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菁华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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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

  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资格的机构出具。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

  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

  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承销、备案、上市交易或转让、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证监会批准。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

  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四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

  事项包括: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或约定将评级信息告知发行人,并及时向市场公布首次评级报告、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二)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三)应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所有重大因素,及时向市场公布信用等级调整及其他与评级相关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向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

  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3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

  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的,*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承销机构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证监会可以采取十二至三十六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

  销业务有关文件等监管措施;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第六十二条除*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承销或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证监会可以对承销

  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三条承销机构在承销公司债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证监会可以对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承销机构采取三至十二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二)从事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三)从事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四)未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披露有关

  (五)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公司债券,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六)未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七)其他违反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从事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三)其他违反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处理,对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六条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受托管理人

  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七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东有限责任,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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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1)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菁华3篇)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1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

  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四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

  事项包括: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或约定将评级信息告知发行人,并及时向市场公布首次评级报告、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二)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三)应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所有重大因素,及时向市场公布信用等级调整及其他与评级相关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向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

  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

  第四十八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

  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第四十九条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证券

  业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对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载明。

  第五十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四)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六)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七)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八)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第五十一条受托管理人因涉嫌债券承销活动中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证监会调查或出现*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再适合担

  任受托管理人情形的,在依据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变更受托管理人之前,*证监会可以临时指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受托管理职责,直至债券持有人会议选任出新的受托管理人为止。

  第五十二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

  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公*、合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明确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五)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六)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八)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九)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十)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五十六条发行人可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公司债券风险。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第三方担保;

  (二)商业保险

  (三)资产抵押、质押担保;

  (四)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

  (五)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

  (六)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

  (七)设置债券回售条款。公司债券增信机构可以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第五十七条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公司债券发生违约后的

  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3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

  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的,*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承销机构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证监会可以采取十二至三十六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

  销业务有关文件等监管措施;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第六十二条除*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承销或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证监会可以对承销

  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三条承销机构在承销公司债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证监会可以对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承销机构采取三至十二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二)从事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三)从事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四)未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披露有关

  (五)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公司债券,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六)未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七)其他违反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从事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三)其他违反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处理,对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六条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受托管理人

  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七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东有限责任,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2)

——公司员工慰问管理办法 (菁华3篇)

公司员工慰问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规范公司员工慰问工作程序,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让广大员工切实体会到公司大家庭的温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尉问的原则

  第二条公司一切员工慰问活动均须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办公室领导、部门负责的原则,分层级、分部门管理职工慰问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慰问活动,函盖但不限于员工伤、病、亡,员工家属丧亡、重病,家庭遭受灾困、子女入学等情况。实际情况发生本办法以外事项需要慰问的,由办公室会同公司领导临时商定。

  第三章慰问的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生日慰问

  员工生日,由办公室代表公司送去生日礼物,标准不超过200元/人。

  第六条婚庆慰问

  (1)员工结婚,符合晚婚政策的400元/人,双职工600元/对;不符合晚婚政策的200元/人,双职工400元/对。

  (2)享受婚礼贺金的员工原则上应为公司正式转正员工,特殊情况由办公室拟定方案,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生病慰问

  (1)员工因病一般住院五天以上,慰问金或慰问礼品不超过300元/人;

  (2)员工因病手术住院,慰问金或慰问礼品不超过500元/人;

  (3)员工因病请假在家休养五天以上的,慰问礼品不超过200元。

  (4)患同样病种在一个治疗期内住院的只慰问一次。

  (5)享受生病慰问的条件为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第八条工伤慰问

  工伤慰问金标准参照员工生病慰问标准执行。享受工伤慰问的条件为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第九条产假慰问

  (1)员工(不分男女)请产假的,慰问金或慰问礼品不超过400元。若女员工流产的,慰问金或慰问礼品不超过200元。

  (2)享受产假慰问金的员工原则上应为公司正式转正员工,并符合国家和地方计划生育政策。特殊情况由办公室拟定方案,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员工丧葬慰问

  (1)员工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岳父母或公婆)过世的,享受慰问金不超过400元,花圈1个;员工本人过世的,享受慰问金不超过1000元,花圈1个。

  (2)享受丧葬慰问的条件为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第十一条员工子女升学补助金

  (1)员工子女考取国家全日制大学二本以上贺金标准不超过400元/人,双职工家庭子女不超过600元/人。

  (2)享受子女升学补助金的必须为公司正式转正员工。

  (3)升学补助金申请及发放:凭子女录取通知书原件及户口本原件,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和办公室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交财务部按审批结果发放。

  第十二条特殊困难家庭救助

  (1)公司成立“困难员工基金”,主要收入来源为:公司废品出售收入(由财务部组织,各部门配合收集出售纳入“困难员工基金”收入)、募捐收入(根据实际情况公司组织的`对本公司内的募捐收入)、公司提供。

  (2)“困难员工基金”管理部门为财务部,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报总经理审批后交财务部按审批结果发放。

  (3)申请条件及程序:申请对象应为公司正式转正员工。如因家庭遇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生活突发困难,可按“员工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初次审核→办公室调查核实→办公室填写申请及补助标准→总经理审批→财务部在困难员工基金收入中发放”的程序申请困难补助。

  (4)凡申请困难补助的员工,本人申请后需附有户口所在村、社区领导签署意见原件及户口本复印件。

  (5)补助标准:员工困难补助金额500至2000元(不含公司组织的针对本人的募捐款项)。如“困难员工基金”不够的,差额部分由公司承担。困难员工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困难补助。

  第十三条其它重大事项慰问

  其它重大事项需公司组织慰问的由办公室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统一安排送温暖慰问活动。

  第四章慰问组织程序

  第十四条员工有以上伤、病、亡,员工家属丧亡、重病,家庭遭受灾困、子女入学等情况,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办公室统一组织慰问,并派指定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领导等一起参加慰问。

  第五章慰问金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因生病、工伤、婚庆、生育、丧葬等申请慰问金的,由所在部门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办公室了解核实后,向公司写慰问金申请,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六条各项手续审批通过后由办公室负责人按审批结果到财务部领取对应金额。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参加慰问。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办公室制定,并由其负责解释及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办公室。

公司员工慰问管理办法2

  一、目的

  为全面贯彻《工会法》,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同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规范企业员工慰问工作程序,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增强企业凝聚力,体现企业人文关怀精神,倡导和谐温馨的企业氛围,特制订此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三、慰问定义

  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结婚、生日、工伤、病、亡、生育探望、自然灾害等困难扶助,员工的实际困难发生后,不在本规定范围之内,需要慰问的可提报工会酌情处理。

  四、职责

  (一)综合部

  1、综合部是员工慰问工作的主要牵头组织部门。

  2、负责承担员工慰问工作的全面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3、负责员工慰问工作所需资金的财务处理工作。

  4、负责给予员工慰问工作提供行政支持,优先提供后勤支援,如车辆安排等。

  (二)部门主管

  1、部门主管负责在第一时间内提报员工的困难并对困难的程度及真实性进行了解。?

