校财务按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乱收费。

  2、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时,要写报告报批,待物价管理小组论证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审批。

  4、在学校宣传栏设立收费项目价格公示栏,方便群众查询收费。

  三、学校收费价格公示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规定(价格法)。

  (二)在学校宣传栏设立收费项目价格公示栏,方便群众查询收费。

  (三)公布学校咨询、投诉电话号码,随时接受群众对于价格方面的咨询和来校查阅。

  四、学校收费投诉管理制度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接待群众的来电、来信和来访投诉,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立收费投诉箱,并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号码。

  (二)学校办公室接到群众关于学校收费的投诉后,详细记录有关资料,填写好投诉表格,尽快联系分管校长协同处理。

  (三)财务科收到投诉案例后,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准确收集相关资料,核对收费项目和标准及发生次数等。提供全面准确的资料。

  (四)建立奖罚制度。对因多收、乱收费而受到投诉的,一经核查属实,责任在工作人员或部门的,学校将按照考核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给予调换,并做待岗处理;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价格管理制度3

  XX区*(物价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价格改革会议精神,进一步**思想、开拓创新,全面推进价格放、管、服,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在加快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引导资源配置、结构优化调整、工作效率提高、开展“双随机”抽查市场价格监管等方面大胆探索创新。

  一、推进收费管理方式改革。

  20xx年全面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制度。通过区*站、物价局网站以及各相关部门网站对外公布实施,进一步提高了收费工作透明度,对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取消《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年审后已经完成了2次收费年度报告,从年度报告情况看,实施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后,既大大提高了收费管理效能,又强化了各单位对收费工作重视。目前委(局)正逐步探索实行年度收费报告制度,对收费单位的收费政策及执行情况跟踪,进一步强化对收费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成效逐步显现。

  通过取消、冻结、暂停、缓征、免征涉企收费等措施,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降低了企业生产成本,对新常态下支持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加强涉企清单动态管理。

  确保清单内的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所有收费事项合法、合规、合理,切实把涉企收费清单纳入行*力*台运行和监管。

  四、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

  在网络、媒体等*台公布涉企收费清单、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录等,发放《涉企收费政策宣传资料》,督促各单位在收费场所及站及时公布、动态调整收费政策。

  五、认真开展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倾听企业对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对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等行为严肃查处。

  六、清理规范*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下发了发改办﹝2017﹞40号《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全面梳理《安徽省定价目录》内各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减少包括中介服务在内的*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其收费不得实行*定价管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放开已经具备竞争条件的定价项目,降低部分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

  七、20xx工作思路。

  20xx我委(局)将重点从四方面继续深化价格、收费管理制度改革:一是明确简政放权的目标任务,凡上级放开价格一律实行市场化运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会反响大、群众意见集中的价格问题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三是加强统筹协调,加大部门间配合,着力解决不衔接、不配套、落实不到位价格问题。四是全面履行价格职能,承接好上级下放权力清单、完善监管与提供服务相结合,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为企业和群众主动推送价格服务,努力打造服务型机关。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及时,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价格监测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对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和公布等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二)监测分析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

  (三)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

  (四)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五)发布价格监测信息;

  (六)组织价格监测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七)组织实施临时性价格监测任务;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价格监测工作职责。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和中新生态城的价格监测工作由各自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支持价格监测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价格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价格监测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价格监测。

  对在价格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本市对下列重要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监测:

  (一)粮、油、肉、蛋、菜等农副产品;

  (二)钢材、有色金属等工业生产资料;

  (三)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

  (四)成品油、煤炭等重要能源;

  (五)汽车等机电产品;

  (六)油脂油料等主要进出口商品;

  (七)家用电器等日用工业消费品;

  (八)医疗、教育等服务;

  (九)客运、货运等交通运输服务;

  (十)房屋、土地;

  (十一)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务。

  价格监测具体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确定。

  第七条价格监测实行报告制度。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市经济活动实际情况和价格调控需要,制定本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价格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但不得与国家和本市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相抵触。区、县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应当自制定之日起5日内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价格监测,应当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确保价格监测质量。

  第九条价格监测以定点监测、定期报表为基础,结合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和临时性定点监测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指定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第十一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定生产经营的规模或者掌握相关价格信息,能够反映当地或者同行业被监测商品、服务的价格水*;

  (二)具有价格监测资料收集和传送手段;(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市场信誉良好;

  (四)具备价格监测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确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其颁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或证书,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换、调整,但出现下列情况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资格,收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或证书,并可以根据需要另行指定:

  (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萎缩,其上报的价格信息已不再具有代表性;

  (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

  (三)不适宜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指定或者调整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后,应当自指定或者调整之日起5日内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时间等要求填写报表并报送价格主管部门。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报送价格监测信息资料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员审核签字,不得迟报、拒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实施相关价格监测,为其价格监测信息资料采报人员提供免费培训。

  根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需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无偿为其提供所监测商品或者服务的全市*均价格资料。

  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形势和工作需要,可以针对特定商品和服务通过问卷、走访等形式进行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或者开展应急价格监测。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开展应急价格监测,价格主管部门除通过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收集价格监测信息资料外,还可以指定临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第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临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其他单位、个人提供的价格监测信息资料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确保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

  第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十条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监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

  (二)被监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化趋势预报或者预警;

  (三)相关价格政策出台后的落实情况和市场反映;

  (四)与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的其他内容;

  (五)有关政策建议。

  第二十一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在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者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并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公共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测信息,但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价格监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价格监测调查证实施价格监测活动。

  第二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应当对价格监测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价格监测信息资料不得非法使用。

  第二十五条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规定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价格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监测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管理制度 (菁华3篇)(扩展2)

——倒班管理制度 (菁华3篇)

倒班管理制度1

  物业员工倒班室管理制度

  1)员工倒班室(女员工专用)设于21楼,归口总经理办公室管理;

  2)凡下班时间在22:00或此时间之后,早班时间在7:30或此时间之前的员工,皆可申请入住倒班室;

  3)凡在倒班室留宿的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倒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爱护倒班室环境卫生;

  4)严禁倒班室留宿员工将外来人员私自带入倒班室,禁止异性进入倒班室;

  5)严禁员工私配倒班室钥匙,钥匙统一由更衣室管理员保管;

  6)员工申请入住倒班室必须到所在部门领取倒班票,倒班票需盖有总经理办公室公章,并经部门主管以上(含)人员签字,注明具体住宿时间方可有效;

  7)倒班票当日有效,倒班票交更衣室管理员认可后,方可入住倒班室;

  8)倒班室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或贵重物品,钱、物由个人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9)倒班室留宿员工不得私自调换床位,未经允许不得随便动用她人物品;

  10)倒班室留宿人员必须服从更衣室管理员的安排,日常事务受更衣室管理员的监督,管理员有权对违纪的留宿员工作出处罚;

