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2-02 00:00:00 条例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1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有关行政管理信息。

  前款所指有关行政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行政机关实施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在执法中发现应当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的信息;

  (三)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的专项整治行动信息;

  (四)其他需要共享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有关资料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提供,不得收取费用。

  需要相关行政机关提供专业意见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相关行政机关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第三十三条 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重要专项行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需要相关行政机关协助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协助。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拒绝履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行政管理秩序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三十五条 相关行政机关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登记、核实处理并书面反馈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机关对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案查处。

  第三十七条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宣传教育、社区服务等方面支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等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不当或者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在六十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应当依照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有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发现其不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直接查处。

  第四十一条 相关行政机关发现同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有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予以纠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同级相关行政机关有不配合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予以纠正。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3

  第四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发现后不制止,情节严重的;

  (二)违法使用或者损毁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粗暴执法,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四)未经举报人同意,泄漏举报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五)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

  (六)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不依法送达清单,情节严重的;

  (七)在实施查封、扣押时,不依法送达清单和查封、扣押决定书,情节严重的;

  (八)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第四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不制止聘用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情节严重的,或者安排聘用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相关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履行执法协作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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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菁华3篇)(扩展1)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全文 (菁华3篇)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全文1

  第八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并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市水资源专业规划:

  (一)市防洪排涝、灌溉、供水、排水、抗旱、节约用水、水功能区划、景观水系、水文测验、水土保持、河道采砂等专业规划,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批准;

  (二)市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规划,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征求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批准;

  (三)市渔业以及水产养殖、水上旅游、水污染防治、航运等专业规划,由市农业(海洋渔业)、旅游、环境保护、港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征求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批准。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市水资源专业规划和本区、县级市的管理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

  第十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市水量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批准实施。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市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以及用水需求,制定市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和水量统一调度。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以及本行政区域的用水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第十一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并提出取水总量控制目标和水源替代方案,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的年度取水计划以及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其取水总量控制目标。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除消防、抗旱、施工安全等应急取水外,禁止开采地下水;已经批准取水的,应当限期封闭水井。

  第十二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地热水、矿泉水储藏情况,确定年度地热水、矿泉水开采区域和开采限量。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第十三条 经批准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用水报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计量设施的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功能区水质达不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排放污水和废水。

  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将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水和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污水管网接驳公共污水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私设暗管等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灌溉渠等水体排放污水和废水。

  第十六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雨水、再生水开发利用的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加强雨水和污水处理后的利用及配套设施建设,逐步提高雨水和污水的再生利用率。

  鼓励下列情形使用雨水、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和公厕冲水等市政用水;

  (二)冷却、洗涤等工业生产用水;

  (三)观赏性景观、湿地等环境用水;

  (四)建筑施工、车辆冲洗等用水。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全文2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河涌,除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外,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白坭河、珠江干流广州河段,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赋予的权限管理;

  (二)流溪河、新街河干流,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区、县级市之间分界的河道、河涌,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四)上述(一)、(二)、(三)项以外的其他河道、河涌,依照属地原则由所属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河道、河涌的名录和管理主体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内河涌的管理范围,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批准。

  河道和前款规定以外的河涌的管理范围,由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管理该河道、河涌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批准。

  第十九条 河道、河涌的管理范围按照以下原则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河涌的管理范围为蓝线划定的范围。未划定蓝线的河涌,其管理范围为*堤防背水坡脚以外六米之间的全部区域;无堤防的河涌,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划定的河道、河涌管理范围进行勘界,设立界桩,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珠江干流广州河段、流溪河干流、白坭河干流、增江、新街河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者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内、外坡堤脚每侧外延三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内、外坡堤脚每侧外延二十至三十米;无明显背水坡脚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堤身结构外延三十米。

  第二十一条 河道、河涌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相关水务规划,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通航标准、水污染防治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兼顾堤岸景观美化。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水域的行为:

  (一)修建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等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进行房地产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利开发、水害防治、河道整治等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和设施以及进行航道疏浚、港池整治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覆盖、改道或者缩窄河道、河涌的,工程建设方案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河道范围内码头建设项目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同意意见。

  审批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占补*衡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应当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五)建设项目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情况的说明。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还应当提交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一)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