  2、员工发生困难后,部门主管应适当的协助员工处理,如医疗或交通事故等。?

  3、员工发生困难后,部门主管在公司内部或外部组织献爱心活动。?

  (三)财务部

  负责慰问款项的审核、管理、发放。

  五、慰问原则

  (一)客观、真实、公正、无偿的给予员工物质及精神上的慰问。?

  (二)以上慰问地点不在阜宁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员工代表前期慰问,仅发放慰问金或礼品。

  六、慰问标准

  (一)生日慰问

  在员工生日(以身份证号码为准)当月,由综合部以公司名义发送祝福短信并发放价值100元以内的蛋糕券一份以示恭贺。

  (二)婚庆慰问

  1、员工举行婚礼时公司将致礼金500元以示祝贺。

  2、享受婚礼金的员工应为初婚且为公司正式转正在职员工,双职工者只享受一方。

  (三)生病慰问

  1、员工因病或意外事故住院一个月以内的,给予200元慰问金或礼品。

  2、员工因生病住院做手术住院一个月以上的,给予重病伤500元或礼品。

  3、员工因重疾、绝症、癌症、白血病等特重病伤住院,公司将组织全体员工献爱心捐赠活动,并给予1000元慰问金或礼品。

  (四)工伤慰问

  1、在职员工发生工伤后,部门主管应及时适当的处理,不得延误治疗期限。

  2、在职员工发生工伤无需住院者,视情况给予休假调养,休假期间考勤同所在班组其他人员考勤情况记大工或调休。员工到岗后凭有效发票经部门主管、综合部会签后予以报销。

  3、在职员工发生工伤需住院者,参照生病慰问标准执行。综合部办理员工的各项医疗、保险费用的报销手续。

  (五)产假慰问

  1、公司女员工生育,由部门按照300元/人的标准以现金的形式进行慰问。若女员工流产的,由部门按照200元标准以现金的形式进行慰问。

  2、员工生育保险相关费用处理,由综合部帮助员工办理。

  (六)丧假慰问

  1、员工本人因病、意外事故造成死亡(含自然死亡)的,公司将安排相关人员前往悼念,并致花圈(费用在100元左右)及500元慰问金以示哀悼。

  2、员工本人因工造成死亡的,公司将安排相关人员前往悼念,并致花圈(费用在100元左右)及1000元慰问金以示哀悼。

  3、员工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相关费用处理,由综合部帮助员工办理。

  (七)传统节日慰问

  中秋节、春节等传统节日由综合部以公司名义统一发送祝福短信,并提出方案统一安排慰问活动。

  (八)困难慰问

  1、正式转正在职员工家庭经济困难的,人均收入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水*或家庭成员患有重疾的或本年度内家庭发生重大灾害的,可申请困难补助。

  2、申请流程:员工本人提出申请→本部门负责人初次审核→综合部调查核实,如属实填写申请及补助标准并办理审批手续→工会*审批→总经理批准→财务发放。

  3、凡申请困难补助的员工,本人申请后需附有户口所在村、社区领导签署意见原件及户口本复印件。

  4、获得困难补助的员工,一般在每年年会时予以发放慰问金,慰问金依困难程度待定。

  七、慰问金申请、发放与报销

  (一)员工请婚、产、病、丧假等,由所在部门填写《慰问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综合部了解核实后,报工会*、总经理审批后交财务部。

  (二)员工慰问由综合部统一组织。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住院,由综合部统一组织后由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参加慰问。

  (三)慰问金由综合部统一至财务部领取,慰问结束后统一凭有效发票予以报销,或经员工签字确认后予以发放。

  (四)对员工的慰问费用,统一进入公司的工会费用预算,由工会统一归口核销。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总经理批准后即日起立即生效。

  (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参加慰问。

  (三)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公司员工慰问管理办法3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福利管理,保障公司员工享受到较为健全的福利政策,明确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的福利标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词义解释

  本制度涉及的福利指企业福利,是公司为了提升团队的凝聚力向员工提供的工资和法定福利以外的物质回报,它有别于法定福利(如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带薪休假等,参见集团公司《社会保险制度》和《考勤与假期管理制度》)。

  第四条:福利管理职能部门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福利管理制度》的制订。

  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和子公司办公室按本制度规定落实各项福利政策。

  三、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福利费用的核报。

  第五条:福利类别及标准

  一、防寒降温

  1、每年夏季7、8、9月公司发给员工降温费,冬季12、1、2月公司发给员工防寒费。

  2、防寒降温费计发标准:工作场所未安装空调的员工为80元/人/月,工作场所已安装空调的员工为40元/人/月。

  入职半个月以上的新员工按标准计发,入职未满半个月的新员工按标准的一半计发。

  二、节日礼金或物品

  1、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公司发给员工节日礼品,以示慰问。春节等值物品的最高限额为每人300元,端午节、中秋节等值物品的最高限额均为每人200元。试用期员工的最高限额为标准的50%。节日礼品礼金的采购计划与实施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保管和分发由各公司办公室负责。

  2、国际“三八”妇女节,由公司举办庆祝活动,送给礼品,其费用按在册女员工人数、每人100元的标准控制。集团公司庆祝活动的组织与礼品的采购、分发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各公司则由办公室负责。

  三、伤病补贴

  凡公司员工因伤病住院治疗三天以上者(含三天),由公司派员进行探望,并给予100元补贴或等值物品。

  集团公司员工因伤病住院治疗,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代表公司领导前往探望;子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员工在市住院治疗,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其所属公司共同派员一起探望;地区公司部门经理以下员工在本市住院治疗,由公司办公室组织探望;外地市公司员工在公司所在地住院治疗,由外地市公司组织探望。

  四、婚丧

  1、员工结婚:在职期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员工,由所属公司发给庆贺金200元。

  2、父母、配偶及子女亡故的员工,由所属公司发给慰问金200元或等值物品。

  3、庆贺金或慰问金的申办由各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日祝贺

  员工每年的生日,由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祝贺活动。送给礼品,报销费用限额每人30元。

  六、免费工作餐

  1、员工在工作日可享受由公司提供的免费工作午餐。

  2、晚上加班(含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会议)90分钟以上的员工可享受由公司提供的免费工作晚餐。

  七、健康体检

  公司每两年组织全体员工体检一次。体检的申报、安排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八、帮困

  员工及员工家属突患重病或员工家庭遭遇特大变故、自然灾害等导致生活困难,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组织帮困活动。

  第六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3)

