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合同 (菁华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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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合同1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转让于乙方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__*方米,地上附着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甲方集体所有的闲置非农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经民主决议通过受让于乙方使用。

  第二条:使用权转让期限共____年,甲方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上述使用权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

  第三条: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共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1、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行为需征用上述使用权,甲方有权收回。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3、如因乙方不按时交纳转让费,经甲方向乙方书面催款通知30日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4、不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行为,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甲方不可单方无故解除合同。

  5、甲方应保证乙方正常使用上述使用权,确保供水、供电、通行,并提供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需要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后有权在受让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及修建附属设施,甲方不得干涉。

  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搭建的建筑物及修建的附属设施由乙方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甲方无权干涉,合同期满后,乙方同等条件下有续订合同的.优先权。

  3、乙方有权转让受让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

  4、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行为征用、甲方单方收回使用权、合同期满后,乙方建筑物或设施仍能够使用,甲方应折价补偿乙方经济损失_________元。

  5、乙方可与甲方协议解除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60日后合同自动终止。

  6、乙方应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并不得违法使用上述使用权。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土地管理部门留档备查一份。

  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 月日

集体土地合同2

  20xx年7月4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嵇某某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将其位于王兴中学门前的三间*房、两间厨房、十四间猪舍、一台饲料机等墙院内所有建筑设施以及院外零星土地转让给被告,被告于20xx年7月20日一次性付给原告转让费55000元,王某某协助嵇某某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嵇某某负担等。时任村委会党支部*的李某某及村委会副主任(无正主任)张某某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了转让费55000元,原告亦向被告交付房屋及其他标的物。交付后,被告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维修和装潢,并增添了院墙门等。20xx年11月4日,原告以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规定应归于无效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和饲料机等。另,讼争房屋除上述三间*房及两间厨房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外,其他无任何手续。被告一直未获得*主管部门对宅基地转让的行政许可。被告在王兴社区居民委员会1组已有宅基地一处。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的效力;二、如果协议无效财产是否应予返还。

  从本案来看,协议中约定的标的物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饲料机等动产部分,由于该动产买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且已履行完毕,自然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涉及房屋等不动产部分,由于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其效力争议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审核,由县级人民*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宅基地转让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准予,此属行政许可,即合同生效必须有此要式,而且买受方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此理由认定无效为主,而以认定有效为辅。即在购买人购房以后,获得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时,其又符合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等不动产部分买卖协议应属无效。

  第二,无效情形下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合同被认定无效以后,双方各自返还财产应属于常态的一种处理方式。无效以后主要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存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虽然在认定合同无效过程中,更多地是考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判断能否返还或有无必要返还时,则应更多地考虑地上房屋的现状与合同履行的时间长短。实践中,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时间长短很好判别,而房屋的现状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其一,与原买卖标的一致;其二,购房人已对房屋实施了部分翻建或者添附且不可区分;其三,该房屋已被完全翻建;其四,该房屋已自然灭失;其五,该房屋因征用、拆迁而灭失,但购房人获得了拆迁补偿款;等等。

  司法实践中,针对上述情况,法院一般采取的是,除了与原买卖标的完全一致且买卖合同履行时间较短情形予以适当返还之外,其他的,一般是以不返还为主,尤其是当前拆迁行为日益增多而导致的合同纠纷,当事人缺乏基本的诚信,此种风气不能因当事人违反诚信却因司法裁判而使其获得不当利益。本案中,由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同时,双方合同履行时间较长,买受人也已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和装潢,并增添了院墙门等,如果返还将给买受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此种情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又因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也已经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亦不存在折价补偿的问题。

  如何看待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其实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合同签订的是损害到国家或集体利益的,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土地法规定了村集体用地只作为本村民调制,非本村民或城镇居民等局外人不得买卖,禁止买卖

  所以楼主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以前几年的北京的艺术村就是个最典型的案例,打官司全输呀,慎重呀.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原告潘某(反诉被告)与W经理部签订村民住宅集资代建协议书1份,双方约定:原告潘某缴纳集资建房款136547元,选定W经理部开发建造的生活小区中房号为403的房屋1套,同日原告潘某缴纳了全部房款。

  2004年12月,被告张某(反诉原告)的房屋被拆迁,被告张某与拆迁单位X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拆迁单位X将自W经理部购得的本案争议房屋403室安置给被告张某。

  2006年7月原告潘某通过经理部W取得D1-403房屋并进行了装潢,于同年8月入住。同年10月30日晚7时许,原告潘某回到403室,发现房门被撬,被告张某等人在该房屋内,并称该403室系拆迁安置给他的房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原告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停止妨碍其居住。被告张某接到诉状后,向法院提起反诉。

  争执意见

  对该案如何处理,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争议房屋系集体土地上建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故应认定原被告分别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据此,原被告双方均未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应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目前我国的有关集体土地建房的现状,将双方各自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视为有效,再根据谁先实际控制和占有的原则进行判决。

  分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本案因房屋土地的性质问题,导致该房屋无产权证,至于本案中涉及的合同效力问题,长期以来争议颇多,笔者认为,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从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来考虑,确认合同有效,并不影响该法旨在保护耕地总量、防止耕地减少的立法目的,且能有效地改善农民自身居住条件,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更重要的是认定合同有效能够避免由于合同无效引起的社会不稳定。认定合同有效,既体现了合同法鼓励交易之立法精神,亦符合现在和未来立法的发展趋势,且本案的原被告并非是同一个合同的相对人,均未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以不就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进行认定和处理,将上述合同视为有效,并按有效处理。

  综上,因原告潘某先于被告张入住403室,且对403室进行了装修,对该房屋进行了事实上的控制与装修,被告张某以撬门的方式进入403室,违背了原告潘某的意志并使其丧失了对该房屋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因此,原告潘某要求被告张某排除妨碍的主张应被法院支持。

  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整体的发展,物质水*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渐趋富足。城乡一体化、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已成为农村发展的新趋势。农村各类产业基地和开发园区的不断崛起,大量集体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村房屋被拆迁。由于拆迁补偿款的数额往往远高于房屋售价,为此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纷纷毁约,导致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的增加。另外,拆迁的异地集中安置,动迁户将安置房屋出售他人;一部分地区还出现了利用尚未收归国有的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规模建设新型人口聚集区的活

  动,较为时兴的说法叫作“旧村改造”等等。在这些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这些纠纷的出现从深层次上看有其必然原因。 等传统功能逐步萎缩,而财富储存功能、产业空间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兴功能不断加强,集体土地经历了从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变。二是随着开放型经济与城市建设的深入发展,大量外来资金与人口涌入,使村镇集体土地的价值迅速提升,城市*郊非农用地的收益率明显高于农用地。三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是按产值补偿,而当前土地市场价格远远超出该标准,用地者到国家严格控制的土地一级市场受让土地成本过高。在土地补偿水*与用地成本比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转。四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旧村改造”的推进,相当一部分村成为实体化的经济组织,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自然将手中所掌握并能实际加以运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来进行“土地经营”。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进行买卖现象的出现就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既然有买有卖,其间就难免产生纠纷。为了处理日益涌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 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三年来的实践,这一司法解释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从司法解释序言中所体现的立法旨意看,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定的,并未把占国土很大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的房屋买卖行为纳入调整范围,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失。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目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但实践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日益增加,亟待解决。

  一、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从所有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所以,房屋依据其土地属性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两大类。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已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而对于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现并无类似的规定。

  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现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原则,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从而在立法意义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权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二、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的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笔者认为,“农民集体”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而是一种能按章程或规则行使权利的组织形式。在“农民集体”中每个成员的权利是*等的,如对集体土地享有*等的承包经营权。集体成员的权利是集体所有权的组成部分,全体成员大会是集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集体中的成员不能以个人身份享有和行使集体所有权,对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不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所以,集体所有既不同于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有,也不同于股份制基础上的法人所有。故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权。这一理解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第七十八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及共同共有人不得要求将共有的财产分出或者转让的规定。

  三、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分析

  内容提要:首先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说明。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首先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说明。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⑴一方依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应当以*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有人认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必然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无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能履行的状态。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重新探讨的必要。

  1、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

  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我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后段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里虽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移转,但依照法律解释学的体系解释方法,根据该条的上下文意来判断,这里所称的法律应当是对转让的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实体上的限制。因为该条从体系上分为四款,第一款规定了国有土地,第二款规定了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款规定了土地征用,第四款对土地转让作出了规定。这就是说,在整个这一条上,立法者是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确的区分,逐款加以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不作区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权,当然是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这个整体的,这是《宪法》条文中的应有之义。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与《宪法》的立法宗旨相背离的,而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依据前述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权。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承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另外,理论上认为,无权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根据共同共有的法理,农民对其宅基地和承包的农用土地都应当有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但要保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受让权。就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而言,若卖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在房屋买卖时和买卖以后无异议,且未对房屋所在宅基地行使优先购买权,距纠纷发生,房屋已出售较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对宅基地的优先购买权,同意将宅基地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我在南城买了一间村集体土地的三层房屋,我非本村的,需要怎么办才合法有效。、?首先对买卖关系进行公证!去房产管理局询问一下,能过户的话尽量给过到你自己名下。按照目前的土地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证是不能转到你的名下的。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你的房产属于城市范围内的,你也可以通过有关途径,先将该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变更为国家所以,再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手续后才能转变成你的完全产权。否则,只能属于有限产权的房产。

  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首先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因此LZ是城镇户口的话,则该买卖行为无效;

  2、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虽然买卖合同有效,但是若未经该村集体同意,买方拥有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变更,也就是不能过户。因此,买卖过程中最好村集体在买卖合同上盖章。当然,具体还要看实际情况,比如有的房屋是拆迁安置在该村集体的情况等等;

  3、签订买卖合同时,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人均须签字方可有效。情况允许,可以进行合同公证,但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公证处不会予以公证。

  4、即使该房屋不能现办转户手续,合同中最好明确今后*征用、村集体征用为公共用地(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等情形出现时补偿问题。

  篇八: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合同

  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方有座落于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旧村改造的房屋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 *方米资格。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为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将享有座落在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旧村改造的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方米(包括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一切附属设施及房屋前后空基使用权)资格转让给乙方。房屋建造及屋数按前案村委统一规划。

  二、转让价款计人民币 (¥元)(包括甲方已交付村里的押金、配套设施等费用共 )。该安置房屋的位置落实按村委的规定,安置房屋的建筑一切事宜由乙方实施,其一切费用也由乙方负担。

  三、付款方式:年月日预付 (¥ 元),余额 。

  四、本协议生效后,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享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随之转让给乙方,甲方应积极并无条件及时配合乙方办理该房的房地产的一切手续,并提供与该房、地产的凭证。

  五、甲方应在允许办理安置房屋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妥两证初始登记,甲方办妥两证初始登记后三日内,应将两证交付受买人(乙方),并与乙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以本合同约定为准。若遇法律政策许可,甲方应在许可办理两证过户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乙方办妥两证变更过户在乙方名下。两证变更过户变更费用由乙方负担。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的,应当全额返还受乙方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同时按乙方已交转让价款从支付之日至实际返

  还之日止按银行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并赔偿受买人损失方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仍然继续履行。

  1、甲方不配合乙方建房或甲方及甲方关系人擅自建筑安置房屋的;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以前或本合同签订后实施安置土地使用权(房屋)重复转让,或以安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银行贷款抵押或将所建安置房屋出租第三人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迟延、拒绝办理两证初始登记或迟延、拒绝办理两证变更过户手续或拒绝与乙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

  4、甲方反悔擅自解除合同的;

  5、甲方擅自处理安置房屋的;

  (二)受买人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已交房屋价款不予返还,安置房屋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

  2、乙方逾期支付房屋价款的,应按拖欠从拖欠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息银行利率的4倍支付出卖人(甲方)利息。

  七、本合同由于政策、法律、规划等原因导致到乙方房产的权益、享受、分摊等问题,均由乙方全权代理享受。房屋的使用权永属乙方。发生纠纷索赔时,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本合同具备合同主要条款,若甲方人拒绝签订正式合同的,本合同可作为正式合同,对甲方、乙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八、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或捺印后生效,一式二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出卖人(甲方): 受买人(乙方): 见证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合同3

  转让方(即承包方、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1、农村集体:

  户代表数:xx户

  2、负责人: 职务:

  3、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即受让方、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1、单位:

  2、法定代表人:

  3、单位地址:

  4、法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晰产权,办理林权过户手续,甲乙双方经*等协商,本着公开、公*、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通过公开协商方式,按照法定程序,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转让补充合同。

  一、荒山荒地名称、坐落、面积和用途

  荒山荒地名称:xxxx(小地名)。合同标的为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权)

  坐落:

  面积: 亩(大写)

  四至界限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用途:本合同转让的荒山荒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二、流转方式、期限和承包费及支付方式、时间

  以转让方式承包,承包期xx年,从xx年 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承包费经双方商议确定为:每亩每年计xx元,共xx亩,应支付承包费合计xx元(大写:xx)。承包费每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 xx元,每年承包费必须于xx月xx日以前支付。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发包的荒山荒地属本集体所有。

  2、依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指导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制止非法损害承包地的行为。

  4、执行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事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权属清楚、未设定担保的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及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第三人对本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维护乙方承包的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及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权,承包后所种植的林木所有权;

  4、承包期内,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和收回承包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接受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在甲方的配合、帮助下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

  2、对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转;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涉。

  3、对承包期内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行为进行抗辩,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4、享受国家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承包经营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维持承包荒山荒地的林业用途,未经有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地。不断加大对承包土地的投入,提高其生产能力,提升其使用价值,依约推进开发利用进度;不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地内开荒、采石、取土、建窑等,不进行破坏性、掠夺式开发、经营,不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采伐林木应有计划地依法进行;制止在野外违章用火行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服从、支持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接受甲方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合同期内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收益的处置:

  五、合同期满时,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资产的处置: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当善意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且无免责事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xx元(大写:xx);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决定。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以下条件成就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发生不可抗力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主动放弃承包期或丧失承包经营能力且自愿要求的。

  (二)以下条件成就时,应当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乙方不依照合同交付承包费;

  2、乙方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或抛荒,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甲方制止无效的;

  3、承包林地部分或全部依法转为其他建设用地;

  4、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

  5、承包合同期限届满。 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若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本承包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1、本承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勐烈镇人民*鉴证后生效,不因甲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及乙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村民委员会备存一份。

  转让方(盖章): 受让方(签名):

  负责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合同4

  [摘 要]文章介绍了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法律效力认定相关内容,简要分析目前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多的起因及其特点和法律效力认定原则。

  [关键词]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起因;特点;法律效力认定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识存在差异,因而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有的认为,农村房屋建造的基础是宅基地,宅基地系集体土地,其转让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有的认为,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就应认定合同有效,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本文就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的起因及其特点和法律效力认定进行简要分析。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多的起因及其特点

  集体土地上房屋交易是在城乡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而在农村,农民外出打工的数量是日益增多,新生代农民的就业意识的转变,农民迁往城镇的日益增多,农村卖房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是*年来,卖房多年的村民,因为随着城镇的扩张,农村土地增值,拆迁补偿费用远远大于房屋买卖价格,出于利益的驱动而反悔,有的主张要求与买受人共享拆迁利益,有的主张收回已经交付的房屋,为此纠纷不断,成为社会不和谐的隐患之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否允许转让,对此问题司法实践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房屋买卖事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我国法律禁止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不能转让。另一种意见认为,“法无禁止即可行”,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明文规定,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农村房屋就可以转让。从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还是肯定农村房屋是可以出售的,没有要禁止和干涉农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权的立法意图。而且,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的规定,既然农村房屋是农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那么作为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的农村居民,完全可依法对其房屋行使包括处分权在内的所有权。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可以转让的。正是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识存在差异,再加上随着城镇的扩张,农村土地增值,拆迁补偿费用远远大于房屋转让价格,出卖人出于利益的驱动而反悔从而引发此类纠纷频发不断。司法实践中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的主要特点有:1.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为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是同村村民的情况;2.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3.合同大都已履行(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给付了房款并入住),但多未办理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4.从起因看,多源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5.从标的物现状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二、根据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的主体不同而认定合同法律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该条款

  篇五: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鉴于:1、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对该房屋的处分已征得该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2、甲方愿意将房屋出卖给乙方;

  3、乙方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4、本合同项下房屋现属于集体土地,暂时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以后集体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时及乙方如需出售本房屋时,如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的购房款及房屋升值后收益款 。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情况。

  3、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已包含在交易总价中。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再另行计价。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仟元整给甲方;

  第五条 特别约定

  房屋交付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所有。

  第六条 陈述和承诺条款

  1、甲方承诺:甲方拥有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完全的处分权。2、乙方承诺:真实地愿意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房屋。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见证人:

  日期:

集体土地合同5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____市____路____号的____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见附件)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如需进行转租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四、甲方应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同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由乙与水电暖的提供方协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本宗土地状况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水、电、暖管网等设施,如确需改动或扩增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有关设施进行改动或扩增设备时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助,所需费用有乙方承担,否则,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租用期间,有关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国家行政收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界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乙方应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将属于自己的设备腾清,并将租赁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

  九、租赁期限为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十、经甲乙双方商定,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方式,年租金为____元,由乙方于每年____月____日交纳给甲方。如逾期交纳租金30日以内,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____的违约金。

  十一、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十二、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或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情况。

  参考条款: 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集体土地合同6

  【基本案情】

  朱大系甲组村民,在20xx年2月因办加工厂需要土地建厂房,于是,他与相邻的乙组村民徐某协商:以每亩地8,000元的价格,购买徐某承包乙组的1.3亩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双方订立了《征地协议》一式三份,并共同请了一位证人在协议书上以见证人的身份签了字。这样,朱大未经任何行政机关批准就建了厂房,且该厂一直经营至20xx年2月。20xx年3月,房地产开发商常某找到朱大,同意以每亩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购买上列土地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朱大与常某于20xx年3月15日共同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约定:朱大将上列土地转让给常某开发建商品房销售,常某以每亩15万的价格付给朱大;双方签字后协议即生效。

  徐某的妻子武某在得知自家的承包地过去是8000元一亩卖给朱大,现在朱大以每亩15万的价格卖给常某时,对朱大从自家的承包地中获得了巨大利益而感到心中不*。20xx年4月,武某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朱大,提出诉讼要求:1、依法确认《征地协议》无效;2、返还上列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3、朱大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法院受理后,被告进行答辩。被告认为:1、在20xx年2月双方签订了《征地协议》书,双方是自愿的`,是公*交易;2、在当年买卖土地的价格也很公道,且徐某已经收取了我方的钱款;3、双方的土地买卖行为,时间已经过去了10年,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间规定,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并依法做出了判决:确认原、被告土地买卖合同《征地协议》无效。

  同时,法院依法定职权向双方所在地的县人民*土地行政监察机关提出了司法建议:由行政机关对双方的私自买卖土地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分析】

  在上述买卖土地的违法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由此可见,朱大与徐某、朱大与常某之间的土地买卖交易,虽然有他们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和《征地协议》,但是比照上述法律条文,显然是违法的。因此,他们之间的土地买卖行为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法院据此提出由行政机关对双方的私自买卖土地行为进行处罚。

  3、《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朱大与徐某、朱大与常某之间的征地协议无效。

  4、《民法通则》第58条中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启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土地也随之升温,由此引发的非法买卖或转让土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多数农民群众认为是在买卖、处置自己的土地,与别人无关。要消除这种错误的思想认识误区,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提醒广大农民朋友: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非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要听信他人承诺或怀有侥幸心理买卖或转让农村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合同7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解决了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许多问题,但其自身适用范围的限制,并不能解决由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导致实践中的无序。无效论者从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合同标的履行不能出发,否定此类合同的效力;有效论者则从法解释学和取缔规范与效力规范的区别出发,认定合同效力。基于此类问题的复杂,笔者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出发,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观点,指出有效论更能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对策,以期能对这一难题的解决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商品房买卖合同,集体土地,合同效力,利益衡量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整体发展,物质水*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渐趋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与寻常百姓毫不相干的买房置地也成了现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买有卖,其间就难免产生纠纷,为了处理日益涌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一年来的实践,这一司法解释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从司法解释序言中所体现的立法意旨看,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定的[2],并未把占国土很大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纳入调整范围,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失。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目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但实践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日益增加,亟待解决。本文中,笔者试就此问题发表一下个人见解,希望能够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起到参考作用。 一、我国的土地制度与商品房种类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从所有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两大类。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问题所在 商品者,依《高级汉语大词典》[3]之解释,意为“⑴为交换而生产的物品。⑵泛指市场上买卖的物品”。据此并参考《解释》第1条的规定,本文要讨论的商品房就是指出卖人(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用于向社会销售并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与其他房屋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是作为一种商品用于交换,商品房在所有权的让渡过程中实现其交换价值。但是,法学不同于经济学,其着眼点在于所有权的移转及移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比较研究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较二者在所有权移转方面的差别。 通观世界各国,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4]从而在立法意旨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权人。[5]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成为一种病态的契约,从而直接影响到买卖

  合同的效力问题。 但是,在当前相当一部分地区出现了利用尚未收归国有的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规模建设新型人口聚集区的活动,较为时兴的说法叫作“旧村改造”。虽然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但是,从深层次上看,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必然原因。随着城乡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土地的承载、养育等传统功能逐步萎缩,而财富储存功能、产业空间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兴功能不断加强,集体土地经历了从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变,此其一。其二,随着开放型经济与城市建设的深入发展,大量外来资金与人口涌入,使村镇集体土地的价值迅速提升,城市*郊非农用地的收益率明显高于农用地。其三,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是按产值补偿,而当前土地市场价格远远超出该标准,用地者到国家严格控制的土地一级市场受让土地成本过高。在土地补偿水*与用地成本比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转。其四,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旧村改造”的推进,相当一部分村成为实体化的经济组织,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自然将手中所掌握并能实际加以运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来进行“土地经营”。[6]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现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除此以外,在中小城市出现的“旧村改造”也并不与国家开发小城镇的战略相背离。无论从我国作为发展*家走城市化、现代化道路的发展途径上看,抑或从我国拉动内需、扩展经济增长点的需求上看,小城镇开发都是我国必将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的一项重要国策,而不是应付现状、一时之兴的临时过渡措施。与其相对照,“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规定,仅源于原国家土地局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推行的“转权让利”政策,其实质仍摆脱不了*利用管理者职权剥夺集体土地所有者、与民争利的计划经济时代色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为国有后才能进入市场,其收益只能由国家得到,这一传统做法明显是忽视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的表现,与我国正在推行的财产权体系改革相背离。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所有人必然要求能正常地使用、支配和处分土地,以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7] 三、病态契约与无效合同[8] 讨论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之前,有必要首先对病态契约和无效合同的概念作出说明。 何谓病态契约?各国法对契约的成立和生效均规定了一系列要件,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契约即为病态契约。例如,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1325~1352条的规定,契约生效的要件包括:⑴当事人的合意;⑵契约原因合法;⑶契约的标的可能、合法并确定或可确定;⑷契约的形式应符合法定或约定。如果将符合这些要件的契约定义为健康契约,那么违反这些法定要件的契约则为病态契约。[9]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54条的规定,契约的病因主要有: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⑵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⑸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⑹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的;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因契约违反法律所规定的要件的不同,可以确定契约病态的严重性。一种是仅与当事人利益有关的要件的'违反,如意思瑕疵等;另一种是对于与社会利益相关的要件的违反,如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共序良俗等。前者因涉及当事人双方利益,故病态并不十分严重而尚可救治,各国法一般规定其为相对无效的契约,即将契约是否生效的决定权交给当事人本人;后者因涉及社会利益,故为病态严重的契约,当事人无权决定其命运,各国法一般规定其为绝对无效。[10] 虽然违反与社会利益相关的要件是确认绝对无效的契约的衡量标准,但这种表述仍失之抽象。笔者以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违反与社会利益相关的有效要件主要有两个方面,即: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⑵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称之为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对于第一方面,王利明教授在《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提出了依据违法性确认合同无效的三个标准:⑴必须违反了*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⑵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⑶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

  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11]对于第二个方面,可以简称为违背公序良俗。所谓善良风俗,一般是指社会对某种行为所持的一般道德标准与*惯。[12]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同,它反映和保护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表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其渊源大多来自公法,如宪法、行政法等;也有些规定来自私法。凡是违背上述条件的合同,都应当认定为绝对无效的合同。 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通说认为,由于《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必然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在是有重新探讨的必要。

集体土地合同8

  转让方(即承包方、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1、农村集体:

  户代表数:xx户

  2、负责人: 职务:

  3、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即受让方、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1、单位:

  2、法定代表人:

  3、单位地址:

  4、法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晰产权,办理林权过户手续,甲乙双方经*等协商,本着公开、公*、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通过公开协商方式,按照法定程序,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转让补充合同。

  一、荒山荒地名称、坐落、面积和用途

  荒山荒地名称:xxxx(小地名)。合同标的为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权)

  坐落:

  面积: 亩(大写)

  四至界限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用途:本合同转让的荒山荒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二、流转方式、期限和承包费及支付方式、时间

  以转让方式承包,承包期xx年,从xx年 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承包费经双方商议确定为:每亩每年计xx元,共xx亩,应支付承包费合计xx元(大写:xx)。承包费每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 xx元,每年承包费必须于xx月xx日以前支付。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发包的荒山荒地属本集体所有。

  2、依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指导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制止非法损害承包地的行为。

  4、执行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事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权属清楚、未设定担保的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及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第三人对本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维护乙方承包的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及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权,承包后所种植的林木所有权;

  4、承包期内,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和收回承包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接受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在甲方的配合、帮助下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

  2、对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转;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涉。

  3、对承包期内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行为进行抗辩,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4、享受国家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承包经营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维持承包荒山荒地的林业用途,未经有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地。不断加大对承包土地的投入,提高其生产能力,提升其使用价值,依约推进开发利用进度;不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地内开荒、采石、取土、建窑等,不进行破坏性、掠夺式开发、经营,不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采伐林木应有计划地依法进行;制止在野外违章用火行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服从、支持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接受甲方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合同期内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收益的处置:

  五、合同期满时,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资产的处置: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当善意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且无免责事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xx元(大写:xx);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决定。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以下条件成就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发生不可抗力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主动放弃承包期或丧失承包经营能力且自愿要求的。

  (二)以下条件成就时,应当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乙方不依照合同交付承包费;

  2、乙方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或抛荒,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甲方制止无效的;

  3、承包林地部分或全部依法转为其他建设用地;

  4、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

  5、承包合同期限届满。 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若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本承包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1、本承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勐烈镇人民*鉴证后生效,不因甲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及乙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村民委员会备存一份。

  转让方(盖章): 受让方(签名):

  负责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合同9

  转让方(即承包方、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1、农村集体:

  户代表数:xx户

  2、负责人: 职务:

  3、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即受让方、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1、单位:

  2、法定代表人:

  3、单位地址:

  4、法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晰产权,办理林权过户手续,甲乙双方经*等协商,本着公开、公*、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通过公开协商方式,按照法定程序,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转让补充合同。

  一、荒山荒地名称、坐落、面积和用途

  荒山荒地名称:xxxx(小地名)。合同标的为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权)

  坐落:

  面积: 亩(大写)

  四至界限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用途:本合同转让的荒山荒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二、流转方式、期限和承包费及支付方式、时间

  以转让方式承包,承包期xx年,从xx年 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承包费经双方商议确定为:每亩每年计xx元,共xx亩,应支付承包费合计xx元(大写:xx)。承包费每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 xx元,每年承包费必须于xx月xx日以前支付。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发包的荒山荒地属本集体所有。

  2、依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指导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制止非法损害承包地的行为。

  4、执行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事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权属清楚、未设定担保的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及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第三人对本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维护乙方承包的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及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权,承包后所种植的林木所有权;

  4、承包期内,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和收回承包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接受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在甲方的配合、帮助下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

  2、对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转;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涉。

  3、对承包期内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行为进行抗辩,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4、享受国家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承包经营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维持承包荒山荒地的林业用途,未经有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地。不断加大对承包土地的投入,提高其生产能力,提升其使用价值,依约推进开发利用进度;不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地内开荒、采石、取土、建窑等,不进行破坏性、掠夺式开发、经营,不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采伐林木应有计划地依法进行;制止在野外违章用火行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服从、支持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接受甲方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合同期内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收益的处置:

  五、合同期满时,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资产的处置: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当善意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且无免责事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xx元(大写:xx);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决定。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以下条件成就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发生不可抗力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主动放弃承包期或丧失承包经营能力且自愿要求的。

  (二)以下条件成就时,应当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乙方不依照合同交付承包费;

  2、乙方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或抛荒,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甲方制止无效的;

  3、承包林地部分或全部依法转为其他建设用地;

  4、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

  5、承包合同期限届满。 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若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本承包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1、本承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勐烈镇人民*鉴证后生效,不因甲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及乙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村民委员会备存一份。

  转让方(盖章): 受让方(签名):

  负责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合同10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为壮大林业经济,搞好林业综合开发,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新洲洲滩地土地转承包经营及林木资产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面积、座落地点及面积

  1、甲方将新洲洲滩地土地面积 亩(甲方《林权证》面积,含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土地 亩,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超出 亩的,以 亩计算,不足的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全部转承包给乙方。转承包地块的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具体座落地点和四至详见鄂城林证字(20xx)第000671号《林权证》中新洲综合林场*面图。

  2、新洲洲滩地属长江流动沙洲滩地。承包期间,新洲洲滩地土地面积减少达总面积的 %以上时,承包金应按土地减少比例作相应下调;因自然原因或乙方的开发引起的土地面积增加,承包金不作增加。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亩土地承包期限为二00九年元月一日起至二0三四年 月 日止。

  三、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与付款方式

  1、土地承包金的确认

  双方商定,土地承包金按每年 元/亩计算,土地总承包金为 元,其中;

  (1) 年至 年,四年的承包金额为 万元( 元/亩 亩× 年)

  (2) 年至 年,每年的承包金额为 元( 元/亩× 亩)

  2、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

  (1)甲方同意将新洲洲滩地上属甲方所有的林木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转让费为 万元,其中,中熟林暂按 m3计算,作价 万元( 元/m3),中幼林按 株计算,作价 万元( 元/株)。中熟林实际蓄积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评估工作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完成。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评估蓄积量与暂定的 m3有差异,则差额部分蓄积的价款在下面第三款第一条中支付余款时作相应增减。

  (2)甲方同意将属甲方所有的其他资产如房屋、机械设备(详见财产清单)一次性折价转让给乙方,转让价 万元(按原值50%折旧计算)。

  3、付款方式

  (1)乙方应付的 年至 年四年的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共计 万元,该款乙方于甲方负责将新洲洲滩地的《林权证》变更并交给乙方的同时付款 万元,余款542.1万元乙方自收到变更《林权证》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自 年起每年度的土地承包金 元,乙方应于当年的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时收取土地承包金及资产转让费;

  2、承包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周边关系;

  3、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新洲洲滩地土地使用权、林木资产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4、承包期间,甲方不得将新洲洲滩地土地使用权向第三方作任何处置,如转包、转租、抵押、作价入股等;

  5、甲方与土地所有者(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享有持续、有效的承包经营权;

  7、承包期限内,如遇自然灾害,上级或发包方给甲方核减或免除相应土地承包费义务和核发的抗灾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办理手续的,甲方应负责及时协助办理;