  (二)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措施适当,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三)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四)不影响水库大坝、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五)不妨碍防汛抢险;

  (六)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七)需要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其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合理可行;

  (八)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应当建立健全水域占补*衡制度,确保本市的基本水面率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经依法批准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方案;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以及兴建替代水域工程、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未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和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不得改变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的调度和运行方案。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拆除和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的,应当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拆除和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的依据和理由;

  (三)对水工程运行管理、水质影响的说明和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拆除、转移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一)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

  (二)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三)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四)不影响水库大坝、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五)不妨碍防汛抢险;

  (六)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七)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全文3

  第三十条 排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对公共排水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快公共排水设施的改造进程,提高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和内涝防治能力。

  各级人民*应当加大对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尤其是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和排水设施建设的投入,采取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有效措施,并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和设施运行的监督,确保该区域内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三十一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排水总体规划和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排水的要求,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确定地面标高时,应当满足城乡排水和防洪排涝的需要,并书面征求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水总体规划和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计划。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应当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相衔接,同步实施排水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抬高地面标高。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根据排水规划采取雨污分流、地表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工程措施,使建设后的地表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地表径流量。

  地表径流控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

  (三)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一)设计方案合理,符合排水、防洪排涝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雨污分流建设;

  (三)雨水汇水范围、汇水面积符合要求,暴雨重现期、综合径流系数等主要参数选取合理;

  (四)有雨水利用、径流量控制等内涝防治方案;

  (五)污水量设计合理;

  (六)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公共排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二)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

  (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设;

  (四)符合防洪排涝的有关规定;

  (五)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公共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图纸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时,不得影响公共排水设施的安全。施工作业有可能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公共排水设施保护方案,经与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协商同意后,于施工前五个工作日内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不得在保护方案中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备案材料。

  第四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堵塞排水管道,妨碍排水;

  (二)擅自占压、拆卸、填埋或者穿凿排水设施;

  (三)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

  (五)损坏或者盗窃井盖、雨水篦子等排水设施;

  (六)擅自启动水闸;

  (七)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

  (八)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防洪排涝应急预案和水务工程防洪预案以及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做好本辖区防汛抗洪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三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公共排水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能正常运作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必要时,应当立即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暴雨应急抢险预案和中心城区内涝抢险工作预案,按照抢险需要储备应急物资,建立抢险救援队伍,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四十五条 市气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暴雨预警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市气象部门应当对暴雨天气作出预报并及时向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公众发布暴雨预警。

  第四十六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暴雨预警后,应当及时对易涝区域的排水设施和中心城区的主要公共排水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堵塞的应当及时疏通,并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做好防涝、排涝工作。

  内涝险情发生时,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并组织实施内涝抢险工作预案,派出抢险救援队伍、紧急疏通淤塞排水管道、启用应急排涝设备抽排雨水。

  第四十七条 在河道、河涌管理范围以及湖泊、山塘、水库、堤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的码头、道路等建筑物、构筑物,涉及河道、河涌以及水工程防洪功能的,其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应当加强养护和管理,并依法承担防汛抗洪义务,服从防洪、排涝、抢险的统一指挥。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菁华3篇)(扩展2)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 (菁华3篇)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1

  第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公共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注册水表由供水企业购置、安装、维护和更换,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注册水表安装在户内的,用户应当予以保护,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企业。用户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注册水表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公共供水设施运行时发生水管爆裂、折断等事故的,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公共供水设施的抢修应当在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企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等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中断本单位或者本住宅小区区域内居民用户的用水,确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中断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连续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不提前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或者不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的工作人员因抄表、检测、设施维护需要进入用户住所时,应当向用户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说明目的、所需时间等情况,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可以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已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的,供水企业应当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未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的,除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外,由用户负责设施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用户户内用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负责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确保二次供水的水质。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作业应当符合相关保洁规范的要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相关的档案,记录作业人员、日期、水样送检等情况,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管,并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抽检。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办法和保洁规范由市人民*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提供下列资料,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申请表;

  (二)相关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网图纸;

  (三)施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共同制定公共供水设施保护方案,在补偿等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供水企业可以对施工作业实施监控。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

