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协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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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协议书 1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丁方:

  身份证号:

  现有甲、乙、丙、丁四方合股(合伙)开办一家__________________,全面实施四方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经四方合伙人*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 出资的数额:

  甲方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乙方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丙方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丁方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四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

  乙方占有股份股份____%;丙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丁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注:丁方实际出资为

  万元);四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四方实际投入股本金数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甲乙丙丁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润,甲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乙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丙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丁方可分得利润的____%(按公司的利润20%分红),其余部分留公司作为资本填充。如将股利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四方方同意,并由甲乙丙丁四方同时进行。

  三、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1、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如公司正常经营,四方无意退了,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

  2、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A入伙

  :①需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四方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B退伙:

  ①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退伙;如执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按退伙人的投资股分60%退出。非经四方同意,如一方不愿继续合伙,而踢出一方时,则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时,则按公司当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的60%进行赔偿。

  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4、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纠纷的解决

  5、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四、在成立股东后,全权委托________作为公司运作的总负责人(法人),全权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必须实现公司一元化领导,独立处理公司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________元;

  2、新产品的引进;

  3、重大的促销活动;

  4、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公司今后如需增资,则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出资,各占总投资额的25%.

  六、公司正常运营后,生产所需原材料必须由____方单独供应。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四方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5份,四方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1份备案,自四方签字并经公司盖章确认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丁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盖章确认:________

  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

  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协议书 2

  转让方(甲方):________

  住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

  住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鉴于:

  1、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甲方作为外方投资者投资,投资总额为______万美元,注册资本为______万美元,实收资本为______万美元。

  2、甲方有意转让其所持有的沈阳星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_____%的股权。

  3、乙方为独立的`法人,且愿意受让甲方股权,承接经营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有业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等互利的原则,现订立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

  1、甲方将其持有的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_____%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股权的转让。

  二、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______元将其在标的公司拥有的______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与甲方就全部股权转让款以货币形式完成交割。

  三、甲方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标的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四、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标的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标的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方式支付股权转让款。

  五、股权转让有关费用和变更登记手续

  1、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______方承担。

  2、乙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后,双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六、有关双方权利义务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转让部分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股东权利同时不再履行该部分股东义务。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享有标的公司持股部分的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七、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3、不可抗力指任何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法令或总动员,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

  (2)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国内骚乱;

  (3)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他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4)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不可抗力事件。

  八、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获审批机关批准前,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2、本协议获审批机关批准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订立书面协议,本协议可以解除。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4、本协议获审批机关批准后,双方不得解除。

  5、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九、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于______裁决。

  十、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______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其余送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于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协议书 3

  转让方(甲方):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

  甲方均系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公司)的持股股东。现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自己持有的________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乙方,其中________持股比例为________%、________持股比例为________%。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万元(大写________万元整)

  第二条 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5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股权转让费________万元(________万元整)。

  甲方收款账户为:________

  开户人为:________。

  第三条 股权过户登记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乙方付清转让价款后办理完毕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股权转让备案、登记等手续。

  第四条 双方确认,乙方未付清全部款项前,________公司股权不发生转移,仍归甲方所有。

  第五条 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股权转让费后,乙方派人进入________公司进行设备维护工作,维护期间乙方应做好安全工作,如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人员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公司资产损失、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等全部损失)均由乙方负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方共同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制作清单,该清单为本合同附件之一。股权转让登记完毕后双方按清单交接。因乙方未及时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或其他原因导致未能按约定时间完成交接的,××公司资产发生贬损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本次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为××公司的全部股权,双方确认交易价格为________万元,对等的资产包括××公司的设备、彩钢板房、土建工程。其余资产、负债由甲方20日内自行完成清理。

  第八条 承诺与保证

  1、甲方在本协议书签署日之前没有在本协议书项下转让的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保证或任何第三方权益;

  2、自本协议书规定的股权转让交付日起,受让股权的风险亦同时转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因本次股权转让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违约方负责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自甲乙双方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签名)乙方:________(签名)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协议书 4

  甲方(出让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送达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送达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

  鉴于:

  1、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投资成立【】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甲方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合法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2、甲方有意向将持有的标的公司的__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有意向受让前述该等股权。

  3、标的公司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实缴)为人民币【1,000】万元。

  一、股权转让事宜及转让标的

  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该公司__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前述该等股权。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2、价款支付方式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3、甲方指定收款账号为:

  开户行:________

  户名:________

  三、承诺与保证

  (一)为保证股权转让合法有效,甲方保证:

  1、股权取得过程合法;

  2、行使股东权利过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事实;

  3、股权无抵押,也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股权的其他情形;

  4、保守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为保证股权转让合法有效,乙方保证:

  1、乙方购买股权的款项为乙方自有资金,不存在非法资金的任何情形;

  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项。

  四、股东变更登记

  本协议生效且全部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项后____日内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双方均应予以配合。

  五、税费承担

  因履行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事宜产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定各自承担。

  六、违约责任

  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赔偿该等损失,损失以实际损失为限。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八、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持一份,公司和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协议书 5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为了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经友好协商,决定共同购买________公司股权,并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目标公司

  甲乙双方拟收购________公司的全部股权,目前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万元。

  二、收购时间。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由双方共同出资收购________公司的全部股权,争取在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完成。

  二、股权分配。

  甲方收购________公司51%的股权,乙方收购________公司49%的股权。

  三、 股权收购的约定。

  被收购公司股权价值由甲乙双方与________公司股东协商确定,并由甲乙双方和________公司全体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四、股权价值支付。

  股权价值确定后,甲乙双方依照各自受让的股权比例足额及时支付________公司股权价值。支付日期及方式根据甲乙双方与被收购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

  五、利润与亏损分配。

  甲乙双方依据受让的股权比例享有被收购公司的利润分配,承担公司亏损。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收购的股权比例享有被收购公司的利润分配。

  (2)、负责受让公司人事管理及人事任命权、负责业务、财务等管理。指派董事长、总经理人选。

  (3)、足额及时支付股权价值,并共同办理公司收购事宜。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收购的股权比例享有被收购公司的利润分配。

  (2)、处理并解决关于开拓业务过程中的一切事项,包括项目立项、处理业务开拓中遇到的人事关系处理,并达到顺利承接项目。该部分开销费用由________承担。

  (3)、足额及时支付股权价值,并共同办理公司受让事宜。

  (4)、可以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参与被收购公司的财务工作,但不参与财务管理。除此之外的一切人事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由甲方决定、安排。

  八、分红日期。

  被收购公司的`分红定于每年的________月份进行,由被收购公司将红利分别支付给甲乙。

  九、公司运营产生的费用及业务开拓等需要的费用由________承担。

  十、违约金的约定。

  若单方违反合同约定,则按收购金额20%支付违约金。 该条可根据具体情形看是否添加。

  十一、保密条款。

  甲方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一切形式的商业文件、资料和秘密等一切信息,包括本合同的内容和其他可能合作事项予以保密。

  十二、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经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协议书(五)份扩展阅读


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协议书(五)份(扩展1)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菁华3篇)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1

  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居住地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深圳市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其中,甲方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__股,占__________股份。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甲方愿意将其中__________股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将其所持公司__________股,以每股__________元的价格,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向甲方指定的的账户。

  3、因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由交易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份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份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份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公司在股份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份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4、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一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配合甲方解除共管手续,每逾期解除一天,则乙方按转让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赔偿金。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鉴证或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按照申请仲裁时适用的贸仲委仲裁规则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__________受让方: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2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本协议由上述协议各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即“本协议签订日”)在 签署。

  鉴于:

  1、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于 年 月 日投资成立,地址: 。其注册资本为 万元,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以公司营业执照为准。

  2、甲方同意将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按照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股份及权益。

  据此,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目标公司股权整体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目标公司现股权结构(以工商登记为准)

  1、股东 出资额 万元,占该公司 %股权;

  2、股东 出资额 万元,占该公司 %股权。

  第二条 股权转让方式及价格

  1、甲方自愿将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以转让价人民币 万元(大写: )的价格整体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整体购买甲方所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

  2、转让价指整体转让股份的购买价,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办公用品等物品(详见移交清单)。

  3、乙方整体受让甲方的股权后,由乙方绝对控股目标公司,甲方完全退出。

  4、甲方所有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

  1、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姓名:银行: 账号: )分三次支付转让价款(包括定金),付款以银行转账单据为准。

  2、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大写: ),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定金。甲方负责办理完毕本协议有关的所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在所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大写: ),剩余款项人民币 万元(大写: ) ,在 的十日内付清。甲方收取的定金 万元在最后一次付款时抵作转让价款。

  第四条 其他费用的负担

  1、在本协议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涉及到*主管部门及*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费用,由 承担。

  2、股权转让、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应交税款、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 承担。

  3、因不可归责于各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本协议解除的,各方因开展前期业务而发生的研究、调查、专业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各方之间互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协议履行期限

  本协议期限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目标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变更到乙方名下且本协议相应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五条 工商变更登记的办理

  甲方自收到定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完毕本协议有关的所有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获得全部转让价款的权利。甲方各股东(包括本协议明确的股东和其他乙方不知道的实际或隐名股东)之间享受的转让款由其内部分配,乙方无权干涉。

  2、于本协议签订日,甲方必须向乙方如实披露满足乙方收购目的的重要资料,包括目标公司开展经营范围内活动所需的全部证照、文件或其他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合法,不存在任何隐瞒和虚假。

  3、目标公司在完全归属乙方之前的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包括股权转让登记前乙方未发现,日后产生或发现的合同义务、担保业务、应付而未付款、工商、税务及有关部门应缴费用或罚款等等)由甲方负责承担。

  4、保证2012年度自治区建设厅监督检查以及房地产评估资质年审顺利通过。

  5、全力配合乙方完成符合本协议转让目的的工商变更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提供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它文件。在办理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税务登记变更手续、业务和资产交接手续过程中,若需要甲方出具其他法律文件或者补充其他材料,甲方应当全力配合。

  6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第一笔款项之日起 日内将目标公司资产和权益全部移交给乙方。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全额支付转让价款。

  2、甲方在履行本协议相关过程中需要乙方协助的有关事项,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 目标公司的移交和归属

  在甲方的所有股权变更到乙方名下且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掌握的涉及目标公司的全部资产以及权利(包括印章)移交给乙方后,乙方合法拥有属于目标公司的所有财产,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其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的权利。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本协议所列甲方中一个或多个股东违约,均构成甲方违约,甲方各股东连带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若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则视为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若甲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乙方无法实现收购目标公司目的的,除支付乙方违约金 元外,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经济(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若乙方不按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付款日万分之六的违约金,延迟履行达到 日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退还已收取的定金。

  4、若各方已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本身的义务而非因自身一方的原因(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则不视为该方违约。

  5、因不可归责于各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约定的转让事宜无法实现时,不视为各方违约,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协议。

  6、若目标公司在未归属乙方之前,未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导致目标公司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和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股权未变更到乙方名下的,本协议自然解除,甲方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违约金 ;股权已变更到乙方名下的,由甲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支付乙方违约金 。

  第九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除了本协议项下双方及其雇员、律师和专业顾问之外,不得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为 个月。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各方若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时向目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其他规定

  1、签订本协议及办理本协议规定的所有事项,甲、乙双方均可委托代理人签字办理,若本人在外地的,委托手续应经过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2、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各方或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署时生效。

  第十二条 附件(见附页)。

  附件及其注释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3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就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在 公司 %的股份(人民币   万元),依法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同意接受该转让的股份。

  三、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该转让价款乙方分三期向甲方支付,即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 万元, 年 月 日支付 万元, 年 月 日支付 万元。

  四、甲方保证对所转让该公司的股份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等,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应保证本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前该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作了详细介绍和说明,特别是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中没有反映出来的债权债务,甲方务必向乙方如实说明、不得隐瞒,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股份转让协议,甲方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六、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七、本协议签订后,公司在1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公司向受让方签发《出资明书》, 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和相关民事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协议书(五)份(扩展2)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菁华3篇)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1

  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居住地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深圳市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其中,甲方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__股,占__________股份。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甲方愿意将其中__________股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将其所持公司__________股,以每股__________元的价格,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向甲方指定的的账户。

  3、因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由交易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份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份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份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公司在股份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份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4、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一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配合甲方解除共管手续,每逾期解除一天,则乙方按转让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赔偿金。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鉴证或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按照申请仲裁时适用的贸仲委仲裁规则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__________受让方: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2

  出让方: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所持*****公司(下称“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使各方遵照执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二、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合法持有该公司*%的股权;

  (3)甲方承诺本次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未向任何第三人设臵担保、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益,亦未受到来自司法部门的任何限制;

  (4)甲方承诺其本次向乙方转让股权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5)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的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在有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方不得处臵目标公司的任何资产,并不得以目标公司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

  (6)甲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目标公司及其自身向乙方作出的有关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合法经营及合法存续状况、资产权属及债权债务状况、税收、诉讼与仲裁情况,以及其他纠纷或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因素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的虚假、不实、隐瞒,并愿意承担目标公司及其自身披露不当所引致的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对本次受让甲方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行为已得到了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对目标公司的基本状况有所了解;