  8、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土地交给乙方经营,在 年 月 日前办理过户。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享有经营自*,独立享有和承担承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和经营风险;

  2、承包期间,乙方有权依法砍伐林木;

  3、承包期间,如国家建设需征用土地,就林木及地上附属资产所获得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4、承包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严格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

  5、承包期间,乙方应按时交纳土地承包金和资产转让费;

  6、承包期间,乙方有权将依法取得的林木及林地使用权依法转包、转租、转让、拍卖、抵押、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等;

  7、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林地及林木等资产;

  8、承包期间,如遇自然灾害,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缓交、免交承包金,乙方也有权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税费减免及申请核发救灾款项;

  9、承包期间,为了充分发挥土地的使用率,乙方可以在进行林业开发的同时,套种其他农作物,但承包金不增加;

  10、乙方有权依法在林区内进行生产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对所建设施享有所有权;

  11、乙方有权对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转让并收取转让所得。

  六、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提前 个月通知另一方;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发包方终止承包协议;

  3、因不可抗力,国家征地及其他有关政策调整,导致乙方难以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期满,乙方有权直接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协议,甲方应予以协助;

  5、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乙方有权处置承包土地上的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或要求甲方按当时的评估价收购;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逾期累计超过2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期间,乙方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未支付承包金1%承担违约金。

  3、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的原因使乙方无法继续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总承包金的2倍赔偿损失;

  4、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原因致使乙方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受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甲、乙双方有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

  八、湖北华林公司所租赁的土地到期后( 年 月底),甲方于 年 月 日移交给乙方承包经营,如不能及时移交,超过2个月,则乙方免除该土地当年租金,甲方并承担当年租金1%的违约金。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产生的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鄂州市林业局、鄂城区林业局、公证机关各一份。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签字:

  乙方:××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公证机关: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合同 (菁华10篇)扩展阅读


集体土地合同 (菁华10篇)(扩展1)

——集体土地合同 (菁华10篇)

集体土地合同1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____市____路____号的____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见附件)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如需进行转租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四、甲方应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同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由乙与水电暖的提供方协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本宗土地状况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水、电、暖管网等设施,如确需改动或扩增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有关设施进行改动或扩增设备时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助,所需费用有乙方承担,否则,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租用期间,有关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国家行政收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界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乙方应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将属于自己的设备腾清,并将租赁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

  九、租赁期限为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十、经甲乙双方商定,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方式,年租金为____元,由乙方于每年____月____日交纳给甲方。如逾期交纳租金30日以内,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____的违约金。

  十一、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十二、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或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情况。

  参考条款: 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集体土地合同2

  20xx年7月4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嵇某某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将其位于王兴中学门前的三间*房、两间厨房、十四间猪舍、一台饲料机等墙院内所有建筑设施以及院外零星土地转让给被告,被告于20xx年7月20日一次性付给原告转让费55000元,王某某协助嵇某某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嵇某某负担等。时任村委会党支部*的李某某及村委会副主任(无正主任)张某某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了转让费55000元,原告亦向被告交付房屋及其他标的物。交付后,被告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维修和装潢,并增添了院墙门等。20xx年11月4日,原告以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规定应归于无效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和饲料机等。另,讼争房屋除上述三间*房及两间厨房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外,其他无任何手续。被告一直未获得*主管部门对宅基地转让的行政许可。被告在王兴社区居民委员会1组已有宅基地一处。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的效力;二、如果协议无效财产是否应予返还。

  从本案来看,协议中约定的标的物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饲料机等动产部分,由于该动产买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且已履行完毕,自然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涉及房屋等不动产部分,由于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其效力争议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审核,由县级人民*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宅基地转让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准予,此属行政许可,即合同生效必须有此要式,而且买受方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此理由认定无效为主,而以认定有效为辅。即在购买人购房以后,获得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时,其又符合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等不动产部分买卖协议应属无效。

  第二,无效情形下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合同被认定无效以后,双方各自返还财产应属于常态的一种处理方式。无效以后主要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存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虽然在认定合同无效过程中,更多地是考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判断能否返还或有无必要返还时,则应更多地考虑地上房屋的现状与合同履行的时间长短。实践中,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时间长短很好判别,而房屋的现状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其一,与原买卖标的一致;其二,购房人已对房屋实施了部分翻建或者添附且不可区分;其三,该房屋已被完全翻建;其四,该房屋已自然灭失;其五,该房屋因征用、拆迁而灭失,但购房人获得了拆迁补偿款;等等。

  司法实践中,针对上述情况,法院一般采取的是,除了与原买卖标的完全一致且买卖合同履行时间较短情形予以适当返还之外,其他的,一般是以不返还为主,尤其是当前拆迁行为日益增多而导致的合同纠纷,当事人缺乏基本的诚信,此种风气不能因当事人违反诚信却因司法裁判而使其获得不当利益。本案中,由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同时,双方合同履行时间较长,买受人也已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和装潢,并增添了院墙门等,如果返还将给买受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此种情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又因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也已经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亦不存在折价补偿的问题。

  如何看待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其实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合同签订的是损害到国家或集体利益的,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土地法规定了村集体用地只作为本村民调制,非本村民或城镇居民等局外人不得买卖,禁止买卖

  所以楼主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以前几年的北京的艺术村就是个最典型的案例,打官司全输呀,慎重呀.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原告潘某(反诉被告)与W经理部签订村民住宅集资代建协议书1份,双方约定:原告潘某缴纳集资建房款136547元,选定W经理部开发建造的生活小区中房号为403的房屋1套,同日原告潘某缴纳了全部房款。

  2004年12月,被告张某(反诉原告)的房屋被拆迁,被告张某与拆迁单位X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拆迁单位X将自W经理部购得的本案争议房屋403室安置给被告张某。

  2006年7月原告潘某通过经理部W取得D1-403房屋并进行了装潢,于同年8月入住。同年10月30日晚7时许,原告潘某回到403室,发现房门被撬,被告张某等人在该房屋内,并称该403室系拆迁安置给他的房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原告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停止妨碍其居住。被告张某接到诉状后,向法院提起反诉。

  争执意见

  对该案如何处理,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争议房屋系集体土地上建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故应认定原被告分别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据此,原被告双方均未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应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目前我国的有关集体土地建房的现状,将双方各自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视为有效,再根据谁先实际控制和占有的原则进行判决。

  分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本案因房屋土地的性质问题,导致该房屋无产权证,至于本案中涉及的合同效力问题,长期以来争议颇多,笔者认为,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从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来考虑,确认合同有效,并不影响该法旨在保护耕地总量、防止耕地减少的立法目的,且能有效地改善农民自身居住条件,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更重要的是认定合同有效能够避免由于合同无效引起的社会不稳定。认定合同有效,既体现了合同法鼓励交易之立法精神,亦符合现在和未来立法的发展趋势,且本案的原被告并非是同一个合同的相对人,均未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以不就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进行认定和处理,将上述合同视为有效,并按有效处理。

  综上,因原告潘某先于被告张入住403室,且对403室进行了装修,对该房屋进行了事实上的控制与装修,被告张某以撬门的方式进入403室,违背了原告潘某的意志并使其丧失了对该房屋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因此,原告潘某要求被告张某排除妨碍的主张应被法院支持。

  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整体的发展,物质水*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渐趋富足。城乡一体化、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已成为农村发展的新趋势。农村各类产业基地和开发园区的不断崛起,大量集体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村房屋被拆迁。由于拆迁补偿款的数额往往远高于房屋售价,为此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纷纷毁约,导致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的增加。另外,拆迁的异地集中安置,动迁户将安置房屋出售他人;一部分地区还出现了利用尚未收归国有的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规模建设新型人口聚集区的活

  动,较为时兴的说法叫作“旧村改造”等等。在这些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这些纠纷的出现从深层次上看有其必然原因。 等传统功能逐步萎缩,而财富储存功能、产业空间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兴功能不断加强,集体土地经历了从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变。二是随着开放型经济与城市建设的深入发展,大量外来资金与人口涌入,使村镇集体土地的价值迅速提升,城市*郊非农用地的收益率明显高于农用地。三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是按产值补偿,而当前土地市场价格远远超出该标准,用地者到国家严格控制的土地一级市场受让土地成本过高。在土地补偿水*与用地成本比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转。四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旧村改造”的推进,相当一部分村成为实体化的经济组织,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自然将手中所掌握并能实际加以运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来进行“土地经营”。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进行买卖现象的出现就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既然有买有卖,其间就难免产生纠纷。为了处理日益涌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 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三年来的实践,这一司法解释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从司法解释序言中所体现的立法旨意看,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定的,并未把占国土很大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的房屋买卖行为纳入调整范围,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失。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目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但实践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日益增加,亟待解决。

  一、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从所有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所以,房屋依据其土地属性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两大类。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已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而对于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现并无类似的规定。

  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现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原则,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从而在立法意义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权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二、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的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笔者认为,“农民集体”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而是一种能按章程或规则行使权利的组织形式。在“农民集体”中每个成员的权利是*等的,如对集体土地享有*等的承包经营权。集体成员的权利是集体所有权的组成部分,全体成员大会是集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集体中的成员不能以个人身份享有和行使集体所有权,对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不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所以,集体所有既不同于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有,也不同于股份制基础上的法人所有。故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权。这一理解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第七十八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及共同共有人不得要求将共有的财产分出或者转让的规定。

  三、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分析

  内容提要:首先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说明。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首先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说明。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⑴一方依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应当以*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有人认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必然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无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能履行的状态。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重新探讨的必要。

  1、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

  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我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后段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里虽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移转,但依照法律解释学的体系解释方法,根据该条的上下文意来判断,这里所称的法律应当是对转让的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实体上的限制。因为该条从体系上分为四款,第一款规定了国有土地,第二款规定了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款规定了土地征用,第四款对土地转让作出了规定。这就是说,在整个这一条上,立法者是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确的区分,逐款加以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不作区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权,当然是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这个整体的,这是《宪法》条文中的应有之义。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与《宪法》的立法宗旨相背离的,而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依据前述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权。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承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另外,理论上认为,无权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根据共同共有的法理,农民对其宅基地和承包的农用土地都应当有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但要保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受让权。就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而言,若卖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在房屋买卖时和买卖以后无异议,且未对房屋所在宅基地行使优先购买权,距纠纷发生,房屋已出售较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对宅基地的优先购买权,同意将宅基地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我在南城买了一间村集体土地的三层房屋,我非本村的,需要怎么办才合法有效。、?首先对买卖关系进行公证!去房产管理局询问一下,能过户的话尽量给过到你自己名下。按照目前的土地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证是不能转到你的名下的。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你的房产属于城市范围内的,你也可以通过有关途径,先将该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变更为国家所以,再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手续后才能转变成你的完全产权。否则,只能属于有限产权的房产。

  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首先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因此LZ是城镇户口的话,则该买卖行为无效;

  2、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虽然买卖合同有效,但是若未经该村集体同意,买方拥有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变更,也就是不能过户。因此,买卖过程中最好村集体在买卖合同上盖章。当然,具体还要看实际情况,比如有的房屋是拆迁安置在该村集体的情况等等;

  3、签订买卖合同时,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人均须签字方可有效。情况允许,可以进行合同公证,但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公证处不会予以公证。

  4、即使该房屋不能现办转户手续,合同中最好明确今后*征用、村集体征用为公共用地(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等情形出现时补偿问题。

  篇八: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合同

  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方有座落于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旧村改造的房屋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 *方米资格。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为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将享有座落在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旧村改造的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方米(包括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一切附属设施及房屋前后空基使用权)资格转让给乙方。房屋建造及屋数按前案村委统一规划。

  二、转让价款计人民币 (¥元)(包括甲方已交付村里的押金、配套设施等费用共 )。该安置房屋的位置落实按村委的规定,安置房屋的建筑一切事宜由乙方实施,其一切费用也由乙方负担。

  三、付款方式:年月日预付 (¥ 元),余额 。

  四、本协议生效后,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享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随之转让给乙方,甲方应积极并无条件及时配合乙方办理该房的房地产的一切手续,并提供与该房、地产的凭证。

  五、甲方应在允许办理安置房屋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妥两证初始登记,甲方办妥两证初始登记后三日内,应将两证交付受买人(乙方),并与乙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以本合同约定为准。若遇法律政策许可,甲方应在许可办理两证过户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乙方办妥两证变更过户在乙方名下。两证变更过户变更费用由乙方负担。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的,应当全额返还受乙方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同时按乙方已交转让价款从支付之日至实际返

  还之日止按银行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并赔偿受买人损失方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仍然继续履行。

  1、甲方不配合乙方建房或甲方及甲方关系人擅自建筑安置房屋的;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以前或本合同签订后实施安置土地使用权(房屋)重复转让,或以安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银行贷款抵押或将所建安置房屋出租第三人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迟延、拒绝办理两证初始登记或迟延、拒绝办理两证变更过户手续或拒绝与乙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

  4、甲方反悔擅自解除合同的;

  5、甲方擅自处理安置房屋的;

  (二)受买人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已交房屋价款不予返还,安置房屋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

  2、乙方逾期支付房屋价款的,应按拖欠从拖欠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息银行利率的4倍支付出卖人(甲方)利息。

  七、本合同由于政策、法律、规划等原因导致到乙方房产的权益、享受、分摊等问题,均由乙方全权代理享受。房屋的使用权永属乙方。发生纠纷索赔时,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本合同具备合同主要条款,若甲方人拒绝签订正式合同的,本合同可作为正式合同,对甲方、乙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八、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或捺印后生效,一式二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出卖人(甲方): 受买人(乙方): 见证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合同3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为充分利用XX乡冬闲田,发展经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将甲方水田的.冬季使用权承包给乙方种植泽泻,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

  甲方将位于XX县XX乡XX村的水田xx亩的小春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用于种植泽泻。

  二、合同期限

  从20xx年9月20日起到20xx年3月20日止。

  三、转让价格及结算方式:

  按每亩100元,共计19200元,以现金一次付清。

  四、义务

  甲方负责做好所涉及的农户工作,并造具花名册由各农户签字认可后交乙方存档。

  五、权利

  甲方在大春收完水稻后不能把水放掉,小春季节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经营权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权利,但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

  六、违约责任

  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基础上达成,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集体土地合同4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所有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受让于乙方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包括甲方原有的老宅基地及周边有植被、树木的土地),面积为 *方米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全部受让给乙方,土地转让范围和面积以测量为准,并绘有测量*面图,其土地上附着物及固定资产转移以清点为准,并附盘点清单。测量*面图、测量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等固定资产盘点清单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详见附件)。

  第二条 使用权转让期限共____年,甲方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上述使用权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土地一经转让,此块土地的所有权益全部转至乙方名下,甲方对此块土地不再享有任何权益,甲方无权干涉乙方使用本土地。

  第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将土地转让、交

  付给乙方。本土地转让费用总共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土地转让乙方前,甲方享有对本土地全部权益,保证本土地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和各种费用的'拖欠。转让后第三方向乙方主张本土地权利和有关费用的,甲方直接与第三方妥善协商处理,如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双倍赔偿。

  第五条 土地交付乙方前,甲方必须对原有老宅进行拆除运走,对老宅基地进行*整,老宅周边树木及植被保留原状。

  第六条 土地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对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有完整的支配、收益、使用、等全部处置权利,甲方不得干涉。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行为需征用上述使用权,甲方有权收回。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3、如因乙方不按时交纳转让费,经甲方向乙方书面催款通知30日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4、不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行为,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甲方不可单方无故解除合同。

  5、甲方应保证乙方正常使用上述使用权,确保供水、供

  电、通行,并提供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需要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后有权在受让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及修建附属设施,甲方不得干涉。

  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搭建的建筑物及修建的附属设施由乙方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甲方无权干涉,合同期满后,乙方同等条件下有续订合同的优先权。

  3、乙方有权转让受让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

  4、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行为征用、甲方单方收回使用权、合同期满后,乙方建筑物或设施仍能够使用,甲方应折价补偿乙方经济损失_________元。

  5、乙方可与甲方协议解除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60日后合同自动终止。

  6、乙方应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并不得违法使用上述使用权。

  第九条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或者反悔,如有违反或反悔,违反或反悔一方必须承担对方投入、以及日后发展及可预期收益等一切责任及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村委会(同意备案登记意见):

集体土地合同5

  [摘 要]文章介绍了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法律效力认定相关内容,简要分析目前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多的起因及其特点和法律效力认定原则。

  [关键词]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起因;特点;法律效力认定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识存在差异,因而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有的认为,农村房屋建造的基础是宅基地,宅基地系集体土地,其转让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有的认为,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就应认定合同有效,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本文就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的起因及其特点和法律效力认定进行简要分析。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多的起因及其特点

  集体土地上房屋交易是在城乡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而在农村,农民外出打工的数量是日益增多,新生代农民的就业意识的转变,农民迁往城镇的日益增多,农村卖房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是*年来,卖房多年的村民,因为随着城镇的扩张,农村土地增值,拆迁补偿费用远远大于房屋买卖价格,出于利益的驱动而反悔,有的主张要求与买受人共享拆迁利益,有的主张收回已经交付的房屋,为此纠纷不断,成为社会不和谐的隐患之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否允许转让,对此问题司法实践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房屋买卖事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我国法律禁止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不能转让。另一种意见认为,“法无禁止即可行”,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明文规定,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农村房屋就可以转让。从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还是肯定农村房屋是可以出售的,没有要禁止和干涉农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权的立法意图。而且,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的规定,既然农村房屋是农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那么作为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的农村居民,完全可依法对其房屋行使包括处分权在内的`所有权。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可以转让的。正是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识存在差异,再加上随着城镇的扩张,农村土地增值,拆迁补偿费用远远大于房屋转让价格,出卖人出于利益的驱动而反悔从而引发此类纠纷频发不断。司法实践中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的主要特点有:1.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为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是同村村民的情况;2.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3.合同大都已履行(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给付了房款并入住),但多未办理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4.从起因看,多源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5.从标的物现状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二、根据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的主体不同而认定合同法律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该条款

  篇五: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鉴于:1、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对该房屋的处分已征得该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2、甲方愿意将房屋出卖给乙方;

  3、乙方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4、本合同项下房屋现属于集体土地,暂时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以后集体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时及乙方如需出售本房屋时,如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的购房款及房屋升值后收益款 。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情况。

  3、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已包含在交易总价中。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再另行计价。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仟元整给甲方;

  第五条 特别约定

  房屋交付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所有。

  第六条 陈述和承诺条款

  1、甲方承诺:甲方拥有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完全的处分权。2、乙方承诺:真实地愿意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房屋。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见证人:

  日期:

集体土地合同6

  20xx年7月4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嵇某某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将其位于王兴中学门前的三间*房、两间厨房、十四间猪舍、一台饲料机等墙院内所有建筑设施以及院外零星土地转让给被告,被告于20xx年7月20日一次性付给原告转让费55000元,王某某协助嵇某某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嵇某某负担等。时任村委会党支部*的李某某及村委会副主任(无正主任)张某某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了转让费55000元,原告亦向被告交付房屋及其他标的物。交付后,被告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维修和装潢,并增添了院墙门等。20xx年11月4日,原告以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规定应归于无效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和饲料机等。另,讼争房屋除上述三间*房及两间厨房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外,其他无任何手续。被告一直未获得*主管部门对宅基地转让的行政许可。被告在王兴社区居民委员会1组已有宅基地一处。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的效力;二、如果协议无效财产是否应予返还。

  从本案来看,协议中约定的标的物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饲料机等动产部分,由于该动产买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且已履行完毕,自然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涉及房屋等不动产部分,由于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其效力争议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审核,由县级人民*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宅基地转让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准予,此属行政许可,即合同生效必须有此要式,而且买受方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此理由认定无效为主,而以认定有效为辅。即在购买人购房以后,获得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时,其又符合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等不动产部分买卖协议应属无效。

  第二,无效情形下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合同被认定无效以后,双方各自返还财产应属于常态的一种处理方式。无效以后主要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存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虽然在认定合同无效过程中,更多地是考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判断能否返还或有无必要返还时,则应更多地考虑地上房屋的现状与合同履行的时间长短。实践中,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时间长短很好判别,而房屋的现状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其一,与原买卖标的一致;其二,购房人已对房屋实施了部分翻建或者添附且不可区分;其三,该房屋已被完全翻建;其四,该房屋已自然灭失;其五,该房屋因征用、拆迁而灭失,但购房人获得了拆迁补偿款;等等。

  司法实践中,针对上述情况,法院一般采取的是,除了与原买卖标的完全一致且买卖合同履行时间较短情形予以适当返还之外,其他的,一般是以不返还为主,尤其是当前拆迁行为日益增多而导致的合同纠纷,当事人缺乏基本的诚信,此种风气不能因当事人违反诚信却因司法裁判而使其获得不当利益。本案中,由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同时,双方合同履行时间较长,买受人也已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和装潢,并增添了院墙门等,如果返还将给买受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此种情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又因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也已经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亦不存在折价补偿的问题。

  如何看待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其实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合同签订的是损害到国家或集体利益的,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土地法规定了村集体用地只作为本村民调制,非本村民或城镇居民等局外人不得买卖,禁止买卖

  所以楼主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以前几年的北京的艺术村就是个最典型的案例,打官司全输呀,慎重呀.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原告潘某(反诉被告)与W经理部签订村民住宅集资代建协议书1份,双方约定:原告潘某缴纳集资建房款136547元,选定W经理部开发建造的生活小区中房号为403的房屋1套,同日原告潘某缴纳了全部房款。

  2004年12月,被告张某(反诉原告)的房屋被拆迁,被告张某与拆迁单位X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拆迁单位X将自W经理部购得的本案争议房屋403室安置给被告张某。

  2006年7月原告潘某通过经理部W取得D1-403房屋并进行了装潢,于同年8月入住。同年10月30日晚7时许,原告潘某回到403室,发现房门被撬,被告张某等人在该房屋内,并称该403室系拆迁安置给他的房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原告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停止妨碍其居住。被告张某接到诉状后,向法院提起反诉。

  争执意见

  对该案如何处理,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争议房屋系集体土地上建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故应认定原被告分别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据此,原被告双方均未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应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目前我国的有关集体土地建房的现状,将双方各自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视为有效,再根据谁先实际控制和占有的原则进行判决。

  分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本案因房屋土地的性质问题,导致该房屋无产权证,至于本案中涉及的合同效力问题,长期以来争议颇多,笔者认为,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从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来考虑,确认合同有效,并不影响该法旨在保护耕地总量、防止耕地减少的立法目的,且能有效地改善农民自身居住条件,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更重要的是认定合同有效能够避免由于合同无效引起的社会不稳定。认定合同有效,既体现了合同法鼓励交易之立法精神,亦符合现在和未来立法的发展趋势,且本案的原被告并非是同一个合同的相对人,均未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以不就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进行认定和处理,将上述合同视为有效,并按有效处理。

  综上,因原告潘某先于被告张入住403室,且对403室进行了装修,对该房屋进行了事实上的控制与装修,被告张某以撬门的方式进入403室,违背了原告潘某的意志并使其丧失了对该房屋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因此,原告潘某要求被告张某排除妨碍的主张应被法院支持。

  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整体的发展,物质水*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渐趋富足。城乡一体化、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已成为农村发展的新趋势。农村各类产业基地和开发园区的不断崛起,大量集体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村房屋被拆迁。由于拆迁补偿款的数额往往远高于房屋售价,为此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纷纷毁约,导致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的增加。另外,拆迁的异地集中安置,动迁户将安置房屋出售他人;一部分地区还出现了利用尚未收归国有的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规模建设新型人口聚集区的活

  动,较为时兴的说法叫作“旧村改造”等等。在这些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这些纠纷的出现从深层次上看有其必然原因。 等传统功能逐步萎缩,而财富储存功能、产业空间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兴功能不断加强,集体土地经历了从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变。二是随着开放型经济与城市建设的深入发展,大量外来资金与人口涌入,使村镇集体土地的价值迅速提升,城市*郊非农用地的收益率明显高于农用地。三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是按产值补偿,而当前土地市场价格远远超出该标准,用地者到国家严格控制的土地一级市场受让土地成本过高。在土地补偿水*与用地成本比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转。四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旧村改造”的推进,相当一部分村成为实体化的经济组织,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自然将手中所掌握并能实际加以运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来进行“土地经营”。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进行买卖现象的出现就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既然有买有卖,其间就难免产生纠纷。为了处理日益涌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 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三年来的实践,这一司法解释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从司法解释序言中所体现的立法旨意看,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定的,并未把占国土很大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的房屋买卖行为纳入调整范围,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失。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目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但实践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日益增加,亟待解决。

  一、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从所有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所以,房屋依据其土地属性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两大类。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已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而对于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现并无类似的规定。

  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现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原则,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从而在立法意义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权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二、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的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笔者认为,“农民集体”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而是一种能按章程或规则行使权利的组织形式。在“农民集体”中每个成员的权利是*等的,如对集体土地享有*等的承包经营权。集体成员的权利是集体所有权的组成部分,全体成员大会是集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集体中的成员不能以个人身份享有和行使集体所有权,对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不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所以,集体所有既不同于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有,也不同于股份制基础上的法人所有。故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权。这一理解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第七十八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及共同共有人不得要求将共有的财产分出或者转让的规定。

  三、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分析

  内容提要:首先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说明。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首先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说明。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⑴一方依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应当以*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有人认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必然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无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能履行的状态。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重新探讨的必要。

  1、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

  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我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后段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里虽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移转,但依照法律解释学的体系解释方法,根据该条的上下文意来判断,这里所称的法律应当是对转让的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实体上的限制。因为该条从体系上分为四款,第一款规定了国有土地,第二款规定了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款规定了土地征用,第四款对土地转让作出了规定。这就是说,在整个这一条上,立法者是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确的区分,逐款加以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不作区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权,当然是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这个整体的,这是《宪法》条文中的应有之义。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与《宪法》的立法宗旨相背离的,而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依据前述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权。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承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另外,理论上认为,无权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根据共同共有的法理,农民对其宅基地和承包的农用土地都应当有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但要保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受让权。就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而言,若卖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在房屋买卖时和买卖以后无异议,且未对房屋所在宅基地行使优先购买权,距纠纷发生,房屋已出售较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对宅基地的优先购买权,同意将宅基地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我在南城买了一间村集体土地的三层房屋,我非本村的,需要怎么办才合法有效。、?首先对买卖关系进行公证!去房产管理局询问一下,能过户的话尽量给过到你自己名下。按照目前的土地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证是不能转到你的名下的。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你的房产属于城市范围内的,你也可以通过有关途径,先将该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变更为国家所以,再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手续后才能转变成你的完全产权。否则,只能属于有限产权的房产。

  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首先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因此LZ是城镇户口的话,则该买卖行为无效;

  2、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虽然买卖合同有效,但是若未经该村集体同意,买方拥有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变更,也就是不能过户。因此,买卖过程中最好村集体在买卖合同上盖章。当然,具体还要看实际情况,比如有的房屋是拆迁安置在该村集体的情况等等;

  3、签订买卖合同时,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人均须签字方可有效。情况允许,可以进行合同公证,但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公证处不会予以公证。

  4、即使该房屋不能现办转户手续,合同中最好明确今后*征用、村集体征用为公共用地(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等情形出现时补偿问题。

  篇八: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合同

  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方有座落于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旧村改造的房屋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 *方米资格。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为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将享有座落在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旧村改造的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方米(包括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一切附属设施及房屋前后空基使用权)资格转让给乙方。房屋建造及屋数按前案村委统一规划。

  二、转让价款计人民币 (¥元)(包括甲方已交付村里的押金、配套设施等费用共 )。该安置房屋的位置落实按村委的规定,安置房屋的建筑一切事宜由乙方实施,其一切费用也由乙方负担。

  三、付款方式:年月日预付 (¥ 元),余额 。

  四、本协议生效后,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享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随之转让给乙方,甲方应积极并无条件及时配合乙方办理该房的房地产的一切手续,并提供与该房、地产的凭证。

  五、甲方应在允许办理安置房屋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妥两证初始登记,甲方办妥两证初始登记后三日内,应将两证交付受买人(乙方),并与乙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以本合同约定为准。若遇法律政策许可,甲方应在许可办理两证过户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乙方办妥两证变更过户在乙方名下。两证变更过户变更费用由乙方负担。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的,应当全额返还受乙方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同时按乙方已交转让价款从支付之日至实际返

  还之日止按银行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并赔偿受买人损失方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仍然继续履行。

  1、甲方不配合乙方建房或甲方及甲方关系人擅自建筑安置房屋的;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以前或本合同签订后实施安置土地使用权(房屋)重复转让,或以安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银行贷款抵押或将所建安置房屋出租第三人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迟延、拒绝办理两证初始登记或迟延、拒绝办理两证变更过户手续或拒绝与乙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

  4、甲方反悔擅自解除合同的;

  5、甲方擅自处理安置房屋的;

  (二)受买人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已交房屋价款不予返还,安置房屋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

  2、乙方逾期支付房屋价款的,应按拖欠从拖欠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息银行利率的4倍支付出卖人(甲方)利息。

  七、本合同由于政策、法律、规划等原因导致到乙方房产的权益、享受、分摊等问题,均由乙方全权代理享受。房屋的使用权永属乙方。发生纠纷索赔时,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本合同具备合同主要条款,若甲方人拒绝签订正式合同的,本合同可作为正式合同,对甲方、乙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八、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或捺印后生效,一式二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出卖人(甲方): 受买人(乙方): 见证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合同7

  20xx年7月4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嵇某某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将其位于王兴中学门前的三间*房、两间厨房、十四间猪舍、一台饲料机等墙院内所有建筑设施以及院外零星土地转让给被告,被告于20xx年7月20日一次性付给原告转让费55000元,王某某协助嵇某某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嵇某某负担等。时任村委会党支部*的李某某及村委会副主任(无正主任)张某某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了转让费55000元,原告亦向被告交付房屋及其他标的物。交付后,被告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维修和装潢,并增添了院墙门等。20xx年11月4日,原告以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规定应归于无效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和饲料机等。另,讼争房屋除上述三间*房及两间厨房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外,其他无任何手续。被告一直未获得*主管部门对宅基地转让的行政许可。被告在王兴社区居民委员会1组已有宅基地一处。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的效力;二、如果协议无效财产是否应予返还。

  从本案来看,协议中约定的标的物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饲料机等动产部分,由于该动产买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且已履行完毕,自然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涉及房屋等不动产部分,由于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其效力争议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审核,由县级人民*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宅基地转让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准予,此属行政许可,即合同生效必须有此要式,而且买受方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此理由认定无效为主,而以认定有效为辅。即在购买人购房以后,获得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时,其又符合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等不动产部分买卖协议应属无效。

  第二,无效情形下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合同被认定无效以后,双方各自返还财产应属于常态的一种处理方式。无效以后主要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存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虽然在认定合同无效过程中,更多地是考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判断能否返还或有无必要返还时,则应更多地考虑地上房屋的现状与合同履行的时间长短。实践中,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时间长短很好判别,而房屋的现状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其一,与原买卖标的一致;其二,购房人已对房屋实施了部分翻建或者添附且不可区分;其三,该房屋已被完全翻建;其四,该房屋已自然灭失;其五,该房屋因征用、拆迁而灭失,但购房人获得了拆迁补偿款;等等。

