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优选【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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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批准。

  第二十八条 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二)对*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的照射。

  第三十条 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3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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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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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 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批准。

  第二十八条 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二)对*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的照射。

  第三十条 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X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第四十四条 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006年9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优选【5】份扩展阅读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优选【5】份(扩展1)

——放射诊疗工作总结优选【五】份

  放射诊疗工作总结 1

  我院于20xx年4月向山东省卫生厅申请办理了《放射诊疗许可证》,依法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医院成立专门的放射诊疗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各项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质量和安全防护进行检查,定期组织放射事件应急演练,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我院现在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有:X射线CT机2台,DR摄影机1台,数字胃肠机1台,X线床旁摄影机2台,DSA机1台,医用直线加速器1台,模拟定位机1台。20xx年-20xx年完成X射线诊断人次153728人次,放射治疗341人次,ECT检查1226人次,核素治疗34人次。

  我院现有放射工作人员1名,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到依法执业。20xx年12月和20xx年10月10-11号,我院工作人员参加了泰安市卫生监督局举办的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班,并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我们严格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要求,建立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严格按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委泰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定期委托泰安市职业病防治院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和离岗期的健康检查,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泰安市卫生监督局举办的放射防护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我院的放射科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机房门口均设置醒目规范的'电离辐射安全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委托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对放射诊疗设备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每年进行一次状态和防护检测,确保在设备性能和放射防护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以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的辐射健康与安全。

  我院的放射诊疗场所均配备了铅衣、铅围裙、铅三角、铅围脖等个人防护用品和受检者防护用品,配备了必要的检测仪器。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严格遵循医疗照射适当化和放射防护化的原则,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受检者邻*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做好屏蔽防护,对育龄妇女和儿童进行医疗照射时,事先询问育龄妇女是否怀孕,并告知患者或家属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院于20xx年11月向山东省环保厅申请办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20xx年7月,我院委托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对门诊综合楼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建设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20xx年11月6日,泰安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泰安协和医院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进行了审查并通过验收。

  今后,我院将不断加大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放射诊疗管理制度,定期做好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放射诊疗工作安全规范开展。

  放射诊疗工作总结 2

  为进一步加强对放射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按照《自治区卫生***办公室关于印发xxxx年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卫计办发〔xxxx〕xxx号)要求,x县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现将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x县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xx家,许可xx家。其中县级医疗机构x家,乡镇卫生院x家,民营医疗机构x家,口腔诊所x家。许可放射诊疗设备共xx台,其中CRx台,牙片机x台,口腔全景机x台,DRx台,CTx台。从事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共xx人。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许可的xx家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其《放射诊疗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均为X射线影像诊断。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机构xx家。未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机构。

  (二)xxxx年新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x家,开展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并经x县卫计局审查竣工验收的机构x家。对xx台设备开展状态监测,合格xx台。对xx个放射诊疗场所进行了防护检测,合格xx个。开展稳定性检测的设备x台,合格x台。

  (三)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xx家医疗机构中,从事放射诊疗人员xx人,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的xx人。进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的xx人,未发现监测超标的`人员。岗前及在岗期间应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xx人,实际体检xx人,体检合格xx人。应建立放射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xx人,实建档xx人。

  (四)xx家机构中,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的xx家,工作指示灯和放射诊疗设备安全联锁装置从事放射诊疗的机构x家。设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质量保证和卫生防护的机构xx家,制定放射诊疗质量保证管理制定与质量控制方案的机构xx家。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放射防护设施的机构x家。xx家机构中,未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未发现超范围开展核医学诊疗活动。

  三、存在问题

  (一)各医疗机构尤其是乡镇卫生院从事放射诊断工作人员资质不够,缺少影像专业的执业医师;

  (二)医疗机构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淡薄,不能主动开展放射诊疗场所及仪器设备监测;不能按照规范要求指导患者和受检者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四、下一步打算

  (一)建议医疗机构招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二)卫生监督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加大对放射诊疗单位的监督指导力度,对不遵守放射防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进行立案查处。

  放射诊疗工作总结 3

  我单位于20xx年11月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局申请办理了《放射诊疗许可证》,依法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质量和安全防护进行检查,定期组织放射事件应急演练,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我院现在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有:X射线摄影机1台,X线透视机1台。20xx年完成X射线诊断人次2981人次,透视人6123次。

  我院现有放射工作人员2名,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到依法执业。2名放射工作人员全部参加了萧山区卫生监督局举办的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班,全部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我们严格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要求,建立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严格按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并定期进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定期委托浙一医院职业病防治科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和离岗期的健康检查,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萧山区卫生监督局举办的.放射防护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我单位的放射科机房门口均设置醒目规范的电离辐射安全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每年进行一次状态和防护检测,确保在设备性能和放射防护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以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的辐射健康与安全。

  我院的放射诊疗场所均配备了铅衣、铅围裙、铅三角、铅围脖等个人防护用品和受检者防护用品,配备了必要的检测仪器。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严格遵循医疗照射适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受检者邻*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做好屏蔽防护,对育龄妇女和儿童进行医疗照射时,事先询问育龄妇女是否怀孕,并告知患者或家属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今后,我单位将不断加大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放射诊疗管理制度,定期做好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放射诊疗工作安全规范开展。

  放射诊疗工作总结 4

  为进一步加强对放射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按照《自治区卫生***办公室关于印发xxxx年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卫计办发〔xxxx〕xxx号)要求,x县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现将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x县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xx家,许可xx家。其中县级医疗机构x家,乡镇卫生院x家,民营医疗机构x家,口腔诊所x家。许可放射诊疗设备共xx台,其中CRx台,牙片机x台,口腔全景机x台,DRx台,CTx台。从事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共xx人。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许可的xx家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其《放射诊疗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均为X射线影像诊断。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机构xx家。未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机构。

  (二)xxxx年新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x家,开展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并经x县卫计局审查竣工验收的机构x家。对xx台设备开展状态监测,合格xx台。对xx个放射诊疗场所进行了防护检测,合格xx个。开展稳定性检测的设备x台,合格x台。

  (三)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xx家医疗机构中,从事放射诊疗人员xx人,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的xx人。进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的xx人,未发现监测超标的人员。岗前及在岗期间应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xx人,实际体检xx人,体检合格xx人。应建立放射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xx人,实建档xx人。

  (四)xx家机构中,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的xx家,工作指示灯和放射诊疗设备安全联锁装置从事放射诊疗的机构x家。设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质量保证和卫生防护的机构xx家,制定放射诊疗质量保证管理制定与质量控制方案的机构xx家。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放射防护设施的`机构x家。xx家机构中,未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未发现超范围开展核医学诊疗活动。

  三、存在问题

  (一)各医疗机构尤其是乡镇卫生院从事放射诊断工作人员资质不够,缺少影像专业的执业医师;

  (二)医疗机构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淡薄,不能主动开展放射诊疗场所及仪器设备监测;不能按照规范要求指导患者和受检者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四、下一步打算

  (一)建议医疗机构招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二)卫生监督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加大对放射诊疗单位的监督指导力度,对不遵守放射防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进行立案查处。

  放射诊疗工作总结 5

  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XX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办公厅20xx年“医疗质量万里行”― 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卫监督[20xx] 60号)的指示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的具体情况,我县于20xx年12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辖区内使用放射装置的放射诊断单位28家,其中二级医院3家、 镇(乡)卫生院17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家、农场医院1家、私立医院3家、个体诊所3家;有屏片X射线摄像机26台、荧光屏透视机3台、透视机1台、计算机X射线摄像(CR)4台、数字X射线摄像(DR)4台、CT机4台;放射治疗仪(电子加速器)1台、模拟定位机1台,开展介入放射治疗(碘131)单位1个。全县放射工作人员92人。本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依照市卫生局统一部署,对全县放射诊疗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二、检查情况

  按照XX市卫生局有关文件的精神,卫生监督检查对象是我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内容是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情况,检查《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状态检测情况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1、监督检查情况:

  全县使用放射装置的放射诊断单位28家,已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22家,未办理放射诊疗许可的6家单位原因是人员资质未达到规定的要求,总放射诊疗工作人员92人,放射工作人员取得放射人员工作证的有73人,未取得放射人员工作证19人。20xx年开展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1个,开展诊疗项目为X射线诊断,按规定进行了控制效果预评价,达到安全指标。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按每2年检查和培训一次,20xx年已全部体检和培训,20xx年没有进行健康检查和培训,放射诊疗医疗机构均建有健康监护档案。一些医疗单位较注重对设备老化的.更新,有2个单位撤换了屏片X射线摄像机,添置了计算机X射线摄像(CR)设备,提高诊疗质量和防护能力。

  我县的放射诊疗单位,除了个别单位外,基本建立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发放并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受检者配备防护用品,在危害场所设置警示标志。

  2、监测情况

  个人剂量计监测:开展个人剂量计监测89人,除了个别特殊情况外,均进行了监测,检测项目为热释光外照射剂量,20xx年四个季度监测结果均小于规定的限定剂量当量,说明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达到安全要求。

  三、存在问题

  个别单位领导重视不够,对无证行医认识不足,尚有少数的放射诊疗单位因各种原因未办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主要的原因是人员资质达不到规定的要求;个别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突显不足,休假没有得到保障;个别从事放射诊疗的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仅注重于自身的个人防护,对受检者的防护意识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个别单位的放射诊疗设备存在老化现象。

  四、措施及建议

  1、加强放射防护卫生监督的力度,对仍未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放射诊疗单位,责令停止放射诊疗活动,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

  2、建议放射诊疗单位加强影像质量控制,同时做好设备的更新换代,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保障电离辐射剂量安全。

  3、加大《职业病防治法》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涉源单位、医用辐射机构及民众的放射防护意识,真正能够为广大民众提供健康**保障。

  XX县卫生监督所

  二Oxx年二月十四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优选【5】份(扩展2)

——口腔门诊放射诊疗年度总结范文5份

  口腔门诊放射诊疗年度总结 1

  一、人员方面

  本门诊部牙椅8张,配备执业医师4名、助理医师0名、护士5名。根据医护人员电子注册的要求,均完成电子注册。并在医护人员入离职过程中,及时做好注册、变更手续。

  二、工作方面

  本门诊部制定了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在院感方面严格按要求消毒灭菌;一次性器械及医疗垃圾按要求集中统一处理;机房操作人员进入机房操作时,均佩带个人计量仪和穿戴铅衣铅帽,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并定期交给检测机构测定;规范门诊病历书写,不断加强门诊病历的管理。

  我诊所全年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及医疗差错,没有医疗纠纷,无火灾、触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结果

  20xx年以来,本门诊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发现一些问题并作出整改:

  1.按照规定完备医废收集人员个人防护用品

  2.按照规定填写手消毒剂开启信息和更换时间

  3.按照规定填写棉球罐和持物钳等开启信息

  4.按照规定办理口腔种植备案手续

  20xx年本门诊部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且未执业注册)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针对此问题本门诊部做出了如下整改:(望陈医生把整改后措施填上)

  在静安区卫计委的领导下,我门诊部深刻体会到在后续工作中一定要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有关文件、积极参加各种继续教育培训,才能不断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和医疗质量,使我门诊部规范的可持续性发展。