  (3)乙方保证其具有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能力;

  (4)乙方保证在其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后将进一步促进和支持该公司的发展。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

  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元)。

  2、甲、乙双方同意,待目标公司*%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后 日内,由乙方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在收款之同时,向乙方开具合规的收据。

  四、合同生效条件

  当下述的两项条件全部成就时,本合同始能生效。该条件为: 1、本合同已由甲、乙双方正式签署;

  2、本合同已得到了各方权力机构(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与批准。

  五、股权转让完成的条件

  1、甲、乙双方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全部手续,并将所转让的.目标公司 *% 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

  2、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管理登记档案中均已明确载明乙方持有该股权数额。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或其附属、补充条款的约定均视为该方对另一方的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2、本合同的违约金为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的5%,损失仅指一方的直接的、实际的损失,不包括其他。

  3、遵守合同的一方在追究违约一方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仍可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履行。

  七、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方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

  2、双方同意,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本合同即告终止:

  (1)甲、乙双方依本合同所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且依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已完全实现。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所约定的股权转让事宜因其他原因未取得相关主管机关批准。

  本合同因上述第(2)、(3)项原因而终止时,甲方应在10日内全额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3、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八、保密

  任何一方对其在本合同磋商、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生产经营、投资及其他任何方面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公众或任何第三人泄露、公开或传播此等商业秘密;也不得以自己或其他任何人的利益为目的利用此等商业秘密;除非是:(1)法律要求;(2)社会公众利益要求;(3)对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

  九、附则

  1、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可另行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目标公司存档壹份,其余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出让方(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受让方(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_____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3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就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在 公司 %的股份(人民币   万元),依法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同意接受该转让的股份。

  三、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该转让价款乙方分三期向甲方支付,即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 万元, 年 月 日支付 万元, 年 月 日支付 万元。

  四、甲方保证对所转让该公司的股份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等,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应保证本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前该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作了详细介绍和说明,特别是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中没有反映出来的债权债务,甲方务必向乙方如实说明、不得隐瞒,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股份转让协议,甲方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六、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七、本协议签订后,公司在1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公司向受让方签发《出资明书》, 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和相关民事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协议书(五)份(扩展3)

——公司收购简单协议书

公司收购简单协议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协议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协议可解决或预防不必要的纠纷。写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收购简单协议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司收购简单协议书1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与公司签署《债权收购协议》,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现就债权收购协议所涉各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债权收购协议》签署前,甲方必须向乙方确认标的债权的数额为且附于清单,并得到公司的有效确认。

  二、公司应依据《债权收购协议》的规定,甲方保证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收购款,该笔收购款必须打入乙方提供的指定账户,且专款专用于乙方承包内的工程,任何人不得挪为他用。

  三、公司依据《债权收购协议》支付给乙方的收购款数额与标的债权数额之差额,不作为乙方转让债权时放弃部分工程款的依据,甲方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乙方该笔差额,保证乙方所得价款与双方确认的工程款总额一致,避免乙方因签署《债权收购协议》而导致收取的工程款数额减少,否则乙方可直接向甲方催要该减少的工程款,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

  四、《债权收购协议》中规定乙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均由甲方负责和承担。

  乙方不因签署《债权收购协议》而承担任何风险,由《债权收购协议》引起的任何风险都由甲方承担并负责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公司收购简单协议书2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方均系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___公司)的持股股东。现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自己持有的_______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乙方,其中_______持股比例为______%、_________持股比例为_______%。转让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万元整)

  第二条 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5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股权转让费_____万元(____________万元整)。

  甲方收款账户为:______________

  开户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股权过户登记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乙方付清转让价款后办理完毕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股权转让备案、登记等手续。

  第四条 双方确认,乙方未付清全部款项前,_______公司股权不发生转移,仍归甲方所有。

  第五条 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股权转让费后,乙方派人进入_______公司进行设备维护工作,维护期间乙方应做好安全工作,如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人员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_____公司资产损失、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等全部损失)均由乙方负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方共同对________公司资产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制作清单,该清单为本合同附件之一。股权转让登记完毕后双方按清单交接。因乙方未及时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或其他原因导致未能按约定时间完成交接的,_______公司资产发生贬损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本次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为________公司的全部股权,双方确认交易价格为______万元,对等的资产包括xx公司的设备、彩钢板房、土建工程。其余资产、负债由甲方20日内自行完成清理。

  第八条 承诺与保证

  1、甲方在本协议书签署日之前没有在本协议书项下转让的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保证或任何第三方权益;

  2、自本协议书规定的股权转让交付日起,受让股权的风险亦同时转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因本次股权转让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违约方负责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自甲乙双方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收购简单协议书3

  收购方: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

  鉴于,收购方与转让方已就转让方持有的___有限责任公司(目标公司) 100 %的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初步磋商,为进一步开展股权转让的相关调查,并完善转让手续,双方达成以下股权收购意向书,本意向书旨在就股权转让中有关工作沟通事项进行约定,其结果对双方是否最终进行股权转让没有约束力。

  一、收购标的

  收购方的收购标的为转让方拥有的目标公司 1 %股权、权益及其实质性资产和资料。

  二、收购方式

  收购方和转让方同意,收购方将以现金方式完成收购,有关股权转让的价款及支付条件等相关事宜,除本协议作出约定外,由双方另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约定。

  三、保障条款

  1、转让方承诺,在本意向协议生效后至双方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日的整个期间,未经受让方同意,转让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就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出让或者资产出让问题再行协商或者谈判。

  2、转让方承诺,转让方及时、全面地向受让方提供受让方所需的目标公司信息和资料,尤其是目标公司尚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利于受让方更全面地了解目标公司真实情况;并应当积极配合受让方及受让方所指派的律师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工作。

  3、转让方保证目标公司为依照中国法律设定并有效存续的,具有按其营业执照进行正常合法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的**批文、证件和许可。

  4、转让方承诺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所负的一切债务,由转让方承担;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对目标公司被此次收购之前所存在的行为所作出的任何提议、通知、命令、裁定、判决、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均由转让方承担。

  5、双方拥有订立和履行该协议所需的权利,并保证本协议能够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和履行该协议已经获得一切必需的授权,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经获得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保密条款

  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下列事项承担保密的义务:

  范围包括商业信息、资料、文件、合同。具体包括: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协议的谈判; 协议的标的;各方的商业秘密;以及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

  2、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的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的的资料和信息;

  (3) 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4) 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3、如收购项目未能完成,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

  4、该条款所述的保密义务于本协议终止后应继续有效。

  五、生效、变更或终止

  1、本意向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意向书内容予以变更。

  2、若转让方和受让方未能在 个月期间内就股权收购事项达成实质性股权转让协议,则本意向书自动终止。

  3、在上述期间届满前,若受让方对尽职调查结果不满意或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信息或存在重大疏漏,有权单方终止本意向书。

  4、本意向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收购简单协议书4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因乙方现正在与甲方商谈收购事宜,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部委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公*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和甲方公司《文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财务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财务方案、财务数据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4、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商谈期间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

  2、在商谈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商谈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财务资料、经营信息等交还甲方。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甲乙双方商谈,收购事宜履行完毕。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争议将提交———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公司收购简单协议书5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前 言

  鉴于甲方欲整体转让其投资于某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的全部股权,甲、乙双方业已签订“股权收购意向合同书”(下称“意向合同”),并根据该“意向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实际履行了有关xxx公司的交接工作。现乙方收购甲方持有xxx公司全部股权的条件基本具备,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意向合同”第十条之规定,就甲方整体转让xxx公司全部股权事宜,双方在*等、自愿、公*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股权收购合同书,以资共同恪守。

  第一条xxx公司现股权结构

  1-1xxx公司原是由甲方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省略],注册资本人民币[略]万元。xxx公司的原股东构成、各自出资额及出资比例见“意向合同”附件9。

  1-2甲、乙双方根据“意向合同”之约定,在双方交接xxx公司期间,甲方已自愿进行了变更登记。xxx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xxx,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略]万元。xxx公司现股东构成、各自出资额、出资比例见附件1。

  第二条 乙方收购甲方整体股权的形式

  甲方自愿将各自对xxx公司的全部出资整体转让给乙方,乙方整体受让甲方的股权后,由乙方绝对控股xxx公司,剩余出资额由乙方决定有关受让人,具体受让人以变更后的xxx公司工商档案为准。

  第三条 甲方整体转让股权的价格

  3-1甲方整体转让股权的价格以其所对应的xxx公司的净资产为根据,并最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评估报告为准(附件2)。

  3-2根据上款所述的评估报告,甲方转让股权的总价款为人民币[略]万元整。其中实物资产价值[略]万元整、注册商标价值[略]万元整。乙方以人民币[略]万元的价格整体受让甲方的全部股权,并以其中的[略]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剩余[略]万元,即注册商标由xxx公司享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价款支付方式

  根据“意向合同”的约定,乙方已将总价款的65%给付甲方。本股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除总价款的15%作为保证金外,乙方将剩余总价款的20%全部给付甲方,由甲方授权的代表共同验收并出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 资产交接后续协助事项

  甲、乙双方依据“意向合同”的约定,对xxx公司的资产预先进行了全面交接工作。本股权收购合同生效后,由乙方及其指派的工作人员正式接管xxx公司,甲方及其原雇佣的人员应积极移交剩余的相关工作,并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涉及原xxx公司的一切事宜合理地履行通知、保密、说明、协助等义务。

  第六条 清产核资文件

  甲、乙双方依据“意向合同”的约定,对xxx公司的资产预先进行了全面交接工作,在此交接工作期间所形成的真实、准确、完整的xxx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双方认定的资产交接清单作为本股权收购合同的附件3和附件4。

  第七条xxx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7-1本合同生效之日前,甲方个人及其经营管理xxx公司期间公司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全部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全部归甲方享有,甲方承诺本合同生效之日原xxx公司的一切债权及债务已全部结清。

  7-2本合同生效之日后,乙方对xxx公司经营管理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及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第八条 权利交割

  本股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甲方依据《公司法》及xxx公司章程规定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正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及其决定的受让人依法正式对xxx公司享有《公司法》及xxx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所有权利。

  第九条 税收负担

  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而发生的应缴纳的税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因各自的债务问题而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违约方应及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按总价款的5%向守约方给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补充、修改

  未尽事宜,双方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方可进行补充、修改。由此所形成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附件

  以下附件为此合同必要组成部分(第3项以后为xxx市xxx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证照):

  1、双方签订《股权收购意向合同书》;

  2、xxx有限公司第六次股东大会股权转让决议;

  3、税务登记证;

  4、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三条 附则

  13-1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的最终股权收购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2本合同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收购简单协议书6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系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额为__________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_%(下称“合同股份”);

  2、乙方愿受让有述股份;

  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甲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承诺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双方协商,合同股份定价为__________元/股,股份收购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元。

  二、付款期限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三、交割期

  双方确定,本合同自签署后之日起______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日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股份过户手续。

  四、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五、税费

  合同股份转让中所涉及的各种税项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承担。

  六、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不存在限制合同股份转移的任何判决、裁决。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份。

  3、甲方保证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应当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2、乙方保证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以及相关机构提供其主体资格、业务范围以及其他为核实公司受让合同股份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公司收购简单协议书7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成立,由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_____币____________万元,投资总额_______币_________万元,实际已投资_____币________万元。甲方愿将其占合营公司_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征得他方股东的同意,现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____%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投资____币______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____%的股权以_______币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和金额以银行转帐方式分____次付清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任选一款)。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含转让前该股份应享有和分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2、对于公司收购股东个人股份的时候,需要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股票的价格、收购的期限以及收购以后款额的支付等具体事项,这样才能保证股份转让的顺利进行。

  四、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五、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昌都地区澜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公司收购简单协议书8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秉着*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甲方收购乙方持有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股权事宜,对本协议的条款及内容,双方均表示认可并自愿遵守。

  一、前置条件

  1、甲方的___项目需要乙方的技术支持,甲乙双方须合作完成该项目后,本协议中关于股权收购的条款才生效。

  2、项目完成标准:以甲方与客户签订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为准;若合同中未约定项目标准,则以国家标准为准;若没有国家标准,则以行业标准为准;若没有行业标准,则以能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为准。

  3、在完成项目后,甲乙双方须于_____日内履行完毕本协议中关于股权收购的相关事宜。

  二、目标公司概况

  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成立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人民币,统一信用代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股东为_____一人,持有_____%股权。

  三、标的股权

  本次收购的标的股权,为乙方持有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51%的股权,乙方同意以本协议所确定的条件及价格转让标的股权,甲方同意以本协议所约定的条件及价格受让标的股权。

  四、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1、股权转让价格:________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元,收购乙方持有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_____%的股权。

  2、支付方式:________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收购款,乙方的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名: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

  账号:________

  3、支付时间: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项目完成后10日内,甲方须将收购款汇入乙方的收款账户内。

  五、股权变更

  1、乙方收到甲方的收购款10日内,须到东莞市工商局将其持有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甲方。