——公司债券担保合同 (菁华5篇)

公司债券担保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担保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为筹集________工程建设资金,经*证券管理部门同意,决定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________证券公司承销,向社会发行公司债券________元,期限____年,年利____%,到期本利一并还清,不计复利,逾期不计利。

  甲方保证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手续合法,发行工作能如期完成,如因手续不合法或发行工作不能如期完成时,乙方有权请求甲方赔偿损失。

  二、乙方愿就本次发行充任甲方保证人,当甲方不能如期偿还本息时,乙方代甲方偿还。乙方保证责任为不可撤销责任。

  乙方不履行保证义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三、乙方代甲方支付公司债券本息后,有权要求甲方于乙方付清本息日起____月内,偿还乙方代付本息总额并按月息____%利率加算利息,甲方迟延偿还时,应按每日____比例,另向乙方偿还迟延利息。

  四、公司债券偿还期届至____月前,甲方应向乙方通报自己偿还能力。甲方逾期不通报,致乙方不能代偿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五、甲方如期通报后,乙方应作好代偿准备。乙方不能如期如数代偿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六、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在不妨害公司债权人前提下,协商解决。

  七、乙方同意甲方将本合同(本合同主要条款)写入其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八、甲乙某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向____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或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章)_________________

  董事长(签名)______________董事长(签名)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公司债券担保合同2

  委托人_________与_________(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承包_________工程。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_________(建设单位)预收备料款(或工程款) _________元。为此,委托人依照《*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_________(受托银行)申请预收款退款担保。委托人与受托银行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受托银行出具有(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受益人为_________,担保金额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三、委托人应将预收款项存入受托银行,并接受受托银行的监督。

  四、受托银行出具保函前,委托人应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_________(第三方反担保人)提供以受托银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或以可转让的有资产价值_________元)抵押给受托银行,并向受托银行提供反担保函(或与受托银行签定抵押协议)。

  五、受益人凭保函、证明其与委托人债务关系的文件及委托人将预收款项用于合同规定之外的用途的证明,要求受托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受托银行经审查无误后,应首先从委托人结算保证金帐户划付。结算保证金帐户不足支付的`,可从委托人其他存款帐户划付。委托人存款不足支付的,由受托银行垫付。

  六、受托银行垫付资金后,有权向委托人追偿。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后30日内,归还垫付资金。受托银行对垫付资金按建设银行其他贷款计收利息。超过30日不还,按逾期贷款加收20%利息。

  七、受托银行垫付资金后,有权要求第三方反担保人代委托人归还垫付资金及利息(或将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八、委托人应按受托银行担保金额度的_________‰按年交付担保费用,并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纳。

  九、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银行各执一份。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及本协议的解除须经双方同意。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 受托银行(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债券担保合同3

  委托人_________与_________(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承包_________工程。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_________(建设单位)预收备料款(或工程款) _________元。为此,委托人依照《*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_________(受托银行)申请预收款退款担保。委托人与受托银行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受托银行出具有(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受益人为_________,担保金额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三、委托人应将预收款项存入受托银行,并接受受托银行的监督。

  四、受托银行出具保函前,委托人应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_________(第三方反担保人)提供以受托银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或以可转让的有资产价值_________元)抵押给受托银行,并向受托银行提供反担保函(或与受托银行签定抵押协议)。

  五、受益人凭保函、证明其与委托人债务关系的文件及委托人将预收款项用于合同规定之外的.用途的证明,要求受托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受托银行经审查无误后,应首先从委托人结算保证金帐户划付。结算保证金帐户不足支付的,可从委托人其他存款帐户划付。委托人存款不足支付的,由受托银行垫付。

  六、受托银行垫付资金后,有权向委托人追偿。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后30日内,归还垫付资金。受托银行对垫付资金按建设银行其他贷款计收利息。超过30日不还,按逾期贷款加收20%利息。

  七、受托银行垫付资金后,有权要求第三方反担保人代委托人归还垫付资金及利息(或将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八、委托人应按受托银行担保金额度的_________‰按年交付担保费用,并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纳。

  九、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银行各执一份。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及本协议的解除须经双方同意。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 受托银行(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债券担保合同4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担保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为筹集_________工程建设资金,经*证券管理部门同意,决定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_________证券公司承销,向社会发行公司债券____>文秘站-您的专属秘书,*最强免费!<_____元,期限_________年,年利_________%,到期本利一并还清,不计复利,逾期不计利。甲方保证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手续合法,发行工作能如期完成,如因手续不合法或发行工作不能如期完成时,乙方有权请求甲方赔偿损失。

  二、乙方愿就本次发行充任甲方保证人,当甲方不能如期偿还本息时,乙方代甲方偿还。乙方保证责任为不可撤销责任。乙方不履行保证义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三、乙方代甲方支付公司债券本息后,有权要求甲方于乙方付清本息日起_________月内,偿还乙方代付本息总额并按月息_________%利率加算利息,甲方迟延偿还时,应按每日_________‰比例,另向乙方偿还迟延利息。

  四、公司债券偿还期届至_________月前,甲方应向乙方通报自己偿还能力。甲方逾期不通报,致乙方不能代偿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五、甲方如期通报后,乙方应作好代偿准备。乙方不能如期如数代偿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六、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在不妨害公司债权人前提下,协商解决。

  七、乙方同意甲方将本合同(本合同主要条款)写入其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八、甲乙某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或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为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公司债券担保合同5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担保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为筹集_________工程建设资金,经*证券管理部门同意,决定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_________证券公司承销,向社会发行公司债券_________元,期限_________年,年利_________%,到期本利一并还清,不计复利,逾期不计利。甲方保证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手续合法,发行工作能如期完成,如因手续不合法或发行工作不能如期完成时,乙方有权请求甲方赔偿损失。

  二、乙方愿就本次发行充任甲方保证人,当甲方不能如期偿还本息时,乙方代甲方偿还。乙方保证责任为不可撤销责任。乙方不履行保证义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三、乙方代甲方支付公司债券本息后,有权要求甲方于乙方付清本息日起_________月内,偿还乙方代付本息总额并按月息_________%利率加算利息,甲方迟延偿还时,应按每日_________‰比例,另向乙方偿还迟延利息。

  四、公司债券偿还期届至_________月前,甲方应向乙方通报自己偿还能力。甲方逾期不通报,致乙方不能代偿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五、甲方如期通报后,乙方应作好代偿准备。乙方不能如期如数代偿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六、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在不妨害公司债权人前提下,协商解决。

  七、乙方同意甲方将本合同(本合同主要条款)写入其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八、甲乙某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或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为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受托银行: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委托人)为引进_________(设备名称)_________(数量),总价格_________,已向_________(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为此,依照《*人民建设银行担保暂行办法》,向_________(受托银行)申请出具该信用证项下的人民币保函。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