  口腔门诊放射诊疗年度总结 2

  20xx年度工作即将结束,在这一年里口腔科全体人员在校医院有关领导的指导下、在相关科室的帮助下,本着以解决患者实际需求为宗旨、以恪守校院规章制度为原则、以全心服务全校师生为根本,努力提升自身业务水*,较为圆满的完成了本年度的工作计划。20xx年的现状、进展及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业务开展情况。由于校医院特殊的患者组成情况,口腔科所针对的患者主要包括两部分,其一为我校*3万名在读学生、其二为教工及其家属。针对学生群体的业务主要包括治牙、拔牙及牙齿保健;针对教工及其家属群体的业务主要包括治牙、镶牙及牙齿保健。患者所处的群体不同其适用的诊治方法及收费情况亦不同。本年度,口腔科全体成员本着为学生负责、为医院增收的原则努力实施了多层次的诊治方案,最大限度的履行了校医院口腔科应尽的责任。经过上述办法,使得20xx年度全年门诊量达到6000人次、费用约10万元。

  2.人员梯队建设情况。为了提升口腔科自身活力、维持诊治技术的传承,本年度口腔科在确保日常诊断无误的前提下,着重培养年轻医生的业务水*。在患者数量较少、科室工作强度较低的情况下,由年长医生认真辅导,年轻医生细心操作,基本实现了年轻医生的独立诊治能力培养。其业务能力稳步提升,并能熟练操作X线压片机,使得口腔科全体成员的诊断、治疗更加准确。

  3.医德师风体现情况。口腔科作为诊断科室,其对待患者的

  行为的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患者对校医院整体的态度看法。为此在过去的一年,口腔科全体成员时刻注意自身言行,在诊治过程中虚心听取患者意见、耐心解释,力求患者期待而来、满意而归。由于口腔科诊治患者的特点,使得患者在日常诊治过程中血糖偏低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体现校医院人文关怀,履行自己作为医生的本分,本科室常年备有巧克力、牛奶等食品,向出现血糖偏低等情况的病患免费提供。用心的与特殊学生进行交流,在就医时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尽量让异乡的求学的学生时刻能感受到家的温暖。

  4.设备维护情况。口腔科作为日均诊治患者较多的科室之一,其设备的日常损耗较为严重。该问题也是*年来其他医院口腔科室所面临的共性问题,其维护费用及成本亦较高。为此,口腔科全体成员在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的情况下,在不影响日常诊治的基础上,尽最大限度的实施设备的规范保养,并遵守“小故障自解决,大故障早发现、早报告”的原则,合理安排设备工作情况,将维护花销降至最低。

  过去的一年,口腔科面对了很多困难,但在校医院领导的悉心支持下、在其他科室的热情配合下,口腔科的日常工作得以较为顺利的进行。在接下来的一年,口腔科将再接再厉、查缺补漏努力实现各级组织的要求与期待。在注意服务质量的同时努力提业务水*和盈利能力。

  口腔门诊放射诊疗年度总结 3

  我院于20xx年4月向山东省卫生厅申请办理了《放射诊疗许可证》,依法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医院成立专门的放射诊疗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各项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质量和安全防护进行检查,定期组织放射事件应急演练,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我院现在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有:x射线CT机2台,DR摄影机1台,数字胃肠机1台,x线床旁摄影机2台,DSA机1台,医用直线加速器1台,模拟定位机1台。20xx年-20xx年完成x射线诊断人次153728人次,放射治疗341人次,ECT检查1226人次,核素治疗34人次。

  我院现有放射工作人员1名,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到依法执业。20xx年12月和20xx年10月10-11号,我院工作人员参加了泰安市卫生监督局举办的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班,并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我们严格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要求,建立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严格按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委泰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定期委托泰安市职业病防治院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和离岗期的健康检查,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泰安市卫生监督局举办的放射防护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我院的放射科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机房门口均设置醒目规范的电离辐射安全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委托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对放射诊疗设备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每年进行一次状态和防护检测,确保在设备性能和放射防护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以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的辐射健康与安全。

  我院的放射诊疗场所均配备了铅衣、铅围裙、铅三角、铅围脖等个人防护用品和受检者防护用品,配备了必要的检测仪器。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严格遵循医疗照射适当化和放射防护化的原则,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受检者邻*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做好屏蔽防护,对育龄妇女和儿童进行医疗照射时,事先询问育龄妇女是否怀孕,并告知患者或家属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院于20xx年11月向山东省环保厅申请办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20xx年7月,我院委托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对门诊综合楼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建设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20xx年11月6日,泰安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泰安协和医院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进行了审查并通过验收。

  今后,我院将不断加大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放射诊疗管理制度,定期做好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放射诊疗工作安全规范开展。

  口腔门诊放射诊疗年度总结 4

  首先,感谢我们科的各位同仁对我工作的支持,也感谢各位领导对我工作的关心,让我在这个岗位上不断地成长。xx科是个工作量大、压力也比较大的科室。由于xx科工作的特殊性,长期要面对各种操作中的种种压力,实在是不容易。

  我常常在问自己两个问题:别人凭什么听你的?别人凭什么死心塌地的跟着你在这样一个科室干下去?经过长时间的体会和验证,我觉得作为一名xxx一定要以身作则,这样才有凝聚力。科室忙,大家一起忙;下班晚,我一定比大家更晚;在科室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在这方面没有一个人是有特权的;在工作中要尽可能的兼顾公*;在科室工作好的同志一定要让领导知道 他们的表现、要尽全力为大家争取他们应得的荣誉、让我们的辛苦得到认可。

  虽然选择了xx科就意味着更多的付出,但至少我们在精神上应该得到满足。下面,我把自己x年来的工作情况向大家汇报一下:

  1、xx科工作量:xx年至xx年,xx科连续xx年圆满地完成了院里下达的指标,这与xx科全体人员的努力是分不开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虽然xx主任这次没有参加考评,但她个人对xx科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我科每年收治病人数都在xx人左右,周转快,小治疗多,再加上我们还要负责一部分门诊病人的治疗,因此工作量较大。

  2、质量控制:认真学*质量控制标准,在消毒隔离、基础护理、特一级护理、护理文件书写等方面加强督导,及时沟通,每年收到护理部发出的不合格清单较少。

  口腔门诊放射诊疗年度总结 5

  20xx年口腔科全体医护人员在院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务实创新,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创建“三甲”医院这一工作中心,深入开展“创先争优”、“优质护理服务”、“三好一满意”等系列活动,严格实施三级医院“十大指标”宏观监管,内强管理,外树形象,各项效益、指标与去年同比再创新高,圆满地完成了本科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辉煌的成绩,全年科室总收入达850万,其中门诊收入为410万,病房收入为440万,门诊病人约40000人次,住院病人1000余人次,手术820余人次,为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现总结如下:

  一、抓思想政治教育,营造良好政治氛围。

  全科人员在政治上认真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指导思想。思想坚定,自觉做热爱卫生事业的模范。教育引导全科医护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牢固树立为病人服务,能够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认真开展自我批评,互相交流思想,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以创建“三甲”医院为己任,严格执行医院及科室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医院及科室组织的各种活动。

  二、加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临床操作能力。

  加强科室医人员专业基础理论、基础知识的学*,加强科室临床使用抗生素的管理力度,定期开展合理使用抗生素的业务学*活动。严格执行医院及科室制定的临床路径、单病种付费以及医保和新农合政策的相关规章制度,不用限制及禁用药品,不开大处方,规范口腔专业治疗方案,切实减轻就诊患者的医疗费用。组织学*“医疗废物处理”、“医院感染管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门诊做到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进一步加强口腔科物品消毒灭菌处理及定时进行灭菌设备微生物检测,完善口腔高速手机及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操作流程,防止交叉感染,保障门诊及病区各项工作正常进行。

  三、发挥资源优势,引领我市口腔发展方向。

  作为我市口腔专业的领军科室及团队,科室已经成功筹备并建立市医学会口腔专业委员会并连续四年举办口腔专业学术年会。邀请国内知名专家来我市讲学,促进我市口腔医学的科学、合理发展。科室南区门诊、病房、北区门诊的资源共享模式,为广大前来就诊的患者带来面目一新的就诊环境,门诊优雅温馨的导诊,南区宽敞清洁的住院病房,医护人员精湛的医疗水*及优质护理质量,得到了门诊及住院患者的高度赞扬。

  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科室始终坚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始终把病人的愿望作为第一信号,把病人的满意作为第一追求,把病人的利益作为第一目标,时时处处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尊重病人对服务便捷性、人性化沟通等方面的要求,开展“亲情化”、“人性化”服务,吸引了大量病人就医就诊,同时为前来就诊的病人开通绿色生命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住院后进行相关检查,尽快安排手术,缩短住院时间,节省住院开支。强化减负意识,进行换位思考,替患者算账,严格执行医院药品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不开大处方。定期组织科室医护人员学*医院相关文件,进行专题学*,切实做到一切为了病人。节假日科室安排医护人员坚持工作岗位,24小时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护理服务。

  一年来,通过科室全体医护人员的努力,圆满地完成了医院及科室制定各项工作任务,但与“三甲”医院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大政治及理论知识学*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及端正服务态度,不迟到,不早退,拒绝患者吃请,严以律己,团结一致,扎实工作,以主人翁的姿态投入到紧张有序的为人民服务的医疗活动中去,继续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服务理念,进一步强化医护人员对病人的爱心、关心、耐心、细心和责任心,进一步提高医护人员的基本业务能力、素质,以创“三甲”医院、“十大指标”宏观监管和考评活动标准,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医院的各项工作和科室的工作任务,为我院能顺利晋级“三甲”医院做出应有的贡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优选【5】份(扩展3)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全文优选【五】篇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全文 1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取得相应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并对承运事项是否符合本企业或者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许可的运输范围负责。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的要求履行托运人和承运人的义务,并负相应责任。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不得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合同前,应当查验、收存托运人提交的下列材料:

  (一)运输说明书,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

  (二)辐射监测报告,其中一类放射性物品的辐射监测报告由托运人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出具;二、三类放射性物品的辐射监测报告由托运人出具;

  (三)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

  (四)装卸作业方法指南;

  (五)安全防护指南。

  托运人将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要求的内容在运输说明书中一并作出说明的,可以不提交第(四)项、第(五)项要求的材料。

  托运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或者托运的物品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承运人不得与托运人订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查验***核安全主管部门关于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审批文件以及**部门关于准予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审批文件。

  二、三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查验**部门关于准予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审批文件。

  第二十五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上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专用车辆运输放射性物品过程中,应当悬挂符合国家标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专用车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放射性物品。

  第二十八条 在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运输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承运人必要时可以要求托运人随车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九条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专用车辆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条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托运人所提供的资料了解所运输的放射性物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装卸要求以及发生突发事件故时的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承运人、托运人应当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并定期对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生产和基本应急知识等方面的培训,确保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以及相关操作规程等业务知识和技能。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生产和基本应急知识等方面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对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四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五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全文 2

  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违规情形,且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等部门处罚情形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全文 3