  2、在工商变更过程中,甲乙双方要相互配合,不得故意拖延变更或制造阻碍。

  六、收购完成后公司治理

  1、收购完成后,甲方持有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51%的股权,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成为甲方的参股子公司。

  2、收购完成后,乙方仍管理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业务、生产、人员调配等,甲方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有监督、建议的权利,对于重大事项,双方协商确定。

  3、收购完成后,甲乙双方依照对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违约金。

  2、除上述违约金外,因违约方违约对守约方造成损害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

  八、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动,虽非不可抗力,仍视为本协议当事人不可控制的客观情况,因而与不可抗力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或因有权批准机关的审批等,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则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在此情况下,通知方应在通知中说明解除协议的理由,并同时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或有权批准机关未通过审批的依据。

  九、争议解决

  双方若因本协议产生纠纷,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十、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对未约定事项,双方可签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公司收购简单协议书9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甲方作为外方投资者投资,投资总额为______万美元,注册资本为______万美元,实收资本为______万美元。

  2、甲方有意转让其所持有的沈阳星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_____%的股权。

  3、乙方为独立的`法人,且愿意受让甲方股权,承接经营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有业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等互利的原则,现订立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

  1、甲方将其持有的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_____%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股权的转让。

  二、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______元将其在标的公司拥有的______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与甲方就全部股权转让款以货币形式完成交割。

  三、甲方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标的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四、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标的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标的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方式支付股权转让款。

  五、股权转让有关费用和变更登记手续

  1、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______方承担。

  2、乙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后,双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六、有关双方权利义务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转让部分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股东权利同时不再履行该部分股东义务。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享有标的公司持股部分的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七、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3、不可抗力指任何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法令或总动员,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

  (2)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国内骚乱;

  (3)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他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4)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不可抗力事件。

  八、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获审批机关批准前,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2、本协议获审批机关批准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订立书面协议,本协议可以解除。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4、本协议获审批机关批准后,双方不得解除。

  5、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九、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于______裁决。

  十、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______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其余送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于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协议书(五)份(扩展4)

——上市公司员工聘用协议菁选

上市公司员工聘用协议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各种协议频频出现,协议对双方的事务履行起到积极作用。拟起协议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上市公司员工聘用协议,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上市公司员工聘用协议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聘用乙方为南海养生堂员工,位于康乐门面房1-37号,工种_____。

  2、甲方聘用乙方合同期为____月。

  3、甲方在聘用乙方期内保底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元,每月递增______元到______元为止。

  4、乙方在工作时间内甲方提供工作服、工作鞋、手机,担保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

  5、乙方在聘用合同没有到期时自动离职,甲方有权扣除担保金为人民币________元,如乙方提前____月打辞职报告,在甲方同意离开的情况下担保金全部返还。

  6、乙方在聘用期内必需遵守员工的一切规章制度,否则甲方可以按员工规章制度来处罚。

  7、甲方承诺乙方当月工资不得超过____日内发放,如甲方没有遵守承诺,乙方可投诉劳动就业中心管理科。

  8、此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此聘用合同据有法律效益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市公司员工聘用协议2

  聘用方(甲方): 电话:

  受聘方(乙方): 电话:

  一、聘用目标:

  根据工作需要甲方聘用乙方为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双方遵照执行。

  二、聘用时间:

  聘用期限________年 个月,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被聘用人待遇:

  1、工资:实行基本工资( 元月)加提成工资(营业额 %)。

  2、保险:除享受人身意外保险外,其它按甲方内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

  1、甲方向乙方分配工作并检查完成情况;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按国家法规和甲方单位规章制度要求乙方完成有关任务;

  4、按双方商定的工资待遇准时支付乙方酬金。

  乙方:

  1、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甲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按时完成任务,且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

  2、遵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息保密;

  五、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如因需要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合同期满需继续聘用另行签订合同。

  六、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满自行失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市公司员工聘用协议3

  甲方:

  乙方:

  诚信合作是一切事业发展的基础,外部智力是企业进步的源泉。甲乙双方已相互介绍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在自愿*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到甲方从事兼职财务顾问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兼职财务顾问。

  第二条 乙方的聘任职务是甲方的兼职财务顾问,其工作内容包括:甲方财务管理制度制定、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及日常业务指导、全程税务筹划(事前、事中、事后)、财务指标分析、经营成本监控、企业年度经营目标预算、内部审计、经营成果分析等;其工作采取兼职、不坐班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1、根据公司日常业务的实际需要,为乙方安排财务财务顾问工作,分配具体工作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甲方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

  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1、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规定的待遇;

  3、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4、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1、依法履行财务顾问职务,按时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务;

  2、获取劳动报酬;

  3、对甲方财务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甲方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的领导和监督;

  2、在履行财务顾问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

  3、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公司声誉的活动,严禁泄漏甲方公司的秘密和有关财务数据,造成财务数据丢失和泄密,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1、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基本报酬( 元),在公司发放职工薪酬日支付报酬。

  2、因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外地出差时,出差补助执行甲方规定标准。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违反合同规定,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

  2、乙方因违法乱纪被撤销会计师资格

  3、乙方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自行解除:

  1、乙方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2个月;

  2、乙方无故连续两个月不完成工作任务;

  3、甲方公司被撤销。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双方协商;

  2、因国家政策法令发生变化时。

  第七条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财务的各种档案,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财务顾问职务。

  第八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年,从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续签事宜。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负责人: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市公司员工聘用协议4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聘人员):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项目工程施工技术承包给乙方,聘用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经共同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一、承包方式:单包人工工资。

  二、工作内容:图纸所设计的工程内容。

  三、甲方责任:

  1、甲方为乙方提供一套完整的施工图纸及相应的办公设备。

  2、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应予以协助和配合并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四 、乙方责任:员工聘用合同1、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并接受甲方的`考核,乙方在施工中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施工图纸和有关部门的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和工作验收,对工作质量进行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并及时和项目其它组**员紧密联系,认真对本项目部出现的有关质量方面的意见和问题及时提出纠正,防止返工式质量问题的发生。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按施工进度及时完成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及提出的要求。

  五、工资结算及付款方式:

  1、乙方工资总额定为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整)。

  2、甲方必须按月支付乙方人工工资,即每月底按时支付______元整(_____元整)或每月全额的______%支付,剩余部分工资完工后付清。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遇违约时,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违约金_______元整。

  七、争议解决方式:①双方协商解决。②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上市公司员工聘用协议5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 ___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_______款确定: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性质和考核指标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按国家和

  四、劳动报酬

  乙方在聘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月________________元,奖金见甲方的奖金发放制度。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

  2.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限制:

  (1)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责任制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连续________个月(季度、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7)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乙方受聘期间,因违法、违纪或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甲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有利于职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企业环境。

  2.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企业管理知识、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符合本合同

  第五条第

  (一)款第

  (3)项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期间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

  2.有权享受国家和本企业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3.因疾病治疗需要,有申请延长医疗期的权利。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3)甲方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二) 乙方的义务

  1.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工作指标,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2.自觉保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实施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3.必须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开展业务,并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4.乙方因其它事由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办扣缴。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遇违约时,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给对方违约金________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2.乙方在职期间,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或乙方属甲方有偿引进的人才,当乙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或有偿引进费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________年递减支付的培训费或引进费总额的20%。

  3.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

  4.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双方协商一致,认为下述程序是公正而合理的。

  1.提出书面通知;

  2.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归还乙方持有的甲方的各种文件、资料、通信设备、劳动工具、住房、交通工具等甲方财产。如有遗失、损坏应予赔偿。

  3.交接工作;

  4.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5.甲方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6.办理户口、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

  自乙方提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的

  第三十____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但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及时按程序办妥手续的,则办理时间可以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但如这种延误系甲方原因,则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手续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市公司员工聘用协议6

  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名称:信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乙方(受聘人)

  姓名:身份证号:

  学历: 专业:

  现在住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吉林**春市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等的基础上,就甲方聘用乙方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限员工聘用合同本聘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合同工。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在合同届满时终止本合同,若甲乙双方无异议则签订新的合同。此项原则持续有效。

  二、乙方岗位

  乙方从事 工作。乙方同意按甲方需要,在 承担任务,乙方承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根据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受聘后,根据岗位责任和任务,享受甲乙双方商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以及奖金、提成、福利。

  2、薪酬的构成为:基本工资+奖金+提成+工龄工资,基本工资为: 元人民币/月,提成为: 元/㎡,工龄工资:以第一年薪酬为基数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加薪10%。根据甲方公司发展情况及乙方工作岗位及工作年限的变化可作适当调整。

  3、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公休假、婚假、产假、丧假及甲方规定的年休假,假期的待遇按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工作满一年后,甲方按照国家及所在地方**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建立养老、失业、医疗、意外伤害基本社会保险,乙方则应按时足额交纳个人承担的保险金额,缴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对本岗位的职责要求完成各项任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3、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接受甲方对乙方的奖惩。具体考核及奖惩办法依据于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必须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将甲方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资料擅自公开或出让。在终止或解除聘任合同后,乙方必须交回属于甲方的所有资料。

  5、乙方必须做好关于客户的报价机密。

  6、乙方在甲方工作合同期间,乙方需向甲方交纳一个月押金,交纳形式为在每个月的工资中扣除,直到额度达到月工资额为止,工作满一年后甲方全额返还,如乙方在合同约定期内要求终止合同,则押金不退还。

  五、甲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必须按月支付给乙方劳动报酬。

  2、乙方工作满一年后,甲方必须退还扣除乙方的押金。如在合同期内甲方无原因提出终止合同,甲方赔偿乙方一个月工资。

  3、乙方工作满一年后,续签此合同成为甲方正式员工,甲方必须按合同内容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险。

  4、为保证乙方顺利完成合同要求的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同时,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六、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由于工作任务调整或因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要求变更时,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并按原签订程序办理,见《聘用合同变更记录》。如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合同效力不变。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1)甲方依法宣布破产或被撤消、解散。

  (2)乙方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经双方协商,均同意终止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1)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甲方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

  (3)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接单的;

  (4)利用外出审卷之便私自收受客户贿赂的;

  (5)泄露甲方商业、技术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6)不能胜任本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年度考核不合格;

  (9)年累计旷工时间达5天;因乙方犯有本条款(2)、(3)、(4)情况之一的,甲方除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外,将追究乙方的有关责任并作出处置。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未为乙方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4)甲方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 乙方依据上述条款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甲方应在接到书面要求之日起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对符合规定的乙方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

  七、违反和解除合同的责任

  1、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的,都要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2、不符合上述第六款规定的,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强行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甲方有权采取保护自身权益的措施:

  (1)要求赔偿因受聘人强行解除聘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2)收回所有属于甲方的财产和技术资料;

  (3)乙方由甲方出资培训的,应向甲方赔偿教育培训费。

  3、属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聘用期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乙方同意,由甲方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2)乙方不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4、因甲方被撤销或解散而终止聘用合同,甲方在被撤销前按乙方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侵害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八、其他

  本合同自20__年1月起正式生效并执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合同内未尽事宜,甲、乙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上市公司员工聘用协议7

  甲方名称:

  住所:

  乙方(员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1、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

  (3)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生效,至工作完成时终止。

  2、试用期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 的工作。

  2、乙方的工作地点: 。

  3、乙方的具体职责和要求如下:(填写不下时可另起纸填写)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

  1、鉴于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乙方身份的特殊性,经甲方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乙方的工作时间执行 □不定时工作制 □定时工作制(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8 小时,每月至少休息三日。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延长工时不超过 3 小时)

  2、乙方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合理安排休息;但在正常工作情况下,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作息、考勤制度。

  3、乙方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等假期;并可额外享受每年 天的带薪探亲假,乙方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执行国家规定,具体时间应与甲方事前商定。

  第四条劳动报酬

  1、甲方每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基本工资 以薪资单为准 .(在正常情况下,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货币收不低于人民币 元/月,上述货币收入由基本工资、绩效奖及其它福利组成)

  2、绩效工资是甲方根据其经营业绩和乙方的工作能力、技术水*、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等情况,由甲方自主确定的支付给乙方的奖金,其数额按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奖金于每年结束三个月内经过批审后发放。

  3、乙方当月薪资于次月15 日按考勤发放,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可以迟延支付,但应及时向乙方说明。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3、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作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甲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2、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双方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七条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2、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

  3、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4、在工作中发扬积极主动精神,自觉维护甲方权益,尽忠职守。

  5、甲方有权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有权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不得解除本合同,须待相关情形消除后办理本合同的解除手续:

  (1)经济问题正在审查的;

  (2)向甲方借款、借物未归还的;

  (3)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正在进行中,既不能中断又无合适人员替代的;

  (4)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害尚未处理完毕的。

  3、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甲方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三十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同时乙方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向甲方办理工作交接。

  4、甲方若依法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或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

  第九条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

  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以及本合同的有关保密约定,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2、甲方的商业秘密是由甲方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甲方项目的设计图纸(含草图)实验结果和实验记录、数据、计算机程序、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信息,以及甲方的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经营信息。具体内容见甲方《保密制度》。