  一、由受托银行出具担保金额度为_________元的有(或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受益人为_________。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委托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帐号_________)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存入_________元保证金,并在保函有效期内按结算进度存入保证金,直至存足保函额度百分之百的保证金,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存入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存入_________元。

  如因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尚未下达,资金未拨付到委托人,委托人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_________书面承诺,为委托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存入不少于_________元的保证金,并在_________至_________期限内按结算进度存足_________元的保证金,如委托人不能按期存入保证金,则由建设银行从其主管部门_________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中扣抵。

  三、“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帐号_________)的存款限于保函项下的支付,在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凭保函和证明其与委托人债务关系的文件,要求受托银行划付信用证项下的人民币资金时,受托银行应通知委托人,并从其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划付;结算保证金存款户不足支付的,受托银行可从委托人其他存款帐户划付。

  四、委托人存款不足支付信用证项下的人民币时,由受托银行垫付。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后30日内归还垫款。受托银行对垫付款项按建设银行其他贷款计收利息。超过30日不还,按逾期贷款加收20%利息。

  五、委托人按保函额度的_________‰按年向受托银行支付保费,共计_________元,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交清。

  六、委托人提供受托银行需要的文件和资料,为受托银行审查与开立保函有关的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七、保函额度随结算进度自然减额,直至结清注销。

  八、保函格式由受托银行决定。

  九、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 受托银行(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受托银行: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4)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40句菁华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3、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了解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5、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6、本公司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岗位、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在公司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岗位或班组安全教育。

7、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8、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9、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0、公司必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11、公司为从事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和防护用品。

12、为了保证用电安全,严禁开启设备的电气箱,发生电气故障,必须由电工进行修理,并认真执行设备检修期间的停送电规定:

13、认真学*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14、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例会和安全教育培训。

15、协助安检员管理所驾车辆的证照,按时参加车辆年检、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年度审验及投保业务。

16、安全例会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召集。

17、安全例会由安检员、全体驾驶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实行签到制。

18、安全培训和教育学*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

19、车辆必须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合法行驶证、号牌,在运管部门办理合法营运证照方能正式营运。

20、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21、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22、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23、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4、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25、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26、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7、行车前严禁饮酒,行车及加油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驾驶室必须按核定人数乘坐,严禁超员乘坐。

28、禁止在雨天、雪、雾天、夜间盲目行驶。夜间行车前,应预先检查灯光,并特别注意指挥信号和施工信号。

29、及时做好车辆清洁、保养工作。

30、制定明确的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且在醒目位置给予公布。

31、分析研究*期发生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32、如有泄漏、爆炸、火灾、可能危及安全时,劝导阻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

33、认真抓好安保各基层队伍建设和管理。

34、2.2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5、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实施和落实情况。

36、审核项目部重大风险清单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7、安全管理各项台账要有专门的存放地点,并由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38、要对文件的内容、份数、标题等逐一核对,如发现不符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39、高处作业时防护用品要穿戴整齐,必须将衣袖、裤脚扎紧,需佩戴安全帽,穿软底防滑鞋,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处作业不准穿硬底鞋或带钉易滑的鞋靴(女同志需将头发放进安全帽内,不得穿裙子)。2米以上登高作业,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悬挂端长度不大于1m。

40、严禁私自为项目部开动塔机,并为工地吊装物品。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5)

——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优选【5】份

  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1

  为加强本公司系统各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投资项目”是指:

  (一) 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产生的盈利性建筑工程;

  (二) 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设立的生产经营性企业。

  第二条 建筑工程的各种文件资料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建档和保管,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文件资料由公司总部执委会投资发展室负责建档和保管。以下各条规定均指第二类投资项目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 全部档案按类、目划分归纳,根据公司档案现状,设以下四类档案,并将各项目本身作为目:

  (一) 全资投资项目类;

  (二) 合资合作投资项目类;

  (三) 内地投资项目类;

  (四) 境外投资项目类。

  第四条 全资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 给**的请求报告和**批文;

  (三) 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四) 总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局批复;

  (五) 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六) 产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

  (七)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八) 历年经营业绩。

  第五条 合资合作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文件是:

  (一) 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合资企业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使用证和各方股东的**批文;

  (三) 给**的申请报告和**批文;

  (四) 合资企业合同书;

  (五) 合资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六) 合资各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七) 合资各方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八) 各方(中方)主管单位意见;

  (九) 合资各方委派的董事名单;

  (十) 进口设备、办公用品清单;

  (十一) 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文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

  (十二) 产权、股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

  (十三)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十四) 历年经营业绩。

  第六条 内地投资项目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给**经济协作办公室的申请报告;

  (二) 企业去内地兴办工商企业的章程;

  (三) 合资、合作的联营合同或合资意向书;

  (四) 企业成立或变更时的**批文;

  (五)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六) 派出负责人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七) 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八) 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表复印件;

  (九) 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十) 企业已经在内地投资的经营效益情况;

  (十一) **主管部门批文;

  (十二) 工商局批文;

  (十三) 外出兴办企业当地**的'批文;

  (十四) 外出兴办企业当地工商局批文;

  (十五) 外出兴办企业工农业执照复印件;

  (十六)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十七) 历年经营业绩。

  第七条 境外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给外汇管理局及经发局的申请报告;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海外公司合同、章程;

  (四) 投资方的**批文、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五) 投资方资信证明、创汇证明、资产负债表及历年经营业绩;

  (六) 外派管理局关于项目投资风险及外汇来源的书面审查材料;

  (七) **主管部门征询我驻外使领馆意见的函;

  (八) **主管部门同意成立海外公司的批文;

  (九) 海外公司在投资国的注册登记证明;

  (十)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第八条 项目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一) 投资发展部设建档员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总公司各下属公司应认真配合其工作,主动、及时地将项目档案整理上交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部建档后将档案原件移交总经理办公室,并保留二套完整复印件;

  (二) 各项目负责人将项目文件交给建档员时,建档员应及时登记文件交付日期、名称、原件或复件、交付人,并由文件交付人签字认可; (三) 文件登记后由投资发展部经理或执委会主任签字,按性质进行编号、归档;

  (四) 项目档案保管期(原件和复印件)一般为永久保存。

  第九条 项目档案的查阅

  (一) 总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项目档案时,在投资发展部办理相应的查阅或借用手续;

  (二) 集团内各单位因公需要查阅项目档案时,须出具本单位领导的批准证明。经执委会主任或投资发展部经理同意后,方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

  (三)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项目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执委会主任同意后,方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并由建档员详细登记查阅项目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四) 项目档案一般不得带出档案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或复制时,必须经执委主任批准,由建档员详细登记,借用人签名后才可外借,并限期归还;