  11)更衣室管理员每日需负责倒班室的清洁卫生,并于每周四定期更换干净卧具,将用过的脏卧具送洗;

  12)倒班室秩序由更衣室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如遇有特殊情况可上报总经理办公室处理。

倒班管理制度2

  l酒店员工倒班宿舍管理制度

  一、员工倒班宿舍的管理政策

  (1)员工倒班宿舍是为每天下夜班的员工(23:00以后)和每天上早班的员工(6:00以前)提供的

  倒班宿舍。

  (2)员工倒班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床位不固定,床上用品定时由酒店洗涤。

  二、员工倒班宿舍的标准运作程序

  (1)根据交通及班次情况,为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酒店为下班晚且住址远的员工免费提供倒班宿舍,员工凭部门经理/总监签字的“倒班宿舍入住通知单”到倒班宿舍登记入住,入住期间必须遵守“员工倒班宿舍管理规定”。

  (2)倒班宿舍入住员工床位不固定,由宿舍管理员视入住情况及各部门班次安排,员工必须服从,否则不予接待。

  三、员工倒班宿舍管理规定

  (1)住宿的员工必须凭个人名牌和申请表在人力资源部宿舍管理员处办理入住手续后方能入住;退宿时必须由宿舍管理员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后退还名牌。

  (2)不得私自更换已分配的房间及铺位;

  (3)爱护公共财产,不得在家具、墙壁上乱写乱画、损坏公物;

  (4)登记入住后应尽快休息,不得乱跑乱串影响他人,退宿时应整理好自己床位,恢复入住时原样。

  (5)自觉养成良好的公德和卫生*惯,严禁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鼻涕抹在墙上、地板或床上,严禁将鞋、手印打在墙上,穿肮脏衣服睡觉。

  (6)严禁携带外人进入宿舍,男员工不得到女员工房间逗留,女员工不得到男员工房间逗留,有事可到员工活动室或其它会客场所商谈,严禁男女混宿;

  (7)不得携带任何贵重物品入内,现金、证件、票据等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员工自理;

  (8)倒班宿舍内不得使用大容量电器,以防火灾发生;

  (9)保持宿舍安静,看电视、听录音机等活动不应影响他人休息。

  (10)不准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吵闹、打架、赌博、酗酒;

  (11)注意保持房间,公共区域及卫生间的清洁卫生;

  (12)严禁私自使用酒店物品及客用品;

  (13)注意用火安全,如发现擅自用火损坏酒店及宿舍财产,将从严处理;

  (14)如发现火警,应立即报警及通知酒店保安部,清楚讲出火警地点;

倒班管理制度3

  1、对临时休息、住宿的要求

  ⑴、本公司人员以及外来人员需临时休息或住宿要进行登记,填制登记簿,详细写明入住房号、入住人数、入住时间、离开时间。

  ⑵、对临时休息或住宿提供必要的服务,如茶水等。

  ⑶、对临时休息或住宿的人员,需要收取费用的,要统一标准,并开具收款收据(或发票),登记入帐,妥善保管好钱款,并及时上交公司财务科。

  ⑷、对临时休息或住宿人员应提醒其注意公共场所文明,并要求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治安管理条例,如不得酗酒、赌博、滋事,更不能从事“黄色”活动,如有违反,应及时同公司领导取得联系,以便及时得到处理解决。如情形严重,要及时同*部门取得联系,以免事态恶化。

  2、对倒班宿舍卫生的要求

  ⑴、 对常住人员要固定房间,床单、被褥等做到一周一换;对临时休息人员,床单、被褥等一人一换。退换下来的床单、被褥要及时清洗晾晒,始终保持其清洁干燥。

  ⑵、对客房要及时进行清扫、消毒、通风,始终保持房间的整洁,做到窗明几净。

  ⑶、卫生间要经常清扫、冲洗,保持清洁。

  ⑷、走廊、楼梯要保持干净。

  ⑸、花卉要摆放整齐,经常浇水,使其鲜活美观。

  3、对倒班宿舍工作人员要求

  ⑴、倒班宿舍工作人员要勤勉尽职,热情有礼,服务周到,无论对待公司人员还是外来客人,都要文明礼貌,能做到的尽量做到,确实做不到的要好好解释,避免不必要的矛盾。

  ⑵、倒班宿舍工作人员要做好临时休息或住宿人员登记工作,搞好倒班宿舍内外卫生。

  ⑶、倒班宿舍工作人员要提醒入住人员注意安全,并防范安全隐患的发生。

  ⑷、倒班宿舍工作人员要注意消防,对消防隐患要及时发现并处理,杜绝火灾的发生。

  4 对倒班宿舍物品管理

  ⑴、对倒班宿舍的所有物品、用具登记造册,由专人保管。购置的物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领用时办理领用手续,保管人员据有效的入库和领用手续登记实物明细帐。每月根据明细帐同实物清点核对,并填制盘点表一式叁份,自存一份,报财务科一份,报公司主管领导一份,对实际清点数量与明细帐不一致的要写明原因,随同盘点表一同报出。

  ⑵、对需要添置的物品,首先要报计划,根据经公司领导批准的计划进行采购,采购时货比三家,选择质优价廉的进行采购。

  ⑶、倒班宿舍建立收支流水帐,每日及时登记收支情况,结出现金余款,并妥善保管好未用现金。

  ⑷、公司财务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倒班宿舍的实物明细帐和收支流水帐进行核对、检查,及时指出不足和需改进地方。


价格管理制度 (菁华3篇)(扩展3)

——借款管理制度 (菁华3篇)

借款管理制度1

  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提高办公效率,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借款;借款主指公司各部门为经营或管理需要,需垫支或对外支付的,尚无正规发票的款项,分为现金借款和票据借款。

  1、现金借款;借款人应提前半天通知财会部门,将借款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根据金额大小分别签字。现金借款应严格按现金使用范围借支。流程图附下:

  2、票据借款;票据是特指支票、汇票、电汇、银行承兑等银行票据;除必须支付现金的款项外,公司的对外支付,原则上均应以票据支付。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经部门经理签字后,依照有无合同等不同情况分别办理审批手续。流程图附下;

  二、报销

  1、通讯费及市内交通费的报销;此两项费用是指员工每月可凭票报销的移动电话费和市内。两项费用具体的报销标准,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这两项费用的报销,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到财会部办理。该办法实施时,各部门指定专人的姓名填列在本稿所附表格里。流程及表格附后;

  流程图;

  表格;

  部门指定人部门指定人部门指定人

  行政部市场部voip事业部

  人力资源部宽带社区部客户服务中心

  财务会计部大客户部管理信息部

  工程建设维护中心网络规划管理部

  2、他费用的报销;公司各部门为经营或管理而取得正规单据后,需支付或应支付的各种款项,也包括借款冲账的款项。报销人应及时整理好各类单据,并进行分类,将同一事项的单据归集并编制报销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再按金额大小分情况分别签字报销。具体流程图如下;