  司法实践中,针对上述情况,法院一般采取的是,除了与原买卖标的完全一致且买卖合同履行时间较短情形予以适当返还之外,其他的,一般是以不返还为主,尤其是当前拆迁行为日益增多而导致的合同纠纷,当事人缺乏基本的诚信,此种风气不能因当事人违反诚信却因司法裁判而使其获得不当利益。本案中,由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同时,双方合同履行时间较长,买受人也已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和装潢,并增添了院墙门等,如果返还将给买受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此种情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又因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也已经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亦不存在折价补偿的问题。

  如何看待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其实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合同签订的是损害到国家或集体利益的,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土地法规定了村集体用地只作为本村民调制,非本村民或城镇居民等局外人不得买卖,禁止买卖

  所以楼主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以前几年的北京的艺术村就是个最典型的案例,打官司全输呀,慎重呀.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原告潘某(反诉被告)与W经理部签订村民住宅集资代建协议书1份,双方约定:原告潘某缴纳集资建房款136547元,选定W经理部开发建造的生活小区中房号为403的房屋1套,同日原告潘某缴纳了全部房款。

  2004年12月,被告张某(反诉原告)的房屋被拆迁,被告张某与拆迁单位X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拆迁单位X将自W经理部购得的本案争议房屋403室安置给被告张某。

  2006年7月原告潘某通过经理部W取得D1-403房屋并进行了装潢,于同年8月入住。同年10月30日晚7时许,原告潘某回到403室,发现房门被撬,被告张某等人在该房屋内,并称该403室系拆迁安置给他的房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原告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停止妨碍其居住。被告张某接到诉状后,向法院提起反诉。

  争执意见

  对该案如何处理,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争议房屋系集体土地上建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故应认定原被告分别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据此,原被告双方均未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应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目前我国的有关集体土地建房的现状,将双方各自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视为有效,再根据谁先实际控制和占有的原则进行判决。

  分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本案因房屋土地的性质问题,导致该房屋无产权证,至于本案中涉及的合同效力问题,长期以来争议颇多,笔者认为,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从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来考虑,确认合同有效,并不影响该法旨在保护耕地总量、防止耕地减少的立法目的,且能有效地改善农民自身居住条件,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更重要的`是认定合同有效能够避免由于合同无效引起的社会不稳定。认定合同有效,既体现了合同法鼓励交易之立法精神,亦符合现在和未来立法的发展趋势,且本案的原被告并非是同一个合同的相对人,均未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以不就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进行认定和处理,将上述合同视为有效,并按有效处理。

  综上,因原告潘某先于被告张入住403室,且对403室进行了装修,对该房屋进行了事实上的控制与装修,被告张某以撬门的方式进入403室,违背了原告潘某的意志并使其丧失了对该房屋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因此,原告潘某要求被告张某排除妨碍的主张应被法院支持。

  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整体的发展,物质水*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渐趋富足。城乡一体化、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已成为农村发展的新趋势。农村各类产业基地和开发园区的不断崛起,大量集体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村房屋被拆迁。由于拆迁补偿款的数额往往远高于房屋售价,为此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纷纷毁约,导致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的增加。另外,拆迁的异地集中安置,动迁户将安置房屋出售他人;一部分地区还出现了利用尚未收归国有的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规模建设新型人口聚集区的活

  动,较为时兴的说法叫作“旧村改造”等等。在这些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这些纠纷的出现从深层次上看有其必然原因。 等传统功能逐步萎缩,而财富储存功能、产业空间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兴功能不断加强,集体土地经历了从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变。二是随着开放型经济与城市建设的深入发展,大量外来资金与人口涌入,使村镇集体土地的价值迅速提升,城市*郊非农用地的收益率明显高于农用地。三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是按产值补偿,而当前土地市场价格远远超出该标准,用地者到国家严格控制的土地一级市场受让土地成本过高。在土地补偿水*与用地成本比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转。四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旧村改造”的推进,相当一部分村成为实体化的经济组织,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自然将手中所掌握并能实际加以运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来进行“土地经营”。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进行买卖现象的出现就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既然有买有卖,其间就难免产生纠纷。为了处理日益涌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 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三年来的实践,这一司法解释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从司法解释序言中所体现的立法旨意看,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定的,并未把占国土很大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的房屋买卖行为纳入调整范围,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失。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目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但实践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日益增加,亟待解决。

  一、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从所有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所以,房屋依据其土地属性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两大类。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已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而对于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现并无类似的规定。

  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现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原则,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从而在立法意义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权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二、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的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笔者认为,“农民集体”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而是一种能按章程或规则行使权利的组织形式。在“农民集体”中每个成员的权利是*等的,如对集体土地享有*等的承包经营权。集体成员的权利是集体所有权的组成部分,全体成员大会是集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集体中的成员不能以个人身份享有和行使集体所有权,对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不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所以,集体所有既不同于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有,也不同于股份制基础上的法人所有。故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权。这一理解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第七十八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及共同共有人不得要求将共有的财产分出或者转让的规定。

  三、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分析

  内容提要:首先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说明。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首先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说明。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⑴一方依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应当以*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有人认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必然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无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能履行的状态。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重新探讨的必要。

  1、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

  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我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后段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里虽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移转,但依照法律解释学的体系解释方法,根据该条的上下文意来判断,这里所称的法律应当是对转让的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实体上的限制。因为该条从体系上分为四款,第一款规定了国有土地,第二款规定了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款规定了土地征用,第四款对土地转让作出了规定。这就是说,在整个这一条上,立法者是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确的区分,逐款加以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不作区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权,当然是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这个整体的,这是《宪法》条文中的应有之义。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与《宪法》的立法宗旨相背离的,而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依据前述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权。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承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另外,理论上认为,无权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根据共同共有的法理,农民对其宅基地和承包的农用土地都应当有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但要保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受让权。就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而言,若卖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在房屋买卖时和买卖以后无异议,且未对房屋所在宅基地行使优先购买权,距纠纷发生,房屋已出售较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对宅基地的优先购买权,同意将宅基地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我在南城买了一间村集体土地的三层房屋,我非本村的,需要怎么办才合法有效。、?首先对买卖关系进行公证!去房产管理局询问一下,能过户的话尽量给过到你自己名下。按照目前的土地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证是不能转到你的名下的。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你的房产属于城市范围内的,你也可以通过有关途径,先将该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变更为国家所以,再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手续后才能转变成你的完全产权。否则,只能属于有限产权的房产。

  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首先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因此LZ是城镇户口的话,则该买卖行为无效;

  2、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虽然买卖合同有效,但是若未经该村集体同意,买方拥有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变更,也就是不能过户。因此,买卖过程中最好村集体在买卖合同上盖章。当然,具体还要看实际情况,比如有的房屋是拆迁安置在该村集体的情况等等;

  3、签订买卖合同时,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人均须签字方可有效。情况允许,可以进行合同公证,但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公证处不会予以公证。

  4、即使该房屋不能现办转户手续,合同中最好明确今后*征用、村集体征用为公共用地(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等情形出现时补偿问题。

  篇八: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合同

  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方有座落于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旧村改造的房屋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 *方米资格。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为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将享有座落在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旧村改造的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方米(包括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一切附属设施及房屋前后空基使用权)资格转让给乙方。房屋建造及屋数按前案村委统一规划。

  二、转让价款计人民币 (¥元)(包括甲方已交付村里的押金、配套设施等费用共 )。该安置房屋的位置落实按村委的规定,安置房屋的建筑一切事宜由乙方实施,其一切费用也由乙方负担。

  三、付款方式:年月日预付 (¥ 元),余额 。

  四、本协议生效后,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享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随之转让给乙方,甲方应积极并无条件及时配合乙方办理该房的房地产的一切手续,并提供与该房、地产的凭证。

  五、甲方应在允许办理安置房屋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妥两证初始登记,甲方办妥两证初始登记后三日内,应将两证交付受买人(乙方),并与乙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以本合同约定为准。若遇法律政策许可,甲方应在许可办理两证过户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乙方办妥两证变更过户在乙方名下。两证变更过户变更费用由乙方负担。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的,应当全额返还受乙方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同时按乙方已交转让价款从支付之日至实际返

  还之日止按银行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并赔偿受买人损失方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仍然继续履行。

  1、甲方不配合乙方建房或甲方及甲方关系人擅自建筑安置房屋的;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以前或本合同签订后实施安置土地使用权(房屋)重复转让,或以安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银行贷款抵押或将所建安置房屋出租第三人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迟延、拒绝办理两证初始登记或迟延、拒绝办理两证变更过户手续或拒绝与乙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

  4、甲方反悔擅自解除合同的;

  5、甲方擅自处理安置房屋的;

  (二)受买人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已交房屋价款不予返还,安置房屋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

  2、乙方逾期支付房屋价款的,应按拖欠从拖欠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息银行利率的4倍支付出卖人(甲方)利息。

  七、本合同由于政策、法律、规划等原因导致到乙方房产的权益、享受、分摊等问题,均由乙方全权代理享受。房屋的使用权永属乙方。发生纠纷索赔时,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本合同具备合同主要条款,若甲方人拒绝签订正式合同的,本合同可作为正式合同,对甲方、乙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八、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或捺印后生效,一式二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出卖人(甲方): 受买人(乙方): 见证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合同8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____市____路____号的____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见附件)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如需进行转租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四、甲方应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同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由乙与水电暖的提供方协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本宗土地状况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水、电、暖管网等设施,如确需改动或扩增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有关设施进行改动或扩增设备时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助,所需费用有乙方承担,否则,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租用期间,有关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国家行政收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界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乙方应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将属于自己的设备腾清,并将租赁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

  九、租赁期限为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十、经甲乙双方商定,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方式,年租金为____元,由乙方于每年____月____日交纳给甲方。如逾期交纳租金30日以内,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____的违约金。

  十一、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十二、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或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情况。

  参考条款: 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集体土地合同9

  流出方: (以下简称甲方)

  流入方: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甲方将本村有关农户委托流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并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标的(地块)

  甲方将位于 的土地 亩,流转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水稻、小麦、蔬菜种植生产经营。

  二、流转年限

  流转年限自 20xx 年 10 月 30 日至 20xx年 10月29日止。

  三、有偿使用费标准

  承包土地流转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亩每年 380 元,乙方每年应交甲方流转总额为 元(人民币,下同)。(如镇有指导性意见参考指导性意见,无指导性意见按市场行情每年调价一次)

  四、相关补偿金

  甲方在相关地块的投入和改造,可向乙方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 零 元(没有补偿时可填写为零元)。

  五、支付方式和时间

  1、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承包土地的有偿使用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每年于 九 月 三十 日前付清。

  2、市以上农业综合补贴(含良种补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等)归流出方农户享受。

  3、土地规模经营补贴归流出方农户享受。

  4、上级部门奖金按实际种植亩数给付乙方。

  5、秸秆全量还田的(未露天焚烧秸秆)得上级补贴按实际种植亩数给付。

  6、农业保险个人部分有乙方自己支付。

  六、相关事宜

  1、如遇国家征用及*整体规划,甲方应办理相关终止协议手续,并与乙方协商补偿事宜。

  2、乙方在获得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经营决策和产品处臵权,如变更经营(主营)项目时需征得甲方同意并经镇农经站审核备案。

  3、乙方必须按农业用地的有关要求,管好用好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地的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地形、地貌,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流入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4、承包种植稻麦、蔬菜、果品等农作物的,要服从农技部门的技术指导,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种植稻、麦、油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下年度在杨舍镇全镇范围内的土地承包资格:

  a、有露天焚烧秸秆现象的。

  b、秸秆未能达到全量还田的。

  c、水稻机插秧比例低于90%的。

  七、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2种方式解决:

  1、提请镇农经站调解。

  2、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鉴证单位存查。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土地合同10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转让于乙方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__*方米,地上附着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甲方集体所有的闲置非农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经民主决议通过受让于乙方使用。

  第二条:使用权转让期限共____年,甲方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上述使用权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

  第三条: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共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1、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行为需征用上述使用权,甲方有权收回。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3、如因乙方不按时交纳转让费,经甲方向乙方书面催款通知30日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4、不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行为,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甲方不可单方无故解除合同。

  5、甲方应保证乙方正常使用上述使用权,确保供水、供电、通行,并提供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需要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后有权在受让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及修建附属设施,甲方不得干涉。

  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搭建的建筑物及修建的附属设施由乙方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甲方无权干涉,合同期满后,乙方同等条件下有续订合同的优先权。

  3、乙方有权转让受让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

  4、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行为征用、甲方单方收回使用权、合同期满后,乙方建筑物或设施仍能够使用,甲方应折价补偿乙方经济损失_________元。

  5、乙方可与甲方协议解除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60日后合同自动终止。

  6、乙方应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并不得违法使用上述使用权。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土地管理部门留档备查一份。

  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 月日


集体土地合同 (菁华10篇)(扩展2)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 (菁华9篇)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1

  第一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

  1、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2、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建设新农村,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土地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 流转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及流转期限

  1、流转位置、范围、面积:甲方同意将在 乡(镇)

  村 组承包经营的土地 亩的经营权流转给乙方经营(其中:耕地 亩,林地(山地) 亩、水面 亩)。具体面积和范围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面积为准;如经甲、乙双方实地测绘,实地测绘与承包经营权证载明面积不符,则以实地测绘面积为准。

  2、流转用途:

  3、流转期限:

  第四条 土地流转方式 价款

  一、土地流转方式:租赁。

  二、土地流转价款:

  经双方协商,采取以下第---- 种价款计算方式执行。

  价款计算方式1:合同签订后第一年,按每亩 元/年的标准计算,之后每 年递增一次,递增率为 %。

  价款计算方式2:按每年每亩 公斤 (某种实物)的标准折合人民币计算,其价格以当年国家挂牌收购价计算,如无国家挂牌价,则按当年当地市场价折算。

  三、土地流转租金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为:

  土地流转租金支付采用人民币直接支付或折合人民币支付的方式,由甲方委托代理人收

  取并分配租金,支付时间经过甲乙双方商定为 。

  四、出租土地的交付时间及要求:甲方在签订合同并收取第一年土地租金之日起 日内,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交乙方使用。乙方在流转土地合同到期之日后 日内,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偿移交给甲方。

  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制止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行为;

  (2)甲方享有按时向乙方收取土地租金的权利;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若该土地在流转期间被依法征用、占有的,甲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补偿;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约定用途,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地力造成永久性损害。保证在合同期届满后,土地仍能正常使用;

  (3)按期向甲方支付约定的土地租金和相关款项;

  (4)土地流转期间,乙方如将土地再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需经甲方同意,并另签流转合同;

  (5)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如需继续流转,合同到期前六个月,应及时向甲方协商继续流转事项,并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期满,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和基础设施除取得合法的产权手续外,应按来修去丢的原则,无偿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不需要这些设施,乙方在三个月内清理完毕;如乙方继续流转,在与国家政策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乙方享有优先流转经营权;

  (6)乙方生产经营必须符合环保相关规定;

  (7)若该土地在流转期间被依法征用、占有的,其征收范围内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以非法定原因不得解除为原则。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国家征收土地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6、甲方个人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或以其他形式使用或占用流转给乙方土地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个人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赔偿相对方损失的责任;

  2、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后,因甲方原因,乙方未能如期进场,造成土地闲置、荒芜达3个月,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因乙方原因,逾期3个月未进场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未及时缴纳租金的违约责任;

  3、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合同期内,乙方不按时交纳土地租金超过两个月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5、由于第三方(农民)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乙方经两次请求甲方出面制止,仍无法消除影响的,乙方有权退出。

  第八条 其 他

  1、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以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等调解解决。调解协调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在流转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性征收流转范围内的土地,被征收部分的合同自行解除,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3、在同等条件下,流出土地的农民具有劳动能力的给予优先安排就业;

  4、本合同不得因双方人事变动和单位名称变更而影响合同效力;

  5、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当地乡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2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一、租赁土地状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集体土地位于xx,四至为:东至xx,西至xx,南至xx,北至xx(详见附图勾图红线范围),面积为xx亩。

  二、租赁期限:

  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共xx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可延续本合同。

  三、合同价款:

  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地上附着物甲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并全部卖给乙方,乙方在合同签字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xx元。

  四、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水、电等事宜。

  (2)甲方负责解决施工期间的各种村民纠纷,确保乙方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3)乙方办理土地手续需要甲方协助或提供与租赁土地有关的手续、资料的,甲方有义务提供和协助。

  (4)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不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乙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经营成果全部归乙方。

  2、乙方责任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由乙方经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水费、电费、税费等),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租凭期间的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规。

  (3)乙方有权将租赁土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

  (4)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租赁,应交回租赁的土地,乙方所建固定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如果固定设施移交给甲方,双方应公*合理协商补偿事宜。

  (5)如在租赁期内,遇有*对该土地征收、征用行为时,涉及地上附着物的赔偿费用由乙方享有。甲方需退还土地征收、征用后未到租赁期限的租金。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无故要求收回土地的,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xx元。如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的损失,需甲方另行赔偿。

  2、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则每日加收每年租赁费万分之一的滞纳金。乙方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合同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正式生效。

  七、争议处理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不能达成一致时各方有权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解除

  1、一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补充协议)行为的,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协议到期,如甲方继续出租,乙方若有意继续租赁,应于本合同到期前60天向甲方提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或购买权。

  3、由于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或*行为等原因致使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双方可协议变更或解除。如解除,双方都不负责任。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xx年xx月xx日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xx市xx路xx号的xx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见附件)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如需进行转租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四、甲方应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同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由乙与水电暖的提供方协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本宗土地状况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水、电、暖管网等设施,如确需改动或扩增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有关设施进行改动或扩增设备时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助,所需费用有乙方承担,否则,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租用期间,有关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国家行政收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界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乙方应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将属于自己的`设备腾清,并将租赁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

  九、租赁期限为xx年,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十、经甲乙双方商定,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方式,年租金为xx元,由乙方于每年xx月xx日交纳给甲方xx。如逾期交纳租金30日以内,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

  十一、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十二、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或签字)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4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1、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2、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建设新农村,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土地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流转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及流转期限

  1、流转位置、范围、面积:甲方同意将在 乡(镇)

  村组承包经营的土地 亩的经营权流转给乙方经营(其中:耕地 亩,林地(山地) 亩、水面 亩)。具体面积和范围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面积为准;如经甲、乙双方实地测绘,实地测绘与承包经营权证载明面积不符,则以实地测绘面积为准。

  2、流转用途:

  3、流转期限:

  第四条土地流转方式 价款

  一、土地流转方式:租赁。

  二、土地流转价款:

  经双方协商,采取以下第---- 种价款计算方式执行。

  价款计算方式1:合同签订后第一年,按每亩 元/年的标准计算,之后每 年递增一次,递增率为 %。

  价款计算方式2:按每年每亩 公斤 (某种实物)的标准折合人民币计算,其价格以当年国家挂牌收购价计算,如无国家挂牌价,则按当年当地市场价折算。

  三、土地流转租金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为:

  土地流转租金支付采用人民币直接支付或折合人民币支付的方式,由甲方委托代理人收

  取并分配租金,支付时间经过甲乙双方商定为 。

  四、出租土地的交付时间及要求:甲方在签订合同并收取第一年土地租金之日起 日内,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交乙方使用。乙方在流转土地合同到期之日后 日内,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偿移交给甲方。

  第五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制止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行为;

  (2)甲方享有按时向乙方收取土地租金的权利;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若该土地在流转期间被依法征用、占有的,甲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补偿;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约定用途,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地力造成永久性损害。保证在合同期届满后,土地仍能正常使用;

  (3)按期向甲方支付约定的土地租金和相关款项;

  (4)土地流转期间,乙方如将土地再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需经甲方同意,并另签流转合同;

  (5)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如需继续流转,合同到期前六个月,应及时向甲方协商继续流转事项,并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期满,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和基础设施除取得合法的产权手续外,应按来修去丢的原则,无偿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不需要这些设施,乙方在三个月内清理完毕;如乙方继续流转,在与国家政策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乙方享有优先流转经营权;

  (6)乙方生产经营必须符合环保相关规定;

  (7)若该土地在流转期间被依法征用、占有的,其征收范围内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以非法定原因不得解除为原则。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国家征收土地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6、甲方个人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或以其他形式使用或占用流转给乙方土地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个人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赔偿相对方损失的责任;

  2、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后,因甲方原因,乙方未能如期进场,造成土地闲置、荒芜达3个月,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因乙方原因,逾期3个月未进场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未及时缴纳租金的违约责任;

  3、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合同期内,乙方不按时交纳土地租金超过两个月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5、由于第三方(农民)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乙方经两次请求甲方出面制止,仍无法消除影响的,乙方有权退出。

  第八条其他

  1、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以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等调解解决。调解协调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在流转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性征收流转范围内的土地,被征收部分的合同自行解除,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3、在同等条件下,流出土地的农民具有劳动能力的给予优先安排就业;

  4、本合同不得因双方人事变动和单位名称变更而影响合同效力;

  5、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当地乡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5

  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各人所有的农用耕地租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___乡____________村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农用耕地承租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____________

  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

  2.承租形式:个人承租经营。

  三、土地的承租经营期限

  该地承租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

  该地上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并加以维护;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使用的实际状况与所承租的土地一并归还甲方。

  五、承租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租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_____元,承租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租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租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租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租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租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租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租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租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租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租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租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租合同不能履行,给转租后的承租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出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

  承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6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____市____路____号的____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见附件)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如需进行转租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四、甲方应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同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由乙与水电暖的提供方协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本宗土地状况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水、电、暖管网等设施,如确需改动或扩增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有关设施进行改动或扩增设备时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助,所需费用有乙方承担,否则,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租用期间,有关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国家行政收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界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乙方应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将属于自己的设备腾清,并将租赁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

  九、租赁期限为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十、经甲乙双方商定,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方式,年租金为____元,由乙方于每年____月____日交纳给甲方。如逾期交纳租金30日以内,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____的违约金。

  十一、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十二、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或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7

  甲方:

  乙方:

  甲方为发展地方经济,带动农村人口就业,充分利用当地的地区优势和资源优势,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甲方决定将闲置的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该村位于荒山租赁给乙方作为用地。

  二、被租赁土地的四至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经甲乙双方实地测量,乙方租赁的山坡地及荒山共计亩。

  三、该土地租期为年,自年月日始,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该厂继续经营,应续延此合同,续延期限为年。

  四、租金按年计算,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元,共计人民币元。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公证后乙方先预付甲方元订金,此款先用来冲抵签约后的租金,租金于每年的`月日付清。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8

  甲方:户县__乡周贵__村(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西安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范围和用途

  甲方将户县五竹乡周贵__村所属土地约亩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租地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

  乙方租赁土地的用途为。

  租地界址。

  二、租赁期限、租赁金额及支付办法:

  1、租赁期限为年,从年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2、租用该地的面积、金额:该土地面积为亩;每亩年租金为1000____元/亩,壹年的租金总额为____元。

  3、付款方式: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年支付的方式,由乙方于每年的月日交纳给甲方。

  三、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五天内将乙方租用土地的界址范围划定,将地上附着物清理干净,达到乙方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得将该土地再次出租给第三方使用。

  4、如因乙方开发该块土地而引起的村民纠纷和相邻权等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

  5、如果乙方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

  7、租赁期内,甲方人事等其他的任何变动不会影响此协议的执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协议的执行。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交纳租金。

  2、乙方在承租期间,拥有该地的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经营策划。

  3、乙方在承租期间内,可同他人联营,可转租他人经营,但租赁期不超过协议期限。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承租期满乙方有意续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交纳租金。如逾期交纳租金30日以内,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按日向甲方支付年租金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十五的违约金。

  2、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以任何理由影响该协议的执行。否则,乙方有权拒付租金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在开发该土地过程中引起的村民纠纷和相邻权等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在问题解决前,乙方有权延付租金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此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承租期满若不再续租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乙方在该土地上投入的`资产甲乙双方按国家法律处理。

  八、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9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方同意将权属自己的位于大沙田水塘江桥南头西侧(即银沙大道西面与广西农业干部学校之间)的甲方商店所属土地,填高至银沙大道路面标高后出租给乙方,以作为其建设商业经营性质的楼房用地。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出租方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该出租地位于大沙田水塘江桥南头西侧(即银沙大道西面),其四至范围南、西、北三面各为广西农业干部学校用地,东面为银沙大道用地。该土地面积约为_____亩。

  二、土地租用期限,租期定为贰拾贰年整(22年整),从本地块拨地放样日起计算租期,计足22年,其中建设期贰年,建设期不计收租金(即只计收_____年租金)。

  三、土地租赁用途及建设规模所租土地限于正当商业用途。要求乙方租用该土地期间,在该土地上建设钢筋混凝土商用楼房(具体层数最终以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层数为准),并保证该建筑物有合法手续。

  四、租金该土地22年租期(只计收_____年租金)的总租金共计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

  五、乙方在本合同书生效取得该土地租赁使用权后,应及时以“南宁市五象岭园艺场”的名义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楼房建设所需各项报批报建手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办证资料及有关证明文书等材料,协助乙方办理报批报建手续。报建手续办妥并在该楼房起建完成后将其相关资料交付给甲方。

  六、办理报批报建手续费用全部由乙方全额承担。

  七、水电拉接由乙方自行解决并由乙方自行向相关方面缴交费用。甲方有协助乙方的`义务。

  八、乙方在租期所进行的合法经营活动甲方不得干涉,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甲方不参与投资,经营所得收益甲方不参与分配,经营期间所需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租用甲方的土地并起建楼房进行合法商业经营,期间如税务部门需甲方交缴该场地及楼房的相关税费的,由乙方全部支付。

  十、乙方在22年租期届满时必须完好地按原状将该土地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全部无偿移交给甲方使用和处置。甲方在接收该土地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时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十一、22年租期届满后,若乙方有意向甲方续租该土地和租用该楼房的,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允许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租期及租金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

  十二、本租期内若遇国家征用该地块的,其土地补偿费全部归甲方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如下办法处理:前12年期(含贰年建设期)的补偿费100%归乙方,后10年期则补偿费由甲乙双方各分享50%;停业补偿费100%归乙方所有;其它补偿费由甲乙双方按50%分享。

  十三、在22年租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合作,努力将该土地办好国有土地使用证,办证的合法手续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

  十四、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都应严格遵守。若乙方违约,侧甲方有权处置该地上的所有附着物,所收的陆万伍仟元租金不予退还。若甲方违约,则甲方必须双倍返还租金,并双倍赔偿乙方在该土地上所有投资费用,包括建筑费用及办证和其它全部合法费用。

  十五、来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一并执行。若协商不一致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书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本合同书的签订地点在南宁市五象岭园艺场。

  十八、本合同书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在乙方向甲方一次**完该土地的_____年租金共计陆万伍仟元(¥65000元)人民币后立即生效。

  甲方: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代表: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合同 (菁华10篇)(扩展3)

——集体土地合同 (菁华9篇)

集体土地合同1

  20xx年7月4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嵇某某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将其位于王兴中学门前的三间*房、两间厨房、十四间猪舍、一台饲料机等墙院内所有建筑设施以及院外零星土地转让给被告,被告于20xx年7月20日一次性付给原告转让费55000元,王某某协助嵇某某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嵇某某负担等。时任村委会党支部*的李某某及村委会副主任(无正主任)张某某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了转让费55000元,原告亦向被告交付房屋及其他标的物。交付后,被告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维修和装潢,并增添了院墙门等。20xx年11月4日,原告以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规定应归于无效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和饲料机等。另,讼争房屋除上述三间*房及两间厨房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外,其他无任何手续。被告一直未获得*主管部门对宅基地转让的行政许可。被告在王兴社区居民委员会1组已有宅基地一处。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的效力;二、如果协议无效财产是否应予返还。

  从本案来看,协议中约定的标的物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饲料机等动产部分,由于该动产买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且已履行完毕,自然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涉及房屋等不动产部分,由于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其效力争议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审核,由县级人民*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宅基地转让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准予,此属行政许可,即合同生效必须有此要式,而且买受方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此理由认定无效为主,而以认定有效为辅。即在购买人购房以后,获得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时,其又符合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等不动产部分买卖协议应属无效。

  第二,无效情形下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合同被认定无效以后,双方各自返还财产应属于常态的一种处理方式。无效以后主要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存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虽然在认定合同无效过程中,更多地是考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判断能否返还或有无必要返还时,则应更多地考虑地上房屋的现状与合同履行的时间长短。实践中,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时间长短很好判别,而房屋的现状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其一,与原买卖标的一致;其二,购房人已对房屋实施了部分翻建或者添附且不可区分;其三,该房屋已被完全翻建;其四,该房屋已自然灭失;其五,该房屋因征用、拆迁而灭失,但购房人获得了拆迁补偿款;等等。

  司法实践中,针对上述情况,法院一般采取的是,除了与原买卖标的完全一致且买卖合同履行时间较短情形予以适当返还之外,其他的,一般是以不返还为主,尤其是当前拆迁行为日益增多而导致的合同纠纷,当事人缺乏基本的诚信,此种风气不能因当事人违反诚信却因司法裁判而使其获得不当利益。本案中,由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同时,双方合同履行时间较长,买受人也已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和装潢,并增添了院墙门等,如果返还将给买受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此种情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又因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也已经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亦不存在折价补偿的问题。

  如何看待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其实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合同签订的是损害到国家或集体利益的,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土地法规定了村集体用地只作为本村民调制,非本村民或城镇居民等局外人不得买卖,禁止买卖

  所以楼主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以前几年的北京的艺术村就是个最典型的案例,打官司全输呀,慎重呀.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原告潘某(反诉被告)与W经理部签订村民住宅集资代建协议书1份,双方约定:原告潘某缴纳集资建房款136547元,选定W经理部开发建造的生活小区中房号为403的房屋1套,同日原告潘某缴纳了全部房款。

  2004年12月,被告张某(反诉原告)的房屋被拆迁,被告张某与拆迁单位X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拆迁单位X将自W经理部购得的本案争议房屋403室安置给被告张某。

  2006年7月原告潘某通过经理部W取得D1-403房屋并进行了装潢,于同年8月入住。同年10月30日晚7时许,原告潘某回到403室,发现房门被撬,被告张某等人在该房屋内,并称该403室系拆迁安置给他的房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原告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停止妨碍其居住。被告张某接到诉状后,向法院提起反诉。

  争执意见

  对该案如何处理,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争议房屋系集体土地上建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故应认定原被告分别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据此,原被告双方均未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应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目前我国的有关集体土地建房的现状,将双方各自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视为有效,再根据谁先实际控制和占有的原则进行判决。

  分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本案因房屋土地的性质问题,导致该房屋无产权证,至于本案中涉及的合同效力问题,长期以来争议颇多,笔者认为,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从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来考虑,确认合同有效,并不影响该法旨在保护耕地总量、防止耕地减少的立法目的,且能有效地改善农民自身居住条件,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更重要的是认定合同有效能够避免由于合同无效引起的社会不稳定。认定合同有效,既体现了合同法鼓励交易之立法精神,亦符合现在和未来立法的发展趋势,且本案的原被告并非是同一个合同的相对人,均未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以不就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进行认定和处理,将上述合同视为有效,并按有效处理。

  综上,因原告潘某先于被告张入住403室,且对403室进行了装修,对该房屋进行了事实上的控制与装修,被告张某以撬门的方式进入403室,违背了原告潘某的意志并使其丧失了对该房屋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因此,原告潘某要求被告张某排除妨碍的主张应被法院支持。