  (五) 查阅人违反借阅规定时,建档员有权对其提出批评以至停止其借阅。 第十条 所有资料均应放人有锁的柜子里,钥匙由建档员专人保管,建档员因工作失职,使文件丢失或损毁,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由于建档员的变动或机构的改变等,项目档案需要移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加强投资与股权管理,降低风险,提高效益,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和非权益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投资主体通过让渡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与其他合作方合资组建新公司以及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形成新的股权的投资行为。具体分为:

  (一)新设投资。包括:单独出资成立独资公司;与其他境内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合作公司。

  (二)新增投资。包括: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或债权置换,投资入股等方式,对业已存在,但原来没有投资关系的公司投资关系的公司出资。

  (三)追加投资。包括: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或债权置换,增加出资等方式,对业已存在,但原来有投资关系的公司增加出资。

  非权益性投资主要包括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小型基建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股权投资统一管理。集团公司负责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第五条投资活动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以主导产业、核心业务为主,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明确并落实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责任。

  第六条集团公司要强化投资的计划和预算管理。集团公司在年底前汇总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批。预算内投资由集团公司按计划执行,严格控制预算外投资。

  第七条股权管理要依法正确行使和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全面维护股东利益。

  第二章投资原则及方向

  第八条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主体应具备投资资格(原则上只有集团公司具有投资资格)。

  (二)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投资活动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和核心业务发展要求。

  (四)投资活动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履行规范的.决策程序。

  (五)投资活动必须达到合理的收益水*,有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九条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方向:

  按照拟投资项目与公司核心产业相关程度,分为核心类项目和辅助类项目。

  核心类项目,指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和公司发展战略密切相关的投资项目。包括:生物质发电项目,其他有稳定投资回报的生物质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辅助类项目,指核心类投资以外的,对公司发展有支持作用的投资项目。包括:与核心类项目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产业链开发项目,生物质燃料灰渣的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供应,可再生能源相关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项目,其他经营风险可控的增值项目。

  第三章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由集团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投资意向,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集团公司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初步方案;通过初审的报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再履行董事会决策或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其编制必须实事求是。相关职能部门按拟投资项目的特点及外围环境制订相应的项目投资申请报告的格式,具体编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地址,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本金比例,**的有关产业政策和优惠条件等。

  (二)市场情况分析。包括分析市场需求和竞争环境,预测产品进入市场的前景、销量与竞争力,原料等资源供应状况等。

  (三)技术论证。包括技术上是否先进可行,生产工艺流程,技术力量是否有足够保证等。

  (四)投、融资方案。包括具体的资金筹措方案,各投资方的股权比例设计等。

  (五)经济效益分析。包括盈亏*衡分析,敏感性分析,财务经济评价,社会效益评价等。

  (六)风险分析及对策。包括对可能出现的产业政策风险、经营风险、资金风险等的说明,并具体提出应对方案及措施。

  (七)结论。

  第十二条上报董事会决策时,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项目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金融机构贷款意向资料。

  (三)投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和资质文件。

  (四)投资意向书(与当地**或投资合作方)。

  (五)法律顾问出示的法律意见。

  (六)可能涉及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研究后认为可行的项目,由财务部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公司审核,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由相关职能

  部门或成立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权益性投资要明确投资各方的权利、义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作方资本金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所有投资项目都要执行先申请、后谈判,先审查、后签字的程序。

  第十七条原则上不允许合作方以非货币方式投资,确有需要的,应经公司决策机构研究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依《公司法》规定执行。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需经聘请双方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非生产性车辆购置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非经批准,下属公司不允许购置。

  第十九条投资项目立项后纳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未经集团公司、各单位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项目,不得擅自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文件。

  第四章股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派出的代表股东行使相应权利或参与所派往公司的管理与运营的人员,即委派人员,要依据《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负责全面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有关决定。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股权管理工作,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该项工作,建立被投资企业信息定期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和被投资企业都必须建立企业股权档案。内容包括:股东单位名称、投资额、投资比例、股利收缴、股权变动、出资证明书等内容,对股权及收益实施动态管理。其他有特殊需要存档的内容,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管理的需要,负责制定产权等有关管理报表。所属公司股权发生变化,必须在一周内将股权变动说明及新股权的相关资料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股权投资完成一年后、或新设的被投资企业正式运行一年后,投资主体应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情况:股权投资是否履行了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实施情况:股权投资的操作是否合规,被投资企业是否达到项目投资的计划规模、行业标准和运营内容。

  (三)效益情况: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投资主体的投资收益情况是否达到当时投资决策时所认可的标准水*,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环境效应和社会效应。

  (四)管理情况:被投资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日常经营活动是否履行严格的内控程序,投资主体是否正确行使股东权利,维护了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可根据其管理需要,定期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财务会计报告,发现问题的,需及时查证,必要时可采取聘请中介机构审计的方式,对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投资实际情况与计划的差异,应书面说明原因;对于实际投资收益连续两年低于预期的投资项目,应做出专题分析,并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对于被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以及投资合作方出现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

  第二十七条项目的运作管理由项目公司经营班子负责,并由集团公司采取业绩考核(项目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经营承包责任书)、财务审计监督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各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对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八条股权的收购和转让,无论涉及金额多少,必须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或报股东方备案。

  第五章投资项目变更与结束

  第二十九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后方能离岗。

  第三十一条实行项目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集团公司。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九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十二条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场的状况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设立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金;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改变组织形式;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10%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并或者分立;

  (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信托投资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的事由出现,申请解散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撤销将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危害金融秩序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第十九条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程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经营范围

  第二十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五)受托经营***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第二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但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

  第二十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办理同业拆借。

  第二十六条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章经营规则

  第二十七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二十八条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投资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

  第三十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经营资金信托或者其他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

  第三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五)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

  (六)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者关系人;

  (七)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八)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并以公*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不受前款第(四)至(八)项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前条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持有信托投资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

  (二)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控股的企业;

  (三)信托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托业务人员及其*亲属;

  (四)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持股5%以上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第三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三十六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投资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

  信托投资公司收取报酬的标准,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信托投资公司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信托投资公司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但应在信托合同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委托人。信托投资公司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信托投资公司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四十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

  第四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依法终止其受托人职责的,新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选任;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第四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期限届满;

  (六)信托被解除;

  (七)信托被撤销;

  (八)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信托终止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信托投资公司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信托投资公司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二)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可以规定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拆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第四十九条信托投资公司运用自有资金和信托资金从事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信托投资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中资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自律

  第五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具体财务会计制度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信托投资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第五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职资格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第五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具体考试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质询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者重组,并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第六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信托投资公司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罚则

  第六十二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信托投资公司或者擅自经营信托业务的,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并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后,发现原申请事项有隐瞒、虚假的情形,可以责令补正或者撤销批准。