  3、物资采购的报销;

  三、财会部对外办工时间;凡涉及报销和借款冲账的各种款项,只在周二、周四集中办理;现金及票据借款,可在周一至周四全天和周五上午办理,周五下午财会部原则上不对外办公。

  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am9;00-12;00pm1;00-5;30

  周五am9;00-12;00

  报销时间;周二am9;00-12;00pm1;00-5;30

  周四am9;00-12;00pm1;00-5;30

  四、以上借款、报销流程及方法由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说明

借款管理制度2

  人力资源顾问公司借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加快公司资金周转速度,规范公司借款审批手续,督促借款及时归还,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

  三、借款原则

  1、500元以下的小额款项原则上不办理借款事宜,采用直接报销形式。

  2、凡有借款未结清的,不得再行借款。

  3、普通员工当日单笔现金借款原则上不得超过2千元,2千元以上的需由本部门负责人办理借款。

  4、严禁多头借支、多头报销。

  5、同一事项借款不得拆分借款。

  四、借款方式

  1、借款按支付方式可分为现金借款与支票借款。

  2、现金借款的支出范围限差旅费、劳务费。大额现金借款(1万元以上,含1万元),均需提前1天与财务部联系,以便财务人员事先从银行提取所需款项。

  3、支票借款主要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支付印刷费、物流费、房租、物业、水电费等商务性借支行为。

  4、为加强现金管理、控制现金支出,除了必须使用现金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项均需采取支票转帐方式支付。

  五、还款规定

  1、劳务费、差旅费之外的借款。借款人须在自借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还清。

  2、差旅费借款按以下规定办理

  a、借款人当月返回公司的,必须在返回公司后当月内销帐。

  b、当月不能返回公司的,借款人须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财务部说明理由,并于返回公司后及时销帐。

  c、公司派出的'长期出差人员借支差旅费的,每月将报销单据寄回公司,委托部门相关人员办理手续。

  3、如借款确需延长还款周期,应提出说明并由主管副总裁批准并送交财务部方可。

  六、还款方式

  1、直接报销冲帐。借款人用报销款直接冲抵欠款。

  2、现金还款。借款人报销冲帐后仍未还清欠款的,以现金将余额部分还清,并由财务人员开具收据结清借款人的欠款。

  七、未及时还款处理方式

  财务部门每月出具欠款统计表,对欠款长达1个月以上的(含1个月),发送欠款催缴通知书,催促欠款人在规定时间内(7日之内)还清欠款;限期内未归还者,由财务部通知人力资源部执行扣款对定,将于当月在本人工资中扣除,直至欠款还清为止。

  八、审批人责任

  借款审批人对每一笔借款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并配合财务部对未按时归还的借款进行追缴。

  九、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公司有关借款的管理规定废止.

借款管理制度3

  一、管理原则

  1.审批原则:所有的借款必须按照公司授权管理规定,经办人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财务审核和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借款。

  2.借款原则:各项费用支出性借款须执行“上款不清、下款不借”管控原则,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特批方可付款。

  3.清偿原则:所借款项需在拿到付款票据后尽快到财务办理核销手续,长期恶意挂账不还的,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

  二、管理制度

  2.1借款用途分类

  借款是指为公司开展经济业务而发生的借款;按其具体用途分为:日常备用金借款、公务借款、及其他特殊用途借款等。

  2.2借款适用条件

  1.符合上述借款用途的,需通过先预支资金再核销的方式。

  2.借款人必须为公司在职员工。

  2.3借款一般规定

  1.借款人只能在其所属职责相关范围内进行借款。

  2.在发生各类借款时必须填写《借款单》。

  3.借款的审核及审批需按授权进行,对借款单内容填列不完整,或未按授权进行审批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借款。

  4.借款项目金额必须在预算及资金计划的范围内,对于预算外或超额度的借款,在没有特殊授权审批的前提下,不得借款。

  5.借款可通过偿还货币资金和发票报销的形式进行核销。

  6.财务出纳需按月以邮件或短信的形式告知借款人的借款余额,以催促还款或核销,便于双方核对确认。

  7.员工在离职时,会计必须在离职单上签字,以确认是否存在借款。

  8.借款的清偿原则会计按月统计员工借款情况,挂账6个月以上未核销的,会计打印借款余额表与借款人核实,总经理签批同意后,由会计按照未还款金额在当月工资扣除,当月不足以抵扣的,次月扣除,以此类推。

  9.借款时,有具体开支清单的,还需提供打印版申请金额明细。

  三、借款流程

  1、经办人填写借款单,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2、会计审核。

  3、总经理审批签字。

  4、出纳付款。

  5、经办人索回票据,填写费用报销单,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6、会计审核。

  7、总经理审批签字。

  8、出纳付(收)款,多退少补。


价格管理制度 (菁华3篇)(扩展4)

——仓库管理管理制度 (菁华3篇)

仓库管理管理制度1

  防火

  1.严禁进入仓库的人员在仓库内吸烟和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违规者每次罚款100元。

  2.每个仓库应配备至少一个干粉灭火器和一个水桶。所有消防设备应放置在固定位置,便于查找。对违反规定放置消防器材的,每次罚款50元。

  3.各仓库提供的消防设备主要用于本仓库的备用,必须存放在本仓库。灭火器不得外借,不得随意与其他仓库或部门调换。

  公司发生火灾时,任何仓库管理员都不需要向领导请示,必须自己携带灭火器参加灭火救援。救援结束后,必须将灭火器带回仓库并仔细检查。灭火器如需补充药液或维修,应立即向仓库主管报告。仓库主管还必须主动检查和维护灭火器。

  违反规定的,每人每次罚款30元。

  4.仓库主管必须数量和注册所有干粉灭火器在仓库,建立“管理责任制”,定义仓库和灭火器的负责人,和每个月的第15天进行例行检查,检查灭火器的药物是否过期,无效,并检查灭火器是否受损,可以正常使用。在每个灭火器瓶上粘贴《检验记录表》,记录责任人姓名,仓库主管应于每月15日填写检验结果。任何需要更换或修理的灭火器必须在发现当日报告总经理。仓库管理员每违反一次,罚款50元。

  5.仓库主管必须组织所有店主每月学*防火知识,并提供防火知识培训新店主,以便所有员工能理解如何尽快找到灭火器,如何使用灭火器,如何扑灭了火,如何在火灾中自救。仓库管理员每违反一次,罚款50元。

