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全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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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全文 1

  第十六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七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一人、副**若干人、**团委员若干人,组成**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团全体会议,由**召集,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

  **团下设**处,由**团在**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一人、**若干人组成。**处在**团领导下,主持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一人、副**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全文 2

  第八条 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九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条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性质相*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和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行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的和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一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

  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也可以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幕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在下一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要求时,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可以对下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成立和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全文 3

  中国工会是***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明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中国工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维护职工政治权利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协助人民**开展工作,在**行使国家行**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动,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

  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广泛联系的方针,在独立、*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发展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为世界的和*、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全文 4

  总则

  中国工会是***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明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中国工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维护职工政治权利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协助人民**开展工作,在**行使国家行**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动,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

  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广泛联系的方针,在独立、*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发展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为世界的和*、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第一章 会员

  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自动退会。

  第六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七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待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待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九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条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性质相*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和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行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的和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一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

  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也可以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幕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在下一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要求时,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可以对下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成立和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六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七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一人、副**若干人、**团委员若干人,组成**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团全体会议,由**召集,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

  **团下设**处,由**团在**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一人、**若干人组成。**处在**团领导下,主持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一人、副**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可在区建立一级工会组织或设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一人、副**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副**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副**,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第二十六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在会员或会员代表中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副**,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副**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商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实行民主参与,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

  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六章 工会干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认真学*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

  各级工会**、副**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建立和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五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工会经费、财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 会徽

  第三十九条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

  第四十条 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全文 5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认真学*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

  各级工会**、副**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建立和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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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全文(精选5篇)(扩展1)

——公司章程修正案 (菁华5篇)

公司章程修正案1

  北京xxx科技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原章程第一章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北京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现变更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北京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原章程第四章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xxx 身份证 622xxxxxxxx060xxxx

  现变更为: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xxx 身份证 622xxxxxxxx060xxxx

  原章程第五章第八条: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比例 出资方式 xxx xx万元 xx% 货币 现变更为: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比例 出资方式 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4万元 新法人签字) 货币 年x月x日

公司章程修正案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公司依法在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___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公司的宗旨:____________。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万元。

  第十条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______________以___出资,为人民币___元,占___%。

  (二)______________以___出资,为人民币___元,占___%。

  (三)______________以___出资,为人民币___元,占___%。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董事会

  第二十条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___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董事任期___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___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不得少于3人,单数),其中职工代表___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金华市___签订。

  ______________(盖章)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盖章)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盖章)代表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修正案3

  根据本公司20xx年x月x日第x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xx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xx公司。”

  现改为: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xx万元。”

  现改为: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xx和xx”。

  现改为: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

  现改为:

  全体股签字盖章:

公司章程修正案4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xxx共同出资设立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营范围:xx。(以上范围需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xxx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权并转让;

  (5)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9)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股权。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

  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登记于股东名册。

  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五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2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修正案5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_____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_______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_______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_______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_______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全文(精选5篇)(扩展2)

——中国工会章程全文(精选5篇)

  中国工会章程全文 1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工会章程全文 2

  中国工会是***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国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

  中国工会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的工作方针,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的**观,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协助人民**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按照促进企事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工会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深受职工群众信赖的学*型、服务型、创新型“职工之家”。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

  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增进友谊的方针,在独立、*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建立和发展同国际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推动形成公正合理、民主和谐的国际工运新秩序,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为世界的和*、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中国工会章程全文 3

  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明接转。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中国工会章程全文 4

  中国工会是***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国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

  中国工会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的工作方针,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的**观,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协助人民**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按照促进企事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工会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深受职工群众信赖的学*型、服务型、创新型“职工之家”。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

  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增进友谊的方针,在独立、*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建立和发展同国际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推动形成公正合理、民主和谐的国际工运新秩序,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为世界的和*、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中国工会章程全文 5

  第四十一条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全文(精选5篇)(扩展3)

——章程修正案实用五篇

  章程修正案 1

  正文: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xxxxx

  xxx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相关知识】

  ◆ 公司章程的修改

  一、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活动的依据。公司是否修改自己的章程,法律规定由公司自己决定。公司修改章程也是一种民事活动,要依法进行,修改程序要合法,修改内容更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二、是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方面有法定的要求

  即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要符合法定人数,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在提出修改公司章程时要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同意,经修订的章程也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同意。否则,修订后的章程无效,原公司章程继续有效。公司章程修改后,还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章程修正案 2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 有限公司章程修改规定,经本公司股东研究决定,对本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 条:公司名称修改为: 有限公司;

  第 条:公司住所修改为:

  第 条:经营范围修改为:

  第 条:公司注册资本修改为 万元;

  公司实收资本修改为 万元;

  第 条:股东修改为:

  第 条:营业期限修改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章程修正案 3

  根据本公司    年    月    日第    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    )、(    ),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x章第x条原为:“公司在      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      公司。”

  现改为:

  二、章程第x章第x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

  现改为:

  三、章程第x章第x条原为:“公司股东共x人,分别为    ”。

  现改为:“

  四、章程第x章第x条原为:

  现改为: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章程修正案 4

  公司股东会于xxx年N月N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N次全体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Z章第Z条 股东出资情况:

  此处为原内容!