  第六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办理资金信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限期退回存款,并停办部分或全部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取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六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1月10日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加强投资与股权管理,降低风险,提高效益,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和非权益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投资主体通过让渡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与其他合作方合资组建新公司以及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形成新的股权的投资行为。具体分为:

  (一)新设投资。包括:单独出资成立独资公司;与其他境内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合作公司。

  (二)新增投资。包括: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或债权置换,投资入股等方式,对业已存在,但原来没有投资关系的公司投资关系的公司出资。

  (三)追加投资。包括: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或债权置换,增加出资等方式,对业已存在,但原来有投资关系的公司增加出资。

  非权益性投资主要包括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小型基建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股权投资统一管理。集团公司负责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第五条投资活动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以主导产业、核心业务为主,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明确并落实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责任。

  第六条集团公司要强化投资的计划和预算管理。集团公司在年底前汇总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批。预算内投资由集团公司按计划执行,严格控制预算外投资。

  第七条股权管理要依法正确行使和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全面维护股东利益。

  第二章投资原则及方向

  第八条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主体应具备投资资格(原则上只有集团公司具有投资资格)。

  (二)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投资活动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和核心业务发展要求。

  (四)投资活动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履行规范的决策程序。

  (五)投资活动必须达到合理的收益水*,有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九条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方向:

  按照拟投资项目与公司核心产业相关程度,分为核心类项目和辅助类项目。

  核心类项目,指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和公司发展战略密切相关的投资项目。包括:生物质发电项目,其他有稳定投资回报的生物质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辅助类项目,指核心类投资以外的,对公司发展有支持作用的投资项目。包括:与核心类项目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产业链开发项目,生物质燃料灰渣的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供应,可再生能源相关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项目,其他经营风险可控的增值项目。

  第三章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由集团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投资意向,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集团公司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初步方案;通过初审的报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再履行董事会决策或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其编制必须实事求是。相关职能部门按拟投资项目的特点及外围环境制订相应的项目投资申请报告的格式,具体编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地址,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本金比例,**的`有关产业政策和优惠条件等。

  (二)市场情况分析。包括分析市场需求和竞争环境,预测产品进入市场的前景、销量与竞争力,原料等资源供应状况等。

  (三)技术论证。包括技术上是否先进可行,生产工艺流程,技术力量是否有足够保证等。

  (四)投、融资方案。包括具体的资金筹措方案,各投资方的股权比例设计等。

  (五)经济效益分析。包括盈亏*衡分析,敏感性分析,财务经济评价,社会效益评价等。

  (六)风险分析及对策。包括对可能出现的产业政策风险、经营风险、资金风险等的说明,并具体提出应对方案及措施。

  (七)结论。

  第十二条上报董事会决策时,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项目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金融机构贷款意向资料。

  (三)投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和资质文件。

  (四)投资意向书(与当地**或投资合作方)。

  (五)法律顾问出示的法律意见。

  (六)可能涉及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研究后认为可行的项目,由财务部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公司审核,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由相关职能

  部门或成立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权益性投资要明确投资各方的权利、义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作方资本金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所有投资项目都要执行先申请、后谈判,先审查、后签字的程序。

  第十七条原则上不允许合作方以非货币方式投资,确有需要的,应经公司决策机构研究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依《公司法》规定执行。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需经聘请双方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非生产性车辆购置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非经批准,下属公司不允许购置。

  第十九条投资项目立项后纳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未经集团公司、各单位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项目,不得擅自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文件。

  第四章股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派出的代表股东行使相应权利或参与所派往公司的管理与运营的人员,即委派人员,要依据《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负责全面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有关决定。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股权管理工作,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该项工作,建立被投资企业信息定期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和被投资企业都必须建立企业股权档案。内容包括:股东单位名称、投资额、投资比例、股利收缴、股权变动、出资证明书等内容,对股权及收益实施动态管理。其他有特殊需要存档的内容,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管理的需要,负责制定产权等有关管理报表。所属公司股权发生变化,必须在一周内将股权变动说明及新股权的相关资料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股权投资完成一年后、或新设的被投资企业正式运行一年后,投资主体应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情况:股权投资是否履行了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实施情况:股权投资的操作是否合规,被投资企业是否达到项目投资的计划规模、行业标准和运营内容。

  (三)效益情况: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投资主体的投资收益情况是否达到当时投资决策时所认可的标准水*,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环境效应和社会效应。

  (四)管理情况:被投资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日常经营活动是否履行严格的内控程序,投资主体是否正确行使股东权利,维护了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可根据其管理需要,定期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财务会计报告,发现问题的,需及时查证,必要时可采取聘请中介机构审计的方式,对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投资实际情况与计划的差异,应书面说明原因;对于实际投资收益连续两年低于预期的投资项目,应做出专题分析,并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对于被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以及投资合作方出现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

  第二十七条项目的运作管理由项目公司经营班子负责,并由集团公司采取业绩考核(项目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经营承包责任书)、财务审计监督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各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对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八条股权的收购和转让,无论涉及金额多少,必须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或报股东方备案。

  第五章投资项目变更与结束

  第二十九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后方能离岗。

  第三十一条实行项目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集团公司。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理顺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关系,明确建设管理阶段各参与方的责任,促进投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及《xx股份公司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投字[20xx]730号)和《xx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名词含义

  (一)投资项目是指公司为实现发展战略,以投资拉动产业升级、调整资产结构、谋取资本收益,在交通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开发等领域以PPP(BOT/BT)等模式实施的项目。

  (二)建设管理是为保证投资项目在建设期顺利实施,达到预期目的采取的管理措施,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

  (三)项目投资主体单位为xx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独资项目中,公司为独立投资人,在合作投资项目中公司为合作投资人。

  (四)项目公司是指为实施投资项目而依法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五)总承包是指设计施工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由项目公司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全部或部分工作。

  (六)投资项目相关各方主要包括投资人、项目公司、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中国境内的PPP项目(BOT/BT)以及城市综合体(房地产)等投资项目。

  第二章建设管理原则

  第四条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应该遵循如下原则

  (一)建设管理合法合规原则。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行业以及中国交建的有关规定,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进行。

  (二)整体利益最大原则。投资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应从公司整体利益着眼,以项目生命周期(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或建设、回购(非经营性项目)收益最大化为首要目标。

  (三)管理层次清晰与责权匹配原则。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应做到管理层次清晰,不同责任方或管理层级分工明确,投资人(公司)、项目公司、设计、总承包单位以及各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与拥有的权利相对等,注重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四)优势互补原则。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应充分发挥参与各方在管理、专业、区位等方面的优势,注重相互之间的优势互补,形成整体合力,共同促进项目的建设。