  第七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1.专用车辆要求。

  (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3)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4)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2.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3.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2.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含在放射性废物收贮过程中的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营运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

  (一)持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三)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备满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九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从事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

  第十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二)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等有关情况;

  2.已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3.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有关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证明;

  (五)企业经营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四)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

  (五)对放射性物品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六)有关驾驶人员的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证明,依法应当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件的,还应当提交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10日内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人颁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申请时未购置专用车辆,但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被许可人应当自收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之日起半年内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被许可人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对申请时已购置专用车辆,且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提交了专用车辆有关材料的,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专用车辆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当在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同时,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有关栏目内注明允许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范围(类别或者品名)。对从事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还应当在《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章”。

  第十四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放射性物品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30日前书面告知做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业务的,做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将放射性道路运输企业终止放射性物品运输业务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在终止放射性物品运输业务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许可证件缴回原发证机关。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全文 4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取得相应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并对承运事项是否符合本企业或者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许可的运输范围负责。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的要求履行托运人和承运人的义务,并负相应责任。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不得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合同前,应当查验、收存托运人提交的下列材料:

  (一)运输说明书,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

  (二)辐射监测报告,其中一类放射性物品的辐射监测报告由托运人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出具;二、三类放射性物品的辐射监测报告由托运人出具;

  (三)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

  (四)装卸作业方法指南;

  (五)安全防护指南。

  托运人将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要求的内容在运输说明书中一并作出说明的,可以不提交第(四)项、第(五)项要求的材料。

  托运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或者托运的物品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承运人不得与托运人订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查验***核安全主管部门关于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审批文件以及**部门关于准予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审批文件。

  二、三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查验**部门关于准予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审批文件。

  第二十五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上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专用车辆运输放射性物品过程中,应当悬挂符合国家标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专用车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放射性物品。

  第二十八条 在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运输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承运人必要时可以要求托运人随车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九条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专用车辆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条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托运人所提供的资料了解所运输的放射性物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装卸要求以及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承运人、托运人应当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并定期对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生产和基本应急知识等方面的培训,确保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以及相关操作规程等业务知识和技能。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生产和基本应急知识等方面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对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四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五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全文 5

  第十五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车辆及设备管理的标准和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和设备,确保专用车辆和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定期对专用车辆是否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许可条件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监测仪器定期检定合格证明和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以结合专用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或者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车辆、设备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

  第十九条 禁止专用车辆用于非放射性物品运输,但集装箱运输车(包括牵引车、挂车)、甩挂运输的牵引车以及运输放射性药品的专用车辆除外。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专用车辆运输非放射性物品的,不得将放射性物品与非放射性物品混装。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优选【5】份(扩展4)

——中医诊疗室管理制度范本5份

  中医诊疗室管理制度 1

  一、中医科应以继承、发掘、整理、提高祖国医学遗产为宗旨,积极搞好门诊和病房工作。

  二、中医科病员的入院、出院、饮食、护理均由中医决定。诊断、治疗以中医方法为主,必要时可请西医协助。

  三、中医可按病员病情签署诊断、病假、死亡等有关医疗证明。根据理、法、方、药的原则,认真书写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病历(包括门诊病历)。病历记载要完整、准确、整洁,要签全名。

  四、对于年老、经验丰富的中医,应配备水*较高的青、壮年中医或西学中医师,作为助手,继承并整理其学术经验,积极开展中医的科研工作。

  五、承担中医和西医学*中医的.教学工作,认真带好进修、实*人员,定期开展中医学术活动。

  六、积极采集民间土、单、验方,进行整理、筛选、验证,对确有疗效的要推广应用。

  七、积极弘扬中医的特长,如针灸、推拿、正骨、男科、妇科、皮肤科等,设专科门诊方便群众就医。

  八、院外处方,原则上不转抄,只能供参考。医师未见患者,一概不得开处方和抄方。

  九、对于特殊的煎药方法及服药时间,医师要向患者交代清楚,并在处方上注明。

  十、中医治疗的住院患者,是否需要随诊,由会诊医师确定,并认真做好记录,定期随诊。各科中医随诊的患者,出院前三天经治医师通知随诊医师停开中药,以免造成浪费。

  十一、在弘扬中医特长的同时,有选择地吸收和应用西医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中西医结合治病的新路子。

  中医诊疗室管理制度 2

  一、业务副院长分工领导门诊,科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领导。各科确定一名主治医师以上业务人员协助科主任负责本科的门诊工作。

  二、参加门诊工作的`医务人员,应派有经验的医师和护士担任。要求门诊医师相对稳定,护士一般较长期固定。

  三、对疑难病症两次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

  四、科主任、主任医师应定期上门诊解决疑难病例。

  五、对患者要进行认真检查,按照省卫生厅规定格式记载门诊病历和申请单填写要求,门诊部定期检查,每月评分一次,上报院长,并送有关科室。

  六、门诊检查科室所做各种检查结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

  七、门诊各科与住院处及病房应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情及病床使用情况,有计划地收容患者住院治疗。

  八、做好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做好疫情报告。

  九、门诊工作人员要做到关心体贴患者,态度和蔼,有礼貌,耐心地解答问题,尽量简化手续,有计划地安排患者就诊。

  十、门诊应保持清洁整齐,改善候诊环境,加强候诊教育,宣传卫生防病、计划生育和优生学知识。

  十一、门诊医师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积极采用经济便宜的检查和治疗方法,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患者的负担。

  十二、对基层或外地转诊患者,要认真诊治。在转回原地治疗时,要提出书面诊治意见。

  十三、门诊各科根据本专业特点,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各种治疗常规、操作规程以及岗位责任制,并认真做好登记、统计报表等工作。

  十四、各科室参加门诊工作的医务人员,在医务科或门诊部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认真执行院、科规章制度,严守工作岗位。人员调换时,科室应与医务科和门诊部共同商量确定名单,并由医务科和门诊部制表公布。实行病房医师兼管门诊的科室必须明确要求,安排好人力。

  中医诊疗室管理制度 3

  1、对就诊病人书写门诊病历,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病历书写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纠错规范。

  2、病历书写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以蓝黑墨水、碳素墨水或黑色签字笔签写。

  3、病历由亲自参与诊断、治疗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签名。无资质人员不得签名。

  4、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5、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等检查资料应及时归入门诊病历。

  6、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依法签署知情同意书。

  7、急诊病人经过紧急检查处理稳定后即刻书写病历,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8、急诊留观患者应记录留观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

  9、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

  中医诊疗室管理制度 4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依法执业。

  2、严格遵守医疗护理各项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3、将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悬挂于醒目位置,执业地点、执业范围、负责人等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提前申请变更。

  4、按照核准的诊疗项目执业,完成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工作任务,主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5、认真、规范、准确地书写门诊病历,填写门诊日志。

  6、对病员认真检查,合理治疗,科学用药。对疑难病人2次门诊不能确诊者,及时转上级医院。对急、危重病员,给予优先接诊,积极进行抢救治疗。

  7、认真开展诊所内部设备、设施消毒工作,依法处置医疗废物、废水,保证医疗安全。

  8、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认真诊治每一位患者,为患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医务人员工作时衣帽穿戴整洁,佩戴胸卡。保持诊所环境清洁。

  9、依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制定合理的'、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并公示,收款后出具正规合法的票据。

  10、开展健康教育,大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中医诊疗室管理制度 5

  一、建立分级制度,级数不定,级与级之间以工资奖金为区分。模仿国外的医师制度,病人先由一线医生接诊,若一线医生无法治疗,再转由更高级别的医生诊疗。

  二、建立医师考核制度,每个病人建立专门档案,应包括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等;对病人的治疗情况进行跟踪随访,发给问卷,询问病人对治疗效果的满意度,以症状消失且三月内不再复发为治愈一例;若病人不满意效果而中止治疗,则为治疗失败一例;以“治愈例数”÷“总治疗例数”为治愈率,每年考核一次,要求治愈率为80%以上。

  三、在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奖惩升降制度。

  1、新毕业医师为见*医师,无独立处方权,随高级别医师学*三年后晋级为一级医师,此期间拿固定工资;此后每连续三年治愈率高于80%则升一级,低于80%则降一级,若降入见*医师则为见*医师待遇;

  2、若发现医师做假,如与人窜通假冒治愈以提高治愈率等,一次发现即降入见*医师。

  说明:这种考核及升降制度直接面对病人,以实际治疗效果为依据,鼓励医师在保证医疗质量的'情况下多接诊病人,多劳多得。病人先由一线医师接诊,可避免高级医师人才浪费,使他们有更多的精力去诊疗更复杂的病例及进一步学*;高级别医师的技术水*及付出的脑力劳动都多于低级别医师,理应有更高的报酬,若档次不拉开难以有足够的激励。建立以治愈率为准的升降制度可以避免医师乱接病人,遇到没把握的病人可以推荐给更高级别的医师就诊。医师做假直接与医德相关,故而处罚严厉。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优选【5】份(扩展5)

——放射源管理制度优选【5】份

  放射源管理制度 1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加强我矿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工作人员健康,保护环境,根据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源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㈠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

  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结合我矿使用放射性装置数量多,安装地点较为分散的实际情况,为安全使用防护管理好这些放射性装置,特制定基层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及管理负责人、放射性装置防护负责人、放射性装置管理人员、放射性装置工作维护人员等岗位职责。

  ㈡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的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责任。

  2、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对在用、备用、拆卸的放射性装置的使用管理、安全防护负责,组织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管理机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有关规程,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㈢防护负责人职责

  1、对放射性装置的保管、使用、防护负全面责任。

  2、负责管理放射性装置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制定放射性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从技术措施上保证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

  4、组织有关人员对放射性装置防护、使用、保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㈣放射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得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责任。

  2、负责管理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使用、存放,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负责管理本部门维护人员的业务学*及专业培训,对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从事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维护工作。

  ㈤放射工作人员职责

  1、遵守放射性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2、遵守放射性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按规程要求维护好放射性装置,并保证放射性装置的正常安全使用。

  3、遵守国家制定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各项规定,严格按标准工作。

  4、负责对放射性装置进行安装、调试、校准及日常维护工作。

  ㈥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按照标准安装、使用操作与维护。

  2、按照操作手册(说明书)正确使用维护。

  3、在射线源周围工作时,长期工作地点必须距离1米以外。

  4、检测、调试、维护放射性装置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放射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5、更换放射性装置时,必须关闭射线源,更换工作完毕方可打开射线源的封闭块。

  6、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要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的工作应轮流操作。

  7、距放射源2米内,不许进行电焊,如必须电焊,应暂时将放射源关掉。

  8、不允许人为损坏放射源壳体的密封性能,不允许砸、敲、甩放射源壳体。

  ㈦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组织机构与职责。

  2、按照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许可登记,由市级卫生防疫部门对放射性装置每年定期进行监测、检查,对维护工作人员作定期专业培训及体检,以保证安全使用放射性装置。

  3、放射性装置的安装、拆卸、转移、维护、测试由各部门从事维护工作人员进行,技术人员进行协调并协同参加,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参与。