  3、甲方对上述的商业秘密应做到不该看的不看、不该听的不听、不该讲的不讲;乙方因甲方工作需要而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的,应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对工作中接触或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不得披露、不得不是为了甲的利益而使用、不得允许他人使用、并且不得带出甲方。

  4、乙方在甲方离职后二年内,本条第1、2、3项继续有效。并且不得在 区域内自己或他人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也不得到区域范围内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

  5、甲方应在乙方离职后给予乙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1)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为乙方离职前12个月的*均工资的二分之一。

  (2)支付办法为:每月支付,由甲方汇入乙方在离职时指定的个人银行账号,直至 年期满。

  (3)乙方离职后一个月内应当向甲方通报自己的居住地,新的工作单位、联系方法等信息,以后每月应作相同通报,乙方向甲方通报的方法为有效的书面信函,若乙方未向甲方通报或中断通报的,视作乙方已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甲方则应停止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乙方则应向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对此,乙方无异议。

  (4)乙方离职后,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进行调查。若发现乙方向甲方作虚假通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发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向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6、乙方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无条件向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并另行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乙方违反保密约定,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难以计算的,按乙方或其他共同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计算,并承担甲方因调查乙方的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甲方**的费用。

  第十条知识产权归属

  1、本合同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注册商标权专用权和专有技术等。

  2、乙方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条件所创作的作品、发明创造、专有技术,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其知识产权归属甲方,乙方无权申请相关权利。

  3、对乙方的职务发明创造,甲方可视该发明创造对甲方的贡献大小,给乙方予以奖励。

  4、乙方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欲就与甲方有一定竞争关系的项目自行研究开发的,应事先与甲方就利用甲方物质技术的范围及补偿办法以及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申请权和申请的权利归属达成书面协议。否则,均视作乙方的职务行为,相关权利均归属甲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付给对方相应的赔偿金。

  2、乙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约定的,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依法应予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对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如损失难以计算的,由乙方按其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均工资的二倍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均工资。

  第十二条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含出国学*、考察、参展)的,双方应在培训开始或出国前另行约定乙方的服务期、商业秘密和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竞业限制等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在劳动合同期内,若因乙方工作岗位调整,甲方要求与乙方约定商业秘密和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竞业限制等内容的,双方应在乙方工作岗位调整前签署相关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乙方在签订合同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身份、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情况。乙方应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乙方故意漏报、隐瞒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甲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4、甲方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里气填写的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5、乙方已全部阅读了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愿意遵守执行。甲方在企业内公开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非该制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与本协议相冲突,否则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第十三条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向甲方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甲方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原签订之劳动合同效力终止。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已收到合同正本一份:(签名)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协议书(五)份(扩展5)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汇总五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上市公司依照本办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三)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权益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获授权益分别设立条件;分期行权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分别设立条件。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相关指标应当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公司业绩指标对照依据,公司选取的业绩指标可以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分红等能够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以及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不少于3家。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由上市公司自行确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同时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 拟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绩指标应当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其原因与合理性。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设置预留权益,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第十六条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股、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期间,可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十九条 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者对获授的股票期权行使权益前后买卖股票的行为,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协议中,就前述义务向激励对象作出特别提示。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与激励对象签订协议,确认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并依照本办法约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承诺,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所有激励对象应当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第二十一条 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第二十五条 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出现其他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出现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回购股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原因;

  (二)回购股份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总股本的比例;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五)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股份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第四章 股票期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行权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第三十一条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不符合行权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中有关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事项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应当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上市公司未按照建议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就此事项作特别说明。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定价原则,而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以及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授予权益与回购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前,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四十四条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上市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本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的实施。

  激励对象为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用于持有或卖出因股权激励获得的权益,但不得使用该证券账户从事其他证券交易活动。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十七条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十八条 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第四十九条 分次授出权益的,在每次授出权益前,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及首次授出权益时确定的原则,决定授出的权益价格、行使权益安排等内容。

  当次授予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上市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未授予的权益也不得递延下期授予。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一)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市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后的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上市公司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变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分次授出权益的,分次授出权益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对拟授出的权益价格、行使权益安排、是否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等内容进行说明。

  第五十九条 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的,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权益及股票期权行权登记完成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再次披露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的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的费用及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以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方案的,应当及时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及律师事务所意见。回购股份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终止实施议案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对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原因、股权激励已筹划及实施进展、终止实施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的可能影响等作出说明,并披露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

  (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四)报告期内权益价格、权益数量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权益价格与权益数量;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行使权益的情况和失效的权益数量;

  (六)因激励对象行使权益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及股权激励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八)报告期内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九)报告期内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及原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书面通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未行使权益应当统一回购注销,已经行使权益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已获授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上市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未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操纵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市场禁入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专业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相关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者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

  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权。

  授出权益(授予权益、授权):指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行为。

  行使权益(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行使股票期权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分次授出权益(分次授权):指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向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分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行为。

  分期行使权益(分期行权):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期解除限售、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分期行权的行为。

  预留权益:指股权激励计划推出时未明确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定激励对象的权益。

  授予日或者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限售期:指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标的股票交易均价:标的股票交易总额/标的股票交易总量。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及相关配套制度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者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

  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权。

  授出权益(授予权益、授权):指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行为。

  行使权益(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行使股票期权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分次授出权益(分次授权):指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向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分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行为。

  分期行使权益(分期行权):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期解除限售、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分期行权的行为。

  预留权益:指股权激励计划推出时未明确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定激励对象的权益。

  授予日或者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限售期:指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标的股票交易均价:标的股票交易总额/标的股票交易总量。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及相关配套制度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3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行权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第三十一条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不符合行权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4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股权激励计划

  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书面通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

  排的,未行使权益应当统一回购注销,已经行使权益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已获授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上市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未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操纵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市场禁入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专业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

  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相关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

  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

  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上市公司依照本办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

  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

  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

  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

  执行;

  (十三)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权益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分别设立条件;分期行权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分别设立条件。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相关指标应当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公司业绩指标对照依据,公司选取的业绩指标可以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分红等能够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以及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不少于3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由上市公司自行确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同时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 拟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 年。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

  绩指标应当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其原因与合理性。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设置预留权益,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

  数量的 20%。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第十六条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上市

  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股、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期间,可

  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十九条 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者对获授的股票期权行使权益前后买卖股票的行为,应当遵守《证券法》

  《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协议中,就前述义务向激励对象作出特别提示。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与激励对象签订协议,确认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并依照本办法约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

  务。上市公司应当承诺,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激励对象应当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第二十一条 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

  制的本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

  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 个月。

  第二十五条 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各期解除限

  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50%。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未达

  到解除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出现其他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出现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回购股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原因;

  (二)回购股份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总股本的比例;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五)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股份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第四章 股票期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得低

  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行权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 个月。

  第三十一条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后一行权

  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 50%。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不符合行权条件

  的,上市公司应当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

  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中有关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事项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上市公司未按照建议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就此事项作特别说明。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定价原则,而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或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

  票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以及股票期权

  的授权、行权和注销。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授予权益与回购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前,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四十四条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

  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上市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本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

  励的实施。激励对象为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用于持有或卖出因股权激励获得的权益,但不得使用该证券账户从事其他证券交易活动。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

  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十七条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十八条 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权激

  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第四十九条 分次授出权益的,在每次授出权益前,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及首次授

  出权益时确定的原则,决定授出的权益价格、行使权益安排等内容。当次授予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上市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未授予的权益也不得递延下期授予。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

  列情形:

  (一)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市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

  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后的 2 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上市公司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变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分次授出权益的,分次授出权益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公告,对拟授出的权益价格、行使权益安排、是否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等内容进行说明。

  第五十九条 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的,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权益及股票期权行权登记完成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及时披露相关

  实施情况的公告。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再次披露股

  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的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的费用及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

  成就进行审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以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方案的,应当及时公告回购股份方案

  及律师事务所意见。回购股份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终止实施议案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对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原因、股权激励已筹划及实施进展、终止实施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的可能影响等作出说明,并披露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

  内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

  (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四)报告期内权益价格、权益数量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权益价格与权益数量;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行使权益的情况和失效的权益数量;

  (六)因激励对象行使权益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及股权激励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八)报告期内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九)报告期内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及原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股权激励计划

  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书面通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

  排的,未行使权益应当统一回购注销,已经行使权益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已获授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上市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未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操纵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市场禁入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专业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

  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相关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者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

  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权。

  授出权益(授予权益、授权):指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行为。

  行使权益(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行使股票期权购买上市公司股

  份的行为。

  分次授出权益(分次授权):指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向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分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

  票期权的行为。

  分期行使权益(分期行权):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期解除限售、已获授的

  股票期权分期行权的行为。

  预留权益:指股权激励计划推出时未明确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定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日或者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限售期:指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

  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标的股票交易均价:标的股票交易总额/标的股票交易总量。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

  “少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国家有

  关部门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8 月 13 日起施行。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及相关配套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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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收购简单协议书优选【五】篇

  公司股权收购简单协议书 1

  转让方(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甲方作为外方投资者投资,投资总额为______万美元,注册资本为______万美元,实收资本为______万美元。

  2、甲方有意转让其所持有的沈阳星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_____%的股权。

  3、乙方为独立的`法人,且愿意受让甲方股权,承接经营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有业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等互利的原则,现订立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

  1、甲方将其持有的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_____%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股权的转让。

  二、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______元将其在标的公司拥有的______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与甲方就全部股权转让款以货币形式完成交割。

  三、甲方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标的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四、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标的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标的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方式支付股权转让款。

  五、股权转让有关费用和变更登记手续

  1、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______方承担。

  2、乙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后,双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六、有关双方权利义务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转让部分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股东权利同时不再履行该部分股东义务。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享有标的公司持股部分的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七、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3、不可抗力指任何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法令或总动员,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

  (2)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国内骚乱;

  (3)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他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4)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不可抗力事件。

  八、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获审批机关批准前,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2、本协议获审批机关批准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订立书面协议,本协议可以解除。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4、本协议获审批机关批准后,双方不得解除。

  5、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九、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于______裁决。

  十、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______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其余送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于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股权收购简单协议书 2

  甲方(收购方):xx

  身份证号码:xx

  联系地址:

  乙方(被收购方):

  联系地址:

  鉴于,

  1、根据乙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店”)为注册于的经营者为xx。xx”(以下简称“快餐xx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登记xx身份证号码:xx电话:xx电话:

  2、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快餐店”包括资产、附属设施及相关权益在内的全部权益,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价格收购“快餐店”xx包括资产、附属设施及相关权益在内的全部权益。

  3、甲方于本协议项下的资产收购系用于在“快餐店”原址开设“蓝与白连锁餐厅”。

  据此,甲、乙双方本着*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xx

  一、收购标的

  1、本次收购的标的为“快餐店”的全部固定资产设备、附属设施、已付款项、库存食品、库存原物料、现有低值消耗品、办公用品及包括其他相关权益在内的全部权益。

  2、本次收购所涉之固定资产设备为列明于本协议附件一“资产清单”内的全部设备,该设备为“快餐店”合法所有,并为此支付了全部价款,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利,且该等资产并不存在被设定任何他项权利的情况。

  3、本次收购所涉之附属设施为因装修而添置并固定于店内的设施。

  4、本次收购所涉之已付款项为“快餐店”已经支付的预付水费、电费、煤气费、房屋租金、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及其他预付款项。

  5、本次收购所涉之库存食品、库存原物料、现有低值消耗品、办公用品为列明于本协议附件二“食品、原物料、低值消耗品、办公用品清单”内的物品,该等物品均完好存在且无质量问题,具有使用价值。

  6、本次收购所涉之其它相关权益为以上未列明的由“快餐店”合法享有、能够行使并能够转让的各项权利。

  二、收购总价、支付及税费

  1、本次收购总价为人民币xx万元。

  2、甲乙双方签订完资产收购协议书及完成资产交接后_xx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xx万元。

  3、甲方办理完毕经营餐厅所必需的各项证照之日起xx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xx万元。

  4、乙方同意,因本次转让而产生的各项法定纳税义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收购标的的移交

  1、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同时,应当向甲方提供“快餐店”的财务账册、“快餐店”每月申报营业报表、报税单与完税凭证。

  2、甲、乙双方同意,于20xx年xx签字确认。

  3、移交完成后,移交物品由甲方负责保管,其所有权仍属于乙方,甲方完成本协议第二条第2款所约定之款项支付后,其所有权属于甲方。

  四、承诺与保证

  1、乙方保证,乙方具备签订本协议的法律能力并已获得签订本协议一切必要的、合法的授权或许可。

  2、乙方保证,于本协议签订时,“快餐店”并无任何欠第三方款项的事实存在,此种欠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向任何第三方借得的款项、购买附件一内资产拖欠供应商的款项、各种分期付款产生的债务、租赁设备产生的债务、消费者提出投诉或控告的赔款、拖欠员工的工资、拖欠场地出租方的款项、未缴纳的**税费、未缴纳的**罚金及滞纳金、生效判决或裁定应当支付的款项、经营过程中拖欠供应商的款项、发售餐券或餐卡等所产生的债务、对外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保证、签订合同所产生的给付义务。