  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整体的发展,物质水*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渐趋富足。城乡一体化、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已成为农村发展的新趋势。农村各类产业基地和开发园区的不断崛起,大量集体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村房屋被拆迁。由于拆迁补偿款的数额往往远高于房屋售价,为此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纷纷毁约,导致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的增加。另外,拆迁的异地集中安置,动迁户将安置房屋出售他人;一部分地区还出现了利用尚未收归国有的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规模建设新型人口聚集区的活

  动,较为时兴的说法叫作“旧村改造”等等。在这些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这些纠纷的出现从深层次上看有其必然原因。 等传统功能逐步萎缩,而财富储存功能、产业空间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兴功能不断加强,集体土地经历了从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变。二是随着开放型经济与城市建设的深入发展,大量外来资金与人口涌入,使村镇集体土地的价值迅速提升,城市*郊非农用地的收益率明显高于农用地。三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是按产值补偿,而当前土地市场价格远远超出该标准,用地者到国家严格控制的土地一级市场受让土地成本过高。在土地补偿水*与用地成本比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转。四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旧村改造”的推进,相当一部分村成为实体化的经济组织,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自然将手中所掌握并能实际加以运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来进行“土地经营”。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进行买卖现象的出现就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既然有买有卖,其间就难免产生纠纷。为了处理日益涌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 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三年来的实践,这一司法解释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从司法解释序言中所体现的立法旨意看,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定的,并未把占国土很大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的房屋买卖行为纳入调整范围,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失。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目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但实践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日益增加,亟待解决。

  一、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从所有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所以,房屋依据其土地属性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两大类。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已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而对于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现并无类似的规定。

  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现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原则,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从而在立法意义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权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二、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的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笔者认为,“农民集体”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而是一种能按章程或规则行使权利的组织形式。在“农民集体”中每个成员的权利是*等的,如对集体土地享有*等的承包经营权。集体成员的权利是集体所有权的组成部分,全体成员大会是集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集体中的成员不能以个人身份享有和行使集体所有权,对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不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所以,集体所有既不同于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有,也不同于股份制基础上的法人所有。故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权。这一理解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第七十八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及共同共有人不得要求将共有的财产分出或者转让的规定。

  三、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分析

  内容提要:首先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说明。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首先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说明。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⑴一方依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应当以*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有人认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必然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无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能履行的状态。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重新探讨的必要。

  1、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

  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我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后段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里虽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移转,但依照法律解释学的体系解释方法,根据该条的上下文意来判断,这里所称的法律应当是对转让的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实体上的限制。因为该条从体系上分为四款,第一款规定了国有土地,第二款规定了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款规定了土地征用,第四款对土地转让作出了规定。这就是说,在整个这一条上,立法者是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确的区分,逐款加以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不作区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权,当然是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这个整体的,这是《宪法》条文中的应有之义。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与《宪法》的立法宗旨相背离的,而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依据前述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权。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承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另外,理论上认为,无权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根据共同共有的法理,农民对其宅基地和承包的农用土地都应当有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但要保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受让权。就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而言,若卖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在房屋买卖时和买卖以后无异议,且未对房屋所在宅基地行使优先购买权,距纠纷发生,房屋已出售较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对宅基地的优先购买权,同意将宅基地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我在南城买了一间村集体土地的三层房屋,我非本村的,需要怎么办才合法有效。、?首先对买卖关系进行公证!去房产管理局询问一下,能过户的话尽量给过到你自己名下。按照目前的土地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证是不能转到你的名下的。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你的房产属于城市范围内的,你也可以通过有关途径,先将该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变更为国家所以,再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手续后才能转变成你的完全产权。否则,只能属于有限产权的房产。

  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首先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因此LZ是城镇户口的话,则该买卖行为无效;

  2、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虽然买卖合同有效,但是若未经该村集体同意,买方拥有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变更,也就是不能过户。因此,买卖过程中最好村集体在买卖合同上盖章。当然,具体还要看实际情况,比如有的房屋是拆迁安置在该村集体的情况等等;

  3、签订买卖合同时,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人均须签字方可有效。情况允许,可以进行合同公证,但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公证处不会予以公证。

  4、即使该房屋不能现办转户手续,合同中最好明确今后*征用、村集体征用为公共用地(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等情形出现时补偿问题。

  篇八: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合同

  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方有座落于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旧村改造的房屋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 *方米资格。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为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将享有座落在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旧村改造的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方米(包括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一切附属设施及房屋前后空基使用权)资格转让给乙方。房屋建造及屋数按前案村委统一规划。

  二、转让价款计人民币 (¥元)(包括甲方已交付村里的押金、配套设施等费用共 )。该安置房屋的位置落实按村委的规定,安置房屋的建筑一切事宜由乙方实施,其一切费用也由乙方负担。

  三、付款方式:年月日预付 (¥ 元),余额 。

  四、本协议生效后,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享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随之转让给乙方,甲方应积极并无条件及时配合乙方办理该房的房地产的一切手续,并提供与该房、地产的凭证。

  五、甲方应在允许办理安置房屋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妥两证初始登记,甲方办妥两证初始登记后三日内,应将两证交付受买人(乙方),并与乙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以本合同约定为准。若遇法律政策许可,甲方应在许可办理两证过户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乙方办妥两证变更过户在乙方名下。两证变更过户变更费用由乙方负担。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的,应当全额返还受乙方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同时按乙方已交转让价款从支付之日至实际返

  还之日止按银行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并赔偿受买人损失方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仍然继续履行。

  1、甲方不配合乙方建房或甲方及甲方关系人擅自建筑安置房屋的;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以前或本合同签订后实施安置土地使用权(房屋)重复转让,或以安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银行贷款抵押或将所建安置房屋出租第三人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迟延、拒绝办理两证初始登记或迟延、拒绝办理两证变更过户手续或拒绝与乙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

  4、甲方反悔擅自解除合同的;

  5、甲方擅自处理安置房屋的;

  (二)受买人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已交房屋价款不予返还,安置房屋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

  2、乙方逾期支付房屋价款的,应按拖欠从拖欠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息银行利率的4倍支付出卖人(甲方)利息。

  七、本合同由于政策、法律、规划等原因导致到乙方房产的权益、享受、分摊等问题,均由乙方全权代理享受。房屋的使用权永属乙方。发生纠纷索赔时,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本合同具备合同主要条款,若甲方人拒绝签订正式合同的,本合同可作为正式合同,对甲方、乙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八、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或捺印后生效,一式二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出卖人(甲方): 受买人(乙方): 见证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合同2

  20xx年7月4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嵇某某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将其位于王兴中学门前的三间*房、两间厨房、十四间猪舍、一台饲料机等墙院内所有建筑设施以及院外零星土地转让给被告,被告于20xx年7月20日一次性付给原告转让费55000元,王某某协助嵇某某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嵇某某负担等。时任村委会党支部*的李某某及村委会副主任(无正主任)张某某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了转让费55000元,原告亦向被告交付房屋及其他标的物。交付后,被告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维修和装潢,并增添了院墙门等。20xx年11月4日,原告以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规定应归于无效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和饲料机等。另,讼争房屋除上述三间*房及两间厨房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外,其他无任何手续。被告一直未获得*主管部门对宅基地转让的行政许可。被告在王兴社区居民委员会1组已有宅基地一处。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的效力;二、如果协议无效财产是否应予返还。

  从本案来看,协议中约定的标的物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饲料机等动产部分,由于该动产买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且已履行完毕,自然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涉及房屋等不动产部分,由于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其效力争议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审核,由县级人民*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宅基地转让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准予,此属行政许可,即合同生效必须有此要式,而且买受方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此理由认定无效为主,而以认定有效为辅。即在购买人购房以后,获得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时,其又符合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等不动产部分买卖协议应属无效。

  第二,无效情形下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合同被认定无效以后,双方各自返还财产应属于常态的一种处理方式。无效以后主要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存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虽然在认定合同无效过程中,更多地是考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判断能否返还或有无必要返还时,则应更多地考虑地上房屋的现状与合同履行的时间长短。实践中,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时间长短很好判别,而房屋的现状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其一,与原买卖标的一致;其二,购房人已对房屋实施了部分翻建或者添附且不可区分;其三,该房屋已被完全翻建;其四,该房屋已自然灭失;其五,该房屋因征用、拆迁而灭失,但购房人获得了拆迁补偿款;等等。

  司法实践中,针对上述情况,法院一般采取的是,除了与原买卖标的完全一致且买卖合同履行时间较短情形予以适当返还之外,其他的,一般是以不返还为主,尤其是当前拆迁行为日益增多而导致的合同纠纷,当事人缺乏基本的诚信,此种风气不能因当事人违反诚信却因司法裁判而使其获得不当利益。本案中,由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同时,双方合同履行时间较长,买受人也已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和装潢,并增添了院墙门等,如果返还将给买受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此种情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又因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也已经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亦不存在折价补偿的问题。

  如何看待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其实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合同签订的是损害到国家或集体利益的,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土地法规定了村集体用地只作为本村民调制,非本村民或城镇居民等局外人不得买卖,禁止买卖

  所以楼主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以前几年的北京的艺术村就是个最典型的案例,打官司全输呀,慎重呀.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原告潘某(反诉被告)与W经理部签订村民住宅集资代建协议书1份,双方约定:原告潘某缴纳集资建房款136547元,选定W经理部开发建造的生活小区中房号为403的房屋1套,同日原告潘某缴纳了全部房款。

  2004年12月,被告张某(反诉原告)的房屋被拆迁,被告张某与拆迁单位X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拆迁单位X将自W经理部购得的本案争议房屋403室安置给被告张某。

  2006年7月原告潘某通过经理部W取得D1-403房屋并进行了装潢,于同年8月入住。同年10月30日晚7时许,原告潘某回到403室,发现房门被撬,被告张某等人在该房屋内,并称该403室系拆迁安置给他的房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原告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停止妨碍其居住。被告张某接到诉状后,向法院提起反诉。

  争执意见

  对该案如何处理,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争议房屋系集体土地上建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故应认定原被告分别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据此,原被告双方均未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应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目前我国的有关集体土地建房的现状,将双方各自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视为有效,再根据谁先实际控制和占有的原则进行判决。

  分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本案因房屋土地的性质问题,导致该房屋无产权证,至于本案中涉及的合同效力问题,长期以来争议颇多,笔者认为,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从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来考虑,确认合同有效,并不影响该法旨在保护耕地总量、防止耕地减少的立法目的,且能有效地改善农民自身居住条件,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更重要的是认定合同有效能够避免由于合同无效引起的社会不稳定。认定合同有效,既体现了合同法鼓励交易之立法精神,亦符合现在和未来立法的发展趋势,且本案的原被告并非是同一个合同的相对人,均未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以不就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进行认定和处理,将上述合同视为有效,并按有效处理。

  综上,因原告潘某先于被告张入住403室,且对403室进行了装修,对该房屋进行了事实上的控制与装修,被告张某以撬门的方式进入403室,违背了原告潘某的意志并使其丧失了对该房屋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因此,原告潘某要求被告张某排除妨碍的主张应被法院支持。

  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整体的发展,物质水*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渐趋富足。城乡一体化、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已成为农村发展的新趋势。农村各类产业基地和开发园区的不断崛起,大量集体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村房屋被拆迁。由于拆迁补偿款的数额往往远高于房屋售价,为此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纷纷毁约,导致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的增加。另外,拆迁的异地集中安置,动迁户将安置房屋出售他人;一部分地区还出现了利用尚未收归国有的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规模建设新型人口聚集区的活

  动,较为时兴的说法叫作“旧村改造”等等。在这些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这些纠纷的出现从深层次上看有其必然原因。 等传统功能逐步萎缩,而财富储存功能、产业空间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兴功能不断加强,集体土地经历了从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变。二是随着开放型经济与城市建设的深入发展,大量外来资金与人口涌入,使村镇集体土地的价值迅速提升,城市*郊非农用地的收益率明显高于农用地。三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是按产值补偿,而当前土地市场价格远远超出该标准,用地者到国家严格控制的土地一级市场受让土地成本过高。在土地补偿水*与用地成本比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转。四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旧村改造”的推进,相当一部分村成为实体化的经济组织,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自然将手中所掌握并能实际加以运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来进行“土地经营”。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进行买卖现象的出现就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既然有买有卖,其间就难免产生纠纷。为了处理日益涌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 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三年来的实践,这一司法解释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从司法解释序言中所体现的立法旨意看,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定的,并未把占国土很大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的房屋买卖行为纳入调整范围,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失。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目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但实践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日益增加,亟待解决。

  一、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从所有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所以,房屋依据其土地属性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两大类。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已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而对于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现并无类似的规定。

  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现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原则,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从而在立法意义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权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二、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的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笔者认为,“农民集体”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而是一种能按章程或规则行使权利的组织形式。在“农民集体”中每个成员的权利是*等的,如对集体土地享有*等的承包经营权。集体成员的权利是集体所有权的组成部分,全体成员大会是集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集体中的成员不能以个人身份享有和行使集体所有权,对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不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所以,集体所有既不同于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有,也不同于股份制基础上的法人所有。故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权。这一理解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第七十八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及共同共有人不得要求将共有的财产分出或者转让的规定。

  三、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分析

  内容提要:首先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说明。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首先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说明。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⑴一方依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应当以*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有人认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必然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无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能履行的状态。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重新探讨的必要。

  1、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

  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我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后段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里虽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移转,但依照法律解释学的体系解释方法,根据该条的上下文意来判断,这里所称的法律应当是对转让的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实体上的限制。因为该条从体系上分为四款,第一款规定了国有土地,第二款规定了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款规定了土地征用,第四款对土地转让作出了规定。这就是说,在整个这一条上,立法者是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确的区分,逐款加以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不作区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权,当然是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这个整体的,这是《宪法》条文中的.应有之义。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与《宪法》的立法宗旨相背离的,而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依据前述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权。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承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另外,理论上认为,无权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根据共同共有的法理,农民对其宅基地和承包的农用土地都应当有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但要保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受让权。就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而言,若卖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在房屋买卖时和买卖以后无异议,且未对房屋所在宅基地行使优先购买权,距纠纷发生,房屋已出售较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对宅基地的优先购买权,同意将宅基地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我在南城买了一间村集体土地的三层房屋,我非本村的,需要怎么办才合法有效。、?首先对买卖关系进行公证!去房产管理局询问一下,能过户的话尽量给过到你自己名下。按照目前的土地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证是不能转到你的名下的。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你的房产属于城市范围内的,你也可以通过有关途径,先将该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变更为国家所以,再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手续后才能转变成你的完全产权。否则,只能属于有限产权的房产。

  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首先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因此LZ是城镇户口的话,则该买卖行为无效;

  2、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虽然买卖合同有效,但是若未经该村集体同意,买方拥有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变更,也就是不能过户。因此,买卖过程中最好村集体在买卖合同上盖章。当然,具体还要看实际情况,比如有的房屋是拆迁安置在该村集体的情况等等;

  3、签订买卖合同时,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人均须签字方可有效。情况允许,可以进行合同公证,但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公证处不会予以公证。

  4、即使该房屋不能现办转户手续,合同中最好明确今后*征用、村集体征用为公共用地(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等情形出现时补偿问题。

  篇八: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合同

  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方有座落于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旧村改造的房屋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 *方米资格。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为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将享有座落在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旧村改造的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方米(包括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一切附属设施及房屋前后空基使用权)资格转让给乙方。房屋建造及屋数按前案村委统一规划。

  二、转让价款计人民币 (¥元)(包括甲方已交付村里的押金、配套设施等费用共 )。该安置房屋的位置落实按村委的规定,安置房屋的建筑一切事宜由乙方实施,其一切费用也由乙方负担。

  三、付款方式:年月日预付 (¥ 元),余额 。

  四、本协议生效后,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享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随之转让给乙方,甲方应积极并无条件及时配合乙方办理该房的房地产的一切手续,并提供与该房、地产的凭证。

  五、甲方应在允许办理安置房屋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妥两证初始登记,甲方办妥两证初始登记后三日内,应将两证交付受买人(乙方),并与乙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以本合同约定为准。若遇法律政策许可,甲方应在许可办理两证过户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乙方办妥两证变更过户在乙方名下。两证变更过户变更费用由乙方负担。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的,应当全额返还受乙方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同时按乙方已交转让价款从支付之日至实际返

  还之日止按银行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并赔偿受买人损失方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仍然继续履行。

  1、甲方不配合乙方建房或甲方及甲方关系人擅自建筑安置房屋的;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以前或本合同签订后实施安置土地使用权(房屋)重复转让,或以安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银行贷款抵押或将所建安置房屋出租第三人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迟延、拒绝办理两证初始登记或迟延、拒绝办理两证变更过户手续或拒绝与乙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

  4、甲方反悔擅自解除合同的;

  5、甲方擅自处理安置房屋的;

  (二)受买人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已交房屋价款不予返还,安置房屋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

  2、乙方逾期支付房屋价款的,应按拖欠从拖欠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息银行利率的4倍支付出卖人(甲方)利息。

  七、本合同由于政策、法律、规划等原因导致到乙方房产的权益、享受、分摊等问题,均由乙方全权代理享受。房屋的使用权永属乙方。发生纠纷索赔时,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本合同具备合同主要条款,若甲方人拒绝签订正式合同的,本合同可作为正式合同,对甲方、乙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八、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或捺印后生效,一式二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出卖人(甲方): 受买人(乙方): 见证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合同3

  转让方(即承包方、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1、农村集体:

  户代表数:xx户

  2、负责人: 职务:

  3、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即受让方、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1、单位:

  2、法定代表人:

  3、单位地址:

  4、法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晰产权,办理林权过户手续,甲乙双方经*等协商,本着公开、公*、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通过公开协商方式,按照法定程序,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转让补充合同。

  一、荒山荒地名称、坐落、面积和用途

  荒山荒地名称:xxxx(小地名)。合同标的为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权)

  坐落:

  面积: 亩(大写)

  四至界限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用途:本合同转让的荒山荒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二、流转方式、期限和承包费及支付方式、时间

  以转让方式承包,承包期xx年,从xx年 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承包费经双方商议确定为:每亩每年计xx元,共xx亩,应支付承包费合计xx元(大写:xx)。承包费每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 xx元,每年承包费必须于xx月xx日以前支付。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发包的荒山荒地属本集体所有。

  2、依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指导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制止非法损害承包地的行为。

  4、执行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事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权属清楚、未设定担保的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及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第三人对本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维护乙方承包的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及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权,承包后所种植的林木所有权;

  4、承包期内,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和收回承包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接受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在甲方的配合、帮助下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

  2、对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转;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涉。

  3、对承包期内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行为进行抗辩,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4、享受国家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承包经营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维持承包荒山荒地的林业用途,未经有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地。不断加大对承包土地的投入,提高其生产能力,提升其使用价值,依约推进开发利用进度;不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地内开荒、采石、取土、建窑等,不进行破坏性、掠夺式开发、经营,不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采伐林木应有计划地依法进行;制止在野外违章用火行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服从、支持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接受甲方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合同期内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收益的处置:

  五、合同期满时,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资产的处置: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当善意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且无免责事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xx元(大写:xx);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决定。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以下条件成就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发生不可抗力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主动放弃承包期或丧失承包经营能力且自愿要求的。

  (二)以下条件成就时,应当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乙方不依照合同交付承包费;

  2、乙方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或抛荒,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甲方制止无效的;

  3、承包林地部分或全部依法转为其他建设用地;

  4、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

  5、承包合同期限届满。 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若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本承包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1、本承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勐烈镇人民*鉴证后生效,不因甲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及乙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村民委员会备存一份。

  转让方(盖章): 受让方(签名):

  负责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合同4

  20xx年7月4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嵇某某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将其位于王兴中学门前的三间*房、两间厨房、十四间猪舍、一台饲料机等墙院内所有建筑设施以及院外零星土地转让给被告,被告于20xx年7月20日一次性付给原告转让费55000元,王某某协助嵇某某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嵇某某负担等。时任村委会党支部*的李某某及村委会副主任(无正主任)张某某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了转让费55000元,原告亦向被告交付房屋及其他标的物。交付后,被告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维修和装潢,并增添了院墙门等。20xx年11月4日,原告以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规定应归于无效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和饲料机等。另,讼争房屋除上述三间*房及两间厨房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外,其他无任何手续。被告一直未获得*主管部门对宅基地转让的行政许可。被告在王兴社区居民委员会1组已有宅基地一处。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的效力;二、如果协议无效财产是否应予返还。

  从本案来看,协议中约定的标的物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饲料机等动产部分,由于该动产买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且已履行完毕,自然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涉及房屋等不动产部分,由于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其效力争议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审核,由县级人民*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宅基地转让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准予,此属行政许可,即合同生效必须有此要式,而且买受方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此理由认定无效为主,而以认定有效为辅。即在购买人购房以后,获得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时,其又符合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等不动产部分买卖协议应属无效。

  第二,无效情形下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合同被认定无效以后,双方各自返还财产应属于常态的一种处理方式。无效以后主要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存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虽然在认定合同无效过程中,更多地是考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判断能否返还或有无必要返还时,则应更多地考虑地上房屋的现状与合同履行的时间长短。实践中,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时间长短很好判别,而房屋的现状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其一,与原买卖标的一致;其二,购房人已对房屋实施了部分翻建或者添附且不可区分;其三,该房屋已被完全翻建;其四,该房屋已自然灭失;其五,该房屋因征用、拆迁而灭失,但购房人获得了拆迁补偿款;等等。

  司法实践中,针对上述情况,法院一般采取的是,除了与原买卖标的完全一致且买卖合同履行时间较短情形予以适当返还之外,其他的,一般是以不返还为主,尤其是当前拆迁行为日益增多而导致的合同纠纷,当事人缺乏基本的诚信,此种风气不能因当事人违反诚信却因司法裁判而使其获得不当利益。本案中,由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同时,双方合同履行时间较长,买受人也已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和装潢,并增添了院墙门等,如果返还将给买受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此种情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又因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也已经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亦不存在折价补偿的问题。

  如何看待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其实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合同签订的是损害到国家或集体利益的,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土地法规定了村集体用地只作为本村民调制,非本村民或城镇居民等局外人不得买卖,禁止买卖

  所以楼主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以前几年的北京的艺术村就是个最典型的案例,打官司全输呀,慎重呀.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原告潘某(反诉被告)与W经理部签订村民住宅集资代建协议书1份,双方约定:原告潘某缴纳集资建房款136547元,选定W经理部开发建造的生活小区中房号为403的房屋1套,同日原告潘某缴纳了全部房款。

  2004年12月,被告张某(反诉原告)的房屋被拆迁,被告张某与拆迁单位X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拆迁单位X将自W经理部购得的本案争议房屋403室安置给被告张某。

  2006年7月原告潘某通过经理部W取得D1-403房屋并进行了装潢,于同年8月入住。同年10月30日晚7时许,原告潘某回到403室,发现房门被撬,被告张某等人在该房屋内,并称该403室系拆迁安置给他的房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原告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停止妨碍其居住。被告张某接到诉状后,向法院提起反诉。

  争执意见

  对该案如何处理,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争议房屋系集体土地上建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故应认定原被告分别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据此,原被告双方均未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应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目前我国的有关集体土地建房的现状,将双方各自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视为有效,再根据谁先实际控制和占有的原则进行判决。

  分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本案因房屋土地的性质问题,导致该房屋无产权证,至于本案中涉及的合同效力问题,长期以来争议颇多,笔者认为,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从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来考虑,确认合同有效,并不影响该法旨在保护耕地总量、防止耕地减少的立法目的,且能有效地改善农民自身居住条件,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更重要的是认定合同有效能够避免由于合同无效引起的社会不稳定。认定合同有效,既体现了合同法鼓励交易之立法精神,亦符合现在和未来立法的发展趋势,且本案的原被告并非是同一个合同的相对人,均未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以不就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进行认定和处理,将上述合同视为有效,并按有效处理。

  综上,因原告潘某先于被告张入住403室,且对403室进行了装修,对该房屋进行了事实上的控制与装修,被告张某以撬门的方式进入403室,违背了原告潘某的意志并使其丧失了对该房屋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因此,原告潘某要求被告张某排除妨碍的主张应被法院支持。

  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整体的发展,物质水*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渐趋富足。城乡一体化、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已成为农村发展的新趋势。农村各类产业基地和开发园区的不断崛起,大量集体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村房屋被拆迁。由于拆迁补偿款的数额往往远高于房屋售价,为此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纷纷毁约,导致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的增加。另外,拆迁的异地集中安置,动迁户将安置房屋出售他人;一部分地区还出现了利用尚未收归国有的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规模建设新型人口聚集区的活

  动,较为时兴的说法叫作“旧村改造”等等。在这些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这些纠纷的出现从深层次上看有其必然原因。 等传统功能逐步萎缩,而财富储存功能、产业空间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兴功能不断加强,集体土地经历了从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变。二是随着开放型经济与城市建设的深入发展,大量外来资金与人口涌入,使村镇集体土地的价值迅速提升,城市*郊非农用地的收益率明显高于农用地。三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是按产值补偿,而当前土地市场价格远远超出该标准,用地者到国家严格控制的土地一级市场受让土地成本过高。在土地补偿水*与用地成本比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转。四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旧村改造”的推进,相当一部分村成为实体化的经济组织,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自然将手中所掌握并能实际加以运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来进行“土地经营”。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进行买卖现象的出现就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既然有买有卖,其间就难免产生纠纷。为了处理日益涌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 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三年来的实践,这一司法解释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从司法解释序言中所体现的立法旨意看,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定的,并未把占国土很大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的房屋买卖行为纳入调整范围,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失。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目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但实践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日益增加,亟待解决。

  一、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从所有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所以,房屋依据其土地属性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两大类。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已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而对于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现并无类似的规定。

  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现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原则,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从而在立法意义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权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二、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的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笔者认为,“农民集体”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而是一种能按章程或规则行使权利的组织形式。在“农民集体”中每个成员的权利是*等的,如对集体土地享有*等的承包经营权。集体成员的权利是集体所有权的组成部分,全体成员大会是集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集体中的成员不能以个人身份享有和行使集体所有权,对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不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所以,集体所有既不同于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有,也不同于股份制基础上的法人所有。故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权。这一理解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第七十八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及共同共有人不得要求将共有的财产分出或者转让的规定。

  三、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分析

  内容提要:首先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说明。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首先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说明。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⑴一方依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应当以*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有人认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必然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无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能履行的状态。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重新探讨的必要。

  1、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

  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我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后段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里虽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移转,但依照法律解释学的体系解释方法,根据该条的上下文意来判断,这里所称的法律应当是对转让的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实体上的限制。因为该条从体系上分为四款,第一款规定了国有土地,第二款规定了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款规定了土地征用,第四款对土地转让作出了规定。这就是说,在整个这一条上,立法者是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确的区分,逐款加以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不作区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权,当然是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这个整体的,这是《宪法》条文中的应有之义。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与《宪法》的立法宗旨相背离的,而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依据前述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权。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承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另外,理论上认为,无权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根据共同共有的法理,农民对其宅基地和承包的农用土地都应当有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但要保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受让权。就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而言,若卖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在房屋买卖时和买卖以后无异议,且未对房屋所在宅基地行使优先购买权,距纠纷发生,房屋已出售较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对宅基地的优先购买权,同意将宅基地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我在南城买了一间村集体土地的三层房屋,我非本村的,需要怎么办才合法有效。、?首先对买卖关系进行公证!去房产管理局询问一下,能过户的话尽量给过到你自己名下。按照目前的土地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证是不能转到你的名下的。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你的房产属于城市范围内的,你也可以通过有关途径,先将该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变更为国家所以,再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手续后才能转变成你的完全产权。否则,只能属于有限产权的房产。

  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首先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因此LZ是城镇户口的话,则该买卖行为无效;

  2、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虽然买卖合同有效,但是若未经该村集体同意,买方拥有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变更,也就是不能过户。因此,买卖过程中最好村集体在买卖合同上盖章。当然,具体还要看实际情况,比如有的房屋是拆迁安置在该村集体的情况等等;

  3、签订买卖合同时,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人均须签字方可有效。情况允许,可以进行合同公证,但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公证处不会予以公证。

  4、即使该房屋不能现办转户手续,合同中最好明确今后*征用、村集体征用为公共用地(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等情形出现时补偿问题。

  篇八: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合同

  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方有座落于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旧村改造的房屋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 *方米资格。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为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将享有座落在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旧村改造的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方米(包括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一切附属设施及房屋前后空基使用权)资格转让给乙方。房屋建造及屋数按前案村委统一规划。

  二、转让价款计人民币 (¥元)(包括甲方已交付村里的押金、配套设施等费用共 )。该安置房屋的位置落实按村委的规定,安置房屋的建筑一切事宜由乙方实施,其一切费用也由乙方负担。

  三、付款方式:年月日预付 (¥ 元),余额 。

  四、本协议生效后,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享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随之转让给乙方,甲方应积极并无条件及时配合乙方办理该房的房地产的一切手续,并提供与该房、地产的凭证。

  五、甲方应在允许办理安置房屋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妥两证初始登记,甲方办妥两证初始登记后三日内,应将两证交付受买人(乙方),并与乙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以本合同约定为准。若遇法律政策许可,甲方应在许可办理两证过户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乙方办妥两证变更过户在乙方名下。两证变更过户变更费用由乙方负担。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的,应当全额返还受乙方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同时按乙方已交转让价款从支付之日至实际返

  还之日止按银行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并赔偿受买人损失方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仍然继续履行。

  1、甲方不配合乙方建房或甲方及甲方关系人擅自建筑安置房屋的;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以前或本合同签订后实施安置土地使用权(房屋)重复转让,或以安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银行贷款抵押或将所建安置房屋出租第三人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迟延、拒绝办理两证初始登记或迟延、拒绝办理两证变更过户手续或拒绝与乙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

  4、甲方反悔擅自解除合同的;

  5、甲方擅自处理安置房屋的;

  (二)受买人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已交房屋价款不予返还,安置房屋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

  2、乙方逾期支付房屋价款的,应按拖欠从拖欠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息银行利率的4倍支付出卖人(甲方)利息。

  七、本合同由于政策、法律、规划等原因导致到乙方房产的权益、享受、分摊等问题,均由乙方全权代理享受。房屋的使用权永属乙方。发生纠纷索赔时,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本合同具备合同主要条款,若甲方人拒绝签订正式合同的,本合同可作为正式合同,对甲方、乙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八、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或捺印后生效,一式二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出卖人(甲方): 受买人(乙方): 见证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合同5

  [摘 要]文章介绍了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法律效力认定相关内容,简要分析目前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多的起因及其特点和法律效力认定原则。

  [关键词]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起因;特点;法律效力认定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识存在差异,因而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有的认为,农村房屋建造的基础是宅基地,宅基地系集体土地,其转让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有的认为,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就应认定合同有效,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本文就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的起因及其特点和法律效力认定进行简要分析。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多的起因及其特点