  (二)堆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

  (三)非消防需要擅自动用消火栓;

  (四)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公共供水设施上;

  (五)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或者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网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六)损坏、覆盖公共供水设施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2

  第三十七条 本市实行节约用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应当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切实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相结合,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分级累进加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十九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节约用水规划、年度用水计划、用户用水定额、城市供水状况、用户用水情况,按月核定并下达非居民用户的用水计划。年度用水计划应当在上一年12月31日前下达。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水量*衡测试工作,确定用户用水定额。

  第四十条 非居民用户要求调整用水计划指标,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已制定节水计划;

  (二)已实施节水管理及技术措施;

  (三)用水量未达到水表额定流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非居民用户对抄录的超计划用水水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答复。

  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十二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节水型用水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提倡园林绿化、建筑施工、市容卫生、洗车等行业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和其他非传统水资源。

  宾馆、饭店、公共浴室、大型文化体育设施、洗车行等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套安装循环用水设施。

  第四十四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统计制度,加强节水统计工作。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3

  第五十一条 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未按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按时将连接协议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未按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压检测资料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未按时公布服务目标、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或者经营情况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未按时答复用户投诉,或者未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供水企业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影响正常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未依法办理连接申请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未立即通知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未立即向城市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未进行相关公示,或者拒绝、拖延办理用水申请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未依法计量用水量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履行相关应急责任,不采取应急措施以及不配合供水管制的。

  前款第(六)项所列情形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供水水质、水压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供水企业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建设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不符合相关保洁规范要求,或者未定期将相关档案资料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未依法制定公共供水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拒绝供水企业实施监控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未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拆除、改建、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水费。有违法所得且可以计算的,按违法所得三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的约定缴纳水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日处以应交金额百分之一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对于阻挠、妨碍维护、管理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城市供水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告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设施损毁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部门或者行政*门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投诉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疏于监管,未进行定期抽检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和公布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用户要求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申请的;

  (五)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时,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国有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供水水质、水压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情节严重的,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菁华3篇)(扩展3)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合集5篇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 1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用于生产、输送、供应、计量城市供水和保障城市供水正常运行的各种建(构)筑物、设备和设施,包括公共供水设施、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

  公共供水设施是指城市自来水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自建供水设施是指有关单位自行建设的,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取(制)水设施、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用于农业、渔业和畜牧业的自建供水设施除外。

  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是指同一规划红线范围内二户以上用户共同使用的用水设施,包括各类供水加压设施、储水设施、管道、阀门等;

  注册水表是指由供水企业拥有、登记注册、监督保养,用作量度用水量的器具。

  第六十一条 本市农村地区的生活等非农业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 2

  第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公共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注册水表由供水企业购置、安装、维护和更换,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注册水表安装在户内的,用户应当予以保护,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企业。用户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注册水表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公共供水设施运行时发生水管爆裂、折断等事故的,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公共供水设施的抢修应当在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企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等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中断本单位或者本住宅小区区域内居民用户的用水,确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中断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连续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不提前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或者不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的工作人员因抄表、检测、设施维护需要进入用户住所时,应当向用户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说明目的、所需时间等情况,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可以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已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的,供水企业应当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未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的,除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外,由用户负责设施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用户户内用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负责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确保二次供水的水质。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作业应当符合相关保洁规范的要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相关的档案,记录作业人员、日期、水样送检等情况,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管,并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抽检。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办法和保洁规范由市人民**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提供下列资料,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申请表;

  (二)相关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网图纸;

  (三)施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共同制定公共供水设施保护方案,在补偿等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供水企业可以对施工作业实施监控。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

  (二)堆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

  (三)非消防需要擅自动用消火栓;

  (四)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公共供水设施上;

  (五)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或者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网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六)损坏、覆盖公共供水设施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 3

  第四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公共供水安全。

  第四十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应急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并适时修订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城市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应急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的相关应急预案,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各类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八条 供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时,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源水质监测数据。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标准。

  第四十九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在全市或者跨区、县级市范围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市人民**批准,在区、县级市范围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区、县级市人民**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供水管制措施,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第五十条 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供水企业不依法采取应急措施、不配合**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时,经市人民**同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供水企业实行临时接管。

