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 (菁华3篇)

首页 / 制度 / | 2022-11-13 00:00:00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1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严肃查处和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凡乡属单位、生产及经营组织的责任人和业主(以下简称单位及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提请有关部门对其单位及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处分及追究责任:

  一、凡发生重伤事故或1—2人死亡,对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二、凡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伤10以上的重大事故以及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提请县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单位和人员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

  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2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保证教学安全,落实事故责任,特制定有关教学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一、教师须准时上课和下课,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或早退,并承担管理职责期间的教学安全。有事或公差须事先按正常程序请假,否则予以通报,如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何老师不能擅自调课。如因擅自调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如空堂或教师迟到等),予以通报,如造成严重后果,调课教师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如因部门工作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由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四、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如教学实验、社会实践、研究性学*、体育课等)时,应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否则,组织活动的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五、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组织活动的教师应阻止其参加相关活动,否则,组织活动的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六、任何教师不得心罚、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否则,按《龙城中学严禁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追究相关教师的事故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3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促进交通运输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局对局属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交通运输局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本制度。局属单位依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局部属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做到职责明晰、责任落实。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及时公开。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局属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未建立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开展突发事件预警预防,或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部属单位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主持作出的决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或者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予以审批、许可的;

  (三)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或者管理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监督整改的;

  (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追究局属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规从事生产作业的;

  (二)未履行岗位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三)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把关职责的;

  (四)未予以查处或者隐瞒、包庇、袒护、纵容发现的违法违规事项的;

  (五)与当事人串通骗取安全生产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评价证书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局属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县管干部的责任追究报县委实施,局管干部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组织实施。

  局对局属单位及非局管干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局提出的意见实施责任追究。

  纪检监察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对局属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安全生产约谈;

  (二)挂牌督办;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离岗培训;

  (三)停职检查;

  (四)调离岗位;

  (五)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等规定的处分及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所在单位需要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不得以对人员的责任追究替代对单位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下列安全生产事故,不予以追究局属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的;

  (二)有证据表明局属单位及人员已尽到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

  第十七条局属单位及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职责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要求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上级仍坚持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由作出该决定或者命令的上级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局属单位及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的;

  (二)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协调或者参与应急处置,有效降低事故损失的。

  第十九条局属单位及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干扰、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

  (二)教唆、帮助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12个月内重复发生同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在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未吸取事故教训,补充、完善相应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制度的。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认定相关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问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纪检*门、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

  (三)将调查认定的问题及拟给予的责任追究初步意见告知拟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记录在案;

  (四)拟被责任追究单位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并重新研究,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

  (五)按照责任追究决定,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二)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的事实;

  (三)认定的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决定;

  (五)不服从责任追究决定的申诉途径、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第二十四条局属单位人员在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报请纪检*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应当汇集有关材料形成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档案。

  第二十六条局属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是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管理文件等赋予的相关单位、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 (菁华3篇)(扩展1)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40句菁华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六项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它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产是他们义务不辞的责任。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4、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定期对公司安全质量进行考核,监督驾驶员遵章守纪,及时纠正违章,并做好各类安全考核、管理台帐。

6、认真填写安全活动纪录与各类事故记录和分析,准确上报驾驶员个人等各项安全台帐。

7、开展安全生产“拉网式”、“地毯式”大检查,严查安全隐患,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须复查。检查中应认真填写记录,对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开具整改通知书,并按整改内容监督其整改到位。

8、除名

9、各公司、部门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应在15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工伤签定小组申请签定,并由事故单位相关领导或者指定专人配合调查确认;

10、集团公司工伤小组认定为工伤后,事故单位要配合行政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主动配合调查,报送相关材料;

11、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努力学*安全生产技术业务知识,掌握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预防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12、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分析违章的程度和性质,区别对待故意的或明显的违章与不易把握的过失行为,并经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辨,慎重决定。

13、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处分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14、食物中毒事故

15、体育活动事故

16、3.根据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的分析、报告按如下规定进行。

17、3.3跨部门的事故

18、1.2所有进入我公司的外包施工单位,在我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19、3.2轻伤二级:考核事故责任人100-200元(根据责任大小);责任安全员(班组长)200元;车间主任(含副主任、工段长)300元;厂(部)级领导500元。

20、3.5升级为重伤的:按重伤考核标准执行追加考核(补罚差额)。

21、5工亡事故

22、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23、微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损失工作日在1日以上、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伤残级别的伤害事故。

24、生产部、质量部负责设备事故、工艺事故的处理。

25、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6、伤亡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有:

2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8、对一般事故,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行政室备案。

29、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日期、类别、地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事故等级等;

30、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31、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行政室应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并记入台帐。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考

32、发生重伤、多人负伤、死亡事故时,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应立即报告车间主任。车间主任应立即报告厂长。厂长或安全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告当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及市安监局。

33、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34、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造**员伤害需抢救的,拨打120或采用其它交通工具及时将伤员送附*医院救治,并垫付医疗费用。