  6.仓库人员应具有较强的防火意识,树立“预防为主”的理念,特别是仓库主管。要经常巡视仓库各个角落,及时检查火灾隐患,督促落实仓库防火措施。

  7.发生火灾时,首先组织现场灭火,向总经理及公司其他领导报告,必要时呼叫消防队

  防水防潮

  1.仓管员应随时注意仓顶、墙、窗、门、排气口等部位有无漏雨、进水的可能,并应分别检查仓壁、地面是否潮湿。如有任何隐患,应立即报告仓库主管进行维护或防护。

  2.每天出发前,仓库所有门窗必须锁好,以防下雨。

  3.如遇大雨或连续下雨,应保持值班检查制度24小时,防止雨水渗漏,防止门口雨水倒灌进仓库。

  4.面粉、调味料和其他容易弄湿的物品必须堆放在地上。成品和箱皮堆放时,一定要先将废弃箱皮放在地上,以防受潮。

  5.严禁将液体及潮湿物品带入仓库。

  防盗

  1.所有仓库都必须有人上锁。即使你在工作期间离开仓库很短一段时间,门也必须锁上。严禁将大门敞开无人看管。每天离开前,一定要锁好仓库所有的门窗。每位违反者每次罚款30元。

仓库管理管理制度2

  一、成品入库操作流程:

  (入库保管1)指挥成品在车间装车并统计装车数量→(入库保管1)监督成品搬运进入仓库→(入库保管2)指挥成品卸车打垛,统计卸车数量→2个入库保管员汇总并核对入库数量,登记商品卡,填写入库单→根据入库单登记明细账→出入库保管共同盘点仓库,制作“盘点交接表”→在帐本、库存表、商品卡、实物确认一致的状况下,双方签名,完成交接→立即传递早班“盘点交接表”到财务部和销售部(晚班“盘点交接表”不用传递)

  注意事项:务必贯彻“入库四个坚持”

  1)坚持按入库流程操作:务必按流程的先后顺序操作,特别是要先入库,后填入库单,再登记明细账,最后出盘点表。严禁违规操作。

  2)坚持2人同时操作入库:在入库过程中,2个入库保管员务必同时在指定的位置、现场负责,严禁单独一人实施入库操作。当只有1人时,务必拒绝入库作业,同时务必请示仓库主管临时增派人员协助。

  3)坚持入库复核:在入库过程中,一个保管员在车间内,指挥成品装车,随手统计装车数量,并全程跟随*板车、监督成品从车间运到仓库内;另一个保管员在仓库内,指挥成品卸车打垛,随手统计其卸车数量。

  4)坚持入库对账:两个入库保管员在收货结束后,分别汇总自己的入库数量。只有二人的入库数据完全一致并与实际库存一致后,才允许制作入库单并记账。

  二、成品出库操作流程:

  接到一式四联的“发货出库单”→审核出库单资料(车牌号、所有职责人签名、发货专用章、品名规格口味等等)→(发货保管1)指挥成品在仓库内装车,随手统计*板车装车数量→(发货保管2)在仓库门口监督*板车卸车,随手统计*板车卸车数量→发货结束后,两个保管员立即核对各自记录的发货数量与出库单是否完全一致,只有完全一致时才可进行下一步骤→与提货人(司机)核对无误→把第一联(白联)交给司机转交客户,第四联(黄联)给司机做出门证→根据出库单登记商品卡和数量明细账→检查出库单、商品卡、账簿、实物是否相符

  注意事项:务必贯彻“出库四个坚持”

  1)坚持按出库流程操作:务必按流程的先后顺序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2)坚持2人同时操作出库:在整个发货出库过程中,2个发货保管员务必同时在指定的位置、现场负责,严禁单独一人实施发货操作。当只有1人时,务必拒绝出库作业,同时务必电话请示仓库主管临时增派人员协助。

  3)坚持出库复核:发货过程中,一个保管员在仓库内负责成品从货垛向*板车转移,统计其数量;另一个保管员在仓库门口负责成品从*板车向运货汽车转移,统计其数量。

  4)坚持出库对账:两个发货保管员在发货结束后,分别汇总自己的发货数量,并与出库单核对。只有二人的结果与出库单完全一致,且与提货人(司机)完全一致后,才允许把出库单一、四联交给提货人(司机)。

仓库管理管理制度3

  一、仓库例会制度:

  1、例会时间:每一天晚上20点钟左右,原则上为晚班发料结束后召开

  2、例会地点:成品仓库

  3、参加人员:全体保管员,包括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基建仓库、劳保配件仓库

  4、会议召集及主持人:仓库主管

  5、例会资料:①传达公司领导指示要求;②总结当天工作,表扬先进行为,劝诫消极行为,批评错误行为;③布置明天工作,包括临时工作调整;④协调仓库人员及岗位工作;⑤强调仓库工作纪律,宣扬爱岗敬业精神;⑥倾听员工对于工作的意见、推荐、呼声,能当场解决的务必当场答复解决,不能当场答复的务必及时向上级反映并及时把结果反馈给员工;⑦其他资料

  6、例会原则:会议时间长度一般15分钟,有话即说,无话不说,力求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并尽量缩短会议时间。

  二、成品仓库盘点制度:

  1、对晚班的界定:所谓晚班时间,即为当天的19:00点钟——次日的7:00点钟之间的时间间隔。所以,该时间段的生产领料应归属为当天领料,而不就应归属为次日领料,该时间段的完工成品(即便真正的入库时间拖延到第二天7点以后)也就应归属当天。也就是说,不能因为该时间段跨越了午夜0:00点钟而将领料或成品归属到第二天。

  2、日盘点及交接班制度:即成品库保管员每一天自己组织盘点并交接。

  1)盘点交接流程:交接双方共同盘点仓库实物→制作“盘点交接表”→在帐本、盘点交接表、商品卡、实物确认一致的状况下,双方签名,完成交接→按制度要求传递“盘点交接表”。

  2)成品库交接班,务必按上述流程规定的顺序操作,严禁违规。

  3)交接时间:每一天务必盘点交接两次,早班、晚班各一次。为不影响正常出入库工作,盘点交接应尽量在成品库没有出入库业务时进行;

  4)盘点交接务必条件:①务必发货和入库保管双方同时参加盘点;②双方务必在盘点表上共同签名确认。

  5)早班交接盘点:每一天早班入库结束后对仓库盘点,套用复写纸制作一式三份的早班“盘点交接表”,在帐本、库存表、商品卡、实物确认一致的状况下,双方签名,完成交接;盘点表一份仓库留存,另两份分别送达业务部和财务部。

  6)晚班交接盘点:晚班交接只需填制一份晚班“盘点交接表”,留存仓库即可。

  3、周盘点:即销售会计盘点。每个星期三上午9:30点钟左右,销售会计(或与销售主管一齐)对成品仓库盘点一次;

  4、月盘点:即每月第一天上午9:30点钟左右,由销售会计对上月最后一天库存盘点。

  5、盘点表:所有盘点数据,务必制作成盘点表。

  对于日盘点表,销售会计主要核对盘点数据与财务部成品明细账是否有差异。

  对于周盘点表和月盘点表,销售会计不仅仅要核对会计盘点数据与仓库自盘数据是否有差异,还有核对所有盘点数据与财务部成品明细账是否有差异。

  当发现差异时,务必立即复查盘点数据并查找原因,务必将详细状况向财务经理汇报。严禁隐瞒差异。

  三、成品库损失赔偿规定:

