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印刷学院招生章程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1-07 00:00:00 章程,北京

北京印刷学院招生章程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印刷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北京印刷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和纪检*门的监督。

北京印刷学院招生章程2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严格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和学校对普通类招生计划编制的要求,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及各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等,编制学校年度分省分专业、分文理科招生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北京印刷学院招生章程3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全面落实“奖、勤、贷、助、补、减”六元一体的资助政策体系。奖学金按学年评定,学校等级奖学金金额为1000元至5000元/人次。另外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卓越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六种奖学金项目,全校1/3的学生可以获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并协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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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招生章程 (菁华3篇)(扩展1)

——北京农学院招生章程 (菁华3篇)

北京农学院招生章程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农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北京农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

北京农学院招生章程2

  第九条 学校组建招生委员会,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副校长、纪委*任副主任,教务处、学生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宣传部负责人以及相关学院院长,教师代表、校友代表以及学生代表任成员,全面负责北京农学院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员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北京农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农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农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北京农学院招生章程3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北京农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往年录取率及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学校按照招生计划人数录取考生,不预留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参照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我校在当地的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录取时,*行志愿间各志愿同等对待;非*行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将依次从后续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范围内考生,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专业间无级差。如果考生总分相同,依次按照语文、英语、数学、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要求考生美术成绩需高于生源地本科合格线10分,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地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录取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与省级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相加总分排名,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如果考生总分相同,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果总分和专业课成绩都相同,依次按照语文、英语、数学、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浙江省考生须满足我校2017年相应专业对选考科目的要求,学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在同排位考生录取专业时参考。

  第十七条 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在提档以及专业分配时,对有加分项目的考生,只取一项最高分计算。

  第十九条 考生的体检按照教育部、*、*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色盲色弱考生限报我校生物技术、生物工程、应用化学、农学、种子科学与工程、园艺、植物保护、农业资源与环境、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园林、风景园林、林学、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包装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中外合作办学)、会展经济与管理等专业。环境设计专业限色弱。动物医学专业(本科)为五年制,其他本科专业为四年制。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时,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类、外培计划招生专业外语公共课为英语,其中外培专业高考英语需达到110分以上,其他专业不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教育部以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在招生时实行计划单列或划分在本科二批B及以下批次的省份(区、直辖市),该类专业录取新生入学后申请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时,高考成绩需达到当年学校在该省(区、直辖市)非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艺术类专业除外)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校专业性质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学校不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双培计划、外培计划招生按照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班、新疆班招生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校园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学校招生信息网站查询。


北京印刷学院招生章程 (菁华3篇)(扩展2)

——北京吉利学院招生章程 (菁华3篇)

北京吉利学院招生章程1

  第九条 根据北京市教委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学院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北京吉利学院招生章程2

  第十条 学院各专业录取批次、调档比例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学院依照各省招生政策执行。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专业分数级差,择优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录取时,在服从专业调剂的前提下,将其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对于*行志愿投档的省市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第十二条 遵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对本科、专科艺术类专业有联考(统考),承认各省市联考(统考)成绩,无联考(统考)专业成绩的我院认可任何一所本、专科院校的合格证。艺术类本、专科专业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条件下,按照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 高招录取期间,招生部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考生及家长录取事宜。北京市考生及家长根据学院通知来校办理领取通知书、缴纳学费、入学注册等手续。京外考生及家长可通过银行转账、现场缴纳学费等方式办理入学注册等手续。

  第十五条 凡是国家级贫困县的考生,高考成绩超过省本科重点线,第一志愿报考我院车辆工程或汽车服务工程本科专业,经我院录取后,即可免四年学费。本科批次合并的省份(如浙江、山东等),参照往年所在省份的本科重点线。

  第十六条 凡属河北张家口,陕西宝鸡,贵州贵阳,湖南湘潭,山西晋中,四川成都、南充、雅安,浙江杭州淳安、台州、景宁畲族自治县等7个省11个市县的*精准扶贫户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本科“车辆工程”或“汽车服务工程”专业、专科汽车检测与维修专业,被我院录取后由吉利控股集团和我院共同全额资助学费和住宿费。

北京吉利学院招生章程3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和*批准的学费标准和相关退费政策。各专业均实行学年学分制,按学年收取学费、具体收费标准为以报考指南为准。

  第十九条 学院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王兴贵签发

  第二十条 学院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中关村昌*科技园北京吉利学院招生部

  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90-3311

  咨询电话:010-60758989

  010-60751995 60752136

  全国统一咨询QQ:800 008 666

  邮编:102202

  招生网:http://zs.bgu.edu.cn

  新浪官方微博:http://weibo.com/beijingjilidaxue

  微信公众号:bgu2000


北京印刷学院招生章程 (菁华3篇)(扩展3)

——北京服装学院招生章程 (菁华3篇)

北京服装学院招生章程1

  第五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六条 招生工作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纪检*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北京服装学院招生章程2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循公*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计算文化考试分数线时计入总分,计算综合成绩时不计入总分;文史、理工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录取时均计入总分。