  3、乙方保证,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的移交完成后,向甲方交出所有的钥匙及开锁物品,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私自进入“快餐店”。

  4、乙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x日内向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快餐店”税务登记及营业执照并办理环保、卫生、消防等各项证照变更的手续,上述事宜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完成。

  5、甲方承诺,本协议签订之后,甲方因自身经营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6、乙方承诺,本协议签订之前,“快餐店”因自身经营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如在资产交接完成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协议的,应以人民币xx万xx月xx日开始进行资产的交接,甲、乙双方应各自指派人员进行具体的交接工作。检验无误后在乙方的移交清单上元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如在本协议签订后资产交接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协议的,乙方应以人民币xx万元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如有任何一期款项支付逾期xx日仍未支付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1、2、3、4、6款之承诺及保证,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此种损失,如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还应向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xx万元。

  5、甲方如有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及义务的行为,对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此种损失。

  6、乙方如有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及义务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此种损失。

  六、其他

  1、如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项,则各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其各自承担,如该不可抗力事项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则本协议自行解除,各方均无须为不履行本协议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前日起,向“快餐店”员工说明本次资产收购事宜,处理与所聘员工的劳动关系,并负责支付至资产移交日之前员工工资。甲方不负责接收乙方员工,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快餐店”原有员工进行选择录用,甲方与此等员工之间的录用关系自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录用该员工之日起算。未被甲方录用的员工,其遣散、安置、补偿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有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并提供各供应商的具体资料。

  4、乙方应尽量向甲方提供移交资产设备的说明书、质量保证、保修证明等文件,如该等资产设备具有特殊的操作要求或需定期进行强制检验、许可使用等特殊情况的,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

  5、交接之日前的水、电、煤气、通信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之后的此类费用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应在交接日书面确认当日的水电煤抄见数。

  6、“快餐店”内租赁或由他方提供的有偿或无偿使用的设备,乙方应当一并移交甲方,并告知甲方该等设备的具体权利及使用情况。交接完成后,所有仍在“快餐店”内但并不属于收购标的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进行处置,甲方处置的该等物品如系任何第三方所有,因甲方处置给该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7、甲方可以在交接之日后,于“快餐店”原址进行公告,公开告知“快餐店”所有人已经变更的事实。

  8、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各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快餐店”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自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授权代表:

  日期:

  担保人:xx

  日期:xx

  担保人:xx

  签字:xx

  乙方:

  签字:

  日期:

  公司股权收购简单协议书 3

  转让方:_______(以下简称为甲方)

  注册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甲方委托中介: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乙方)

  以下甲方和乙方单独称“一方”,共同称“双方”。

  鉴于:_____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20__年_ 月_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工商注册号为:______________

  2.乙方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

  3.甲方拥有____公司100%的股权;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各股东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合法拥有该公司全部、完整的权利。

  4.甲方拟通过股权的方式,将甲方公司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受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公司整体出受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先决条件

  1.1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立即生效。

  ①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的决议之副本;

  ②甲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国税地税无任何不良记录,无任何税务机关规定的应缴款项,无任何罚款;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

  ③甲方不得有隐形投资人,隐形债务,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以及不得有向自然人以及任何金融机构的借款和贷款的情形。无任何经济纠纷。

  ④甲方委托的中介机构针对甲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转让协议及附件一致。

  1.2上述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尚未得到满足,本协议将不发生法律约束力;除导致本协议不能生效的过错方承担缔约损失人民币4万元之外,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本协议双方亦不得凭本协议向对方索赔。

  第二条转让之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各股东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和乙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后,依法享有____公司10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

  第三条转让股权及资产之价款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____公司股权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4万元整(RMB)。

  3.1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修订、签署本次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共同办理____公司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3.2移交甲方能够合法有效的____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的所有文件。

  第四条转让方之义务

  4.1甲方和甲方委托方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____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4.2甲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等股权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4.3甲方将依本协议之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该等股权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五条受让方之义务

  5.1乙方须依据本协议第四条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之全部转让价款。

  5.2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____公司及时办理该等股权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5.3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六条陈述与保证

  6.1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甲方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____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甲方就此项交易,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③甲方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权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并保证乙方在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后不会遇到任何形式之权利障碍或面临类似性质障碍威胁。

  ④甲方保证其就该等股权之背景及____公司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乙方行使股权将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内容。

  ⑤甲方拥有该等股权的全部合法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____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⑥甲方签署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⑦甲方及甲方的委托中介保证法人委托书真实合法有效。

  ⑧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甲方各股东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文件。

  6.2受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_____

  ①乙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全部股权。

  ②乙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③乙方保证受让该等股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条件及能力履行本协议。

  ④乙方签署本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陈述与保证,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4万元。

  ②乙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转让价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7.2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八条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8.1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8.2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协议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第十条特别约定

  除非为了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本协议的存在、内容、履行的公开及公告,应事先获得乙方的书面批准及同意。

  第十一条协议之生效

  11.1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报请各自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11.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所委托的中介公司一份,报工商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二条其它

  12.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签署:_____

  甲方: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

  签订时间:_____

  乙方: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

  签订时间:_____

  公司股权收购简单协议书 4

  收购方(甲方):_____

  转让方(乙方):_____

  鉴于,收购方与转让方已就转让方即将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两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进行了初步磋商,为进一步开展股权转让的相关调查,并完善转让手续,双方达成以下项目收购意向书,本意向书旨在就项目转让中有关工作沟通事项进行约定。

  一、收购标的

  收购方的收购标的为转让方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收购方式

  收购方和转让方同意,若转让方取得上述标的业权,收购方将有意以现金方式完成收购,有关项目转让的价款及支付条件等相关事宜,除本协议作出约定外,由双方另行签署《项目转让合同》进行约定。

  三、保障条款

  1、转让方承诺,在本意向协议生效后至双方另行签订项目转让协议之日的整个期间,未经收购方同意,转让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就其所持有的土地所有权出让或者资产出让问题再行协商或者谈判。

  2、转让方承诺,转让方及时、全面地向收购方提供收购方所需的项目信息和资料,尤其是项目尚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利于受让方更全面地了解目标地块真实情况;并应当积极配合收购方及收购方所指派的律师对目标地块进行尽职调查工作。

  3、转让方保证目标地块持有所需的全部有效的**批文、证件等。

  4、转让方承诺目标地块在《项目转让合同》签订前所负的一切债务,由转让方承担;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对目标地块被此次收购之前所存在的行为所作出的任何提议、通知、命令、裁定、判决、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均由转让方承担。

  5、双方拥有订立和履行该协议所需的权利,并保证本协议能够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和履行该协议已经获得一切必需的授权,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经获得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保密条款

  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下列事项承担保密的义务:_____

  范围包括商业信息、资料、文件、合同。具体包括:_____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协议的谈判;协议的标的;各方的商业秘密;以及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

  2、上述限制不适用于:_____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的`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的的资料和信息;

  (3)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3、如收购项目未能完成,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

  4、该条款所述的保密义务于本协议终止后应继续有效。

  五、生效、变更或终止

  1、本意向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意向书内容予以变更。

  2、若收购方和转让方未能在一个月期间内就收购事项达成实质性《项目转让合同》,则本意向书自动终止。

  3、在上述期间届满前,若收购方对尽职调查结果不满意或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信息或存在重大疏漏,有权单方终止本意向书。

  4、本意向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收购方:_____(盖章)

  授权代表:_____(签字)

  转让方:_____

  (盖章)

  授权代表:_____(签字)

  签订日期:_____

  公司股权收购简单协议书 5

  转让方: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_____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商业登记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双方签署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立双方在转让_________公司_________%的股权及终止托管_________公司_________%的股权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和标准。对于本协议及本协议各附件中所包括的内容,双方应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妥善遵守和履行;对于本协议及本协议各附件中暂未涉及的有关问题,双方应依据本协议的`原则和精神协商处理。

  第三条乙方确认,其同意依据本协议及本协议附件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购买转让股权,并按照本协议及本协议附件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支付相应的对价。

  第四条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做为托管股权的持有人,将依据本依据本协议及本协议附件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第三方(受让方)转让托管股权,乙方支持甲方依据本协议及本协议附件的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托管股权全部权利和权益,并为甲方转让托管股权提供一切合理方便。托管股权转让完成后,甲、乙双方将按照本协议及本协议附件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分配受让方为受让托管股权所支付的对价。

  第二章转让股权及托管股权

  第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而乙方亦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转让股权。_________(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基准日对转让股权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文号),资产评估报告A)。

  第六条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及本协议附件所规定的转让股权转让生效日起,乙方即成为转让股权的持有者,享有中国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而甲方不再享有和承担与转让股权有关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双方方同意甲方按照本协议及本协议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由甲方持有的托管股权。(资产评估机构名称)_________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基准日对转让股权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文号),资产评估报告B)。

  第三章转让股权转让的安排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将其持有的转让股权转让予乙方,使实业公司变更为一家全部股权均由乙方持有的外商独资企业。

  第九条为完成转让股权的转让,甲乙双方同意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以下工作:_____

  1.甲方与乙方签署关于甲方向乙方转让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其格式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

  2.甲方与乙方签署关于原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实业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的终止协议(其格式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之附件);

  3.甲乙双方将共同促使实业公司召开董事会,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决议:_____

  (1)批准甲方向乙方转让转让股权;

  (2)批准实业公司变更为由乙方持有全部股权的外商独资企业;

  (3)批准对实业公司的公司章程作出修订(其格式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二);及

  (4)通过新的董事人选。

  5.取得_________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将转让股权转让予乙方及将实业公司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批准,并向实业公司核发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四章转让对价及支付方式

  第十条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受让转让股权,应向甲方支付转让对价。该等转让对价应参照资产评估报告A所反映的转让股权所对应的所有者权益,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本协议附件一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加以明确规定。

  第五章终止托管的安排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按照本协议及本协议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由甲方持有的全部托管股权,终止甲方对托管股权的托管。

  第十二条为完成托管股权的转让,甲乙双方同意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以下工作:_____

  1.方与受让方签署关于甲方向受让方转让托管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其格式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三);

  2.乙双方将共同促使中民产业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决议:_____

  (1)批准甲方向受让方转让转让股权;

  (2)批准对中民产业的公司章程作出修订(其格式列载于本协议附件四);

  (3)通过新的董事人选;及

  (4)通过新的监事人选。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确认,托管终止后,甲乙双方将依据本协议第条的规定对受让方为受让托管股权所支付的转让对价进行分配。

  第六章托管股权的转让对价及分配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向受让方转让托管股权,受让方向甲方支付转让对价。该等转让对价应参照资产评估报告B所反映的转让托管股权所对应的所有者权益,由甲方同受让方协商确定,并在本协议附件三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加以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对托管股权的转让对价按照以下原则分配:_____

  1.偿付双方对托管股权的出资;

  2.偿付出资后的剩余金额由双方*均分配。

  第七章基准日及完成日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同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甲方向乙方及受让方转让转让股权及转让托管股权的基准日。自基准日起,与转让股权及托管股权有关的一切权利、权益和义务,均由乙方及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同意,下列各日期分别为转让股权转让予乙方及托管股权转让予受让方的转让完成日:_____

  1.转让股权的转让完成日为本协议附件一之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转让生效日;

  2.托管股权的转让完成日为本协议附件三之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转让生效日;

  第八章甲方及乙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第十八条甲方在此就转让资产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_____

  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和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2.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与甲方的有关章程、组织性文件及甲方所签署的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相冲突;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3.将采取一切合理即必要的措施完成本协议所述的股权转让及终止对托管股权的托管事宜。

  第十九条乙方在此向甲方作出承诺、声明及保证如下:_____

  1.乙方是根据新加坡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2.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与甲方的有关章程、组织性文件及甲方所签署的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相冲突;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3.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受让转让股权的转让对价;及

  4.将采取一切合理即必要的措施协助甲方完成本协议所述的股权转让及终止托管托管股权事宜。

  第九章保密

  第二十条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有要求外,未经他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第十章未尽事宜

  第二十一四条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将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第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三条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由法院判决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有关法律的管辖。

  第十四章协议权利

  第二十六条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依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各方的继承者、经批准的受让人均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条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第二十八条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六章附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章生效条件

  第三十条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完全达到后的当日生效:_____

  1.协议业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合法正式签署;

  2.协议得到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3.协议得到_________市人民**的批准。

  第十八章文本及其他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___份;副本若干,供双方呈送相关**管理部门之用。每份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特正式授权其代表于本协议文首注明的日期在中国_________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协议书(五)份(扩展7)

——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的协议书(精选五篇)

  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的协议书 1

  出让方(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

  受让方(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标的公司(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自愿就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意向书,以便三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持有丙方__________%的股权,且有意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丙方的__________%的股权。

  二、乙方或由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有意受让上述由甲方所出让的丙方__________%的股权。

  三、甲乙丙三方同意,丙方1%股权的估值为人民币陆亿伍仟万元整(¥__________,下称基准估值),故上述甲方待出让的__________%丙方股权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对价的支付形式为现金及有价证券。