  4、现场安装放射性同位素检测仪表后,应请放射性防护监督部门测量现场周围的放射性计量大小,若测出计量超过规定标准,应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

  5、定期检查放射源壳体的闭塞块(开关)性能,保证闭塞块手柄转动灵活,使放射性同位素处于十分安全完好状态下工作。

  6、放射性装置必须设有安全警告标志,划出安全防护距离,以防他人随意接*。

  7、放射性装置专业维护人员,必须经过市级防疫部门进行专业防护安全知识培训,掌握放射防护相应护放射性装置。

  8、对备用、拆卸存放在供应科仓库的放射性装置必须统一存放在较为安全的地方,必须存放在安全的屏蔽专用箱内,必须由专人负责并掌管专用箱钥匙。

  9、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的物品放在一起,其储存场所必须具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10、若放射性装置封闭损坏或失效时,则禁止使用;一旦射线部件损坏,在射线源周围圈起一个5米直径的范围,竖立一个警告标记,禁止行人走*此范围。

  11、发生放射性事故时,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故影响,并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

  12、禁止对放射性装置作抛弃处理。

  二、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军城煤矿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情况、环境质量情况为次级紧急情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必须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闭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三、核子秤管理制度

  1、核子秤是一种高效、精确的计量仪器,必须按照规程正确使用。

  2、任何情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必须设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人员在接*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核子秤装置必须定期巡检,主要查看其牢固性、稳定性。

  4、为保证核子秤的可靠性,必须按规程规定对其进行静态、动态的校验。

  5、非有资格且未接受过训练的人员绝对不能移动放射源,任何人不得在放射打开时,打开a型架上部护罩。

  6、靠*放射源外罩或在维护设备时,要关闭放射源装置。

  7、发生紧急事件时,不要试图进行修理、拆除或处理受损的部件。

  8、无论在任何情形下,除供应商外,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四、核子秤防辐射方法及应急措施

  1、必须按照规程正确使用核子秤。

  2、任何情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必须安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接*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配置铅手套、铅眼镜、铅围裙等防护用品,在监测、调试维护、更换放射源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放射防护品,关闭放射源。工作完毕后,方可打开放射源封闭块。

  4、靠*放射源外罩或维护设备时,要按照相关法规,相关规定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及关闭放射源装置。

  5、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6、定期请专业部门检查放射源泄漏情况,发现泄漏超标,应立即请专业部门处理。

  7、正常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计量不准确等意外情况时,要立即请专业部门检查是否有泄漏,不要试图进行修理,应立即远离放射源,并通知矿调度室等相关部门,并在危险区域设立警示牌,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8、每天观察上位机情况,发现异常及紧急事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矿调度室、保卫科等相关部门进行必要处理,并要求相关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立即到相关卫生医疗部门接受检查治疗。

  五、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重复

  1、认真执行《军城煤矿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情况、环境质量情况为次级紧急情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必须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闭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六、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为加强对我矿放射源安全的统一监管,保障安全,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应急预案。

  ㈠辐射事故分级

  我矿现有放射源为ⅳ类和ⅴ类放射源,可能发生ⅳ类、ⅴ类放射源被盗、丢失、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等一般辐射事故。

  ㈡职责分工

  1、调度室负责辐射事故发生时的总体调度指挥。

  2、机电科负责辐射事故发生时与上级环保部门的联系。

  3、保卫科负责辐射事故发生时与上级**部门的联系。

  4、卫生保健站负责辐射事故发生时与上级卫生防疫部门的联系。

  5、财务科负责辐射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资金的落实。

  6、供应科负责辐射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物资准备。

  7、各放射源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辐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培训,包括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保证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㈢辐射事故应急程序

  1、发生辐射事故时,现场人员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迅速通知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单位启动辐射事故应急程序,同时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尽快撤离至安全地带。事故现场周围要做好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造**员伤害。

  2、相关单位立即向上级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现场处理。

  3、发生放射源失控事故时要立即请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处置,以免造成无谓的伤害。

  4、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查体,确保人身安全,已经受到辐射事故伤害的要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医疗救治。

  5、事故处理完成后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培训演*,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放射源管理制度 2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各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加强水钢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工作人员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源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一)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

  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结合公司使用放射性装置的实际情况,为安全使用防护管理好公司放射性装置,各使用单位应制定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及管理负责人、放射性装置防护负责人、放射性装置管理人员、放射性装置工作维护人员等岗位职责。

  (二)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的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责任。

  2、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对在用、备用、拆卸的放射性装置的使用管理、安全防护负责,组织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管理机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有关规程,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防护负责人职责

  1、对放射性装置的保管、使用、防护负全面责任。

  2、负责管理放射性装置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制定放射性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从技术措施上保证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

  4、组织有关人员对放射性装置防护、使用、保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放射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得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责任。

  2、负责管理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使用、存放,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负责管理本部门维护人员的业务学*及专业培训,对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从事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维护工作。

  (五)放射工作人员职责

  1、遵守放射性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2、遵守放射性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按规程要求维护好放射性装置,并保证放射性装置的正常安全使用。

  3、遵守国家制定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各项规定,严格按标准工作。

  4、负责对放射性装置进行安装、调试、校准及日常维护工作。

  (六)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按照标准安装、使用操作与维护。

  2、按照操作手册(说明书)正确使用维护。

  3、在射线源周围工作时,长期工作地点必须距离1米以外。

  4、检测、调试、维护放射性装置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放射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5、更换放射性装置时,必须关闭射线源,更换工作完毕方可打开射线源的封闭块。

  6、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要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的工作应轮流操作。

  7、距放射源2米内,不许进行电焊,如必须电焊,应暂时将放射源关掉。

  8、不允许人为损坏放射源壳体的密封性能,不允许砸、敲、甩放射源壳体。

  (七)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组织机构与职责。

  2、按照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许可登记,由市级卫生防疫部门对放射性装置每年定期进行监测、检查,对维护工作人员作定期专业培训及体检,以保证安全使用放射性装置。

  3、放射性装置的安装、拆卸、转移、维护、测试由各部门从事维护工作人员进行,技术人员进行协调并协同参加,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参与。

  4、现场安装放射性同位素检测仪表后,应请放射性防护监督部门测量现场周围的放射性计量大小,若测出计量超过规定标准,应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

  5、定期检查放射源壳体的闭塞块(开关)性能,保证闭塞块手柄转动灵活,使放射性同位素处于十分安全完好状态下工作。

  6、放射性装置必须设有安全警告标志,划出安全防护距离,以防他人随意接*。

  7、放射性装置专业维护人员,必须经过市级防疫部门进行专业防护安全知识培训,掌握放射防护相应护放射性装置。

  8、对备用、拆卸存放在供应科仓库的放射性装置必须统一存放在较为安全的地方,必须存放在安全的屏蔽专用箱内,必须由专人负责并掌管专用箱钥匙。

  9、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的物品放在一起,其储存场所必须具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10、若放射性装置封闭损坏或失效时,则禁止使用;一旦射线部件损坏,在射线源周围圈起一个5米直径的范围,竖立一个警告标记,禁止行人走*此范围。

  11、发生放射性事故时,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故影响,并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

  12、禁止对放射性装置作抛弃处理。

  二、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军城煤矿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情况、环境质量情况为次级紧急情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必须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闭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三、核子秤管理制度

  1、核子秤是一种高效、精确的计量仪器,必须按照规程正确使用。

  2、任何情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必须设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人员在接*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核子秤装置必须定期巡检,主要查看其牢固性、稳定性。

  4、为保证核子秤的可靠性,必须按规程规定对其进行静态、动态的校验。

  5、非有资格且未接受过训练的人员绝对不能移动放射源,任何人不得在放射打开时,打开A型架上部护罩。

  6、靠*放射源外罩或在维护设备时,要关闭放射源装置。

  7、发生紧急事件时,不要试图进行修理、拆除或处理受损的部件。

  8、无论在任何情形下,除供应商外,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四、核子秤防辐射方法及应急措施

  1、必须按照规程正确使用核子秤。

  2、任何情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必须安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接*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配置铅手套、铅眼镜、铅围裙等防护用品,在监测、调试维护、更换放射源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放射防护品,关闭放射源。工作完毕后,方可打开放射源封闭块。

  4、靠*放射源外罩或维护设备时,要按照相关法规,相关规定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及关闭放射源装置。

  5、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6、定期请专业部门检查放射源泄漏情况,发现泄漏超标,应立即请专业部门处理。

  7、正常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计量不准确等意外情况时,要立即请专业部门检查是否有泄漏,不要试图进行修理,应立即远离放射源,并通知矿调度室等相关部门,并在危险区域设立警示牌,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8、每天观察上位机情况,发现异常及紧急事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矿调度室、保卫科等相关部门进行必要处理,并要求相关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立即到相关卫生医疗部门接受检查治疗。

  五、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重复

  1、认真执行《军城煤矿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情况、环境质量情况为次级紧急情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必须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闭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六、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为加强对我矿放射源安全的统一监管,保障安全,结合水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应急预案。

  (一)事故分级

  水钢现有放射源为Ⅳ类和Ⅴ类放射源,可能发生Ⅳ类、Ⅴ类放射源被盗、丢失、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等一般辐射事故。

  (二)职责分工

  1、公司总调负责事故发生时的总体调度指挥。

  2、环保部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环保部门的联系。

  3、保卫部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部门的联系。

  4、公司爱卫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卫生防疫部门的联系。

  5、财务部负责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资金的落实。

  6、供应公司负责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物资准备。

  7、各放射源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辐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培训,包括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保证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应急程序

  1、发生辐射、被盗、丢失、失控等事故时,现场人员立即向公司总调度室报告,由调度室迅速通知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单位启动事故应急程序,同时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尽快撤离至安全地带。事故现场周围要做好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造**员伤害。

  2、相关单位立即向上级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现场处理。

  3、发生放射源失控时要立即请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处置,以免造成无谓的伤害。

  4、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查体,确保人身安全,已经受到辐射事故伤害的要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医疗救治。

  5、事故处理完成后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培训演*,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放射源管理制度 3

  一、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

  1、放射源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二、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简称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已办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

  上述单位按放射安全许可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到市环保局政务办理大厅进行申报。市环保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报省环保局审批(其中涉外放射源还需到国家***审批)。

  2、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防护应当贴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单位务必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务必有国家统一编号。

  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1、放射源使用单位,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资料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四、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职责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职责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职责人。

  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五、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使用放射源单位,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6、用源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到达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外排或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

  1、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企业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表报市环保局备案。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市环保局、市***报告,并同时报当地**和环保、**部门。

  3、使用放射源单位应编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卫状况年度评价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报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区或县级市环保局,同时报市环保局。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将处理、处置状况向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局或县级市环保局报告。

  5、环保部门在接到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安全状况年度评价报告后,对使用单位进行年度检测,资料为:

  (1)放射安全的管理机构、人员岗位培训落实状况。

  (2)放射源使用、登记记录。

  (3)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和回收证明。

  (4)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实状况。

  (5)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状况。

  (6)辐射屏蔽、剂量测量、报警、警示标志、安全联锁装置检查。

  (7)核定放射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监测数据。

  放射源管理制度 4

  一、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

  1、放射源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二、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简称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已办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