  (五)资金保障与*衡的原则。投资人及项目公司应做好资金筹划,确保项目投入资金安全及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六)投资项目管理全周期、全方位覆盖原则。投资项目的管理应做到全周期、全方位覆盖,建设管理与运营(回购)管理做好衔接,在项目周期内无管理盲区。

  (七)项目归口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原则。投资管理部是投资类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的开发、设计方案(重大变更)的优化、物资设备的采购以及人力资源配置、监理单位选择、总承包单位的遴选,以及施工单位的选用和管理等,应本着充分发挥公司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利用招投标方式、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投资项目的相应业务进行专业化管理。

  第三章建设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投资项目决策中心,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管理职责对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监控,掌握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与措施,并监督项目公司整改落实。相关业务部门监管内容:

  (一)投资管理部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资本金计划,协助项目公司联系贷款银行、落实贷款担保(如有)、完成项目融资;负责资本金注入的审核与报批,监督投资计划的执行,对投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企业规划部负责对项目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对项目公司人员配备、薪资标准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经营管理部负责对投资项目所有合同(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财务部负责对项目资本金投入、财务核算、税收筹划、等相关事宜进行监督管理。

  (六)技术质量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设计优化(重大设计变更)、施工技术方案等施工技术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七)施工管理部负责对投资项目建设期的工程施工进度、信誉评价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安全监督部对投资项目建设安全、环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九)法律部负责投资项目建设期重大合同、协议等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十)其他业务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对投资项目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建设管理相关各方责任

  第六条投资项目相关各方必须明确责权,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投资人责任

  (一)按国家工商登记注册有关规定要求,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二)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公司依法科学管理、做到权责分明,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三)在项目公司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股东会、董事会依法对项目公司进行管理。

  第八条项目公司责任

  (一)以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全面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经营、偿债等工作,并保障资产安全。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或工程总承包、维护等进行招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责任、义务。

  (三)严格控制投资成本,增强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

  (四)设计优化、重大变更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有关规定。项目总体优化方案和变更,应按照工作流程报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协调技术质量部等专业部门进行评审后实施。

  (五)项目公司应充分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公司在设计、施工、管理、技术、融资等方面的优势,提高投资项目对公司的整体贡献。

  第九条总承包部责任

  (一)投资项目采用总承包模式实施,项目公司应与总承包部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总承包的内容和权利义务。

  (二)总承包部对所承担工程的质量、工期、成本、安全等负全责,并对分包单位(如有)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成本等承担连带责任。

  (三)总承包部管理权责清晰,不得与项目公司职责混淆,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资格符合行业规定、不能交叉兼任,做到岗位不同、职责不同。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按期优质完成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二)对于实施的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投资项目,设计、咨询单位应客观、公正地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咨询,对投资项目所提供投资决策数据等负有相应责任。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贯彻项目全寿命周期的设计理念,注重投资项目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建设期效益与运营期效益的有机结合,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设计优化与变更工作。

  (四)设计优化与变更应有利于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有利于节约后期运营管理成本和保障运营管理安全;不得降低设计标准,不得为了局部利益或者眼前利益,进行不合理变更,从而导致项目整体利益受损。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责任

  (一)监理单位资质需满足项目建设要求,接受项目公司的委托,依法履行监理职责。

  (二)监理单位应制定严格的监理制度,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对项目建设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施工(分包)单位责任

  (一)施工单位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按规定修补工程中的缺陷。

  (二)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三)施工单位有义务提出完善项目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节约工程投资等优化或变更的建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材料、设备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

  第五章建设管理程序规范

  第十三条项目公司应当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设管理方案,组织整合资源完成项目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公司、总承包部、监理部应分别设立,做到运行程序规范,管理职责明确,管理内容清晰。

  第六章建设期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

  第十五条项目公司应加强建设期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中国交建颁布的《财务管理办法》(财字〔〕88号)、《投资项目成本管理办法(试行)》(财字〔20xx〕585号)、《会计核算办法》(财字〔20xx〕880号)等有关规定,相关各方应各自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项目公司应充分筹划好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公司应协助项目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监督项目公司在项目融资不落实前,不得实质性开工建设。

  (一)项目公司应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组织项目的实施。投资项目建设中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划、标准,以免造成项目概算变动,影响项目预期效益。

  (二)项目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资金筹划不到位造成的建设资金中断。项目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无故拖欠工程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建设期应按相关规定做好会计核算:

  (一)非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需按中国交建相应核算要求做好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

  (二)经营性(准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公司对建设期所产生的效益,应在项目周期内统筹规划。

  第十九条项目公司应做好税收筹划,须严格执行国家及中国交建相关规定。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对项目所在地**给予的优惠政策和补贴等合理筹划,降低税负,实现投资收益。

  第七章建设期与运营期/回购期的衔接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的管理应做到在全周期、全方位覆盖,做好建设期管理与运营期/回购期管理衔接,在项目周期内无管理盲点。

  第二十一条经营(准经营)性项目运营前一年以及非经营性项目回购前半年,项目公司应按照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xx做好运营方案及回购方案的报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公司应督促总承包部(含施工单位)按时履约,做好项目交工验收、竣工决算、竣工验收、审计等工作。确保经营(准经营)性项目运营顺利运营,非经营性项目如期回购。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完成后,适时开展后评价工作,总结项目实施经验,不断提高项目投资管理水*。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项目在建设管理中出现违法、违规等问题,造成企业利益严重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的,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则本规定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有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6)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范本五份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1

  XX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定时向公司汇报进展,对获批项目及时移交集团公司财务及项目执行单位。

  3、划拨/审批财务处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向专项资金划拨部门提供企业专项资金指定帐户,并及时到各级***门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手续。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专项资金项目使用部门按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申请,投入项目运营。

  4、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公司自有资金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并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专项资金项目工程(或试验)完毕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决算与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5、监督公司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部门均为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有权及有责任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

  同时公司审计处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就具体情况向公司报告。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提出整改、完善意见,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到位、合理。

  6、验收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申请计划推进,按时完成建设(或试验)任务,达到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结体)验收工作,对项目进行专项评价,并组织开展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

  按期准备好专项资金使用全程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项目评价材料,接受专项资金的审批部门、***门、审计部门等的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公司形象与利益。

  六、本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2

  按照省委、省**《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xx〕23号)的要求,为落实旅游经济强省政策,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项资金是省委、省**为加快旅游经济强省建设而设立的,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对全省及地方旅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旅游规划的编制;

  (二)支持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及特色旅游项目的开发;

  (三)支持有利于资源整合、区域联动,对发挥整体效应有促进作用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四)支持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旅游院校的建设;

  (五)支持有特色的重点旅游商品的研发。

  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方式

  (一)专项补助。用于重点旅游规划的编制以及社会效益明显、对全省旅游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旅游专项设施的建设。