35、五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3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迅速逐级上报。

37、发生未遂事件应在发生当月报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38、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39、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40、对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 (菁华3篇)(扩展2)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60句菁华

1、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3、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6、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7、参与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8、负责驾驶员的年审和安全行车知识考核,召开安全例会和负责安全活动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9、建好检查台帐和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建立一车一档安全检查台帐,认真落实“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

10、各公司、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本单位领导或指定负责人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安保科调查;

11、集团公司工伤小组认定为工伤后,事故单位要配合行政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主动配合调查,报送相关材料;

12、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13、指挥不当或乱指挥的。

14、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或“三违”人员如果迅速认识错误并改正,态度诚恳,表现良好的,行政处分可酌情减轻,赔偿金额酌情减少,反之,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态度恶劣,表现极差的,加重行政处分,赔偿金额加重。

15、传染病事故

16、2公司办公室(安保中心)负责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17、5事故单位负责本部门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陪护,负责轻伤及微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18、2.1轻伤1级:表皮划伤或肌肉挫(拉)伤、肿胀无骨折,休息日7天(含)以内,医药费5000元(含)以内;

19、2.3轻伤3级:因伤休息16-105工作日(含)以内,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20、1.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责任单位必须立即抢救伤员,并运用各种快速方法分别向本单位领导、公司安环部报告,如需用车,直接向总裁办申请。因抢救伤员需要搬动现场物体,应做好标记。

21、5工亡事故按照事故上报程序报公司并立即上报各级*机关(安监、*、工会等)进行事故处理。

22、2险肇事故:

23、2.2重大险肇事故,对事故单位领导责任者的处罚如下:责任单位厂(部)级领导1000元;车间主任(副)扣罚800元;责任班长扣罚600元;责任者考核500-1000元(根据责任大小)。

24、3.1轻伤一级:考核事故责任人50-100元(根据责任大小),责任安全员(班组长)100元,车间主任(含副主任、工段长)200元,厂(部)级领导,300元。

25、3.2轻伤二级:考核事故责任人100-200元(根据责任大小);责任安全员(班组长)200元;车间主任(含副主任、工段长)300元;厂(部)级领导500元。

26、3.5升级为重伤的:按重伤考核标准执行追加考核(补罚差额)。

27、5.3发生工亡事故的厂主管领导责任者(厂、部长),考核5000元

28、11对外包施工单位事故

29、生产部、质量部负责设备事故、工艺事故的处理。

30、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31、凡属外界原因影响而发生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发现及时得到挽救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称为未遂事故。此两类事故可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管理。

32、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受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35、已经采取的措施;

36、职责:查明事故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7、对一般事故,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行政室备案。

38、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39、事故经过;

40、事故的预防措施;;

41、调查组成员名单及调查组成员签字;

42、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失职造成的重大事故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3、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后,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监督事故处理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反馈,纳入事故档案材料。

44、职工调动或转岗时,因公负伤证明和个人安全档案必须随人同时调转。

45、*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6、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47、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48、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49、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0、积极组织人员参与或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人员,勘察现场,询问相关知情人,查清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的责任人(含职责范围应负的安全责任人)作出处理。

51、总结汲取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事故处理结束后,分别召开有关人员会议,通报情况,汲取教训,改进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52、监理部辖监标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

53、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54、轻伤事故指受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55、五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56、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在事故发生当月随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月报表一同报送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5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一经查实,应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单位和个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8、重伤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同级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保卫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责任。

59、发生未遂事件,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60、区域分公司重伤事故的处理,由分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单位负责人领导认可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经公司领导认定后,由区域分公司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直管项目重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 (菁华3篇)(扩展3)

——安全生产事故直报制度 (菁华5篇)

安全生产事故直报制度1

  一、责任倒查范围

  (一)车辆在辖区内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

  (二)发生较大火灾、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

  (三)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二、责任倒查内容

  (一)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订责任书的情况。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办公经费是否保证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和火灾、交通等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并保持完好状态。

  (三)每季度是否按规定至少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

  (四)每年是否按规定开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列为本年度重点监督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否能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六)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驾驶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七)安全生产工作是否依法实施了有效监督管理。

  (八)是否按规定时限报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九)是否按规定编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十)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是否快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十一)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文件、台帐、制度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档,主管或主要领导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是否记录、落实。

  (十二)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责任倒查的程序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符合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条件的,提请公司同意后,下发责任倒查通知。

  (二)根据事故情况,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提请公司同意,报请并协同各级安监部门进行责任倒查。

  (三)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在30日内向公司提交倒查报告。

  (四)如公司对责任倒查报告无异议,上报各级安监部门处理。

  (五)待收到主管部门处理决定20日内,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责任倒查情况通报。

安全生产事故直报制度2

  第一条

  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第四条

  各级人民*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及其安监部门备案;*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

  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州、县人民*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