  第十七条 根据文史、理工类专业进档考生的成绩和专业志愿,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及录取。对于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录取到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如果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文史类专业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理工类专业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北京市“外培计划”要求考生高考外语科目为英语,且艺术类专业考生英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90分(150分制),普通理工类专业考生英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110分(150分制)。

  第十九条 学校在江苏省的录取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要求选测科目除须选择物理外,另一选测科目不做要求。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及以上。如果考生投档成绩相同,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如各科目成绩仍相同则按照选测、必测科目等级高低顺序择优录取。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考生须取得省级艺术类专业统考本科专业合格证(省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除外)及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美术类专业考生文化考试总成绩在达到我校划定分数线的基础上,且外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60分(150分制),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果综合成绩相等,优先录取专业考试总成绩高的考生;表演专业考生文化考试总成绩在达到生源省份艺术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果专业考试成绩相等,优先录取文化折算成绩高的考生。具体录取规则详见《北京服装学院2017年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香港免试生、北京市“双培计划”和“外培计划”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时如有特殊要求,学校将按照要求执行。

北京服装学院招生章程3

  第二十三条按照目前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的规定,新生学费收取标准如下:

  第二十四条住宿情况

  ①表演专业学生在樱花园校区住宿、就读。

  ②服装设计与工程、服装与服饰设计、艺术与科技、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轻化工程、应用化学、产品设计、工业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数字媒体艺术、广告学、传播学、摄影、绘画、雕塑、公共艺术专业的学生第一学年在北校区住宿、就读;第二学年在芍药居校区或樱花园校区住宿、就读,其中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学生原则上学校不提供住宿,给予每人每学年1600元的交通补贴,确有住宿困难者,可按程序提出住宿申请,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批提供住宿。

  ③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市场营销、工商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的学生第一、二学年在北校区住宿、就读;第三学年在芍药居校区或樱花园校区住宿、就读,其中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学生原则上学校不提供住宿,给予每人每学年1600元的交通补贴,确有住宿困难者,可按程序提出住宿申请,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批提供住宿。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资助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学*期满达到毕业条件的,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北京印刷学院招生章程 (菁华3篇)(扩展4)

——上海杉达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菁华3篇)

上海杉达学院本科招生章程1

  普通、民办高等学校(本科)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详见各省﹙区、市﹚高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

  预留计划数与使用原则

  本科招生计划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生源的不*衡

  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入学外语语种不限,非语言类专业入学后教学语种为英语

上海杉达学院本科招生章程2

  1.一般本科专业:每生每学年23000元;

  2.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26000元;

  3.会计学(ACCA方向)、金融学(CFA方向)、财务管理(CIMA方向)等专业,每生每学年32000元

  4.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办学)专业:每生每学年35000元;

  5.专科专业:每生每学年13000元。

  根据沪教委民【2015】4号,收费标准由民办高校自主确定。

  住宿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2400元。

  根据沪教委民【2015】4号,收费标准由民办高校自主确定。

  颁发学历证书的证书种类

  证书种类: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杉达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或专科毕业证书

  联系电话

  招生办公室:021-50210897

  投诉监督电话:021-50210894(学校办公室)

  网址

  www.sandau.edu.cn

上海杉达学院本科招生章程3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

  同时,学校还设有上海杉达学院谢希德奖学金;智瑾奖学金、助学金和徐国炯奖学金、助学金,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北京印刷学院招生章程 (菁华3篇)(扩展5)

——信阳学院招生章程 (菁华3篇)

信阳学院招生章程1

  信阳学院(前身为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创办于2003年,2016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学校位于大别山革命老区、“全国十佳宜居城市”信阳市,西邻“江淮明珠”南湾湖,南望“云中公园”鸡公山。校园环境优美,景色宜人,被誉为“河南最美大学校园”;学校名师荟萃、治学严谨、学风浓郁、设施齐全,是莘莘学子学*深造的理想学府。

  1.学校全称:信阳学院

  2.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3503;河南省代码:6508(全日制本专科) 6518(专升本)

  3.办学地点:河南省信阳市

  4.办学类型: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5.办学层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开展专科、专升本教育

  6.招生对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

  7.办学理念: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立足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坚持“师生为本、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和“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发展战略。

  8.办学特色:学校延揽海内外名师任教,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训练相结合、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统一培养规格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建立严格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实施大一新生学*生活导师制度和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引导学生健康成长、顺利成才,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特色日益突出。

  *年来,毕业生考研录取率达到20%,每年都有500名左右学生考取硕士研究生,其中*200名同学分别被“985”、“211”高校、重点科研机构和国际知名大学录取,并涌现出一批“考研明星宿舍”;大批学生成功创业,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5%以上;河南省农村教师特岗招聘录取率,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普通话水*测试、计算机等级考试过关率等均位居全省同类院校前列。学校生源越来越好,*年来许多专业录取分数超过省定线30分以上。

信阳学院招生章程2

  1.招生计划:2017年我校生源以河南省为主,同时面向天津、江苏、安徽、江西、湖北、广东、海南、内蒙古、湖南、新疆、福建等省(市、区)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和人数为准。