  上述单位按放射安全许可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到市环保局政务办理大厅进行申报。市环保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报省环保局审批(其中涉外放射源还需到国家***审批)。

  2、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防护应当贴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单位务必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务必有国家统一编号。

  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1、放射源使用单位,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资料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四、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职责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职责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职责人。

  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五、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使用放射源单位,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6、用源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到达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外排或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

  1、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企业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表报市环保局备案。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市环保局、市***报告,并同时报当地**和环保、**部门。

  3、使用放射源单位应编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卫状况年度评价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报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区或县级市环保局,同时报市环保局。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将处理、处置状况向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局或县级市环保局报告。

  5、环保部门在接到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安全状况年度评价报告后,对使用单位进行年度检测,资料为:

  (1)放射安全的管理机构、人员岗位培训落实状况。

  (2)放射源使用、登记记录。

  (3)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和回收证明。

  (4)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实状况。

  (5)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状况。

  (6)辐射屏蔽、剂量测量、报警、警示标志、安全联锁装置检查。

  (7)核定放射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监测数据。

  放射源管理制度 5

  1、目的

  为了按照公司的要求,加强本部门对使用、存储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部门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的存储、使用、转移、运输。

  3、人员要求

  3.1全体人员必须充分重视并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

  3.2所有进行与放射源工作有关的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获得“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证”,并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

  3.3工作人员要预先正确戴好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提前做好实验的全部准备工作。

  4、总则

  4.1本部门涉及放射源的实验在使用放射源前需按照公司的《操作辐射源放射防护一般准则》制定详细的本部门“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并报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审批备案。

  5、放射源的存储

  5.1放射源存储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度,一人负责门禁卡和密码,一人负责钥匙,不得将其随意更换或交与他人保管,必须由两位管理员同时开门方能进入源室。

  5.2放射源存储室和各放射源罐要有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牌,以及核素名称、编号、活度等资料。

  5.3除了放射源室管理员和放射源领用人员,其它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源室。

  5.4放射源必须存放在屏蔽罐中,确保其开关(铅罐盖)处于闭合状态;并将铅罐保存在源室内的保险柜中,而且要分类、分项存放,不得随意挪动保险柜的位置。

  5.5放射源室内不能存放非放射性物品,严禁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存放在其附*。

  5.6放射源的资料健全,认真填写《放射源管理记录本》,内容包括、核素名称、编号、活度、生产(刻度)时间、生产单位、铅罐口的剂量率等,《放射源管理记录本》不允许撕毁和缺页。

  5.7放射源使用者领用放射源前,需按照规定填写《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申领者及其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室放射安全负责人签字后才能生效,放射源管理员不得将放射源随意交予他人使用。

  5.8放射源进出源室,管理员和领用者都必须在交接前严格检查放射源是否完好无损,并用环境剂量率仪测量铅罐口的剂量率,与原始记录进行对比,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

  5.9放射源室管理员必须督促放射源领用者按时归还领用的放射源。

  5.10日常管理

  1)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前,必须及时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提交自查结果(按照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的通知执行)。

  2)源室管理员每周自查一次,并认真填写《放射源安全检查记录》。

  3)源室内要保持卫生清洁。

  4)严禁在源室内饮食、吸烟。

  5)放射源出入室后要清理工作现场,消除事故隐患。

  6)设置录象监控员,保证其电视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每周自查一次,查看录象监控记录是否有异常状况。

  7)定期检查灭火器、红外防盗报警器、电视监控系统、个人剂量报警仪、环境剂量率仪的工况,确保这些设备能够正常工作。

  8)每次进出源室前后,仔细检查源室门和保险柜是否处于锁好状态。

  9)每天下班前应检查放射源是否都已入库,并且按照要求存放。

  10)定期进行源室内及其周围的剂量监测工作。

  6、放射源的使用

  6.1放射源使用者首先要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放置好防护用品。

  6.2放射源使用者需预先按照规定填写《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其本人及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所属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室放射安全负责人四方签字后才能生效,凭《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到放射源存储室办理领用手续。

  6.3放射源在领用和回交的过程中,领用人员和放射源管理员要检查放射源是否有破损,用剂量率仪测量铅罐口剂量率,并与原始记录进行对比,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确定。

  ***放射源在到达实验工作场所前,操作人员不得打开铅罐盖,保证放射源始终密封在铅罐中。

  6.5操作人员在打开铅罐取出放射源之前,必须事先设立辐射防护安全控制区(边界剂量按小于1usv/h控制),并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牌,防止其他人员误入;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6.6使用放射源时,需用专用的镊子夹取,不得用手直接接触放射源,轻取轻放,保证源的完整性;并且尽可能减少与源接触的时间,每完成一次实验应将放射源放回铅罐中或关好屏蔽罐的防护门。

  6.7放射源领用者必须负责放射源领出源室到还回源室前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严禁杜绝放射源处于失控的状态。如果实验中途不再使用时,领用者要负责照看,实验结束应立即归还源库,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设“小仓库”。

  6.8实验结束后,应对放射源得工作场所进行环境剂量监测,确保没有将放射源遗漏在工作场所。

  6.9操作人员完成工作后应立即洗手,身体其它裸露部位如果接触到放射源、铅罐、铅砖等物品也应立即清洗。

  7、放射源的运输转移

  7.1放射源离开或进入密云基地必须上报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审批备案,并需要制定详细周密的《放射源运输转移方案》。

  7.2严禁随身携带放射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需用公司车辆运输放射源时,必须向行政部说明运输的内容,并报放射管理小组审批备案。

  7.3放射源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摆放牢固、稳妥;运输车辆中途停车时,要有专人看守;除司机、押运员外,不允许搭乘其它人员。

  7.4运输前必须经辐射防护部检测其剂量水*,各类人员座位处的辐射水*不超过0.02msv/h。

  7.5其他详细事宜按照gb11806-20xx《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执行。

  8、应急措施

  8.1发生放射安全异常情况(包括人员误照射,放射源损坏、脱落等),必须立即向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报告,采取妥善措施,撤离人员、保护现场,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8.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并且保护好现场,密切配合**、卫生、环保部门工作,以便迅速查找、侦破。

  8.3发生火灾时,火势较小时,应立即用干粉灭火器扑灭火源;如火势较大无法扑灭时,应迅速拨打119报警。同时报告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以便及时处理灭火后的具有放射源的现场。

  8.4实施细则按照《放射事故及意外事件应急处置预案》(ntrpd/m-05001)执行。

  9、相关记录

  9.1《放射源管理记录本》

  9.2《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优选【5】份(扩展6)

——宿舍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实用5份

  宿舍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1

  那天意外接到了师妹打来的电话,也意外的从师妹口中听到我是党员B组的组长。说实在的,我有点不敢相信,论资历,我初生牛犊,不怕虎嘛,谈不上。总之,一切都很戏剧化的发生了。回想当初,我们第一次来到韩师的情景,仿佛就发生在昨天。而今,我已是踏入高三的人了。总结几天下来走访宿舍的经历,多少有些惆怅,但也有很多收获。现总结如下:

  一、个人感悟

  一直都很遗憾,遗憾被安排到接新生的最后一天下午,安排到绿色通道协助各位助理班主任做好新生的注册工作,而没能亲自去迎接那些和当初的我们一样稚嫩的大一新生进入到这个美丽的校园,他们带着憧憬、懵懂和迷茫,怀着忐忑的心情走进这所充满着希望和梦的大学。根据党支部的安排,我和陈颖城同学是负责无机非金属材料班的学弟们,第一次去他们宿舍的时候是6号晚上,进去的时候很安静,因为几个宿舍加起来只有寥寥数人,况且师弟们都在专心的整理自己的生活用品,擦床板等等,这个氛围我很喜欢,符合男孩子们非凡的适应能力,独立的气质。

  对我的到来,大家没有惊奇,没有意外,很好,这说明我们学院对接待新生的工作做的很到位,“迎接新生”这一举措在新生中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再次走访新生宿舍时是7、8号晚上,这时新生差不多已来齐了。进去没有多久,我们就开始交谈起来,首先,我还是按照常规,让他们进行自我介绍,一是为了了解他们的基本信息,二是自我介绍是面试的重要环节,让他们熟悉一下各组织和社团的面试流程。其次,我们就新生常遇到的问题展开交流。比如食堂的饭菜是否合他们的口味,家庭经济情况,是否需要贷款,申请助学金的材料有没准备齐全,还有怎样入党,加哪个组织、社团比较能提升自己的能力及如何轻松应对大学的考试。

  他们有很多疑问,需要我来解答。让我想到了当初的自己,也感觉到了作为一个党员身上的使命感和压力,我很认真的尽自己所能解答了他们的问题,这个过程中,自己不仅仅是一个预备党员,更是一个可以走进他们内心深处的可以给他们依靠的知己。

  我没做过多的打扰。后面几次去他们宿舍,大都是闲聊了一些大学生活。大家开始信任我了,他们开始有什么问题都找我,这让我很开心。

  二、新生主要存在的问题表现在:

  1、对本专业的认识和未来发展前景的担忧。

  2、是否要加入一些学生社团,加入什么样的学生社团以及多少的问题。

  3、怎样入党,同时也对党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

  a.入党有什么好处;

  b.学*好的人才能入党;

  c.入党好找工作;

  d.学生会成员和学生干部更容易入党;

  e.亲戚朋友要求入党等。

  4、考研。

  5、大学生恋爱问题。

  6、学*,例如会不会挂科,该怎么样去读大学的课程。 其中,让我比较担忧的一个情况是很多新生才来就带了电脑,对于大一新生是否可以带电脑,学校没有明确规定,但就我个人来说,是不支持大一就带电脑来宿舍的,几乎所有带电脑来学校的同学们都能深刻的感受到我们用电脑娱乐的时间大大多于用来学*的时间,同时电脑也是很多同学逃课的诱因之一。

  最后,自己要在以后的工作中有重点针对性的开展一系列活动,以调整其进入大学以来的学*方法和心态,促进其适应大学氛围和大学生活。

  宿舍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2

  金秋十月,北京*谷特校和我校开展了以“构建有效的培智课堂”为主题教学教研活动。对于我个人而言,北京来的张雪姣、付利*两位老师带来的理念和课堂模式让我受益匪浅。

  从这两位老师的课堂上我们可以看到两位老师非常有亲和力,教态自然,完全是学生喜欢的类型,对孩子的表达,每个字都要求表达恰当,并且对待课堂认真,准备充分,精心设计的课程体现着老师对学生的爱。 课程整体体现着生活化,每个孩子都能参与其中,以生活做底蕴在自然中领略学*,并非特别有意识的强加于学生。综合课程的理念无处不在:对学生的*惯教育时时渗透;对学生的语言训练时时渗透。