  1、意外损失:是指被盗、火灾、雨水灾害等。凡属个人主观过失、工作失职原因造成的损失,对直接职责人处罚100元,对仓库主管处罚50元。

  2、丢货损失:是指日常盘点盘亏。5件以内的丢货损失,由直接职责人赔偿;超过5件的`部分,个人负担损失的40%

  四、原材料仓库值班制度

  1.中午值班:每一天中午11:30——14:00点钟,原材料仓库硬性停止一切入库作业,仅仅留下一人值班,主要负责车间少量补充领料,其他人员中午休息。

  2、夜班值班:在每晚车间大规模领料结束后,仓库主管应安排一人开始值守夜班,其他人员下班。值守夜班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原材料卸车及入库。

  3、注意事项:仓库主管要根据实际状况,制定中午和夜班“值班表”,详列值班人员姓名和具体值班日期。所有值班表应尽量持续相对稳定化,不要在短期内随意变更。特别注意,中午值班与夜班值班在人员安排方面谨防冲突。

  五、原材料盘点制度

  1、月盘点:以“抽查盘点”为主,即在每月1——3日对上月原材料抽查盘点。

  重点抽查范围是:收料、发料十分频繁的材料品种;刚入职的保管员所管理的材料品种;本月出错频率比较高的保管员所管理的材料品种;上月被处罚最多的保管员所管理的材料品种

  2、季度(年度)盘点: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份,实施材料仓库整体盘点。所有的材料都将被仔细地盘点清查一遍。

  3、盘点工作组织:原材料盘点,应在财务经理指导下,由成本会计(材料会计)负责牵头组织,与仓库主管共同负责实施。

  成本会计(材料会计)务必事先制定盘点方案,包括盘点时间、记账人员、搬运人员、分组状况、材料品种、注意事项、盘点要求等等,与仓库主管协商,与生产部门协调后,报请财务经理批准。

  4.盘点表:盘点结束后,在电脑里制作盘点表,并及时提请财务经理查阅。

  六、处罚

  《仓库管理制度》各条各项有处罚标准的从其标准;无处罚标准的,每违反一项,每人每次处罚10元。


价格管理制度 (菁华3篇)(扩展5)

——会议制度管理制度 (菁华3篇)

会议制度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会议原则

  会议是解决问题、安排部署工作、有效沟通的重要方式,召开会议应坚持确实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召开会议,会议应做好充分准备、要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等原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的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如公司班子会议、公司行政办公会议、部门例会等。

  第三条公司班子会议

  公司班子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一名班子成员提议召开。

  公司班子会议是进行集体决策的重要会议。由公司总经理主持召开。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公司秘书参加,必要时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贯彻落实上级决议、决定和批示;

  (二)讨论和决定公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全公司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调动、培养和管理;

  (四)研究制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重要管理制度;

  (五)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公司领导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其他需要公司班子会议审议的重大问题。

  公司班子会议事规则是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第四条公司行政办公会议

  公司行政办公会是传达上级重要精神,通报公司工作情况,讨论公司日常问题的会议。

  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定在当月第一周和第三周(星期三上午8:30)召开,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召开的由公司办公室事先通知。

  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主持召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上级重要文件精神,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精神;

  (二)分析公司经营状况,互通工作情况,安排部署*期工作;

  (三)各单位(部门)汇报前两周工作完成情况,包括细化分解明确的工作内容;重要工作的起始和节点;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完成情况;代表公司参加重要会议的主要精神(经分管领导同意需要传达的)、突发事件、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四)讨论、完善公司行政办公会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

  公司行政办公会议程,由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会议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和记录,议定事项形成《公司办公会议纪要》,由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签发执行。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每周例会

  各单位(部门)周例会,每周召开一次,通常安排在每周一上午进行,具体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会议由各单位(部门)自行组织召开,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由相关人员做好会议记录。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上级机关有关文件精神,传达公司行政办公会议精神;

  (二)总结本周工作,部署下周工作;

  (三)分析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探讨新思路,研究探讨重大事项的对策措施和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

  (四)协调落实周例会决定的相关事项。

  各单位(部门)分管公司领导要定期参加各部门例会,广泛听取员工建议,深入了解公司情况。

会议制度管理制度2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作风,减少会议、缩短会议时间,提高会议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二)会议分类及组织

  第二条 公司会议。归纳为四类:

  1.公司级会议:主要包括公司董事(扩大)会、公司副总经理会、全公司干部会、全公司班组长会、全公司职工大会、全公司技术人员会以及各种*。应分别报请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后,由各办事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召开。

  2.专业会议:系全公司性的技术、业务综合会(如经营活动分析会、质量分析会、生产技术准备会、生产调度会、安全工作会等),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主管业务部门负责组织。

  3.系统和部门工作会:各部门、车间召开的工作会(如部门办公会、车间员工会等),由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决定召开并负责组织。

  4.班组会议:由各分部、中心或班组负责人决定并主持召开。

  第三条 上级或外单位在本公司召开的会议(如现场会、报告会、办公会、联营洽谈会,用户座谈会等)一律由总经理办公室受理安排,有关业务部门协作做好会务工作。

  (三)会议安排

  第四条 例会的安排。

  为避免会议过多或重复,全公司正常性的会议一律纳入例会制,原则上要按例行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召开。例行会议安排如下:

  1.行政技术会议:

  (1)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部署生产、营销、行政工作,讨论决定全公司的重大问题。

  (2)副总经理办公会:总结评价当月生产、行政工作情况,安排布置下月工作任务。

  (3)班组长以上干部大会(或全公司职工大会):总结上季(半年、全年)工作情况、部署本委(半年、新年)工作任务,表彰奖励先进集体、个人。

  (4)经营活动分析会:汇报、分析公司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营活动成果,评价各方面的工作情况,肯定成绩,揭露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5)质量分析会:汇报、总结上月产品质量情况,讨论分析质量事故(问题)、研究决定质量改进措施。

  (6)安全工作会(含治安、消防工作):汇报、总结前季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工作情况,分析处理事故,检查分析事故隐患,研究确定安全防范措施。

  (7)技术工作会(含生产技术准备会):汇报、总结当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科研、技术和日常生产技术准备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布置下月技术工作任务,研究确定解决有关技术问题的措施方案。

  (8)生产调度会:调度、*衡生产进度,研究解决各部门、车间不能自行解决的重大问题。

  (9)部门、车间办公会:检查、总结、布置工作。

  (10)分部、中心、班组会:检查、总结、布置工作。

  (11)班组班前会:对前一天工作进行讲评,布置当日工作任务和注意事项。

  2.各类*:

  (1)职工*;

  (2)工会会员*;

  3.民主管理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公司管理委员会;

  (3)经理联*会;

  (4)生产管理委员会;