  集体土地上房屋交易是在城乡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而在农村,农民外出打工的数量是日益增多,新生代农民的就业意识的.转变,农民迁往城镇的日益增多,农村卖房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是*年来,卖房多年的村民,因为随着城镇的扩张,农村土地增值,拆迁补偿费用远远大于房屋买卖价格,出于利益的驱动而反悔,有的主张要求与买受人共享拆迁利益,有的主张收回已经交付的房屋,为此纠纷不断,成为社会不和谐的隐患之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否允许转让,对此问题司法实践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房屋买卖事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我国法律禁止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不能转让。另一种意见认为,“法无禁止即可行”,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明文规定,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农村房屋就可以转让。从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还是肯定农村房屋是可以出售的,没有要禁止和干涉农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权的立法意图。而且,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的规定,既然农村房屋是农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那么作为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的农村居民,完全可依法对其房屋行使包括处分权在内的所有权。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可以转让的。正是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识存在差异,再加上随着城镇的扩张,农村土地增值,拆迁补偿费用远远大于房屋转让价格,出卖人出于利益的驱动而反悔从而引发此类纠纷频发不断。司法实践中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的主要特点有:1.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为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是同村村民的情况;2.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3.合同大都已履行(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给付了房款并入住),但多未办理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4.从起因看,多源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5.从标的物现状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二、根据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的主体不同而认定合同法律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该条款

  篇五: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鉴于:1、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对该房屋的处分已征得该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2、甲方愿意将房屋出卖给乙方;

  3、乙方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4、本合同项下房屋现属于集体土地,暂时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以后集体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时及乙方如需出售本房屋时,如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的购房款及房屋升值后收益款 。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情况。

  3、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已包含在交易总价中。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再另行计价。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仟元整给甲方;

  第五条 特别约定

  房屋交付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所有。

  第六条 陈述和承诺条款

  1、甲方承诺:甲方拥有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完全的处分权。2、乙方承诺:真实地愿意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房屋。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见证人:

  日期:

集体土地合同6

  20xx年7月4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嵇某某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将其位于王兴中学门前的三间*房、两间厨房、十四间猪舍、一台饲料机等墙院内所有建筑设施以及院外零星土地转让给被告,被告于20xx年7月20日一次性付给原告转让费55000元,王某某协助嵇某某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嵇某某负担等。时任村委会党支部*的李某某及村委会副主任(无正主任)张某某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了转让费55000元,原告亦向被告交付房屋及其他标的物。交付后,被告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维修和装潢,并增添了院墙门等。20xx年11月4日,原告以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规定应归于无效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和饲料机等。另,讼争房屋除上述三间*房及两间厨房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外,其他无任何手续。被告一直未获得*主管部门对宅基地转让的行政许可。被告在王兴社区居民委员会1组已有宅基地一处。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的效力;二、如果协议无效财产是否应予返还。

  从本案来看,协议中约定的标的物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饲料机等动产部分,由于该动产买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且已履行完毕,自然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涉及房屋等不动产部分,由于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其效力争议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审核,由县级人民*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宅基地转让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准予,此属行政许可,即合同生效必须有此要式,而且买受方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此理由认定无效为主,而以认定有效为辅。即在购买人购房以后,获得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时,其又符合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等不动产部分买卖协议应属无效。

  第二,无效情形下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合同被认定无效以后,双方各自返还财产应属于常态的一种处理方式。无效以后主要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存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虽然在认定合同无效过程中,更多地是考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判断能否返还或有无必要返还时,则应更多地考虑地上房屋的现状与合同履行的时间长短。实践中,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时间长短很好判别,而房屋的现状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其一,与原买卖标的一致;其二,购房人已对房屋实施了部分翻建或者添附且不可区分;其三,该房屋已被完全翻建;其四,该房屋已自然灭失;其五,该房屋因征用、拆迁而灭失,但购房人获得了拆迁补偿款;等等。

  司法实践中,针对上述情况,法院一般采取的是,除了与原买卖标的完全一致且买卖合同履行时间较短情形予以适当返还之外,其他的,一般是以不返还为主,尤其是当前拆迁行为日益增多而导致的合同纠纷,当事人缺乏基本的诚信,此种风气不能因当事人违反诚信却因司法裁判而使其获得不当利益。本案中,由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同时,双方合同履行时间较长,买受人也已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和装潢,并增添了院墙门等,如果返还将给买受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此种情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又因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也已经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亦不存在折价补偿的问题。

  如何看待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其实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合同签订的是损害到国家或集体利益的,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土地法规定了村集体用地只作为本村民调制,非本村民或城镇居民等局外人不得买卖,禁止买卖

  所以楼主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以前几年的北京的艺术村就是个最典型的案例,打官司全输呀,慎重呀.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原告潘某(反诉被告)与W经理部签订村民住宅集资代建协议书1份,双方约定:原告潘某缴纳集资建房款136547元,选定W经理部开发建造的生活小区中房号为403的房屋1套,同日原告潘某缴纳了全部房款。

  2004年12月,被告张某(反诉原告)的房屋被拆迁,被告张某与拆迁单位X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拆迁单位X将自W经理部购得的本案争议房屋403室安置给被告张某。

  2006年7月原告潘某通过经理部W取得D1-403房屋并进行了装潢,于同年8月入住。同年10月30日晚7时许,原告潘某回到403室,发现房门被撬,被告张某等人在该房屋内,并称该403室系拆迁安置给他的房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原告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停止妨碍其居住。被告张某接到诉状后,向法院提起反诉。

  争执意见

  对该案如何处理,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争议房屋系集体土地上建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故应认定原被告分别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据此,原被告双方均未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应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目前我国的有关集体土地建房的现状,将双方各自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视为有效,再根据谁先实际控制和占有的原则进行判决。

  分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本案因房屋土地的性质问题,导致该房屋无产权证,至于本案中涉及的合同效力问题,长期以来争议颇多,笔者认为,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从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来考虑,确认合同有效,并不影响该法旨在保护耕地总量、防止耕地减少的立法目的,且能有效地改善农民自身居住条件,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更重要的是认定合同有效能够避免由于合同无效引起的社会不稳定。认定合同有效,既体现了合同法鼓励交易之立法精神,亦符合现在和未来立法的发展趋势,且本案的原被告并非是同一个合同的相对人,均未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以不就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进行认定和处理,将上述合同视为有效,并按有效处理。

  综上,因原告潘某先于被告张入住403室,且对403室进行了装修,对该房屋进行了事实上的控制与装修,被告张某以撬门的方式进入403室,违背了原告潘某的意志并使其丧失了对该房屋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因此,原告潘某要求被告张某排除妨碍的主张应被法院支持。

  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整体的发展,物质水*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渐趋富足。城乡一体化、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已成为农村发展的新趋势。农村各类产业基地和开发园区的不断崛起,大量集体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村房屋被拆迁。由于拆迁补偿款的数额往往远高于房屋售价,为此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纷纷毁约,导致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的增加。另外,拆迁的异地集中安置,动迁户将安置房屋出售他人;一部分地区还出现了利用尚未收归国有的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规模建设新型人口聚集区的活

  动,较为时兴的说法叫作“旧村改造”等等。在这些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这些纠纷的出现从深层次上看有其必然原因。 等传统功能逐步萎缩,而财富储存功能、产业空间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兴功能不断加强,集体土地经历了从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变。二是随着开放型经济与城市建设的深入发展,大量外来资金与人口涌入,使村镇集体土地的价值迅速提升,城市*郊非农用地的收益率明显高于农用地。三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是按产值补偿,而当前土地市场价格远远超出该标准,用地者到国家严格控制的土地一级市场受让土地成本过高。在土地补偿水*与用地成本比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转。四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旧村改造”的推进,相当一部分村成为实体化的经济组织,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自然将手中所掌握并能实际加以运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来进行“土地经营”。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进行买卖现象的出现就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既然有买有卖,其间就难免产生纠纷。为了处理日益涌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 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三年来的实践,这一司法解释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从司法解释序言中所体现的立法旨意看,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定的,并未把占国土很大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的房屋买卖行为纳入调整范围,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失。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目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但实践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日益增加,亟待解决。

  一、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从所有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所以,房屋依据其土地属性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两大类。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已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而对于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现并无类似的规定。

  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现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原则,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从而在立法意义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权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二、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的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笔者认为,“农民集体”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而是一种能按章程或规则行使权利的组织形式。在“农民集体”中每个成员的权利是*等的,如对集体土地享有*等的承包经营权。集体成员的权利是集体所有权的组成部分,全体成员大会是集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集体中的成员不能以个人身份享有和行使集体所有权,对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不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所以,集体所有既不同于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有,也不同于股份制基础上的法人所有。故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权。这一理解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第七十八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及共同共有人不得要求将共有的财产分出或者转让的规定。

  三、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分析

  内容提要:首先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说明。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首先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说明。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⑴一方依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应当以*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有人认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必然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无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能履行的状态。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重新探讨的必要。

  1、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

  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我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后段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里虽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移转,但依照法律解释学的体系解释方法,根据该条的上下文意来判断,这里所称的法律应当是对转让的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实体上的限制。因为该条从体系上分为四款,第一款规定了国有土地,第二款规定了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款规定了土地征用,第四款对土地转让作出了规定。这就是说,在整个这一条上,立法者是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确的区分,逐款加以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不作区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权,当然是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这个整体的,这是《宪法》条文中的应有之义。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与《宪法》的立法宗旨相背离的,而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依据前述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权。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承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另外,理论上认为,无权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根据共同共有的法理,农民对其宅基地和承包的农用土地都应当有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但要保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受让权。就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而言,若卖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在房屋买卖时和买卖以后无异议,且未对房屋所在宅基地行使优先购买权,距纠纷发生,房屋已出售较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对宅基地的优先购买权,同意将宅基地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我在南城买了一间村集体土地的三层房屋,我非本村的,需要怎么办才合法有效。、?首先对买卖关系进行公证!去房产管理局询问一下,能过户的话尽量给过到你自己名下。按照目前的土地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证是不能转到你的名下的。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你的房产属于城市范围内的,你也可以通过有关途径,先将该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变更为国家所以,再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手续后才能转变成你的完全产权。否则,只能属于有限产权的房产。

  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首先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因此LZ是城镇户口的话,则该买卖行为无效;

  2、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虽然买卖合同有效,但是若未经该村集体同意,买方拥有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变更,也就是不能过户。因此,买卖过程中最好村集体在买卖合同上盖章。当然,具体还要看实际情况,比如有的房屋是拆迁安置在该村集体的情况等等;

  3、签订买卖合同时,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人均须签字方可有效。情况允许,可以进行合同公证,但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公证处不会予以公证。

  4、即使该房屋不能现办转户手续,合同中最好明确今后*征用、村集体征用为公共用地(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等情形出现时补偿问题。

  篇八: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合同

  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方有座落于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旧村改造的房屋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 *方米资格。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为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将享有座落在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旧村改造的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方米(包括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一切附属设施及房屋前后空基使用权)资格转让给乙方。房屋建造及屋数按前案村委统一规划。

  二、转让价款计人民币 (¥元)(包括甲方已交付村里的押金、配套设施等费用共 )。该安置房屋的位置落实按村委的规定,安置房屋的建筑一切事宜由乙方实施,其一切费用也由乙方负担。

  三、付款方式:年月日预付 (¥ 元),余额 。

  四、本协议生效后,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享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随之转让给乙方,甲方应积极并无条件及时配合乙方办理该房的房地产的一切手续,并提供与该房、地产的凭证。

  五、甲方应在允许办理安置房屋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妥两证初始登记,甲方办妥两证初始登记后三日内,应将两证交付受买人(乙方),并与乙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以本合同约定为准。若遇法律政策许可,甲方应在许可办理两证过户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乙方办妥两证变更过户在乙方名下。两证变更过户变更费用由乙方负担。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的,应当全额返还受乙方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同时按乙方已交转让价款从支付之日至实际返

  还之日止按银行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并赔偿受买人损失方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仍然继续履行。

  1、甲方不配合乙方建房或甲方及甲方关系人擅自建筑安置房屋的.;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以前或本合同签订后实施安置土地使用权(房屋)重复转让,或以安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银行贷款抵押或将所建安置房屋出租第三人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迟延、拒绝办理两证初始登记或迟延、拒绝办理两证变更过户手续或拒绝与乙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

  4、甲方反悔擅自解除合同的;

  5、甲方擅自处理安置房屋的;

  (二)受买人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已交房屋价款不予返还,安置房屋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

  2、乙方逾期支付房屋价款的,应按拖欠从拖欠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息银行利率的4倍支付出卖人(甲方)利息。

  七、本合同由于政策、法律、规划等原因导致到乙方房产的权益、享受、分摊等问题,均由乙方全权代理享受。房屋的使用权永属乙方。发生纠纷索赔时,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本合同具备合同主要条款,若甲方人拒绝签订正式合同的,本合同可作为正式合同,对甲方、乙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八、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或捺印后生效,一式二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出卖人(甲方): 受买人(乙方): 见证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合同7

  20xx年7月4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嵇某某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将其位于王兴中学门前的三间*房、两间厨房、十四间猪舍、一台饲料机等墙院内所有建筑设施以及院外零星土地转让给被告,被告于20xx年7月20日一次性付给原告转让费55000元,王某某协助嵇某某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嵇某某负担等。时任村委会党支部*的李某某及村委会副主任(无正主任)张某某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了转让费55000元,原告亦向被告交付房屋及其他标的物。交付后,被告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维修和装潢,并增添了院墙门等。20xx年11月4日,原告以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规定应归于无效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和饲料机等。另,讼争房屋除上述三间*房及两间厨房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外,其他无任何手续。被告一直未获得*主管部门对宅基地转让的行政许可。被告在王兴社区居民委员会1组已有宅基地一处。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的效力;二、如果协议无效财产是否应予返还。

  从本案来看,协议中约定的标的物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饲料机等动产部分,由于该动产买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且已履行完毕,自然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涉及房屋等不动产部分,由于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其效力争议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审核,由县级人民*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宅基地转让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准予,此属行政许可,即合同生效必须有此要式,而且买受方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此理由认定无效为主,而以认定有效为辅。即在购买人购房以后,获得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时,其又符合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等不动产部分买卖协议应属无效。

  第二,无效情形下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合同被认定无效以后,双方各自返还财产应属于常态的一种处理方式。无效以后主要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存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虽然在认定合同无效过程中,更多地是考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判断能否返还或有无必要返还时,则应更多地考虑地上房屋的现状与合同履行的时间长短。实践中,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时间长短很好判别,而房屋的现状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其一,与原买卖标的一致;其二,购房人已对房屋实施了部分翻建或者添附且不可区分;其三,该房屋已被完全翻建;其四,该房屋已自然灭失;其五,该房屋因征用、拆迁而灭失,但购房人获得了拆迁补偿款;等等。

  司法实践中,针对上述情况,法院一般采取的是,除了与原买卖标的完全一致且买卖合同履行时间较短情形予以适当返还之外,其他的,一般是以不返还为主,尤其是当前拆迁行为日益增多而导致的合同纠纷,当事人缺乏基本的诚信,此种风气不能因当事人违反诚信却因司法裁判而使其获得不当利益。本案中,由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同时,双方合同履行时间较长,买受人也已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和装潢,并增添了院墙门等,如果返还将给买受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此种情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又因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也已经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亦不存在折价补偿的问题。

  如何看待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其实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合同签订的是损害到国家或集体利益的,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土地法规定了村集体用地只作为本村民调制,非本村民或城镇居民等局外人不得买卖,禁止买卖

  所以楼主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以前几年的北京的艺术村就是个最典型的案例,打官司全输呀,慎重呀.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原告潘某(反诉被告)与W经理部签订村民住宅集资代建协议书1份,双方约定:原告潘某缴纳集资建房款136547元,选定W经理部开发建造的生活小区中房号为403的房屋1套,同日原告潘某缴纳了全部房款。

  2004年12月,被告张某(反诉原告)的房屋被拆迁,被告张某与拆迁单位X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拆迁单位X将自W经理部购得的本案争议房屋403室安置给被告张某。

  2006年7月原告潘某通过经理部W取得D1-403房屋并进行了装潢,于同年8月入住。同年10月30日晚7时许,原告潘某回到403室,发现房门被撬,被告张某等人在该房屋内,并称该403室系拆迁安置给他的房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原告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停止妨碍其居住。被告张某接到诉状后,向法院提起反诉。

  争执意见

  对该案如何处理,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争议房屋系集体土地上建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故应认定原被告分别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据此,原被告双方均未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应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目前我国的有关集体土地建房的现状,将双方各自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视为有效,再根据谁先实际控制和占有的原则进行判决。

  分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本案因房屋土地的性质问题,导致该房屋无产权证,至于本案中涉及的合同效力问题,长期以来争议颇多,笔者认为,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从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来考虑,确认合同有效,并不影响该法旨在保护耕地总量、防止耕地减少的立法目的,且能有效地改善农民自身居住条件,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更重要的是认定合同有效能够避免由于合同无效引起的社会不稳定。认定合同有效,既体现了合同法鼓励交易之立法精神,亦符合现在和未来立法的发展趋势,且本案的原被告并非是同一个合同的相对人,均未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以不就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进行认定和处理,将上述合同视为有效,并按有效处理。

  综上,因原告潘某先于被告张入住403室,且对403室进行了装修,对该房屋进行了事实上的控制与装修,被告张某以撬门的方式进入403室,违背了原告潘某的意志并使其丧失了对该房屋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因此,原告潘某要求被告张某排除妨碍的主张应被法院支持。

  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整体的发展,物质水*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渐趋富足。城乡一体化、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已成为农村发展的新趋势。农村各类产业基地和开发园区的不断崛起,大量集体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村房屋被拆迁。由于拆迁补偿款的数额往往远高于房屋售价,为此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纷纷毁约,导致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的增加。另外,拆迁的异地集中安置,动迁户将安置房屋出售他人;一部分地区还出现了利用尚未收归国有的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规模建设新型人口聚集区的活

  动,较为时兴的说法叫作“旧村改造”等等。在这些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这些纠纷的出现从深层次上看有其必然原因。 等传统功能逐步萎缩,而财富储存功能、产业空间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兴功能不断加强,集体土地经历了从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变。二是随着开放型经济与城市建设的深入发展,大量外来资金与人口涌入,使村镇集体土地的价值迅速提升,城市*郊非农用地的收益率明显高于农用地。三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是按产值补偿,而当前土地市场价格远远超出该标准,用地者到国家严格控制的土地一级市场受让土地成本过高。在土地补偿水*与用地成本比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转。四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旧村改造”的推进,相当一部分村成为实体化的经济组织,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自然将手中所掌握并能实际加以运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来进行“土地经营”。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进行买卖现象的出现就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既然有买有卖,其间就难免产生纠纷。为了处理日益涌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 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三年来的实践,这一司法解释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从司法解释序言中所体现的立法旨意看,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定的,并未把占国土很大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的房屋买卖行为纳入调整范围,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失。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目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但实践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日益增加,亟待解决。

  一、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从所有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所以,房屋依据其土地属性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两大类。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已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而对于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现并无类似的规定。

  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现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原则,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从而在立法意义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权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二、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的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笔者认为,“农民集体”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而是一种能按章程或规则行使权利的组织形式。在“农民集体”中每个成员的权利是*等的,如对集体土地享有*等的承包经营权。集体成员的权利是集体所有权的组成部分,全体成员大会是集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集体中的成员不能以个人身份享有和行使集体所有权,对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不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所以,集体所有既不同于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有,也不同于股份制基础上的法人所有。故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权。这一理解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第七十八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及共同共有人不得要求将共有的财产分出或者转让的规定。

  三、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分析

  内容提要:首先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说明。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首先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说明。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⑴一方依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应当以*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有人认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必然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无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能履行的状态。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重新探讨的必要。

  1、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

  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我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后段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里虽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移转,但依照法律解释学的体系解释方法,根据该条的上下文意来判断,这里所称的法律应当是对转让的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实体上的限制。因为该条从体系上分为四款,第一款规定了国有土地,第二款规定了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款规定了土地征用,第四款对土地转让作出了规定。这就是说,在整个这一条上,立法者是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确的区分,逐款加以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不作区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权,当然是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这个整体的,这是《宪法》条文中的应有之义。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与《宪法》的立法宗旨相背离的,而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依据前述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权。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承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另外,理论上认为,无权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根据共同共有的法理,农民对其宅基地和承包的农用土地都应当有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但要保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受让权。就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而言,若卖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在房屋买卖时和买卖以后无异议,且未对房屋所在宅基地行使优先购买权,距纠纷发生,房屋已出售较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对宅基地的优先购买权,同意将宅基地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我在南城买了一间村集体土地的三层房屋,我非本村的,需要怎么办才合法有效。、?首先对买卖关系进行公证!去房产管理局询问一下,能过户的话尽量给过到你自己名下。按照目前的土地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证是不能转到你的名下的。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你的房产属于城市范围内的,你也可以通过有关途径,先将该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变更为国家所以,再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手续后才能转变成你的完全产权。否则,只能属于有限产权的房产。

  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首先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因此LZ是城镇户口的话,则该买卖行为无效;

  2、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虽然买卖合同有效,但是若未经该村集体同意,买方拥有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变更,也就是不能过户。因此,买卖过程中最好村集体在买卖合同上盖章。当然,具体还要看实际情况,比如有的房屋是拆迁安置在该村集体的情况等等;

  3、签订买卖合同时,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人均须签字方可有效。情况允许,可以进行合同公证,但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公证处不会予以公证。

  4、即使该房屋不能现办转户手续,合同中最好明确今后*征用、村集体征用为公共用地(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等情形出现时补偿问题。

  篇八: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合同

  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方有座落于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旧村改造的房屋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 *方米资格。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为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将享有座落在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旧村改造的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方米(包括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一切附属设施及房屋前后空基使用权)资格转让给乙方。房屋建造及屋数按前案村委统一规划。

  二、转让价款计人民币 (¥元)(包括甲方已交付村里的押金、配套设施等费用共 )。该安置房屋的位置落实按村委的规定,安置房屋的建筑一切事宜由乙方实施,其一切费用也由乙方负担。

  三、付款方式:年月日预付 (¥ 元),余额 。

  四、本协议生效后,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享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随之转让给乙方,甲方应积极并无条件及时配合乙方办理该房的房地产的一切手续,并提供与该房、地产的凭证。

  五、甲方应在允许办理安置房屋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妥两证初始登记,甲方办妥两证初始登记后三日内,应将两证交付受买人(乙方),并与乙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以本合同约定为准。若遇法律政策许可,甲方应在许可办理两证过户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乙方办妥两证变更过户在乙方名下。两证变更过户变更费用由乙方负担。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的,应当全额返还受乙方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同时按乙方已交转让价款从支付之日至实际返

  还之日止按银行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并赔偿受买人损失方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仍然继续履行。

  1、甲方不配合乙方建房或甲方及甲方关系人擅自建筑安置房屋的;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以前或本合同签订后实施安置土地使用权(房屋)重复转让,或以安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银行贷款抵押或将所建安置房屋出租第三人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迟延、拒绝办理两证初始登记或迟延、拒绝办理两证变更过户手续或拒绝与乙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

  4、甲方反悔擅自解除合同的;

  5、甲方擅自处理安置房屋的;

  (二)受买人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已交房屋价款不予返还,安置房屋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

  2、乙方逾期支付房屋价款的,应按拖欠从拖欠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息银行利率的4倍支付出卖人(甲方)利息。

  七、本合同由于政策、法律、规划等原因导致到乙方房产的权益、享受、分摊等问题,均由乙方全权代理享受。房屋的使用权永属乙方。发生纠纷索赔时,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本合同具备合同主要条款,若甲方人拒绝签订正式合同的,本合同可作为正式合同,对甲方、乙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八、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或捺印后生效,一式二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出卖人(甲方): 受买人(乙方): 见证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合同8

  20xx年7月4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嵇某某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将其位于王兴中学门前的三间*房、两间厨房、十四间猪舍、一台饲料机等墙院内所有建筑设施以及院外零星土地转让给被告,被告于20xx年7月20日一次性付给原告转让费55000元,王某某协助嵇某某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嵇某某负担等。时任村委会党支部*的李某某及村委会副主任(无正主任)张某某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了转让费55000元,原告亦向被告交付房屋及其他标的物。交付后,被告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维修和装潢,并增添了院墙门等。20xx年11月4日,原告以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规定应归于无效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和饲料机等。另,讼争房屋除上述三间*房及两间厨房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外,其他无任何手续。被告一直未获得*主管部门对宅基地转让的行政许可。被告在王兴社区居民委员会1组已有宅基地一处。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的效力;二、如果协议无效财产是否应予返还。

  从本案来看,协议中约定的标的物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饲料机等动产部分,由于该动产买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且已履行完毕,自然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涉及房屋等不动产部分,由于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其效力争议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审核,由县级人民*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宅基地转让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准予,此属行政许可,即合同生效必须有此要式,而且买受方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此理由认定无效为主,而以认定有效为辅。即在购买人购房以后,获得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时,其又符合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等不动产部分买卖协议应属无效。

  第二,无效情形下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合同被认定无效以后,双方各自返还财产应属于常态的一种处理方式。无效以后主要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存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虽然在认定合同无效过程中,更多地是考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判断能否返还或有无必要返还时,则应更多地考虑地上房屋的现状与合同履行的时间长短。实践中,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时间长短很好判别,而房屋的现状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其一,与原买卖标的一致;其二,购房人已对房屋实施了部分翻建或者添附且不可区分;其三,该房屋已被完全翻建;其四,该房屋已自然灭失;其五,该房屋因征用、拆迁而灭失,但购房人获得了拆迁补偿款;等等。

  司法实践中,针对上述情况,法院一般采取的是,除了与原买卖标的完全一致且买卖合同履行时间较短情形予以适当返还之外,其他的,一般是以不返还为主,尤其是当前拆迁行为日益增多而导致的合同纠纷,当事人缺乏基本的诚信,此种风气不能因当事人违反诚信却因司法裁判而使其获得不当利益。本案中,由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同时,双方合同履行时间较长,买受人也已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和装潢,并增添了院墙门等,如果返还将给买受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此种情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又因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也已经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亦不存在折价补偿的问题。

  如何看待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其实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合同签订的是损害到国家或集体利益的,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土地法规定了村集体用地只作为本村民调制,非本村民或城镇居民等局外人不得买卖,禁止买卖

  所以楼主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以前几年的北京的艺术村就是个最典型的案例,打官司全输呀,慎重呀.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原告潘某(反诉被告)与W经理部签订村民住宅集资代建协议书1份,双方约定:原告潘某缴纳集资建房款136547元,选定W经理部开发建造的生活小区中房号为403的房屋1套,同日原告潘某缴纳了全部房款。

  2004年12月,被告张某(反诉原告)的房屋被拆迁,被告张某与拆迁单位X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拆迁单位X将自W经理部购得的本案争议房屋403室安置给被告张某。

  2006年7月原告潘某通过经理部W取得D1-403房屋并进行了装潢,于同年8月入住。同年10月30日晚7时许,原告潘某回到403室,发现房门被撬,被告张某等人在该房屋内,并称该403室系拆迁安置给他的房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原告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停止妨碍其居住。被告张某接到诉状后,向法院提起反诉。

  争执意见

  对该案如何处理,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争议房屋系集体土地上建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故应认定原被告分别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据此,原被告双方均未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应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目前我国的有关集体土地建房的现状,将双方各自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视为有效,再根据谁先实际控制和占有的原则进行判决。

  分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本案因房屋土地的性质问题,导致该房屋无产权证,至于本案中涉及的合同效力问题,长期以来争议颇多,笔者认为,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从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来考虑,确认合同有效,并不影响该法旨在保护耕地总量、防止耕地减少的立法目的,且能有效地改善农民自身居住条件,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更重要的是认定合同有效能够避免由于合同无效引起的社会不稳定。认定合同有效,既体现了合同法鼓励交易之立法精神,亦符合现在和未来立法的发展趋势,且本案的原被告并非是同一个合同的相对人,均未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以不就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进行认定和处理,将上述合同视为有效,并按有效处理。

  综上,因原告潘某先于被告张入住403室,且对403室进行了装修,对该房屋进行了事实上的控制与装修,被告张某以撬门的方式进入403室,违背了原告潘某的意志并使其丧失了对该房屋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因此,原告潘某要求被告张某排除妨碍的主张应被法院支持。

  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整体的发展,物质水*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渐趋富足。城乡一体化、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已成为农村发展的新趋势。农村各类产业基地和开发园区的不断崛起,大量集体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村房屋被拆迁。由于拆迁补偿款的数额往往远高于房屋售价,为此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纷纷毁约,导致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的增加。另外,拆迁的异地集中安置,动迁户将安置房屋出售他人;一部分地区还出现了利用尚未收归国有的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规模建设新型人口聚集区的活

  动,较为时兴的说法叫作“旧村改造”等等。在这些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这些纠纷的出现从深层次上看有其必然原因。 等传统功能逐步萎缩,而财富储存功能、产业空间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兴功能不断加强,集体土地经历了从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变。二是随着开放型经济与城市建设的深入发展,大量外来资金与人口涌入,使村镇集体土地的价值迅速提升,城市*郊非农用地的收益率明显高于农用地。三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是按产值补偿,而当前土地市场价格远远超出该标准,用地者到国家严格控制的土地一级市场受让土地成本过高。在土地补偿水*与用地成本比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转。四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旧村改造”的推进,相当一部分村成为实体化的经济组织,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自然将手中所掌握并能实际加以运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来进行“土地经营”。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进行买卖现象的出现就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既然有买有卖,其间就难免产生纠纷。为了处理日益涌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 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三年来的实践,这一司法解释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从司法解释序言中所体现的立法旨意看,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定的,并未把占国土很大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的房屋买卖行为纳入调整范围,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失。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目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但实践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日益增加,亟待解决。

  一、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从所有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所以,房屋依据其土地属性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两大类。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已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而对于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现并无类似的规定。

  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现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原则,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从而在立法意义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权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二、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的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笔者认为,“农民集体”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而是一种能按章程或规则行使权利的组织形式。在“农民集体”中每个成员的权利是*等的.,如对集体土地享有*等的承包经营权。集体成员的权利是集体所有权的组成部分,全体成员大会是集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集体中的成员不能以个人身份享有和行使集体所有权,对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不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所以,集体所有既不同于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有,也不同于股份制基础上的法人所有。故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权。这一理解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第七十八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及共同共有人不得要求将共有的财产分出或者转让的规定。

  三、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分析

  内容提要:首先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说明。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首先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说明。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⑴一方依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应当以*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有人认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必然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无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能履行的状态。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重新探讨的必要。

  1、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

  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我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后段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里虽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移转,但依照法律解释学的体系解释方法,根据该条的上下文意来判断,这里所称的法律应当是对转让的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实体上的限制。因为该条从体系上分为四款,第一款规定了国有土地,第二款规定了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款规定了土地征用,第四款对土地转让作出了规定。这就是说,在整个这一条上,立法者是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确的区分,逐款加以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不作区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权,当然是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这个整体的,这是《宪法》条文中的应有之义。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与《宪法》的立法宗旨相背离的,而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依据前述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权。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承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另外,理论上认为,无权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根据共同共有的法理,农民对其宅基地和承包的农用土地都应当有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但要保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受让权。就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而言,若卖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在房屋买卖时和买卖以后无异议,且未对房屋所在宅基地行使优先购买权,距纠纷发生,房屋已出售较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对宅基地的优先购买权,同意将宅基地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我在南城买了一间村集体土地的三层房屋,我非本村的,需要怎么办才合法有效。、?首先对买卖关系进行公证!去房产管理局询问一下,能过户的话尽量给过到你自己名下。按照目前的土地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证是不能转到你的名下的。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你的房产属于城市范围内的,你也可以通过有关途径,先将该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变更为国家所以,再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手续后才能转变成你的完全产权。否则,只能属于有限产权的房产。