  例如张雪姣老师的“上衣 长裤”是“生活语文”中的内容,张老师巧妙的结合生活实际和孩子的实际情况在生活语文中清楚正确地表达自己的需求和想法,能够运用不同的方法解决自己的问题。教师在整个课堂上创设条件激发学生的体验共鸣,能够在自然中进行需求表达,并且要求学生说得准,说的对,学会需求表达的方式方法。整节课非常的流畅,孩子在轻松愉快中度过,感觉不到一丝的枯燥。教师的精心设计和充分的准备在加上各种教学技能的使用,让我享受了特殊儿童成功的课堂教学气氛。

  张雪姣老师的社会适应课“小手帕”针对的主要是低龄的孩子,设计非常到位,教学过程中借助童谣,带领孩子一边说一边操作,在玩中学,学中练。

  付利*老师的音乐课“秋天的童话” ,既教会了孩子唱歌,又让孩子通过图片记住歌词,训练了孩子们看图说话的能力。

  自我反思:

  听了两位教师的优质课,对于我是一种反思和激励,让我在欣赏别人精彩的同时发现了自己的很多不足,在以后的教学中,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在教学中,要不断学*,不断反思,学*两位老师新的教学理念、教学思想,学*他们对细微之处处理的独具匠心,学*他们扎实的教学基本功底等等,反思自己的教学,真正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

  宿舍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3

  宿舍管理是我们班主任工作的一部分,如果我们思想上不重视,宿舍的卫生与纪律肯定一塌糊涂。可问题是,我们重视了,都想把宿舍的卫生纪律搞好,可是学生不给力,实在没有办法,我也曾经这么想。但我没有放弃,我尝试了很多种方法,在呼呼的北风下,夜里十点多钟,与违反就寝纪律的学生谈按时休息的意义与重要性。看到学生宿舍糟糕的卫生状况,我绞尽脑汁,使尽各种方法,罚劳动,谈意义等等,就差我亲自动手给他们打扫了。曾经有段时间,我每次走到宿舍楼下的白板处,心跳就加快,生怕自己班的宿舍上榜。

  看到自己班级落后的文明量化积分,我是无法*静的,我一直在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从未停止。到目前为止,我们班级宿舍的卫生纪律基本良好。可遗憾的是,我自己也说不清楚到底用的什么方法,什么理论。在这里,我只能将我自己的一些做法向大家作一个汇报。

  一、心中有“尺”

  无论老师,还是学生,心里都要有一个明确的卫生和纪律标准。开学第一天的第一节课,我会准时到班抓迟到,让迟到的学生站在自己的位置上,等所有人到齐之后,从迟到现象说起,借题发挥,宣布班级最重要的纪律要求。自*课纪律八个字:“准时,定位,安静,专心”。教室和宿舍的卫生要求:随时保持干净,如果有问题,不管你在干什么,立刻停下打扫干净。宿舍纪律:违反就寝纪律的宿舍,所有人都站到我办公室去。

  二、坚持就有好*惯

  只要我去宿舍就查卫生,卫生有问题,立刻指出,立刻改正,绝不拖到明天。如果哪一天我到宿舍,没有提卫生,那么只有一种情况,就是这个宿舍没有问题。久而久之,我养成了查卫生的*惯,而我的学生养成了打扫卫生的*惯。

  三、多监控,重落实

  关于宿舍卫生,我们班级有一个宿舍卫生报告制度。就是舍长负责将每天的卫生分数单交给班长,班长收起之后交给我,这样我既可以及时了解宿舍的卫生状况,又可以提醒同学们要注意卫生打扫。如果低于90分或者就寝纪律有问题,宿舍所有人要到我办公室说明情况,次次如此,从不间断,必须让学生清楚老师的态度是认真而坚决的。在与学生交流的过程,我只追究集体的原因,不问个人原因。原因有三:一是个人原因难扯清,也花时间。二是容易导致互相推诿,不利于宿舍团结。三也是一次集体主义教育的机会。

  我们还有学校物业和值日组反馈的信息,只要有问题,立刻去改,不要等,注意时效性。

  四、有耐心,有方法

  对有问题的宿舍要有耐心,不能心急,要做好长期斗争的准备。在斗争的过程中,要仔细斟酌自己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决定,坚决避免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舍长不能轮流做,这样没有人会珍惜,必要时对舍长进行一些培训与指导,唤醒他们责任心与集体荣誉感。

  五、以最低成本解决问题

  如果提醒就能解决的问题绝不批评,如果自己能解决的问题绝不叫家长或者提交年级部。就好比人一生病就用重药,那肯定不行。而且也有小题大做之嫌,不仅得不到学生的理解与支持,还会激化师生矛盾,那也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六、增强班级的认同感

  让班级的每一个学生热爱自己的班级,可以使我们的很多工作事半功倍。

  宿舍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4

  自从3月24日被安排到一号宿舍楼当宿舍管理员以来,我已经在那工作有50天了。经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认识到了学生管理的难处,体会到了做宿舍管理员的滋味。虽说是,“工作分工不同”,但自从我来到宿舍管理员的岗位上后,我就偶尔听到了些议论,说什么“大学生刚刚来就去看宿舍了……”,“学校以后就改革了,让后勤人员管理宿舍……”等等。的确,这样的工作是谁也不愿意去做的,何况我们学校本来就没有先例,让老师去看宿舍。工作总得有人去做,既然是领导安排了,那么我就得把安排的工作做好吧。

  事实上,我们的工作非常简单,无非就是给学生们开门,关门,还有给他们的宿舍卫生情况打分,当然,还得处理突发事件。按照领导的安排,我们重点是要保证学生的午休时间。所以,每天中午都得在楼上转,知道学生们睡着。其他时间,也就是学生在教室学*的时间,我们就是把大门一关,在值班室待着,所以有非常多的时间自己支配,我就是看看书,偶尔出去***。非常*淡的生活,我认为不用总结,但领导还是得让交工作的总结,可能是最*经常发现我们在上班期间去玩吧!也可能是,高考就要来了,在增加一下紧张的气愤,让我们再在工作上严厉些!

  可是那些学生非常多都放弃了学*,就是想度过这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了,我们就是拿他们没办法了。比如,学校严禁他们用方便袋带饭回宿舍,他们可不听,他们就是要带回来,想在宿舍吃的悠闲。我们就在门口站着,两个老师,一边一个,象两只看门狗。每当学生拿回饭来,我们就制止,让他到餐厅吃完了再回宿舍。但是,人家那把你放在眼里啊,有的直接就往里冲,我们就严厉禁止,有时候弄得大家都脸红脖子粗的,何必呢!有的,人家聪明啊,就把饭装在书包里,这样,你的眼睛又不能透视,再说了,你也不能翻人家书包啊!还有的.更经典,直接就从窗户那递进来了,我们总不能来个“分身术”吧,所以工作是非常难做啊!

  至于,保证午休时间嘛,还基本能做到,虽然,他们每天都有点拖拉非常久才睡觉。毕竟,高三了嘛,还是比较累的。不过,有的学生还是利用睡觉时间看自己喜欢的小说,漫画等等。只要他们不说话,我们就阿弥陀佛了,也就学会了“视而不见”。

  宿舍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5

  (一)健全公寓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监督检查、总结评价等工作,做好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成立由公寓管理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学生处、各院系共同构成的组织体系。要明确各部门在公寓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与权限。保卫处是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保卫处要把学生公寓的安全工作放在全校安全工作的重要位置。此外,应成立学生安全自律组织,主要承担自我管理和信息反馈任务,充分发挥安全保障中学生的主体作用。公寓管理部门定期与各院系、学生处、学生会等沟通,虚心听取他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存在矛盾和问题,通报学生宿舍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争取得到最大范围的支持与理解。各方面的协助与监督,会使公寓安全管理工作更科学、更规范。

  (二)完善公寓安全制度体系

  建立和完善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是做好学生公寓安全工作的基础。高校学生公寓日常安全管理一般应有以下制度:《学生公寓安全用电制度》学生公寓防火防盗须知》学生公寓治安保卫制度》学生公寓安全守则》学生公寓电梯运行管理办法》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学生公寓值班服务制度》学生公寓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等。

  (三)加强学生公寓安全检查

  加强对学生公寓安全检查力度。学生公寓的安全检查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公寓管理员日常巡查、值班员夜间巡查、学生公寓每日水电巡查、学生寝室查房、重大节假日安全检查等。检查可采取普查与抽查相结合,全面贯彻落实安全检查制度。一般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等。具体工作中,要做到日常检查责任到人、工作到位,空间上不留死角,时间上不留空白。要建立公寓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负责此项工作的主要领导要深入基层对公寓安全进行抽查,要定期听取一般公寓管理人员和学生的意见。

  (四)加强安全教育

  提高安全管理基本技能,一方面要加强对公寓员工的安全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培训内容包括防火、防盗安全知识培训、公寓管理值班操作规程、学生心理常识辅导、现代管理设施与技术运用培训、应急预案演练、公共卫生安全知识培训、紧急情况逃生与自救常识等。另一方面要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学生中全面普及法律知识和安全防范知识,使学生居安思危,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大学生自我防范、自我保护的能力。

  (五)强化保障设施。

  用一流装备确保公寓安全。工作中要对常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与更新,加大公寓安全设施、设备的投入。主要包括:消防器材的检查与及时更换;消防通道的畅通、电器设备的检查、维护与保养;寝室门锁、家具设施的检查与及时维修等等。同时要注意运用现代安全管理技术手段,例如使用安全智能用电管理系统;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安装自动报警装置;建立现代化的消防监控系统;配备先进的通讯设施;安装计算机网络过滤系统;安装门禁系统等。

  (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防和快速反应机制

  应对不及时,突发事件是影响公寓安全的重要因素。措施不得力,极易造成混乱局面。建立应急预防和快速反应机制,可以有效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把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由于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严重性和紧迫性的特征,所以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应当遵循积极预防、快速反应、有效控制、妥善处理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要规范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建立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必须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突发事件的特征及处理原则,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处理突发事件的校、院(系)组织网络和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优选【5】份(扩展7)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全文优选【五】份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全文 1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运行办公室(以下统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航空公司)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

  (一)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信息;

  (二)安全监察信息,是指地区管理局和***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

  (三)综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运行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飞行品质监控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和飞行记录器信息等。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地区管理局、***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制定包括自愿报告在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具备收集、分析和发布功能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机制。企事业单位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应当报所属地***备案。

  第六条民航局支持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建设,鼓励个人积极报告航空系统的安全缺陷和隐患。

  第七条民航局支持开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的技术研究,对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收集到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评估安全状况和趋势,实现信息驱动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量不作为评判一个单位安全状况的唯一标准。

  第九条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据本规定,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管理办法,并报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事发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件信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二章人员和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且人员数量应当满足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

  (一)参加民航局组织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

  (二)每两年参加一次民航局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复训,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配备工作必需设备,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便携式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录音笔等。

  第三章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

  第十三条事件信息收集分为紧急事件报告和非紧急事件报告,实行分类管理。紧急事件报告样例和非紧急事件报告样例包含在事件样例中,事件样例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件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一)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通过电话向事发地***报告事件信息(空管单位向所属地***报告);***在收到报告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在收到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

  (二)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事发地***,抄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所属地***及地区管理局;

  (三)非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外国航空公司除外)应当参照事件样例在事发后48小时内,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事发地***,抄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所属地***及地区管理局。