  实行临时接管时,应当对供水企业的财产进行保护,并建立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经过处置,危及公共安全的状态消除时,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人民**解除临时接管。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 4

  第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公共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注册水表由供水企业购置、安装、维护和更换,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注册水表安装在户内的,用户应当予以保护,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企业。用户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注册水表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公共供水设施运行时发生水管爆裂、折断等事故的,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公共供水设施的抢修应当在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企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等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中断本单位或者本住宅小区区域内居民用户的用水,确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中断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连续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不提前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或者不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的工作人员因抄表、检测、设施维护需要进入用户住所时,应当向用户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说明目的、所需时间等情况,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可以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已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的,供水企业应当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未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的,除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外,由用户负责设施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用户户内用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负责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确保二次供水的水质。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作业应当符合相关保洁规范的要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相关的档案,记录作业人员、日期、水样送检等情况,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管,并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抽检。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办法和保洁规范由市人民**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提供下列资料,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申请表;

  (二)相关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网图纸;

  (三)施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共同制定公共供水设施保护方案,在补偿等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供水企业可以对施工作业实施监控。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

  (二)堆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

  (三)非消防需要擅自动用消火栓;

  (四)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公共供水设施上;

  (五)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或者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网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六)损坏、覆盖公共供水设施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 5

  第二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水质、水压的标准和规范向用户供水。

  禁止以临时供水等方式将建筑施工用水作为居民生活用水。本条例实施前居民用户使用临时供水,其用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供水设施上直接取水;

  (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直接取水;

  (三)不经过注册水表取水;

  (四)拆除、伪造、开启注册水表、设施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封印取水;

  (五)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

  (六)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用户终端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并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检测结果。供水企业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依法委托水质行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做好水压检测工作,保证供水水压不低于本市的城市供水水压标准。

  供水企业应当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压检测资料。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并每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供水水质、水压、设施抢修及时率等服务目标,以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

  供水企业应当每年公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供水营业收入、支出和利润等经营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或者需要供水企业暂停、终止供水或者恢复供水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企业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

  用户需要供水企业供水、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类别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的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

  供水企业应当将其供水区域和供水服务项目申请的办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资料、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其营业场所公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水企业不得拒绝用水申请。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城市供水用水合同。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新建住宅应当按户安装户外注册水表。

  原有住宅未按户安装户外注册水表的,除因建筑结构限制等原因无法改装的外,供水企业应当有计划地改装,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注册水表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未依法进行强制检定或者经强制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

  第三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注册水表,并按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计算用户的实际用水量。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依法实行**定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城市供水价格。

  用户申请多类别用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分别装表计量收费。

  用户多类别用水未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由供水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后计价收费。

  第三十四条 用户应当按照城市供水用水合同水费结算和缴交的时间、方式等约定缴纳水费。

  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应当向用户开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 供水企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它单位代为抄录注册水表、收取水费、转交水费发票。

  供水企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它单位代为抄录注册水表、收取水费、转交水费发票的,应当将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委托事项向用户公告。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三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于用户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向用户作出答复。

  供水企业应当将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用户对供水企业受理用水申请、供水水质、水压、注册水表准确度、收取水费以及处理投诉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菁华3篇)(扩展4)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菁华10篇)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1

  出租人:

  承租人: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

  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

  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广州市 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 *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

  租赁用途:;居住人数为:,最多不超过人。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此房屋仅作为家庭居住使用,不可作为商业(营业、办公等)、仓库、员工宿舍等用途。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共计 年个月。甲方应于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

  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

  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

  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

  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第___年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

  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第___年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

  计:人民币 元整(¥:)。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

  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

  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7)物业管理费(20xx年12月31日前) 由甲方承担,(7)

  物业管理费(20xx年12月31日之后) 由乙方承担,自租赁期起始之日起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卫生费(9)上网费(10)车位费(11)室内设施维修费(12) 费用。

  相关费用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双方协商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

  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广东省、广州

  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禁止在房屋内从事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在房屋租赁期内,乙方承诺不从事违反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等活动,

  不得储存任何违禁品、易燃品、爆炸品等物,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

  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在房屋租赁期内,一旦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所有责任由乙方负全责。