  (5)生活福利委员会。

  4.科技成果发布会:

  (1)QC成果发布会;

  (2)科技成果发布会;

  (3)信息发布会。

  第五条 其他会议的安排

  凡涉及多个部门、车间负责人参加的各种会议,均须于会议召开前由召集单位经部门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汇总,并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安排,方可召开。

  第六条 总经理办公室每周五应将全公司例会和各种临时会议,统一*衡编制会议计划并印发到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车间及有关服务人员。

  第七条 凡总经理办公室已列入会议计划的会议,如需改期,或遇特殊情况需安排新的其他会议时,召集单位应提前2天报请总经理办公室调整会议计划。未经总经理办公室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打乱正常会议计划。

  第八条 对于准备不充分或重复性或无多大作用的会议,总经理办公室有权拒绝安排。

  第九条 对于参加人员相同、内容接*、时间相适的几个会议,总经理办公室有权安排合并召开。

  第十条 各部门会期必须服从全厂统一安排,各部门小会不应安排在全公司例会同期召开,(与会人员不发生时间冲突除外),应坚持小会服从大会、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

  (四)会议的准备与记录

  第十一条 所有会议主持人和召集单位与会人员都应分别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包括拟好会议议程、提案、汇报、总结提纲、发言要点、工作计划草案、决议决定草案、落实会场、备好坐位、茶具茶水、通知与会人等)。

  第十二条 会议召集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本公司所有与会人员必须自备工作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回到个部门、车间后落实会议内容,必要时将落实情况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会议制度管理制度3

  一、会议组织

  (一)饭店级会议:饭店员工大会、饭店业务人员会以及各种*,应报请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后,由各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召开。

  (二)专业会议:即全饭店性的`技术、业务综合会(如经营活动分析会、安全工作会等),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主管业务部门负责组织。

  (三)系统和部门工作会:饭店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由各部门主管决定召开并负责组织。

  (四)班组(小组)会:由各班组长决定并主持召开。

  (五)上级饭店或外单位在我饭店召开的会议(如现场会、报告会、办公会等)或业务会(如联营洽谈会等),一律由总经理办公室受理安排,有关业务对口部门协助做好会务工作。

  二、会议安排

  (一)例会的安排

  为避免会议过多或重复,饭店正常性的会议一律纳入例会制,原则上要按例行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召开。例行会议安排如下:

  1、技术会议

  (1)总经理办公会

  研究、部署行政工作,讨论决定饭店行政工作重大问题。

  (2)行政事务会

  总结评价当月经营工作情况,安排布置下月工作任务。

  (3)班组长以上经营管理大会(或饭店员工大会)

  总结上期(半年、全年)工作情况、部署本期(半年、新年)工作任务。

  (4)经营活动分析会

  汇报、分析饭店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营活动成果,评价各方面的工作情况,肯定成绩,指出失误,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饭店经济效益。

  (5)安全工作会(含治安、消防工作)汇报总结前期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工作情况,分析处理事故,检查分析事故隐患,研究确定安全防范措施。

  (6)部门事务会

  检查、总结、布置工作。

  (7)班组会

  检查、总结、布置工作。

  2、各类*

  (1)员工*

  (2)部门员工大会(或员工代表小组会)

  3、民主管理会议

  (1)饭店管理委员会议

  (2)总经理、工会*联*会。

  (3)生产管理委员会议

  (4)生活福利委员会议


价格管理制度 (菁华3篇)(扩展6)

——价格管理制度优选【十】份

  价格管理制度 1

  一、总则

  为保证我公司各种产品按照统一、稳定、有序的销售价格对外报价和销售,规范价格管理,维护价格秩序,特制订本制度。

  《价格管理制度》涉及各种产品的销售价格制定和执行。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公司成立价格领导小组,其成员组成:

  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综合办公室主任、生产动力科科长、技术开发科科长、生产车间主任、市场营销科科长、财务科科长、仓储计量中心主任、生产科计划统计员、财务科成本核算会计、职工代表组成。由经营副经理任组长。

  (二)职责

  1、每周定期参加公司价格例会。

  2、生产、销售、成本等信息的传递。

  3、公司所有销售产品(包括副产品、残次品)的销售定价。

  三、价格释义

  产品成本价格―指各种产品的综合成本,由公司财务科确定。

  产品基础价格---指公司价格领导小组确定的各种产品批量销售价格以及对经销商执行的'优惠价格,由经营副经理审批后执行。

  对外产品报价---公司在销售大厅和各种媒体的对外报价,由销售科业务员以及公司专业销售员执行。

  产品浮动价格---是指产品对外报价+(对外报价-产品基本价格)×(±50%)上下浮动的价格,由营销科科长负责审核执行

  四、报价原则

  (一)产品基础价格

  (二)对外产品报价

  1、固体产品的对外报价为:

  最新确定的基础价格×106%

  注:数字精确到10位数。其它数字四舍五入。

  2、液体产品对外报价为

  最新确定的基础价格×105%

  注:数字精确到10位数,其它数字四舍五入

  五、管理规定

  (一)副产品、残次品、废品的销售管理

  1、副产品、残次品、废品系指因内在质量不合格并有质检科出具不合格报告的产品,按正常检验程序检测出的不合格产品;正常生产过程中排放品(如污油、废渣等);因存放时间过久变质产品。

  2、如出现不合格产品需要处理的,应由营销科仓储计量组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不合格项目并附注质检科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报主管领导审批;生产车间存有的废料需处理的,由所在车间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货物名称、数量交由分管领导审批。

  3、审批后的拟代销“三品”由营销科统一联系客户,查验货物,拟定价格。数量超过50吨的“三品”定价由营销科组织采用招标方式集中销售。

  4、上述工作均按程序完成后,(完成标志是有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明确的批复意见,以及招标销售过程中与中标客户签定的协议书)转入正常销售程序。

  (二)产品销售价格的执行权限

  1、对外产品报价---执行人为销售大厅业务员,公司专业销售员,销售科客户开发人员。

  2、产品浮动价格---由营销科专职副科长负责同客户沟通,确定价格,由营销科长审核后执行。

  3、产品基础价格---对于战略性客户,区域经销商、产品直接用户以及大额产品(固体产品30吨以上,液体产品50吨以上)由营销科与客户沟通不能成交时,报请经营副经理审批后执行。

  4、公司原则上不能低于基础价格销售,对于以下特殊情况低于产品基础价格销售时,应由业务员或专职销售员提交申请,说明事由,由营销科科长审核签署意见,报经营副经理,由经营副经理组织价格领导小组确定,一个客户只能出现一次,无论任何情况不能低于成本价格销售。