安全生产事故直报制度3

  一、职责

  1.对公司负安全生产投入的主管领导职责;

  2.公司编制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负责编制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划和计划;

  3.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用品、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体检、岗位补助、防暑降温,及安全奖励费用的资金落实,做到专款专用,定期核算。

  二、目标

  1.重伤、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火灾发生率为0;

  2.轻伤事故每年控制在2起以内(含2起);

  3.事故隐患排查率98%、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率98%;

  4.安全生产职责事故为0;

  5.确保年度安全投入足额保障。

  三、奖惩考核办法

  依据《安全生产职责制的制定、评审、修订及考核管理制度》,每年12月30号对职责制落实情景和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景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打分制,考核结果经过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认可。

  四、说明

  主要负责人和总会计师签订安全生产职责书,总会计师逐条完成履职和目标,由总经理年终进行考核。

安全生产事故直报制度4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文化引领、科技护航、和谐致运的方针,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基层,确保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使安全工作更加规范化、标准化,达到安全重担大家挑、个个岗位有指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室研究,各部门与员工签订最新安全生产的责任书,签订责任书如下:

  一、控制指标

  1、死亡及重伤(含交通责任)事故为零

  2、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为零

  3、重大设备事故为零

  4、职工工伤死亡人数为零

  5、重大责任事故为零

  6、事故隐患整改率为100%

  二、责任内容

  1、履行岗位安全责任,严格遵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和交运出租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坚决服从管理。

  2、支持交运出租公司安委会和上级安监部门的工作,积极接受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对自身行为的批评和建议并及时改正。

  3、安全文明生产,严格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做到日常工作中五不: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不酒后上班,不盲目作业。

  4、严格按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检查,消灭火险、盗险,对上级下达的整改通知,按要求如期完成。

  5、杜绝违章行为,开好安全车,保障乘客的安全。

  6、积极参加交运出租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培训和安全学*、安全活动、事故应急演练,掌握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检查考核办法

  1、按照交运出租公司部门月度工作质量考核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存档,作为月、终表彰、奖罚的依据。

  2、部门主要负责人定期对员工进行管理检查,结果存档作为评比奖罚的依据。

  四、本责任书一式二份,部门、员工各执一份。

  本责任书自XXXX年1月1日起至XXX年12月31日。

安全生产事故直报制度5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根据我公司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内容,经公司研究决定总经理与财务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目标值:

  1、全年人身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轻伤人数为零。

  2、现金安全保管,不发生盗窃事故。

  3、每月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到位。

  4、安全培训合格率为100%。

  二、本单位安全工作上必须做到以下内容:

  1、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和安全技术措施费的需要,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劳保保护经费及其它安全所需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2、新、改、扩建项目的消防设施的投入,必须按相关的标准进行提留,保证资金的投入。

  3、保证全体员工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开支费用。

  4、负责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费在项目的落实情况

  5、负责审核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并将其纳入本单位经济活动分析内容。

  6、按照国家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审查购置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法性,保证其符合标准

  7、协助安全部门组织本部门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8、协助安全主管部门办理安全奖、罚的手续

  9、保证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费用,确保资金到位。

  10、遵守交通规则,保证上下班路上的安全。

  11、对出纳提取大额现金由办公室派车同时由专人陪同确保其生命安全和资金的安全。

  12、使用对有危及生命的办公设施及电源等,必须规范操作,按使用说明进行,不得违章操作。

  13、对现金、印章、重要票证认真保管,确保其安全,避免资料的泄露或公司财产损失。

  三、安全奖惩:

  1、对于全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工作说明书进行考核奖励;对于未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2、接受主管领导指派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3、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和爆炸、火灾、重大设备事故,除按照考核规定处罚外,同时罚相关负责人500元。

  4、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按照考核规定处罚外,同时罚相关负责人300元。

  5、轻伤负伤率超过规定标准,除按照考核规定处罚外,同时每超一起罚相关负责人100元。

  6、发生一起轻伤或恶性未遂事故,不按规定处理的或隐瞒不报、事后补报的每次罚相关负责人100元。

  7、公司、*组织安全检查中每发现一起违章现象,罚相关责任人50元。对查出的问题一次未按要求整改的罚金同上,并通报批评。

  8、安全管理目标全部达标,奖励500元。

  四、本责任状一式二份。

  五、本责任状自签字之日起执行,至12月31日止。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 (菁华3篇)(扩展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菁华5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

  制度或称为建制,是社会科学里面的概念。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建制的概念被广泛应用到社会学、政治学及经济学的范畴之中。

  制度是一种人们有目的建构的存在物。建制的存在,都会带有价值判断在里面,从而规范、影响建制内人们的行为。例如如果我们把选举制度看成是建制的话,不同地方的选举制度,规则都有不同,制度主义者便会解释这是不同社会对选举价值观理解不同所造成的结果。倘若一个社会认为应该表达多元声音,重于执政效率等其他价值观的话,那么选举制度便会倾向设定于有利表达多元声音(例如:代表制),多个党派都能借助此制度得到相应民意支持而被选出。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