  (三)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在该房产内需要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应事前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容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

  (五)乙方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含改变间隔)、室内装修或增加设备;如有需要,必须经甲方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并按规定重新议定租金,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如违反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房产使用权,本合同自动解除,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合同期满或解除

  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乙方必须依时迁出,将其个人家具杂物全部搬走,并将房屋打扫干净。如迁出后五天内仍留下箱物不搬清,则作放弃权利论,由甲方全权处理,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 国籍: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2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广州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公*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__________出租的__________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甲方_________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号/幢_______室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_______出租实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房屋类型为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该房屋的*面图见本合同附件。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_________房屋土地证:__________________。

  1.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产权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_________(已/未)设定抵押。

  1.3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_____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出租月租金总计为(_______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万_________千_________百_________十_________元_________角整)。该房屋租金____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_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乙方应于每月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___%支付违约金。

  4.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庆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______个月的租金,即(_____币)_________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_________等费用由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_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____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_______元/*方米(_________币)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7.2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合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8.2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8.3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8.4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9.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______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装染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______月的;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0.1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10.2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限制,早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3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路性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4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5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_________(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10.6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可没收乙方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3

  穗租备号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 区 路 街(巷、里)码)出租给乙方作 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 *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 *方米。

  第三条 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注: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金按 (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在每(月、

  季、年)的第 日前按 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纳( 币)¥ 元保证金(可以收取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数额),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退回乙方、抵偿租金)。

  第五条 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于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

  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

  2。乙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八条 其他约定

  第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一份给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4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甲方(出租人):×××(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人):广州市×××有限公司(×××管理处)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广州市天河区×××的住宅{登记字号:(天)×××}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 *方米。

  第三条 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租金按月结算,由乙方在每月的第30日前按现金或银行转账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如遇节假日顺延支付。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250)作保证金,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无息退回乙方。如租期未满乙方要求提前退租,甲方不退回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如租期未满足甲方要求乙方提前退租,甲方需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额。

  第五条 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个月(不少于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60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八条 其他约定:1、租赁期间该租赁地点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2、乙方不得转租该租赁地。如却因业务需要转租时需经甲方同意。

  第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一份给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广州×××有限公司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20xx年 月 日

  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20xx年 月 日 号予以登记备案。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5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公*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__________出租的__________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 甲方_________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号/幢_______室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_______出租实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房屋类型为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该房屋的*面图见本合同附件。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_________房屋土地证:__________________。

  1.2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产权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_________(已/未)设定抵押。

  1.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_____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出租月租金总计为(_______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万_________千_________百_________十_________元_________角整)。该房屋租金____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_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 乙方应于每月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___%支付违约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庆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______个月的租金,即(_____币)_________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_________等费用由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

  5.3 __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_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 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____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_______元/*方米(_________币)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7.2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合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8.2 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8.3 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8.4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9.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______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装染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______月的;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0.1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10.2 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限制,早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3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路性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4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5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_________(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10.6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可没收乙方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6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区路街(巷、里)号房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出租给乙方作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方米。

  第三条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月租金额(币种:)元

  租赁期限小写大写

  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至年月日

  注: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在每(月、季、年)的第日前按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纳(币)元保证金(可以收取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数额),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退回乙方、抵偿租金)。

  第五条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个月(不少于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八条其他约定

  第九条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一份给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7

  出租人:

  承租人: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

  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

  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广州市 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 *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

  租赁用途:;居住人数为:,最多不超过人。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此房屋仅作为家庭居住使用,不可作为商业(营业、办公等)、仓库、员工宿舍等用途。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共计 年个月。甲方应于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

  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

  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

  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

  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第___年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

  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第___年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

  计:人民币 元整(¥:)。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

  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

  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7)物业管理费(20xx年12月31日前) 由甲方承担,(7)

  物业管理费(20xx年12月31日之后) 由乙方承担,自租赁期起始之日起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卫生费(9)上网费(10)车位费(11)室内设施维修费(12) 费用。

  相关费用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双方协商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

  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广东省、广州

  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禁止在房屋内从事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在房屋租赁期内,乙方承诺不从事违反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等活动,