  四、丙方基准估值的调整:__________

  1.若因甲方引入除乙方或其指定方外的第三方投资者,且该第三方投资者对丙方实施了现金投资,乙方表示接受,且乙方仅接受此种情况下对丙方基准估值进行上浮调整;

  2.甲乙丙三方同意,上述情况下,丙方基准估值上浮调整的上限是将引入的第三方投资者的现金投资金额与基准估值进行叠加(例如,引入的第三方投资者对丙方实施了人民币叁亿元的现金投资,则丙方基准估值可调整的上限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甲方或丙方不得逾越此上限,向上调整丙方基准估值;

  3.丙方基准估值发生调整时(无论上浮或下降),乙方或其指定方受让甲方出让丙方股权的转让对价也进行等比例调整,以甲方与乙方或其指定方所签订的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为准。

  五、为确保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得以顺利进行,本意向书签订后________日内,乙方或其指定方将支付甲方人民币伍佰万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上述甲乙双方股权转让的意向金。

  六、自甲方收到上述人民币伍佰万元意向金之日起,甲方同意,其所持有的__________%的丙方股权将为乙方或其指定方锁定__________个月,即:__________

  1.于上述__________个月锁定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所持有的丙方__________%以上的股权(一次或多次累计)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方以外的第三方;

  2.于上述__________个月锁定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其所持有的丙方__________%以上的股权(一次或多次累计)为乙方或乙方指定方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

  3.于上述__________个月锁定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行使其他任何有可能影响乙方或其指定方正常受让其待出让的丙方__________%股权的行为。

  七、在不影响乙方或其指定方正常受让甲方待出让的丙方__________%股权的前提下,且在乙方事先知晓并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可以不低于前述基准估值(丙方__________%股权估值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引进第三方投资者;且乙方或其指定方同意由于引进该第三方投资者,而对乙方或其指定方持有的丙方股权所造成的股权稀释,但稀释后,乙方持有丙方股权的最低比例不得低于__________%。

  八、甲方承诺,积极配合乙方或乙方的指定方完成此次股权收购,并且,乙方或其指定方完成对丙方的股权收购后首年,丙方完成的税后利润不低于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该税后净利润须为丙方主营业务产生。

  九、意向金的退还:__________

  1.甲方与乙方或其指定方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之日后________日内,甲方须将人民币伍佰万元的意向金退还乙方或乙方指定方;

  2.甲乙双方同意,若于前述六个月锁定期内,甲方无法引入除乙方或其指定方之外的第三方投资者对丙方实施不少于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的现金投资(以甲方与第三方投资者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中所载明的投资金额为准,可累计核算),则视为甲乙双方自动终止此次股权收购合作,则甲方须在六个月锁定期届满后________日内,将人民币伍佰万元的意向金退还乙方或乙方指定方;

  3.若甲方逾期退还意向金超过7日,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支付意向金额____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的滞纳金。

  十、如甲方违法本意向书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约定,则甲方同意将支付乙方人民币壹仟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一、丙方同意,为本意向书项下甲方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甲方未按本意向书的约定退还意向金,或因违反本意向书的约定却未能支付乙方滞纳金、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的,均由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保证的保证期限至本意向书前述所约定的六个月锁定期届满两年后止。

  十二、有关甲乙双方股权转让事宜的具体约定,双方应签订进一步的股权转让协议以确认。

  十三、与本意向书有关的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提请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裁决。

  十四、本意向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意向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甲方收款账户信息: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的协议书 2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收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目标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拥有目标公司__________%的股权;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各股东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合法拥有该公司全部、完整的权利。

  2.甲方拟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目标公司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受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目标公司整体出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

  目标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元。目标公司现有股东为:_________,持有目标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的股份,_________,持有目标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的股份,合计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份。

  第二条收购标的

  乙方的收购标的为甲方拥有的目标公司__________%股权及其所包含的股东权益。

  第三条转让价款

  1、转让价格以净资产为依据,最终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评估报告为准。

  2、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上述股权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转让价指转让股份的购买价,包括转让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转让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包含各种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权、商业秘密等)所代表之利益。

  第四条支付方式

  建议:可先支付一部分,待完成本次股权收购的工商登记后再支付一部分,同时留一部分作为保证金。

  第五条股权转让

  本协议生效后日内,甲方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5.1将目标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给乙方(具体移交方式和细节双方另行协商);

  5.2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修订、签署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共同办理目标公司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3将本协议第十六条约定的各项文书、资料交付乙方并将相关实物资产移交乙方;

  5.4移交所有与商业秘密(包括生产工艺及其相关技术、客户资源等)有关的资料。(具体移交的内容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5.4移交甲方能够合法有效地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的所有文件。

  第六条甲方承诺

  鉴于下列因素对转让价格的确定有着重要的影响,故甲方必须作出承诺:

  6.1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未设定有他项权利,不存在任何瑕疵。

  6.2目标公司的资产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瑕疵,不存在设定担保的情形。

  6.3目标公司没有为任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已履行转让股权所必须的所有法律程序。

  6.5不存在重大的或有债务。

  6.6保证收购前后目标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稳定。

  6.7在本次收购完成之前,目标公司已与重要技术人员或公司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签订有有效的书面保密和竟业禁止协议。

  6.8在完成收购之前,不得有任何不利于目标公司的处分行为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债务、延长债权偿还期、免除担保责任等。

  6.9甲方保证目标公司目前依然是有效存续的,具有按其营业执照进行正常合法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的**批文、证件和许可。

  6.10不得隐瞒目标公司业务或财务上的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应尽未尽的纳税义务等。

  第七条乙方义务

  7.1乙方须依据本协议第四条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7.2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目标公司及时办理股权及其他权利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7.3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债权债务

  目标公司在本次收购完成前所负的一切债务,以及收购完成后因收购前的原因造成的债务均由甲方承担;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对目标公司因此次收购之前所存在的行为所作出的任何提议、通知、命令、裁定、判决、决定等所确定的义务,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竟业禁止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己经营或帮助他人经营与目标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否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第十条其他权利归属

  甲方基于与目标公司相关的涉及目标公司和乙方现实或将来利益的一切权利,包括已现实存在和将来可能实现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将来可能实现的权利)均归乙方所有。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因甲方违反第六条承诺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或者因收购前既已存在的原因,导致乙方收购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应当无条件全额退还已收取的转让款,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1.2甲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给目标公司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3乙方不按约定支付转让款的,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甲方违约金。

  11.4前两款规定不影响守约方依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12.1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12.2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第十四条协议的生效

  14.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14.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他备存于目标公司内;副本若干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

  第十五条其它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第十六条本协议之附件

  16.1公司财务审计报告书;

  16.2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16.3公司租房协议书;

  1***其他有关权利转让协议书;

  16.5公司固定资产与机器设备清单;

  16.6公司流动资产清单;

  16.7公司债权债务清单;

  16.8和商业秘密有关的资料的移交内容与方式

  16.9公司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如果认为还有哪些必须的附件,也可在此列明)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的协议书 3

  转让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A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目标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_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本次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_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年 月 日由甲方及____女士共同投资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 ;工商注册号为: ;经营范围为:。

  2. 乙方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年 月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庞华辉;工商注册号为: 。

  3. 甲方拥有丙方公司90%的股权,____女士拥有10%的股权,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各股东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丙方《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合法拥有该公司全部、完整的权利。

  4. 甲方拟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甲方持有丙方公司总计8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甲方承诺____女士已书面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此情形下乙方同意受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三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先决条件

  1.1 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生效。

  ① 甲方向乙方提交丙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股权的决议(通常为股东会决议)的副本;

  ② 甲方提供的丙方真实、清楚的财务帐目;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乙方对转让前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③ 乙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丙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转让声明及附件一致。

  ④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前已向丙公司投入现金 万元,甲方就相关手续应经乙方委任的相关审计机构(或乙方财务人员)核对无误,后本协议所涉转让股权的对价条款方可生效。

  1.2 上述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尚未得到满足,本协议将不发生法律约束力;除导致本协议不能生效的过错方承担缔约损失人民币 万元之外,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亦不得凭本协议向对方另行索赔。

  第二条转让之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80%股权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持有的80%股权,乙方在受让前述股权后,依法享有_公司8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甲方保证负责在本协议签订30日内收购股东DD女士所持的10%股份,所收得股份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持股比例。

  第三条转让股权及资产之价款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丙方公司80%股权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叁拾万元整。

  第四条股权转让

  本次股权转让后年内,丙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第一负责人仍由甲方担任,甲方不得作出有损丙方及乙方利益的行为。乙方有权派员参与丙方管理,财务、税务人员由乙方统一委派。

  在本协议生效15日内,甲方应当完成下列办理及移交各项:

  4.1自丙方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税务申报文件等所有能反映持续经营的财务档案资料原件等全套资料移交给乙方委派人员;

  4.2 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丙方公司章程之规定,修订、签署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共同办理丙方公司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全套手续;

  4.3将本协议附件中的相关约定材料交付乙方。

  4.4移交甲方能够合法有效的将丙方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的所有文件。

  第五条股权转让价款之支付

  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支付 元于甲方指定账户: ,开户行: ;在 年 月 日之前再行支付余款 元至前述账户,乙方共计支付 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转让方之义务

  6.1甲方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丙方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6.2 甲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本股权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6.3 甲方将依本协议之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该等股权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公证、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由丙方公司承担。

  第七条受让方之义务

  7.1 乙方须依据本协议第五条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全部转让价款。

  7.2 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丙方公司及时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7.3 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陈述与保证

  8.1 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甲方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丙方公司80%股权。

  ② 甲方就此项交易,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③ 甲方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权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并保证乙方在受让该等股权后不会遇到任何形式之权利障碍或面临类似性质障碍威胁。

  ④ 甲方保证其就该等股权之背景及丙方公司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乙方行使股权将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内容。

  ⑤ 甲方拥有该等股权及资产的全部合法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丙方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⑥ 甲方签署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该股权若为夫妻共同财产,甲方承诺已取得妻子的同意函。

  8.2 受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乙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80%股权。

  ② 乙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乙方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③ 乙方保证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条件及能力履行本协议。

  ④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第九条担保条款

  对于本协议项下甲方之义务和责任,由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八条之陈述与保证,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10.2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11.1 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11.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重庆仲裁委提起仲裁。

  第十二条协议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且相应条件成就后生效。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除非为了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本协议的存在、内容、履行的公开及公告,应事先获得各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第四份备存于丙方公司内;副本若干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

  第十五条其它

  15.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

  附件一:《丙方公司章程》

  附件二:DD女士放弃优先购买权之申明

  附件三:甲方妻子同意股权转让说明

  附件四:丙方公司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决议

  附件五:丙方公司自成立至今账目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情况

  附件六:丙方公司现存资产情况及经营现状说明

  签署: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的协议书 4

  甲方(收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收购乙方公司股份事宜,达成本协议,并保证认真遵守及充分履行。

  一、甲方声明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已获得本次增资扩股所要求的一切授权、批准及认可;

  2、甲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3、甲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4、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5、甲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文件、资质、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二、乙方声明

  1、乙方公司是合法设立并至今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已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法人代码证书等一切必备手续。乙方股东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乙方公司和乙方股东在合法性上均无任何瑕疵。

  2、乙方股东是乙方公司全部股份的所有者,乙方股东享有的公司股份是合法、真实、完整的,无任何权利瑕疵,所有股份均未设置任何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者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也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主张。

  3、乙方公司对公司资产享有完全的、充分的和完整的所有权,在任何资产上均未设定任何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者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也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主张。

  4、乙方公司和股东此前签署过的任何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文件,均不含有禁止或限制本次股份收购的,亦不存在禁或限制本次股份收购的判决、裁决或其他类似强制。

  5、乙方公司的主要业务为黄山日普硅谷信息城,经营范围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经营活动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乙方公司自成立至今已依法按时完成纳税申报等所有法定手续,足额缴纳了全部应交税款,不存在任何拖欠税款的情况,未受到任何税务处罚。

  7、乙方公司披露的债权债务,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和遗漏。

  8、乙方公司不存在着任何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行政争议、行政处罚纠纷,也不存在任何即将形成诉讼、仲裁的争议事实。

  9、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10、乙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文件、资质、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三、协议期限

  本协议的合同期限为甲方投资的资金本金和收益全部清算后,合同期限终止。

  四、乙方增资前的股权结构

  1、乙方系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

  2、乙方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

  五、增资

  1、乙方全部股东已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接受甲方作为新股东对公司以现金方式投资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

  2、本次乙方新增新增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资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以全额现金认购乙方本次全部增资,甲方认购后所持乙方股份占乙方本次增资后注册资本总额的,为乙方第大股东。

  六、乙方增资后的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

  七、审计和法律尽职调查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即开始对乙方公司进行审计和法律尽职调查。

  审计和尽职律调查期间为,自乙方公司按照第七条第二款约定提供文件和资料之日起计算。

  2、乙方公司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供甲方进行审计和法律尽职调查。

  乙方公司应当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目录由甲方另行列出。

  3、经过审计和法律尽职调查,甲方认为可以继续收购的,股份收购继续进行。甲方认为存在重大风险的,有权终止股份收购并解除本协议。

  4、甲方应当在审计和法律调查期满后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公司是否继续进行股份收购。甲方没有在上述期限内发出终止股份收购通知的,视为同意继续进行股份收购。