  2.计划公布形式:一是由各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信阳学院招生章程3

  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由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信阳学院毕业证书,享受普通高校毕业生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信阳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北京印刷学院招生章程 (菁华3篇)(扩展6)

——内江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菁华3篇)

内江师范学院招生章程1

  1.学校全称:内江师范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0640,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桐路705号,学校网址:www.njtc.edu.cn,电子信箱:njtc_zs@sina.com。

  2.学校是由四川省人民*主办、四川省教育厅主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学校。学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适当发展研究生教育,拓展留学生教育,同时兼有普通专科、各类**本、专科教育。

  3.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内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4.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与*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的监督,学校监督举报电话:0832-2341900。招生期间,学校设置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接待办公室,联系电话:0832-2340613,0832-2341097

内江师范学院招生章程2

  5.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纪委监察处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纪委*、主管招生副校长任副主任,监察处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任成员,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6.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7.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全程监督下进行。

内江师范学院招生章程3

  24.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等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校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其中少数民族预科本科学生第一年预科收费标准以阿坝师范学院为准,彝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第一年收费标准以西昌学院为准,预科一年后经考核合格转入我校相关专业,执行我校相应的收费标准。

  25.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置了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等多项资助措施,为家庭困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提供各种帮助。鼓励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北京印刷学院招生章程 (菁华3篇)(扩展7)

——广州航海学院招生章程 (菁华3篇)

广州航海学院招生章程1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专科招生实行*行志愿录取,投档比例按照《广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外省按生源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本、专科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录取先按 “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录取。

  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高考总分相同时:高考总分有对应排位的,排位前者优先录取;高考总分没有对应排位的,比较单科成绩高低,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科类依次比较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类依次比较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特殊专业、外语语种的要求:

  (一)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只招男生,其他专业【含轮机工程(陆上)、船舶电子电气工程(陆上)】男女兼招。

  (二)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且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毕业生需通过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理论考试项目中的专业英语考试,方可上船工作,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在广东省美术类招生实行传统志愿模式录取,进行专业分档时,第一次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美术类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先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美术类考生专业填报顺序和综合分都相同时,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业水*成绩的要求

  (一)在广东省报考学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考生,三门学业水*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二)在广东省报考学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考生,三门学业水*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三)在广东省报考学校美术类本、专科层次的考生,三门学业水*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考生的选科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浙江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测试要求:选测科目成绩为BC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为4C1合格。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同分情况下,参考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排序,优先录取的等级顺序为:A+A+→A+A→A+B+→AA→A+B→AB+→A+C→AB→B+B+→AC→ B+B→B+C→BB→BC。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学校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报考我校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根据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有关规定,航海技术专业要求身高1.65米以上,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要求身高1.60米以上,无色盲色弱,听力正常,四肢健全;其中航海技术专业要求双眼裸眼视力均在4.7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及以上;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要求双眼裸眼视力均在4.6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及以上。轮机工程(陆上)、船舶电子电气工程(陆上)专业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继续保留丙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检查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由于船上工作的特殊性,请转氨酶异常的考生慎重报考。

  报考我校旅游管理(含带专业方向)专业,因用人单位可能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生身高低于1.65米、女生身高低于1.56米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广州航海学院招生章程2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

  理工类专业 本科:5190元/年 专科:6410元/年

  文科类专业 本科:4590元/年 专科:5250元/年

  外语类专业 本科:5190元/年 专科:5250元/年

  艺术类专业 本、专科:10000元/年

  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分为500-1700元/学年

广州航海学院招生章程3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奖学金

  1、新生奖学金(以下两项同时满足者,取高值一项奖励)

  (1)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被录取并已入学注册的省内外本科新生,高考总分达到或超过所在省(市、自治区)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学校奖励10000元。

  (2)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被录取并已入学注册的省内外本科新生,高考总分达到或超过学校在当地投档线20分、30分、40分,且总分排名为:外省考生在生源所在地的前两名,广东省考生在所录取专业的前两名,学校分别奖励3000元、4000元、5000元。轮机工程(陆上)、船舶电子电气工程(陆上)专业不参与评奖。

  2、学生奖学金: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其中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000、1000、400元/年,奖励面为在校生人数的20%左右。

  3、单项奖学金:学校设立单项奖学金,鼓励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奖励面为在校生人数的10%左右。分别有立功奖、技能竞赛奖、半军事管理标兵奖、志愿者服务之星奖、优秀毕业生奖和航海奖学金(用于学生境外交流学*,金额为10000元/人·学年)。

  4、*航海学会奖学金:奖励航海类专业在校生,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名奖金1500元。

  5、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成绩优秀,在校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参加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的评定;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的评定。

  6、社会奖学金: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在校生还有机会获得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在校设置的各类专项奖学金。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

  1、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贷款金额每生不超过8000元/学年。

  2、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均3000元/人·学年)。

  3、社会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有机会获得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在校设置的社会助学金。

  4、勤工助学: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给予相应酬金,以工助学。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需办理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享受广州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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