  不得储存任何违禁品、易燃品、爆炸品等物,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

  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在房屋租赁期内,一旦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所有责任由乙方负全责。

  (三)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在该房产内需要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应事前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容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

  (五)乙方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含改变间隔)、室内装修或增加设备;如有需要,必须经甲方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并按规定重新议定租金,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如违反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房产使用权,本合同自动解除,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合同期满或解除

  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乙方必须依时迁出,将其个人家具杂物全部搬走,并将房屋打扫干净。如迁出后五天内仍留下箱物不搬清,则作放弃权利论,由甲方全权处理,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 国籍: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8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法规,甲乙双方在*等、自愿、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 、 房屋基本情况

  1-1、房屋坐落于广州市 区 ,房,建筑面积 *方米,间隔 ,结构类型框架,出租给乙方作居住使用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为居住使用。

  2-2、在租赁期间,未事前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三、 租赁期限

  3-1、房屋租赁期共计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四、 租金及支付方式

  4-1、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大写:(: )。

  4-2、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提前: 。

  五、 其他费用

  5-1、租期内的下列费用中:(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 (5)物业管理费 (6)卫生费(7)上网费 费用由乙方承担

  5-2、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支付甲方房屋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带租赁期满结清所以费用。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六、 房屋维护及维修

  6-1、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广州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6-2、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6-3、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6-4、室内现有设施:

  6-5、家具如下:

  七、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八 、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8-1、在租赁期限内,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8-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8-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8-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九、 违约责任

  9-1、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9-2、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9-3、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4、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补充预定: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9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最多不超过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提前2日内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人民币(大写)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大写)元整(¥:)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付,各期租金支付日:

  (二)押金:人民币元整(¥:)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

  (1)水费

  (2)电费

  (3)电话费

  (4)电视收视费

  (5)供暖费

  (6)燃气费

  (7)物业管理费

  (8)房屋租赁税费

  (9)卫生费

  (10)上网费

  (11)车位费

  (12)室内设施维修费

  (13)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广州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十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十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十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相当于押金数额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10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区路街(巷、里)号房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出租给乙方作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方米。

  第三条 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租 赁 期 限

  月租金额(币种: ) 元 小 写

  大 写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注: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金按 (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在每 (月、季、年)的第 日前按 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纳(币)元保证金(可以收取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数额),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退回乙方、抵偿租金)。

  第五条 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 个月(不少于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 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八条 其他约定

  第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一份给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 号予以登记备案。

  经办人: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 号予以登记备案,但该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 条第 项情形,或出租人未履行第 条 款义务,予以注记。

  经办人: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经审查,该房屋的出租人已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定整改完毕,符合出租条件,注销注记。

  经办人: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终 号予以注销登记备案。

  经办人: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菁华3篇)(扩展5)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菁华5篇)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1

  穗租备号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 区 路 街(巷、里)码)出租给乙方作 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 *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 *方米。

  第三条 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注: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金按 (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在每(月、

  季、年)的第 日前按 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纳( 币)¥ 元保证金(可以收取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数额),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退回乙方、抵偿租金)。

  第五条 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于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

  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

  2。乙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八条 其他约定

  第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一份给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市街道小区号楼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计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XX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连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市房屋租赁合同通用版0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____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最多不超过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提前____日内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年个月。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

  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人民币(大写)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大写)元整(:)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付,各期租金支付日:

  (二)押金:人民币元整(:)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

  (1)水费

  (2)电费

  (3)电话费

  (4)电视收视费

  (5)供暖费

  (6)燃气费

  (7)物业管理费

  (8)房屋租赁税费

  (9)卫生费

  (10)上网费

  (11)车位费

  (12)室内设施维修费

  (13)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____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相当于押金数额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给

  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

  第八条

  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

  第八条

  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3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公*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__________出租的__________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 甲方_________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号/幢_______室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_______出租实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房屋类型为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该房屋的*面图见本合同附件。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_________房屋土地证:__________________。

  1.2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产权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_________(已/未)设定抵押。

  1.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_____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出租月租金总计为(_______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万_________千_________百_________十_________元_________角整)。该房屋租金____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_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 乙方应于每月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___%支付违约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庆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______个月的租金,即(_____币)_________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_________等费用由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