  5、如甲方终止股份收购的,乙方应当全额退还甲方的先行支付款。

  6、对于审计和法律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风险,即使甲方同意继续进行股份收购,乙方及其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此而免除或者减轻。

  八、股份收购方式

  乙方对本次增资采取溢价发行,甲方认购乙方本次增资的价格为每股人民币元,认购总价值为人民币万元。甲方收购的股份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持有。

  九、股份收购款的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订后工作日内,甲方先行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将上述款项汇入甲、乙双方共管账户:

  2、先行支付款项在股份收购完成后,先付款项折为股份收购价款。

  3、先行款项汇入甲、乙双方共管账户并甲、乙双方已完成本协议第十条第2款约定后,甲、乙双方应于个工作日内,前往相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金及股东变更登记事宜,办理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承担。

  4、注册资金及股东变更登记完成后,先行支付款项可转入乙方开户银行账户。

  5、剩余款项,甲方可依据乙方需要及资金募集速度分批分次支付至乙方开户银行账户,但不得迟于法律规定的二年支付期限。

  6、甲方支付上述款项时,如因须向深圳市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基金备案等事宜而发生甲方不可控制的延误,乙方同意将支付期限作出相应顺延。

  十、股份收购手续

  1、在审计和法律调查的同时,乙方公司应当预先会同甲方共同准备有关股份收购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改文本、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以及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报批、备案、登记用的文件等。

  2、先行款项汇入甲、乙双方共管账户后,乙方公司应当同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乙方公司内部手续,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完成转让股份、修改章程、组建新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重新任命经理等高级人员。

  3、新董事会成立3个工作日内,乙方公司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办理报批、备案、登记等各项手续。

  4、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登记等手续全部办讫并获得相应法律文件后,本次股份收购完成。

  5、甲方应当积极协助乙方公司上述的工作,乙方公司办理手续时需要甲方提供法律文件的,甲方应当及时提供。

  十一、股分收购后的公司管理

  1、公司组织

  1)公司董事会成员为__________人,其中甲方代表出任__________名,乙方股东代表出任__________名;公司副董事长由甲方代表出任。

  2)公司监事会成员为__________人,其中甲方代表出任__________名,乙方股东代表出任__________名。监事会**由监事共同推举。

  3)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由乙方股东代表出任。

  4)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批准任命。

  5)甲方投资的款项开设独立账号,独立账号的出纳由甲方委派,公司会计由乙方委派。公司会计为二人以上时,由甲方委派一人。

  6)甲方委派代表参加公司项目委员会。公司董事长对项目委员会有争议的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

  2、董事会议事原则

  1)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但下列事项在形成董事会决议时,同意票中应包括甲方一票,方能成为有效决议:

  A)对甲方董事表决权的任何限制;

  B)任命或罢免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C)建立或者撤销公司内部机构和分支机构;

  D)收购其他企业或资产;

  E)对外借债或者对外提供担保;

  F)购置超过__________万元的单项固定资产,或者购置同类固定资产累计超过__________万元,或者购置固定资产累计总额超过__________万元的;

  G)处分购置价格超过__________万元的固定资产;

  H)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薪酬方案及效益提成奖励方案;

  I)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

  J)其他可能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事项。

  2)甲方董事否决的事项,乙方董事可以要求一次复议。复议时,乙方董事应当提出新的理由。

  3、股东会议事原则

  1)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依法由股东会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三之二多数通过。

  2)其他事项可以由股东会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过半数通过。但对甲方权益有不利影响的事项,通过票中必须包括甲方投票权的票数。

  3)本次股分收购中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符合上述原则。

  4)乙方继续实施效益提成奖励机制,但提成奖励方案必须遵循从严控制的前提,并由公司董事会通过。

  十二、特别约定

  1、甲方向乙方公司支付的全部资金款项,无论作为股份收购,额外投资或者借债,限定用途仅为乙方公司黄山日普硅谷信息科技城业务的投资,不得执行其他用途。

  2、双方同意,公司按甲方的投资款到达共同开设的独立账号为准,每半年分红一次。公司将分红款项在分红到期前的3天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股份收购完成前,乙方公司所有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股东承担。

  本协议签订时虽未预见,但基于乙方公司和乙方股东在股份收购完成前的行为而在将来发生的争议、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事项形成的公司债务,均由乙方股东承担。

  4、对赌协议

  1)乙方及全体股东,在甲方完成股份收购前后,乙方公司应保证甲方每笔投资年收益不低于。乙方公司不能完成上述目标时,除重大政策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有权取得乙方公司的控股权,即乙方股东应当将__________%股份无偿转让给甲方,使乙方股东持股比例降至__________%,甲方持股比例升至__________%,转让协议由甲方与乙方股东另行签订

  2)如果甲方的股权分红收益无法达到以上水*时,由乙方的全部资产补够甲方的本金和分红收益。如果乙方无法完成以上责任,由乙方提供的经甲方认可的企业再担保,担保甲方全部投资款项的本金和股权分红收益。乙方有无条件的第一优先权处理乙方及担保企业的任何资产(担保合同见附件)。

  5、本协议中所有涉及年收益分红的约定,折算月(以自然月为准)利率时按照年利率除以__________确定,折算日利率时按照年利率除以__________确定。

  6、如本次股份收购最终无法完成,甲方的所有已付资金款项均作为乙方公司股权投资,股权的分红收益自甲方付款之日起计算(如符合对赌协议条件,则依据对赌协议条款执行)。

  7、为保证甲方运营的正常,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逐笔投资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按收到的实际投资款项的,支付给甲方作为运营费用,而且确保此笔资金是乙方的自有资金,不是甲方投资的款项。此笔资金从双方约定的第一年的年收益中扣除。既:第一年乙方只需再支付的收益,第二年按投资资金的的收益。每半年支付一次。

  8、甲方按照合同,投资到期后,乙方应在到期前的3个工作日内,退回甲方的本金及余下收益。甲方在收到收有投资款的本金及剩余收益后7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股份退出手续及股权变更,乙方退出全部的股份。

  9、如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2条的限制,乙方股东不能立即向甲方转让股份时,股份收购事宜按照特别附加条款的约定执行,特别约定的条款中一定要有:保障甲方所有投资款项的本金和收益,与本合同约定的相同。

  10、甲方为筹集资金的需要,要求乙方公司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时,乙方公司应当配合甲方准备和完成。

  十三、额外投资

  1、甲方额外投资及其分配比例如下:

  额外的投资、享受和本合同股权投资约定权限和一样的收益分红。

  2、除第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投资外,甲方要求增加投资,或者乙方需要追加投资,由双方另行商定。

  3、额外投资不享有对赌协议优惠。

  十四、保密

  任何一方对因本次股份收购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或者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要求,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上述义务,不受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影响。

  十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违约方应及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按实际支付收购款的%向守约方给付违约金。

  十六、补充与变更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未尽事宜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本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双方未就协议变更达成一致,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关自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解除。

  十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双方对本协议有关积极支持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定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各份文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约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约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的协议书 5

  出让方(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

  受让方(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标的公司(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自愿就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意向书,以便三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持有丙方72.1%的股权,且有意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丙方的22.77%的股权。

  二、乙方或由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有意受让上述由甲方所出让的丙方22.77%的股权。

  三、甲乙丙三方同意,丙方1%股权的估值为人民币陆亿伍仟万元整(¥65,下称基准估值),故上述甲方待出让的22.77%丙方股权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壹亿肆仟捌佰万元整(¥148),对价的支付形式为现金及有价证券。

  四、丙方基准估值的调整:__________

  1.若因甲方引入除乙方或其指定方外的第三方投资者,且该第三方投资者对丙方实施了现金投资,乙方表示接受,且乙方仅接受此种情况下对丙方基准估值进行上浮调整;

  2.甲乙丙三方同意,上述情况下,丙方基准估值上浮调整的上限是将引入的第三方投资者的现金投资金额与基准估值进行叠加(例如,引入的第三方投资者对丙方实施了人民币叁亿元的现金投资,则丙方基准估值可调整的上限金额为人民币玖亿伍仟万元),甲方或丙方不得逾越此上限,向上调整丙方基准估值;

  3.丙方基准估值发生调整时(无论上浮或下降),乙方或其指定方受让甲方出让丙方股权的转让对价也进行等比例调整,以甲方与乙方或其指定方所签订的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为准。

  五、为确保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得以顺利进行,本意向书签订后________日内,乙方或其指定方将支付甲方人民币伍佰万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上述甲乙双方股权转让的意向金。

  六、自甲方收到上述人民币伍佰万元意向金之日起,甲方同意,其所持有的22.77%的丙方股权将为乙方或其指定方锁定六个月,即:__________

  1.于上述六个月锁定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所持有的丙方49.33%以上的股权(一次或多次累计)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方以外的第三方;

  2.于上述六个月锁定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其所持有的丙方49.33%以上的股权(一次或多次累计)为乙方或乙方指定方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

  3.于上述六个月锁定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行使其他任何有可能影响乙方或其指定方正常受让其待出让的丙方22.77%股权的行为。

  七、在不影响乙方或其指定方正常受让甲方待出让的丙方22.77%股权的前提下,且在乙方事先知晓并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可以不低于前述基准估值(丙方1%股权估值人民币陆亿伍仟万元)引进第三方投资者;且乙方或其指定方同意由于引进该第三方投资者,而对乙方或其指定方持有的丙方股权所造成的股权稀释,但稀释后,乙方持有丙方股权的最低比例不得低于16%。

  八、甲方承诺,积极配合乙方或乙方的指定方完成此次股权收购,并且,乙方或其指定方完成对丙方的股权收购后首年,丙方完成的税后利润不低于人民币7万元,该税后净利润须为丙方主营业务产生。

  九、意向金的退还:__________

  1.甲方与乙方或其指定方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之日后________日内,甲方须将人民币伍佰万元的意向金退还乙方或乙方指定方;

  2.甲乙双方同意,若于前述六个月锁定期内,甲方无法引入除乙方或其指定方之外的第三方投资者对丙方实施不少于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的现金投资(以甲方与第三方投资者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中所载明的投资金额为准,可累计核算),则视为甲乙双方自动终止此次股权收购合作,则甲方须在六个月锁定期届满后________日内,将人民币伍佰万元的意向金退还乙方或乙方指定方;

  3.若甲方逾期退还意向金超过7日,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支付意向金金额1%即人民币伍拾万元(¥5)的滞纳金。

  十、如甲方违法本意向书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约定,则甲方同意将支付乙方人民币壹仟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一、丙方同意,为本意向书项下甲方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甲方未按本意向书的约定退还意向金,或因违反本意向书的约定却未能支付乙方滞纳金、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的,均由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保证的保证期限至本意向书前述所约定的六个月锁定期届满两年后止。

  十二、有关甲乙双方股权转让事宜的具体约定,双方应签订进一步的股权转让协议以确认。

  十三、与本意向书有关的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提请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裁决。

  十四、本意向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意向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甲方收款账户信息: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协议书(五)份(扩展8)

——股权收购意向的协议书优选【5】份

  股权收购意向的协议书 1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转让方与受让方经过充分协商,在*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转让方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转让方

  三人分别将其 有限责任公司的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给受让方____。

  二、受让方 以其持有的股份,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相应的责、权、利。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由公司尽快完成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四、本协议一式五份,转让方、受让方每人各执一份,报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一份。本协议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 市签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股权收购意向的协议书 2

  转让方:________公司(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公司(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拥有__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______%的股权;

  2、____________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一致同意甲方将其拥有的占__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3、甲方经过内部及相关**部门的审批,一致同意将其拥有的占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4、乙方经过内部及相关**部门的审批,一致同意受让甲方拥有的占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______%的股权;

  5、________公司、________公司系________公司的股东;其已经承诺放弃优先受让甲方欲转让给乙方的占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70%的股权;

  甲乙双方本着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一致,订立本《股权转让合同》。

  第一条 ________公司股权变化

  1、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完成前,________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a)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占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b)________公司: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占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c)________公司: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占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2、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完成后,________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a)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占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b)________公司: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占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c)________公司: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占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第二条 股权转让合意

  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占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部分股权。

  第三条 股权转让金

  截至 年 月 日,________公司的总资产为:____________元,净资产为:____________元,负债为:____________元;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占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______%的股权以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的价格(股权转让金)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上述价格受让该等股权。

  上述股权转让价格已经得到相关**部门的确认。

  第四条 支付方式

  1、支付时间:乙方将在本协议签署后______天内,将股权转让金全部支付给甲方。

  2、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银行费用:因股权转让金支付所产生的银行费用,付款时由付款方承担,收款时也由付款方承担。

  4、收款凭证:甲方自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乙方开具有效收款凭证。

  第五条 股权交割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成为________公司的股东,甲方不再是________公司的股东。

  第六条 权利义务的承继

  股权转让后,乙方按照其所取得的股权比例承继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及《________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董事变更