  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首先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因此LZ是城镇户口的话,则该买卖行为无效;

  2、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虽然买卖合同有效,但是若未经该村集体同意,买方拥有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变更,也就是不能过户。因此,买卖过程中最好村集体在买卖合同上盖章。当然,具体还要看实际情况,比如有的房屋是拆迁安置在该村集体的情况等等;

  3、签订买卖合同时,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人均须签字方可有效。情况允许,可以进行合同公证,但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公证处不会予以公证。

  4、即使该房屋不能现办转户手续,合同中最好明确今后*征用、村集体征用为公共用地(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等情形出现时补偿问题。

  篇八: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合同

  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方有座落于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旧村改造的房屋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 *方米资格。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为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将享有座落在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旧村改造的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方米(包括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一切附属设施及房屋前后空基使用权)资格转让给乙方。房屋建造及屋数按前案村委统一规划。

  二、转让价款计人民币 (¥元)(包括甲方已交付村里的押金、配套设施等费用共 )。该安置房屋的位置落实按村委的规定,安置房屋的建筑一切事宜由乙方实施,其一切费用也由乙方负担。

  三、付款方式:年月日预付 (¥ 元),余额 。

  四、本协议生效后,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享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随之转让给乙方,甲方应积极并无条件及时配合乙方办理该房的房地产的一切手续,并提供与该房、地产的凭证。

  五、甲方应在允许办理安置房屋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妥两证初始登记,甲方办妥两证初始登记后三日内,应将两证交付受买人(乙方),并与乙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以本合同约定为准。若遇法律政策许可,甲方应在许可办理两证过户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乙方办妥两证变更过户在乙方名下。两证变更过户变更费用由乙方负担。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的,应当全额返还受乙方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同时按乙方已交转让价款从支付之日至实际返

  还之日止按银行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并赔偿受买人损失方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仍然继续履行。

  1、甲方不配合乙方建房或甲方及甲方关系人擅自建筑安置房屋的;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以前或本合同签订后实施安置土地使用权(房屋)重复转让,或以安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银行贷款抵押或将所建安置房屋出租第三人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迟延、拒绝办理两证初始登记或迟延、拒绝办理两证变更过户手续或拒绝与乙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

  4、甲方反悔擅自解除合同的;

  5、甲方擅自处理安置房屋的;

  (二)受买人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已交房屋价款不予返还,安置房屋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

  2、乙方逾期支付房屋价款的,应按拖欠从拖欠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息银行利率的4倍支付出卖人(甲方)利息。

  七、本合同由于政策、法律、规划等原因导致到乙方房产的权益、享受、分摊等问题,均由乙方全权代理享受。房屋的使用权永属乙方。发生纠纷索赔时,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本合同具备合同主要条款,若甲方人拒绝签订正式合同的,本合同可作为正式合同,对甲方、乙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八、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或捺印后生效,一式二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出卖人(甲方): 受买人(乙方): 见证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合同9

  转让方(即承包方、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1、农村集体:

  户代表数:xx户

  2、负责人: 职务:

  3、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即受让方、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1、单位:

  2、法定代表人:

  3、单位地址:

  4、法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晰产权,办理林权过户手续,甲乙双方经*等协商,本着公开、公*、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通过公开协商方式,按照法定程序,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转让补充合同。

  一、荒山荒地名称、坐落、面积和用途

  荒山荒地名称:xxxx(小地名)。合同标的为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权)

  坐落:

  面积: 亩(大写)

  四至界限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用途:本合同转让的荒山荒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二、流转方式、期限和承包费及支付方式、时间

  以转让方式承包,承包期xx年,从xx年 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承包费经双方商议确定为:每亩每年计xx元,共xx亩,应支付承包费合计xx元(大写:xx)。承包费每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 xx元,每年承包费必须于xx月xx日以前支付。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发包的荒山荒地属本集体所有。

  2、依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指导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制止非法损害承包地的行为。

  4、执行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事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权属清楚、未设定担保的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及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第三人对本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维护乙方承包的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及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权,承包后所种植的林木所有权;

  4、承包期内,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和收回承包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接受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在甲方的配合、帮助下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

  2、对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转;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涉。

  3、对承包期内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行为进行抗辩,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4、享受国家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承包经营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维持承包荒山荒地的林业用途,未经有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地。不断加大对承包土地的投入,提高其生产能力,提升其使用价值,依约推进开发利用进度;不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地内开荒、采石、取土、建窑等,不进行破坏性、掠夺式开发、经营,不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采伐林木应有计划地依法进行;制止在野外违章用火行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服从、支持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接受甲方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合同期内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收益的处置:

  五、合同期满时,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资产的处置: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当善意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且无免责事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xx元(大写:xx);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决定。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以下条件成就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发生不可抗力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主动放弃承包期或丧失承包经营能力且自愿要求的。

  (二)以下条件成就时,应当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乙方不依照合同交付承包费;

  2、乙方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或抛荒,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甲方制止无效的;

  3、承包林地部分或全部依法转为其他建设用地;

  4、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

  5、承包合同期限届满。 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若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本承包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1、本承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勐烈镇人民*鉴证后生效,不因甲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及乙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村民委员会备存一份。

  转让方(盖章): 受让方(签名):

  负责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合同 (菁华10篇)(扩展4)

——集体土地承包合同 (菁华9篇)

集体土地承包合同1

  发包方:万州区小周镇马道村1组

  承包方: 住所 :重庆市万州区小周镇马道村1组

  按照万州区小周镇马道村1组社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自愿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发包方提供的土地。为明确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 承包土地的地类、面积和位置

  本合同协议承包的土地为耕地和园地,共 块,面积 亩。其中:田 块,共 亩;土 块,共 亩。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共30年,从 1998年 07月01日起,至20xx年06月30日止。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宗土地的用途为农业生产。

  四、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国家征用土地时,青苗补偿费归土地耕种者享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其余部分归发包方所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使用。

  (二)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三)承包方流转承包地和因分户拆分承包地时,如果损害集体和其他社员的利益,发包方有权拒绝批准并制止实施。

  (四)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将承包地流转给第三方的,流转合同书应予注明发包方的本项权利。

  (五)承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⑴ 承包方违约以致严重影响发包方和其他社员的经济利益的; ⑵ 承包人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单方面以承包方家庭人口减少等理由非法变更和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执行区、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四)国家征用承包地时,合理分配安置补偿费,帮助承包方获取青苗补偿。

  (五)集体建设占用承包地时,发包方要按承包方实际青苗损失给予合理赔偿。对发包方被占用的承包地,发包方要用其他土地补足。无法补足的,按现行土地租金水*和剩余承包年限折算成现金一次性给予补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有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自行决定流转方式,取得流转收入。

  (三)承包方如果不愿意继续耕种承包地,可以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但要提前半年书面申请。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履行耕作义务,确保土地不撂荒,更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承包方不得向本社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的形式将承包地流转给本社农户,必须经发包方批准。以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流转合同必须报发包方备案。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发包方收回全部承包地,本合同终止执行。 ⑴承包方退回全部承包地的;

  ⑵承包方全部农业人口迁入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取得承包地; ⑶承包方所有的农业人口死亡;

  ⑷国家征用全部承包地;

  ⑸集体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全部承包地;

  ⑹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包方可以收回全部承包地的。

  九、国家建设和集体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征占用部分承包地以及承包方退回部分承包地时,本承包合同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变更,对变化的合同标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十、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十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首先请求村(居)委会和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调解;调解不成的,向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须申请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鉴证,从鉴证之日起生效。

  十四、其他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包方和合同鉴证机构各执一份。

  发包方(印章):发包方负责人:

  承包方(农户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20xx年 xx 月 xx日

集体土地承包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乙方通过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以北、现以西与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

  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元整,付款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备案一份,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土地承包合同3

  发包方:万州区小周镇马道村1组

  承包方: 住所 :重庆市万州区小周镇马道村1组

  按照万州区小周镇马道村1组社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自愿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发包方提供的土地。为明确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 承包土地的地类、面积和位置

  本合同协议承包的土地为耕地和园地,共 块,面积 亩。其中:田 块,共 亩;土 块,共 亩。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共30年,从 1998年 07月01日起,至20xx年06月30日止。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宗土地的用途为农业生产。

  四、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国家征用土地时,青苗补偿费归土地耕种者享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其余部分归发包方所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使用。

  (二)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三)承包方流转承包地和因分户拆分承包地时,如果损害集体和其他社员的利益,发包方有权拒绝批准并制止实施。

  (四)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将承包地流转给第三方的,流转合同书应予注明发包方的本项权利。

  (五)承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⑴ 承包方违约以致严重影响发包方和其他社员的经济利益的; ⑵ 承包人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单方面以承包方家庭人口减少等理由非法变更和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执行区、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四)国家征用承包地时,合理分配安置补偿费,帮助承包方获取青苗补偿。

  (五)集体建设占用承包地时,发包方要按承包方实际青苗损失给予合理赔偿。对发包方被占用的承包地,发包方要用其他土地补足。无法补足的,按现行土地租金水*和剩余承包年限折算成现金一次性给予补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有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自行决定流转方式,取得流转收入。

  (三)承包方如果不愿意继续耕种承包地,可以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但要提前半年书面申请。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履行耕作义务,确保土地不撂荒,更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承包方不得向本社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的形式将承包地流转给本社农户,必须经发包方批准。以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流转合同必须报发包方备案。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发包方收回全部承包地,本合同终止执行。 ⑴承包方退回全部承包地的;

  ⑵承包方全部农业人口迁入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取得承包地; ⑶承包方所有的农业人口死亡;

  ⑷国家征用全部承包地;

  ⑸集体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全部承包地;

  ⑹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包方可以收回全部承包地的。

  九、国家建设和集体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征占用部分承包地以及承包方退回部分承包地时,本承包合同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变更,对变化的合同标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十、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十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首先请求村(居)委会和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调解;调解不成的,向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须申请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鉴证,从鉴证之日起生效。

  十四、其他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包方和合同鉴证机构各执一份。

  发包方(印章):发包方负责人:

  承包方(农户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20xx年 xx 月 xx日

集体土地承包合同4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_县______公社(乡)_____大队(村)___生产队,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户主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央(83),(84)一号文件精神,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点,等级

  甲方将______亩土地(田)发包给乙方,该土地位于______,东至______,西至______,南至______,北至______。其中,一等地______亩,二等地______亩,三等地______亩,四等地______亩,……。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乙方只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荒芜,不准转作宅基地。

  二,承包时间

  承包时间共______年,从一九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一九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至。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⒈乙方有权获得国家下拨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业物资。

  ⒉乙方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种植计划,在完成种植计划的前提下,可以自己决定种植经营。

  ⒊乙方必须完成按土地亩数摊派的统购指标任务和上缴农业税的任务,每年向国家交售______斤______,______斤______,______斤______,……。交售时间是____________。每年向国家缴纳农业税______元,纳税时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须每年向甲方上交公积金______元,公益金______元,管理费______元,上交时间为每年的`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乙方必须完成甲方按承包土地亩数摊派的义务工日,或上交按义务工日折价的金额。

  (本条亦可采取列表形式,见后)

  ⒋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自找对象转包土地,可以与转承包户协商,*价购买生活用粮。土地转包后,转包户必须承担原由乙方承担的所有统购任务和缴纳农业税任务,承担向甲方上交“三金”和完成义务工任务。

  ⒌乙方如遇生(不能违背计划生育规定)、死、嫁、娶,承包土地一般不变动,但必须按规定调整所承担的义务。乙方如因劳动力减少,无法继续承包土地,又无人愿转承包时,可以向甲方提出退回承包土地的一部或全部,由甲方另行统一安排。乙方对国家、集体承担的义务相应减少或免除。

  ⒍乙方有责任保护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通电等国家或集体设施。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⒈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完成国家下达的种植计划、统购任务和纳税任务,有权敦促乙方完成对集体的义务。

  ⒉国家按计划分配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用物资,甲方应及时按承包土地的数量和等级分配给乙方。

  ⒊甲方应定期公布集体财务帐目和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五,违约责任

  ⒈乙方如不按时履行对国家和集体的义务,除应继续履行外,还应按迟延项目价值的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仍然拒不履行义务的,甲方除可请求有关

  部门处理外,有权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

  ⒉乙方如荒芜承包的土地,除应履行对国家、集体的一切义务外,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乙方如果擅自出卖和租让承包的土地,甲方可宣布买卖与租让关系无效,并可收回土地。乙方如果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拆除。乙方如果毁坏承包土地上的树木和集体设施,应照价(毁坏树木折价)赔偿。

  ⒊甲方如不及时拨给乙方国家分配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用物资,应按其价值的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应如数补发所欠物资。

  六,不可抗力

  乙方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承包土地内农作物的减产或绝产,经调查核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对国家或集体的义务。

  七,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从承包期开始之日起生效。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大队(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县______公社(乡)______大队(村)______生产队(公章)

  代表人:______(盖章)

  乙方户主:______(盖章)

  一九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订

集体土地承包合同5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进一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维护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增强村集体为群众办事的物质保障,现经双方协商同意,以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新疆*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新疆*尔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乡村土地等资产承包管理实际情况,同时严格按照号文件规定拟定本承包合同书。

  一、土地承包期限、承包费和付款方式

  甲方将把集体亩土地(机动地、红枣园、其他果园、开垦地、或元)给乙方承包x年,合计x元(大写:x元)乙方自愿承包,承包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为准。地上附着物:红枣树株、杨树棵、胡杨树棵、沙枣树棵、其他棵。(以现场盘点数为准)

  土地坐落位置:

  东:

  南:

  西:

  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有土地使用、收益自行分配、经营等权利。

  2、乙方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向甲方交清本年度承包费。若乙方能够提供正当理由并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的,村委会认为理由合理,可以适当延长交款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乙方在延期的1个月之内仍不能交清承包费,甲方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承包经营,收回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作为合同自动失效终止合同。若乙方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并不按约定期限内交纳承包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收取当年的承包费外另收去当年承包费的50%作为合同违约金。

  3、乙方做好承包地上的附着物的管护工作。在承包当年内需补栽的红枣树株,由甲方提供红枣苗,从第二年起需补栽的红枣苗由乙方承担负责补栽,补栽费用和管理费用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承包期限届满时无偿交给甲方。

  4、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负责种植、补栽红枣树、施油渣、施农家肥、嫁接、修剪、刷白灰、树底下堆土、环割、环剥等所有的管理工作并按照科学管理要求进行,同时乙方保证树苗成活率、嫁接、修剪、除草、浇水等工作的按时进行,病虫害防治,防止农业机械、牲畜、人为损害、要保证留出隔离带的100%。要保证对红枣树每年施肥,保证红枣地无杂草,在以上管理工作的进行必须服从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若不服从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向甲方另交付承包费的50%作为合同违约金。

  5、乙方承包土地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义务工和积累工、水费自行承担,同时还要承担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统一安排部署,对承包的土地村民小组排队浇水,因乙方原因未浇水上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不承担责任。

  6、在合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变动,此合同按国家新规定做调整。

  7、在合同期间,若有国家重点项目为原因征用承包土地,国家土地补偿费、土地征用费等补贴归属甲方,从中给乙方适当给于当年农业生产损失的补偿,若土地征用事件发生农田闲空时发生,不再给承租方支付损失。同时合同自动解除。

  8、在合同期间,若乙方在承包土地上要增设农田水利基本设施,必须争得甲方的同意、指导。乙方自行增加的农田水利基本设施费用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合同期限届满时,无损无缺的无偿交付甲方。

  9、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将把土地包括地上附着物无损无缺的无偿交付甲方,若出现附着物缺数、损害现象,乙方按照当时的市场价3赔偿损失。

  10、在合同期间乙方要接受甲方的监督,在合同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村委会安排的义务劳动,卫生等集体活动,不能发生非法宗教活动,若发现一次甲方和乡*有关部门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处罚乙方并没收当年的红枣收益。

  11、在合同期间,乙方无权将把承包土地转包或者其他形式流转。若发生此类现象,乙方与第三方所签订的合同书无效。并追究乙方的责任,并收回土地的承包权。

  12、在合同期间,发生刮大风、暴雪、暴雨等自然灾害,枣树受到损失的,乙方不承担枣树损失责任,但要做好预防工作。

  13、在合同期间乙方不能使用我县规定禁用有害激素类的药物,如920和膨大素等,若使用上述激素类药物经科技人员检测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当年的承包费。乙方环割枣树时,必须按照相关部门技术要求操作,违反技术要求的,甲方对乙方按每亩5000元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4、如在合同期中,乙方无力支付承包费用,前期所交承包费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照县乡的农业生产统一规划的要求,有权向乙方统一安排部署农业生产。

  2、甲方保证补栽和嫁接的红枣地按轮水程序排水。

  3、在承包期间,若乙方积极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部署以及做好红枣管理工作,甲方首先考虑承包期限届满后乙方的继续承包经营。

  4、在承包期内,国家的退耕还林等政策性补贴均归属甲方。

  四、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在合同期间,若甲方违约合同条款,向乙方支本合同总承包费的25%作为对甲方的违约赔偿。

  2、乙方的违约责任:在合同期间,若乙方违约合同条款,按照本合同总承包费的25%作为对甲方的违约赔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合同纠纷的处理

  新疆*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六、其他事项:

  1、在承包期内,乙方对承包土地不得进行任何方式的流转土地,若乙方在承包期内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承包经营,向甲方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付清当年承包费,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的继续履行。

  2、此合同的.履行必须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新疆*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的有关规定。

  3、此合同经县农经局鉴证之后,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4、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乡农经站)保存一份,合同鉴证单位(农经局)保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土地承包合同6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经_________村村民*讨论同意,并报镇*批准,乙方通过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甲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信守执行。

  一、甲方同意将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该承包经营地范围面积: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地用途:乙方承包该土地,限于农业林业耕种经营,积极治理土地。不得用于非农非林生产建设,不得进行破坏性开发,不得改变农民集体土地权属性质。

  风险告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批准。”这是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承包的特别规定。违反这种强制性民主程序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无效的。

  三、承包期限:乙方承包经营权_______年,即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终止。

  四、承包地款:乙方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现有地上附着物,应当向甲方交付承包地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付款方式为:______________。

  五、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自主经营,并承担其经营管理所需水电费及其他费用。乙方承包期内除交付上述承包地款外,不负担甲方在该承包地上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六、乙方经向甲方书面备案同意,可以转包或者抵押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抵押期限不超过其土地承包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七、甲方尊重和保护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自主经营,经营成果归属乙方所有。乙方承包期内依法享受国家农业林业补贴及税费优惠政策,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八、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对承包土地的开发治理,并有权向*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搞非农非林等多种经营。

  九、甲方保证乙方承包该沙林地四至范围和面积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如在乙方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全部或部分征用该沙林地时,甲方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经双方协商作价认可的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承包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一、违约责任:除遇不可抗力和上述*征用土地情形外,如甲方违约导致此协议解除,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万元,并退还乙方交付的承包地款,对乙方的资金投入连同治理开发成果合理作价,给予一次性赔偿。如乙方违约导致此协议解除,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万元,甲方不予退还乙方交付的承包地款,乙方投资设施无偿归属甲方所有。

  十二、本协议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后,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甲方土地,可另行议定,但不得妨碍甲方本集体成员优先权;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视乙方对土地治理开发预期利益,于本协议终止后30日内经协商作价认可,给予乙方一次性补偿。若甲方未能给予补偿,本协议承包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补偿给乙方后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作价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_____*调处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提交________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依法向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告知: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选择申请仲裁,一裁终局,若选择诉讼,两审终审。

  十五、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备案一份,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集体土地承包合同7

  甲方:

  乙方:

  因乙方发展生产需要,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甲方全户同意将本村位于__的土地租让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的地类、面积和位置

  甲方将位于__总面积__亩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作农业生产使用。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共__年,从___起,至___止。租期满后乙方立即将承包土地交回甲方,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租期要与甲方协商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四个月,延长租期按合同规定租金折算交附甲方。

  三、租金和缴款方式

  1、承包租金为每亩每年__元。

  2、双方签下合同后十日内,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合同保证金__元,该保证金暂由村长保管,待乙方五年租期完毕退还给乙方。乙方不得拖欠,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由此引起的损失及滞纳金。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宗土地的用途为农业生产。租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功能属性,若因乙方处置失当而造成该土地的农业用地属性被改变,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土地功能恢复或是进行赔偿。

  五、甲方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国家征用土地时,除青苗补偿费归乙方享有外,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其余部分归甲方所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使用。

  (二)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乙方进行倍偿:

  ⑴ 乙方违约以致严重影响甲方和其他村民的经济利益的;

  ⑵ 承租人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的;

  (四)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单方面理由非法变更和解除承包合同。

  (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乙方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享有承包土地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农作产品。

  (二)乙方如果不愿意继续耕种承包地,可以将承包地交回甲方,但要提前半年书面申请。

  (三)保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

  (四)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履行耕作义务,确保土地不撂荒,更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五)承租期内,乙方不得将该土地另租给第三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如果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收回全部承包地,本合同终止执行。

  ⑴乙方退回全部承包地的;

  ⑵国家征用全部承包地;

  ⑶集体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全部承包地;

  ⑷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以收回全部承包地的。

  八、国家建设和集体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征占用部分承包地以及承包方退回部分承包地时,本承包合同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变更,对变化的合同标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九、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十、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首先请求村委会和镇乡人民*调解;调解不成的,向江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江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由甲方村民代表(代表由全村全户三分之二以上户主代表)和甲方法人签名,签订后须申请镇乡人民*(村委会)鉴证,从鉴证之日起生效。

  十四、其他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合同鉴证机构各执一份。甲方每户村民各执一份复印件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

  甲方(甲方村民代表):签章 乙方(乙方):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承包合同8

  甲方名称:(承包方)

  乙方名称:(受让方)

  地址:地址: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甲方采用 方式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用于非农生产,合同双方约定: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位臵、面积、等级:甲方将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 亩流转给乙方,该土地具**臵(名称、四至)。(可具体列表说明,并附土地现状*面图)。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以现金(实物)支付。乙方每年(时间,或一次性)支付甲方 元/亩,(或实物 公斤/亩),合计 元(或实物 公斤)。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二)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5篇农村土地流转合同5篇。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

  (二)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二)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破坏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协商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农村土地流转合同5篇作文。如果是耕地转让合同或专业生产经营项目流转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受让方)

  乙方签字:(承包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土地承包合同9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经_________村村民*讨论同意,并报镇*批准,乙方通过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甲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信守执行。

  一、甲方同意将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该承包经营地范围面积: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地用途:乙方承包该土地,限于农业林业耕种经营,积极治理土地。不得用于非农非林生产建设,不得进行破坏性开发,不得改变农民集体土地权属性质。

  风险告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批准。”这是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承包的特别规定。违反这种强制性民主程序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无效的。

  三、承包期限:乙方承包经营权_______年,即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终止。

  四、承包地款:乙方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现有地上附着物,应当向甲方交付承包地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付款方式为:______________。

  五、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自主经营,并承担其经营管理所需水电费及其他费用。乙方承包期内除交付上述承包地款外,不负担甲方在该承包地上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六、乙方经向甲方书面备案同意,可以转包或者抵押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抵押期限不超过其土地承包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七、甲方尊重和保护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自主经营,经营成果归属乙方所有。乙方承包期内依法享受国家农业林业补贴及税费优惠政策,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八、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对承包土地的开发治理,并有权向*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搞非农非林等多种经营。

  九、甲方保证乙方承包该沙林地四至范围和面积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如在乙方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全部或部分征用该沙林地时,甲方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经双方协商作价认可的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承包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一、违约责任:除遇不可抗力和上述*征用土地情形外,如甲方违约导致此协议解除,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万元,并退还乙方交付的承包地款,对乙方的资金投入连同治理开发成果合理作价,给予一次性赔偿。如乙方违约导致此协议解除,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万元,甲方不予退还乙方交付的承包地款,乙方投资设施无偿归属甲方所有。

  十二、本协议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后,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甲方土地,可另行议定,但不得妨碍甲方本集体成员优先权;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视乙方对土地治理开发预期利益,于本协议终止后30日内经协商作价认可,给予乙方一次性补偿。若甲方未能给予补偿,本协议承包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补偿给乙方后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作价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_____*调处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提交________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依法向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告知: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选择申请仲裁,一裁终局,若选择诉讼,两审终审。

  十五、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备案一份,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集体土地合同 (菁华10篇)(扩展5)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 (菁华9篇)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1

  出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位于____(详见《土地使用证》附件),面积为____*方米(合____亩),其宗地位置与四址范围如甲,乙双方确认的附图所示。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出租地块用途为____.乙方承租后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如需变更用途,须经甲方及当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甲乙双方协商调整年租金后,向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途变更手续。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年租金为每*方米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按时缴纳年租金。首次年租金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____天内缴清,年租金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的按全年计收。

  乙方不按时支付年租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额的____‰向甲方交纳滞纳金。超过六个月不支付年租金的,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甲乙双方应向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甲方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租金的调整,每隔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为百分之____.租金标准调整时,甲乙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乙方应按新的标准缴纳年租金。

  第七条乙方依据本合同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抵押。如需转租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双方签订转租合同后到国土资源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八条乙方在接受租赁场地移交手续后,应妥善保护界桩,不得私自移动。界桩遭受损坏或移动应及时报告甲方重新埋设,测绘费和界桩费由乙方支付。

  第九条乙方在租赁场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或翻建建筑物,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双方应签订土地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新建建筑物的处置协议。

  第十条土地租赁期满,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应向国土资源局交还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注销登记手续。对该地块内乙方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应按双方签订的处置协议,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的60天内处置完毕,逾期未处置完毕的,由国土资源局向乙方发出书面处置通知。

  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的,须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续租申请,由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续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乙方因提前终止经营等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赔偿金。

  第十二条依据本合同依法使用的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因国家和农村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报经国土资源局审核和人民*批准后,可以提前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给予承租方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租赁地块所属辖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报人民*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一份交国土资源局存档。

  第十七条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签订。

  第十八条本合同为打印版本,除签字盖章部分外,其他手写内容无效。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传:

  电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户名称:

  帐号:

  帐号: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2

  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各人所有的农用耕地租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___乡____________村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农用耕地承租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____________

  第二条、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

  2、承租形式:个人承租经营。

  第三条、土地的承租经营期限

  该地承租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地上物的处置

  该地上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并加以维护;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使用的实际状况与所承租的土地一并归还甲方。

  第五条、承租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租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_____元,承租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租金。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租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租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第七条、合同的转租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租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租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租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租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租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租合同。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额的____%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____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租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租合同不能履行,给转租后的承租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出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

  承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3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

  甲方为发展农村经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当地的地区优势和资源优势,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甲方决定将闲置的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该村第三村民组所有的,位于 的荒山租赁给乙方作为建砖用地。

  二、被租赁土地的四至为:东至河沟西侧的山道;南至防风林带;西至由东侧边界向西300米一线处;北至由南侧边界向北300米一线处。经甲乙双方实地测量,乙方租赁的山坡地及荒山共计100亩。

  三、租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该厂继续经营,应续延此合同,续延期限为 年。

  四、租金按年度计算,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 元,共计人民币 元。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公证后乙方先预付甲方两年租金计 元作为履约定金,此款先用来分年冲抵签约后前两年的租金,从第三年起租金于每年的 月 日付清。乙方所交租金即

  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所生产的产品参照市场价格抵顶,适用何种方式支付由甲方选择。

  六、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分配和使用,如因分配或使用不当而引起甲方与第三村民组及村民的矛盾与乙方无关,由此影响了乙方的生产经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乙方租地建厂所需要的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但需要甲方协助或提供与租赁土地有关的手续、资料的,甲方有义务提供和协助。

  八、租赁期限内甲方必须保证无其他集体或个人对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而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九、在租赁期内,涉及乙方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涉及该地农、牧、林等方面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十、乙方建厂或生产经营中需经过甲方其它土地通行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享有无偿通行权,如甲方村民干涉,由甲方负责解决。

  十一、乙方有权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建筑固定设施、利用土壤资源、植树造林、或其它综合开发利用等。乙方开发利用租赁土地除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另行交纳费用。

  十二、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需要或其他建设项目、矿业开发等情形需转租这块土地的,乙方有权自行转让,所有收益款项归乙方所有。

  十三、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不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乙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全部归乙方。

  十四、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到甲、乙双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乙方所交租金到期后超过一年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经济损失自负;

  3、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影响到乙方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如当地*或*行政主管部门限制乙方从事粘土砖瓦生产的以及砖厂无法继续经营等其它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十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租赁,应交回租赁的土地,乙方所建固定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如果固定设施移交给甲方,双方应公*合理协商补偿事宜。但乙方所种植的树木所有权仍归乙方,如归甲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对价。

  十六、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期交纳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额每日收取1‰的违约金;

  2、如甲方违反约定义务,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五十万;如此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的损失,需另行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或由乙方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价机构评估,其评估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七、因此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备案一份,自公证之日生效。

  附:1、*面图一份;2、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督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4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位于xx(详见《土地使用证》附件),面积为xx*方米(合xx亩),其宗地位置与四址范围如甲,乙双方确认的附图所示。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出租地块用途为xx。乙方承租后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如需变更用途,须经甲方及当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甲乙双方协商调整年租金后,向xx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途变更手续。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年租金为每*方米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xx元人民币。乙方应于每V前向甲方按时缴纳年租金。首次年租金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xx天内缴清,年租金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的按全年计收。

  乙方不按时支付年租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额的xx ‰向甲方交纳滞纳金。超过六个月不支付年租金的,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甲乙双方应向

  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甲方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租金的调整,每隔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为百分之xx 。租金标准调整时,甲乙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乙方应按新的标准缴纳年租金。

  第七条乙方依据本合同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抵押。如需转租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双方签订转租合同后到国土资源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八条乙方在接受租赁场地移交手续后,应妥善保护界桩,不得私自移动。界桩遭受损坏或移动应及时报告甲方重新埋设,测绘费和界桩费由乙方支付。

  第九条乙方在租赁场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或翻建建筑物,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双方应签订土地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新建建筑物的处置协议。

  第十条土地租赁期满,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应向国土资源局交还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注销登记手续。对该地块内乙方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应按双方签订的处置协议,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的60天内处置完毕,逾期未处置完毕的,由国土资源局向乙方发出书面处置通知。

  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的,须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续租申请,由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续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乙方因提前终止经营等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赔偿金。

  第十二条依据本合同依法使用的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因国家和农村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报经国土资源局审核和人民*批准后,可以提前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给予承租方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租赁地块所属辖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报人民*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一份交国土资源局存档。

  第十七条本合同于20xx年xx月xx日在xx签订。

  第十八条本合同为打印版本,除签字盖章部分外,其他手写内容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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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壮大林业经济,搞好林业综合开发,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_____洲滩地土地转承包经营及林木资产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面积、座落地点及面积

  1、甲方将_____洲滩地土地面积_____亩(甲方《林权证》面积,含__________公司租赁的土地_____亩,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超出_____亩的,以_____亩计算,不足的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全部转承包给乙方。转承包地块的四至为东至_____,南至_____,西至_____,北至_____,具体座落地点和四至详见_____林证字(_____)第_____号《林权证》中_____综合林场*面图。