  现修正为:

  新内容!与原内容格式一致~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年N月N日

  章程修正案 5

  根据本公司    年    月    日第    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    )、(    ),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      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      公司。”

  现改为: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

  现改为: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    ”。

  现改为:“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

  现改为:

  全体股签字盖章:

  相关知识:

  修改章程的权力

  通常,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权分别为公司股东以及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所享有。例如,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则归属于公司股东会。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场合,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发起人制订,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过创立大会通过。无论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之一,这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一致。

  显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享有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权力,是股东权利的自然延伸,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发起人直接创制;而在公司运行阶段,公司章程的修改权则交由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加以行使。持有法定比例以上的股东、董事会可以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议案的提案权,但并无最终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权。这是两种不同属性之权,并在公司章程修订过程中缺一不可。

  实质、形式修改

  公司章程有实质意义上的章程与形式意义上的公司章程之分:前者就是指由股东大会制定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规则本身;而后者则仅指记载上述规则的书面法律文件。因此,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也可以分为对公司章程的实质修改和对公司章程的形式修改,而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章程修改应该包括两个部分。

  形式意义上的对公司章程的修改,除了公司章程文字的增删、结构布局的调整之外,通常是在股东大会因董事会、高级经营管理层依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变更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后,为追认此种变更的合法性,所做的公司章程的必要修改;涉及这类修改事项的往往是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者高级经营管理层即可决定的事项,同时一般不涉及公司对外、对内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变更或者解除、消灭。

  而对公司章程的'实质修改,似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第一,从内容上来讲,应属于公司法第八十一条所列明的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第二,从程序上来讲,只有经过股东大会事先通过公司章程修改议案,才能够实施的公司对外交易、对内治理行为,即这类公司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必须经过修改公司章程方能获得。在*期发生的多起上市公司修改章程被社会公众、监管机关以及交易所质疑关注问题中,大多数即是针对公司章程的实质修改而言。

  例如,2016年2月,桐君阁拟通过修订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权利,被深交所要求作出说明。2016年1月,隆*高科拟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以限制野蛮人恶意收购公司。但目前我国公司立法、证券立法上均未明确规定恶意收购的具体标准,因此,隆*高科修改公司章程的举动有可能存在限制投资者依法收购上市公司之虞,而被深交所发出关注函关注。此外,京山轻机公司章程修订、美达股份2014年公司章程修订等案例中都存在类似问题。面对深交所的质疑,桐君阁和隆*高科此次均以选择放弃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避免了事件的持续发酵,为事件划上了一个“句号”,至于这个“句号”是否够圆,或许应另当别论。

  章程修改的原则

  上市公司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乃法律赋予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之一,也是维护股东和公司权益的重要保障。但公司章程的修订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合法原则。人们已经就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违背和规避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了共识,但对公司章程与交易所规则冲突时的效力关系问题有不同认识。实际上,上市公司在交易所挂牌交易,须以接受交易所规则规制为前提,虽然交易所交易规则不是法律法规,但仍然对上市公司具有拘束力。

  第二,维护股东利益原则。在桐君阁章程修订案中,针对交易所的关注,桐君阁直言其修改公司章程的理由在于确保第一大股东地位、确保公司董事会稳定,避免恶意股东干扰影响公司经营决策。这就涉及公司在保护大股东利益的时候是否也考虑到了中小股东利益、是否限制或者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在隆*高科公司章程修正案中,也存在限制股东对董事和监事的提名资格、限制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等妨害股东行使共益权的问题。

  第三,不得损害债权人和其他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全文(精选5篇)(扩展4)

——业主委员会章程 (菁华3篇)

业主委员会章程1

  第一条 本会是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名称春江花园三期业主委员会 。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共同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 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业主委员会章程2

  第十条 本会每季组织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并将会议通知、议事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服务公司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做出决定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本会做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本会委员应当对本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会执行秘书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章程3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1人单数。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二十条 本会委员的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必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已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账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三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 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 具有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 依据法律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应该履行的其他义务。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全文(精选5篇)(扩展5)

——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全文(精选5篇)(扩展6)