  为了加强xxx风电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xxx风电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xxx风电场、x局安监〔20xx〕461号文件《水电x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或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都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发现一般事故隐患,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门应立即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同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治理台帐,按月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对短时间内难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过渡期内的安全。

  四、项目部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快报表,上报分局安全监督管理部,并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五、经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总工组织工程技术部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七、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向项目部所属部室班组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分局安全部门报告。

  八、因治理隐患而停工的施工部位,在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向安全管理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有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九、项目部应建立并落实从第一责任人到各级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使用资金制度,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专款专用。

  十一、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项目部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十二、安全环保部每季、每年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季度、年度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表由项目部负责人签字。

  十三、项目部在工程分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项目部对承包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十四、项目部所属班组、部室应积极支持配合,安全环保部和有关部门的对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十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十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每月25日组织对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重点施工部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七、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纳入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并把落实情况作为年季月的重要考核指标。对重大事故隐患不上报或隐瞒不报,不采取措施积极整改的责任人,将进行制度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

  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精选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

  1.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治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局〔2007〕第16号令),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有可能产生的各类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客运管理、货运物流管理、汽车维修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工程建设管理、防火防爆、职业健康、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等。

  3.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3.2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3.3公司安全管理科和相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对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实施排查治理和综合监督管理。

  3.4安全管理科负责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和重大隐患治理计划的收集、整理、送批、上报,并对各部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3.5各职能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治理。

  3.6财务科负责对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3.7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管理科和有关领导报告。

  4.工作程序

  4.1隐患治理的范围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隐患可能涉及:

  a)可能导致客货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

  b)可能造成员工伤亡、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安全隐患。

  c)可能导致事故的设施、设备隐患。

  d)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的隐患。

  e)其他危及安全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

  4.2隐患分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a)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不危及人员伤害,仅对设备、设施和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b)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危及设备设施、道路安全和人员伤害。

  4.3隐患评估

  4.3.1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进行隐患排查,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由安全隐患部门编写评估报告和管理方案。对危及人身安全、导致设备、设施事故的.本部门无力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编写《隐患评估报告》报送公司安全管理科,提交安委会审定,落实整改措施。

  4.3.2隐患评估的内容:

  a)评估报告。

  b)评审意见。

  c)技术结论。

  d)隐患治理方案。

  e)整改进度和责任人。

  f)资金概预算情况。

  4.4隐患治理

  4.4.1一般隐患整改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般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负责实施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报安全管理科。

  4.4.2重大隐患的治理

  4.4.2.1安全管理科负责编制公司隐患项目治理方案,在征得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经经理批准对重大隐患治理的立项。

  4.4.2.2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立项后,由隐患治理负责人按照隐患治理方案组织实施。

  a)重大隐患治理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b)对不能按期完成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要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加强监护。

  4.4.2.3重大隐患的治理由安全管理科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a)竣工后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由安全管理科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实施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或投入运营。

  b)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审批,合格后方可使用或投入运营。

  4.5隐患治理资金管理

  隐患治理项目,其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4.6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和考核

  4.6.1隐患治理验收

  a)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安全管理科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已完成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实际效果的验证。

  b)一般安全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对已完成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实际效果的验证。

  5.工作要求

  5.1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各部门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在排查出重大安全隐患后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科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5.1.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5.1.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5.1.3隐患的治理方案。

  5.2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由安全管理科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5.2.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5.2.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5.2.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2.4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5.2.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5.2.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3安全管理科应当定期组织,确定专人负责,有效利用每月的安全综合检查,路检路查,车辆和驾驶人资质排查和生产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机制,针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4安全管理科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5.5各部门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公司安全管理科,安全管理科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每季末月25日前和每年末月25日前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处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5.6各部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登记,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定人、定资金、定时间"的三定原则在各自职责分工的范围内实施监控治理。

  5.7各部门在事故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的,安全管理科应当向当地安全监管*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6.监督管理

  6.1公司安全管理科应当指导,监督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6.2安全管理科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对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安全行业管理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6.3安全管理科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安全管理科发现属于其他有关行业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相应责任。

  6.5安全管理科应当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按规定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7.罚则

  7.1各部门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7.2各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公司责任追究制度给予处罚。

  7.2.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7.2.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7.2.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7.2.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7.2.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7.2.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7.3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依法给予处罚。

  7.4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8.附则

  8.1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8.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8.3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委托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