  2、_____洲滩地属长江流动沙洲滩地。承包期间,_____洲滩地土地面积减少达总面积的_____%以上时,承包金应按土地减少比例作相应下调;因自然原因或乙方的开发引起的土地面积增加,承包金不作增加。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_____年。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__________公司租赁的_____亩土地承包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四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与付款方式

  1、土地承包金的确认

  双方商定,土地承包金按每年_____元/亩计算,土地总承包金为_____元,其中;

  (1)_____年至_____年,四年的承包金额为_____万元(_____元/亩_____亩×_____年)

  (2)_____年至_____年,每年的承包金额为_____元(_____元/亩×_____亩)

  2、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

  (1)甲方同意将_____洲滩地上属甲方所有的林木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转让费为_____万元,其中,中熟林暂按_____m3计算,作价_____万元(_____元/m3),中幼林按_____株计算,作价_____万元(_____元/株)。中熟林实际蓄积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评估工作在合同签订后_____天内完成。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评估蓄积量与暂定的_____m3有差异,则差额部分蓄积的价款在下面第三款第一条中支付余款时作相应增减。

  (2)甲方同意将属甲方所有的其他资产如房屋、机械设备(详见财产清单)一次性折价转让给乙方,转让价_____万元(按原值_____%折旧计算)。

  3、付款方式

  (1)乙方应付的_____年至_____年四年的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共计_____万元,该款乙方于甲方负责将_____洲滩地的《林权证》变更并交给乙方的同时付款_____万元,余款_____万元乙方自收到变更《林权证》之日起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自_____年起每年度的土地承包金_____元,乙方应于当年的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时收取土地承包金及资产转让费;

  2、承包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周边关系;

  3、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_____洲滩地土地使用权、林木资产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4、承包期间,甲方不得将_____洲滩地土地使用权向第三方作任何处置,如转包、转租、抵押、作价入股等;

  5、甲方与土地所有者(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享有持续、有效的承包经营权;

  7、承包期限内,如遇自然灾害,上级或发包方给甲方核减或免除相应土地承包费义务和核发的抗灾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办理手续的,甲方应负责及时协助办理;

  8、甲方应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土地交给乙方经营,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办理过户。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享有经营自*,独立享有和承担承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和经营风险;

  2、承包期间,乙方有权依法砍伐林木;

  3、承包期间,如国家建设需征用土地,就林木及地上附属资产所获得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4、承包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严格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

  5、承包期间,乙方应按时交纳土地承包金和资产转让费;

  6、承包期间,乙方有权将依法取得的林木及林地使用权依法转包、转租、转让、拍卖、抵押、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等;

  7、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林地及林木等资产;

  8、承包期间,如遇自然灾害,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缓交、免交承包金,乙方也有权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税费减免及申请核发救灾款项;

  9、承包期间,为了充分发挥土地的使用率,乙方可以在进行林业开发的同时,套种其他农作物,但承包金不增加;

  10、乙方有权依法在林区内进行生产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对所建设施享有所有权;

  11、乙方有权对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转让并收取转让所得。

  六、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提前_____个月通知另一方;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发包方终止承包协议;

  3、因不可抗力,国家征地及其他有关政策调整,导致乙方难以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期满,乙方有权直接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协议,甲方应予以协助;

  5、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乙方有权处置承包土地上的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或要求甲方按当时的评估价收购;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逾期累计超过_____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期间,乙方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未支付承包金_____%承担违约金。

  3、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的原因使乙方无法继续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总承包金的_____倍赔偿损失;

  4、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原因致使乙方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受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甲、乙双方有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_万元。

  八、__________公司所租赁的土地到期后(_____年_____月底),甲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移交给乙方承包经营,如不能及时移交,超过_____个月,则乙方免除该土地当年租金,甲方并承担当年租金_____%的违约金。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产生的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_____市林业局、_____区林业局、公证机关各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6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经济、充分合理利用土地,甲、乙双方本着*等互利,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使用权,所租赁土地四至为:(略)

  二、租用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所租用之土地被国家征用时为止;租赁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若实际损失无法查明的,则损失可以剩余租期按每亩每年不低于万元赔偿)并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三、租用期间乙方仅向甲方付租金,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要一切任何费,土地税由甲方自行负责。

  四、所租赁土地被国家征用时,所赔偿的土地费归甲方所有,地上建筑物补偿等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应当在每年的合同签订日起10天内向甲方交租金,甲方应保证和维护乙方使用该地。

  六、租金标准:每年每亩租金元整;在租赁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随意涨租,若甲方违反规定随意涨租,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若实际损失无法查明的,则损失可以剩余租期按每亩每年不低于万元赔偿,并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乙方应按时缴纳租金,如没有如期向甲方交纳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对乙方负任何责任。

  七、若所租赁土地被国家征用,征用当年租期超过半年的,租金以________年计算,租期不足半年的,不算租金;若只是部分土地被征用的,租金按剩余土地实际面积计算租金。

  八、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以前合同自然终止。

  九、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执行中如有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国家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并与本合同既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7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________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详见《土地使用证》附件),面积为_________*方米(合_________亩),其宗地位置与四址范围如甲,乙双方确认的附图所示。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出租地块用途为_________.乙方承租后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如需变更用途,须经甲方及当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甲乙双方协商调整年租金后,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途变更手续。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年租金为每*方米________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乙方应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按时缴纳年租金。首次年租金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______天内缴清,年租金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的按全年计收。

  乙方不按时支付年租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额的______‰向甲方交纳滞纳金。超过六个月不支付年租金的,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甲乙双方应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甲方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租金的调整,每隔_________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为百分之______.租金标准调整时,甲乙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乙方应按新的标准缴纳年租金。

  第七条乙方依据本合同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抵押。如需转租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双方签订转租合同后到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八条乙方在接受租赁场地移交手续后,应妥善保护界桩,不得私自移动。界桩遭受损坏或移动应及时报告甲方重新埋设,测绘费和界桩费由乙方支付。

  第九条乙方在租赁场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或翻建建筑物,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双方应签订土地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新建建筑物的处置协议。

  第十条土地租赁期满,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应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交还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注销登记手续。对该地块内乙方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应按双方签订的处置协议,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的60天内处置完毕,逾期未处置完毕的,由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向乙方发出书面处置通知。

  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的,须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续租申请,由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续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乙方因提前终止经营等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赔偿金。

  第十二条依据本合同依法使用的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因国家和农村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报经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审核和_________人民*批准后,可以提前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给予承租方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租赁地块所属辖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报_________人民*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一份交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存档。

  第十七条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签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帐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帐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8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利用农村闲臵土地,发展农村经济,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租赁给乙方。为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土地的面积、位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位于(详见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为*方米(合 亩),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具体宗地位臵与四至范围如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附图所示。

  2.甲方根据本合同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出租宗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

  第二条 土地的用途

  1.本合同项下出租地块用途为

  2.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用途以国土部门批准为准。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需变更用途,须经甲方及当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用途变更手续。

  3.如乙方需要在该地块上建造相关建筑设施,需经甲方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 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金及交付方式

  1.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年租金为每*方米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元人民币。乙方应于每年月日前向甲方按时缴纳年租金。首次年租金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天内缴清 。

  2.乙方以下列第 种方式缴纳租金:

  (1)转账至甲方以下账户:

  开户行:

  账户名:

  账 号:

  (2)现金交付。双方约定以此种方式交付租金的,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后,应向乙方出具相应的收据。

  第五条 土地的转租、抵押

  乙方依据本合同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转租、分租或抵押。如需转租或分租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 相关手续办理

  1.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甲方应向申请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相关证明文件,需要乙方协助的,乙方应尽力协助。

  2.合同期满后 天内,乙方应配合尽快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 地上物的处臵

  该地上所有农作物及秸秆或其他地上附着物均由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自行清除 。

  第八条 土地上新建建筑的处臵

  乙方在租赁场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或翻建建筑物,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双方应于土地租赁期满后签订关于承租方新建建筑物的处臵协议。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将该地块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及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4.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租金;

  5.不得用取得承租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6.在承租土地上的经营活动,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乙方因经营活动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应承担相应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将约定地块交付给乙方使用,如甲方逾期 日未能将约定地块交付给乙方使用,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 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本合同自然解除。甲方根据乙方承租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退回乙方未使用时间段的租金。

  6.如甲方重复租赁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本合同期满,在相同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签订续租合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除特别约定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 乙方不按时支付租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额的‰向甲方交纳违约金。超过日不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并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3.甲方不能按时交付约定地块给乙方使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租金的 ‰向乙方交纳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超过日不能按时交付土地给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4.因其中一方的原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或依约定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5.经甲方同意转租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租合同不能履行,给转租后的承租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

  1.土地租赁期满,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对该地块内乙方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应按双方签订的处臵协议,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的 日内处臵完毕 。

  2.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的,须在期满前日内向甲方提交续租申请,由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续租登记手续。

  3.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租赁地块所属辖区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报 人民*批准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一份交国土资源局存档。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9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为发展农村经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当地的地区优势和资源优势,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经乙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乙方决定将闲置的土地租赁给甲方使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将该村第 村民组所有的,位于的土地租赁给甲方作为----收购、储存用地。

  二、被租赁土地的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经甲乙双方实地测量,甲方租赁的土地共计亩。

  三、租期为 年,自20 年 月 日始至20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甲方继续经营的,此合同应继续履行,续延期限为 年,土地租赁价格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 元。

  四、租金按年度计算,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元,共计人民币 元。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公证后甲方先预付乙方一年租金计元作为履约定金,此款先用来冲抵合同生效后一年的租金,从第二年起租金于每年的 月 日付清。甲方所交租金用现金支付。

  六、乙方收取租金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分配和使用,如因分配或使用不当而引起乙方与第三村民组及村民的矛盾与甲方无关,由此影响了甲方的生产经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甲方租地建设所需要的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费用由甲方负担,但需要乙方协助或提供与租赁土地有关的手续、资料的,乙方应指定专人提供协助。

  八、租赁期限内乙方必须保证无其他集体或个人对甲方所承租的土地使用权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由乙方负责处理,与甲方无关,如乙方处理不当而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九、在租赁期内,涉及甲方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涉及该地农、牧、林等方面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十、甲方建收购站过程中需经过乙方其相邻土地通行时,乙方应当指定专人积极协助和提供方便,甲方享有无偿通行权,如乙方村民干涉,由乙方指定专人负责解决。

  十一、甲方有权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建筑固定设施、利用土地资源或其它综合开发利用等。甲方利用租赁土地除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外,不再向乙方及村民另行交纳费用。

  十二、乙方应尊重甲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不干涉甲方经营活动;甲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全部归甲方。

  十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到甲、乙双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甲方所交租金到期后超过一年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经济损失自负;

  3、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影响到甲方生产经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村委会领导成员的更换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继任者仍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5、如当地*或*行政主管部门限制甲方从事秸秆等其它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前期土地*整费用,甲方后续用电和用水收费事宜建议一并约定)

  十四、租赁期满后,如甲方不再租赁,应交回租赁的土地,甲方所建固定设施由甲方自行处理。

  十五、违约责任:

  1、若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催款通知后30日内,仍未交纳租金,乙方可按欠款金额每日收取1的违约金;-

  2、如乙方违反约定义务,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十万;如此违约金不能弥补甲方的损失,需另行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或由甲方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评估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六、因此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八、乙方指定 负责本合同履行事宜,乙方指定人员变更的,应书面通知甲方。

  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备案一份,自公证之日生效。

  附:1、*面图一份;2、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一份(原件)。

  甲方(盖章):-------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监督部门:(盖章)


集体土地合同 (菁华10篇)(扩展6)

——集体土地出租合同 (菁华6篇)

集体土地出租合同1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____市____路____号的____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见附件)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如需进行转租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四、甲方应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同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由乙与水电暖的提供方协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本宗土地状况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水、电、暖管网等设施,如确需改动或扩增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有关设施进行改动或扩增设备时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助,所需费用有乙方承担,否则,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租用期间,有关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国家行政收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界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乙方应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将属于自己的设备腾清,并将租赁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

  九、租赁期限为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十、经甲乙双方商定,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方式,年租金为____元,由乙方于每年____月____日交纳给甲方。如逾期交纳租金30日以内,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____的违约金。

  十一、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十二、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或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土地出租合同2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商务部提出在全国农村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目标是构建顺畅的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把现代商品流通理念引入农村,切实解决农民消费“不安全”、“不方便”、“不实惠”的问题。这项工程,已成为国家“十一五”发展的专项规划,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

  乙方是“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企业,计划在________镇开办________________,服务于当地群众,需要租赁甲方所属________________公司院内空闲地,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一、租赁标的物:

  1、甲方向乙方出租用于开办乡级直营超市的场地面积大约________*方米。同时提供院内库房________栋________间,不作为租赁标的物,无偿由乙方使用________年。

  2、进院大门及通道、水井、厕所双方共用,维修费和卫生费,双方共同承担。

  二、期限及日期:

  1、租赁期限________年:

  2、其中有一栋库房________间,因现在占用,于________年十月底交付乙方使用,每延期一月,租赁期无偿顺延一个月,依次类推。

  3、合同期满后,乙方如继续经营,应提前3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准于续租,费用可调整。

  三、用途:

  乙方自行投资,在该地方建设一座直营超市,且具有经营权和房产处置权。

  四、租赁费及付费方式:

  1、前________年每年租赁费为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元,后________年每年租赁费为________万________仟元。

  2、前________年的租赁费________万元整,分两次付清:合同签订后付________万元,施工放线时付清余款。

  3、合同满________年后,乙方再次付给甲方后________年的租赁费________万元整。

  五、几项具体事宜:

  1、甲方给乙方提供用电、用水的方便,乙方按实际抄表数付费,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2、合同期限满后,乙方若不能继续经营所建超市,根据年折旧率5%计算________年后的残值协商处理给甲方。

  3、甲方所提供的________间库房,同时无条件归还甲方。________年内,库房如需维修,由乙方承担,不能维修和继续使用时,可提前归还甲方。

  4、甲方应给乙方提供方便,协调外围关系,确保乙方正常建筑施工和经营。因建筑施工引起的*职能部门和当地村组收费,由甲方承担。相关批准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5、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所在地的乡规民约,积极维护安全、稳定。

  六、法律责任:

  1、本协议不因双方负责人的变更、不因企业改制而变更或终止及解除。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主管部门一份,乙方法律顾问一份。

  3、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应赔偿乙方所有损失,包括建房费用________万________仟元。

  4、经双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________万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法律顾问(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监证(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集体土地出租合同3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方为更好地利用自有的闲置土地,发展商业,将自有的一块空地的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自愿*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特签署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基本情况

  1.1 上述土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居于柏洲边市场与柏贸商场之间,具**置见附件。

  1.2 上述土地所使用土地的四至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占地面积约为 *方米(详细资料见附图)

  第二条 物业之用途

  2.1 上述物业之用地明确为商业用地,不能做为工厂或工场等用地,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一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甲方将上述物业租赁给乙方使用 年(大写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合同期限届满,如乙方或其指定的企业/或承接人仍希望优先承租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在乙方书面提出续租申请后,续租的期限及租金可再行约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乙方承租。

  租赁期的延长必须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

  3.3甲方在合同期内有意出让物业产权的,乙方或其指定的企业/或继承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费用及其他相关事宜根据当时情况另行协商。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

  4.1乙方应付给甲方的租金为每*方米为 元,土地租金合计为 元(大写为 元),前上述租金不含税。

  4.2投标者先交伍拾万元作投标保证金,中标后须即时签约,否则视为违约,将该保证金充作违约金支付予甲方。

  4.3乙方必须在签约后一周内将约定租金中的首期贰佰万元先支付甲方,不得超期支付;若乙方未能按期支付,甲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合同,且乙方交付的保证金伍拾万元充作违约金支付予甲方。其余租金应于签约后的一个月内全部清,若超期支付的,逾期支付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滞纳金。

  4.4 乙方原交纳之保证金伍拾万元可抵作租金,可在乙方支付至只剩余伍拾万元租金时抵付。

  4.5 乙方所收之款项用东莞市东城柏洲边社区居委会收款收据开票。

  第五条 甲方物业产权手续的办理

  5.1上述合同项下的土地因未办理产权证,乙方自行办理有关证照,甲方只能协助和提供有关证明,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物业的交付

  6.1物业按现状交付。

  6.2乙方对甲方依据本条所进行之交付,除因为产权纠纷可以提出异议外,不得提出其他瑕疵抗辩理由。

  第七条 乙方义务

  7.1保证物业的使用状况符合国家法律关于商业用地的要求,符合*及当地居民对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

  7.2如果乙方根据实际使用需要,需在现有土地上新建或改建建筑物/或固定设施的,在建设设计方案完成后,应经过甲方的审核,经甲方审核同意的,再报请*主管部门审批。

  7.3任何建设项目的进行必须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施工,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市*关于“四清理”规定的要求城市布局和消防安全必须作好建筑物四周下水落石出道貌岸然工程式和四周路面工程。

  7.4乙方所建造的建筑物南北两边不能跳出,前面只准跳出两米,原人行道不能疑义变,人行道北宽余7米,南宽6米,人行道*水不能提升,不能占用。

  7.5本合同履行期间,有关市容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到社区居委会购买垃圾桶、垃圾车及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垃圾的清运,垃圾必须按社区居委会的要求堆放。

  7.6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因经营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7.7 乙方因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及其上建筑物而由*有关部门向乙方依法收取的工商管理费、税收、水电费、卫生费等其他有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之协助义务

  8.1因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没有办证,乙方自行办理有关证照,甲方只能协助和提供有关证明,一费用由乙方负担;

  8.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与当地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8.2协助乙方搞好与当地居民的关系。

  8.3协助政法机关,维持乙方正常经营所需的良好治安环境。

  第九条 甲方对物业权属的承诺

  9.1保证本合同项下租赁给乙方使用的物业,甲方拥有合法产权。

  9.2因本合同项下物业之产权产生争议的,概由甲方负责解决。

  9.3如因物业权属问题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赔偿之义务。

  第十条 征收及补偿处理

  10.1合同期间,如果本合同项下的物业被*依法征收,则本合同自行终止;其补偿按如下方式解决:

  地上建筑物,包括设备在内的固定资产和可移动资产归乙方所有,征收拆迁的补偿除土地的补偿归甲方外,其余归乙方享有。

  第十一条 地下资源及埋藏物

  11.1根据法律规定,地下资源及埋藏物属国家所有,因此,双方约定,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擅自开发物业所属土地的地下资源,在建设过程中,发现埋藏物的,应依法上缴甲方处理。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如发生法定的不可抗力事由,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可依法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承接约定

  13.1合同期间,甲方出让物业产权给第三人的,甲方必须通知乙方,第三人必须保证能继续履行本合同及今后基于本合同而签署的所有补充协议/或附件。

  13.2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后财产归属

  14.1合同期满,在本合同项下之土地上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乙方建设的建筑物及拆迁后使用价值/或市场价值接*于零的'附着物)归甲方所有。

  14.2所有因审批所获得的权益无偿归甲方所有。

  14.3所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注明应归甲方所有的权益,乙方或本合同乙方的承接方必须无偿协助甲方办理权益过户/或更名手续。

  14.4如双方未能就继续使用事项达成新的协议的,属乙方所有的,可搬迁的设备及各类非固定资产,乙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搬迁完毕,逾期,视为无偿赠予甲方。

  第十五条 不可分割条款

  15.1本合同中的某一条款如被法院裁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实施的,则该条款将被依法终止执行;但不影响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15.2本合同在取消被终止执行的条款后,其余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任何一方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有权请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16.2履行合同不符合签约目的和要求的一般违约行为,均须承担此给守约方造成之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17.1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如产生纠纷,均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

  17.2如存在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形,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八条 文 本

  18.1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有 份,乙方持有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本合同自双方均签定之日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待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出租合同4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方为更好地利用自有的闲置土地,发展商业,将自有的一块空地的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自愿*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特签署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基本情况

  1.1 上述土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居于柏洲边市场与柏贸商场之间,具**置见附件。

  1.2 上述土地所使用土地的四至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占地面积约为 *方米(详细资料见附图)

  第二条 物业之用途

  2.1 上述物业之用地明确为商业用地,不能做为工厂或工场等用地,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一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甲方将上述物业租赁给乙方使用 年(大写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合同期限届满,如乙方或其指定的企业/或承接人仍希望优先承租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在乙方书面提出续租申请后,续租的期限及租金可再行约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乙方承租。

  租赁期的延长必须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

  3.3甲方在合同期内有意出让物业产权的,乙方或其指定的企业/或继承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费用及其他相关事宜根据当时情况另行协商。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

  4.1乙方应付给甲方的租金为每*方米为 元,土地租金合计为 元(大写为 元),前上述租金不含税。

  4.2投标者先交伍拾万元作投标保证金,中标后须即时签约,否则视为违约,将该保证金充作违约金支付予甲方。

  4.3乙方必须在签约后一周内将约定租金中的首期贰佰万元先支付甲方,不得超期支付;若乙方未能按期支付,甲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合同,且乙方交付的保证金伍拾万元充作违约金支付予甲方。其余租金应于签约后的一个月内全部清,若超期支付的,逾期支付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滞纳金。

  4.4 乙方原交纳之保证金伍拾万元可抵作租金,可在乙方支付至只剩余伍拾万元租金时抵付。

  4.5 乙方所收之款项用东莞市东城柏洲边社区居委会收款收据开票。

  第五条 甲方物业产权手续的办理

  5.1上述合同项下的土地因未办理产权证,乙方自行办理有关证照,甲方只能协助和提供有关证明,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物业的交付

  6.1物业按现状交付。

  6.2乙方对甲方依据本条所进行之交付,除因为产权纠纷可以提出异议外,不得提出其他瑕疵抗辩理由。

  第七条 乙方义务

  7.1保证物业的使用状况符合国家法律关于商业用地的要求,符合*及当地居民对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

  7.2如果乙方根据实际使用需要,需在现有土地上新建或改建建筑物/或固定设施的,在建设设计方案完成后,应经过甲方的审核,经甲方审核同意的.,再报请*主管部门审批。

  7.3任何建设项目的进行必须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施工,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市*关于“四清理”规定的要求城市布局和消防安全必须作好建筑物四周下水落石出道貌岸然工程式和四周路面工程。

  7.4乙方所建造的建筑物南北两边不能跳出,前面只准跳出两米,原人行道不能疑义变,人行道北宽余7米,南宽6米,人行道*水不能提升,不能占用。

  7.5本合同履行期间,有关市容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到社区居委会购买垃圾桶、垃圾车及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垃圾的清运,垃圾必须按社区居委会的要求堆放。

  7.6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因经营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7.7 乙方因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及其上建筑物而由*有关部门向乙方依法收取的工商管理费、税收、水电费、卫生费等其他有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之协助义务

  8.1因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没有办证,乙方自行办理有关证照,甲方只能协助和提供有关证明,一费用由乙方负担;

  8.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与当地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8.2协助乙方搞好与当地居民的关系。

  8.3协助政法机关,维持乙方正常经营所需的良好治安环境。

  第九条 甲方对物业权属的承诺

  9.1保证本合同项下租赁给乙方使用的物业,甲方拥有合法产权。

  9.2因本合同项下物业之产权产生争议的,概由甲方负责解决。

  9.3如因物业权属问题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赔偿之义务。

  第十条 征收及补偿处理

  10.1合同期间,如果本合同项下的物业被*依法征收,则本合同自行终止;其补偿按如下方式解决:

  地上建筑物,包括设备在内的固定资产和可移动资产归乙方所有,征收拆迁的补偿除土地的补偿归甲方外,其余归乙方享有。

  第十一条 地下资源及埋藏物

  11.1根据法律规定,地下资源及埋藏物属国家所有,因此,双方约定,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擅自开发物业所属土地的地下资源,在建设过程中,发现埋藏物的,应依法上缴甲方处理。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如发生法定的不可抗力事由,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可依法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承接约定

  13.1合同期间,甲方出让物业产权给第三人的,甲方必须通知乙方,第三人必须保证能继续履行本合同及今后基于本合同而签署的所有补充协议/或附件。

  13.2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后财产归属

  14.1合同期满,在本合同项下之土地上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乙方建设的建筑物及拆迁后使用价值/或市场价值接*于零的附着物)归甲方所有。

  14.2所有因审批所获得的权益无偿归甲方所有。

  14.3所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注明应归甲方所有的权益,乙方或本合同乙方的承接方必须无偿协助甲方办理权益过户/或更名手续。

  14.4如双方未能就继续使用事项达成新的协议的,属乙方所有的,可搬迁的设备及各类非固定资产,乙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搬迁完毕,逾期,视为无偿赠予甲方。

  第十五条 不可分割条款

  15.1本合同中的某一条款如被法院裁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实施的,则该条款将被依法终止执行;但不影响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15.2本合同在取消被终止执行的条款后,其余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任何一方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有权请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16.2履行合同不符合签约目的和要求的一般违约行为,均须承担此给守约方造成之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17.1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如产生纠纷,均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

  17.2如存在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形,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八条 文 本

  18.1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有 份,乙方持有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本合同自双方均签定之日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待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出租合同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面积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村民小组亩土地(详情见下表)出租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土地详细情况

  总面积: 亩,其中:田 亩,土 亩;

  二、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为22年,即自20_年12月30日起至20_年12月30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以现金方式支付。即每亩每年按斤黄谷,并参照当地上年中等市场价格折算为现金(按江津市粮食主管部门书面证明或协商价格计算),20年按0、7元/斤计算支付),由乙方交给甲方作为下一年租金。

  四、支付时间

  提前1年支付,即于上年12月26日之前支付下一年租金。

  五、交付土地的时间

  甲方应于20年12月26日之前将拟出租的土地交付乙方。

  六、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甲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4、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应报发包方(集体土地所有者)备案。

  5、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出租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7、乙方在受让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8、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9、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10、其他约定:乙方签订协议之日提前支付复耕费(按20年租金等额支付给甲方)。今后合同解除或到期后,不再另行支付违约金及复耕费。

  七、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

  八、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荒芜土地的,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3、不按时限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全部损失。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而定,可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十、解决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1、在合同期内,乙方有权转包该土地,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将转包合同送甲方备存;在本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继

  续流转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2、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乙双方和发包方各执一份,一份送村委会,一份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

  甲方代表人(签章): 乙方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出租合同6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方为更好地利用自有的闲置土地,发展商业,将自有的一块空地的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自愿*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特签署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基本情况

  1.1上述土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居于柏洲边市场与柏贸商场之间,具**置见附件。

  1.2上述土地所使用土地的四至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占地面积约为*方米(详细资料见附图)

  第二条物业之用途

  2.1上述物业之用地明确为商业用地,不能做为工厂或工场等用地,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一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甲方将上述物业租赁给乙方使用年(大写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合同期限届满,如乙方或其指定的企业/或承接人仍希望优先承租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在乙方书面提出续租申请后,续租的期限及租金可再行约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乙方承租。

  租赁期的延长必须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

  3.3甲方在合同期内有意出让物业产权的,乙方或其指定的企业/或继承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费用及其他相关事宜根据当时情况另行协商。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

  4.1乙方应付给甲方的租金为每*方米为元,土地租金合计为元(大写为元),前上述租金不含税。

  4.2投标者先交伍拾万元作投标保证金,中标后须即时签约,否则视为违约,将该保证金充作违约金支付予甲方。

  4.3乙方必须在签约后一周内将约定租金中的首期贰佰万元先支付甲方,不得超期支付;若乙方未能按期支付,甲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合同,且乙方交付的保证金伍拾万元充作违约金支付予甲方。其余租金应于签约后的一个月内全部清,若超期支付的,逾期支付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滞纳金。

  4.4乙方原交纳之保证金伍拾万元可抵作租金,可在乙方支付至只剩余伍拾万元租金时抵付。

  4.5乙方所收之款项用东莞市东城柏洲边社区居委会收款收据开票。

  第五条甲方物业产权手续的办理

  5.1上述合同项下的土地因未办理产权证,乙方自行办理有关证照,甲方只能协助和提供有关证明,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物业的交付

  6.1物业按现状交付。

  6.2乙方对甲方依据本条所进行之交付,除因为产权纠纷可以提出异议外,不得提出其他瑕疵抗辩理由。

  第七条乙方义务

  7.1保证物业的使用状况符合国家法律关于商业用地的要求,符合*及当地居民对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

  7.2如果乙方根据实际使用需要,需在现有土地上新建或改建建筑物/或固定设施的,在建设设计方案完成后,应经过甲方的审核,经甲方审核同意的,再报请*主管部门审批。

  7.3任何建设项目的进行必须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施工,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市*关于“四清理”规定的要求城市布局和消防安全必须作好建筑物四周下水落石出道貌岸然工程式和四周路面工程。

  7.4乙方所建造的建筑物南北两边不能跳出,前面只准跳出两米,原人行道不能疑义变,人行道北宽余7米,南宽6米,人行道*水不能提升,不能占用。

  7.5本合同履行期间,有关市容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到社区居委会购买垃圾桶、垃圾车及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垃圾的清运,垃圾必须按社区居委会的要求堆放。

  7.6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因经营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7.7乙方因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及其上建筑物而由*有关部门向乙方依法收取的工商管理费、税收、水电费、卫生费等其他有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之协助义务

  8.1因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没有办证,乙方自行办理有关证照,甲方只能协助和提供有关证明,一费用由乙方负担;

  8.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与当地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8.2协助乙方搞好与当地居民的关系。

  8.3协助政法机关,维持乙方正常经营所需的良好治安环境。

  第九条甲方对物业权属的承诺

  9.1保证本合同项下租赁给乙方使用的物业,甲方拥有合法产权。

  9.2因本合同项下物业之产权产生争议的,概由甲方负责解决。

  9.3如因物业权属问题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赔偿之义务。

  第十条征收及补偿处理

  10.1合同期间,如果本合同项下的物业被*依法征收,则本合同自行终止;其补偿按如下方式解决:

  地上建筑物,包括设备在内的固定资产和可移动资产归乙方所有,征收拆迁的补偿除土地的补偿归甲方外,其余归乙方享有。

  第十一条地下资源及埋藏物

  11.1根据法律规定,地下资源及埋藏物属国家所有,因此,双方约定,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擅自开发物业所属土地的地下资源,在建设过程中,发现埋藏物的,应依法上缴甲方处理。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2.1如发生法定的不可抗力事由,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可依法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承接约定

  13.1合同期间,甲方出让物业产权给第三人的,甲方必须通知乙方,第三人必须保证能继续履行本合同及今后基于本合同而签署的所有补充协议/或附件。

  13.2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四条合同期满后财产归属

  14.1合同期满,在本合同项下之土地上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乙方建设的建筑物及拆迁后使用价值/或市场价值接*于零的附着物)归甲方所有。

  14.2所有因审批所获得的权益无偿归甲方所有。

  14.3所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注明应归甲方所有的权益,乙方或本合同乙方的承接方必须无偿协助甲方办理权益过户/或更名手续。

  14.4如双方未能就继续使用事项达成新的协议的,属乙方所有的,可搬迁的设备及各类非固定资产,乙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搬迁完毕,逾期,视为无偿赠予甲方。

  第十五条不可分割条款

  15.1本合同中的某一条款如被法院裁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实施的,则该条款将被依法终止执行;但不影响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15.2本合同在取消被终止执行的条款后,其余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6.1任何一方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有权请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16.2履行合同不符合签约目的和要求的一般违约行为,均须承担此给守约方造成之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17.1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如产生纠纷,均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