  甲方出让本合同项下股权后,根据乙方的要求出具董事免职通知,或要求其委派的董事出具离职申请书,并承诺免职或离职董事始终不会为任何有损于________公司利益的行为,且非经授权不再代表________公司为任何行为。

  第八条 官方手续

  甲乙双方应当通力协作,办理本合同项下所述股权转让所需办理报批、登记

  等相关官方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及时签署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官方手续所需的法律文件。

  第九条 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

  a)甲方保证其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已完成与签署本合同所必要的内部及外部认可手续;

  b)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转让的股权始终未设置任何担保物权,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

  c)甲方保证将及时提供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及信息,且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乙方保证:

  a)乙方保证其具有符合日本法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已完成与签署本合同所必要的内部及外部认可手续;

  b)乙方保证其拥有支付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款的资信能力;

  c)乙方保证将及时提供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及信息,且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 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可以因如下情形解除本合同:

  a)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b)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另一方可解除本合同;

  c)一方虚假陈述、隐瞒或遗漏重要事实的,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依据本条第1款第b)解除本合同不影响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在内的法律责任;

  3、依据本条第1款第c)款解除本合同不影响提供虚假陈述方、隐瞒方和遗漏方向对方承担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当恪守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于违约责任明确之起10日内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a)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所获知的对方以及其他当事人的技术、商业和管理方面的秘密信息,b)因作为________公司的股东所获知的上海华加及其他当事人的技术、商业和管理方面的秘密信息,应当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未经权利人的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目的及任何方式泄露;

  2、甲方保证其委派的参与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的人员以及在________公司工作过的人员承担本条第一项所述的保密义务,保证不利用本条第一项所述的秘密信息从事对________公司有害或竞争的行为;

  3、本合同签署后,不论本合同是否产生效力,不论本合同效力保持与否,保密义务的内容均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因违反本保密义务产生的违约责任依据本合同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签署、履行、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2、争议解决:

  a)因本合同引起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b)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以仲裁方式解决;仲裁机关是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差旅费,由仲裁败诉方承担。仲裁过程中,除有争议并正在仲裁中的部分,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时,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当立即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尽可能快的形式以适当的语言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在通知后7日内将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及本合同不能及时有效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当事人以获得其确认;

  2、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减轻不可抗力给本合同履行带来的不利影响;

  3、甲乙双方应当依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本合同的解除或修改,或者免除本合同部分条款的履行,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

  第十五条 税金及费用

  本合同项下产生的税金及费用,均依据相关法律由法定主体缴纳。

  第十六条 可分割性和组成

  1、可分割性:

  a)本合同的部分内容被有权**或司法机构认定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b)本合同的部分内容被认为无法有效履行,并不影响其他部分内容的履行;

  c)甲乙双方应当尽可能将无效部分及无法有效履行部分变更为尽可能符合甲乙双方本意的内容。

  2、合同构成: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修改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由此而达成的附属文件、补充文件、修改文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七条 不可转让性

  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为甲乙双方各自所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及**相关部门的认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主体。

  第十八条 标题

  本合同标题为方便之用,不对甲乙双方及上海华加的权利义务及本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

  第十九条 通知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式通知、要求及其他联络,均应以书面形式以专人递送、挂号信件、传真等有效方式递送或发出。

  上述通知、要求及联络方式于送达被通知方时生效。

  第二十条 完整的合同

  本合同所述事项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完整合同;若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存在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商谈、承诺、合同等,则以本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生效和文本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国上海签署,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与________公司各持一份,其余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使用。

  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兹就本合同的内容作如下签署认可: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署名: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署名: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股权收购意向的协议书 3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电话: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

  鉴于甲方在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股权,该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____%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_____%股权。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等互利的原则,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向甲方支付元作为保证金,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余款。

  第二条保证

  1、甲方保证其按本合同第一条第1款规定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他担保责任,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2、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一条第2款所规定的条件支付价款,作为保证,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天之内一次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一条第1款所规定价款的%作为保证金。该保证金应视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价款的一部分。

  第三条债务的承担

  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需要追及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谨连带责任的,新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第四条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由甲方负责实施,乙方享有股东的监督权。

  第五条公司的收益分配

  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

  第六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承担。

  第七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把受让的股权转让与任何第三方。

  第八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担任公司股东期间不得从事和本公司相同的商业活动。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条第2款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则除按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外,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或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或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_________公证处公证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协议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______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三、本协议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签章)

  受让方:(签章)

  签约地点:

  ____年____月____日

  股权收购意向的协议书 4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公司”)于 年 月 日在市设立。本协议书签署之时,甲方持有公司股权。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前提

  1、双方确认,本协议所有内容和条款是在双方*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双方多次协商后制定并签署,不属于格式条款;本协议签署之时,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本协议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双方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仔细阅读本协议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条款出让目标股权。

  2、甲方同意以其个人全部资产对本协议项下甲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

  1、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前款甲方出让的公司的股权。股权转让后由乙方承受全部甲方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公司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缴纳义务。

  3、由于甲方尚未实际出资,经甲乙双方确认,该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元。

  4、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经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甲方确认已经收到。

  三、甲方的保证:

  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目标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目标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目标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甲方违反前款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四、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1、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成之后,乙方成为公司股东。自乙方成为公司股东之日起,按照其股权比例享有公司利润,承担经营风险和亏损。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享有公司债权;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处分。

  3、乙方成为公司股东之前(即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成之前)公司发生全部债务由甲方以个人资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乙方无关;乙方先行垫付的,有权向甲方追偿,甲方应当立即偿付乙方。

  乙方成为公司股东后公司发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

  4、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前向乙方全面、如实披露公司债务。因甲方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五、变更登记

  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由甲方负责办理。甲方应当保证在本协议生效后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完毕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甲方因办理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手续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应当配合。

  3、办理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而发生的全部开支、税费及其他费用,均由________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若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适当、全面地履行其义务的,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出现时,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亦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此等情形下:甲方应支付相当于股权转让总价款每日万分之三的逾期履行违约金直至违约情形消除为止。

  (1)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甲方的保证”中以及其它条款中的任何一项保证及/或承诺的;

  (2)甲方未依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时限办理股权转让的商事登记、更改股东名册、更改目标公司章程等手续的。

  3、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时限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应支付相当于股权转让总价款每日万分之三的逾期履行违约金直至违约情形消除为止。

  4、本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拒不受领乙方的款项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七、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

  2、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八、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见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方全部承担。

  九、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转让、受让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提交公司注册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即成立并生效。

  十一、其他:

  1、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因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需文本由双方另行签署,任何文本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股权收购意向的协议书 5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本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本公司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本公司章程及本合同规定,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二、股权转让价格

  转让股权的价格以本公司净资产为参照根据,经甲乙双方协商转让价格为__万元人民币。

  三、股权转让的数量

  1、甲方同意将持有本公司__%的股权共__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按此价款购买上述股权。

  四、付款方式及交割期限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__日内,以__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股权的全部价款。

  2、甲方收到股权转让款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据,并协助乙方共同办理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变动手续。

  3、甲方应协助乙方自本协议生效30日内到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六、协议争议解决的途径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时,提交本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七、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经公司原股东会同意并由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八、其它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本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公章):

  乙方签字(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协议书(五)份(扩展9)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范本5份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 1

  第七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七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聘请财务顾问,规避法定程序和义务,变相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规避管辖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八条 收购人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相应程序擅自实施要约收购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不受理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交的申报文件。

  存在前二款规定情形,收购人涉嫌虚假披露、操纵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对收购人进行立案稽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的,自收购人违规事实发生之日起1 年内,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财务顾问提交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报文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转让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时,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或者未对其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作出纠正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活动。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未能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纠正,或者在收购完成后未能促使收购人履行承诺、安排或者保证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相关董事为不适当人选。

  第八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未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利用收购谋取不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可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权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八十一条 为上市公司收购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财务顾问报告的证券服务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及其专业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被责令改正的,在改正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

  第八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将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整改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 2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第五条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第八条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财务顾问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设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请求,就是否构成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否有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提供咨询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组织交易和提供服务,对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监督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事宜提供服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 3

  第六十五条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收购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二)应收购人的要求向收购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全面评估被收购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帮助收购人分析收购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就收购方案所涉及的收购价格、收购方式、支付安排等事项提出对策建议,并指导收购人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制作申报文件;

  (三)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四)对收购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及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对收购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

  (五)接受收购人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协调收购人及其他专业机构予以答复;

  (六)与收购人签订协议,在收购完成后12 个月内,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第六十六条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说明和分析,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一)收购人编制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

  (三)收购人是否提供所有必备证明文件,根据对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实力、从事的主要业务、持续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诚信情况的核查,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是否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的情况;

  (五)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的方式;

  (六)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七)涉及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说明有关该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该证券交易的便捷性等情况;

  (八)收购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九)是否已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该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对收购人提出的后续计划进行分析,收购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对收购人解决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及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方案进行分析,说明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十一)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在收购价款之外还作出其他补偿安排;

  (十二)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

  (十三)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存在该等情形的,是否已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十四)涉及收购人拟提出豁免申请的,应当说明本次收购是否属于可以得到豁免的情形,收购人是否作出承诺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实力。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者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根据委托进行尽职调查,对本次收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发表专业意见。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应当对以下问题进行说明和分析,发表明确意见:

  (一)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的实力及本次收购对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三)收购人是否存在利用被收购公司的资产或者由被收购公司为本次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四)涉及要约收购的,分析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说明收购价格是否充分反映被收购公司价值,收购要约是否公*、合理,对被收购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接受要约提出的建议;

  (五)涉及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还应当根据该证券发行人的资产、业务和盈利预测,对相关证券进行估值分析,就收购条件对被收购公司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是否公*合理、是否接受收购人提出的收购条件提出专业意见;

  (六)涉及管理层收购的,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估值分析,就本次收购的定价依据、支付方式、收购资金来源、融资安排、还款计划及其可行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有效性、上述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最*24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业务往来情况以及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其他内容等进行全面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第六十八条财务顾问应当在财务顾问报告中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已对收购人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其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五)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

  (六)与收购人已订立持续督导协议。

  第六十九条 财务顾问在收购过程中和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关注被收购公司是否存在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条 财务顾问为履行职责,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协助其对收购人进行核查,但应当对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

  第七十一条 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 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一)督促收购人及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二)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三)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

  (四)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核查收购人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的披露内容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目标;

  (五)涉及管理层收购的,核查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还款计划的落实情况与事实是否一致;

  (六)督促和检查履行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 日内向派出机构报告。

  在此期间,财务顾问发现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督促收购人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合同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 4

  第四十七条 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第四十八条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 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3 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3 日内予以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依据前条规定所作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须披露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九)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内容及收购协议的生效条件和付款安排。

  已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在披露之日起6 个月内,因权益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超过6 个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十条 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应当提交以下备查文件:

  (一)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或者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

  (二)基于收购人的实力和从业经验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收购人拟修改公司章程、改选公司董事会、改变或者调整公司主营业务的,还应当补充其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

  (三)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应提供避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持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

  (四)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2 年未变更的说明;

  (五)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提供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

  (六)财务顾问关于收购人最*3 年的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见;收购人成立未满3 年的,财务顾问还应当提供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3 年诚信记录的核查意见。

  境外法人或者境外其他组织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除应当提交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财务顾问出具的收购人符合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条件、具有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的核查意见;

  (二)收购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明。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管理层收购)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 1/2。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情形,或者最*3 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五十二条 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第五十四条 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拟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并可以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五条 收购报告书公告后,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予以确认后,凭全部转让款项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行账户的证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拟协议转让股票的临时保管,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或者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公告后30 日内仍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的,应当立即作出公告,说明理由;在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期间,应当每隔30 日公告相关股份过户办理进展情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 5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二十五条 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二十六条 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第二十八条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本次收购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作出特别提示,并在取得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二十九条 前条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姓名、住所;收购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三)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

  (四)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五)收购价格;

  (六)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七)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

  (八)收购期限;

  (九)公告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

  (十)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包括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收购人是否已作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十一)未来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十二)前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十三)前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收购人发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全面要约,无须披露前款第(十)项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条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做出类似安排后的3 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

  未取得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公告取消收购计划,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第三十一条 收购人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 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次一个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 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第三十二条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 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做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

  第三十三条 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第三十四条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第三十五条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 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均价格的算术*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 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 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第三十六条 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3 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月。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对收购人支付收购价款的能力和资金来源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详细披露核查的过程和依据,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收购人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提供以下至少一项安排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

  (一)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

  (二)银行对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保函;

  (三)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明确如要约期满收购人不支付收购价款,财务顾问进行支付。

  第三十七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 日,并不得超过60 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第三十八条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第三十九条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第四十条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 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 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 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追加履约保证。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 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第四十一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在该重大变化发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第四十二条 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以下简称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前款所称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 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 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出现竞争要约时,接受初始要约的预受股东撤回全部或者部分预受的股份,并将撤回的股份售予竞争要约人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初始要约的手续和预受竞争要约的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收购期限届满后3 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的临时保管;收购人应当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第四十四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第四十五条 收购期限届满后15 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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