  (1)开发市场,低价与同行竞争(限量10吨以内)。

  (2)战略性调整价格,提高市场份额。

  (3)阶段性对局域经销商让利。

  (4)其它特殊情况。

  5、销售价格的职责确认。

  (1)各级人员在本岗位价格执行权限内,在产品销售单上签字即可。

  (2)对于超出权限,需要向上级请示的,按照能级原则,逐级请示。即业务员向营销科科长请示;超权限时营销科科长向经营副经理请示,并在销售单上签字认可。

  (3)对于低于产品基础价格销售货物时,必需有书面的请示,说明事由,通过经营副经理,公司经理审核、审批后再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价格领导小组。

  价格管理制度 2

  一、总则

  为保证我公司各种产品按照统一、稳定、有序的销售价格对外报价和销售,规范价格管理,维护价格秩序,特制订本制度。

  《价格管理制度》涉及各种产品的销售价格制定和执行。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公司成立价格领导小组,其成员组成:

  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综合办公室主任、生产动力科科长、技术开发科科长、生产车间主任、市场营销科科长、财务科科长、仓储计量中心主任、生产科计划统计员、财务科成本核算会计、职工代表组成。由经营副经理任组长。

  (二)职责

  1、每周定期参加公司价格例会。

  2、生产、销售、成本等信息的传递。

  3、公司所有销售产品(包括副产品、残次品)的销售定价。

  三、价格释义

  产品成本价格―指各种产品的综合成本,由公司财务科确定。

  产品基础价格---指公司价格领导小组确定的各种产品批量销售价格以及对经销商执行的优惠价格,由经营副经理审批后执行。

  对外产品报价---公司在销售大厅和各种媒体的对外报价,由销售科业务员以及公司专业销售员执行。

  产品浮动价格---是指产品对外报价+(对外报价-产品基本价格)×(±50%)上下浮动的价格,由营销科科长负责审核执行

  四、报价原则

  (一)产品基础价格

  (二)对外产品报价

  1、固体产品的对外报价为:

  最新确定的基础价格×106%

  注:数字精确到10位数。其它数字四舍五入。

  2、液体产品对外报价为

  最新确定的基础价格×105%

  注:数字精确到10位数,其它数字四舍五入

  五、管理规定

  (一)副产品、残次品、废品的销售管理

  1、副产品、残次品、废品系指因内在质量不合格并有质检科出具不合格报告的产品,按正常检验程序检测出的不合格产品;正常生产过程中排放品(如污油、废渣等);因存放时间过久变质产品。

  2、如出现不合格产品需要处理的,应由营销科仓储计量组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不合格项目并附注质检科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报主管领导审批;生产车间存有的废料需处理的,由所在车间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货物名称、数量交由分管领导审批。

  3、审批后的拟代销“三品”由营销科统一联系客户,查验货物,拟定价格。数量超过50吨的“三品”定价由营销科组织采用招标方式集中销售。

  4、上述工作均按程序完成后,(完成标志是有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明确的批复意见,以及招标销售过程中与中标客户签定的协议书)转入正常销售程序。

  (二)产品销售价格的执行权限

  1、对外产品报价---执行人为销售大厅业务员,公司专业销售员,销售科客户开发人员。

  2、产品浮动价格---由营销科专职副科长负责同客户沟通,确定价格,由营销科长审核后执行。

  3、产品基础价格---对于战略性客户,区域经销商、产品直接用户以及大额产品(固体产品30吨以上,液体产品50吨以上)由营销科与客户沟通不能成交时,报请经营副经理审批后执行。

  4、公司原则上不能低于基础价格销售,对于以下特殊情况低于产品基础价格销售时,应由业务员或专职销售员提交申请,说明事由,由营销科科长审核签署意见,报经营副经理,由经营副经理组织价格领导小组确定,一个客户只能出现一次,无论任何情况不能低于成本价格销售。

  (1)开发市场,低价与同行竞争(限量10吨以内)。

  (2)战略性调整价格,提高市场份额。

  (3)阶段性对局域经销商让利。

  (4)其它特殊情况。

  5、销售价格的职责确认。

  (1)各级人员在本岗位价格执行权限内,在产品销售单上签字即可。

  (2)对于超出权限,需要向上级请示的,按照能级原则,逐级请示。即业务员向营销科科长请示;超权限时营销科科长向经营副经理请示,并在销售单上签字认可。

  (3)对于低于产品基础价格销售货物时,必需有书面的请示,说明事由,通过经营副经理,公司经理审核、审批后再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价格领导小组。

  价格管理制度 3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物价政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我校价格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严格管理。

  一、成立物价管理机构,设兼职物价员

  (一)为更好地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完善物价管理检查制度,成立学校物价管理小组:由校长刘建国任组长,分管收费的副校长丛春艳任副组长,下设兼职物价管理员。陶海波、于建*、张华杰、谭德欣、任保辉。物价管理小组有定期的“例会”制度。

  (二)物价管理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本年内部收费项目的调整、审查、拟定标准,报主管部门审批。

  2、定期组织对全校收费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做好统计分析,对存在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

  3、负责接待群众在学校收费方面的咨询,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或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对存在问题指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

  4、严格把好收费关,制止和更改不合理收费项目,严禁超标准收费。

  5、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本校物价工作情况,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收费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威海市物价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符擅自增加项目,分解项目,巧立名目和提高标准收费。

  (二)明确分工,强化管理。

  1、学校的一切收费由学校财务按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乱收费。

  2、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时,要写报告报批,待物价管理小组论证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审批。

  4、在学校宣传栏设立收费项目价格公示栏,方便群众查询收费。

  三、学校收费价格公示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规定(价格法) 。

  (二)在学校宣传栏设立收费项目价格公示栏,方便群众查询收费。

  (三)公布学校咨询、投诉电话号码,随时接受群众对于价格方面的咨询和来校查阅。

  四、学校收费投诉管理制度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接待群众的来电、来信和来访投诉,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立收费投诉箱,并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号码。

  (二)学校办公室接到群众关于学校收费的投诉后,详细记录有关资料,填写好投诉表格,尽快联系分管校长协同处理。

  (三)财务科收到投诉案例后,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准确收集相关资料,核对收费项目和标准及发生次数等。 提供全面准确的资料。

  (四)建立奖罚制度。 对因多收、乱收费而受到投诉的,一经核查属实,责任在工作人员或部门的,学校将按照考核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给予调换,并做待岗处理;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价格管理制度 4

  1、一般性折扣

  1.1一般性折扣是指在销售前对全体顾客公开的,顾客只要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认购登记所享受的折扣。

  1.2会员购房,以及同一顾客购买第二套(或以上)房屋,按公司规定享受的折扣均视为一般性折扣。

  1.3一般性折扣方案及折扣比例由营销公司制订,报公司经理团通过后执行。

  1.4在销售过程中,营销公司应根据销售情况,分析一般性折扣销售对销售计划、销售进度的影响,并及时提出调整折扣方案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1.5制定一般性折扣方案须经过详细的市场调查和测算以及一般性促销原则,比较目标价格与折扣后的*均售价水*,并综合考虑对公司经营计划和利润体现的影响。