  第十五条在我国境外发生的事件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一)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通过电话向所属地***报告事件信息;***在收到报告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给所属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在收到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

  (二)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所属地***,抄报所属地区管理局;

  (三)非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发后48小时内,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所属地***,抄报所属地区管理局。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外国航空公司。

  第十六条报告的事件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已上报的事件,事发相关单位获得新的信息时,应当及时补充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并配合局方对事件信息的调查核实。如事实简单,责任清楚,事发相关单位可直接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二)负责组织调查的地区管理局和***应当及时对事件信息进行审核,完成事件初步定性工作;

  (三)对初步定性为事故的事件,负责组织调查的单位应当提交阶段性调查信息,说明事件调查进展情况,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2个月内上报事件的最终调查信息,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四)对初步定性为严重事故征候的事件,负责组织调查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0日内上报事件的最终调查信息,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五)对初步定性为一般事故征候的事件,负责组织调查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上报事件的最终调查信息,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六)当事件初步定性为一般事件,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上报事件的最终调查信息,负责组织调查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完成最终调查信息的审核,并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七)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初步定性或不能按规定时限提交最终调查信息,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向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报告,并按要求尽快上报事件的最终调查信息,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第十七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应当使用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上报。当该系统不可用时,可以使用传真等方式上报;当系统恢复后3日内,应当使用该系统补报。

  第十八条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事件信息,按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向国际民航组织和境外相关机构通报事件信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当事件定性为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时,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通知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和国际民航组织,内容包括事发时间和地点、运营人、航空器型别、国籍登记号、飞行过程、机组和旅客信息、人员伤亡情况、航空器受损情况和危险品载运情况等;

  (二)事故调查结束后,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向国际民航组织送交一份事故调查最终报告副本;

  (三)事故发生后30日内,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向国际民航组织提交初步报告。事故调查结束后,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尽早将事故资料报告提交国际民航组织。

  第二十条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与事故、事故征候、一般事件以及举报事件有关的所有文本、影音、数据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组织事故、事故征候以及一般事件调查的单位负责对调查的文件、资料、证据等进行审核、整理和保存。

  第二十二条地区管理局和***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民航局的相关要求报告安全监察信息。

  第二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所属地区管理局的相关要求报告综合安全信息。

  第四章自愿报告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处理

  第二十四条民航局支持第三方机构建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该系统的运行。

  第二十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运行的基本原则是自愿性、保密性和非处罚性。

  第二十六条任何人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网上填报和电话的方式向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提交报告。

  第二十七条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集的报告内容如下:

  (一)涉及航空器不良的运行环境、设备设施缺陷的报告;

  (二)涉及到执行标准、飞行程序困难的'事件报告;

  (三)除事故、事故征候和一般事件以外其他影响航空安全的事件报告。

  第二十八条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到的报告,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接收到报告后,确定是否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集的报告内容,通知报告人受理情况;

  (二)核查报告内容,视情联系报告人补充信息;

  (三)去除报告中涉及的识别信息,编写分析报告,提出安全建议;

  (四)视情向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发布告警信息、信息简报和信息通告。

  第五章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处理

  第二十九条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地区管理局或***负责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二)在收到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3日内,应当向举报人反馈受理情况;

  (三)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经调查构成事故、事故征候或一般事件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调查结束后3日内,向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

  第三十一条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调查结束后5日内,受理单位应当向被举报单位和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第六章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与应用

  第三十二条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和发布制度,促进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共享和应用。

  第三十三条民航局通过分析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评估行业总体安全状况。地区管理局和***通过分析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评估辖区总体安全状况,明确阶段性安全监管重点。

  第三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分析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评估本单位安全状况和趋势,制定改进措施。

  第三十五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以不影响信息报告的积极性为原则,并遵守国家和民航局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民航局负责发布全国范围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地区管理局和***负责发布辖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第三十七条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情况,开展安全警示、预警工作,适时发布航空安全文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方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按要求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程序和机制的;

  (二)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配备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或数量不满足工作需要的;

  (三)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配备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必需设备,或配备的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

  (四)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未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和发布制度的。

  第三十九条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方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报告事件信息的;

  (二)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按规定报告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件的;

  (三)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报告在境外发生的事件的;

  (四)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未按规定对已上报的事件进行处理的;

  (五)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途径上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的;

  (六)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妥善保护与事故、事故征候、一般事件以及举报事件有关的所有文本、影音、数据以及其他资料的;

  (七)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未遵守地区管理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办法中综合信息和监察信息的相关要求;

  (八)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

  (九)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未按要求定期分析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

  (十)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警示、预警工作的。

  第四十条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方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报告事件信息的;

  (二)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妥善保护与事故、事故征候、一般事件以及举报事件有关的所有文本、影音、数据以及其他资料的;

  (三)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一条外国航空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或第十六条由局方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涉及相关定义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事故按《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的定义执行;

  (二)本规定所称事故征候按《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的定义和标准执行。严重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一般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三)本规定所称一般事件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严重程度未构成事故征候的事件;

  (四)本规定所称局方是指民航局、地区管理局以及***;

  (五)本规定所称企事业单位是指与航空器运行和保障有关的飞行、维修、空中交通管理、机场和油料等单位;

  (六)本规定所称事发相关单位是指与所发生事件有关的、能提供事件直接信息的航空器运营人(含分、子公司)和航空运行保障单位;

  (七)本规定所称所属地是指民航企事业单位注册所在地;

  (八)本规定所称航空器运行阶段、机场活动区、受损定义参见《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

  (九)本规定中所称“日”均指“日历日”。

  第四十三条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修正案颁布后,民航局将对其进行评估,决定采纳的,及时修订本规定;需要保留差异的,及时将差异通报国际民航组织。

  第四十四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参照本规定有关外国航空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16年4月4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全文 2

  第十三条事件信息收集分为紧急事件报告和非紧急事件报告,实行分类管理。紧急事件报告样例和非紧急事件报告样例包含在事件样例中,事件样例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件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一)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通过电话向事发地***报告事件信息(空管单位向所属地***报告);***在收到报告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在收到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

  (二)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事发地***,抄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所属地***及地区管理局;

  (三)非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外国航空公司除外)应当参照事件样例在事发后48小时内,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事发地***,抄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所属地***及地区管理局。

  第十五条在我国境外发生的事件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一)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通过电话向所属地***报告事件信息;***在收到报告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给所属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在收到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

  (二)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所属地***,抄报所属地区管理局;

  (三)非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发后48小时内,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所属地***,抄报所属地区管理局。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外国航空公司。

  第十六条报告的事件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已上报的事件,事发相关单位获得新的信息时,应当及时补充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并配合局方对事件信息的调查核实。如事实简单,责任清楚,事发相关单位可直接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二)负责组织调查的地区管理局和***应当及时对事件信息进行审核,完成事件初步定性工作;

  (三)对初步定性为事故的事件,负责组织调查的单位应当提交阶段性调查信息,说明事件调查进展情况,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2个月内上报事件的最终调查信息,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四)对初步定性为严重事故征候的事件,负责组织调查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0日内上报事件的最终调查信息,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五)对初步定性为一般事故征候的事件,负责组织调查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上报事件的最终调查信息,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六)当事件初步定性为一般事件,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上报事件的.最终调查信息,负责组织调查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完成最终调查信息的审核,并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七)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初步定性或不能按规定时限提交最终调查信息,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向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报告,并按要求尽快上报事件的最终调查信息,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第十七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应当使用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上报。当该系统不可用时,可以使用传真等方式上报;当系统恢复后3日内,应当使用该系统补报。

  第十八条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事件信息,按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向国际民航组织和境外相关机构通报事件信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当事件定性为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时,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通知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和国际民航组织,内容包括事发时间和地点、运营人、航空器型别、国籍登记号、飞行过程、机组和旅客信息、人员伤亡情况、航空器受损情况和危险品载运情况等;

  (二)事故调查结束后,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向国际民航组织送交一份事故调查最终报告副本;

  (三)事故发生后30日内,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向国际民航组织提交初步报告。事故调查结束后,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尽早将事故资料报告提交国际民航组织。

  第二十条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与事故、事故征候、一般事件以及举报事件有关的所有文本、影音、数据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组织事故、事故征候以及一般事件调查的单位负责对调查的文件、资料、证据等进行审核、整理和保存。

  第二十二条地区管理局和***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民航局的相关要求报告安全监察信息。

  第二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所属地区管理局的相关要求报告综合安全信息。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全文 3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涉及相关定义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事故按《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的定义执行;

  (二)本规定所称事故征候按《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的定义和标准执行。严重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一般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三)本规定所称一般事件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严重程度未构成事故征候的事件;

  (四)本规定所称局方是指民航局、地区管理局以及***;

  (五)本规定所称企事业单位是指与航空器运行和保障有关的飞行、维修、空中交通管理、机场和油料等单位;

  (六)本规定所称事发相关单位是指与所发生事件有关的、能提供事件直接信息的航空器运营人(含分、子公司)和航空运行保障单位;

  (七)本规定所称所属地是指民航企事业单位注册所在地;

  (八)本规定所称航空器运行阶段、机场活动区、受损定义参见《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

  (九)本规定中所称“日”均指“日历日”。

  第四十三条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修正案颁布后,民航局将对其进行评估,决定采纳的,及时修订本规定;需要保留差异的,及时将差异通报国际民航组织。

  第四十四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参照本规定有关外国航空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16年4月4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全文 4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运行办公室(以下统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航空公司)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

  (一)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信息;

  (二)安全监察信息,是指地区管理局和***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

  (三)综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运行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飞行品质监控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和飞行记录器信息等。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地区管理局、***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制定包括自愿报告在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具备收集、分析和发布功能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机制。企事业单位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应当报所属地***备案。

  第六条民航局支持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建设,鼓励个人积极报告航空系统的安全缺陷和隐患。

  第七条民航局支持开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的技术研究,对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收集到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评估安全状况和趋势,实现信息驱动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量不作为评判一个单位安全状况的唯一标准。

  第九条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据本规定,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管理办法,并报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事发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件信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全文 5

  第三十二条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和发布制度,促进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共享和应用。

  第三十三条民航局通过分析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评估行业总体安全状况。地区管理局和***通过分析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评估辖区总体安全状况,明确阶段性安全监管重点。

  第三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分析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评估本单位安全状况和趋势,制定改进措施。

  第三十五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以不影响信息报告的积极性为原则,并遵守国家和民航局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民航局负责发布全国范围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地区管理局和***负责发布辖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第三十七条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情况,开展安全警示、预警工作,适时发布航空安全文件。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优选【5】份(扩展8)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五)份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 1

  第五十七条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影响航班正常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取消其时刻,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未制定或者公布运输总条件,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运输总条件中未明确航班延误补偿相关内容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代理协议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反本规定二十一条第一款,未制定备降航班地面服务保障工作程序或者应急预案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制定或者公布机上延误应急预案或者预案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未按要求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未按要求对外公布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负责人、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的变化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告知民航行政机关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不具备受理中文投诉能力或者拒绝受理中文投诉的;