  5.3 __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_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 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____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_______元/*方米(_________币)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7.2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合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8.2 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8.3 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8.4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9.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______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装染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______月的;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0.1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10.2 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限制,早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3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路性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4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5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_________(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10.6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可没收乙方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4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区路街(巷、里)号房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出租给乙方作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方米。

  第三条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月租金额(币种:)元

  租赁期限小写大写

  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至年月日

  注: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在每(月、季、年)的第日前按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纳(币)元保证金(可以收取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数额),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退回乙方、抵偿租金)。

  第五条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个月(不少于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八条其他约定

  第九条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一份给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5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承租人(乙方):_________

  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法规,甲乙双方在*等、自愿、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房屋基本情况

  1-1、房屋坐落于广州市区,房,建筑面积*方米,间隔,结构类型框架,出租给乙方作居住使用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为居住使用。

  2-2、在租赁期间,未事前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3-1、房屋租赁期共计年个月,自年月日起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至年月日至。

  3-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4-1、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元,大写:(:)。

  4-2、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付,各期租金支付日期提前: 。

  五、其他费用

  5-1、租期内的下列费用中:(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物业管理费(6)卫

  生费(7)上网费费用由乙方承担

  5-2、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支付甲方房屋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带租赁期满结清所以费用。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六、房屋维护及维修

  6-1、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广州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6-2、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6-3、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6-4、室内现有设施:

  6-5、家具如下:

  七、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8-1、在租赁期限内,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8-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8-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8-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迟延交付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承租人(乙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菁华3篇)(扩展6)

——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 (菁华3篇)

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管理,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是指经营者的采购、储存、销售农药等行为。

  第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各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没有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其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委托植物保护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具体负责农药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林业、市政园林、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规划、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市供销合作总社协助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内的农药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和违法使用农药以及瞒报农药人畜中毒、环境污染或者农作物药害事故的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守秘密。

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2

  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

  第十二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国家、本省限制使用的农药;

  (二)按规定的使用对象和浓度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对象的范围或者超过规定浓度施用农药;

  (三)施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在城市公共绿地施用农药,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四)妥善保管农药并做好标记,不得与食品、生活日用品混载混存;

  (五)盛装有毒农药的箱、瓶、袋等包装物品应当进行安全处理,禁止用于盛装食品、饮料和饲料或者随意丢弃;

  (六)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灌溉水体和养殖水体,饮用水源保护区,海洋养殖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内倾倒农药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七)施用过农药的农作物在安全间隔期满前不得采收、出售,不得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产品;

  (八)施用过剧毒、高毒农药的田块在农药残效期内不得用于种植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

  (九)除国家允许使用的杀鼠剂外,其他农药不得用于灭鼠;

  (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农药施用服务的专业单位或者个人以及自行施用农药面积达10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立农药专用仓库;

  (二)建立农药的购进、领用登记档案,对使用农药的种类、使用时间、用量等情况进行记录;

  (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发生农作物药害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农作物药害事故涉及的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因农药中毒死亡的动物,应当销毁,不得出售。

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3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监督管理对象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

  第十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农药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农药监督管理信息通报的内容包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申请以及工商登记的相关信息;

  (二)各相关部门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的查处信息;

  (三)农药事故和查处信息;

  (四)农药监督管理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对农药使用者和农药经营人员进行农药科学使用技术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培训的农药经营者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经营者档案制度。农药经营者档案中应当包括农药经营者的'工商登记情况、人员培训情况、违法经营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禁止、限制使用和本省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目录、国家撤销登记的农药品种目录以及属于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农药品种目录。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农药田间试验的,应当取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并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和禁用农药,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受委托实施农药监督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对农药产品进行商业推介。

  第二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副产品上市前的农药残留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农药残留检测工作,并依法发布农药残留检测公告。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农药残留抽样检验,对施用过剧毒、高毒农药的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和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的农副产品,应当予以没收并销毁。

  农药残留抽样检验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和*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因农药引起的人畜中毒、环境污染或者农作物药害等事故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经营、使用农药过程中发生人畜中毒、环境污染或者农作物药害等事故的,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并立即向当地农业、卫生、*或者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农药事故报告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移送或者告知相关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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