  9.附录

  附录1、安全检查记录表CCJ/jl/13

  附录2、安全隐患整改目录CCJ/jl/14

  附录3、安全隐患整改记录表CCJ/jl/14-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

  一、煤矿企业是安全建设的职责主体,也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主体,务必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二、对日常检查及定期排查出的隐患经信息管理员汇总统计,按一般隐患、重大隐患进行分类汇总编号报本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经每日安全碰头会研究,制定隐患整改目标、整改人员、整改范围、整改时限,责成一相关负责人员领号督促落实,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状况,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整改善度,督促整改科室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工申请,验收合格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建设经营和使用。整改完成公示后,报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予以验收销号,全过程登记建档,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报县局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三、信息管理员要对隐患排查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整个过程建立档案,明确登记检查时光、检查地点、所检查出的问题、隐患编号、整改时光、整改要求、整改督办人和整改完成销号状况。

  四、隐患排查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工作要求全矿各科室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坚持谁整改、谁督办、谁负责。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 (菁华3篇)(扩展5)

——安全生产法责任追究制度 40句菁华

1、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努力学*安全生产技术业务知识,掌握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预防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3、对于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4、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5、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或“三违”人员如果迅速认识错误并改正,态度诚恳,表现良好的,行政处分可酌情减轻,赔偿金额酌情减少,反之,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态度恶劣,表现极差的,加重行政处分,赔偿金额加重。

6、安保科负责集团各公司、部门发生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全面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处理方案;

7、各公司、部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安保科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

8、各公司、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本单位领导或指定负责人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安保科调查;

9、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

10、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11、教职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不同程度伤害的。

12、教职工,尤其是班主任应经常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集体发热等病症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13、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14、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覆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

15、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末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末**参加的劳动、体育活动或其他活动。

16、发生有个人或组室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安全事故;

17、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18、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19、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20、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21、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22、必须进行安全隔离;

2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24、直接负责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

25、根据中心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6、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27、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参加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28、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检测;

29、严格落实职工安全教育制度,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严禁违章作业,医疗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0、对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3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32、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33、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34、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医疗、科研、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审核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5、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确定义务消防队员。

36、参演人员:全院员工。

37、火灾事故应急援救演练程序。

38、病房必须保持各消防通道畅通,一旦发生意外要及时组织病员疏散。

39、凡发现有防火不安全因素或隐患应及时加以解决,并立即向院总值班和院领导汇报。

40、病房大楼和门诊观察室以及放有氧气、氮气等易燃物品的场所,禁止吸烟,禁止随地乱扔烟蒂,医护人员对吸烟的行为应进行劝阻。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 (菁华3篇)(扩展6)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制度 (菁华3篇)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制度1

  一、主任安全职责

  1、直接负责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包括单位领导职责、各部门领导职责、班组长职责和员工岗位职责。

  4、根据中心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根据中心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6、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中心安全管理专业人员,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7、主持召开中心安全管理专题会议,及时通报中心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中心员工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整改事故隐患和不断改善安全条件。

  9、发生重大事故时,及时组织抢险,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10、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二、防雷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1协助中心主任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

  2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下属失职和违章行为。

  3认真做好安全工作“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组织制订、修订和审定分管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5组织分管部门的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安全有关事项。

  6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7组织对分管部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中心主任报告。

  三、专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1、负责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制度以及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参与制订、修订中心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各级领导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全体员工、新进员工、变换岗位员工和检测组长的安全教育,检查、督促岗位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档案

  4、负责安排并检查中心各部门的活动,负责中心安全设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急救器具的管理,并使其处于完整好用状态。

  5、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检测。

  6、组织并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汇总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主持日常安全教育工作、定期开展安全竞赛评比活动,开展安全周活动,使安全生产深入人心,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7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参加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8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实用、齐全、规范化。

  9按照企业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不断地总结经验。

  四、检测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三大纪律”,即:进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检测必须系好安全带;气候条件不允许决不检测。

  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八项注意”即:无安全措施不检测;无安全交底不检测;无安全自检不检测;危险问题不解决不检测;业主电力、电气设施有安全隐患不检测,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场所安全检查不到位不检测;不懂检测场所安全知识不检测;环境、气候条件不允许的不检测;检测员互相监督,组长负责;

  3积极参加安全检测培训活动,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不违章检测,不违反劳动纪律,真正做到“三不伤害”。

  5做好检测前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或上报处理;

  6听从领导或安全人员的指导,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用具。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

  7特种检测人员必须持证操作,新员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检测;

  8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检测;

  9维护好检测工具、设备和各种安全防护装置;

  10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保护现场,积极抢救。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制度2

  一、由院领导、院办、保卫科、医教科、护理部、营养科、总务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院长为医院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医院的安全生产工作;党总支*(专职副*)、副院长为医院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保卫科科长为医院安全生产第三责任人,具体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科(室)科长、主任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科(室)副科长、副主任及护士长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抓好医院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做到科室每周自查一次,医院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坚持上报制度,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组织人员限期整改。

  五、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向有关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认真整改,消除隐患,同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向主管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

  六、医务科、护理部要切实加强临床各科室医疗安全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制定医疗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签订医院安全责任书,防止医疗事故发生;加强医疗安全教育,提高医护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认真做好"四防"病人和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病员治疗和生活安全。

  七、各病区要认真做好用电、用火、用气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格禁止住院病员将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带入病房。