  (二)贷款贴息。用于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项目,特别是有特色、上品位,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市、县(市、区)凡申请专项资金的,须由同级***门和旅游局(委)联合上报书面申请报告,并分别报送至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其中县(市、区)申请补助的还应同时抄送所在市财政局、旅游局(委)。

  (三)申报材料包括:财政局和旅游局(委)联合报送的`申请报告一式两份;《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格式附后)一式两份。其他辅助资料包括:旅游建设项目须提交计划部门立项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套资金承诺书、初步设计方案及其它有关材料;旅游规划、旅游基础设施及公益性旅游专用设施建设须事先将立项报告报送省旅游局。

  (四)省旅游局负责全省专项资金申请的汇总初审工作,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初审和考察结果草拟年度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下达资金分配文件。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实、专款专用、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

  (二)各级***门在收到专项资金补助文件后,应及时将经费核拨给用款单位。

  (三)用款单位应加强对省下拨专项资金的管理,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专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市、县(市、区)财政、旅游部门应在专项资金下达后的次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报送资金使用管理及项目进展的有关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应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五)对认真组织实施并圆满完成专项任务的市、县(市、区),在以后的专项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将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附则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3

  为充分发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作用,促进各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解决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农田水利问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舒城县委舒城县人民**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舒发[20xx]8号),《六安市市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六发[20xx]3号),特制定《舒城县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舒城县委 舒城县人民**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舒发[20xx]8号),县财政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促进各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解决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面上农田水利问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农田水利项目配套,或采取奖补的方式管理使用,支持各乡镇根据实际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内容为沟(渠)河清淤、塘坝扩挖、小型泵站更新改造、机井建设与修复、小型水源及灌溉工程建设、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与维护等。

  第三条 各地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管并重的原则,所建工程必须符合县级水利建设规划,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县级水利部门、***门负责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和验收自评工作,并对所建工程的'质量、成效和所报参加考评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 各乡镇水利水保站、财政所负责对所辖区域农田水利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对所辖区域进行自评,自评结果报送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负责考评、奖补。奖补工作按照先建设、后考评、再补助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考评主要内容。乡镇组织领导、资金投入、完成工程量、工程建设质量、一事一议开展水利建设情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和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工程效益等。

  第七条 考评程序。考评采取各县区年初编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年内组织实施,次年上半年考评、奖补的办法

  (一) 各乡镇按照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 各乡镇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农田水利建设情况报县;县级水利部门会同***门负责对各县区的农田水利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和考评,与5月底前确定考评奖补等次。

  (三) 对于验收考评中发现或接举报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奖补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八条 奖补原则及等次

  (一) 按照先干后补、多干多补、不干不补的原则进行奖补。全县共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鼓励奖1个。农田水利建设效果不显著的,不予奖补。

  (二) 县水利局、县财政局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各地的奖补等次和数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县水利局于7月30日前下达奖补资金。

  第九条 资金使用管理

  (一) 乡镇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行乡镇财政报账制。

  (二) 乡镇农田水利建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本办法第二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内容的补助。具体用途:

  1、工程建设材料费;

  2、工程机电设备费;

  3、施工机械作业费;

  4、项目管理费。工程设计、技术咨询、项目论证审查和信息服务支出。

  (三) 项目乡镇项目管理费可以按照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1%的比例提取。

  (四)乡镇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衡预算;

  2、偿还债务

  3、发放人员工资补贴

  4、修建楼堂馆所;

  5、大中型基建项目;

  6、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7、与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无关的支出等;

  (五) 资金使用管理中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必须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安徽省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各乡镇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4

  XX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定时向公司汇报进展,对获批项目及时移交集团公司财务及项目执行单位。

  3、划拨/审批财务处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向专项资金划拨部门提供企业专项资金指定帐户,并及时到各级***门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手续。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专项资金项目使用部门按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申请,投入项目运营。

  4、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公司自有资金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并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专项资金项目工程(或试验)完毕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决算与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5、监督公司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部门均为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有权及有责任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

  同时公司审计处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就具体情况向公司报告。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提出整改、完善意见,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到位、合理。

  6、验收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申请计划推进,按时完成建设(或试验)任务,达到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结体)验收工作,对项目进行专项评价,并组织开展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

  按期准备好专项资金使用全程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项目评价材料,接受专项资金的审批部门、***门、审计部门等的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公司形象与利益。

  六、本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5

  为充分发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作用,促进各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解决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农田水利问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舒城县委舒城县人民**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舒发[20xx]8号),《六安市市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六发[20xx]3号),特制定《舒城县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舒城县委 舒城县人民**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舒发[20xx]8号),县财政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促进各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解决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面上农田水利问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农田水利项目配套,或采取奖补的方式管理使用,支持各乡镇根据实际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内容为沟(渠)河清淤、塘坝扩挖、小型泵站更新改造、机井建设与修复、小型水源及灌溉工程建设、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与维护等。

  第三条 各地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管并重的原则,所建工程必须符合县级水利建设规划,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县级水利部门、***门负责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和验收自评工作,并对所建工程的质量、成效和所报参加考评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 各乡镇水利水保站、财政所负责对所辖区域农田水利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对所辖区域进行自评,自评结果报送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负责考评、奖补。奖补工作按照先建设、后考评、再补助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考评主要内容。乡镇组织领导、资金投入、完成工程量、工程建设质量、一事一议开展水利建设情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和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工程效益等。

  第七条 考评程序。考评采取各县区年初编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年内组织实施,次年上半年考评、奖补的办法

  (一) 各乡镇按照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 各乡镇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农田水利建设情况报县;县级水利部门会同***门负责对各县区的.农田水利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和考评,与5月底前确定考评奖补等次。

  (三) 对于验收考评中发现或接举报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奖补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八条 奖补原则及等次

  (一) 按照先干后补、多干多补、不干不补的原则进行奖补。全县共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鼓励奖1个。农田水利建设效果不显著的,不予奖补。

  (二) 县水利局、县财政局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各地的奖补等次和数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县水利局于7月30日前下达奖补资金。

  第九条 资金使用管理

  (一) 乡镇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行乡镇财政报账制。

  (二) 乡镇农田水利建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本办法第二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内容的补助。具体用途:

  1、工程建设材料费;

  2、工程机电设备费;

  3、施工机械作业费;

  4、项目管理费。工程设计、技术咨询、项目论证审查和信息服务支出。

  (三) 项目乡镇项目管理费可以按照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1%的比例提取。

  (四)乡镇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衡预算;

  2、偿还债务

  3、发放人员工资补贴

  4、修建楼堂馆所;

  5、大中型基建项目;

  6、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7、与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无关的支出等;

  (五) 资金使用管理中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必须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安徽省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各乡镇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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