  1.6制定一般性折扣方案应适当考虑鼓励一次性付款方式,以争取资金快速回笼和减少复杂的按揭办理程序、控制按揭担保风险。

  1.7一般性折扣销售作为一种商业折扣,应在销售策划中体现,并按实际成交价及折后价确认销售收入和应收帐款的入帐金额。

  1.8营销公司须妥善保管项目历次的各部门会签过的销售定价表原件、销售折扣文件及资料,并送交一份原件给财务部备案。

  2、特例折扣

  2.1特例折扣界定

  特例折扣是指具有特殊身份的顾客在购房时,或者普通顾客在批量购买时,要求享受超出一般性折扣范围的折扣。包括:内部职员购房折扣、集团购买折扣、一次性批量购买折扣、领导特批的其他折扣。

  2.2特例折扣控制原则

  a)谨慎性原则

  折扣销售方式在促销的同时也直接减少销售收入,因此应谨慎使用,严禁折扣销售的随意性和宽泛性。

  b)利益最大原则

  制定折扣销售方案应兼顾并处理好增加销售面积、现金流量和减少销售收入及利润的关系,应以项目综合收益最大为目的。

  c)特例折扣不可以和一般性折扣累加,按孰高的原则执行。

  2.3特别折扣审批流程

  价格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的**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规定,报***或者省级人民的**批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的**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的**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批准后,由市、县人民的**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的**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的**规定。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规定。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的**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的**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的**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的**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

  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的**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的**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按照***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的**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规定。

  第三节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办理。

  第五十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的**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的**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的**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腐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流程和费用

  1、抵押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提交登记机关所需的各种文件。

  点击进入:《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申报材料》

  2、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

  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

  4、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

  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价格管理制度 6

  1.为加强本院药品价格管理,保持药品价格水*的相对稳定,更好的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药剂科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价格管理法》、《药品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增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价格法,做到有法必依、依法必究。

  3.本管理制度中所称'药品价格'系指:国产和进口的化学药品、中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的价格。

  4.对纳入国家管理价格的药品、其他药品以及自制制剂的零售价格均执行《山东药品价格专刊》中的价格。

  5.医院药品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患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6.采购员在购进新药时,要及时了解新药的产地、质量,对外省药品要在第一次采购时,要求医药公司同时出示'价格备案'文件。

  7.药剂科要及时接受国家、省、市物价部门的价格信息,及时根据《山东药品价格专刊》调整药品价格,并对每次的.药品调价依据,在调价时做好详细的记录。

  价格管理制度 7

  1、针对不同时期所推出的房源,双方经过讨论后制定出销售均价,代理公司再根据销售均价制定出销售价格体系,销售价格的制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每幢以及每户系数的制定,为销售价格的制定做前期的铺垫;(代理公司应提供价格制定的模版)

  2)、根据已制定的系数确定销售价格;

  3)、双方讨论,最后根据销售价格制定出最终的销售门市价。

  2、项目销售价格的最终出台,须经过以下流程办理:

  代理公司销售经理制定销售价格--销售总监审核-- xx销售经理审核--xx销售总监审核--xx总经理签字确认--销售价格出台

  3、如在售房源要进行调价(涨价或降价),须经开发商签字同意后方可执行,如发现自行进行调价处理,包括:对在售房源进行降价,代理公司不但要补足缺少金额, 而且也要双倍赔偿开发商经济损失,如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代理公司应承担对此造成的影响。

  价格管理制度 8

  1.为加强本院药品价格管理,保持药品价格水*的相对稳定,更好的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药剂科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价格管理法》、《药品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增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价格法,做到有法必依、依法必究。

  3.本管理制度中所称'药品价格'系指:国产和进口的化学药品、中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的价格。

  4.对纳入国家管理价格的药品、其他药品以及自制制剂的零售价格均执行《山东药品价格专刊》中的价格。

  5.医院药品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患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6.采购员在购进新药时,要及时了解新药的产地、质量,对外省药品要在第一次采购时,要求医药公司同时出示'价格备案'文件。

  7.药剂科要及时接受国家、省、市物价部门的价格信息,及时根据《山东药品价格专刊》调整药品价格,并对每次的药品调价依据,在调价时做好详细的记录。

  价格管理制度 9

  XX区***(物价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价格改革会议精神,进一步**思想、开拓创新,全面推进价格放、管、服,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在加快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引导资源配置、结构优化调整、工作效率提高、开展“双随机”抽查市场价格监管等方面大胆探索创新。

  一、推进收费管理方式改革。

  20xx年全面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制度。通过区**站、物价局网站以及各相关部门网站对外公布实施,进一步提高了收费工作透明度,对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取消《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年审后已经完成了2 次收费年度报告,从年度报告情况看,实施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后,既大大提高了收费管理效能,又强化了各单位对收费工作重视。目前委(局)正逐步探索实行年度收费报告制度,对收费单位的收费政策及执行情况跟踪 ,进一步强化对收费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成效逐步显现。

  通过取消、冻结、暂停、缓征、免征涉企收费等措施,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降低了企业生产成本,对新常态下支持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加强涉企清单动态管理。

  确保清单内的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所有收费事项合法、合规、合理,切实把涉企收费清单纳入行**力*台运行和监管。

  四、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

  在网络、媒体等*台公布涉企收费清单、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录等,发放《涉企收费政策宣传资料》,督促各单位在收费场所及站及时公布、动态调整收费政策。

  五、认真开展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倾听企业对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对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等行为严肃查处。

  六、清理规范**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下发了发改办﹝20xx﹞40号《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全面梳理《安徽省定价目录》内各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减少包括中介服务在内的**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其收费不得实行**定价管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放开已经具备竞争条件的定价项目,降低部分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

  七、20xx工作思路。

  20xx我委(局)将重点从四方面继续深化价格、收费管理制度改革 :一是明确简政放权的目标任务,凡上级放开价格一律实行市场化运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会反响大、群众意见集中的价格问题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三是加强统筹协调,加大部门间配合,着力解决不衔接、不配套、落实不到位价格问题。四是全面履行价格职能,承接好上级下放权力清单、完善监管与提供服务相结合,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为企业和群众主动推送价格服务,努力打造服务型机关。

  价格管理制度 10

  1、医院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政策执行。

  2、药品价格管理员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有关作价原则,计算出药品的零售价(或按文件规定执行),由保管员复核查对,然后进行调价,以确保药品调价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定期根据药品采购网复查核对药品的价格。

  3、药品调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价。

  4、药品调价根据调价清单,及时清点调价药品库存数量,药品调价涉及金额应在当月财务报表中体现。

  5、药品调价后,应及时告之门诊药房和病区药房,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6、当药品调价通知单滞后时,应在调价清单上注明收到调价通知单的时间。

  7、药品调价应公开,让患者能明白消费,并提供快速简便的药价查询方法和详尽的药品价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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