  八、保卫科要定期对全院灭火器、消防箱、消防栓等消防器材进行检查,若有损坏,要及时更换和添置。

  九、药剂部门要认真把好药品管理的各个环节,把住药品出入库和"出窗口"关。临床各部门要坚持"三查七对"制度,防止病员在治疗过程中用错药品的现象,杜绝医疗事故发生,并认真做好药品的保管工作,防止药品丢失和变质。

  十、防治科和医院感染控制科要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一旦发生疫情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把好流行病的治疗、隔离、消毒、处置等各个环节,对临床科室要定期进行检查,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十一、总务科要认真执行《道路安全法》,做好机动车辆的管理,定期保养,不准开带病车、疲劳车,不准酒后驾驶,对驾驶员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保证行驶安全。

  十二、膳食营养科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霉烂、变质、变味的食品入库,认真做好食品卫生,保证食品质量,防止食物中毒,确保食品安全,满足病员需要。

  十三、院总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一旦发现灾害事故,要及时指挥、协调、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并向院领导汇报。若院总值班人员失职,要从重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制度3

  一、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物资出入厂区的管理。

  二、职责

  行政人事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1、人员管理

  (1)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加强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的安全意识。

  (2)工作时间,职工要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并保持端正整洁。夏季禁止袒胸赤膊,禁止穿短裤、裙子进入车间,禁止穿拖鞋。

  (3)进入厂区,职工要佩戴标志牌(胸卡)。外来人员随身携带会客牌(来访牌)。

  (4)工作时间,禁止在车间门口及厂区主干道两旁聚集逗留。

  (5)酔酒后禁止上岗。

  (6)外来人员进入厂区时参照执行。

  (7)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车间(取送货人员除外),用户进入车间需有销售员陪同。

  2、车辆管理

  (1)所有乘用车辆禁止进入生产区域。

  (2)所有车辆(包括业务单位的货运车辆)要按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堵塞厂区交通;禁止停放在厂区车间门口及标识的禁停区域。

  (3)厂区限速20公里/小时,车间门口及转弯处限速5公里/小时。倒车、进出库房或厂房门口,限速2公里/小时。厂区内禁鸣高音喇叭。

  (4)禁止非本公司聘用驾驶员驾驶厂内车辆。

  (5)厂大门外两侧50米内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6)外来入厂车辆参照执行。业务单位的货运车辆在业务完结后要及时出厂,禁止在厂区无故逗留过夜。

  3、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企业办公会议的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的根据上级有关安全的规定、要求和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进行研究部署。各分管领导在汇报工作的同时,必须认真汇报各管辖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厂生产部门每月召开一次由全体员工参加的安全生产会议,会议由生产厂长和副生产厂长负责召集,主要由各车间汇报分管工作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研究部署下阶段的工作任务。

  (3)各分管领导要根据分工系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不定期召开本分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确定安全工作重点,明确安全生产目标。

  (4)厂生产部门作为企业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要根据本企业安全工作重点、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不定期的召开车间的安全生产会议,做到及时上传下达,不延误时间。

  4、安全培训制度

  一、公司安全教育

  (1)对新入厂员工,在进厂时进行安全教育,使新员工了解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树立遵章守纪安全第一的观念。

  (2)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学*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学*安全防火、安全用电、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预防事故的发生。

  (3)结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利用标语、板报、会议、事故总结等不同形式,让员工明白事故发生的原因和预防事故的措施,从中认真吸取教训,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4)不定期的学*外地经验和重大事故通报。

  二、新工艺、新技术的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朮、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操作。

  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技朮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5、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制度

  (1)厂生产主管部门将年度内的安全生产指标分解到车间、班组及重点生产岗位,并签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2)厂生产主管部门要根据自身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制订安全生产管理标准,主要包括车间、班组安全组织标准;班前会标准;安全检查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管理标准;安全生产标准等。

  (3)厂生产主管部门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不定期的对各基本生产车间、班组、重点生产岗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责令其及时整改。并定期对车间、班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杜绝事故发生。

  (4)对车间、班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要按照企业制订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关的安全标准进行,不得随意降低标准。通过安全生产评价,不断提高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实现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车间、班组无事故。

  (5)厂生产主管部门对车间、班组及重点岗位的安全生产评价要与职工的经济利益挂钩,以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

  全生产管理,努力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

  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达到人人讲安全、人人管安全、人人保证安全、人人以强烈的责任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之目的,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保证企业机械设备等财产安全,圆满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特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一、认真学*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得违反。

  二、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正确使用和爱护劳动保护用品及其它安全设施。

  三、对所使用的工具、器具、设备等要维护好,保证安全可靠并做到正确使用,保持作业现场的整洁和作业的方便。

  四、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建议,发现违章行为立即劝阻和制止,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领导进行处理。

  五、发生事故要尽可能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领导,并如实介绍事故情况,不得私自处理。