——业主委员会章程 (菁华3篇)

业主委员会章程1

  第一条 本会是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名称春江花园三期业主委员会 。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共同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 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业主委员会章程2

  第五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街道和居委会代表、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筹备组,筹备组组织业主推荐本会候选人员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推选产生。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1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不是委员或业主。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 本会权利:

  1、组织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2、与物业服务公司议定物业服务费、物业维修资金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协商制订物业年度管理计划;审议物业年度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

  3、提出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督促专项维修资金缴交责任人按照规定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组织业主讨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4、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5、检查、监督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工作;

  6、对违反《管理规约》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7、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共有物权的经营方案,签订经营合同,管理经营收入。按业主议事规则公布账目。

  8、保管业主建筑物区域共有物权产权证、业主资格登记资料、共有物业图纸、合格证、维修记录等全部资料。

  9、办理社团登记及业主公共物权方面的诉讼事项。

  第八条 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执行*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按时缴交物业服务费用;

  6、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7、负责业主资格登记和变更;

  8、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业主委员会章程3

  第二十四条 本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在公共设施2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1、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费用;

  2、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等;

  3、有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等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由业主委员会专人负责管理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办公用房由开发商解决。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全文(精选5篇)(扩展7)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 (菁华3篇)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依法安全使用的监督工作,保证广东省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广东省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委员的监督作用,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设立监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2

  第四条 监委会由同级人民*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主任由同级人民*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门、*门、审计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总工会的负责人担任。

  职能部门代表和总工会代表由同级有关部门和总工会委派;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由经济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从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人员中推选;有关专家代表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从行业协会或学术团体中推选。按本款规定委派和推选的代表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并经同级人民*审定的,担任监委会委员。

  第五条 监委会设委员若干人,其中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专家代表的总人数不少于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各级监委会每届任期为五年。监委会委员,实行委任制。监委会委员由于工作变动或失去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由监委会免去其委员职务。监委会委员任期届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监委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按第四条规定及时增补。

  第六条 监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运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二)具有相当的议事协调能力,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三)热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四)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第七条 监委会委员为*职能部门和总工会代表的,由本部门和总工会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配合监委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3

  第八条 监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监督工作,督促落实基金安全责任制;

  (二)统筹、协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组织召开监委会会议,听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工作报告,研究审定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投向等管理、监督的重大事项;

  (四)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调查;

  (五)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调查;

  (七)监督指导下级监委会的工作;

  (八)承办上级监委会和同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监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组织落实监委会的各项决定,草拟监委会工作计划和报告;

  (二)拟订监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议题;

  (三)听取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监督意见,协调举报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四)向监委会提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建议;

  (五)组织监委会委员开展社会保险工作考察学*和宣传活动;

  (六)承办监委会的日常工作。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全文(精选5篇)(扩展8)

——协会章程范本5份

  协会章程 1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协会章程 2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协会章程 3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 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China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CCTAA),是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民政部注册登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注册入会和变更管理;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开展行业党建和**工作;

  (六)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行业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议,参与行业立法工作;

  (七)向**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五)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七)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八)指导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是:

  (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

  (二)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办理注册入会手续;

  (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依照规定退出本会。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被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六)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本会根据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五章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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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章程 5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注册入会和变更管理;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开展行业党建和**工作;

  (六)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行业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议,参与行业立法工作;

  (七)向**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五)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七)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八)指导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全文(精选5篇)(扩展9)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全文通用5篇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全文 1

  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全文 2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缴情况。)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全文 3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全文 4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以下权力: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全文 5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

  三、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 ,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股东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_1__名,由股东决定 ;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全文(精选5篇)(扩展10)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汇总5篇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1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3

  ______有限公司于__年__月__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______(登记事项1)、____(登记事项2),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__条原为:“………………””。

  现修改为:“………………”。

  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加盖公司公章)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4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5

  章程修正案就是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内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而出具的书面决议,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3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3篇1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3篇2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月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3篇3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于XXXX年X月X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会议由****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对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条、第二章第三条进行修正。

  原章程:

  1、第一章 第二条 公司住所:石家庄市中山路XX号。

  2、第二章 第三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XX,出资XXX万元,占注册资本XX%,出资方式:货币;

  XX,出资XXX万元,占注册资本XX%,出资方式:实物;

  修正为:

  1、第一章 第二条 公司住所:石家庄市社裕华路XX号。

  2、第二章 第三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XX,出资方式:货币,出资XXX万元,占注册资本XX%,出资时间XXX年XX月XX日;

  XX,出资方式:实物,出资XXX万元,占注册资本XX%,出资时间XXX年XX月XX日;

  全体股东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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