  17.2如存在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形,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八条文本

  18.1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有份,乙方持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本合同自双方均签定之日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待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合同 (菁华10篇)(扩展7)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集10篇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1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转让于乙方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__*方米,地上附着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甲方集体所有的闲置非农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经民主决议通过受让于乙方使用。

  第八条: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共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3、如因乙方不按时交纳转让费,经甲方向乙方书面催款通知30日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4、不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行为,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甲方不可单方无故解除合同。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需要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后有权在受让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及修建附属设施,甲方不得干涉。

  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搭建的建筑物及修建的附属设施由乙方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甲方无权干涉,合同期满后,乙方同等条件下有续订合同的优先权。

  3、乙方有权转让受让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

  4、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行为征用、甲方单方收回使用权、合同期满后,乙方建筑物或设施仍能够使用,甲方应折价补偿乙方经济损失_________元。

  5、乙方可与甲方协议解除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60日后合同自动终止。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土地管理部门留档备查一份。

  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甲方亩地转让给乙方。并达成以下协议:____________

  一、转让土地四至

  东至______为界,西至______为界。

  南至______为界,北至______为界。

  二、转让土地面积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面积为________亩。

  三、转让金额

  本次转让金额按每亩(______)计算,共计_______元整,作为征地补偿费。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

  四、其他规定

  1、乙方在付清协议规定款项后,所取得的土地所有权自行转让给他人,甲方不得干预。

  2、若乙方需要办理土地所有权手续时,甲方须无条件协助办理,并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若国家或**等其他部门占用该地块时,由于乙方已经付给甲方征地补偿费,所以因土地所得的一切补偿费及其他收入全部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五、转让期限

  由于本次转让,乙方已一次性付给甲方土地补偿费,因此,转让期限为永久。

  六、违约责任

  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单方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双倍损失。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公证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3

  甲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规定,现就与乙方受让甲方拥有的部分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为__________)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拟受让的房地产占地面积共计__________亩,四至见附图。

  二、因依据甲方现有房地产状况无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 故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范围内出资建设厂房。

  三、甲、乙双方承诺:一旦完成开发投资总额(以工程造价部门的预算额为准)的__________%,双方立即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在该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转让的土地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四、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本合同:

  1、若甲方违约,除向乙方返还乙方已实际发生的工程款(包括利息)外,还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2.若乙方违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五、乙方必须于本合同签完后__________日内各甲方支付__________万元房地产转让款,余款__________万元在以后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中再行约定。

  六、为担保上述款项及有可能因违约而发生的工程款(包括利息)违约金及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甲方愿将其拥有的__________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双方在签定抵押合同后至昆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合同是不可撤消的合同,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仍有效。

  七、除非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解除。

  八、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若协商未果,则各方均有权提交房地产所在地的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解决。

  九、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在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附1、土地四至图(略)

  2、抵押合同(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定地: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定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日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

  转让方: (以下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着*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转让给已方的土地位于 至 ,总面积 *方米/亩。(以下称该土地)

  二,甲方保证对该土地在转让给乙方前没有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没有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或作价入股,甲方将此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已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征得了其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的同意。

  三,乙方将此土地用于兴建住宅。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四,双方协商确定此土地的转让价格为 元人民币/*方米(亩),共 元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此外,乙方再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将土地补偿款 元人民币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六,甲方须全力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审批手续,办证所需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担。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后,如该土地被国家征用,依法所得的各种补偿款归乙方所有。甲方及其组织成员不得分配补偿款。

  八,任何一方违约,除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土地转让价款 %的违约金。

  九,本协议定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有关管理机关一份,都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双方确认在国土局签订合同或协议只供参考,具体生效 内容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5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着*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转让给已方的土地位于至,总面积*方米/亩。(以下称该土地)

  2、甲方保证对该土地在转让给乙方前没有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没有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或作价入股,甲方将此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已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征得了其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的同意。

  3、乙方将此土地用于兴建住宅。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4、双方协商确定此土地的转让价格为元人民币/*方米(亩),共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此外,乙方再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5、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将土地补偿款元人民币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6、甲方须全力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审批手续,办证所需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担。

  7、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后,如该土地被国家征用,依法所得的'各种补偿款归乙方所有。甲方及其组织成员不得分配补偿款。

  8、任何一方违约,除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土地转让价款%的违约金。

  9、本协议定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有关管理机关一份,都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双方确认在国土局签订合同或协议只供参考,具体生效内容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6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 乡(镇) 村 组耕地(坐落: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面积: 亩,土地质量: )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每年每亩 元人民币,大写: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1、支付方式:现金支付,乙方分次(每年)支付甲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

  2、支付时间: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1、交付时间: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土地转让承包经营权交付乙方。(合同完后交土地)

  2、交付方式:协议约定土地一次性全部转让交付乙方。

  第1页(共3页)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乙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土地只补,种子补助属于农户)、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4、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5、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改变土地的协议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6、协议期满后乙方应重新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如不能重新签订合同乙方应无条件归还所承包土地并移除占用土地的附着物及其他设施。

  7、其他约定: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元,大写: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7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土地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转让土地的基本情况

  该宗土地位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号,宗地编号____,面积为_____*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到20__年月日,剩余使用年限为年;

  该宗土地按照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总体规划为商业用地。

  第二条: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为每*方米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元人民币。

  第一款确定的价格包括该宗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第三条:土地转让金支付方式为: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缴付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2、土地转让金余款元人民币待该宗土地地上建筑开始对外出售之时,由乙方按照届时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的每*方米市场价格或者乙方对外出售的`每*方米价格为基数,以优惠5%的价格向甲方过户该宗土地地上建筑物,用以抵顶土地转让金余款。

  第四条:甲方负责提供该宗土地使用权现有的一切有关文件,负责提供和配合办理土地规划过程中所需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资料;乙方负责办理土地过户相关手续及缴纳相关费用,负责办理土地工程规划、建设工程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事项并负担相关费用。

  第五条:本合同如果未能办理成本合同第三条中确定的手续而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则本合同解除;本合同解除之日,由乙方向甲方发送传真或者以邮政速递方式向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传真或者邮政速递到达甲方之日起15日内,甲方向乙方返还已经缴纳的定金元人民币(不计算利息)。

  乙方在办理本合同第三条确定的相关手续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除发生第五条约定的解除合同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自行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违约,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乙方违约,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第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8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自愿、责任自负、低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转让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享有的由安远县人民**于20__年8月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载的位于_______县(市)_______(镇)村的一块用途为“住宅”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给乙方用于建设住宅。面积为: *方米。具**置东至南至西至北至集体土地使用证号: 。(以上信息均以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载为准)

  二、土地转让方式、用途

  转让方式: 本集体内部协议低价有偿转让。

  用途: 双方约定按集体土地使用证规定的用途“住宅”进行使用。

  三、转让金额

  基于双方亲密的亲属关系,双方一致同意该土地使用权转让金额为人民币1元,大写壹元整。

  四、付款方式及转让期限

  (一)付款方式: 乙方于签订合同当天内一次性支付甲方人民币壹元。

  (二)转让期限: 永久转让。

  五、土地使用权交付时间、交付方式

  (一)交付时间: 合同成立生效即为土地转让之时。

  (二)交付方式: 合同成立生效后,甲方向乙方移交集体土地使用证代替实际交付。待符合办理变更手续后甲方配合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至乙方名下为实际交付。

  六、地上房屋归属

  (一)该土地上已存在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归乙方所有。

  (二)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已建成房屋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转让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转让的土地,及时向乙方转交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得将该土地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再转让。

  (二)协助和督促乙方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土地使用证、合同,规范使用土地。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用地活动。

  (三)保证此土地手续真实,来源合法,权属清楚,四至界限清楚。因土地转让之前产生的土地纠纷可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对此造成的自身损失或他人损失可由双方协商承担。

  (四)在符合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的前提下,甲方应配合乙方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将土地使用证转至乙方名下。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土地使用证、合同允许范围内规范使用土地。合法享有土和行使该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

  (二)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转让费用,不得擅自改变转让土地用途,不得对土地进行毁灭性、破坏性、伤害性的操作和生产。在合同存续期内,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前,因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土地,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配合将土地使用权转至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土地使用权转至乙方名下后,乙方全权承担因土地产生的法律责任。

  九、合同的终止

  合同存续期间: 始于合同生效之日,止于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乙方之时。

  十、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如甲方反悔,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交付转让土地,或不完全交付转让土地,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转让款壹元,并支付违约金壹拾伍万元,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房产增值部分)。

  (二)甲方违约干预乙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同存续期间,乙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土地,导致甲方损失(仅限于被土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一类)的,由乙方承担该损失。

  十、特别约定

  (一)在合同存续期间,如遇国家征用(拆迁、改造)或农业基础设施使用该土地时,双方应无条件服从,并约定由乙方独自获取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构筑物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二)本合同履约期间,国家征用土地、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收回原土地重新分配使用,本合同终止。土地收回重新分配给甲方或新承包经营人使用后,乙方应重新签订土地转让合同。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辖区的村委会或乡镇**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也可在协商不成的前提下直接采取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它约定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一份,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村集体各一份,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经由村集体盖章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签订地点为: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附件:

  1、甲乙双方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

  2、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甲方签名(加盖手印): 乙方签名(加盖手印):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村集体盖章同意

  负责人签名: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9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座落于,建筑面积为*方米;

  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房屋*面图及其四至见房产证;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

  乙方在前付给甲方定金元。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在时由甲方退还乙方。

  第四条

  该房屋协议价格为元。

  房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为:

  第五条

  1、甲、乙双方定于时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2、双方定于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4、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契约生效后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1、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2、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双方约定,该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3、除本条第二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则双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该房屋权利转移时间。

  第九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

  1、房屋正式交付之日

  2、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十条

  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属文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二条

  本契约、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10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地面积为__________*方米。宗地四至:北至________,东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西至________ 。

  2、现该地块为农田。

  二、转让方式

  1、甲方有偿把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并确保无任何纠纷。自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再享有该地块的所有权利及义务。

  2、土地的转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

  3、乙方一次付清转让费。钱款付清后协议生效,乙方享有该地块的所有权利及义务。乙方对该地块的任何使用甲方均无权干涉。

  三、协议生效方式

  1、钱款付清、双方签字后生效。生效后双方永远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2、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土地合同 (菁华10篇)(扩展8)

——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10)份

  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 1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更加深入,国家已经开始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并在部分地区展开试点。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同地、同权、同价”的呼声高涨,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终将破茧而出。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分类

  从用益物权的角度划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两类: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的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一条。2、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均为用益物权之列。与此相对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两类:1、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农村居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自建的私有房屋买卖合同。2、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建设用地建造房屋或者拆除旧住宅新建楼房的买卖合同。

  二、如何认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般论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观点,存在一个误区,往往只论述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却忽略了另外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相对来说,对于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律规定比较明确,学说理论分歧较小;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律规定较少,学说理论分歧较大。

  (一)农村居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根据买卖合同主体之一购买方的身份不同,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两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也没有直接规定农村居民的住房买卖合同有效,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农村居民可以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居民买卖住房视同宅基地转让。这样根据“地随房走”的法律原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认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就应当有效。另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指导意见。山东省高院制定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xx〕201号)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办公厅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以及山东省高院的指导意见等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无论是城镇居民或者同样具有农村居民身份但是和出卖房屋人不是同一经济组织的人员,所签订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一点,目前审判实务判决结果比较一致,观点统一。

  (二)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分析《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本条法律规定仅仅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限制性规定,不是完全禁止性规定,且限制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是房屋所有权。并且从目前法律实际执行情况来看,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各地法院审判实务均有判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有效的判例。对此条法律规定落实已经有了松动的迹象。

  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比较复杂,需详细分析。出于牟利等原因,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建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或者农村拆除旧住宅集中新建住房,很多情况下,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在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需求的情况下,额外建一些住房,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建设了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后来经营不下去,将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出售。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为购买方。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分为两类:集体建设用地上住房买卖合同和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区别不同情形进一步分析,才能认定合同的效力。

  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成房屋后出售的情形,《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并不完全符合适用条件。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集体经济组织建成房屋后,就享有房屋所有权,不需要登记公示物权。又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将合同效力和物权转移做了区分,物权是否转移不是判断合同的效力的要件。所以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有效。

  1、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房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一般原则,认定有效为例外情形。

  有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禁止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私有住房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并没有禁止集体经济组织将住房出售,只有限制性规定。在保证农村居民“一户一宅”或者“一户一房”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房买卖合同可以有效。毕竟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所有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只有全体成员才有对房屋的处分权。

  2、集体建设用地上的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以认定有效为一般原则,认定无效为例外情形。

  有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没有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上的非住房的买卖,并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但书的规定,一定情形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发生转移。只要集体经济组织和购买方签订了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有效。除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不同意出售的情形,才可以认定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买卖合同无效。

  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 2

  甲方(委托单位代表):

  乙方(居间方代表):

  一、委托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四百二十六条和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就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的土地转让项目,居间方自愿同意受委托方的有偿委托,协助委托方提供买家或需求方的信息和协助过户要账等相关服务。

  二、居间方报酬的结算方式:

  据乙方协助买卖双方完成土地转让或过户合约签订成功后以首批土地转让进账资金进账后3天内委托方自愿无条件下的,不可更改的按合同总金额的___%(即_______元)付中间人服务佣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居间方。

  三、违约责任: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并成为不可撤销、不可更改的,同时具有法律效力。委托方未按第二条款规定,按时、足额兑现报酬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未果,可依法在守约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请示代依法调解或强制履行。

  四、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企业(公司、集团)名称变更,法人代表更换或其他重大变化,此合同仍然有效,由变更后的企业和法人或原企业主管体承担法律和履约责任。

  2.就本承诺书而言,如果甲方和乙方提供的土地出让方签订协议的不是本人是和甲方公司相关人员或及其亲属朋友、上述主体所控制的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及资质相关联公司和相关负责人,只要这些人中一人与项目方进行私下交易,都视为和乙方服务有关委托方同意以上条款但拖延或拒绝支付居间方佣金,居间方可以土地需求方支付甲方土地款中扣付居间方服务费。

  3.本合同未经公证,但具有公证合同的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两份,委托方、居间方各执一份,具有保密性,不得做任何泄漏。

  5.乙方提供的土地需求方和甲方签订土地转让或过户和合作合同本协议就生效,否则无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 3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更加深入,国家已经开始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并在部分地区展开试点。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同地、同权、同价”的呼声高涨,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终将破茧而出。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分类

  从用益物权的角度划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两类: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的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一条。2、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均为用益物权之列。与此相对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两类:1、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农村居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自建的私有房屋买卖合同。2、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建设用地建造房屋或者拆除旧住宅新建楼房的买卖合同。

  二、如何认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般论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观点,存在一个误区,往往只论述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却忽略了另外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相对来说,对于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律规定比较明确,学说理论分歧较小;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律规定较少,学说理论分歧较大。

  (一)农村居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根据买卖合同主体之一购买方的身份不同,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两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也没有直接规定农村居民的住房买卖合同有效,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农村居民可以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居民买卖住房视同宅基地转让。这样根据“地随房走”的法律原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认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就应当有效。另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指导意见。山东省高院制定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xx〕201号)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办公厅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以及山东省高院的'指导意见等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无论是城镇居民或者同样具有农村居民身份但是和出卖房屋人不是同一经济组织的人员,所签订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一点,目前审判实务判决结果比较一致,观点统一。

  (二)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分析《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本条法律规定仅仅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限制性规定,不是完全禁止性规定,且限制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是房屋所有权。并且从目前法律实际执行情况来看,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各地法院审判实务均有判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有效的判例。对此条法律规定落实已经有了松动的迹象。

  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比较复杂,需详细分析。出于牟利等原因,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建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或者农村拆除旧住宅集中新建住房,很多情况下,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在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需求的情况下,额外建一些住房,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建设了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后来经营不下去,将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出售。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为购买方。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分为两类:集体建设用地上住房买卖合同和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区别不同情形进一步分析,才能认定合同的效力。

  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成房屋后出售的情形,《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并不完全符合适用条件。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集体经济组织建成房屋后,就享有房屋所有权,不需要登记公示物权。又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将合同效力和物权转移做了区分,物权是否转移不是判断合同的效力的要件。所以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有效。

  1、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房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一般原则,认定有效为例外情形。

  有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禁止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私有住房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并没有禁止集体经济组织将住房出售,只有限制性规定。在保证农村居民“一户一宅”或者“一户一房”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房买卖合同可以有效。毕竟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所有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只有全体成员才有对房屋的处分权。

  2、集体建设用地上的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以认定有效为一般原则,认定无效为例外情形。

  有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没有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上的非住房的买卖,并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但书的规定,一定情形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发生转移。只要集体经济组织和购买方签订了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有效。除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不同意出售的情形,才可以认定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买卖合同无效。

  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 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 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方米(折________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

  二、转让方式

  1.甲方保证通过土地挂牌形式把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__________,绿化率不少于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转让价为__________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且已办好土地挂牌手续并在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_______天内支付;第二期,付清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在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丙方同意提供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方米(详见成国用( )字第__________号和成国用( )字第__________号),抵押担保的范围与甲方承担的责任的范围相同。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天内到当地土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至乙方取得机投镇________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止。

  5.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甲方愿意帮助乙方解决有关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项目开发结束并经审计后,项目净利润率超过_______%的,超过部分净利润乙方同意与甲方五五分成。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_______亩土地的公开挂牌处理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计_______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二点一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_____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3.甲方应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其他

  1.在挂牌出让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 5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更加深入,国家已经开始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并在部分地区展开试点。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同地、同权、同价”的呼声高涨,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终将破茧而出。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分类

  从用益物权的角度划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两类: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的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一条。2、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均为用益物权之列。与此相对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两类:1、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农村居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自建的私有房屋买卖合同。2、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建设用地建造房屋或者拆除旧住宅新建楼房的买卖合同。

  二、如何认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般论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观点,存在一个误区,往往只论述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却忽略了另外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相对来说,对于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律规定比较明确,学说理论分歧较小;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律规定较少,学说理论分歧较大。

  (一)农村居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根据买卖合同主体之一购买方的身份不同,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两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也没有直接规定农村居民的住房买卖合同有效,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农村居民可以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居民买卖住房视同宅基地转让。这样根据“地随房走”的法律原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认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就应当有效。另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指导意见。山东省高院制定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xx〕201号)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办公厅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以及山东省高院的指导意见等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无论是城镇居民或者同样具有农村居民身份但是和出卖房屋人不是同一经济组织的人员,所签订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一点,目前审判实务判决结果比较一致,观点统一。

  (二)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分析《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本条法律规定仅仅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限制性规定,不是完全禁止性规定,且限制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是房屋所有权。并且从目前法律实际执行情况来看,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各地法院审判实务均有判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有效的判例。对此条法律规定落实已经有了松动的迹象。

  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比较复杂,需详细分析。出于牟利等原因,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建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或者农村拆除旧住宅集中新建住房,很多情况下,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在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需求的情况下,额外建一些住房,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建设了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后来经营不下去,将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出售。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为购买方。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分为两类:集体建设用地上住房买卖合同和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区别不同情形进一步分析,才能认定合同的效力。

  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成房屋后出售的情形,《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并不完全符合适用条件。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集体经济组织建成房屋后,就享有房屋所有权,不需要登记公示物权。又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将合同效力和物权转移做了区分,物权是否转移不是判断合同的效力的要件。所以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有效。

  1、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房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一般原则,认定有效为例外情形。

  有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禁止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私有住房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并没有禁止集体经济组织将住房出售,只有限制性规定。在保证农村居民“一户一宅”或者“一户一房”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房买卖合同可以有效。毕竟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所有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只有全体成员才有对房屋的处分权。

  2、集体建设用地上的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以认定有效为一般原则,认定无效为例外情形。

  有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没有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上的非住房的买卖,并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但书的规定,一定情形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发生转移。只要集体经济组织和购买方签订了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有效。除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不同意出售的情形,才可以认定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买卖合同无效。

  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 6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更加深入,国家已经开始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并在部分地区展开试点。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同地、同权、同价”的呼声高涨,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终将破茧而出。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分类

  从用益物权的角度划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两类: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的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一条。2、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均为用益物权之列。与此相对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两类:1、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农村居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自建的私有房屋买卖合同。2、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建设用地建造房屋或者拆除旧住宅新建楼房的买卖合同。

  二、如何认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般论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观点,存在一个误区,往往只论述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却忽略了另外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相对来说,对于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律规定比较明确,学说理论分歧较小;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律规定较少,学说理论分歧较大。

  (一)农村居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根据买卖合同主体之一购买方的身份不同,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两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也没有直接规定农村居民的住房买卖合同有效,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农村居民可以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居民买卖住房视同宅基地转让。这样根据“地随房走”的法律原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认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就应当有效。另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指导意见。山东省高院制定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xx〕201号)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办公厅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以及山东省高院的指导意见等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无论是城镇居民或者同样具有农村居民身份但是和出卖房屋人不是同一经济组织的人员,所签订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一点,目前审判实务判决结果比较一致,观点统一。

  (二)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分析《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本条法律规定仅仅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限制性规定,不是完全禁止性规定,且限制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是房屋所有权。并且从目前法律实际执行情况来看,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各地法院审判实务均有判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有效的判例。对此条法律规定落实已经有了松动的迹象。

  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比较复杂,需详细分析。出于牟利等原因,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建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或者农村拆除旧住宅集中新建住房,很多情况下,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在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需求的情况下,额外建一些住房,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建设了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后来经营不下去,将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出售。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为购买方。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分为两类:集体建设用地上住房买卖合同和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区别不同情形进一步分析,才能认定合同的'效力。

  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成房屋后出售的情形,《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并不完全符合适用条件。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集体经济组织建成房屋后,就享有房屋所有权,不需要登记公示物权。又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将合同效力和物权转移做了区分,物权是否转移不是判断合同的效力的要件。所以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有效。

  1、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房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一般原则,认定有效为例外情形。

  有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禁止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私有住房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并没有禁止集体经济组织将住房出售,只有限制性规定。在保证农村居民“一户一宅”或者“一户一房”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房买卖合同可以有效。毕竟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所有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只有全体成员才有对房屋的处分权。

  2、集体建设用地上的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以认定有效为一般原则,认定无效为例外情形。

  有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没有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上的非住房的买卖,并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但书的规定,一定情形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发生转移。只要集体经济组织和购买方签订了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有效。除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不同意出售的情形,才可以认定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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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更加深入,国家已经开始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并在部分地区展开试点。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同地、同权、同价”的呼声高涨,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终将破茧而出。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分类

  从用益物权的角度划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两类: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的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一条。2、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均为用益物权之列。与此相对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两类:1、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农村居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自建的私有房屋买卖合同。2、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建设用地建造房屋或者拆除旧住宅新建楼房的买卖合同。

  二、如何认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般论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观点,存在一个误区,往往只论述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却忽略了另外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相对来说,对于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律规定比较明确,学说理论分歧较小;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律规定较少,学说理论分歧较大。

  (一)农村居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根据买卖合同主体之一购买方的身份不同,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两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也没有直接规定农村居民的住房买卖合同有效,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农村居民可以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居民买卖住房视同宅基地转让。这样根据“地随房走”的法律原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认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就应当有效。另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指导意见。山东省高院制定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xx〕201号)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办公厅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以及山东省高院的指导意见等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无论是城镇居民或者同样具有农村居民身份但是和出卖房屋人不是同一经济组织的人员,所签订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一点,目前审判实务判决结果比较一致,观点统一。

  (二)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分析《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本条法律规定仅仅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限制性规定,不是完全禁止性规定,且限制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是房屋所有权。并且从目前法律实际执行情况来看,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各地法院审判实务均有判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有效的判例。对此条法律规定落实已经有了松动的迹象。

  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比较复杂,需详细分析。出于牟利等原因,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建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或者农村拆除旧住宅集中新建住房,很多情况下,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在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需求的情况下,额外建一些住房,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建设了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后来经营不下去,将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出售。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为购买方。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分为两类:集体建设用地上住房买卖合同和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区别不同情形进一步分析,才能认定合同的效力。

  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成房屋后出售的情形,《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并不完全符合适用条件。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集体经济组织建成房屋后,就享有房屋所有权,不需要登记公示物权。又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将合同效力和物权转移做了区分,物权是否转移不是判断合同的效力的要件。所以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有效。

  1、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房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一般原则,认定有效为例外情形。

  有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禁止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私有住房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并没有禁止集体经济组织将住房出售,只有限制性规定。在保证农村居民“一户一宅”或者“一户一房”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房买卖合同可以有效。毕竟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所有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只有全体成员才有对房屋的处分权。

  2、集体建设用地上的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以认定有效为一般原则,认定无效为例外情形。

  有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没有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上的非住房的买卖,并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但书的规定,一定情形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发生转移。只要集体经济组织和购买方签订了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有效。除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不同意出售的情形,才可以认定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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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更加深入,国家已经开始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并在部分地区展开试点。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同地、同权、同价”的呼声高涨,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终将破茧而出。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分类

  从用益物权的角度划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两类: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的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一条。2、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均为用益物权之列。与此相对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两类:1、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农村居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自建的私有房屋买卖合同。2、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建设用地建造房屋或者拆除旧住宅新建楼房的买卖合同。

  二、如何认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般论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观点,存在一个误区,往往只论述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却忽略了另外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相对来说,对于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律规定比较明确,学说理论分歧较小;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律规定较少,学说理论分歧较大。

  (一)农村居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根据买卖合同主体之一购买方的身份不同,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两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也没有直接规定农村居民的住房买卖合同有效,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农村居民可以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居民买卖住房视同宅基地转让。这样根据“地随房走”的法律原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认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就应当有效。另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指导意见。山东省高院制定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xx〕201号)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办公厅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以及山东省高院的指导意见等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无论是城镇居民或者同样具有农村居民身份但是和出卖房屋人不是同一经济组织的人员,所签订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一点,目前审判实务判决结果比较一致,观点统一。

  (二)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分析《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本条法律规定仅仅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限制性规定,不是完全禁止性规定,且限制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是房屋所有权。并且从目前法律实际执行情况来看,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各地法院审判实务均有判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有效的判例。对此条法律规定落实已经有了松动的迹象。

  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比较复杂,需详细分析。出于牟利等原因,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建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或者农村拆除旧住宅集中新建住房,很多情况下,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在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需求的情况下,额外建一些住房,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建设了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后来经营不下去,将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出售。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为购买方。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分为两类:集体建设用地上住房买卖合同和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区别不同情形进一步分析,才能认定合同的效力。

  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成房屋后出售的情形,《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并不完全符合适用条件。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集体经济组织建成房屋后,就享有房屋所有权,不需要登记公示物权。又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将合同效力和物权转移做了区分,物权是否转移不是判断合同的效力的要件。所以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有效。

  1、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房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一般原则,认定有效为例外情形。

  有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禁止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私有住房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并没有禁止集体经济组织将住房出售,只有限制性规定。在保证农村居民“一户一宅”或者“一户一房”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房买卖合同可以有效。毕竟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所有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只有全体成员才有对房屋的处分权。

  2、集体建设用地上的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以认定有效为一般原则,认定无效为例外情形。

  有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没有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上的非住房的买卖,并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但书的规定,一定情形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发生转移。只要集体经济组织和购买方签订了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有效。除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不同意出售的情形,才可以认定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买卖合同无效。

  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 9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公*、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房屋买卖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所卖房屋是住宅楼一栋(四楼四间),砖混结构,坐落在台江县台拱镇秀眉东大道,革东冲320国道旁原龙氏酒楼,土地面积为394.5*方米(土地证号为:台国地土( )第 号),建筑面积为730.57*方米。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

  该房屋所有权证(总证)台房权证台江县字第(1999)1779号,现还在台江县信用社抵押贷款,房屋租给高铁民工住宿,于20xx年9月15日到期。

  第三条 房屋成交价款及付款方式

  房屋成交价款为208万元。

  付款方式:

  (1)于20xx年8月 日,先预付定金20万元;

  (2)20xx年 月 日付88万元;(3)20xx年2月30日付100万元(春节前付清)。

  第四条 房屋产权和其他具体状况的'承诺

  1、甲方应当保证该房屋产权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该栋房屋原来的水电立户及设施属于乙方所有。

  3、房屋交付时间于20xx月3月10日前,甲方将房屋、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全部交给乙方。

  4、乙方得证后,若乙方没有过户,拿我原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去贷款或作其他用,甲方概不负责。

  5、房屋卖给乙方后属于乙方资产,由乙方随时转让或改造,甲方无权干涉,不论房屋改造或转让,过户、甲方要配合乙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6、土地房屋转让的各项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除国家政策,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的,乙方不按期付清甲方房屋款,每天承担滞纳金200元,甲方未按期交房,同上交纳乙方滞纳金。

  第六条 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商量解决。

  此合同从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 10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更加深入,国家已经开始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并在部分地区展开试点。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同地、同权、同价”的呼声高涨,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终将破茧而出。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分类

  从用益物权的角度划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两类: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的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一条。2、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均为用益物权之列。与此相对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两类:1、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农村居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自建的私有房屋买卖合同。2、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建设用地建造房屋或者拆除旧住宅新建楼房的买卖合同。

  二、如何认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般论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观点,存在一个误区,往往只论述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却忽略了另外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相对来说,对于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律规定比较明确,学说理论分歧较小;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律规定较少,学说理论分歧较大。

  (一)农村居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根据买卖合同主体之一购买方的身份不同,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两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也没有直接规定农村居民的住房买卖合同有效,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农村居民可以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居民买卖住房视同宅基地转让。这样根据“地随房走”的法律原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认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就应当有效。另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指导意见。山东省高院制定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xx〕201号)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办公厅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以及山东省高院的指导意见等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无论是城镇居民或者同样具有农村居民身份但是和出卖房屋人不是同一经济组织的人员,所签订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一点,目前审判实务判决结果比较一致,观点统一。

  (二)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分析《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本条法律规定仅仅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限制性规定,不是完全禁止性规定,且限制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是房屋所有权。并且从目前法律实际执行情况来看,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各地法院审判实务均有判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有效的判例。对此条法律规定落实已经有了松动的迹象。

  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比较复杂,需详细分析。出于牟利等原因,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建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或者农村拆除旧住宅集中新建住房,很多情况下,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在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需求的情况下,额外建一些住房,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建设了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后来经营不下去,将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出售。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为购买方。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分为两类:集体建设用地上住房买卖合同和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区别不同情形进一步分析,才能认定合同的效力。

  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成房屋后出售的情形,《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并不完全符合适用条件。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集体经济组织建成房屋后,就享有房屋所有权,不需要登记公示物权。又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将合同效力和物权转移做了区分,物权是否转移不是判断合同的效力的要件。所以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有效。

  1、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房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一般原则,认定有效为例外情形。

  有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禁止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私有住房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并没有禁止集体经济组织将住房出售,只有限制性规定。在保证农村居民“一户一宅”或者“一户一房”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房买卖合同可以有效。毕竟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所有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只有全体成员才有对房屋的处分权。

  2、集体建设用地上的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以认定有效为一般原则,认定无效为例外情形。

  有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没有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上的非住房的买卖,并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但书的规定,一定情形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发生转移。只要集体经济组织和购买方签订了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有效。除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不同意出售的情形,才可以认定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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