  六、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安全考核奖惩规定,对安全工作成绩优异者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制度或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的予以经济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 (菁华3篇)(扩展7)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菁华3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1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违反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亦称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相应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有关人民*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既是法定职权,又是法定义务。如果由于有关地方人民*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和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因其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六项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它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产是他们义务不辞的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往往是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所以,《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设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如果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那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质才能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如果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导致生产事故多发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而触犯法律,不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大法,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非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不了解安全生产的法律界限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旦发生事故,追悔莫及;有的是明知故犯,以身试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那些是合法的行为,那些是违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35种: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行为: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它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0、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3、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5、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7、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9、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2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本制定应急预案的。

  22、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29、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3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2、有关地方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3、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

  35、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2

  一、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司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设备、质量、交通、火灾、盗窃、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本公司安保科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

  四、各公司、部门经理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事故处理分工:

  1、安保科负责集团各公司、部门发生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全面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处理方案;

  2、各公司、部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安保科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

  3、各公司、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本单位领导或指定负责人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安保科调查;

  4、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本公司、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必须送医的,先将伤员送往就*医院处理后,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安排人员护理;

  5、各公司、部门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应在15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工伤签定小组申请签定,并由事故单位相关领导或者指定专人配合调查确认;

  6、集团公司工伤小组认定为工伤后,事故单位要配合行政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主动配合调查,报送相关材料;

  7、治疗期间,事故单位领导要主动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根据治疗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尽可能减少治疗费用,并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

  六、各公司、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以下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10%--100%的赔偿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2%至10%的处罚;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或自行其事的;

  2、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违章作业的;

  3、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

  7、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

  8、指挥不当或乱指挥的。

  七、对发生死亡事故的,除对事故单位处罚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还将对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等行政处分,按其责任大小处以1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八、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造**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追究经济责任以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3

  一、公司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副经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1、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督促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拟定计划、措施、落实,牵头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

  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促各生产部门每日车辆例保修理及每月车辆安全部件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5、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6、参与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7、发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例查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大小分别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经予行政处分。

  二、安机科长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对车辆安全部件的检查和驾驶员遵章守纪检查,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行使裁决权。

  2、负责驾驶员的年审和安全行车知识考核,召开安全例会和负责安全活动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3、负责审核车辆事故费用,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较大事故应赶赴现场参与处理,建立建全安全生产各种台帐。

  4、负责全公司车辆年审工作及新车牌证的办理工作。

  5、负责编制全公司车辆二维检测台帐,并督促实施。

  6、负责全公司车辆的统一保险工作,并编制保险台帐,及时做好投保,续保及理赔服务等工作。

  7、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8、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安机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好相关工作。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对安机科长给予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生产经营科长,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经营方针,认真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2、抓好行车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车辆安全部件及场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安机科处理好交通行车事故和客伤事故。

  3、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产经营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给予生产经营科长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公司安全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1、认真贯彻上级的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人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2、负责公司生产工作中事故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积极协助公司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认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资料。

  3、定期对公司安全质量进行考核,监督驾驶员遵章守纪,及时纠正违章,并做好各类安全考核、管理台帐。

  4、认真填写安全活动纪录与各类事故记录和分析,准确上报驾驶员个人等各项安全台帐。

  5、定期对车辆的安全部件检查并保管好安全资料台帐。

  6、按时组织和参加安全例会,组织好部门各项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7、严格控制事故费开支,做到帐目清楚,力争将事故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客伤事故时,安全员均要赶赴现场配合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员5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 行政处分,并将事故发生率列为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安全检(稽)查队长及检(稽)查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安全检查管理直接责任。

  1、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职能,积极做好安全预控监控工作,掌握信息,为公司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2、对重点人员、重点车辆、重点路段,不定期地组织人员上路、上线、上车检查,并进行重点教育、重点跟踪,现场办公、及时纠正违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认真制订上路、上线、上站点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实施,健全公司车辆巡回检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重实效,不走过场;积极实施公司“事故隐患,危险点监控法”,按时参加安全例会,协助好安机科开展各项活动等。

  4、开展安全生产“拉网式”、“地毯式”大检查,严查安全隐患,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须复查。检查中应认真填写记录,对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开具整改通知书,并按整改内容监督其整改到位。

  5、建好检查台帐和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建立一车一档安全检查台帐,认真落实“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

  6、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队长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检(稽)查员50—200元,队长扣10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六、公司行政处分的种类。

  1、警告;2、严重警告;3、撤消职务调离岗位;4、开除留用;5、除名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 (菁华3篇)(扩展8)

——学校食堂责任追究制度实用五篇

  学校食堂责任追究制度 1

  一、明确食堂工作人员的卫生职责,每天做好食堂内外环境保洁工作。

  二、有专人负责餐厅、环境卫生的打扫,保持厨房、餐厅内外清洁卫生,水沟畅通,洗手设备运转正常。

  三、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的条件,厨房、餐厅、仓库、凉菜等专用间视野内无、苍蝇、老鼠。