  (十)违反本规定第五章相关条款,未按要求报告相关信息的。

  第五十九条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按照实际需求配备运行保障设备或者保障人员,影响航班正常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未在购票环节明确告知旅客运输总条件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及时通告旅客航班动态信息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发布信息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参加演练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及时报警,影响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进行处理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做出实质性回复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未按要求保留投诉记录的。

  第六十条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未按规定向旅客通告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未为旅客办理退票或者改签手续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未向旅客出具书面证明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未按规定为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未及时通告旅客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未按规定保证盥洗设备正常使用的,处2万元的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未按规定提供饮用水和食品的,处2万元的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航空销售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未按要求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未按要求对外公布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负责人、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的变化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告知民航行政机关的。

  第六十二条航空销售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及时通告旅客航班动态信息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三),未将承运人通告的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及时通告旅客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进行处理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做出实质性回复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未按要求保留投诉记录的。

  第六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制定备降航班地面服务保障工作程序或者应急预案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未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信息发布工作制度或者对外宣传*台,或者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延误或者处置情况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未按规定与地方**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处置联动机制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未按要求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未按要求对外公布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负责人、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的变化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告知民航行政机关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五章相关条款,未按要求报告相关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按要求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或者维护导致设施设备故障引起航班延误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要求对航班运行进行有效监控,地面运行效率低下,影响航班正常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要求安装、使用仪表着陆系统或者等效的精密进*和着陆引导系统,影响航班正常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按照实际需求配备足够相关设施设备或者保障人员,影响航班正常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未按保障协议做好备降航班服务工作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未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备降保障或者借故不予保障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未按规定通告相关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及时报警,影响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协助承运人做好机上延误时的服务工作的;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未及时启动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进行处理的;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做出实质性回复的;

  (十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未按要求保留投诉记录的。

  第六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二),未按规定向旅客通告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在航站楼内为旅客提供医疗服务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未按规定为旅客提供相关服务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地面服务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制定备降航班地面服务保障工作程序或者应急预案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未按要求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未按要求对外公布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负责人、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的变化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告知民航行政机关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五章相关条款,未按要求报告相关信息的。

  第六十七条地面服务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按照实际需求配备足够相关设施设备或者保障人员,影响航班正常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按要求签订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或者协议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参加演练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及时报警,影响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协助承运人做好机上延误时的服务工作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进行处理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做出实质性回复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未按要求保留投诉记录的。

  第六十八条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服务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服务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因自身原因影响航班正常,或者违反本规定未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参加演练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空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章相关条款,未按要求报告相关信息的。

  第七十条空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要求对航班运行进行有效监控,地面运行效率低下,影响航班正常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严格执行空管运行工作程序或者标准,影响航班正常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向承运人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影响航班正常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未按规定通告相关信息,影响航班正常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参加演练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未按规定向承运人通告航班动态信息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向有关单位通告航班动态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未按规定启动航班放行协调机制的。

  第七十一条 旅客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扰乱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二条从事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和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民航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 2

  第五十七条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影响航班正常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取消其时刻,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未制定或者公布运输总条件,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运输总条件中未明确航班延误补偿相关内容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代理协议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反本规定二十一条第一款,未制定备降航班地面服务保障工作程序或者应急预案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制定或者公布机上延误应急预案或者预案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未按要求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未按要求对外公布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负责人、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的变化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告知民航行政机关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不具备受理中文投诉能力或者拒绝受理中文投诉的;

  (十)违反本规定第五章相关条款,未按要求报告相关信息的。

  第五十九条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按照实际需求配备运行保障设备或者保障人员,影响航班正常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未在购票环节明确告知旅客运输总条件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及时通告旅客航班动态信息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发布信息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参加演练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及时报警,影响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进行处理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做出实质性回复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未按要求保留投诉记录的。

  第六十条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未按规定向旅客通告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未为旅客办理退票或者改签手续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未向旅客出具书面证明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未按规定为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未及时通告旅客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未按规定保证盥洗设备正常使用的,处2万元的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未按规定提供饮用水和食品的,处2万元的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航空销售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未按要求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未按要求对外公布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负责人、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的变化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告知民航行政机关的。

  第六十二条航空销售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及时通告旅客航班动态信息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三),未将承运人通告的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及时通告旅客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进行处理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做出实质性回复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未按要求保留投诉记录的。

  第六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制定备降航班地面服务保障工作程序或者应急预案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未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信息发布工作制度或者对外宣传*台,或者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延误或者处置情况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未按规定与地方**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处置联动机制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未按要求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未按要求对外公布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负责人、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的变化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告知民航行政机关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五章相关条款,未按要求报告相关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按要求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或者维护导致设施设备故障引起航班延误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要求对航班运行进行有效监控,地面运行效率低下,影响航班正常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要求安装、使用仪表着陆系统或者等效的精密进*和着陆引导系统,影响航班正常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按照实际需求配备足够相关设施设备或者保障人员,影响航班正常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未按保障协议做好备降航班服务工作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未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备降保障或者借故不予保障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未按规定通告相关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及时报警,影响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协助承运人做好机上延误时的服务工作的;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未及时启动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进行处理的;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做出实质性回复的;

  (十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未按要求保留投诉记录的。

  第六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二),未按规定向旅客通告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在航站楼内为旅客提供医疗服务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未按规定为旅客提供相关服务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地面服务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制定备降航班地面服务保障工作程序或者应急预案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未按要求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未按要求对外公布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负责人、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的变化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告知民航行政机关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五章相关条款,未按要求报告相关信息的。

  第六十七条地面服务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按照实际需求配备足够相关设施设备或者保障人员,影响航班正常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按要求签订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或者协议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参加演练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及时报警,影响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协助承运人做好机上延误时的服务工作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进行处理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做出实质性回复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未按要求保留投诉记录的。

  第六十八条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服务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服务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因自身原因影响航班正常,或者违反本规定未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参加演练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空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章相关条款,未按要求报告相关信息的。

  第七十条空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要求对航班运行进行有效监控,地面运行效率低下,影响航班正常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严格执行空管运行工作程序或者标准,影响航班正常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向承运人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影响航班正常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未按规定通告相关信息,影响航班正常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参加演练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未按规定向承运人通告航班动态信息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向有关单位通告航班动态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未按规定启动航班放行协调机制的。

  第七十一条 旅客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扰乱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二条从事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和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民航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 3

  第四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将运输总条件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

  承运人应当将机上延误应急预案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

  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机上延误应急预案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民航行政机关。

  第五十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和机上延误时,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相关情况,并保存处置情况记录2年。

  第五十一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空管部门应当按照航班正常统计有关规定,做好航班运行数据的记录、上报、汇总等工作,并对真实性负责。

  民航局定期对外公布航班正常情况和旅客投诉受理、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 4

  第四十四条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旅客可以向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或者民航行政机关投诉,也可以依法直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五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并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

  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决定变化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民航行政机关。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应当具备受理中文投诉的能力。

  第四十六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旅客受理情况。

  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10日内做出实质性回复。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20日内做出实质性回复。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销售代理人应当书面记录旅客的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投诉记录至少保留2年。

  第四十七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处理投诉不符合要求,民航行政机关依据职责要求其改正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予以改正。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 5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公布运输总条件,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及取消后的旅客服务内容,并在购票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

  国内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中应当包括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若给予补偿,应当明确补偿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承运人应当积极探索航班延误保险等救济途径,建立航班延误保险理赔机制。

  第十九条承运人委托他人代理地面服务业务或者销售代理业务的,应当在代理协议中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后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第二十条承运人及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在售票时应当将旅客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准确录入旅客定座系统,并负责及时通告旅客航班动态信息。

  第二十一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分别制定备降航班地面服务保障工作程序和应急预案。

  承运人与备降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有备降保障协议的,备降机场管理机构和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保障协议做好备降航班服务工作。

  承运人签订协议的备降机场无法接收备降,航班需在其他机场备降时,相关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供备降保障,不得借故不予保障。

  第二十二条 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

  承运人应当每隔30分钟向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动态。

  空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天气状况、流量控制和航班出港延误后放行等信息通告承运人和机场管理机构。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机位、机坪运行情况等信息通告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和空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驻场各单位,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空管部门及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分别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

  驻场各单位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参加演练,落实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旅客应当文明乘机,合***,不得违法进入机场控制区,堵塞安检口、登机口,冲闯机坪、滑行道、跑道,拦截、强登、强占航空器,破坏设施设备,或者实施其他扰乱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出现第二十四条旅客扰乱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情况,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警。

  机场**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维护民航运输生产秩序。

  第二节航班出港延误旅客服务

  第二十六条在掌握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后,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信息通告工作:

  (一)承运人应当在掌握航班状态发生变化之后的30分钟内通过公共信息*台、官方网站、呼叫中心、短信、电话、广播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旅客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动态。

  (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候机楼内的公共*台及时向旅客通告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

  (三)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将承运人通告的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的信息及时通告旅客。

  各单位应当加强协调,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对外发布的航班信息真实、一致。

  旅客对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航空销售代理人通告的信息真实性有异议的.,可在旅行结束后向民航局确认。

  第二十七条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为旅客妥善办理退票或者改签手续。

  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误或者取消书面证明的,承运人应当及时提供。

  第二十八条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总条件,做好旅客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发生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后,承运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

  (一)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

  (二)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三)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四)国内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备降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第三十条在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优先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无**陪伴儿童等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航站楼内为旅客提供医疗服务。

  第三节机上延误处置

  第三十二条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机上延误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机上延误时的信息通告、餐饮服务提供时间和下机的条件及限制。

  机上延误应急预案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海关、边检、安保部门充分协调。

  第三十三条发生机上延误后,承运人应当每30分钟向旅客通告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

  由于流量控制、军事活动等原因造成机上延误的,空管部门应当每30分钟向承运人通告航班动态信息。

  第三十四条机上延误期间,在不影响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承运人应当保证盥洗设备的正常使用。

  机上延误超过2小时(含)的,应当为机上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

  第三十五条机上延误超过3个小时(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承运人应当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第三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协助承运人做好机上延误时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四节大面积航班延误处置

  第三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各单位应当共同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联动协调机制,包括信息共享、航班放行协调、旅客服务协调等机制。

  第三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宣布启动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并协调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机关、空管部门及服务保障单位,共同实施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空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通告航班延误原因、预计起飞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信息发布工作制度及对外宣传*台,实时向社会公布延误及处置情况。

  第四十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空管部门应当协调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等单位,启动航班放行协调机制。

  第四十一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启动旅客服务协调机制,协调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等单位,组织实施相关服务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等联检单位,根据进出港航班运行情况,确保旅客快速办理联检手续。

  夜间大面积航班延误期间,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相关单位延长机场巴士运营时间。

  第四十二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机场**机关应当增加现场执勤警力,维护民航运输生产秩序。

  第四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地方**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处置联动机制,必要时请求地方**协助。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优选【5】份(扩展9)

——路政管理规定全文汇总5篇

  路政管理规定全文 1

  第二十条 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报请上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路政管理规定全文 2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 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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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 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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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 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 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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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关于路政管理规定(全文)

  导语: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下面是小编为是大家整理的,路政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z学*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 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报请上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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