  四、餐厅地面、墙壁、门窗、灯具、桌椅等清洁整齐,室内无有害昆虫、老鼠。

  五、加工用设施、设备和工具清洁,厨房地面无食物残渣,排烟排气设施无油垢沉积,墙壁、天花板清洁工、无霉斑。

  六、每餐餐具清理结束后,全体食堂工作人员要将食堂工作区域(含餐厅的地面、台面、和桌椅)打扫清理冲洗干净,不留一点残渣,做到清洁卫生,防止蚊虫等孳生。

  七、垃圾箱加盖,废弃物容器密闭,外观清洁,并有明显标识,垃圾、废弃物及时清除。

  八、废弃油脂、泔油脂水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九、每次长假,全体食堂工作人员提前1天上班,打扫清理食堂内外卫生,并将所有食堂的餐具、用具按要求进行消毒。

  学校食堂责任追究制度 2

  一、学校要对全体师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的防范自我保护及救助方法的`宣传、教育。

  二、食堂一旦发现食品、饮水等有问题,要求学生马上停用,并立即向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协助学校争取急救措施和补救办法。

  三、学生一旦发现食物中毒现象,应立即报告班主任或课任教师和医务室或食堂,班主任或课任教师和医务室或食堂应立即报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四、按病人的情况立即送有关医院治疗,协助卫生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五、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全校教职工齐心协力做好学生家长工作,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学校食堂责任追究制度 3

  为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食堂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全校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校长是本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堂管理员(事务长)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负直接、全面的责任;学校总务主任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二责任人,学校分管后勤的校长是第三责任人。

  二、学校校长要监督总务处、食堂管理员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卫生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岗培训。食品卫生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卫生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三、食堂管理员应制订内部卫生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每次检查应有记录并存档。校长要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食堂管理员应确定食堂工作流程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负责人。

  五、库房管理负责人:胡文辉,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储藏的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厘米以上,以利于空气流通及搬运。

  六、原料采购负责人:胡迎春,原料采购严格把关,不得向没有与学校签订,《食品原材料定点供应协议书》和《食品原材料供应质量安全承诺书》的供应商采购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采购时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七、厨房负责人:彭升阳,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烂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摄氏度。严禁生熟交叉,生熟容器要标识,剩余食品要冷藏。

  八、洗消间负责人:刘利燕,餐具做到一冲二洗三清四消毒五保洁。

  九、食品卫生管理员:邱有志,监督管理食堂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对食品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学校食堂责任追究制度 4

  为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食堂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全校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校长是本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堂管理员(事务长)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负直接、全面的责任;学校总务主任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二责任人,学校分管后勤的校长是第三责任人。

  二、学校校长要监督总务处、食堂管理员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卫生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岗培训。食品卫生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卫生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三、食堂管理员应制订内部卫生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每次检查应有记录并存档。校长要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食堂管理员应确定食堂工作流程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负责人。

  五、库房管理负责人:胡文辉,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储藏的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厘米以上,以利于空气流通及搬运。

  六、原料采购负责人:胡迎春,原料采购严格把关,不得向没有与学校签订,《食品原材料定点供应协议书》和《食品原材料供应质量安全承诺书》的供应商采购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采购时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七、厨房负责人:彭升阳,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烂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摄氏度。严禁生熟交叉,生熟容器要标识,剩余食品要冷藏。

  八、洗消间负责人:刘利燕,餐具做到一冲二洗三清四消毒五保洁。

  九、食品卫生管理员:邱有志,监督管理食堂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对食品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学校食堂责任追究制度 5

  一、学校必须建立健全以校(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校长必须对学校食品安全负总责,学校应设1-2名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卫生监督。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二、学校食堂和副食品店必须建立健全食品管理的规章制度.学校食堂和副食品店必须取得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包括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加工、供应食品。加工、供应食品必须遵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定的范围。要按照要求建立学校食堂的卫生档案,档案应包括个人健康证明、食品原料和有关用品索证资料、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品采购与使用记录、餐具消毒自查记录、食品留样记录、食品原材料采购合同等。

  三、学校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惯并持证上岗。食品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健康体检每年1次,并定期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和卫生知识、食品安全法规培训,经考核合格颁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

  四、学校食堂和副食品店必须严把食品采购进货关。禁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建立采购、进货台账,每日一记,全部食品一律入账,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蔬菜农药的检测及其他食品的相关检测,严把食品原料进入关。

  五、学校食堂和副食品店必须建立健全食品验收贮存制度。食品入库前必须严格验收,设专人验收登记、设立台帐;食品出库时必须查验其感官性状和保质期。日常性查验应重点检查食品是否变质(包括霉变、腐败)、包装是否损坏及保质期是否到期等情况,发现存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应及时进行处理。食品储存仓库要专用,食品贮存必须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不允许与药品、杀虫剂、洗涤剂、防腐剂、杂品等物品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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